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2015 关 于 外 国 运 输 企 业 在 中 国 应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的 问 答 2015 年 1 月 23 日 2014 年 8 月, 中 国 颁 布 了 一 项 有 关 所 得 税 的 新 规 定, 该 项 新 规 定 不 仅 废 除 了 该 领 域 原 有 的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还 带 来 了 一 些 重 大 革 新, 例 如 : 扩 大 了 在 中 国 需 要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从 事 国 际 运 输 业 务 的 外 国 公 司 的 范 围 ; 正 式 将 租 家 以 及 相 关 运 费 / 租 金 的 支 付 人 纳 入 了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行 列 ; 明 显 提 高 了 所 得 税 适 用 税 率 该 项 新 规 定 旨 在 对 从 事 国 际 运 输 业 务 的 外 国 公 司 在 中 国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相 关 问 题 进 行 明 确 化 和 标 准 化 的 规 范, 并 意 在 解 决 先 前 相 关 领 域 的 不 明 确 之 处 最 终 效 果 如 何, 将 拭 目 以 待 该 项 新 规 定 见 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非 居 民 企 业 从 事 国 际 运 输 业 务 税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公 告 (2014 年 第 37 号 公 告 )( 以 下 简 称 新 办 法 ) 根 据 新 办 法, 在 中 国 从 事 国 际 运 输 业 务 并 且 获 取 相 关 租 金 运 费 装 卸 服 务 费 以 及 仓 储 服 务 费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均 需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EIT) 自 从 新 办 法 实 施 以 来, 很 多 船 东 和 租 家 向 我 们 咨 询 了 一 系 列 问 题, 我 们 谨 就 该 些 问 题 在 下 文 中 予 以 归 纳 和 总 结 1. 企 业 所 得 税 (EIT) 的 征 收 范 围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NRT) 以 自 有 或 者 租 赁 的 船 舶 舱 位 从 事 旅 客 货 物 的 国 际 运 输 等 进 出 中 国 境 内 口 岸 的 经 营 活 动 ( 包 括 相 关 装 卸 仓 储 等 附 属 业 务 ) 的, 均 有 义 务 在 中 国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新 办 法 出 台 之 前,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征 收 仅 针 对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从 其 提 供 的 出 中 国 口 岸 的 服 务 中 获 取 的 利 润 但 新 办 法 出 台 后,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从 进 出 中 国 口 岸 的 运 输 业 务 中 获 得 的 收 入, 均 需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1
先 前 的 规 定 并 未 明 确 期 租 租 金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所 得 税, 但 新 办 法 明 确 指 出 程 租 与 期 租 租 金 均 属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征 收 对 象 相 反, 新 办 法 却 将 光 租 租 金 以 及 集 装 箱 租 金 排 除 在 适 用 范 围 之 外, 并 明 确 该 两 项 租 金 适 用 先 前 的 规 定 2.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指 的 是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条 件 的 公 司 : 依 照 外 国 ( 地 区 ) 法 律 法 规 在 中 国 境 外 成 立 的 ;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不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 以 及 在 中 国 境 内 可 能 有 或 可 能 没 有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因 此, 大 多 数 在 中 国 境 外 设 立 的 航 运 公 司 都 将 属 于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的 范 畴 3. 期 租 租 金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以 及 税 率 新 办 法 并 未 明 确 规 定 期 租 租 金 应 如 何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这 也 是 新 办 法 出 台 后 在 实 践 中 尚 待 明 确 的 问 题 之 一 日 后 若 遇 到 该 方 面 的 问 题, 我 们 建 议 我 们 的 会 员 和 客 户 最 好 咨 询 一 下 税 务 专 家 的 意 见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被 允 许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其 在 正 常 经 营 过 程 中 所 实 际 产 生 的 合 理 支 出, 诸 如 经 营 成 本 船 员 成 本 港 口 支 出 以 及 燃 油 支 出 等 等 但 是,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必 须 就 该 些 费 用 的 发 生 提 供 充 分 的 证 明 材 料, 且 其 中 某 些 种 类 的 支 出 可 能 会 设 有 上 限 如 果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无 法 或 未 准 确 计 算 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中 国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通 常 会 对 其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进 行 评 估, 评 估 时 所 使 用 的 核 定 利 润 率 将 不 低 于 总 收 入 的 15%, 而 后 便 可 根 据 税 务 机 关 的 核 定 利 润 算 出 其 应 当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新 办 法 出 台 之 前, 核 定 利 润 率 是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从 中 国 起 运 货 物 或 旅 客 所 获 得 总 收 入 的 5%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的 适 用 税 率 一 般 为 10% 或 25%, 取 决 于 其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本 身 的 性 质 以 及 征 税 的 具 体 方 式 倘 若 已 合 理 申 报 了 所 得 税, 大 多 数 外 国 船 东 所 适 用 的 税 率 一 般 为 租 金 净 收 入 的 10% 但 是, 如 果 外 国 船 东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有 代 表 机 构 的, 其 所 适 用 的 税 率 就 可 能 是 租 金 净 收 入 的 25% 相 反, 外 国 船 东 通 过 将 船 舶 光 租 给 中 国 企 业 所 获 得 的 租 金, 其 所 适 用 的 税 率 可 能 只 有 10% 4.