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美 国 校 友 会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会 名 称 为 西 安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美 国 校 友 会, 简 称 西 电 美 国 校 友 会 英 文 译 名 为 Xidia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America, 缩 写 为 XUAAA, 简 称 为 Xidian-USA 以 下 简 称 为 本 会 第 二 条 本 会 是 由 在 美 国 的 西 安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 以 下 简 称 为 西 电 ) 校 友 自 愿 结 成 的 非 营 利 非 政 治 性 非 宗 教 性 的 团 体 组 织 法 人 代 表 为 理 事 会 会 长 本 会 总 部 设 在 美 国 加 州 圣 何 塞 市 本 会 的 工 作 年 度 是 从 当 年 的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当 年 的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会 官 方 网 站 为 www.xidian-usa.org 第 三 条 本 会 的 宗 旨 : 继 承 和 发 扬 西 电 厚 德 求 真 励 学 笃 行 的 校 训, 成 为 联 系 凝 聚 以 及 服 务 在 美 国 的 西 电 校 友 的 纽 带 和 基 地 ; 加 强 校 友 与 母 校 之 间 的 联 系 和 信 息 交 流, 促 进 本 会 和 其 它 西 电 校 友 会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努 力 成 为 母 校 和 广 大 国 内 校 友 了 解 美 国 以 及 北 美 科 技 文 化 教 育 等 相 关 信 息 的 窗 口 ; 促 进 母 校 在 科 技 文 化 教 育 等 方 面 的 国 际 交 流, 全 面 提 升 母 校 在 北 美 以 及 在 国 际 上 的 知 名 度 认 知 度, 为 母 校 的 发 展 和 建 设 做 出 贡 献 第 四 条 本 会 的 会 徽 : 由 理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商 议 通 过 第 五 条 本 会 经 西 安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校 友 总 会 备 案 承 认 第 二 章 任 务 第 六 条 本 会 的 主 要 任 务 : 联 络 美 国 校 友, 并 为 美 国 校 友 提 供 学 术 技 术 交 流 平 台, 资 讯 共 享 平 台 以 及 工 作 信 息, 帮 助 美 国 校 友 在 学 术 及 工 作 上 提 升 ; 各 个 地 区 分 会 积 极 联 系 当 地 校 友, 组 织 校 友 联 谊 活 动 ; 服 务 社 区, 促 进 当 地 文 化 交 流, 参 与 改 善 科 技 创 新 环 境 ; 建 立 母 校 与 美 国 学 术 机 构 学 术 交 流 的 渠 道 ; 协 助 母 校 联 络 美 国 的 教 授, 专 家, 企 业 家 以 及 知 名 人 士 ; 接 待 来 自 母 校 和 其 它 西 电 校 友 会 的 访 问 交 流 团 第 三 章 会 员 1
第 七 条 本 会 的 会 员 应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西 安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校 友 ( 二 ) 拥 护 本 会 章 程 ( 三 ) 自 愿 加 入 本 会 第 八 条 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均 为 西 安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校 友 : ( 一 ) 曾 在 西 安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或 其 附 属 单 位 学 习 过 的 学 生 和 工 作 过 的 教 职 工 ( 二 ) 西 安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校 友 总 会 官 方 网 站 上 定 义 的 校 友 (http://xyh.xidian.edu.cn/info/1014/2041.htm) ( 三 ) 西 安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特 聘 教 授, 客 座 教 授, 兼 职 教 授, 名 誉 教 授 及 名 誉 博 士 第 九 条 会 员 入 会 的 程 序 : 凡 拥 护 本 会 章 程 并 自 愿 参 加 的 西 电 校 友, 经 在 线 注 册, 通 过 微 信 注 册, 或 在 本 会 联 谊 活 动 现 场 注 册, 即 为 本 会 会 员 入 会 免 费 第 十 条 会 员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和 义 务 : ( 一 ) 权 利 1. 参 加 本 会 组 织 的 活 动 并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执 行 监 督 2. 加 入 理 事 会, 或 参 加 理 事 会 各 部 门 运 行 的 团 队 工 作 3. 获 得 本 会 的 各 项 服 务 4. 入 会 自 愿, 退 会 自 由 ( 二 ) 义 务 1. 遵 守 本 会 章 程, 执 行 理 事 会 决 议 2. 维 护 本 会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本 会 和 母 校 声 誉 3. 联 络 方 式 如 有 变 化, 及 时 与 本 会 联 系 更 新 4. 积 极 为 本 会 提 供 信 息 资 料 5. 积 极 为 会 员 共 享 资 源 6. 协 助 本 会 筹 集 经 费 第 十 一 条 对 违 背 本 会 宗 旨 或 损 坏 本 会 声 誉 的 会 员, 经 理 事 会 通 过, 可 予 以 暂 停 或 取 消 其 会 员 资 格 第 四 章 组 织 结 构 及 职 责 第 十 二 条 理 事 会 是 本 会 的 最 高 组 织 机 构 和 决 策 机 构 2
