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WO/GA/47/18 原 文 : 英 文 日 期 :2015 年 9 月 11 日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大 会 第 四 十 七 届 会 议 ( 第 22 次 例 会 ) 2015 年 10 月 5 日 至 14 日, 日 内 瓦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与 遗 传 资 源 传 统 知 识 和 民 间 文 学 艺 术 政 府 间 委 员 会 (IGC) 的 事 项 : 教 廷 肯 尼 亚 莫 桑 比 克 新 西 兰 挪 威 和 瑞 士 提 交 WIPO 大 会 的 提 案 秘 书 处 编 拟 的 文 件 1. 在 2015 年 9 月 7 日 的 来 函 中, 瑞 士 代 表 团 代 表 教 廷 肯 尼 亚 莫 桑 比 克 新 西 兰 挪 威 和 瑞 士 六 国 代 表 团 要 求 将 其 提 交 的 题 为 将 IGC 的 任 务 授 权 延 长 至 2016-2017 两 年 期 : 教 廷 肯 尼 亚 莫 桑 比 克 新 西 兰 挪 威 和 瑞 士 提 交 给 WIPO 成 员 国 大 会 第 五 十 五 届 系 列 会 议 的 提 案 的 来 文 作 为 工 作 文 件 提 供, 在 WIPO 大 会 第 四 十 七 届 会 议 ( 第 22 次 例 会 ) 议 程 第 17 项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与 遗 传 资 源 传 统 知 识 和 民 间 文 学 艺 术 政 府 间 委 员 会 (IGC) 的 事 项 下 讨 论 现 将 来 函 录 于 附 件 2. 请 WIPO 大 会 审 议 本 文 件 附 件 中 的 来 函 [ 后 接 附 件 ]
附 件 瑞 士 联 邦 知 识 产 权 局 法 律 和 国 际 事 务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WIPO) 34, chemin des Colombettes 1211 Geneva 20 2015 年 9 月 7 日, 伯 尔 尼 直 拨 电 话 :+41 31 377 7211 我 方 文 号 :WIPO/Gir 将 IGC 的 任 务 授 权 延 长 至 2016-2017 两 年 期 : 教 廷 肯 尼 亚 莫 桑 比 克 新 西 兰 挪 威 和 瑞 士 提 交 给 WIPO 成 员 国 大 会 第 五 十 五 届 系 列 会 议 的 提 案 尊 敬 的 女 士 尊 敬 的 先 生 : 我 谨 代 表 教 廷 肯 尼 亚 莫 桑 比 克 新 西 兰 挪 威 和 瑞 士 六 国 代 表 团, 荣 幸 地 向 2015 年 10 月 5 日 至 14 日 的 WIPO 成 员 国 大 会 第 五 十 五 届 系 列 会 议 提 交 将 知 识 产 权 与 遗 传 资 源 传 统 知 识 和 民 间 文 学 艺 术 政 府 间 委 员 会 (IGC) 的 任 务 授 权 延 长 至 即 将 到 来 的 2016-2017 两 年 期 的 提 案, 作 为 在 议 程 第 17 项 下 审 议 的 提 案 所 附 为 有 关 该 提 案 的 说 明, 仅 供 参 考 如 能 印 发 这 些 内 容, 我 将 不 胜 感 激 此 致 敬 礼 马 丁 吉 斯 贝 格 尔 附 件
