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 山 县 航 空 摄 影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SCYX2016-0303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人 : 独 山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四 川 亚 兴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2016 年 3 月
目 录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招 标 公 告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说 明 1 项 目 概 况 2 采 购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投 标 人 及 中 标 人 3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4 投 标 费 用 二 招 标 文 件 5 招 标 文 件 6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7 招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或 修 改 三 投 标 文 件 8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9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文 字 计 量 单 位 报 价 币 制 10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文 件 11 投 标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资 格 文 件 12 投 标 货 物 及 服 务 的 价 格 13 投 标 保 证 金 14 投 标 有 效 期 15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及 签 署 16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及 标 记 四 投 标 17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8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19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和 撤 回 五 开 标 及 评 标 20 开 标 21 评 标 委 员 会
22 初 步 评 审 2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4 详 细 评 审 25 废 标 条 款 六 授 标 26 最 后 审 定 27 接 受 和 拒 绝 任 何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力 28 中 标 的 通 知 七 其 他 29 签 订 合 同 30 招 标 服 务 费 31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退 还 32 处 罚 33 质 疑 第 三 章 项 目 招 标 技 术 要 求 第 四 章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格 式 一 格 式 二 格 式 三 格 式 四 投 标 函 格 式 开 标 一 览 表 相 关 资 质 资 格 证 书 服 务 承 诺 格 式 五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 格 式 六 其 他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独 山 县 航 空 摄 影 项 目 公 开 招 标 公 告 1 项 目 名 称 : 独 山 县 航 空 摄 影 项 目 2 项 目 编 号 : SCYX2016-0303 3 项 目 序 列 号 : SCYX2016-0303 4 项 目 联 系 人 : 王 晓 旭 5 项 目 联 系 电 话 : 18096043391 6 采 购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7 采 购 货 物 或 服 务 情 况 :(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附 表 ) (1) 采 购 主 要 内 容 : 独 山 县 航 飞 数 据 获 取 及 正 摄 影 像 生 产 (2) 采 购 数 量 :1 批 (3) 采 购 预 算 : 330 万 元 (4) 简 要 技 术 要 求 服 务 和 安 全 要 求 : 地 面 分 辨 率 0.2 m 的 面 积 2430 km²; 地 面 分 辨 率 0.05 m 的 面 积 80 km²(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 (5) 交 货 时 间 或 服 务 时 间 : 签 订 合 同 后 30 日 历 天 (6) 交 货 地 点 或 服 务 地 点 : 采 购 人 指 定 的 地 点 (7) 其 他 事 项 ( 如 样 品 提 交 现 场 踏 勘 等 ): 因 项 目 工 期 紧, 为 确 保 项 目 能 按 时 完 成, 投 标 供 应 商 应 保 证 能 尽 快 提 供 本 次 航 摄 项 目 作 业 范 围 内 全 部 或 部 分 区 域 有 效 航 摄 批 文 不 允 许 无 人 机 飞 行 8 投 标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1) 一 般 资 格 要 求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之 规 定 : 2 具 有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3 具 有 国 家 甲 级 测 绘 专 业 资 质 ( 含 摄 影 测 量 与 遥 感 ); 4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供 应 商 报 名 和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须 提 供 下 列 有 效 资 料 原 件 : (1)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2) 法 定 代 表 人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及 身 份 证 明, 被 委 托 人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3) 国 家 甲 级 测 绘 专 业 资 质 证 书 ; (4)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上 述 原 件 的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贰 份 装 订 成 册 留 存 备 查 一 份 交 黔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一 份 交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报 名 地 点 : 黔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都 