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文件



Similar documents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2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 量 ) 员 材 料 员 机 械 管 理 员 在 本 工 程 项 目 发 出 公 告 前, 必 须 已 办 完 注 册 手 续, 方 可 参 加 投 标 投 标 时 提 供 有 效 的 各 类 岗 位 持 证 人 员 注 册 证 书,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书面申请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一、资质申请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4D F736F F D D3236BAC520B9A4B3CCC9F3BCC6B7FECEF1B5A5CEBBD5D0C6B8CFEEC4BF2E646F63>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I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网上办事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样本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4D F736F F D D3234BAC52020D5D0B1EAB4FAC0EDB7FECEF1B5A5CEBBD5D0C6B8CFEEC4BF2E646F63>

doc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 二 ) 工 程 内 容 包 括 : DN100 6m-DN600 6m 离 心 球 墨 管 DN800 6m-DN1200 6m 离 心 球 墨 管 DN1400 6m-DN1600 6m 离 心 球 墨 管 DN100 DN1400 球 墨 管 件 蝶 阀 闸 阀 等 材 料 设 备 及 市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姓名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Microsoft Word - sseruler a.doc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4D F736F F D 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第十六章〓附〓录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审签人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上证指数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4D F736F F D20B3D6B2D6CFDEB6EEB1EDB8F1D7EED6D52E646F63>

股票代码:000936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鄂考院﹝2016﹞2号

<4D F736F F D20B9D8D3DA BDECB1CFD2B5C9FAC5C9C7B2B1A8B5BDB5C8D3D0B9D8B9A4D7F7B5C4CDA8D6AAA3A E362E38A3A92E646F63>

目 录 -2-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一、资质申请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4D F736F F 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 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bz185fj.doc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 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Transcription: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GZXY201604 汕 头 市 公 安 局 业 务 用 房 建 设 外 围 地 埕 工 程 采 购 人 : 汕 头 市 公 安 局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广 州 新 业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汕 头 分 公 司 发 布 日 期 :2016 年 2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部 分 第 四 部 分 第 五 部 分 谈 判 邀 请 函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谈 判 须 知 合 同 书 格 式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2

第 一 部 分 谈 判 邀 请 函 各 供 应 商 : 广 州 新 业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汕 头 分 公 司 受 汕 头 市 公 安 局 的 委 托, 对 汕 头 市 公 安 局 业 务 用 房 建 设 外 围 地 埕 工 程 进 行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1. 采 购 备 案 编 号 : 汕 市 采 备 2016 1 014 2.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GZXY201604 3.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汕 头 市 公 安 局 业 务 用 房 建 设 外 围 地 埕 工 程 4. 采 购 预 算 : 人 民 币 557016.92 元 5.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3 月 7 日 10 时 00 分 6.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汕 头 市 龙 湖 区 黄 河 路 42 号 商 贸 城 一 座 西 梯 508 房 广 州 新 业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汕 头 分 公 司 7. 谈 判 时 间 :2016 年 3 月 7 日 上 午 10 时 00 分 8. 谈 判 地 点 : 广 州 新 业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汕 头 分 公 司 评 标 室 9 有 意 参 加 本 次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的 供 应 商 须 预 先 进 行 报 名 : 9.1 报 名 办 法 : 符 合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2016 年 2 月 25 日 起 至 2016 年 3 月 2 日 期 间 到 广 州 新 业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汕 头 分 公 司 ( 汕 头 市 龙 湖 区 黄 河 路 42 号 商 贸 城 一 座 西 梯 508 房 )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谈 判 文 件 售 价 300 元 ( 人 民 币 ), 售 后 不 退 9.2 报 名 资 料 :1.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正 在 办 理 商 事 登 记 三 证 合 一 的, 提 供 工 商 部 门 证 明 或 办 理 回 执, 原 证 书 视 同 有 效 )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及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2. 拟 派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和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 广 东 省 外 投 标 人 及 拟 派 建 造 师 在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 录 入 信 息 并 通 过 数 据 规 范 检 查 的 证 明 材 料 ( 在 广 东 建 设 信 息 网 进 粤 人 员 信 息 登 记 平 台 网 页 中 打 印 投 标 人 进 粤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体 现 拟 派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资 料 );3.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和 法 3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原 件 ;4.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5.2015 年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 损 益 表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投 标 人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缴 纳 至 开 标 日 期 前 半 年 内 任 一 月 份,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6.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原 件 ); 7. 提 供 由 项 目 所 在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 查 询 对 象 包 括 企 业 企 业 法 人 代 表 和 拟 派 建 造 师 ; 查 询 内 容 为 查 询 对 象 在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前 3 年 内 有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以 上 资 料 装 订 成 册, 复 印 件 均 需 加 盖 公 章, 原 件 核 查 10. 谈 判 文 件 公 示 : 公 示 期 ( 采 购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 为 五 个 工 作 日 ( 自 2016 年 2 月 25 日 起 至 2016 年 3 月 2 日 17 时 止 ), 如 有 供 应 商 认 为 谈 判 文 件 的 内 容 损 害 其 权 益 的, 可 以 自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形 式 向 广 州 新 业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汕 头 分 公 司 提 出 质 疑 质 疑 时, 请 将 反 映 的 内 容 及 公 司 的 基 本 信 息 ( 公 司 名 称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等 ) 以 书 面 形 式 (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签 名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送 达 或 传 真 至 广 州 新 业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汕 头 分 公 司 并 发 送 电 子 档 邮 件 11.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名 称 联 系 方 式 : 11.1 采 购 人 名 称 : 汕 头 市 公 安 局 联 系 人 : 罗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0754-88965394 11.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广 州 新 业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汕 头 分 公 司 联 系 人 : 游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0754-88788385 广 州 新 业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汕 头 分 公 司 2016 年 2 月 25 日 4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一 供 应 商 资 格 : 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2 具 备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以 上 ( 含 三 级 ) 资 质, 取 得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施 工 企 业 ; 3 拟 派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 拟 派 建 造 师 应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建 造 师 ( 含 有 效 期 内 临 时 建 造 师 ) 执 业 资 格, 且 须 在 本 企 业 注 册, 并 取 得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 广 东 省 外 企 业 拟 派 建 造 师 应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一 级 建 造 师 ( 含 有 效 期 内 临 时 建 造 师 ) 执 业 资 格, 且 须 在 本 企 业 注 册, 并 取 得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 4 根 据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取 消 省 外 建 筑 企 业 和 人 员 进 粤 信 息 备 案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建 市 [2015]52 号 ), 广 东 省 外 投 标 人 及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在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 录 入 相 关 信 息 并 通 过 数 据 规 范 检 查 ( 已 审 核 挂 网 的 进 粤 备 案 信 息 自 动 转 入 该 登 记 平 台 ); 5 2015 年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 损 益 表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 6 投 标 人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缴 纳 至 开 标 日 期 前 半 年 内 任 一 月 份 ); 7 根 据 汕 检 会 [2013]1 号 文,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由 项 目 所 在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 查 询 对 象 包 括 企 业 企 业 法 人 代 表 和 拟 派 建 造 师 ; 查 询 内 容 为 查 询 对 象 在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前 3 年 内 有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8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二 项 目 内 容 及 需 求 : 1 项 目 内 容 及 需 求 : 包 括 平 整 场 地 拆 除 人 行 步 道 铺 设 块 料 地 砖 等 三 技 术 要 求 : 5

