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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水 土 保 持... 167 8.1. 水 土 流 失 及 水 土 保 持 现 状... 167 8.2. 水 土 流 失 影 响 分 析... 168 8.3.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172 8.4. 小 结... 176 9 环 境 风 险 分 析... 177 9.1. 风 险 识 别... 177 9.2. 源 项 分 析... 178 9.3. 环 境 风 险 后 果 简 要 分 析... 180 9.4. 环 境 风 险 防 治 措 施... 180 9.5. 小 结... 182 10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183 10.1. 设 计 期 的 环 保 措 施... 183 10.2. 施 工 期 防 治 污 染 和 减 缓 影 响 的 措 施... 183 10.3. 营 运 期 的 环 保 措 施... 188 10.4. 环 保 措 施 和 投 资...196 11 公 众 参 与... 197 11.1. 公 众 参 与 的 目 的 和 意 义... 197 11.2.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范 围 方 式 和 对 象... 197 11.3.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工 作 方 案... 198 11.4. 调 查 结 果 及 统 计 分 析... 204 11.5.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小 结... 208 12 环 境 管 理 与 环 境 监 控 计 划... 210 12.1.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计 划... 210 12.2. 环 境 监 控 计 划... 212 12.3. 施 工 期 环 境 监 理 计 划... 214 12.4. 环 保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215 13 经 济 损 益 和 选 线 合 理 合 法 性 分 析... 217 13.1. 环 境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217 13.2. 项 目 规 划 相 符 性 分 析... 223 14 评 价 结 论... 238 14.1.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238 14.2.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238 14.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239 14.4.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241 14.5. 公 众 参 与... 242 14.6.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242 14.7. 综 合 评 价 结 论... 242 II

附 件 附 件 1 附 件 2 附 件 3 附 件 4 附 件 5 附 件 6 委 托 书 监 测 报 告 公 参 调 查 表 专 家 评 审 会 意 见 专 家 意 见 修 改 索 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审 批 登 记 表 附 图 附 图 1 项 目 平 面 布 置 图 附 图 2 污 水 管 网 图 附 图 3 雨 水 管 网 图 III

1 前 言 1.1. 项 目 由 来 根 据 佛 山 市 路 网 规 划, 同 济 东 路 属 于 佛 山 市 干 线 路 网 规 划 的 一 环 十 横 九 纵 中 的 横 四 中 的 一 段, 该 路 段 东 接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西 连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属 于 禅 城 区 和 整 个 佛 山 市 的 重 要 干 道, 该 路 完 善 了 大 佛 山 的 路 网 结 构, 组 成 了 四 通 八 达 的 干 线 道 路 骨 架 网 络, 为 大 佛 山 经 济 再 次 腾 飞 及 广 佛 都 市 圈 的 形 成 提 供 了 充 分 的 交 通 保 障 现 状 同 济 东 路 ( 文 华 路 ~ 南 海 大 道 ) 与 南 海 大 道 平 交, 东 侧 连 接 同 济 东 路 ( 南 海 大 道 ~ 桂 澜 路 ) 段, 同 济 东 路 ( 南 海 大 道 ~ 桂 澜 路 ) 段 道 路 等 级 较 低, 道 路 横 断 面 宽 度 较 窄, 与 已 建 成 的 同 济 东 路 ( 文 华 路 ~ 南 海 大 道 ) 无 法 顺 接, 导 致 道 路 沿 线 交 通 流 量 低, 无 法 满 足 新 的 交 通 要 求, 随 着 禅 城 区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特 别 沿 线 城 市 化 程 度 的 日 益 提 高, 交 通 量 跳 越 式 地 增 长, 使 道 路 网 络 更 加 不 堪 重 负, 迫 切 需 要 对 同 济 东 路 ( 南 海 大 道 ~ 桂 澜 路 ) 段 进 行 改 造, 建 设 同 济 东 路 ( 南 海 大 道 ~ 桂 澜 路 ) 道 路 工 程, 提 高 道 路 通 行 能 力 同 济 东 路 ( 南 海 大 道 ~ 桂 澜 路 ) 道 路 工 程 (N23 01 71,E113 14 43 ~ N23 01 76, E113 15 49 ) 位 于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祖 庙 街 道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跨 越 南 海 区 禅 城 区 两 区, 为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两 级 重 点 市 政 工 程, 也 是 打 通 禅 桂 城 市 组 团 的 重 要 节 点 按 照 规 划, 已 建 成 的 同 济 东 路 ( 文 华 路 ~ 南 海 大 道 ) 为 城 市 次 干 道 设 计, 道 路 走 向 为 原 有 同 济 东 路 以 直 线 向 东 延 伸, 道 路 宽 度 为 40m, 按 双 向 6 车 道 设 计 ; 按 照 相 关 部 门 公 布 的 规 划, 同 济 东 路 将 首 先 延 伸 到 南 海 大 道, 接 着 延 伸 到 桂 澜 路, 最 后 与 南 海 规 划 的 桂 海 路 对 接, 届 时 同 济 东 路 不 仅 成 为 禅 桂 东 西 走 向 的 一 条 交 通 要 道, 缓 解 季 华 路 等 中 心 城 区 道 路 的 交 通 压 力, 而 且 还 将 增 强 禅 城 南 海 之 间 的 联 系 本 项 目 为 新 建 工 程, 总 投 资 14985.4 万 元 人 民 币, 道 路 全 长 约 1.09km, 起 于 南 海 大 道 ( 起 点 桩 号 为 K0+000), 终 于 桂 澜 路 ( 终 点 桩 号 为 K1+091.924) 其 中 道 路 桩 号 K0+000~K0+880, 路 线 长 约 为 880m 位 于 禅 城 区 祖 庙 街 道 ;K0+880~K1+091.924, 路 线 长 约 为 211.924m 位 于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本 项 目 规 划 设 置 标 准 横 断 面 宽 40m, 双 向 6 车 道, 设 计 时 速 为 40km/h, 为 城 市 次 干 道 本 项 目 路 面 形 式 为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全 线 共 设 置 箱 涵 1 座, 平 面 交 叉 3 处 本 工 程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道 路 箱 涵 排 水 结 构 绿 化 照 明 交 通 工 程 ( 地 理 位 置 见 图 1.1-1) 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及 广 东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7 月 26 日 广 东 省 十 一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35 次 会 议 第 4 次 修 正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建 设 单 位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盈 瑞 公 用 事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于 2013 年 8 月 20 日 委 托 广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承 担 该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环 评 单 位 接 受 委 托 后, 立 即 组 织 评 价 专 题 组 对 评 价 区 域 进 行 了 现 场 踏 勘 在 认 真 调 查 研 究 及 收 集 有 关 数 据 资 料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该 项 目 沿 线 的 环 境 特 点 和 区 域 规 划, 对 建 设 方 案 进 行 了 初 步 分 析, 并 按 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 大 气 环 境 地 面 水 环 境 声 环 境 生 态 影 响 ) 等 的 有 关 要 求, 编 写 了 同 济 东 路 ( 南 海 大 道 ~ 桂 澜 路 ) 道 路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报 批 稿 ) 本 评 价 工 作 将 在 调 查 建 设 项 目 沿 线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的 基 础 上, 预 测 项 目 施 工 期 和 营 运 期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程 度, 提 出 必 要 的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尽 可 能 降 低 项 目 施 工 期 和 营 运 期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为 优 化 设 计 合 理 施 工 和 环 境 管 理 提 供 依 据 2

祖 南 起 点 桩 号 : K0+000 桩 号 K0+880~ K1+091.924 为 南 海 路 段 图 1.1-1 本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图 海 终 点 桩 号 : K1+091.924 图 例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分 界 线 比 例 尺 0 500m 250m 3

1.2. 评 价 工 作 程 序 图 1.2-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程 序 4

1.3.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1.3.1.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1)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评 价 道 路 建 设 施 工 期 间 产 生 的 大 气 污 染 主 要 来 自 施 工 作 业 产 生 的 扬 尘 以 及 作 业 机 械 废 气, 对 道 路 沿 线 和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区 的 空 气 环 境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考 虑 本 建 设 项 目 所 处 区 域 雨 量 充 沛, 气 候 湿 润, 有 利 于 粉 尘 沉 降, 土 壤 湿 润, 能 阻 止 尘 土 飞 扬 因 此, 施 工 期 带 来 的 粉 尘 污 染 在 采 取 适 当 环 保 措 施 后, 其 影 响 可 以 降 低 到 较 小 的 程 度, 对 周 围 空 气 敏 感 点 产 生 的 污 染 较 轻 (2)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本 项 目 建 设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噪 声 源 主 要 是 各 种 施 工 机 械 运 输 车 辆 等 施 工 期 间 通 过 调 整 施 工 时 间 和 运 输 时 间, 在 途 经 村 镇 时 减 速 慢 行, 禁 止 鸣 笛 以 及 采 用 低 噪 声 施 工 机 械 可 将 影 响 降 低 到 可 接 受 的 程 度 (3) 地 面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施 工 期 废 水 主 要 包 括 施 工 废 水 地 表 径 流 生 活 污 水 项 目 不 设 集 中 施 工 营 地, 施 工 人 员 将 租 住 在 施 工 现 场 周 边 的 出 租 房, 生 活 污 水 将 排 入 租 住 的 污 水 排 放 系 统 中, 进 入 镇 安 污 水 处 理 厂 ; 施 工 废 水 经 沉 淀 - 隔 油 处 理 方 法 进 行 简 易 处 理 后 用 于 道 路 淋 洗 混 凝 土 拌 合 等 而 不 外 排, 不 会 对 附 近 河 涌 造 成 明 显 的 影 响 (4)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项 目 施 工 时 占 用 原 有 道 路 的 用 地 拆 迁 部 分 沿 街 厂 房 及 道 路 绿 化, 使 沿 线 植 被 受 到 破 坏 随 着 施 工 期 的 结 束, 沿 线 的 绿 化 建 设 及 植 被 的 恢 复, 将 可 弥 补 植 物 物 种 多 样 性 的 损 失, 但 施 工 期 对 植 被 的 破 坏 将 可 能 会 降 低 沿 线 区 域 生 态 系 统 的 服 务 功 能, 此 影 响 将 会 延 续 到 施 工 期 后 的 营 运 期 施 工 期 作 业 造 成 沿 线 水 土 流 失, 在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护 措 施 后, 能 够 达 到 防 治 水 土 流 失 的 目 的 同 时, 本 项 目 建 设 后, 将 加 强 绿 化 工 作, 项 目 沿 线 的 水 土 流 失 将 会 得 到 控 制, 沿 线 生 态 环 境 可 得 到 较 好 的 保 护 和 改 善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少 量 建 筑 物 拆 除 路 面 开 挖 建 筑 垃 圾 和 建 筑 材 料 临 时 堆 放 点 等 对 城 市 景 观 及 周 边 环 境 均 会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随 着 施 工 期 的 结 束, 建 筑 垃 圾 的 清 理 和 弃 土 场 的 恢 复, 景 观 将 会 得 到 逐 步 的 恢 复 和 改 善 5

(5) 固 体 废 物 影 响 施 工 期 固 体 废 物 主 要 为 施 工 人 员 的 生 活 垃 圾 及 建 筑 垃 圾 等 施 工 期 间 的 施 工 人 员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量 为 25kg/d 生 活 垃 圾 将 由 当 地 环 卫 部 门 定 期 集 中 收 集 处 理 建 筑 垃 圾 产 生 量 比 较 难 以 估 计, 建 筑 垃 圾 包 括 废 钢 筋 废 门 窗 废 木 板 木 件 废 塑 料 等, 还 有 其 他 弃 渣 如 伐 树 等 ; 经 过 分 类 收 集 后 可 以 利 用 的 部 分 如 钢 筋 木 材 等 建 筑 废 物 可 以 直 接 外 卖 回 收 利 用, 其 他 不 可 利 用 的 建 筑 废 物 将 按 照 佛 山 市 有 关 余 泥 渣 土 排 放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好 排 放 手 续, 获 得 批 准 后 方 可 在 指 定 的 受 纳 地 点 排 放 1.3.2. 营 运 期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1)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评 价 经 预 测, 本 项 目 运 营 后, 随 着 与 机 动 车 边 线 距 离 的 增 加, 浓 度 贡 献 值 逐 渐 减 少, 各 环 境 敏 感 点 的 NO 2 CO 日 均 浓 度 和 最 大 小 时 浓 度 均 满 足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二 级 标 准, 说 明 本 项 目 运 营 对 环 境 敏 感 点 影 响 不 大 总 体 来 说, 本 项 目 营 运 期 各 特 征 年 汽 车 尾 气 造 成 周 边 空 气 中 污 染 物 浓 度 增 加, 预 测 显 示 随 着 离 路 边 距 离 增 大, 汽 车 尾 气 污 染 物 浓 度 减 少 较 明 显, 预 测 敏 感 点 处 均 达 标 且 本 项 目 实 施 后, 路 况 将 得 到 改 善, 车 辆 怠 速 行 驶 的 情 况 将 大 大 减 少, 汽 车 尾 气 的 产 生 量 减 少 本 项 目 营 运 期 汽 车 尾 气 中 NO 2 对 沿 线 各 敏 感 点 影 响 较 小, 受 CO 的 影 响 较 大, 应 采 取 措 施 减 缓 CO 对 路 边 敏 感 点 的 影 响 (2) 声 环 境 影 响 本 项 目 道 路 红 线 30m 外 声 环 境 质 量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2 类 标 准, 道 路 红 线 30m 内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4a 类 标 准, 故 道 路 红 线 30m 内 规 划 的 居 住 用 地 学 校 应 合 理 布 设, 不 宜 将 居 民 楼 卧 室 设 置 于 项 目 道 路 红 线 30m 范 围 内 根 据 预 测 结 果, 东 海 银 湾 一 期 靠 近 拟 建 道 路 一 侧 的 住 宅 出 现 不 同 程 度 的 超 标 现 象 针 对 本 项 目 敏 感 点 夜 间 噪 声 超 标 现 象,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采 取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确 保 敏 感 点 居 民 不 受 本 项 目 建 设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建 成 后, 须 加 强 道 路 沿 线 的 交 通 管 理, 使 车 辆 通 行 顺 畅, 减 少 汽 车 鸣 笛, 加 强 道 路 两 侧 绿 化 建 设, 减 轻 敏 感 点 的 噪 声 影 响 程 度 (3) 地 面 水 环 境 的 影 响 项 目 建 成 后 对 水 环 境 产 生 影 响 主 要 是 路 面 径 流 污 染 物 对 水 环 境 的 影 响 由 于 本 项 目 路 面 径 流 较 小, 产 生 的 污 染 物 相 对 目 前 整 个 区 域 的 其 它 污 染 源 所 占 比 例 也 相 应 较 小, 故 项 目 道 路 路 面 径 流 所 带 来 水 环 境 影 响 程 度 较 轻, 即 使 有 影 响 也 只 是 短 时 间 影 响, 随 着 降 6

