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 代 码 :600503 证 券 简 称 : 华 丽 家 族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6-010 华 丽 家 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全 资 子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重 要 内 容 提 示 : 投 资 标 的 名 称 :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 投 资 金 额 : 57,600 万 元 [ 其 中, 华 丽 家 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 拟 出 资 33,600 万 元,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上 海 金 叠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金 叠 公 司 ) 拟 出 资 24,000 万 元 ] 特 别 风 险 提 示 : 本 项 投 资 行 为 尚 需 取 得 中 国 银 监 会 的 核 准 一 对 外 投 资 概 述 1 对 外 投 资 的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及 金 叠 公 司 拟 合 计 出 资 57,600 万 元 参 与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2016 年 度 增 资 扩 股 项 目 2016 年 6 月 8 日 公 司 及 金 叠 公 司 与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分 别 正 式 签 订 关 于 华 丽 家 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增 资 协 议 及 关 于 上 海 金 叠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与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增 资 协 议 根 据 上 述 增 资 协 议, 公 司 将 出 资 33,600 万 元 认 购 7,000 万 股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增 发 股 份, 金 叠 公 司 将 出 资 24,000 万 元 认 购 5,000 万 股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增 发 股 份 2 董 事 会 审 议 情 况 2016 年 6 月 8 日,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召 开, 会 议 以 8 票 同 意 0 票 反 对 0 票 弃 权,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及 全 资 子 公 司 共 同 参 与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2016 年 度 增 资 扩 股 并 授 权 管 理 层 具 体 办 理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因 该 项 投 资 金 额 未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 故 本 次 对 外
投 资 事 项 无 需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3 公 司 及 金 叠 公 司 与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的 其 他 股 东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关 联 关 系, 且 投 资 金 额 与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或 净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例 较 小,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及 公 司 章 程 等 规 定, 本 次 对 外 投 资 事 项 不 属 于 关 联 交 易 和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事 项 二 交 易 主 体 的 基 本 情 况 1 交 易 对 方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类 型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翁 若 同 注 册 资 本 :63.86 亿 元 注 册 地 点 :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鹭 江 道 8-10 号 国 际 银 行 大 厦 1-6 层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主 要 股 东 ( 本 次 增 资 前 ): 序 号 投 资 者 名 称 企 业 性 质 持 股 比 例 1 闽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外 资 10.63% 2 福 建 省 投 资 开 发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有 8.58% 3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6.28% 4 福 建 投 资 企 业 集 团 公 司 国 有 6.08% 5 厦 门 建 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5.65% 6 福 建 发 展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4.17% 7 亚 洲 开 发 银 行 外 资 3.35% 8 华 丽 家 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民 营 3.13%
