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北京国际礼品 赠品及家庭用品展览会 素有 中国北方第一礼品展的美誉 作为北方规模最大 专业度最高的礼品渠道展 北京礼品展于每年春秋两季携手促销礼赠 品 会议礼品 福利及商务礼品 工艺品等众多品类的制造商 服务商 为数万名来自华北 东北多个省份的近50000名来自礼品 公司 批发商 零售商的专业观众和买家提供观摩样品 洽谈合作的高效平台 17年以来 北京礼品展为上万家参展企业促成了近50亿元的订单 为中国礼品行业的快速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为什么选择北京礼品展 历史悠久 北京礼品展迈入成功举办的第17个年头 积累了丰富的行业资源与办展经验 规模效应 北京礼品展是华北地区规模最大的专业礼品展 素有 北方第一展 的美誉 专业性强 展出产品品类丰富 聚集专业渠道商数量多 吸引多级渠道商 终端客户等 全新品类分馆 助您高效对接买家 一号馆一层 1A.1B 品牌形象馆 收藏品馆 主通道光地展位 12,000元/9平方米 次通道光地展位 11,000元/9平方米 主通道豪华标摊 13,250元/9平方米 次通道豪华标摊 12,250元/9平方米 16,333元/12平方米 注 1号馆为品牌形象馆无标准展位 请按展位图选择展位 一号馆二层 2A 文创 文玩 文具馆 标准展位 9,800元/9平方米 7,800元/6平方米 一号馆二层 2B 进口商品馆 标准展位 9,800元/9平方米 7,800元/6平方米 八号馆 国际展区 广告促销 福利用品馆 标准展位 9,800元/9平方米 7,800元/6平方米 国际方案 13,858元/9平方米标摊 13,165元/9平方米光地 含打包服务 注 双开口费用: 500元/个 国际双开口 550元/个
展 馆 分 布 图 八 号 馆 国 际 展 区 广 告 促 销 品 馆 福 利 用 品 馆 一 号 馆 二 层 (2A) 文 创 文 玩 文 具 馆 一 号 馆 二 层 (2B) 进 口 商 品 馆 一 号 馆 一 层 (1A.1B) 品 牌 形 象 馆 收 藏 品 馆
第 34 届 中 国 北 京 国 际 礼 品 赠 品 及 家 庭 用 品 展 览 会 北 京 中 国 国 际 展 览 中 心 参 展 申 请 表 Part 1 第 一 部 分 公 司 信 息 ( 以 下 内 容 将 被 刊 登 在 展 位 楣 板 展 会 会 刊 及 宣 传 资 料 上, 请 以 正 楷 逐 项 认 真 填 写 ) 公 司 性 质 生 产 商 代 理 经 销 商 研 发 设 计 业 务 类 型 内 销 出 口 参 展 协 议 公 司 名 称 企 业 法 人 姓 名 标 摊 楣 板 名 称 公 司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箱 公 司 主 页 参 展 合 同 邮 寄 地 址 参 展 合 同 收 件 联 系 人 请 填 写 贵 司 的 具 体 负 责 人 联 系 方 式 收 件 人 手 机 号 负 责 人 姓 名 ( 中 文 ) 负 责 人 ( 微 信 号 ) 手 机 请 填 写 贵 司 负 责 本 次 参 展 事 宜 的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姓 名 ( 中 文 ) 联 系 人 ( 微 信 号 ) 手 机 直 线 电 话 传 真 电 邮 Part 2 第 一 部 分 小 家 电 数 码 电 子 烟 具 打 火 机 钥 匙 扣 各 种 促 销 品 包 装 及 纸 制 品 运 动 休 闲 户 外 旅 游 用 品 母 婴 用 品 玩 具 钟 表 珠 宝 玉 石 及 时 尚 饰 品 展 品 简 介 ( 限 20 字 ) ( 中 文 ) 参 展 产 品 类 别 ( 最 多 只 能 选 择 3 类 主 要 产 品 ) 请 打 文 具 及 文 化 用 品 家 居 日 用 及 装 饰 品 创 意 DIY 产 品 美 容 保 健 产 品 陶 瓷 水 晶 木 艺 玻 璃 等 工 艺 品 钱 币 贵 金 属 收 藏 品 家 纺 及 针 织 用 品 家 用 厨 具 家 庭 用 品 箱 包 皮 具 五 金 工 具 进 口 食 品 有 机 保 健 食 品 茶 禅 佛 香 媒 体 协 会 及 贸 易 服 务 Part 3 第 三 部 分 优 先 一 订 两 届, 请 打 应 展 商 要 求, 主 办 方 允 许 提 前 预 定 下 届 展 览 会 展 位 两 届 展 位 保 留 不 变 两 届 展 位 有 变 动 Part 4 第 四 部 分 展 位 选 择 展 位 配 备 每 个 标 准 展 位 配 置 包 括 : 桌 子 1 张 椅 子 2 把 射 灯 2 盏 垃 圾 筒 电 源 插 座 1 个 地 毯 楣 板 展 位 选 择 展 位 号 : 光 地 :36 平 米 起 租 展 位 尺 寸 : 长 : 米 宽 : 米 展 位 是 否 双 开 口 : 是 否 展 位 是 否 有 柱 子 : 是 否 价 格 合 计 元 ( 请 与 励 展 华 群 联 系 参 考 配 套 价 格 表 ) Part 5 第 五 部 分 展 商 增 值 服 务 ( 广 告 服 务 ), 由 于 广 告 位 置 数 量 有 限, 如 您 希 望 了 解, 请 打 Part 6 第 六 部 分 确 认 签 名 盖 章 本 公 司 己 阅 读 并 同 意 遵 守 背 面 主 办 机 构 制 定 的 参 展 细 则 及 条 款 签 名 或 盖 章 : 日 期 : 参 展 流 程 : 1 传 真 申 请 表 参 展 商 信 息 采 集 表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银 行 开 户 证 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证 2 挑 选 展 位 3 付 款 4 主 办 发 出 参 展 确 认 书 确 认 参 展 资 格 北 京 励 展 华 群 展 览 有 限 公 司 电 话 :010-5933 9166 传 真 :010-5933 9177 www.giftsbeijing.com
