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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2 學 年 度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試 題 考 科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時 間 :80 分 鐘 作 答 方 式 : 選 擇 題 用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 更 正 時, 應 以 橡 皮 擦 擦 拭, 切 勿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未 依 規 定 畫 記 答 案 卡, 致 機 器 掃 描 無 法 辨 識 答 案 者,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承 擔

第 1 頁 102 年 指 考 一 單 選 題 ( 占 78 分 ) 說 明 : 第 1 題 至 第 39 題, 每 題 有 4 個 選 項, 其 中 只 有 一 個 是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請 畫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各 題 答 對 者, 得 2 分 ; 答 錯 未 作 答 或 畫 記 多 於 一 個 選 項 者, 該 題 以 零 分 計 算 1. 某 日 新 聞 媒 體 出 現 下 列 四 則 事 件 的 報 導, 相 較 而 言, 哪 則 事 件 最 合 乎 公 民 不 服 從 的 基 本 精 神? (A) 某 男 子 因 不 滿 司 法 判 決 不 公 平 而 引 爆 瓦 斯 抗 議 (B) 某 戶 居 民 因 政 府 強 制 徵 收 土 地 而 在 家 絕 食 抗 議 (C) 某 民 間 團 體 為 反 對 課 徵 新 稅 而 向 議 會 陳 情 請 願 (D) 某 市 市 民 為 抗 議 議 會 立 法 自 肥 而 集 體 拒 絕 繳 稅 2. 某 民 間 團 體 向 政 府 提 出 以 下 公 開 要 求 : 甲 反 對 開 徵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稅 ; 乙 調 降 遺 產 稅 率, 由 50% 降 至 10%; 丙 調 降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率, 由 25% 降 至 17% 根 據 上 述 資 訊, 該 民 間 團 體 最 可 能 是 下 列 何 者? (A)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受 薪 員 工 組 成 的 工 會 (B) 專 門 職 業 工 作 者 組 成 的 專 門 職 業 公 會 (C) 財 團 與 企 業 經 營 者 組 成 的 工 商 團 體 (D) 外 國 企 業 經 營 者 在 臺 灣 所 合 組 的 商 會 3. 有 學 者 主 張 將 公 共 領 域 (public sphere) 定 義 為 既 不 屬 於 政 府, 亦 不 營 利 的 溝 通 空 間, 以 公 開 公 平 為 原 則, 維 護 參 與 者 的 言 論 自 由 與 平 等, 藉 以 形 成 與 公 共 利 益 有 關 的 輿 論 或 行 動 根 據 上 述, 下 列 何 者 最 接 近 公 共 領 域 的 理 想? (A) 某 電 視 政 論 節 目 製 作 人, 不 邀 請 與 自 己 政 治 立 場 相 左 的 來 賓 出 席 討 論 議 題 (B) 某 報 社 的 記 者 與 編 輯 合 組 工 會, 推 動 新 聞 專 業 自 主 自 律, 拒 絕 雇 主 干 預 (C) 某 地 方 政 府 為 興 建 垃 圾 焚 化 爐 而 舉 行 公 聽 會, 但 拒 絕 外 縣 市 環 保 人 士 發 言 (D) 某 議 會 在 通 過 法 案 時, 由 各 政 黨 授 權 其 代 表 秘 密 協 商 法 案 內 容 並 達 成 協 議 4. 圖 一 是 某 市 議 員 候 選 人 的 競 選 傳 單 傳 單 的 競 選 政 見 中, 何 者 屬 於 社 會 保 險 的 範 疇? (A) 甲 乙 (B) 甲 丁 (C) 乙 丙 (D) 丁 戊 請 支 持 社 會 弱 勢 的 代 言 人 1 陳 小 咚 共 同 打 造 幸 福 快 樂 的 城 市! 當 選 後, 我 一 定 做 到 : 甲 : 提 高 老 年 年 金 給 付 乙 : 發 放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補 助 丙 : 提 高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津 貼 丁 : 提 高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失 能 給 付 戊 : 提 供 家 暴 受 暴 婦 女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圖 一 5. 