1 建 设 内 容 ( 招 标 内 容 ): 按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图 纸 及 技 术 需 要 的 全 部 内 容 2 施 工 期 :60 个 日 历 天 3 质 量 要 求 :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施 工 验 收 标 准 合 格 等 级 4 技 术 参 数 及 主 要 数 量 : (1) 平 整 场 地 : 约 2489.11m2; (2) 拆 除 人 行 道 : 约 1594.58m2; (3) 人 行 道 块 料 铺 设 / 红 色 步 行 条 砖 120*240*50: 约 1594.58m2; (4) 石 材 楼 地 面 / 火 烧 面 花 岗 岩 石 板 400*600*50: 约 894.53m2 四 商 务 要 求 : 1 项 目 报 价 要 求 : 项 目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 人 民 币 557016.92 元, 供 应 商 的 每 一 轮 报 价 均 不 得 高 于 项 目 招 标 控 制 价 2 承 包 方 式 : 本 工 程 采 用 一 次 性 大 包 干 的 承 包 方 式 ( 包 工 包 料 包 工 期 包 安 全 包 环 保 包 文 明 施 工 包 竣 工 验 收 的 施 工 承 包 方 式 ) 3 踏 勘 现 场 : 招 标 人 不 集 中 组 织 现 场 踏 勘, 投 标 人 需 要 了 解 现 场 情 况 的, 可 自 行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4 付 款 方 式 ; 1 合 同 签 订 后 15 日 内,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合 同 金 额 的 30% 2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10 日 内 发 包 人 再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合 同 金 额 的 65%; 3 余 款 5% 在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1 年 内 无 出 现 质 量 问 题,15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付 清 5 质 保 期 及 售 后 服 务 : 整 个 项 目 自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质 量 保 修 期 为 一 年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承 包 人 在 接 到 发 包 人 保 修 通 知 2 小 时 内 做 出 反 应,6 小 时 到 达 现 场 进 行 保 修, 质 量 保 修 等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承 包 人 未 能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派 人 保 修 的, 发 包 人 可 以 自 行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保 修, 保 修 费 用 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且 承 包 人 应 当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价 5% 的 违 约 金 6

第 三 部 分 谈 判 须 知 一 说 明 1. 适 用 范 围 1.1 本 谈 判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竞 争 性 谈 判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2. 定 义 2.1 监 管 部 门 是 指 :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定 的 监 督 部 门 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 广 州 新 业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汕 头 分 公 司 2.3 采 购 人 是 指 : 汕 头 市 公 安 局 2.4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是 指 : 汕 头 市 公 安 局 广 州 新 业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汕 头 分 公 司 2.5 响 应 供 应 商 是 指 响 应 本 文 件 要 求, 参 加 谈 判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自 然 人 2.6 合 格 的 响 应 供 应 商 是 指 : 1)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2)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3) 符 合 本 谈 判 文 件 采 购 项 目 的 特 殊 条 件 要 求 2.7 成 交 供 应 商 是 指 经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并 授 予 合 同 的 响 应 人 2.8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是 指 : 供 应 商 根 据 本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包 含 报 价 技 术 和 服 务 等 所 有 内 容 的 实 质 性 响 应 文 件 3. 合 格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3.1 货 物 是 指 响 应 供 应 商 制 造 或 组 织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的 货 物 等 谈 判 文 件 中 没 有 提 及 采 购 货 物 来 源 地 的,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均 应 是 本 国 货 物, 且 优 先 采 购 自 主 创 新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货 物 必 须 是 合 法 生 产 合 法 来 源 的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货 物, 并 满 足 本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规 格 参 数 质 量 价 格 有 效 期 售 后 服 务 等 要 求 3.2 服 务 是 指 除 货 物 和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政 府 采 购 对 象, 其 中 包 括 : 响 应 供 应 商 须 承 担 的 运 输 安 装 技 术 支 持 培 训 以 及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 服 务 4. 谈 判 费 用 7

