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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服 务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www.pwc.com/id

目 录 企 业 所 得 税 1 税 率 ; 税 务 居 民 ; 税 款 缴 纳 ; 营 业 利 润 ; 资 本 补 贴 ; 未 准 予 扣 除 的 项 目 ; 亏 损 ; 利 润 分 配 ; 认 定 利 润 率 ; 特 殊 行 业 及 活 动 ; 转 让 定 价 个 人 所 得 税 14 普 通 税 率 ; 优 惠 税 率 ; 主 要 减 免 项 目 ; 税 务 居 民 ; 登 记 与 申 报 ; 税 款 缴 纳 ; 实 物 福 利 ;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 认 定 工 资 预 提 税 22 第 21,22,4(2),23 和 26 条 所 得 税 国 际 税 收 协 定 31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 税 务 信 息 交 换 协 议 ; 增 值 税 40 概 述 ; 增 值 税 免 税 项 目 奢 侈 品 销 售 税 50 机 动 车 辆 以 外 的 应 课 税 商 品 ; 机 动 车 辆 关 税 与 消 费 税 54 进 口 税 ; 出 口 税 ; 消 费 税 税 务 优 惠 57 所 得 税 优 惠 ; 奢 侈 品 销 售 税 优 惠 ; 特 殊 项 目 与 特 别 区 域 的 优 惠 政 策 土 地 及 建 筑 物 66 土 地 与 建 筑 物 税 ; 土 地 与 建 筑 物 转 让 税 ; 土 地 与 建 筑 物 产 权 购 置 税 印 花 税 69 税 务 申 报 与 缴 纳 71 税 务 会 计 74 税 务 审 计 与 评 估 76 使 用 扣 押 令 征 税 82 税 务 分 歧 与 处 理 84 提 出 异 议 ; 上 诉 ; 解 决 税 务 分 歧 的 其 他 途 径 ; 向 最 高 法 院 提 出 复 审 请 求 普 华 永 道 联 系 人 87

企 业 所 得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一 般 而 言,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法 定 税 率 固 定 为 25% 符 合 40% 的 最 低 上 市 要 求 和 其 他 条 件 的 上 市 公 司 可 以 享 受 低 于 标 准 税 率 5% 的 优 惠, 即 实 际 税 率 为 20%( 请 参 考 第 59 页 ) 年 收 入 不 超 过 500 亿 印 尼 盾 的 小 型 企 业,48 亿 印 尼 盾 占 其 总 收 入 的 比 率 与 其 应 税 收 入 相 乘 的 部 分 可 以 享 受 标 准 税 率 50% 的 优 惠 总 收 入 不 超 过 48 亿 印 尼 盾 的 企 业 应 按 总 收 入 的 1% 扣 缴 最 终 税 税 务 居 民 在 印 尼 注 册 成 立 或 者 以 印 尼 为 户 籍 国 家 的 公 司 会 被 视 为 印 尼 的 税 务 居 民 在 印 尼 通 过 常 设 机 构 (PE) 从 事 商 业 活 动 的 外 资 企 业, 一 般 需 要 履 行 与 税 务 居 民 一 样 的 纳 税 义 务 税 款 缴 纳 税 务 居 民 和 外 资 常 设 机 构 需 要 通 过 直 接 缴 纳, 第 三 方 扣 缴 或 前 两 者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来 履 行 其 纳 税 义 务 在 印 尼 不 设 常 设 机 构 的 外 资 企 业 需 要 通 过 印 尼 收 入 支 付 方 代 扣 其 来 自 印 尼 的 收 入 的 相 关 税 项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1

企 业 所 得 税 每 月 分 期 支 付 的 税 款 ( 第 25 条 所 得 税 ) 构 成 了 税 务 居 民 以 及 外 资 常 设 机 构 预 缴 当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CIT) 的 第 一 部 分 每 月 分 期 支 付 的 税 额 一 般 以 最 近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CITR) 为 基 准 来 计 算 对 于 新 的 纳 税 企 业 金 融 租 赁 企 业 银 行 国 有 企 业 上 市 企 业 和 其 他 有 定 期 报 告 要 求 的 企 业, 每 月 分 期 支 付 税 额 将 以 特 殊 方 法 计 算 由 第 三 方 就 特 定 收 入 代 扣 的 所 得 税 ( 第 23 条 所 得 税 ) 或 就 特 定 交 易 预 缴 的 税 款 ( 如 与 进 口 相 关 的 第 22 条 所 得 税 ) 也 构 成 了 收 入 接 受 者 或 进 口 商 预 缴 当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一 部 分 ( 请 参 考 第 26-28 页 关 于 应 课 第 23 条 所 得 税 的 收 入 项 目 以 及 第 23-25 页 关 于 应 课 第 22 条 所 得 税 的 交 易 项 目 ) 如 果 于 纳 税 年 度 内 预 缴 的 税 款 ( 第 22 条 第 23 条 和 第 25 条 所 得 税 ) 以 及 在 国 外 缴 纳 的 税 款 ( 第 24 条 所 得 税 ) 总 额 少 于 实 际 应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那 么 纳 税 企 业 需 要 在 申 报 企 业 所 得 税 之 前 补 缴 差 额 补 缴 的 税 款 被 归 为 第 29 条 所 得 税 税 务 居 民 或 外 资 常 设 机 构 所 赚 取 的 个 别 收 入 需 缴 纳 最 终 所 得 税 由 第 三 方 代 扣 的 税 款 ( 即 第 4 条 第 (2) 款 所 得 税 ) 构 成 了 税 务 居 民 就 该 个 别 收 入 的 最 终 所 得 税 的 最 终 清 缴 款 项 ( 请 参 考 第 26 页 关 于 应 课 第 4 条 第 (2) 款 最 终 所 得 税 的 收 入 项 目 ) 2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企 业 所 得 税 对 于 在 印 尼 未 设 常 设 机 构 的 外 资 企 业, 由 印 尼 收 入 支 付 方 就 其 来 源 于 印 尼 的 收 入 代 扣 企 业 所 得 税 ( 第 26 条 所 得 税 )( 请 参 考 第 29-30 页 关 于 应 缴 第 26 条 所 得 税 的 收 入 项 目 ) 营 业 利 润 应 纳 税 营 业 利 润 以 一 般 会 计 原 则, 经 个 别 税 务 调 整 后 计 算 一 般 情 况 下, 为 了 获 取 收 集 和 保 持 应 纳 税 营 业 利 润 而 产 生 的 所 有 支 出 都 可 以 抵 扣 按 会 计 原 则 记 录 的 费 用 支 出 与 申 报 税 收 抵 扣 可 能 会 存 在 时 间 差 别 资 本 补 贴 折 旧 拥 有 一 年 以 上 使 用 年 限 的 资 产, 其 相 关 支 出 会 自 获 取 之 月 起 以 直 线 法 或 余 额 递 减 法 提 折 旧, 并 归 类 如 下 : 1 第 1 类 --- 使 用 年 限 为 4 年 的 资 产 按 50%( 余 额 递 减 法 ) 或 25%( 直 线 法 ) 计 算 此 类 资 产 包 括 电 脑 打 印 机 扫 描 仪 木 制 或 藤 制 的 家 具 及 设 备 办 公 设 备 摩 托 车 特 殊 行 业 或 特 殊 服 务 业 用 工 具 厨 房 设 备 农 业 种 植 业 林 业 和 渔 业 的 手 工 设 备 食 品 和 饮 料 行 业 的 轻 型 机 器 公 共 交 通 车 辆 半 导 体 行 业 设 备 深 海 锚 设 备 租 赁 的 工 具 及 其 组 件 移 动 通 信 服 务 的 基 站 控 制 器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3

企 业 所 得 税 2 第 2 类 --- 使 用 年 限 为 8 年 的 资 产 按 25%( 余 额 递 减 法 ) 或 12.5% ( 直 线 法 ) 计 算 此 类 资 产 包 括 金 属 制 家 具 及 设 备 空 调 汽 车 巴 士 货 车 快 艇 容 器 类 此 类 资 产 还 包 括 农 业 种 植 业 林 业 及 渔 业 的 机 器 食 品 和 饮 料 行 业 的 机 器 轻 型 机 械 测 井 仪 器 建 筑 业 设 备 重 型 运 输 车 辆 仓 储 通 讯 及 电 信 设 备 半 导 体 设 备 深 海 锚 设 备 租 赁 的 工 具 移 动 通 信 服 务 的 工 具 3 第 3 类 --- 使 用 年 限 为 16 年 的 资 产 按 12.5%( 余 额 递 减 法 ) 或 6.25% ( 直 线 法 ) 计 算 此 类 资 产 包 括 除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行 业 外 的 一 般 矿 业 机 器 纺 织 木 材 化 工 和 机 械 行 业 的 机 器 重 型 设 备 交 通 运 输 及 通 讯 的 码 头 和 船 舶 以 及 未 列 入 其 他 类 的 资 产 4 第 4 类 --- 使 用 年 限 为 20 年 的 资 产 按 10%( 余 额 递 减 法 ) 或 5%( 直 线 法 ) 计 算 此 类 资 产 包 括 重 型 建 筑 机 械 机 车 铁 路 客 车 重 型 船 舶 和 码 头 5 建 筑 类 --- 使 用 年 限 为 20 年, 建 立 于 永 久 建 筑 上 的 资 产 按 5%( 直 线 法 ) 计 算 ; 或 使 用 年 限 为 10 年, 建 立 于 非 永 久 建 筑 上 的 资 产 按 10% ( 直 线 法 ) 计 算 土 地 和 建 筑 物 产 权 购 置 税 (BeaPengalihan Hak atas Tanah dan Bangunan/BPHTB) 按 建 筑 成 本 计 算 4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企 业 所 得 税 每 类 资 产 的 详 细 清 单 请 参 阅 相 关 的 财 政 部 (MoF) 条 例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行 业 资 产 及 其 折 旧 计 算 的 独 立 清 单 也 可 参 照 MoF 条 例 特 定 行 业 资 产 ( 如 林 业 种 植 业 和 畜 牧 业 ) 和 用 于 个 别 综 合 经 济 开 发 区 (KAPET) 的 资 产 将 有 其 特 殊 条 例 管 核 ( 请 参 考 第 61-62 页 ) 摊 销 无 形 资 产 或 成 本, 包 括 延 长 建 筑 使 用 权, 商 业 使 用 权, 使 用 权 和 具 有 一 年 以 上 使 用 年 限 的 商 誉, 应 按 照 以 下 相 应 情 况 摊 销 : 1 按 照 物 业 的 使 用 年 限, 以 上 述 折 旧 条 目 下 第 1 类 第 2 类 第 3 类 和 第 4 类 的 折 旧 率, 使 用 直 线 法 或 者 余 额 递 减 法 计 算 : 第 1 类 :4 年 第 2 类 :8 年 第 3 类 :16 年 第 4 类 :20 年 归 类 以 最 接 近 的 使 用 年 限 为 基 础 ( 如 使 用 年 限 为 6 年 的 无 形 资 产 可 能 归 入 第 1 类 或 第 2 类, 而 使 用 年 限 为 5 年 的 无 形 资 产 可 归 入 第 1 类 ) 2 成 立 公 司 和 企 业 资 本 扩 张 的 成 本 可 以 在 费 用 发 生 的 当 年 全 部 申 报 扣 除 或 者 使 用 余 额 递 减 法 或 直 线 法 按 以 下 比 率 计 算 摊 销 :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5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1 类 :50% 余 额 递 减 法 ;25% 直 线 法 第 2 类 :25% 余 额 递 减 法 ;12.5% 直 线 法 第 3 类 :12.5% 余 额 递 减 法 ;6.25% 直 线 法 第 4 类 :10% 余 额 递 减 法 ;5% 直 线 法 3 获 取 使 用 年 限 为 1 年 以 上 的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特 许 经 营 权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按 单 位 产 量 法 计 算 摊 销 4 获 取 使 用 年 限 为 1 年 以 上 的 矿 权 森 林 权 以 及 其 他 天 然 资 源 和 产 品 开 采 权 产 生 的 费 用 按 单 位 产 量 法 计 算 摊 销, 但 每 年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20% 5 使 用 年 限 为 一 年 以 上 的 商 业 运 营 权 且 于 正 式 商 业 运 作 开 始 前 产 生 的 费 用 可 以 资 本 化 并 且 按 ( 以 上 ) 第 2 点 规 定 的 比 例 计 算 摊 销 资 产 转 让 公 司 资 产 销 售 ( 土 地 和 建 筑 物 除 外 ) 产 生 的 资 本 收 益 或 亏 损 按 销 售 收 入 和 该 资 产 减 去 税 务 折 旧 的 价 值 来 计 算 资 本 收 益 将 被 课 税 出 售 用 作 商 业 用 途, 即 用 于 获 得 收 集 和 保 护 应 课 税 收 入 时,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资 本 亏 损 可 用 作 税 务 抵 扣 6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企 业 所 得 税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重 估 倘 若 经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DGT) 批 准, 采 用 印 尼 盾 记 账 的 纳 税 企 业 和 常 设 机 构 可 以 因 税 务 关 系 对 其 非 流 动 有 形 资 产 进 行 价 值 重 估, 此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重 估 可 以 每 5 年 进 行 一 次 每 次 重 估 必 须 包 括 公 司 拥 有 和 位 于 印 尼 的 所 有 与 商 业 有 关 的 资 产, 土 地 除 外 ( 省 略 不 计 ) 在 征 得 DGT 批 示 之 前, 相 关 公 司 必 须 确 定 已 经 缴 纳 完 结 所 有 税 负 资 产 价 值 重 估 必 须 以 市 场 或 公 平 市 价 为 基 准 市 场 价 值 必 须 由 政 府 认 定 的 评 估 师 测 定 如 果 DGT 认 为 资 产 重 估 价 值 不 代 表 该 资 产 公 平 市 价 或 市 场 价 值, 则 其 有 权 对 重 估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一 旦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重 估 被 批 准, 企 业 须 依 据 新 的 税 务 账 面 价 值 ( 认 定 的 价 值 ) 对 可 申 请 折 旧 的 资 产 以 新 的 使 用 年 限 计 算 折 旧 ( 换 句 话 说, 认 定 资 产 是 全 新 的 ) 重 估 资 产 的 公 平 市 价 超 过 于 旧 的 税 务 账 面 价 值, 则 重 估 增 值 部 分 需 缴 纳 10% 的 最 终 所 得 税 面 临 财 困 的 纳 税 企 业 经 DGT 批 准 后, 可 以 分 12 个 月 分 期 缴 纳 这 笔 所 得 税 款 归 入 第 1 类 和 第 2 类 的 固 定 资 产 必 须 保 留 到 使 用 年 限 土 地 建 筑 物 和 归 入 第 3 类 第 4 类 的 资 产 在 重 估 后 必 须 保 留 至 少 10 年 如 果 重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7