某 校 推 動 友 善 校 園, 向 全 校 同 學 徵 求 提 案, 希 望 達 到 體 現 生 命 價 值 建 構 安 全 和 諧 及 相 互 關 懷 的 溫 馨 校 園 等 目 的 如 果 從 培 養 理 想 公 民 資 質 的 觀 點 來 評 量, 以 下 由 同 學 所 提 出 的 方 案 何 者 理 應 獲 選 為 最 佳 提 案? (A) 為 培 養 學 生 身 體 自 主 管 理 的 能 力, 學 校 應 該 要 放 寬 有 關 服 裝 儀 容 的 規 定 (B) 為 讓 學 生 能 獲 得 到 充 分 的 睡 眠, 學 校 應 該 將 早 上 到 校 時 間 延 後 至 八 點 鐘 (C) 為 學 生 的 安 全 與 校 園 環 境 衛 生, 學 校 應 和 環 保 局 合 作 捕 捉 校 內 的 流 浪 狗 (D) 為 加 強 學 生 環 境 意 識, 學 校 應 鼓 勵 同 學 自 組 團 隊 認 養 校 園 的 綠 地 與 老 樹 6. 在 中 國 大 陸 一 般 人 並 無 法 直 接 閱 聽 臺 灣 的 媒 體 或 新 聞 網 站 晚 近 某 官 辦 雜 誌 的 主 編 力 邀 臺 灣 十 數 名 作 家 撰 述 臺 灣 民 主 轉 型 經 驗 的 專 刊, 封 面 主 題 定 為 臺 灣 之 足 但 在 出 刊 前 夕 其 上 級 主 管 突 然 宣 佈 雜 誌 改 版, 並 停 止 刊 出 該 專 號, 負 責 主 編 在 抗 議 後 也 被 迫 離 職 根 據 上 述, 判 斷 以 下 何 者 應 為 中 共 官 方 舉 措 的 理 由? (A) 為 了 維 護 國 家 利 益, 對 於 新 聞 言 論 進 行 嚴 格 的 事 後 審 查 (B) 認 為 臺 灣 民 主 發 展 經 驗, 對 中 國 體 制 改 革 並 無 參 考 價 值 (C) 對 公 開 宣 揚 臺 灣 從 黨 國 體 制 轉 型 民 主 的 經 驗, 感 到 不 安 (D) 擔 心 此 舉 將 會 破 壞 兩 岸 關 係 和 諧 氣 氛, 因 此 不 允 許 出 版 - 1 -

102 年 指 考 第 2 頁 7. 從 2008 年 到 2012 年, 我 國 海 基 會 與 中 國 大 陸 海 協 會 舉 行 了 多 次 江 陳 會 談 並 簽 署 多 項 協 議 請 問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能 説 明 此 一 時 期 兩 岸 協 商 發 展 的 情 境? (A) 先 建 立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再 商 談 兩 岸 經 貿 與 社 會 交 流 協 議 (B) 先 簽 訂 兩 岸 和 平 協 議, 再 商 談 兩 岸 經 貿 與 社 會 交 流 協 議 (C) 先 擱 置 兩 岸 政 治 爭 議, 由 文 教 議 題 開 始 再 商 談 經 貿 議 題 (D) 先 擱 置 兩 岸 政 治 爭 議, 由 經 濟 及 容 易 議 題 開 始 進 行 協 商 8. 中 國 大 陸 黨 政 體 制 與 民 主 國 家 並 不 相 同, 有 關 其 政 治 運 作 方 式,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中 共 南 京 市 委 書 記 接 受 南 京 市 長 的 領 導 (B) 國 家 主 席 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選 舉 產 生 (C) 中 國 共 產 黨 為 執 政 黨 而 其 他 所 有 黨 派 為 在 野 黨 (D) 國 務 院 總 理 由 全 國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選 舉 產 生 9. 冷 戰 時 期 的 國 際 關 係 除 了 東 西 對 抗 外, 也 存 在 南 北 對 抗 的 情 勢 以 下 關 於 南 北 對 抗 的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南 方 國 家 和 北 方 國 家 的 最 主 要 區 別 是 依 據 經 濟 發 展 的 程 度 來 決 定 (B) 南 方 國 家 多 半 是 屬 於 富 裕 國 家 而 北 方 國 家 則 多 半 是 屬 於 貧 窮 國 家 (C) 南 北 對 抗 的 主 要 場 域 是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很 少 在 聯 合 國 內 產 生 衝 突 (D) 南 北 對 抗 的 主 要 因 素 仍 然 是 冷 戰, 因 為 南 方 國 家 大 多 屬 蘇 聯 盟 國 10. 沉 默 螺 旋 是 指 當 一 個 人 發 現 自 己 的 意 見 與 周 遭 多 數 意 見 不 同 時, 因 為 害 怕 孤 立 而 選 擇 緘 默 以 下 事 例 何 者 最 能 說 明 沉 默 螺 旋 的 意 涵? (A) 爸 媽 都 不 喜 歡 我 的 新 髮 型, 不 斷 批 評 我 的 審 美 觀, 我 選 擇 沉 默 以 對 (B) 爸 媽 的 政 治 立 場 和 我 們 小 孩 不 同, 為 了 和 諧 我 們 在 家 都 不 討 論 政 治 (C) 同 學 們 因 畢 業 旅 行 地 點 爭 執 不 下, 我 感 覺 爭 執 沒 有 意 義 而 不 表 意 見 (D) 同 學 都 說 某 歌 手 的 新 專 輯 是 最 好 的, 我 雖 不 同 意 但 寧 可 選 擇 不 發 言 11. 我 們 常 在 生 活 中 利 用 表 決 方 式 來 解 決 問 題, 若 依 民 主 政 治 的 多 數 決 精 神, 下 列 哪 種 情 形 最 適 合 使 用 多 數 決? (A) 社 區 有 花 圃 因 所 有 權 不 明 而 引 發 部 分 住 戶 互 爭, 管 理 委 員 會 採 取 全 體 住 戶 投 票 解 決 (B) 甲 的 遊 戲 機 不 見 了, 他 懷 疑 被 乙 私 自 取 走, 老 師 於 班 會 時 請 大 家 表 決 乙 是 不 是 小 偷 (C) 網 路 店 家 取 消 購 物 免 運 費 優 惠, 網 友 號 召 大 家 在 網 路 上 投 票, 欲 以 絕 對 多 數 要 求 店 家 恢 復 (D) 大 學 生 認 為 學 校 管 制 網 路 使 用 時 間 的 規 定 太 嚴 格, 校 方 讓 同 學 用 投 票 方 式 決 定 是 否 要 放 寬 12. 