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政 学 院 2015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为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我 院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任 务, 规 范 我 院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根 据 我 校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工 作 原 则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纲 要 要 求, 坚 持 公 平 公 正 德 智 体 全 面 衡 量 择 优 录 取 的 原 则, 进 一 步 提 高 招 生 选 拔 质 量, 深 入 推 进 信 息 公 开, 不 断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切 实 严 明 招 生 纪 律, 确 保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科 学 公 正 规 范 透 明, 为 我 院 研 究 生 教 育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奠 定 基 础 二 工 作 组 织 学 院 成 立 由 院 长 任 组 长 的 研 究 生 复 试 领 导 小 组, 小 组 成 员 具 有 副 高 及 以 上 职 称, 负 责 制 定 学 院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指 导 统 筹 协 调 和 监 督 本 学 院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 小 组 另 设 秘 书 一 名, 由 学 院 研 究 生 秘 书 担 任, 负 责 做 好 学 院 招 生 录 取 信 息 整 理 和 上 传 及 招 生 录 取 相 关 工 作 成 立 由 学 科 骨 干 教 师 任 组 长 的 学 科 ( 专 业 ) 复 试 工 作 小 组, 小 组 成 员 由 责 任 心 强 学 术 水 平 高 作 风 正 派 的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组 成, 各 复 试 工 作 小 组 5 人 ( 含 ) 以 上, 其 中, 硕 士 生 导 师 不 少 于 3 人,1 人 具 备 较 高 外 语 口 语 及 听 力 测 试 能 力 ; 复 试 工 作 小 组 另 设 秘 书 一 名, 负 责 复 试 过 程 相 关 工 作 ; 小 组 成 员 的 研 究 领 域 应 与 复 试 学 科 ( 专 业 ) 高 度 相 关 三 复 试 工 作 ( 一 ) 时 间 安 排 根 据 国 家 招 生 工 作 进 程 和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法 政 学 院 第 一 批 复 试 定 于 2015 年 3 月 24 日 开 始 进 行 1
( 二 ) 招 生 计 划 确 定 学 院 根 据 浙 江 理 工 大 学 学 历 教 育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指 标 分 配 办 法 ( 修 订 ) ( 研 究 生 2013 5 号 ),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确 定 学 院 招 生 指 标 学 院 根 据 学 校 分 配 指 标 确 定 各 学 科 ( 专 业 ) 招 生 指 标 ( 三 ) 复 试 人 选 确 定 学 院 根 据 教 育 部 下 达 的 复 试 分 数 要 求 ( 含 单 科 及 总 分 要 求 ), 按 学 科 类 别 ( 学 术 型 专 业 学 位 ) 确 定 复 试 人 员 第 一 志 愿 上 线 考 生 人 数 计 算 包 含 推 免 生 学 院 及 时 公 布 第 一 志 愿 上 线 考 生 人 数, 对 第 一 志 愿 上 线 生 源 不 足 的 专 业, 学 院 学 科 积 极 组 织 好 生 源 调 剂 工 作, 确 定 复 试 人 选 1 调 剂 基 本 条 件 调 剂 考 生 须 符 合 招 生 简 章 中 规 定 的 调 入 专 业 的 报 考 条 件, 且 初 试 成 绩 必 须 符 合 教 育 部 规 定 的 A 类 考 生 第 一 志 愿 所 报 学 科 门 类 的 初 试 成 绩 基 本 要 求 2 调 剂 原 则 (1) 初 试 成 绩 符 合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专 业 在 调 入 地 区 的 全 国 初 试 成 绩 基 本 要 求 调 剂 考 生 调 入 专 业 与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专 业 相 同 或 相 近, 初 试 科 目 与 调 入 专 业 初 试 科 目 相 同 或 相 近, 其 中 统 考 科 目 原 则 上 应 相 同 (2)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照 顾 专 业 的 考 生 若 调 出 照 顾 专 业 到 其 他 专 业, 其 初 试 成 绩 必 须 达 到 调 入 地 区 该 照 顾 专 业 所 在 学 科 门 类 ( 类 别 ) 的 全 国 初 试 成 绩 基 本 要 求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非 照 顾 专 业 的 考 生 若 调 入 照 顾 专 业, 其 初 试 成 绩 必 须 符 合 调 入 地 区 对 应 的 非 照 顾 专 业 学 科 门 类 ( 类 别 ) 的 全 国 初 试 成 绩 基 本 要 求 工 学 照 顾 专 业 与 工 程 硕 士 照 顾 专 业 之 间 互 调 按 照 顾 专 业 内 部 调 剂 政 策 执 行 2
