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规 则 1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通 过 我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所 管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交 易 行 为 ( 以 下 简 称 网 上 交 易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等 相 关 的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规 则 ), 特 订 立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本 规 则 ) 网 上 交 易 所 涉 及 的 投 资 者 本 公 司 及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应 遵 守 本 规 则 本 规 则 中 未 提 及 或 未 明 确 规 定 的 相 关 事 宜 应 参 照 业 务 规 则 第 二 条 本 规 则 所 指 投 资 者 是 依 照 本 公 司 所 设 立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通 过 本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指 定 且 授 权 的 网 站 ( 以 下 统 称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第 三 条 本 规 则 所 指 网 上 交 易 是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对 其 账 户 进 行 管 理 或 基 金 交 易 的 行 为 网 上 交 易 提 供 的 业 务 包 括 : 基 金 账 户 开 立 交 易 账 户 的 增 开 与 注 销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与 重 置 认 购 申 购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撤 单 转 托 管 修 改 分 红 方 式 同 一 基 金 持 有 人 银 行 卡 号 变 更 账 户 注 销 和 查 询 等 业 务 第 四 条 本 规 则 所 指 指 定 银 行 是 指 投 资 者 授 权 的 并 可 以 提 供 符 合 本 公 司 要 求 的 资 金 结 算 途 径 的 银 行 或 金 融 机 构 第 五 条 凡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与 本 公 司 签 订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远 程 交 易 服 务 协 议, 同 意 并 遵 守 该 协 议 的 规 定 第 二 章 基 金 账 户 和 交 易 账 户 的 开 立 第 六 条 投 资 者 从 事 网 上 交 易 需 事 先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和 本 公 司 直 销 交 易 账 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或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 同 时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或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开 立 直 销 交 易 账 户, 开 户 时 投 资 者 需 接 受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身 份 验 证 方 式 第 七 条 投 资 者 开 立 账 户 时, 所 提 交 的 银 行 转 账 卡 持 卡 人 姓 名 以 及 卡 号 应 与 该 银 行 卡 在 开 卡 行 的 预 留 信 息 一 致 如 果 投 资 者 提 交 的 持 卡 人 姓 名 和 卡 号 与 开 卡 行 的 预 留 信 息 不 同 时 匹 配, 则 无 法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开 立 账 户 第 八 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页 面 指 引, 进 入 相 关 通 道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新 开 户 的 投 资 者, 其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于 T+2 日 确 认, 确 认 成 功 后, 2
投 资 者 将 获 得 基 金 账 号 第 九 条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开 立 账 户 当 日, 使 用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登 录 即 可 进 行 基 金 的 认 购 申 购 账 户 信 息 修 改 等 业 务 第 十 条 未 满 18 周 岁 的 自 然 人, 暂 不 能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和 本 公 司 直 销 交 易 账 户 第 三 章 交 易 账 户 的 增 开 与 注 销 第 十 一 条 同 一 投 资 者 对 应 同 一 指 定 银 行 一 般 只 能 开 通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对 应 不 同 的 指 定 银 行 可 以 开 通 不 同 的 交 易 账 户 第 四 章 账 户 资 料 变 更 第 十 二 条 投 资 者 变 更 网 上 交 易 账 户 基 本 信 息 ( 包 括 : 账 户 姓 名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以 及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信 息 ), 须 根 据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方 式 办 理 账 户 变 更 手 续 第 十 三 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变 更 其 他 账 户 信 息 ( 包 括 : 通 信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手 机 E-mail 地 址 等 ) 第 五 章 网 上 交 易 密 码 第 十 四 条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开 立 账 户 时 应 设 置 交 易 密 码 已 在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开 立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即 原 直 销 客 户 ),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时 的 交 易 密 码 为 原 直 销 中 心 的 交 易 密 码 第 十 五 条 网 上 交 易 需 验 证 交 易 密 码, 只 有 正 确 输 入 交 易 密 码 的 用 户 方 能 