關 於 我 國 核 四 電 廠 是 否 續 建 的 爭 議, 政 府 擬 交 付 全 民 公 投, 受 到 社 會 高 度 關 注 根 據 我 國 公 民 投 票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人 民 提 案 通 過 門 檻 即 可 成 案 不 須 審 議 (B) 行 政 院 沒 有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的 提 案 權 (C) 提 案 前 提 須 是 核 四 續 建 政 策 已 經 遭 到 國 會 否 決 (D) 只 要 有 效 投 票 數 超 過 全 國 總 投 票 人 數 的 半 數 即 通 過 13. 現 代 民 主 政 治 體 制 的 運 作 應 具 備 某 些 基 本 的 特 徵 及 要 求, 下 列 何 者 為 民 主 政 治 體 制 運 作 的 必 要 條 件? (A) 國 家 最 高 行 政 首 長 透 過 公 平 公 開 的 公 民 直 選 過 程 而 產 生 (B) 確 保 人 民 能 獲 得 政 府 作 為 相 關 資 訊, 使 政 治 權 力 運 作 透 明 (C) 國 會 議 員 有 連 任 限 制, 促 使 多 元 民 意 獲 得 公 平 展 現 的 機 會 (D) 國 家 的 根 本 大 法 須 為 成 文 憲 法, 以 保 障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義 務 14. 民 國 103 年 底 我 國 將 舉 行 首 次 七 合 一 選 舉, 屆 時 所 有 的 地 方 政 府 民 選 公 職, 包 括 直 轄 市 市 長 市 議 員, 縣 市 長 議 員, 鄉 鎮 市 長 代 表, 以 及 村 里 長 等, 將 一 併 改 選 關 於 此 次 選 舉 的 方 式,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所 有 的 選 舉 皆 採 取 單 一 選 區 相 對 多 數 制 (B) 所 有 的 候 選 人 只 要 年 滿 23 歲 就 都 有 參 選 資 格 (C) 所 有 縣 市 長 選 舉 時 必 須 同 時 提 出 副 首 長 人 選 (D) 所 有 縣 市 長 任 期 皆 為 四 年 並 得 連 選 連 任 一 次 - 2 -

第 3 頁 102 年 指 考 15. 某 位 家 境 清 寒 人 士, 求 職 時 個 人 資 料 遭 詐 騙 集 團 盜 用 於 銀 行 開 人 頭 戶 而 成 為 詐 欺 罪 被 告, 該 人 士 應 該 向 哪 個 單 位 尋 求 法 律 協 助 最 為 適 當? (A)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B)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C) 財 團 法 人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D) 財 團 法 人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協 會 16. 大 明 與 小 美 結 婚 多 年, 一 直 無 法 懷 孕 生 子 請 問 如 果 兩 人 想 要 擁 有 小 孩 建 立 親 子 關 係, 下 列 何 種 方 式 可 以 獲 得 我 國 現 行 法 律 的 保 障? (A) 大 明 與 小 美 可 認 朋 友 女 兒 作 乾 女 兒 來 當 成 自 己 小 孩 (B) 大 明 與 小 美 可 採 用 意 思 表 示 來 認 領 共 同 朋 友 的 小 孩 (C) 大 明 與 小 美 可 進 行 不 孕 治 療, 以 試 管 方 式 進 行 人 工 生 殖 (D) 大 明 與 小 美 可 委 託 小 美 姊 姊, 由 她 來 代 替 小 美 懷 孕 生 子 17. 民 事 法 律 上 侵 權 行 為 訂 有 行 為 人 須 出 於 故 意 或 過 失 始 須 負 賠 償 責 任 的 一 般 性 原 則 ; 但 有 些 情 形 即 使 無 過 失 仍 須 負 責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屬 無 過 失 但 亦 須 負 賠 償 責 任? (A) 無 故 遭 追 打, 不 得 已 打 破 窗 戶 躲 進 他 人 家 中 避 難 (B) 與 好 朋 友 鬧 翻, 心 神 不 寧 又 被 後 車 追 撞 傷 及 路 人 (C) 遭 他 人 言 語 挑 釁 而 辱 罵 對 方, 造 成 對 方 心 靈 受 創 (D) 學 校 福 利 社 販 售 鮮 奶, 學 生 購 買 飲 用 後 食 物 中 毒 18. 一 對 年 輕 情 侶, 男 19 歲, 女 17 歲, 兩 人 因 為 戀 情 不 被 家 人 接 受, 被 迫 在 外 租 屋 同 居 日 前 女 生 在 租 屋 處 生 下 一 名 男 嬰, 兩 人 因 無 力 扶 養, 便 聯 合 將 嬰 兒 棄 置 公 園 草 叢, 導 致 嬰 兒 死 亡 關 於 此 事, 兩 人 所 涉 及 的 刑 責,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男 生 尚 未 成 年, 無 刑 事 責 任 (B) 女 生 未 滿 18 歲, 無 刑 事 責 任 (C) 女 生 處 境 堪 憐, 但 仍 屬 犯 罪 (D) 男 生 滿 18 歲, 量 刑 無 須 考 慮 其 處 境 19.