匀 市 民 族 路 人 民 广 场 州 博 物 馆 一 二 楼 ) 电 话 : 0854-8228143 8222509 报 名 时 间 :2016 年 3 月 28 日 至 2016 年 4 月 1 日 ( 上 午 9:00 至 12:00, 下 午 14:30 至 16:00) (2) 特 殊 资 格 要 求 : 无 9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信 息 : (1)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2016-3 - 28 09:00:00 至 2016-4 - 1 16:30:00 (2)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地 点 : 四 川 亚 兴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贵 阳 市 花 果 园 中 央 商 务 区 5 号 楼 19 层 13 号, 联 系 电 话 0851-85964142) (3)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方 式 : 现 场 购 买 (4) 投 标 文 件 售 价 :5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电 子 文 档 ) 10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北 京 时 间 ): 2016-4- 22 11:00:00 ( 逾 期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恕 不 接 受 ) 11 开 标 时 间 ( 北 京 时 间 ): 2016-4 - 22 11:00:00 12 开 标 地 点 : 黔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都 匀 市 民 族 路 人 民 广 场 州 博 物 馆 一 二 楼 ) 13 投 标 保 证 金 情 况 (1) 投 标 保 证 金 额 ( 元 ): 20000.00 (2)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时 间 : 2016-3 -28 09:00:00 至 2016-4 -21 16:30:00 (3)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方 式 : 转 账 支 票 电 汇 (4) 开 户 银 行 及 帐 号 开 户 名 称 :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都 匀 分 行 桥 城 支 行 账 号 : 2405040129200043639 14 PPP 项 目 : 否 15 采 购 人 名 称 : 独 山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联 系 地 址 : 独 山 县 县 城 项 目 联 系 人 : 张 志 康 联 系 电 话 : 15985156146 16 采 购 项 目 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无 17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全 称 : 四 川 亚 兴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贵 阳 市 花 果 园 中 央 商 务 区 5 号 楼 19 层 13 号 项 目 联 系 人 : 王 晓 旭 联 系 电 话 : 18096043391 附 件 : 四 川 亚 兴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3 月 25 日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说 明 1 项 目 概 况 1.1 项 目 名 称 : 独 山 县 航 空 摄 影 项 目 1.2 项 目 内 容 : 独 山 县 航 飞 数 据 获 取 及 正 摄 影 像 生 产 1.3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已 落 实 1.4 采 购 数 量 : 地 面 分 辨 率 0.2 m 的 面 积 2430 km²; 地 面 分 辨 率 0.05 m 的 面 积 80 km² 1.5 交 货 时 间 或 服 务 时 间 : 签 订 合 同 后 30 日 历 天 1.6 其 他 事 项 : 因 项 目 工 期 紧, 为 确 保 项 目 能 按 时 完 成, 投 标 供 应 商 应 保 证 能 尽 快 提 供 本 次 航 摄 项 目 作 业 范 围 内 全 部 或 部 分 区 域 有 效 航 摄 批 文 不 允 许 无 人 机 飞 行 2 采 购 人 投 标 人 及 中 标 人 采 购 人 系 独 山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亦 称 买 方, 投 标 人 系 指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投 标 货 物 制 造 商 代 理 商 经 销 商, 或 具 备 相 应 服 务 资 质 的 单 位 ; 中 标 人 系 指 最 后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亦 称 卖 方 3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之 规 定 ; 3.2 具 有 有 效 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或 三 证 合 一 ); 3.3 具 有 国 家 甲 级 测 绘 专 业 资 质 3.4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3.5 投 标 人 应 遵 守 有 关 的 国 家 法 律 法 令 和 条 例 ; 3.6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在 任 何 时 候 发 现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报 相 关 部 门 追 究 其 的 责 任 :1) 提 供 虚 假 的 资 料 ; 2) 在 实 质 性 方 面 失 实 4 投 标 费 用 4.1 招 标 文 件 和 / 或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售 后 不 退
