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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省 基 层 卫 生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等 6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免 费 培 养 工 作 的 意 见 ( 教 高 2015 6 号 ) 和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乡 村 医 生 队 伍 建 设 创 新 基 层 卫 生 人 才 培 养 使 用 机 制 的 实 施 意 见 ( 苏 政 办 发 2015 38 号 ) 提 出 的 强 化 面 向 农 村 基 层 的 医 学 生 培 养 有 关 要 求, 我 省 计 划 从 2016 年 起 继 续 开 展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免 费 培 养 工 作, 为 农 村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指 乡 镇 卫 生 院 涉 农 街 道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村 卫 生 室, 下 同 ) 培 养 适 宜 医 学 人 才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免 费 培 养 ( 一 ) 培 养 对 象 : 在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免 费 培 养 计 划 的 县 ( 市 区 ) 有 户 籍 本 人 志 愿 从 事 基 层 卫 生 工 作 符 合 国 家 高 考 政 策 的 应 届 高 中 毕 业 生 原 则 上 只 招 收 农 村 生 源 ( 二 ) 培 养 院 校 及 专 业 : 5 年 制 本 科 : 徐 州 医 学 院 举 办 临 床 医 学 预 防 医 学 和 麻 醉 学 专 业, 南 京 中 医 药 大 学 举 办 中 医 学 专 业 3 年 制 专 科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苏 州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和 江 苏 建 康 职 业 学 院 举 办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举 办 预 防 医 学 专 业, 南 京 中 医 药 大 学 举 办 中 医 学 专 业 ( 三 ) 定 向 培 养 去 向 : 1 苏 北 苏 中 经 济 薄 弱 地 区 农 村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2

2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无 法 满 足 用 人 需 求 的 其 它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村 卫 生 室 ( 四 ) 培 养 规 模 : 全 省 每 年 培 养 规 模 控 制 在 1200 人 左 右 ( 五 ) 培 养 工 作 流 程 : 1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联 合 开 展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免 费 培 养 需 求 征 集 工 作 有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免 费 培 养 需 求 的 县 ( 市 区 ) 应 在 每 年 11 月 底 前 提 交 经 设 区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审 核 的 下 一 年 度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免 费 培 养 需 求 2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教 育 厅 依 据 基 层 上 报 的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免 费 培 养 需 求 共 同 研 究 确 定 每 年 度 具 体 培 养 规 模 3 省 教 育 厅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依 据 全 省 年 度 培 养 规 模 下 达 培 养 院 校 年 度 招 生 计 划 并 具 体 至 有 关 县 ( 市 区 )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按 招 生 政 策 对 参 加 高 考 选 择 填 报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免 费 培 养 志 愿 的 考 生 分 县 ( 市 区 ) 进 行 录 取 4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在 入 学 前 与 户 籍 所 在 县 ( 市 区 )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签 订 定 向 就 业 协 议 书 ( 附 件 1) 有 关 县 ( 市 区 )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应 在 招 生 当 年 定 向 就 业 协 议 书 签 订 完 成 后 一 个 月 内 将 有 关 情 况 向 本 县 ( 市 区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进 行 报 备 3

5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凭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签 订 的 定 向 就 业 协 议 书 到 培 养 院 校 办 理 入 学 报 到 手 续, 并 与 培 养 院 校 签 订 定 向 培 养 协 议 书 ( 附 件 2)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在 培 养 院 校 参 加 并 完 成 学 习, 可 获 得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 专 科 除 外 ) 6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毕 业 后, 按 照 定 向 就 业 协 议 书 规 定 到 户 籍 所 在 县 ( 市 区 )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报 到, 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岗 位 就 业 并 至 少 服 务 满 6 年, 期 间 须 参 加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培 训 时 间 计 入 基 层 服 务 年 限 二 免 费 培 养 政 策 和 使 用 政 策 ( 六 )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培 养 计 划 作 为 定 向 就 业 招 生 计 划, 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年 度 招 生 规 模 内 统 筹 安 排 填 报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免 费 培 养 志 愿 的 考 生 须 参 加 当 年 全 国 统 一 高 考, 单 列 计 划, 本 科 计 划 在 本 科 第 二 批 次 录 取, 高 职 ( 专 科 ) 计 划 在 高 职 ( 专 科 ) 统 招 批 次 录 取 ( 七 )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县 ( 市 区 ) 明 确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毕 业 后 可 参 加 本 县 ( 市 区 )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公 开 招 聘 定 向 招 聘 进 编 设 立 地 方 奖 助 学 金 到 基 层 就 业 给 予 地 方 财 政 一 次 性 补 助 等 优 惠 政 策, 以 吸 引 更 多 优 秀 的 本 地 高 中 生 填 报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免 费 培 养 志 愿 有 条 件 的 县 ( 市 区 ) 卫 生 计 生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机 构 编 制 等 部 门 可 根 据 本 地 乡 镇 卫 生 院 编 制 空 缺 和 自 然 减 员 情 况, 承 诺 拿 出 一 定 数 量 的 编 制 内 岗 位 ( 最 高 不 超 过 当 年 招 生 的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总 数 的 80%) 在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毕 4

