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劳 工 大 会 第 199 号 建 议 书 渔 业 部 门 工 作 的 建 议 书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大 会, 经 国 际 劳 工 局 理 事 会 召 集, 于 2007 年 5 月 30 日 在 日 内 瓦 召 开 其 第 96 届 会 议, 并 注 意 到 1966 年 ( 渔 民 ) 职 业 培 训 建 议 书 ( 第 126 号 ), 并 考 虑 到 需 要 取 代 对 1920 年 ( 捕 鱼 业 ) 工 时 建 议 书 ( 第 7 号 ) 加 以 修 订 的 2005 年 渔 业 部 门 工 作 建 议 书 ( 第 196 号 ), 并 并 决 定 就 渔 业 部 门 的 工 作 本 届 会 议 议 程 的 第 四 项, 通 过 若 干 建 议, 决 定 这 些 建 议 须 采 用 建 议 书 的 形 态, 补 充 2007 年 渔 业 部 门 工 作 公 约 ( 以 下 称 公 约 ) 并 取 代 2005 年 渔 业 部 门 工 作 建 议 书 ( 第 196 号 ); 于 二 OO 七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通 过 以 下 建 议 书, 引 用 时 可 称 之 为 2007 年 渔 业 部 门 工 作 建 议 书 第 一 章 渔 船 上 的 工 作 条 件 未 成 年 人 的 保 护 一 成 员 国 应 就 在 渔 船 上 工 作 的 16 岁 和 18 岁 之 间 的 人 员 制 定 出 海 前 的 培 训 要 求, 考 虑 到 有 关 针 对 在 渔 船 上 工 作 的 培 训 的 国 际 文 书, 包 括 诸 如 以 下 职 业 安 全 与 卫 生 问 题 : 夜 间 工 作 有 害 工 作 操 作 危 险 机 器
手 工 处 理 或 运 送 重 物 在 高 纬 度 工 作 工 作 时 间 过 长 以 及 经 过 对 有 关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后 所 确 定 的 其 他 相 关 问 题 二 对 16 岁 至 18 岁 人 员 的 培 训 可 通 过 参 与 学 徒 制 或 经 批 准 的 培 训 计 划 来 提 供, 此 类 计 划 应 按 既 定 规 则 并 在 主 管 当 局 监 督 之 下 进 行, 并 且 不 应 妨 碍 人 员 的 普 通 教 育 三 成 员 国 应 采 取 措 施 以 保 证, 载 有 18 岁 以 下 人 员 的 渔 船 上 的 安 全 所 携 带 的 救 生 和 生 存 设 备 大 小 尺 寸 适 合 此 类 人 员 四 18 岁 以 下 渔 民 的 工 作 时 间 每 天 不 得 超 过 8 小 时, 每 周 不 得 超 过 40 小 时, 他 们 不 应 加 班, 除 非 由 于 安 全 原 因 无 法 避 免 五 应 保 证 18 岁 以 下 的 渔 民 每 餐 都 有 足 够 的 进 餐 时 间, 并 在 一 天 的 主 餐 时 至 少 有 一 小 时 休 息 体 格 检 查 六 在 对 体 检 性 质 作 出 规 定 时, 成 员 国 应 适 当 考 虑 要 进 行 体 检 的 人 员 的 年 龄 及 所 要 从 事 工 作 的 性 质 七 健 康 证 明 应 由 主 管 当 局 批 准 的 开 业 医 生 签 署 八 如 果 经 过 体 检, 某 人 被 确 定 不 适 宜 在 渔 船 上 工 作, 或 不 适 宜 从 事 某 些 种 类 渔 船 上 的 工 作, 或 船 上 某 些 种 类 的 工 作, 应 作 出 安 排 以 使 其 能 够 申 请 由 独 立 于 任 何 渔 船 船 东 或 任 何 渔 船 船 东 组 织 或 渔 民 组 织 的 医 疗 鉴 定 人 进 行 进 一 步 的 检 查 九 主 管 当 局 应 考 虑 海 上 工 作 人 员 体 格 检 查 和 发 证 方 面 的 国 际 指 南, 如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海 员 出 海 前 和 定 期 的 健 康 体 检 指 南 十 对 于 免 于 适 用 公 约 中 关 于 体 检 规 定 的 渔 民, 主 管 当 局 应 采 取 充 分 的 措 施, 以 便 出 于 职 业 安 全 和 卫 生 目 的 提 供 卫 生 监 督 2
