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百 丞 近 日 成 功 挂 牌 新 三 板 百 丞 与 某 煤 矿 公 司 签 订 税 务 顾 问 服 务 协 议 百 丞 分 别 与 安 徽 某 电 厂 某 发 电 公 司 签 订 专 项 税 务 服 务 协 议 百 丞 与 某 农 化 工 公 司 签 订 技 术 创 新 项 目 服 务 协 议, 与 某 智 能 交 通 科 技 公 司 签 订 高 新 服 务 协 议
目 录 国 家 政 策 增 值 税 1. 关 于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退 ( 免 ) 税 管 理 办 法 的 补 充 公 告 ( 国 税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88 号 )...2 2. 关 于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期 间 有 关 增 值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90 号 )...3 消 费 税 1. 关 于 取 消 销 货 退 回 消 费 税 退 税 等 两 项 消 费 税 审 批 事 项 后 有 关 管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91 号 )...4 营 业 税 1. 关 于 明 确 若 干 营 业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92 号 )...4 企 业 所 得 税 1. 关 于 内 地 与 香 港 基 金 互 认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125 号 )...5 个 人 所 得 税 1. 关 于 实 施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126 号 )...6 2. 关 于 实 施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试 点 有 关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93 号 )...7 综 合 1. 关 于 调 整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有 关 目 录 及 规 定 的 通 知 ( 财 关 税 [2015]51 号 )...8 2. 关 于 明 确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若 干 业 务 口 径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85 号 )...9 上 海 政 策 1. 关 于 2015 年 度 本 市 个 体 工 商 户 及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个 人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工 作 的 通 知 ( 沪 地 税 函 [2015]26 号 )... 11 1
国 家 政 策 增 值 税 1. 关 于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退 ( 免 ) 税 管 理 办 法 的 补 充 公 告 ( 国 税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88 号 )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影 视 等 出 口 服 务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 118 号 ), 经 商 财 政 部 同 意, 现 对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退 ( 免 ) 税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11 号 发 布 ) 补 充 公 告 如 下 : 一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的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 作 品 ) 的 制 作 和 发 行 服 务 技 术 转 让 服 务 软 件 服 务 电 路 设 计 及 测 试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服 务 业 务 流 程 管 理 服 务, 以 及 合 同 标 的 物 在 境 外 的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服 务 的 范 围, 按 照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财 税 2013 106 号 文 件 印 发 ) 所 附 的 应 税 服 务 范 围 注 释 对 应 的 应 税 服 务 范 围 执 行 ;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的 离 岸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的 范 围, 按 照 离 岸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 附 件 1) 对 应 的 适 用 范 围 执 行 以 上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的 应 税 服 务, 本 公 告 统 称 为 新 纳 入 零 税 率 范 围 的 应 税 服 务 境 内 单 位 和 个 人 向 国 内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及 场 所 内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适 用 范 围 二 向 境 外 单 位 提 供 新 纳 入 零 税 率 范 围 的 应 税 服 务 的,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提 供 者 申 报 退 ( 免 ) 税 时, 应 按 规 定 办 理 出 口 退 ( 免 ) 税 备 案 三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提 供 者 收 齐 有 关 凭 证 后, 可 在 财 务 作 销 售 收 入 次 月 起 至 次 年 4 月 30 日 前 的 各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向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申 报 退 ( 免 ) 税 ; 逾 期 申 报 的, 不 再 按 退 ( 免 ) 税 申 报, 改 按 免 税 申 报 ; 未 按 规 定 申 报 免 税 的, 应 按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四 实 行 免 抵 退 办 法 的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提 供 者, 向 境 外 单 位 提 供 研 发 服 务 设 计 服 务 新 纳 入 零 税 率 范 围 的 应 税 服 务 的, 应 在 申 报 免 抵 退 税 时, 向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提 供 以 下 申 报 资 料 : ( 一 )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免 抵 退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 附 件 2) ( 二 ) 提 供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收 讫 营 业 款 明 细 清 单 ( 附 件 3) ( 三 ) 免 抵 退 税 申 报 汇 总 表 及 其 附 表 ( 四 ) 当 期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五 ) 免 抵 退 税 正 式 申 报 电 子 数 据 ( 六 ) 下 列 资 料 及 原 始 凭 证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1. 