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 前 的 规 定 并 未 明 确 期 租 租 金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所 得 税, 但 新 办 法 明 确 指 出 程 租 与 期 租 租 金 均 属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征 收 对 象 相 反, 新 办 法 却 将 光 租 租 金 以 及 集 装 箱 租 金 排 除 在 适 用 范 围



Similar documents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资质申请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主 要 内 容 一 非 营 利 组 织 免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 资 格 的 认 定 二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认 定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doc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内 的 所 得, 以 及 发 生 在 中 国 境 外 但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20B3D6B2D6CFDEB6EEB1EDB8F1D7EED6D5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sseruler a.doc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北 京 产 权 交 易 所 网 站 刊 登 有 关 拟 议 资 产 出 售 的 挂 牌 公 告 经 在 北 京 产 权 交 易 所 履 行 进 场 交 易 流 程, 中 群 公 司 与 中 昌 公 司 ( 共 同 作 为 卖 方 ) 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 就 拟 议 资 产 出 售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 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上证指数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 公告编号:2008-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4D F736F F D20CDA8D3C3BACFCDACCCF5BFEE>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I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公 司 已 支 付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款 及 增 资 款, 取 得 其 50.5% 股 权, 中 德 索 罗 门 公 司 已 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 办 妥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姚 记 扑 克 公 司 自 2015 年 4 月 起 将 其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指 南 (2016 年 1 月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Shanghai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险 人 支 付 的 仲 裁 或 诉 讼 费 用 以 及 事 先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支 付 的 其 他 必 要 的 合 理 的 费 用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费 用 ),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明 细 表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责 任 免 除 第 五 条 出 现

第十六章〓附〓录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b) 缔 约 方 大 会 是 指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 (c) 公 约 是 指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 (d) 理 事 会 是 指 关 于 建 立 经 结 构 改 组 的 全 球 环

6 A 公 司 期 末 存 货 用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法 计 价 2005 年 8 月 9 日 A 公 司 与 N 公 司 签 订 销 售 合 同, 由 A 公 司 于 2006 年 5 月 15 日 向 N 公 司 销 售 计 算 机 5000 台, 每 台 1.20 万 元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一、资质申请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4D F736F F D20B9E2B4F3B1A3B5C2D0C5BBF9BDF0B9DCC0E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D4DAD6D0D0C5D6A4C8A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D0C2D4F6C6ECCFC2B2BFB7D6BBF9BDF0B4FACFFAD2B5CEF1BCB0BFAAB0ECBBF9BDF0B6A8C6DAB6A8B6EEC9EAB9BAD2B5CEF1B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 编号: 号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二 公 司 分 立 的 作 用 公 司 分 立 是 现 在 公 司 资 本 运 作 重 组 中 的 一 种 重 要 方 式, 其 有 利 于 调 整 公 司 内 部 经 营 结 构 促 使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清 晰 和 降 低 代 理 成 本 等 其 它 作 用 从 实 践 中 来 看, 公

附件1: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海南航空 海航B股 编号:临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4D F736F F D20A1B6C8DAD7CAC8DAC8AFBDBBD2D7CAB5CAA9CFB8D4F2A1B7D0DEB6A9BDE2B6C1A3A8C8DAD7CAC8DAC8AFD7A8C0B8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9E2B4F3B1A3B5C2D0C5BBF9BDF0B9DCC0E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C6ECCFC2BBF9BDF0D0C2D4F6C9CFBAA3CCECCCECBBF9BDF0CFFACADBD3D0CFDEB9ABCBBECEAAB4FACFFABBFAB9B9B2A2B2CED3EBC9CFBAA3CCECCCECBBF9BDF0CFFACADBD3D0CFDEB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 四 )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情 形 单 边 市 是 指 某 一 合 约 收 市 前 5 分 钟 内 出 现 只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买 入 ( 卖 出 ) 申 报 没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或 者 一 有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关 于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情 况 的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书面申请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

( 一 ) 获 得 进 出 口 经 营 资 格 或 办 理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登 记 或 获 得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具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 二 ) 拥 有 不 低 于 1 万 吨

证券代码:600271     证券简称:航天信息      编号:

Microsoft Word - bz185fj.doc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4.1 投 资 者 应 遵 循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的 规 定 与 其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期, 该 扣 款 日 期 视 同 为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申 购 申 请 日 (T 日 ); 4.2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将 按 照 投 资 者 申 请 时 所 约 定 的 每 期

基 本 团 级 ( 含 ) 以 上 队 列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保 障 性 和 福 军 队 及 分 散 执 利 性 企 业 由 于 该 类 人 的 特 殊 ( 一 ) 军 队 单 位 应 出 具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的 军 队 单 位 开 户 核 准 通 知 书 ; 勤 的 支 ( 分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标准名称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8月份审查工作方案