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84 號 解 釋 認 為, 如 果 大 學 侵 害 學 生 的 基 本 權 利, 學 生 應 可 向 行 政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請 求 救 濟 下 列 有 關 權 利 主 張 的 事 例, 何 者 屬 正 確 且 符 合 上 述 解 釋? (A) 李 生 在 寢 室 賭 博 而 被 沒 收 牌 具, 主 張 隱 私 權 受 到 侵 害 (B) 王 生 參 與 街 頭 抗 議 活 動 被 記 過, 主 張 結 社 權 受 到 侵 害 (C) 陳 生 申 請 成 立 社 團 被 學 校 否 決, 主 張 集 會 權 受 到 侵 害 (D) 張 生 因 學 校 未 開 必 修 課 而 延 畢, 主 張 受 教 育 權 受 侵 害 20. 某 夜 店 違 法 使 用 易 燃 裝 潢 材 料 致 生 大 火 並 造 成 多 人 死 亡 為 亡 羊 補 牢, 市 政 府 全 面 清 查 營 業 場 所, 只 要 查 出 店 內 有 任 何 可 能 導 致 公 共 危 險 的 物 品, 一 律 勒 令 停 業 以 下 關 於 市 政 府 行 為 是 否 合 法 的 判 斷 與 陳 述, 何 者 屬 正 確? (A) 行 為 不 合 法 ; 因 市 政 府 勒 令 停 業 的 措 施 會 損 害 店 家 的 生 存 權 (B) 行 為 不 合 法 ; 因 市 政 府 未 考 慮 違 法 情 節 的 輕 重, 皆 勒 令 停 業 (C) 行 為 合 法 ; 因 停 止 營 業 是 法 律 規 定 得 採 取 不 同 手 段 中 的 一 種 (D) 行 為 合 法 ; 因 市 政 府 命 令 店 家 停 止 營 業 具 有 公 共 安 全 的 考 量 21. 甲 補 習 班 於 報 紙 廣 告 中 宣 稱 本 班 學 測 英 文 科 滿 級 分 人 數, 大 幅 超 越 本 縣 其 他 乙 丙 丁 補 習 班 的 總 和 但 因 其 所 述 並 非 事 實, 引 發 其 他 補 習 班 不 滿 請 問 其 他 補 習 班 可 如 何 主 張 甲 補 習 班 的 行 為 違 法? (A) 不 實 廣 告 影 響 學 生 權 益, 違 反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B) 不 實 廣 告 將 影 響 交 易 秩 序, 違 反 公 平 交 易 法 (C) 擅 自 用 乙 丙 丁 補 習 班 名 號, 違 反 商 標 法 (D) 因 不 實 招 生 廣 告 缺 乏 原 創 性,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22. 王 老 先 生 與 妻 生 有 二 女 一 男, 並 依 法 收 養 一 女 王 妻 早 逝, 長 女 已 嫁, 次 女 與 收 養 之 三 女 均 未 嫁 兒 子 娶 媳 婦 後, 王 老 先 生 一 家 的 生 活 起 居 均 由 媳 婦 負 責 照 顧 未 料, 某 日 王 老 先 生 與 兒 子 一 同 外 出 時 遭 逢 車 禍 同 時 去 世, 王 老 先 生 並 未 留 下 遺 囑 以 我 國 現 行 民 法 規 定, 下 列 關 於 王 老 先 生 繼 承 關 係 的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次 女 為 王 老 先 生 女 兒, 得 以 第 一 順 位 之 血 親 繼 承 人 繼 承 其 遺 產 (B) 長 女 出 嫁 未 照 顧 娘 家, 僅 能 繼 承 夫 家 財 產, 無 法 繼 承 其 父 遺 產 (C) 媳 婦 嫁 入 王 家 多 年, 辛 苦 照 料 王 老 先 生 一 家 之 生 活, 可 繼 承 其 遺 產 (D) 三 女 因 無 血 緣 關 係, 僅 能 受 王 老 先 生 之 生 前 扶 養, 無 法 繼 承 其 遺 產 - 3 -

102 年 指 考 第 4 頁 23. 某 公 立 學 校 學 生 於 假 日 到 校 打 球, 被 高 空 自 然 落 下 的 大 王 椰 子 枯 葉 砸 到 導 致 腦 震 盪, 該 同 學 因 此 向 學 校 請 求 國 家 賠 償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本 案 成 立 要 件? (A) 校 工 執 行 職 務 有 違 法 情 形 (B) 校 園 植 栽 管 理 維 護 有 缺 失 (C) 同 學 的 身 體 受 到 具 體 損 害 (D) 傷 害 確 實 是 校 園 植 栽 造 成 24. 某 法 律 教 科 書 舉 出 兩 則 法 律 被 宣 告 違 憲 的 事 例, 藉 以 説 明 各 國 違 憲 審 查 時 運 用 某 項 憲 法 基 本 原 則 的 情 況 例 一 : 過 去 日 本 刑 法 規 定, 殺 害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與 殺 害 一 般 人 不 同, 刑 度 應 較 重, 只 能 在 死 刑 或 無 期 徒 刑 間 擇 一 處 罰 例 二 : 過 去 我 國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關 於 性 交 易 應 處 罰 鍰 的 規 定, 僅 處 罰 意 圖 得 利 的 一 方, 而 不 處 罰 支 付 對 價 的 相 對 人 根 據 上 述, 此 項 基 本 原 則 最 可 能 是 以 下 何 者? (A) 誠 信 原 則 (B) 平 等 原 則 (C) 適 當 性 原 則 (D) 明 確 性 原 則 25. 