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图 信 中 心 装 修 改 造 设 计 方 案 服 务 项 目 (2016-40 号 )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盖 章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盐 城 市 天 平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 盖 章 ) 日 期 : 二 0 一 六 年 六 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项 号 内 容 规 定 1 招 标 文 件 编 号 :2016-40 号 2 项 目 名 称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图 信 中 心 装 修 改 造 设 计 方 案 服 务 项 目 项 目 地 点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解 放 校 区 3 投 标 有 效 期 :30 天 ( 日 历 天 ) 4 投 标 保 证 金 :20000 元 发 布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4 日 5 发 布 网 站 :www.ycmc.edu.cn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网 站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费 投 标 报 名 费 600 元,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以 现 金 形 式 补 交, 未 中 标 者 不 退 6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五 份,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7 投 标 时 间 :2016 年 7 月 4 日 14:30-15:00 地 点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解 放 校 区 ( 盐 城 市 解 放 南 路 263 号 )208 房 间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7 月 4 日 15:00 8 9 地 点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解 放 校 区 ( 盐 城 市 解 放 南 路 263 号 ) 招 标 结 果 经 法 人 代 表 确 认 后 在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网 站 公 示 3 天 招 标 人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地 址 : 盐 城 市 解 放 南 路 263 号 邮 编 :224005 联 系 人 : 吴 老 师 电 话 :0515-88550311 13515134429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按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形 式 缴 纳, 否 则 其 投 标 10 文 件 做 无 效 标 书 处 理, 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当 场 退 还, 中 标 单 位 的 保 证 金 直 接 转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11 合 同 签 字 地 点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解 放 校 区 12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费 投 标 报 名 费 投 标 保 证 金 需 分 别 缴 纳, 投 标 文 件 需 各 自 提 供 所 需 内 容 并 分 别 封 装 提 交 1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须 知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图 信 中 心 装 修 改 造 设 计 方 案 服 务 项 目 已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建 设, 工 程 所 需 资 金 现 已 落 实, 现 邀 请 潜 在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参 加 本 项 目 设 计 服 务 的 投 标 报 名 及 投 标 一 工 程 概 况 1 工 程 名 称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图 信 中 心 装 修 改 造 设 计 方 案 服 务 项 目 2 工 程 地 点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解 放 校 区 3 工 程 规 模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图 信 中 心 装 修 改 造 设 计 方 案 服 务 项 目, 含 图 书 馆 门 厅 阅 览 室 学 术 交 流 中 心 等 项 目 装 修 改 造 方 案 设 计,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7400 平 方 米 4 工 期 要 求 : 确 定 中 标 后 10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装 修 改 造 方 案 设 计 的 综 合 修 改 并 形 成 完 整 的 施 工 图 并 报 批 5 招 标 范 围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图 信 中 心 装 修 改 造 设 计 方 案 ( 含 水 电 智 能 化 等 相 关 内 容 ) 服 务 项 目, 本 次 招 标 为 一 个 标 段,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第 二 部 分 设 计 任 务 书, 同 时 参 与 方 案 阶 段 讨 论, 协 助 招 标 人 方 案 审 批, 并 提 供 现 场 设 计 服 务 及 设 计 变 更 及 竣 工 验 收 等 相 关 服 务 工 作 6 质 量 标 准 : 设 计 的 成 果 文 件 须 满 足 国 家 有 关 设 计 质 量 等 级 评 定 标 准 合 格 等 级, 并 保 证 设 计 成 果 指 导 施 工 全 过 程 7 质 量 目 标 : 施 工 图 达 到 相 关 设 计 标 准 和 招 标 人 要 求 的 同 时, 其 工 程 造 价 指 标 合 理 科 学, 能 有 效 控 制 工 程 造 价 施 工 图 设 计 优 化 及 调 整 时, 中 标 单 位 须 向 招 标 人 提 供 本 设 计 项 目 的 造 价 控 制 指 标 ( 包 括 装 饰 材 料 的 选 用 水 电 智 能 化 ), 施 工 图 设 计 完 成 后, 招 标 人 将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对 设 计 成 果 及 工 程 造 价 指 标 进 行 评 审, 如 设 计 成 果 的 造 价 指 标 高 于 控 制 指 标 的, 中 标 单 位 必 须 根 据 确 定 的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优 化, 其 优 化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2
二 投 标 申 请 人 应 当 具 备 的 主 要 资 格 条 件 1 投 标 申 请 人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须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或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设 计 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或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二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的 独 立 法 人 2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质 等 级 : 拟 选 派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为 本 单 位 的 在 册 在 职 职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并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3 投 标 申 请 人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设 计 组 成 员 均 须 为 本 单 位 的 正 式 职 工, 项 目 设 计 组 成 员 须 包 含 建 筑 装 饰 给 排 水 电 气 建 筑 智 能 化 等 相 关 专 业 设 计 人 员 配 备 须 齐 全 并 具 有 工 程 师 职 称 或 相 应 执 业 注 册 证 书, 投 标 人 须 保 证 投 标 设 计 组 主 要 组 成 人 员 及 授 权 委 托 人 均 为 本 单 位 的 正 式 职 工, 并 确 保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当 月 向 前 连 续 6 个 月 均 连 续 在 本 单 位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 例 : 如 开 标 日 期 为 2016 年 7 月 5 日, 则 投 标 单 位 需 保 证 以 上 人 员 2016 年 1-6 月 养 老 保 险 均 在 本 单 位 缴 纳 ) 4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报 名, 中 标 后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进 行 转 包 ; 5 投 标 人 没 有 被 司 法 部 门 或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查 处 以 非 法 手 段 骗 取 中 标 严 重 违 约, 其 处 罚 规 定 尚 未 具 有 投 标 资 格 的 ;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破 产 等 状 态 ; 没 有 违 反 盐 城 市 市 场 廉 政 准 入 规 定 ( 试 行 ) 中 规 定 情 形 的 6 投 标 保 证 金 6.1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形 式 为 有 效 银 行 本 票 ( 同 城 ) 或 银 行 汇 票 ( 异 地 ) 不 接 受 电 汇 转 账 现 金 现 金 交 款 单 支 票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保 证 金, 投 标 时 提 供 原 件 6.2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户 帐 户 信 息 开 户 名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开 户 行 : 建 行 盐 城 市 城 南 支 行 3
