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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的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明 确 法 律 责 任, 规 范 执 业 行 为, 保 证 服 务 质 量, 促 进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20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令 第 29 号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是 指 合 法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职 业 水 平 证 书 ( 以 下 简 称 水 平 证 书 ) 后, 在 中 国 工 程 咨 询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咨 协 会 ) 登 记 合 格 并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登 记 证 书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证 书 ) 的 人 员 第 三 条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是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的 核 心 技 术 力 量, 其 所 提 供 的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质 量, 关 系 到 投 资 决 策 科 学 化 水 平, 关 系 到 投 资 建 设 质 量 和 效 益, 关 系 到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第 四 条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恪 守 行 业 公 约 和 职 业 道 德 准 则, 增 强 服 务 意 识 和 社 会 责 任 感, 坚 持 独 立 公 正 客 观 科 学 的 原 则, 1

认 真 履 行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第 五 条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负 责 指 导 全 国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发 展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发 展 改 革 委 负 责 指 导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发 展 中 咨 协 会 是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负 责 全 国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的 管 理 工 作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工 程 咨 询 协 会 按 照 中 咨 协 会 的 要 求,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的 相 关 管 理 工 作, 并 接 受 中 咨 协 会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六 条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的 管 理 工 作 包 括 登 记 服 务 执 业 检 查 继 续 教 育 以 及 其 他 管 理 事 项 第 七 条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应 当 自 觉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和 掌 握 工 程 咨 询 新 理 论 新 技 术 新 方 法 以 及 与 工 程 咨 询 相 关 的 新 政 策, 不 断 提 高 专 业 素 质 和 业 务 水 平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继 续 教 育 办 法, 由 中 咨 协 会 另 行 制 定 第 二 章 登 记 服 务 第 八 条 取 得 水 平 证 书 并 申 请 登 记 的 人 员, 应 当 选 择 且 仅 能 同 时 选 择 一 个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作 为 其 执 业 单 位 执 业 单 位 不 具 备 工 程 咨 询 资 格 的, 符 合 登 记 条 件 的 人 员 将 取 得 有 效 期 一 年 的 预 登 记 资 格 第 九 条 登 记 服 务 分 为 初 始 登 记 变 更 登 记 继 续 登 记 和 注 销 登 记 四 类 2

第 十 条 登 记 服 务 每 年 集 中 办 理, 办 理 时 间 及 相 关 具 体 要 求 由 中 咨 协 会 提 前 两 个 月 向 社 会 公 告 第 十 一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工 程 咨 询 协 会 是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登 记 服 务 的 初 审 机 构,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登 记 申 请 的 受 理 初 审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登 记 的 人 员 应 当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申 请 材 料 报 送 初 审 机 构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规 定 形 式 的, 初 审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第 十 三 条 初 审 机 构 受 理 申 请 后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报 送 中 咨 协 会 中 咨 协 会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评 审, 对 评 审 合 格 的 人 员 予 以 登 记 并 颁 发 登 记 证 书 和 执 业 专 用 章 第 一 节 初 始 登 记 第 十 四 条 申 请 人 依 据 其 所 学 专 业 工 作 经 历 和 工 程 咨 询 业 绩, 申 请 初 始 登 记 申 请 人 最 多 可 以 申 请 两 个 专 业 专 业 类 别 划 分 如 下 : ( 一 ) 公 路 ;( 二 ) 铁 路 ;( 三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 四 ) 民 航 ;( 五 ) 核 电 ;( 六 ) 核 工 业 ;( 七 ) 水 电 ;( 八 ) 火 电 ; ( 九 ) 煤 炭 ;( 十 ) 新 能 源 ;( 十 一 ) 石 油 天 然 气 ;( 十 二 ) 石 化 ;( 十 三 ) 化 工 医 药 ;( 十 四 ) 建 筑 材 料 ;( 十 五 ) 机 械 ;( 十 六 ) 电 子 ;( 十 七 ) 通 信 信 息 ;( 十 八 ) 广 播 电 影 3