4.1 响 应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谈 判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谈 判 的 结 果 如 何,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4.2 本 次 采 购 向 中 标 人 收 取 代 理 服 务 费,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 上 浮 20% 执 行, 收 费 金 额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代 理 服 务 费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须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一 次 性 支 付 代 理 服 务 费 6700.00 元 ; 招 标 过 程 中, 非 采 购 代 理 原 因 造 成 的 流 / 废 标, 甲 方 应 承 担 此 次 招 标 活 动 的 代 理 服 务 费 二 谈 判 文 件 5. 谈 判 文 件 的 构 成 5.1 谈 判 文 件 由 下 列 文 件 以 及 在 谈 判 过 程 中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组 成 : 1) 谈 判 邀 请 函 2)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3) 谈 判 须 知 4) 合 同 书 格 式 5)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6) 在 谈 判 过 程 中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等 5.2 响 应 供 应 商 应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谈 判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修 改 内 容 重 要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参 数 及 要 求 等 ), 响 应 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没 有 对 谈 判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响 应 供 应 商 的 风 险,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谈 判 响 应 被 拒 绝, 或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响 应 或 被 确 定 为 响 应 无 效 三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6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基 本 要 求 6.1 响 应 供 应 商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应 按 要 求 装 订 和 封 装 6.2 响 应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及 其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就 有 关 谈 判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响 应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或 印 刷 的 资 料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8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在 解 释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对 中 文 翻 译 有 异 议 的, 以 权 威 机 构 的 译 本 为 准 6.3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按 本 文 件 全 部 内 容, 包 括 所 有 补 充 通 知 及 附 件 进 行 编 制 6.4 如 因 响 应 供 应 商 只 填 写 和 提 供 了 本 文 件 要 求 的 部 分 内 容 和 附 件, 而 给 谈 判 造 成 困 难 的, 其 可 能 导 致 的 结 果 和 责 任 由 响 应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7. 计 量 单 位 7.1 除 技 术 要 求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本 文 件 所 要 求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均 采 用 国 家 法 定 的 度 量 衡 标 准 单 位 计 量 四 谈 判 报 价 要 求 8. 对 于 本 文 件 中 未 列 明, 而 响 应 供 应 商 认 为 必 需 的 费 用 也 需 列 入 总 报 价 在 合 同 实 施 时, 采 购 人 将 不 予 支 付 成 交 供 应 商 没 有 列 入 的 项 目 费 用, 并 认 为 此 项 目 的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总 报 价 中 9. 成 交 供 应 商 负 责 本 项 目 所 需 货 物 的 制 造 运 输 售 后 服 务 等 全 部 工 作 五 谈 判 保 证 金 10.1 响 应 供 应 商 应 在 2016 年 3 月 4 日 17 时 00 分 前 交 纳 谈 判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伍 仟 元 整 ( 人 民 币 5000.00 元 ), 谈 判 保 证 金 作 为 谈 判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0.2. 谈 判 保 证 金 可 以 采 用 转 帐 银 行 汇 款 等 形 式 交 纳 :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汕 头 龙 湖 支 行 帐 号 :694 712 053 开 户 名 : 广 州 新 业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汕 头 分 公 司 10.3 凡 未 按 规 定 交 纳 谈 判 保 证 金 的, 其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响 应 10.4 如 无 质 疑 或 投 诉, 未 被 确 定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供 应 商 保 证 金,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 如 有 质 疑 或 投 诉,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在 质 疑 和 投 诉 处 理 完 毕 后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9

10.5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0.6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将 被 依 法 没 收 并 上 缴 同 级 国 库 :: 1) 成 交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2) 将 成 交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者 在 谈 判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且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违 反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将 成 交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六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份 数 封 装 和 递 交 11.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份 数 和 封 装 11.1 谈 判 供 应 商 应 编 制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一 式 四 份, 其 中 正 本 一 份 和 副 本 三 份,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每 套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响 应 供 应 商 应 将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分 别 密 封 包 装, 若 副 本 与 正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每 页 都 应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副 本 封 面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响 应 供 应 商 应 将 投 标 一 览 表 一 份 单 独 密 封 提 交, 并 在 信 封 上 清 晰 标 明 投 标 一 览 表 字 样 11.2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封 装 袋 正 面 应 当 标 明 : 1) 竞 争 性 谈 判 项 目 编 号 ; 2) 竞 争 性 谈 判 项 目 名 称 ; 3) 及 谈 判 货 物 服 务 名 称 ; 4) 响 应 供 应 商 名 全 称 ; 5) 日 期 12.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12.1 所 有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应 于 第 一 部 分 谈 判 邀 请 函 中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点 前 递 交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10

12.2 迟 交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按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规 定,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收 或 原 封 退 回 在 其 规 定 的 递 交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点 之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12.3 投 标 有 效 期 :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自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起 至 确 定 正 式 中 标 人 止 不 少 于 60 天, 中 标 单 位 有 效 期 至 项 目 验 收 之 日 七 谈 判 的 步 骤 13. 谈 判 文 件 的 澄 清 13.1 任 何 要 求 对 谈 判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响 应 供 应 商,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日 以 前 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组 织 采 购 人 对 响 应 供 应 商 所 要 求 澄 清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必 要 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召 开 答 疑 会, 会 议 内 容 或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发 给 每 个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的 潜 在 响 应 供 应 商 (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13.2 响 应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要 求 对 谈 判 文 件 澄 清 或 提 出 疑 问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视 其 为 无 异 议 对 谈 判 文 件 中 描 述 有 歧 意 或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进 行 评 判, 但 对 同 一 条 款 的 评 判 应 适 用 于 每 个 响 应 供 应 商 14. 谈 判 14. 1 谈 判 小 组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组 建 的 谈 判 小 组 负 责 谈 判 小 组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一 名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两 位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组 成, 两 位 专 家 将 依 法 从 汕 头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评 审 专 家 库 语 音 通 知 系 统 中 抽 取 产 生 14.2 谈 判 小 组 审 查 响 应 文 件 是 否 对 谈 判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对 未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应 实 行 现 场 告 知, 由 谈 判 小 组 或 采 购 人 代 表 将 集 体 意 见 现 场 及 时 告 知 该 供 应 商, 以 让 其 核 证 澄 清 事 实 11

