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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本... 阅 读 指 引 有 助 于 您... ( 投 保 人, 以 下 含 义 相 同 ) 理... 解 条 款, 对...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以 条 款 为 准 您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益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享 受 本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第 四 条 您 有 按 约 定 退 保 的 权 利, 退 保 会 造 成 一 定 损 失, 请 您 慎 重 决 策..... 第 二 十 条 您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的 事 项 本 合 同 有 责 任 免 除 条 款, 请 您 注 意... 第 五 条 您 应 当 如 何 交 纳 保 险 费... 第 八 条 您 有 如 实 告 知 的 义 务...... 第 九 条 您 有 及 时 向 我 们 通 知 保 险 事 故 的 责 任... 第 十 一 条 我 们 对 一 些 重 要 术 语 进 行 了 解 释, 请 您 注 意 释 义... 第 二 十 二 条 条 款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为 充 分 保 障 您 的 权 益,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条 款 条 款 目 录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第 二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十 三 条 保 险 金 给 付 第 三 条 投 保 范 围 第 十 四 条 诉 讼 时 效 第 四 条 保 险 责 任 第 十 五 条 被 保 险 人 的 变 动 第 五 条 责 任 免 除 第 十 六 条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犹 豫 期 保 险 期 间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受 益 人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第 十 七 条 通 讯 地 址 的 变 更 第 十 八 条 资 料 提 供 第 十 九 条 年 龄 错 误 第 二 十 条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第 二 十 一 条 争 议 处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释 义

太 平 养 老 [2014] 医 疗 保 险 028 号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太 平 盛 世 团 体 安 欣 守 护 癌 症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阅 读 提 示 : 一 本 公 司 根 据 本 合 同 中 所 述 第 四 条 承 担 相 应 的 保 险 责 任 ; 二 在 部 分 情 况 下, 本 合 同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请 留 意 第 五 条 ; 三 本 合 同 为 客 户 预 留 了 犹 豫 期, 请 留 意 第 六 条 ; 四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会 造 成 一 定 的 损 失, 请 留 意 第 二 十 条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投 保 人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成 立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保 单 年 度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均 以 该 日 期 计 算 第 二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太 平 盛 世 团 体 安 欣 守 护 癌 症 医 疗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由 保 险 单 及 所 附 条 款 投 保 单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投 保 文 件 被 保 险 人 名 册 声 明 批 注 附 贴 批 单 其 它 书 面 协 议 构 成 若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正 本 需 留 本 公 司 存 档, 则 其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影 像 印 刷 件 亦 视 为 本 合 同 及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部 分, 其 效 力 与 正 本 相 同 ; 若 正 本 与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影 像 件 的 内 容 不 同, 则 以 正 本 为 准 第 三 条 投 保 范 围 一 投 保 年 龄 为 0 周 岁 至 60 周 岁 凡 身 体 健 康, 能 正 常 工 作 或 劳 动 的 员 工, 可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参 加 本 保 险 被 保 险 人 的 配 偶 和 子 女, 经 本 公 司 审 核 同 意, 可 作 为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参 加 本 保 险 二 经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所 在 团 体 可 作 为 投 保 人 团 体 投 保 时, 满 足 投 保 条 件 的 人 员 必 须 75% 以 上 投 保, 且 符 合 投 保 条 件 的 人 数 不 低 于 5 人 第 四 条 保 险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九 十 日 内 首 次 发 生 符 合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二 条 中 所 指 的 癌 症 ( 含 原 位 癌 ), 并 经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的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本 公 司 按 投 保 人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已 支 付 的 该 被 保 险 人 对 应 的 