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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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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中 新 大 东 方 财 富 双 盈 8 号 两 全 保 险 ( 万 能 型 ) 条 款 阅 读 指 引 中 新 大 东 方 [2015] 两 全 保 险 012 号 本 阅 读 指 引 有 助 于 您 理 解 条 款, 对 中 新 大 东 方 财 富 双 盈... 8. 号. 两 全 保 险 ( 万 能 型 )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以 条 款 为 准... 您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益 被 保 险 人 享 有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保 障 (3.2) 您 拥 有 个 人 独 立 账 户 (6.2) 您 可 以 部 分 提 取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6.11) 签 收 本 合 同 之 日 起 10 日 ( 犹 豫 期 ) 内 您 可 以 要 求 退 还 全 部 保 险 费 (1.4) 您 有 退 保 的 权 利 (8.1) 您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的 事 项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3.3)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请 及 时 通 知 本 公 司 (4.2) 犹 豫 期 后 退 保 会 给 您 带 来 一 定 损 失, 请 慎 重 决 策 (8.1) 您 有 如 实 告 知 的 义 务 (2) 请 注 意 合 同 中 重 要 术 语 的 解 释 (10) 条 款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关 系 到 您 及 被 保 险 人 受 益 人 的 切 身 利 益, 请 详 细 阅 读 本 条 款 ( 特 别 是 以 黑 体 字 标 识 的 内 容 ) 条 款 目 录 1. 您 与 本 公 司 订 立 的 合 同 1.1 合 同 构 成 1.2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1.3 投 保 年 龄 与 投 保 范 围 1.4 犹 豫 期 1.5 保 险 期 间 2.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2.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2.2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3.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保 障 3.1 未 成 年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限 制 3.2 保 险 责 任 3.3 责 任 免 除 4.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4.1 受 益 人 4.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4.3 保 险 金 申 请 4.4 保 险 金 给 付 4.5 宣 告 死 亡 处 理 4.6 诉 讼 时 效 5.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5.1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6. 保 单 账 户 6.1 单 独 投 资 账 户 6.2 个 人 账 户 6.3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6.4 保 险 费 的 分 配 6.5 个 人 账 户 利 息 6.6 初 始 费 用 6.7 风 险 保 险 费 6.8 保 单 管 理 费 6.9 结 算 利 率 6.10 保 证 结 算 利 率 6.11 部 分 领 取 6.12 退 保 费 用 6.13 年 金 转 换 选 择 权 7. 现 金 价 值 权 益 7.1 现 金 价 值 8. 合 同 解 除 8.1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9. 其 他 需 要 关 注 事 项 9.1 年 龄 错 误 9.2 未 还 款 项 9.3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9.4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9.5 职 业 或 工 种 的 确 定 与 变 更 9.6 效 力 终 止 9.7 委 托 代 办 业 务 9.8 争 议 处 理 10. 释 义 10.1 保 单 年 度 10.2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10.3 周 岁 10.4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10.5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10.6 永 久 完 全 残 疾 10.7 毒 品 10.8 酒 后 驾 驶 10.9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10.10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10.11 机 动 车 10.12 危 险 保 额 10.13 拒 保 职 业 1

中 新 大 东 方 财 富 双 盈 8 号 两 全 保 险 ( 万 能 型 ) 条 款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本 公 司 指 中 新 大 东 方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本 合 同 指 您 与 本 公 司 之 间 订 立 的 中 新 大 东 方 财 富 双 盈 8 号 两 全 保 险 ( 万 能 型 ) 合 同, 被 保 险 人 指 本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的 姓 名 在 电 子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您 与 本 公 司 订 立 的 合 同 1.1 合 同 构 成 本 保 险 条 款 电 子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电 子 投 保 单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投 保 文 件 1.2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1.3 投 保 年 龄 与 投 保 范 围 合 法 有 效 的 声 明 批 注 批 单 附 加 险 合 同 复 效 申 请 书 健 康 声 明 书 其 他 书 面 协 议 均 是 您 与 本 公 司 之 间 订 立 的 保 险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您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成 立 本 合 同 的 生 效 日 以 电 子 保 险 单 所 载 的 日 期 为 准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以 后 每 年 的 对 应 日 为 年 生 效 对 应 日 保 单 周 年 日 保 单 年 度 ( 见 释 义 10.1)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 见 释 义 10.2) 和 保 险 单 满 期 日 均 以 生 效 日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如 果 当 月 无 对 应 的 同 一 日, 则 以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作 为 对 应 日 投 保 年 龄 指 您 投 