雨 时 段 增 加, 这 种 影 响 会 逐 渐 减 弱 1.4. 评 价 结 论 本 报 告 对 项 目 进 行 了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调 查 及 预 测 评 价, 并 提 出 了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对 策 该 项 目 污 染 控 制 重 点 是 控 制 运 营 期 交 通 噪 声 影 响, 结 合 本 项 目 沿 线 河 涌 较 多, 其 次 要 控 制 施 工 期 施 工 废 水 对 河 涌 的 影 响 现 状 监 测 及 影 响 预 测 分 析 结 果 表 明 : 本 项 目 建 成 通 车 后, 交 通 噪 声 会 对 周 围 敏 感 点 造 成 一 定 程 度 影 响, 经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后, 可 以 将 其 对 敏 感 点 的 影 响 程 度 降 至 最 低 综 上 所 述, 同 济 东 路 ( 南 海 大 道 ~ 桂 澜 路 ) 道 路 工 程, 对 推 动 地 方 经 济 建 设 提 高 居 民 收 入 水 平, 改 善 地 方 居 民 出 行 条 件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尽 管 其 建 设 期 间 和 建 成 通 车 后 对 道 路 周 围 的 环 境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但 建 设 单 位 只 要 合 理 开 发, 做 好 项 目 的 占 地 拆 迁 补 偿 工 作, 遵 守 三 同 时 的 管 理 规 定, 完 成 各 项 报 建 手 续, 切 实 执 行 本 报 告 提 出 的 各 项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尽 可 能 减 少 项 目 建 设 对 区 域 环 境 的 不 良 影 响, 真 正 实 现 环 境 保 护 与 经 济 建 设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在 建 设 单 位 做 好 项 目 的 占 地 拆 迁 补 偿 工 作 同 时 按 报 告 书 落 实 好 本 项 目 的 各 项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工 作 前 提 下,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从 环 境 保 护 的 角 度 考 虑 是 可 行 的 7

2 总 则 2.1. 编 制 依 据 2.1.1. 全 国 性 法 律 法 规 编 制 依 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1989 年 12 月 26 日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2003 年 9 月 1 日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1997 年 3 月 1 日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2011 年 3 月 1 日 ;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2008 年 6 月 1 日 ;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法,1999 年 1 月 1 日 ;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2004 年 8 月 28 日 ;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1999 年 1 月 1 日 ;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2000 年 9 月 1 日 ;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2005 年 4 月 1 日 ;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2002 年 10 月 1 日 ; (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法,2002 年 12 月 28 日 ; (1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2012 年 2 月 29 日 ; (14)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第 253 号 令,1998 年 11 月 18 日 ; (15)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目 录,2008 年 10 月 1 日 ; (16)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2011 年 6 月 1 日 及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修 改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有 关 条 款 的 决 定,2013 年 5 月 1 日 ; (17)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交 通 部 第 9 号 令,2005 年 7 月 12 日 ; (18) 关 于 开 展 交 通 工 程 环 境 监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交 环 发 [2004]314 号,2004 年 6 月 15 日 ; (19) 道 路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规 定, 水 利 部 交 通 部 水 保 [2001]12 号 ; (20) 交 通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交 通 部 (2003)5 号 令,2003 年 5 月 13 日 ; (21) 公 路 交 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交 公 路 发 2009 226 号 ); (22)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593 号,2011 年 3 月 7 日 ); (23) 国 务 院 关 于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的 决 定,2005 年 12 月 3 日 ; 8

(24)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2006 年 3 月 18 日 ; (25) 关 于 加 强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改 善 城 乡 声 环 境 质 量 的 指 导 意 见,( 环 发 [2010]144 号 ),2010 年 12 月 25 日 ; (26)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国 务 院 第 590 号 令,2011 年 1 月 ; (27)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重 点 工 作 的 意 见, 国 发 [2011]35 号,2011 年 10 月 17 日 ; (28)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防 范 环 境 风 险 的 通 知, 环 发 [2012]77 号 ; (29) 关 于 切 实 风 险 防 范 严 格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的 通 知, 环 发 [2012]98 号 ; (30) 关 于 发 布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简 本 编 制 要 求 的 公 告,( 环 境 保 护 部, 2012 年 第 51 号 ),2012 年 8 月 15 日 ; (31) 关 于 发 布 实 施 限 制 用 地 项 目 目 录 (2012 年 本 ) 和 禁 止 用 地 项 目 目 录 (2012 年 本 ) 的 通 知,2012 年 5 月 23 日 ; (32)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十 二 五 节 能 减 排 综 合 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1]26 号,2011 年 8 月 31 日 ); (33) 关 于 调 整 公 路 交 通 情 况 调 查 车 型 分 类 及 折 算 系 数 的 通 知, 厅 规 划 字 [2010]205 号 ; (34)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环 办 [2008]70 号 ) 2.1.2. 广 东 省 法 律 法 规 编 制 依 据 (1)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2005.1.1; (2) 广 东 省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 粤 环 [2011]14 号 ),2011 年 2 月 14 日 ; (3)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 的 通 知 ( 粤 环 2011 14 号 ); (4) 关 于 同 意 实 施 广 东 省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的 批 复 ( 粤 府 函 2011 29 号 ); (5) 广 东 省 地 下 水 功 能 区 划 (2009 年 ); (6) 关 于 同 意 广 东 省 地 下 水 功 能 区 划 的 复 函 ( 粤 办 函 2009 459 号 ); (7)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地 下 水 功 能 区 划 的 通 知 ( 粤 水 资 源 2009 19 号 ); (8) 广 东 省 机 动 车 排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2010.6.2 ( 修 正 ); (9) 广 东 省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条 例,2012 年 7 月 26 日 广 东 省 十 一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35 次 会 议 第 2 次 修 正 ; (10) 广 东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2012 年 7 月 26 日 广 东 省 十 一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35 次 会 议 第 4 次 修 正 ; 9

(11) 广 东 省 机 动 车 排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2010.6.2 ( 修 正 ); (12)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 办 法 ( 修 正 ),1997.10.16; (13)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纲 要 (2006~2020),2006.4.12; (14)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与 生 态 建 设 十 二 五 规 划 ( 粤 府 办 2011 48 号 ), 2011.7.28; (15) 广 东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保 管 理 公 众 参 与 实 施 意 见, 粤 环 [2007]99 号 ; (16)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分 级 审 批 办 法 的 通 知, 粤 府 2012 143 号 ; (17) 广 东 省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规 定, 粤 府 [1993]140 号 ; (18) 印 发 广 东 省 十 二 五 节 能 减 排 综 合 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12]14 号, 2012 年 2 月 22 日 ); (19) 印 发 广 东 省 十 二 五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规 划 的 通 知, 粤 环 2011 110 号 ; (20) 关 于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执 行 第 四 阶 段 国 家 机 动 车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通 告,2010.6.7; (21) 珠 江 三 角 洲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纲 要 (2004~2020),2004.9.24; (22) 印 发 广 东 省 珠 江 三 角 洲 清 洁 空 气 行 动 计 划 的 通 知, 粤 环 发 2010 18 号 ; (23) 广 东 省 珠 江 三 角 洲 清 洁 空 气 行 动 计 划 第 二 阶 段 (2013-2015 年 ) 空 气 质 量 持 续 改 善 实 施 方 案 ( 粤 环 [2011]48 号 ); (24)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改 革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08-2020) ; (25) 广 东 省 珠 江 三 角 洲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办 法,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34 号,2009 年 5 月 1 日 ; (26) 关 于 印 发 佛 山 市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 鼓 励 类 ) 的 通 知 ( 佛 发 改 工 交 [2010]49 号 ); (27) 关 于 印 发 佛 山 市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 限 制 类 和 淘 汰 类 ) 的 通 知 ( 佛 发 改 工 交 [2010]101 号 ); (28) 印 发 佛 山 市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意 见 和 佛 山 市 工 业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佛 府 办 [2010]139 号 ); (29) 关 于 印 发 佛 山 市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标 准 及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佛 府 办 [2003]83 号 ; (30) 关 于 调 整 佛 山 市 交 通 基 础 建 设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标 准 及 实 施 方 案 有 关 补 偿 标 准 10

的 通 知, 佛 府 办 [2003]154 号 ; (31) 佛 山 市 实 施 < 广 东 省 珠 江 三 角 洲 水 质 保 护 条 例 > 办 法, 佛 山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1999 年 12 月 ; (32) 印 发 佛 山 市 十 二 五 环 境 保 护 和 生 态 建 设 规 划 的 通 知 ( 佛 府 办 [2011]224 号 ); (33) 佛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佛 山 市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佛 府 办 [2012]87 号 ); (34) 佛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佛 山 市 天 更 蓝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2013~2015 年 ) 的 通 知 ( 佛 府 办 [2013]42 号 ); (35) 转 发 市 环 保 局 佛 山 市 公 路 铁 路 ( 含 轻 轨 ) 所 经 地 段 声 环 境 质 量 执 行 标 准 试 行 方 案 的 通 知, 佛 府 办 2004 235 号 ; (36) 印 发 佛 山 市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划 的 通 知, 佛 府 [2007]154 号 ; (37) 关 于 印 发 佛 山 市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生 态 环 境 规 划 纲 要 的 通 知, 佛 府 [2003]130 号 ; (38) 佛 山 市 干 线 公 路 网 规 划 (2004 年 版 ); (39) 佛 山 市 干 线 公 路 网 规 划 中 期 评 估 (2009 年 版 ); (40) 佛 山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05-2020) 及 其 专 项 规 划 ; (41)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城 市 区 域 环 境 噪 声 适 用 区 划 ( 佛 禅 府 办 [2004]232 号 ); (42)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07~2020 年 ) ; (43)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2006-2020) ; (44)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政 府 工 作 纪 要 (93 号 ); (45) 关 于 实 施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环 境 保 护 和 生 态 建 设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批 复 ( 南 府 复 [2012]236 号 ); (46)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十 二 五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规 划 ( 南 府 办 [2012]95 号 ); (47)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2010~2020 年 ) ; (48) 关 于 我 市 部 分 围 内 水 体 功 能 区 划 分 方 案 的 批 复 ( 南 府 办 函 [1999]93 号 ); (49)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环 境 保 护 建 设 项 目 环 保 审 批 及 验 收 分 级 管 理 等 方 案 ; (50)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技 术 评 估 审 查 要 点 (2010 年 10 月 8 日 ) 2.1.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规 范 (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总 纲 (HJ 2.1-2011),2012.1.1; (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 2.2-2008),2009.4.1; 11

