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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太 平 洋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附 加 投 保 人 豁 免 保 险 费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2016 款 ) 条 款 太 平 洋 人 寿 [2016]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013 号 阅 读 指 引 本... 阅 读 指 引 有 助 于 您 理 解 条 款, 对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以 条 款 为 准 您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益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在 保 险 责 任 条 款 中 列 明 2.2 您 有 退 保 的 权 利 6.2 您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的 事 项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有 责 任 免 除 条 款, 请 您 注 意 2.3 主 险 合 同 终 止 时,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同 时 终 止 6.1 退 保 会 给 您 造 成 一 定 的 损 失, 请 您 慎 重 决 策 6.2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的 某 些 事 项 适 用 主 险 合 同 条 款, 请 您 注 意 7.3 我 们 对 一 些 重 要 术 语 进 行 了 解 释, 并 作 了 显 著 标 识, 请 您 注 意 8 保 险 条 款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为 充 分 保 障 您 的 权 益, 请 您 仔 细 阅 读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条 款 目 录 1.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合 同 1.1 合 同 订 立 1.2 合 同 构 成 1.3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1.4 投 保 人 2.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2.1 保 险 期 间 2.2 保 险 责 任 2.3 责 任 免 除 3. 保 险 费 豁 免 的 申 请 3.1 保 险 费 豁 免 申 请 3.2 保 险 费 豁 免 核 定 3.3 诉 讼 时 效 4.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4.1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5. 保 险 费 自 动 垫 交 5.1 保 险 费 自 动 垫 交 6. 合 同 终 止 与 解 除 6.1 合 同 终 止 6.2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7. 其 他 需 要 关 注 的 事 项 7.1 年 龄 错 误 7.2 未 还 款 项 7.3 适 用 主 险 合 同 条 款 8. 释 义 8.1 保 单 年 度 8.2 合 同 生 效 日 对 应 日 8.3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8.4 意 外 伤 害 8.5 毒 品 8.6 酒 后 驾 驶 8.7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8.8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8.9 机 动 车 8.10 醉 酒 8.11 斗 殴 8.12 医 疗 事 故 8.13 非 处 方 药 8.14 潜 水 8.15 攀 岩 8.16 探 险 8.17 武 术 比 赛 8.18 特 技 表 演 8.19 现 金 价 值 8.20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8.21 情 形 复 杂

中 国 太 平 洋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附 加 投 保 人 豁 免 保 险 费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2016 款 ) 条 款 附 加 投 保 人 豁 免 保 险 费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2016 款 ) 简 称 附 加 投 保 人 豁 免 保 险 费 (2016) 在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指 中 国 太 平 洋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指 您 与 我 们 之 间 订 立 的 附 加 投 保 人 豁 免 保 险 费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2016 款 ) 合 同 1.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合 同 1.1 合 同 订 立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由 主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险 合 同 ) 的 投 保 人 与 我 们 订 立 1.2 合 同 构 成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是 您 与 我 们 约 定 保 险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包 括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保 险 单 投 保 单 及 其 他 投 保 文 件 ( 含 视 听 材 料 ) 投 保 确 认 书 暨 合 同 签 收 回 执 合 法 有 效 的 声 明 批 注 批 单 及 其 他 您 与 我 们 共 同 认 可 的 书 面 协 议 1.3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您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成 立 若 我 们 在 与 您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收 到 首 期 保 险 费,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生 效 日 以 保 险 单 记 载 的 日 期 为 准 保 单 年 度 合 同 生 效 日 对 应 日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均 以 该 日 期 计 算 若 因 您 或 第 三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我 们 未 能 在 和 您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收 到 首 期 保 险 费, 即 使 我 们 已 经 签 发 保 险 单,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自 始 不 生 效, 我 们 也 自 始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1.4 投 保 人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同 主 险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且 投 保 人 投 保 时 的 年 龄 范 围 为 18 周 岁 至 64 周 岁 2.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2.1 保 险 期 间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自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主 险 合 同 最 后 一 个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止 2.2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且 主 险 合 同 和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均 有 效 的 前 提 下, 我 们 按 以 下 约 定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意 外 身 故 或 全 残 豁 免 保 险 费 若 投 保 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并 自 该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天 内 因 该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身 故 或 全 残, 我 们 按 以 下 约 定 豁 免 保 险 费,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终 止 自 投 保 人 身 故 或 全 残 后 的 首 个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起, 我 们 于 每 个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豁 免 下 列 保 险 