9 福 建 康 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民 营 1.72% 10 赛 诺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民 营 1.67% 10 福 建 省 交 通 运 输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有 1.67% 2 交 易 对 方 主 要 业 务 最 近 三 年 发 展 状 况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2013 年 至 2015 年 总 资 产 分 别 为 :2,611 亿 元 3,489 亿 元 4,592 亿 元, 净 资 产 分 别 为 :109.63 亿 元 154.46 亿 元 253.81 亿 元,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44.72 亿 元 56.04 亿 元 85.89 亿 元,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16.68 亿 元 22.28 亿 元,33.18 亿 元 ( 以 上 数 据 均 经 审 计 ) 3 交 易 对 方 最 近 一 年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经 审 计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总 股 本 63.8626 亿 元, 总 资 产 4,592 亿 元, 净 资 产 253.81 亿 元,2015 年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85.89 亿 元, 净 利 润 33.18 亿 元 三 投 资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1 投 资 标 的 2016 年 1 月 27 日, 中 国 银 监 会 厦 门 监 管 局 公 示 关 于 同 意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增 资 扩 股 方 案 的 批 复 ( 厦 银 监 复 2016 10 号 ), 为 夯 实 资 本 基 础, 维 持 业 务 持 续 较 快 发 展, 落 实 中 长 期 战 略 发 展 布 局, 同 意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2016 年 度 增 资 扩 股 方 案, 公 开 募 集 不 超 过 20 亿 股 的 股 份 经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董 事 会 审 议, 此 次 增 发 价 格 为 每 股 4.8 元 2 金 融 机 构 业 务 类 型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业 务 分 为 公 司 业 务 零 售 业 务 金 融 机 构 及 金 融 市 场 业 务 等, 其 中 公 司 业 务 包 括 负 债 资 产 和 跨 境 人 民 币 结 算 业 务 3 最 近 一 年 的 财 务 数 据 ( 经 审 计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总 股 本 63.8626 亿 元, 总 资 产 4,592 亿 元, 净 资 产 253.81 亿 元,2015 年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85.89 亿 元, 净 利 润 33.18 亿 元 4 上 市 公 司 参 股 比 例
公 司 及 金 叠 公 司 合 计 出 资 57,600 万 元 认 购 12,000 万 股, 符 合 对 金 融 机 构 的 出 资 条 件 本 次 投 资 完 成 后, 公 司 及 金 叠 公 司 合 计 持 有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的 股 份 数 将 变 为 32,000 万 股, 持 股 比 例 至 少 可 达 3.82% 5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该 金 融 机 构 经 营 能 力 内 部 控 制 公 司 治 理 等 情 况 分 析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2013 年,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由 中 外 合 资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资 本 实 力 大 幅 增 强, 建 立 了 前 瞻 性 的 顶 层 设 计, 四 权 制 衡 的 现 代 法 人 治 理 机 制 和 治 理 结 构 得 到 进 一 步 优 化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不 断 建 立 和 完 善 各 项 内 控 制 度, 目 前 已 经 建 立 了 涵 盖 银 行 全 部 业 务 和 管 理 的 主 要 内 控 制 度,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基 本 健 全, 并 能 够 在 运 作 中 发 挥 相 互 制 衡 和 监 督 的 作 用, 基 本 保 证 了 业 务 运 作 的 有 效 进 行 近 年 来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盈 利 水 平 持 续 提 升, 资 产 规 模 跨 越 发 展, 具 备 较 强 的 成 本 管 理 能 力 和 风 险 管 理 水 平 公 司 董 事 会 认 为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公 司 治 理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健 全, 经 营 管 理 的 前 瞻 性 和 主 动 性 不 断 增 强 四 对 外 投 资 合 同 的 主 要 内 容 2016 年 6 月 8 日, 公 司 及 金 叠 公 司 已 与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分 别 签 订 关 于 华 丽 家 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增 资 协 议 及 关 于 上 海 金 叠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与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增 资 协 议,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1 交 易 主 体 甲 方 :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 华 丽 家 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金 叠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2 交 易 主 要 内 容 (1) 增 资 及 认 缴 条 款 1 增 资 根 据 增 资 协 议 约 定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乙 方 同 意 向 甲 方 合 计 认 购 甲 方 新 发 行 的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12,000 万 股,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对 应 甲 方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中 的 人 民 币 壹 亿 贰 仟 万 元 (RMB120,000,000.00) 2 认 购 价 格 乙 方 认 购 甲 方 新 发 行 每 股 股 份 ( 对 应 甲 方 每 一 元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 的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4.8 元 ( 仅 为 计 算 的 便 利, 该 价 格 称 为 4.8 元 / 股, 乙 方 认 购 的 注 册 资 本 称 为 12,000 万 股 ), 据 此 计 算,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合 计 支 付 认 购 款 的 人 民 币 伍 亿 柒 仟 陆 佰 万 元 (RMB576,000,000.00), 即 12,000 万 股 x4.8 元 / 股 = 人 民 币 576,000,000.00 元 其 中, 人 民 币 壹 亿 贰 仟 万 元 (RMB120,000,000.00) 计 入 甲 方 注 册 资 本, 溢 价 部 分 计 入 甲 方 资 本 公 积 3 认 购 款 的 缴 付 乙 方 应 在 签 署 日 后 的 五 (5) 日 内 向 甲 方 指 定 的 账 户 支 付 认 购 款 的 百 分 之 百 (100%) 作 为 预 付 款 4 若 乙 方 认 购 股 份 经 甲 方 审 核 或 经 审 批 机 关 ( 如 需 ) 审 核 后 未 获 批 准, 则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终 止 增 资 协 议, 并 将 乙 方 在 增 资 协 议 第 2.3 款 项 下 已 向 甲 方 支 付 的 预 付 款 退 还 乙 方, 按 乙 方 预 付 款 存 入 日 甲 方 公 布 的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付 存 款 利 息 若 增 资 协 议 第 3.1.2 款 或 第 3.1.5 款 中 的 先 决 条 件 未 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 届 满 前 得 到 满 足, 则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终 止 增 资 协 议 并 将 乙 方 在 增 资 协 议 第 2.3 款 项 下 已 向 甲 方 支 付 的 预 付 款 退 还 乙 方, 并 按 乙 方 预 付 款 存 入 日 甲 方 公 布 的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付 存 款 利 息 5 若 乙 方 认 购 股 份 经 甲 方 审 核 或 经 审 批 机 关 ( 如 需 ) 审 核 后 只 批 准 乙 方 部 分 认 购 股 份, 则 乙 方 应 在 甲 方 向 乙 方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后 的 七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与 甲 方 关 于 修 改 增 资 协 议 认 购 金 额 之 补 充 协 议 的 签 署 工 作,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终 止 增 资 协 议 乙 方 在 甲 方 注 册 资 本 中 的 出 资 比 例 应 按 照 乙 方 届 时 经 批 准 的 认 购 股 份 作 相 应 的 调 整 甲 方 应 在 前 述 修 改 认 购 金 额 之 补 充 协 议 签 署 后 五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乙 方 在 增 资 协 议 第 2.3 款 项 下 已 向 甲 方 多 缴 付 的 认 购 款 退 还 乙 方, 并 按 乙 方 预 付 款 存 入 日 甲 方 公 布 的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付 乙 方 多 缴 付 部 分 款 项 的 存 款 利 息 (2) 承 诺 事 项 1 在 增 资 协 议 签 订 后, 除 非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或 增 资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之 外, 乙 方 应 确 保 : 其 不 会 采 取 任 何 妨 碍 或 不 当 延 误 增 资 协 议 所 述 交 易 完 成 的 行 动 ; 在 增 资 协 议 第 3.1 款 所 述 先 决 条 件 全 部 依 照 增 资 协 议 约 定 得 到 满 足 的 前 提 下, 乙 方 将 按 照 增 资 协 议 以 及 中 国 法 律 的 规 定, 协 助 甲 方 共 同 办 理 与 增 资 相 关 的 任 何 事 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供 有 关 合 理 资 料 及 配 合 办 理 有 关 登 记 备 案 审 批 手 续 2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各 项 员 工 福 利 资 金 属 于 甲 方 合 资 格 员 工 集 体 所 有, 其 提 取
