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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高 明 区 围 拳 涌 ( 文 明 路 - 荷 富 大 道 段 ) 硬 底 化 建 设 工 程 PPP 项 目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广 州 市 财 贸 建 设 开 发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受 佛 山 市 高 明 区 交 通 运 输 和 城 市 管 理 局 ( 交 通 建 设 )( 以 下 简 称 采 购 人 ) 委 托, 就 高 明 区 围 拳 涌 ( 文 明 路 - 荷 富 大 道 段 ) 硬 底 化 建 设 工 程 PPP 项 目 以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确 定 融 资 及 施 工 单 位,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提 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一 项 目 名 称 : 高 明 区 围 拳 涌 ( 文 明 路 - 荷 富 大 道 段 ) 硬 底 化 建 设 工 程 PPP 项 目 二 招 标 编 号 :CM4BFS-201601 三 建 设 组 织 实 施 单 位 : 佛 山 市 高 明 区 恒 达 交 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四 采 购 需 求 : 1 建 设 地 点 : 佛 山 市 高 明 区 围 拳 涌 ( 文 明 路 - 荷 富 大 道 段 ) 2 工 程 规 模 : 高 明 区 围 拳 涌 ( 文 明 路 - 荷 富 大 道 段 ) 硬 底 化 建 设 工 程 建 安 费 投 入 项 目 的 施 工 建 设 ( 含 道 路 排 水 消 防 绿 化 照 明 标 线 信 号 灯 工 程 等 ) 本 项 目 全 长 约 0.9km, 双 向 2 车 道, 主 线 设 计 速 度 30km/h, 标 准 宽 度 为 18m, 标 准 横 断 面 布 置 为 3m( 人 行 道 )+12m( 行 车 道 )+3m( 人 行 道 ), 全 线 设 暗 埋 式 排 水 方 渠, 概 算 总 投 资 约 人 民 币 24066020.00 元 ( 其 中 概 算 建 安 工 程 费 为 19803225.99 元 ) 建 安 工 程 费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待 定, 最 终 将 以 财 政 部 门 核 定 的 预 算 建 安 工 程 费 乘 以 一 定 的 下 浮 率 确 定, 确 定 后 再 予 以 公 布 建 安 工 程 费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将 作 为 本 PPP 项 目 融 资 额 3 计 划 工 期 :240 日 历 天 4 合 作 模 式 : 由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人 和 建 设 组 织 实 施 单 位 与 中 标 人 合 作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1) 本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设 计 等 前 期 工 作 及 相 关 费 用 由 采 购 人 和 建 设 组 织 实 施 单 位 或 高 明 区 政 府 指 定 的 其 他 单 位 负 责 (2) 本 项 目 工 程 建 安 费 的 筹 融 资 和 投 入 工 程 施 工 建 设 并 至 本 工 程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项 目 移 交 及 质 量 缺 陷 保 修 等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中 标 人 需 具 备 承 担 本 项 目 建 设 施 工 的 资 金 实 力 或 相 应 的 融 资 能 力, 并 同 时 具 备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和 资 质 3