14.3 谈 判 小 组 与 供 应 商 应 围 绕 技 术 商 务 合 同 条 款 等 内 容 分 别 进 行 一 轮 或 多 轮 的 谈 判 在 谈 判 过 程 中,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严 格 遵 循 保 密 原 则, 未 经 响 应 供 应 商 同 意 不 得 向 任 何 人 透 露 当 事 人 技 术 价 格 和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14.4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正 : 谈 判 小 组 调 整 或 修 改 采 购 需 求 内 容 时, 应 取 得 谈 判 小 组 的 一 致 同 意,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但 任 何 形 式 的 决 定 须 以 符 合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和 有 利 于 项 目 的 顺 利 实 施 为 前 提 14.5 最 终 报 价 : 谈 判 结 束 后, 所 有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有 效 供 应 商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集 中 密 封 提 交 最 终 报 价 ( 最 终 报 价 时 间 视 谈 判 进 程 由 谈 判 小 组 决 定 ) 除 非 在 谈 判 中 谈 判 小 组 调 整 或 修 改 采 购 需 求 内 容, 否 则 采 购 人 不 接 受 高 于 前 面 轮 次 谈 判 报 价 的 最 终 报 价 最 终 报 价 内 容 须 现 场 公 布 对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价 格 出 现 明 显 低 于 或 高 于 同 业 同 期 市 场 平 均 价 情 形 时,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在 评 审 意 见 中 详 细 说 明 推 荐 理 由 14.6 在 谈 判 过 程 中 对 谈 判 文 件 未 能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时, 谈 判 小 组 可 以 从 其 他 符 合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中, 随 机 选 择 补 充 ; 补 充 后 仍 不 足 三 家 或 者 没 有 可 供 补 充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的, 经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照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原 则 从 已 选 出 的 候 选 供 应 商 中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14.7 在 谈 判 过 程 中, 响 应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澄 清 文 件 和 最 终 报 价 文 件, 由 响 应 供 应 商 法 人 代 表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后 生 效, 响 应 供 应 商 应 受 其 约 束 14.8 对 提 供 产 品 质 量 服 务 均 能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最 低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归 列 为 推 荐 成 交 的 候 选 对 象, 采 购 人 依 照 候 选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顺 序, 以 有 效 报 价 最 低 者 确 定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八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办 法 12

15.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15.1 根 据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原 则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15.2 成 交 人 确 定 后, 广 州 新 业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汕 头 分 公 司 将 在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成 交 公 告, 并 向 成 交 人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成 交 通 知 书 对 成 交 人 和 采 购 人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九 质 疑 17. 如 果 响 应 供 应 商 对 此 次 采 购 活 动 有 疑 问, 可 依 法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给 与 答 复, 并 将 结 果 告 知 有 关 当 事 人 十 签 订 合 同 18.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按 规 定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十 一 适 用 法 律 19.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及 响 应 供 应 商 的 一 切 采 购 活 动 均 适 用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工 程 类 项 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13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 工 程 编 号 : 合 同 编 号 :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合 同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地 点 :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 广 东 省 建 设 厅 制 14

第 一 部 分 协 议 书 发 包 人 :( 全 称 ) 汕 头 市 公 安 局 法 定 代 表 人 : 承 包 人 :( 全 称 ) 汕 头 市 公 安 局 业 务 用 房 建 设 外 围 地 埕 工 程 法 定 代 表 人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GZXY201604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就 合 同 工 程 施 工 有 关 事 项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订 立 本 协 议 书 一 工 程 概 况 工 程 名 称 : 汕 头 市 公 安 局 业 务 用 房 建 设 外 围 地 埕 工 程 工 程 地 点 : 汕 头 市 黄 河 路 88 号 工 程 规 模 : 包 括 平 整 场 地 拆 除 人 行 步 道 铺 设 块 料 地 砖 等 采 购 备 案 编 号 : 汕 市 采 备 2016 1 014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拨 款 二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承 包 范 围 : 按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图 纸 及 技 术 需 要 的 全 部 内 容 三 合 同 工 期 工 程 完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60 天 拟 从 2016 年 月 日 开 始 施 工, 至 年 月 日 竣 工 完 成 四 质 量 标 准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符 合 设 计 图 纸 工 程 预 算 评 审 报 告 书 国 家 现 行 施 工 验 收 标 准 合 格 等 级 五 合 同 价 款 合 同 总 价 ( 大 写 ): ( 小 写 ): [ 本 工 程 采 用 一 次 性 大 包 干 的 承 包 方 式 ( 包 工 包 料 包 工 期 包 安 全 包 造 价 包 环 保 包 文 明 施 工 包 竣 工 验 收 的 施 工 承 包 方 式 ) 六 付 款 方 式 1 合 同 签 订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合 同 金 额 的 30% 2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发 包 人 再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合 同 金 额 的 65%; 3 余 款 5% 在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1 年 内 无 出 现 质 量 问 题,15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付 清 4 质 保 期 及 售 后 服 务 : 整 个 项 目 自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质 量 保 修 期 为 一 年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承 包 人 在 接 到 发 包 人 保 修 通 知 2 小 时 内 做 出 反 应,6 小 时 到 达 现 场 进 行 保 修, 质 量 保 修 等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承 包 人 未 能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派 人 保 修 的, 发 包 人 可 以 自 行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保 修, 保 修 费 用 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且 承 包 人 应 当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价 5% 的 违 约 金 15