企 业 所 得 税 估 资 产 在 规 定 的 最 低 保 留 年 限 前 出 售 或 转 让, 则 需 要 额 外 缴 纳 按 原 本 重 估 增 值 10% 的 最 终 所 得 税 此 规 定 不 适 用 以 下 情 况 : 1 不 可 抗 力 基 于 政 府 决 定 / 政 策 或 法 院 判 决 造 成 的 资 产 转 让 ; 2 税 务 中 立 的 业 务 兼 并 合 并 或 拆 分 过 程 中 造 成 的 资 产 转 让 ; 3 公 司 因 永 久 损 毁 而 导 致 的 固 定 资 产 回 收 未 准 予 扣 除 的 项 目 包 括 : 1 实 物 福 利 (BIKs)( 如 免 费 住 房, 公 司 提 供 购 买 和 维 护 汽 车 费 用 的 50%), 但 并 不 包 括 : 提 供 给 全 体 职 工 的 食 品 和 饮 料 工 作 需 要 的 员 工 福 利 如 防 护 服 以 及 制 服 往 返 公 司 的 交 通 费 船 员 住 宿 之 类 给 偏 远 地 区 提 供 实 物 福 利 的 费 用 购 买 和 维 护 手 机 费 用 的 50%; 2 个 人 开 支 ; 3 非 与 商 务 活 动 相 关 的 礼 品 和 援 助, 除 个 别 宗 教 捐 款 / 施 舍 及 捐 赠 ; 4 拨 备, 但 并 不 包 括 : 银 行 和 某 些 金 融 机 构 的 坏 账 拨 备 保 险 公 司 的 拨 备 存 款 保 险 公 司 (Lembaga Penjamin Simpanan/LPS) 的 存 款 安 全 拨 备 矿 业 公 司 复 垦 拨 备 林 业 公 司 的 造 林 拨 备 工 业 废 料 处 理 企 业 关 闭 和 维 护 相 关 区 域 的 拨 备 ; 5 所 得 税 的 缴 纳 ; 6 税 务 罚 款 ; 8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企 业 所 得 税 7 利 润 分 配 ; 8 雇 主 支 付 的 人 寿 医 疗 和 意 外 保 险 费 以 及 其 支 付 未 经 政 府 批 准 的 退 休 基 金, 除 非 这 些 费 用 算 作 员 工 应 纳 税 收 入 的 一 部 分 ; 9 与 应 课 最 终 所 得 税 收 入 的 相 关 支 出, 如 与 定 期 存 款 相 关 的 贷 款 利 息 ; 10 与 免 税 收 入 的 相 关 支 出, 如 : 用 于 购 买 无 需 为 股 息 缴 纳 所 得 税 股 票 的 贷 款 的 利 息 ; 11 作 为 非 股 份 制 合 伙 企 业 的 合 伙 人 或 firmas 成 员 ( 其 参 与 但 不 分 配 股 份 ) 获 取 的 工 资 或 薪 酬 亏 损 亏 损 可 以 结 转 最 多 五 年 但 是 对 少 部 分 特 定 地 区 的 特 定 行 业 或 受 制 于 个 别 特 许 权 的 行 业, 亏 损 结 转 可 以 延 长 至 10 年 亏 损 并 不 容 许 补 报 合 并 报 税 以 及 申 请 集 体 减 免 也 并 不 适 用 利 润 分 配 以 下 情 况 下 所 获 得 的 股 息 需 代 扣 所 得 税 : 1 居 民 领 受 企 业 从 印 尼 企 业 获 取 股 息 的 印 尼 注 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Perseroan Terbatas/PT) 合 作 公 司 或 国 有 公 司, 如 果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可 以 免 征 所 得 税 :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9

企 业 所 得 税 股 息 从 滚 存 盈 利 ( 保 留 盈 余 ) 派 出 ; 和 获 得 股 息 的 公 司 在 分 配 股 息 时 拥 有 至 少 25% 的 实 收 资 本 如 果 没 有 满 足 以 上 条 件, 公 司 获 得 的 股 息 就 被 视 为 公 司 应 课 税 收 入, 按 照 原 有 税 率 与 公 司 的 其 他 收 入 一 并 计 算 应 缴 纳 税 款 宣 布 派 发 股 息 时 应 按 第 23 条 文 代 扣 15% 的 所 得 税 被 扣 金 额 成 为 获 得 股 息 公 司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一 部 分 合 伙 人 commanditaires(cv) 基 金 会 以 及 类 似 组 织 获 得 的 股 息 同 样 要 缴 纳 第 23 条 预 提 税 个 体 居 民 纳 税 人 获 得 的 股 息 应 缴 纳 最 高 税 率 不 超 过 10% 的 最 终 所 得 税 2 非 居 民 领 受 者 非 居 民 领 受 者 获 得 的 股 息 需 缴 纳 20% 的 最 终 预 提 税 ( 与 印 尼 签 署 税 收 协 定 的 国 家 享 有 较 低 税 率 ) 10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企 业 所 得 税 认 定 利 润 率 以 下 行 业 受 制 于 认 定 利 润 率 : 总 收 入 的 核 定 利 润 实 际 所 得 税 率 国 内 航 运 4% 1.20% 1 国 内 航 空 6% 1.80% 1 国 外 航 运 和 航 空 6% 2.64% 1 国 外 石 油 天 然 气 钻 井 业 务 15% 3.75% 2 特 定 的 贸 易 部 代 表 处 出 口 额 的 1% 0.25% 2 1 实 际 所 得 税 率 (eitr) 沿 用 原 来 30% 的 税 率 来 计 算, 因 为 MoF 还 未 修 正 有 关 核 定 利 润 率 的 相 关 法 令 2 实 际 所 得 税 率 按 照 现 行 25% 的 税 率 计 算, 分 支 机 构 利 润 税 税 率 会 因 税 务 协 定 享 有 不 同 的 税 率 优 惠 特 殊 行 业 及 活 动 印 尼 有 个 别 以 合 同 为 基 础 的 税 务 优 惠 此 种 合 同 包 括 分 成 合 同 (PSCs) 和 工 作 合 同 (CoWs) 从 事 上 游 石 油 天 然 气 和 地 热 行 业 的 企 业, 一 般 根 据 其 分 成 合 同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从 事 金 属 矿 产 和 煤 炭 行 业 的 企 业 则 需 根 据 工 作 合 同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两 种 情 况 适 用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率 可 扣 除 费 用 计 算 应 纳 税 收 入 会 因 条 款 而 有 所 不 同 2009 年 矿 业 法 颁 布 以 后, 上 述 基 于 合 同 的 税 务 优 惠 政 策 不 再 适 用 于 新 的 矿 业 项 目 该 矿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11

企 业 所 得 税 业 法 规 定 矿 业 项 目 适 用 于 现 行 的 税 法 / 条 例, 因 此 要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相 关 税 务 优 惠, 特 定 矿 业 执 照 中 明 确 声 明 的 除 外 转 让 定 价 印 尼 税 法 对 关 联 方 的 定 义 如 下 : 1 一 纳 税 人 对 另 一 纳 税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资 本 参 与 不 低 于 25%;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纳 税 人 之 间 通 过 持 有 至 少 25% 的 所 有 权 的 关 系 ; 2 一 纳 税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以 同 一 控 股 权 控 制 另 一 纳 税 人, 或 者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纳 税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被 同 一 方 所 控 制 ; 或 3 一 代 以 内 的 直 系 和 / 或 旁 系 血 亲 和 姻 亲 关 联 方 的 交 易 应 遵 守 公 平 交 易 原 则 如 违 反 了 该 原 则,DGT 有 权 根 据 该 原 则, 对 交 易 中 产 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或 可 扣 除 费 用 重 新 进 行 计 算 根 据 税 收 条 款 和 程 序 总 则 (Ketentuan Umum dan Tata Cara Perpajakan/KUP) 法 令, 政 府 要 求 企 业 准 备 详 细 的 转 让 定 价 文 件 来 证 明 关 联 方 交 易 遵 循 了 公 平 交 易 原 则 由 于 印 尼 税 务 局 (ITO) 对 转 让 定 价 有 着 严 格 的 审 查, 因 此 在 对 企 业 进 行 税 务 审 计 时, 税 务 局 经 常 要 求 企 业 提 供 转 让 定 价 的 详 细 文 件 纳 税 人 须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内 披 露 详 细 的 转 让 定 价 细 节, 包 括 : 12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企 业 所 得 税 关 联 方 交 易 的 性 质 和 价 值 ; 交 易 使 用 的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及 选 择 此 方 法 的 基 础 ; 及 企 业 是 否 已 准 备 了 转 让 定 价 的 详 细 文 件 关 联 方 每 年 的 交 易 额 超 过 100 亿 印 尼 盾 ( 约 100 万 美 元, 按 每 个 实 体 计 算 ) 时, 必 须 准 备 转 让 定 价 的 详 细 文 件 且 于 税 务 审 计 时 随 时 能 够 提 供 印 尼 税 务 局 对 转 让 定 价 审 计 提 供 了 详 细 的 技 术 指 引 转 让 定 价 争 议 可 通 过 在 国 内 提 出 异 议 和 申 请 上 诉 解 决 当 涉 及 争 议 交 易 的 关 联 方 所 在 国 是 印 尼 的 税 收 协 定 伙 伴 时, 关 联 方 可 依 据 相 关 的 税 收 协 定 中 的 双 边 协 商 程 序 (MAP) 条 款 要 求 减 免 双 重 征 税 纳 税 人 可 以 申 请 使 用 双 边 协 商 程 序 条 款 并 同 时 在 国 内 继 续 进 行 争 议 解 决 程 序 如 果 在 MAP 申 请 完 成 前, 税 务 法 庭 已 宣 判 了 对 诉 讼 的 裁 决,MAP 申 请 将 会 终 止 税 法 授 权 DGT 与 纳 税 人 和 / 或 另 一 国 的 税 务 机 构 订 立 预 先 定 价 协 议 (APAs), 该 协 议 规 定 今 后 关 联 方 的 交 易 将 遵 循 公 平 原 则 此 过 程 可 能 涉 及, 也 可 能 不 涉 及 与 外 国 税 务 机 构 的 合 作 一 旦 签 署, 该 APA 的 一 般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以 协 议 签 订 时 的 纳 税 年 度 起 计 APA 也 可 在 一 些 特 殊 情 况 下, 于 协 议 签 订 前 的 纳 税 年 度 适 用, 如 该 年 度 未 经 过 税 务 审 计 并 且 无 任 何 税 务 违 纪 然 而,APA 不 会 于 签 署 之 前 的 纳 税 年 度 自 然 适 用, 其 前 提 是 纳 税 人 和 DGT 就 此 达 成 协 议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13

个 人 所 得 税 个 人 所 得 税 普 通 税 率 个 人 纳 税 居 民 的 大 部 分 收 入 按 以 下 标 准 以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纳 税 : 应 纳 税 收 入 税 率 税 额 ( 印 尼 盾 ) 对 第 一 个 50,000,000 印 尼 盾 5% 2,500,000 对 下 一 个 200,000,000 印 尼 盾 15% 30,000,000 对 下 一 个 250,000,000 印 尼 盾 25% 62,500,000 对 超 过 500,000,000 印 尼 盾 的 收 入 30% 相 应 收 入 的 30% 优 惠 税 率 遣 散 费 ( 如 在 两 年 内 支 付 ) 的 最 终 税 率 如 下 : 应 纳 税 收 入 税 率 税 额 ( 印 尼 盾 ) 对 第 一 个 50,000,000 印 尼 盾 零 零 对 第 二 个 50,000,000 印 尼 盾 5% 2,500,000 14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收 入 税 率 税 额 ( 印 尼 盾 ) 对 下 一 个 400,000,000 印 尼 盾 15% 60,000,000 对 下 一 个 500,000,000 印 尼 盾 以 上 的 收 入 25% 相 应 收 入 的 25% 由 政 府 批 准 的 退 休 基 金 提 供 的 一 次 性 退 休 金 及 由 Jamsostek( 工 人 社 会 保 险 计 划 ) 提 供 的 养 老 公 积 金 ( 如 在 两 年 内 支 付 ) 的 最 终 税 率 如 下 : 应 纳 税 收 入 税 率 税 额 ( 印 尼 盾 ) 对 第 一 个 50,000,000 印 尼 盾 零 零 超 过 50,000,000 印 尼 盾 的 收 入 5% 相 应 收 入 的 5% 于 第 三 年 起 支 付 的 收 入, 则 按 标 准 税 率 ( 请 参 考 第 16 页 ) 征 收 所 得 税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15

