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6D0B9FAD2BDCAA6D0ADBBE1D5C2B3CC2E646F6378>

Similar documents
简介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请 成 为 协 会 名 誉 会 员 ( 三 ) 浙 江 省 无 花 果 行 业 相 关 的 政 府 管 理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经 一 定 的 程 序 批 准, 可 以 以 个 人 名 义 成 为 名 誉 会 员 ( 四 ) 国 内 外 ( 指 浙 江 省 境 外 ) 热 心 研 究 无

2. 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政 策 建 议, 向 药 品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单 位 及 执 业 药 师 提 供 有 关 执 业 药 师 业 务 发 展 方 面 的 咨 询 建 议 和 服 务 ; 3. 接 受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或 政 府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委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说明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广东省社会管理研究会章程(草案)

书面申请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玉师院党〔2005〕 号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4D F736F F D20C0A5D2BDB4F3B5B3B7A2A1B A1B33734BAC5B9D8D3DAD3A1B7A2A1B6C0A5C3F7D2BDBFC6B4F3D1A7BDCCD6B0B9A4B4FAB1EDB4F3BBE1B9A4D7F7CCF5C0FDA1B7BACDA1B6C0A5C3F7D2BDBFC6B4F3D1A7B6FEBCB6BDCCD6B0B9A4B4FAB1EDB4F3BBE1C

附件1: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Microsoft Word - 12dwf075.doc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1)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untitled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鄂考院﹝2016﹞2号

关于2014年市级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有关事项的说明

( 四 ) 俱 乐 部 法 定 代 表 人 无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无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 ( 五 ) 保 证 不 存 在 不 参 与 任 何 影 响 比 赛 公 平 公 正 的 不 正 当 交 易, 包 括 双 方 之 间 多 方 之 间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以 及 显 性 与

<4D F736F F D20D6DCC4EAB4F3BBE1BBE1D2E9D7CAC1CF2E646F63>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中国科学院文件


第 一 部 分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审 计 厅 概 况 一 基 本 情 况 ( 一 ) 单 位 性 质 自 治 区 审 计 厅 本 级 : 党 政 机 关 自 治 区 审 计 科 学 研 究 所 : 事 业 单 位 自 治 区 审 计 干 部 培 训 中 心 : 事 业 单 位 自 治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第十六章〓附〓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4D F736F F D20BDF0C8DAC0EDB2C6CAA6D7CAB8F1C8CFD6A4B0ECB7A8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党发[2007]37号.doc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 录 -2-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山 东 省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山 东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3 年 12 月 31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 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4D F736F F D 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附件2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4D F736F F 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 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模板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4D F736F F D20C9C2CAA6D0A3B7A B9D8D3DAD3A1B7A2A1B6C9C2CEF7CAA6B7B6B4F3D1A7BFC6D1D0D2B5BCA8C8CFB6A8D4DDD0D0B0ECB7A8A3A8D7D4C8BBBFC6D1A7C0E0A3A9A1B7BACDA1B6C9C2CEF7CAA6B7B6B4F3D1A7B1EAD6BED0D4BFC6D1D0D2B5BCA8BEADB7D

苏 州 市 社 会 组 织 行 为 规 范 为 加 快 形 成 政 社 分 开 权 责 明 确 依 法 自 治 的 现 代 社 会 组 织 体 制, 进 一 步 规 范 行 为 激 发 活 力 增 强 公 信,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组 织 在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引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Transcription:

中 国 医 师 协 会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会 名 称 为 中 国 医 师 协 会, 英 文 名 称 为 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CMDA) 第 二 条 本 会 是 由 执 业 医 师 和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科 研 医 学 教 育 等 企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与 医 师 相 关 的 社 会 团 体 自 愿 结 成 的 全 国 性 行 业 性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组 织 第 三 条 本 会 宗 旨 : 发 挥 行 业 " 服 务 协 调 自 律 维 权 监 督 管 理 " 职 能, 致 力 于 加 强 医 师 队 伍 建 设 和 管 理, 维 护 医 师 合 法 权 益, 弘 扬 以 人 为 本 救 死 扶 伤 的 人 道 主 义 职 业 道 德, 提 高 医 师 医 疗 水 平 和 服 务 质 量, 为 我 国 人 民 的 健 康 和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服 务 本 会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政 策, 遵 守 社 会 道 德 风 尚 第 四 条 本 会 接 受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卫 生 部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民 政 部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条 本 会 住 所 设 在 北 京 市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 六 条 本 会 的 业 务 范 围 : ( 一 ) 团 结 和 组 织 医 师,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在 实 践 中 认 真 总 结 经 验, 及 时 向 政 府 提 供 反 馈 意 见 ; ( 二 ) 依 法 维 护 医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的 合 法 权 益, 尊 重 和 保 护 医 师 的 处 方 诊 断 和 治 疗 权 利, 保 障 医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其 人 格 尊 严 人 身 安 全 不 受 侵 犯 ; ( 三 )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规 范 医 师 执 业 行 为 ; 协 助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医 师 执 业 标 准 和 行 为 规 范, 建 立 医 师 培 训 定 期 考 核 技 术 审 核 体 系 ;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审 查 认 证 医 师 执 业 资 格 监 督 检 查 医 师 执 业 情 况 ; 推 进 我 国 住 院 医 师 ( 包 括 全 科 医 生 ) 专 科 医 师 培 养 和 准 入 制 度 的 建 立 ; ( 四 ) 开 展 对 医 师 的 终 身 医 学 教 育 ; ( 五 ) 关 心 帮 助 乡 村 医 生 和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的 医 师, 开 展 医 疗 扶 持 工 作, 促 进 其

预 防 医 疗 与 健 康 管 理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 ( 六 ) 积 极 开 展 医 学 科 普 宣 传 教 育, 推 广 医 学 科 普 知 识, 反 对 和 批 判 封 建 迷 信 伪 科 学 ; ( 七 ) 推 广 医 药 新 技 术 新 成 果,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创 办 杂 志 报 刊, 促 进 医 学 科 技 成 果 的 转 化 和 普 及 ; ( 八 ) 开 展 与 国 际 和 港 澳 台 地 区 的 医 学 交 流 与 合 作, 学 习 借 鉴 先 进 的 医 师 行 业 管 理 经 验 和 医 疗 服 务 经 验 ; ( 九 ) 宣 传 和 推 行 中 国 医 师 宣 言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经 批 准, 表 彰 奖 励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医 师 以 及 优 秀 的 协 会 工 作 人 员, 对 违 反 医 师 执 业 规 则 和 职 业 道 德 的 会 员 以 及 协 会 工 作 人 员 予 以 惩 戒 ; ( 十 ) 针 对 医 师 队 伍 的 发 展 现 状 和 要 求, 积 极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及 时 向 政 府 提 交 意 见 与 建 议, 为 政 府 制 订 医 师 队 伍 管 理 和 医 疗 服 务 管 理 的 政 策 法 律 或 法 规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 ( 十 一 ) 搭 建 医 师 与 政 府 人 民 群 众 沟 通 的 平 台, 促 进 医 师 与 社 会 各 界 的 交 流 和 联 系, 努 力 营 造 并 构 建 和 谐 有 序 的 医 疗 环 境 和 医 疗 秩 序, 为 人 民 健 康 提 供 服 务 保 障 ; ( 十 二 ) 承 办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委 托 的 工 作 以 及 与 本 会 宗 旨 有 关 的 事 宜 第 三 章 会 员 第 七 条 本 会 会 员 为 个 人 会 员 单 位 会 员 名 誉 会 员 第 八 条 会 员 资 格 : ( 一 ) 拥 护 本 会 章 程 ; ( 二 ) 自 愿 申 请 加 入 本 会 ; ( 三 ) 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经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注 册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服 务 并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或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的 医 师, 医 药 学 界 的 专 家 学 者 卫 生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经 申 请, 可 成 为 本 会 个 人 会 员 ; ( 四 )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科 研 医 学 教 育 相 关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与 医 师 相 关 的 社 会 团 体, 经 申 请, 可 成 为 本 会 单 位 会 员 ; ( 五 ) 对 我 国 医 学 事 业 的 发 展 作 出 积 极 贡 献 并 支 持 本 会 工 作 的 境 外 医 药 学 专 家 学