保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投 保 年 龄 以 周 岁 ( 见 释 义 10.3) 计 算 本 合 同 接 受 的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年 龄 范 围 为 :18 至 55 周 岁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为 投 保 人 本 人, 且 投 保 人 为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1.4 犹 豫 期 自 您 签 收 到 本 合 同 之 日 起, 本 公 司 给 予 您 10 日 的 犹 豫 期 在 此 期 间 请 您 认 真 审 视 本 合 同, 如 果 您 认 为 本 合 同 与 您 的 需 求 不 相 符, 您 可 以 在 此 期 间 提 出 解 除 本 合 同, 本 公 司 将 退 还 您 已 支 付 的 全 部 保 险 费 解 除 本 合 同 时, 您 需 要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您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见 释 义 10.4)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您 提 交 的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合 同 即 被 解 除,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1.5 保 险 期 间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5 年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2.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应 当 向 您 明 确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保 险 条 款 中 免 除 本 公 司 责 任 的 条 款, 本 公 司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电 子 投 保 单 电 子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您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口 头 形 式 向 您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您 通 过 本 公 司 同 意 或 认 可 的 网 站 向 本 公 司 在 线 提 交 的 电 子 信 息 与 您 向 本 公 司 提 交 的 书 面 文 件 具 有 相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本 公 司 会 就 您 与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您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如 果 您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如 果 您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如 果 您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应 当 向 您 退 还 保 险 费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您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本 公 司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2

2.2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故 的, 本 公 司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前 款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本 公 司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30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自 本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超 过 2 年 的, 本 公 司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本 公 司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保 障 3.1 未 成 年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限 制 为 未 成 年 子 女 投 保 的 人 身 保 险, 在 被 保 险 人 成 年 之 前, 因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国 务 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限 额, 身 故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额 总 和 约 定 也 不 得 超 过 前 述 限 额 3.2 保 险 责 任 本 公 司 承 担 的 保 险 责 任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时 开 始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本 公 司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身 故 保 险 金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 见 释 义 10.5) 导 致 身 故, 本 公 司 将 按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时 的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的 120%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终 止 永 久 完 全 残 疾 保 险 金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导 致 永 久 完 全 残 疾 ( 见 释 义 10.6), 本 公 司 将 按 被 保 险 人 永 久 完 全 残 疾 时 的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的 120% 给 付 永 久 完 全 残 疾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终 止 满 期 保 险 金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单 满 期 日 当 日 零 时 仍 生 存, 本 公 司 将 按 保 险 单 满 期 日 对 应 的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给 付 满 期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终 止 3.3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永 久 完 全 残 疾 的,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2) 被 保 险 人 自 本 合 同 成 立 或 本 合 同 效 力 最 后 一 次 恢 复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自 杀,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3)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自 伤 故 意 犯 罪 或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4) 被 保 险 人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见 