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兰 州 城 市 学 院 委 员 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校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提 高 我 校 新 发 展 党 员 的 质 量,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和 中 国 共 产 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细 则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全 校 各 级 党 组 织 要 严 格 按 照 控 制 总 量 优 化 结 构 提 高 质 量 发 挥 作 用 的 总 要 求 和 信 念 坚 定 素 质 优 良 规 模 适 度 结 构 合 理 纪 律 严 明 作 用 突 出 的 党 员 队 伍 建 设 目 标, 积 极 做 好 在 优 秀 大 学 生 及 教 职 工 中 发 展 党 员 的 工 作 第 三 条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要 始 终 把 政 治 标 准 放 在 首 位, 要 把 具 有 马 克 思 主 义 信 仰 共 产 主 义 觉 悟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信 念, 自 觉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的 先 进 分 子 吸 收 入 党 ; 坚 持 入 党 自 愿 和 个 别 吸 收 的 原 则, 成 熟 一 个, 发 展 一 个 ; 坚 持 慎 重 发 展 均 衡 发 展 ; 禁 止 突 击 发 展, 反 对 关 门 主 义, 确 保 发 展 党 员 的 质 量 第 四 条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要 坚 持 有 领 导 有 计 划 地 进 行 各 级 党 组 织 应 每 半 年 制 订 一 次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与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计 划, 并 报 党 委 组 织 部 备 案 同 时 要 指 派 专 人 做 好 党 员 信 息 库 的 录 入 和 日 常 维 护 工 作 - 2 -
第 二 章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确 定 和 培 养 教 育 第 五 条 入 党 启 蒙 教 育 各 级 党 组 织 要 广 泛 深 入 地 开 展 宣 传 教 育 与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不 断 提 高 党 外 群 众 对 党 的 认 识 与 了 解, 增 强 党 的 吸 引 力, 努 力 扩 大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队 伍 对 大 学 生 的 集 中 启 蒙 教 育 应 在 每 年 9 月 份 新 生 入 校 至 12 月 底 结 束, 由 基 层 党 委 或 党 总 支 ( 直 属 党 支 部 ) 具 体 负 责 党 支 部 应 指 导 有 入 党 要 求 的 学 生 撰 写 入 党 申 请 书 第 六 条 申 请 入 党 的 条 件 党 章 第 一 条 规 定, 年 满 十 八 岁 的 中 国 工 人 农 民 军 人 知 识 分 子 和 其 他 社 会 阶 层 的 先 进 分 子, 承 认 党 的 纲 领 和 章 程, 愿 意 参 加 党 的 一 个 组 织 并 在 其 中 积 极 工 作 执 行 党 的 决 议 和 按 期 交 纳 党 费 的, 可 以 申 请 加 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七 条 接 收 入 党 申 请 书 要 求 入 党 的 同 志, 应 由 本 人 向 所 在 党 支 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申 请 书 一 般 由 支 部 书 记 或 组 织 委 员 受 理 受 理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入 党 申 请 书, 并 向 支 部 通 报 情 况, 支 部 应 妥 善 保 管 入 党 申 请 书 第 八 条 同 申 请 人 谈 话 党 支 部 接 到 申 请 书 后, 应 当 在 一 个 月 内 派 正 式 党 员 同 申 请 人 谈 话, 了 解 其 基 本 情 况 第 九 条 推 荐 确 定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 3 -