帐 号 :32001735038052500575 6.3 本 次 采 购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为 : 20000.00 元 人 民 币,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用 以 上 2 条 约 定 形 式 缴 纳 且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单 位 名 称 和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一 致 否 则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无 效 标 书 处 理, 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有 效 银 行 本 票 ( 同 城 ) 或 银 行 汇 票 ( 异 地 ) 的 形 式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当 场 退 还, 中 标 单 位 的 保 证 金 直 接 转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6.4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同 意 后,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间, 投 标 人 撤 回 或 撤 销 投 标 (2)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签 订 合 同 (3)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干 扰 正 常 招 投 标 秩 序 (4) 中 标 人 不 按 规 定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组 织 服 务 费 (5)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20 日 内 未 和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三 投 标 报 名 和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方 法 : 1 公 告 发 布 后, 凡 具 备 以 上 主 要 资 格 条 件, 并 自 愿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报 名 的 申 请 人, 在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自 行 到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网 站 上 自 行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并 按 约 定 时 间 地 点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准 时 参 加 开 标, 报 名 费 资 料 费 和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递 交 每 份 600 元, 报 名 费 资 料 费 未 递 交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标 书 处 理 特 别 提 醒 : 招 标 人 会 根 据 招 标 需 要, 可 能 会 不 定 期 在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网 站 发 布 该 项 目 补 充 答 疑 等 澄 清 修 改 文 件, 请 各 投 标 人 自 行 网 上 查 寻, 未 能 及 时 查 阅 响 应 而 影 响 投 标 的, 结 果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四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1 疑 问 送 达 时 间 :2016 年 6 月 20 日 上 午 12:00 时 前 4
2 答 疑 文 件 领 取 时 间 :2016 年 6 月 21 日 16:00 时 后 3 地 点 : 投 标 申 请 人 登 陆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网 站 自 行 下 载 五 现 场 踏 勘 1 现 场 踏 勘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请 各 投 标 人 应 尽 可 能 早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 2 地 点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解 放 校 区 内 3 现 场 踏 勘 要 求 :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到 项 目 拟 实 施 现 场 进 行 踏 勘 ( 现 场 踏 勘 联 系 人 : 江 朝 兵 联 系 电 话 :13921840475 ), 并 主 动 向 招 标 人 了 解 地 形 情 况, 索 取 相 关 的 资 料, 了 解 项 目 现 场 区 域 划 分 位 置 充 分 了 解 项 目 位 置 情 况 及 任 何 其 它 足 以 影 响 设 计 费 报 价 的 情 况, 并 将 可 预 见 的 相 关 费 用 考 虑 到 投 标 报 价 中 4 踏 勘 现 场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六 投 标 报 价 要 求 1 本 次 设 计 项 目 的 最 高 限 价 为 : 25 元 / 平 方 米, 最 终 按 实 际 设 计 面 积 计 算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接 受 高 于 最 高 限 价 的 投 标 报 价, 其 投 标 文 件 视 为 无 效 标 书 2 投 标 人 的 设 计 服 务 费 : 为 完 成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设 计 服 务 项 目 设 计 任 务 书 中 要 求 的 全 部 内 容, 并 为 本 项 目 后 续 的 相 关 设 计 ( 方 案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 提 供 咨 询 指 导 衔 接 等 服 务 所 发 生 的 的 全 部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设 计 服 务 酬 金 ( 包 含 设 计 人 员 工 资 社 会 福 利 费 公 司 管 理 费 利 润 外 勤 等 特 殊 津 贴 费 专 业 设 计 人 员 驻 场 跟 踪 服 务 费 设 计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等 ) 可 报 销 费 用 ( 指 设 计 人 员 为 执 行 本 项 目 服 务 任 务 而 发 生 的 工 作 费 用, 包 括 国 际 与 国 内 交 通 费 旅 行 费 食 宿 费 通 讯 费 各 种 资 料 的 编 制 打 印 复 印 和 传 递 费 办 公 设 备 和 用 品 费 为 当 地 提 供 的 设 施 和 服 务 所 付 的 费 用 ) 和 不 可 预 见 费 ( 指 在 酬 金 和 可 报 销 费 用 之 外, 在 执 行 本 5
设 计 服 务 任 务 的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额 外 的 其 它 所 有 费 用 ) 3 本 次 设 计 费 采 用 固 定 单 价 报 价 3.1 方 案 补 偿 : 为 鼓 励 投 标 人 认 真 进 行 方 案 设 计, 招 标 人 将 对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和 初 审 并 且 实 质 性 提 交 设 计 成 果 文 件 的 有 效 投 标 人 适 当 支 付 方 案 设 计 补 偿 费, 并 按 如 下 标 准 补 偿 : 第 一 名 方 案 设 计 不 予 补 偿, 直 接 委 托 设 计, 第 二 三 名 方 案 分 别 按 2 万 元 1 万 元 进 行 补 偿, 由 招 标 人 从 中 标 总 费 用 中 扣 除 支 付 招 标 人 享 有 对 支 付 方 案 设 计 补 偿 费 的 各 投 标 人 的 设 计 方 案 的 知 识 产 权 和 所 有 权, 并 有 权 使 用 此 设 计 方 案 投 标 文 件 一 律 不 予 退 还 4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组 织 费 : 中 标 人 须 按 国 家 计 委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文 件 中 服 务 类 招 标 收 费 标 准 80% 的 金 额 向 盐 城 市 天 平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不 足 3000.00 元 按 3000.00 元 收 取, 并 一 次 性 付 清, 此 项 费 用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不 得 单 列, 招 标 人 不 再 另 行 支 付 七 投 标 文 件 1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性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等 要 求,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规 定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以 使 其 投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其 风 险 应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 投 标 文 件 计 量 单 位 语 言 及 币 种 2.1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特 殊 要 求 外, 应 采 用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2.2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之 间 函 电 文 件 和 资 料 往 来, 都 应 使 用 中 文, 如 有 关 内 容 是 外 文 时, 必 须 另 附 中 文 译 文 6