个 人 所 得 税 主 要 减 免 项 目 个 人 纳 税 居 民 的 年 度 不 征 税 收 入 (Penghasilan Tidak Kena Pajak/PTKP) 如 下 : 印 尼 盾 纳 税 人 24,300,000 配 偶 2,025,000 每 个 受 供 养 人 ( 最 多 3 个 ) 2,025,000 职 业 性 支 出 ( 总 收 入 的 5%, 最 多 500,000 印 尼 盾 / 月 ) 6,000,000 Jamsostek 养 老 金 公 积 金 的 雇 员 部 分 ( 总 收 入 的 2%) 全 额 退 休 金 ( 总 收 入 的 5%, 最 多 200,000 印 尼 盾 / 月 ) 2,400,000 纳 税 居 民 任 何 人 如 符 合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将 视 为 纳 税 居 民 : 他 / 她 居 住 在 印 尼 ; 在 任 何 一 段 12 个 月 的 时 期 里, 他 / 她 在 印 尼 停 留 超 过 183 天 ; 他 / 她 于 一 个 财 政 年 度 内 在 印 尼 停 留 并 有 意 于 印 尼 居 留 注 意 : 税 收 协 定 的 条 款 可 能 会 推 翻 这 些 规 定 16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个 人 所 得 税 非 纳 税 居 民 须 就 其 来 源 于 印 尼 的 收 入 ( 请 参 考 第 29-30 页 ) 按 照 20% 的 税 率 扣 缴 预 提 税 ( 即 第 26 条 所 得 税, 请 参 考 相 关 的 税 务 协 定 条 款 ) 登 记 与 申 报 个 人 纳 税 居 民 如 年 收 入 或 接 受 的 金 额 超 过 年 度 不 征 税 收 入 的 限 额, 须 在 ITO 进 行 登 记 并 申 报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 表 1770) 申 报 表 内 应 披 露 包 括 受 雇 所 得 投 资 收 入 资 本 收 益 海 外 收 入 和 其 他 收 入 在 内 的 个 人 所 有 收 入, 并 附 上 个 人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总 结 一 般 情 况 下, 一 个 家 庭 被 视 为 一 个 报 税 单 位, 拥 有 一 个 以 一 家 之 主 ( 通 常 是 丈 夫 ) 的 名 义 注 册 的 税 条 (Nomor Pokok Wajib Pajak/NPWP) 其 妻 及 其 供 养 的 子 女 的 收 入 也 必 须 在 丈 夫 名 下 的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中 一 同 申 报 ; 其 妻 子 与 子 女 的 收 入 需 要 根 据 第 21 条 所 得 税 来 判 定 是 否 要 同 丈 夫 的 收 入 一 起 征 税 税 款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中 的 绝 大 部 分 是 通 过 第 三 方 代 扣 代 缴 雇 员 的 工 资 与 其 他 收 入 须 按 照 第 21/26 条 所 得 税 规 定 按 月 由 雇 主 代 扣 代 缴 如 雇 员 是 纳 税 居 民, 其 代 扣 所 得 税 将 按 标 准 税 率 ( 详 见 上 文 ) 计 算 如 雇 员 是 非 纳 税 居 民, 则 按 20% 的 税 率 代 扣 其 所 得 税 ( 与 印 尼 签 署 税 收 协 定 的, 适 用 税 率 可 能 会 低 于 20%)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17

个 人 所 得 税 还 有 许 多 其 他 种 类 的 个 人 所 得 需 要 由 支 付 者 代 扣 个 人 所 得 税,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政 府 批 准 的 退 休 基 金 支 付 的 退 休 金 ; 遣 散 费 ; 由 Jamsostek 支 付 的 养 老 公 积 金 ; 服 务 费 ; 奖 品 / 奖 金 一 般 情 况 下, 上 述 个 人 所 得 会 按 照 上 文 提 到 的 标 准 税 率 代 扣 税 款 ( 第 21 条 所 得 税 ) 对 非 受 雇 个 人 及 某 些 特 定 专 业 人 士, 如 律 师 公 证 员 会 计 建 筑 师 医 生 精 算 师 和 估 价 师, 将 以 总 收 入 的 50% 为 基 准, 按 照 现 行 税 率 计 算 所 得 税 转 账 到 劳 动 力 遣 散 费 支 付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遣 散 费 所 产 生 的 利 息 按 20% 的 税 率 计 算 最 终 所 得 税 ( 如 该 委 员 会 是 银 行 ), 或 根 据 第 23 条 所 得 税 的 规 定, 按 15% 的 税 率 计 算 预 提 税 ( 如 该 委 员 会 是 其 他 机 构 ) 18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个 人 所 得 税 实 物 福 利 雇 主 向 雇 员 提 供 的 实 物 福 利, 如 汽 车 住 房 教 育 探 亲 假 员 工 在 印 尼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报 销, 一 般 不 需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这 同 样 适 用 于 为 保 证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而 提 供 给 员 工 的 实 物 福 利, 如 保 护 性 服 装 制 服 往 返 工 作 地 点 的 交 通 费 船 员 或 类 似 雇 员 的 住 宿 为 遥 远 地 区 提 供 实 物 福 利 的 费 用 等 但 如 果 实 物 福 利 是 由 以 下 公 司 提 供 则 需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按 旧 税 法 ( 如 1984 年 以 前 的 所 得 税 税 法 ) 缴 税 的 矿 业 公 司 和 进 行 分 成 合 同 的 承 包 商 ; 不 构 成 纳 税 人 的 离 岸 公 司 的 代 表 处 ; 缴 纳 最 终 税 的 公 司 ; 和 按 认 定 利 润 缴 税 的 公 司 ( 包 括 航 空 和 航 运 公 司 )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雇 主 有 责 任 确 保 其 雇 员 参 加 了 社 会 保 障 计 划 雇 员 为 社 保 支 付 的 费 用 由 雇 主 在 其 工 资 中 扣 除 这 部 分 费 用 必 须 与 雇 主 为 社 保 承 担 的 部 分 一 同 支 付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19

个 人 所 得 税 一 个 覆 盖 印 尼 所 有 国 民 的 全 面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于 2014 年 1 月 1 日 推 出 并 将 逐 渐 取 代 以 前 的 社 保 体 系 新 的 社 保 体 系 的 管 理 部 门 如 下 : 1 医 疗 保 险 的 社 保 局 (BPJS Kesehatan) 负 责 医 疗 保 险 2 工 人 社 会 保 障 的 社 保 局 (BJPS Ketenagakerjaan) 负 责 意 外 事 故 险 保 险 养 老 公 积 金 死 亡 保 险 和 退 休 金 现 行 的 社 会 保 障 计 划 缴 费 率 如 下 : 范 围 占 固 定 工 资 / 薪 金 的 比 列 雇 主 负 担 部 分 雇 员 负 担 部 分 工 作 意 外 事 故 险 0.24-1.74% - 死 亡 保 险 0.3% - 养 老 公 积 金 3.7% 2% * 医 疗 保 险 3% or 6% - *) 已 婚 员 工 每 月 不 超 过 283,500 印 尼 盾, 未 婚 员 工 每 月 不 超 过 141,750 印 尼 盾 所 有 雇 员 都 必 须 加 入 新 的 社 会 保 障 计 划, 包 括 在 印 尼 工 作 超 过 6 个 月 的 外 籍 雇 员 所 有 雇 员 必 须 从 2019 年 1 月 1 日 起 加 入 医 疗 保 险 计 划 20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个 人 所 得 税 认 定 工 资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钻 探 公 司 的 外 籍 雇 员 会 按 其 职 位 等 级 认 定 具 体 工 资, 其 认 定 应 纳 税 收 入 如 下 : 美 元 / 月 ( 税 前 总 收 入 ) 总 经 理 11,275 经 理 9,350 监 事 和 技 师 5,830 助 理 技 师 4,510 其 他 员 工 3,245 认 定 应 纳 税 收 入 涵 盖 了 所 有 受 雇 所 得, 包 括 实 物 福 利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21

预 提 税 预 提 税 总 则 印 尼 的 所 得 税 主 要 以 预 提 税 的 形 式 征 缴 如 收 入 项 目 需 要 缴 纳 预 提 税, 纳 税 方 一 般 须 负 责 代 扣 或 收 集 所 得 税 此 等 预 提 税 一 般 以 印 尼 所 得 税 (Pajak Penghasilan/PPh) 税 法 分 类 如 下 : (i) 第 21 条 所 得 税 (PPh 21) 雇 主 需 从 应 付 工 资 中 代 扣 雇 员 的 第 21 条 所 得 税, 并 以 雇 员 的 名 义 将 其 交 付 给 国 库 该 项 预 提 税 也 适 用 于 对 非 雇 员 个 人 的 其 他 费 用 支 付 ( 如 支 付 给 顾 问 或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费 用 )( 相 关 税 率 请 参 见 第 14 页 ) 没 有 税 号 的 纳 税 居 民, 除 需 缴 纳 第 21 条 所 得 税 标 准 税 款 外, 另 需 额 外 征 收 20% 的 税 款 22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预 提 税 (ii) 第 22 条 所 得 税 (PPh 22) 第 22 条 所 得 税 主 要 适 用 于 以 下 付 款 情 况 : 编 号 项 目 税 率 (%) 计 税 基 础 注 释 使 用 进 口 商 编 码 (Angka Pengenal 1 Impor/API) 进 口 商 品 : a. 特 定 终 端 为 消 费 者 商 品 b. 大 豆 小 麦 和 面 粉 c. a b 项 以 外 的 商 品 7.5 0.5 2.5 进 口 商 品 的 价 值 ( 如 到 岸 价 值 加 上 应 付 关 税 ) 进 口 商 品 的 价 值 2 无 使 用 进 口 商 编 码 进 口 商 品 7.5 ( 如 到 岸 价 值 加 上 应 付 关 税 ) 3 经 拍 卖 的 进 口 商 品 7.5 拍 卖 成 交 价 4 销 售 商 品 给 政 府, 其 货 款 由 国 库 和 使 用 预 算 单 位 (Kuasa Pengguna 1.5 售 价 1 Anggaran/KPA) 支 付 5 向 国 有 企 业 (Badan Usaha Milik Negara/BUMN) 销 售 商 品 1.5 售 价 1 6 国 有 加 油 站 购 买 石 油 燃 料 0.25 售 价 2 7 私 营 加 油 站 购 买 石 油 燃 料 0.3 售 价 2 8 除 国 有 私 营 以 外 的 加 油 站 购 买 石 油 燃 料 0.3 售 价 2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23

预 提 税 编 号 项 目 税 率 (%) 计 税 基 础 注 释 9 购 买 天 然 气 燃 料 0.3 售 价 2 10 购 买 润 滑 剂 0.3 售 价 2 11 地 方 分 销 商 购 买 水 泥 0.25 售 价 12 地 方 分 销 商 购 买 纸 产 品 0.1 售 价 13 地 方 分 销 商 购 买 钢 产 品 0.3 售 价 14 地 方 分 销 商 购 买 汽 车 产 品 0.45 售 价 15 地 方 分 销 商 购 买 药 产 品 0.3 售 价 从 独 家 代 理 人 (Agen Tunggal 16 17 Pemegang Merek/ATPM), 代 理 人 (Agen Pemegang Merek/APM) 和 一 般 进 口 商 购 买 机 动 车 辆 ( 车 辆 ) 林 业 种 植 业 农 业 牛 饲 养 业 渔 业 的 制 造 商 或 出 口 商 从 批 发 商 购 买 材 料 0.45 售 价 3 0.25 售 价 18 购 买 奢 侈 品 5 售 价 24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预 提 税 注 释 : 1 对 于 第 4 和 第 5 种 情 况, 第 22 条 所 得 税 的 代 收 机 构 ( 国 库 国 有 企 业 ) 必 须 从 应 付 供 货 商 的 费 用 中 代 扣 第 22 条 所 得 税, 除 为 以 下 采 购 付 款 时 : a) 石 油 燃 料 天 然 气 燃 料 润 滑 剂 邮 政 产 品 ; b) 水 和 电 ; c) 分 成 合 同 的 承 包 商 或 承 包 商 总 部 的 石 油 天 然 气 ( 包 括 上 游 副 产 品 ) 及 d) 联 合 经 营 合 同 的 承 包 商 的 地 热 和 电 当 第 4 和 第 5 种 情 况 的 购 买 价 值 分 别 不 超 过 200 万 印 尼 盾 和 1000 万 印 尼 盾 时, 可 免 除 预 提 税 在 其 他 情 况 下, 以 上 指 定 商 品 的 进 口 商 或 购 买 者 除 了 要 支 付 商 品 价 值 外, 还 必 须 缴 纳 第 22 条 预 提 税 2 代 扣 的 第 22 条 所 得 税 构 成 公 司 或 个 人 预 缴 所 得 税 款 的 一 部 分, 除 分 销 商 / 代 理 商 购 买 石 油 燃 料 天 然 气 燃 料 润 滑 剂 时, 其 预 缴 税 款 归 类 为 最 终 所 得 税 3 购 买 的 豪 华 车 辆, 归 类 为 第 18 项 奢 侈 品 类, 因 此 按 第 18 项 的 税 率 计 算 第 22 条 所 得 税 4 以 下 进 口 种 类, 不 论 自 动 或 已 持 有 DGT 颁 发 的 免 税 证 书, 均 免 除 第 22 条 所 得 税 : a) 无 须 缴 纳 所 得 税 的 进 口 或 采 购 商 品 b) 免 除 进 口 关 税 和 / 或 增 值 税 (VAT), 或 进 口 关 税 为 零 的 进 口 商 品 c) 临 时 进 口 商 品 ( 如 再 出 口 商 品 ) d) 再 进 口 商 品 ( 如 出 口 后 再 进 口 时 质 量 未 变 的 商 品 或 先 出 口 再 进 口 进 行 修 理 或 测 试 以 便 再 出 口 的 商 品 ) e) 第 22 条 所 得 税 于 下 面 两 种 情 况 免 税 : 为 制 成 再 出 口 用 的 珠 宝 而 进 口 或 购 买 的 金 条 ; 与 公 立 学 校 营 运 补 贴 (Bantuan Operasional Sekolah/BOS) 基 金 有 关 的 进 口 或 采 购 没 有 税 号 的 纳 税 人 需 缴 纳 标 准 税 率 一 倍 的 附 加 税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25