<4D F736F F D20BCC3B2C6B7C7CBB0A3A A3A935BAC5A3A8B2C6D5FEA1A2CEEFBCDBA3A92E646F63>

(1) 外 币 业 务 本 公 司 发 生 外 币 业 务, 按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对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和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进 行 处 理 : A 期 末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Transcription:

JANUARY 2015 关 于 外 国 运 输 企 业 在 中 国 应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的 问 答 2015 年 1 月 23 日 2014 年 8 月, 中 国 颁 布 了 一 项 有 关 所 得 税 的 新 规 定, 该 项 新 规 定 不 仅 废 除 了 该 领 域 原 有 的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还 带 来 了 一 些 重 大 革 新, 例 如 : 扩 大 了 在 中 国 需 要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从 事 国 际 运 输 业 务 的 外 国 公 司 的 范 围 ; 正 式 将 租 家 以 及 相 关 运 费 / 租 金 的 支 付 人 纳 入 了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行 列 ; 明 显 提 高 了 所 得 税 适 用 税 率 该 项 新 规 定 旨 在 对 从 事 国 际 运 输 业 务 的 外 国 公 司 在 中 国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相 关 问 题 进 行 明 确 化 和 标 准 化 的 规 范, 并 意 在 解 决 先 前 相 关 领 域 的 不 明 确 之 处 最 终 效 果 如 何, 将 拭 目 以 待 该 项 新 规 定 见 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非 居 民 企 业 从 事 国 际 运 输 业 务 税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公 告 (2014 年 第 37 号 公 告 )( 以 下 简 称 新 办 法 ) 根 据 新 办 法, 在 中 国 从 事 国 际 运 输 业 务 并 且 获 取 相 关 租 金 运 费 装 卸 服 务 费 以 及 仓 储 服 务 费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均 需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EIT) 自 从 新 办 法 实 施 以 来, 很 多 船 东 和 租 家 向 我 们 咨 询 了 一 系 列 问 题, 我 们 谨 就 该 些 问 题 在 下 文 中 予 以 归 纳 和 总 结 1. 企 业 所 得 税 (EIT) 的 征 收 范 围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NRT) 以 自 有 或 者 租 赁 的 船 舶 舱 位 从 事 旅 客 货 物 的 国 际 运 输 等 进 出 中 国 境 内 口 岸 的 经 营 活 动 ( 包 括 相 关 装 卸 仓 储 等 附 属 业 务 ) 的, 均 有 义 务 在 中 国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新 办 法 出 台 之 前,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征 收 仅 针 对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从 其 提 供 的 出 中 国 口 岸 的 服 务 中 获 取 的 利 润 但 新 办 法 出 台 后,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从 进 出 中 国 口 岸 的 运 输 业 务 中 获 得 的 收 入, 均 需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1

先 前 的 规 定 并 未 明 确 期 租 租 金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所 得 税, 但 新 办 法 明 确 指 出 程 租 与 期 租 租 金 均 属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征 收 对 象 相 反, 新 办 法 却 将 光 租 租 金 以 及 集 装 箱 租 金 排 除 在 适 用 范 围 之 外, 并 明 确 该 两 项 租 金 适 用 先 前 的 规 定 2.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指 的 是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条 件 的 公 司 : 依 照 外 国 ( 地 区 ) 法 律 法 规 在 中 国 境 外 成 立 的 ;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不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 以 及 在 中 国 境 内 可 能 有 或 可 能 没 有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因 此, 大 多 数 在 中 国 境 外 设 立 的 航 运 公 司 都 将 属 于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的 范 畴 3. 期 租 租 金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以 及 税 率 新 办 法 并 未 明 确 规 定 期 租 租 金 应 如 何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这 也 是 新 办 法 出 台 后 在 实 践 中 尚 待 明 确 的 问 题 之 一 日 后 若 遇 到 该 方 面 的 问 题, 我 们 建 议 我 们 的 会 员 和 客 户 最 好 咨 询 一 下 税 务 专 家 的 意 见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被 允 许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其 在 正 常 经 营 过 程 中 所 实 际 产 生 的 合 理 支 出, 诸 如 经 营 成 本 船 员 成 本 港 口 支 出 以 及 燃 油 支 出 等 等 但 是,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必 须 就 该 些 费 用 的 发 生 提 供 充 分 的 证 明 材 料, 且 其 中 某 些 种 类 的 支 出 可 能 会 设 有 上 限 如 果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无 法 或 未 准 确 计 算 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中 国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通 常 会 对 其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进 行 评 估, 评 估 时 所 使 用 的 核 定 利 润 率 将 不 低 于 总 收 入 的 15%, 而 后 便 可 根 据 税 务 机 关 的 核 定 利 润 算 出 其 应 当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新 办 法 出 台 之 前, 核 定 利 润 率 是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从 中 国 起 运 货 物 或 旅 客 所 获 得 总 收 入 的 5%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的 适 用 税 率 一 般 为 10% 或 25%, 取 决 于 其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本 身 的 性 质 以 及 征 税 的 具 体 方 式 倘 若 已 合 理 申 报 了 所 得 税, 大 多 数 外 国 船 东 所 适 用 的 税 率 一 般 为 租 金 净 收 入 的 10% 但 是, 如 果 外 国 船 东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有 代 表 机 构 的, 其 所 适 用 的 税 率 就 可 能 是 租 金 净 收 入 的 25% 相 反, 外 国 船 东 通 过 将 船 舶 光 租 给 中 国 企 业 所 获 得 的 租 金, 其 所 适 用 的 税 率 可 能 只 有 10% 4.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应 向 其 业 务 口 岸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例 如 所 挂 靠 的 中 国 港 口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新 办 法 规 定,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应 自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其 经 营 资 格 或 运 输 合 同 协 议 签 订 ( 例 如 签 订 租 约 ) 之 日 起 30 日 内, 自 行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时 要 提 供 经 营 资 格 证 书 和 相 关 业 务 合 同 2