七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1 本 合 同 所 有 附 件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均 为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 在 执 行 本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所 有 经 双 方 签 署 确 认 的 文 件 ( 包 括 会 议 纪 要 补 充 协 议 往 来 信 函 ) 即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3 如 一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有 变 更, 应 在 变 更 当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否 则,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4 承 包 人 获 悉 甲 方 的 图 纸 和 文 件 等 有 关 资 料 应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密, 若 因 承 包 人 泄 密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的, 承 包 人 应 负 赔 偿 等 法 律 责 任 八 安 全 施 工 1. 施 工 人 员 进 场 前, 承 包 人 必 须 先 将 现 场 负 责 人, 施 工 人 员 ( 包 括 管 理 人 员 施 工 人 员 特 殊 作 业 人 员 ) 花 名 册, 发 包 人 备 案 2. 施 工 中, 对 施 工 人 员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采 取 严 格 的 安 全 措 施 和 防 火 措 施, 并 承 担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的 财 产 损 失 和 伤 亡 事 故 的 责 任 以 及 因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3. 发 包 人 有 权 对 承 包 人 安 全 施 工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管 理, 承 包 人 应 当 服 从, 发 包 人 发 现 承 包 人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存 在 施 工 安 全 隐 患 的, 有 权 向 承 包 人 提 出 整 改,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甲 方 提 出 的 整 改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4. 承 包 人 对 现 场 各 种 设 施 不 得 随 意 拆 改, 因 施 工 需 要 的, 应 先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申 请 待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5.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必 须 按 要 求 正 确 佩 戴 合 格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作 业 项 目, 承 包 人 必 须 设 专 人 监 护 6. 施 工 用 电 不 得 乱 拉 乱 接, 需 要 用 电 时, 必 须 由 专 职 电 工 操 作 ; 需 要 发 包 人 配 合 的 或 提 供 帮 助 的 必 须 在 发 包 人 电 工 的 统 一 安 排 下 进 行 承 包 人 按 要 求 配 备 的 电 工 纳 入 发 包 人 电 工 班 的 统 一 安 排 和 管 理 各 类 特 殊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持 有 效 证 件 上 岗 九 事 故 责 任 与 处 理 1 由 于 承 包 人 管 理 或 承 包 人 作 业 人 员 自 身 责 任 造 成 的 伤 残 亡 事 故, 要 立 即 向 发 包 人 报 告, 同 时 由 承 包 人 参 照 国 家 现 行 的 规 定 负 责 处 理, 并 负 责 事 故 人 员 及 家 属 的 全 部 经 济 赔 偿 及 补 偿 2 由 于 承 包 人 以 外 的 责 任 造 成 承 包 人 作 业 人 员 的 伤 残 亡 事 故 的, 由 承 包 人 参 照 国 家 现 行 规 定, 先 行 垫 付 事 故 人 员 及 家 属 的 全 部 经 济 赔 偿 及 补 偿, 其 善 后 事 宜 由 承 包 人 处 理, 在 事 故 责 任 确 定 后, 由 责 任 人 一 次 性 给 予 承 包 人 经 济 赔 偿 及 补 偿 3 由 于 承 包 人 或 承 包 人 作 业 人 员 违 章 指 挥, 违 章 作 业 或 设 备 设 施 不 完 善 造 成 发 包 人 的 人 员 或 第 三 人 的 伤 亡 事 故, 由 承 包 人 参 照 国 家 现 行 的 规 定 负 责 处 理, 并 负 责 伤 残 亡 个 人 及 家 属 的 全 部 经 济 赔 偿 及 补 偿 和 善 后 处 理 16

十 验 收 1. 发 包 人 组 成 验 收 小 组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规 范 进 行 验 收 2.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图 纸 国 家 现 行 施 工 验 收 标 准 合 格 等 级 十 一 违 约 责 任 与 赔 偿 损 失 1. 承 包 人 交 付 的 项 目 质 量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或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甲 方 有 权 拒 收, 并 且 承 包 人 须 向 甲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价 5% 的 违 约 金 2. 承 包 人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存 在 施 工 安 全 隐 患, 未 在 发 包 人 提 出 的 整 改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的, 承 包 人 应 当 向 甲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价 5% 的 违 约 金 3 除 发 包 人 事 先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认 同 意 外, 承 包 人 不 得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 若 承 包 人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项 下 部 分 或 全 部 的 义 务,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赔 偿 发 包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且 承 包 人 须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价 5% 的 违 约 金 ; 若 承 包 人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将 项 目 分 包, 应 承 担 分 包 的 连 带 责 任 4 承 包 人 未 能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完 工 时 间 交 付 使 用 的, 从 逾 期 之 日 起 每 日 按 本 合 同 总 价 3 的 数 额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逾 期 半 个 月 以 上 的, 发 包 人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由 此 造 成 的 发 包 人 经 济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5 发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验 收 的,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偿 付 本 合 同 总 的 5% 的 违 约 金, 发 包 人 逾 期 付 款, 则 每 日 按 本 合 同 总 价 的 3 向 承 包 人 偿 付 违 约 金 但 由 于 财 政 拨 款 不 到 位 而 导 致 发 包 人 逾 期 付 款 的, 发 包 人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并 且 此 情 况 不 能 成 为 承 包 人 延 期 的 理 由 十 二 争 议 的 解 决 :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争 议, 如 双 方 不 能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向 汕 头 市 龙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十 三 不 可 抗 力 :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时,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结 束 后 1 日 内 向 对 方 通 报, 以 减 轻 可 能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在 取 得 有 关 机 构 的 不 可 抗 力 证 明 或 双 方 谅 解 确 认 后, 允 许 延 期 履 行 或 修 订 合 同, 并 根 据 情 况 可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于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十 四 税 费 : 本 合 同 执 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担 十 五 承 包 人 承 诺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承 诺 已 阅 读 理 解 并 接 受 本 合 同 所 有 条 款,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实 施 完 成 并 保 修 合 同 工 程,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全 部 义 务 十 六 合 同 生 效 1 本 合 同 在 双 方 法 人 代 表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17

