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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投 资 建 设 一 体 化 项 目 施 工 监 理 及 人 防 监 理 公 开 招 标 公 告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投 资 建 设 一 体 化 项 目 已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建 设,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施 工 监 理 及 人 防 监 理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一.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及 编 号 : 1.1 项 目 名 称 :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投 资 建 设 一 体 化 项 目 1.2 采 购 编 号 :PXCZC16115 二. 招 标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2.1 工 程 概 况 :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投 资 建 设 一 体 化 项 目 拟 以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一 次 性 确 定 投 资 建 设 和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本 项 目 包 括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东 滍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南 宋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肖 营 ( 二 期 )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和 三 个 小 区 的 投 资 施 工 图 设 计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土 建 ( 电 梯 除 外 ) 建 筑 物 内 水 电 暖 安 装 室 外 道 路 及 配 套 管 网 ( 燃 气 供 水 供 电 除 外 ) 绿 化 围 墙 照 明 等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具 体 为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东 滍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筑 面 积 约 18.5 万 平 方 米, 投 资 约 3.7 亿 元 ;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南 宋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建 筑 面 积 约 19.1 万 平 方 米, 投 资 约 4.5 亿 元 ;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肖 营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建 筑 面 积 约 11.8 万 平 方 米, 投 资 约 2.3 亿 元 三 个 项 目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49.4 万 平 方 米 其 中 人 防 工 程 概 况 如 下 : 东 滍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约 9055 平 方 米, 南 宋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约 9500 平 方 米, 肖 营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约 13989 平 方 米, 抗 力 等 级 均 为 6 级 本 次 总 发 包 投 资 约 9 亿 元, 施 工 监 理 及 人 防 监 理 投 资 约 1000 万 元 东 滍 南 宋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招 标 人 为 河 南 平 新 宏 基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肖 营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招 标 人 为 平 顶 山 市 西 部 投 资 建 设 开 发 公 司 2.2 建 设 地 点 :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2.3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已 落 实 2.4 计 划 工 期 : 随 施 工 工 期 2.5 质 量 要 求 : 合 格 2.6 标 段 划 分 : 本 项 目 共 分 为 以 下 五 个 标 段, 其 中 第 一 标 段 另 行 公 告, 本 次 发 包 第 二 三 四 五 标 段 : 3

第 一 标 段 :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东 滍 南 宋 肖 营 ( 二 期 )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投 资 建 设 一 体 化 项 目 第 二 标 段 :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东 滍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第 三 标 段 :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南 宋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第 四 标 段 :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东 滍 南 宋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人 防 施 工 监 理 第 五 标 段 :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肖 营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人 防 施 工 监 理 2.7 招 标 范 围 : 第 二 标 段 :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东 滍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工 程 施 工 及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的 质 量 修 复 的 监 理 服 务 第 三 标 段 :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南 宋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工 程 施 工 及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的 质 量 修 复 的 监 理 服 务 第 四 标 段 :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东 滍 南 宋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人 防 施 工 及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的 质 量 修 复 的 监 理 服 务 第 五 标 段 :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肖 营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人 防 施 工 及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的 质 量 修 复 的 监 理 服 务 三. 投 标 人 资 质 要 求 : 3.1 第 二 三 标 段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3.1.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持 有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或 三 证 合 一 营 业 执 照 ); 3.1.2 具 有 监 理 综 合 资 质 或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监 理 甲 级 资 质 ; 3.1.3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必 须 具 有 本 单 位 注 册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国 家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且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中 级 或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 3.1.4 投 标 人 和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以 来 具 有 施 工 投 资 额 不 低 于 2 亿 元 或 总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15 万 平 方 米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监 理 业 绩 ( 以 合 同 原 件 及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3.1.5 提 供 2012 2013 2014 年 度 或 2013 2014 2015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 应 附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新 成 立 公 司 以 公 司 成 立 起 点 为 准 ); 3.1.6 提 供 企 业 注 册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证 明 ( 根 据 豫 检 会 [2015]7 号 件 规 定, 应 当 针 对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进 行 行 贿 档 案 查 询 ); 4

3.1.7 每 个 投 标 人 可 投 报 两 个 标 段, 但 只 允 许 中 一 个 标 段 ; 3.1.8 本 标 段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3.2 第 四 五 标 段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3.2.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持 有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或 三 证 合 一 营 业 执 照 ); 3.2.2 具 有 人 防 工 程 乙 级 监 理 资 质 ; 3.2.3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必 须 具 有 本 单 位 注 册 的 人 防 工 程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且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中 级 或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 3.2.4 投 标 人 和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以 来 具 有 施 工 投 资 额 不 低 于 5000 万 元 或 人 防 监 理 面 积 不 低 于 1 万 平 方 米 的 人 防 施 工 监 理 业 绩 ( 以 合 同 原 件 及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3.2.5 提 供 2012 2013 2014 年 度 或 2013 2014 2015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 应 附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新 成 立 公 司 以 公 司 成 立 起 点 为 准 ); 3.2.6 提 供 企 业 注 册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证 明 ( 根 据 豫 检 会 [2015]7 号 件 规 定, 应 当 针 对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进 行 行 贿 档 案 查 询 ); 3.2.7 每 个 投 标 人 可 投 报 两 个 标 段, 允 许 同 时 中 两 个 标 段 ; 3.2.8 本 标 段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注 : 拟 派 委 托 授 权 人 项 目 总 监 必 须 为 本 单 位 人 员 前 述 本 单 位 人 员 是 指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人 员 : 聘 用 合 同 必 须 由 投 标 人 与 之 签 订 ; 提 供 投 标 单 位 为 其 办 理 的 2015 年 10 月 至 2016 年 5 月 本 单 位 为 其 缴 纳 的 可 查 询 的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 所 报 人 员 投 标 时 一 并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原 件 网 络 查 询 页 面 或 单 位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及 查 询 电 话, 招 标 人 保 留 随 时 查 询 资 料 真 实 性 的 权 利 ) 四. 报 名 须 知 : 4.1 时 间 :2016 年 6 月 23 日 至 2016 年 6 月 29 日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报 名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6 月 29 日 18 时 00 分 4.2 地 点 : 平 顶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受 理 处 ( 新 城 区 祥 云 路 与 湖 光 路 交 叉 口 路 北 ) 4.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的 报 名 资 料 中,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可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两 套, 其 余 证 件 均 需 携 带 原 件 和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2 套, 复 印 件 应 按 报 名 要 5