参 展 规 则 1. 组 织 方 及 管 理 方 展 览 会 由 组 织 方 组 织, 并 由 管 理 方 代 表 组 织 方 管 理 2. 参 展 许 可 及 增 值 服 务 许 可 在 支 付 完 账 单 规 定 的 全 部 合 同 金 额 后, 客 户 将 取 得 有 条 件 并 可 撤 销 的 参 展 许 可 或 取 得 与 展 览 会 相 关 的 增 值 服 务 ( 增 值 服 务 ) 许 可 ( 增 值 服 务 许 可 );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将 为 客 户 分 配 展 览 空 间 ( 展 览 空 间 ) 或 发 布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 的 位 置 ( 增 值 服 务 位 置 ) 展 览 空 间 及 增 值 服 务 位 置 合 称 展 位 本 协 议 不 是 且 不 得 视 为 租 赁 协 议 或 同 意 租 赁 3. 展 位 分 配 展 位 完 全 按 照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的 决 定 进 行 分 配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有 权 更 改 展 位 的 平 面 图 或 客 户 陈 设 的 展 品 ( 展 品 ) 或 在 展 览 会 中 发 布 的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有 关 展 位 分 配 的 决 定 对 客 户 具 有 约 束 力 即 使 客 户 最 终 未 使 用 整 个 展 位, 也 必 须 支 付 全 额 的 合 同 金 额 如 情 况 允 许, 展 位 将 根 据 客 户 的 选 择 次 序 进 行 分 配 如 已 无 可 用 展 位,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仅 须 退 还 其 收 到 的 费 用 而 无 需 承 担 其 他 责 任 4. 网 站 经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同 意, 客 户 还 可 购 买 在 由 组 织 方 组 织 并 由 管 理 方 代 表 组 织 方 管 理 的 展 览 会 的 官 方 网 站 上 的 增 值 服 务 位 置, 发 布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5. 材 料 本 规 则 下 所 指 的 材 料 系 指 任 何 文 本 图 像 图 表 图 例 设 计 信 息 陈 述 略 图 地 图 商 标 商 业 名 称 商 品 名 称 标 识 标 志 软 件 人 名 声 音 动 态 或 静 态 图 像 6. 支 付 条 款 客 户 需 于 账 单 规 定 的 付 款 日 期 前 为 其 展 位 支 付 全 额 的 合 同 金 额, 除 非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此 款 项 不 可 退 还 如 客 户 到 期 未 能 全 额 支 付 合 同 金 额, 客 户 已 交 付 的 所 有 金 额 将 作 为 违 约 金 不 予 退 还,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同 时 有 权 收 回 原 先 分 配 给 该 客 户 的 展 位 进 行 重 新 分 配, 违 约 的 客 户 无 权 就 由 此 产 生 的 索 赔 损 失 要 求 损 害 赔 偿 负 债 控 告 以 及 诉 讼 和 支 出 等 提 出 任 何 要 求 7. 客 户 展 品 或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仅 限 于 与 本 展 览 会 登 记 的 内 容 相 关 的 材 料 产 品 或 者 服 务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保 留 决 定 材 料 产 品 服 务 是 否 符 合 展 示 或 增 值 服 务 之 宣 传 条 件 的 权 利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有 权 根 据 其 判 断 要 求 客 户 出 示 其 展 出 项 目 及 推 广 材 料 的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证 明 等 文 件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可 限 制 每 个 摊 位 的 客 户 代 表 人 数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可 决 定 展 位 的 用 途 或 建 议 用 途 根 据 本 协 议 是 否 是 允 许 的, 且 该 决 定 是 最 终 的 8.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审 核 除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外, 客 户 应 在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发 布 日 期 前 三 十 日 将 准 备 发 布 的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的 材 料 提 交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审 核, 经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审 核 认 可 后, 方 可 由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发 布 在 任 何 时 候, 组 织 方 和 管 理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 无 需 提 供 任 何 理 由 ) 取 消 或 终 止 本 协 议 与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发 布 有 关 的 任 何 部 分, 和 / 或 有 权 取 消 终 止 撤 销 任 何 预 留 增 值 服 务 位 置 9. 