( 一 )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条 件 符 合 党 章 第 一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递 交 了 入 党 申 请 书 ; 拥 护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和 政 策 ; 在 工 作 学 习 和 社 会 活 动 中 表 现 积 极 ; 作 风 正 派, 团 结 同 志, 在 群 众 中 有 较 好 的 影 响 ( 二 )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确 定 的 程 序 推 荐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应 在 基 层 党 委 或 党 总 支 的 领 导 下, 由 党 支 部 实 施 推 荐 教 工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必 须 广 泛 征 求 行 政 领 导 教 职 工 和 学 生 的 意 见 ; 推 荐 学 生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还 应 听 取 团 组 织 学 工 办 人 员 班 主 任 及 任 课 教 师 的 意 见 支 部 大 会 应 认 真 讨 论, 严 格 把 关, 把 符 合 条 件 的 列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经 基 层 党 委 或 党 总 支 批 准 报 党 委 组 织 部 备 案 后, 党 支 部 应 及 时 填 写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考 察 登 记 表 第 十 条 培 养 教 育 内 容 基 层 党 组 织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要 进 行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教 育,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教 育, 党 的 历 史 和 优 良 传 统 作 风 教 育 及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教 育, 使 他 们 懂 得 党 的 性 质 纲 领 宗 旨 组 织 原 则 和 纪 律, 懂 得 党 员 的 义 务 和 权 利, 帮 助 他 们 端 正 入 党 动 机, 确 立 为 共 产 主 义 事 业 奋 斗 终 身 的 信 念 第 十 一 条 培 养 教 育 方 式 党 支 部 要 指 定 一 至 两 名 正 式 党 员 作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 4 -
联 系 人 培 养 联 系 人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 一 ) 向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介 绍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 ( 二 ) 了 解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政 治 觉 悟 道 德 品 质 现 实 表 现 和 家 庭 情 况 等, 引 导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端 正 入 党 动 机, 每 一 季 度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谈 话, 并 将 培 养 情 况 如 实 填 写 进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考 察 登 记 表 ; ( 三 ) 及 时 向 党 支 部 汇 报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相 关 情 况 ; ( 四 ) 向 党 支 部 提 出 能 否 将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列 为 发 展 对 象 的 意 见 党 支 部 通 过 吸 收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听 党 课 参 加 党 内 有 关 活 动, 给 分 配 他 们 一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依 托 分 党 校 对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集 中 培 训 等 方 法,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培 养 培 训 教 育 第 十 二 条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管 理 党 支 部 在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全 面 考 察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每 学 期 调 整 一 次 积 极 分 子 队 伍, 把 新 涌 现 出 来 的 积 极 分 子 吸 收 进 来, 把 不 具 备 条 件 的 调 整 出 去, 实 行 滚 动 式 管 理 考 入 或 从 外 单 位 转 入 我 校 的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应 及 时 报 告 原 单 位 ( 居 住 地 ) 的 党 组 织, 将 培 养 教 育 的 有 关 材 料 转 至 我 校, 基 层 党 委 或 党 总 支 ( 直 属 党 支 部 ) 应 对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认 真 审 查, 并 接 续 做 好 培 养 教 育 工 作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在 工 作 调 动 毕 业 离 校 或 解 除 聘 用 关 系 时, 所 在 党 组 织 也 应 及 时 将 培 养 教 育 材 料 转 交 接 受 单 位 党 组 织 培 养 教 育 时 间 可 连 续 计 算 - 5 -