进 入 本 公 司 的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用 户 连 续 5 次 输 错 密 码, 则 其 账 户 将 被 自 动 锁 定, 锁 定 的 账 户 将 不 能 正 常 登 陆, 须 通 过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方 式 办 理 密 码 重 置 手 续 第 十 六 条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密 码 可 以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变 更, 也 可 亲 临 本 公 司 的 直 销 中 心 进 行 变 更, 密 码 变 更 实 时 生 效 第 十 七 条 投 资 者 应 妥 善 保 管 交 易 密 码 和 银 行 账 户 密 码 以 防 泄 露 由 于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原 因 导 致 密 码 泄 露 所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3
第 十 八 条 投 资 者 因 遗 忘 等 原 因 需 要 重 置 交 易 密 码 的, 须 通 过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方 式 办 理 密 码 重 置 手 续 第 六 章 认 购 申 购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申 请 及 转 托 管 第 十 九 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提 出 基 金 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转 换 等 申 请 业 务 投 资 者 须 按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规 则 以 及 本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业 务 申 请 转 换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则 及 转 换 费 用 以 本 公 司 公 告 为 准 第 二 十 条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新 增 查 询 终 止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具 体 业 务 按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处 理 开 通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的 银 行 卡 及 费 用 以 本 公 司 公 告 为 准 第 七 章 交 易 撤 销 第 二 十 一 条 T 日 的 申 请 允 许 在 T 日 15:00 前 撤 销 投 资 者 可 根 据 提 交 申 请 时 系 统 提 供 的 申 请 单 号 撤 销 该 笔 的 有 效 交 易 申 请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于 认 / 申 购 申 请 的 撤 单, 本 公 司 在 确 认 后, 将 通 知 相 关 银 行 将 已 划 付 成 功 的 认 申 购 资 金 划 回 投 资 者 指 定 账 户 第 二 十 三 条 已 确 认 的 申 请 不 能 撤 销 第 八 章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第 二 十 四 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修 改 基 金 分 红 方 式 如 果 投 资 者 没 有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或 其 他 方 式 设 置 基 金 的 分 红 方 式, 则 按 照 各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默 认 的 分 红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第 九 章 账 户 的 注 销 第 二 十 五 条 网 上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如 需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销 户 业 务, 可 直 接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办 理 具 体 操 作 流 程 请 参 阅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指 南 4
第 十 章 资 金 结 算 第 二 十 六 条 投 资 者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应 采 用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资 金 结 算 途 径 和 结 算 方 式 资 金 结 算 以 指 定 银 行 的 资 金 转 账 确 认 明 细 单 为 准 如 因 银 行 等 外 部 系 统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不 能 及 时 委 托 的 情 况,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二 十 七 条 投 资 者 提 交 基 金 的 认 购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即 时 通 过 本 公 司 确 认 的 资 金 支 付 系 统 支 付 认 购 申 购 资 金 第 二 十 八 条 投 资 者 一 日 内 提 交 多 笔 认 申 购 申 请 时, 按 时 间 先 后 顺 序 对 可 用 资 金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支 付 的 资 金, 若 支 付 确 认 晚 于 当 日 交 易 截 止 时 间, 则 该 笔 申 请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支 付 确 认 时 间 以 本 公 司 系 统 记 录 时 间 为 准 第 三 十 条 一 般 情 况 下, 投 资 者 已 划 付 成 功 的 资 金, 若 申 购 申 请 被 确 认 失 败 或 认 申 购 申 请 撤 销 成 功, 本 公 司 于 T( 申 请 日 )+2 日 向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划 出 ; 若 认 购 结 果 确 认 失 败, 本 公 司 于 总 确 认 日 次 日 退 回 资 金,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以 相 应 的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第 三 十 一 条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资 金 按 照 各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划 款 日 期 从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划 