求 顺 序 用 A4 纸 复 印 并 装 订 成 册 本 次 报 名 需 由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 或 被 授 权 人 ( 携 带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本 人 身 份 证 ) 到 场, 未 按 要 求 报 名 的,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4.4 资 格 审 查 : 本 次 招 标 实 行 资 格 后 审 五. 开 标 有 关 信 息 : 5.1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7 月 20 日 上 午 9 时 整 ( 北 京 时 间 ) 5.2 开 标 地 点 : 平 顶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5.3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六. 发 布 媒 体 : 本 公 告 同 时 在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河 南 招 标 采 购 综 合 网 平 顶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管 委 会 及 平 顶 山 建 设 信 息 网 上 发 布 七. 本 次 招 标 联 系 事 项 : 招 标 人 : 平 顶 山 市 西 部 投 资 建 设 开 发 公 司 河 南 平 新 宏 基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齐 女 士 联 系 电 话 :0375-2667883 地 址 :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宏 图 路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联 系 人 : 郭 女 士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0375-2565678 13393768422 邮 地 箱 :sxgcgl0375@163.com 址 : 平 顶 山 市 南 环 路 公 园 南 门 嘉 荷 天 城 032603 号 6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名 称 : 平 顶 山 市 西 部 投 资 建 设 开 发 公 司 1.1.2 招 标 人 地 址 : 平 顶 山 新 城 区 宏 图 路 联 系 人 : 齐 女 士 电 话 :0375-2667883 名 称 :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地 址 : 平 顶 山 市 南 环 路 公 园 南 门 嘉 荷 天 城 032603 号 联 系 人 : 郭 女 士 电 话 :0375-2565678 13393768422 1.1.4 项 目 名 称 邮 箱 :sxgcgl0375@163.com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投 资 建 设 一 体 化 项 目 ( 第 五 标 段 人 防 监 理 ) 1.1.5 工 程 概 况 及 建 设 地 点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投 资 建 设 一 体 化 项 目 拟 以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一 次 性 确 定 投 资 建 设 和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本 项 目 包 括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东 滍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南 宋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肖 营 ( 二 期 )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和 三 个 小 区 的 投 资 施 工 图 设 计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土 建 ( 电 梯 除 外 ) 建 筑 物 内 水 电 暖 安 装 室 外 道 路 及 配 套 管 网 ( 燃 气 供 水 供 电 除 外 ) 绿 化 围 墙 照 明 等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具 体 为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东 滍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筑 面 积 约 18.5 万 平 方 米, 投 资 约 3.7 亿 元 ;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南 宋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建 筑 面 积 约 19.1 万 平 方 米, 投 资 约 4.5 亿 元 ;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肖 营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建 筑 面 积 约 11.8 万 平 方 米, 投 资 约 2.3 亿 元 三 个 项 目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49.4 万 平 方 米 其 中 人 防 工 程 概 况 如 下 : 东 滍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约 9055 平 方 米, 南 宋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约 9500 平 方 米, 肖 营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约 13989 平 方 米, 抗 力 等 级 均 为 6 级 本 次 总 发 包 投 资 约 9 亿 元, 施 工 监 理 及 人 防 监 理 投 资 约 1000 万 元 建 设 地 点 :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1.1.6 标 段 划 分 第 五 标 段 :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肖 营 保 障 性 住 房 小 区 人 防 施 工 及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的 质 量 修 复 的 监 理 服 务 7

1.2.1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资 金 1.2.2 出 资 比 例 100% 1.3.1 监 理 范 围 施 工 标 段 施 工 及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质 量 修 复 的 监 理 服 务 1.3.2 监 理 服 务 期 限 同 施 工 工 期 1.3.3 质 量 监 控 目 标 合 格 1.3.4 安 全 监 控 目 标 执 行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标 准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及 河 南 省 平 顶 山 市 有 关 规 定, 达 到 安 全 文 明 标 准 化 工 地 标 准 资 质 条 件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持 有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或 三 证 合 一 营 业 执 照 ); 具 有 人 防 工 程 乙 级 监 理 资 质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必 须 具 有 本 单 位 注 册 的 人 防 工 程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且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中 级 或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 财 务 要 求 : 提 供 2012 2013 2014 年 度 或 2013 2014 2015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 应 附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新 成 立 公 司 以 公 司 成 立 起 点 为 准 ); 业 绩 要 求 : 投 标 人 和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以 来 1.4.1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具 有 施 工 投 资 额 不 低 于 5000 万 元 或 人 防 监 理 面 积 不 低 于 1 万 平 方 米 的 人 防 施 工 监 理 业 绩 ( 以 合 同 原 件 及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其 他 要 求 : 提 供 企 业 注 册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证 明 ( 根 据 豫 检 会 [2015]7 号 件 规 定, 应 当 针 对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进 行 行 贿 档 案 查 询 ); 每 个 投 标 人 可 投 报 两 个 标 段, 允 许 同 时 中 两 个 标 段 ; 本 标 段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注 : 拟 派 委 托 授 权 人 项 目 总 监 必 须 为 本 单 位 人 员 前 述 本 单 位 人 员 是 指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人 员 : 聘 用 合 同 必 须 由 投 标 人 与 之 签 订 ; 提 供 投 标 单 位 为 其 办 理 的 2015 年 10 月 至 2016 年 5 月 本 单 位 为 其 缴 纳 的 可 查 询 的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 所 报 人 员 一 并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原 件 网 络 查 询 页 面 或 单 位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及 查 询 电 话, 招 标 人 保 留 随 时 查 询 资 料 真 实 性 的 权 利 )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接 受 1.9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投 标 人 经 招 标 人 许 可 后 可 自 行 踏 勘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8