第 三 章 发 展 对 象 的 确 定 和 考 察 第 十 三 条 确 定 发 展 对 象 ( 一 ) 确 定 发 展 对 象 的 主 要 条 件 是 : 入 党 动 机 端 正, 入 党 要 求 迫 切, 经 一 年 以 上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基 本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学 生 还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三 个 条 件 : 1. 在 考 察 期 内 没 有 违 纪 现 象 ; 2. 在 考 察 期 内 没 有 考 试 不 及 格 现 象 ; 3. 个 人 综 合 考 评 成 绩 在 本 班 为 中 上 水 平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原 则 上 不 能 确 定 为 发 展 对 象 : 1. 未 列 入 该 年 度 发 展 计 划 者 ; 2. 一 年 级 新 生 ; 3. 离 校 前 三 个 月 内 的 毕 业 生 和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前 三 个 月 内 的 教 职 工 ( 二 ) 对 经 过 一 年 以 上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基 本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在 听 取 培 养 联 系 人 党 员 和 群 众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经 支 部 委 员 会 讨 论 同 意, 由 基 层 党 委 或 党 总 支 ( 直 属 党 支 部 ) 汇 总 报 党 委 组 织 部 备 案 后, 可 列 为 发 展 对 象 第 十 四 条 入 党 介 绍 人 发 展 对 象 应 当 有 两 名 正 式 党 员 作 入 党 介 绍 人 入 党 介 绍 人 一 般 由 培 养 联 系 人 担 任, 也 可 由 党 组 织 指 定 受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尚 未 恢 复 党 员 权 利 的 党 员, 不 能 做 入 党 介 绍 人 - 6 -
入 党 介 绍 人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 一 ) 向 发 展 对 象 解 释 党 的 纲 领 章 程 党 员 的 条 件 义 务 和 权 利 ; ( 二 ) 认 真 了 解 发 展 对 象 的 入 党 动 机 政 治 觉 悟 道 德 品 质 学 习 ( 工 作 ) 经 历 现 实 表 现 等 情 况, 如 实 向 党 组 织 汇 报 ; ( 三 ) 指 导 发 展 对 象 填 写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并 认 真 填 写 自 己 的 意 见 ; ( 四 ) 向 支 部 大 会 负 责 地 介 绍 发 展 对 象 情 况, 发 展 对 象 批 准 为 预 备 党 员 后, 继 续 对 其 进 行 教 育 帮 助 第 十 五 条 政 治 审 查 基 层 党 组 织 必 须 对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政 治 审 查 政 审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对 党 的 理 论 和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的 态 度 ; 政 治 历 史 和 在 重 大 政 治 斗 争 中 的 表 现 ; 遵 纪 守 法 和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情 况 ; 直 系 亲 属 和 与 本 人 关 系 密 切 的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的 政 治 情 况 政 治 审 查 的 基 本 方 法 是 : 同 本 人 谈 话 查 阅 有 关 档 案 材 料 在 师 生 中 广 泛 了 解 情 况 及 必 要 的 函 调 或 外 调 对 流 动 人 员 中 的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政 治 审 查 时, 还 应 征 求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和 居 住 地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意 见 政 治 审 查 必 须 严 肃 认 真 实 事 求 是, 注 重 本 人 的 一 贯 表 现 审 查 情 况 应 当 形 成 结 论 性 材 料 凡 是 未 经 政 治 审 查 或 政 治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不 能 发 展 入 党 第 十 六 条 集 中 培 训 - 7 -
