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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2014 年 5 月

目 錄 引 言 第 1 部 段 數 適 用 範 圍 1.1-1.2 監 管 局 部 門 1.1 紀 律 研 訊 1.2 提 供 資 料 1.3-1.6 按 慣 例 公 布 或 供 查 閱 的 資 料 1.3-1.4 應 要 求 提 供 的 資 料 1.5 法 定 義 務 及 限 制 1.6 程 序 1.7-1.19 公 開 資 料 主 任 1.7 索 取 資 料 的 要 求 1.8-1.11 回 應 索 取 資 料 的 要 求 1.12-1.15 作 出 回 應 的 預 定 時 間 1.16-1.19 第 三 者 資 料 1.20-1.22 收 費 1.23 覆 檢 1.24-1.25 第 2 部 段 數 可 拒 絕 披 露 的 資 料 2.1-2.14 對 外 事 務 2.3 執 法 及 法 律 訴 訟 程 序 2.4 監 管 局 的 管 理 和 執 行 2.5 內 部 討 論 溝 通 資 料 或 經 驗 分 享 及 意 見 2.6 員 工 的 聘 任 及 公 職 人 員 的 委 任 2.7 不 當 地 獲 得 利 益 或 好 處 2.8 研 究 統 計 和 分 析 2.9 第 三 者 資 料 2.10 個 人 私 隱 2.11 商 務 2.12 過 早 要 求 索 取 資 料 2.13 法 定 限 制 2.14 2014 年 5 月

引 言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 監 管 局 ) 透 過 一 套 快 捷 有 效 規 管 香 港 地 產 代 理 執 業 的 系 統, 運 用 可 供 使 用 的 資 源, 為 市 民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為 達 致 此 目 的, 監 管 局 明 白 到 市 民 是 需 要 充 分 認 識 監 管 局 及 其 提 供 的 服 務, 以 及 監 管 局 監 管 制 度 下 各 方 的 權 力 和 職 責 在 符 合 監 管 局 資 料 存 放 政 策 的 規 定 下, 本 守 則 界 定 擬 向 公 眾 提 供 資 料 的 範 疇, 列 出 按 慣 例 或 因 應 要 求 提 供 資 料 的 方 式, 並 訂 明 盡 快 發 放 資 料 的 程 序 本 守 則 授 權 和 規 定 監 管 局 員 工 除 有 特 別 理 由 外, 按 慣 例 或 因 應 要 求 提 供 資 料 這 些 理 由 載 列 於 第 2 部 若 拒 絕 任 何 索 取 資 料 的 要 求, 通 常 會 提 述 這 些 理 由 任 何 索 取 資 料 的 要 求 均 會 盡 快 及 妥 善 地 處 理, 如 有 需 要, 有 關 人 員 會 接 觸 市 民 以 便 其 闡 明 其 要 求, 或 把 要 求 轉 介 至 最 適 當 的 部 門 處 理 有 關 的 程 序 會 盡 量 精 簡 本 守 則 亦 載 列 有 關 要 求 覆 檢 或 投 訴 的 程 序, 以 便 市 民 在 認 為 守 則 的 規 定 未 獲 適 當 執 行 時 知 所 遵 循 本 守 則 已 上 載 於 互 聯 網, 載 錄 守 則 的 網 頁 為 http://www.eaa.org.hk 2014 年 5 月

適 用 範 圍 第 1 部 監 管 局 部 門 1. 1 本 守 則 適 用 於 監 管 局 各 部 門 紀 律 研 訊 1. 2 本 守 則 不 適 用 於 監 管 局 就 有 關 根 據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進 行 或 將 進 行 的 紀 律 研 訊 所 持 有 的 資 料 提 供 資 料 按 慣 例 公 布 或 供 查 閱 的 資 料 1. 3 監 管 局 將 於 其 辦 事 處 或 網 頁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a ) 有 關 監 管 局 及 其 服 務 的 資 料 其 組 織 結 構 的 詳 情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其 服 務 承 諾 及 每 年 履 行 各 項 承 諾 的 情 況 b ) 根 據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而 設 有 的 公 開 登 記 冊 c ) 刊 物 ( 包 括 年 報 小 冊 子 傳 單 新 聞 稿 ) d ) 按 類 別 劃 分 的 紀 錄 一 覽 表 ( 見 附 錄 I) e ) 查 閱 公 開 資 料 的 程 序 及 收 費 1. 4 每 當 監 管 局 首 次 推 出 或 更 改 某 項 公 共 服 務 時, 監 管 局 會 公 布 足 夠 的 資 料, 說 明 新 增 服 務 的 性 質 或 服 務 有 何 改 變, 以 及 哪 些 人 會 受 影 響 - 1 -