(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T 2.3-93),1994.4.1; (4)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 610-2011),2011.6.1; (5)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 2.4-2009),2010.4.1; (6)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生 态 影 响 (HJ 19-2011),2011.9.1; (7)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 169-2004),2004.12.11; (8) 环 境 噪 声 与 振 动 控 制 工 程 技 术 导 则 (HJ2034-2013); (9)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 征 求 意 见 稿 ); (10)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CJJ37-2012); (11) 民 用 建 筑 隔 声 设 计 规 范 (GB50118-2010); (12) 关 于 公 路 铁 路 ( 含 轻 轨 ) 等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中 环 境 噪 声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环 发 [2003] 94 号 ),2003.5.27; (13) 轻 型 汽 车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 中 国 Ⅲ Ⅳ 阶 段 )(GB18352.3-2005); (14) 开 发 建 设 水 土 保 持 技 术 规 范 (GB50433-2008); (15) 关 于 发 布 < 地 面 交 通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政 策 > 的 通 知, 环 发 [2010] 年 7 号 ; (16) 关 于 加 强 公 路 规 划 和 建 设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的 通 知, 环 发 [2007]184 号 ; (17)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JTGB01-2003),2004 年 3 月 1 日 ; (18)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技 术 规 范 公 路 (HJ 552-2010); (19)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技 术 规 范 生 态 影 响 类 (HJ/T 394-2007) 2.1.4. 项 目 有 关 依 据 (1)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环 市 片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 (2) 佛 山 市 一 环 沿 线 ( 南 海 区 石 石 肯 片 区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3) 本 项 目 委 托 书 及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其 它 相 关 资 料 及 图 件 等 2.2. 评 价 目 的 及 内 容 2.2.1. 评 价 目 的 通 过 调 查 拟 建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的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针 对 工 程 特 点 及 环 境 特 征, 分 析 并 预 测 项 目 建 设 施 工 期 和 营 运 期 对 周 围 环 境 造 成 的 影 响 范 围 及 程 度, 并 对 不 利 的 影 响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对 策, 并 结 合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力 求 把 工 程 建 设 的 不 利 影 响 降 到 最 低 程 度, 以 期 达 到 社 会 经 济 和 环 境 效 益 的 统 一, 为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环 境 管 理 提 供 12

决 策 依 据 2.2.2. 评 价 内 容 本 次 评 价 的 内 容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社 会 环 境 分 析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生 活 质 量 土 地 占 用 公 共 设 施 景 观 影 响 等 (2) 生 态 环 境 分 析 施 工 期 水 土 流 失 植 被 破 坏 城 镇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的 程 度 和 范 围 等, 提 出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3) 声 环 境 通 过 调 查 监 测, 评 价 拟 建 项 目 沿 线 声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分 析 及 评 价 施 工 期 施 工 机 械 噪 声 对 评 价 区 域 的 影 响 范 围 和 程 度 ; 预 测 评 价 营 运 期 交 通 噪 声 对 评 价 区 域 的 影 响 范 围 和 程 度 ; 施 工 期 和 营 运 期 噪 声 对 评 价 区 敏 感 点 的 影 响 范 围 和 程 度 ; 提 出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 管 理 措 施 和 工 程 措 施 ) (4) 大 气 环 境 通 过 调 查 监 测, 评 价 拟 建 项 目 沿 线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分 析 施 工 期 路 面 扬 尘 等 对 评 价 区 域 敏 感 点 的 影 响 ; 根 据 拟 建 道 路 沿 线 的 气 象 条 件, 预 测 分 析 营 运 期 汽 车 废 气 对 敏 感 点 的 影 响 (5) 水 环 境 通 过 调 查 监 测, 评 价 拟 建 项 目 沿 线 水 体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分 析 施 工 废 ( 污 ) 水 对 附 近 水 体 的 影 响, 分 析 营 运 期 道 路 路 面 径 流 对 附 近 河 涌 水 质 的 影 响, 以 及 事 故 造 成 的 污 染 对 水 体 的 影 响 分 析, 提 出 水 污 染 防 治 对 策 与 措 施 2.3.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和 评 价 标 准 2.3.1.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2.3.1.1. 大 气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印 发 佛 山 市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划 的 通 知 ( 佛 府 [2007] 154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的 环 境 空 气 功 能 区 类 别 见 表 2.3-1 见 图 2.3-1 13

表 2.3-1 环 境 空 气 功 能 区 划 表 项 目 区 属 南 海 区 禅 城 区 环 境 空 气 功 能 区 类 别 二 类 区 2.3.1.2.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本 项 目 跨 越 及 附 近 的 水 体 为 大 基 涌 佛 山 涌 镇 中 东 涌 共 3 条 内 河 涌, 根 据 广 东 省 地 表 水 功 能 区 划 ( 粤 环 [2011]14 号 ) 的 划 分 原 则 禅 城 区 水 功 能 区 划 及 关 于 我 市 部 分 围 内 水 体 功 能 区 划 分 方 案 的 批 复 ( 南 府 办 函 [1999]93 号 ) 的 划 分 要 求, 这 3 条 河 涌 为 地 表 水 IV 类 环 境 功 能 区,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标 准 (GB3838-2002)IV 类 标 准, 见 图 2.3-2 2.3.1.3. 地 下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广 东 省 地 下 水 功 能 区 划 ( 粤 办 函 [2009]459 号 ), 拟 建 项 目 处 于 H074406002S01 珠 江 三 角 洲 佛 山 南 海 大 沥 至 顺 德 勒 流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为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见 图 2.3-3 表 2.3-2 项 目 区 域 地 下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表 地 级 行 政 区 佛 山 市 地 下 水 一 级 功 能 区 保 护 区 地 下 水 二 级 功 能 区 代 名 称 码 地 质 灾 害 易 S 发 区 所 在 水 资 源 二 级 分 区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貌 类 型 一 般 平 原 地 下 水 类 型 地 下 水 功 能 区 保 护 目 标 水 量 ( 万 m 3 ) 水 质 类 别 水 位 (m) 孔 隙 水 III 0~0.95 2.3.1.4.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本 项 目 为 城 市 次 干 道, 本 项 目 K0+000~K0+880 段 位 于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根 据 转 发 市 环 保 局 佛 山 市 公 路 铁 路 ( 含 轻 轨 ) 所 经 地 段 声 环 境 质 量 执 行 标 准 试 行 方 案 的 通 知 ( 佛 府 办 2004 235 号 )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城 市 区 域 环 境 噪 声 适 用 区 划 ( 佛 禅 府 办 [2004]232 号 ) 的 要 求, 项 目 所 在 地 为 声 环 境 2 类 区, 环 境 噪 声 执 行 2 类 标 准 南 海 大 道 为 城 市 主 干 道, 道 路 路 宽 60m, 道 路 红 线 30m 范 围 内 为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4a 类 区 因 此, 项 目 K0+000~K0+060 段 两 侧 各 30m 范 围 内 为 4a 类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桩 号 K0+060~K0+880 段 两 侧 各 30m 范 围 内 为 声 环 境 2 类 功 能 区 本 项 目 K0+880~K1+091.924 段 位 于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根 据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项 目 所 在 地 为 声 环 境 2 类 功 能 区, 桂 澜 路 为 城 市 主 干 道, 道 路 宽 70m, 道 路 红 线 30m 范 围 内 为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4a 类 区 因 此, 项 目 桩 号 K0+880~K1+026.924 段 两 侧 各 30m 范 围 内 为 声 环 境 2 类 功 能 区, 桩 号 K1+026.924~K1+091.924 段 两 侧 30m 范 围 内 为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4a 类 区 14

表 2.3-3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表 项 目 建 设 前 K0+060~ K1+026.924 K0+000~K0+060 K1+026.924~K1+09 1.924 项 目 建 设 后 范 围 道 路 两 侧 高 于 三 层 楼 房 ( 含 三 层 楼 ) 的 建 筑 区 域 第 一 排 建 筑 物 面 向 道 路 一 侧 区 域 第 一 排 建 筑 物 以 外 的 区 域 道 路 红 线 外 30 米 范 围 以 内 道 路 红 线 外 30 米 范 围 以 外 道 路 红 线 30m 范 围 内 的 学 校 医 院 第 一 排 建 筑 物 面 向 道 路 一 侧 区 域 第 一 排 建 筑 物 以 外 的 区 域 道 路 两 侧 低 于 三 层 ( 含 开 阔 地 ) 的 区 域 道 路 两 侧 高 于 三 层 楼 房 ( 含 三 层 楼 ) 的 建 筑 区 域 道 路 两 侧 低 于 三 层 ( 含 开 阔 地 ) 的 区 域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2 类 4a 类 道 路 红 线 30m 范 围 内 的 学 校 医 院 2 类 道 路 两 侧 高 于 三 层 楼 房 ( 含 第 一 排 建 筑 物 面 向 道 路 一 侧 区 域 4a 类 三 层 楼 ) 的 建 筑 区 域 第 一 排 建 筑 物 以 外 的 区 域 2 类 道 路 两 侧 低 于 三 层 ( 含 开 阔 道 路 红 线 外 30 米 范 围 以 内 4a 类 地 ) 的 区 域 道 路 红 线 外 30 米 范 围 以 外 2 类 道 路 红 线 30m 范 围 内 的 学 校 医 院 2 类 2.3.1.5. 生 态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佛 山 市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生 态 环 境 规 划 纲 要 的 通 知 ( 佛 府 [2003]130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的 生 态 功 能 区 划 情 况 见 表 2.3-4 表 2.3-4 生 态 功 能 区 划 表 项 目 区 属 生 态 功 能 区 类 别 禅 城 区 南 海 区 III 生 态 建 设 区 III 3 禅 城 - 松 岗 农 业 城 镇 生 态 功 能 区 本 项 目 选 址 所 在 地 环 境 功 能 属 性 详 见 表 2.3-5 表 2.3-5 项 目 选 址 所 在 地 环 境 功 能 属 性 编 号 项 目 功 能 属 性 及 执 行 标 准 1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佛 山 涌 大 基 涌 镇 中 东 涌 :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IV 类 标 准 2 地 下 水 功 能 区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Ⅲ 类 3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4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二 类 区,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二 级 标 准 2 4a 类 区,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2 4a 类 标 准 5 是 否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否 6 是 否 风 景 名 胜 区 否 7 是 否 自 然 保 护 区 否 8 是 否 森 林 公 园 否 9 是 否 生 态 保 护 区 否 10 是 否 水 土 流 失 重 点 防 治 区 否 11 是 否 人 口 密 集 区 否 15

12 是 否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否 13 是 否 三 河 三 湖 两 控 区 是, 酸 雨 控 制 区 14 是 否 水 库 库 区 否 15 是 否 属 于 敏 感 区 否 16 是 否 属 于 污 水 处 理 厂 纳 污 范 围 是, 镇 安 污 水 处 理 厂 同 济 东 路 ( 南 海 大 道 ~ 桂 澜 路 ) 图 2.3-1 大 气 功 能 区 划 图 16

起 点 桩 号 :K1+091.924 起 点 桩 号 :K0+000 图 例 项 目 所 在 地 IV 类 水 体 II 类 水 体 比 例 尺 0 500m 250m 图 2.3-2 地 表 水 功 能 区 划 图 17

同 济 东 路 ( 南 海 大 道 ~ 桂 澜 路 ) 图 2.3-3 佛 山 市 浅 层 地 下 水 功 能 区 划 图 18

项 目 所 在 地 图 2.3-4a 项 目 所 在 地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图 19

4a 类 区 30m 范 围 30m 范 围 佛 涌 4a 类 区 山 南 桂 海 2 类 区 终 点 K1+091.924 起 点 K0+000 大 2 类 区 澜 道 路 图 例 项 目 所 在 地 现 有 道 路 原 有 道 路 红 线 外 30m 沿 线 200m 评 价 范 围 比 例 尺 0 200m 100m 图 2.3-4b 项 目 建 设 前 所 在 地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图 20

项 目 所 在 地 图 2.3-5 项 目 所 在 地 生 态 功 能 区 划 图 21

2.3.2.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2.3.2.1.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标 准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中 的 二 级 表 2.3-6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一 览 表 序 号 污 染 物 浓 度 限 值 备 注 标 准 来 源 1 NO 2 2 PM 10 3 PM 2.5 4 SO 2 5 TSP 40µg/m 3 80µg/m 3 200µg/m 3 70µg/m 3 150µg/m 3 35µg/m 3 75µg/m 3 60µg/m 3 150µg/m 3 500µg/m 3 200µg/m 3 300µg/m 3 年 平 均 24 小 时 平 均 1 小 时 平 均 年 平 均 24 小 时 平 均 年 平 均 24 小 时 平 均 年 平 均 24 小 时 平 均 1 小 时 平 均 年 平 均 24 小 时 平 均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2.3.2.2.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本 项 目 跨 越 及 附 近 的 水 体 为 镇 中 东 涌 佛 山 涌 大 基 涌 共 3 条 内 河 涌, 按 IV 类 水 质 目 标 进 行 控 制,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IV 类 标 准 表 2.3-7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一 览 表 ( 摘 录 ) 序 号 项 目 IV 类 标 准 值 单 位 1 水 温 人 为 造 成 的 环 境 水 温 变 化 应 限 制 在 : 周 平 均 最 大 温 升 1; 周 平 均 最 大 温 降 2; 2 ph 值 6~9 -- 3 溶 解 氧 (DO) 3 mg/l 4 化 学 需 氧 量 (COD Cr ) 30 mg/l 5 生 化 需 氧 量 (BOD 5 ) 6 mg/l 6 氨 氮 1.5 mg/l 7 石 油 类 0.5 mg/l 8 SS 100 mg/l 9 总 磷 0.3 mg/l 注 :SS 标 准 取 农 田 灌 溉 水 质 标 准 (GB5084-2005) 标 准 22