(3) 本 项 目 建 设 组 织 实 施 单 位 履 行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管 理 职 责, 负 责 本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全 过 程 的 监 督 管 理, 组 织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结 算 项 目 移 交 工 程 资 料 建 档 以 及 质 量 缺 陷 保 修 期 的 跟 踪 管 理 等 工 作 五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1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一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自 然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 二 )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 三 )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 四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 五 ) 具 备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2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应 具 有 较 雄 厚 的 投 融 资 能 力, 其 2013~2015 年 度 经 审 计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净 利 润 为 正 数 4 对 申 请 人 的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要 求 : (1)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 适 用 于 按 照 建 市 [2014]159 号 文 颁 布 的 新 版 资 质 证 书 ), 或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 适 用 于 按 照 建 建 [2001]82 号 文 标 准 颁 布 的 旧 版 资 质 证 书 ), 且 持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2) 申 请 人 应 有 良 好 信 誉, 并 持 有 佛 山 市 ( 区 ) 行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的 城 市 道 路 诚 信 档 案 ; 有 效 是 指 诚 信 管 理 系 统 状 态 显 示 为 正 常 申 请 人 应 成 功 申 请 进 入 城 市 道 路 诚 信 系 统, 即 已 获 得 城 市 道 路 诚 信 编 号, 且 诚 信 档 案 处 于 有 效 范 围 (3) 根 据 佛 山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佛 山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关 于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城 市 道 路 建 设 和 养 护 行 业 诚 信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佛 交 [2014]347 号 ) 文 件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加 入 佛 山 市 城 市 道 路 建 设 和 养 护 行 业 诚 信 管 理 系 统 并 且 最 新 年 度 考 评 等 级 为 C 或 以 上, 或 新 登 记 入 库 的 须 提 供 佛 山 市 城 市 道 路 建 设 和 养 护 行 业 诚 信 管 理 系 统 企 业 诚 信 档 案 信 息 网 上 查 询 打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申 请 人 的 企 业 诚 信 档 案 信 息 以 开 标 评 标 当 天 查 询 的 结 果 为 准 (4) 广 东 省 以 外 的 申 请 人, 须 按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省 外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和 人 员 进 粤 信 息 备 案 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粤 建 法 2012 24 号 文 ) 的 规 定, 在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信 息 备 案 管 理 平 台 中 办 理 企 业 和 人 员 信 息 备 案 手 续, 并 提 供 在 广 东 建 设 信 息 网 ( 网 址 : www.gdcic.net)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信 息 备 案 平 台 专 栏 关 于 申 请 人 进 粤 企 业 及 人 员 信 息 备 案 的 网 页 打 印 件 4

(5) 申 请 人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具 有 中 级 工 程 师 或 以 上 职 称 ; 须 具 备 注 册 于 申 请 人 本 单 位 的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在 广 东 省 外 注 册 的 建 造 师 必 须 是 一 级 建 造 师 ), 并 持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申 请 人 拟 派 驻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在 佛 山 市 城 市 道 路 建 设 和 养 护 行 业 诚 信 管 理 系 统 中 登 记 备 案 的 人 员 中 选 取, 并 且 承 诺 拟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处 于 被 系 统 锁 定 状 态 省 外 进 粤 企 业, 拟 派 驻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在 广 东 省 住 建 厅 办 理 了 登 记 手 续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没 有 在 其 他 在 建 项 目 中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6) 对 申 请 人 拟 派 驻 本 工 程 项 目 其 他 主 要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要 求 : 技 术 负 责 人 1 名, 且 要 求 工 程 师 或 以 上 职 称 ; 专 职 安 全 人 员 1 名, 且 须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类 ); 给 排 水 专 业 工 程 师 1 名, 且 须 具 有 给 排 水 中 级 或 以 上 工 程 师 职 称 证 ; 施 工 员 1 名 ; 质 安 员 1 名 ; 资 料 员 1 名 ; 预 算 员 1 名 ; 人 员 须 为 投 标 单 位 在 职 人 员 5 与 采 购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6 参 加 投 标 的 申 请 人 代 表 必 须 是 法 人 代 表 或 法 人 授 权 代 表 ; 7 高 明 区 政 府 所 属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及 其 他 控 股 国 有 企 业 不 得 单 独 或 在 联 合 体 中 以 控 股 形 式 参 与 申 请 本 次 PPP 项 目 8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六 本 项 目 只 接 受 报 名 且 购 买 本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的 申 请 1 凭 以 下 资 料 购 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1) 投 标 申 请 人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开 户 许 可 证 施 工 企 业 的 资 质 证 书 及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正 副 本 的 复 印 件 ; (2) 提 交 投 标 申 请 人 经 有 资 质 单 位 审 计 的 2013~2015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复 印 件 ( 包 括 : 审 计 报 告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3) 拟 派 本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职 称 证 书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 含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及 二 代 身 份 证 的 复 印 件 ; (4) 拟 派 驻 本 工 程 项 目 其 他 主 要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材 料 要 求 : 给 排 水 工 程 师 的 提 供 职 称 证 书 及 二 代 身 份 证 的 复 印 件 ; 安 全 员 的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证 和 二 代 身 份 证 的 复 印 件 ; 5