4.2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无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采 购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上 述 费 用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和 义 务 二 招 标 文 件 5 招 标 文 件 5.1 招 标 文 件 以 中 文 书 写,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三 章 项 目 招 标 技 术 要 求 第 四 章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5.2 投 标 人 被 视 为 充 分 熟 悉 本 招 标 项 目 及 所 在 地 的 相 关 情 况, 以 及 与 履 行 合 同 有 关 的 相 关 情 况 ; 对 这 些 相 关 情 况, 本 招 标 文 件 不 一 定 再 列 举 5.3 投 标 人 获 得 本 招 标 文 件 后 应 仔 细 检 查 内 容 是 否 齐 全, 字 迹 图 纸 印 刷 是 否 清 楚 ; 如 有 缺 漏 或 字 迹 图 纸 不 够 清 楚, 请 在 获 得 本 招 标 文 件 时, 与 采 购 人 联 系 解 决 5.4 投 标 人 一 旦 参 加 投 标, 即 被 认 为 接 受 了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所 有 条 款 和 规 定 6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投 标 人 如 需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疑 点, 应 以 书 面 文 件 通 知 采 购 人, 采 购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收 到 的 澄 清 要 求, 将 以 信 函 或 传 真 等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答 复 采 购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可 将 答 复 内 容 ( 包 括 原 提 出 的 问 题, 但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发 给 所 有 取 得 同 一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收 到 答 复 后, 应 立 即 以 传 真 等 书 面 形 式 回 复 采 购 人 对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后 收 到 的 澄 清 要 求,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视 其 内 容, 或 者 给 予 答 复, 或 者 不 予 答 复 ; 对 投 标 人 电 话 或 口 头 提 出 的 澄 清 要 求,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不 予 答 复 7 招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或 修 改 7.1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前,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采 购 人 可 主 动 或 在 答 复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需 澄 清 的 问 题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用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补 充 或 修 改 7.2 招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或 修 改 是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采 购 人 以 信 函 或 传 真 等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尽 快 以 传
真 等 书 面 形 式 回 复 采 购 人 确 认 7.3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准 备 投 标 时, 有 合 理 的 时 间 考 虑 招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或 修 改, 采 购 人 将 视 情 况 可 能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并 将 此 变 更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的 投 标 人 三 投 标 文 件 8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投 标 文 件 一 般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投 标 函 ; (2) 开 标 一 览 表 ; (3) 技 术 性 能 参 数 的 详 细 描 述 ; (4) 商 务 和 技 术 偏 差 表 ; (5) 投 标 保 证 金 ; (6) 有 关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7)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其 他 内 容 9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文 字 计 量 单 位 报 价 币 制 9.1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采 购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函 电 文 件 和 资 料 往 来, 都 应 以 中 文 书 写 9.2 投 标 人 已 印 刷 好 的 产 品 说 明 书 等 可 以 用 其 他 文 字, 但 其 中 要 点 应 附 有 中 文 译 文 9.3 投 标 文 件 中 计 量 单 位 应 使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9.4 投 标 报 价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10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文 件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应 提 供 下 列 相 关 资 格 文 件 : 10.1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或 三 证 合 一 ) 10.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 如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投 标, 则 不 需 提 供 ) 10.3 投 标 人 国 家 甲 级 测 绘 专 业 资 质 ( 复 印 件 ) 10.4 提 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2014 年 度 或 2015 年 度 ) 10.5 近 期 纳 税 证 明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缴 纳 记 录 证 明 ( 复 印 件 )