2.3.2.3.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同 济 东 路 ( 南 海 大 道 ~ 桂 澜 路 ) 道 路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本 项 目 水 质 保 护 类 别 为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14848-93)III 类 水 质 标 准 表 2.3-8 地 下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一 览 表 ( 单 位 :mg/l) 编 号 水 质 指 标 III 类 执 行 标 准 1 ph 6.5~8.5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2 硫 酸 盐 250 (GB/T14848-93) 中 III 类 标 准 3 氯 化 物 250 2.3.2.4.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本 项 目 为 城 市 次 干 道, 工 程 沿 线 属 于 居 住 商 业 混 杂, 需 要 维 护 住 宅 安 静 的 区 域, 且 拟 建 道 路 两 侧 以 低 于 三 层 ( 含 开 阔 地 ) 的 区 域 为 主, 根 据 转 发 市 环 保 局 佛 山 市 公 路 铁 路 ( 含 轻 轨 ) 所 经 地 段 声 环 境 质 量 执 行 标 准 试 行 方 案 的 通 知 ( 佛 府 办 2004 235 号 ), 建 议 将 道 路 红 线 30m 范 围 内 的 区 域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4a 类 标 准, 30m 范 围 以 外 的 区 域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2 类 标 准 表 2.3-9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一 览 表 单 位 :db(a) 类 别 昼 间 夜 间 标 准 来 源 2 60 50 4a 70 55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2.3.3.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2.3.3.1.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我 国 汽 车 行 业 正 逐 渐 跟 国 际 接 轨, 根 据 时 间 部 署, 全 国 轻 型 汽 车 尾 气 排 放 标 准 于 2007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国 Ⅲ 标 准, 至 2010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国 Ⅳ 标 准 ; 压 燃 式 发 动 机 ( 重 型 柴 油 机 ) 和 重 型 柴 油 车 于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国 Ⅲ 标 准,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国 Ⅳ 标 准,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国 V 标 准 根 据 上 述 各 车 型 各 排 放 标 准 实 施 时 间 及 实 施 情 况, 结 合 本 工 程 的 实 际 情 况, 本 评 价 轻 型 汽 车 近 中 期 执 行 国 Ⅲ 标 准 国 IV 标 准, 远 期 执 行 国 IV 标 准 ; 重 型 车 近 中 期 执 行 国 IV 标 准 国 V 标 准, 远 期 执 行 国 V 标 准 详 见 表 2.3-10 2.3-11 阶 段 III 类 别 第 一 类 车 表 2.3-10 轻 型 汽 车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 中 国 III Ⅳ 阶 段 ) 一 览 表 (g/km) 级 别 基 准 质 量 (RM)/kg 点 燃 式 限 值 /(g/km) CO HC NOx HC+NOx PM 压 燃 式 点 燃 式 压 燃 式 点 燃 式 压 燃 式 点 燃 式 压 燃 式 压 燃 式 一 全 部 2.30 0.64 0.20-0.15 0.50-0.56 0.050 23

IV 第 二 类 车 第 一 类 车 第 二 类 车 Ⅰ RM 1305 2.30 0.64 0.20-0.15 0.50-0.56 0.050 Ⅱ 1305< RM 1760 4.17 0.80 0.25-0.18 0.65-0.72 0.070 Ⅲ 1760<RM 5.22 0.95 0.29-0.21 0.78-0.86 0.100 - 全 部 1.00 0.50 0.10-0.08 0.25-0.30 0.025 Ⅰ RM 1305 1.00 0.50 0.10-0.08 0.25-0.30 0.025 Ⅱ 1305< RM 1760 1.81 0.63 0.13-0.10 0.33-0.39 0.040 Ⅲ 1760<RM 2.27 0.74 0.16-0.11 0.39-0.46 0.060 表 2.3-11 车 用 压 燃 式 发 动 机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第 二 阶 段 一 览 表 实 施 阶 段 实 施 日 期 一 氧 化 碳 碳 氢 化 合 物 氮 氧 化 物 颗 粒 物 (PM) g/(kw h) g/(kw h) g/(kw h) 85kW1) >85kW1) 1 2000.9.1 4.9 1.23 9.0 0.68 0.40 2 2004.9.1 4.0 1.1 7.0 0.15 0.15 * 指 发 动 机 净 功 率 本 表 适 用 于 压 燃 式 发 动 机 ( 重 型 柴 油 机 ) 和 重 型 柴 油 车 为 生 产 致 性 检 查 试 验 排 放 限 值 表 2.3-12 车 用 压 燃 式 发 动 机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 中 国 III Ⅳ Ⅴ 阶 段 ) 一 览 表 实 施 阶 段 实 施 日 期 一 氧 化 碳 碳 氢 化 合 物 氮 氧 化 物 颗 粒 物 烟 度 g/(kw h) g/(kw h) g/(kw h) g/(kw h) m-1 III 2007.1.1 2.1 0.66 5.0 0.10 0.13(1) 0.8 IV 2010.1.1 1.5 0.46 3.5 0.02 0.5 V 2012.1.1 1.5 0.46 2.0 0.02 0.5 注 : 对 每 缸 排 量 低 于 0.75dm 3 及 额 定 功 率 转 速 超 过 3000r/min 的 发 动 机 本 项 目 全 线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结 构, 所 用 沥 青 均 为 外 购, 不 设 置 拌 和 站, 因 此 无 沥 青 烟 集 中 式 排 放 源 施 工 时 会 有 扬 尘, 因 此, 颗 粒 物 排 放 执 行 广 东 省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DB4427-2001) 第 二 时 段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浓 度 限 值, 见 表 2.3-13 表 2.3-13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摘 录 )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浓 度 限 值 污 染 物 监 控 点 浓 度 mg/m 3 颗 粒 物 周 界 外 浓 度 最 高 点 1 依 据 标 准 广 东 省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DB44/27-2001) 第 二 时 段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浓 度 限 值 2.3.3.2.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施 工 废 水 经 沉 淀 池 处 理 后 用 于 路 面 洒 水 降 尘, 不 排 放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不 设 工 棚, 施 工 人 员 租 用 周 边 出 租 房 或 空 置 厂 房, 施 工 人 员 产 生 的 生 24

活 污 水 排 入 租 用 地 所 在 的 现 状 污 水 处 理 排 放 系 统, 最 终 进 入 镇 安 污 水 处 理 厂 项 目 建 成 后, 初 期 雨 水 排 入 市 政 雨 水 管 道 2.3.3.3.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执 行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523-2011) 标 准 限 值, 见 下 表 : 表 2.3-14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一 览 表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db(a) 标 准 来 源 昼 间 夜 间 70 55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523-2011) 2.4. 环 境 影 响 要 素 识 别 和 评 价 因 子 筛 选 2.4.1. 环 境 影 响 要 素 识 别 根 据 拟 建 道 路 的 特 点,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是 施 工 机 械 产 生 的 噪 声 施 工 扬 尘 及 施 工 车 辆 尾 气 施 工 废 水 施 工 人 员 的 生 活 垃 圾 及 施 工 建 筑 垃 圾 等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另 外, 施 工 期 的 建 设 活 动 可 能 对 建 设 用 地 及 其 周 围 的 景 观 社 会 及 生 态 环 境 造 成 影 响 本 工 程 运 营 期 间, 汽 车 尾 气 将 对 其 附 近 的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产 生 轻 微 影 响 ; 交 通 噪 声 对 项 目 附 近 声 环 境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 路 面 雨 水 排 放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事 故 排 放 可 能 会 对 附 近 水 体 产 生 影 响 根 据 项 目 特 点 及 周 围 环 境 情 况, 确 定 拟 建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要 素 详 见 表 2.4-1 表 2.4-1 拟 建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要 素 识 别 一 览 表 环 境 影 响 要 素 可 能 产 生 的 环 境 影 响 产 生 影 响 的 工 程 阶 段 声 环 境 对 周 围 居 民 的 正 常 生 活 造 成 影 响 施 工 期 和 营 运 期 大 气 环 境 扬 尘 尾 气 对 沿 线 动 植 物 建 筑 物 人 群 的 影 响 施 工 期 和 营 运 期 生 态 环 境 植 物 破 坏 ; 水 土 流 失 ; 对 动 植 物 影 响 施 工 期 和 营 运 期 社 会 环 境 占 地 基 础 设 施 经 济 发 展 生 活 质 量 及 景 观 施 工 期 和 营 运 期 水 环 境 造 成 河 涌 的 水 质 浑 浊 及 泥 沙 淤 积 施 工 期 风 险 事 故 对 河 流 水 质 的 影 响 营 运 期 交 通 环 境 道 路 阻 隔 现 有 交 通, 分 割 土 地 使 用 和 资 源 施 工 期 2.4.2. 环 境 影 响 因 子 识 别 本 工 程 道 路 中 心 线 两 侧 200m 范 围 内 主 要 为 河 涌 居 民 区 工 厂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商 铺 根 据 道 路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的 特 点 和 拟 建 道 路 沿 线 的 环 境 特 征, 本 工 程 不 同 时 期 对 环 境 25

影 响 的 定 性 关 系 描 述 如 下 : 同 济 东 路 ( 南 海 大 道 ~ 桂 澜 路 ) 道 路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1)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 筑 路 材 料 土 石 方 弃 土 等 的 运 输 及 搅 拌 过 程 可 能 产 生 大 量 扬 尘, 造 成 环 境 空 气 污 染 ; 施 工 临 时 占 地 将 造 成 地 表 植 被 的 破 坏, 可 能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 机 械 噪 声 将 影 响 道 路 沿 线 附 近 居 民 和 住 户 的 生 活 学 习 工 作 环 境 ; 施 工 车 辆 影 响 原 有 交 通 环 境, 使 交 通 不 便, 事 故 增 加 ; 施 工 废 ( 污 ) 水 对 周 边 地 表 水 环 境 产 生 污 染 (2) 营 运 期 环 境 影 响 : 随 着 交 通 量 的 增 加, 交 通 噪 声 对 沿 线 居 民 的 影 响 加 大 ; 汽 车 尾 气 中 CO NO 2 等 会 污 染 空 气 本 工 程 施 工 期 和 运 营 期 环 境 影 响 因 子 识 别 情 况 详 见 表 2.4-2 施 工 行 为 环 境 资 源 社 会 发 展 表 2.4-2 本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因 子 识 别 一 览 表 施 工 期 营 运 期 占 地 取 弃 土 材 料 运 机 械 作 运 输 行 路 基 路 面 管 涵 ( 渣 ) 输 业 驶 绿 化 就 业 劳 务 经 济 旅 游 农 业 水 利 管 涵 边 沟 土 地 利 用 土 质 物 质 资 源 地 面 水 文 地 表 水 水 土 保 持 生 态 陆 地 植 被 资 源 陆 栖 动 物 声 环 境 生 活 大 气 质 量 质 量 居 住 美 学 注 : / : 长 期 / 短 期 影 响 ; 涂 黑 / 白 色 : 有 利 / 不 利 影 响 ; 空 白 : 无 相 互 作 用 2.4.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因 子 根 据 工 程 分 析 及 环 境 影 响 要 素 影 响 因 子 识 别, 确 定 本 次 评 价 的 评 价 因 子, 见 表 2.4-3 表 2.4-3 本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因 子 一 览 表 环 境 要 素 现 状 评 价 评 价 因 子 预 测 评 价 大 气 环 境 NO 2 SO 2 PM 10 PM 2.5 TSP CO NO 2 水 环 境 水 温 ph DO SS COD cr BOD 5 石 油 类 氨 氮 总 磷 -- 26

声 环 境 L Aeq L 10 L 50 L 90 L Aeq 生 态 环 境 水 土 流 失 生 态 系 统 完 整 性 生 物 多 样 性 水 土 流 失 固 废 -- 施 工 垃 圾 和 生 活 垃 圾 风 险 评 价 -- 危 险 物 质 运 输 车 辆 事 故 社 会 环 境 征 地 拆 迁 对 社 会 就 业 交 通 阻 塞 等 的 影 响 征 地 拆 迁 2.5. 评 价 等 级 2.5.1.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本 项 目 声 环 境 评 价 范 围 内 的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属 于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规 定 的 2 类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建 设 前 后 评 价 范 围 内 敏 感 目 标 噪 声 级 增 高 量 达 5dB(A) 以 上 ( 不 含 5dB(A)), 受 噪 声 影 响 人 数 变 化 不 大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2.4-2009) 评 价 等 级 划 分 原 则, 确 定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为 一 级 2.5.2.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本 项 目 建 成 通 车 后 空 气 污 染 主 要 是 机 动 车 尾 气 排 放, 其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CO NO 2 本 项 目 同 济 东 路 ( 南 海 大 道 ~ 桂 澜 路 ) 道 路 工 程 为 城 市 次 干 道,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2.2-2008) 评 价 等 级 划 分 原 则, 确 定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为 三 级 2.5.3.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本 项 目 不 直 接 对 跨 域 及 附 近 水 体 进 行 排 水 运 营 期 水 环 境 污 染 主 要 来 自 路 面 初 期 雨 水 径 流,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COD cr BOD 5 SS 石 油 类 等 非 持 久 性 污 染 物, 水 质 简 单, 经 雨 水 管 收 集 后 排 入 附 近 河 涌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T2.3-93) 的 划 分 原 则, 确 定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为 三 级 2.5.4.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本 项 目 属 于 Ⅰ 类 建 设 项 目, 项 目 评 价 范 围 内 以 粘 土 和 粉 质 粘 土 为 主, 渗 透 系 数 10-7 cm/s<k 10-5 cm/s, 岩 土 层 单 层 厚 度 大 于 1m; 地 下 水 以 第 四 系 松 散 土 层 孔 隙 水 为 主, 其 次 为 基 岩 裂 隙 水 根 据 Ⅰ 类 建 设 项 目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划 分 标 准, 本 项 目 地 下 水 评 价 等 级 定 为 三 级, 具 体 划 分 原 则 见 表 2.5-1 27