合 同 当 期 应 支 付 的 保 险 费 : (1) 主 险 合 同 ; (2) 附 加 在 主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以 上 ( 不 含 一 年 ) 的 其 他 附 加 险 合 同 ( 不 包 括 所 附 加 的 万 能 险 保 险 合 同 ) 被 豁 免 的 保 险 费 视 为 已 支 付 2.3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投 保 人 身 故 或 全 残 的, 我 们 不 予 豁 免 保 险 费 : (1) 投 保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2) 投 保 人 自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成 立 或 合 同 效 力 恢 复 之 日 起 2 年 内 自 杀, 但 投 保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3) 投 保 人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4) 投 保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5)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6)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7) 投 保 人 醉 酒 斗 殴 ; (8) 投 保 人 因 妊 娠 ( 含 宫 外 孕 ) 流 产 分 娩 ( 含 剖 宫 产 ) 导 致 的 伤 害 ; (9) 投 保 人 因 医 疗 事 故 药 物 过 敏 导 致 的 伤 害 ; (10) 投 保 人 因 精 神 疾 患 导 致 的 意 外 ; (11) 投 保 人 未 遵 医 嘱, 私 自 使 用 药 物, 但 按 使 用 说 明 的 规 定 使 用 非 处 方 药 的 除 外 ; (12) 投 保 人 参 加 潜 水 跳 伞 攀 岩 驾 驶 滑 翔 机 或 滑 翔 伞 探 险 摔 跤 武 术 比 赛 特 技 表 演 赛 马 赛 车 等 高 风 险 活 动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导 致 投 保 人 身 故 的,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向 投 保 人 的 继 承 人 退 还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导 致 投 保 人 全 残 的,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3. 保 险 费 豁 免 的 申 请 3.1 保 险 费 豁 免 申 请 在 申 请 保 险 费 豁 免 时, 请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费 豁 免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如 投 保 人 身 故, 须 提 供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公 安 部 门 或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出 具 的 投 保 人 的 死 亡 证 明 ; (4) 如 投 保 人 全 残, 须 提 供 由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或 者 由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 或 鉴 定 机 构 ) 出 具 的 投 保 人 残 疾 程 度 的 资 料 或 身 体 残 疾 程 度 鉴 定 书 ; (5)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投 保 人 身 故 或 全 残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以 上 保 险 费 豁 免 申 请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我 们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3.2 保 险 费 豁 免 核 定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费 豁 免 申 请 书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在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们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保 险 费 豁 免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费 豁 免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保 险 费 豁 免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豁 免 ; 我 们 最 终 确 定 保 险 费 豁 免 的 数 额 后, 将 豁 免 相 应 的 差 额 3.3 诉 讼 时 效 受 益 人 向 我 们 请 求 保 险 费 豁 免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2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4.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4.1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采 用 限 期 年 交 ( 即 在 约 定 的 交 费 期 间 内 每 年 支 付 一 次

保 险 费 ) 限 期 季 交 ( 即 在 约 定 的 交 费 期 间 内 每 季 度 支 付 一 次 保 险 费 ) 或 限 期 月 交 ( 即 在 约 定 的 交 费 期 间 内 每 月 支 付 一 次 保 险 费 ) 的 方 式 支 付 主 险 合 同 采 用 限 期 年 交 方 式 的,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应 选 择 限 期 年 交 方 式,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的 交 费 期 间 ( 年 数 )= 主 险 合 同 剩 余 交 费 期 间 ( 年 数 )-1; 主 险 合 同 采 用 限 期 季 交 方 式 的,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应 选 择 限 期 季 交 方 式,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的 交 费 期 间 ( 季 度 数 )= 主 险 合 同 剩 余 交 费 期 间 ( 季 度 数 )-1; 主 险 合 同 采 用 限 期 月 交 方 式 的,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应 选 择 限 期 月 交 方 式,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的 交 费 期 间 ( 月 数 )= 主 险 合 同 剩 余 交 费 期 间 ( 月 数 )-1 在 支 付 首 期 保 险 费 后, 您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在 每 个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支 付 其 余 各 期 的 保 险 费 5. 保 险 费 自 动 垫 交 5.1 保 险 费 自 动 垫 交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保 险 费 自 动 垫 交 应 与 主 险 合 同 同 时 进 行, 且 垫 交 规 则 及 垫 交 期 限 均 与 主 险 合 同 一 致 6. 合 同 终 止 与 解 除 6.1 合 同 终 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 (1) 主 险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 (2) 主 险 合 同 变 更 为 减 额 交 清 保 险 ; (3) 因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的 其 他 约 定 而 效 力 终 止 6.2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如 您 在 犹 豫 期 后 申 请 解 除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请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向 我 们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您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自 我 们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自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您 退 还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您 犹 豫 期 后 解 除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损 失 7. 