應 要 求 提 供 的 資 料 1. 5 監 管 局 亦 會 應 要 求 就 其 政 策 服 務 決 定 及 職 責 範 圍 以 內 的 其 他 事 宜, 提 供 額 外 資 料 不 過, 若 要 求 提 供 的 資 料 屬 第 2 部 所 載 列 的 範 疇, 則 可 予 以 拒 絕 法 定 義 務 及 限 制 1. 6 本 守 則 對 市 民 查 閱 資 料 的 既 有 法 定 權 利 並 無 影 響 同 樣, 守 則 亦 不 會 影 響 有 關 公 開 資 料 方 面 的 既 有 法 定 限 制, 不 論 這 些 限 制 是 法 定 禁 令 或 任 何 根 據 普 通 法 或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國 際 協 議 所 引 起 的 義 務 倘 本 守 則 與 任 何 法 定 條 文 或 普 通 法 或 國 際 協 議 有 所 抵 觸, 則 以 後 者 為 準 程 序 公 開 資 料 主 任 1. 7 監 管 局 已 指 派 其 經 理 ( 人 力 資 源 及 行 政 ) 擔 任 公 開 資 料 主 任, 負 責 促 進 和 監 督 守 則 的 執 行 索 取 資 料 的 要 求 1. 8 索 取 資 料 的 要 求 應 以 書 面 方 式 提 出 1. 9 如 索 取 的 資 料 可 以 即 時 和 簡 單 地 回 應, 例 如 口 頭 作 答 提 供 單 張 或 標 準 表 格, 則 通 常 以 口 頭 方 式 提 出 便 可 不 過, 在 有 需 要 或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監 管 局 員 工 可 要 求 市 民 以 書 面 確 認 他 們 的 口 頭 要 求 1. 10 書 面 要 求 可 以 書 函 或 電 郵 或 附 錄 II 所 載 的 申 請 表 格 提 出, 並 應 寄 交 監 管 局 的 公 開 資 料 主 任 - 2 -

1. 11 監 管 局 需 要 運 用 資 源, 處 理 索 取 資 料 的 要 求 監 管 局 會 就 每 項 以 書 面 方 式 要 求 索 取 的 資 料, 收 取 港 幣 50.00 元 的 手 續 費 ( 監 管 局 可 不 時 調 整 手 續 費 ) 手 續 費 須 與 索 取 資 料 要 求 一 併 繳 交 或 在 監 管 局 同 意 下, 於 資 料 發 放 之 前 繳 交 1. 12 除 免 費 或 有 特 定 收 費 的 刊 物 外 ( 倘 仍 有 存 貨 ), 列 印 或 影 印 ( 黑 白 ) 本 網 頁 資 料 收 費 均 為 每 張 A4 紙 港 幣 1.00 元 ( 監 管 局 可 調 整 有 關 費 用 ) 1. 13 索 取 及 / 或 更 正 監 管 局 持 有 的 個 別 人 士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要 求, 將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的 要 求 分 開 處 理, 而 本 守 則 不 適 用 於 有 關 要 求 回 應 索 取 資 料 的 要 求 1. 14 監 管 局 會 盡 快 回 應 索 取 資 料 的 要 求 1. 15 倘 若 口 頭 答 覆 或 提 供 標 準 單 張 表 格 等 方 式 均 不 能 完 全 滿 足 要 求 ( 不 論 是 以 書 面 或 口 頭 提 出 ), 則 可 透 過 下 列 方 式 提 供 資 料 - 提 供 有 關 紀 錄 或 其 部 分 的 副 本 提 供 有 關 紀 錄 或 其 部 分 的 抄 本 給 予 合 理 機 會 查 閱 聆 聽 或 查 看 有 關 紀 錄 或 其 部 分, 或 提 供 有 關 紀 錄 或 其 部 分 的 摘 要 資 料 會 盡 量 以 原 來 的 形 式 提 供 紀 錄 內 若 有 些 資 料 不 可 以 披 露, 其 餘 部 分 通 常 仍 可 公 開 1. 16 本 守 則 不 會 強 制 監 管 局 - 提 供 監 管 局 沒 擁 有 的 資 料 - 3 -