提 供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所 开 具 的 发 票 ( 经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认 可, 可 只 提 供 电 子 数 据, 原 始 凭 证 留 存 备 查 ) 2. 与 境 外 单 位 签 订 的 提 供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的 合 同 提 供 软 件 服 务 电 路 设 计 及 测 试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服 务 业 务 流 程 管 理 服 务, 以 及 离 岸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的, 同 时 提 供 合 同 已 在 商 务 部 服 务 外 包 及 软 件 出 口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登 记 并 审 核 通 过, 由 该 系 统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 提 供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 作 品 ) 的 制 作 和 发 行 服 务 的, 同 时 提 供 合 同 已 在 商 务 部 文 化 贸 易 管 理 系 统 中 登 记 并 审 核 通 过, 由 该 系 统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3. 提 供 电 影 电 视 剧 的 制 作 服 务 的, 应 提 供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影 视 制 作 许 可 证 明 ; 提 供 电 影 电 视 剧 的 发 行 服 务 的, 应 提 供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发 行 版 权 证 明 发 行 许 可 证 明 4. 提 供 研 发 服 务 设 计 服 务 技 术 转 让 服 务 的, 应 提 供 与 提 供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收 入 相 对 应 的 技 术 出 口 合 同 登 记 证 及 其 数 据 表 5. 从 与 之 签 订 提 供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合 同 的 境 外 单 位 取 得 收 入 的 收 款 凭 证 跨 国 公 司 经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实 行 外 汇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管 理 或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实 行 经 常 项 下 跨 境 人 民 币 集 中 收 付 管 理 的, 其 成 员 公 司 在 批 准 的 有 效 期 内, 可 凭 银 行 出 具 给 跨 国 公 司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 收 付 ) 公 司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的 收 款 凭 证, 向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申 报 退 ( 免 ) 税 : (1) 收 款 凭 证 上 的 付 款 单 位 须 是 与 成 员 公 司 签 订 提 供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合 同 的 境 外 单 位 或 合 同 约 定 的 跨 国 公 司 的 境 外 成 员 企 业 2
(2) 收 款 凭 证 上 的 收 款 单 位 或 附 言 的 实 际 收 款 人 须 载 明 有 成 员 公 司 的 名 称 ( 七 )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及 凭 证 五 实 行 免 退 税 办 法 的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在 申 报 免 退 税 时, 向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提 供 以 下 申 报 资 料 : ( 一 ) 外 贸 企 业 外 购 应 税 服 务 出 口 明 细 申 报 表 ( 附 件 4) ( 二 ) 外 贸 企 业 出 口 退 税 进 货 明 细 申 报 表 ( 需 填 列 外 购 对 应 的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情 况 ) ( 三 ) 外 贸 企 业 出 口 退 税 汇 总 申 报 表 ( 四 ) 免 退 税 正 式 申 报 电 子 数 据 ( 五 ) 从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购 进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出 口 的,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提 供 方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从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购 进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出 口 的, 提 供 取 得 的 解 缴 税 款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缴 款 凭 证 ( 六 ) 本 公 告 第 四 条 第 ( 六 ) 项 所 列 资 料 及 原 始 凭 证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六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受 理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退 ( 免 ) 税 申 报 后,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审 核, 经 审 核 符 合 规 定 的, 应 及 时 办 理 退 ( 免 ) 税 ;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不 予 办 理,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存 在 其 他 审 核 疑 点 的, 对 应 的 退 ( 免 ) 税 暂 缓 办 理, 待 排 除 疑 点 后, 方 可 办 理 七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对 申 报 的 对 外 提 供 研 发 设 计 服 务 以 及 新 纳 入 零 税 率 范 围 的 应 税 服 务 退 ( 免 ) 税, 应 审 核 以 下 内 容 : ( 一 ) 申 报 的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应 符 