保 证 声 明 客 户 陈 述 保 证 并 承 诺 其 为 参 展 及 发 布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的 当 事 人, 并 非 中 介 或 第 三 方, 并 且 保 证 展 品 或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不 侵 犯, 也 不 会 侵 犯 他 人 的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版 权 和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一 旦 其 违 反 本 协 议 下 的 陈 述 保 证 和 承 诺,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有 权 依 据 本 协 议 终 止 客 户 的 参 展 许 可 或 增 值 服 务 许 可 (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无 需 承 担 任 何 损 失 或 索 赔, 也 不 影 响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的 其 他 权 益 和 救 济 权 ) 客 户 应 保 证 不 使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费 用 索 赔 要 求 损 失 负 债 控 告 和 诉 讼 和 支 出 10. 知 识 产 权 客 户 承 诺, 在 其 得 知 由 于 客 户 的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行 为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的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任 何 索 赔 要 求 控 告 以 及 诉 讼 时, 客 户 将 及 时 通 知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并 且, 客 户 声 明 保 证 并 承 诺, 其 将 对 所 有 针 对 其 作 出 的 或 者 由 知 识 产 权 所 有 人 发 起 的 任 何 行 政 司 法 刑 事 或 者 其 他 诉 讼 和 索 赔 完 全 负 责, 与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无 关 客 户 承 诺, 就 因 此 产 生 的 所 有 成 本 索 赔 要 求 损 失 负 债 控 告 诉 讼 及 支 出 向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赔 偿, 并 且 对 因 客 户 其 代 理 人 或 员 工 的 任 何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行 为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的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而 由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产 生 的 所 有 和 解 费 用 成 本 ( 包 括 律 师 费 和 调 查 机 构 费 用 ) 索 赔 ( 包 括 第 三 方 的 索 赔 ) 损 失 要 求 损 害 赔 偿 负 债 控 告 诉 讼 和 支 出 等, 客 户 将 向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以 及 其 各 自 的 合 作 人 作 出 赔 偿 并 保 证 其 不 受 损 害 11. 展 览 会 入 场 展 品 或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将 向 全 部 展 览 会 登 记 观 众 开 放 一 般 情 况 下,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可 以 象 征 性 地 收 取 登 记 费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保 留 其 认 为 在 必 要 时 拒 绝 或 者 限 制 任 何 人 进 入 会 场 的 权 利 12. 布 展 服 务 客 户 需 自 行 承 担 全 部 的 展 位 的 布 置 费 用 对 于 标 准 展 台 的 展 位 而 言, 须 由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指 定 的 展 位 搭 建 承 包 商 ( 指 定 展 位 搭 建 承 包 商 ) 施 工 对 于 其 他 展 位 而 言, 展 位 搭 建 可 由 指 定 展 位 搭 建 承 包 商 施 工, 也 可 由 客 户 所 指 定 的 并 经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批 准 的 承 包 商 施 工, 但 此 承 包 商 须 向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交 纳 由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另 行 规 定 的 保 证 金 ( 或 银 行 担 保 ) 客 户 需 支 付 所 有 布 置 展 位 相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是 否 与 标 准 展 台 相 关 13. 接 电 及 供 电 如 参 展 手 册 所 示, 展 馆 将 提 供 照 明 照 明 线 缆 电 插 座 动 力 电 线 缆 及 电 机 如 客 户 需 要 向 其 展 位 接 电, 须 按 参 展 手 册 规 定 由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指 定 的 电 力 工 程 承 包 商 施 工 ( 指 定 电 力 工 程 承 包 商 ) 客 户 需 全 额 承 担 此 类 电 力 工 程 施 工 的 费 用 以 及 参 展 期 间 其 展 位 的 用 电 费 客 户 在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书 面 要 求 时 立 即 向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支 付 ( 或 根 据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的 要 求 支 付 )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认 为 就 上 述 施 工 和 用 电 所 需 的 足 额 费 用 14. 摄 影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保 留 全 部 的 摄 影 权 利 展 览 会 期 间 的 所 有 摄 影 工 作 须 由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指 定 的 摄 影 师 进 行, 并 按 参 展 手 册 所 列 标 准 收 费 15. 