预 提 税 (iii) 第 4 条 第 (2) 款 最 终 所 得 税 (PPh Final) 居 民 企 业 常 设 机 构 外 资 企 业 代 表 处 组 织 机 构 个 别 委 派 人 员 需 从 支 付 给 纳 税 居 民 和 常 设 机 构 的 下 列 总 支 出 中 代 扣 最 终 所 得 税 项 目 税 率 1 土 地 和 / 或 建 筑 物 租 金 10% 2 转 让 土 地 和 建 筑 物 权 收 益 5% 3 建 筑 施 工 费 2/3/4% 4 建 筑 设 计 费 4/6% 5 建 筑 监 督 费 4/6% 6 因 定 期 或 储 蓄 存 款 产 生 的 利 息 和 印 尼 央 行 的 票 据 (SBIs) 产 生 的 利 息 - 以 下 两 种 除 外 : 支 付 给 在 印 尼 运 营 的 银 行 及 政 府 批 准 的 养 老 金 20% 基 金 的 利 息 7 债 券 利 息 - 以 下 两 种 除 外 : 支 付 给 在 印 尼 运 营 的 银 行 及 政 府 批 准 的 15% 1 养 老 金 基 金 的 利 息 8 于 印 尼 的 股 票 交 易 所 出 售 的 股 票 创 始 人 股 东 可 选 择 按 上 市 时 股 票 市 场 价 的 0.5% 支 付 税 款 如 不 做 此 选 择, 日 后 售 出 股 票 的 收 益 0.1% 将 按 标 准 税 率 计 算 ( 某 些 税 收 协 定 可 能 规 定 无 需 缴 纳 ) 9 彩 票 中 奖 收 入 25% 10 于 一 个 财 政 年 度 的 总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48 亿 印 尼 盾 的 个 人 和 企 业 ( 常 1% 2 设 机 构 除 外 ) 的 个 别 所 得 注 释 : 1 如 收 款 方 是 在 金 融 服 务 局 (Otoritas Jasa Keuangan/OJK) 注 册 的 共 同 基 金, 其 适 用 税 率 于 2020 年 前 为 5%, 之 后 为 10% 如 收 款 方 为 非 纳 税 居 民, 其 适 用 税 率 为 20%, 或 适 用 相 关 税 收 协 定 时 可 低 于 20% 2 纳 税 人 须 自 行 计 算 并 向 印 尼 税 务 局 申 报 缴 纳 应 付 税 款 (iv) 第 23 条 所 得 税 (PPh 23) 个 别 已 支 付 或 应 纳 税 居 民 的 某 些 收 入 项 目 需 缴 纳 第 23 条 所 得 税, 其 税 率 为 总 收 入 的 15% 或 者 2% 26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预 提 税 A 以 下 项 目 适 用 的 第 23 条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总 收 入 的 15%: 1 股 息 ( 关 于 利 润 分 配 的 具 体 内 容 请 参 考 第 9-10 页 ); 2 利 息, 包 括 保 险 费 折 扣 和 借 款 保 函 费 ; 3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 4 奖 品 和 奖 金 B 以 下 项 目 适 用 的 第 23 条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总 收 入 的 2%: 1 土 地 和 建 筑 物 以 外 的 其 他 资 产 租 金 ; 2 技 术 服 务 ; 3 管 理 服 务 ; 4 咨 询 服 务 ; 5 估 价 服 务 ; 6 精 算 服 务 ; 7 会 计 记 账 认 证 服 务 ; 8 设 计 服 务 ; 9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矿 的 钻 探 服 务 ( 常 设 机 构 为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除 外 ); 10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矿 的 支 援 服 务 ; 11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以 外 的 矿 业 服 务 ; 12 为 航 班 和 机 场 提 供 的 支 援 服 务 ; 13 森 林 砍 伐 服 务 ; 14 废 料 处 理 服 务 ; 15 提 供 劳 务 / 外 包 服 务 ;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27

预 提 税 16 中 介 / 代 理 服 务 ; 17 保 管 和 储 存 服 务 ( 股 票 交 易 所 印 尼 中 央 证 券 存 管 局 (KSEI) 和 印 尼 结 算 及 担 保 公 司 (KPEI) 除 外 ); 18 配 音 服 务 ; 19 电 影 混 音 录 制 服 务 ; 20 与 电 脑 及 软 件 相 关 的 服 务 ; 21 安 装 服 务 ( 如 电 力 机 械 或 电 话 设 备 的 安 装 )( 有 牌 照 的 建 筑 公 司 提 供 的 除 外 ); 22 维 护 和 改 善 服 务 ( 如 电 力 机 械 或 电 话 设 备 的 维 护 和 改 善 ) ( 有 牌 照 的 建 筑 公 司 提 供 的 除 外 ); 23 委 托 生 产 服 务 (maklon); 24 调 查 和 保 安 服 务 ; 25 活 动 安 排 服 务 ; 26 包 装 服 务 ; 27 为 传 播 信 息 在 大 众 媒 体 户 外 媒 体 和 其 他 媒 体 提 供 空 间 和 / 或 时 间 ; 28 灭 虫 服 务 ; 29 保 洁 服 务 ; 30 餐 饮 服 务 28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预 提 税 (v) 第 26 条 所 得 税 (PPh 26) 纳 税 居 民 组 织 机 构 外 资 企 业 代 表 处 付 款 于 非 纳 税 居 民 时 需 以 20% 的 税 率 代 扣 预 提 税 : A 以 总 支 出 为 计 税 基 础 : 1 股 息 ; 2 利 息, 包 括 保 险 费 折 扣 和 贷 款 保 函 费 ; 3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为 使 用 资 产 支 付 的 租 金 和 款 项 ; 4 为 服 务 工 作 和 活 动 支 付 的 费 用 ; 5 奖 品 和 奖 金 ; 6 养 老 金 和 其 他 任 何 定 期 支 付 的 款 项 ; 7 掉 期 溢 价 和 其 他 保 值 ; 8 债 务 勾 销 获 得 的 收 益 ; 9 分 支 机 构 或 常 设 机 构 的 税 后 利 润 B 以 预 期 净 收 入 (ENI) 占 总 支 出 的 比 例 为 计 税 基 础 : ENI 实 际 税 率 支 付 给 保 险 公 司 的 保 险 费 : 由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由 印 尼 保 险 公 司 支 付 由 印 尼 再 保 险 公 司 支 付 50% 10% 5% 10% 2% 1% 出 售 印 尼 非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25% 5% 出 售 设 立 于 税 务 天 堂, 用 作 持 有 印 尼 公 司 或 常 设 机 构 25% 5% 股 份 的 管 道 公 司 出 售 售 价 超 过 1 千 万 印 尼 盾 的 名 贵 珠 宝 钻 石 黄 金 名 贵 手 表 古 董 名 画 汽 车 摩 托 车 游 艇 和 轻 型 飞 机 25% 5%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29

预 提 税 当 收 款 方 所 在 国 与 印 尼 签 有 税 收 协 定 时, 其 有 可 能 享 受 优 惠 的 预 提 税 税 率 或 者 完 全 免 税 税 收 协 定 下 的 预 提 税 税 率 请 参 考 下 文 第 33-35 页 30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国 际 税 收 协 定 国 际 税 收 协 定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印 尼 的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DTAs/tax treaties) 提 供 的 优 惠 包 括 免 除 对 服 务 费 的 预 提 税 以 及 降 低 对 协 定 国 的 税 务 居 民 收 取 的 股 息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和 分 支 机 构 利 润 的 预 提 税 税 率 赚 取 收 入 的 国 外 方 在 印 尼 需 无 常 设 机 构, 才 可 享 有 服 务 费 免 预 提 税 的 优 惠 待 遇 要 获 得 优 惠 的 税 率, 国 外 方 至 少 要 通 过 印 尼 支 付 方 向 ITO 出 示 居 籍 证 明 (CoD) 此 证 明 的 形 式 可 以 是 印 尼 DGT 规 定 的 形 式, 也 可 以 是 协 定 国 的 形 式 ( 某 些 情 况 下 适 用 ) 如 无 此 证 明, 国 外 方 无 权 享 受 税 率 优 惠 政 策 并 需 以 20% 的 税 率 代 扣 预 提 税 款 就 利 息 股 息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而 言, 通 常 只 有 受 益 人 被 认 定 为 税 收 协 定 优 惠 享 有 方 如 果 相 关 协 定 涉 及 受 益 所 有 权, 对 受 益 所 有 权 的 要 求 只 适 用 于 外 国 纳 税 人 的 收 入 要 成 为 受 益 所 有 人, 需 满 足 以 下 标 准 : a 个 人 不 是 作 为 代 理 人 或 提 名 人 收 取 收 入 ; b 税 收 协 定 中 明 确 指 定 的 机 构 或 被 印 尼 主 管 机 关 和 其 协 定 伙 伴 国 接 受 的 指 定 机 构 ;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31

国 际 税 收 协 议 c 非 代 理 人 或 提 名 人 的 离 岸 个 人, 通 过 保 管 人 方 式 在 印 尼 的 股 票 交 易 所 进 行 的 股 票 或 债 券 交 易 赚 取 收 入 ( 利 息 和 股 息 除 外 ); d 上 市 公 司 且 其 股 票 处 于 正 常 交 易 状 态 ; e 在 协 定 伙 伴 国 是 课 税 主 体 且 有 牌 照 的 退 休 基 金 ; f 银 行, 或 g 任 何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的 其 他 公 司 : 1 在 协 定 伙 伴 国 设 立 公 司 以 及 设 定 / 进 行 的 交 易 方 式 都 不 仅 是 为 了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的 好 处 ; 公 司 的 商 业 活 动 由 公 司 自 己 且 拥 有 足 够 权 利 进 行 交 易 的 管 理 层 管 理 ; 2 公 司 有 雇 员 ; 3 公 司 有 活 动 或 经 常 性 的 业 务 ; 4 来 自 印 尼 的 收 入 在 收 取 人 的 国 家 是 应 课 税 的 ; 5 公 司 没 有 将 超 过 50% 的 总 收 入 用 来 履 行 对 其 他 方 的 义 务, 如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或 其 他 付 款 32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国 际 税 收 协 定 税 收 协 定 下 的 预 提 税 税 率 总 结 如 下 : 注 释 股 息 投 资 组 大 量 持 有 合 的 股 份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分 支 机 构 利 润 税 1 阿 尔 及 利 亚 15% 15% 15/0% 15% 10% 2 澳 大 利 亚 15% 15% 10/0% 15/10% 15% 3 奥 地 利 15% 10% 10/0% 10% 12% 4 孟 加 拉 15% 10% 10/0% 10% 10% 5 比 利 时 15% 10% 10/0% 10% 10% 6 文 莱 15% 15% 15/0% 15% 10% 7 保 加 利 亚 15% 15% 10/0% 10% 15% 8 加 拿 大 15% 10% 10/0% 10% 15% 9 中 国 10% 10% 10/0% 10% 10% 10 克 罗 地 亚 10% 10% 10/0% 10% 10% 11 捷 克 共 和 国 15% 10% 12.5/0% 12.5% 12.5% 12 丹 麦 20% 10% 10/0% 15% 15% 13 埃 及 15% 15% 15/0% 15% 15% 14 芬 兰 15% 10% 10/0% 15/10% 15% 15 法 国 15% 10% 15/10/0% 10% 10% 16 德 国 1 15% 10% 10/0% 15/10% 10% 17 香 港 10% 5% 10/0% 5% 5% 18 匈 牙 利 3 15% 15% 15/0% 15% 20% 19 印 度 15% 10% 10/0% 15% 10% 20 伊 朗 7% 7% 10/0% 12% 7% 21 意 大 利 15% 10% 10/0% 15/10% 12% 22 日 本 15% 10% 10/0% 10% 10% 23 约 旦 3 10% 10% 10/0% 10% 20%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33

国 际 税 收 协 定 注 释 投 资 组 合 股 息 大 量 持 有 的 股 份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分 支 机 构 利 润 税 24 北 韩 10% 10% 10/0% 10% 10% 25 韩 国 2 15% 10% 10/0% 15% 10% 26 科 威 特 10% 10% 5/0% 20% 10/0% 27 卢 森 堡 1 15% 10% 10/0% 12.5% 10% 28 马 来 西 亚 4 10% 10% 10/0% 10% 12.5% 29 墨 西 哥 10% 10% 10/0% 10% 10% 30 蒙 古 10% 10% 10/0% 10% 10% 31 摩 洛 哥 10% 10% 10/0% 10% 10% 32 荷 兰 10% 10% 10/0% 10% 10% 33 新 西 兰 3 15% 15% 10/0% 15% 20% 34 挪 威 15% 15% 10/0% 15/10% 15% 35 巴 基 斯 坦 1 15% 10% 15/0% 15% 10% 36 巴 布 亚 新 几 内 亚 1 5 15% 15% 10/0% 10% 15% 37 菲 律 宾 20% 15% 15/10/0% 15% 20% 38 波 兰 15% 10% 10/0% 15% 10% 39 葡 萄 牙 10% 10% 10/0% 10% 10% 40 卡 塔 尔 10% 10% 10/0% 5% 10% 41 罗 马 尼 亚 15% 12.5% 12.5/0% 15/12.5% 12.5% 42 俄 罗 斯 15% 15% 15/0% 15% 12.5% 43 塞 舌 尔 3 10% 10% 10/0% 10% 20% 44 新 加 坡 15% 10% 10/0% 15% 15% 45 斯 洛 伐 克 10% 10% 10/0% 15/10% 10% 46 南 非 3 15% 10% 10/0% 10% 20% 34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国 际 税 收 协 定 注 释 投 资 组 合 股 息 大 量 持 有 的 股 份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分 支 机 构 利 润 税 47 西 班 牙 15% 10% 10/0% 10% 10% 48 斯 里 兰 卡 15% 15% 15/0% 15% 20% 49 苏 丹 10% 10% 15/0% 10% 10% 50 苏 里 南 15% 15% 15/0% 15% 15% 51 瑞 典 15% 10% 10/0% 15/10% 15% 52 瑞 士 1 15% 10% 10/0% 10% 10% 53 叙 利 亚 10% 10% 10/0% 20/15% 10% 55 泰 国 20% 15% 15/0% 15% 20% 56 突 尼 斯 12% 12% 12/0% 15% 12% 57 土 耳 其 15% 10% 10/0% 10% 10% 58 乌 克 兰 15% 10% 10/0% 10% 10% 59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国 10% 10% 5/0% 5% 5% 60 英 国 15% 10% 10/0% 15/10% 10% 61 美 国 15% 10% 10/0% 10% 10% 62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10% 10% 10/0% 10% 10% 63 委 内 瑞 拉 1 15% 10% 10/0% 20% 10% 64 越 南 15% 15% 15/0% 15% 10% 65 津 巴 布 韦 1 5 20% 10% 10/0% 15% 10% 注 释 : 1 以 下 国 家 在 印 尼 提 供 如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服 务 和 咨 询 服 务 的 服 务 费 分 别 按 以 下 税 率 计 算 预 提 税 : 瑞 士 5%, 德 国 7.5%, 卢 森 堡 巴 布 亚 新 几 内 亚 委 内 瑞 拉 津 巴 布 韦 10%, 巴 基 斯 坦 15% 2 在 国 际 航 线 上 驾 驶 轮 船 或 飞 机 而 获 取 收 入 的 VAT 是 互 相 免 除 的 3 协 定 对 关 于 分 支 机 构 利 润 税 的 税 率 未 作 说 明 ITO 将 此 理 解 为 : 印 尼 税 法 中 规 定 的 税 率 (20%) 在 此 适 用 4 ( 根 据 1990 年 生 效 的 纳 闽 岛 离 岸 商 业 活 动 税 收 法 案 ) 纳 闽 岛 离 岸 公 司 无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35