附 件 第 2 页 就 议 程 第 17 项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与 遗 传 资 源 传 统 知 识 和 民 间 文 学 艺 术 政 府 间 委 员 会 (IGC) 的 事 项 作 出 决 定 的 提 案 将 IGC 的 任 务 授 权 延 长 至 2016-2017 两 年 期 : 教 廷 肯 尼 亚 莫 桑 比 克 新 西 兰 挪 威 和 瑞 士 提 交 给 WIPO 成 员 国 大 会 第 五 十 五 届 系 列 会 议 的 提 案 牢 记 发 展 议 程 的 各 项 建 议, 并 承 认 已 经 取 得 的 进 展,WIPO 大 会 同 意 将 WIPO 知 识 产 权 与 遗 传 资 源 传 统 知 识 和 民 间 文 学 艺 术 政 府 间 委 员 会 ( 委 员 会 ) 的 任 务 授 权 延 长 如 下 : (a) 委 员 会 将 在 2016/2017 年 下 一 个 预 算 两 年 期, 在 不 损 害 其 他 论 坛 开 展 的 工 作 的 前 提 下, 经 过 开 放 和 全 面 的 参 与, 继 续 加 快 其 基 于 案 文 的 谈 判 工 作, 争 取 在 2016/17 两 年 期 期 间 就 一 部 ( 或 多 部 ) 确 保 遗 传 资 源 传 统 知 识 和 传 统 文 化 表 现 形 式 得 到 有 效 和 均 衡 保 护 的 国 际 法 律 文 书 的 案 文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b) 委 员 会 主 席 或 大 会 主 席 指 定 的 协 调 人 将 与 成 员 国 一 道, 基 于 健 全 的 工 作 方 法, 在 2015 年 年 底 前 最 终 确 定 2016/17 两 年 期 工 作 方 案 下 表 中 列 出 了 一 般 性 工 作 方 案, 以 引 导 其 制 定 委 员 会 将 在 新 两 年 期 第 一 届 会 议 上 通 过 该 工 作 方 案 该 工 作 方 案 将 对 委 员 会 的 六 届 会 议 作 出 安 排, 可 包 括 专 题 跨 领 域 和 盘 点 式 讨 论 以 及 大 使 级 / 首 都 高 官 会 议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总 天 数 不 得 超 出 36 天 (c) 意 见 请 委 员 会 向 2016 年 大 会 提 交 届 时 的 一 部 或 多 部 国 际 法 律 文 书 的 案 文, 以 便 供 参 考 并 征 求 (d) 请 委 员 会 针 对 未 来 工 作 向 2017 年 大 会 提 出 建 议, 包 括 就 一 部 ( 或 多 部 )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与 遗 传 资 源 传 统 知 识 和 传 统 文 化 表 现 形 式 的 国 际 法 律 文 书 召 开 外 交 会 议 继 续 谈 判 或 者 结 束 谈 判 (e) 委 员 会 在 2016/2017 两 年 期 的 工 作 重 点 将 以 委 员 会 已 开 展 的 现 有 工 作 为 基 础, 利 用 WIPO 所 有 的 工 作 文 件, 其 中 包 括 WIPO/GRTKF/IC/28/4 WIPO/GRTKF/IC/28/5 和 WIPO/GRTKF/IC/28/6, 以 这 些 文 件 作 为 委 员 会 基 于 案 文 的 谈 判 工 作 的 基 础, 并 利 用 成 员 提 出 的 任 何 其 他 案 文 建 议 (f) 大 会 请 国 际 局 继 续 协 助 委 员 会 开 展 工 作, 向 成 员 国 提 供 必 要 的 专 门 知 识, 并 考 虑 通 常 方 式, 以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为 发 展 中 国 家 和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的 专 家 参 与 工 作 提 供 资 助 大 会 注 意 到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可 以 要 求 开 展 研 究, 也 可 以 提 交 案 例, 包 括 提 交 可 受 保 护 的 客 体 和 拟 不 保 护 的 客 体 的 案 例, 以 及 国 内 立 法 案 例, 为 关 于 目 标 和 原 则 以 及 每 项 拟 议 条 款 的 讨 论 提 供 信 息 但 是, 案 例 和 研 究 不 能 拖 延 进 展 或 者 为 基 于 案 文 的 谈 判 建 立 任 何 前 提