1.10.2 1.10.3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招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的 时 间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7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1.11 分 包 不 允 许 1.12 偏 离 不 允 许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的 补 遗 书 和 其 他 正 式 有 效 函 件, 包 括 答 2.1 2.2.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疑 澄 清 补 充 或 解 释 等 文 件 均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同 样 的 约 束 作 用 当 招 标 文 件 的 答 疑 澄 清 补 充 或 解 释 等 文 件 的 内 容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生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7 天 前 2.2.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7 月 20 日 上 午 9 时 00 分 2.2.3 2.3.2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的 时 间 在 收 到 相 应 澄 清 文 件 后 24 小 时 内 在 收 到 相 应 修 改 文 件 后 24 小 时 内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60 日 历 天 一 该 项 目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为 : 贰 万 元 整 (20000.00 元 ) 二 该 项 目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转 入 下 列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收 款 单 位 : 平 顶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账 号 :6000 2231 9611 168 开 户 行 : 平 顶 山 银 行 行 政 中 心 支 行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三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形 式 为 : 转 账 汇 兑 网 银 四 该 项 目 编 码 编 号 为 : 第 五 标 段 :GZS16-07-20-342-5 ( 注 : 各 招 投 标 单 位 在 制 定 招 标 文 件 或 缴 纳 保 证 金 时,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编 制 的 编 码 编 号 填 写 ) 五 投 标 人 少 交 保 证 金 属 无 效 缴 纳, 其 它 情 况 需 经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认 可 六 规 定 投 标 保 证 金 到 账 截 止 时 间 为 开 标 前 一 日 24 点, 节 假 日 除 外 9

3.5.2 3.5.3 3.5.5 3.6 3.7.3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的 年 份 要 求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签 字 和 ( 或 ) 盖 章 要 求 ( 超 时 到 账 视 同 未 交 保 证 金 处 理,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 七 开 标 当 天, 投 标 人 携 带 银 行 汇 款 回 执 单 及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行 证 明 并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到 开 标 现 场 核 查 保 证 金 到 账 情 况 八 废 标 项 目 重 新 招 标 时, 必 须 按 修 改 后 的 招 标 文 件 重 新 缴 纳 保 证 金, 原 缴 纳 保 证 金 必 须 及 时 退 还 2012 2013 2014 年 度 或 2013 2014 2015 年 度 新 成 立 公 司 以 公 司 成 立 起 点 为 准 2013 年 6 月 1 日 以 来 2013 年 6 月 1 日 以 来 不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签 字 盖 章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各 类 证 书 及 企 业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若 被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授 权 委 托 书 3.7.4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伍 份 ( 壹 正 肆 副 ), 包 含 投 标 文 件 全 部 内 容 的 电 子 文 档 (U 盘 ) 壹 份 3.7.5 装 订 要 求 正 副 本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及 页 码, 密 封 包 装 后 在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不 接 受 活 页 装 订 招 标 人 名 称 : 平 顶 山 市 西 部 投 资 建 设 开 发 公 司 4.1.2 封 套 上 写 明 招 标 人 地 址 : 平 顶 山 新 城 区 宏 图 路 ( 项 目 名 称 ) 第 五 标 段 人 防 监 理 投 标 文 件 在 2016 年 月 日 上 午 时 分 前 不 得 开 启 4.2.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平 顶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平 顶 山 市 新 城 区 行 政 综 合 办 公 楼 七 楼 ) 4.2.3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否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5.2 开 标 程 序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地 点 : 同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密 封 情 况 检 查 : 由 投 标 人 代 表 检 查 开 标 顺 序 : 按 照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逆 顺 序 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法 组 建, 由 5 人 构 成 7.1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否, 推 荐 3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 如 出 现 不 足 情 形, 按 实 际 数 量 推 荐 ) 以 综 合 评 分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前 3 名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排 名 第 一 10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应 当 提 交 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而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未 能 提 交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确 定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依 次 类 推 当 所 有 中 标 候 选 人 因 上 述 同 样 原 因 不 能 签 订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将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0.1 控 制 价 30 元 / 平 方 米 ( 按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 投 标 报 价 超 出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进 入 评 审 程 序 U 盘 应 单 独 密 封 在 信 封 中, 加 贴 封 条, 在 封 口 处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在 信 10.2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封 上 注 明 投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投 报 标 段 及 电 子 文 档 字 样, 10.3 10.4 投 标 人 代 表 出 席 开 标 会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出 席 开 标 会 密 封 后 的 U 盘 放 在 正 本 内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5.1 款 的 规 定, 招 标 人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人 应 当 按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并 在 招 标 人 按 开 标 程 序 进 行 点 名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证,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否 则,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拟 派 本 项 目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携 带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及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亲 自 准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拟 派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按 规 定 携 带 有 关 证 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前,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情 况 在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10.5 中 标 公 示 公 告 发 布 的 同 一 媒 介 和 有 形 建 筑 市 场 / 交 易 中 心 予 以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10.6 监 督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及 其 相 关 当 事 人 应 当 接 受 有 管 辖 权 的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互 为 说 明 ; 如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的, 以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内 容 为 准, 且 10.7 解 释 权 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文 件 优 先 顺 序 解 释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 准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已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解 释 投 标 人 应 在 中 标 后 向 招 标 代 理 人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此 项 费 用 由 投 10.8 有 关 费 用 标 人 综 合 考 虑 到 投 标 报 价 中, 不 单 独 列 项 报 价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应 按 发 改 价 格 2015 299 号 文 件 的 规 定 向 招 标 代 理 人 缴 清 11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10.9 招 标 文 件 费 800 元, 现 场 出 售, 售 后 不 退, 不 出 售 电 子 版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的 10.10 其 他 资 料 1. 总 则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1.1 项 目 概 况 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己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工 程 监 理 进 行 招 标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招 标 项 目 工 程 概 况 及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出 资 比 例 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监 理 范 围 监 理 服 务 期 限 质 量 监 控 目 标 和 安 全 监 控 目 标 1.3.1 本 招 标 项 目 监 理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服 务 期 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质 量 监 控 目 标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4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安 全 监 控 目 标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4.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项 目 监 理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1) 资 质 条 件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 业 绩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 财 务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5) 其 他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2 服 务 质 量 (1) 监 理 单 位 要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目 前 所 发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地 方 规 章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监 理 工 作, 认 真 履 行 监 理 工 作 的 责 任 和 权 力 ; 12