保 险 费, 给 付 癌 症 保 险 金, 同 时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被 保 险 人 自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九 十 日 后 首 次 发 生 符 合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二 条 所 指 的 癌 症, 并 经 本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的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本 公 司 对 已 实 际 支 出 的 必 须 且 合 理 的 癌 症 确 诊 费 用 与 癌 症 治 疗 费 用,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 (1) 针 对 享 有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或 公 费 医 疗 保 障 的 被 保 险 人 本 公 司 在 扣 除 被 保 险 人 从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或 其 他 途 径 获 得 的 补 偿 后, 将 按 100% 的 比 例 给 付 保 险 金 (2) 针 对 不 享 有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或 公 费 医 疗 保 障 的 被 保 险 人 本 公 司 在 扣 除 被 保 险 人 从 其 他 途 径 获 得 的 补 偿 后, 将 按 90% 的 比 例 给 付 保 险 金 癌 症 确 诊 费 用 是 指 : 被 保 险 人 经 医 生 确 诊 罹 患 癌 症, 本 公 司 就 其 癌 症 确 诊 日 期 前 30 天 内 发 生 的 医 疗 必 需 的 费 用 给 付 保 险 金 : 1) 医 生 诊 疗 费 : 指 被 保 险 人 门 急 诊 或 住 院 期 间 发 生 的 主 诊 医 生 或 会 诊 医 生 的 会 诊 费, 包 括 挂 号 费 ; 太 平 盛 世 团 体 安 欣 守 护 癌 症 医 疗 保 险, 第 1 页, 共 7 页

2) 检 查 检 验 费 : 指 门 急 诊 或 住 院 期 间 发 生 的 以 诊 断 癌 症 为 目 的, 采 取 必 要 的 医 学 手 段 进 行 检 查 及 检 验 而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医 疗 费 用, 包 括 诊 查 费 妇 检 费 X 光 费 心 电 图 费 B 超 费 脑 电 图 费 内 窥 镜 费 肺 功 能 仪 费 分 子 生 化 检 查 费 和 血 尿 便 常 规 检 查 费 等 癌 症 治 疗 费 用 是 指 : 被 保 险 人 因 罹 患 癌 症 在 医 院 门 急 诊 或 住 院 期 间 发 生 的 与 治 疗 癌 症 相 关 的 医 疗 必 需 的 如 下 费 用, 本 公 司 将 按 约 定 给 付 医 疗 保 险 金 : 1) 检 查 检 验 费 : 门 急 诊 或 住 院 期 间 实 际 发 生 的 以 诊 断 癌 症 为 目 的, 采 取 必 要 的 医 学 手 段 进 行 检 查 及 检 验 而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医 疗 费 用, 包 括 诊 查 费 妇 检 费 X 光 费 心 电 图 费 B 超 费 脑 电 图 费 内 窥 镜 费 肺 功 能 仪 费 分 子 生 化 检 查 费 和 血 尿 便 常 规 检 查 费 等 ; 2) 治 疗 费 : 门 急 诊 或 住 院 期 间 以 治 疗 癌 症 为 目 的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医 疗 器 械 使 用 费, 以 及 消 耗 品 的 费 用, 包 括 注 射 费 护 理 费 抢 救 费 清 创 缝 合 换 药 雾 化 吸 入 鼻 饲 管 置 管 胃 肠 减 压 洗 胃 物 理 降 温 坐 浴 冷 热 湿 敷 引 流 管 冲 洗 灌 肠 导 尿 肛 管 排 气 输 血 费 输 氧 费 针 对 癌 症 的 非 浸 入 性 治 疗 费 用 如 伽 玛 刀 射 频 聚 焦 超 声 治 疗, 化 学 疗 法 内 分 泌 疗 法 放 射 疗 法 免 疫 疗 法 靶 向 疗 法, 其 中 本 保 险 单 年 度 内 靶 向 疗 法 赔 付 金 额 以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的 50% 为 限 3) 中 医 治 疗 费 用 : 以 治 疗 癌 症 为 目 的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中 医 治 疗 中 成 药 中 草 药 费 用, 本 保 险 单 年 度 内 赔 付 金 额 以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的 10% 为 限 4) 药 品 费 : 门 急 诊 或 住 院 期 间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要 的 与 治 疗 癌 症 相 关 的 由 医 生 开 具 的 具 有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药 品 批 准 文 号 或 者 进 口 药 品 注 册 证 书 医 药 产 品 注 册 证 书 的 国 产 或 进 口 处 方 药 品 的 费 用, 包 含 治 疗 癌 症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抗 呕 吐 药 物 抗 排 斥 药 物, 但 不 包 括 中 成 药 和 中 草 药 ; 5) 手 术 费 : 包 括 干 细 胞 骨 髓 器 官 移 植 和 治 疗 癌 症 所 需 的 外 科 修 复 手 术 费 用 指 住 院 期 间 为 治 疗 癌 症 挽 救 生 命 而 施 行 的 合 理 手 术 医 疗 费 用, 包 括 手 术 室 费 恢 复 室 费 麻 醉 费 手 术 监 测 费 手 术 辅 助 费 材 料 费 一 次 性 用 品 费 术 中 用 药 费 手 术 设 备 费 癌 症 治 疗 手 术 后 导 致 需 要 人 造 乳 房 或 面 部 重 建 的, 此 项 费 用 也 在 手 术 费 用 保 障 范 围 内 ; 6) 护 理 费 : 门 急 诊 或 住 院 期 间 根 据 医 嘱 所 示 的 护 理 等 级 确 定 的 护 理 费 用 7) 床 位 费 : 住 院 期 间 实 际 发 生 的 住 院 床 位 费 ( 不 包 括 套 房 家 庭 病 床 ); 8) 加 床 费 : 指 未 满 18 周 岁 的 被 保 险 人 在 住 院 治 疗 期 间, 本 公 司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给 付 其 合 法 监 护 人 ( 限 一 人 ) 在 医 院 留 宿 发 生 的 加 床 费 ; 或 女 性 被 保 险 人 在 住 院 治 疗 期 间, 本 公 司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给 付 其 1 周 岁 以 下 哺 乳 期 婴 儿 在 医 院 留 宿 发 生 的 加 床 费 ; 9) 重 症 监 护 室 床 位 费 : 住 院 期 间 出 于 医 学 必 要 被 保 险 人 需 在 重 症 监 护 室 进 行 合 理 且 必 要 的 