編 製 從 來 沒 有 存 在 的 紀 錄 應 要 求 提 供 已 公 布 的 資 料 ( 不 論 是 免 費 或 付 費 後 才 提 供 ), 或 提 供 可 透 過 收 費 服 務 獲 得 的 資 料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會 盡 量 向 申 請 人 指 出 適 當 的 資 料 來 源 處 1. 17 不 過, 監 管 局 若 接 獲 索 取 資 料 的 書 面 要 求, 而 資 料 是 由 另 一 機 構 所 持 有, 則 可 代 為 轉 介, 並 通 知 申 請 人 有 關 情 況 作 出 回 應 的 預 定 時 間 1. 18 在 可 能 範 圍 內, 會 在 接 獲 書 面 要 求 後 的 1 0 日 * * 內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如 情 況 不 許 可, 亦 會 在 接 獲 要 求 的 10 日 內 給 予 申 請 人 初 步 答 覆, 而 作 出 回 應 的 預 定 時 間 則 會 是 接 獲 要 求 起 計 的 2 1 日 1. 19 如 要 求 不 獲 接 納, 則 會 在 上 文 第 1.18 段 所 述 的 時 限 內 通 知 申 請 人 1. 20 只 有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方 可 延 至 超 過 2 1 日 後 才 作 出 回 應, 但 應 向 申 請 人 解 釋 有 關 情 況, 而 再 延 長 的 期 限 通 常 不 得 超 過 30 日 1. 21 為 配 合 第 1.22-1.24 段 所 述 有 關 索 取 第 三 者 資 料 的 程 序, 或 如 申 請 人 未 有 按 照 第 1.25 段 所 述 支 付 所 徵 收 的 費 用, 這 些 預 定 時 間 在 有 需 要 時 可 予 延 長 * * 日 一 詞 在 本 守 則 內 是 指 工 作 日 - 4 -

第 三 者 資 料 程 序 及 時 間 表 1. 22 如 索 取 的 資 料 是 為 第 三 者 持 有 或 由 第 三 者 提 供, 而 第 三 者 明 示 或 暗 示 這 些 資 料 不 可 進 一 步 披 露, 但 有 關 資 料 根 據 本 守 則 屬 可 供 披 露, 則 監 管 局 會 告 知 該 第 三 者, 請 他 同 意 披 露 資 料 或 就 反 對 披 露 這 些 資 料 作 出 陳 述, 並 會 要 求 他 在 21 日 內 作 出 回 應, 或 應 要 求 給 予 他 一 段 較 長 而 合 理 的 時 間 以 作 出 回 應 1. 23 經 該 第 三 者 書 面 同 意 後 便 可 披 露 有 關 資 料 1. 24 假 如 該 第 三 者 就 反 對 披 露 作 出 陳 述, 或 未 有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作 出 回 應, 基 於 監 管 局 向 第 三 者 的 明 確 或 暗 示 的 承 諾, 監 管 局 將 不 會 披 露 有 關 的 資 料 收 費 1. 25 處 理 索 取 資 料 的 要 求 需 要 使 用 資 源, 因 此 監 管 局 可 能 會 按 照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的 成 本, 向 使 用 這 項 服 務 的 人 士 收 取 費 用, 而 有 關 資 料 會 在 所 需 的 費 用 繳 清 後 才 發 放 覆 檢 1. 26 任 何 人 如 認 為 監 管 局 未 有 遵 行 守 則 的 規 定, 可 要 求 監 管 局 覆 檢 有 關 情 況 上 文 第 1.18 至 1.21 段 所 載 作 出 回 應 的 預 定 時 間, 也 適 用 於 各 項 覆 檢 的 要 求 1. 27 任 何 人 如 認 為 監 管 局 未 有 適 當 執 行 守 則 的 規 定, 亦 可 向 申 訴 專 員 投 訴 申 訴 專 員 的 地 址 如 下 - - 5 -