(5) 广 东 省 省 外 企 业 须 提 供 已 备 案 的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信 息 备 案 登 记 表 网 上 打 印 件 ; (6) 提 供 显 示 申 请 人 在 佛 山 市 城 市 道 路 建 设 和 养 护 行 业 诚 信 管 理 平 台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年 度 综 合 考 评 结 果 ( 新 登 记 颁 发 的 除 外 ) 的 网 页 打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7) 投 标 申 请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和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原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的 加 盖 公 章 复 印 件 及 原 件 若 申 请 人 代 表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则 不 需 提 供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8)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注 : 以 上 所 有 人 员 须 同 时 提 交 在 本 公 司 缴 纳 的 最 近 三 个 月 社 保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投 标 报 名 资 料 复 印 件 及 打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用 A4 纸 复 印 装 订 成 册, 并 每 页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同 时 提 交 原 件 审 核, 否 则 不 接 受 报 名 报 名 资 料 原 件 在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申 请 书 时 一 并 提 交 审 核,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后 退 回 有 兴 趣 的 申 请 人 代 表 可 于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发 售 期 内 到 广 州 市 财 贸 建 设 开 发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购 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地 址 :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荔 湾 路 133 号 3 楼 2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发 售 期 :2016 年 05 月 05 日 至 2016 年 05 月 11 日 每 天 ( 节 假 日 除 外 )9:00 至 12:00,14:30 至 17:00( 北 京 时 间, 下 同 ) 3 本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每 包 售 价 为 300 元 人 民 币, 售 后 不 退 七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须 经 密 封 后 请 于 2016 年 05 月 27 日 下 午 15 时 00 分 送 达 佛 山 市 高 明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室 ( 高 明 区 荷 城 街 道 百 灵 路 88 号 ), 迟 到 的 申 请 书 将 被 拒 绝 采 购 人 将 只 向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只 有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方 可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八 资 格 预 审 方 法 : 1. 本 项 目 资 格 预 审 采 用 合 格 制 由 采 购 人 依 法 组 织 评 审 小 组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审 核, 满 足 以 上 资 格 要 求 并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即 为 合 格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合 格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达 到 三 家 或 三 家 以 上, 方 可 进 入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下 一 环 节 ; 合 格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不 足 三 家 的, 由 采 购 人 调 整 实 施 方 案 后 重 新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项 目 经 重 新 资 格 预 审 后 合 格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仍 不 够 3 家 的, 可 以 依 法 变 更 采 购 方 式 6

2. 采 购 人 将 只 向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未 收 到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申 请 人 则 未 能 入 选 成 为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此 不 承 担 解 释 的 责 任 九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及 结 果 公 告 网 站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gdgpo.gov.cn) 佛 山 市 高 明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http://ztb.gaoming.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ccgp.gov.cn/) 采 购 人 可 能 对 本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进 行 修 改, 若 有 修 改, 将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十 有 关 此 次 招 标 之 事 宜, 可 按 下 列 地 址 以 书 面 或 传 真 的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查 询 : 采 购 人 : 佛 山 市 高 明 区 交 通 运 输 和 城 市 管 理 局 ( 交 通 建 设 ) 地 址 : 佛 山 市 高 明 区 荷 富 路 829 号 电 话 :0757-88988338 联 系 人 : 何 先 生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广 州 市 财 贸 建 设 开 发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荔 湾 路 133 号 3 楼 联 系 人 : 黄 先 生 电 话 : 13250146653 传 真 : 020-81035818 电 子 邮 箱 : hyfgz@139.com 温 馨 提 示 : 根 据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处 的 关 于 做 好 供 应 商 注 册 登 记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有 关 供 应 商 在 参 与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请 通 过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gdgpo.com) 进 行 注 册 登 记 注 册 路 径 : 用 户 登 录 - 立 即 注 册 请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积 极 配 合, 注 册 过 程 中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可 咨 询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技 术 部, 电 话 :020-83188500/83188580 7