2 合 同 一 式 份 发 包 人 :( 公 章 ) 承 包 人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地 址 : 地 址 : 合 同 签 订 地 : 签 订 日 期 : 签 订 日 期 : 18

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 正 本 / 副 本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谈 判 供 应 商 名 称 : 日 期 : 年 月 日 19

一 自 查 表 评 审 内 容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自 查 结 论 备 注 谈 判 响 应 函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填 写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通 过 不 通 过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通 过 不 通 过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伍 仟 元 整 ( 人 民 币 5000.00 元 ) 通 过 不 通 过 资 格 性 检 查 准 入 条 件 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2 具 备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以 上 ( 含 三 级 ) 资 质, 取 得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施 工 企 业 ; 3 拟 派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 拟 派 建 造 师 应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建 造 师 ( 含 有 效 期 内 临 时 建 造 师 ) 执 业 资 格, 且 须 在 本 企 业 注 册, 并 取 得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 广 东 省 外 企 业 拟 派 建 造 师 应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一 级 建 造 师 ( 含 有 效 期 内 临 时 建 造 师 ) 执 业 资 格, 且 须 在 本 企 业 注 册, 并 取 得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 4 根 据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取 消 省 外 建 筑 企 业 和 人 员 进 粤 信 息 备 案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通 过 不 通 过 ( 粤 建 市 [2015]52 号 ), 广 东 省 外 投 标 人 及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在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 录 入 相 关 信 息 并 通 过 数 据 规 范 检 查 ( 已 审 核 挂 网 的 进 粤 备 案 信 息 自 动 转 入 该 登 记 平 台 ); 5 根 据 汕 检 会 [2013]1 号 文,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由 项 目 所 在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 查 询 对 象 包 括 企 业 企 业 法 人 代 表 和 拟 派 建 造 师 ; 查 询 内 容 为 查 询 对 象 在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前 3 年 内 有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6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 损 益 表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缴 纳 至 开 标 日 期 前 半 年 内 任 一 月 份 ) 7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技 术 要 求 实 质 性 响 应 技 术 要 求 通 过 不 通 过 商 务 要 求 实 质 性 响 应 商 务 要 求 通 过 不 通 过 报 价 要 求 报 价 不 超 过 预 算 金 额 通 过 不 通 过 其 它 实 质 性 响 应 谈 判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况 通 过 不 通 过 注 : 以 上 材 料 将 作 为 谈 判 供 应 商 合 格 性 和 有 效 性 审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谈 判 供 应 商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其 内 容 及 序 列 要 求 在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中 对 应 如 实 提 供, 对 缺 漏 和 不 符 合 项 将 会 直 接 导 致 无 效 谈 判 响 应! 在 对 应 的 打 投 标 人 / 响 应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章 : 投 标 人 / 响 应 供 应 商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1

2.1 谈 判 响 应 函 二 资 格 性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依 据 贵 方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的 谈 判 邀 请, 我 方 代 表 ( 姓 名 职 务 )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 谈 判 供 应 商 名 称 地 址 )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三 份 1. 自 查 表 ; 2. 资 格 性 文 件 ; 3. 商 务 部 分 ; 4. 技 术 部 分 ; 5. 价 格 部 分 在 此, 我 方 声 明 如 下 : 1. 同 意 并 接 受 谈 判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遵 守 谈 判 文 件 中 的 各 项 规 定, 按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报 价 2. 谈 判 有 效 期 为 递 交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之 日 起 60 天, 成 交 供 应 商 谈 判 有 效 期 延 至 合 同 验 收 之 日 3. 我 方 已 经 详 细 地 阅 读 了 全 部 谈 判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包 括 澄 清 及 参 考 文 件 ( 如 果 有 的 话 ) 我 方 已 完 全 清 晰 理 解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不 存 在 任 何 含 糊 不 清 和 误 解 之 处,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些 文 件 所 提 出 的 异 议 和 质 疑 的 权 利 4. 我 方 已 毫 无 保 留 地 向 贵 方 提 供 一 切 所 需 的 证 明 材 料 5. 我 方 承 诺 在 本 次 谈 判 中 提 供 的 一 切 文 件, 无 论 是 原 件 还 是 复 印 件 均 为 真 实 和 准 确 的, 绝 无 任 何 虚 假 伪 造 和 夸 大 的 成 份, 否 则, 愿 承 担 相 应 的 后 果 和 法 律 责 任 6. 我 方 完 全 服 从 和 尊 重 评 委 会 所 作 的 评 定 结 果, 同 时 清 楚 理 解 到 报 价 最 低 并 非 意 味 着 必 定 获 得 成 交 资 格 7. 我 方 同 意 按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缴 纳 采 购 服 务 费 谈 判 供 应 商 : 地 址 : 传 真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谈 判 供 应 商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代 表 签 章 : 谈 判 供 应 商 名 称 ( 公 章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日 期 :