业 时 对 他 们 进 行 定 向 招 聘 对 需 要 在 3-5 年 后 才 兑 现 的 优 惠 政 策, 各 地 要 慎 重 研 究 统 筹 论 证 量 力 而 行, 确 保 承 诺 兑 现 明 确 承 诺 的 优 惠 政 策 应 向 社 会 公 开 并 写 入 当 年 的 高 考 志 愿 填 报 指 南 和 定 向 就 业 协 议 书 ( 八 )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免 除 学 费, 免 缴 住 宿 费, 并 补 助 生 活 费 学 费 住 宿 费 标 准 按 照 物 价 部 门 核 定 的 学 校 收 费 标 准 执 行 生 活 费 补 助 标 准 由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确 定,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国 家 助 学 金 标 准 免 除 学 费 免 缴 住 宿 费 及 生 活 费 补 助, 所 需 经 费 由 省 级 财 政 在 医 疗 卫 生 支 出 中 统 筹 落 实 ( 九 )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在 学 期 间 户 籍 不 迁 出, 仍 保 留 在 原 地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因 疾 病 或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需 要 延 长 学 业 时 间 的, 应 事 先 征 得 其 户 籍 所 在 县 ( 市 区 )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同 意, 并 向 培 养 院 校 提 交 申 请 ( 十 )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毕 业 后 可 参 加 户 籍 所 在 县 ( 市 区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当 年 组 织 的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公 开 招 聘 或 定 向 招 聘 进 编 定 岗, 并 按 考 试 考 核 成 绩 等 依 次 选 择 工 作 岗 位 未 能 通 过 公 开 招 聘 或 定 向 招 聘 进 编 的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由 当 地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根 据 考 试 考 核 成 绩 等 情 况, 按 照 公 开 公 平 的 原 则 安 排 到 村 医 岗 位 就 业, 在 服 务 期 内 只 可 参 加 本 县 ( 市 区 )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公 开 招 聘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就 业 岗 位 的 落 实 工 作 原 则 上 应 在 毕 业 生 离 校 后 三 个 月 内 完 成, 毕 业 生 须 在 明 确 岗 位 后 一 个 月 内 到 岗 工 作 5

( 十 一 )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落 实 好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岗 位 后, 由 户 籍 所 在 县 ( 市 区 )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统 一 派 送 至 有 关 全 科 医 生 培 养 基 地 接 受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时 间 为 本 科 生 3 年 专 科 生 2 年, 培 训 后 回 到 原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岗 位 工 作 ( 十 二 )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在 协 议 规 定 的 服 务 期 内, 原 则 上 不 得 流 动 因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流 动 的, 须 与 基 层 就 业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经 县 ( 市 区 ) 卫 生 计 生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批 准 后, 按 有 关 规 定 在 本 县 ( 市 区 ) 行 政 范 围 内 的 农 村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之 间 流 动 ( 十 三 ) 以 下 情 形 将 视 为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违 约, 按 照 与 培 养 院 校 签 订 的 定 向 培 养 协 议 书 规 定,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应 退 还 培 养 院 校 发 放 的 生 活 费 并 补 交 学 费 和 住 宿 费 1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有 3 门 课 程 不 及 格 且 补 考 不 及 格 或 有 4 门 及 以 上 课 程 不 及 格 2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未 能 正 常 获 得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 专 科 除 外 ) 3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未 履 行 定 向 就 业 协 议 书 规 定 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岗 位 服 务 时 间 未 满 6 年 4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未 能 完 成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5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在 基 层 就 业 后 两 次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均 未 能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 十 四 ) 对 于 发 生 违 约 的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一 律 不 得 参 6