附 件 1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无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佛 山 市 高 明 区 交 通 运 输 和 城 市 管 理 局 ( 交 通 建 设 ): 本 公 司 作 出 声 明 : 我 司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无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特 此 声 明! 声 明 企 业 : 2016 年 月 日 ( 企 业 公 章 ) 8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1 采 购 人 名 称 : 佛 山 市 高 明 区 交 通 运 输 和 城 市 管 理 局 ( 交 通 建 设 ) 联 系 人 : 何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 0757-88988338 1.1.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广 州 市 财 贸 建 设 开 发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黄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13250146653 传 真 :020-81035818 1.1.3 项 目 名 称 高 明 区 围 拳 涌 ( 文 明 路 - 荷 富 大 道 段 ) 硬 底 化 建 设 工 程 PPP 项 目 1.1.4 投 资 估 算 本 项 目 概 算 总 投 资 24031909.23 元, 其 中 概 算 建 安 工 程 费 为 20084990.80 元 建 安 工 程 费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待 定, 待 确 定 后 再 予 以 公 布 1.2.1 资 金 来 源 1 采 购 人 和 建 设 组 织 实 施 单 位 或 高 明 区 政 府 指 定 的 其 他 单 位 负 责 本 项 目 除 建 安 工 程 费 外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和 后 续 管 理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2 中 标 人 负 责 项 目 建 安 工 程 费 的 筹 融 资 和 投 入 1.3.1 招 标 范 围 高 明 区 围 拳 涌 ( 文 明 路 - 荷 富 大 道 段 ) 硬 底 化 建 设 工 程 建 安 费 投 入 项 目 的 施 工 建 设 ( 含 道 路 排 水 消 防 绿 化 照 明 标 线 信 号 灯 工 程 等 ) 1.3.2 计 划 工 期 240 日 历 天 1.3.3 质 量 要 求 合 格 1.4.1 申 请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见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2.2.1 申 请 人 要 求 澄 清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截 止 日 前 15 天 2.2.2 采 购 人 澄 清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截 止 日 前 15 天 2.2.3 申 请 人 确 认 收 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24 小 时 内 2.3.1 采 购 人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截 止 日 前 15 天 2.3.2 申 请 人 确 认 收 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修 改 的 时 间 24 小 时 内 3.1.1 申 请 人 需 补 充 的 其 他 材 料 拟 投 入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要 求 项 目 负 责 人 1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1 人 且 要 求 工 程 师 或 以 上 职 称, 施 工 员 1 人 安 全 员 1 人 质 安 员 1 人 资 料 员 1 人 预 算 员 1 人, 给 排 水 工 程 师 1 人, 提 供 人 员 相 应 的 职 称 证 书 上 岗 证 3.2.4 财 务 状 况 的 要 求 其 2013~2015 年 度 经 审 计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净 利 润 为 正 数 3.3.1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在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的 每 一 页 ( 包 括 封 面 )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 或 盖 私 章 )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9