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应 向 其 业 务 口 岸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例 如 所 挂 靠 的 中 国 港 口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新 办 法 规 定,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应 自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其 经 营 资 格 或 运 输 合 同 协 议 签 订 ( 例 如 签 订 租 约 ) 之 日 起 30 日 内, 自 行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时 要 提 供 经 营 资 格 证 书 和 相 关 业 务 合 同 2
的 复 印 件, 以 及 境 内 联 系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的 相 关 信 息 如 果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在 中 国 多 个 地 方 / 口 岸 都 有 经 营 业 务, 可 以 选 择 向 其 中 一 处 口 岸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所 有 所 涉 口 岸 的 税 务 登 记 但 是, 非 居 民 企 业 选 择 向 境 内 一 处 口 岸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后, 应 当 在 其 他 业 务 口 岸 发 生 业 务 时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税 务 登 记 资 料 运 输 合 同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5. 纳 税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的 税 务 登 记 和 纳 税 在 自 行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 详 见 上 述 第 4 点 ) 后,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应 对 其 企 业 账 户 以 及 税 款 支 付 进 行 备 份, 以 便 接 受 中 国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的 检 查 税 款 应 按 月 或 按 季 度 予 以 计 算 申 报 ( 详 见 上 述 第 3 点 ) 和 缴 纳 通 过 扣 缴 义 务 人 代 扣 代 缴 如 果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未 自 行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和 纳 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指 定 对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具 有 相 关 合 同 款 项 支 付 义 务 的 中 国 当 事 方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扣 缴 义 务 人 每 次 向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付 款 时, 应 先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代 扣 代 缴 相 应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鉴 于 扣 缴 义 务 人 通 常 不 具 备 用 以 准 确 计 算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收 入 和 支 出 所 需 的 必 要 信 息 或 文 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一 般 会 以 不 低 于 总 收 入 15% 的 利 润 ( 上 述 第 3 点 所 述 的 评 估 方 法 ) 来 核 定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6. 企 业 所 得 税 能 否 根 据 税 收 协 定 得 以 减 免? 一 些 国 家 与 中 国 曾 缔 结 双 边 税 收 协 定, 以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一 般 而 言, 如 果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在 一 个 与 中 国 签 有 双 边 税 收 协 定 的 国 家 设 立 或 设 有 有 效 管 理 场 所 的, 那 么 在 新 办 法 下, 该 非 居 民 企 业 就 可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申 请 减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要 注 意 的 是,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并 不 能 自 动 享 受, 而 需 履 行 一 套 严 格 的 申 请 程 序 申 请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的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应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的 申 请, 以 及 用 以 证 明 其 在 税 收 协 定 国 已 合 法 登 记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纳 税 居 民 身 份 证 明 ); 其 签 订 的 相 关 运 输 合 同 ( 如 租 约 ); 以 及 任 何 中 国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的 能 证 明 其 有 权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的 其 他 必 要 文 件 与 中 国 签 订 过 税 收 协 定 的 国 家 请 见 所 附 列 表 7. 