11 投 标 货 物 及 服 务 的 价 格 11.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每 一 项 投 标 货 物 及 服 务 仅 接 受 一 个 价 格 11.2 投 标 人 在 填 写 开 标 一 览 表 及 分 项 价 格 明 细 价 格 时, 币 制 要 统 一 ; 数 字 文 字 要 清 晰, 不 应 涂 改 12 投 标 保 证 金 12.1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贰 万 元 人 民 币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应 当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12.2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采 取 下 列 形 式 之 一 种 : 转 账 支 票 电 汇 ; 开 户 名 称 :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开 户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都 匀 分 行 桥 城 支 行 ; 账 号 : 2405040129200043639 12.3 不 按 第 13.1 条 和 第 13.2 条 规 定 办 理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12.4 (1)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于 合 同 签 订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2) 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于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全 额 无 息 退 还 12.5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或 撤 回 评 标 时 所 作 的 书 面 承 诺 ; (2) 中 标 人 不 按 第 29 条 规 定 签 订 合 同 ; (3) 中 标 人 不 提 供 招 标 服 务 费 ; (4) 虚 假 投 标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13 投 标 有 效 期 13.1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90 天, 投 标 有 效 期 以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起 计 算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13.2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结 束 前,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的, 采 购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但 应 当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退 还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14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及 签 署 14.1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3 份, 在 其 封 面 分 别 标 以 正 本 (1 份 ) 和 副 本 (2 份 ), 如 果 它 们 之 间 内 容 有 差 异, 则 以 正 本 为 准 ; 投 标 人 不 能 当 面 区 分
正 副 本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14.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应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如 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 正 本 必 须 为 原 件, 但 投 标 人 的 相 关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可 采 用 复 印 件 14.3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也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14.4 投 标 文 件 不 应 有 涂 改 增 删 之 处 但 如 有 错 误 必 须 修 改 时, 修 改 处 必 须 由 原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15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及 标 记 15.1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必 须 用 封 套 加 以 密 封 15.2 投 标 函 开 标 一 览 表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原 件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复 印 件 ) 和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单 独 用 封 套 加 以 密 封 15.3 封 套 上 均 应 写 明 : (1)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独 山 县 航 空 摄 影 项 目 (2) 投 标 人 的 全 称 四 投 标 16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6.1 投 标 文 件 须 在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派 人 递 交 到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地 点 : 黔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都 匀 市 民 族 路 人 民 广 场 州 博 物 馆 一 二 楼 ) 16.2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第 7 条 的 规 定, 以 书 面 补 充 或 修 改 文 件 的 形 式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采 购 人 和 投 标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以 新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16.3 投 标 文 件 由 于 不 可 抗 拒 的 原 因 遗 失 或 损 坏, 采 购 人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17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迟 交 或 未 递 交 到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采 购 人 不 予 接 受 18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和 撤 回 18.1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并 书 面 通 知 采 购 人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8.2 除 第 23 条 情 况 外,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不 