出 第 三 十 二 条 基 金 分 红 时,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方 式 的 投 资 者 的 红 利 款 于 红 利 发 放 日 自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划 出 第 十 一 章 申 请 的 受 理 和 确 认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将 对 投 资 者 提 交 的 申 请 及 时 反 馈, 显 示 成 功 的 反 馈 表 明 本 公 司 已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申 请 第 三 十 四 条 认 购 确 认 结 果 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的 结 果 为 准, 其 它 交 易 的 确 认 结 果 以 具 体 基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确 认 时 间 为 准 第 十 二 章 查 询 第 三 十 五 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查 询 本 人 账 户 资 料 账 户 内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情 况 交 易 申 请 的 提 交 和 确 认 结 果 基 金 行 情 账 户 分 红 历 史 等 信 息 5
第 十 三 章 交 易 时 间 第 三 十 六 条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支 持 投 资 者 7*24 小 时 申 请 委 托, 但 有 效 申 请 日 期 按 以 下 方 式 确 认 : T-1 日 16:00 至 T 日 16:00 间 的 认 购 申 请 为 T 日 的 有 效 申 请 ; 若 基 金 处 于 认 购 期 时,T-1 日 16 点 至 T 日 16 点 间 的 开 户 申 请 为 T 日 有 效 ; T-1 日 15:00 至 T 日 15:00 间 的 除 认 购 以 外 的 申 请 为 T 日 的 有 效 申 请 本 规 则 所 指 T 日 仅 指 投 资 者 提 交 有 效 交 易 申 请 所 在 的 工 作 日 投 资 者 委 托 申 请 的 时 间 以 本 公 司 系 统 自 动 记 载 时 间 为 准, 认 / 申 购 交 易 申 请 时 间 均 以 我 公 司 系 统 记 录 的 资 金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第 三 十 七 条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及 非 本 公 司 人 为 因 素 而 导 致 网 上 交 易 时 间 的 变 更, 因 此 造 成 投 资 者 不 能 及 时 委 托 的 情 况,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责 任, 投 资 者 可 以 选 择 其 他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委 托 交 易 第 十 四 章 交 易 费 用 第 三 十 八 条 投 资 者 采 用 网 上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时, 执 行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费 率 标 准 第 三 十 九 条 投 资 者 采 用 网 上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时, 认 购 申 购 基 金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手 续 费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赎 回 分 红 和 退 款 时 发 生 的 转 账 手 续 费 由 本 公 司 承 担 第 十 五 章 风 险 提 示 第 四 十 条 为 确 保 网 络 传 输 安 全, 保 障 投 资 者 利 益, 本 公 司 对 网 络 数 据 传 输 采 用 加 密 处 理, 但 本 公 司 不 保 证 网 上 信 息 传 输 绝 对 安 全 毫 无 错 误 或 指 定 网 站 不 被 恶 意 攻 击 或 不 存 在 因 计 算 机 病 毒 通 讯 线 路 硬 件 损 坏 第 三 方 服 务 中 断 延 迟 差 错 等 导 致 的 故 障 或 错 误 投 资 者 自 身 所 使 用 的 计 算 机 性 能 质 量 病 毒 故 障 及 其 他 原 因, 可 能 对 交 易 时 间 或 交 易 数 据 产 生 影 响, 因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疏 忽 造 成 账 号 或 密 码 泄 露 也 可 能 会 为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投 资 者 须 自 行 承 担 因 上 述 原 因 可 能 导 致 的 风 险 及 损 失, 本 公 司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公 司 有 权 保 留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的 电 子 数 据 以 作 为 投 资 者 交 易 的 证 明 第 四 十 二 条 任 何 通 过 密 码 验 证 后 提 交 的 申 请 都 将 视 为 投 资 者 自 身 行 为 或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授 权 行 为, 该 行 为 所 引 起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该 投 资 者 承 担 6
第 四 十 三 条 由 于 提 供 资 金 结 算 途 径 的 银 行 或 金 融 机 构 的 系 统 或 者 人 为 原 因, 导 致 资 金 到 账 迟 滞 等 问 题, 基 金 公 司 将 协 调 尽 快 解 决, 但 是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十 六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规 则 构 成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的 补 充 条 款, 与 该 业 务 规 则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未 尽 事 宜, 参 照 相 关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或 业 务 规 则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规 则 从 颁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本 规 则 的 任 何 修 改 应 自 该 修 改 发 布 之 时 生 效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公 司 保 留 本 规 则 的 解 释 权, 并 有 权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本 规 则 做 出 合 理 的 修 改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