合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规 定 ( 二 )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合 同 签 订 的 对 方 应 为 境 外 单 位 ( 三 )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收 入 的 支 付 方 应 为 与 之 签 订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合 同 的 境 外 单 位 对 跨 国 公 司 的 成 员 公 司 申 报 退 ( 免 ) 税 时 提 供 的 收 款 凭 证 是 银 行 出 具 给 跨 国 公 司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 收 付 ) 公 司 的, 应 要 求 企 业 补 充 提 供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的 批 准 文 件, 且 企 业 提 供 的 收 款 凭 证 应 符 合 本 公 告 的 规 定 ( 四 ) 申 报 的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收 入 应 小 于 或 等 于 从 与 之 签 订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合 同 的 境 外 单 位 取 得 的 收 款 金 额 ; 大 于 收 款 金 额 的, 应 要 求 企 业 补 充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材 料 及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 五 ) 外 贸 企 业 外 购 应 税 服 务 出 口 的, 除 应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外, 其 申 报 退 税 的 进 项 税 额 还 应 与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对 应 八 本 公 告 未 明 确 的 其 他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退 ( 免 ) 税 管 理 事 项, 按 现 行 规 定 执 行 九 本 公 告 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 以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提 供 者 提 供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并 在 财 务 作 销 售 收 入 的 日 期 为 准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退 ( 免 ) 税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第 十 三 条 第 ( 五 ) 项 第 3 目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五 条 第 ( 二 ) 项 同 时 废 止 特 此 公 告 附 件 :1. 离 岸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2.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免 抵 退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3. 提 供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收 讫 营 业 款 明 细 清 单 4. 外 贸 企 业 外 购 应 税 服 务 出 口 明 细 申 报 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5 年 12 月 14 日 2. 关 于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期 间 有 关 增 值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90 号 ) 为 统 一 政 策 执 行 口 径, 现 将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期 间 有 关 增 值 税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蜂 窝 数 字 移 动 通 信 用 塔 ( 杆 ), 属 于 固 定 资 产 分 类 与 代 码 (GB/T 14885-1994) 中 的 其 他 通 讯 设 备 ( 代 码 699), 其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可 以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二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适 用 简 易 办 法 依 照 3% 征 收 率 减 按 2% 征 收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可 以 放 弃 减 税, 按 照 简 易 办 法 依 照 3% 征 收 率 缴 纳 增 值 税, 并 可 以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3
三 纳 税 人 提 供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服 务, 计 算 当 期 销 售 额 时 可 以 扣 除 的 有 形 动 产 价 款 本 金, 为 书 面 合 同 约 定 的 当 期 应 当 收 取 的 本 金 无 书 面 合 同 或 者 书 面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的, 为 当 期 实 际 收 取 的 本 金 四 提 供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的 纳 税 人, 以 保 理 方 式 将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项 下 未 到 期 应 收 租 金 的 债 权 转 让 给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不 改 变 其 与 承 租 方 之 间 的 融 资 租 赁 关 系, 应 继 续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并 向 承 租 方 开 具 发 票 五 纳 税 人 通 过 蜂 窝 数 字 移 动 通 信 用 塔 ( 杆 ) 及 配 套 设 施, 为 电 信 企 业 提 供 的 基 站 天 线 馈 线 及 设 备 环 境 控 制 动 环 监 控 防 雷 消 防 运 行 维 护 等 塔 类 站 址 管 理 业 务, 按 照 信 息 技 术 基 础 设 施 管 理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通 过 楼 宇 隧 道 等 室 内 通 信 分 布 系 统, 为 电 信 企 业 提 供 的 语 音 通 话 和 移 动 互 联 网 等 无 线 信 号 室 分 系 统 传 输 服 务, 分 别 按 照 基 础 电 信 服 务 和 增 值 电 信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本 公 告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此 前 未 处 理 的 事 项, 按 本 公 告 规 定 执 行 特 此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5 年 12 月 22 日 消 费 税 1. 