得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进 行 修 改 18.3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和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不 得 撤 回 ; 否 则,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五 开 标 及 评 标 19 开 标 采 购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或 招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与 修 改 ( 如 果 有 的 话 ) 载 明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进 行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会 由 采 购 人 主 持,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人 可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参 加 开 标 会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应 携 带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以 备 核 查 20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由 采 购 人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采 购 人 邀 请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21 初 步 评 审 21.1 投 标 文 件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细 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21.2 凡 遇 计 算 错 误 按 下 列 原 则 修 正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21.3 评 标 委 员 会 检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基 本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符 合 的 程 度 只 能 以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为 依 据, 不 考 虑 外 来 因 素 21.4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初 审 后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1) 无 单 位 盖 章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 (2)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出 具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 (3) 未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内 容 不 全 或 关 键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 (4) 投 标 人 递 交 两 份 或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在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的 ; (5) 未 按 第 10 条 规 定 提 供 有 效 资 格 证 明 的 ; (6)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7)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8)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
(9) 明 显 不 符 合 技 术 规 格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 (10) 投 标 文 件 附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 (11)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 (12)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规 定 可 以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的 其 他 情 形 ; (13)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的 其 他 情 形 21.5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结 束 后 参 加 投 标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处 理 (1) 如 出 现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结 束 后 参 加 投 标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情 况, 按 财 政 部 第 18 号 令 第 四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2) 在 评 标 期 间, 出 现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情 形 的, 比 照 前 款 规 定 执 行 (3) 投 标 人 若 不 接 受 采 购 方 式 的 改 变,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书 面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说 明,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书 面 说 明 的 视 为 接 受 采 购 方 式 的 改 变 22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 应 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专 家 签 字 )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由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23 详 细 评 审 本 次 招 标 的 评 标 方 法 是 综 合 评 分 法 24 废 标 条 款 招 标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废 标 : 25.1 以 低 价 谋 取 中 标, 经 评 标 组 ( 谈 判 小 组 ) 审 议 后, 不 能 满 足 采 购 人 各 项 要 求 的 ; 25.2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25.3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六 授 标 25 接 受 和 拒 绝 任 何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力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后, 采 购 人 在 授 标 之 前 接 受 或 拒 绝 任 何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力, 对 受 影 响 的 投 标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也 没 有 义 务 向 受 影 响