宣 传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有 权 以 任 何 理 由 禁 止 发 放 任 何 广 告 或 增 值 服 务 宣 传 品 1) 参 展 商 特 此 授 权 组 识 方 在 展 览 会 网 站 展 览 会 官 方 名 录 和 / 或 涉 及 展 览 或 相 关 行 业 的 任 何 其 他 名 录 上, 以 电 子 形 式 印 刷 品 形 式 或 通 过 任 何 其 他 媒 体, 公 开 发 布 参 展 商 提 供 的 任 何 名 录 信 息 2) 参 展 商 须 在 展 览 网 站 上 录 入 其 名 录 信 息 参 展 商 保 证, 参 展 商 在 展 览 会 网 站 或 官 方 名 录 或 其 他 名 录 上 发 布 的 名 称 标 识 艺 术 作 品 及 其 他 内 容 均 不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且 不 含 有 诽 谤 他 人 色 情 低 俗 亵 渎 宗 教 或 在 任 何 方 面 非 法 的 内 容 对 于 因 违 反 上 述 保 证 之 情 形 而 致 使 组 识 方 遭 受 或 发 生 的 所 有 损 害 利 润 损 失 名 誉 损 失 索 赔 费 用 及 开 支, 参 展 商 同 意 对 组 识 方 给 予 全 额 赔 偿 如 果 参 展 商 未 在 展 览 网 站 上 录 入 名 录 信 息, 组 识 方 将 有 权 基 于 参 展 商 在 与 组 识 方 的 沟 通 中 向 组 识 方 提 供 的 信 息 或 根 据 组 识 方 的 合 理 判 断 认 为 是 参 展 商 信 息 的 任 何 信 息, 代 表 该 参 展 商 录 入 其 名 录 信 息, 在 此 情 形 下, 参 展 商 的 上 述 赔 偿 义 务 及 参 展 商 在 第 15( 1) 条 下 的 授 权 依 然 有 效 3) 在 编 辑 展 览 网 站 展 览 会 官 方 名 录 或 其 他 名 录 中, 以 电 子 形 式 印 刷 品 形 式 或 通 过 任 何 其 他 媒 体 发 布 的 参 展 商 名 录 信 息 的 过 程 中, 如 发 生 的 任 何 遗 漏 错 误 引 用 或 其 他 错 误, 组 识 方 概 不 负 责 16. 迟 延 付 款 - 本 协 议 下 所 有 延 迟 支 付 的 款 项 均 应 按 照 每 日 千 分 之 一 的 比 例 计 算 利 息 17. 取 消 展 位 与 违 约 除 非 本 协 议 另 有 明 确 规 定,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包 括 客 户 中 途 决 定 不 参 展 不 做 增 值 服 务 ), 客 户 支 付 给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的 任 何 款 项 均 不 得 要 求 退 还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有 权 保 留 客 户 已 支 付 的 所 有 款 项, 并 就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应 支 付 的 所 有 到 期 款 项 进 行 追 偿 如 果 客 户 违 反 本 协 议 规 定 ( 第 6 条 有 关 违 反 合 同 金 额 支 付 约 定 的 义 务 除 外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客 户 减 少 或 取 消 展 位, 违 约 或 有 过 失 的 客 户 应 向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支 付 全 部 合 同 金 额 作 为 违 约 赔 偿 金 18. 责 任 与 风 险 1) 对 由 于 客 户 或 其 董 事 高 级 职 员 代 理 商 雇 工 被 邀 请 人 或 独 立 承 包 商 的 任 何 行 为 对 本 协 议 条 款 的 违 反 疏 忽 举 动 或 履 约 不 能 而 导 致 的 所 有 成 本 索 赔 要 求 损 失 负 债 控 告 诉 讼 和 支 出, 均 应 由 客 户 承 担, 且 客 户 保 证, 组 织 方 管 理 方 及 其 各 自 股 东 展 览 举 办 场 馆 出 租 人, 以 及 展 览 举 办 国 的 政 府 法 定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各 自 的 董 事 高 级 职 员 代 理 人 和 雇 工 免 于 承 担 上 述 所 有 或 任 何 一 项 责 任 成 本 索 赔 要 求 损 失 负 债 控 告 诉 讼 和 支 出, 并 对 此 向 上 述 各 方 进 行 有 效 和 全 面 的 赔 偿 客 户 的 上 述 赔 偿 责 任 范 围 还 包 括 由 客 户 或 其 展 品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或 人 员 导 致 的, 或 者 是 由 于 有 关 人 员 在 查 验 观 察 参 观 客 户 的 展 品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或 经 过 客 户 的 展 位 时 导 致 的, 或 者 是 由 于 与 展 品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相 关 的 展 示 活 动 或 其 他 活 动 导 致 的 所 有 人 身 伤 害 或 财 产 损 失 客 户 员 工 代 理 商 和 其 展 品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的 责 任 损 失 风 险 和 损 害 由 客 户 自 行 承 担 展 品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的 风 险 应 由 客 户 负 责, 组 织 方 管 理 方 及 其 各 自 董 事 高 级 职 员 以 及 代 理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展 品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的 盗 窃 损 害 丢 失 和 损 毁 的 责 任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组 织 方 管 理 方 任 何 政 府 机 构 法 定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董 事 官 员 和 代 理 人 均 不 对 展 品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的 损 害 偷 盗 丢 失 或 损 毁 承 担 责 任, 也 不 对 客 户 放 置 存 放 带 入 或 遗 留 在 展 览 场 馆 的 财 产 货 物 物 品 或 其 他 承 担 责 任 2)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无 需 对 展 位 上 的 或 任 何 有 关 的 内 容 的 错 误 遗 失 损 失 或 遗 漏 负 责 19. 