学 校 党 校 应 当 对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短 期 集 中 培 训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三 天 ( 或 不 少 于 24 学 时 ) 主 要 学 习 党 章 关 于 党 内 政 治 生 活 的 若 干 准 则 等 文 件, 可 订 购 相 关 教 材 作 为 学 习 辅 导 材 料 未 经 培 训 的, 除 个 别 特 殊 情 况 外, 不 能 发 展 入 党 考 入 或 从 外 单 位 转 入 我 校 的 党 员, 经 基 层 党 委 或 党 总 支 ( 直 属 党 支 部 ) 审 查 确 认 其 没 有 参 加 入 党 前 培 训, 或 培 训 少 于 24 个 学 时 的, 要 送 其 参 加 学 校 党 校 举 办 的 党 员 发 展 对 象 培 训 班 第 四 章 预 备 党 员 的 接 收 第 十 七 条 审 查 材 料 并 发 放 入 党 志 愿 书 基 层 党 委 或 党 总 支 ( 直 属 党 支 部 ) 对 发 展 对 象 的 条 件 培 养 教 育 情 况 和 入 党 手 续 等 进 行 全 面 审 查 确 认 后, 填 写 预 备 党 员 登 记 表, 连 同 发 展 对 象 的 所 有 入 党 材 料, 报 党 委 组 织 部 审 核 备 案, 审 查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党 支 部, 并 向 审 查 合 格 的 发 展 对 象 发 放 入 党 志 愿 书 审 查 发 展 对 象 的 材 料 主 要 包 括 : ( 一 ) 入 党 申 请 书 ; ( 二 ) 本 人 履 历 家 庭 和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情 况 ; ( 三 ) 思 想 汇 报 学 习 体 会 ; ( 四 )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考 察 登 记 表 ; ( 五 ) 党 校 结 业 登 记 表 ; - 8 -
( 六 ) 政 审 材 料 等 对 转 入 我 校 的 预 备 党 员, 由 党 委 组 织 部 统 一 审 核 其 入 党 志 愿 书 等 材 料, 对 符 合 党 员 条 件 的 转 入 所 属 党 组 织, 继 续 进 行 教 育 和 培 养 对 入 党 手 续 不 完 备 材 料 不 全 或 填 写 混 乱 的, 应 及 时 与 其 原 单 位 党 组 织 联 系, 弄 清 原 因 确 属 不 熟 悉 有 关 规 定 或 工 作 程 序 出 现 的 失 误, 由 原 单 位 党 组 织 按 照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补 办 手 续 和 材 料 ; 无 法 补 办 的, 要 在 其 入 党 志 愿 书 备 注 栏 注 明 情 况 和 原 因 确 属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弄 虚 作 假 者, 退 回 原 单 位 党 组 织, 视 情 节, 按 规 定 给 予 必 要 的 处 理 第 十 八 条 指 导 发 展 对 象 填 写 入 党 志 愿 书 入 党 志 愿 书 是 党 组 织 对 入 党 申 请 人 进 行 全 面 审 查 的 结 论 依 据, 党 支 部 入 党 介 绍 人 及 发 展 对 象 都 要 严 肃 对 待 认 真 填 写 支 委 会 要 对 发 展 对 象 填 写 的 入 党 志 愿 书 和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审 查 合 格 后, 方 可 提 交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第 十 九 条 召 开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支 部 大 会 ( 一 ) 支 部 大 会 一 般 由 支 部 书 记 主 持 要 求 每 一 个 党 员 都 到 会, 表 决 时 必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有 表 决 权 的 党 员 参 加 不 准 以 党 支 部 委 员 会 或 总 支 委 员 会 代 替 支 部 党 员 大 会 讨 论 发 展 党 员 ( 二 ) 入 党 申 请 人 必 须 到 会 ( 三 )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支 部 大 会 程 序 如 下 : 1. 发 展 对 象 汇 报 对 党 的 认 识 入 党 动 机 本 人 履 历 家 庭 和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情 况, 以 及 需 向 组 织 说 明 的 问 题 ; - 9 -