的 投 标 人 解 释 其 理 由 26 中 标 的 通 知 26.1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采 购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标 结 果, 向 采 购 人 依 法 确 定 的 中 标 人 发 中 标 通 知 书 26.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应 立 即 给 采 购 人 回 执, 回 执 中 应 郑 重 承 诺 履 行 中 标 人 应 履 行 的, 含 支 付 招 标 服 务 费 在 内 的 一 切 义 务 和 责 任 26.3 采 购 人 向 中 标 人 发 中 标 通 知 书, 同 时 通 知 所 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七 其 他 27 签 订 合 同 27.1 采 购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27.2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时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可 的 中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均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27.3 采 购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或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不 得 对 单 价 或 其 他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做 任 何 改 变 27.4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项 目 的,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28 招 标 服 务 费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中 标 人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招 标 服 务 费 29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退 还 29.1 除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外, 招 标 文 件 和 / 或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发 出 后, 不 予 退 回 29.2 不 论 资 格 预 审 和 招 标 结 果 如 何, 申 请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一 律 不 予 退 还 30 处 罚 本 次 采 购 人 投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等 参 与 招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单 位 及 个 人, 均 应 在 招 标 投 标 合 同 执 行 等 过 程 中 保 持 廉 洁 并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如 不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和 规 定, 或 是 有 腐 败 欺 诈 行 为, 将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31 质 疑 投 标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向 采 购 人 和 /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质
疑 必 须 在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递 交 投 标 人 应 保 证 提 出 的 质 疑 内 容 和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及 来 源 的 合 法 性,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采 购 人 和 /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答 复
第 三 章 项 目 招 标 技 术 要 求 1 技 术 要 求 1.1 地 面 分 辨 率 要 求 本 项 目 地 面 分 辨 率 要 求 为 0.2 米 及 0.05 米 1.2 基 本 技 术 指 标 和 要 求 1.2.1 航 摄 仪 要 求 要 求 选 用 数 字 航 摄 仪, 带 POS 飞 行 不 允 许 无 人 机 飞 行 1.2.2 航 摄 分 区 的 划 分 根 据 地 形 类 型 和 成 图 精 度 要 求 的 不 同, 按 规 范 的 规 定 和 数 字 航 摄 仪 性 能 划 分 航 摄 分 区, 同 一 分 区 内 的 景 物 特 征 应 基 本 一 致 1.2.3 分 区 的 基 准 面 高 程 原 则 上 按 规 范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1.2.4 摄 区 覆 盖 保 证 1.2.4.1 航 线 按 常 规 方 法 敷 设, 平 行 于 摄 区 边 界 线 的 首 未 航 线 一 般 敷 设 在 摄 区 边 界 线 上 或 边 界 线 外, 确 保 摄 区 边 界 实 际 覆 盖 不 少 于 像 幅 的 30% 在 便 于 施 测 像 片 控 制 点 及 不 影 响 内 业 正 常 加 密 时, 旁 向 超 出 摄 区 边 界 线 不 少 于 像 幅 的 15%, 可 视 为 合 格 ; 1.2.4.2 航 向 覆 盖 超 出 摄 区 边 界 线 至 少 一 条 基 线 ; 1.2.4.3 分 区 边 界 覆 盖 应 满 足 分 区 间 各 自 满 幅 的 要 求 ; 1.2.5 不 同 地 形 条 件 下 的 像 片 航 向 和 旁 向 重 叠 度 参 考 指 标 : 平 地 :62%±2% 和 30%±2%; 丘 陵 :64%±3% 和 32%±3%; 山 地 :68%±5% 和 35%±5% 1.2.6 旋 偏 角 1.2.6.1 旋 偏 角 一 般 不 大 于 15º, 在 像 片 航 向 和 旁 向 重 叠 度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最 大 不 超 过 25º; 1.2.6.2 在 一 条 航 线 上 达 到 或 接 近 最 大 旋 偏 角 限 