释 义 10.7); (5)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 见 释 义 10.8)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见 释 义 10.9), 及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见 释 义 10.10) 的 机 动 车 ( 见 释 义 10.11); (6)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7)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发 生 上 述 第 (1) 项 情 形 而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永 久 完 全 残 疾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本 公 司 将 分 别 向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永 久 完 全 残 疾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退 还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永 久 完 全 残 疾 时 的 现 金 价 值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发 生 上 述 其 他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永 久 完 全 残 疾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本 公 司 向 您 退 还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永 久 完 全 残 疾 时 的 现 金 价 值 4.1 受 益 人 您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可 指 定 一 人 或 多 人 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受 益 人 为 多 人 时, 可 以 确 定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 如 果 没 有 确 定 份 额, 各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等 份 额 享 有 受 益 权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可 以 依 法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3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您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在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前 可 以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受 益 顺 序 受 益 份 额, 但 须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收 到 变 更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将 及 时 在 电 子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者 附 贴 批 单, 变 更 的 生 效 时 间 以 批 注 或 者 批 单 中 载 明 的 时 间 为 准 您 在 指 定 和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受 益 顺 序 受 益 份 额 时, 须 经 被 保 险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监 护 人 书 面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由 本 公 司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1) 没 有 指 定 受 益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指 定 不 明 无 法 确 定 的 ; (2)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 (3) 受 益 人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或 者 放 弃 受 益 权,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身 故, 且 不 能 确 定 身 故 先 后 顺 序 的, 推 定 受 益 人 身 故 在 先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伤 残 疾 病 的, 或 者 故 意 杀 害 被 保 险 人 未 遂 的, 该 受 益 人 丧 失 受 益 权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合 同 的 永 久 完 全 残 疾 保 险 金 与 满 期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4.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您 或 受 益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后 应 当 在 10 日 内 通 知 本 公 司 如 果 您 或 受 益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本 公 司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本 公 司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或 者 虽 未 及 时 通 知 但 不 影 响 本 公 司 确 定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的 除 外 4.3 保 险 金 申 请 在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请 按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身 故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领 取 保 险 金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原 件 : (1)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2)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公 安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权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死 亡 证 明 ; (3) 意 外 事 故 需 提 供 意 外 事 故 证 明 ; (4)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永 久 完 全 残 疾 保 险 金 申 请 永 久 完 全 残 疾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领 取 保 险 金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原 件 : (1)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2) 永 久 完 全 残 疾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法 医 鉴 定 书 或 医 学 鉴 定 诊 断 书 ; (4) 意 外 事 故 需 提 供 意 外 事 故 证 明 ; (5)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满 期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满 期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领 取 保 险 金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原 件 : (1) 被 保 险 人 的 户 籍 证 明 或 其 它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2) 满 期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特 别 注 意 事 项 以 上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本 公 司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受 益 人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时, 继 承 人 还 必 须 提 供 可 证 明 其 合 法 继 承 权 的 相 关 权 利 文 4