香 港 干 諾 道 中 168-2 0 0 號 信 德 中 心 招 商 局 大 廈 30 樓 電 話 號 碼 : 2629 0555 傳 真 號 碼 : 2882 8149-6 -

第 2 部 可 拒 絶 披 露 的 資 料 2. 1 監 管 局 可 拒 絕 披 露 下 列 類 別 的 資 料, 或 拒 絕 證 實 或 否 認 是 否 有 該 等 資 料 ; 而 在 拒 絕 提 供 資 料 時, 通 常 會 提 述 下 文 所 述 的 理 由 2. 2 凡 本 部 提 及 的 傷 害 或 損 害, 包 括 實 際 造 成 的 傷 害 及 損 害, 以 及 可 能 或 有 理 由 預 期 會 造 成 的 傷 害 及 損 害 對 外 事 務 2. 3 ( a ) 資 料 如 披 露 會 令 對 外 事 務 或 與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組 織 的 關 係 受 到 傷 害 或 損 害 ( b ) 資 料 是 在 保 密 情 況 下 從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組 織 取 得, 或 在 保 密 情 況 下 送 交 這 些 組 織 執 法 及 法 律 訴 訟 程 序 2. 4 ( a ) 資 料 如 披 露 會 令 司 法 ( 包 括 進 行 紀 律 研 訊 和 執 行 或 施 行 法 律 的 工 作 ) 受 到 傷 害 或 損 害 ( b ) 資 料 如 披 露 會 令 法 律 訴 訟 程 序 或 任 何 曾 經 或 可 能 會 在 審 裁 處 或 調 查 小 組 進 行 的 程 序 或 其 公 正 裁 決 受 到 傷 害 或 損 害, 而 不 論 這 些 調 查 是 否 公 開 進 行 或 這 些 資 料 是 否 曾 經 或 可 能 會 在 上 述 程 序 中 考 慮 予 以 披 露 ( c ) 資 料 是 與 已 審 結 終 止 或 延 緩 的 法 律 訴 訟 程 序, 或 與 引 致 或 已 可 能 引 致 法 律 訴 訟 程 序 ( 無 論 是 刑 事 或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或 是 紀 律 研 訊 ) 的 調 查 有 關 - 7 -

( d ) 因 法 律 專 業 特 權 而 獲 免 在 法 律 訴 訟 程 序 中 提 交 的 資 料 ( e ) 資 料 如 披 露 會 令 防 止 調 查 和 偵 查 罪 案 及 罪 行, 以 及 逮 捕 或 檢 控 罪 犯 的 工 作 受 到 傷 害 或 損 害 ( f ) 資 料 如 披 露 會 令 維 持 安 寧 公 眾 安 全 或 秩 序 或 保 障 財 物 的 工 作 受 到 傷 害 或 損 害 ( g) 資 料 如 披 露 可 能 會 危 害 他 人 ( 無 論 該 人 是 否 在 香 港 ) 的 生 命 或 人 身 安 全, 或 可 能 會 透 露 為 保 安 目 的 或 為 執 行 或 施 行 法 律 而 在 保 密 情 況 下 提 供 的 資 料 或 協 助 的 來 源 監 管 局 的 管 理 和 執 行 2. 5 ( a ) 資 料 如 披 露 會 令 監 管 局 的 談 判 商 業 或 合 約 活 動, 或 批 准 酌 情 補 助 金 或 特 惠 補 助 金 的 工 作 受 到 傷 害 或 損 害 ( b ) 資 料 如 披 露 會 令 監 管 局 的 競 爭 條 件 或 財 政 狀 況 或 物 業 利 益 受 到 傷 害 或 損 害 ( c ) 資 料 如 披 露 會 令 監 管 局 妥 善 而 有 效 率 的 運 作 或 與 多 個 持 份 者 的 關 係 受 到 傷 害 或 損 害 ( d ) 資 料 要 透 過 不 合 理 地 使 用 監 管 局 的 資 源 才 能 提 供 內 部 討 論 溝 通 資 料 或 經 驗 分 享 及 意 見 2. 6 ( a ) 為 監 管 局 董 事 局 其 常 設 委 員 會 工 作 小 組 或 小 組 擬 備 的 文 件, 以 及 有 關 的 會 議 和 審 議 工 作 紀 錄 ( b ) 資 料 如 披 露 會 妨 礙 監 管 局 行 政 部 門 或 董 事 局 的 坦 率 討 論, 以 及 給 予 監 管 局 行 政 部 門 或 董 事 局, 或 由 監 管 局 行 政 部 門 或 董 事 局 給 予 的 意 見 這 些 資 料 可 包 括 - - 8 -