保 险 单 根 据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要 求, 客 户 应 就 参 加 本 展 览 会 与 经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批 准 的 保 险 公 司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并 取 得 保 险 单, 保 险 单 的 形 式 和 金 额 和 承 保 范 围 应 符 合 参 展 手 册 的 规 定 或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另 行 提 出 的 要 求 客 户 应 及 时 支 付 该 保 险 单 的 所 有 应 付 的 保 险 费 如 果 客 户 未 能 按 规 定 履 行 本 条 规 定,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可 以 先 行 替 客 户 投 保 并 支 付 保 险 费, 然 后 由 客 户 按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要 求 向 其 偿 还 已 付 费 用 客 户 不 应 做 出 或 允 许 做 出 或 被 迫 做 出 使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投 保 的 保 险 单 ( 如 有 ) 无 效 的 任 何 行 为, 或 者 使 保 险 费 增 加 的 行 为 否 则, 客 户 应 赔 偿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遭 受 的 所 有 损 失, 应 向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偿 还 因 保 险 费 增 加 而 支 付 的 费 用 及 所 有 因 违 反 或 不 遵 守 本 条 规 定 而 需 要 续 签 保 单 或 签 发 其 他 保 险 单 所 支 付 的 所 有 费 用, 且 不 影 响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的 任 何 其 他 权 利 在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要 求 下, 客 户 应 要 求 保 险 公 司 或 签 发 保 险 单 的 公 司 放 弃 其 代 位 求 偿 权 20. 安 全 消 防 健 康 及 其 他 法 律 客 户 须 严 格 遵 守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地 方 当 局 和 机 构 以 及 展 场 出 租 方 制 定 的 所 有 有 关 安 全 消 防 健 康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及 条 例 的 规 定 客 户 须 确 保 充 分 有 效 地 施 行 与 展 品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和 展 位 相 关 的 安 全 措 施 并 严 格 遵 守 21. 违 禁 展 品 或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不 可 在 展 场 展 示 现 场 军 事 设 备, 包 括 军 火 飞 行 军 备 小 型 军 火 和 炸 药 武 器 系 统 战 术 导 弹 火 箭 等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保 留 禁 止 其 他 类 型 展 品 的 展 览 或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发 布 的 权 利 在 展 览 开 幕 前 和 整 个 展 览 期 间, 客 户 应 全 权 负 责 为 其 展 品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及 其 参 加 展 览 办 理 并 获 得 所 有 政 府 及 其 他 规 定 的 批 文 并 保 持 有 效 22. 损 失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不 对 因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客 户 财 产 损 坏 展 品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在 进 场 及 出 场 的 运 输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货 物 丢 失 或 货 币 成 本 负 责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客 户 均 须 按 合 同 支 付 全 部 金 额 以 及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其 他 应 付 款 项 23. 