国 际 税 收 协 定 权 享 有 税 收 协 定 的 优 惠 5 经 过 批 核 但 还 未 生 效, 正 在 交 换 批 核 文 件, 预 期 生 效 日 为 2015 年 1 月 1 日 常 设 机 构 设 立 的 时 间 规 定 如 果 企 业 某 些 商 业 活 动 在 印 尼 进 行 了 一 段 时 间, 则 有 可 能 令 该 企 业 被 视 为 需 于 印 尼 设 立 常 设 机 构 上 述 商 业 活 动 经 营 时 间 根 据 税 收 协 定 国 规 定 如 下 : 建 筑 物 建 造 安 装 组 装 监 管 活 动 其 他 服 务 1 阿 尔 及 利 亚 3 个 月 3 个 月 3 个 月 3 个 月 3 个 月 2 澳 大 利 亚 120 天 120 天 120 天 120 天 120 天 3 奥 地 利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3 个 月 4 孟 加 拉 183 天 183 天 183 天 183 天 91 天 5 比 利 时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3 个 月 6 文 莱 183 天 3 个 月 3 个 月 183 天 3 个 月 7 保 加 利 亚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120 天 8 加 拿 大 120 天 120 天 120 天 120 天 120 天 9 中 国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10 克 罗 地 亚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3 个 月 11 捷 克 共 和 国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3 个 月 12 丹 麦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3 个 月 13 埃 及 6 个 月 4 个 月 4 个 月 6 个 月 3 个 月 14 芬 兰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3 个 月 15 法 国 6 个 月 --- 6 个 月 183 天 183 天 16 德 国 6 个 月 6 个 月 --- --- --- 17 香 港 183 天 183 天 183 天 183 天 183 天 36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国 际 税 收 协 定 建 筑 物 建 造 安 装 组 装 监 管 活 动 其 他 服 务 18 匈 牙 利 3 个 月 3 个 月 3 个 月 3 个 月 4 个 月 19 印 度 183 天 183 天 183 天 183 天 91 天 20 伊 朗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183 天 21 意 大 利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3 个 月 22 日 本 6 个 月 6 个 月 --- 6 个 月 --- 23 约 旦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1 个 月 24 北 韩 12 个 月 12 个 月 12 个 月 12 个 月 6 个 月 25 韩 国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3 个 月 26 科 威 特 3 个 月 3 个 月 3 个 月 3 个 月 3 个 月 27 卢 森 堡 5 个 月 5 个 月 5 个 月 5 个 月 --- 28 马 来 西 亚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3 个 月 29 墨 西 哥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91 天 30 蒙 古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3 个 月 31 摩 洛 哥 6 个 月 --- 6 个 月 6 个 月 60 天 32 荷 兰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3 个 月 33 新 西 兰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3 个 月 34 挪 威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3 个 月 35 巴 基 斯 坦 3 个 月 3 个 月 3 个 月 3 个 月 --- 36 巴 布 亚 新 几 120 天 120 天 120 天 120 天 120 天 内 亚 37 菲 律 宾 6 个 月 3 个 月 3 个 月 6 个 月 183 天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37

国 际 税 收 协 定 建 筑 物 建 造 安 装 组 装 监 管 活 动 其 他 服 务 38 波 兰 183 天 183 天 183 天 183 天 120 天 39 葡 萄 牙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183 天 40 卡 塔 尔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41 罗 马 尼 亚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4 个 月 42 俄 罗 斯 3 个 月 3 个 月 3 个 月 3 个 月 --- 43 塞 舌 尔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3 个 月 44 新 加 坡 183 天 183 天 183 天 6 个 月 90 天 45 斯 洛 伐 克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91 天 46 南 非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120 天 47 西 班 牙 183 天 183 天 183 天 183 天 3 个 月 48 斯 里 兰 卡 90 天 90 天 90 天 90 天 90 天 49 苏 丹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3 个 月 50 苏 里 南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91 天 51 瑞 典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3 个 月 52 瑞 士 183 天 183 天 183 天 183 天 --- 53 叙 利 亚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183 天 54 台 湾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120 天 55 泰 国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56 突 尼 斯 3 个 月 3 个 月 3 个 月 3 个 月 3 个 月 57 土 耳 其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183 天 38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国 际 税 收 协 定 建 筑 物 建 造 安 装 组 装 监 管 活 动 其 他 服 务 58 乌 克 兰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4 个 月 59 阿 拉 伯 联 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酋 长 国 60 英 国 183 天 183 天 183 天 183 天 91 天 6 美 国 120 天 120 天 120 天 120 天 120 天 62 乌 兹 别 克 斯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3 个 月 坦 63 委 内 瑞 拉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 64 越 南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3 个 月 65 津 巴 布 韦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6 个 月 183 天 税 务 信 息 交 换 协 议 税 务 信 息 交 换 协 议 (TIEAS) 是 国 家 同 意 相 互 交 换 税 务 信 息 来 进 行 合 作 的 双 边 协 定 协 议 令 各 国 政 府 能 够 通 过 向 其 他 国 家 索 取 税 务 资 料 来 执 行 其 国 内 税 法 协 议 参 考 了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OECD) 中 关 于 税 务 信 息 交 换 的 协 定 范 本 印 尼 已 经 和 根 西 岛 泽 西 岛 百 慕 达 马 恩 岛 及 圣 马 力 诺 签 署 了 TIEAS 所 有 的 TIEAS 都 处 在 批 复 过 程, 还 未 生 效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39

增 值 税 增 值 税 概 述 增 值 税 (VAT) 是 对 在 印 尼 关 税 地 区 转 让 应 课 税 货 物 或 提 供 应 课 税 服 务 而 征 收 的 税 项 应 课 税 项 目 包 括 : a 某 企 业 在 关 税 地 区 发 送 应 课 税 货 物 ; b 进 口 应 课 税 货 物 ; c 某 企 业 在 关 税 地 区 提 供 应 课 税 服 务 ; d 在 关 税 区 使 用 或 消 费 产 自 关 税 区 外 的 应 课 税 无 形 产 品 ; e 在 关 税 区 使 用 或 消 费 来 自 关 税 区 外 的 应 课 税 服 务 ; f 应 课 税 企 业 出 口 应 课 税 货 物 ( 无 形 或 有 形 ); h 应 课 税 企 业 出 口 应 课 税 服 务 当 上 述 发 送 的 产 品 或 提 供 的 服 务 价 值 每 年 超 过 48 亿 印 尼 盾 后, 便 需 征 缴 VAT 发 送 应 课 税 货 物 的 定 义 非 常 广 泛, 包 括 : a 根 据 协 议 发 送 应 课 税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 b 根 据 分 期 付 款 或 金 融 租 赁 协 议 转 让 应 课 税 货 物 ; c 向 中 间 贸 易 商 或 通 过 拍 卖 官 发 送 应 课 税 货 物 ; d 自 用 和 / 或 免 费 赠 送 应 课 税 货 物 ;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40

增 值 税 e 当 公 司 倒 闭 时 剩 余 本 来 不 是 用 作 销 售 用 途 的 存 货 和 / 或 资 产 ; f 在 公 司 内 部 发 送 的 应 课 税 货 物 ( 如 分 公 司 之 间, 或 在 总 公 司 与 分 公 司 之 间 ), 除 非 该 公 司 获 得 DGT 的 批 准 统 一 增 值 税 申 报 ; g 发 送 应 课 税 寄 售 商 品 ; 在 以 伊 斯 兰 教 教 法 为 基 础 的 融 资 框 架 内, 应 课 税 企 业 家 发 送 应 课 税 货 物, 该 发 送 被 认 为 直 接 发 生 在 应 课 税 企 业 家 和 需 要 应 课 税 货 物 的 一 方 之 间 税 率 和 计 税 基 础 VAT 标 准 税 率 为 10% 根 据 政 府 法 规, 该 税 率 可 以 上 调 到 15% 或 降 低 至 5% 然 而, 出 口 应 课 税 有 形 或 无 形 货 物 以 及 出 口 服 务 的 VAT 税 率 固 定 为 0% 出 口 服 务 的 零 税 率 需 要 满 足 一 定 的 条 件 VAT 是 以 税 率 与 计 税 基 础 来 计 算 的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计 税 基 础 是 相 关 方 达 成 的 交 易 价 某 些 项 目 或 情 况 下 必 须 用 其 他 标 准 作 为 计 税 基 础, 包 括 : a 计 税 基 础 为 市 场 价 值 - 包 括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交 易, 公 司 倒 闭 时 剩 余 的 应 课 税 产 品, 以 及 销 售 ( 非 库 存 ) 本 来 不 是 销 售 用 途 的 资 产 ; b 计 税 基 础 为 销 售 成 本 ( 售 价 减 去 毛 利 )-- 包 括 自 用 或 免 费 赠 品, 应 课 税 产 品 的 内 部 发 送 ( 如 分 公 司 之 间 或 总 公 司 与 分 公 司 之 间 ); c 计 税 基 础 为 拍 卖 价 格 -- 通 过 拍 卖 官 发 送 应 课 税 产 品 ; d 计 税 基 础 为 议 定 价 格 -- 通 过 中 间 交 易 商 交 付 应 课 税 产 品 ;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41

增 值 税 e 计 税 基 础 为 平 均 销 售 价 格 -- 录 像 和 录 音 产 品 ; f 计 税 基 础 为 电 影 平 均 票 房 -- 电 影 产 品 ; g 计 税 基 础 为 1200 万 印 尼 盾 / 部 -- 进 口 影 片 ; h 自 建 建 筑 物, 不 包 括 土 地 购 置 价 格, 以 总 成 本 的 20% 为 计 税 基 础 ; i 计 税 基 础 为 零 售 价 值 -- 包 括 发 送 或 进 口 烟 草 产 品 ; j 计 税 基 础 为 实 际 费 用 的 10%-- 包 括 包 裹 运 输 旅 行 团 和 旅 行 社 服 务 ; k 计 税 基 础 为 售 价 的 20%-- 发 送 黄 金 首 饰, 包 括 工 厂 提 供 与 黄 金 首 饰 有 关 的 服 务 ; l 计 税 基 础 为 实 际 费 用 的 10%-- 实 际 费 用 包 括 运 费 的 快 递 服 务 根 据 法 律, 所 有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除 非 另 作 说 明, 均 构 成 应 课 税 产 品 或 服 务 法 定 的 限 制 名 单 中 规 定 了 免 税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种 类, 包 括 : 免 税 产 品 a 从 资 源 中 直 接 提 取 的 矿 石 或 钻 井 产 品, 如 原 油 天 然 气 地 热 能 砂 砾 石 煤 ( 在 被 处 理 成 煤 砖 之 前 ) 铁 矿 硒 矿 铜 矿 金 矿 银 矿 和 铝 土 矿 ; b 基 本 商 品, 如 大 米 食 盐 玉 米 西 米 和 大 豆 ; c 酒 店 餐 馆 等 提 供 的 食 物 和 饮 料, 无 论 就 近 堂 食 还 是 打 包, 包 括 宴 会 提 供 的 食 物 和 饮 料 ; e 货 币 金 条 和 证 券 42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增 值 税 免 税 服 务 a 医 疗 服 务 ; b 社 会 服 务, 如 孤 儿 院 和 葬 礼 服 务 ; c 使 用 邮 票 的 邮 政 服 务 ; d 金 融 服 务 ; e 保 险 服 务 ; f 宗 教 服 务 ; g 教 育 服 务 ; h 艺 术 与 娱 乐 服 务 ; i 非 广 告 性 质 的 广 播 服 务 ; j 陆 路 或 水 上 公 共 交 通 以 及 作 为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不 可 或 缺 部 分 的 国 内 航 空 运 输 ; k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 l 酒 店 服 务 ; m 政 府 提 供 的 公 共 服 务 ; n 停 车 场 服 务 ; o 投 币 公 共 电 话 服 务 ; p 使 用 汇 票 的 汇 款 服 务 ; q 食 品 或 餐 饮 服 务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43