能 力 和 培 训 十 一 成 员 国 应 : ( 一 ) 考 虑 有 关 渔 民 培 训 和 能 力 方 面 的 得 到 普 遍 接 受 的 国 际 标 准, 来 确 定 船 长 大 副 轮 机 手 和 渔 船 上 工 作 的 其 他 人 员 所 要 求 具 备 的 能 力 ; ( 二 ) 在 渔 民 职 业 培 训 方 面, 处 理 以 下 问 题 : 包 括 协 调 在 内 的 国 家 计 划 和 行 政 管 理 ; 融 资 和 培 训 标 准 ; 包 括 上 岗 前 培 训 和 在 职 渔 民 的 短 期 课 程 在 内 的 培 训 方 案 ; 培 训 方 法 ; 以 及 国 际 合 作 ; 及 ( 三 ) 保 证 在 获 得 培 训 方 面 没 有 歧 视 第 二 章 就 业 条 件 服 务 记 录 十 二 每 一 合 同 结 束 时, 关 于 该 合 同 的 服 务 记 录 应 向 有 关 渔 民 提 供, 或 载 入 渔 民 工 作 记 录 册 特 别 措 施 十 三 对 于 被 排 除 在 公 约 适 用 范 围 以 外 的 渔 民, 主 管 当 局 应 采 取 措 施 就 其 工 作 条 件 和 争 议 处 理 方 式 向 他 们 提 供 足 够 的 保 护 渔 民 的 报 酬 十 四 渔 民 应 享 有 按 规 定 条 件 预 支 报 酬 的 权 利 3
十 五 对 于 长 度 为 24 米 及 以 上 的 船 舶, 所 有 渔 民 都 应 有 权 享 受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或 集 体 协 议 确 定 的 最 低 报 酬 第 三 章 住 舱 十 六 在 制 定 要 求 或 指 南 时, 主 管 当 局 应 考 虑 涉 及 船 舶 上 工 作 或 生 活 的 人 员 的 住 舱 食 品 健 康 和 卫 生 的 相 关 国 际 指 南, 包 括 联 合 国 粮 食 及 农 业 组 织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最 新 版 的 渔 民 和 渔 船 安 全 准 则, 以 及 联 合 国 粮 食 及 农 业 组 织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小 型 渔 船 的 设 计 建 造 和 装 备 的 自 愿 性 指 导 方 针 十 七 主 管 当 局 应 与 相 关 组 织 和 机 构 一 道 工 作, 开 发 和 传 播 有 关 渔 船 上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住 舱 及 食 品 的 教 育 材 料 和 船 上 信 息 及 指 导 十 八 主 管 当 局 所 要 求 的 对 船 员 住 舱 的 监 察 应 与 出 于 其 他 目 的 所 作 的 初 始 或 定 期 检 查 一 起 进 行 设 计 和 建 造 十 九 船 员 住 舱 上 方 与 顶 上 露 天 甲 板 之 间 卧 室 及 餐 厅 的 外 部 隔 断 机 舱 和 厨 房 周 边 隔 板 以 及 产 热 的 其 他 地 方, 都 应 提 供 充 分 的 隔 热 设 施 ; 并 且 在 必 要 时, 防 止 在 卧 室 餐 厅 娱 乐 室 和 走 廊 出 现 聚 热 或 过 热 情 况 二 十 应 对 蒸 汽 或 热 水 管 所 散 发 的 热 效 应 加 以 防 护 主 要 的 蒸 汽 和 排 气 管 道 不 应 通 过 船 员 住 舱 或 通 过 通 往 船 员 住 舱 的 通 道 如 果 不 能 做 到 这 一 点, 管 道 应 进 行 充 分 绝 缘, 并 完 全 包 好 二 十 一 住 舱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和 家 具 应 防 潮 容 易 保 洁, 并 且 不 大 可 能 藏 匿 害 虫 4