终 止 与 推 迟 1) 如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根 据 其 自 行 判 断 认 为 展 览 场 地 不 适 合 使 用, 或 者 由 于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不 能 控 制 的 原 因 导 致 展 览 的 举 办 或 者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履 行 本 协 议 任 何 条 款 的 行 为 受 到 任 何 干 扰, 或 者 展 览 会 可 能 受 到 任 何 影 响, 则 本 协 议 和 / 或 展 览 (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 可 由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单 方 选 择 决 定 终 止 取 消 延 迟 或 作 出 重 新 安 排, 此 种 情 况 下,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不 承 担 客 户 的 损 失 一 但 终 止 或 取 消,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除 需 向 客 户 根 据 剩 余 展 览 会 日 数 按 比 例 返 还 合 同 金 额 外, 不 承 担 其 他 任 何 责 任 在 展 览 会 延 迟 或 重 新 安 排 的 情 况 下, 将 不 返 还 任 何 金 额 2) 如 果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认 为 客 户 不 会 或 者 不 能 履 行 和 遵 守 其 任 何 义 务, 其 有 权 选 择 立 即 停 止 履 行 相 应 义 务 或 立 即 终 止 本 协 议 3) 展 览 会 更 名 并 不 意 味 着 组 织 方 取 消 展 览 会 24. 拒 绝 和 驱 逐 权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有 权 拒 绝 驱 逐 或 禁 止 部 分 或 全 部 展 品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和 客 户 或 其 代 表 进 入 展 览 会, 且 可 以 说 明 或 不 说 明 理 由 如 果 不 说 明 理 由, 则 组 织 方 和 管 理 方 的 责 任 ( 如 有 ) 仅 限 于 将 按 驱 逐 时 的 剩 余 展 览 日 数 计 算 的 合 同 金 额 返 还 给 客 户 如 果 展 品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或 客 户 被 驱 逐 是 由 于 违 反 本 协 议 任 何 条 款 或 者 经 说 明 的 其 他 合 理 理 由, 则 无 须 根 据 合 同 金 额 按 比 例 返 还 25. 占 有 权 或 质 押 权 为 了 确 保 客 户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责 任, 客 户 将 位 于 客 户 展 位 的 所 有 财 产 ( 包 括 展 品 及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 移 交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占 有 ( 但 基 于 展 示 展 品 发 布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的 需 要 客 户 在 展 出 期 间 仍 需 直 接 接 触 展 品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因 此, 在 展 出 期 间 客 户 仍 负 有 对 该 些 财 产 的 保 管 责 任 ) 该 占 有 权 优 先 于 其 他 任 何 人 的 占 有 权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占 有 这 些 财 产 均 被 视 为 客 户 为 履 行 本 协 议 责 任 而 向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做 出 的 担 保,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有 权 在 客 户 未 支 付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任 何 款 项 的 情 况 下, 移 动 出 售 或 按 其 认 为 合 适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置 这 些 财 产 如 果 展 览 结 束 且 客 户 在 本 协 议 下 的 义 务 均 已 完 成, 则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许 可 客 户 将 这 些 财 产 搬 移 出 展 馆 如 果 该 财 产 在 参 展 手 册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撤 出 展 场, 则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亦 有 权 自 行 搬 移 出 售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理 该 财 产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根 据 本 条 处 理 财 产 所 取 得 的 收 益 应 首 先 用 于 补 偿 客 户 根 据 本 协 议 应 付 的 所 有 款 项, 以 及 处 理 这 些 财 产 的 成 本 和 支 出, 剩 余 部 分 将 在 客 户 要 求 时 返 还 客 户 客 户 承 诺, 在 搬 移 出 售 或 处 理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任 何 成 本 和 费 用, 以 及 任 何 第 三 方 对 出 售 或 处 理 财 产 提 出 的 索 赔, 均 不 应 由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承 担 各 方 在 此 明 确 : 1) 上 述 财 产 所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为 客 户 应 当 支 付 的 合 同 金 额 ( 具 体 数 额 见 账 单 ) 以 及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应 当 支 付 的 其 他 款 项 ; 2) 客 户 履 行 债 务 的 期 限 为 账 单 规 定 的 各 款 项 的 付 款 日 期 ( 见 账 单 ); 3) 质 物 为 参 展 商 的 展 品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和 其 他 财 产, 具 体 名 称 数 量 质 量 和 状 况 见 参 展 商 提 供 的 保 险 单 ; 4) 质 物 ( 以 其 价 值 为 限 ) 担 保 的 范 围 为 主 债 权 的 全 部 金 额 及 其 利 息 违 约 金 损 害 赔 偿 金 质 物 保 管 费 用 和 实 现 质 权 的 所 有 费 用 ; 5) 质 物 移 交 的 时 间 为 质 物 被 允 许 进 入 展 览 场 馆 的 时 间 或 质 物 实 际 进 入 展 览 场 馆 的 时 间 ( 以 较 晚 时 间 为 准 ) 26. 