2. 入 党 介 绍 人 介 绍 情 况 并 表 明 意 见 ; 3. 支 部 委 员 会 报 告 对 发 展 对 象 的 审 查 情 况 ; 4. 与 会 党 员 对 发 展 对 象 能 否 入 党 进 行 充 分 讨 论 ; 5.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赞 成 人 数 超 过 应 到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正 式 党 员 的 半 数, 才 能 通 过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决 议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两 个 以 上 的 发 展 对 象 入 党 时, 必 须 逐 个 讨 论 和 表 决 因 故 不 能 到 会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正 式 党 员, 在 支 部 大 会 召 开 前 正 式 向 党 支 部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的, 应 当 统 计 在 票 数 内 ; 6. 支 委 负 责 人 宣 读 支 部 大 会 决 议 ; 7. 申 请 人 表 态 ; 8. 党 支 部 书 记 总 结 讲 话 ( 四 ) 填 写 支 部 大 会 决 议 党 支 部 应 当 及 时 将 支 部 大 会 决 议 写 入 入 党 志 愿 书, 支 部 大 会 的 决 议 主 要 包 括 : 发 展 对 象 的 主 要 表 现 ; 应 到 会 和 实 际 到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党 员 人 数 ; 表 决 结 果 ; 通 过 决 议 的 日 期 ; 支 部 书 记 签 名 第 二 十 条 公 示 支 部 大 会 召 开 后, 各 基 层 党 委 或 党 总 支 ( 直 属 党 支 部 ) 必 须 按 照 中 共 兰 州 城 市 学 院 委 员 会 发 展 党 员 公 示 制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暂 行 办 法, 对 准 备 吸 收 为 中 共 预 备 党 员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7 天 公 示 期 满 后, 对 公 示 期 间 没 有 反 映 出 问 题 的, 党 组 织 可 按 照 正 常 程 序 审 批 公 示 对 象 的 入 党 问 题 对 公 示 所 反 映 出 的 问 题, 党 组 织 要 进 行 调 查 经 核 实 后, 如 发 现 确 有 影 响 其 入 党 的 问 题, 不 能 批 - 10 -
准 其 为 预 备 党 员 ; 若 反 映 问 题 不 属 实 或 反 映 的 问 题 不 影 响 本 人 入 党 的, 仍 按 正 常 程 序 审 批 公 示 情 况 和 结 果, 要 如 实 填 写 在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考 察 登 记 表 中 第 二 十 一 条 与 发 展 对 象 谈 话 公 示 后, 基 层 党 委 或 党 总 支 ( 直 属 党 支 部 ) 要 指 派 专 人 与 发 展 对 象 谈 话, 做 进 一 步 考 察 谈 话 主 要 内 容 应 着 重 了 解 申 请 人 对 党 的 认 识 入 党 动 机, 熟 悉 党 员 权 利 和 义 务 等 党 的 知 识 情 况, 是 否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同 时, 要 向 发 展 对 象 反 馈 群 众 意 见, 提 出 要 求 和 希 望 谈 话 情 况 及 意 见 按 照 规 定 认 真 填 入 入 党 志 愿 书 第 二 十 二 条 预 备 党 员 的 审 批 ( 一 ) 审 批 权 限 各 党 总 支 ( 直 属 党 支 部 ) 的 发 展 对 象, 经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和 总 支 委 员 会 审 议 后, 党 总 支 ( 直 属 党 支 部 ) 将 其 入 党 志 愿 书 报 党 委 组 织 部, 由 组 织 部 报 呈 学 校 党 委 审 批 基 层 党 委 审 批 的 预 备 党 员 材 料 及 时 报 党 委 组 织 部 备 案 ( 二 ) 审 批 要 求 1. 审 批 内 容 : 发 展 对 象 是 否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入 党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是 否 按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2. 审 批 要 求 : 党 委 应 在 三 个 月 内 对 党 总 支 ( 直 属 党 支 部 ) 上 报 接 受 预 备 党 员 的 决 议 进 行 审 批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适 当 延 长 审 批 时 间, 但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党 委 审 批 两 个 以 上 的 发 展 对 象 入 党 时, 应 当 逐 个 审 议 和 表 决 - 11 -