评 价 级 别 包 气 带 防 污 性 能 表 2.5-1 项 目 地 下 水 评 价 等 级 划 分 依 据 含 水 层 易 污 染 特 征 敏 感 程 度 污 水 排 放 量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三 级 中 不 易 不 敏 感 中 简 单 2.5.5.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本 工 程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范 围 按 道 路 中 心 线 两 侧 各 200m 影 响 范 围 计, 影 响 区 域 内 没 有 生 态 敏 感 区, 生 态 敏 感 性 属 于 一 般 区 域, 本 项 目 建 设 长 度 小 于 50km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生 态 影 响 (HJ19-2011) 的 评 价 等 级 划 分 原 则, 确 定 本 工 程 生 态 环 境 评 价 等 级 为 三 级 2.5.6.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等 级 本 项 目 为 生 态 影 响 型 项 目, 道 路 建 成 运 营 后, 因 道 路 运 输 会 存 在 交 通 事 故 风 险, 但 并 不 因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而 直 接 增 加 风 险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 169-2004), 本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定 为 二 级 2.6. 评 价 重 点 及 评 价 范 围 2.6.1. 评 价 重 点 跟 据 筛 选 的 评 价 因 子 和 评 价 内 容, 根 据 区 域 功 能 规 划 以 及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响 范 围 与 程 度, 确 定 本 工 程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重 点 是 : (1) 施 工 期 : 分 析 施 工 期 土 地 占 用 路 基 挖 填 方 和 建 筑 拆 迁 施 工 场 地 对 沿 线 的 植 被 生 态 破 坏 水 土 流 失 及 水 域 的 影 响 ; 施 工 人 员 的 生 活 污 水 和 垃 圾 施 工 噪 声 扬 尘 固 体 废 物 等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2) 营 运 期 : 分 析 营 运 期 路 面 径 流 对 附 近 水 体 的 影 响 车 辆 尾 气 对 沿 线 空 气 环 境 质 量 的 影 响 和 交 通 噪 声 对 敏 感 点 的 影 响 2.6.2. 评 价 范 围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和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规 范 的 要 求, 本 工 程 各 项 环 境 要 素 的 评 价 范 围 确 定 见 表 2.6-1 和 图 2.6-1 28

表 2.6-1 本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评 价 因 子 大 气 环 境 声 环 境 地 表 水 地 下 水 生 态 环 境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范 围 运 营 期 : 道 路 中 心 线 两 侧 各 200 m 的 范 围 内 ; 施 工 期 : 施 工 场 地 外 缘 100 m 运 营 期 : 道 路 中 心 线 两 侧 各 200 m 的 范 围 内 ; 施 工 期 : 施 工 场 界 外 缘 100 m 跨 越 水 体 上 游 200m, 下 游 200m, 共 400m 的 评 价 范 围 道 路 中 心 线 两 侧 各 200m 范 围 内 路 线 中 心 线 两 侧 各 200 米 范 围 内, 施 工 料 场 弃 渣 场 等 临 时 用 地 道 路 中 心 线 两 侧 各 200m 范 围 内, 根 据 项 目 发 生 事 故 的 最 大 影 响 范 围 29

东 海 银 湾 二 期 ( 已 入 住 ) 东 海 银 湾 一 期 ( 施 工 中 ) 镇 安 污 水 处 理 厂 佛 禅 ( 挂 ) 2011-025 地 块 房 地 产 ( 在 建 ) 图 列 项 目 所 在 地 声 大 气 地 下 水 评 价 范 围 地 表 水 评 价 范 围 周 边 水 系 周 边 关 注 点 比 例 尺 0 200m 100m 图 2.6-1 评 价 范 围 图 30

2.7.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2.7.1. 社 会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本 项 目 社 会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见 表 2.7-1 表 2.7-1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保 护 目 标 一 览 表 保 护 对 象 位 置 主 要 保 护 内 容 具 体 说 明 实 施 阶 段 重 点 保 护 部 分 附 近 居 民 的 日 常 生 活 及 附 近 居 民 居 民 日 常 交 往 居 住 出 行 的 条 件, 项 目 沿 线 在 建 及 规 划 敏 全 线 涉 及 处 设 计 施 工 营 运 出 行 环 境 质 量 感 点 主 要 为 东 海 银 湾 佛 禅 ( 挂 ) 2011-025 地 块 房 地 产 建 设 项 目 地 方 经 济 全 线 涉 及 处 区 域 经 济 的 发 展 带 动 整 个 区 域 的 经 济 发 展 设 计 施 工 营 运 城 市 规 划 全 线 涉 及 处 城 市 规 划 区 的 协 调 项 目 属 于 城 市 规 划 路 设 计 施 工 营 运 2.7.2.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保 护 工 程 沿 线 的 土 地 植 被 资 源, 减 少 水 土 流 失 和 景 观 破 坏 2.7.3. 地 表 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本 工 程 附 近 地 表 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主 要 为 附 近 3 条 内 河 涌 符 合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IV 类 标 准, 分 别 为 佛 山 涌 大 基 涌 镇 中 东 涌 2.7.4. 声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保 护 评 价 范 围 内 的 声 环 境 质 量, 使 其 符 合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2 类 和 4a 类 标 准, 保 证 环 境 敏 感 点 的 基 本 使 用 功 能 2.7.5. 大 气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保 护 本 项 目 评 价 范 围 内 的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使 其 符 合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2.7.6. 评 价 时 段 评 价 时 段 考 虑 施 工 期 和 营 运 期, 本 工 程 施 工 建 设 期 为 12 个 月, 按 规 范 对 运 营 后 的 第 1 年 第 7 年 和 第 15 年 进 行 评 价, 即 评 价 年 份 为 : 近 期 2015 年 中 期 2021 年 远 期 2029 年 31

2.8. 评 价 方 法 根 据 道 路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评 价 的 特 点, 本 评 价 采 用 点 线 结 合 以 点 代 段 反 馈 全 线 的 评 价 原 则, 对 大 气 噪 声 质 量 评 价 采 用 模 式 计 算 的 分 析 法 进 行 ; 对 生 态 环 境 评 价 采 用 定 性 分 析 法 进 行, 对 水 土 流 失 和 水 环 境 采 用 定 性 分 析 方 法 ; 社 会 经 济 环 境 生 活 质 量 公 众 参 与 则 采 用 调 查 类 比 分 析 法 32

表 2.7-2 本 项 目 评 价 范 围 内 主 要 环 境 敏 感 点 序 号 敏 感 点 建 设 后 与 道 路 中 与 道 路 首 排 环 境 敏 感 点 评 价 范 围 高 程 差 起 止 桩 号 性 质 心 线 / 道 路 红 线 最 相 对 方 内 的 户 数 (m) 楼 高 设 计 近 距 离 (m) 位 栋 数 层 数 功 能 朝 向 (m) 户 数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和 执 行 标 准 规 划 夹 角 建 设 前 建 设 后 人 数 敏 感 点 与 路 线 剖 面 示 意 图 ( 与 道 路 红 线 距 离 ) 敏 感 点 照 片 及 备 注 说 明 1 东 海 银 湾 (1~5 号 楼 ) K0+890 ~ K1+090 小 区 60/40 280 户 -1 北 5 30 南 北 商 业 朝 向, 住 宅 楼 南 侧 面 向 道 路 98 280 户 840 人 平 行 2 类 2 类 30 层 40m 2 东 海 银 湾 (7 K0+850~ 号 楼 ) K0+890 小 区 80/60 112 户 -1 北 1 30 南 北 商 业 朝 向, 住 宅 楼 南 侧 面 向 道 路 98 56 户 168 人 平 行 2 类 2 类 30 层 60m 3 佛 禅 ( 挂 ) 2011-025 地 K0+660~ 块 房 地 产 建 K0+880 设 项 目 ( 在 建 ) 小 区 35/15 1192 户 0.51 南 1 25 办 公 楼 南 北 朝 向, 北 侧 93.10 平 行 2 类 4a 类 面 向 道 路 15m 25 层 33

3 工 程 分 析 3.1. 工 程 现 状 评 价 3.1.1. 现 状 路 现 状 概 况 拟 建 道 路 同 济 东 路 ( 南 海 大 道 ~ 桂 澜 路 ) 道 路 工 程 现 状 路 宽 约 12m, 无 明 显 的 车 道 数 划 分 已 建 成 同 济 东 路 ( 文 华 路 ~ 南 海 大 道 ) 路 段 道 路 宽 度 为 40m, 现 状 道 路 沿 线 在 南 海 大 道 交 叉 口 处 无 法 对 接 ; 拟 建 道 路 南 侧 多 为 厂 房, 北 侧 有 镇 安 污 水 处 理 厂 现 状 道 路 沿 线 与 许 多 周 边 厂 区 小 路 相 交, 交 通 较 混 乱 ; 道 路 沿 线 未 对 人 车 进 行 分 流 行 驶,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 路 面 形 式 为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路 面 破 损 严 重, 排 水 系 统 不 完 善, 导 致 雨 季 常 出 现 路 面 积 水 等 现 象, 影 响 车 辆 行 驶 现 状 道 路 北 侧 为 镇 中 东 涌, 沿 线 挡 土 墙 箱 涵 等 结 构 有 所 损 坏, 不 能 满 足 排 水 需 求, 水 浸 街 现 象 频 发 道 路 终 点 处 与 桂 澜 路 相 交, 车 辆 右 进 右 出 进 入 桂 澜 路, 道 路 无 设 置 交 通 警 示 灯 及 人 行 道 等, 交 通 安 全 得 不 到 保 障 周 边 河 涌 较 多, 路 段 北 侧 有 现 状 宽 约 10.5m 东 西 走 向 河 涌, 道 路 桩 号 K0+620 处 有 宽 约 10m 呈 南 北 走 向 的 现 状 河 涌 接 入 与 南 海 大 道 交 叉 口 处 现 状 道 路 北 侧 镇 安 污 水 处 理 厂 道 路 沿 线 工 厂 及 商 铺 34

与 厂 区 小 路 相 交 道 路 北 侧 10m 宽 河 涌 镇 中 东 涌 路 面 破 损 严 重 终 点 与 桂 澜 路 对 接 图 3.1-1 现 状 同 济 东 路 ( 南 海 大 道 ~ 桂 澜 路 ) 情 况 现 状 同 济 东 路 ( 南 海 大 道 ~ 桂 澜 路 ) 段 路 幅 宽 度 小, 道 路 设 施 配 置 低 ; 造 成 该 路 段 车 流 量 小, 行 车 速 度 慢, 车 辆 行 人 交 通 混 乱, 易 产 生 交 通 事 故 ; 为 缓 解 道 路 影 响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交 通 压 力, 促 进 禅 城 区 南 海 区 更 好 的 对 接 以 及 满 足 城 市 升 级 的 要 求, 本 道 路 的 建 设 是 具 有 必 要 性 的 3.1.2. 现 有 交 通 现 状 目 前, 项 目 周 边 连 接 道 路 有 3 条, 分 别 为 同 济 东 路 ( 文 华 路 ~ 南 海 大 道 ) 南 海 大 道 桂 澜 路 等 同 济 东 路 ( 文 华 路 ~ 南 海 大 道 ) 为 双 向 6 车 道 设 计 车 速 为 40km/h 南 海 大 道, 是 佛 山 市 南 北 走 向 的 一 条 主 要 城 市 干 道 之 一, 跨 南 海 禅 城 两 区, 北 至 海 八 路 接 桂 和 路, 南 至 魁 奇 路 接 佛 陈 路, 全 长 约 8.5 公 里, 为 双 向 8 车 道, 路 宽 60m 桂 澜 路, 位 于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南 起 桂 平 路, 北 至 海 八 路, 道 路 全 长 约 3.85km, 路 宽 70m 道 路 等 级 为 I 级 城 市 主 干 路, 主 线 双 向 六 车 道, 设 计 车 速 为 60km/h; 辅 路 35