2.3 所 有 投 标 报 价 金 额 均 以 人 民 币 表 示 3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 投 标 文 件 由 一 号 标 书 二 号 标 书 三 号 标 书 3 个 标 书 组 成 3.1 一 号 标 书 组 成 : 投 标 函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文 件 (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所 需 要 的 相 关 材 料 以 及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相 关 材 料 ) 投 标 人 类 似 业 绩 ( 已 提 供 合 同 业 绩 原 件 为 准 ) 3.2 二 号 标 书 组 成 ( 设 计 成 果 ): 设 计 成 果 文 件 要 求 如 下 : (1) 设 计 总 体 说 明 总 体 理 念 和 思 路, 装 修 主 题 的 定 位 及 特 点 分 析 设 计 依 据 设 计 理 念 设 计 手 法 设 计 原 则 (2) 装 修 方 案 装 修 共 性 应 用 与 个 性 分 析 的 设 计 说 明 ; (3) 装 修 方 案 元 素 的 分 析 与 构 想 ; (4) 对 本 项 目 共 性 元 素 设 备 终 端 等 各 类 装 修 空 间 界 面 进 行 整 合 及 艺 术 处 理 ;( 即 土 建 装 修 设 备 的 设 计 接 口 与 外 露 终 端 设 备 的 艺 术 处 理, 多 角 度 的 整 体 效 果 图, 装 修 平 面 图 ) (5) 对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设 计 任 务 的 优 化 说 明 ( 如 有 ) (6) 其 他 表 达 设 计 意 图 的 图 纸 二 号 标 书 制 作 要 求 : a 纸 质 文 本 上 述 设 计 说 明 书 设 计 图 纸 等 全 部 集 结 成 册 ( 横 向 竖 向 排 版 自 定 ), 以 A3(297mm X 420mm) 纸 张 装 订 5 套 ( 正 本 1 套 副 本 4 套 ) b 电 子 文 件 全 部 设 计 成 果 应 制 作 成 电 子 文 件 文 本 采 用 doc 格 式 文 件 ; 平 面 方 案 图 纸 采 用 dwg 格 式 文 件 ; 效 果 图 采 用 jpg 格 式 文 件 可 演 示 的 文 档 采 用 ppt 7
格 式 文 件 ( 片 长 不 超 过 20 分 钟 ) 集 结 以 上 电 子 文 件 刻 录 成 内 容 相 同 的 光 盘 2 套 c 展 示 图 版 展 示 图 版 总 数 不 超 过 8 张, 至 少 要 展 示 二 层 门 厅 大 厅 图 书 馆 二 楼 扇 形 阅 览 室 学 术 交 流 中 心 主 要 会 议 室 等 部 位, 投 标 人 可 以 根 据 自 身 需 要, 将 最 能 反 映 其 设 计 意 图 的 效 果 图 制 作 成 展 示 图 版, 贴 裱 在 700mm X 1000mm 的 轻 质 板 上, 在 投 标 时 交 工 作 人 员, 统 一 编 号 布 置 在 评 审 会 场 内 ( 展 示 图 版 采 用 无 标 志, 即 展 示 图 版 上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泄 露 投 标 人 身 份, 如 有 违 反, 一 律 按 废 标 处 理 ) 3.3 三 号 标 书 投 资 估 算 及 指 标 详 细 分 析 说 明 及 选 材 说 明 ( 投 标 人 须 对 应 其 设 计 方 案 和 设 计 经 济 指 标 详 细 表 述 出 所 采 用 的 材 料 的 材 质 类 型 数 量 价 格 依 据 及 反 映 各 类 装 饰 的 平 方 造 价 ) 4 投 标 文 件 的 格 式 及 规 定 4.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全 部 格 式, 但 表 格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扩 展 4.2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均 为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须 用 不 褪 色 的 黑 色 墨 水 书 写 或 打 印,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可 以 复 印, 其 正 副 本 都 应 装 订 成 册, 并 在 封 面 上 正 确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正 本 和 副 本 如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正 本 为 准 4.3 全 套 投 标 文 件 应 无 修 改 和 行 间 插 字 如 有 修 改, 须 在 修 改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的 印 章 ( 或 签 署 ), 且 修 改 必 须 清 晰 5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与 标 志 5.1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及 有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投 标 材 料 上 加 盖 投 标 人 法 人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章 印 ( 或 签 署 ) 投 标 文 件 装 入 封 袋 8
( 封 袋 大 小 数 量 根 据 需 要 自 行 制 作 ) 后 密 封, 并 在 封 袋 上 正 确 标 明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等 5.2 投 标 文 件 装 入 封 袋 后 都 必 须 在 封 袋 的 封 口 处 密 封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印 6 投 标 有 效 期 6.1 本 项 目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从 投 标 截 止 日 起 30 个 日 历 天 6.2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结 束 前,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但 应 当 相 应 延 长 其 诚 信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诚 信 保 证 金 因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造 成 投 标 人 损 失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给 予 补 偿, 但 因 不 可 抗 力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除 外 7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7.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7.1.1 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派 专 人 将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给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委 派 的 人 员 在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标 明 签 收 人 和 签 收 时 间 的 凭 证, 并 妥 善 保 存 投 标 文 件 在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前,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均 不 得 开 启 投 标 文 件 7.1.2 在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为 无 效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接 收 7.1.3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以 邮 寄 传 真 和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7.1.4 到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招 标 人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少 于 3 个 的, 招 标 人 将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7.2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投 标 人 可 对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或 撤 回, 9
但 所 递 交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通 知 必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志 ( 在 包 封 上 标 明 修 改 或 撤 回 字 样, 并 注 明 修 改 或 撤 回 的 时 间 ) 和 递 交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修 改 或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8 开 标 及 评 标 8.1 开 标 8.1.1 开 标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地 点 公 开 进 行, 开 标 时 间 为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8.1.2 开 标 由 招 标 人 或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主 持,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加 必 须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人 员 为 :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者 授 权 委 托 人 ) 出 席 开 标 会 议 的 人 员 须 携 带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以 便 核 查 身 份, 否 则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标 书 处 理 8.1.3 开 标 时, 由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投 标 文 件 封 袋,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它 主 要 内 容 8.1.4 若 未 按 要 求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包 括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符 合 投 标 文 件 规 定 ), 该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标 书 处 理 8.1.5 同 意 撤 回 和 撤 销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不 予 开 封 8.1.6 招 标 人 应 对 开 标 过 程 做 好 记 录, 存 档 备 查 8.1.7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2016 年 7 月 4 日 14:30-15:00 时 地 点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解 放 校 区 行 政 楼 208 会 议 室 8.1.8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7 月 4 日 15:00 时 地 点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解 放 校 区 行 政 楼 208 会 议 室 9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正 9.1 判 断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与 否 只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而 不 寻 找 外 部 证 据 10