所 有 經 濟 問 題 均 與 資 源 稀 少 性 有 關 下 列 有 關 稀 少 性 的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若 資 源 不 具 稀 少 性, 我 們 就 不 需 要 買 那 麼 多 衣 服 (B) 若 資 源 不 具 稀 少 性, 我 們 就 可 以 生 產 各 種 想 要 的 商 品 (C) 因 為 資 源 具 稀 少 性, 你 在 吃 到 飽 的 火 鍋 店 會 不 停 地 吃 (D) 因 為 資 源 具 稀 少 性, 世 界 首 富 也 可 能 買 不 到 棒 球 賽 門 票 26. 商 店 街 上 某 家 商 店 整 修 及 裝 飾 店 面 後, 吸 引 許 多 消 費 者 前 來 購 買, 同 時 也 為 附 近 店 家 帶 來 人 潮 並 獲 得 好 處 請 問 下 列 有 關 前 述 外 部 性 的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外 部 性 對 社 會 產 生 的 效 益 或 成 本, 市 場 機 制 會 自 動 加 以 消 除 (B) 必 須 所 有 店 家 平 均 分 攤 外 部 性 的 影 響, 才 能 提 高 資 源 使 用 效 率 (C) 外 部 性 與 公 共 財 的 共 享 性 質 相 似, 但 只 有 前 者 才 會 發 生 市 場 失 靈 (D) 透 過 補 貼 店 家 整 修 店 面, 可 解 決 正 面 外 部 性 所 導 致 的 市 場 失 靈 問 題 27. 國 與 國 間 簽 訂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主 要 目 的 在 消 除 各 種 貿 易 障 礙, 其 中 以 免 除 進 口 關 稅 最 為 普 遍 假 如 臺 灣 與 其 他 國 家 簽 訂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時, 允 諾 兩 國 同 時 降 低 農 產 品 進 口 關 稅, 則 下 列 關 於 臺 灣 農 產 品 市 場 的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市 場 價 格 上 升 (B) 消 費 者 將 受 害 (C) 生 產 者 將 受 益 (D) 進 出 口 皆 增 加 28. 民 國 98 年 我 國 財 政 支 出 超 過 財 政 收 入 約 新 臺 幣 1648 億 元, 請 問 當 年 度 政 府 可 透 過 下 列 何 種 方 法 來 降 低 財 政 赤 字? (A) 發 行 消 費 券 (B) 開 徵 新 稅 賦 (C) 增 加 政 府 投 資 (D) 提 高 利 率 水 準 29. 近 二 十 年 來, 臺 商 採 取 臺 灣 接 單, 中 國 大 陸 製 造 或 是 臺 灣 研 發, 中 國 大 陸 製 造 再 轉 銷 世 界 各 國 的 貿 易 模 式, 對 我 國 經 濟 產 生 重 大 的 影 響 表 一 是 我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及 美 國 的 進 出 口 貿 易 總 值 其 占 我 國 貿 易 總 額 之 比 重 及 出 超 資 料 請 問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表 一 單 位 : 億 美 元 對 中 國 大 陸 對 美 國 年 度 貿 易 總 值 比 重 (%) 出 超 貿 易 總 值 比 重 (%) 出 超 1996 324 14.7 229 468 21.5 69 2001 419 17.9 259 465 19.9 97 2006 1161 27.2 628 550 12.9 97 2011 1696 28.8 790 621 10.5 106 (A) 對 中 國 大 陸 及 美 國 都 有 出 超, 表 示 只 有 我 國 由 雙 邊 貿 易 獲 得 利 益 (B) 臺 商 貿 易 模 式 讓 我 國 得 到 分 工 利 益, 因 此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出 超 金 額 增 加 (C) 對 中 國 大 陸 及 美 國 的 出 超 都 呈 增 加 趨 勢, 故 對 他 們 的 貿 易 依 賴 程 度 都 上 升 (D) 臺 商 大 舉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再 轉 銷 美 國, 使 我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及 美 國 的 貿 易 比 重 都 提 高 30. 民 國 102 年 春 節 中 央 銀 行 為 因 應 民 間 習 俗, 除 印 製 新 鈔 指 定 七 大 行 庫 及 中 華 郵 政 開 放 提 領, 並 要 求 各 金 融 機 構 備 妥 年 節 需 求 資 金, 從 平 日 約 300 億 元 增 加 至 1200 億 元, 也 派 員 監 看 各 金 融 機 構 跨 行 資 金 流 動 的 狀 況 這 些 措 施 反 應 了 中 央 銀 行 的 哪 些 職 能? 甲 發 行 貨 幣 乙 控 制 貨 幣 數 量 丙 促 進 金 融 穩 定 丁 商 業 銀 行 的 資 金 融 通 者 (A) 甲 乙 丙 (B) 乙 丙 丁 (C) 甲 乙 丁 (D) 甲 丙 丁 - 4 -