(2) 按 照 四 控 二 管 一 协 调 的 要 求, 认 真 对 建 设 方 的 施 工 资 质 设 计, 技 术 方 案 等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并 向 建 设 单 位 书 面 报 告 ; (3) 属 于 旁 站 监 理 的 项 目, 做 好 二 十 四 小 时 旁 站 监 理, 合 理 公 开 公 正 的 行 使 权 利,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后 发 布 开 工 令 停 工 令 复 工 令 等 ; (4) 行 使 对 工 程 使 用 的 材 料 和 施 工 质 量 的 检 验 权, 对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及 国 家 标 准 的 材 料 设 备, 有 权 通 知 承 建 方 停 止 使 用, 对 不 符 合 规 范 和 操 作 规 程 的 工 序 分 项 分 部 工 程, 有 权 通 知 承 建 方 整 改 返 工 直 至 停 工 ; (5) 中 标 人 的 监 理 部 成 员 专 业 应 齐 全 且 具 有 较 高 的 职 业 道 德, 尽 职 尽 责, 认 真, 勤 奋 工 作 ; (6) 监 理 部 工 作 人 员 应 出 具 全 日 制 上 岗 证 书 1.4.3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1.4.4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项 目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监 理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为 本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 (4)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5) 与 本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6) 与 本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7) 与 本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8)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9)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0)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1)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1.5 费 用 承 担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3

1.9 踏 勘 现 场 ( 本 项 目 不 适 用 ) 1.9.1 投 标 人 可 自 行 组 织 参 观 并 勘 察 工 程 现 场 及 其 周 围 环 境 以 取 得 与 准 备 投 标 及 与 实 施 本 项 目 监 理 工 作 有 关 的 必 要 信 息 招 标 人 不 再 组 织 现 场 踏 勘 1.9.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9.3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1.9.4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 本 项 目 不 适 用 ) 本 项 目 不 组 织 投 标 预 备 会 1.11 分 包 不 允 许 1.12 偏 离 不 允 许 偏 离 2. 招 标 文 件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3) 评 标 办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5) 技 术 要 求 及 规 范 ; (6) 监 理 任 务 范 围 及 监 理 大 纲 ; (7)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招 标 人 按 本 章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规 定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等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2.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下 同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2.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将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14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2.3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己 收 到 该 澄 清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2.3.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招 标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并 通 知 所 有 已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如 果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3.2 投 标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己 收 到 该 修 改 3.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3.1.1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 : (1)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3) 监 理 大 纲 ; (4) 监 理 企 业 简 介 ; (5)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6)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7) 现 场 项 目 部 技 术 装 备 ; (8) 其 他 材 料 3.2 投 标 报 价 3.2.1 投 标 报 价 应 包 括 完 成 本 招 标 工 程 发 包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所 需 的 工 程 成 本 利 润 税 金 政 策 性 调 整 以 及 风 险 因 素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等 全 部 费 用, 投 标 人 不 得 再 另 行 计 取 任 何 费 用 3.2.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报 价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款 的 有 关 要 求 3.2.3 投 标 人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投 标 报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都 不 予 接 受 3.2.4 本 次 招 标 无 论 最 终 设 计 工 程 量 增 加 或 减 少, 投 报 单 价 ( 元 /m2) 均 不 做 调 整, 最 终 监 理 费 按 投 报 单 价 ( 元 /m2) 和 实 际 竣 工 验 收 人 防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3.2.5 本 项 目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合 同 实 施 时 亦 以 人 民 币 支 付 3.3 投 标 有 效 期 3.3.1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15