双 向 四 车 道, 设 计 车 速 为 30km/h (1) 现 状 车 流 量 同 济 东 路 ( 南 海 大 道 ~ 桂 澜 路 ) 道 路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根 据 佛 山 维 中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12 月 27 日 昼 间 夜 间 对 拟 建 道 路 现 状 车 流 量 的 监 测, 得 出 具 体 车 流 量 如 下 表 3.1-1, 通 过 计 算 得 出 高 峰 值 及 日 均 值, 见 表 3.1-2 道 路 表 3.1-1 拟 建 道 路 车 流 量 一 览 表 单 位 ( 辆 /h) 昼 间 车 流 量 同 济 东 路 ( 南 海 大 道 ~ 桂 澜 小 型 车 中 型 车 大 型 车 小 型 车 中 型 车 大 型 车 路 ) 道 路 工 程 现 状 441 102 61 237 45 36 夜 间 道 路 表 3.1-2 拟 建 道 路 车 流 量 一 览 表 单 位 ( 辆 /h) 高 峰 车 流 量 同 济 东 路 ( 南 海 大 道 ~ 桂 澜 小 型 车 中 型 车 大 型 车 小 型 车 中 型 车 大 型 车 路 ) 道 路 工 程 现 状 806 179 114 373 83 53 日 均 3.1.3. 现 状 路 污 染 源 分 析 (1) 大 气 污 染 源 机 动 车 排 放 的 尾 气 污 染 物 主 要 有 CO 和 NOx 按 汽 车 尾 气 排 放 现 状, 目 前 道 路 车 辆 尾 气 排 放 选 取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发 布 的 与 欧 盟 标 准 相 类 似 的 轻 型 汽 车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 中 国 Ⅲ Ⅳ 阶 段 )(GB1852.3-2005) 中 的 国 Ⅲ 和 国 Ⅳ 标 准 按 4:6 计 算 其 污 染 物 排 放 系 数 详 见 表 3.1-3 表 3.1-4 表 3.1-3 机 动 车 尾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单 位 :g/km 辆 车 型 国 III 国 IV CO NO X CO NO X 小 型 车 2.30 0.15 1.00 0.08 中 型 车 4.17 0.18 1.81 0.10 大 型 车 2.10 5.00 1.50 3.50 表 3.1-4 机 动 车 尾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单 位 :g/km 辆 2013 年 车 型 CO NO X 小 型 车 1.52 0.11 36

中 型 车 2.75 0.13 大 型 车 1.74 4.1 根 据 本 项 目 各 种 类 型 机 动 车 流 量 及 各 种 类 型 机 动 车 尾 气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系 数 等 参 数, 可 以 计 算 出 行 驶 的 机 动 车 尾 气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源 强,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Q j = 5 i= 1 3600 1 A E i ij 式 中 :Qj---j 类 气 态 污 染 物 排 放 源 强,mg/(s m); Ai---i 型 机 动 车 预 测 年 的 小 时 交 通 量, 辆 /h; Eij---i 机 动 车 j 类 污 染 物 在 预 测 年 的 单 车 排 放 因 子,mg/( 辆 m) 根 据 以 上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因 子 和 本 项 目 交 通 量, 计 算 可 得 项 目 机 动 车 尾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源 强 ( 假 定 NO 2 /NO X =0.9), 具 体 见 表 3.1-5 表 3.1-5 机 动 车 尾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源 强 单 位 :mg/m s 地 点 时 间 CO NO 2 日 均 0.246 0.067 现 状 路 高 峰 0.532 0.145 (2) 噪 声 污 染 源 现 状 路 噪 声 源 主 要 是 路 面 行 驶 的 机 动 车, 按 行 驶 车 速 为 40km/h 进 行 计 算 : 1 车 速 计 算 参 考 公 式 : a. 小 型 车 平 均 速 度 计 算 公 式 : Y S = 237X 0.1602 (B4-1) 式 中 :Y 小 型 车 的 平 均 行 驶 速 度,km/h; X 预 测 年 总 交 通 量 中 的 小 型 车 小 时 交 通 量, 车 次 /h b. 中 型 车 速 度 计 算 公 式 : Y M = 212X 0.1747 (B4-2) 式 中 :Y M 中 型 车 的 平 均 行 驶 速 度,km/h; X 预 测 年 总 交 通 量 中 的 中 型 车 小 时 交 通 量, 车 次 /h c. 大 型 车 平 均 行 驶 速 度 按 中 型 车 车 速 的 80% 计 算 37

2 平 均 辐 射 声 级 同 济 东 路 ( 南 海 大 道 ~ 桂 澜 路 ) 道 路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各 类 型 车 的 平 均 辐 射 噪 声 级 L w,i 按 下 式 计 算 : 大 型 车 : L W,L =77.2+0.18V L 中 型 车 : L W,M =62.6+0.32V M 小 型 车 : L W,S =59.3+0.23V S 式 中 :i-- 表 示 大 (L) 中 (M) 小 (S) 型 车 ; 3 源 强 修 正 V i -- 各 型 车 平 均 行 驶 速 度 a. 当 设 计 车 速 小 于 120km/h, 公 式 计 算 平 均 车 速 按 比 例 递 减 b. 当 小 型 车 交 通 量 小 于 总 交 通 量 的 50% 时, 每 减 少 100 车 次, 其 平 均 车 速 以 30% 递 减, 不 足 100 车 次 按 100 车 次 计 c. 按 式 (B4-1) 式 (B4-2) 计 算 得 出 车 速 后, 折 减 20% 作 为 夜 间 平 均 车 速 根 据 以 上 公 式, 本 项 目 各 类 车 型 在 特 征 年 的 车 速 及 辐 射 声 级 见 表 3.1-6~3.1-7 表 3.1-6 现 状 同 济 东 路 各 车 型 平 均 车 速 一 览 表 (km/h) V( 计 算 车 速 ) 昼 间 夜 间 设 计 车 速 小 型 车 中 型 车 大 型 车 小 型 车 中 型 车 大 型 车 40km/h 2015 29.78 31.50 25.20 23.83 25.20 20.16 表 3.1-7 现 状 同 济 东 路 不 同 类 型 车 辆 的 噪 声 值 单 位 :db(a) 通 过 的 车 辆 类 型 平 均 辐 射 声 级 昼 间 夜 间 小 型 车 66.15 64.78 中 型 车 72.68 70.66 大 型 车 81.74 80.83 (3) 水 污 染 源 现 状 同 济 东 路 的 污 水 主 要 为 路 面 雨 水, 根 据 现 场 调 查, 路 面 雨 水 经 地 表 漫 流 排 入 雨 水 管 网 假 设 日 平 均 降 雨 量 集 中 在 降 雨 初 期 2 小 时 内, 则 其 与 路 面 径 流 系 数 及 污 染 物 有 关 的 汇 水 面 积 作 为 地 面 雨 水 量 上 述 计 算 方 法 可 用 下 式 表 示 : 路 面 雨 水 量 计 算 方 法 :Q m =C I A I=Q/D 式 中,Q m :24h 降 雨 产 生 路 面 雨 水 量 (m 3 ); C: 集 水 区 径 流 系 数,( 无 量 纲 ); 38

I: 集 流 时 间 内 的 平 均 降 雨 强 度 (m/d); A: 路 面 面 积 (m 2 ), 现 状 同 济 东 路 路 宽 12m, 路 线 长 1091.92m, 因 此 现 状 路 面 面 积 为 13080m 2 ; Q: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多 年 平 均 降 雨 量 (m); D: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年 平 均 降 雨 天 数 (d) 根 据 近 58 年 来 佛 山 市 历 史 气 象 资 料 统 计, 佛 山 市 多 年 平 均 降 雨 量 1684.5mm, 平 均 年 雨 日 ( 雨 量 大 于 0.1mm)D=151d,A=13080m 2, 路 面 径 流 系 数 采 用 我 国 室 内 设 计 规 范 中 对 混 凝 土 和 沥 青 路 面 所 采 用 的 径 流 系 数 C=0.9, 经 计 算, 本 项 目 路 雨 水 产 生 量 共 为 131.32m 3 /d 3.2. 工 程 概 况 3.2.1.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项 目 名 称 : 同 济 东 路 ( 南 海 大 道 ~ 桂 澜 路 ) 道 路 工 程 ; 建 设 单 位 :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盈 瑞 公 用 事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建 设 地 点 :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同 济 东 路 ( 南 海 大 道 ~ 桂 澜 路 ); 投 资 总 额 :14985.4 万 元, 环 保 投 资 157 万 元, 环 保 投 资 占 总 投 资 的 1.05%; 项 目 性 质 : 新 建 ; 项 目 类 别 :E4813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建 筑 ; 道 路 等 级 : 城 市 次 干 道 ; 建 设 规 模 : 全 长 约 1.09km, 起 于 南 海 大 道 ( 起 点 桩 号 为 K0+000), 终 于 桂 澜 路 ( 终 点 桩 号 为 K1+091.924) 本 项 目 设 置 标 准 横 断 面 宽 40m, 双 向 6 车 道, 设 计 时 速 为 40km/h, 为 城 市 次 干 道 路 面 形 式 为 改 性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全 线 共 设 置 箱 涵 1 座, 平 面 交 叉 3 处 序 工 程 工 程 内 容 号 性 质 主 新 建 1 体 路 基 工 程 路 基 工 程 2 路 面 工 程 新 建 表 3.2-1 工 程 建 设 内 容 一 览 表 工 程 概 况 3.5m( 人 行 道 )+2m( 非 机 动 车 道 )+1.5m( 绿 化 设 施 带 )+11.5m( 机 动 车 道 )+3m( 中 央 分 隔 带 )+11.5m( 机 动 车 道 )+1.5m( 绿 化 设 施 带 )+2m( 非 机 动 车 道 )+3.5m( 人 行 道 )=40m; 主 路 使 用 三 层 改 性 沥 青 混 凝 土, 同 时 为 提 高 抗 车 辙 性 能, 进 口 道 范 围 内 的 中 面 层 添 加 抗 车 辙 剂 PR; 对 镇 中 东 涌 进 行 整 治, 修 补 K0+518~K0+613 段 的 挡 土 墙 3 排 水 工 程 新 建 新 建 雨 水 管 网 DN300 一 根, 新 建 污 水 管 网 DN1600 一 根 迁 移 对 现 状 通 信 管 线 现 状 给 水 管 现 状 全 部 电 缆 进 行 迁 移 4 管 线 工 程 新 建 雨 水 管 污 水 管 给 水 管 线 煤 气 管 39

5 箱 涵 工 程 新 建 箱 涵 1 座 6 交 通 工 程 及 沿 线 设 施 新 建 人 行 横 道 公 交 站 1 对 附 对 原 有 树 木 采 取 整 体 搬 迁 方 案, 移 植 至 花 木 养 植 场 进 行 养 植 ; 7 属 本 工 程 范 围 内 主 要 种 植 乔 木 灌 木 配 以 地 被 植 物 灌 木 以 美 丽 针 葵 景 观 工 程 新 建 工 双 面 红 继 木 等 低 矮 灌 木 为 主, 结 合 色 彩 鲜 艳 的 地 被 植 物 如 黄 榕 花 叶 程 姜 双 面 红 继 木 福 建 茶 等 以 规 则 有 序 的 形 式 种 植 8 照 明 工 程 新 建 对 原 有 道 路 两 侧 的 灯 杆 拆 除, 新 建 道 路 路 段 上 路 灯 布 置 采 用 沿 道 路 中 央 分 隔 带 布 置, 沿 道 路 水 平 间 距 为 30-35m 3.2.2. 路 线 主 要 控 制 节 点 1 路 线 主 要 控 制 点 : 同 济 东 路 ( 南 海 大 道 ~ 桂 澜 路 ) 道 路 工 程 起 点 南 海 大 道 交 叉 口 (K0+000) 厂 区 规 划 路 终 点 桂 澜 路 对 接 口 (K1+091.924); 2 周 边 关 注 点 : 东 海 银 湾 镇 安 污 水 处 理 厂 佛 山 涌 大 基 涌 镇 中 东 涌 3.2.3.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和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1) 工 程 规 模 与 工 程 数 量 表 3.2-2 主 要 工 程 数 量 一 览 表 序 号 工 程 项 目 单 位 数 值 ( 一 ) 路 线 1 路 线 长 度 km 1.09 2 设 计 车 速 km/h 40 3 征 用 土 地 亩 50.93 4 拆 迁 建 筑 物 (1) 厂 房 m 2 13526.93 ( 二 ) 路 基 5 路 基 土 石 方 m 3 36069.65 (1) 挖 方 ( 土 ) m 3 33448.98 (2) 挖 方 ( 石 ) m 3 2620.62 (3) 填 方 m 3 19128.8 6 沥 青 砼 路 面 m 2 32653.9 ( 三 ) 路 线 交 叉 7 平 面 交 叉 处 3 ( 四 ) 箱 涵 8 箱 涵 座 1 ( 五 ) 交 通 工 程 及 沿 线 设 施 km 1.09 ( 六 ) 环 境 保 护 km 1.09 ( 七 ) 投 资 估 算 万 元 14985.4 ( 八 ) 平 均 每 公 里 造 价 万 元 13748.65 (2) 工 程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根 据 道 路 相 关 规 范 和 项 目 设 计, 本 项 目 道 路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如 下 : 40