9.2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属 重 大 偏 差,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补 充 修 改 替 代 撤 回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 保 留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响 应 性 的 投 标 9.3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看 其 是 否 有 技 术 参 数 引 用 错 误 及 计 算 上 或 累 加 上 的 算 术 错 误, 修 改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 (1)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中 引 用 技 术 参 数 与 其 所 附 制 造 商 正 式 印 刷 产 品 样 本 中 标 明 的 参 数 不 一 致 时, 以 制 造 商 正 式 印 刷 产 品 样 本 中 标 明 的 技 术 参 数 为 准 (2) 如 果 大 写 ( 文 字 ) 金 额 与 小 写 ( 数 字 ) 金 额 不 一 致 时,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3) 如 果 单 价 与 数 量 的 乘 积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时,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改 总 价, 但 单 价 金 额 的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应 以 标 出 的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或 按 照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方 法 调 整 9.4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上 述 修 改 错 误 的 方 法 调 整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同 意 后, 调 整 后 的 报 价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改 后 的 报 价,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并 作 废 标 处 理 9.5 投 标 人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不 具 备 竞 争 力, 投 标 报 价 达 不 到 市 场 水 平 和 招 标 人 期 望 值 时, 招 标 人 有 权 组 织 重 新 招 标 9.6 对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招 标 人 有 权 不 作 任 何 解 释 10 废 标 10.1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讨 论 被 确 定 为 重 大 偏 差 的 投 标 文 件 均 作 废 标 处 理 10.2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发 现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应 作 废 标 处 理 : (1)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串 通 投 标 11
以 行 贿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或 以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方 式 投 标 的 ; (2)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3) 投 标 文 件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所 有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 的 10.3 投 标 人 拒 不 按 照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否 决 其 投 标 10.4 投 标 人 所 投 产 品 技 术 参 数 规 格 等 要 求 出 现 负 偏 离 情 况 九 设 计 人 应 向 招 标 人 交 付 的 设 计 资 料 及 文 件 1 设 计 深 度 要 求 : 完 成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内 的 装 饰 工 程 方 案 设 计 深 化 及 修 改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 装 修 设 计 概 算 ) 施 工 图 设 计 及 相 关 的 配 合 工 作 2 设 计 成 果 内 容 及 要 求 2.1 方 案 设 计 阶 段 设 计 说 明 : 设 计 依 据 设 计 理 念 设 计 手 法 设 计 原 则 2.2 设 计 图 纸 : (1) 各 部 位 的 平 面 图 (2) 各 部 位 的 综 合 服 务 设 施 规 划 图, 反 应 装 饰 设 计 和 其 他 相 关 专 业 接 口, 以 及 各 综 合 服 务 设 施 的 位 置 (3) 各 部 位 的 天 花 图, 反 应 天 花 设 计 意 图, 天 花 和 综 合 管 线 照 明 各 专 业 系 统 的 接 口 形 式, 重 点 部 位 的 天 花 剖 面 图 (4) 各 部 位 的 地 面 墙 面 天 花 标 准 单 元 的 标 准 化 设 计, 墙 地 天 花 搭 接 处 的 设 计 表 达 分 格 做 法 的 正 投 影 图 规 格 尺 寸 材 料 色 质 重 点 构 造 细 节 (5) 装 饰 材 料 : 根 据 主 要 装 饰 空 间 的 装 饰 用 材, 对 主 要 材 料 的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颜 色 等 进 行 技 术 汇 总 2.3 接 口 设 计 : 进 行 与 装 饰 有 关 的 各 系 统 专 业 进 行 接 口 处 理 方 式 的 12
深 化 2.4 平 面 图 : 包 括 平 面 布 置 图, 墙 体 定 位 图 地 装 饰 图 盲 道 图 天 花 布 置 图 等 2.5 立 面 图 : 室 内 房 间 或 公 共 空 间 的 各 方 的 立 面 剖 面 图 : 包 括 表 示 空 间 关 系 的 准 确 定 位, 表 示 墙 身 构 造 的 墙 身 剖 面 以 及 表 达 设 计 细 节 部 的 局 部 剖 面 关 键 造 型 以 及 重 要 节 点 的 大 样 图 等 2.6 效 果 图 : 各 个 部 位 多 个 角 度 的 包 括 设 备 终 端 的 整 体 效 果 图 2.7 投 资 估 算 书 : 根 据 装 饰 方 案 设 计 进 行 装 饰 估 算 以 文 字 加 表 格 的 形 式 说 明 3 施 工 图 设 计 阶 段 完 成 整 个 施 工 图 设 计, 施 工 图 可 供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预 算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4 选 材 要 求 设 计 人 员 按 方 案 需 要 自 行 考 虑 用 材 所 有 材 料 材 质 不 低 于 国 标 标 准, 满 足 使 用 功 能 及 各 项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5 进 度 要 求 设 计 单 位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整 套 初 步 概 念 设 计 方 案, 包 括 方 案 概 述 平 面 方 案 图 效 果 图 材 料 设 备 选 型 施 工 图 设 计 6 设 计 要 求 : 设 计 必 须 符 合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J16-87)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222-95) 及 江 苏 省 盐 城 市 有 关 地 方 法 律 法 规 及 标 准 等 13
第 二 部 分 图 信 中 心 装 修 改 造 设 计 方 案 任 务 书 第 一 图 书 馆 装 修 改 造 一 设 计 理 念 : 根 据 学 校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和 提 升 人 文 环 境 的 整 体 要 求, 加 强 图 书 馆 内 外 环 境 建 设, 弘 扬 铁 军 精 神 和 天 使 文 化, 提 升 图 书 馆 文 化 品 味, 为 学 生 提 供 宽 敞 明 亮 温 馨 现 代 的 学 习 环 境, 陶 冶 学 生 人 文 情 怀 和 为 患 者 服 务 精 神 重 点 解 决 图 书 馆 目 前 落 后 于 应 用 的 相 关 问 题 : 1 从 正 门 进 入 图 书 馆, 纵 深 小, 缺 少 文 化 氛 围 和 人 文 精 神 设 计 ; 2 流 通 书 库 及 阅 览 室 的 桌 椅, 式 样 老 化, 中 规 中 矩, 缺 少 现 代 气 息, 未 能 对 学 生 产 生 吸 引 力 ; 3 流 通 书 库 灯 光 偏 暗, 影 响 学 生 学 习 效 果 ; 4 学 生 使 用 笔 记 本 和 手 机 上 网 的 增 多, 如 何 方 便 学 生 上 网, 需 要 重 新 设 计 流 通 书 库 区 域 无 线 和 电 源 插 座 数 量 二 设 计 要 求 : 1 服 从 应 用 功 能 原 则 图 书 馆 内 部 结 构 布 局 景 观 造 型 都 应 服 从 功 能 的 需 要, 在 此 基 础 上 可 运 用 多 种 手 法 技 巧 创 造 文 化 艺 术 与 图 书 馆 价 值 观 的 结 合 区 域 功 能 包 括 阅 览 书 籍 自 助 查 询 新 书 推 介 图 书 临 时 存 放 处 休 闲 讨 论 电 子 资 源 查 询 等, 同 时 考 虑 进 出 管 理 2 注 重 人 文 精 神 塑 造 在 室 内 环 境 装 饰 时, 把 学 校 铁 军 精 神 天 使 文 化 和 医 学 人 文 精 神 校 训 等 校 园 文 化 特 色 融 入 到 环 境 设 计 中, 营 造 人 文 关 怀 的 氛 围, 要 以 读 者 为 中 心, 从 人 的 特 点 和 实 际 出 发, 从 小 的 细 节 中 体 现 人 性, 考 虑 人 情, 倾 注 人 文 情 愫, 弘 扬 人 文 精 神 如 局 部 区 域 可 设 计 为 天 使 小 院 药 学 吧 临 床 吧 等 3 轻 装 修, 重 装 饰 的 原 则 此 次 图 书 馆 内 部 环 境 改 造 不 对 建 筑 结 构 吊 顶 做 大 的 改 变 ; 对 墙 面 地 面 做 适 当 处 理 ; 补 充 灯 光 照 明, 重 点 在 内 部 装 饰 上 做 文 章, 14