噪 音 和 振 动 二 十 二 主 管 当 局 规 定 的 工 作 和 生 活 场 所 噪 音 水 平 应 与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有 关 工 作 场 所 周 边 环 境 因 素 接 触 水 平 方 面 的 导 则 保 持 一 致, 凡 可 行 时, 应 遵 守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所 建 议 的 特 定 保 护, 及 对 船 上 可 接 受 噪 音 水 平 随 后 进 行 的 修 订 和 补 充 文 件 的 规 定 二 十 三 主 管 当 局, 连 同 主 管 国 际 机 构 以 及 渔 船 船 东 组 织 和 渔 民 组 织 的 代 表, 并 在 凡 适 宜 时 考 虑 到 相 关 的 国 际 标 准, 应 在 不 断 发 展 的 基 础 上 对 渔 船 上 的 振 动 问 题 进 行 审 查, 以 便 尽 可 能 实 际 地 改 善 对 渔 民 的 保 护, 使 之 免 遭 振 动 的 不 利 影 响 (1) 此 类 审 查 应 涵 盖 遭 受 过 度 振 动 对 渔 民 的 健 康 和 舒 适 的 影 响, 以 及 为 减 少 渔 船 上 的 振 动 以 保 护 渔 民 须 规 定 或 建 议 的 措 施 (2) 须 考 虑 减 少 振 动 或 者 其 影 响 的 措 施 应 包 括 : ( 一 ) 使 渔 民 了 解 长 期 遭 受 振 动 对 其 健 康 的 危 害 ; ( 二 ) 凡 必 要 时 向 渔 民 提 供 有 效 的 个 人 防 护 装 备 ; 及 ( 三 ) 根 据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关 于 工 作 场 所 周 边 环 境 因 素 业 务 守 则 及 任 何 随 后 的 修 订 提 供 的 指 导, 考 虑 到 在 工 作 场 所 和 生 活 区 遭 受 振 动 之 间 的 差 别 而 采 取 措 施, 藉 此 来 评 估 振 动 的 危 害 并 在 卧 室 餐 厅 娱 乐 室 和 餐 饮 设 施 以 及 其 他 渔 民 膳 宿 设 施 减 少 振 动 供 暖 二 十 四 供 暖 系 统 应 能 在 船 舶 作 业 时 通 常 可 能 遇 到 的 正 常 天 气 和 气 候 条 件 下, 保 持 船 员 住 舱 温 度 在 主 管 当 局 确 定 的 令 人 满 意 的 水 平, 其 设 计 不 应 对 渔 民 的 安 全 或 健 康 或 船 舶 的 安 全 构 成 威 胁 5
照 明 二 十 五 照 明 的 方 式 不 应 危 及 渔 民 的 安 全 或 健 康 或 危 及 船 舶 的 安 全 卧 室 二 十 六 每 个 床 铺 应 装 有 一 个 底 部 柔 软 的 舒 适 床 垫, 或 装 有 一 个 包 括 弹 簧 底, 或 弹 簧 垫 的 复 合 床 垫 所 使 用 的 柔 软 材 料 应 是 用 得 到 认 可 的 材 料 制 作 而 成 不 得 将 床 铺 并 排 放 置, 从 而 只 能 通 过 一 个 床 铺 才 能 上 到 另 一 床 铺 双 层 铺 的 下 铺 应 高 出 地 面 不 低 于 0.30 米, 上 铺 应 装 有 防 尘 的 底 部, 置 于 下 铺 底 部 和 甲 板 顶 梁 下 端 之 间 大 约 中 间 的 地 方 床 铺 不 得 超 过 两 层 如 果 床 铺 置 于 船 舷 上, 在 舷 灯 置 于 床 铺 之 上 时, 床 铺 只 能 有 一 层 二 十 七 卧 室 应 装 有 窗 帘 以 遮 挡 舷 光, 并 配 有 镜 子, 储 存 洗 漱 必 需 品 的 小 柜 子, 一 个 书 架, 以 及 足 够 数 量 的 衣 帽 钩 二 十 八 凡 可 行, 船 员 的 床 铺 应 如 此 安 排, 即 各 值 班 组 分 开, 且 上 白 班 的 工 人 不 与 值 班 员 共 用 一 室 二 十 九 对 于 长 度 为 24 米 及 以 上 的 船 舶, 应 为 男 女 提 供 单 独 的 卧 室 卫 生 舱 三 十 卫 生 舱 应 装 有 : ( 一 ) 用 得 到 认 可 的 耐 用 材 料 制 作 的 地 板, 容 易 清 洁, 防 潮, 并 有 适 当 的 排 水 设 施 ; ( 二 ) 用 钢 材 或 其 他 得 到 认 可 的 材 料 制 成 的 防 水 隔 板, 其 防 水 部 分 至 少 高 出 甲 板 平 面 0.23 米 ; 6