2.2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1)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致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同 志 为 本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签 发 日 期 : 单 位 : ( 盖 单 位 公 章 ) 附 : 代 表 人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经 济 性 质 : 机 构 代 码 : 机 构 性 质 : 主 营 : 兼 营 : 说 明 :1. 内 容 必 须 填 写 真 实 清 楚 涂 改 无 效, 不 得 转 让 买 卖 2. 将 此 证 明 书 提 交 对 方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盖 单 位 公 章 ) 第 23 页

(2)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致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兹 授 权 同 志, 为 我 方 签 订 经 济 合 同 及 办 理 其 他 事 务 代 理 人, 其 权 限 是 : 授 权 单 位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名 或 盖 私 章 ) 签 发 日 期 : 有 效 期 限 : 至 年 月 日 附 : 代 理 人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经 济 性 质 : 主 营 ( 产 ): 兼 营 ( 产 ): 说 明 :1.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的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2. 内 容 必 须 填 写 真 实 清 楚 涂 改 无 效, 不 得 转 让 买 卖 3. 将 此 证 明 书 提 交 对 方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4. 授 权 权 限 : 全 权 代 表 本 公 司 参 与 上 述 采 购 项 目 的 谈 判, 负 责 提 供 与 签 署 确 认 一 切 文 书 资 料, 以 及 向 贵 方 递 交 的 任 何 补 充 承 诺 5. 有 效 期 限 : 与 本 公 司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成 交 注 的 谈 判 有 效 期 相 同, 自 本 单 位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6. 谈 判 签 字 代 表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则 本 表 不 适 用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盖 单 位 公 章 ) 第 24 页

2.3 谈 判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致 :( 集 中 采 构 机 构 名 称 ) ( 谈 判 供 应 商 全 称 )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为 的 采 购 活 动 按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已 通 过 ( 转 帐 银 行 汇 款 等 ) 形 式 交 纳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谈 判 供 应 商 名 称 : 谈 判 供 应 商 开 户 银 行 : 谈 判 供 应 商 银 行 帐 号 : 说 明 :1. 上 述 要 素 供 银 行 转 账 及 银 行 汇 款 方 式 填 写, 其 他 形 式 可 不 填 其 他 方 式 以 现 场 递 交 为 依 据 2. 上 述 要 素 的 填 写 必 须 与 银 行 转 账 或 银 行 汇 款 凭 证 的 要 素 一 致,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依 据 此 凭 证 信 息 退 还 谈 判 保 证 金 谈 判 供 应 商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私 章 ): 谈 判 供 应 商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 粘 贴 转 帐 或 汇 款 的 银 行 凭 证 复 印 件 注 :1. 谈 判 供 应 商 报 价 时, 应 当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交 纳 谈 判 保 证 金 谈 判 保 证 金 可 以 采 用 转 帐 银 行 汇 款 等 形 式 交 纳 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凭 谈 判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银 行 汇 款 凭 证 退 还 未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在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第 25 页

2.4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致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关 于 贵 方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谈 判, 本 单 位 愿 意 提 交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并 证 明 提 交 的 下 列 文 件 和 说 明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1. 法 人 代 表 证 明 书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2.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3.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4. 组 织 机 构 法 人 代 码 证 书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5.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6.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及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7.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 加 盖 公 章 ) 8.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 损 益 表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缴 纳 至 开 标 日 期 前 半 年 内 任 一 月 份 ) 9. 其 他 应 提 供 的 资 料 (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附 后 ) 本 单 位 保 证 全 部 申 请 文 件 和 问 题 的 回 答 是 真 实 和 有 效 的, 并 对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谈 判 供 应 商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私 章 ): 谈 判 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26 页

三 商 务 部 分 3.1 谈 判 供 应 商 综 合 概 况 一 谈 判 供 应 商 情 况 介 绍 表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主 管 部 门 法 人 代 表 职 务 经 济 类 型 授 权 代 表 职 务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单 位 简 介 及 机 构 设 置 单 位 优 势 及 特 长 注 册 资 本 万 元 占 地 面 积 2 M 单 位 概 况 职 工 总 数 人 建 筑 面 积 2 M 二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介 绍 资 产 情 况 净 资 产 万 元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万 元 负 债 万 元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万 元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及 合 同 金 额 ( 万 元 ) 验 收 时 间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1 2 3 三 履 约 进 度 计 划 表 序 号 拟 定 时 点 安 排 计 划 完 成 的 工 作 内 容 备 注 1 拟 定 年 月 日 签 定 合 同 并 生 效 2 月 日 月 日 3 月 日 月 日 4 月 日 月 日 质 保 期 谈 判 供 应 商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私 章 ): 谈 判 供 应 商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27 页

3.2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表 序 号 商 务 条 款 要 求 1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合 同 条 款 要 求 2 3 4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对 合 格 供 应 商 / 响 应 供 应 商 合 格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要 求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对 供 应 商 / 响 应 供 应 商 的 各 项 须 知 规 约 要 求 和 责 任 义 务 投 标 有 效 期 :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自 递 交 投 标 / 响 应 文 件 起 至 确 定 正 式 中 标 / 成 交 人 止 不 少 于 60 天, 中 标 / 成 交 单 位 有 效 期 至 项 目 验 收 之 日 5 报 价 内 容 均 涵 盖 报 价 要 求 之 一 切 费 用 和 伴 随 服 务 6 同 意 接 受 合 同 范 本 所 列 述 的 各 项 条 款 7 同 意 按 本 项 目 要 求 缴 付 相 关 款 项 8 同 意 采 购 方 以 任 何 形 式 对 我 方 投 标 /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审 查 验 证 9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项 目 缺 陷 责 任 与 质 量 保 修 的 义 务 及 责 任 是 否 响 应 偏 离 说 明 10 其 它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说 明 : 注 :1. 对 于 上 述 要 求, 如 谈 判 供 应 商 完 全 响 应, 则 请 在 是 否 响 应 栏 内 打, 对 空 白 或 打 视 为 偏 离, 请 在 偏 离 说 明 栏 内 扼 要 说 明 偏 离 情 况 2. 此 表 内 容 必 须 与 实 施 方 案 中 所 介 绍 的 内 容 一 致 3. 本 表 内 容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谈 判 供 应 商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私 章 ): 谈 判 供 应 商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28 页