并 通 过 陈 设 装 饰 来 营 造 出 温 馨 美 好 的 阅 读 氛 围 4 强 化 智 能 化 建 设 基 本 设 备 包 括 防 盗 仪 OPEC 查 询 自 助 借 还 或 自 助 还 书 充 消 磁 一 体 机 智 能 管 理 和 应 用 : 图 书 馆 座 位 预 约 系 统 一 套 自 助 读 报 机, 电 子 书 借 阅 机 三 设 计 任 务 : 图 书 馆 部 分 涉 及 装 修 改 造 的 范 围 约 6000 平 方 左 右, 主 要 任 务 如 下 : 1 二 层 门 厅 大 厅 改 造, 二 层 206 207 阅 览 室,204 捐 赠 书 阅 览 室 2 图 书 馆 流 通 书 库 1-3 层 3 图 书 馆 3 楼 阅 览 室 5 图 书 馆 内 室 外 公 共 区 域 (1-4 层 ) 6 一 楼 内 天 井 ( 绿 化 ) 四 设 计 思 路 1 2 层 门 厅 大 厅 : 去 掉 206 到 207 之 间 的 隔 墙, 去 掉 206 207 朝 南 墙 面, 增 加 2 层 大 厅 纵 深 度, 去 掉 原 2 层 门 厅 的 门 禁 通 道, 设 计 人 文 文 化 装 饰, 设 计 管 理 吧 台, 增 设 开 放 式 小 组 阅 读 空 间 204 室 建 设 为 书 吧 和 休 闲 区 讨 论 区 几 个 不 同 风 格 读 书 区 域 提 供 新 书 陈 列, 提 供 小 组 讨 论 区 ( 也 可 为 捐 赠 书 区 ) 2 流 通 书 库 2 层 : 启 用 西 南 角 原 图 书 馆 大 门, 作 为 主 通 道, 大 门 改 为 电 动 门, 同 时 考 虑 冬 天 保 暖 设 计 东 北 角 门 重 新 设 计, 功 能 上 仍 是 防 火 门 在 使 用 上, 夏 天 开 两 个 门, 冬 天 考 虑 寒 冷, 开 东 北 方 向 门 或 只 开 启 西 南 角 门 流 通 书 库 的 西 北 角, 长 方 形 区 域 作 为 捐 赠 书 室 区 域 书 架 可 重 新 设 计, 增 加 空 间 通 透 感, 弧 形 区 域 外 围 是 学 生 阅 读 区 域, 由 设 计 师 根 据 形 状 和 空 间 大 小 进 行 设 计 加 强 灯 光 设 计 进 出 通 道 更 新 防 盗 仪, 不 再 限 学 生 带 包 进 入 沿 墙 边 增 加 电 源 插 座, 考 虑 无 线 布 置, 15
方 便 学 生 上 网 查 阅 资 料, 考 虑 布 置 小 范 围 的 一 体 机 ( 电 脑 ), 供 学 生 查 阅 资 料 和 上 网 3 图 书 馆 大 厅 仍 保 持 使 用 地 板 砖, 流 通 书 库 地 面 使 用 环 保 PVC 板 材 或 强 化 地 板, 大 厅 和 流 通 书 库 增 加 吸 顶 空 调 根 据 设 计, 对 部 分 门 和 立 柱 进 行 包 装 4 统 一 考 虑 楼 内 1-4 层 室 外 环 境 的 人 文 设 计, 局 部 区 域 给 学 生 休 闲 布 局 5 二 层 大 厅 门 口 流 通 书 库 2 层 西 南 门 流 通 书 库 北 门 等, 增 加 防 盗 设 备 ( 带 进 出 人 员 统 计 功 能 ),OPEC 查 询 自 助 借 还 或 自 助 还 书 充 消 磁 一 体 机 自 助 读 报 机, 电 子 书 借 阅 机 等 根 据 设 计 确 定 数 据 和 位 置 6 将 流 通 书 库 内 西 南 角 厕 所 改 建 阅 览 区 域 ( 厕 所 从 未 投 入 使 用 ), 一 楼 内 天 井 进 行 绿 化 景 观 改 造 7 整 体 考 虑 设 计 区 域 空 调 布 局 考 虑 一 定 数 量 的 座 位 数, 满 足 学 生 学 习 需 要 注 : 设 计 思 路 供 设 计 参 考, 设 计 方 可 根 据 学 校 图 书 馆 区 域 的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构 思 创 新 设 计 第 二 学 术 交 流 中 心 装 修 改 造 学 术 交 流 中 心 由 解 放 校 区 图 信 中 心 七 楼 改 造 建 设, 图 信 中 心 七 楼 面 积 约 1400 平 方 米, 学 术 交 流 中 心 须 达 到 以 下 功 能 :(1)100 人 左 右 会 议 室 1 间, 该 会 议 室 可 接 收 高 清 电 视 电 话 视 频 会 议 ;(2)60 人 左 右 会 议 室 1 间 ; (3)40 人 左 右 会 议 室 1 间 ;(4)20 人 左 右 会 议 室 1 间 ;(5) 研 讨 交 流 室 1 间 会 议 室 可 设 计 成 多 种 形 式, 要 求 简 洁 大 方, 具 有 文 化 品 味, 功 能 智 能 现 代 先 进, 室 内 外 环 境 同 步 设 计 ( 见 参 考 效 果 图 ) 第 三 部 分 评 标 办 法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图 信 中 心 装 修 改 造 设 计 方 案 服 务 项 目 招 标 评 16
标 办 法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提 供 的 方 案 等,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评 审 采 取 计 分 制,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推 荐 3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招 标 人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供 的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最 终 确 定 中 标 人 凡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的 各 投 标 人 须 承 诺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的 评 审 工 作 安 排 和 定 标 原 则, 具 体 评 审 工 作 安 排 如 下 : 一 资 格 审 查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所 有 参 加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只 有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投 标 人 方 可 进 入 评 审 工 作 即 投 标 人 投 标 时 须 提 供 如 下 资 料 原 件 供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1) 资 质 证 书 ( 副 本 ) 原 件 ;(2)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原 件 ;(3)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证 书 原 件 ;(4) 项 目 成 员 的 相 关 证 书 原 件 及 劳 动 保 险 的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未 提 交 上 述 原 件 资 料 或 原 件 资 料 不 全 的, 不 予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二 详 细 评 审 : 1 设 计 费 报 价 (40 分 ) 1.1 本 次 设 计 费 报 价 采 用 固 定 单 价 报 价 1.2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1.2.1 投 标 报 价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答 疑 的 要 求 1.2.2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低 于 企 业 成 本 价 1.2.3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高 于 公 布 的 最 高 限 价 1.3 评 标 基 准 价 : 为 经 初 步 评 审 后 无 明 显 废 标 情 形 且 其 投 标 报 价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评 标 基 准 值 一 经 确 定, 任 何 情 况 下 不 得 改 动 各 投 标 人 报 价 得 分 按 以 下 方 法 计 算 : (1)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报 价 与 A 值 相 等 的, 得 基 本 分 38 分 17
(2)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报 价 高 于 A 值 的, 比 A 值 每 高 1%, 扣 减 0.3 分, 并 从 38 分 起 扣, 扣 完 为 止, 不 足 1% 按 插 入 法 计 算 (3)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报 价 低 于 A 值 的, 在 A 值 的 90%( 含 90%)~100% 的 范 围 内, 比 A 值 每 低 1% 加 0.2 分, 从 38 分 起 加, 最 多 加 2 分, 不 足 1% 按 插 入 法 计 算 (4)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报 价 再 低 于 A 值 的 90%, 每 再 低 1%, 扣 减 0.3 分, 从 40 分 起 扣, 扣 完 为 止, 不 足 1% 按 插 入 法 计 算 3 设 计 成 果 及 造 价 指 标 分 析 (58 分 ) 3.1 设 计 成 果 (50 分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的 设 计 成 果 从 设 计 说 明 书 及 设 计 内 容 是 否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及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是 否 满 足 使 用 功 能 美 观 性 合 理 性 工 艺 流 程 科 学 性 方 面 进 行 等 级 评 审, 评 审 得 分 区 间 为 45-50 分, 以 0.01 为 一 个 记 分 单 位 ; 具 体 办 