附 件 第 3 页 2016-2017 两 年 期 的 委 员 会 工 作 方 案 指 示 性 日 期 活 动 2016 年 2 月 IGC 29 2016 年 4 月 IGC 30 2016 年 7 月 IGC 31 2016 年 10 月 大 会 请 委 员 会 提 交 一 部 国 际 法 律 文 书 的 案 文, 以 便 供 参 考 并 征 求 意 见
附 件 第 4 页 2017 年 2 月 IGC 32 2017 年 4 月 IGC 33 2017 年 7 月 IGC 34 2017 年 10 月 大 会 请 委 员 会 针 对 未 来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包 括 就 一 部 ( 或 多 部 )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与 遗 传 资 源 传 统 知 识 和 传 统 文 化 表 现 形 式 的 国 际 法 律 文 书 召 开 外 交 会 议 继 续 谈 判 或 者 结 束 谈 判 剩 余 的 6 天 可 添 加 到 任 何 一 届 会 议, 并 根 据 需 要 由 委 员 会 分 配
附 件 第 5 页 关 于 将 IGC 的 任 务 授 权 延 长 至 2016-2017 两 年 期 : 教 廷 肯 尼 亚 莫 桑 比 克 新 西 兰 挪 威 和 瑞 士 提 交 给 WIPO 成 员 国 大 会 第 五 十 五 届 系 列 会 议 的 提 案 的 说 明 A. 导 言 2015 年 WIPO 大 会 将 就 知 识 产 权 与 遗 传 资 源 传 统 知 识 和 民 间 文 艺 政 府 间 委 员 会 (IGC) 的 任 务 授 权 延 长 至 2016-2017 两 年 期 作 出 决 定 所 附 任 务 授 权 草 案 旨 在 为 细 化 这 一 延 长 的 任 务 授 权 提 供 便 利, 因 为 它 包 含 了 可 能 的 推 进 方 法 该 任 务 授 权 草 案 由 一 个 非 正 式 的 国 家 小 组 拟 定, 并 征 求 过 许 多 其 他 代 表 团 的 意 见 任 务 授 权 草 案 在 可 行 的 范 围 内 保 留 了 现 行 2014-2015 两 年 期 任 务 授 权 的 措 词 现 就 任 务 授 权 草 案 的 规 定 及 与 现 行 任 务 授 权 相 比 的 变 动 之 处 作 如 下 说 明 B. 对 任 务 授 权 草 案 的 说 明 1) 开 头 部 分 现 行 2014-2015 年 任 务 授 权 的 开 头 部 分 逐 字 纳 入 了 2016-2017 年 任 务 授 权 草 案 2) (a) 段 2016-2017 年 任 务 授 权 草 案 (a) 段 的 措 词 与 2014-2015 年 IGC 任 务 授 权 (a) 段 非 常 相 似 该 段 加 入 了 知 识 产 权, 目 的 是 使 成 员 国 的 注 意 力 集 中 于 这 一 主 题 需 要 忆 及 的 是,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是 讨 论 和 管 理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问 题 的 对 口 论 坛 但 这 不 应 被 视 为 不 予 考 虑 其 他 论 坛 对 这 些 议 题 的 关 切 和 不 同 视 角 此 外, 该 段 还 加 入 了 均 衡, 现 在 的 表 述 是, 有 效 且 均 衡 保 护, 以 确 保 考 虑 所 有 的 意 见 3) (b) 段 与 2014-2015 年 任 务 授 权 的 (b) 段 相 比,2016-2017 年 任 务 授 权 的 (b) 段 进 行 了 重 构, 以 便 IGC 以 更 高 效 和 简 化 的 方 式 发 挥 作 用 新 的 任 务 授 权 