参 展 许 可 及 增 值 服 务 许 可 的 分 许 可 此 参 展 许 可 及 增 值 服 务 许 可 仅 限 客 户 自 身 使 用, 不 可 转 让 客 户 不 可 将 其 许 可 或 分 许 可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客 户 不 可 转 让 或 出 租 展 位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27. 管 理 方 作 为 代 理 人 管 理 方 行 使 的 所 有 权 利 权 力 和 裁 量 权, 以 及 其 所 做 出 的 所 有 许 可 或 同 意, 均 被 视 为 以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代 表 组 织 方 履 行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管 理 方 无 须 向 客 户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承 担 责 任 28. 责 任 免 责 及 限 制 : 1)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不 应 对 因 任 何 其 不 可 控 制 的 原 因 ( 不 论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或 者 偶 然 或 必 然 地 ) 导 致 的 展 览 的 延 迟, 索 赔 要 求 损 坏 损 失 成 本 增 加 控 告 变 更 诉 讼 及 支 出 或 其 他 不 利 条 件 承 担 责 任 2) 本 协 议 中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不 可 控 制 的 因 素 应 包 括 火 灾 事 故 洪 水 疾 病 传 染 病 风 险 流 行 病 地 震, 爆 炸 或 意 外 事 故 封 锁 禁 运 恶 劣 天 气 政 府 禁 令 民 防 或 军 事 当 局 的 限 制 或 命 令 公 敌 行 为 暴 乱 国 民 骚 乱 恶 意 损 坏 蓄 意 破 坏 怠 工 恐 怖 行 动 或 其 他 类 似 行 动 罢 工 停 工 抵 制 其 他 劳 动 纠 纷 或 动 乱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无 法 控 制 的 足 够 劳 工 技 术 人 员 或 其 他 人 员 的 保 证 失 去 展 览 所 需 的 场 地 以 及 交 通 设 施 的 故 障 损 害 或 缺 乏 不 能 获 得 没 收 征 用 或 征 募 必 要 的 补 给 和 设 备 地 方 或 国 家 的 立 法 行 政 司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令 法 规 命 令 条 例 或 规 章 ( 不 论 其 为 立 法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或 司 法 机 关 所 公 布 的, 亦 不 论 其 符 合 宪 法 与 否 ), 或 者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且 该 等 事 件 包 括 不 可 抗 力 的 威 胁 或 预 期 威 胁 3) 组 织 方 及 管 理 方 的 责 任 累 计 总 额 ( 如 有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无 论 是 由 于 违 约 侵 权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产 生 ), 均 不 应 超 过 客 户 为 了 获 得 参 展 许 可 或 增 值 服 务 许 可 而 支 付 的 合 同 总 金 额 由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指 定 的 分 包 人 员 ( 包 括 展 位 搭 建 承 包 商 以 及 电 力 工 程 承 包 商 ) 是 独 立 的 承 包 商, 并 不 是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的 代 理 人 29. 法 律 适 用 和 管 辖 本 协 议 及 其 解 释 适 用 组 织 方 注 册 地 所 在 国 的 法 律 就 与 本 协 议 相 关 的 所 有 争 议, 双 方 同 意 无 条 件 且 不 可 撤 销 地 接 受 组 织 方 注 册 地 法 院 之 非 专 属 管 辖 权 的 管 辖 30. 撤 销 本 协 议 终 止 后, 已 给 予 的 参 展 许 可 或 增 值 服 务 许 可 立 即 无 效, 客 户 应 当 在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通 知 的 合 理 期 间 内 离 开 展 场, 并 撤 出 全 部 展 品 或 增 值 服 务 内 容 31. 税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客 户 须 全 额 支 付 适 用 法 律 规 定 其 应 当 承 担 的 与 本 协 议 相 关 的 印 花 税 和 其 他 相 关 税 项, 包 括 利 息 和 罚 金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付 款 条 件, 客 户 将 分 期 支 付 合 同 费 用 在 任 何 一 期 合 同 费 用 到 期 前, 如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开 始 征 收 增 值 税, 则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就 该 期 合 同 费 用 应 支 付 的 增 值 税 应 增 加 到 该 期 合 同 费 用 中, 且 客 户 同 意, 在 该 期 合 同 费 用 到 期 时, 应 向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额 外 支 付 上 述 增 值 税 32. 