差 的 像 片 数 不 得 连 续 超 过 三 片 ; 在 一 个 摄 区 内 出 现 最 大 旋 偏 角 的 像 片 数 不 得 超 过 摄 区 像 片 总 数 的 4% 1.2.7 影 像 质 量 为 确 保 成 图 精 度, 应 特 别 注 重 影 像 质 量 ; 影 像 质 量 特 别 强 调 影 像 清 晰, 反 差 适 中, 颜 色 饱 和, 色 彩 鲜 明, 色 调 一 致 有 较 丰 富 的 层 次 能 辨 别 与 地 面 分 辨 率 相 适 应 的 细 小 地 物 影 像, 满 足 外 业 全 要 素 精 确 调 绘 和 室 内 判 读 的 要 求 1.2.8 补 摄 与 重 摄 1.2.8.1 航 摄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绝 对 漏 洞 相 对 漏 洞 及 其 它 严 重 缺 陷 必 须 及 时 补 摄 ; 1.2.8.2 漏 洞 补 摄 必 须 按 原 设 计 航 迹 进 行 补 摄 航 线 的 长 度 应 满 足 区 域 网 加 密 布 点 的 要 求 ; 1.2.8.3 对 于 不 影 响 内 业 加 密 选 点 和 模 型 连 接 的 相 对 漏 洞 及 局 部 缺 陷 ( 如 云 云 影 斑 痕 等 ), 可 只 在 漏 洞 处 补 摄 补 摄 航 线 的 长 度 应 超 出 漏 洞 外 一 条 基 线 ; 1.2.8.4 应 采 用 同 一 主 距 的 数 字 航 摄 仪 进 行 补 摄 2 技 术 依 据 及 执 行 的 标 准 2.1 GB/T6962-2005 1:500 1:1000 1:2000 地 形 图 航 空 摄 影 规 范 2.2 GB/T15661-2008 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1:100000 地 形 图 航 空 摄 影 规 范 2.3 MH/T1004-1996 彩 色 红 外 航 空 摄 影 影 像 质 量 控 制 2.4 GB/T19294-2003 航 空 摄 影 技 术 设 计 规 范 2.5 MH/T1005-1996 摄 影 测 量 航 空 摄 影 仪 技 术 要 求
2.6 MH/T1006-1996 航 空 摄 影 仪 检 测 规 范 2.7 GB/T16176-1996 航 空 摄 影 产 品 的 注 记 与 包 装 2.8 国 家 基 础 航 空 摄 影 补 充 技 术 规 定 2.9 GB/T13977-92 1:5000 1:10000 地 形 图 航 空 摄 影 测 量 外 业 规 范 2.10 GB/T13990-92 1:5000 1:10000 地 形 图 航 空 摄 影 测 量 内 业 规 范 2.11 GB7931-2008 1:500 1:1000 1:2000 比 例 尺 地 形 图 航 空 摄 影 外 业 规 范 2.12 GB7930-2008 1:500 1:1000 1:2000 比 例 尺 地 形 图 航 空 摄 影 内 业 规 范 2.13 GB/T23236-2009 数 字 航 空 摄 影 测 量 空 中 三 角 测 量 规 范 2.14 GB/T27920.1-2011 数 字 航 空 摄 影 规 范 第 一 部 分 : 框 幅 式 航 空 摄 影 2.15 GB/T27919-2011 IMU/GPS 辅 助 航 空 摄 影 技 术 规 范 2.16 GB/T18314-2001 全 球 定 位 系 统 (GPS) 测 量 规 范 2.17 全 球 定 位 系 统 (GPS) 辅 助 航 空 摄 影 技 术 规 定 3 项 目 提 交 成 果 3.1 数 字 航 空 摄 影 高 分 辨 率 黑 白 影 像 数 据 1 套 (8bit) 3.2. 数 字 航 空 摄 影 天 然 彩 色 影 像 数 据 1 套 (8bit) 3.3. 数 字 航 空 摄 影 彩 红 外 影 像 数 据 1 套 (8bit) 3.4. 真 彩 色 航 摄 像 片 数 据 浏 览 影 像 数 据 1 套 3.5. 真 彩 色 航 摄 像 片 1 套 3.6. 真 彩 色 像 片 索 引 图 1 套 3.7. 摄 区 完 成 情 况 图 3.8. 摄 区 航 线 像 片 结 合 图
3.9. 数 字 航 空 摄 影 资 料 移 交 书 3.10. 数 字 航 摄 仪 技 术 参 数 3.11. 航 摄 军 区 批 文 复 印 件 3.12. 航 摄 资 料 送 审 报 告 原 件 3.13. 航 摄 鉴 定 表 3.14. 像 片 中 心 点 结 合 图 ( 按 像 片 索 引 图 规 格 制 作 ) 3.15. 数 字 航 空 摄 影 技 术 设 计 书 3.16. 航 空 摄 影 飞 行 记 录 3.17. 数 字 航 空 摄 影 数 据 处 理 报 告 3.18. 数 字 航 空 摄 影 附 属 仪 器 记 录 数 据 及 相 关 的 数 据 处 理 成 果 3.19. 像 片 中 心 点 坐 标 数 据 3.20. 其 他 成 果 内 容
第 四 章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以 下 内 容 是 对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有 关 内 容 的 具 体 化 和 补 充 1.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贵 州 省 综 合 评 标 专 家 库 随 机 抽 取 的 专 家 和 采 购 人 代 表 组 成 5 人 以 上 单 数, 其 中 随 机 抽 取 的 专 家 不 少 于 2/3, 评 标 委 员 会 先 对 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初 步 评 审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不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 初 步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在 详 细 评 审 的 基 础 上,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2. 初 步 评 审 投 标 文 件 初 步 评 审 分 为 资 格 性 评 审 和 符 合 性 评 审 2.1 关 于 资 格 性 评 审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投 标 供 应 商 是 否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2.2 关 于 符 合 性 评 审 符 合 性 检 查 :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从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作 出 响 应 3. 详 细 评 审 3.1 价 格 因 素 F1(30 分 ) 报 价 高 于 采 购 预 算 价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不 进 行 评 分 参 与 项 目 并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投 标 单 位 的 报 价 最 低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每 1% 扣 0.5 分 3.2 商 务 部 分 F2(50 分 ) 1 投 标 单 位 具 有 质 量 认 证 体 系 证 书 的 得 2 分 ; 22008 年 以 来 获 得 省 级 测 绘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以 上 优 质 测 绘 工 程 奖 项 的 每 有