者 及 相 关 人 士, 可 授 予 本 会 名 誉 会 员 第 九 条 会 员 入 会 的 程 序 : ( 一 ) 提 交 入 会 申 请 书 ; ( 二 ) 经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 ( 三 ) 由 理 事 会 或 理 事 会 授 权 的 机 构 颁 发 会 员 证 书 第 十 条 会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有 选 举 权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 不 含 名 誉 会 员 ); ( 二 ) 优 先 参 加 本 会 组 织 或 举 办 的 各 种 活 动 ; ( 三 ) 优 先 享 受 本 会 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 ; ( 四 ) 有 权 对 本 会 的 工 作 提 出 批 评 建 议 和 监 督 ; ( 五 ) 优 先 获 得 本 会 提 供 的 有 关 信 息 资 料 ; ( 六 ) 入 会 自 愿 自 由 退 会 第 十 一 条 会 员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本 会 章 程 ; ( 二 ) 执 行 本 会 决 议 ; ( 三 ) 遵 守 医 师 的 职 业 道 德, 遵 守 本 会 的 行 业 规 范 和 准 则, 维 护 本 会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会 员 的 声 誉 ; ( 四 ) 积 极 参 与 本 会 工 作 和 活 动, 完 成 本 会 委 托 的 工 作 ; ( 五 ) 接 受 本 会 的 自 律 管 理 ; ( 六 ) 按 期 交 纳 会 费 第 十 二 条 会 员 退 会 应 书 面 通 知 本 会, 并 交 回 会 员 证 书 会 员 一 年 未 交 纳 会 费 或 不 参 加 本 会 的 活 动, 视 为 自 动 退 会 第 十 三 条 会 员 如 有 严 重 违 反 本 章 程 的 行 为, 经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予 以 除 名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负 责 人 的 产 生 罢 免 第 十 四 条 本 会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其 职 权 是 : ( 一 ) 制 定 和 修 改 章 程 ; ( 二 )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

( 三 ) 审 议 和 批 准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 ( 四 ) 制 定 和 修 改 会 费 标 准 ; ( 五 ) 讨 论 和 决 定 工 作 方 针 和 任 务 ; ( 六 ) 决 定 终 止 事 宜 ; ( 七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宜 第 十 五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会 员 代 表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代 表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可 生 效 第 十 六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每 届 五 年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或 延 期 换 届 的,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第 十 七 条 理 事 会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领 导 本 会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对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第 十 八 条 理 事 会 的 职 权 : ( 一 ) 执 行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 ( 二 ) 选 举 和 罢 免 会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和 常 务 理 事 ; ( 三 ) 筹 备 召 开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 ( 四 )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和 财 务 状 况 ; ( 五 ) 决 定 会 员 的 吸 收 和 除 名 ; ( 六 ) 决 定 办 事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和 实 体 机 构 的 设 立 变 更 和 注 销 ; ( 七 ) 决 定 副 秘 书 长 各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聘 任 ; ( 八 ) 领 导 本 团 体 各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 九 ) 审 议 各 机 构 的 工 作 计 划 ; ( 十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 十 一 ) 决 定 名 誉 职 务 的 设 立 和 人 选 ; ( 十 二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十 九 条 理 事 会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理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理 事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可 书 面 委 托 其 他 理 事 代 为 行 使 其 权 利 第 二 十 条 理 事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会 设 立 常 务 理 事 会, 由 理 事 会 选 举 产 生, 人 数 不 超 过 理 事 的 三 分 之 一 在 理 事 会 闭 会 期 间, 常 务 理 事 会 行 使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项 的 职 权, 对 理 事 会 负 责 第 二 十 二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常 务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常 务 理 事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常 务 理 事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可 书 面 委 托 其 他 常 务 理 事 代 为 行 使 权 利 第 二 十 三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至 少 半 年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团 体 的 会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坚 持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政 治 素 质 好 ; ( 二 ) 在 本 团 体 业 务 领 域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 ( 三 )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不 超 过 70 周 岁, 秘 书 长 为 专 职 ; ( 四 ) 身 体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 ( 五 ) 未 受 过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刑 事 处 罚 的 ; ( 六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第 二 十 五 条 会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如 超 过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的,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后 方 可 任 职 第 二 十 六 条 会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每 届 任 期 五 年, 连 任 不 超 过 两 届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长 任 期 的, 须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会 员 代 表 表 决 通 过,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后 方 可 任 职 第 二 十 七 条 会 长 为 本 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因 特 殊 情 况, 经 会 长 委 托 理 事 会 同 意,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后, 可 以 由 副 会 长 或 秘 书 长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代 表 本 会 签 署 有 关 重 要 文 件 本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兼 任 其 他 团 体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二 十 八 条 会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召 集 和 主 持 理 事 会 及 常 务 理 事 会 ; ( 二 ) 检 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理 事 会 及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 ( 三 ) 组 织 制 定 本 会 发 展 的 长 短 期 计 划, 安 排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第 二 十 九 条 副 会 长 协 助 会 长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第 三 十 条 本 会 设 专 职 秘 书 长 一 名,