增 值 税 VAT 申 报 应 课 税 企 业 和 应 课 税 个 人 (Pengusaha Kena Pajak/PKP) 需 要 每 月 申 报 及 缴 纳 其 商 业 活 动 涉 及 到 的 VAT VAT 一 般 采 用 分 散 形 式 记 账 因 此, 一 间 公 司 如 通 过 几 个 业 务 单 位 ( 分 公 司 ) 开 展 商 务 活 动, 而 业 务 单 位 又 隶 属 不 同 地 区 的 税 务 服 务 局 (Kantor Pelayanan Pajak/KPP) 管 辖 的, 须 在 相 应 的 KPP 各 自 注 册 因 此, 应 课 税 产 品 在 公 司 内 部 的 转 让 需 要 缴 纳 VAT 然 而, 企 业 可 以 向 DGT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统 一 申 报 缴 纳 VAT 并 将 内 部 转 让 应 课 税 产 品 列 在 VAT 的 范 围 以 外 在 下 列 KPP 注 册 的 企 业 需 要 统 一 申 报 缴 纳 其 VAT: a 纳 税 大 户 KPP/LTO; b 外 商 投 资 公 司 (Penanaman Modal Asing/PMA)KPP; c 部 分 外 国 公 司 和 外 国 人 (Badan dan Orang asing/badora)kpp; d 上 市 公 司 (Perusahaan Masuk Bursa/PMB)KPP; 和 e 中 型 纳 税 人 KPP/MTO. 进 项 销 项 机 制 VAT 税 负 一 般 以 进 项 - 销 项 机 制 支 付 应 课 税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提 供 商 须 向 买 方 征 收 VAT 从 供 应 商 的 角 度 这 是 销 项 VAT 买 方 必 须 向 供 应 商 支 付 VAT 从 买 方 的 角 度 这 是 进 项 VAT 如 若 该 产 品 或 服 务 对 于 买 方 44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增 值 税 的 商 业 活 动 是 必 需 时, 该 进 项 税 额 将 可 抵 扣 其 销 项 税 额 如 果 累 积 销 项 税 额 在 某 一 月 份 高 于 同 期 的 累 积 进 项 税 额, 该 纳 税 人 必 须 在 下 个 月 月 底 及 VAT 申 报 缴 纳 截 止 日 期 前 补 交 差 额 然 而, 如 果 累 积 进 项 税 额 在 某 一 月 份 高 于 同 期 的 累 积 销 项 税 额, 纳 税 人 可 以 选 择 将 多 付 的 税 额 顺 延 到 以 后 的 月 份 或 在 财 政 年 度 末 申 请 退 税 进 口 和 自 我 评 估 VAT 纳 税 人 应 以 标 准 进 项 - 销 项 机 制 去 理 解 进 口 商 品 的 VAT 以 及 消 费 或 使 用 国 外 应 课 税 服 务 或 无 形 产 品 的 自 我 评 估 VAT( 通 常 被 称 为 受 方 付 费 ) 因 为 非 居 民 供 应 商 或 服 务 提 供 者 不 能 向 印 尼 买 方 / 进 口 商 收 取 VAT( 换 句 话 说, 无 法 开 具 税 务 发 票 ), 印 尼 买 方 / 进 口 商 必 须 以 非 居 民 供 应 商 或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名 义 代 其 缴 纳 VAT VAT 收 集 者 在 向 VAT 收 集 者 提 供 应 课 税 产 品 和 服 务 时,VAT 的 标 准 机 制 会 有 所 差 异 目 前,VAT 收 集 者 是 国 库 国 企 (Badan UsahaMilikNegara/BUMN) 和 分 成 合 同 (PSC) 公 司 顾 名 思 义,VAT 收 集 者 是 从 应 课 税 企 业 ( 供 货 商 ) 于 发 送 应 课 税 产 品 或 服 务 时 征 收 VAT, 并 直 接 缴 纳 给 政 府, 而 不 是 缴 纳 给 供 货 商 或 服 务 供 应 商 一 家 主 要 向 VAT 收 集 者 发 送 应 课 税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企 业 往 往 会 出 现 多 缴 VAT 的 情 况 ( 请 参 考 第 47-48 页 关 于 VAT 退 税 )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45

增 值 税 进 项 VAT 抵 扣 VAT 需 要 每 月 向 DGT 申 报 一 个 税 收 时 期 ( 月 ) 的 进 项 税, 原 则 上 必 须 与 同 期 的 销 项 税 额 抵 扣 然 而, 如 果 进 项 税 还 未 作 费 用 处 理 或 税 务 审 计 还 未 开 始, 该 税 务 时 期 后 的 三 个 月 内 进 项 税 依 然 可 以 留 存 抵 扣 销 项 税 税 务 发 票 的 有 效 性 是 成 功 申 报 进 项 税 抵 扣 的 关 键 一 张 税 务 发 票 至 少 要 包 含 下 列 资 料 : a 提 供 应 课 税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纳 税 人 的 姓 名 地 址 和 纳 税 注 册 登 记 号 ; b 承 购 人 的 姓 名 地 址 和 纳 税 注 册 登 记 号 ; c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类 型 数 量 售 价 或 补 贴 和 任 何 折 扣 ; d 已 征 收 的 VAT; e 从 奢 侈 品 征 收 的 奢 侈 品 消 售 税 (LST)( 如 果 有 的 话 ); f 发 票 的 编 码 系 列 号 和 签 发 日 期 ; 和 g 发 票 授 权 签 署 人 的 名 字 及 其 签 名 如 果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最 低 资 料 的 要 求, 进 项 税 将 无 法 用 于 税 收 抵 扣 特 定 PKP 需 要 准 备 电 子 格 式 的 税 务 发 票 税 务 发 票 必 须 于 以 下 时 间 出 具 : 1 发 送 应 课 税 产 品 或 服 务 时 ; 2 付 款 收 悉 时 间 -- 如 果 付 款 在 发 送 应 课 税 产 品 或 服 务 之 前 收 到 ; 46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增 值 税 3 阶 段 性 工 作 交 付 后 收 到 期 款 时 ; 4 MoF 条 例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时 间 VAT 退 税 退 税 申 请 可 在 财 政 年 度 末 提 交 DGT 需 要 根 据 VAT 税 务 审 计 结 果 于 收 到 申 请 后 的 12 个 月 内 对 VAT 的 退 税 申 请 做 出 决 定 如 果 12 个 月 内 未 有 决 定, 则 退 税 申 请 视 为 审 批 成 功 VAT 退 税 相 关 的 证 明 资 料 必 须 在 提 交 申 请 日 期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交 至 DGT 过 期 提 交 的 资 料 可 能 会 于 DGT 退 税 评 估 计 算 过 程 中 被 忽 略 被 评 为 黄 金 纳 税 人 的 纳 税 人 可 以 优 先 ( 审 计 前 ) 获 取 VAT 退 税 黄 金 纳 税 人 评 定 为 DGT 对 满 足 要 求 的 纳 税 人 授 予 的 一 种 信 誉 称 号, 这 些 要 求 包 括 如 按 时 报 税 无 欠 税 和 无 任 何 犯 罪 的 不 良 记 录 DGT 每 年 会 按 标 准 向 一 些 纳 税 人 授 予 黄 金 纳 税 人 的 称 号 当 纳 税 人 被 选 评 为 黄 金 纳 税 人 时, 则 该 公 司 有 资 格 申 请 VAT 提 前 退 税 如 果 不 想 使 用 这 种 特 权, 该 公 司 需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DGT 审 计 前 退 税 只 能 够 依 据 DGT 对 VAT 申 报 的 检 定, 且 DGT 必 须 在 收 到 已 完 成 增 值 税 退 税 申 请 后 一 个 月 内 给 予 批 准 DGT 可 能 会 于 批 准 VAT 提 前 退 税 后 执 行 税 务 审 计 如 果 税 务 审 计 结 果 表 明 纳 税 人 此 次 收 到 的 退 税 额 高 于 实 际 应 退 税 额, 则 超 额 部 分 将 受 到 100% 的 行 政 处 罚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47

增 值 税 某 些 纳 税 人 可 申 请 每 月 退 税 ( 货 物 或 服 务 出 口 商 VAT 收 集 者 供 应 商 处 于 生 产 前 阶 段 的 企 业 和 未 缴 纳 VAT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供 应 商, 上 述 纳 税 人 需 满 足 一 定 标 准 ) VAT 免 税 战 略 性 商 品 发 送 和 / 或 进 口 被 归 类 为 战 略 性 商 品 的 应 课 税 商 品 可 免 VAT 战 略 性 商 品 称 号 需 根 据 政 府 法 令 授 予 目 前, 下 列 商 品 已 包 括 在 战 略 性 商 品 类 别 : 1 生 产 应 课 税 商 品 所 需 的 以 机 械 工 厂 和 设 备 形 式 存 在 的 资 本 货 物 ( 相 关 税 务 优 惠 条 款 请 参 考 第 64 页 ); 2 农 业 种 植 及 林 业 产 品 畜 牧 业 产 品 ( 包 括 捕 猎 和 捕 获 产 品 ) 以 及 渔 业 产 品 ( 包 括 鱼 的 打 捞 和 养 殖 ); 3 电 力 产 品, 超 过 6,600W 的 家 庭 用 电 除 外 ; 4 由 自 来 水 公 司 通 过 管 道 分 配 的 饮 用 水 ; 5 牛 家 禽 和 鱼 的 饲 料 以 及 生 产 这 类 产 品 所 需 的 原 材 料 ; 6 用 于 农 业 种 植 林 业 农 场 以 及 畜 牧 业 的 种 子 和 幼 苗 其 他 VAT 免 税 计 划 为 支 持 实 现 国 家 的 某 些 目 标, 以 下 应 课 税 产 品 或 服 务 在 进 口 / 发 送 时 可 免 VAT, 包 括 : 48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增 值 税 1 武 器 弹 药 运 输 车 辆 和 其 他 各 种 武 装 部 队 和 国 家 警 局 所 使 用 的 工 具 ; 2 国 家 免 疫 计 划 所 用 的 小 儿 麻 痹 症 疫 苗 ; 3 普 通 教 育 和 宗 教 书 本 ; 4 国 家 商 业 船 运 公 司 或 国 家 渔 业 公 司 所 使 用 的 船 舶 及 零 件 ; 5 国 家 商 业 航 空 公 司 所 使 用 的 飞 机 及 零 件 ; 6 印 尼 铁 路 公 司 (PT Kereta Api Indonesia) 所 使 用 的 火 车 及 零 件 ; 7 低 价 住 房 基 本 单 位 和 学 生 宿 舍 ; 8 印 尼 铁 路 公 司 所 需 要 的 火 车 保 养 和 维 修 服 务 ; 9 国 家 商 业 船 运 公 司 或 国 家 渔 业 公 司 所 需 要 的 服 务, 包 括 船 舶 租 赁 港 口 服 务 船 舶 维 修 以 及 码 头 服 务 ; 10 国 家 商 业 航 空 公 司 所 需 要 的 服 务, 包 括 飞 机 租 赁 和 保 养 服 务 ; 11 建 造 低 价 住 房 基 本 单 位 和 宗 教 礼 拜 场 所 所 需 要 的 服 务 ; 12 低 价 住 房 租 赁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49

奢 侈 品 销 售 税 奢 侈 品 销 售 税 除 增 值 税 外, 个 别 应 课 税 工 业 品 的 交 付 或 进 口 需 要 缴 纳 奢 侈 品 销 售 税 (LST) 一 种 商 品 只 需 缴 纳 一 次 LST, 即 LST 仅 在 商 品 进 口 或 生 产 商 ( 居 民 ) 交 付 至 其 他 方 时 征 收 一 次 LST 必 须 与 VAT 一 同 每 月 申 报 商 品 的 进 口 商 或 生 产 商 需 负 责 LST LST 税 率 节 录 如 下 应 当 留 意 节 录 中 所 包 含 的 特 定 商 品 并 不 一 定 需 征 LST 特 定 商 品 是 否 应 课 LST 取 决 于 其 他 因 素, 包 括 容 量 尺 寸 或 价 格 为 确 认 特 定 商 品 是 否 应 课 LST 及 LST 税 率, 需 参 考 海 关 指 导 手 册 中 海 关 商 品 编 码 (HS) 根 据 增 值 税 和 LST 法 律,LST 税 率 有 可 能 增 加 至 200%, 但 目 前 LST 税 率 维 持 在 10% 到 75% 之 间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50

奢 侈 品 销 售 税 除 车 辆 以 外 的 应 课 税 商 品 : 组 别 LST 税 率 10 20 30 40 50 75 家 用 电 器 冷 却 器 取 暖 器 电 视 广 播 接 收 器 天 线 和 天 线 反 射 器 运 动 器 材 用 品 及 配 件 空 调 洗 碗 机 干 燥 器 电 磁 设 备 视 频 录 制 或 复 制 设 备 摄 影 电 影 器 材 以 及 相 关 配 件 豪 华 住 宅, 例 如 豪 华 房 屋 公 寓 套 间 公 寓 连 栋 房 屋 以 及 诸 如 此 类 香 水 除 国 家 或 公 共 交 通 需 求 外 的 船 舶 或 其 他 水 运 交 通 工 具 划 艇 和 独 木 舟 音 乐 器 材 皮 革 或 人 造 皮 革 制 品 丝 制 或 羊 毛 地 毯 用 于 桌 子 厨 房 化 妆 品 办 公 室, 或 室 内 装 修 等 用 途 的 铅 晶 质 玻 璃 器 皿 部 分 或 全 贵 金 属 或 贵 金 属 镀 制, 或 含 贵 金 属 成 分 和 / 或 珍 珠 或 含 珍 珠 成 分 的 商 品 热 气 球 飞 船 和 其 他 非 动 力 飞 行 器 除 国 家 使 用 外 的 散 弹 枪 和 其 他 武 装 枪 弹 枪 支 及 其 他 武 器 鞋 类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51

奢 侈 品 销 售 税 组 别 家 庭 和 办 公 室 家 具 和 固 定 装 修 物 瓷 器 陶 土 或 陶 瓷 制 品 LST 税 率 10 20 30 40 50 75 ( 除 路 缘 石 外 的 ) 部 分 或 全 石 制 商 品 优 质 动 物 毛 制 地 毯 除 国 家 或 商 业 航 空 交 通 用 途 外 的 飞 机 除 国 家 或 公 共 交 通 用 途 外 的 豪 华 游 艇 车 辆 车 辆 类 型 车 轮 驱 动 系 统 发 电 机 系 统 引 擎 汽 缸 容 量 (CC) LST 税 率 客 运 车 辆 (10 人 以 内 容 量 ) 轿 车 / 旅 行 车 所 有 车 型 火 花 点 火 1500 >1500 至 3000 >3000 30% 40% 75% 压 缩 点 火 ( 柴 油 / 半 柴 油 ) 1500 >1500 至 2500 >2500 30% 40% 75% 52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奢 侈 品 销 售 税 车 辆 类 型 车 轮 驱 动 系 统 发 电 机 系 统 引 擎 汽 缸 容 量 (CC) LST 税 率 除 轿 车 / 旅 行 车 之 外 4X2 火 花 点 火 1500 >1500 至 2500 >2500 至 3000 >3000 10% 20% 40% 75% 压 缩 点 火 ( 柴 油 / 半 柴 油 ) 1500 >1500 至 2500 >2500 10% 20% 75% 4X4 火 花 点 火 1500 >1500 至 3000 >3000 30% 40% 75% 压 缩 点 火 ( 柴 1500 30% 油 / 半 柴 油 ) >1500 至 2500 40% >2500 75% 客 运 车 辆 (10 到 15 人 以 内 容 量 ) 所 有 车 型 所 有 车 型 所 有 车 型 10% 双 舱 车 辆 所 有 车 型 所 有 车 型 所 有 车 型 20% 特 殊 用 途 车 辆 适 用 于 高 尔 夫 球 场 的 所 有 类 型 车 辆 雪 地 沙 滩 和 山 脉 专 用 车 适 用 于 住 宅 和 露 营 的 旅 行 拖 车 和 半 拖 车 双 轮 车 辆 >250 至 500 >500 50% 60% 75% 60% 75%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53