件 受 益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继 承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时, 由 其 合 法 监 护 人 代 其 申 请 领 取 保 险 金, 其 合 法 监 护 人 还 必 须 提 供 受 益 人 或 者 继 承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证 明 和 监 护 人 具 有 合 法 监 护 权 的 证 明 4.4 保 险 金 给 付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领 取 保 险 金 申 请 书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及 时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在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在 与 受 益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本 公 司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应 当 赔 偿 受 益 人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利 息 损 失 利 息 按 照 本 公 司 确 定 的 利 率 按 单 利 计 算, 且 本 公 司 确 定 的 利 率 不 低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活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4.5 宣 告 死 亡 处 理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被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本 公 司 以 法 院 判 决 宣 告 之 日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死 亡 时 间, 按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终 止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宣 告 死 亡 后 重 新 出 现 或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确 知 被 保 险 人 未 死 亡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应 于 知 道 后 30 日 内 向 本 公 司 退 还 已 给 付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的 效 力 依 法 确 定 4.6 诉 讼 时 效 受 益 人 向 本 公 司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5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5.1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您 应 当 在 投 保 时 一 次 性 支 付 保 险 费, 保 险 费 金 额 由 您 在 投 保 时 与 本 公 司 约 定, 并 在 电 子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约 定 的 保 险 费 交 费 金 额 须 符 合 本 公 司 当 时 的 投 保 规 定 保 单 账 户 6.1 单 独 投 资 账 单 独 投 资 账 户 是 本 公 司 为 了 履 行 万 能 保 险 产 品 的 保 险 责 任, 根 据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户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万 能 保 险 产 品 设 立 的 投 资 账 户 单 独 投 资 账 户 中 的 资 产 为 本 公 司 所 有, 单 独 投 资 账 户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及 运 作 方 式 由 本 公 司 决 定 6.2 个 人 账 户 本 公 司 将 自 本 合 同 的 生 效 日 起 为 您 建 立 个 人 账 户 个 人 账 户 是 本 公 司 为 了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责 任, 为 明 确 您 的 权 益 而 为 您 设 立 的 账 户 本 公 司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您 提 供 保 单 状 态 报 告 电 子 版, 您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www.lifeisgreat.com.cn 下 载 保 单 状 态 报 告 电 子 版 6.3 个 人 账 户 价 个 人 账 户 建 立 时 的 价 值 为 您 已 经 支 付 的 保 险 费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按 本 公 司 公 布 的 结 算 值 利 率 积 累 本 公 司 每 月 对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利 息 结 算 一 次, 并 将 该 利 息 计 入 个 人 账 户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随 着 扣 除 初 始 费 用 后 的 保 险 费 账 户 价 值 利 息 的 计 入 而 增 加 ; 随 着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的 部 分 领 取 及 相 应 退 保 费 用 的 收 取 风 险 保 险 费 保 单 管 理 费 的 扣 除 而 减 少 6.4 保 险 费 的 分 本 公 司 收 到 保 险 费 后, 将 保 险 费 全 部 分 配 进 入 您 的 个 人 账 户 配 5