( i ) 任 何 與 內 部 的 討 論 溝 通 及 分 享 資 料 和 經 驗 有 關 的 文 件 或 紀 錄 包 括 監 管 局 內 部 會 議 政 府 或 海 外 政 府 或 其 他 諮 詢 組 織 組 織 董 事 局 或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 ( ii) 監 管 局 員 工 或 監 管 局 顧 問 或 諮 詢 人 提 出 的 看 法 意 見 建 議 諮 詢 及 審 議 ( c ) 上 文 2.6 ( a ) 及 ( b ) 段 所 提 及 的 紀 錄 文 件 及 資 料 指 不 論 何 等 形 式 的 紀 錄 及 資 料, 當 中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電 腦 紀 錄 及 電 郵 通 訊 員 工 的 聘 任 及 公 職 人 員 的 委 任 2. 7 對 監 管 局 行 政 部 門 的 管 理 工 作 僱 用 監 管 局 員 工 或 向 法 定 / 諮 詢 局 / 委 員 會 委 任 成 員 會 造 成 傷 害 妨 礙 或 損 害 的 資 料 不 當 地 獲 得 利 益 或 好 處 2. 8 資 料 如 披 露 可 能 會 導 致 不 當 地 獲 得 利 益 或 好 處 研 究 統 計 和 分 析 2. 9 ( a ) 如 披 露 與 不 完 整 或 未 完 成 的 分 析 研 究 或 統 計 有 關 的 資 料, 可 能 會 令 人 產 生 誤 解, 或 剝 奪 監 管 局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發 布 資 料 的 優 先 權 或 商 業 利 益 ( b ) 只 為 編 製 統 計 數 字 或 進 行 研 究 而 持 有 與 個 人 公 司 或 服 務 有 關 資 料, 而 這 些 資 料 並 不 會 在 研 究 報 告 或 公 布 的 統 計 數 字 中 提 述 ( c ) 如 披 露 供 內 部 使 用 的 分 析 研 究 或 統 計 有 關 的 資 料, 可 能 會 傷 害 或 損 害 監 管 局 的 有 效 運 作 第 三 者 資 料 2. 10 ( a ) 資 料 是 為 第 三 者 持 有 或 由 第 三 者 提 供, 而 第 三 者 明 示 或 暗 - 9 -

示 這 些 資 料 不 可 進 一 步 披 露 但 如 第 三 者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披 露 資 料, 則 可 予 以 披 露 個 人 私 隱 2. 11 與 任 何 人 ( 包 括 已 故 人 士 ) 有 關 的 資 料 ( 除 了 向 資 料 所 述 的 當 事 人 或 其 他 合 適 人 士 披 露 外 ), 除 非 - ( a ) 披 露 這 些 資 料 符 合 蒐 集 資 料 的 目 的, 或 ( b ) 資 料 所 述 的 當 事 人 或 其 他 合 適 人 士 已 同 意 披 露 資 料, 或 ( c ) 法 例 許 可 披 露 資 料 - 10 -

商 務 2. 12 資 料 ( 包 括 商 業 金 融 科 學 或 技 術 機 密 貿 易 秘 密 或 知 識 產 權 等 方 面 的 資 料 ) 如 披 露 會 令 任 何 人 的 競 爭 條 件 或 財 政 狀 況 受 到 傷 害 過 早 要 求 索 取 資 料 2. 13 即 將 公 布 或 因 已 預 定 公 布 或 發 表 而 不 宜 提 前 披 露 的 資 料 法 定 限 制 2. 14 資 料 如 披 露 會 - ( a ) 牴 觸 任 何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法 律, 或 ( b ) 違 反 任 何 根 據 普 通 法 或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任 何 國 際 協 議 所 引 起 的 義 務 - 11 -