件 3.3.2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 3.4.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形 式 金 额 递 交 方 式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3.4.2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3.4.1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否 决 其 投 标 3.4.3 中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 日 内 向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3.4.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合 同 履 约 金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3.5.1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及 其 有 效 的 证 明 材 料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等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3.5.2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应 附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等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5.3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合 同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3.5.4 正 在 实 施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合 同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3.5.5 近 年 发 生 的 重 大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应 说 明 相 关 情 况, 并 附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作 出 的 判 决 裁 决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5.6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本 章 第 3.5.1 项 至 第 3.5.5 项 规 定 的 表 格 和 资 料 应 包 括 联 合 体 各 方 相 关 情 况 3.6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投 标 人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3.7.1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中,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提 出 比 招 标 16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3.7.2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监 理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3.7.3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盖 单 位 公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签 字 是 指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手 写 签 字, 不 得 用 签 字 章 代 替 ; 盖 章 是 指 加 盖 公 章 3.7.4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副 本 可 以 是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3.7.5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以 A4 规 格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4. 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4.1.1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开 包 装, 加 贴 封 条, 密 封 包 装 后 在 封 口 处 加 盖 单 位 公 章,U 盘 密 封 后 放 在 正 本 内 封 套 应 写 明 的 其 他 内 容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2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套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副 本 或 电 子 文 档 字 样,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的 其 他 内 容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3 未 按 本 章 4.1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投 标 人 应 在 本 章 第 2.2.2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4.2.2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3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招 标 人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4.2.5 逾 期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4.3.1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2.2.2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4.3.2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7.3 项 的 要 求 签 字 和 盖 章 4.3.3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以 上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17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4.3.4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能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持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身 份 证 原 件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持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身 份 证 原 件 准 时 参 加 拟 派 本 项 目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携 带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证 及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亲 自 准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拟 派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按 规 定 携 带 有 关 证 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5.2 开 标 程 序 5.2.1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2)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并 点 名 确 认 投 标 人 是 否 派 人 到 场 ; (3) 宣 布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 (4)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5)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顺 序 ; (6) 设 有 标 底 的, 公 布 标 底 ; (7) 按 照 宣 布 的 开 标 顺 序 当 众 开 标,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等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有 必 要 公 布 的 内 容, 并 记 录 在 案 ; (8) 投 标 人 代 表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9) 开 标 结 束 6. 评 标 6.1 评 标 委 员 会 6.1.1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1.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1) 招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18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6.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7. 合 同 授 予 7.1 定 标 方 式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及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方 式 确 定 中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2 中 标 通 知 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7.3 履 约 担 保 7.3.1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其 履 约 担 保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要 求 7.3.2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7.3.1 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 签 订 合 同 7.4.1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2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19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8.2 不 再 招 标 :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 个 或 者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9.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如 发 现 投 标 人 有 上 述 不 正 当 行 为, 将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或 中 标 资 格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投 诉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问 题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0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编 列 内 容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一 致 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函 签 字 盖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和 加 盖 单 位 章 符 合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报 价 唯 一 只 能 有 一 个 有 效 报 价 资 质 条 件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财 务 要 求 业 绩 要 求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其 他 要 求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注 : 上 述 资 料 中,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可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其 余 证 件 均 需 携 带 原 件 监 理 范 围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1 项 规 定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监 理 服 务 期 限 质 量 监 控 目 标 安 全 监 控 目 标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2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3 项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4 项 规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3.1 项 规 定 2.2.1 分 值 构 成 ( 总 分 100 分 ) 技 术 标 : 45 分 综 合 标 : 25 分 商 务 标 : 30 分 2.2.2 参 与 评 标 基 准 值 计 算 的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的 确 定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并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程 序 的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各 投 标 单 位 根 据 行 业 标 准 目 前 市 场 行 情 和 自 身 企 业 实 力, 在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范 围 以 内 自 主 报 价 2.2.3 商 务 标 评 分 (30 分 ) 1.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值 /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 30; 正 常 情 况 下, 评 标 基 准 值 为 最 低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最 低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得 满 分 30 分 ;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认 定 低 于 成 本 价 的 投 标 报 价 部 分 按 0 分 计 算 21

条 款 号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监 理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合 理, 人 员 专 业 配 备 完 备 且 岗 位 监 理 组 织 机 构 职 责 明 确, 各 项 制 度 健 全 1-4 分 之 间 酌 情 打 分, 缺 项 得 0 分 保 证 旁 站 监 理 措 施 根 据 其 规 范 性 可 操 作 性 先 进 性 及 安 全 性 等 方 面, 每 项 在 1-5 分 之 间 酌 情 打 分, 缺 项 得 0 分 质 量 控 制 目 标 根 据 其 规 范 性 可 操 作 性 先 进 性 及 安 全 性 等 方 面, 和 保 证 措 施 每 项 在 1-6 分 之 间 酌 情 打 分, 缺 项 得 0 分 2.2. 4 (1) 技 术 标 评 分 (45 分 ) 投 资 控 制 目 标 和 方 法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控 制 目 标 及 措 施 根 据 其 规 范 性 可 操 作 性 先 进 性 及 安 全 性 等 方 面, 每 项 在 1-5 分 之 间 酌 情 打 分, 缺 项 得 0 分 根 据 其 规 范 性 可 操 作 性 先 进 性 及 安 全 性 等 方 面, 每 项 在 1-6 分 之 间 酌 情 打 分, 缺 项 得 0 分 现 场 文 明 安 全 生 产 控 制 根 据 其 规 范 性 可 操 作 性 先 进 性 及 安 全 性 等 方 面, 的 措 施 和 方 法 每 项 在 1-6 分 之 间 酌 情 打 分, 缺 项 得 0 分 合 同 和 信 息 管 理 根 据 其 规 范 性 可 操 作 性 先 进 性 及 安 全 性 等 方 面, 每 项 在 1-5 分 之 间 酌 情 打 分, 缺 项 得 0 分 监 理 工 作 协 调 根 据 其 规 范 性 可 操 作 性 先 进 性 及 安 全 性 等 方 面, 的 措 施 和 方 法 每 项 在 1-5 分 之 间 酌 情 打 分, 缺 项 得 0 分 监 理 部 投 入 根 据 其 规 范 性 可 操 作 性 先 进 性 及 安 全 性 等 方 面, 的 设 备 和 仪 器 每 项 在 1-3 分 之 间 酌 情 打 分, 缺 项 得 0 分 1. 投 标 人 承 诺 拟 派 驻 本 项 目 的 所 有 监 理 人 员 是 本 公 司 在 职 人 员 不 得 兼 职 2. 合 同 签 订 后 中 标 人 私 自 更 换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视 为 违 约, 承 担 违 约 金 2 万 元 ; 合 同 签 订 后 中 标 人 私 自 更 换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每 更 换 一 人, 承 担 违 约 金 1 万 元 2.2. 4(2) 综 合 标 评 分 (25 分 ) 投 标 人 服 务 承 诺 (0-10 分 ) 3. 中 标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未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每 周 工 作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的, 否 则 每 人 每 天 处 以 1000 元 的 违 约 金, 连 续 2 周 没 按 要 求 到 达 施 工 现 场 的,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另 行 选 择 施 工 队 伍, 中 标 人 承 担 由 此 引 发 的 所 有 费 用 对 不 称 职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招 标 人 有 权 要 求 中 标 人 更 换 招 标 人 对 项 目 部 管 理 机 构 领 导 工 作 不 力 且 不 能 改 变 者,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另 选 监 理 公 司, 中 标 人 承 担 由 此 引 发 的 所 有 费 用 22