如 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则 须 以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格 式 规 定 的 格 式 出 具 授 权 书 原 件 并 附 在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中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签 字 盖 章 后 的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所 有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 包 括 正 本 和 副 本 ) 均 须 在 封 面 和 骑 缝 加 盖 公 章, 所 有 的 复 印 件 ( 包 括 正 本 中 的 投 标 资 料 ) 均 应 保 证 清 晰 可 辨,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予 以 对 其 作 出 无 效 投 标 的 认 定 3.3.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副 本 份 数 5 份 3.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装 订 要 求 申 请 人 将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分 别 用 密 封 袋 密 封 ; 所 有 密 封 袋 的 封 口 处 均 须 骑 缝 加 盖 申 请 人 公 章, 并 按 封 套 格 式 要 求 标 注 密 封 袋 封 面, 否 则 其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将 被 拒 绝 4.1.2 封 套 上 写 明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 正 本 / 副 本 ) 申 请 人 名 称 : 申 请 人 地 址 : 申 请 人 的 联 系 方 式 : 并 注 明 在 2016 年 月 日 15 时 00 分 前 不 得 开 启 4.2.1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见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4.2.2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地 点 地 点 : 高 明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室 ; 地 址 : 高 明 区 荷 城 街 道 百 灵 路 88 号 ; 4.2.3 是 否 退 还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否 5.1 资 格 审 查 方 法 合 格 制 6.1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的 通 知 时 间 6.3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的 确 认 时 间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公 示 完 成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公 示 期 满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10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 政 部 关 于 推 广 运 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金 [2014]76 号 )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操 作 指 南 ( 试 行 ) 的 通 知 ( 财 金 [2014]113 号 )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库 [2014]215 号 )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办 法 及 政 府 采 购 其 它 相 关 法 规,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特 邀 请 有 兴 趣 承 担 本 项 目 的 申 请 人 提 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1.1.2 本 项 目 采 购 人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项 目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项 目 名 称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1 本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项 目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项 目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1.4.1 申 请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1) 资 质 条 件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财 务 要 求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 信 誉 要 求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 见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 (5) 其 他 要 求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2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1.4.3 申 请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采 购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项 目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 (3) 为 本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 11

(4)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的 ; (5) 为 本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6) 为 本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7) 为 本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8)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9)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0)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1)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1.5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来 往 文 件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6 费 用 承 担 申 请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2.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2.1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组 成 2.1.1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包 括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申 请 人 须 知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项 目 建 设 概 况, 以 及 根 据 本 章 第 2.2 款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第 2.3 款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修 改 2.1.2 当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2.2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2.2.1 申 请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下 同 ), 要 求 采 购 人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2.2.2 采 购 人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澄 清 内 容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申 请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2.2.3 申 请 人 收 到 澄 清 后,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2.3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修 改 2.3.1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采 购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申 请 人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后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采 购 人 应 相 应 顺 延 申 请 截 止 12

时 间 2.3.2 申 请 人 收 到 修 改 的 内 容 后,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编 列 3.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3.1.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函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4)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 (5)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 (6) 其 他 材 料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1.2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的 申 请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不 包 括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3.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编 列 要 求 3.2.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应 按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并 作 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2.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3.2.3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申 请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商 务 登 记 证 明 文 件 ( 港 澳 台 地 区 及 外 国 企 业 )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等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3.2.4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应 附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 包 括 审 计 报 告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或 上 市 公 司 公 开 年 报 关 键 页 的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装 订 签 字 3.3.1 申 请 人 应 按 本 章 第 3.1 款 和 第 3.2 款 的 要 求, 编 制 完 整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3.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数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当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3.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4.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4.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识 4.1.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开 包 装, 加 贴 封 条,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申 请 人 单 位 印 章 4.1.2 在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封 套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封 套 还 应 写 明 的 其 他 内 容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3 未 按 本 章 第 4.1.1 项 或 4.1.2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采 购 人 不 予 受 理 4.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2 申 请 人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3 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的 外, 申 请 人 所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逾 期 送 达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采 购 人 不 予 受 理 4.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在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的 同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证 书 资 料 原 件 4.3.1 营 业 执 照 的 副 本 或 商 务 登 记 证 明 文 件 ( 港 澳 台 地 区 及 外 国 企 业 ) 4.3.2 提 交 2014 年 度 经 有 资 质 单 位 审 计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 包 括 : 审 计 报 告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 或 上 市 公 司 公 开 年 报 4.3.3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副 本 4.3.4 本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 含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4.3.5 本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中 级 职 称 证 书 4.3.6 本 项 目 的 其 他 现 场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 建 造 师 的 提 供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 含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安 全 员 的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证 其 余 管 理 人 员 提 供 上 岗 证 4.3.7 投 入 本 项 目 以 上 人 员 在 本 公 司 缴 纳 近 三 个 月 (2016 年 2-4 月 ) 的 社 保 证 明 5.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审 查 5.1 审 查 委 员 会 5.1.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由 采 购 人 组 建 的 审 查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审 查 委 员 会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采 购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组 建 5.2 资 格 预 审 14