3. 对 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中 为 党 和 人 民 利 益 英 勇 献 身, 事 迹 突 出,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生 前 一 贯 表 现 良 好 并 曾 向 党 组 织 提 出 过 入 党 要 求 的 人 员, 可 以 追 认 为 党 员 追 认 党 员 必 须 严 格 掌 握, 由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讨 论 决 定 后, 经 学 校 党 委 审 查, 报 省 委 批 准 第 二 十 三 条 通 知 预 备 党 员 党 支 部 接 到 审 批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通 知 本 人 并 在 党 员 大 会 上 宣 布 ; 对 未 经 批 准 入 党 的 发 展 对 象, 也 要 通 知 本 人 并 做 好 思 想 工 作 第 二 十 四 条 预 备 党 员 宣 誓 预 备 党 员 审 批 后, 基 层 党 委 或 党 总 支 ( 直 属 党 支 部 ) 应 及 时 举 行 新 党 员 的 入 党 宣 誓 仪 式 第 二 十 五 条 党 员 信 息 录 入 基 层 党 委 或 党 总 支 ( 直 属 党 支 部 ) 应 及 时 将 新 发 展 党 员 信 息, 完 整 准 确 录 入 党 员 信 息 数 据 库, 校 核 无 误 后 上 报 党 委 组 织 部 第 五 章 预 备 党 员 的 管 理 教 育 转 正 第 二 十 六 条 加 强 对 预 备 党 员 的 日 常 教 育 工 作 党 支 部 应 当 及 时 将 新 吸 纳 的 预 备 党 员 编 入 党 支 部 通 过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安 排 接 受 实 际 工 作 锻 炼 听 取 本 人 汇 报 个 别 谈 心 集 中 培 训 实 践 锻 炼 等 方 式, 对 其 继 续 进 行 教 育 和 考 察, 并 填 写 预 备 党 员 教 育 考 察 登 记 表 发 现 预 备 党 员 存 在 有 关 问 题 时, - 12 -
党 总 支 ( 直 属 党 支 部 ) 或 党 支 部 要 及 时 派 人 同 本 人 谈 话 预 备 党 员 的 预 备 期 为 一 年 预 备 期 从 支 部 大 会 通 过 其 为 预 备 党 员 之 日 算 起 预 备 党 员 从 批 准 当 月 开 始 交 纳 党 费 第 二 十 七 条 转 正 手 续 预 备 党 员 在 预 备 期 满 前 一 个 月, 应 主 动 向 党 组 织 书 面 提 出 转 正 申 请 ; 党 支 部 征 求 党 员 和 群 众 的 意 见 ; 支 部 委 员 会 审 查 ;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表 决 通 过 ; 报 上 级 党 委 批 准 第 二 十 八 条 转 正 条 件 预 备 党 员 预 备 期 满, 党 支 部 应 当 及 时 讨 论 其 能 否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根 据 情 况 分 别 作 出 按 期 转 正 延 长 预 备 期 或 取 消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的 决 定 延 长 预 备 期 主 要 适 用 于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预 备 党 员 : 预 备 期 内 在 思 想 工 作 等 方 面 出 现 一 般 性 问 题, 在 群 众 中 影 响 不 好 ; 违 反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受 到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的 ; 预 备 期 内 考 试 不 及 格 的 ; 由 于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继 续 考 察 和 教 育 的 延 长 预 备 期, 只 能 延 长 一 次, 延 长 时 间 不 能 少 于 半 年,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取 消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主 要 适 用 于 有 下 列 问 题 之 一 的 预 备 党 员 : 严 重 违 法 乱 纪 ; 思 想 觉 悟 低, 不 履 行 党 员 义 务 ; 预 备 期 间 受 到 学 校 严 重 警 告 及 其 以 上 处 分 ; 学 生 预 备 党 员 延 长 预 备 期 内 考 试 不 及 格 ; 已 延 长 一 次 预 备 期, 仍 没 有 转 变 的 第 二 十 九 条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支 部 大 会, 对 到 会 人 数 赞 成 人 数 等 要 - 13 -