6.5 个 人 账 户 利 息 个 人 账 户 利 息 在 每 个 结 算 日 零 时 或 本 合 同 终 止 时 根 据 计 息 天 数 按 日 以 复 利 结 算 若 在 结 算 日 零 时 结 算, 计 息 天 数 为 个 人 账 户 上 个 结 算 期 间 的 实 际 经 过 天 数, 利 率 为 当 期 公 布 的 结 算 利 率 ; 若 在 本 合 同 终 止 时 结 算, 计 息 天 数 为 个 人 账 户 当 期 结 算 期 间 的 实 际 经 过 天 数, 利 率 为 本 合 同 终 止 时 最 近 一 期 公 布 的 结 算 利 率 6.6 初 始 费 用 指 保 险 费 进 入 个 人 账 户 之 前 扣 除 的 费 用 本 公 司 不 收 取 初 始 费 用 6.7 风 险 保 险 费 风 险 保 险 费 指 本 公 司 为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而 按 附 表 每 千 元 危 险 保 额 的 年 风 险 保 险 费 表 所 收 取 的 保 险 费 在 每 月 结 算 日 零 时, 本 公 司 按 照 当 日 至 下 月 结 算 日 前 一 日 的 实 际 天 数 收 取 相 应 的 风 险 保 险 费 每 日 的 风 险 保 险 费 为 年 风 险 保 险 费 的 三 百 六 十 五 分 之 一 年 风 险 保 险 费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性 别 危 险 保 额 ( 见 释 义 10.12) 及 风 险 程 度 决 定 每 千 元 危 险 保 额 应 收 取 的 年 风 险 保 险 费 见 附 表 如 果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的 风 险 程 度 需 要 增 加 年 风 险 保 险 费 的, 将 会 在 保 险 单 上 批 注 如 果 有 欠 交 的 风 险 保 险 费, 本 公 司 也 同 时 收 取 6.8 保 单 管 理 费 为 维 持 本 合 同 有 效, 本 公 司 在 每 个 结 算 日 零 时 收 取 当 月 的 保 单 管 理 费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下 一 个 结 算 日 不 足 一 个 月 的, 按 一 个 月 收 取 保 单 管 理 费 保 单 管 理 费 的 收 取 标 准 为 :0 元 / 月 6.9 结 算 利 率 每 自 然 月 第 1 日 为 结 算 日 本 公 司 每 月 根 据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公 司 万 能 保 险 单 独 投 资 账 户 的 实 际 投 资 状 况, 确 定 上 个 月 的 结 算 利 率, 并 自 每 月 结 算 日 起 6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布 结 算 利 率 应 不 低 于 本 条 款 规 定 的 保 证 结 算 利 率 6.10 保 证 结 算 利 本 公 司 计 算 本 合 同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利 息 的 保 证 结 算 利 率 为 年 复 利 3% 率 6.11 部 分 领 取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您 在 犹 豫 期 后 可 以 申 请 部 分 领 取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但 需 要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被 保 险 人 未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 (2) 每 次 申 请 部 分 领 取 后 的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余 额 不 得 低 于 1000 元 (3) 每 次 领 取 的 金 额 为 100 元 的 整 数 倍, 且 不 得 低 于 1000 元 每 次 领 取 的 时 间 间 隔 要 大 于 90 日 您 在 申 请 部 分 领 取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时, 须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原 件 : (1)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部 分 领 取 申 请 书 ; (2) 您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本 公 司 自 接 到 所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您 给 付 您 申 请 部 分 领 取 的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您 的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在 领 取 日 按 您 申 请 部 分 领 取 的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及 部 分 领 取 产 生 的 退 保 费 用 等 额 减 少 6.12 退 保 费 用 您 在 解 除 合 同 或 者 部 分 领 取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时 本 公 司 将 收 取 退 保 费 用, 该 费 用 将 直 接 从 个 人 账 户 中 扣 除 解 除 合 同 时, 退 保 费 用 为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乘 以 退 保 费 用 比 例 ; 部 分 领 取 时, 退 保 费 用 为 部 分 领 取 前 后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减 少 部 分 乘 以 退 保 费 用 比 例 退 保 费 用 比 例 具 体 见 下 表 : 保 单 年 度 1-6 月 7-12 月 第 二 年 及 以 后 退 保 费 用 比 例 5% 4% 0% 6.13 年 金 转 换 选 择 权 自 本 合 同 第 5 个 保 单 年 度 起, 如 果 本 合 同 有 效, 您 可 以 书 面 申 请 并 经 本 公 司 同 意 后, 将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转 换 为 年 金 领 取 具 体 的 领 取 方 式 及 领 取 6

金 额 按 照 本 公 司 当 时 提 供 的 转 换 标 准 确 定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转 换 年 金 的 各 相 关 事 项 应 符 合 转 换 当 时 本 公 司 的 相 应 规 定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全 部 转 换 年 金 后 本 合 同 终 止 现 金 价 值 权 益 7.1 现 金 价 值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等 于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扣 除 相 应 的 退 保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合 同 解 除 8.1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如 被 保 险 人 未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且 您 在 犹 豫 期 后 申 请 解 除 本 合 同, 请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您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合 同 终 止 本 公 司 将 于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结 算 您 的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利 息 按 本 条 款 (6.5) 合 同 终 止 时 的 情 况 计 算 本 公 司 自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您 退 还 本 合 同 终 止 时 的 现 金 价 值 其 他 需 要 关 注 的 事 项 您 在 犹 豫 期 后 解 除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损 失 9.1 年 龄 错 误 您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将 与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相 符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真 实 年 龄 在 电 子 投 保 单 上 填 明, 如 果 发 生 错 误 将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处 理 : 如 果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投 保 年 龄 限 制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对 于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本 合 同 自 解 除 之 日 起 终 止, 本 公 司 向 您 退 还 合 同 终 止 时 的 现 金 价 值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本 