第 十 三 条 理 事 会 由 西 电 校 友 组 成, 为 常 任 理 事 含 会 长 一 名, 副 会 长 若 干 名, 秘 书 长 一 名, 副 秘 书 长 若 干 名, 理 事 若 干 名 理 事 会 成 员 由 各 地 区 分 会 和 小 组 的 骨 干 和 代 表 组 成 第 十 四 条 理 事 会 设 名 誉 会 长, 一 般 为 德 高 望 重 的 杰 出 校 友 或 对 本 会 做 出 重 大 贡 献 的 人 士 名 誉 会 长 可 以 多 位 也 可 空 缺 第 十 五 条 本 会 设 有 顾 问 委 员 会 顾 问 委 员 对 理 事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和 重 大 决 策 提 供 咨 询 和 建 议 第 十 六 条 理 事 会 实 行 一 人 一 票 制 理 事 会 成 员 任 期 二 年 会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及 副 秘 书 长 由 上 一 届 理 事 会 经 民 主 投 票 方 式 选 举 产 生 会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和 副 秘 书 长 产 生 后, 上 一 届 理 事 会 向 新 任 会 长 总 辞 职 新 一 届 理 事 会 的 其 他 成 员 由 新 任 会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和 副 秘 书 长 提 名, 推 举 产 生 第 十 七 条 理 事 会 成 员 为 本 会 无 偿 服 务 理 事 会 成 员 可 报 销 在 履 行 其 职 责 而 发 生 的 合 理 费 用 第 十 八 条 表 决 程 序 理 事 会 在 决 议 产 生 前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本 会 会 员 意 见, 决 议 通 过 前 充 分 考 虑 理 事 会 意 见 如 果 协 商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由 会 长 和 秘 书 长 组 织 理 事 会 采 用 多 数 原 则 启 动 表 决 程 序, 采 取 民 主 投 票 方 式 对 争 议 内 容 逐 条 投 票 表 决 第 十 九 条 理 事 会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和 义 务 : ( 一 ) 权 利 1. 制 定 修 改 本 会 章 程 2. 由 会 长 秘 书 长 提 名, 推 举 产 生 理 事 会 成 员, 组 成 理 事 会 3. 由 会 长 秘 书 长 提 名, 推 举 产 生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停 止 各 个 业 务 部 门 4. 讨 论 和 决 定 事 关 本 会 形 象 的 重 大 事 宜 5. 讨 论 和 决 定 终 止 违 规 理 事 会 成 员 事 宜 ( 二 ) 义 务 1. 积 极 吸 纳 新 会 员, 扩 大 规 模 2. 积 极 为 会 员 提 供 各 项 服 务 和 协 助 3. 视 情 况 代 表 本 会 举 办, 联 合 举 办, 出 席 各 类 访 问 交 流 活 动 4. 宣 传 本 会 并 扩 大 本 会 的 知 名 度 及 影 响 力 5. 贯 彻 执 行 理 事 会 各 项 决 议 6. 认 真 讨 论 会 员 的 建 议 质 疑, 并 及 时 给 出 反 馈 第 二 十 条 日 常 工 作 理 事 会 日 常 工 作 由 会 长 主 持 会 长 无 法 履 行 职 责, 可 委 托 一 位 副 会 长 和 秘 书 长 同 时 代 为 主 持 工 作 理 事 会 工 作 会 议 由 会 长 通 知 全 体 成 员, 拟 定 日 期 召 开, 并 提 前 下 达 会 议 议 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成 员 参 加, 则 会 议 有 效 日 常 工 3
作 会 议 也 可 通 过 电 话 会 议 或 其 它 网 络 媒 体 的 形 式 召 开, 以 便 更 多 成 员 参 与 会 议 中 经 讨 论 或 表 决 通 过 的 决 议 即 为 有 效 决 议 会 议 简 报 于 会 后 通 报 全 体 成 员 第 二 十 一 条 辞 职 理 事 会 成 员 如 要 辞 职, 应 及 时 同 时 通 知 会 长 和 秘 书 长 由 会 长 召 集 补 选 会 议 由 会 长 和 秘 书 长 提 名, 经 本 人 同 意, 理 事 会 讨 论 或 表 决 通 过, 被 提 名 人 立 时 成 为 理 事 会 新 成 员 会 长 辞 职 应 提 前 安 排, 由 秘 书 长 召 集 召 开 理 事 会 选 举 产 生 新 会 长 第 二 十 二 条 增 选 理 事 增 选 理 事 候 选 人 应 由 至 少 三 名 现 任 理 事 提 名, 由 会 长 或 秘 书 长 召 集 召 开 理 事 会 会 议, 与 会 理 事 会 成 员 经 讨 论 或 表 决 通 过 ( 超 过 三 分 之 二 投 赞 成 票 ), 候 选 理 事 即 成 为 理 事 会 成 员 第 二 十 三 条 终 止 程 序 对 不 遵 守 本 会 章 程, 违 反 理 事 会 决 议 