法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委 (5-7 人 ) 和 校 方 代 表 组 (13-15 人 ) 组 成 评 定 小 组 对 设 计 成 果 进 行 评 定 打 分, 并 进 行 汇 总, 取 平 均 分 为 各 投 标 人 设 计 成 果 最 后 得 分 要 求 : 设 计 成 果 展 板 展 示 采 用 暗 标 编 号 方 法 进 行, 展 示 时 不 得 显 示 与 设 计 单 位 相 关 的 信 息 和 标 记 3.2 投 资 估 算 和 设 计 指 标 (8 分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的 设 计 投 资 估 算 设 计 指 标 从 其 合 理 性 完 整 性 科 学 性 及 是 否 达 到 有 效 控 制 工 程 造 价 等 方 面 进 行 等 级 评 审, 评 审 区 间 为 3-8 分, 以 0.01 为 一 个 记 分 单 位, 评 审 时, 按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设 计 指 标, 未 提 供 的 设 计 指 标 的 或 指 标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本 项 不 得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结 合 投 标 报 价 和 设 计 方 案, 综 合 推 荐 出 得 分 最 高 的 前 三 名 ( 如 得 分 相 同, 则 方 案 得 分 高 的 入 选 ) 由 招 标 人 将 评 标 委 员 推 荐 的 设 计 方 案 报 招 标 人 审 查, 最 终 通 过 招 标 人 审 查 认 可 的 设 计 方 案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人, 18
具 体 负 责 本 项 目 的 规 划 设 计 服 务 工 作 ( 工 作 内 容 在 设 计 任 务 书 中 确 定 ), 但 招 标 人 保 留 对 设 计 任 务 书 进 行 修 改 的 权 力 4 类 似 业 绩 (2 分 ) 投 标 申 请 人 近 三 年 来 (2013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以 签 订 合 同 的 时 间 为 准 ) 承 接 过 图 书 馆 装 饰 设 计 业 绩 的 ( 投 标 时 需 提 供 业 绩 合 同 原 件 ) 得 2 分 三 评 标 规 则 1 本 项 目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法 组 建, 评 委 为 5 人 以 上 单 数 ( 含 5 人 ) 2 总 分 和 分 项 得 分 均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总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当 最 高 得 分 相 同 时,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人 ; 当 最 高 得 分 相 同 且 投 标 报 价 也 相 同 时, 由 招 标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评 标 时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研 究 决 定 或 处 理, 处 理 结 果 概 不 向 投 标 单 位 解 释 3 评 委 应 记 名 打 分, 打 分 未 记 名 的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办 法 打 分 的, 一 律 按 无 效 票 处 理 当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为 5 人 时, 取 所 有 评 委 的 有 效 票 进 行 计 分 汇 总 ; 当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多 于 5 人 时, 在 所 有 评 委 有 效 票 中 取 消 一 个 最 高 分 一 个 最 低 分 后 进 行 计 分 汇 总 ; 各 项 汇 总 时, 每 大 项 记 分 保 留 二 位 小 数 (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总 得 分 汇 总 时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4 设 区 间 加 分 或 扣 分 项 的, 其 加 分 或 扣 分 均 包 括 区 间 两 端 值 5 评 审 过 程 中, 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如 发 现 投 标 文 件 无 相 关 资 料 数 据 的,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可 确 定 其 该 项 不 得 分 ( 即 取 消 保 底 分 值 ) 6 得 分 并 列 : 当 投 标 人 总 得 分 出 现 并 列 需 要 排 序 时, 由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进 行 排 序 若 投 标 总 得 分 和 投 标 报 价 均 相 同, 由 技 术 评 议 得 分 高 低 进 行 排 序, 若 上 述 三 者 得 分 均 相 同,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抽 签 排 序 7 争 议 处 理 : 评 标 中 发 生 重 大 情 况 或 重 大 争 议 需 要 进 一 步 调 查 了 解 协 议 处 理 的, 现 场 监 督 人 员 报 相 关 部 门 同 意 后 可 暂 时 休 会, 待 有 关 问 题 得 19
到 澄 清 后 再 行 复 会 休 会 期 间, 所 有 招 投 标 资 料 一 律 封 存 在 相 关 部 门, 所 有 与 会 人 员 一 律 不 得 泄 露 评 标 情 况 8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在 招 标 投 标 过 程 中 发 生 行 贿 受 贿 扰 乱 招 投 标 活 动 秩 序 及 其 他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一 律 取 消 有 关 责 任 人 参 与 招 投 标 活 动 的 资 格 ; 已 有 评 审 结 果 的, 应 宣 布 评 审 结 果 无 效 9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一 旦 发 现 招 标 文 件 中 发 现 以 下 现 象 的,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删 除 该 项 评 审 或 记 分 (1)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中 某 项 条 款, 有 明 显 倾 向 或 歧 视 的 ; (2)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中 某 项 条 款 有 多 种 解 释 的 ; 10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审 中 意 见 不 统 一 并 可 能 影 响 结 果 的, 请 评 委 各 自 留 下 书 面 意 见, 并 以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形 成 结 论 20
第 四 部 分 主 要 合 同 条 款 甲 方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乙 方 : 设 计 服 务 中 标 单 位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承 担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图 信 中 心 装 修 改 造 设 计 方 案 服 务, 工 程 地 点 位 于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解 放 校 区 内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共 同 执 行 第 一 条 本 合 同 签 订 依 据 :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1.2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法 规 和 规 章 1.3 本 项 目 的 批 准 文 件 1.4 招 投 标 文 件 第 二 条 设 计 依 据 : 2.1 甲 方 给 乙 方 的 委 托 书 或 设 计 中 标 通 知 书 甲 方 的 招 标 文 件 及 要 求 ; 2.2 甲 方 提 交 的 基 础 资 料 ; 2.3 乙 方 采 用 的 主 要 技 术 标 准 是 :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国 家 现 行 相 关 标 准 以 及 地 方 法 律 法 规 第 三 条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次 序 :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可 视 为 是 能 互 相 说 明 的, 如 果 合 同 文 件 存 在 歧 义 或 不 一 致, 则 根 据 如 下 优 先 次 序 来 判 断 : 3.1 合 同 书 ;3.2 中 标 函 ( 文 件 );3.3 招 标 文 件 甲 方 要 求 及 委 托 书 ; 3.4 投 标 书 第 四 条 项 目 概 况 4.1 工 程 名 称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图 信 中 心 装 修 改 造 设 计 方 案 服 务 项 目 21