(3)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工 商 管 理 公 共 管 理 工 程 管 理 旅 游 管 理 会 计 图 书 情 报 审 计 专 业 学 位 的 考 生 可 相 互 调 剂, 但 不 得 调 入 其 他 专 业 ; 其 他 专 业 考 生 也 不 得 调 入 以 上 7 个 专 业 (4)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 专 业 的 考 生 不 得 调 入 其 他 专 业, 其 他 专 业 的 考 生 也 不 得 调 入 该 专 业 3 调 剂 程 序 (1) 学 院 根 据 专 业 招 生 计 划 和 上 线 情 况, 制 定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2) 考 生 登 录 网 上 调 剂 系 统, 填 报 调 剂 志 愿 申 请 (3) 学 院 通 过 网 上 调 剂 系 统, 筛 选 并 确 定 拟 复 试 考 生 名 单, 并 向 考 生 发 送 复 试 通 知 同 时 将 复 试 考 生 名 单 报 研 究 生 部, 复 试 考 生 名 单 须 包 括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编 号 初 试 各 科 成 绩 等 信 息 (4) 考 生 通 过 网 上 调 剂 系 统 确 认 接 受 复 试 通 知 (5) 研 究 生 部 在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信 息 网 公 布 复 试 考 生 名 单 ( 三 ) 复 试 资 格 审 查 复 试 前, 由 学 院 研 究 生 复 试 领 导 小 组 组 织 对 复 试 考 生 进 行 报 考 资 格 审 查, 对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规 定 的 考 生, 不 予 复 试 资 格 审 查 主 要 对 考 生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学 历 证 书 学 生 证 等 报 名 材 料 原 件 及 考 生 资 格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考 生 必 须 携 带 以 下 资 料 : 1. 有 效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份 ( 正 反 面, 注 明 研 招 复 试 资 格 审 查 用 ) 2. 浙 江 理 工 大 学 招 收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思 想 政 治 品 德 审 查 表, 并 由 考 生 本 人 档 案 所 在 单 位 的 人 事 ( 政 治 工 作 ) 部 门 加 盖 印 章 3. 学 历 证 明 资 料 3
(1)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 完 整 注 册 后 的 学 生 证 ( 高 校 教 务 部 门 颁 发 的 学 生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教 育 部 学 籍 在 线 验 证 报 告 的 打 印 件 ( 来 源 地 址 : http://www.chsi.com.cn/xlcx/bgcx.jsp) (2) 往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 本 科 毕 业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教 育 部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备 案 表 的 打 印 件 ( 来 源 地 址 : http://www.chsi.com.cn/xlcx/) 因 毕 业 时 间 早 而 不 能 在 线 验 证 的, 需 提 供 教 育 部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认 证 报 告 (http://www.chsi.com.cn/xlrz/) (3) 提 前 毕 业 的 考 生, 即 目 前 在 校 三 年 级 学 生, 必 须 持 有 现 就 读 学 校 教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学 分 证 明 原 件, 并 注 明 该 生 在 录 取 当 年 之 前 能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4)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必 须 获 得 国 家 承 认 的 大 专 毕 业 学 历 两 年 或 两 年 以 上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需 提 供 专 科 毕 业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教 育 部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备 案 表 的 打 印 件 ( 来 源 地 址 :http://www.chsi.com.cn/xlcx/) 大 学 本 科 结 业 生 按 同 等 学 力 身 份 考 生 对 待, 须 提 供 结 业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5) 大 学 期 间 成 绩 单 复 印 件 4. 对 考 生 的 复 试 资 格 需 认 真 审 查, 填 写 浙 江 理 工 大 学 研 究 生 复 试 资 格 审 查 记 录 表,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者 发 浙 江 理 工 大 学 研 究 生 复 试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单, 对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者 将 取 消 其 复 试 资 格 考 生 凭 研 究 生 复 试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单 及 考 生 本 人 身 份 证 参 加 复 试 各 个 环 节, 各 环 节 都 须 加 强 对 考 生 身 份 的 确 认, 以 防 止 冒 名 顶 替 等 情 况 发 生, 一 经 发 现, 一 律 取 消 其 复 试 资 格, 并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等 严 肃 处 理 ( 四 ) 复 试 加 分 项 目 参 加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赴 外 汉 语 教 师 志 愿 者 等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4