电 视 ;( 十 九 ) 轻 工 ;( 二 十 ) 纺 织 化 纤 ;( 二 十 一 ) 钢 铁 ; ( 二 十 二 ) 有 色 冶 金 ;( 二 十 三 ) 农 业 ;( 二 十 四 ) 林 业 ; ( 二 十 五 ) 水 利 工 程 ;( 二 十 六 ) 港 口 河 海 工 程 ;( 二 十 七 ) 工 程 勘 察 ( 水 文 地 质 工 程 测 量 和 岩 土 工 程 );( 二 十 八 ) 生 态 建 设 和 环 境 工 程 ;( 二 十 九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 按 市 政 交 通 给 排 水 燃 气 热 力 风 景 园 林 环 境 卫 生 等 具 体 专 业 分 别 申 请 );( 三 十 ) 建 筑 ;( 三 十 一 ) 城 市 规 划 ;( 三 十 二 ) 工 程 技 术 经 济 ;( 三 十 三 ) 其 他 ( 按 旅 游 工 程 商 物 粮 邮 政 工 程 气 象 工 程 矿 产 开 发 土 地 整 理 减 贫 工 程 移 民 工 程 海 洋 工 程 等 具 体 专 业 分 别 申 请 ) 第 十 五 条 申 请 人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初 始 登 记 申 请 表 ; ( 二 ) 人 员 证 明 材 料 : 包 括 身 份 证 毕 业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水 平 证 书 聘 用 合 同 ( 或 任 命 文 件 ) 等 的 复 印 件, 以 及 职 业 道 德 证 明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或 人 事 证 明 等 ; ( 三 )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 包 括 申 请 人 作 为 主 要 参 加 人 完 成 的 工 程 咨 询 成 果 和 相 关 证 明 ; ( 四 ) 继 续 教 育 学 时 证 明 ( 在 取 得 水 平 证 书 的 当 年 申 请 初 始 登 记 的 无 需 提 供 ) 第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初 始 登 记 : ( 一 ) 不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 二 ) 因 在 工 程 咨 询 工 作 中 有 重 大 过 失,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或 撤 职 以 上 行 政 处 分, 且 自 处 罚 处 分 决 定 之 日 至 申 请 登 记 之 日 不 满 2 年 ; 4

( 三 ) 因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登 记 后 被 注 销 登 记, 且 自 注 销 之 日 至 申 请 登 记 之 日 不 满 3 年 ; ( 四 )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且 自 刑 事 处 罚 执 行 完 毕 之 日 至 申 请 登 记 之 日 不 满 5 年 ; ( 五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定, 不 应 给 予 登 记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七 条 初 始 登 记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第 二 节 变 更 登 记 第 十 八 条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需 要 变 更 执 业 单 位 或 专 业 的, 应 当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第 十 九 条 申 请 变 更 执 业 单 位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变 更 登 记 ( 执 业 单 位 ) 申 请 表 ( 跨 初 审 机 构 的 还 需 提 交 备 案 登 记 表 ); ( 二 ) 人 员 证 明 材 料 : 包 括 原 登 记 证 书 新 执 业 单 位 出 具 的 聘 用 合 同 ( 或 任 命 文 件 ) 等 的 复 印 件, 以 及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或 人 事 证 明 原 执 业 单 位 解 聘 证 明 等 第 二 十 条 申 请 变 更 专 业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变 更 登 记 ( 专 业 ) 申 请 表 ; ( 二 ) 人 员 证 明 材 料 : 包 括 原 登 记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学 制 在 1 年 以 上 的 与 新 申 请 专 业 密 切 相 关 的 专 业 培 训 学 历 或 学 位 证 明 等 的 复 印 件, 以 及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或 人 事 证 明 等 ; ( 三 )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 包 括 申 请 人 作 为 主 要 参 加 人 完 5

成 的 工 程 咨 询 成 果 和 相 关 证 明 ; ( 四 ) 继 续 教 育 证 明 第 二 十 一 条 变 更 登 记 不 改 变 原 登 记 有 效 期 第 三 节 继 续 登 记 第 二 十 二 条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登 记 有 效 期 满 需 继 续 执 业 的, 应 当 在 登 记 期 满 前 按 公 告 规 定 时 间 申 请 继 续 登 记 申 请 人 要 求 变 更 登 记 的, 应 当 同 时 提 出 申 请 第 二 十 三 条 申 请 人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继 续 登 记 申 请 表 ; ( 二 ) 人 员 证 明 材 料 : 包 括 原 登 记 证 书 聘 用 合 同 ( 或 任 命 文 件 ) 等 的 复 印 件, 以 及 职 业 道 德 证 明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或 人 事 证 明 等 ; ( 三 ) 继 续 教 育 证 明 ; ( 四 ) 同 时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的, 还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至 第 二 十 条 的 规 定, 提 供 相 应 材 料 第 二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继 续 登 记 : ( 一 ) 本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所 规 定 的 情 形 ; ( 二 ) 不 接 受 执 业 检 查 ; ( 三 ) 受 到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的 处 分 尚 未 期 满 第 二 十 五 条 继 续 登 记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第 四 节 注 销 登 记 第 二 十 六 条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6