医 疗 而 产 生 的 床 位 费 ;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保 险 单 年 度 内 本 公 司 对 于 靶 向 疗 法 费 用 以 及 中 医 治 疗 费 用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以 本 条 款 保 证 责 任 约 定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限 额 为 限, 各 项 医 疗 费 用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以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在 投 保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连 续 投 保 本 保 险 期 间, 每 个 保 险 单 年 度 赔 付 金 额 以 保 险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 各 保 险 单 年 度 累 计 给 付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500%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 累 计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总 额 达 到 500%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时,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被 保 险 人 治 疗 仍 未 结 束 的, 本 公 司 继 续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但 其 治 疗 最 长 可 至 保 险 单 满 期 日 起 第 三 十 日 止, 且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达 到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时, 本 合 同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被 保 险 人 从 任 何 途 径 获 得 的 医 疗 费 用 补 偿 金 额 的 总 和 ( 包 括 依 照 本 合 同 获 得 的 保 险 金 ) 不 得 超 过 被 保 险 人 已 实 际 支 出 的 必 须 且 合 理 的 医 疗 费 用 本 合 同 所 指 被 保 险 人 从 其 他 途 径 获 得 的 补 偿 包 括 被 保 险 人 通 过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公 费 医 疗 其 他 医 疗 保 险 ( 含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和 工 作 单 位 获 得 的 补 偿 本 公 司 按 照 此 原 则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首 次 投 保 本 保 险 或 非 连 续 投 保 本 保 险 时, 等 待 期 为 九 十 天, 续 保 无 等 待 期 太 平 盛 世 团 体 安 欣 守 护 癌 症 医 疗 保 险, 第 2 页, 共 7 页

第 五 条 责 任 免 除 一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首 次 发 生 本 合 同 所 指 癌 症 达 到 疾 病 状 态 或 进 行 手 术 的, 保 险 公 司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1 被 保 险 人 在 投 保 前 已 患 的 疾 病 ( 如 果 在 投 保 时 已 向 我 们 声 明 的 疾 病 不 在 此 列 ); 2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3 遗 传 性 疾 病,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4 接 种 预 防 癌 症 的 疫 苗, 进 行 基 因 测 试 以 鉴 定 癌 症 的 遗 传 性, 接 受 实 验 性 医 疗, 采 取 未 经 科 学 或 医 学 认 可 的 医 疗 手 段 ; 二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产 生 费 用 的, 保 险 公 司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1 由 于 医 疗 事 故 引 起 的 医 疗 费 用 ; 2 非 医 疗 必 需 的 住 院 治 疗 手 术 疗 养 托 护 或 休 养 护 理 等 医 疗 费 用 ; 3 花 旗 参 西 洋 参 人 参 灵 芝 阿 胶 冬 虫 夏 草 海 马 等 ; 十 全 大 补 膏 等 滋 补 类 中 药 ; 部 分 可 以 入 药 的 动 物 及 动 物 脏 器, 如 鹿 茸 胎 盘 鞭 尾 筋 骨 等 ; 用 中 药 材 和 中 药 饮 片 炮 制 的 各 类 酒 制 剂 等 第 六 条 犹 豫 期 投 保 人 自 签 收 保 险 单 之 日 起 有 10 天 的 犹 豫 期 如 果 投 保 人 在 此 期 间 内 向 本 公 司 书 面 申 请 撤 销 合 同, 本 合 同 不 产 生 效 力, 本 公 司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即 不 承 担 任 何 保 险 责 任 投 保 人 在 犹 豫 期 内 撤 销 合 同, 本 公 司 将 无 息 退 还 投 保 人 所 交 的 全 部 保 险 费 第 七 条 保 险 期 间 本 公 司 对 本 合 同 应 负 的 保 险 责 任 自 投 保 人 交 付 保 险 费,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并 签 发 保 险 单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至 期 满 日 二 十 四 时 止 第 八 条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约 定 并 载 明 于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投 保 人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保 险 费 分 期 支 付 保 险 费 的, 投 保 人 支 付 首 期 保 险 费 后, 应 当 按 约 定 的 交 费 日 期 支 付 其 余 各 期 的 保 险 费 第 九 条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应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保 险 条 款 中 免 除 本 公 司 责 任 的 条 款, 本 公 司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投 保 人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投 保 