4.2 工 程 地 点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解 放 校 区 4.3 工 程 规 模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图 信 中 心 装 修 改 造 设 计 方 案 服 务 项 目, 含 图 书 馆 门 厅 阅 览 室 学 术 交 流 中 心 等 项 目 装 修 改 造 方 案 设 计,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7400 平 方 米 4.4 工 期 要 求 : 确 定 中 标 后 10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装 修 改 造 方 案 设 计 的 综 合 修 改 并 形 成 完 整 的 施 工 图 并 报 批 4.5 招 标 范 围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图 信 中 心 装 修 改 造 设 计 方 案 ( 含 水 电 智 能 化 等 相 关 内 容 ) 服 务 项 目, 本 次 招 标 为 一 个 标 段,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第 二 部 分 设 计 任 务 书, 同 时 参 与 方 案 阶 段 讨 论, 协 助 招 标 人 方 案 审 批, 并 提 供 现 场 设 计 服 务 及 设 计 变 更 及 竣 工 验 收 等 相 关 服 务 工 作 4.6 质 量 标 准 : 设 计 的 成 果 文 件 须 满 足 国 家 有 关 设 计 质 量 等 级 评 定 标 准 合 格 等 级, 并 保 证 设 计 成 果 指 导 施 工 全 过 程 4.7 质 量 目 标 : 施 工 图 达 到 相 关 设 计 标 准 和 招 标 人 要 求 的 同 时, 其 工 程 造 价 指 标 合 理 科 学, 能 有 效 控 制 工 程 造 价 施 工 图 设 计 优 化 及 调 整 时, 中 标 单 位 须 向 招 标 人 提 供 本 设 计 项 目 的 造 价 控 制 指 标 ( 包 括 装 饰 材 料 的 选 用 水 电 智 能 化 ), 施 工 图 设 计 完 成 后, 招 标 人 将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对 设 计 成 果 及 工 程 造 价 指 标 进 行 评 审, 如 设 计 成 果 的 造 价 指 标 高 于 控 制 指 标 的, 中 标 单 位 必 须 根 据 确 定 的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优 化, 其 优 化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第 五 条 设 计 费 支 付 本 项 目 按 按 设 计 进 度 付 款, 具 体 付 款 幅 度 如 下 : 5.1 方 案 设 计 和 初 步 设 计 批 复 后 支 付 20% 的 设 计 服 务 费 ; 5.2 施 工 图 设 计 完 成 且 相 关 部 门 审 查 合 格, 并 已 向 业 主 交 付 该 项 目 正 规 完 整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的 施 工 图 纸 后, 再 支 付 设 计 服 务 费 总 额 的 20%; 5.3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且 签 字 盖 章 完 整, 再 支 付 设 计 费 总 额 的 20%; 5.4 余 款 待 工 程 政 府 审 计 一 审 结 束 后 再 支 付 设 计 费 总 额 的 30%; 5.5 余 款 待 工 程 政 府 审 计 结 束 后 结 清 全 部 设 计 费 用 22
以 上 付 款 均 以 人 民 币 通 过 银 行 支 付, 付 款 前 需 提 供 我 院 财 务 处 认 可 的 正 规 发 票 第 六 条 双 方 责 任 6.1 甲 方 责 任 6.1.1 甲 方 按 约 定 向 乙 方 提 交 基 础 资 料 及 文 件, 并 对 其 完 整 性 正 确 性 及 时 限 负 责 甲 方 不 得 要 求 乙 方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6.1.2 甲 方 要 求 乙 方 比 合 同 规 定 时 间 提 前 交 付 设 计 文 件 时, 须 经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6.1.3 甲 方 应 为 乙 方 派 驻 现 场 的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工 作 生 活 等 方 面 的 便 利 条 件 6.1.4 施 工 图 的 确 认 工 作 由 甲 方 负 责 完 成 6.2 乙 方 责 任 6.2.1 乙 方 应 按 国 家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按 本 合 同 相 关 规 定 的 内 容 时 间 及 份 数 向 甲 方 交 付 设 计 文 件 ( 出 现 有 关 交 付 设 计 文 件 顺 延 的 情 况 除 外 ) 并 对 提 交 的 设 计 文 件 的 质 量 负 责 设 计 文 件 选 用 的 材 料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应 当 注 明 规 格 型 号 性 能 等 技 术 指 标, 其 质 量 要 求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设 计 文 件 必 须 确 保 能 通 过 原 设 计 单 位 及 现 场 施 工 要 求 6.2.2 乙 方 对 设 计 文 件 出 现 的 遗 漏 或 错 误 负 责 修 改 或 补 充 由 于 乙 方 设 计 错 误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损 失, 乙 方 除 负 责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外, 应 免 收 直 接 受 损 失 部 分 的 设 计 费 6.2.3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延 误 了 设 计 文 件 交 付 时 间, 每 延 误 一 天, 按 1000 元 支 付 违 约 金 6.2.4 合 同 生 效 后, 乙 方 要 求 终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乙 方 应 给 予 赔 偿 6.2.5 设 计 文 件 中 选 用 的 国 家 标 准 图 部 标 准 图 及 地 方 标 准 图 由 甲 方 负 责 解 决 23
6.2.6 乙 方 交 付 设 计 文 件 后, 按 规 定 参 加 设 计 图 纸 会 审, 并 根 据 审 查 结 论 负 责 做 必 要 调 整 补 充 6.2.7 乙 方 不 得 将 其 承 包 的 设 计 工 作 全 部 转 包 给 第 三 人 或 肢 解 以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转 包 给 第 三 人 如 乙 方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则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有 权 要 求 返 还 已 付 的 设 计 费 第 七 条 保 密 双 方 均 应 保 护 对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任 何 一 方 均 不 得 对 对 方 的 资 料 及 文 件 擅 自 修 改 复 制 或 向 第 三 人 转 让 或 用 于 本 合 同 项 目 外 的 项 目 如 发 生 以 上 情 况, 泄 密 方 承 担 一 切 由 此 引 起 的 后 果 并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八 条 设 计 深 度 要 求 按 招 标 人 招 标 文 件 及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规 定 执 行 第 九 条 知 识 产 权 9.1 投 标 人 中 标 并 签 订 设 计 合 同 后 的 设 计 文 件, 视 为 投 标 人 受 招 标 人 委 托 创 作 的 作 品, 其 著 作 权 版 权 和 设 计 使 用 权 归 投 标 人 招 标 人 共 同 所 有 ( 署 名 权 除 外 ), 招 标 人 可 以 在 本 工 程 使 用 该 设 计 文 件 9.2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上 述 条 款 的, 招 标 人 有 权 解 除 设 计 合 同 9.3 投 标 人 保 证 投 标 文 件 及 资 料 均 未 侵 犯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否 则 必 须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和 经 济 责 任 9.4 若 投 标 人 的 设 计 使 用 了 他 人 的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涉 及 的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第 十 条 争 议 解 决 本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甲 方 与 乙 方 应 及 时 协 商 解 决 第 十 一 条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他 11.1 乙 方 为 本 合 同 项 目 的 服 务 至 施 工 结 束 为 止 11.2 本 工 程 项 目 中, 乙 方 不 得 指 定 建 筑 材 料 设 备 的 生 产 厂 或 供 货 商 甲 方 需 要 乙 方 配 合 建 筑 材 料 设 备 的 加 工 订 货 时, 所 需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24
11.3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配 合 引 进 项 目 的 设 计 任 务, 从 询 价 对 外 谈 判 国 内 外 技 术 考 察 直 至 建 成 投 产 的 各 个 阶 段, 应 吸 收 承 担 有 关 设 计 任 务 的 乙 方 员 参 加 出 国 费 用, 除 制 装 费 外, 其 他 费 用 由 甲 方 支 付 11.4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承 担 本 合 同 内 容 以 外 的 工 作 服 务, 另 行 签 订 协 议 并 支 付 费 用 11.5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时, 双 方 应 及 时 协 商 解 决 11.6 双 方 认 可 的 来 往 传 真 电 报 会 议 纪 要 等, 均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十 二 条 违 约 责 任 合 同 生 效 后, 双 方 如 有 违 约, 应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承 担 其 违 约 责 任, 赔 偿 因 其 违 约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具 体 由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赔 偿 损 失 的 计 算 方 法 或 者 约 定 支 付 违 约 金 的 数 额 或 计 算 方 法 第 十 三 条 安 全 本 项 目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必 须 确 保 安 全,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过 程 中 及 任 何 状 况 下 的 安 全 责 任 若 发 生 不 安 全 问 题,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责 处 理 并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如 乙 方 不 能 及 时 处 理 所 发 生 的 问 题 和 责 任, 甲 方 有 权 从 总 设 计 服 务 费 中 扣 除 费 用 处 理 相 关 问 题 第 十 三 条 仲 裁 14.1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在 执 行 本 合 同 中 所 发 生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端, 如 果 协 商 仍 得 不 到 解 决,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规 定 提 交 调 解 和 仲 裁 14.2 仲 裁 机 构 为 盐 城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裁 决 应 为 终 局 裁 决, 对 双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14.3 仲 裁 费 除 仲 裁 机 构 另 有 裁 决 外 应 由 败 诉 方 负 担 14.4 在 仲 裁 期 间, 除 正 在 进 行 仲 裁 的 部 分 外, 本 合 同 其 它 部 分 应 继 续 执 行 25