表 3.2-3 技 术 标 准 一 览 表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技 术 指 标 采 用 值 1 道 路 等 级 / 城 市 次 干 道 2 设 计 年 限 / 10 3 设 计 行 车 速 度 km/h 40 4 标 准 路 幅 m 40 5 行 车 道 数 道 6 6 行 车 道 宽 度 m 24 23 7 圆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m 70 1000 8 不 设 超 高 的 圆 曲 线 最 小 半 径 m 300 1000 9 最 大 纵 坡 % 7 1.4 10 最 小 坡 长 m 110 110 11 最 小 竖 曲 线 半 径 / / (1) 凸 形 m 600 2200 (2) 凹 形 m 700 3600 12 路 面 面 层 类 型 / 沥 青 混 凝 土 13 路 面 横 坡 % 1.5 2 14 地 震 动 峰 值 加 速 / 0.1g 3.3. 工 程 内 容 3.3.1. 道 路 工 程 3.3.1.1. 道 路 平 纵 横 设 计 本 项 目 同 济 东 路 ( 南 海 大 道 ~ 桂 澜 路 ) 道 路 工 程 规 划 标 准 横 断 面 宽 40 米, 双 向 6 车 道, 设 计 时 速 为 40km/h, 按 城 市 次 干 道 设 计 (1) 平 面 设 计 道 路 平 面 设 计 根 据 线 位 走 向, 力 求 综 合 各 项 交 通 功 能, 满 足 各 种 不 同 交 通 需 求, 根 据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05-2020) 以 及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环 市 片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同 济 东 路 ( 南 海 大 道 ~ 桂 澜 路 ) 道 路 工 程 规 划 为 城 市 次 干 道, 根 据 路 网 规 划, 在 不 降 低 指 标 的 前 提 下 尽 量 减 少 拆 迁 占 地, 并 充 分 征 求 当 地 政 府 和 交 通 部 门 对 该 项 目 的 意 见 后, 最 终 确 定 了 2 个 路 线 方 案 方 案 一 : 拟 建 道 路 按 规 划 给 定 中 线 布 置 进 行 设 计, 本 工 程 起 点 位 于 已 建 成 同 济 东 路 ( 文 华 路 ~ 南 海 大 道 ) 与 南 海 大 道 交 叉 口 处, 起 点 桩 号 为 K0+000, 终 点 桩 号 为 K1+091.924, 与 桂 澜 路 辅 道 相 交, 全 长 1091.924 米 拟 建 道 路 桩 号 K0+000~ K0+720.830 段 按 原 有 道 路 北 侧 路 基 为 道 路 北 侧 设 计 红 线, 道 路 往 南 延 伸 40 米 路 线, 占 用 部 分 工 业 厂 房 ; 桩 号 K0+720.830~K1+091.924 段 往 北 侧 偏 离 原 有 道 路, 为 规 划 建 设 的 道 路 能 顺 利 接 驳 作 前 期 准 备 拟 建 道 路 桩 号 K0+616.787 41

处 拟 新 建 1 座 箱 涵, 横 断 面 为 双 孔 4m 2.5m, 北 侧 与 河 涌 相 邻 路 段 沿 线 存 在 现 状 挡 土 墙, 经 过 现 场 调 查 可 知, 沿 线 局 部 挡 土 墙 损 坏 较 严 重, 本 次 建 设 需 对 损 坏 的 挡 土 墙 重 新 设 计, 并 与 现 状 挡 墙 接 顺 平 面 设 计 图 如 下 : 图 3.3-1 方 案 一 道 路 平 面 设 计 图 ( 原 有 道 路 ) 方 案 二 : 按 照 现 状 道 路 布 置 进 行 设 计, 本 方 案 以 现 状 道 路 北 边 线 为 本 方 案 设 计 的 北 侧 道 路 红 线, 道 路 设 计 中 心 线 位 于 规 划 给 定 的 道 路 中 心 线 北 侧 2~3 米 处, 全 线 设 交 点 两 处, 圆 曲 线 半 径 分 别 为 900m 以 及 550m 本 工 程 起 点 位 于 已 建 成 同 济 东 路 ( 文 华 路 ~ 南 海 大 道 ) 与 南 海 大 道 交 叉 口 处, 起 点 桩 号 为 K0+000, 终 点 桩 号 为 K1+069.929, 与 桂 澜 路 辅 道 相 交 ; 路 线 全 长 1069.929 米 其 中 桩 号 K0+616.787 处 新 建 1 座 箱 涵, 横 断 面 为 双 孔 4m 2.5m, 北 侧 与 河 涌 相 邻 路 段 沿 线 存 在 现 状 挡 土 墙, 经 过 现 场 调 查 可 知, 沿 线 局 部 挡 土 墙 损 坏 较 严 重, 本 次 建 设 需 对 损 坏 的 挡 土 墙 重 新 设 计, 并 与 现 状 挡 墙 接 顺 平 面 设 计 图 如 下 : 图 3.3-2 方 案 二 道 路 平 面 设 计 图 ( 原 有 道 路 ) 各 方 案 的 工 程 规 模 和 数 量 见 下 表 : 表 3.3-1 主 要 工 程 数 量 比 较 表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方 案 一 方 案 二 1 路 线 m 1091.924 1069.929 42

2 路 基 工 程 路 基 土 方 m 3 36069.6 33124.5 特 殊 路 基 处 理 m 262688.0 247918.6 3 路 面 工 程 沥 青 混 凝 土 1000m 2 32653.9 31838.5 4 箱 涵 工 程 箱 涵 座 1 1 5 安 全 设 施 公 里 1.091 1069.929 6 交 叉 工 程 ( 平 面 交 叉 ) 处 3 3 7 拆 迁 建 筑 物 ( 厂 房 ) m 2 13526.93 12201.5 8 征 用 土 地 亩 50.93 53.5 各 方 案 的 平 面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见 下 表 : 表 3.3-2 平 面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项 目 技 术 指 标 ( 方 案 一 ) 技 术 指 标 ( 方 案 二 ) 最 大 平 曲 线 半 径 (m/ 处 ) 1000/1 900/1 最 小 平 曲 线 半 径 (m/ 处 ) 550/1 最 大 平 曲 线 转 角 6 35 8 7 43 25 最 小 平 曲 线 转 角 6 35 8 5 11 05 最 大 直 线 长 度 (m) 720.830 569.153 平 曲 线 占 路 线 总 长 10.53% 21.83% 各 方 案 的 路 线 方 案 综 合 比 较 见 下 表 : 表 3.3-3 路 线 方 案 综 合 比 较 表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方 案 一 方 案 二 1 优 点 2 缺 点 1 按 规 划 线 位 实 施, 与 周 边 地 块 能 很 好 的 衔 接 ; 2 未 全 部 利 用 现 状 道 路, 部 分 现 状 道 路 可 保 留 1 厂 房 拆 迁 量 较 大 ; 2 工 程 量 较 大, 造 价 较 高 1 占 地 较 少, 利 用 了 现 状 路 ; 2 厂 房 拆 迁 量 及 工 程 量 较 小, 造 价 较 低 1 未 按 规 划 线 位 实 施, 不 能 与 周 边 地 块 很 好 的 衔 接 ; 2 基 本 上 全 部 利 用 了 现 状 道 路, 原 现 状 路 设 施 需 改 迁 或 恢 复 3 估 算 金 额 14985.42 万 元 13621.53 万 元 4 推 荐 推 荐 比 选 结 论 : 方 案 一 按 规 划 中 线 设 计, 沿 线 涉 及 到 的 厂 房 拆 迁 量 工 程 量 较 大, 且 工 程 造 价 较 方 案 二 高, 但 与 周 边 地 块 的 衔 接 较 好 方 案 二 按 现 状 道 路 北 边 线 设 计, 沿 线 涉 及 到 的 厂 房 拆 迁 量 以 及 工 程 量 较 小, 但 与 周 边 地 块 及 规 划 道 路 的 衔 接 较 差, 达 不 到 规 划 的 要 求 虽 然 方 案 二 的 拆 迁 量 占 地 及 工 程 投 资 费 用 较 方 案 一 少, 但 不 能 与 周 边 道 路 有 很 好 的 衔 接, 而 方 案 一 可 以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考 虑 到 本 工 程 的 建 设 目 的 为 解 决 原 有 道 路 的 交 通 堵 塞 及 为 周 边 规 划 道 路 作 前 期 施 工 规 划 等 问 题, 同 时 沿 线 拆 迁 的 均 为 低 矮 厂 房, 基 本 具 备 拆 迁 条 件 因 此, 根 据 工 程 角 度 综 合 考 虑 选 择 方 案 一 为 推 荐 方 案 表 3.3-4 方 案 环 境 影 响 比 较 表 比 较 方 案 方 案 一 方 案 二 综 合 推 荐 两 方 案 占 地 面 积 相 当, 主 要 占 用 现 有 交 通 用 地 及 工 业 厂 房, 生 态 影 响 相 当 对 农 业 生 产 影 响 较 少 沿 线 以 人 工 植 被 为 主, 对 植 被 影 响 不 43

水 环 境 影 响 声 环 境 影 响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社 会 影 响 拆 迁 情 况 与 城 镇 规 划 的 关 系 大 沿 线 ( 陆 域 ) 无 需 要 保 护 的 野 生 动 物 分 布, 工 程 建 设 基 本 不 会 干 扰 动 物 的 正 常 活 动 周 边 水 体 主 要 为 IV 类 水 体, 不 在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范 围 内 项 目 地 表 水 污 染 源 为 地 表 径 流, 对 水 环 境 影 响 不 大 道 路 建 设 完 成 后, 道 路 北 侧 红 线 与 沿 线 敏 感 点 东 海 银 湾 第 一 排 商 住 楼 距 离 约 为 40m~50m, 采 用 隔 声 窗 等 措 施, 全 线 采 用 低 噪 声 路 面 及 绿 化 等 措 施 降 低 交 通 噪 声, 对 环 境 影 响 不 大 1 线 性 较 好, 行 车 速 度 有 保 1 与 桂 澜 路 交 叉 口 存 在 车 辆 证, 汽 车 尾 气 排 放 量 较 少 ; 积 压, 行 车 速 度 没 有 保 障, 汽 2 敏 感 点 东 海 银 湾 1 号 楼 至 车 尾 气 排 放 量 较 大 ; 5 号 楼 与 道 路 红 线 距 离 较 为 接 2 道 路 对 敏 感 点 东 海 银 湾 第 近, 均 约 为 40m, 通 过 绿 化 措 一 排 住 宅 的 影 响 面 积 及 范 围 施 处 理 后 对 敏 感 点 影 响 不 大 ; 减 少, 与 5 号 商 住 楼 距 离 约 为 3 拆 迁 沿 线 工 业 小 作 坊 及 部 40m, 但 相 对 1~4 号 商 住 楼 的 分 无 证 照 的 垃 圾 回 收 点 搬 迁 距 离 有 所 增 加, 约 为 40~50m, 垃 圾 收 集 站 等 可 减 少 工 业 废 通 过 绿 化 及 交 通 管 制 可 减 少 气 及 臭 气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汽 车 尾 气 对 商 住 楼 的 影 响 拆 迁 量 较 大, 以 工 业 厂 房 为 主 增 加 区 域 之 间 的 交 流, 符 合 佛 山 市 路 网 规 划 要 求, 能 较 好 地 与 规 划 道 路 进 行 衔 接 基 本 利 用 现 有 道 路, 拆 迁 量 较 少 基 本 符 合 佛 山 市 路 网 规 划 要 求, 但 是 与 周 边 地 块 的 衔 接 较 差 相 当 相 当 方 案 一 方 案 二 方 案 一 环 评 推 荐 方 案 推 荐 方 案 : 方 案 一 根 据 上 表 内 容, 从 环 境 保 护 和 城 市 规 划 角 度 对 工 程 方 案 进 行 比 较 分 析, 方 案 一 道 路 红 线 距 离 敏 感 点 约 为 40m, 拟 对 敏 感 点 东 海 银 湾 住 宅 部 分 安 装 双 层 中 空 隔 声 窗 ; 周 边 拆 迁 工 业 小 作 坊 数 量 较 大, 并 对 周 边 垃 圾 收 集 点 进 行 搬 迁, 可 改 善 沿 线 环 境 空 气 现 状 ; 项 目 对 周 边 河 涌 进 行 整 治, 改 善 沿 线 地 表 水 环 境 现 状 方 案 一 对 声 环 境 大 气 环 境 及 地 表 水 均 有 较 好 的 改 善 方 案 二 的 选 线 虽 与 敏 感 点 东 海 银 湾 第 一 排 商 住 楼 相 对 方 案 一 有 更 大 的 距 离, 采 用 隔 声 窗 对 敏 感 点 进 行 保 护, 同 样 对 沿 线 河 涌 进 行 整 治, 但 是 对 周 边 环 境 空 气 没 有 太 大 的 改 善 效 果 而 且 方 案 二 道 路 衔 接 较 差, 由 此 引 发 的 交 通 废 气 噪 声 等 问 题 较 为 严 重, 因 此, 从 环 保 角 度 综 合 比 较, 本 阶 段 推 荐 采 用 方 案 一 (2) 横 断 面 设 计 道 路 路 基 宽 为 40m, 车 行 道 为 1.5% 的 横 坡, 人 行 道 为 2% 的 横 坡 ; 标 准 横 断 面 推 荐 路 幅 宽 度 如 下 :3.5m( 人 行 道 )+2m( 非 机 动 车 道 )+1.5m( 绿 化 设 施 带 )+11.5m( 机 动 车 道 )+3m( 中 央 分 隔 带 )+11.5m( 机 动 车 道 )+1.5m( 绿 化 设 施 带 )+2m( 非 机 动 车 道 )+3.5m( 人 行 道 )=40m; 44