关 于 取 消 销 货 退 回 消 费 税 退 税 等 两 项 消 费 税 审 批 事 项 后 有 关 管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91 号 )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0 号 ) 规 定, 现 就 取 消 销 货 退 回 的 消 费 税 退 税 审 批 和 出 口 应 税 消 费 品 办 理 免 税 后 发 生 退 关 或 国 外 退 货 补 缴 消 费 税 审 批 两 项 审 批 事 项 后 有 关 管 理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纳 税 人 销 售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因 质 量 等 原 因 发 生 退 货 的, 其 已 缴 纳 的 消 费 税 税 款 可 予 以 退 还 纳 税 人 办 理 退 税 手 续 时, 应 将 开 具 的 红 字 增 值 税 发 票 退 税 证 明 等 资 料 报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核 对 无 误 后 办 理 退 税 二 纳 税 人 直 接 出 口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办 理 免 税 后, 发 生 退 关 或 者 国 外 退 货, 复 进 口 时 已 予 以 免 税 的, 可 暂 不 办 理 补 税, 待 其 转 为 国 内 销 售 的 当 月 申 报 缴 纳 消 费 税 三 本 公 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特 此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5 年 12 月 23 日 营 业 税 1. 关 于 明 确 若 干 营 业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92 号 ) 根 据 现 行 营 业 税 政 策 规 定, 经 研 究, 现 将 若 干 营 业 税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企 业 集 团 或 企 业 集 团 中 的 核 心 企 业 以 发 行 债 券 形 式 取 得 资 金 后, 直 接 或 委 托 企 业 集 团 所 属 财 务 公 司 开 展 统 借 统 还 业 务 时, 按 不 高 于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水 平 向 企 业 集 团 或 集 团 内 下 属 单 位 收 取 的 利 息,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非 金 融 机 构 统 借 统 还 业 务 征 收 营 业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字 2000 7 号 )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贷 款 业 务 征 收 营 业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2 13 号 ) 的 规 定, 不 征 收 营 业 税 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第 六 条 所 称 符 合 国 务 院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的 凭 证, 包 括 法 院 判 决 书 裁 定 书 调 解 4
书, 以 及 仲 裁 裁 决 书 公 证 债 权 文 书 本 公 告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此 前 已 发 生 但 未 处 理 的, 按 本 公 告 规 定 执 行 特 此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5 年 12 月 25 日 企 业 所 得 税 1. 关 于 内 地 与 香 港 基 金 互 认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125 号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上 海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现 就 内 地 与 香 港 基 金 互 认 涉 及 的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明 确 如 下 : 一 关 于 内 地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互 认 买 卖 香 港 基 金 份 额 的 所 得 税 问 题 1. 对 内 地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互 认 买 卖 香 港 基 金 份 额 取 得 的 转 让 差 价 所 得, 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 起 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 止, 三 年 内 暂 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2. 对 内 地 企 业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互 认 买 卖 香 港 基 金 份 额 取 得 的 转 让 差 价 所 得, 计 入 其 收 入 总 额, 依 法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3. 内 地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互 认 从 香 港 基 金 分 配 取 得 的 收 益, 由 该 香 港 基 金 在 内 地 的 代 理 人 按 照 20% 的 税 率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前 款 所 称 代 理 人 是 指 依 法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公 募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或 托 管 资 格, 根 据 香 港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该 香 港 基 金 内 地 事 务 的 机 构 4. 对 内 地 企 业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互 认 从 香 港 基 金 分 配 取 得 的 收 益, 计 入 其 收 入 总 额, 依 法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二 关 于 香 港 市 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互 认 买 卖 内 地 基 金 份 额 的 所 得 税 问 题 1. 对 香 港 市 场 投 资 者 ( 包 括 企 业 和 个 人 ) 通 过 基 金 互 认 买 卖 内 地 基 金 份 额 取 得 的 转 让 差 价 所 得, 暂 免 征 收 所 得 税 2. 