四 技 术 部 分 4.1 技 术 条 款 响 应 表 技 术 条 款 响 应 表 投 标 / 响 应 实 际 参 数 序 号 招 标 文 件 规 格 / 要 求 ( 响 应 供 应 商 应 按 投 标 / 响 应 货 物 / 服 务 实 际 数 据 填 写, 不 能 照 抄 招 标 文 件 要 是 否 偏 离 ( 无 偏 离 / 正 偏 离 / 负 偏 离 ) 偏 离 简 述 求 ) 1 2 3 4 注 : 1. 投 标 人 / 响 应 供 应 商 必 须 对 应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及 参 数 的 内 容 逐 条 响 应 如 有 缺 漏, 缺 漏 项 视 同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2. 投 标 人 / 响 应 供 应 商 响 应 采 购 需 求 应 具 体 明 确, 含 糊 不 清 不 确 切 或 伪 造 变 造 证 明 材 料 的, 按 照 不 完 全 响 应 或 者 完 全 不 响 应 处 理 构 成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移 送 监 管 部 门 查 处 投 标 人 / 响 应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章 : 投 标 人 / 响 应 供 应 商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29 29页

4.2 政 策 适 用 性 说 明 ( 可 选 )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政 策 的 要 求, 在 本 次 投 标 / 谈 判 的 技 术 方 案 中, 采 用 符 合 政 策 的 自 主 创 新 产 品 环 保 标 志 产 品 节 能 产 品, 主 要 产 品 与 核 心 技 术 介 绍 说 明 如 下 : 类 别 主 要 产 品 / 技 术 名 称 ( 规 格 型 号 注 册 商 标 ) 制 造 商 / 开 发 商 认 证 证 书 编 号 环 保 标 志 产 品 节 能 产 品 自 主 创 新 产 品 说 明 注 :1. 自 主 创 新 技 术 环 保 标 志 产 品 节 能 产 品 是 属 于 国 家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颁 布 的 清 单 目 录 中 的 产 品, 须 填 写 认 证 证 书 编 号, 并 同 时 提 供 有 效 期 内 的 证 书 复 印 件 附 后 投 标 人 / 响 应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章 : 投 标 人 / 响 应 供 应 商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30 30页

5.1 开 标 / 报 价 书 汕 头 市 公 安 局 : 五 报 价 部 分 我 方 已 研 究 了 汕 头 市 公 安 局 业 务 用 房 建 设 外 围 地 埕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 经 综 合 研 究, 我 方 愿 意 以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 的 投 标 报 价, 工 期 60 日 历 天, 按 合 同 约 定 实 施 和 完 成 承 包 工 程, 修 补 工 程 中 的 任 何 缺 陷,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我 方 确 认, 完 全 同 意 招 标 文 件 制 定 的 评 标 定 标 原 则, 并 承 诺 按 照 这 些 规 则 履 行 我 方 的 所 有 义 务, 一 旦 被 选 定 为 中 标 人, 履 行 中 标 人 的 义 务 我 方 确 认, 我 方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在 投 标 截 止 的 时 间 后 的 60 日 历 天 内 有 效 根 据 投 标 须 知, 该 期 限 可 以 延 长 在 任 何 延 长 期 限 内, 投 标 文 件 对 我 方 仍 有 约 束 力 我 方 承 诺, 工 期 按 日 历 天 计 算, 以 甲 方 提 供 项 目 具 备 开 工 条 件 之 日 起 算, 工 期 60 个 日 历 天 完 成 工 程 建 设 任 务 工 程 质 量 等 级 : 合 格 等 级 我 方 承 诺, 若 我 方 违 约 贵 方 有 权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可 以 取 消 我 方 的 中 标 资 格 我 方 承 诺 : 本 工 程 不 存 在 个 人 挂 靠 或 转 包 以 及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否 则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经 济 赔 偿 我 方 承 诺 : 我 方 确 认 拟 派 建 造 师 :, 当 前 没 有 在 任 何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担 任 建 造 师, 若 我 方 中 标, 将 派 任 该 建 造 师 到 位 并 履 行 建 造 师 应 履 行 的 职 责 和 义 务, 如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你 方 有 权 取 消 我 方 中 标 资 格, 我 方 同 时 承 担 由 此 引 发 的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我 方 证 实,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陈 述 和 资 料 是 准 确 真 实 完 整 有 效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公 司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名 ): 日 期 : 注 :1. 投 标 人 / 响 应 供 应 商 须 按 要 求 填 写 所 有 信 息,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本 表 格 式 2. 报 价 中 必 须 包 含 本 招 标 书 中 采 购 项 目 清 单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实 施 要 求 中 全 部 内 容 所 有 价 格 均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3. 此 表 是 投 标 / 响 应 文 件 的 必 要 文 件, 是 投 标 /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还 应 另 附 一 份 并 与 优 惠 声 明 ( 若 有 ) 封 装 在 一 个 信 封 中, 作 为 唱 标 之 用 第 31 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