审 查 委 员 会 根 据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方 法 和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对 所 有 已 受 理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和 标 准 不 得 作 为 审 查 依 据 6. 通 知 和 确 认 6.1 通 知 采 购 人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向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6.2 解 释 应 申 请 人 书 面 要 求, 采 购 人 应 对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作 出 解 释, 但 不 保 证 申 请 人 对 解 释 内 容 满 意 6.3 确 认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收 到 投 标 邀 请 书 后,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表 示 是 否 参 加 投 标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表 示 是 否 参 加 投 标 或 明 确 表 示 不 参 加 投 标 的, 不 得 再 参 加 投 标 因 此 造 成 潜 在 投 标 人 数 量 不 足 3 个 的, 由 采 购 人 调 整 实 施 方 案 后 重 新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6.4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改 变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组 织 机 构 财 务 能 力 信 誉 情 况 等 资 格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使 其 不 再 实 质 上 满 足 第 三 章 资 格 预 审 办 法 规 定 标 准 的, 其 投 标 不 被 接 受 7. 纪 律 与 监 督 7.1 严 禁 贿 赂 严 禁 申 请 人 向 采 购 人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与 审 查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在 资 格 预 审 期 间, 不 得 邀 请 采 购 人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以 及 与 审 查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到 申 请 人 单 位 参 观 考 察, 或 出 席 申 请 人 主 办 赞 助 的 任 何 活 动 7.2 不 得 干 扰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申 请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资 格 预 审 的 审 查 工 作, 否 则 将 导 致 其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7.3 保 密 采 购 人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以 及 与 审 查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应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审 查 比 较 进 行 保 密, 不 得 在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公 布 前 透 露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可 能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 有 关 情 况 7.4 投 诉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15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1 审 查 方 式 : 本 次 资 格 审 查 采 用 合 格 制 凡 符 合 本 章 第 2 条 审 查 标 准 的 申 请 人 均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2 审 查 标 准 2.1 2.2 条 款 审 查 因 素 审 查 标 准 与 营 业 执 照 或 商 务 登 记 证 明 文 件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名 称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手 册 一 致 初 步 审 查 标 申 请 书 签 字 盖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私 章 )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准 章 申 请 书 格 式 符 合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其 他 要 求 满 足 申 请 人 须 知 4.3 及 是 否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原 件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商 务 登 记 证 明 文 件 ( 港 澳 台 地 或 商 务 登 记 证 区 及 外 国 企 业 )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明 文 件 具 有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 适 用 于 按 照 建 市 [2014]159 号 文 颁 布 的 新 版 资 质 证 书 ), 或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等 级 总 承 包 二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 适 用 于 按 照 建 建 [2001]82 号 文 标 准 颁 布 的 旧 版 资 质 证 书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证 具 有 良 好 信 誉, 持 有 佛 山 市 ( 区 ) 行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的 城 市 道 路 诚 信 档 案, 进 入 城 市 道 路 诚 信 系 统 诚 信 档 案 处 城 市 道 路 诚 信 于 有 效 范 围 且 最 新 年 度 考 评 等 级 为 C 或 以 上, 或 新 登 记 入 库 档 案 具 有 佛 山 市 城 市 道 路 建 设 和 养 护 行 业 诚 信 管 理 系 统 企 业 诚 信 档 案 信 息 网 上 查 询 打 印 件 详 细 审 查 财 务 报 告 其 2013~2015 年 度 经 审 计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利 润 为 正 数 标 准 具 有 中 级 工 程 师 或 以 上 职 称, 并 持 有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或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持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项 目 负 责 人 合 格 证 (B 证 ) 在 佛 山 市 城 市 道 路 建 设 和 养 护 行 业 诚 信 管 理 系 统 中 登 记 备 案 且 未 处 于 被 系 统 锁 定 状 态 ( 提 供 盖 章 的 打 印 页 ) 二 代 身 份 证 提 交 在 本 公 司 缴 纳 近 三 个 月 (2016 年 2-4 月 ) 社 保 证 明 a 技 术 负 责 人 1 名, 且 要 求 工 程 师 或 以 上 职 称 b 安 全 员 :1 名, 持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C 证 ) 其 他 管 理 人 员 c 给 排 水 工 程 师 :1 名, 中 级 或 以 上 职 称 d 施 工 员 1 名 ; 质 安 员 1 名 ; 资 料 员 1 名 ; 预 算 员 1 名 以 上 所 有 人 员 须 同 时 提 交 资 格 证 书 二 代 身 份 证 在 本 公 司 缴 纳 近 三 个 月 (2016 年 2-4 月 ) 社 保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广 东 省 省 外 企 业 须 提 供 已 备 案 的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信 息 备 案 登 16