( 三 ) 充 足 的 照 明 供 暖 和 通 风 ; 及 ( 四 ) 尺 寸 足 够 大 的 污 水 管 和 废 水 管 安 装 完 好, 以 尽 量 减 少 堵 塞, 并 便 于 清 洁 ; 这 些 管 道 不 得 经 过 淡 水 或 饮 水 箱, 凡 可 行 时, 不 得 从 餐 厅 或 卧 室 上 方 通 过 三 十 一 抽 水 马 桶 的 型 号 应 经 过 认 可, 抽 水 量 要 充 足, 随 时 可 用 并 可 单 独 控 制 凡 可 行 时, 马 桶 位 置 应 该 方 便, 但 与 卧 室 和 盥 洗 室 分 开 如 一 个 厕 所 间 内 有 一 个 以 上 的 马 桶, 应 充 分 加 以 屏 蔽 以 保 证 隐 私 三 十 二 应 为 男 女 提 供 单 独 的 卫 生 设 施 娱 乐 设 施 三 十 三 如 要 求 有 娱 乐 设 施, 那 么, 设 施 应 至 少 包 括 一 个 书 架 和 阅 览 书 写 设 施, 凡 可 行 时, 还 包 括 游 戏 设 施 娱 乐 设 施 和 服 务 应 经 常 进 行 检 查, 保 证 这 些 设 施 能 满 足 渔 民 由 于 技 术 业 务 和 其 他 发 展 变 化 而 引 起 的 需 求 的 变 化 凡 可 行 时, 还 应 考 虑 免 费 向 渔 民 提 供 下 列 设 施 : ( 一 ) 吸 烟 室 ; ( 二 ) 电 视 收 看 和 无 线 电 广 播 收 听 室 ; ( 三 ) 电 影 或 录 像 片 放 映 室, 影 片 的 存 量 应 足 够 航 行 期 间 放 映, 必 要 时 以 合 理 的 间 隔 加 以 更 换 ; ( 四 ) 包 括 健 身 设 备 桌 上 游 戏 和 甲 板 上 游 戏 在 内 的 运 动 器 材 ; ( 五 ) 藏 有 专 业 和 其 他 书 籍 的 图 书 室, 存 书 应 足 够 航 行 期 间 阅 读, 并 以 合 理 的 间 隔 加 以 更 换 ; ( 六 ) 娱 乐 性 手 工 艺 设 施 ; 及 7
( 七 ) 诸 如 收 音 机 电 视 机 录 像 机 激 光 唱 片 / 数 字 视 盘 播 放 机 个 人 电 脑 和 软 件 以 及 磁 带 录 放 机 一 类 的 电 器 食 品 三 十 四 作 为 厨 师 雇 用 的 渔 民 应 经 过 培 训, 并 有 资 格 担 任 其 在 船 上 的 这 一 职 务 第 四 章 医 疗 健 康 保 护 和 社 会 保 障 船 上 医 疗 三 十 五 主 管 当 局 应 制 定 渔 船 上 应 携 带 的 与 有 关 风 险 相 适 宜 的 医 药 供 给 和 设 备 清 单 ; 此 类 清 单 应 包 括 妇 女 卫 生 保 护 用 品 以 及 不 污 染 环 境 的 一 次 性 清 理 袋 三 十 六 载 有 100 名 或 更 多 渔 民 的 渔 船 应 在 船 上 配 有 一 名 合 格 的 医 生 三 十 七 渔 民 应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和 法 规, 考 虑 适 用 的 国 际 文 书, 接 受 基 本 的 急 救 培 训 三 十 八 应 特 别 设 计 出 标 准 的 医 疗 报 告 格 式, 以 便 于 在 出 现 生 病 或 受 伤 时 在 渔 船 和 岸 上 之 间 秘 密 交 换 有 关 单 个 渔 民 的 医 疗 和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三 十 九 对 于 长 度 为 24 米 及 以 上 的 船 舶, 除 公 约 第 三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外, 还 应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 ( 一 ) 在 规 定 船 上 应 携 带 的 医 疗 设 备 和 医 药 供 给 时, 主 管 当 局 应 考 虑 该 领 域 的 国 际 建 议 书, 如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最 新 8