求 与 讨 论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支 部 大 会 相 同 第 三 十 条 转 正 审 批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情 况 由 各 支 部 报 所 在 党 总 支 ( 直 属 党 支 部 ) 审 查 后 上 报 党 委 组 织 部 备 案, 由 学 校 党 委 讨 论 审 批 基 层 党 委 审 批 的 党 员 转 正 情 况 及 时 报 党 委 组 织 部 备 案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审 批 结 果 要 及 时 通 知 党 支 部 第 三 十 一 条 谈 话 及 宣 布 结 果 党 支 部 要 同 党 员 谈 话, 提 出 严 格 要 求 和 希 望, 并 向 全 体 党 员 宣 布 审 批 结 果 党 员 的 党 龄, 从 预 备 期 满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之 日 算 起 第 三 十 二 条 基 层 党 委 或 党 总 支 ( 直 属 党 支 部 ) 要 继 续 做 好 延 长 预 备 期 的 预 备 党 员 的 教 育 考 察 工 作 第 三 十 三 条 考 入 或 从 外 单 位 转 入 我 校 的 预 备 党 员, 进 校 前 预 备 期 已 满 但 因 故 未 能 按 期 转 正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应 由 原 所 在 党 组 织 办 理 转 正 手 续 确 因 客 观 原 因 无 法 办 理 转 正 手 续 的, 进 校 后 由 所 在 党 组 织 延 长 半 年 预 备 期 进 行 考 察, 期 满 后 按 有 关 程 序 办 理 转 正 手 续 第 三 十 四 条 将 有 关 材 料 及 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学 生 党 员 的 入 党 材 料 ( 包 括 入 党 志 愿 书 入 党 申 请 书 政 治 审 查 材 料 转 正 申 请 书 及 培 养 教 育 考 察 材 料 ), 由 党 总 支 ( 直 属 党 支 部 ) 负 责 保 管, 在 学 生 毕 业 离 校 前, 交 档 案 馆 装 入 本 人 档 案 教 职 工 党 员 的 入 党 材 料, 由 所 在 支 部 负 责 交 人 事 处 ( 处 科 级 干 部 的 入 党 材 料 交 组 织 部 ) 存 入 本 人 档 案 预 备 党 员 取 消 资 格 后 - 14 -
的 档 案 材 料 交 党 委 组 织 部 处 理 第 六 章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纪 律 第 三 十 五 条 发 展 党 员 是 一 项 原 则 性 政 策 性 很 强 的 工 作, 各 级 党 组 织 要 高 度 重 视, 应 将 此 项 工 作 列 入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纳 入 党 建 工 作 责 任 制, 作 为 党 建 工 作 述 职 评 议 考 核 和 党 务 公 开 的 重 要 内 容 基 层 党 委 或 党 总 支 ( 直 属 党 支 部 ) 书 记 为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全 面 负 责 此 项 工 作 第 三 十 六 条 基 层 党 委 或 党 总 支 ( 直 属 党 支 部 ) 要 选 配 好 党 支 部 书 记 和 入 党 培 养 联 系 人 介 绍 人, 进 行 系 统 培 训 要 按 党 员 信 息 统 计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建 立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党 员 发 展 对 象 预 备 党 员 和 正 式 党 员 名 册, 建 立 健 全 有 关 档 案, 并 确 定 专 人 管 理 第 三 十 七 条 实 行 责 任 追 究, 加 强 工 作 监 督 坚 持 谁 培 养 谁 负 责 谁 考 察 谁 负 责 谁 发 展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对 在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不 坚 持 标 准 不 履 行 程 序 超 过 审 批 时 限 和 培 养 考 察 失 职 审 查 把 关 不 严 的 党 组 织 及 其 负 责 人 直 接 责 任 人 要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对 采 取 弄 虚 作 假 或 其 他 手 段 把 不 符 合 党 员 条 件 的 人 发 展 为 党 员, 或 为 非 党 员 出 具 党 员 身 份 证 明 的, 应 当 依 纪 依 法 严 肃 处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党 委 组 织 部 根 据 学 校 党 委 的 要 求 定 期 检 查 各 党 总 支 ( 直 属 党 支 部 ) 的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检 查 结 果 作 为 基 层 党 组 - 15 -
织 考 核 和 评 优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党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从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中 共 兰 州 城 市 学 院 委 员 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兰 城 院 党 委 [2014]25 号 ) 同 时 废 止 兰 州 城 市 学 院 办 公 室 打 字 : 刘 锐 2015 年 6 月 19 日 印 发 校 对 : 闫 嘉 哲 ( 共 印 15 份 )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