的 复 印 件, 以 及 境 内 联 系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的 相 关 信 息 如 果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在 中 国 多 个 地 方 / 口 岸 都 有 经 营 业 务, 可 以 选 择 向 其 中 一 处 口 岸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所 有 所 涉 口 岸 的 税 务 登 记 但 是, 非 居 民 企 业 选 择 向 境 内 一 处 口 岸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后, 应 当 在 其 他 业 务 口 岸 发 生 业 务 时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税 务 登 记 资 料 运 输 合 同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5. 纳 税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的 税 务 登 记 和 纳 税 在 自 行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 详 见 上 述 第 4 点 ) 后,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应 对 其 企 业 账 户 以 及 税 款 支 付 进 行 备 份, 以 便 接 受 中 国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的 检 查 税 款 应 按 月 或 按 季 度 予 以 计 算 申 报 ( 详 见 上 述 第 3 点 ) 和 缴 纳 通 过 扣 缴 义 务 人 代 扣 代 缴 如 果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未 自 行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和 纳 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指 定 对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具 有 相 关 合 同 款 项 支 付 义 务 的 中 国 当 事 方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扣 缴 义 务 人 每 次 向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付 款 时, 应 先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代 扣 代 缴 相 应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鉴 于 扣 缴 义 务 人 通 常 不 具 备 用 以 准 确 计 算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收 入 和 支 出 所 需 的 必 要 信 息 或 文 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一 般 会 以 不 低 于 总 收 入 15% 的 利 润 ( 上 述 第 3 点 所 述 的 评 估 方 法 ) 来 核 定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6. 企 业 所 得 税 能 否 根 据 税 收 协 定 得 以 减 免? 一 些 国 家 与 中 国 曾 缔 结 双 边 税 收 协 定, 以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一 般 而 言, 如 果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在 一 个 与 中 国 签 有 双 边 税 收 协 定 的 国 家 设 立 或 设 有 有 效 管 理 场 所 的, 那 么 在 新 办 法 下, 该 非 居 民 企 业 就 可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申 请 减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要 注 意 的 是,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并 不 能 自 动 享 受, 而 需 履 行 一 套 严 格 的 申 请 程 序 申 请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的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应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的 申 请, 以 及 用 以 证 明 其 在 税 收 协 定 国 已 合 法 登 记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纳 税 居 民 身 份 证 明 ); 其 签 订 的 相 关 运 输 合 同 ( 如 租 约 ); 以 及 任 何 中 国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的 能 证 明 其 有 权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的 其 他 必 要 文 件 与 中 国 签 订 过 税 收 协 定 的 国 家 请 见 所 附 列 表 7. 有 权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的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是 否 需 先 全 款 纳 税 再 申 请 退 税? 3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可 以 通 过 向 中 国 当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交 申 请 来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在 此 情 况 下,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无 需 先 全 款 纳 税 再 申 请 退 税 如 果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未 申 请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且 已 向 中 国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全 款 缴 税, 该 纳 税 人 可 以 在 缴 纳 税 款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申 请 退 还 多 缴 纳 的 税 款 8. 从 事 国 际 运 输 业 务 是 否 还 需 缴 纳 其 他 中 国 赋 税? 中 国 已 总 体 上 收 紧 了 国 际 运 输 领 域 的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因 此, 在 洽 谈 涉 及 中 国 的 业 务 时 请 务 必 注 意 这 一 点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外, 在 中 国 从 事 国 际 运 输 业 务 可 能 还 需 缴 纳 增 值 税 (VAT)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 交 通 运 输 业 务 也 被 纳 入 了 中 国 增 值 税 的 征 收 范 围, 标 准 税 率 为 11% 或 17%, 具 体 取 决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所 提 供 的 运 输 服 务 的 类 型, 简 易 征 收 税 率 则 为 3% 增 值 税 的 应 纳 税 额 为 总 收 入 而 非 净 收 入 9. 船 东 可 否 在 租 约 中 加 入 相 关 保 护 条 款? 在 和 中 国 相 对 方 洽 谈 合 同 时, 比 较 明 智 的 做 法 是 就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增 值 税 的 承 担 和 支 付 问 题 达 成 一 致, 以 避 免 将 来 出 现 纠 纷 例 如, 船 东 可 能 会 希 望 在 租 约 中 加 入 明 文 条 款 来 要 求 租 家 承 担 所 有 中 国 赋 税 但 同 时, 租 家 则 会 希 望 从 租 金 中 扣 除 一 部 分 附 加 费 用 以 代 扣 代 缴 相 应 税 款, 因 此, 租 家 通 常 会 通 过 协 商 租 约 条 款 以 期 将 税 款 的 承 担 责 任 转 移 给 船 东 下 面 是 一 条 在 实 践 中 已 见 运 用 的 对 船 东 有 利 的 保 护 条 款 : 承 租 人 应 对 所 有 中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或 船 东 可 能 需 要 承 担 的 与 租 约 有 关 的 类 似 税 款 负 责, 并 就 船 东 可 能 因 此 类 税 款 遭 受 的 索 赔 给 予 全 额 赔 偿, 并 使 船 东 免 受 损 失 在 向 船 东 支 付 租 金 / 运 费 或 其 他 到 期 应 付 款 项 时, 承 租 人 不 得 从 中 抵 扣 任 何 此 类 税 款 经 船 东 指 示, 承 租 人 应 作 为 船 东 的 财 务 代 理 人, 在 当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及 时 付 清 相 关 税 款 承 租 人 应 向 船 东 提 供 一 切 必 要 文 件 来 证 明 所 有 此 类 税 款 已 按 当 地 法 律 规 定 缴 纳 完 毕 承 租 人 应 就 船 东 因 未 付 或 延 迟 支 付 税 款 或 者 相 关 行 政 或 文 书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责 任 损 失 和 费 用 给 予 赔 偿, 并 使 船 东 免 受 损 失 相 关 疑 虑 新 办 法 虽 尚 在 执 行 初 期, 但 在 其 适 用 和 执 行 方 面 已 出 现 了 一 些 不 确 定 的 问 题 亟 待 解 决, 暂 举 几 例 如 下 : 在 长 期 期 租 合 同 下 偶 尔 挂 靠 中 国 港 口 的 船 舶, 其 收 入 是 否 应 当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如 果 外 国 船 东 将 船 舶 租 给 中 国 租 家, 但 是 该 船 舶 仅 挂 靠 外 国 港 口, 船 东 在 此 情 况 下 取 得 的 租 金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当 船 东 和 租 家 均 非 中 国 企 业, 但 船 舶 挂 靠 中 国 港 口 时, 中 国 将 如 何 执 行 新 办 法 并 征 收 税 款? 4