版 的 国 际 船 舶 医 药 指 南 和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出 版 的 基 本 药 品 范 例 清 单 包 括 的 内 容, 以 及 在 医 疗 知 识 和 得 到 认 可 的 治 疗 方 法 方 面 的 进 展 ; ( 二 ) 应 以 间 隔 不 超 过 12 个 月 的 频 率 对 医 疗 设 备 和 医 药 供 给 进 行 监 察 监 察 员 应 保 证 对 所 有 药 品 的 到 期 日 期 和 储 藏 条 件 进 行 检 查 ; 药 品 箱 内 的 药 品 列 在 清 单 上, 并 且 符 合 国 家 所 使 用 的 医 药 指 南 ; 医 药 供 给 品 上 除 了 所 使 用 的 商 标 名 有 效 日 期 和 储 藏 条 件 外, 还 加 贴 属 名 标 签 ; ( 三 ) 医 药 指 南 应 解 释 医 疗 设 备 和 医 药 供 给 将 如 何 使 用, 并 且 其 设 计 应 使 医 生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能 够 在 船 上 不 管 是 否 借 助 通 过 无 线 电 或 卫 星 通 讯 获 得 的 医 疗 指 导, 都 能 照 料 病 人 或 受 伤 的 人 起 草 指 南 时 应 考 虑 到 该 领 域 的 国 际 建 议 书, 包 括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最 新 版 的 国 际 船 舶 医 药 指 南 和 在 发 生 涉 及 危 险 品 事 故 时 使 用 的 医 疗 急 救 指 南 中 所 包 含 的 内 容 ; 及 ( 四 ) 通 过 无 线 电 或 卫 星 通 讯 提 供 的 医 疗 指 导 应 免 费 向 所 有 船 舶 提 供, 不 论 其 所 悬 挂 的 国 旗 职 业 安 全 和 卫 生 研 究 传 播 信 息 及 磋 商 四 十 为 了 有 助 于 不 断 改 善 渔 民 的 安 全 和 卫 生, 成 员 国 应 实 施 在 渔 船 上 预 防 事 故 的 政 策 和 计 划, 这 些 政 策 和 计 划 应 规 定 收 集 和 传 播 职 业 安 全 和 卫 生 材 料 研 究 和 分 析, 考 虑 到 在 职 业 安 全 和 卫 生 方 面 的 技 术 进 步 和 知 识 以 及 相 关 的 国 际 文 书 四 十 一 主 管 当 局 应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就 安 全 和 卫 生 事 宜 定 期 进 行 磋 商, 目 的 是 保 证 让 所 有 相 关 人 员 都 适 当 知 晓 该 领 域 中 的 国 家 国 际 和 其 他 发 展 情 况, 以 及 它 们 对 悬 挂 成 员 国 国 旗 的 渔 船 可 能 适 用 的 情 况 9
四 十 二 在 保 证 向 渔 船 船 东 船 长 渔 民 和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提 供 充 分 的 适 当 的 指 南 培 训 材 料, 或 其 他 合 适 的 信 息 时, 主 管 当 局 应 考 虑 现 有 的 国 际 相 关 标 准 准 则 指 南 和 其 他 信 息, 并 且 应 及 时 了 解 和 使 用 渔 业 部 门 有 关 安 全 和 卫 生 的 国 际 研 究 和 指 南, 包 括 可 能 适 用 于 渔 船 上 工 作 的 一 般 职 业 安 全 和 卫 生 的 相 关 研 究 四 十 三 有 关 特 定 危 害 的 信 息 应 通 过 载 有 关 于 此 类 危 害 的 说 