14.5 本 合 同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即 生 效, 一 式 捌 份, 甲 方 肆 份, 乙 方 肆 份 14.6 未 尽 事 宜,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招 标 人 拥 有 附 件 : 1 投 标 承 诺 书 格 式 2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3 开 标 一 览 表 4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及 封 袋 格 式 5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格 式 招 标 人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法 定 代 表 人 : 乔 学 斌 联 系 人 : 吴 老 师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盐 城 市 天 平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正 成 联 系 人 : 周 雷 明 联 系 电 话 :13515134429 联 系 电 话 :15295318333 26
附 件 一 投 标 函 ( 格 式 ) 致 : ( 招 标 人 名 称 ): 1. 根 据 你 方 招 标 项 目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图 信 中 心 装 修 改 造 设 计 方 案 服 务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经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和 研 究 上 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须 知 合 同 条 款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规 范 和 强 制 性 条 文 设 计 标 准 及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后, 我 方 愿 以 按 元 / 平 方 米 的 投 标 价, 并 按 上 述 招 标 文 件 合 同 条 款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规 范 和 强 制 性 条 文 设 计 标 准 要 求 承 包 本 次 设 计 任 务 2. 我 方 派 出 (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 作 为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3. 我 方 已 详 细 阅 读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修 改 文 件 答 疑 ( 如 有 ) 及 有 关 附 件, 我 方 完 全 响 应 并 认 可 上 述 文 件 的 所 有 条 款 4. 我 方 承 认 投 标 函 附 件 是 我 方 投 标 函 的 组 成 部 分 5. 一 旦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保 证 按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规 定 的 确 定 中 标 后 10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建 筑 方 案 设 计 的 综 合 修 改 并 形 成 完 整 的 施 工 图 并 报 批, 并 确 保 设 计 质 量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规 范 和 强 制 性 条 文 并 通 过 相 关 部 门 审 查 合 格 等 级 6. 我 方 保 证 在 本 次 投 标 活 动 中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均 是 真 实 有 效 的, 如 有 使 用 虚 假 资 料 骗 取 投 标 中 标 资 格, 或 隐 瞒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在 建 工 程 等 情 况, 除 自 愿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外, 三 年 内 不 再 进 入 盐 城 市 建 筑 市 场 7. 我 方 同 意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在 此 期 间 内 如 果 中 标, 我 方 将 受 此 约 束 8. 除 非 另 外 达 成 协 议 生 效, 你 方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本 投 标 文 件 将 成 为 约 束 双 方 的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9. 如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将 严 格 按 投 标 承 诺 履 行 合 同,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部 成 员 保 证 常 驻 现 场 实 施 施 工 管 理, 如 有 违 反,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投 标 人 ( 盖 章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7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格 式 )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公 司 的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 职 务 代 表 本 公 司 授 权 ( 被 授 权 人 的 姓 名 ) ( 职 务 ) 为 本 公 司 的 合 法 投 标 代 表, 就 参 加 号 ( 采 购 编 号 ) 标 的 内 容 的 投 标 签 订 合 同 以 及 合 同 的 执 行 完 成 和 纠 纷 处 理, 以 本 公 司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务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职 务 : 单 位 名 称 : 地 址 : 投 标 代 表 (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 职 务 : 单 位 名 称 : 地 址 : 投 标 人 (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投 标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 可 电 子 粘 贴 )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 可 电 子 粘 贴 ) 28
三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格 式 )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2016-40 号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图 信 中 心 装 修 改 造 设 计 方 案 服 务 项 目 投 标 报 价 元 / 平 方 米 工 期 特 别 说 明 : 确 定 中 标 后 10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设 计 方 案 的 综 合 修 改 并 形 成 完 整 的 施 工 图 并 报 批 本 表 为 公 开 唱 标 部 分, 请 投 标 人 务 必 保 持 本 表 信 息 的 清 晰 准 确 及 完 整 ( 建 议 打 印 或 复 印, 尽 量 不 要 手 写 修 改 或 涂 改 ) 投 标 人 未 能 保 持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清 晰 准 确 及 完 整 的, 如 导 至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不 准 确 等 情 形 的,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1 本 表 为 公 开 唱 标 及 网 上 公 示 部 分, 请 投 标 人 务 必 准 确 清 楚 的 填 写 完 整 ; 2 表 格 不 够, 可 按 照 格 式, 自 行 填 加 ; 3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内 容 与 明 细 ( 报 价 及 响 应 ) 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为 准 ; 投 标 人 (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9
( 投 标 文 件 封 袋 )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图 信 中 心 装 修 改 造 设 计 方 案 服 务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 法 人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 30
(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 正 ( 副 ) 本 盐 城 卫 生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图 信 中 心 装 修 改 造 设 计 方 案 服 务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 法 人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 31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单 位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经 营 期 限 : 至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投 标 人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投 标 人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