归 属 权 和 运 营 管 理 模 式 按 甲 方 的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亦 即 甲 方 员 工 福 利 资 金 的 运 营 和 管 理 职 权 归 甲 方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由 甲 方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甲 方 内 部 制 度 履 行 管 理 运 营 和 支 付 职 责 3 乙 方 确 认 按 照 甲 方 公 司 现 状 认 购 股 份, 其 对 于 甲 方 的 财 务 经 营 等 相 关 情 况 已 进 行 了 充 分 了 解, 对 影 响 其 确 定 认 购 股 份 的 各 项 因 素 均 已 充 分 知 悉 4 双 方 确 认, 甲 方 董 事 会 将 拟 定 2015 年 度 利 润 的 分 配 方 案, 该 等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在 甲 方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后 实 施, 本 次 新 发 行 的 股 份 将 不 参 与 前 述 利 润 分 配, 乙 方 对 此 不 存 在 任 何 异 议 (3) 违 约 事 项 及 赔 偿 1 若 乙 方 未 按 增 资 协 议 第 2.3 款 规 定 的 期 限 缴 付 款 项 的, 乙 方 应 就 任 何 未 付 款 项 按 照 每 日 千 分 之 五 (0.5%) 的 标 准 向 甲 方 支 付 滞 纳 金 超 过 三 十 (30) 日 未 付 的,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增 资 协 议, 乙 方 还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相 当 于 认 购 款 百 分 之 十 (10%) 的 违 约 金 2 如 由 于 乙 方 的 原 因, 而 使 增 资 协 议 第 3.1.1 款 中 与 乙 方 相 关 的 先 决 条 件 未 在 增 资 协 议 签 署 之 日 起 的 七 (7) 个 工 作 日 内 得 到 满 足,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增 资 协 议, 乙 方 还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相 当 于 认 购 款 百 分 之 十 (10%) 的 违 约 金 3 若 乙 方 认 购 股 份 按 照 增 资 协 议 第 3.1.2 款 或 第 3.1.5 款 全 部 未 获 甲 方 或 审 批 机 关 ( 如 需 ) 批 准 ( 不 包 括 部 分 获 得 批 准 的 情 况 ), 则 增 资 协 议 自 动 终 止, 且 双 方 均 无 须 向 对 方 承 担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4 出 现 增 资 协 议 约 定 的 终 止 情 形 时, 甲 方 应 在 增 资 协 议 终 止 后 的 十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乙 方 在 增 资 协 议 第 2.3 款 项 下 已 向 甲 方 支 付 的 预 付 款 退 还 乙 方, 并 按 乙 方 预 付 款 存 入 日 甲 方 公 布 的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付 存 款 利 息 增 资 协 议 相 关 条 款 中 所 列 乙 方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金 可 从 乙 方 已 向 甲 方 支 付 的 预 付 款 中 抵 扣 五 对 外 投 资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影 响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目 前 正 处 于 快 速 成 长 期, 已 逐 步 成 长 为 一 家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效 益 和 质 量 优 良 在 国 内 外 享 有 良 好 声 誉 的 商 业 银 行 此 次 投 资 参 与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2016 年 度 增 资 扩 股 项 目, 将 进 一 步 提 高 公 司 对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的 持 股 比 例, 对 于 公 司 的 平 稳 发 展 起 到 积 极 影 响
2014 年 以 来, 华 丽 家 族 的 企 业 发 展 战 略 已 经 调 整 为 科 技 + 金 融 的 双 轮 驱 动 模 式, 即 以 科 技 投 资 为 发 展 方 向, 科 技 项 目 之 间 形 成 联 动 和 相 互 支 撑, 以 金 融 投 资 为 利 润 稳 定 器, 熨 平 科 技 项 目 的 利 润 波 动, 并 为 科 技 投 资 提 供 资 金 支 持, 以 现 有 的 存 量 房 地 产 开 发 作 为 未 来 几 年 公 司 产 业 转 型 的 过 渡 公 司 此 次 进 一 步 增 资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战 略 六 对 外 投 资 的 风 险 分 析 1 可 能 存 在 的 投 资 风 险 随 着 利 率 市 场 化 的 推 进 金 融 脱 媒 加 速 发 展 以 及 民 营 银 行 试 点 的 兴 起,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可 能 面 临 宏 观 经 济 下 行 风 险 净 利 差 收 窄 竞 争 加 剧 等 挑 战 2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未 获 得 有 关 机 构 批 准 的 风 险 公 司 的 本 项 投 资 行 为 尚 需 取 得 中 国 银 监 会 的 批 准 3 针 对 上 述 风 险 拟 采 取 的 措 施 (1) 公 司 作 为 股 东 将 督 促 监 督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继 续 优 化 治 理 结 构, 推 动 各 项 业 务 持 续 协 调 健 康 发 展 ; 深 耕 四 大 发 达 经 济 区, 落 实 经 营 管 理 模 式 改 革, 加 快 战 略 转 型 步 伐, 积 极 开 创 互 联 网 金 融 模 式, 实 现 效 率 与 效 益 的 持 续 提 升 (2) 如 认 购 股 份 数 未 获 得 银 监 部 门 核 准, 公 司 将 在 董 事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按 银 监 部 门 许 可 的 认 购 股 份 数 参 与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增 发 特 此 公 告 华 丽 家 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