实 行 秘 书 长 负 责 制 秘 书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主 持 办 事 机 构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 二 ) 组 织 协 调 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实 体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 三 ) 提 名 副 秘 书 长 以 及 各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提 交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审 定 ; ( 四 ) 决 定 办 事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实 体 机 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聘 任 和 解 聘 ; ( 五 ) 负 责 组 织 制 定 业 务 活 动 计 划,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 六 ) 处 理 其 他 日 常 事 务 第 五 章 资 产 管 理 使 用 原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经 费 来 源 : ( 一 ) 会 费 ; ( 二 ) 捐 赠 ; ( 三 ) 政 府 拨 款 ; ( 四 )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和 服 务 的 收 入 ; ( 五 ) 利 息 ; ( 六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会 员 会 费 本 会 开 展 评 比 评 选 表 彰 等 活 动, 不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会 经 费 必 须 用 于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事 业 的 发 展, 不 得 在 会 员 中 分 配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团 体 建 立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团 体 配 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会 计 不 得 兼 任 出 纳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会 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离 职 时, 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会 的 资 产 管 理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接 受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资 产 来 源 属 于 国 家 拨 款 或 者 社 会 捐 赠 资 助 的, 必 须 接 受 审 计 机 关 的 监 督,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三 十 七 条 换 届 或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之 前, 必 须 接 受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和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认 可 的 审 计 机 构 组 织 的 财 务 审 计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会 的 资 产, 任 何 单 位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私 分 和 挪 用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团 体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和 保 险 福 利 待 遇, 参 照 国 家 对 事 业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章 会 徽 第 四 十 条 采 用 统 一 会 徽 会 徽 图 案 中 央 是 中 国 医 师 协 会 英 文 名 称 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 的 缩 写 字 母 CMDA 上 方 是 蛇 杖, 下 方 是 药 用 植 物 和 " 以 人 为 本 " 的 图 形 以 地 球 图 案 为 衬 底, 以 墨 绿 色 为 基 本 色 第 七 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 四 十 一 条 章 程 的 修 改,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第 四 十 二 条 修 改 后 的 章 程, 须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后 15 日 内,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经 同 意, 报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后 生 效 第 八 章 终 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会 完 成 宗 旨 或 自 行 解 散 或 由 于 分 立 合 并 等 原 因 需 要 注 销 时, 由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提 出 终 止 动 议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会 终 止 动 议 须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并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会 终 止 前, 须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及 有 关 机 关 指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清 算 期 间, 不 得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会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后 即 为 终 止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会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和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用 于 发 展 与 本 会 宗 旨 相 关 的 事 业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经 2012 年 12 月 09 日 第 三 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在 本 会 理 事 会

第 五 十 条 本 章 程 自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之 日 起 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