应 予 注 销 登 记 : ( 一 ) 不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 二 ) 因 在 工 程 咨 询 工 作 中 有 重 大 过 失,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或 撤 职 以 上 行 政 处 分 ; ( 三 )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 ( 四 ) 脱 离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 ( 五 )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以 上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从 业 ; ( 六 )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登 记 证 书 ; ( 七 ) 执 业 检 查 不 合 格 ; ( 八 ) 依 法 应 当 注 销 登 记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二 十 七 条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注 销 登 记 : ( 一 ) 超 越 职 权 或 违 反 规 定 程 序 做 出 准 予 登 记 决 定 ; ( 二 )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准 予 登 记 ; ( 三 ) 依 法 应 当 注 销 登 记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二 十 八 条 中 咨 协 会 对 被 注 销 登 记 的 人 员 名 单 予 以 公 告 第 二 十 九 条 被 注 销 登 记 的 人 员 在 具 备 初 始 登 记 条 件 后, 可 以 重 新 申 请 初 始 登 记 第 三 章 执 业 规 定 第 三 十 条 登 记 证 书 和 执 业 专 用 章 是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的 执 业 证 明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应 当 对 其 出 具 的 工 程 咨 询 成 果 签 名, 加 盖 本 人 执 业 专 用 章,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7

第 三 十 一 条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需 妥 善 保 管 和 使 用 本 人 的 登 记 证 书 和 执 业 专 用 章 如 有 损 坏 或 丢 失, 应 当 按 规 定 程 序 向 中 咨 协 会 申 请 补 发 第 三 十 二 条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不 得 有 以 下 行 为 : ( 一 ) 在 执 业 中 弄 虚 作 假 ; ( 二 ) 准 许 他 人 以 本 人 名 义 执 业 ; ( 三 ) 涂 改 或 转 让 登 记 证 书 和 执 业 专 用 章 ; ( 四 ) 接 受 任 何 影 响 公 正 执 业 的 酬 劳 第 四 章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三 十 三 条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可 以 从 事 以 下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 ( 一 ) 规 划 咨 询 ; ( 二 ) 编 制 项 目 建 议 书 ; ( 三 ) 编 制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和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 ( 四 ) 评 估 咨 询 ; ( 五 )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 ( 六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规 定 的 其 他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第 三 十 四 条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的 权 利 : ( 一 ) 以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的 名 义 执 业 ; ( 二 ) 受 托 主 持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和 实 行 核 准 制 的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的 工 程 咨 询 业 务 ; ( 三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修 改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主 持 完 8

成 的 工 程 咨 询 成 果, 应 当 征 得 该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同 意 并 签 名 盖 章 ;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以 由 其 他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修 改 签 名 盖 章, 并 对 修 改 部 分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三 十 五 条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的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服 从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维 护 国 家 社 会 利 益 和 业 主 合 法 利 益 ; ( 二 ) 秉 持 行 业 行 为 准 则, 保 证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质 量 ; ( 三 )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规 定 ; ( 四 ) 廉 洁 执 业 ; ( 五 ) 自 觉 接 受 执 业 检 查 第 五 章 执 业 检 查 第 三 十 六 条 中 咨 协 会 负 责 组 织 各 初 审 机 构 对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执 业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并 对 执 业 检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按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三 十 七 条 执 业 检 查 内 容 包 括 : ( 一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情 况 ; ( 二 )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 ( 三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廉 洁 从 业 情 况 ; ( 四 ) 行 使 权 利 履 行 义 务 情 况 ; ( 五 )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 ( 六 ) 其 他 应 当 检 查 的 情 况 9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八 条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在 登 记 申 请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当 年 不 予 登 记 且 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登 记 第 三 十 九 条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由 中 咨 协 会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通 报 批 评 注 销 登 记 证 书 并 收 回 执 业 专 用 章 触 犯 法 律 的,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条 初 审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中 咨 协 会 视 情 节 轻 重 要 求 改 正 或 根 据 行 业 自 律 规 定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触 犯 法 律 的,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一 ) 不 按 规 定 受 理 登 记 申 请 ; ( 二 ) 在 受 理 过 程 中, 未 按 规 定 告 知 申 请 人 必 须 补 正 的 材 料 ; ( 三 ) 伙 同 申 请 人 弄 虚 作 假 ; ( 四 ) 其 他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情 形 第 四 十 一 条 工 作 人 员 在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管 理 过 程 中, 索 取 收 受 贿 赂 或 者 谋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触 犯 法 律 的,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二 条 中 咨 协 会 通 过 中 国 工 程 咨 询 网 公 布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管 理 有 关 信 息 10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注 册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发 改 投 资 2005 983 号 ) 同 时 废 止 本 办 法 施 行 前 合 法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视 同 取 得 水 平 证 书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