参 展 手 册 和 展 场 平 面 图 展 览 会 有 关 的 其 他 规 则 和 条 例 列 在 参 展 手 册 和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不 定 时 提 供 的 文 件 中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可 不 时 制 定 有 关 展 览 会 各 方 面 的 更 为 详 细 的 规 章 制 度 ( 立 即 生 效 ) 这 些 规 章 制 度 将 成 为 本 协 议 的 一 部 分, 并 且 将 对 客 户 具 有 约 束 力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有 权 不 时 更 改 展 场 平 面 图 33. 部 分 无 效 本 协 议 中 的 任 何 无 效 条 款 或 无 强 制 执 行 力 的 条 款, 均 不 影 响 本 协 议 中 的 其 他 条 款 的 有 效 性 和 强 制 执 行 性 34. 救 济 措 施 与 默 视 放 弃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不 行 使 或 迟 延 行 使 本 协 议 下 的 任 何 权 利 和 救 济 措 施 不 应 视 为 对 该 权 利 或 救 济 的 放 弃, 单 独 或 部 分 行 使 任 何 权 利 或 救 济 也 不 得 视 为 排 除 对 该 权 利 和 救 济 的 进 一 步 行 使 或 对 其 他 权 利 的 行 使 本 协 议 的 权 利 和 救 济 包 括 根 据 法 律 另 行 规 定 可 以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救 济, 且 可 以 与 其 累 积 行 使 35. 抵 扣 条 款 双 方 同 意, 若 存 在 客 户 到 期 未 付 应 付 款 项 的 情 况,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有 权 决 定 将 客 户 到 期 未 付 的 应 付 款 项 从 组 织 方 / 或 管 理 方 到 期 应 支 付 给 客 户 的 款 项 中 扣 减 36. 合 规 性 条 款 经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书 面 要 求, 客 户 应 在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认 为 必 要 的 情 况 下 立 即 采 取 或 停 止 任 何 行 动 以 履 行 客 户 任 何 法 定 或 约 定 义 务, 并 即 刻 提 供 任 何 必 要 信 息 或 者 资 料 证 明 其 遵 守 了 相 关 义 务 37. 修 订 条 款 本 协 议 仅 可 按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不 时 规 定 的 形 式 予 以 修 订 38. 转 让 条 款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可 不 经 客 户 同 意, 将 其 在 本 协 议 下 的 权 利 及 / 或 义 务 进 行 转 让 或 转 移 客 户 未 经 组 织 方 及 / 或 管 理 方 同 意 不 得 将 其 在 本 协 议 下 的 权 利 或 义 务 进 行 转 让 或 转 移 39. 第 三 方 - 本 协 议 条 款 对 任 何 非 为 本 协 议 一 方 的 第 三 方 不 具 有 约 束 力 40. 隐 私 政 策 通 过 签 署 本 协 议, 参 展 商 特 此 同 意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根 据 所 有 相 关 数 据 保 护 法 律 (a) 在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之 数 据 库 中 储 存 所 有 参 展 商 自 愿 提 交 的 数 据 和 个 人 信 息, 并 通 过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邮 寄 方 式 与 参 展 商 作 出 通 讯, 及 (b) 将 参 展 商 之 个 人 信 息 用 于 以 下 目 的, 即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的 内 部 目 的, 其 中 包 括 账 务 处 理 识 别 参 展 商 需 求 在 展 览 会 网 站 和 展 览 会 官 方 名 录 和 / 或 在 涉 及 展 览 会 或 相 关 行 业 的 任 何 其 他 媒 体 上, 以 电 子 形 式 或 印 刷 品 形 式, 公 开 发 布 参 展 商 的 详 细 信 息 邀 请 参 展 商 参 加 由 组 织 者 和 / 或 管 理 方 或 组 织 者 和 / 或 管 理 方 之 集 团 组 织 的 其 他 相 关 活 动 向 就 展 览 会 提 供 服 务 的 承 包 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展 位 安 全 登 记 清 洁 和 货 运 承 包 商 供 应 商 和 电 工 ) 作 出 信 息 披 露 分 别 向 直 销 商 披 露 和 向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之 全 球 集 团 成 员 披 露 和 传 送 参 展 商 的 个 人 数 据, 以 使 集 团 能 够 进 一 步 发 展 与 参 展 商 有 关 的 业 务 或 服 务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亦 可 向 为 其 潜 在 利 益 提 供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第 三 方 转 移 参 展 商 的 详 细 信 息 如 果 您 不 希 望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被 用 于 任 何 上 述 方 式, 请 与 组 织 方 和 / 或 管 理 方 联 系 - 参 展 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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