考 核 合 格 的 考 生 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退 役 后 的 考 生,3 年 内 参 加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享 受 初 试 总 分 加 10 分 并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的 政 策 参 加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称 职 以 上 的 考 生,3 年 内 参 加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初 试 总 分 加 10 分,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其 中 报 考 人 文 社 科 类 专 业 研 究 生 的, 初 试 总 分 加 15 分 学 院 要 仔 细 审 核 相 关 考 生 的 加 分 项 目 申 请 材 料 ( 五 ) 复 试 内 容 形 式 及 具 体 要 求 学 院 复 试 内 容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部 分 : 1. 业 务 课 笔 试 : 根 据 专 业 招 生 目 录 公 布 的 复 试 科 目, 组 织 命 题 工 作, 学 院 须 与 业 务 课 命 题 教 师 签 订 安 全 保 密 责 任 书 在 命 题 过 程 中, 根 据 初 试 和 复 试 的 不 同 考 核 目 标, 确 定 考 试 内 容, 以 保 证 初 试 和 复 试 内 容 的 相 互 衔 接 和 补 充, 更 全 面 地 考 察 考 生 对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的 掌 握 是 否 扎 实, 是 否 具 备 本 专 业 研 究 生 入 学 的 基 本 要 求 若 组 织 一 次 复 试 未 能 完 成 招 生 计 划, 不 同 批 次 的 复 试 要 求 使 用 不 同 试 题, 并 注 意 不 同 试 题 之 间 公 正 及 公 平 性 规 范 业 务 课 笔 试 考 试 的 组 织 管 理, 考 生 凭 身 份 证 和 复 试 资 格 审 查 单 参 加 考 试, 每 个 考 场 至 少 安 排 2 名 监 考 人 员, 监 考 人 员 应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并 做 好 相 应 的 考 场 记 录 2. 综 合 面 试 : 侧 重 点 是 为 了 更 全 面 了 解 考 生 情 况, 考 察 其 专 业 知 识 综 合 素 质 及 科 研 能 力 等 情 况 (1) 每 位 考 生 面 试 时 间 一 般 不 少 于 20 分 钟 ; (2) 面 试 过 程 应 有 全 程 录 音 录 像 和 详 细 记 录, 并 由 学 科 ( 专 业 ) 复 试 小 组 成 员 当 场 分 别 为 每 位 考 生 打 分, 平 均 分 即 为 考 生 的 综 合 面 试 成 绩 面 试 时 复 试 小 组 秘 书 须 认 真 填 写 浙 江 理 工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复 试 情 况 记 录 表 5
(3) 同 一 学 科 ( 专 业 ) 各 复 试 小 组 的 面 试 方 式 时 间 试 题 难 度 和 成 绩 评 语 评 定 标 准 原 则 上 应 统 一 (4) 规 范 面 试 组 织 秩 序 管 理, 严 格 复 试 过 程, 注 意 候 场 考 生 的 秩 序 管 理 及 安 排 3. 外 语 听 力 及 口 语 测 试 : 所 有 考 生 必 须 参 加 外 语 听 力 及 口 语 测 试, 全 程 做 好 录 音 或 录 像 工 作, 具 体 请 根 据 浙 江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中 外 语 听 力 及 口 语 测 试 的 实 施 方 案 ( 见 附 件 ) 执 行 4. 同 等 学 力 加 试 :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必 须 加 试 两 门 所 报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主 干 课 程, 加 试 科 目 不 得 与 初 试 和 复 试 中 的 专 业 课 笔 试 科 目 相 同 由 学 院 负 责 组 织 命 题 阅 卷, 试 题 难 易 程 度 应 按 本 科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掌 握 加 试 的 方 式 为 笔 试, 加 试 课 程 的 成 绩 可 不 计 入 复 试 成 绩, 但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录 取 以 上 各 环 节 考 核 成 绩 满 分 均 为 100 分, 如 有 一 个 环 节 成 绩 不 足 60 分, 均 视 为 复 试 不 合 格, 不 予 录 取 5. 体 检 : 所 有 取 得 复 试 资 格 的 考 生 必 须 在 复 试 期 间 参 加 体 检, 体 检 标 准 参 照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中 国 残 联 印 发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 教 学 2003 3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6.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考 核 :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考 生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道 德 品 质 事 业 心 责 任 感 纪 律 性 心 理 健 康 等 ( 六 ) 考 生 总 成 绩 计 算 复 试 成 绩 = 综 合 面 试 50%+ 业 务 课 笔 试 30%+ 外 语 听 力 及 口 语 测 试 20% 总 成 绩 (MBA 除 外 )=( 初 试 成 绩 /5) 50%+ 复 试 成 绩 50% 四 录 取 工 作 6
考 生 初 试 成 绩 符 合 教 育 部 规 定 的 初 试 成 绩 基 本 要 求, 通 过 学 院 组 织 的 复 试 后, 依 据 考 生 初 试 和 复 试 的 加 权 成 绩, 并 结 合 其 平 时 学 习 成 绩 和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业 务 素 质 以 及 身 心 健 康 状 况 择 优 确 定 拟 录 取 名 单 五 监 督 工 作 在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实 行 学 院 责 任 制, 学 院 研 究 生 招 生 领 导 小 组 应 对 复 试 过 程 的 公 平 公 正 和 复 试 结 果 全 面 负 责 附 件 :2015 年 法 政 学 院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名 单 法 政 学 院 二 〇 一 五 年 三 月 一 十 六 日 附 件 : 2015 年 法 政 学 院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名 单 组 长 : 王 健 成 员 : 王 健 冯 国 境 郅 玉 玲 邢 益 精 金 碧 华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