第 5 頁 102 年 指 考 31. 表 二 為 某 國 近 五 年 之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及 物 價 膨 脹 率, 請 根 據 表 中 資 料 選 出 正 確 選 項? 表 二 基 期 :2011 年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98.5 97.6 98.5 100.0 101.9 物 價 膨 脹 率 (%) 3.5-0.9 0.9 1.5 1.9 (A) 根 據 2008 年 的 資 料,2007 年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應 為 95 (B) 若 近 五 年 存 款 利 率 均 為 1%, 透 過 存 款 會 增 加 實 質 財 富 (C) 若 物 價 指 數 基 期 改 為 2010 年, 則 各 年 物 價 膨 脹 率 均 下 降 (D) 若 是 同 樣 一 筆 錢, 則 消 費 者 在 2009 年 可 購 買 最 多 商 品 數 量 32-33 為 題 組 表 三 是 甲 乙 丙 丁 四 個 國 家 1990 年 至 2000 年 間 的 四 項 社 會 統 計 平 均 值, 請 依 據 表 中 資 料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表 三 項 目 國 家 低 教 育 程 度 者 的 勞 動 參 與 率 (%) 所 得 最 高 10% 之 所 得 為 最 低 10% 之 倍 數 勞 工 移 民 移 入 增 加 率 (%) 代 間 的 職 業 流 動 率 (%) 甲 61.6 27.0 5.8 14.5 乙 55.1 7.1 3.4 48.6 丙 45.1 15.1 16.8 19.2 丁 34.9 10.3 9.1 60.3 32. 哪 個 國 家 的 社 會 階 級 複 製 情 形 相 對 最 高?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33. 從 表 三 資 料 判 斷 各 國 的 社 會 與 經 濟 發 展 狀 況, 下 列 推 論 何 者 最 可 能 為 正 確? (A) 甲 國 的 勞 工 教 育 水 準 比 其 他 國 家 低 (B) 乙 國 的 國 民 所 得 成 長 比 其 他 國 家 低 (C) 丙 國 新 移 民 勞 動 權 問 題 相 對 較 迫 切 (D) 丁 國 的 職 業 世 代 相 傳 情 形 最 為 普 遍 34-35 為 題 組 立 法 機 關 為 修 改 某 法 律 而 舉 行 公 聽 會, 以 下 是 參 與 公 聽 會 四 個 民 眾 的 發 言 主 張 甲 為 保 障 奉 公 守 法 的 公 民, 危 害 社 會 秩 序 的 人 應 沒 有 資 格 受 到 這 項 法 律 的 保 護 乙 法 律 制 訂 和 修 改 應 以 維 護 社 會 整 體 福 利 為 前 提, 以 免 被 濫 用 而 喪 失 立 法 原 意 丙 憲 法 明 文 保 障 此 項 基 本 權 利, 即 使 須 以 法 律 限 制 時 仍 要 符 合 憲 法 規 範 的 要 件 丁 法 律 保 障 小 我 也 保 障 大 我, 個 人 固 然 要 自 由 但 國 家 更 要 完 全 的 自 由 34. 根 據 上 述, 哪 位 民 眾 的 發 言 最 符 合 人 權 與 法 治 的 精 神?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35. 該 立 法 機 關 所 欲 修 改 的 法 律, 最 可 能 涉 及 下 列 哪 種 議 題? (A) 集 會 遊 行 (B) 食 品 衛 生 (C) 智 慧 財 產 (D) 全 民 健 保 36-37 為 題 組 圖 二 是 某 個 內 閣 制 國 家 歷 屆 國 會 大 選 的 席 次 比 例 分 布, 請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36. 下 列 有 關 甲 乙 丙 三 黨 的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甲 丙 兩 個 政 黨 的 意 識 型 態 立 場 很 相 近 (B) 丙 政 黨 很 可 能 在 2016 年 選 舉 單 獨 執 政 (C)1980 年 以 前 甲 政 黨 可 以 單 獨 執 政, 但 是 之 後 則 三 黨 不 過 半 (D)1984 年 以 後 丙 政 黨 實 力 日 益 增 強, 但 始 終 無 法 超 越 甲 政 黨 圖 二 - 5 -

102 年 指 考 第 6 頁 37. 假 定 該 國 選 舉 制 度 是 採 取 比 例 代 表 制, 請 問 下 列 哪 項 描 述 最 符 合 2012 年 的 選 舉 結 果? (A) 在 各 個 選 區 都 是 甲 丙 兩 大 黨 的 對 決 (B) 只 有 票 數 最 多 的 甲 政 黨 可 單 獨 組 閣 (C) 乙 政 黨 實 力 足 以 成 為 關 鍵 性 的 少 數 政 黨 (D) 乙 黨 的 得 票 比 例 可 能 低 於 獲 得 的 席 次 比 例 38-39 為 題 組 一 個 國 家 若 發 生 大 量 的 投 機 活 動, 將 會 使 得 該 國 之 資 產 價 值 超 過 實 際 經 濟 價 值 在 投 機 活 動 發 展 到 一 定 程 度 後, 因 缺 乏 實 質 面 支 撐, 該 國 之 資 產 價 值 將 會 迅 速 下 跌 例 如 :2000 年 臺 灣 股 票 指 數 上 升 至 10393 的 高 點 後, 一 路 反 轉 下 跌 至 2001 年 的 3411 點 38. 上 述 經 濟 現 象 發 生 的 成 因, 最 不 可 能 為 下 列 何 者? (A) 人 們 對 未 來 景 氣 樂 觀 而 增 加 不 動 產 投 資 (B) 廠 商 對 未 來 景 氣 樂 觀 而 相 繼 地 擴 大 產 能 (C) 外 資 對 未 來 景 氣 樂 觀 而 將 資 金 匯 入 臺 灣 (D) 央 行 對 未 來 景 氣 樂 觀 而 提 高 存 款 準 備 率 39. 