短 期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中 小 企 业 综 合 保 险 条 款 ( 小 微 企 业 适 用 ) 本 保 单 指 短 期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中 小 企 业 综 合 保 险 单 ( 以 下 简 称 本 保 单, 编 号 见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 由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短 期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中 小 企 业 综 合 保 险 条 款 ( 小 微 企 业 适 用 ) 批 单 及 其 它 相 关 单 证 组 成 本 保 单 的 黑 体 字 部 分 见 名 词 解 释 1. 适 保 业 务 第 一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不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 注 册 的 企 业 进 行 的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出 口 贸 易 属 于 本 保 单 的 适 保 业 务 : ( 一 ) 被 保 险 人 的 货 物 从 中 国 出 口, 支 付 方 式 为 付 款 交 单 (D/P) 承 兑 交 单 (D/A) 和 赊 账 (OA) 或 不 可 撤 销 的 信 用 证 (L/C), 信 用 期 限 在 360 天 以 内 ; ( 二 ) 被 保 险 人 的 销 售 合 同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2. 保 险 责 任 2.1 可 保 风 险 第 二 条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单 有 效 期 内 产 生 的 适 保 业 务, 因 下 列 风 险 引 起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本 保 单 约 定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 一 ) 商 业 风 险 非 信 用 证 支 付 方 式 下 包 括 以 下 情 形 : 1. 买 方 破 产 或 无 力 偿 付 债 务 ; 2. 买 方 拖 欠 货 款 ; 1
3. 买 方 拒 绝 接 受 货 物 信 用 证 支 付 方 式 下 包 括 以 下 情 形 : 1. 开 证 行 破 产 停 业 或 被 接 管 ; 2. 开 证 行 拖 欠 ; 3. 开 证 行 拒 绝 承 兑 ( 二 ) 政 治 风 险 非 信 用 证 支 付 方 式 下 包 括 以 下 情 形 : 1. 买 方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颁 布 法 律 法 令 命 令 条 例 或 采 取 行 政 措 施 : (1) 禁 止 或 限 制 买 方 以 合 同 约 定 的 货 币 或 其 他 可 自 由 兑 换 的 货 币 向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货 款 ; (2) 禁 止 买 方 所 购 的 货 物 进 口 ; (3) 撤 销 已 颁 发 给 买 方 的 进 口 许 可 证 或 不 批 准 进 口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的 展 延 2. 买 方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或 货 款 须 经 过 的 第 三 国 颁 布 延 期 付 款 令 ; 3. 买 方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发 生 战 争 内 战 叛 乱 革 命 或 暴 动, 导 致 买 方 无 法 履 行 合 同 ; 4. 导 致 买 方 无 法 履 行 合 同 经 保 险 人 认 定 属 于 政 治 风 险 的 其 他 事 件 信 用 证 支 付 方 式 下 包 括 以 下 情 形 : 1. 开 证 行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颁 布 法 律 法 令 命 令 条 例 或 采 取 行 政 措 施, 禁 止 或 限 制 开 证 行 以 信 用 证 载 明 的 货 币 或 其 他 可 自 由 兑 换 的 货 币 向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信 用 证 款 项 ; 2. 开 证 行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或 信 用 证 付 款 须 经 过 的 第 三 国 颁 布 延 期 付 款 令 ; 2
3. 开 证 行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发 生 战 争 内 战 叛 乱 革 命 或 暴 动, 导 致 开 证 行 不 能 履 行 信 用 证 项 下 的 付 款 义 务 ; 4. 导 致 开 证 行 无 法 履 行 信 用 证 项 下 付 款 义 务 的 经 保 险 人 认 定 属 于 政 治 风 险 的 其 他 事 件 2.2 保 险 责 任 的 起 始 与 终 止 第 三 条 第 二 条 所 述 保 险 责 任 起 始 于 被 保 险 人 按 销 售 合 同 约 定 出 口 货 物 或 者 按 照 信 用 证 条 款 规 定 提 交 单 据, 终 止 于 买 方 按 照 贸 易 合 同 约 定 付 款 或 者 开 证 行 按 照 信 用 证 规 定 付 款 3. 