的 理 事 会 成 员, 可 由 会 长 启 动 终 止 程 序, 召 集 召 开 终 止 会 议 当 事 人 可 与 会 声 辩 理 事 会 会 议 可 视 情 况 通 过 决 议 对 当 事 人 提 出 警 告, 劝 退 乃 至 终 止 其 理 事 会 成 员 资 格 第 二 十 四 条 换 届 大 会 理 事 会 任 期 届 满 应 提 前 安 排, 举 行 换 届 大 会 所 有 理 事 会 成 员 必 须 与 会, 参 加 换 届 选 举 ; 有 特 殊 情 况 的, 由 会 长 最 终 决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会 组 织 活 动 的 基 本 单 位 是 各 地 区 分 会 分 会 的 划 分 将 由 理 事 会 和 各 地 区 代 表 商 定 各 地 区 分 会 章 程 可 自 定, 但 不 应 与 本 会 章 程 相 冲 突 第 五 章 经 费 及 管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会 经 费 主 要 来 源 : 校 友 捐 助,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赞 助, 本 会 通 过 提 供 活 动 或 者 服 务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以 及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第 二 十 七 条 经 费 接 收 和 保 管 各 类 捐 助 赞 助 均 属 自 愿 行 为 理 事 会 在 收 到 款 项 后 该 款 项 立 时 并 入 本 会 经 费 库 并 备 案. 本 会 经 费 由 财 务 部 长 管 理, 并 设 立 银 行 账 户 第 二 十 八 条 经 费 使 用 理 事 会 是 本 会 经 费 支 配 使 用 的 唯 一 批 准 机 构 经 费 使 用 前, 由 理 事 会 各 部 门 和 各 地 区 分 会 向 会 长 和 秘 书 长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申 请 金 额 大 于 $300 的, 由 会 长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召 集 工 作 会 议, 通 报 理 事 会, 由 理 事 会 讨 论 或 表 决 批 准 与 否 申 请 金 额 小 于 $300 的, 由 会 长 或 秘 书 长 单 独 决 定 批 准 与 否 以 方 便 工 作 申 请 一 经 批 准, 申 请 人 提 供 原 始 收 据 向 财 务 部 报 销, 由 会 长 财 务 部 长 联 合 签 名, 并 备 案 待 查 4
第 二 十 九 条 经 费 监 督 向 本 会 捐 助 赞 助 的 个 体 和 团 体 有 权 监 督 理 事 会 使 用 经 费 情 况 如 有 必 要, 由 会 长 或 秘 书 长 负 责 召 集 召 开 小 型 说 明 会, 提 供 相 关 单 据, 介 绍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必 要 时 财 务 部 长 可 与 会 以 便 说 明 第 三 十 条 接 理 事 会 换 届 后, 经 费 要 接 受 新 任 会 长 和 财 务 部 长 的 财 务 审 计, 有 序 交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会 的 资 产 只 能 用 于 符 合 章 程 的 目 的 第 三 十 二 条 务 情 况 本 会 每 一 财 务 年 度 结 束 后, 财 务 部 长 要 向 理 事 会 汇 报 上 一 年 度 的 财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会 财 务 年 度 年 度 截 止 于 每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第 六 章 章 程 修 订 解 释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章 程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即 时 生 效 如 需 修 订, 由 会 长 或 秘 书 长 召 集 本 会 理 事 会 所 有 成 员 召 开 章 程 修 订 大 会 与 会 理 事 会 成 员 经 讨 论 或 表 决 ( 超 过 三 分 之 二 投 赞 成 票 ) 通 过 章 程 修 订 决 议 后, 新 章 程 则 立 时 生 效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章 程 解 释 权 属 理 事 会 第 七 章 解 散 第 三 十 六 条 解 散 程 序 本 会 完 成 宗 旨 或 自 行 解 散 或 由 于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注 销 的, 由 会 长 召 集 本 会 理 事 会 所 有 成 员, 召 开 解 散 大 会, 通 过 解 散 决 议 会 后 由 会 长 通 报 西 电 校 友 总 会 第 三 十 七 条 清 算 本 会 解 散 前 需 在 相 关 机 构 指 导 下 成 立 核 算 组 织,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清 算 期 间 不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用 于 发 展 与 本 会 宗 旨 相 关 的 事 务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会 经 当 地 机 关 核 准 注 销 后 即 为 解 散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