公 司 行 使 合 同 解 除 权 适 用 2.2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的 规 定 9.2 未 还 款 项 本 公 司 在 给 付 各 项 保 险 金 退 还 现 金 价 值 退 还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或 者 返 还 保 险 费 时, 如 果 您 有 保 单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各 项 欠 款, 本 公 司 在 扣 除 上 述 各 项 欠 款 及 应 付 利 息 后 给 付 9.3 合 同 内 容 变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经 您 和 本 公 司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本 公 更 司 将 在 电 子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附 贴 批 单, 或 者 由 您 和 本 公 司 订 立 书 面 的 变 更 协 议 您 通 过 本 公 司 同 意 或 认 可 的 网 站 对 本 合 同 进 行 变 更, 视 为 您 的 书 面 申 请, 您 向 本 公 司 在 线 提 交 的 电 子 信 息 与 您 向 本 公 司 提 交 的 书 面 文 件 具 有 相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9.4 联 系 方 式 变 为 了 保 障 您 的 合 法 权 益, 您 的 住 所 通 讯 地 址 或 者 电 话 等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时, 请 及 时 更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者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如 果 您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者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按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者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的 有 关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送 达 给 您 变 更 住 所 通 讯 地 址 或 电 话 时 请 填 写 变 更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您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9.5 职 业 或 工 种 本 公 司 将 按 照 事 先 公 布 的 职 业 分 类 表 确 定 被 保 险 人 的 职 业 分 类, 您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的 确 定 与 变 的 网 站 服 务 热 线 服 务 场 所 工 作 人 员 查 询 到 此 表 7

更 当 被 保 险 人 的 职 业 或 工 种 发 生 变 化 时, 您 或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10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被 保 险 人 变 更 后 的 职 业 或 工 种 依 照 本 公 司 职 业 分 类 在 本 合 同 拒 保 范 围 内 的, 自 本 公 司 接 到 职 业 或 工 种 变 更 通 知 之 日 起 本 合 同 终 止, 本 公 司 将 退 还 本 合 同 终 止 时 的 现 金 价 值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本 公 司 将 按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从 事 的 职 业 或 工 种 核 定 保 险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的 职 业 或 工 种 变 更 后, 依 照 本 公 司 职 业 分 类 表 其 危 险 程 度 增 加 而 未 依 前 项 约 定 通 知 本 公 司 而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如 被 保 险 人 职 业 或 工 种 变 更 后 在 本 合 同 拒 保 职 业 ( 见 释 义 10.13) 范 围 内 的,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退 还 现 金 价 值 9.6 效 力 终 止 本 合 同 将 于 下 述 情 况 之 一 出 现 时 自 动 终 止 : (1) 本 合 同 满 期 ; (2) 本 合 同 其 它 条 款 所 列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9.7 委 托 代 办 业 务 若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保 险 业 务 的, 须 提 供 委 托 人 亲 笔 签 名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人 与 受 托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本 公 司 有 权 要 求 委 托 人 对 其 签 名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进 行 公 证, 若 本 公 司 要 求 提 供 经 公 证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受 托 人 应 当 提 供 9.8 争 议 处 理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的, 应 协 商 解 决 不 能 协 商 解 决 的, 可 以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通 过 仲 裁 解 决, 也 可 直 接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释 义 10.1 保 单 年 度 从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者 年 生 效 对 应 日 零 时 起 至 下 一 年 度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对 应 日 零 时 止 为 一 个 保 单 年 度 如 果 当 月 无 对 应 的 同 一 日, 则 以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为 对 应 日 10.2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日 在 每 月 每 季 每 半 年 或 者 每 年 ( 根 据 交 费 方 式 确 定 ) 的 对 应 日 如 果 当 月 无 对 应 的 同 一 日, 则 以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为 对 应 日 10.3 周 岁 指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为 基 础, 按 照 公 历 的 年 月 日, 从 周 岁 生 日 的 当 日 起 计 算 的 年 龄 10.4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指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能 够 证 明 个 人 身 份 的 证 件, 如 : 居 民 身 份 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或 认 可 的 有 效 护 照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士 兵 证 户 口 簿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10.5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指 外 来 的 突 然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使 