除 外 责 任 第 四 条 除 非 本 保 单 另 有 规 定, 保 险 人 对 下 列 损 失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一 ) 汇 率 变 更 引 起 的 损 失 ( 二 )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违 约 欺 诈 以 及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所 引 起 的 损 失,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代 理 人 破 产 引 起 的 损 失 ( 三 ) 被 保 险 人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买 方 负 面 信 息 或 本 条 款 第 二 条 项 下 约 定 的 风 险 已 经 发 生, 或 交 付 货 物 前 被 保 险 人 依 照 销 售 合 同 或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有 权 拒 绝 履 行 或 中 止 履 行 交 付 货 物 义 务, 仍 继 续 向 买 方 交 付 货 物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 ( 四 ) 非 信 用 证 支 付 方 式 下 发 生 的 下 列 损 失 : 1. 银 行 擅 自 放 单 货 运 代 理 人 或 承 运 人 擅 自 放 货 引 起 的 损 失 ; 2. 被 保 险 人 向 其 关 联 公 司 出 口, 由 于 商 业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3. 由 于 被 保 险 人 或 买 方 未 能 及 时 获 得 各 种 所 需 许 可 证 批 准 书 或 授 权, 致 使 销 售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或 延 期 履 行 引 起 的 损 3
失 ( 五 ) 信 用 证 支 付 方 式 下 发 生 的 下 列 损 失 : 1. 因 单 证 不 符 或 单 单 不 符, 开 证 行 拒 绝 承 兑 或 拒 绝 付 款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2. 信 用 证 项 下 的 单 据 在 递 送 或 电 讯 传 递 过 程 中 迟 延 或 遗 失 或 残 缺 不 全 或 误 邮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 3. 虚 假 或 无 效 的 信 用 证 造 成 的 损 失 ( 六 ) 本 保 单 保 险 责 任 以 外 的 其 他 损 失 4. 保 险 费 第 五 条 本 保 单 设 置 年 度 保 险 费 无 论 本 保 单 其 他 条 款 如 何 规 定, 被 保 险 人 按 规 定 缴 纳 年 度 保 险 费 后, 自 年 度 保 险 费 缴 纳 之 日 起, 保 险 人 按 本 保 单 规 定 开 始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保 单 年 度 内 符 合 本 保 单 第 一 条 的 出 口 贸 易 纳 入 保 单 的 保 障 范 围 5. 索 赔 与 追 偿 5.1 索 赔 时 间 第 六 条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2.1 规 定 的 风 险 事 件 发 生 后,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向 保 险 人 提 出 索 赔 : ( 一 ) 买 方 或 开 证 行 发 生 拖 欠 风 险 时,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风 险 发 生 后 30 天 内 向 保 险 人 提 出 索 赔 ; ( 二 ) 在 发 生 除 拖 欠 外 的 其 他 风 险 时,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风 险 发 生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保 险 人 提 出 索 赔 超 过 上 述 索 赔 期 限, 影 响 保 险 人 权 益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降 低 赔 偿 比 例, 但 事 先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的 除 外 5.2 索 赔 流 程 第 七 条 被 保 险 人 索 赔 时 应 提 交 索 赔 申 请 书 和 如 下 4
基 本 索 赔 单 证 / 文 件 : ( 一 ) 贸 易 合 同 ( 或 订 单 形 式 发 票 往 来 邮 件 等 能 够 证 明 贸 易 合 同 关 系 的 文 件 ); ( 二 ) 商 业 发 票 ; ( 三 ) 有 效 的 ( 有 海 关 验 讫 章 ) 出 口 报 关 单 ; ( 四 ) 海 运 提 单 等 货 物 运 输 ( 或 交 付 ) 凭 证 ; ( 五 ) 买 方 拒 收 货 物 证 明 文 件 ( 仅 买 方 拒 绝 接 受 货 物 风 险 时 提 供 ); ( 六 ) 政 治 风 险 证 明 文 件 ( 仅 政 治 风 险 时 提 供 ); ( 七 ) 买 方 ( 开 证 行 ) 破 产 证 明 文 件 ( 仅 破 产 风 险 时 提 供 ); ( 八 ) 信 用 证 文 本 及 开 证 行 拒 付 文 件 ( 仅 信 用 证 支 付 方 式 时 提 供 ) 被 保 险 人 提 交 的 基 本 索 赔 单 证 不 全 而 又 未 能 按 保 险 人 要 求 提 交 补 充 文 件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暂 不 受 理 索 赔 申 请 被 保 险 人 申 请 索 