加 全 国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报 名 和 我 省 二 级 及 以 上 公 立 医 院 公 开 招 聘 考 试 按 照 江 苏 省 个 人 信 用 征 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江 苏 省 自 然 人 失 信 惩 戒 办 法 ( 试 行 ) 有 关 规 定, 其 有 关 违 约 事 实 将 会 被 列 入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三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 十 五 ) 各 地 卫 生 计 生 教 育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机 构 编 制 等 部 门 要 把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免 费 培 养 工 作 规 划 好 组 织 好 落 实 好, 确 保 取 得 积 极 成 效 要 加 强 政 策 引 导 积 极 动 员 符 合 条 件 的 培 养 对 象 填 报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培 养 志 愿 要 加 强 对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的 跟 踪 管 理, 主 动 参 与 共 同 培 养 留 得 住 用 得 上 干 得 好 的 基 层 实 用 人 才, 为 我 省 基 层 卫 生 计 生 事 业 发 展 提 供 技 术 和 人 才 保 障 附 件 : 1 定 向 就 业 协 议 书 ( 范 本 ) 2 定 向 培 养 协 议 书 ( 范 本 ) 江 苏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7

江 苏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江 苏 省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2015 年 11 月 10 日 8

附 件 1: 定 向 就 业 协 议 书 ( 范 本 ) 甲 方 : 县 ( 市 区 )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乙 方 : 农 村 订 单 定 向 医 学 生 经 协 商, 甲 乙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以 下 条 款 : 一 乙 方 毕 业 后, 凭 培 养 院 校 颁 发 的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 专 科 除 外 ), 在 年 月 日 前 到 县 ( 市 区 )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 地 址 : )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二 乙 方 报 到 后, 甲 方 根 据 苏 卫 科 教 2015 21 号 文 件 明 确 的 方 式 负 责 安 排 乙 方 在 辖 区 农 村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甲 方 安 排 的 农 村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与 乙 方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实 行 合 同 管 理 三 乙 方 承 诺 毕 业 后 在 甲 方 安 排 的 农 村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至 少 服 务 满 6 年 四 附 加 条 款 ( 建 议 ): 1 甲 方 明 确 以 下 招 生 附 加 条 款 : 2 乙 方 就 业 地 点 : 乡 镇 卫 生 院 或 村 卫 生 室 或 暂 不 定 3 其 他 : 五 本 协 议 共 一 式 四 份, 甲 方 执 两 份 ; 乙 方 执 两 份, 一 份 自 留, 一 份 送 培 养 学 校 保 存 六 本 协 议 由 甲 方 盖 章 签 字 乙 方 签 字 后 生 效 若 乙 方 未 满 18 周 岁, 须 与 家 长 一 同 签 订 甲 方 :( 公 章 ) 乙 方 :( 签 字 ) 负 责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9

附 件 2: 定 向 培 养 协 议 书 ( 范 本 ) 甲 方 ( 培 养 院 校 ): 乙 方 ( 学 生 ): 经 协 商, 甲 乙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以 下 条 款 : 一 乙 方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其 户 籍 仍 保 留 在 原 户 籍 所 在 地 二 甲 方 免 除 乙 方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学 费 住 宿 费, 并 补 助 生 活 费, 生 活 费 补 助 标 准 由 省 级 财 政 确 定 三 乙 方 学 习 期 满 且 成 绩 合 格, 甲 方 将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 专 科 除 外 ), 不 提 供 省 里 统 一 印 制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乙 方 档 案 将 由 甲 方 直 接 寄 送 至 与 乙 方 签 订 定 向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有 关 县 ( 市 区 )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四 乙 方 若 因 疾 病 或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需 延 长 学 业 时 间, 须 提 供 户 籍 所 在 县 ( 市 区 )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出 具 的 同 意 证 明 延 长 学 业 时 间 部 分 相 关 费 用 由 乙 方 支 付 五 乙 方 在 校 期 间 有 3 门 课 程 不 及 格 且 补 考 不 及 格 或 有 4 门 及 以 上 课 程 不 及 格, 或 不 能 正 常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 专 科 除 外 ), 或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户 籍 所 在 县 ( 市 区 )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反 馈 的 乙 方 其 他 违 约 情 况, 乙 方 需 无 条 件 退 还 生 活 费, 并 补 交 学 费 和 住 宿 费 甲 方 有 向 乙 方 追 讨 相 关 费 用 的 权 利 六 本 协 议 共 一 式 两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七 本 协 议 由 甲 方 盖 章 签 字 乙 方 签 字 后 生 效 若 乙 方 未 满 18 周 岁, 须 与 家 长 一 同 签 订 甲 方 :( 公 章 ) 乙 方 :( 签 字 ) 负 责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江 苏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2015 年 11 月 11 日 印 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