附 錄 I 按 類 別 劃 分 的 監 管 局 紀 錄 / 資 料 一 覽 表 類 別 1. 監 管 局 1.1 年 報 1.2 組 織 架 構 1.3 服 務 承 諾 1.4 新 聞 稿 1.5 資 料 存 放 政 策 1.6 私 隱 政 策 聲 明 1.7 監 管 局 十 周 年 紀 念 特 刊 2. 發 牌 制 度 2.1 牌 照 種 類 2.2 發 牌 條 件 2.3 牌 照 費 用 2.4 申 請 表 格 2.5 申 請 程 序 及 處 理 牌 照 申 請 時 間 2.6 牌 照 目 錄 2.7 牌 照 及 營 業 詳 情 說 明 書 的 數 目 統 計 2.8 處 理 被 定 罪 人 士 的 牌 照 申 請 2.9 處 理 破 產 人 士 的 牌 照 申 請 2.10 學 歷 要 求 的 詮 釋 3. 執 業 及 紀 律 處 分 3.1 操 守 守 則 及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簡 介 3.2 執 業 通 告 3.3 執 業 手 冊 3.4 資 訊 保 安 及 私 隱 保 護 政 策 與 指 引 3.5 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指 引 3.6 為 地 產 代 理 執 業 而 設 的 法 定 表 格 3.7 研 訊 程 序 規 則 3.8 研 訊 通 知 3.9 紀 律 處 分 提 出 上 訴 及 上 訴 結 果 ( 參 見 : http://www.eaa.org.hk/lga/disciplinary_actions.htm ) - 12 -

3.10 紀 律 研 訊 數 目 統 計 4 專 業 發 展 ( 持 續 專 業 進 修 計 劃 ) 4.1 監 管 局 自 願 持 續 專 業 進 修 計 劃 簡 介 4.2 持 續 專 業 進 修 計 劃 指 引 4.3 持 續 專 業 進 修 計 劃 活 動 評 核 程 序 4.4 現 時 舉 辦 的 持 續 專 業 進 修 計 劃 活 動 的 列 表 4.5 持 續 專 業 進 修 計 劃 講 座 資 料 4.6 監 管 局 舉 辦 之 持 續 專 業 進 修 計 劃 活 動 於 颱 風 / 惡 劣 天 氣 下 的 安 排 4.7 持 續 專 業 進 修 計 劃 鼓 勵 措 施 及 奬 章 4.8 持 續 專 業 進 修 計 劃 活 動 鼓 勵 措 施 及 奬 章 的 申 請 表 4.9 參 與 人 次 與 活 動 場 數 的 統 計 5. 考 試 5.1 考 試 時 間 表 5.2 報 名 考 試 5.3 地 產 代 理 及 營 業 員 資 格 考 試 內 容 綱 要 及 手 冊 5.4 考 試 結 果 發 放 的 安 排 5.5 建 議 參 考 資 料 5.6 參 考 題 目 及 答 案 5.7 於 颱 風 / 天 氣 惡 劣 時 的 安 排 5.8 考 生 人 數 及 合 格 率 的 統 計 6. 對 持 牌 人 的 投 訴 6.1 作 出 投 訴 的 程 序 6.2 投 訴 表 格 6.3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的 統 計 7. 機 構 服 務 7.1 財 務 管 理 7.2 人 力 資 源 7.3 一 般 行 政 事 宜 和 內 部 監 控 7.4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 13 -