明 或 指 南 的 官 方 通 告 或 其 他 适 当 的 方 式 引 起 船 上 所 有 渔 民 和 其 他 人 员 的 注 意 四 十 四 职 业 安 全 和 卫 生 联 合 委 员 会 应 该 : ( 一 ) 在 岸 上 成 立 ; 或 ( 二 ) 由 主 管 当 局 经 过 磋 商 后, 如 可 行 根 据 船 上 渔 民 人 数 确 定 在 渔 船 上 成 立 职 业 安 全 和 卫 生 管 理 体 系 四 十 五 主 管 当 局 在 制 定 有 关 渔 业 部 门 安 全 和 卫 生 方 法 和 计 划 时, 应 考 虑 职 业 安 全 和 卫 生 管 理 体 系 方 面 所 有 相 关 的 国 际 指 南, 包 括 职 业 安 全 和 卫 生 管 理 体 系 指 南 ( 国 际 劳 工 局 职 业 安 全 和 卫 生,2001 年 ) 风 险 评 估 四 十 六 (1) 凡 适 宜 时, 应 进 行 有 关 捕 鱼 的 风 险 评 估, 应 有 渔 民 或 他 们 的 代 表 的 参 与, 并 且 应 包 括 : ( 一 ) 风 险 评 估 和 管 理 ; ( 二 ) 考 虑 到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通 过 的 1995 年 渔 船 人 员 培 训 发 证 和 值 守 标 准 国 际 公 约 (STCW-F 公 约 ) 第 三 章 的 相 关 规 定 而 进 行 的 培 训 ; 及 ( 三 ) 渔 民 的 船 上 指 导 10
(2) 为 实 施 (1)( 一 ) 项 的 规 定, 成 员 国 经 过 磋 商 后, 应 通 过 法 律 法 规 或 其 他 措 施, 要 求 : ( 一 ) 通 过 不 断 找 出 危 害 评 估 风 险 和 采 取 行 动, 借 助 安 全 管 理 来 处 理 风 险, 所 有 渔 民 定 期 积 极 参 与 提 高 安 全 和 卫 生 状 况 ( 二 ) 职 业 安 全 和 卫 生 管 理 体 系, 它 可 以 包 括 职 业 安 全 和 卫 生 政 策 渔 民 参 与 的 规 定 以 及 有 关 组 织 计 划 实 施 和 评 估 该 体 系 和 采 取 行 动 以 改 进 该 体 系 的 规 定 ; ( 三 ) 一 个 目 的 在 于 帮 助 实 施 安 全 与 卫 生 政 策 和 计 划, 为 渔 民 提 供 影 响 安 全 和 卫 生 事 务 的 论 坛 的 体 系 ; 应 设 计 出 船 上 预 防 程 序, 从 而 使 渔 民 参 与 对 危 害 和 潜 在 危 害 的 确 定, 并 实 施 减 少 或 消 除 此 种 危 害 的 措 施 (3) 在 制 定 ( 一 )1 项 的 规 定 时, 成 员 国 应 考 虑 有 关 风 险 评 估 和 管 理 方 面 的 国 际 文 书 技 术 规 格 四 十 七 根 据 适 于 渔 业 部 门 的 条 件, 成 员 国 应 在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处 理 以 下 问 题 : ( 一 ) 渔 船 的 适 航 性 和 稳 定 性 ; ( 二 ) 无 线 电 通 讯 ; ( 三 ) 工 作 区 的 温 度 通 风 和 照 明 ; ( 四 ) 甲 板 表 面 防 滑 ; ( 五 ) 机 器 安 全, 包 括 机 器 的 防 护 ; ( 六 ) 使 船 上 新 来 的 渔 民 或 渔 场 看 守 人 熟 悉 船 舶 ; 11
( 七 )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 ( 八 ) 消 防 和 救 生 ; ( 九 ) 船 的 装 卸 ; ( 十 ) 起 重 设 备 ; ( 十 一 ) 抛 锚 泊 位 设 备 ; ( 十 二 ) 生 活 区 的 安 全 和 卫 生 ; ( 十 三 ) 工 作 区 的 噪 音 和 振 动 ; ( 十 四 ) 人 机 工 程 学, 包 括 有 关 工 作 位 置 的 布 局 和 手 工 提 举 重 物 和 手 工 操 作 ; ( 十 五 ) 捕 获 处 理 储 藏 和 加 工 鱼 类 和 其 他 海 生 资 源 的 设 备 和 