3 审 查 程 序 3.1 初 步 审 查 员 信 息 备 案 登 记 表 投 标 申 请 人 信 誉 记 表 网 上 打 印 件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3.1.1 审 查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有 一 项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3.1.2 审 查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交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4.3 项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以 便 核 验 3.2 详 细 审 查 3.2.1 审 查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通 过 初 步 审 查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审 查 有 一 项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3.2.2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除 应 满 足 本 章 第 2.1 款 第 2.2 款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外, 还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 (1) 不 按 审 查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或 说 明 的 ; (2) 有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2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 (3) 在 资 格 预 审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澄 清 在 审 查 过 程 中, 审 查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对 所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申 请 人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并 不 得 改 变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申 请 人 的 澄 清 和 说 明 内 容 属 于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采 购 人 和 审 查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申 请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4 审 查 结 果 4.1 提 交 审 查 报 告 审 查 委 员 会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完 成 审 查 后, 确 定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名 单, 并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书 面 审 查 报 告 4.2 重 新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或 招 标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的 数 量 不 足 3 个 的, 由 采 购 人 调 整 实 施 方 案 后 重 新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17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一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函 ( 采 购 人 名 称 ): 1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要 求, 我 方 ( 申 请 人 )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用 于 你 方 ( 采 购 人 ) 审 查 我 方 参 加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的 投 标 资 格 2 我 方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包 含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规 定 的 全 部 内 容 3 我 方 接 受 你 方 的 授 权 代 表 进 行 调 查, 以 审 核 我 方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并 通 过 我 方 的 客 户, 澄 清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有 关 财 务 和 技 术 方 面 的 情 况 4 你 方 授 权 代 表 可 通 过 (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得 到 进 一 步 的 资 料 5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所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内 容 完 整 真 实 和 准 确, 且 不 存 在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禁 止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申 请 人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电 话 : 传 真 : E-mail: 申 请 人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日 期 : 年 月 日 18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 采 购 人 名 称 ): (1)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同 志, 现 任 我 单 位 职 务,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签 发 日 期 : 单 位 :( 盖 章 ) 附 : 代 表 人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说 明 :1.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的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2. 内 容 必 须 填 写 真 实 清 楚 涂 改 无 效, 不 得 转 让 买 卖 3. 将 此 证 明 书 提 交 对 方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 为 避 免 废 标, 请 供 应 商 务 必 提 供 本 附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19