赔 后, 有 义 务 协 助 保 险 人 开 展 海 外 调 查 工 作, 并 在 保 险 人 要 求 时 签 署 相 关 授 权 委 托 文 件 被 保 险 人 索 赔 后 又 收 回 货 款 的, 应 在 收 到 货 款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保 险 人 5.3 定 损 核 赔 流 程 第 八 条 被 保 险 人 提 交 索 赔 申 请 书 及 基 本 索 赔 单 证 后, 保 险 人 在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核 定 保 险 责 任 并 将 核 赔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核 赔 结 果 为 同 意 赔 付 的, 保 险 人 在 被 保 险 人 将 赔 偿 所 涉 及 的 销 售 合 同 及 / 或 信 用 证 项 下 权 益 转 让 给 保 险 人 后 的 15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赔 款 5.4 损 失 计 算 5
第 九 条 保 险 人 在 核 定 损 失 金 额 时, 应 扣 除 下 列 款 项 : ( 一 ) 买 方 已 支 付 已 抵 销, 及 被 保 险 人 未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擅 自 降 价 放 弃 债 权 的 部 分 或 接 受 买 方 反 索 赔 的 款 项 ; ( 二 ) 被 保 险 人 已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收 回 的 相 关 款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转 卖 货 物 或 变 卖 抵 押 物 所 得 的 款 项 及 担 保 人 支 付 的 款 项 ; ( 三 ) 被 保 险 人 已 从 开 证 行 或 买 方 获 得 的 其 他 款 项 或 权 益 ; ( 四 ) 被 保 险 人 根 据 销 售 合 同 应 向 买 方 收 取 的 利 息 罚 息 和 违 约 金 等 ; ( 五 ) 其 他 不 合 理 的 款 项 或 费 用 第 十 条 被 保 险 人 最 终 得 到 的 赔 偿 金 额 为 核 定 损 失 金 额 与 保 单 约 定 赔 偿 比 例 的 乘 积, 但 保 险 人 在 单 一 买 方 / 开 证 行 项 下 支 付 的 赔 款 金 额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不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单 一 买 方 / 开 证 行 赔 付 金 额 上 限 对 于 以 美 元 计 价 的 销 售 合 同 保 险 人 以 美 元 支 付 赔 款 ; 以 非 美 元 外 币 计 价 的 销 售 合 同, 以 涉 案 首 笔 出 口 的 出 运 日 期 所 在 当 月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中 国 银 行 第 一 时 间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外 汇 牌 价 基 准 价 ( 美 元 欧 元 日 元 港 币 英 镑 以 外 采 用 中 行 折 算 价 ) 将 非 美 元 外 币 折 算 成 美 元 支 付 赔 款 5.5 最 高 赔 偿 限 额 第 十 一 条 本 保 单 设 置 最 高 赔 偿 限 额 该 最 高 赔 偿 限 额 在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最 高 赔 偿 限 额 是 指 在 本 保 单 年 度 有 效 期 内,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适 保 范 围 内 的 出 口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累 计 最 高 赔 偿 额 6
5.6 涉 及 货 物 处 理 情 况 的 理 赔 第 十 二 条 在 发 生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时, 如 涉 及 货 物 处 理, 被 保 险 人 应 本 着 最 大 程 度 减 少 损 失 原 则 自 行 或 按 保 险 人 要 求 积 极 处 理 货 物, 否 则 保 险 人 有 权 降 低 赔 偿 比 例 或 拒 绝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货 物 处 理 完 毕 前, 保 险 人 可 先 行 赔 付 被 保 险 人, 但 被 保 险 人 应 按 照 保 险 人 要 求 继 续 处 理 货 物, 货 物 处 理 收 益 抵 减 相 应 处 理 费 用 后 的 结 余 由 保 险 双 方 按 各 自 权 益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5.7 追 偿 方 式 及 追 偿 费 用 的 分 摊 第 十 三 条 保 险 人 支 付 赔 款 时, 被 保 险 人 应 将 赔 偿 所 涉 及 的 销 售 合 同 及 / 或 信 用 证 项 下 的 权 益 转 让 给 保 险 人 同 时, 被 保 险 人 仍 有 义 务 提 供 相 关 授 权 文 件 或 其 他 必 要 方 式 协 助 保 险 人 向 买 方 或 开 证 行 追 偿 对 赔 款 金 额 外 的 欠 款, 被 保 险 人 可 签 署 委 托 文 件 授 权 保 险 人 代 为 追 偿 追 回 欠 款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按 双 方 各 自 权 益 比 例 分 摊 追 偿 费 用 与 追 回 款 对 于 实 际 币 种 为 非 美 元 外 币 的 追 回 款 项 