其 他 需 要 关 注 的 事 项 7.1 年 龄 错 误 您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将 与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相 符 的 投 保 人 的 出 生 日 期 在 投 保 单 上 填 明, 如 果 发 生 错 误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1) 您 申 报 的 投 保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约 定 投 保 人 投 保 时 年 龄 范 围 限 制 的,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前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向 您 退 还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本 条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我 们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30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自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超 过 2 年 的, 我 们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我 们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2) 您 申 报 的 投 保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您 实 付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我 们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您 补 交 保 险 费 (3) 您 申 报 的 投 保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您 实 付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我 们 会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退 还 给 您 (4) 您 申 报 的 投 保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与 实 际 不 符 的, 我 们 有 权 根 据 投 保 人 的 实 际 年 龄 调 整

7.2 未 还 款 项 我 们 在 豁 免 保 险 费 退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或 退 还 保 险 费 时, 若 存 在 欠 交 保 险 费 或 其 他 未 还 款 项 及 相 应 利 息, 您 应 先 行 支 付 上 述 欠 款 或 由 我 们 在 扣 除 上 述 欠 款 后 给 付 相 应 款 项 7.3 适 用 主 险 合 同 条 款 下 列 事 项, 适 用 主 险 合 同 条 款 : (1) 犹 豫 期 ; (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 (3) 宽 限 期 ; (4) 效 力 中 止 ; (5) 效 力 恢 复 ; (6)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 (7) 我 们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 (8)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 (9)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 (10) 争 议 处 理 8. 释 义 8.1 保 单 年 度 从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合 同 生 效 日 对 应 日 的 零 时 起 至 下 一 个 合 同 生 效 日 对 应 日 前 一 日 的 24 时 止 为 一 个 保 单 年 度 8.2 合 同 生 效 日 对 应 日 8.3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指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在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年 的 对 应 日, 不 含 合 同 生 效 日 当 日 如 果 当 月 没 有 对 应 的 同 一 日, 则 以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为 对 应 日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在 限 期 年 交 限 期 季 交 限 期 月 交 方 式 下 分 别 为 合 同 生 效 日 在 每 年 每 季 每 月 的 对 应 日 的 前 一 日 如 果 当 月 或 当 季 没 有 对 应 的 同 一 日, 则 以 该 月 或 该 季 最 后 一 日 为 对 应 日 8.4 意 外 伤 害 指 遭 受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客 观 事 件 直 接 致 使 身 体 受 到 的 伤 害 8.5 毒 品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8.6 酒 后 驾 驶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8.7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没 有 取 得 驾 驶 资 格 ;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8.8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2)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8.9 机 动 车 指 以 动 力 装 置 驱 动 或 者 牵 引,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供 人 员 乘 用 或 者 用 于 运 送 物 品 以 及 进 行 工 程 专 项 作 业 的 轮 式 车 辆 8.10 醉 酒 指 因 饮 酒 而 表 现 出 动 作 不 协 调 意 识 紊 乱 舌 重 口 吃 或 其 他 不 能 清 醒 地 控 制 自 己 行 为 的 状 态 醉 酒 的 认 定, 如 有 司 法 机 关 公 安 部 门 的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医 院 的 诊 断 书 等, 则 以 上 述 法 律 文 件 诊 断 书 等 为 准 8.11 斗 殴 指 双 方 或 多 方 通 过 拳 脚 器 械 等 武 力 以 求 制 胜 的 行 为 斗 殴 的 认 定, 如 有 司 法 机 关 公 安 部 门 的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则 以 上 述 法 律 文 件 为 准 8.12 医 疗 事 故 指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常 规, 过 失 造 成 患 者 人 身 损 害 的 事 故 8.13 非 处 方 药 指 由 国 务 院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的, 不 需 要 凭 执 业 医 师 和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处 方, 消 费 者 可 以 自 行 判 断 购 买 和 使 用 的 药 品 8.14 潜 水 指 以 辅 助 呼 吸 器 材 在 江 河 湖 海 水 库 运 河 等 水 域 进 行 的 水 下 运 动 8.15 攀 岩 指 攀 登 悬 崖 楼 宇 外 墙 人 造 悬 崖 冰 崖 冰 山 等 运 动 8.16 探 险 指 明 知 在 某 种 特 定 的 自 然 条 件 下 有 失 去 生 命 或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危 险, 而 故 意 使 自 己 置 身 其 中 的 行 为 如 江 河 漂 流 徒 步 穿 越 沙 漠 或 人 迹 罕 见 的 原 始 森 林 携 带 特 殊 攀 登 设 备 从 事 户 外 登 山 等 活 动 8.17 武 术 比 赛 指 两 人 或 两 人 以 上 对 抗 性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散 打 拳 击 等 各 种 拳 术 及 各 种 使 用 器 械 的 对 抗 性 比 赛 8.18 特 技 表 演 指 进 行 马 术 杂 技 驯 兽 等 表 演 8.19 现 金 价 值 指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保 险 单 所 具 有 的 价 值, 通 常 体 现 为 解 除 合 同 时, 根 据 精 算 原 理 计 算 的, 由 我 们 退 还 的 那 部 分 金 额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见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相 应 栏 目 8.20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指 由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证 明 其 身 份 的 证 件, 如 : 居 民 身 份 证 按 规 定 可 使 用 的 有 效 护 照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士 兵 证 户 口 簿 等 证 件 8.21 情 形 复 杂 指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或 损 失 程 度 等 在 我 们 收 到 保 险 费 豁 免 申 请 书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法 确 定, 需 要 进 一 步 核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