4. 中 标 人 提 供 的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不 能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规 范 的, 提 供 的 监 理 服 务 人 员 执 业 水 平 和 服 务 时 间 未 达 到 监 理 工 作 要 求 的, 不 能 满 足 合 同 约 定 的 服 务 内 容 和 质 量 等 要 求 的, 业 主 可 按 合 同 约 定 扣 减 相 应 的 监 理 和 相 关 费 用, 或 解 除 监 理 合 同 中 标 人 赔 偿 由 此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5. 投 标 人 承 诺 中 标 后 自 行 承 担 监 理 责 任, 不 转 包, 不 分 包 6. 监 理 费 支 付 方 式 承 诺 : 合 同 签 订 完 毕, 待 工 程 开 工 后, 先 预 付 总 监 理 费 用 的 30%; 主 体 工 程 ( 指 投 报 标 段 项 目 所 有 主 体 工 程 ) 完 成 时, 付 至 总 监 理 费 用 的 60%;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10 日 内 付 至 总 监 理 费 用 的 95%, 余 款 待 保 修 阶 段 监 理 服 务 完 成 后 10 日 内 一 次 付 清 ( 保 修 阶 段 为 建 设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 监 理 费 包 括 完 成 本 监 理 任 务 ( 含 保 修 阶 段 监 理 及 安 全 监 理 ) 所 需 的 成 本 及 加 班 费 各 种 补 贴 劳 保 费 保 险 费 医 疗 费 差 旅 费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交 通 费 管 理 费 税 金 及 利 润 等 一 工 费 用 7. 监 理 费 合 同 价 的 调 整 : 本 次 招 标 人 防 监 理 工 程 按 每 平 方 米 单 价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在 工 程 竣 工 后, 最 终 合 同 价 按 实 际 人 防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进 行 调 整 本 项 必 须 逐 条 进 行 承 诺, 全 部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承 诺 得 10 分, 承 诺 内 容 不 全 或 缺 项 的 承 诺 的, 本 次 得 0 分 除 资 格 审 查 项 外, 每 再 提 供 一 份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项 目 总 监 业 绩 (0-4 分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以 来 施 工 投 资 额 不 低 于 5000 万 元 或 人 防 监 理 面 积 不 低 于 1 万 平 方 米 的 人 防 施 工 监 理 业 绩 ( 以 合 同 原 件 及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的 得 2 分, 最 多 得 4 分 除 资 格 审 查 项 外, 每 再 提 供 一 份 投 标 人 自 2013 年 6 企 业 类 似 业 绩 (0-6 分 ) 月 1 日 以 来 施 工 投 资 额 不 低 于 5000 万 元 或 人 防 监 理 面 积 不 低 于 1 万 平 方 米 的 人 防 施 工 监 理 业 绩 ( 以 合 同 原 件 及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的 得 2 分, 最 多 得 23

6 分 注 : 当 项 目 总 监 业 绩 与 企 业 业 绩 为 同 一 项 目 时, 不 能 累 计 加 分, 只 计 为 企 业 业 绩 信 誉 (0-5 分 ) 根 据 投 标 人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以 来 各 种 奖 励 信 誉 资 历 业 绩 经 营 状 况 资 金 财 务 状 况 及 企 业 综 合 实 力 等 酌 情 打 分 注 : 本 评 标 办 法 中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原 件 或 投 标 文 件 中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不 一 致 的, 不 予 计 分 1.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打 分, 并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综 合 评 分 相 等 时, 以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优 先 ; 投 标 报 价 也 相 等 的, 由 招 标 人 或 者 经 招 标 人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自 行 确 定 2. 评 审 标 准 2.1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 分 值 构 成 与 评 分 标 准 2.2.1 分 值 构 成 (1) 技 术 标 评 分 :45 分 (2) 综 合 标 评 分 :25 分 (3) 商 务 标 评 分 :30 分 2.2.2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方 法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3 评 分 标 准 (1) 监 理 大 纲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 综 合 部 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 商 务 部 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 评 标 程 序 3.1 初 步 评 审 3.1.1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24

3.1.2 投 标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 (1)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第 1.4.4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 (2)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 (3)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3.1.3 投 标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以 下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修 正 的 价 格 经 投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价 格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2) 总 价 金 额 与 依 据 单 价 计 算 出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3.2 详 细 评 审 3.2.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分 值 进 行 打 分, 并 计 算 出 综 合 评 估 得 分 3.2.2 评 分 分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投 标 人 最 终 得 分 为 所 有 评 委 得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3.2.3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个 别 成 本 的, 应 当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3.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 3.3.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或 者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3.3.2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3.3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3.4 评 标 结 果 3.4.1 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3.4.2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25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参 照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GF-2012-0202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以 实 际 签 订 合 同 为 准 ) 26

第 五 章 技 术 要 求 及 规 范 1. 适 用 的 规 范 标 准 和 规 程 1.1 本 工 程 适 用 现 行 国 家 行 业 和 地 方 规 范 标 准 和 规 程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的 任 何 内 容 与 适 用 的 规 范 标 准 和 规 程 之 间 出 现 矛 盾, 监 理 人 应 书 面 要 求 发 包 人 予 以 澄 清, 除 发 包 人 有 特 别 指 示 外, 监 理 人 应 按 照 最 严 格 的 标 准 执 行 1.2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材 料 施 工 工 艺 和 本 工 程 都 应 依 照 本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以 及 适 用 的 现 行 规 范 标 准 和 规 程 的 最 新 版 本 执 行 若 适 用 的 现 行 规 范 标 准 和 规 程 的 最 新 版 本 是 在 基 准 日 后 颁 布 的, 且 相 应 标 准 发 生 变 更 并 成 为 合 同 文 件 中 最 严 格 的 标 准 2. 施 工 监 理 及 验 收 规 范 本 工 程 执 行 国 家 现 行 的 与 本 工 程 有 关 的 施 工 监 理 及 验 收 规 范 标 准 图 集 图 纸 设 计 等 3. 主 要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本 工 程 执 行 国 家 现 行 的 与 本 工 程 有 关 的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27