以 及 与 此 相 关 的 追 偿 费 用, 以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人 收 到 或 支 出 之 日 所 在 当 月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中 国 银 行 第 一 时 间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外 汇 牌 价 折 算 成 美 元 ( 或 人 民 币 ), 按 照 上 述 约 定 分 配 或 分 摊 5.8 追 回 款 的 处 理 第 十 四 条 赔 付 前 追 回 欠 款 的, 保 险 人 相 应 扣 减 被 保 险 人 损 失 金 额 ; 赔 付 后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从 买 方 或 开 证 行 追 回 或 处 理 货 物 收 到 的 任 何 款 项, 视 为 代 保 险 人 保 管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款 项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保 险 人 应 得 部 分 退 还 保 险 人 7
5.9 退 回 赔 款 第 十 五 条 赔 付 后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收 到 保 险 人 退 款 要 求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保 险 人 已 支 付 的 赔 款 : ( 一 ) 贸 易 关 系 虚 假 ; ( 二 ) 被 保 险 人 擅 自 接 受 退 货 同 意 折 扣 擅 自 放 弃 债 权 或 与 买 方 或 开 证 行 私 自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 ( 三 ) 因 被 保 险 人 原 因 导 致 保 险 人 不 能 行 使 代 位 追 偿 权 ; ( 四 ) 保 险 人 查 明 致 损 原 因 不 属 于 本 保 单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6.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6.1 基 本 原 则 第 十 六 条 被 保 险 人 在 投 保 后, 应 保 持 与 未 投 保 时 所 应 有 的 必 要 的 谨 慎 原 则 经 营 被 保 险 人 应 尽 最 大 努 力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6.2 诚 信 原 则 第 十 七 条 被 保 险 人 应 本 着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将 可 能 影 响 保 险 人 风 险 预 测 费 率 厘 定 和 理 赔 追 偿 的 信 息 真 实 全 面 准 确 及 时 地 书 面 告 知 保 险 人 6.3 不 利 信 息 的 告 知 第 十 八 条 被 保 险 人 在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买 方 或 开 证 行 不 利 的 消 息 或 本 保 单 条 款 第 二 条 项 下 任 一 风 险 发 生 时, 应 及 时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避 免 或 减 少 损 失, 并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保 险 人 买 方 或 开 证 行 进 入 破 产 程 序 的, 被 保 险 人 有 义 务 及 时 在 相 关 法 院 或 机 构 登 记 债 权 8
6.4 不 得 重 复 投 保 第 十 九 条 未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不 得 就 本 保 单 项 下 的 约 定 保 险 范 围 内 的 出 口 向 其 他 机 构 投 保 信 用 保 险 6.5 协 助 核 查 第 二 十 条 被 保 险 人 有 义 务 协 助 保 险 人 核 查 与 本 保 单 相 关 的 账 册 合 同 单 证 以 及 往 来 函 电 等 资 料 6.6 保 密 义 务 第 二 十 一 条 被 保 险 人 与 保 险 人 双 方 应 对 本 保 单 条 款 单 证 及 保 险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买 方 的 相 关 信 息 保 密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的, 应 承 担 相 关 的 法 律 责 任 6.7 相 关 罚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被 保 险 人 应 按 本 保 单 规 定 履 行 其 义 务 被 保 险 人 未 履 行 应 尽 的 义 务 而 影 响 保 险 人 利 益 时, 保 险 人 有 权 降 低 赔 偿 比 例 拒 绝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或 解 除 保 单, 并 不 退 还 已 收 保 险 费 7. 其 他 规 定 7.1 保 单 解 除 第 二 十 三 条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单 生 效 后 3 个 月 内, 在 书 面 通 知 保 险 人 后 有 权 解 除 本 保 单,3 个 月 内 发 生 索 赔 的 除 外 解 除 通 知 到 达 保 险 人 之 日 即 为 保 单 解 除 日 ; 保 单 解 除 后,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保 单 规 定 扣 除 保 单 费 后 退 还 年 度 保 险 费, 并 不 再 承 担 保 单 项 下 的 保 险 责 任 7.2 保 单 权 益 的 处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未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转 让 抵 押 质 押 典 当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处 置 其 在 本 保 单 项 下 权 益 的 行 为, 对 保 险 人 无 任 何 约 束 力 由 此 给 保 险 人 造 成 9