1 个 得 2 分, 满 分 为 12 分 ( 原 件 备 查 ); 3 因 项 目 工 期 紧, 为 确 保 项 目 能 按 时 完 成, 承 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10 个 日 历 天 内 提 供 本 次 航 摄 项 目 作 业 范 围 内 全 部 区 域 有 效 航 摄 批 文, 如 未 做 到 采 购 人 有 权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的 得 9 分 ; 承 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20 个 日 历 天 内 提 供 本 次 航 摄 项 目 作 业 范 围 内 全 部 区 域 有 效 航 摄 批 文, 如 未 做 到 采 购 人 有 权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的 得 3 分 ; 承 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30 个 日 历 天 内 提 供 本 次 航 摄 项 目 作 业 范 围 内 全 部 区 域 有 效 航 摄 批 文, 如 未 做 到 采 购 人 有 权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的 得 1 分 ; 其 他 得 0 分 42010 年 以 来 在 本 省 范 围 内 完 成 高 分 辨 率 真 彩 航 空 摄 影 项 目 ( 地 面 分 辨 率 优 于 等 于 0.2 米, 不 包 含 无 人 机 航 摄 项 目 ), 合 同 额 每 满 500 万 元 得 3 分, 满 分 9 分 (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原 件 备 查 ); 5 本 项 目 技 术 人 员 具 有 注 册 测 绘 师 资 格, 每 人 2 分, 满 分 12 分 ; 6 提 供 本 次 航 摄 任 务 飞 机 飞 行 员 资 格 证 明 得 3 分 ; 7 承 担 过 贵 州 省 地 理 国 情 普 查, 得 3 分 3.3 技 术 部 分 F3(20 分 ) 1 项 目 技 术 方 案 和 实 施 纲 要 : 评 委 酌 情 给 分, 评 分 区 间 3-8 分 ( 满 分 8 分 ) 2 项 目 工 作 计 划 安 排 和 工 期 服 务 承 诺 : 评 委 酌 情 给 分, 评 分 区 间 2-5 分 ( 满 分 5 分 ) 3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 评 委 酌 情 给 分, 评 分 区 间 1-2 分 ( 满 分 2 分 ) 4 安 全 保 证 措 施 : 评 委 酌 情 给 分, 评 分 区 间 1-2 分 ( 满 分 2 分 ) 5 数 据 保 密 措 施 : 评 委 酌 情 给 分, 评 分 区 间 1-3 分 ( 满 分 3 分 ) 综 合 得 分 =F1+F2+F3 评 标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各 成 员 应 当 独 立 对 每 个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标 书 进 行 评 价 打 分, 然 后 汇 总 每 个 投 标 人 每 项 评 分
格 式 一 投 标 函 格 式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投 标 函 致 : 独 山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我 方 经 仔 细 研 究, 现 决 定 对 ( 项 目 名 称 ) 进 行 投 标 签 字 代 表 (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全 称 ) 承 诺 如 下 : 1. 我 方 愿 意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详 见 开 标 一 览 表 及 其 附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内 容 2. 我 方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二 份 3. 我 方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为 自 开 标 之 日 起 90 日 历 日, 在 这 期 间, 本 投 标 文 件 将 始 终 对 我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并 可 随 时 被 接 受 如 果 中 标, 在 这 以 后 直 至 买 卖 合 同 开 始 生 效 止, 本 投 标 文 件 一 直 有 效 4. 我 方 投 标 总 价 ( 大 写 人 民 币 ) 为 元 5. 我 方 本 次 投 标 服 务 的 交 付 时 间 为 : 6. 我 方 愿 意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任 何 与 本 次 招 标 有 关 的 资 料,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有 效 性 负 责 7. 我 方 愿 意 履 行 自 己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全 部 责 任 8. 我 方 同 意 在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付 给 贵 方 招 标 服 务 费 9. 其 他 说 明 和 承 诺 : 投 标 人 全 称 ( 盖 章 ):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日 期 :
格 式 二 : 开 标 一 览 表 序 号 地 面 分 辨 率 (m) 面 积 (km²) 报 价 ( 元 /km²) 合 计 1 0.2 2430 2 0.05 80 总 价 投 标 人 全 称 ( 盖 章 ):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格 式 三 : 相 关 资 质 资 格 证 书
格 式 四 : 服 务 承 诺
格 式 五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我 ( 姓 名 ) 系 ( 投 标 人 全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 单 位 名 称 ) ( 部 门 职 务 姓 名 ) 为 本 单 位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 即 授 权 代 表 ), 以 本 单 位 的 名 义 参 加 独 山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的 ( 招 标 文 件 的 名 称 ) 的 投 标,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我 均 予 以 承 认 授 权 代 表 无 权 委 托, 特 此 委 托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性 别 : 单 位 ( 盖 章 ): 身 份 证 号 码 :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 说 明 : 如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投 标, 本 格 式 不 需 提 供 如 是 非 法 人 的 其 他 组 织 参 加 投 标, 参 照 本 格 式 执 行 )
格 式 六 : 其 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