人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本 公 司 就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投 保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如 果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如 果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如 果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本 公 司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本 公 司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本 公 司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本 条 规 定 的 解 除 权, 自 本 公 司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30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自 本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超 过 2 年 的, 本 公 司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本 公 司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太 平 盛 世 团 体 安 欣 守 护 癌 症 医 疗 保 险, 第 3 页, 共 7 页

第 十 条 受 益 人 本 合 同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后 应 当 在 10 日 内 通 知 本 公 司 如 果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本 公 司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本 公 司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或 者 虽 未 及 时 通 知 但 不 影 响 本 公 司 确 定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的 除 外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由 被 保 险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资 料 向 本 公 司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 1 投 保 人 证 明 文 件 ; 2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 3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4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病 历 病 理 血 液 及 其 他 科 学 方 法 检 验 报 告 等 诊 断 证 明 文 件 ; 5 被 保 险 人 所 在 地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 供 的 被 保 险 人 参 保 证 明 ; 6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属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的, 应 提 供 由 本 公 司 认 可 医 院 出 具 的 住 院 用 药 明 细 表 住 院 费 用 结 算 明 细 表 住 院 费 收 据 原 件 ; 如 上 述 单 证 中 部 分 医 疗 费 用 已 经 由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支 付, 则 须 提 供 上 述 单 证 的 复 印 件 及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费 用 报 销 分 割 单 原 件 ; 7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属 门 急 诊 医 疗 费 用 的, 应 提 供 由 本 公 司 认 可 医 院 出 具 的 门 急 诊 医 疗 费 用 的 原 始 凭 证 结 算 明 细 表 ; 如 上 述 单 证 中 部 分 医 疗 费 用 已 经 由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支 付, 则 须 提 供 上 述 单 证 的 复 印 件 及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费 用 报 销 分 割 单 原 件 ; 8 若 被 保 险 人 按 政 府 的 其 他 规 定 或 从 其 他 医 疗 保 险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取 得 的 医 疗 费 用 赔 偿 的, 须 提 供 该 机 构 出 具 的 医 疗 费 用 报 销 凭 证 9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第 十 三 条 保 险 金 给 付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在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在 与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本 公 司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的,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应 当 赔 偿 受 益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本 公 司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将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第 十 四 条 诉 讼 时 效 人 寿 保 险 以 外 的 其 他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向 本 公 司 请 求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人 寿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向 本 公 司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五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十 五 条 被 保 险 人 的 变 动 太 平 盛 世 团 体 安 欣 守 护 癌 症 医 疗 保 险, 第 4 页, 共 7 页