的 损 失,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予 以 赔 偿 7.3 保 单 有 效 期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保 单 有 效 期 为 一 年 保 单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30 天 内, 如 保 险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双 方 均 未 提 出 异 议, 则 本 保 单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时 按 原 保 单 条 件 自 动 续 转 一 年 7.4 争 议 的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保 险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保 单 项 下 发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的 原 则 解 决 如 协 商 不 成, 按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约 定 的 方 式 解 决 7.5 法 律 文 本 及 适 用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保 单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7.6 名 词 解 释 第 二 十 八 条 名 词 解 释 ( 一 ) 保 险 人 : 指 中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公 司 ( 二 ) 出 口 : 指 货 物 报 关 后 交 付 给 承 运 人 或 直 接 交 付 给 买 方, 或 经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 三 ) 信 用 期 限 : 在 非 信 用 证 支 付 方 式 下, 指 货 物 出 口 之 日 起 至 买 方 应 付 款 日 止 ; 在 信 用 证 支 付 方 式 下, 指 被 保 险 人 将 信 用 证 项 下 单 据 提 交 议 付 行 或 通 知 行 之 日 起 至 开 证 行 应 付 款 之 日 止 ( 四 ) 拖 欠 : 指 买 方 收 到 货 物 后, 违 反 销 售 合 同 的 约 定, 超 过 应 付 款 日 30 天 仍 未 支 付 货 款 ; 开 证 行 拖 欠 指 在 单 证 相 符 单 单 相 符 的 情 况 下, 开 证 行 超 过 最 终 付 款 日 30 天 仍 未 支 付 信 用 证 项 下 款 项 ( 五 ) 开 证 行 : 指 接 受 开 证 申 请 人 委 托 开 立 信 用 证 并 按 10
信 用 证 条 款 和 条 件 独 立 承 担 付 款 责 任 的 银 行 本 保 单 关 于 开 证 行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保 兑 行 ( 六 ) 最 终 付 款 日 : 即 期 信 用 证 的 最 终 付 款 日 为 有 关 信 用 证 适 用 的 跟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规 定 的 银 行 审 单 期 限 的 最 后 一 日, 远 期 信 用 证 的 最 终 付 款 日 为 开 证 行 的 承 兑 付 款 日 或 通 知 到 期 日 ( 七 ) 追 偿 费 用 : 指 在 追 偿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包 括 调 查 费 诉 讼 费 仲 裁 费 律 师 费 公 证 费 认 证 费 和 执 行 费 等, 以 及 追 回 欠 款 后 支 付 给 追 账 公 司 或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佣 金 ( 八 ) 破 产 : 指 依 照 买 方 或 开 证 行 所 在 国 / 地 区 的 法 律, 买 方 或 开 证 行 已 进 入 破 产 程 序, 或 法 院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采 取 了 其 他 使 买 方 或 开 证 行 免 受 债 权 人 直 接 追 偿 的 措 施 ( 九 ) 关 联 公 司 : 是 指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股 权 经 营 或 人 员 等 方 面, 存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拥 有 或 控 制 关 系 的 公 司 ; 或 与 被 保 险 人 共 同 为 第 三 者 直 接 或 间 接 所 拥 有 或 控 制 的 公 司 ( 十 ) 拒 绝 接 受 货 物 : 指 买 方 违 反 销 售 合 同 的 约 定, 拒 绝 接 受 已 出 口 的 货 物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