被 保 险 人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客 观 事 件, 并 以 此 客 观 事 件 为 直 接 且 单 独 原 因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体 蒙 受 伤 害 或 身 故 10.6 永 久 完 全 残 疾 永 久 完 全 残 疾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其 定 义 为 :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机 能 或 胸 腹 部 脏 器 机 能 极 度 障 碍, 终 身 不 能 从 事 任 何 工 作, 维 持 生 命 必 要 的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全 需 他 人 扶 助 ( 注 1); 双 目 永 久 完 全 失 明 ( 注 2); 两 上 肢 腕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或 两 下 肢 踝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 一 上 肢 腕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及 一 下 肢 踝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 一 目 永 久 完 全 失 明 及 一 上 肢 腕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 一 目 永 久 完 全 失 明 及 一 下 肢 踝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 四 肢 关 节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 注 3); 咀 嚼 或 吞 咽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 注 4) 注 : 注 1: 维 持 生 命 必 要 的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全 需 他 人 扶 助 是 指 食 物 摄 取 大 小 便 始 末 穿 8

衣 服 起 居 步 行 入 浴 等, 皆 不 能 自 己 为 之, 需 要 他 人 帮 助 注 2: 失 明 包 括 眼 球 缺 失 或 摘 除 或 不 能 辨 别 明 暗 或 仅 能 辨 别 眼 前 手 动 者 最 佳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国 际 标 准 视 力 表 零 点 零 二, 或 视 野 半 径 小 于 五 度, 并 由 公 司 指 定 有 资 格 的 眼 科 医 师 出 具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注 3: 关 节 机 能 的 丧 失 是 指 关 节 永 久 完 全 僵 硬 或 麻 痹 或 关 节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注 4: 咀 嚼 吞 咽 机 能 的 丧 失 是 指 由 于 牙 齿 以 外 的 原 因 引 起 器 质 障 碍 或 机 能 障 碍,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吞 咽 运 动, 除 流 质 食 物 外 不 能 摄 取 或 吞 咽 的 状 态 所 谓 永 久 完 全 是 指 经 180 日 的 治 疗 以 后, 机 能 仍 完 全 丧 失, 但 眼 球 摘 除 等 明 显 无 法 复 原 的 情 况, 不 受 此 限 10.7 毒 品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守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10.8 酒 后 驾 驶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10.9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没 有 取 得 驾 驶 资 格 ;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10.10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2)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10.11 机 动 车 指 以 动 力 装 置 驱 动 或 牵 引,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供 人 员 乘 用 或 用 于 运 送 物 品 以 及 进 行 工 程 专 项 作 业 的 轮 式 车 辆 10.12 危 险 保 额 指 结 算 日 零 时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与 账 户 价 值 的 差 10.13 拒 保 职 业 是 指 : 远 洋 渔 业 船 员 ; 近 海 渔 船 船 员 ; 矿 工 ( 井 下 工 作 ); 矿 物 开 采 支 护 工 人 ; 矿 井 开 掘 工 人 ; 火 药 / 雷 管 管 理 工 ; 矿 山 井 下 抢 险 / 救 灾 人 员 ; 采 石 业 工 人 ; 采 砂 业 工 人 ; 海 上 作 业 潜 水 人 员 ; 坑 探 工 人 ; 海 洋 地 质 取 样 工 人 ; 土 木 工 程 短 工 鹰 架 架 设 工 人 凿 岩 工 人 爆 破 工 人 拆 屋 迁 屋 工 人 ; 玻 璃 幕 墙 安 装 工 人 ; 建 筑 工 程 潜 水 工 作 人 员 爆 破 工 作 人 员 ; 水 泥 业 爆 破 工 ; 硫 酸 盐 酸 硝 酸 制 造 工 有 毒 物 品 制 造 工 ; 火 药 爆 竹 制 造 及 处 理 人 员 ( 包 括 爆 竹 烟 火 制 造 工 ); 战 地 记 者 ; 广 告 招 牌 绘 制 人 员 ( 高 空 ); 特 技 演 员 ; 巡 回 演 出 杂 技 团 人 员 ( 高 空 杂 技 飞 人 飞 车 等 ); 高 压 线 路 带 电 检 修 工 人 ; 变 压 器 操 作 人 员 ; 高 楼 外 部 清 洁 工 ; 烟 囱 清 洁 工 ; 拆 弹 警 员 ; 警 校 学 生 ; 空 军 飞 行 官 兵 海 军 舰 艇 及 潜 艇 官 兵 ; 前 线 军 人 ; 军 校 学 生 及 入 伍 受 训 新 军 特 种 部 9

队 ( 海 军 陆 战 队 伞 兵 水 兵 ); 爆 破 兵 蛙 人 化 学 兵 爆 破 任 务 兵 情 报 单 位 负 有 特 殊 任 务 者 ; 航 天 员 ; 滑 雪 人 员, 以 及 从 事 以 上 类 似 职 业 的 人 员 附 表 每 千 元 危 险 保 额 的 年 风 险 保 险 费 表 每 1000 元 危 险 保 额 对 应 的 年 风 险 保 险 费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保 单 年 度 初 年 龄 男 女 保 单 年 度 初 年 龄 男 女 18 0.513 0.245 40 1.715 0.828 19 0.572 0.264 41 1.845 0.897 20 0.621 0.283 42 1.978 0.966 21 0.661 0.3 43 2.113 1.033 22 0.692 0.315 44 2.255 1.103 23 0.716 0.328 45 2.413 1.181 24 0.738 0.338 46 2.595 1.274 25 0.759 0.347 47 2.805 1.389 26 0.779 0.355 48 3.042 1.527 27 0.795 0.362 49 3.299 1.69 28 0.815 0.372 50 3.57 1.873 29 0.842 0.386 51 3.847 2.074 30 0.881 0.406 52 4.132 2.295 31 0.932 0.432 53 4.434 2.546 32 0.994 0.465 54 4.778 2.836 33 1.055 0.496 55 5.203 3.178 34 1.121 0.528 56 5.744 3.577 35 1.194 0.563 57 6.427 4.036 36 1.275 0.601 58 7.26 4.556 37 1.367 0.646 59 8.229 5.133 38 1.472 0.699 60 9.313 5.768 39 1.589 0.761 注 : 保 单 年 度 初 年 龄 指 保 单 年 度 第 一 天 被 保 险 人 当 时 的 年 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