一 投 保 人 因 在 职 人 员 变 动 需 要 增 加 被 保 险 人 的,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其 它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经 本 公 司 审 核 同 意, 于 收 取 保 险 费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开 始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二 投 保 人 因 被 保 险 人 离 职 或 其 它 原 因 需 要 减 少 被 保 险 人 的,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本 合 同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所 承 担 的 保 险 责 任 自 通 知 到 达 之 日 二 十 四 时 起 终 止, 投 保 人 已 交 足 两 年 以 上 保 险 费 的, 本 公 司 退 还 相 应 的 现 金 价 值 如 投 保 人 要 求 的 退 保 日 期 在 通 知 到 达 日 之 后, 则 该 被 保 险 人 资 格 自 该 退 保 日 零 时 起 丧 失 三 若 本 合 同 被 保 险 人 人 数 少 于 五 人 或 减 少 到 符 合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参 加 本 保 险 条 件 的 人 员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以 下 时,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投 保 人 已 交 足 二 年 以 上 保 险 费 的, 本 公 司 退 还 本 保 险 单 现 金 价 值 第 十 六 条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经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协 商 同 意 后, 可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变 更 本 合 同 时, 投 保 人 应 填 写 变 更 合 同 申 请 书, 经 本 公 司 审 核 同 意, 并 在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单 或 其 它 保 险 凭 证 上 加 以 批 注, 或 由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订 立 合 同 变 更 的 书 面 协 议 后 生 效 第 十 七 条 通 讯 地 址 的 变 更 投 保 人 的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其 它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投 保 人 未 通 知 的, 本 公 司 将 按 本 合 同 注 明 的 最 后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有 关 通 知 第 十 八 条 资 料 提 供 投 保 人 应 保 存 每 一 被 保 险 人 的 个 人 资 料, 详 细 记 录 其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出 生 日 期 交 费 金 额 以 及 其 它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资 料 必 要 时 投 保 人 应 按 本 公 司 的 要 求 提 供 上 述 资 料 第 十 九 条 年 龄 错 误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按 周 岁 计 算 投 保 人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将 与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相 符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出 生 日 期 在 投 保 单 上 填 明, 如 果 发 生 错 误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1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投 保 年 龄 限 制 的,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前 本 公 司 有 权 取 消 该 被 保 险 人 资 格, 并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相 应 的 现 金 价 值 本 公 司 行 使 合 同 解 除 权 适 用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的 规 定 2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投 保 人 实 付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投 保 人 补 交 保 险 费 若 已 经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按 实 付 保 险 费 和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给 付 3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投 保 人 实 付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本 公 司 会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退 还 给 投 保 人 第 二 十 条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一 投 保 人 于 犹 豫 期 后 申 请 解 除 本 合 同, 请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投 保 人 证 明 文 件 二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合 同 终 止 如 果 投 保 人 在 犹 豫 期 内 要 求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本 公 司 以 转 帐 方 式 退 还 全 部 保 险 费 ; 如 果 投 保 人 在 犹 豫 期 后 申 请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本 公 司 自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三 投 保 人 犹 豫 期 后 解 除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损 失 第 二 十 一 条 争 议 处 理 太 平 盛 世 团 体 安 欣 守 护 癌 症 医 疗 保 险, 第 5 页, 共 7 页