程 序 ; ( 十 六 ) 与 职 业 安 全 和 卫 生 相 关 的 船 舶 的 设 计 建 造 和 改 造 ; ( 十 七 ) 航 行 和 船 舶 的 操 作 ; ( 十 八 ) 船 上 使 用 的 有 害 物 质 ; ( 十 九 ) 在 港 口 上 下 渔 船 的 安 全 方 式 ; ( 二 十 ) 针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特 殊 安 全 和 卫 生 要 求 ; ( 二 十 一 ) 防 止 疲 劳 ; 及 ( 二 十 二 ) 与 安 全 和 卫 生 相 关 的 其 他 问 题 四 十 八 在 制 定 有 关 渔 船 上 安 全 和 卫 生 技 术 标 准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其 他 措 施 时, 主 管 当 局 应 考 虑 到 联 合 国 粮 食 及 农 业 组 织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最 新 版 的 渔 民 和 渔 船 安 全 准 则 的 第 一 编 12
制 定 职 业 病 清 单 四 十 九 成 员 国 应 制 定 在 渔 业 部 门 由 于 接 触 危 险 物 质 或 条 件 而 产 生 的 已 知 疾 病 的 清 单 社 会 保 障 五 十 为 将 社 会 保 障 保 护 逐 渐 扩 展 到 所 有 渔 民, 成 员 国 应 保 有 涉 及 下 列 内 容 的 最 新 信 息 : ( 一 ) 受 保 渔 民 的 百 分 比 ; ( 二 ) 所 覆 盖 的 意 外 事 故 的 范 围 ; 及 ( 三 ) 津 贴 水 平 五 十 一 受 本 公 约 第 三 十 四 条 覆 盖 的 每 一 人 员, 在 津 贴 被 拒 付, 或 涉 及 津 贴 质 量 和 数 量 的 不 利 判 决 的 情 况 下, 有 提 出 上 诉 的 权 利 五 十 二 本 公 约 第 三 十 八 条 和 第 三 十 九 条 提 及 的 保 护 应 覆 盖 意 外 事 故 的 全 过 程 第 五 章 其 他 条 款 五 十 三 主 管 当 局 应 为 按 照 本 公 约 第 四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采 取 措 施 的 授 权 官 员 制 定 监 察 政 策 五 十 四 成 员 国 应 最 大 限 度 地 相 互 合 作, 在 本 建 议 书 第 五 十 三 段 提 及 的 政 策 方 面 通 过 国 际 上 达 成 一 致 的 导 则 五 十 五 作 为 沿 海 国 家 的 成 员 国, 在 颁 发 执 照 允 许 在 其 专 属 经 济 区 进 行 捕 鱼 作 业 时, 可 要 求 渔 船 遵 守 该 公 约 的 要 求 假 如 沿 海 国 家 颁 发 有 此 类 执 照, 这 些 国 家 应 考 虑 到 有 关 证 书 和 其 他 有 效 文 件, 其 中 声 明 该 船 舶 已 经 过 主 管 当 局 或 代 表 其 进 行 的 监 察, 并 被 认 定 遵 守 了 本 公 约 的 条 款 13
以 上 建 议 书 是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大 会 在 日 内 瓦 召 开 的 并 于 2007 年 6 月 15 日 宣 布 闭 幕 的 第 九 十 六 届 会 议 期 间 正 式 通 过 的 该 建 议 书 正 式 文 本 我 们 于 2007 年 6 月 15 日 签 字 于 后, 特 此 作 证 大 会 主 席 KASTRIOT SULKA ( 签 字 ) 国 际 劳 工 局 局 长 JUAN SOMAVIA ( 签 字 ) 14
这 里 送 交 的 建 议 书 文 本, 是 经 国 际 劳 工 大 会 主 席 和 国 际 劳 工 局 局 长 签 字 确 证 的 文 本 的 正 式 副 本 经 核 证 的 正 式 和 全 文 副 本 代 表 国 际 劳 工 局 局 长 签 字 :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