关 税 与 消 费 税 关 税 与 消 费 税 进 口 关 税 进 口 关 税 以 进 口 商 品 的 海 关 完 税 价 格 为 基 础, 按 照 0% 到 150% 的 税 率 进 行 征 缴, 目 前 进 口 关 税 的 最 高 税 率 为 40% 海 关 完 税 价 格 按 照 到 岸 价 格 (CIF) 计 算 组 别 货 物 税 率 (%) 汽 车 客 车 & 商 务 用 车 5-40 汽 车 零 部 件 0-10 船 舶 轮 船 船 艇 浮 式 结 构 0-5 电 子 产 品 0-12.5 鞋 类 5-25 饮 品 酒 精 及 酒 精 饮 料 酒 精 啤 酒 葡 萄 酒 酒 烈 酒 和 其 他 酒 水 5-30 每 公 升 14,000 印 尼 盾 - 12,5000 印 尼 盾 精 油 及 树 脂 型 物 芳 香 物 质 5-150 农 产 品 动 物 及 蔬 菜 产 品 0-25 织 物 纺 织 品 及 配 饰 其 他 包 挽 具 服 饰 和 服 装 配 饰 等 化 学 制 品 制 药 产 品 塑 胶 制 品 橡 胶 制 品 等 5-15 0-25 作 为 对 贸 易 自 由 化 的 承 诺, 印 尼 政 府 逐 步 降 低 对 大 部 分 产 品 的 进 口 关 税 税 率 为 保 护 个 别 对 国 家 安 全 或 社 会 文 化 原 因 较 敏 感 的 行 业 和 商 品, 较 高 的 税 率 仍 然 会 被 保 留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54

关 税 与 消 费 税 东 盟 (ASEAN) 关 税 税 率 印 尼 政 府 对 至 少 含 有 40% 的 东 盟 成 分 且 在 东 盟 成 员 国 之 间 直 接 运 输 的 进 口 商 品 施 行 有 限 度 的 宽 免 印 尼 政 府 从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开 始 执 行 东 盟 货 物 贸 易 协 定 (ATIGA) 这 项 计 划 旨 在 通 过 降 低 大 部 分 商 品 进 口 税 率 至 零 来 加 强 东 盟 成 员 国 之 间 的 贸 易 自 由 贸 易 区 (FTA) 协 议 关 税 税 率 印 尼 与 其 他 国 家 也 达 成 以 下 自 由 贸 易 区 协 定 关 税 税 率 : 1 东 盟 (ASEAN)-- 中 国 自 由 贸 易 区 (ACFTA); 2 东 盟 (ASEAN)-- 韩 国 自 由 贸 易 区 (AKFTA); 3 东 盟 (ASEAN)-- 印 度 自 由 贸 易 区 (AIFTA); 4 东 盟 (ASEAN)-- 澳 大 利 亚 新 西 兰 自 由 贸 易 区 (AANAFTA); 5 印 尼 日 本 经 济 伙 伴 协 议 (IJEPA) 关 税 宽 免 / 免 缴 / 延 迟 支 付 印 尼 政 府 对 国 内 外 投 资 者 提 供 关 税 宽 免 免 缴 和 延 迟 支 付 等 优 惠 政 策 以 促 进 本 地 和 出 口 产 业 的 发 展 此 项 优 惠 通 常 与 其 他 税 务 优 惠 ( 如 VAT 和 所 得 税 减 免 ) 相 结 合 ( 请 参 考 第 61-65 页 相 关 税 务 优 惠 )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55

关 税 与 消 费 税 出 口 税 出 口 关 税 可 根 据 海 关 完 税 价 格 (ad valorem) 的 一 定 比 例, 或 具 体 依 照 某 一 货 币 下 的 关 税 税 率 / 关 税 数 量 计 算 海 关 完 税 价 格 由 海 关 总 署 根 据 价 格 基 准 决 定 组 别 货 物 税 率 (%) 皮 革 和 木 材 由 动 物 绒 毛 制 作 的 皮 革 薄 木 2-25 木 片 已 加 工 木 材 可 可 豆 0-15 棕 榈 果 粗 制 棕 榈 油 (CPO) 及 其 衍 生 品 新 鲜 棕 榈 果 粗 制 棕 榈 油 粗 制 棕 榈 仁 油 (CPKO) 氢 化 棕 榈 毛 油 / 棕 榈 仁 油 棕 榈 脂 肪 酸 蒸 馏 液 (PFAD) 生 物 柴 油 0-40 精 矿 金 属 和 非 金 属 矿 石 20-25 消 费 税 消 费 税 是 针 对 个 别 因 其 批 发 和 消 费 可 能 会 对 社 会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的 货 物 而 征 收 的 目 前, 缴 纳 消 费 税 的 产 品 包 括 酒 精 酒 精 类 饮 料 和 烟 草 制 品 消 费 税 税 率 根 据 酒 精 和 酒 精 类 饮 料 的 原 产 地 ( 从 每 公 升 13,000 印 尼 盾 到 13,9000 印 尼 盾 ) 以 及 烟 草 生 产 商 的 烟 草 制 品 分 类 ( 每 克 5 印 尼 盾 到 100,000 印 尼 盾 ) 而 变 化 特 别 针 对 烟 草 制 品, 相 关 生 产 商 群 组 所 适 用 的 消 费 税 税 率 将 根 据 生 产 商 的 产 品 总 产 量 进 行 计 算 相 关 生 产 商 的 定 义 与 一 般 关 联 方 定 义 不 同 ( 请 参 考 12 页 内 容 ), 其 定 义 在 MoF 的 法 令 中 有 详 细 说 明 56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税 务 优 惠 税 务 优 惠 所 得 税 优 惠 免 税 期 印 尼 政 府 给 予 免 除 企 业 商 业 营 运 后 5 到 10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优 惠 政 策 在 免 税 期 结 束 之 后, 企 业 可 以 继 续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半 的 两 年 期 税 务 优 惠 上 述 优 惠 政 策 给 予 具 有 广 泛 的 产 业 联 结 提 供 高 附 加 值 和 高 度 的 外 部 影 响 力 引 入 新 技 术 及 对 国 民 经 济 具 有 战 略 价 值 的 先 驱 行 业 企 业 目 前 五 个 行 业 可 享 受 税 务 免 税 期 : 基 本 金 属 炼 油 厂 和 / 或 从 油 气 中 提 取 的 基 础 有 机 化 学 物 可 再 生 能 源 机 械 设 备 和 通 讯 行 业 为 获 取 上 述 免 税 优 惠, 纳 税 企 业 应 不 早 于 2010 年 8 月 14 日 在 印 尼 注 册, 拥 有 不 少 于 1 万 亿 印 尼 盾 ( 大 约 1.02 亿 美 元 ) 的 合 法 化 资 本 投 资 计 划, 于 印 尼 银 行 存 有 最 低 为 计 划 投 资 值 的 10% 的 款 项 并 且 在 投 资 计 划 实 现 之 前 不 可 提 取 该 存 款 免 税 期 申 请 应 提 交 至 工 业 部 部 长 (MoI) 或 BKPM 主 席 在 对 申 请 计 划 进 行 研 究 后,MoI 或 BKPM 主 席 将 会 出 具 一 份 建 议 书 以 获 取 MoF 的 准 许 免 税 期 申 请 建 议 书 必 须 在 2014 年 8 月 15 日 之 前 提 交 至 MoF 如 果 获 得 免 税 期 优 惠, 纳 税 企 业 需 定 期 上 交 有 关 投 资 计 划 实 施 以 及 印 尼 银 行 存 款 资 金 使 用 的 报 告 如 纳 税 企 业 未 能 实 现 承 诺 的 投 资 计 划 和 定 期 提 交 上 述 报 告, 税 务 免 税 期 将 会 终 止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57

税 务 优 惠 入 境 投 资 激 励 政 策 根 据 MoF 的 许 可 及 BKPM 主 席 的 推 荐,DGT 可 对 PT 公 司 在 指 定 行 业 或 指 定 区 域 的 投 资 情 况 提 供 下 述 税 务 优 惠 政 策 : 如 果 投 资 资 产 未 在 6 年 内 转 出, 可 减 少 占 投 资 金 额 最 多 30% 的 净 收 益, 以 商 业 生 产 后 每 年 5% 分 6 年 进 行 分 配 ; 加 速 折 旧 扣 除 ; 税 损 结 转 年 限 延 期 至 10 年 ; 支 付 非 纳 税 居 民 股 息 的 预 提 税 率 减 至 10%( 如 有 适 用 的 税 务 协 定, 可 享 受 低 于 10% 的 税 率 ) 税 务 优 惠 政 策 只 有 在 纳 税 企 业 实 施 投 资 计 划 总 额 的 80% 时 才 能 适 用 纳 税 企 业 首 先 应 获 得 BKPM 主 席 的 推 荐 函 并 一 同 将 投 资 许 可 申 请 书 提 交 至 MoF, 以 获 取 其 对 税 务 优 惠 的 批 准 分 支 机 构 利 润 再 投 资 如 果 常 设 机 构 于 当 年 或 下 一 年 在 印 尼 对 税 后 利 润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该 利 润 部 分 可 享 受 分 支 机 构 利 润 税 的 扣 免 再 投 资 应 为 以 下 其 中 一 种 形 式 : 以 资 本 参 与 形 式 作 为 新 成 立 的 印 尼 公 司 的 创 办 人 或 创 办 参 与 者 ; 以 资 本 参 与 形 式 作 为 已 成 立 的 印 尼 公 司 的 股 东 ; 58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税 务 优 惠 常 设 机 构 购 置 固 定 资 产 并 用 于 其 印 尼 业 务 或 活 动 ; 常 设 机 构 投 资 无 形 资 产 并 用 于 其 印 尼 业 务 或 活 动 在 新 成 立 公 司 开 始 商 业 运 营 至 少 两 年 内, 其 持 有 新 公 司 的 股 份 不 得 转 让 对 已 成 立 的 印 尼 公 司 的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或 无 形 资 产 投 资 的, 在 落 实 投 资 至 少 三 年 内, 其 投 资 不 得 转 让 上 市 公 司 的 减 税 优 惠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上 市 公 司 可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5%: 至 少 40% 的 实 收 股 本 在 IDX 交 易, 并 由 托 管 及 结 算 机 构 进 行 集 体 保 管 上 市 公 司 的 公 众 股 东 应 包 括 至 少 300 个 独 立 个 体, 每 个 个 体 所 持 有 的 实 收 股 本 不 超 过 5% 上 述 两 个 条 件 必 须 在 一 个 税 务 年 度 维 持 至 少 183 天 如 果 在 某 一 年, 上 市 公 司 未 能 满 足 其 一 或 所 有 条 件, 则 不 可 在 当 年 享 受 该 税 务 优 惠 税 收 中 性 兼 并 一 般 情 况 下, 企 业 兼 并 合 并 或 分 拆 时 的 资 产 转 让 必 须 按 照 市 价 计 算 从 上 述 重 组 中 获 得 的 收 益 需 被 课 税, 而 亏 损 一 般 可 申 请 从 所 得 中 抵 扣 但 是, 如 果 进 行 税 收 中 性 兼 并 或 合 并 时, 按 照 账 面 价 值 转 移 资 产 则 需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59

税 务 优 惠 获 取 DGT 的 批 准 才 能 进 行 为 了 获 得 DGT 的 批 准, 该 兼 并 或 合 并 计 划 必 须 通 过 商 业 意 图 测 试 任 何 税 务 利 益 驱 动 下 的 重 组 行 为 都 会 被 禁 止, 且 由 企 业 兼 并 所 导 致 的 税 务 亏 损 可 能 不 会 结 转 至 重 组 后 的 公 司 因 企 业 上 市 而 需 要 进 行 的 业 务 分 拆, 如 果 能 够 获 取 DGT 类 似 的 准 许, 同 样 能 够 享 受 税 务 优 惠 这 种 情 况 下, 相 关 企 业 在 DGT 批 复 的 一 年 内 必 须 就 向 OJK 注 册 上 市 (IPO) 事 宜 发 布 有 效 的 声 明 如 果 上 市 过 程 出 现 额 外 的 问 题, 则 DGT 可 允 许 此 一 年 的 期 限 延 长 至 最 多 4 年 LST 优 惠 车 辆 的 LST 激 励 政 策 绿 色 车 辆 可 享 受 LST 激 励 政 策, 其 LST 税 率 分 别 为 10% 20% 30% 40% 和 75% 当 LST 税 率 保 持 不 变 时, 其 计 税 基 数 会 通 过 降 低 个 别 车 辆 的 销 售 价 格 而 减 少 甚 至 相 等 于 免 除 其 LST LST 计 税 基 数 激 励 政 策 75% 车 辆 包 括 : 使 用 先 进 柴 油 / 汽 油 引 擎 技 术 双 重 油 气 引 擎 (CNG/LGV 转 化 器 套 件 ) 生 物 燃 料 引 擎 混 合 动 力 引 擎 CNG/LGV 专 有 引 擎 且 耗 油 量 ( 或 其 他 类 似 燃 料 ) 为 每 公 升 20-28 公 里 50% 车 辆 包 括 : 使 用 先 进 柴 油 / 汽 油 引 擎 技 术 生 物 燃 料 引 擎 混 合 动 力 的 引 擎 CNG/LGV 专 有 引 擎 且 耗 油 量 ( 或 其 他 类 似 燃 料 ) 每 公 升 为 28 公 里 60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税 务 优 惠 LST 计 税 基 数 激 励 政 策 0% 为 低 成 本 绿 色 环 保 车 和 低 碳 排 计 划 中 的 车 辆, 除 轿 车 或 旅 行 车 外, 并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1. 火 花 点 火 最 高 1200CC; 或 2. 压 缩 点 火 ( 柴 油 / 半 柴 油 ) 最 高 1500CC, 耗 油 量 ( 或 其 他 相 似 燃 料 ) 至 少 每 公 升 20 公 里 特 殊 项 目 和 特 定 区 域 的 优 惠 政 策 国 外 贷 款 和 拨 款 资 助 的 政 府 项 目 由 国 外 贷 款 或 国 外 拨 款 的 政 府 项 目, 其 贷 款 或 拨 款 产 生 的 收 入 可 以 享 受 特 殊 的 税 务 优 惠 具 有 上 述 资 格 的 政 府 项 目 在 国 家 项 目 内 容 列 表 (Daftar Isian Proyek/DIP) 或 其 他 类 似 文 件 中 有 明 确 规 定 国 外 贷 款 或 拨 款 资 助 的 政 府 项 目 的 总 承 包 商 咨 询 公 司 和 供 应 商 可 由 政 府 承 担 其 所 得 税 税 负 该 税 务 优 惠 不 针 对 二 级 承 包 商 咨 询 公 司 和 供 应 商 除 上 述 税 务 优 惠 外, 国 外 贷 款 或 拨 款 资 助 的 政 府 项 目 的 总 承 包 商 咨 询 公 司 和 供 应 商 就 该 项 目 进 口 商 品 和 使 用 国 外 应 课 税 服 务 和 / 或 国 外 无 形 商 品 时, 同 样 也 可 享 受 以 下 税 务 优 惠 : 免 征 进 口 关 税 ; 免 征 VAT 和 LST; 免 征 进 口 所 得 税 ( 第 22 条 )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61