(2)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采 购 人 名 称 ): 兹 授 权 ( 姓 名 ) 同 志, 为 我 方 委 托 代 理 人, 其 权 限 是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投 标 文 件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授 权 单 位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名 或 盖 私 章 ) 有 效 期 限 : 签 发 日 期 : 附 : 代 理 人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经 济 性 质 : ( 为 避 免 废 标, 请 供 应 商 务 必 提 供 本 附 件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20

三 申 请 人 情 况 介 绍 表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主 管 部 门 法 人 代 表 职 务 经 济 类 型 授 权 代 表 职 务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单 位 简 介 及 机 构 设 置 单 位 优 势 及 特 长 单 位 概 况 财 务 状 况 注 册 资 本 万 元 占 地 面 积 M 平 方 米 职 工 总 数 人 建 筑 面 积 M 2 平 方 米 净 资 产 万 元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万 元 资 产 情 况 负 债 万 元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万 元 年 度 主 营 收 入 ( 万 元 ) 收 入 总 额 ( 万 元 ) 利 润 总 额 ( 万 元 ) 净 利 润 ( 万 元 ) 速 动 比 率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企 业 状 况 其 他 注 :1) 如 投 标 人 此 表 数 据 有 虚 假, 一 经 查 实,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21

四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序 号 序 号 姓 名 职 务 姓 名 职 称 职 称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社 保 号 备 注 职 务 注 : (1) 在 填 写 时, 如 本 表 格 不 适 合 申 请 人 的 实 际 情 况, 可 根 据 本 表 格 内 容 自 行 划 表 填 写 (2) 依 据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将 相 关 资 格 证 书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随 本 表 后 附 22

五 项 目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附 项 目 负 责 人 职 称 证 资 格 证 身 份 证 学 历 证 社 保 证 明 复 印 件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拟 在 本 合 同 任 职 毕 业 学 校 年 毕 业 于 学 校 专 业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时 间 参 加 过 的 类 似 项 目 担 任 职 务 发 包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23

六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须 提 交 其 他 材 料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时 需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和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原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的 复 印 件 ( 若 申 请 人 代 表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则 不 需 提 供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以 及 如 下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6.1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商 务 登 记 证 明 文 件 ( 港 澳 台 地 区 及 外 国 企 业 ) 复 印 件 ; 6.2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复 印 件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佛 山 市 城 市 道 路 建 设 和 养 护 行 业 诚 信 管 理 系 统 状 态 打 印 件 ; 6.3 提 交 经 有 资 质 单 位 审 计 的 2013~2015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 包 括 : 审 计 报 告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 或 上 市 公 司 公 开 年 报 ; 6.4 拟 派 本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职 称 证 书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 含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及 二 代 身 份 证 的 复 印 件 ; 6.5 拟 派 驻 本 工 程 项 目 其 他 主 要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的 材 料 要 求 : 给 排 水 工 程 师 的 提 供 职 称 证 书 及 二 代 身 份 证 的 复 印 件 ; 安 全 员 的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证 及 二 代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6.6 广 东 省 省 外 企 业 须 提 供 已 备 案 的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信 息 备 案 登 记 表 网 上 打 印 件 ; 6.7 提 供 显 示 申 请 人 在 佛 山 市 城 市 道 路 建 设 和 养 护 行 业 诚 信 管 理 平 台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年 度 综 合 考 评 结 果 ( 新 登 记 颁 发 的 除 外 ) 的 网 页 打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注 :1. 以 上 所 有 人 员 须 同 时 提 交 在 本 公 司 缴 纳 近 三 个 月 (2016 年 2-4 月 ) 社 保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资 料 复 印 件 及 打 印 件 用 A4 纸 复 印 装 订 成 册, 所 有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 包 括 正 本 和 副 本 ) 均 须 在 封 面 和 骑 缝 加 盖 公 章 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资 料 原 件 统 一 在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申 请 书 时 一 并 提 交 审 核,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后 退 4. 以 上 复 印 件 资 料 均 加 盖 企 业 单 位 公 章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