上 述 現 象 的 發 生 對 一 國 經 濟 所 造 成 之 影 響,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A) 短 期 內 整 體 經 濟 快 速 成 長 (B) 投 資 與 消 費 大 幅 減 少 (C) 銀 行 的 逾 期 未 還 帳 目 減 少 (D) 房 地 產 價 格 持 續 上 漲 二 多 選 題 ( 占 22 分 ) 說 明 : 第 40 題 至 第 50 題, 每 題 有 5 個 選 項,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個 是 正 確 的 選 項, 請 將 正 確 選 項 畫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各 題 之 選 項 獨 立 判 定, 所 有 選 項 均 答 對 者, 得 2 分 ; 答 錯 1 個 選 項 者, 得 1.2 分 ; 答 錯 2 個 選 項 者, 得 0.4 分 ; 答 錯 多 於 2 個 選 項 或 所 有 選 項 均 未 作 答 者, 該 題 以 零 分 計 算 40. 公 司 主 管 對 某 位 下 屬 表 示 特 別 好 感, 經 常 藉 口 出 差, 邀 其 同 行 主 管 除 答 應 將 來 要 調 升 其 職 務, 並 表 達 發 展 親 密 關 係 的 暗 示, 但 為 該 員 工 拒 絕 未 料 該 員 工 隨 即 被 降 調, 不 久 後 又 被 公 司 無 理 由 解 雇 上 述 案 例 中, 該 員 工 可 以 援 引 哪 些 法 律 進 行 權 利 救 濟? (A) 訴 願 法 (B) 勞 動 基 準 法 (C)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D)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E)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41. 將 我 國 所 有 家 戶 依 照 其 所 得 的 高 低 均 分 為 五 組, 其 中 所 得 最 低 的 20% 家 戶, 具 有 以 下 人 口 特 色 : 戶 內 的 老 年 人 口 需 要 長 期 照 護 人 口 中 老 年 失 業 人 口 的 比 率 均 高, 且 平 均 每 戶 有 薪 資 所 得 的 人 數 較 低 根 據 上 述 資 訊, 如 要 減 緩 貧 富 差 距 擴 大 的 速 度, 下 列 哪 些 政 策 在 短 期 內 即 能 獲 得 效 果? (A) 補 助 民 營 企 業 增 聘 中 高 齡 員 工, 擴 大 就 業 機 會 (B) 推 動 簽 訂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擴 大 進 出 口 貿 易 總 額 (C) 增 加 失 業 救 助, 提 高 各 類 社 會 保 險 的 年 金 給 付 (D) 擴 大 引 進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提 升 產 業 的 創 新 能 力 (E) 擴 大 家 務 勞 動 以 及 長 期 照 護 的 補 助 範 圍 與 金 額 42. 某 校 的 課 程 進 行 課 堂 討 論, 主 題 為 媒 體 的 性 質 與 功 能 下 列 是 同 學 們 討 論 時 提 出 的 見 解, 哪 些 正 確? (A) 媒 體 為 第 四 權, 表 示 媒 體 受 到 憲 法 保 障, 屬 於 制 衡 政 府 的 第 四 個 公 權 力 (B) 為 有 效 達 到 監 督 政 府 的 目 的, 應 該 立 法 禁 止 政 府 規 範 媒 體 的 經 營 與 報 導 (C) 記 者 報 導 特 定 事 件 時, 不 應 未 求 證 直 接 使 用 網 路 流 傳 的 照 片 及 影 音 資 料 (D) 政 府 為 救 災 封 鎖 重 大 災 害 現 場 且 禁 止 記 者 進 入, 未 必 構 成 侵 害 新 聞 自 由 (E) 為 了 充 分 保 障 社 會 大 眾 的 媒 體 近 用 權, 記 者 有 權 報 導 公 眾 人 物 的 私 生 活 43. 針 對 以 下 公 務 員 涉 及 選 舉 活 動 的 一 些 行 為, 哪 些 違 背 了 行 政 中 立 原 則? (A) 下 班 後 穿 有 政 黨 標 記 的 服 飾 與 家 人 外 出 用 餐 (B) 促 使 其 部 屬 購 買 某 候 選 人 之 募 款 餐 會 的 餐 券 (C) 公 開 舉 辦 業 務 説 明 會, 並 為 某 政 黨 政 見 背 書 (D) 宣 佈 自 己 將 接 受 某 黨 徵 召 參 加 下 屆 民 代 選 舉 (E) 擔 任 某 候 選 人 競 選 總 部 政 策 顧 問 之 正 式 職 務 - 6 -

第 7 頁 102 年 指 考 44. 由 於 經 濟 全 球 化 的 發 展, 各 國 政 府 常 因 經 貿 環 保 人 權 貧 窮 等 問 題 而 摩 擦, 反 全 球 化 論 述 與 社 會 運 動 也 隨 之 興 起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屬 於 反 全 球 化 的 主 張? (A) 跨 國 公 司 為 追 求 更 大 利 潤, 常 利 用 所 擁 有 的 政 治 及 經 濟 影 響 力 逃 避 其 對 環 境 與 生 態 應 盡 的 維 護 責 任 (B) 跨 國 公 司 在 低 度 開 發 國 家 所 進 行 的 投 資 雖 帶 來 就 業 機 會, 但 也 出 現 剝 削 當 地 勞 工 基 本 權 益 的 問 題 (C) 如 果 擴 大 世 界 銀 行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IMF) 等 組 織 的 影 響 力, 能 緩 和 窮 國 與 富 國 間 的 財 富 分 配 不 公 問 題 (D) 為 加 速 經 濟 成 長 並 提 高 國 民 所 得, 低 度 開 發 國 家 應 對 外 資 開 放 並 減 少 行 政 干 預, 落 實 自 由 經 濟 政 策 (E) 為 保 護 本 土 產 業 防 止 外 國 商 品 的 傾 銷, 低 度 開 發 國 家 應 加 強 執 行 維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相 關 法 令 45. 