税 务 优 惠 当 符 合 条 件 的 政 府 项 目 为 应 课 VAT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时, 总 承 包 商 咨 询 公 司 和 供 应 商 虽 无 需 缴 纳 VAT, 但 仍 需 要 开 具 适 当 的 税 务 发 票 如 果 符 合 条 件 的 政 府 项 目 只 有 部 分 资 金 是 国 外 贷 款 或 拨 款 资 助, 则 按 照 国 外 贷 款 或 拨 款 金 额 比 例 来 决 定 税 务 优 惠 综 合 经 济 开 发 区 在 综 合 经 济 开 发 区 (Kawasan PengembanganEkonomi Terpadu/ KAPET) 从 事 商 业 活 动 的 企 业 可 享 受 税 务 优 惠 政 策 相 关 总 统 令 中 明 确 规 定 了 综 合 经 济 开 发 区 的 指 定 区 域 目 前, 印 尼 共 有 13 块 区 域 指 定 为 综 合 经 济 开 发 区 综 合 经 济 开 发 区 税 务 优 惠 政 策 如 下 : 免 收 个 别 奢 侈 品 交 易 的 VAT 和 LST; 免 征 进 口 与 生 产 活 动 直 接 相 关 的 资 本 货 物 和 其 他 设 备 预 缴 的 所 得 税 ( 第 22 条 所 得 税 ); 延 期 缴 纳 资 本 货 物 和 设 备 及 加 工 货 物 和 原 料 的 进 口 关 税 ; 免 征 机 械 和 个 别 零 部 件 的 4 年 进 口 关 税 保 税 区 保 税 区 (Kawasan Berikat/KB) 税 务 优 惠 政 策 适 用 于 生 产 主 要 用 作 出 口 制 成 品 的 企 业, 且 其 国 内 消 售 额 为 前 一 年 出 口 实 现 值 和 / 或 向 其 他 62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税 务 优 惠 保 税 区 消 售 额 的 50% 税 务 优 惠 主 要 为 免 征 进 口 资 本 设 备 和 原 材 料 的 关 税 及 其 他 进 口 税 ( 如 VAT LST 及 第 22 条 所 得 税 ) 该 优 惠 政 策 主 要 涉 及 : 进 口 或 国 内 购 买 用 于 进 一 步 加 工 的 商 品 ; 进 口 仅 用 于 保 税 区 内 企 业 的 办 公 设 备 ; 进 口 直 接 用 于 保 税 区 内 制 造 活 动 的 厂 房 设 备 和 机 械 或 相 关 企 业 保 税 区 企 业 之 间 以 及 保 税 区 企 业 和 承 包 商 之 间 的 货 物 运 输 同 样 可 享 受 税 务 优 惠 因 此, 下 述 货 物 运 输 免 课 VAT 和 LST: 在 保 税 区 企 业 之 间 运 送 需 进 一 步 加 工 的 产 品 ; 货 物 和 / 或 原 料 从 保 税 区 企 业 通 过 分 包 合 同 运 送 至 同 一 个 海 关 区 域 的 非 保 税 区 企 业, 以 及 非 保 税 区 企 业 加 工 的 货 物 重 新 运 送 至 保 税 区 企 业 ; 保 税 区 企 业 向 同 一 个 海 关 区 域 的 其 他 保 税 区 企 业 或 非 保 税 区 企 业 出 借 厂 房 机 械 和 设 备, 以 及 相 同 机 械 或 设 备 通 过 分 包 合 同 重 新 运 送 至 保 税 区 企 业 保 税 仓 库 保 税 仓 库 税 务 优 惠 适 用 于 制 造 业 所 需 商 品 该 税 务 优 惠 允 许 进 口 关 税 和 其 他 进 口 税 ( 如 VAT LST 和 第 22 条 所 得 税 ) 延 期 缴 纳 直 至 货 物 交 付 至 国 内 市 场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63

税 务 优 惠 巴 淡 岛 (Batam) 民 丹 岛 (Bintan) 和 卡 里 汶 岛 (Karimun) 自 由 贸 易 区 (FTZ) 进 入 FTZ((Kawasan Perdagangan Bebas/KPB) 以 及 在 FTZ 企 业 之 间 交 付 的 货 物 可 享 有 税 务 优 惠 FTZ 的 行 政 要 求 为 : 1 从 自 由 贸 易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Badan Pengusahaan Kawasan/BPK) 获 得 营 业 执 照 ; 2 进 口 商 品 必 须 与 营 业 执 照 一 致 ; 3 海 关 程 序 ( 包 括 海 关 审 计 和 海 关 处 罚 ) 适 用 于 FTZ; 4 无 需 注 册 为 VAT 应 纳 税 企 业 (Pengusaha Kena Pajak/PKP) 进 入 FTZ 并 在 FTZ 的 企 业 间 交 付 的 货 物 可 免 除 进 口 关 税 和 消 费 税 此 外, 其 他 进 口 税 亦 无 需 缴 纳 ( 如 VAT LST 和 第 22 条 所 得 税 ) 无 形 商 品 和 应 课 税 服 务 交 易 可 免 征 VAT, 但 交 付 至 印 尼 其 他 海 关 区 域 和 保 税 区 企 业 的 除 外 从 FTZ 外 流 到 印 尼 其 他 海 关 区 域 的 商 品 应 课 相 应 的 进 口 关 税 和 其 他 进 口 税 64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税 务 优 惠 BKPM 设 备 总 清 单 优 惠 BKPM 可 能 会 通 过 发 布 设 备 总 清 单 为 战 略 性 商 品 提 供 税 务 优 惠 此 项 税 务 优 惠 使 具 有 资 格 的 机 械 和 原 材 料 免 征 VAT LST 和 第 22 条 所 得 税 进 口 关 税 和 其 他 进 口 税 出 口 免 税 和 退 税 优 惠 遵 循 促 进 进 口 以 生 产 完 全 出 口 的 商 品 (Kemudahan Impor Tujuan Ekspor/KITE) 计 划, 其 相 关 税 务 优 惠 规 定 如 下 : 免 征 进 口 关 税 VAT 和 LST 该 税 务 优 惠 规 定 如 果 进 口 原 材 料 的 制 成 品 用 于 出 口 时, 大 多 数 进 口 原 材 料 可 免 征 进 口 关 税 进 口 关 税 退 税 该 退 税 优 惠 规 定 如 果 进 口 原 材 料 用 作 制 成 随 后 出 口 的 制 成 品, 则 已 缴 纳 的 原 材 料 进 口 关 税 可 以 申 请 退 税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65

土 地 与 建 筑 物 土 地 与 建 筑 物 土 地 与 建 筑 物 税 土 地 与 建 筑 物 税 (Pajak Bumi dan Bangunan/PBB) 是 对 所 有 土 地 和 / 或 建 筑 物 征 收 的 财 产 税, 特 别 豁 免 的 除 外 豁 免 名 单 中 免 征 PBB 的 包 括 : 用 于 中 央 或 地 方 政 府 管 制 用 途 ; 用 于 公 众 利 益 领 域, 包 括 宗 教 和 社 会 事 务 健 康 教 育 和 国 民 文 化 及 其 他 非 牟 利 用 途 ; 用 于 墓 园 古 代 遗 址 或 诸 如 此 类 ; 属 于 受 保 护 的 森 林 自 然 保 护 区 森 林 旅 游 区 森 林 国 家 公 园 受 村 庄 管 控 的 牧 场 及 无 使 用 权 的 国 有 土 地 ; 依 据 互 惠 待 遇 条 约 为 外 交 代 表 所 用 ; 依 据 MoF 决 议 用 于 国 际 组 织 机 构 或 代 表 处 PBB 作 为 地 方 性 税 收 的 一 部 分, 遵 循 地 方 税 收 和 处 罚 条 例 (Pajak Daerah dan Retribusi Daerah/PDRD), 各 地 方 政 府 需 就 其 PBB 颁 布 相 应 的 地 方 条 例 (Peraturan Daerah/PERDA) 根 据 PDRD,PBB 的 适 用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土 地 及 建 筑 物, 其 他 法 规 管 辖 的 林 业 耕 地 和 矿 区 除 外 66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土 地 与 建 筑 物 PBB 根 据 地 方 政 府 每 年 签 发 的 应 付 税 款 通 知 函 (Surat Pemberitahuan Pajak Terhutang/SPPT) 进 行 征 缴 若 某 个 体 或 组 织 对 一 块 土 地 和 / 或 对 某 一 建 筑 物 享 有 所 有 权 控 制 权 和 / 或 从 中 获 得 利 益, 则 该 个 体 或 组 织 将 被 认 定 为 该 土 地 和 / 或 建 筑 物 的 法 定 PBB 纳 税 人 根 据 PDRD,PBB 税 率 最 高 为 0.3%, 应 付 税 款 根 据 课 税 主 体 销 售 价 (Nilai Jual Objek Pajak/NJOP) 扣 除 非 课 税 主 体 价 值 后 按 照 税 率 进 行 计 算 非 课 税 主 体 价 值 的 最 低 设 定 为 1 千 万 印 尼 盾 任 何 条 例 的 变 化 都 需 颁 布 PERDA 来 执 行 土 地 与 建 筑 物 转 让 税 土 地 和 建 筑 物 转 让 会 导 致 转 让 者 ( 卖 方 ) 在 转 移 / 销 售 认 定 收 益 上 产 生 所 得 税 土 地 与 建 筑 物 转 让 税 税 率 设 定 为 总 转 让 价 值 ( 计 税 基 数 ) 的 5% 如 果 纳 税 人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行 业, 则 其 转 让 基 本 房 屋 和 基 本 公 寓 时 的 税 率 为 1% 该 税 款 必 须 在 卖 方 将 土 地 或 建 筑 物 产 权 转 让 至 受 让 人 时 缴 纳 所 有 支 付 税 款 为 最 终 税 款 一 般 而 言, 计 税 基 数 是 土 地 和 建 筑 物 产 权 转 让 文 契 认 定 的 交 易 价 值 或 NJOP 两 个 价 值 中 较 高 者 当 土 地 和 建 筑 物 产 权 转 让 至 政 府 时, 计 税 基 数 则 是 政 府 官 员 规 定 交 易 文 件 中 的 金 额 在 政 府 举 办 的 拍 卖 活 动 中, 转 让 总 价 值 应 是 相 关 拍 卖 契 约 所 规 定 的 金 额 普 华 永 道 印 尼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67

土 地 与 建 筑 物 公 证 人 不 得 于 所 得 税 还 未 全 数 缴 纳 前 在 产 权 转 让 契 约 上 签 字 土 地 与 建 筑 物 权 购 置 税 土 地 和 建 筑 物 产 权 转 让 也 会 为 受 让 人 一 方 带 来 土 地 与 建 筑 物 权 购 置 税 (Bea Pengalihan Hak atas Tanah dan Bangunan/BPHTB) 的 税 负 BPHTB 也 是 地 区 税 收 的 一 部 分, 需 遵 循 PDRD 符 合 征 税 资 格 的 土 地 和 建 筑 物 产 权 转 让 应 包 括 买 卖 折 价 贴 换 交 易 授 予 继 承 向 企 业 捐 献 认 股 权 分 离 指 定 买 方 拍 卖 执 行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法 院 裁 决 企 业 兼 并 合 并 及 扩 张, 以 及 奖 品 分 配 BPHTB 以 课 税 主 体 收 购 价 值 (Nilai Perolehan Objek Pajak/NPOP) 为 基 础, 该 计 税 基 础 在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是 市 场 ( 交 易 ) 价 值 或 NPOP 两 个 价 值 中 较 高 者 应 付 税 款 应 根 据 NPOP 与 适 用 税 率 (5%) 相 乘 后 减 去 允 许 的 非 课 税 限 额 来 计 算 非 课 税 限 额 因 地 区 而 不 同 : 最 低 为 6 千 万 印 尼 盾, 除 非 于 继 承 情 况 下 最 低 额 为 3 亿 印 尼 盾 起 政 府 可 颁 布 条 例 改 变 非 课 税 限 额 BPHTB 应 在 相 关 土 地 和 建 筑 物 产 权 转 让 契 约 由 公 证 人 见 证 签 署 时 缴 纳 在 企 业 兼 并 合 并 或 扩 张 情 况 下, 税 款 应 在 兼 并 合 并 或 扩 张 的 文 件 签 署 日 时 缴 纳 在 拍 卖 情 况 下, 税 款 应 在 发 布 拍 卖 公 告 日 时 缴 纳 公 证 人 不 得 于 BPHTB 缴 付 前 在 产 权 转 让 契 约 上 签 字 68 2014 印 尼 税 务 袖 珍 指 南 普 华 永 道 印 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