8. 其 他 監 管 局 的 刊 物 / 小 冊 子 / 傳 單 ( 備 有 中 英 版 本, 視 乎 其 存 量 而 定 ) 8.1 監 管 局 所 有 刊 物 的 一 覽 表 可 在 http://www.eaa.org.hk/publications.htm 瀏 覽, 包 括 : 專 業 天 地 紀 律 研 訊 案 例 選 輯 選 輯 第 二 輯 第 三 輯 及 第 四 輯 ( 收 費 ) 專 題 論 集 代 理 法 認 識 土 地 查 冊 物 業 產 權 負 擔 香 港 樓 宇 按 揭 香 港 物 業 轉 易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租 務 ( 收 費 ) 地 產 代 理 業 辭 彙 ( 收 費 ) 地 產 代 理 法 律 與 實 務 學 習 指 引 ( 收 費 ) 新 鮮 人 地 產 代 理 業 發 牌 制 度 小 冊 子 成 交 與 誠 信 ( 與 廉 政 公 署 聯 合 出 版 ) 地 產 代 理 妥 善 處 理 客 戶 個 人 資 料 ( 與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聯 合 出 版 ) 置 業 須 知 ( 修 訂 版 )( 與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聯 合 出 版 )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買 家 須 知 ( 修 訂 版 )( 與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聯 合 出 版 ) 訂 立 租 約 須 知 ( 與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聯 合 出 版 ) 9. 向 消 費 者 提 供 的 資 料 9.1 黃 SIR 教 路 ( 監 管 局 執 行 總 監 黃 維 豐 先 生 專 欄 ; 刊 載 於 星 島 地 產 網 ) 9.2 一 分 鐘 置 業 通 ( 刊 載 於 頭 條 日 報 ) 9.3 投 訴 個 案 分 享 ( 刊 載 於 置 業 家 居 ) 9.4 消 費 者 的 常 見 問 題 - 14 -

附 錄 II APPLICATION FOR ACCESS TO INFORMATION 索 取 資 料 申 請 表 格 (This form can be completed either in English or Chinese. Please read the notes below before completion) 這 份 表 格 可 用 英 文 或 中 文 填 寫, 填 寫 前 請 細 閱 表 格 下 面 的 備 註 Applicant s Particulars 申 請 人 個 人 資 料 Name * Mr 先 生 # HK I/D No. 姓 名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Ms 女 士 Correspondence Address 通 訊 地 址 Tel. No. EMAIL Fax No. 電 話 號 碼 ADDRESS 傳 真 號 碼 電 郵 地 址 * Please delete as appropriate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Complete only if the applicant s personal data are required 如 索 取 的 資 料 屬 申 請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方 需 填 寫 ( ) Information Requested 要 求 索 取 的 資 料 To : Access to Information Officer, Estate Agents Authority 致 :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公 開 資 料 主 任 Details of information requested (Please be as specific as possible. It will help us understand clearly the information you are seeking. Use a separate sheet if necessary.) 所 需 資 料 的 詳 情 ( 請 盡 量 具 體 說 明, 以 便 我 們 清 楚 知 道 你 需 要 的 是 甚 麼 資 料 如 有 需 要, 請 另 頁 書 寫 ) Signature - 15 - Date 簽 署 日 期 Notes 備 註 1. We charge a processing fee of HK$50.00 for each piece of information requested. In addition, photocopying charge is HK$1.00 per page. The processing fee must be paid before a request will be processed. 本 局 會 就 每 項 資 料 的 申 請 收 取 行 政 費 用 港 幣 五 十 元 正, 另 每 頁 影 印 費 用 港 幣 壹 元 正 本 局 在 收 到 有 關 費 用 後, 才 會 發 放 你 所 需 的 資 料 2. You may be asked to provide additional information to help us meet your request. We may not be able to process your application if you do not provide sufficient information. 你 或 需 提 供 更 多 資 料, 以 協 助 我 們 回 應 你 的 申 請 如 你 未 能 提 供 足 夠 資 料, 本 局 可 能 無 法 處 理 你 的 申 請 3.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will be used for processing your application for access to information. It may be divulged to other sections/agencies for the same purpose. 你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將 用 於 處 理 有 關 你 申 請 索 取 資 料 的 事 宜 上 有 關 資 料 可 能 會 向 其 他 部 門 / 機 構 透 露, 作 同 樣 用 途 4. For correction of or access to personal data contained in this application, please contact the Access to Information Officer of the Estate Agents Authority. 如 欲 更 改 或 索 取 載 列 在 本 表 格 的 個 人 資 料, 請 與 本 局 的 公 開 資 料 主 任 聯 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