租 约 链 应 如 何 处 理 是 仅 仅 从 最 终 承 租 人 处 取 得 的 收 入 应 纳 税 还 是 整 个 租 约 链 ( 从 最 终 承 租 人 上 至 船 舶 所 有 人 ) 下 的 租 金 收 入 均 需 纳 税? 如 果 非 中 国 船 东 代 表 其 非 中 国 客 户 将 货 物 运 至 中 国 港 口, 该 船 东 取 得 的 收 入 是 否 受 新 办 法 约 束? 中 国 不 同 地 方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对 新 办 法 的 适 用 和 执 行 情 况 是 否 不 同? 中 国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会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更 加 严 格 地 执 行 现 行 税 法? 比 较 谨 慎 的 做 法 是, 我 们 的 会 员 和 客 户 就 其 可 能 承 担 的 中 国 赋 税 咨 询 税 务 专 家 的 意 见, 特 别 是 是 否 可 申 请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以 及 与 第 三 方 所 订 的 合 同 条 款 是 否 已 就 何 方 承 担 中 国 赋 税 做 出 约 定 此 外,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应 向 中 国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并 确 保 遵 守 中 国 法 下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缴 纳 的 相 关 规 定 鉴 于 新 办 法 在 其 解 释 征 收 以 及 执 行 方 面 还 有 些 问 题 尚 待 解 决, 挂 靠 中 国 港 口 的 船 舶 实 际 应 承 担 的 税 赋 在 一 段 时 间 内 仍 会 是 个 未 知 数 如 需 更 多 信 息 详 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网 站 若 对 本 文 有 任 何 问 题 或 意 见, 可 发 送 邮 件 至 Gard Editorial Committee 感 谢 敬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就 本 文 所 提 供 的 帮 助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