没 有 纳 入 详 细 的 工 作 方 案, 而 是 要 求 委 员 会 主 席 或 者 主 席 指 定 的 协 调 人 与 成 员 国 一 道 在 2015 年 年 底 前 就 谈 判 议 题 以 及 要 举 行 的 会 议 类 型 作 出 决 定 这 一 做 法 将 使 委 员 会 自 主 决 定 其 时 间 表, 并 从 大 会 议 程 中 删 除 有 潜 在 争 议 的 问 题 另 外, 该 做 法 尽 量 把 决 策 权 留 给 了 IGC, 从 而 避 免 大 会 负 担 过 重 没 有 纳 入 规 定 过 严 的 工 作 方 案 的 另 一 个 原 因 是 谈 判 中 可 使 用 的 灵 活 度 拟 议 的 任 务 授 权 提 供 了 在 所 涉 两 年 期 内 要 举 行 的 讨 论 和 / 或 会 议 的 若 干 选 项, 没 有 事 先 确 定 讨 论 的 类 别 以 及 时 长 这 种 新 做 法 将 使 IGC 以 最 高 效 的 方 式 灵 活 利 用 时 间, 把 规 定 的 36 天 逐 一 用 好, 从 而 开 展 有 可 能 推 动 进 程 结 束 的 讨 论 如 有 必 要,IGC 可 决 定 在 2016-17 两 年 期 期 间 改 变 时 间 安 排 和 / 或 讨 论 的 类 别 如 果 WIPO 大 会 在 任 务 授 权 中 纳 入 详 细 的 工 作 方 案, 那 么 这 种 变 动 将 无 法 实 现 4) (c) 段 (c) 段 为 2014-2015 年 任 务 授 权 中 所 没 有 的 新 增 段 落 为 了 省 时 省 力, 该 段 要 求 委 员 会 在 2016 年 把 届 时 的 工 作 结 果 提 交 给 大 会 这 样 就 没 有 必 要 起 草 任 何 报 告 或 提 出 任 何 建 议, 更 不 用 说 开 展 盘 点 或 其 他 行 动 了 过 去, 这 些 文 件 一 直 有 争 议, 迫 使 委 员 会 从 实 质 性 讨 论 中 抽 出 大 量 的 时 间 去 撰 写 这 些 文 件 现 在 不 要 求 提 交 报 告 或 建 议, 委 员 会 可 以 完 全 专 注 于 实 质 性 工 作
附 件 第 6 页 5) (d) 段 该 段 要 求 IGC 就 未 来 工 作 向 2017 年 WIPO 大 会 作 出 建 议, 并 给 IGC 在 该 两 年 期 结 束 时 如 何 进 一 步 开 展 工 作 留 有 若 干 选 项 IGC 的 目 标 在 (a) 段 中 明 确 表 述 为, 目 标 是 在 2016/2017 两 年 期 期 间 就 一 部 ( 或 多 部 ) 文 书 的 案 文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而 (d) 段 中 明 确 提 到 的 选 项 包 括 召 开 外 交 会 议 继 续 谈 判 或 者 结 束 谈 判 给 予 IGC 这 些 选 择 应 当 为 成 员 国 在 该 两 年 期 结 束 时 决 定 如 何 进 一 步 开 展 工 作 提 供 了 所 需 的 必 要 灵 活 性, 同 时 也 对 IGC 的 努 力 作 出 了 一 定 程 度 的 硬 性 规 定 6) (e) 段 和 2014-2015 年 IGC 任 务 授 权 的 (c) 段 相 比, 除 了 更 新 了 所 提 文 件 的 文 号 之 外,2016-2017 年 任 务 授 权 草 案 (e) 段 的 措 词 保 持 不 变 7) (f) 段 和 2014-2015 年 IGC 任 务 授 权 的 (e) 段 相 比,2016-2017 年 任 务 授 权 草 案 (f) 段 的 措 词 保 持 不 变 8) 未 标 号 最 终 段 和 2014-2015 年 IGC 任 务 授 权 的 同 段 相 比,2016-2017 年 任 务 授 权 草 案 未 标 号 最 终 段 的 措 词 保 持 不 变 [ 附 件 和 文 件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