(3) 纵 断 面 设 计 图 3.3-3 道 路 标 准 横 断 面 图 本 项 目 竖 向 设 计 主 要 以 规 划 控 制 点 现 况 道 路 标 高 为 基 础, 考 虑 路 面 加 铺 厚 度 排 水 要 求 及 两 侧 建 筑 散 水 高 程, 根 据 规 范 进 行 纵 断 面 设 计 表 3.3-5 竖 向 设 计 技 术 指 标 运 用 统 计 表 项 目 规 范 值 采 取 值 最 大 纵 坡 7% 1.386% 最 小 坡 长 110 180 凸 形 竖 曲 线 一 般 最 小 半 径 600 3000 凹 形 竖 曲 线 一 般 最 小 半 径 700 3600 竖 曲 线 最 小 长 度 35 50.59 1 道 路 最 大 纵 坡 1.386%, 最 小 纵 坡 0.3% 2 纵 坡 断 面 设 计 高 程 为 路 面 顶 部 中 心 线 处 高 程 3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的 高 程 应 以 交 叉 口 竖 向 设 计 的 高 程 为 准 (4) 平 面 交 叉 设 计 本 次 交 叉 口 设 计 根 据 实 测 地 形 图, 并 结 合 交 通 组 织 综 合 考 虑, 进 行 交 叉 口 平 面 优 化 设 计 交 叉 口 竖 向 设 计 以 同 济 东 路 纵 断 面 及 被 道 路 现 状 路 面 高 程 为 基 准 进 行 控 制 设 计, 交 叉 口 的 设 计 图 如 下 : 45

1 节 点 一 : 项 目 起 点 与 南 海 大 道 相 交 路 口, 本 路 口 因 早 期 同 济 东 路 ( 文 华 路 ~ 南 海 大 道 ) 道 路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已 完 成 了 此 节 点 的 设 计, 并 为 本 项 目 的 后 期 实 施 预 留 好 了 路 口, 故 本 节 点 的 设 计 结 合 并 参 考 相 关 设 计 图 纸 进 行 接 顺 处 理, 设 计 内 容 如 下 : 南 海 同 济 东 路 大 道 图 3.3-4 同 济 东 路 ( 南 海 大 道 ~ 桂 澜 路 ) 与 南 海 大 道 交 叉 口 设 计 2 节 点 二 : 本 项 目 于 桩 号 K0+620 处 与 规 划 路 相 交, 相 交 类 型 为 T 字 交 叉 口 ; 规 划 路 幅 宽 度 为 32m, 横 断 面 为 布 置 形 式 为 : 3.0m( 人 非 机 动 车 混 行 )+7.0m( 车 行 道 )+2.0m( 绿 化 带 )+8.0m( 规 划 河 涌 ) +2.0m( 绿 化 带 )+7.0m( 车 行 道 )+3.0m( 人 非 机 动 车 混 行 )=32.0m 同 济 东 路 规 划 路 图 3.3-5 同 济 东 路 与 规 划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图 46

3 节 点 三 : 项 目 终 点 与 桂 澜 路 辅 道 相 交, 现 状 道 路 通 过 路 口 处 的 交 通 岛 渠 化, 使 车 流 进 入 到 桂 澜 路 辅 道, 最 终 汇 入 到 主 路 行 驶 ; 本 次 设 计 保 持 原 车 流 的 行 驶 习 惯, 对 路 口 处 的 现 状 交 通 岛 根 据 设 计 的 车 行 道 路 宽 度 进 行 处 理, 使 桂 澜 路 西 侧 辅 路 上 的 车 辆 通 过 左 进 左 出 与 本 项 目 对 接, 并 于 路 口 设 置 调 头 车 道, 本 节 点 的 设 计 内 容 如 下 图 : 同 济 东 路 图 3.3-6 同 济 东 路 ( 南 海 大 道 ~ 桂 澜 路 ) 与 桂 澜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图 3.3.1.2. 路 基 设 计 (1) 一 般 路 基 设 置 1 路 拱 横 坡 主 路 以 道 路 中 线 为 分 界 设 置 2% 双 面 坡, 坡 向 道 路 两 侧, 新 建 人 行 道 均 设 置 1.5% 单 面 坡, 坡 向 主 路 2 路 基 设 置 本 项 目 路 基 局 部 范 围 为 原 旧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碎 石 化, 新 建 范 围 需 填 挖 路 基 根 据 道 路 功 能 工 程 特 点 交 通 量 预 测 及 沿 线 地 形 地 貌 条 件 分 析, 路 基 横 断 面 根 据 各 段 道 路 横 断 面 并 参 照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和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确 定 本 项 目 道 路 用 地 严 格 按 照 红 线 控 制, 在 目 前 地 块 尚 未 开 发 的 情 况 下, 对 于 个 别 填 方 略 高 路 段 暂 按 照 1:1.5 的 坡 率 进 行 放 坡, 待 地 块 开 发 后 根 据 路 面 高 程 进 行 土 地 平 整 对 于 软 基 处 理 及 挡 土 墙 施 工 等 基 坑 开 挖 按 照 1:1 进 行 放 坡 47

路 基 填 料 可 采 用 石 质 土 砂 性 土 砂 ; 为 了 保 证 路 基 的 密 实 度, 路 面 底 面 以 下 80cm 以 内 粗 粒 料 的 容 许 最 大 粒 径 为 10cm,80cm 以 下 容 许 最 大 粒 径 为 15cm 分 层 填 筑, 均 匀 压 实 路 基 压 实 采 用 重 型 击 实 标 准, 按 照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37-2012) 及 公 路 路 基 设 计 规 范 (JTG D30-2004) 的 要 求, 路 基 压 实 度 施 工 应 符 合 后 表 要 求 : 表 3.3-6 土 质 路 堤 ( 土 石 路 堤 ) 填 料 强 度 料 径 及 压 实 标 准 表 路 面 底 面 以 下 深 度 控 制 项 目 填 挖 类 型 (cm) 压 实 度 填 料 最 小 强 度 CBR(%) 上 路 床 0~30 95 6 下 路 床 30~80 95 4 填 方 路 基 上 路 堤 80~150 94 下 路 堤 150 以 下 92 0~30 95 6 零 填 及 路 垫 路 床 30~80 95 4 注 : 表 列 压 实 度 为 重 型 击 实 验 法 求 得 的 最 大 干 密 度 的 压 实 度 (2) 软 基 处 理 根 据 项 目 附 近 地 质 勘 查 报 告 及 路 基 设 计 情 况, 本 项 目 场 地 内 不 良 地 质 主 要 为 软 弱 土 层 淤 泥 淤 泥 质 土 埋 藏 较 浅, 厚 度 大, 需 进 行 软 基 处 理 综 合 考 虑 场 地 工 程 地 质 和 水 文 条 件 周 围 环 境 条 件 各 类 场 地 不 同 的 用 途 和 使 用 要 求 材 料 供 应 情 况 施 工 条 件 工 期 等 因 素, 经 过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比 选 分 析 后 择 优 采 用 可 行 综 合 效 果 最 佳 的 地 基 处 理 方 法 1 浅 层 换 填 ( 垫 层 处 治 ) 垫 层 处 置 是 把 地 基 下 一 定 深 度 内 的 软 土 全 部 或 部 分 挖 除, 用 砂 碎 石 矿 渣 等 强 度 高 水 稳 定 性 好 的 粒 状 材 料 回 填, 或 挖 砂 沟 排 水 的 方 案, 适 用 于 表 层 软 土 小 于 2.5m 的 软 土 地 基 处 理 2 袋 装 砂 井 及 预 压 处 理 本 方 法 适 用 于 软 土 埋 深 2.5~15m 范 围 的 一 般 路 段 软 土 地 基 的 处 理 袋 装 砂 井 是 将 散 体 装 入 用 化 纤 织 物 做 成 的 细 长 袋 子 内 置 于 软 土 中 作 为 竖 向 排 水 体 得 一 种 方 法 由 于 它 可 以 做 成 很 细 的 形 状, 根 据 " 细 而 密 " 的 原 则, 能 将 井 间 间 距 大 大 缩 小, 加 快 排 水 固 结 时 间, 是 一 种 有 效 简 便 而 又 普 遍 的 软 基 处 理 方 法 另 一 方 面, 由 于 装 砂 的 砂 袋 长 友 化 纤 织 物 编 制 而 成, 它 具 有 较 大 的 拉 伸 强 度, 工 程 在 施 工 加 荷 时 竖 向 砂 袋 正 好 处 在 与 土 体 滑 动 带 相 交 位 置, 能 骑 到 竖 向 加 筋 和 抗 滑 作 用, 对 土 体 的 稳 定 较 为 有 利 为 提 高 软 土 地 基 的 承 载 能 力, 减 少 构 筑 物 建 成 后 的 沉 降, 提 高 地 基 牢 固 度, 预 先 在 48

袋 装 砂 井 处 理 后 的 地 基 世 家 一 定 的 静 荷 载 3 水 泥 搅 拌 桩 水 泥 搅 拌 桩 是 近 年 来 软 土 地 基 高 速 公 路 中 使 用 较 多 的 加 固 方 法 水 泥 搅 拌 桩 和 桩 周 土 共 同 承 担 荷 载 构 成 复 核 地 基, 它 是 强 度 和 刚 度 介 于 柔 性 桩 ( 砂 桩 碎 石 桩 等 ) 和 刚 性 桩 ( 混 凝 土 桩 钢 管 桩 等 ) 之 间 的 一 种 半 刚 性 桩, 它 形 成 的 状 体 在 无 侧 限 情 况 下 可 保 持 直 立, 在 轴 向 力 作 用 下 又 有 一 定 的 压 缩 性 水 泥 搅 拌 桩 复 合 地 基 的 主 要 作 用 是 提 高 地 基 的 承 载 力 和 路 堤 的 稳 定 性 以 及 改 善 地 基 的 变 形 特 性, 减 少 工 后 沉 降 水 泥 搅 拌 桩 在 高 等 级 公 路 路 基 处 理 中 的 应 用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方 面 : A. 解 决 桥 头 跳 车 问 题 ; B. 用 于 高 填 方 路 段 路 堤 的 抗 滑 减 沉 ; C. 城 市 主 干 道 管 线 地 基 处 理 目 前 国 内 的 水 泥 搅 拌 桩 施 工 设 备 的 成 桩 直 径 一 般 在 50~70cm 范 围 内, 加 固 深 度 一 般 可 达 12m 4 CFG 桩 CFG 桩 由 水 泥 粉 煤 灰 和 碎 石 或 石 屑 形 成 的 一 种 可 变 强 度 桩, 与 褥 垫 层 形 成 一 种 刚 性 复 合 地 基 可 以 显 著 降 低 地 基 沉 降, 提 高 地 基 承 载 能 力 处 理 深 度 能 达 到 25m, 成 功 的 处 理 例 子 效 果 良 好 表 3.3-7 特 殊 路 基 处 理 方 案 比 较 表 地 基 处 理 设 计 方 案 处 理 原 理 使 用 条 件 水 泥 搅 拌 桩 换 填 素 混 凝 土 袋 装 砂 井 水 泥 和 土 体 发 生 一 系 列 物 理 力 学 反 应, 改 善 土 体 物 理 力 学 性 质, 从 而 提 高 地 基 承 载 力 和 降 低 地 基 压 缩 性, 减 少 地 基 沉 降, 为 半 刚 性 复 合 地 基 1 淤 泥 埋 深 不 大 于 12m 的, 填 土 高 度 不 大 于 3m 路 段 2 填 土 高 度 大 于 3m 的 台 后 接 坡 段 3 淤 泥 埋 深 不 大 于 12m, 且 结 构 上 覆 土 不 大 于 5m 置 换 作 用, 将 承 载 能 力 较 低 的 软 土 用 承 载 能 力 较 高 的 土 置 换 1 局 部 的 鱼 塘 和 洼 地 等 : 由 水 泥 粉 煤 灰 和 碎 石 或 石 屑 形 成 的 一 种 可 变 强 度 桩, 与 褥 垫 层 形 成 的 一 种 刚 性 复 合 地 基 可 以 显 著 降 低 地 基 沉 降, 提 高 地 基 承 载 能 力 1 适 用 于 软 土 埋 深 20m<H 25m, 填 土 高 度 6.0m 的 一 般 路 段 2 填 土 高 度 较 高 ( 3m) 的 台 后 接 坡 段 袋 装 砂 井 处 理 地 基 属 于 排 水 固 结 法 的 一 种, 通 过 设 计 竖 向 排 水 体, 然 后 利 用 建 筑 物 本 身 重 量 分 级 逐 渐 加 载, 或 在 建 筑 物 建 造 前 先 进 行 预 压, 使 土 体 的 空 隙 水 排 出, 逐 渐 固 结, 承 载 力 提 高 1 适 用 于 软 土 埋 深 少 于 20m; 填 土 高 度 6.0m 的 一 般 路 段 2 常 用 的 间 距 为 1.0m~1.5m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