第 六 章 监 理 任 务 范 围 及 监 理 大 纲 ( 一 ) 监 理 任 务 范 围 本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控 制 工 程 建 设 的 投 资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和 建 设 工 期 进 行 工 程 建 设 合 同 管 理 和 信 息 管 理, 协 调 有 关 单 位 间 的 工 作 关 系 监 理 单 位 受 项 目 法 人 委 托 服 务 范 围 如 下 : 1 施 工 监 理 1.1 参 加 施 工 图 会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1.2 参 与 分 项 分 部 工 程 关 键 工 序 和 隐 蔽 工 程 的 质 量 检 查 和 验 收 1.3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选 择 的 分 包 单 位 试 验 单 位 的 资 质 并 认 可 1.4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提 交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1.5 编 制 一 级 网 络 计 划 核 查 二 级 网 络 计 划, 并 组 织 协 调 实 施 1.6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开 工 申 请 报 告 1.7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质 保 体 系 和 质 保 手 册 并 监 督 实 施 1.8 检 查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中 特 殊 工 种 持 证 上 岗 情 况 1.9 检 查 施 工 现 场 原 材 料 构 件 的 采 购 入 库 保 管 领 用 等 管 理 制 度 及 其 执 行 情 况 1.10 参 加 主 要 设 备 的 现 场 开 箱 检 查 对 设 备 保 管 提 出 监 理 意 见 1.11 遇 到 威 胁 安 全 的 重 大 问 题 时, 有 权 下 达 暂 停 施 工 的 通 知, 并 通 报 业 主 1.12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工 程 结 算 书, 工 程 付 款 必 须 有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1.13 监 督 施 工 合 同 的 履 行, 维 护 业 主 和 施 工 单 位 的 正 当 权 益 1.14 当 发 现 工 程 设 计 不 符 合 国 家 颁 布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时, 应 书 面 报 告 业 主 并 提 出 建 议 2 监 理 资 料 的 整 理 编 制 整 理 监 理 工 作 的 各 种 文 件 通 知 记 录 检 测 资 料 图 纸 等, 合 同 完 成 或 终 止 时 移 交 给 业 主 ( 二 ) 监 理 工 作 大 纲 1.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 监 理 单 位 必 须 对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严 格 控 制 要 求 从 原 材 料 进 场 到 成 品 完 成 过 程 的 进 程 质 量 控 制 对 材 料 设 备 施 工 工 艺 施 工 技 术 等 方 面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杜 绝 不 合 格 产 品 出 现 2. 工 程 工 期 控 制 : 严 格 按 合 同 工 期 控 制 工 程 施 工 工 期, 负 责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制 定 的 网 络 计 划, 定 期 检 查 网 络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督 促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调 整 网 络 计 划, 使 其 能 够 按 期 完 工 28

3. 工 程 投 资 控 制 : 要 求 监 理 单 位 严 格 控 制 各 项 工 程 变 更, 审 查 工 程 变 更 的 合 理 性 一 般 不 得 突 破 工 程 预 算, 负 责 合 格 项 目 的 验 收 签 证, 以 此 作 为 业 主 审 查 承 包 商 工 程 量 支 付 其 工 程 款 的 基 本 依 据 4. 工 程 安 全 控 制 : 工 程 安 全 控 制 措 施 得 力, 不 留 隐 患 5. 工 程 合 同 管 理 信 息 管 理 及 协 调 有 关 单 位 的 工 作 关 系 : 工 程 现 场 的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接 受 监 理 单 位 的 监 督 管 理 要 求 监 理 单 位 协 调 好 现 场 各 有 关 单 位 的 关 系, 处 理 解 决 各 单 位 之 间 因 工 程 施 工 而 出 现 的 矛 盾 和 问 题, 协 调 业 主 办 理 与 工 程 相 关 的 有 关 手 续 29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30

正 本 / 副 本 ( 项 目 名 称 ) 第 五 标 段 人 防 监 理 投 标 文 件 采 购 编 号 :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31

目 录 一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三 监 理 大 纲 四 监 理 企 业 简 介 五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六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七 现 场 项 目 部 技 术 装 备 八 其 他 材 料 32

一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一 ) 投 标 函 致 : ( 招 标 人 全 称 ) 1 根 据 已 收 到 的 (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的,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规 定, 我 单 位 经 考 察 现 场 并 研 究 上 述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须 知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规 范 和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后, 经 考 察 现 场 和 研 究 招 标 文 件, 我 公 司 愿 以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填 报 的 单 价 计 算 监 理 费 用 2 一 旦 我 公 司 中 标, 我 公 司 保 证 从 业 主 利 益 出 发,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监 理 规 范 及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要 求 进 行 全 方 位 全 过 程 的 旁 站 监 理, 使 工 程 建 设 目 标 质 量 目 标 投 资 目 标 安 全 目 标 进 度 目 标 得 以 实 现 在 保 修 阶 段 检 查 和 记 录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对 缺 陷 原 因 进 行 调 查 分 析 并 确 定 责 任 归 属, 审 核 修 复 方 案, 监 督 修 复 工 程 并 验 收 审 核 修 复 费 用 ; 我 公 司 派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 姓 名 ) 作 为 项 目 总 监, 并 确 保 投 标 文 件 中 拟 定 参 与 本 工 程 监 理 的 各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监 理 人 员 在 施 工 期 间 全 过 程 到 位 如 若 违 约 按 要 求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3 其 他 补 充 说 明 4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正 式 通 讯 地 址 为 :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投 标 人 名 称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33