臺 北 某 私 立 高 中 學 生 甲, 經 常 嘲 笑 講 話 會 翹 蓮 花 指 的 男 同 學 乙 是 個 娘 娘 腔 乙 不 滿, 向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提 出 言 語 性 霸 凌 案 的 調 查 申 請 學 校 據 該 會 調 查 報 告,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將 甲 退 學 甲 不 服 此 退 學 處 分, 請 求 救 濟 下 列 甲 可 運 用 的 法 律 主 張 或 可 採 取 的 救 濟 途 徑 何 者 正 確? (A) 本 案 退 學 處 分 違 反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B) 甲 的 退 學 處 分 違 反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C) 得 向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申 訴 (D) 得 向 學 校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訴 願 (E) 得 向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46. 道 德 與 法 律 皆 屬 社 會 規 範 之 一 種, 雖 然 其 產 生 與 制 裁 方 式 不 同, 但 亦 會 相 互 影 響 下 列 民 法 中 規 定, 何 者 源 自 於 我 國 固 有 道 德 觀 念? (A) 滿 20 歲 為 成 年 (B) 子 女 應 孝 敬 父 母 (C) 禁 止 直 系 姻 親 間 的 近 親 結 婚 (D) 夫 妻 住 所 應 由 雙 方 共 同 協 議 (E) 繼 承 人 所 負 清 償 責 任, 以 其 所 繼 承 遺 產 為 上 限 47. 法 治 國 家 中, 行 政 機 關 干 預 人 民 權 利 的 行 為 須 有 法 律 明 文 授 權, 但 私 人 間 之 往 來 交 易, 原 則 上 均 可 自 由 約 定, 不 以 法 律 有 明 文 規 定 為 限 前 述 內 容 包 含 下 列 哪 些 原 則? (A) 法 律 優 位 (B) 法 律 保 留 (C) 罪 刑 法 定 (D) 私 法 自 治 (E) 信 賴 保 護 48. 當 經 濟 高 度 成 長 時, 社 會 大 眾 的 福 祉 反 而 減 少, 這 是 因 為 以 支 出 面 衡 量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時, 遺 漏 掉 一 些 重 要 因 素 請 問 下 列 哪 些 是 沒 有 被 考 慮 進 去 而 使 社 會 福 祉 減 少 的 因 素? (A) 薪 資 所 得 (B) 中 間 產 品 的 價 值 (C) 環 境 汙 染 成 本 (D) 所 得 分 配 不 均 (E) 最 終 產 品 市 場 價 值 49. 當 我 們 與 他 人 同 住 一 棟 公 寓 時, 我 們 的 各 種 行 為 或 舉 動, 有 些 會 產 生 外 部 效 果, 有 些 則 不 會 請 問 以 下 哪 些 行 為 或 舉 動 會 產 生 外 部 效 果? (A) 起 床 後 整 理 自 己 的 床 舖 (B) 自 己 準 備 碗 筷 吃 晚 飯 (C) 深 夜 在 屋 內 練 習 彈 鋼 琴 (D) 在 房 間 認 真 寫 作 業 (E) 打 掃 公 寓 樓 梯 間 50. 目 前 我 國 規 定 中 國 大 陸 資 金 來 臺 灣 購 置 房 地 產, 貸 款 不 得 超 過 5 成, 每 年 居 留 時 間 不 超 過 4 個 月,3 年 內 不 得 轉 賣 ; 並 計 畫 進 行 總 量 管 制, 打 算 規 定 陸 資 買 房 每 戶 面 積 最 多 80 坪, 全 國 每 年 配 額 200 戶 請 問 在 這 些 限 制 下, 以 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陸 客 除 了 向 我 國 商 業 銀 行 借 貸, 無 法 經 由 其 他 管 道 取 得 資 金 (B) 貸 款 比 例 愈 高, 和 貸 款 利 率 下 降 一 樣, 都 能 吸 引 陸 資 來 臺 灣 投 資 (C) 即 使 陸 客 來 臺 灣 投 資 意 願 提 高, 我 國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價 格 也 不 一 定 會 上 升 (D) 陸 客 攜 帶 人 民 幣 來 臺 灣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必 須 接 受 我 國 中 央 銀 行 的 監 督 和 管 理 (E) 總 量 管 制 將 使 每 人 購 買 數 量 降 低, 但 管 制 下 的 成 交 數 量 可 能 高 於 市 場 均 衡 數 量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