合 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由 本 公 司 和 投 保 人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从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 一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二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二 十 二 条 释 义 团 体 : 指 中 国 境 内 非 因 购 买 保 险 而 组 织 的 合 法 团 体 包 括 国 家 机 关 院 校 企 事 业 单 位 行 业 组 织 职 业 工 会 等 周 岁 : 以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为 准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 不 包 括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 按 国 家 卫 生 部 医 院 等 级 分 类 中 的 二 级 以 上 ( 含 ) 公 立 医 院 或 投 保 人 与 本 公 司 协 商 共 同 指 定 的 医 院 或 医 疗 机 构 专 科 医 生 : 专 科 医 生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四 项 资 格 条 件 : (1)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2)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并 按 期 到 相 关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 (3)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治 医 师 或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师 职 称 证 书 ; (4) 在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相 应 科 室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癌 症 : 指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进 行 性 增 长 和 扩 散, 浸 润 和 破 坏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可 以 经 血 管 淋 巴 管 和 体 腔 扩 散 转 移 到 身 体 其 它 部 位 的 疾 病 经 病 理 学 检 查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临 床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的 恶 性 肿 瘤 范 畴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期 间 所 患 恶 性 肿 瘤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原 位 癌 : 恶 性 细 胞 局 限 于 上 皮 内 但 尚 未 穿 破 基 底 膜 浸 润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的 癌 细 胞 新 生 物 在 索 赔 以 上 恶 性 病 变 时 必 须 提 交 由 病 理 科 专 科 医 生 签 署 的 固 定 活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查 报 告 和 由 专 科 医 生 签 署 的 临 床 诊 断 及 治 疗 报 告 仅 凭 细 胞 学 检 查 结 果 的 临 床 诊 断 将 不 被 接 受 原 位 癌 必 须 在 生 前 诊 断 对 被 保 险 人 所 患 癌 症 在 被 诊 断 时 已 经 超 越 原 位 癌 阶 段 者, 本 公 司 不 再 针 对 原 位 癌 赔 付 原 位 癌 保 险 金 癌 前 病 变 ( 包 括 宫 颈 上 皮 内 瘤 样 病 变 CIN-1,CIN-2, 重 度 不 典 型 增 生 但 非 原 位 癌 ) 不 在 本 保 障 范 围 之 内 癌 症 确 诊 日 期 : 被 保 险 人 经 手 术 治 疗 且 确 诊 癌 症 的, 以 手 术 病 理 取 材 日 期 为 癌 症 确 诊 日 期 ; 被 保 险 人 未 经 手 术 治 疗 但 后 续 行 放 射 性 疗 法 或 化 学 药 物 性 疗 法 的, 以 首 次 放 疗 或 化 疗 日 期 为 癌 症 确 诊 日 期 化 学 疗 法 : 指 利 用 化 学 药 物 阻 止 癌 细 胞 的 增 殖 浸 润 转 移, 直 至 杀 灭 癌 细 胞 的 一 种 治 疗 方 式 内 分 泌 疗 法 : 指 用 药 物 抑 制 激 素 生 成 和 激 素 反 应, 杀 死 癌 细 胞 或 抑 制 癌 细 胞 的 生 长 放 射 疗 法 : 指 利 用 放 射 线 照 射 患 病 部 位, 攻 击 癌 细 胞 的 疗 法 免 疫 疗 法 : 指 现 代 生 物 技 术 手 段 激 发 自 身 免 疫 系 统 来 对 抗 肿 瘤 的 新 型 治 疗 方 法 靶 向 疗 法 : 是 在 细 胞 分 子 水 平 上, 针 对 已 经 明 确 的 致 癌 位 点 来 设 计 相 应 的 治 疗 药 物, 利 用 具 有 一 定 特 异 性 的 载 体, 将 药 物 或 其 它 杀 伤 肿 瘤 细 胞 的 活 性 物 质 选 择 性 地 运 送 到 肿 瘤 部 位 攻 击 癌 细 胞 的 疗 法 靶 向 治 疗 的 药 物 需 具 有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药 品 批 准 文 号 或 者 进 口 药 品 注 册 证 书 医 药 产 品 注 册 证 书 抗 呕 吐 药 物 : 治 疗 癌 症 过 程 中 因 化 疗 或 放 疗 出 现 呕 吐 的 药 物 太 平 盛 世 团 体 安 欣 守 护 癌 症 医 疗 保 险, 第 6 页, 共 7 页

抗 排 斥 药 物 : 因 患 癌 症 而 进 行 器 官 移 植, 骨 髓 移 植 或 干 细 胞 移 植 之 后, 使 用 免 疫 抑 制 剂 抑 制 机 体 免 疫 反 应, 此 类 抑 制 免 疫 排 斥 药 物 称 为 抗 排 斥 药 物 保 险 事 故 : 保 险 事 故 是 指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现 金 价 值 : 指 保 险 单 所 具 有 的 价 值, 通 常 体 现 为 解 除 合 同 时, 根 据 精 算 原 理 计 算 的, 由 本 公 司 退 还 的 那 部 分 金 额, 即 指 扣 除 手 续 费 后 的 保 险 费 未 经 过 期 间 保 险 期 间, 未 经 过 期 间 和 保 险 期 间 以 天 数 计 算 < 本 页 内 容 结 束 > 太 平 盛 世 团 体 安 欣 守 护 癌 症 医 疗 保 险, 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