( 二 ) 投 标 函 附 录 项 目 名 称 及 标 段 投 标 人 投 报 单 价 ( 元 /m2) 大 写 : 小 写 : 姓 名 职 称 注 册 证 号 码 项 目 总 监 监 理 服 务 期 限 质 量 监 控 目 标 工 期 控 制 目 标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60 日 历 天 备 注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34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一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企 业 名 称 : 地 址 : 姓 名 : 性 别 : 职 务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能 够 为 ( 投 标 项 目 名 称 ) 签 署 监 理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合 同 谈 判 签 署 合 同 及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特 此 证 明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35

( 二 )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 姓 名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委 托 ( 姓 名 )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 项 目 名 称 ) 监 理 投 标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自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签 署 之 日 起 至 第 二 章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结 束 为 止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特 此 证 明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 年 月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36

三 监 理 大 纲 监 理 大 纲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投 标 人 编 制 监 理 实 施 大 纲 的 要 求 : 编 制 时 应 采 用 文 字 并 结 合 图 表 形 式 说 明 监 理 方 法 ; 拟 配 备 本 项 目 的 试 验 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情 况 表 等 ; 结 合 工 程 特 点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三 控 三 管 一 协 调, 同 时 应 对 关 键 工 序 复 杂 环 节 重 点 提 出 相 应 监 理 技 术 措 施 等 1.1 监 理 目 标 及 监 理 程 序 控 制 主 要 包 括 监 理 目 标 明 确, 有 的 放 矢, 切 实 可 行, 监 理 程 序 清 晰 明 确 1.2 项 目 的 组 织 机 构 主 要 包 括 项 目 管 理 的 工 作 结 构 分 解 项 目 管 理 的 工 作 程 序 及 流 程 项 目 各 层 次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及 职 称 1.3 三 控 制 ( 质 量 进 度 投 资 控 制 ) 质 量 控 制 主 要 包 括 项 目 的 质 量 计 划,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各 阶 段 的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 进 度 控 制 主 要 包 括 项 目 招 标 进 度 安 排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安 排 主 要 工 程 项 目 的 里 程 碑 进 度 控 制 工 作 的 里 程 碑 进 度 控 制 工 作 细 则 等 ; 投 资 控 制 主 要 包 括 项 目 总 投 资 的 分 析 及 论 证 总 投 资 分 解 规 划 控 制 投 资 的 措 施 和 手 段 等 1.4 管 理 与 协 调 主 要 包 括 合 同 管 理 信 息 管 理 和 协 调 措 施 如 何 满 足 三 控 制 要 求, 项 目 的 建 设 输 入 输 出 信 息 的 整 理 及 归 档, 项 目 内 部 近 外 层 远 外 层 关 系 的 协 调 手 段 及 优 势 等 1.5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控 制 措 施 主 要 对 施 工 过 程 的 安 全 及 文 明 施 工 进 行 控 制 1.6 试 验 和 检 测 设 备 主 要 包 括 对 本 项 目 的 试 验 检 测 满 足 监 理 工 作 的 需 要 及 明 确 的 管 理 办 法 等 2. 监 理 大 纲 除 采 用 文 字 表 述 外 可 附 下 列 图 表, 图 表 及 格 式 要 求 附 后 附 表 拟 配 备 本 项 目 的 试 验 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表 37

附 表 : 拟 配 备 本 项 目 的 试 验 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表 序 号 仪 器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国 别 产 地 制 造 年 份 已 使 用 年 数 用 途 投 入 时 间 备 注 38

四 监 理 企 业 简 介 39

五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一 ) 现 场 监 理 部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表 职 务 姓 名 职 称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养 老 保 险 备 注 40

( 二 )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简 历 表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拟 在 本 合 同 任 职 毕 业 学 校 年 毕 业 于 学 校 专 业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时 间 参 加 过 的 类 似 项 目 / 获 奖 项 目 获 奖 情 况 发 包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注 : 后 附 拟 派 总 监 职 称 证 执 业 资 格 证 件 身 份 证 学 历 证 类 似 项 目 合 同 各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材 料 获 奖 证 书 复 印 件 等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以 及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总 监 及 到 位 率 承 诺 类 似 项 目 限 于 以 项 目 总 监 身 份 参 与 的 项 目 41

( 三 )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简 历 表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拟 在 本 合 同 任 职 毕 业 学 校 年 毕 业 于 学 校 专 业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时 间 参 加 过 的 类 似 项 目 担 任 职 务 发 包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注 : 后 附 本 人 职 称 证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身 份 证 学 历 证 等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以 及 到 位 率 承 诺 42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人 员 承 诺 书 ( 招 标 人 名 称 ): 1.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我 方 拟 派 往 ( 项 目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本 工 程 ) 项 目 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人 员 做 出 如 下 承 诺 2. 如 我 方 中 标 : (1) 我 方 承 诺 按 照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人 员 施 工 本 合 同, 在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以 确 保 合 同 要 求 完 成 本 工 程, 并 保 证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人 员 到 位 率 在 90% 以 上 每 月 不 少 于 27 日 历 天 如 违 反 此 承 诺, 我 方 承 诺 愿 意 接 受 业 主 的 任 何 处 罚, 包 括 终 止 合 同, 没 收 我 方 的 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直 至 被 清 退 出 场, 并 为 此 负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我 方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和 准 确, 并 愿 意 承 担 因 我 方 就 此 弄 虚 作 假 所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特 此 承 诺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43

六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一 )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传 真 电 话 网 址 组 织 结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 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 成 立 时 间 员 工 总 人 数 :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项 目 总 监 营 业 执 照 号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注 册 资 金 其 中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开 户 银 行 初 级 职 称 人 员 账 号 监 理 员 经 营 范 围 备 注 注 : 后 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等 材 料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44

( 二 )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45

( 三 )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所 在 地 项 目 规 模 工 程 造 价 监 理 服 务 费 开 工 日 期 竣 工 日 期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电 话 监 理 人 员 总 数 监 理 主 要 内 容 项 目 描 述 备 注 46

( 四 )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表 47

七 现 场 项 目 部 技 术 装 备 设 备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日 期 备 注 48

八 其 他 材 料 承 诺 书 格 式 承 诺 内 容 :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