有 权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的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是 否 需 先 全 款 纳 税 再 申 请 退 税? 3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可 以 通 过 向 中 国 当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交 申 请 来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在 此 情 况 下,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无 需 先 全 款 纳 税 再 申 请 退 税 如 果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未 申 请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且 已 向 中 国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全 款 缴 税, 该 纳 税 人 可 以 在 缴 纳 税 款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申 请 退 还 多 缴 纳 的 税 款 8. 从 事 国 际 运 输 业 务 是 否 还 需 缴 纳 其 他 中 国 赋 税? 中 国 已 总 体 上 收 紧 了 国 际 运 输 领 域 的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因 此, 在 洽 谈 涉 及 中 国 的 业 务 时 请 务 必 注 意 这 一 点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外, 在 中 国 从 事 国 际 运 输 业 务 可 能 还 需 缴 纳 增 值 税 (VAT)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 交 通 运 输 业 务 也 被 纳 入 了 中 国 增 值 税 的 征 收 范 围, 标 准 税 率 为 11% 或 17%, 具 体 取 决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所 提 供 的 运 输 服 务 的 类 型, 简 易 征 收 税 率 则 为 3% 增 值 税 的 应 纳 税 额 为 总 收 入 而 非 净 收 入 9. 船 东 可 否 在 租 约 中 加 入 相 关 保 护 条 款? 在 和 中 国 相 对 方 洽 谈 合 同 时, 比 较 明 智 的 做 法 是 就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增 值 税 的 承 担 和 支 付 问 题 达 成 一 致, 以 避 免 将 来 出 现 纠 纷 例 如, 船 东 可 能 会 希 望 在 租 约 中 加 入 明 文 条 款 来 要 求 租 家 承 担 所 有 中 国 赋 税 但 同 时, 租 家 则 会 希 望 从 租 金 中 扣 除 一 部 分 附 加 费 用 以 代 扣 代 缴 相 应 税 款, 因 此, 租 家 通 常 会 通 过 协 商 租 约 条 款 以 期 将 税 款 的 承 担 责 任 转 移 给 船 东 下 面 是 一 条 在 实 践 中 已 见 运 用 的 对 船 东 有 利 的 保 护 条 款 : 承 租 人 应 对 所 有 中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或 船 东 可 能 需 要 承 担 的 与 租 约 有 关 的 类 似 税 款 负 责, 并 就 船 东 可 能 因 此 类 税 款 遭 受 的 索 赔 给 予 全 额 赔 偿, 并 使 船 东 免 受 损 失 在 向 船 东 支 付 租 金 / 运 费 或 其 他 到 期 应 付 款 项 时, 承 租 人 不 得 从 中 抵 扣 任 何 此 类 税 款 经 船 东 指 示, 承 租 人 应 作 为 船 东 的 财 务 代 理 人, 在 当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及 时 付 清 相 关 税 款 承 租 人 应 向 船 东 提 供 一 切 必 要 文 件 来 证 明 所 有 此 类 税 款 已 按 当 地 法 律 规 定 缴 纳 完 毕 承 租 人 应 就 船 东 因 未 付 或 延 迟 支 付 税 款 或 者 相 关 行 政 或 文 书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责 任 损 失 和 费 用 给 予 赔 偿, 并 使 船 东 免 受 损 失 相 关 疑 虑 新 办 法 虽 尚 在 执 行 初 期, 但 在 其 适 用 和 执 行 方 面 已 出 现 了 一 些 不 确 定 的 问 题 亟 待 解 决, 暂 举 几 例 如 下 : 在 长 期 期 租 合 同 下 偶 尔 挂 靠 中 国 港 口 的 船 舶, 其 收 入 是 否 应 当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如 果 外 国 船 东 将 船 舶 租 给 中 国 租 家, 但 是 该 船 舶 仅 挂 靠 外 国 港 口, 船 东 在 此 情 况 下 取 得 的 租 金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当 船 东 和 租 家 均 非 中 国 企 业, 但 船 舶 挂 靠 中 国 港 口 时, 中 国 将 如 何 执 行 新 办 法 并 征 收 税 款? 4
租 约 链 应 如 何 处 理 是 仅 仅 从 最 终 承 租 人 处 取 得 的 收 入 应 纳 税 还 是 整 个 租 约 链 ( 从 最 终 承 租 人 上 至 船 舶 所 有 人 ) 下 的 租 金 收 入 均 需 纳 税? 如 果 非 中 国 船 东 代 表 其 非 中 国 客 户 将 货 物 运 至 中 国 港 口, 该 船 东 取 得 的 收 入 是 否 受 新 办 法 约 束? 中 国 不 同 地 方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对 新 办 法 的 适 用 和 执 行 情 况 是 否 不 同? 中 国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会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更 加 严 格 地 执 行 现 行 税 法? 比 较 谨 慎 的 做 法 是, 我 们 的 会 员 和 客 户 就 其 可 能 承 担 的 中 国 赋 税 咨 询 税 务 专 家 的 意 见, 特 别 是 是 否 可 申 请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以 及 与 第 三 方 所 订 的 合 同 条 款 是 否 已 就 何 方 承 担 中 国 赋 税 做 出 约 定 此 外,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应 向 中 国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并 确 保 遵 守 中 国 法 下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缴 纳 的 相 关 规 定 鉴 于 新 办 法 在 其 解 释 征 收 以 及 执 行 方 面 还 有 些 问 题 尚 待 解 决, 挂 靠 中 国 港 口 的 船 舶 实 际 应 承 担 的 税 赋 在 一 段 时 间 内 仍 会 是 个 未 知 数 如 需 更 多 信 息 详 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网 站 若 对 本 文 有 任 何 问 题 或 意 见, 可 发 送 邮 件 至 Gard Editorial Committee 感 谢 敬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就 本 文 所 提 供 的 帮 助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