对 香 港 市 场 投 资 者 ( 包 括 企 业 和 个 人 ) 通 过 基 金 互 认 从 内 地 基 金 分 配 取 得 的 收 益, 由 内 地 上 市 公 司 向 该 内 地 基 金 分 配 股 息 红 利 时, 对 香 港 市 场 投 资 者 按 照 10% 的 税 率 代 扣 所 得 税 ; 或 发 行 债 券 的 企 业 向 该 内 地 基 金 分 配 利 息 时, 对 香 港 市 场 投 资 者 按 照 7% 的 税 率 代 扣 所 得 税, 并 由 内 地 上 市 公 司 或 发 行 债 券 的 企 业 向 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扣 缴 申 报 该 内 地 基 金 向 投 资 者 分 配 收 益 时, 不 再 扣 缴 所 得 税 内 地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相 关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提 供 内 地 基 金 的 香 港 市 场 投 资 者 的 相 关 信 息 三 关 于 内 地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互 认 买 卖 香 港 基 金 份 额 和 香 港 市 场 投 资 者 买 卖 内 地 基 金 份 额 的 营 业 税 问 题 1. 对 香 港 市 场 投 资 者 ( 包 括 单 位 和 个 人 ) 通 过 基 金 互 认 买 卖 内 地 基 金 份 额 取 得 的 差 价 收 入, 暂 免 征 收 营 业 税 2. 对 内 地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互 认 买 卖 香 港 基 金 份 额 取 得 的 差 价 收 入, 按 现 行 政 策 规 定 暂 免 征 收 营 业 税 3. 对 内 地 单 位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互 认 买 卖 香 港 基 金 份 额 取 得 的 差 价 收 入, 按 现 行 政 策 规 定 征 免 营 业 税 四 关 于 内 地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互 认 买 卖 香 港 基 金 份 额 和 香 港 市 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互 认 买 卖 内 地 基 金 份 额 的 印 花 税 问 题 1. 对 香 港 市 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互 认 买 卖 继 承 赠 与 内 地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内 地 现 行 税 制 规 定, 暂 不 征 收 印 花 税 2. 对 内 地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互 认 买 卖 继 承 赠 与 香 港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现 行 印 花 税 税 法 规 定 执 行 五 财 政 税 务 证 监 等 部 门 要 加 强 协 调, 通 力 合 作, 切 实 做 好 政 策 实 施 的 各 项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代 理 机 构 相 关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和 发 行 债 券 的 企 业, 应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积 极 配 合 税 务 机 关 做 好 基 金 互 认 税 收 的 扣 缴 申 报 征 管 及 纳 税 服 务 工 作 六 本 通 知 所 称 基 金 互 认, 是 指 内 地 基 金 或 香 港 基 金 经 香 港 证 监 会 认 可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在 双 方 司 法 管 辖 区 内 向 公 众 销 售 所 称 内 地 基 金, 是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注 册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所 称 香 港 基 金, 是 指 香 港 证 监 会 根 据 香 港 法 律 认 可 公 开 销 售 的 单 位 信 托 互 惠 基 金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的 集 体 投 资 计 划 所 称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5
七 本 通 知 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 起 执 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证 监 会 2015 年 12 月 14 日 个 人 所 得 税 1. 关 于 实 施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126 号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地 方 税 务 局, 各 保 监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根 据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精 神,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保 监 会 关 于 开 展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 56 号 ) 有 关 要 求, 现 将 实 施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试 点 工 作 的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关 于 试 点 地 区 问 题 实 施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试 点 地 区 为 : ( 一 ) 北 京 市 上 海 市 天 津 市 重 庆 市 ( 二 )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和 浩 特 市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安 徽 省 芜 湖 市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河 南 省 郑 州 市 ( 含 巩 义 市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湖 南 省 株 洲 市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南 宁 市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云 南 省 曲 靖 市 西 藏 自 治 区 拉 萨 市 陕 西 省 宝 鸡 市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 不 含 所 辖 县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库 尔 勒 市 二 关 于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规 范 及 若 干 管 理 问 题 财 税 2015 56 号 文 件 所 称 符 合 规 定 的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是 指 保 险 公 司 参 照 个 人 税 收 优 惠 型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指 引 框 架 及 示 范 条 款 ( 附 件 ) 开 发 的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 ( 一 )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采 取 具 有 保 障 功 能 并 设 立 有 最 低 保 证 收 益 账 户 的 万 能 险 方 式, 包 含 医 疗 保 险 和 个 人 账 户 积 累 两 项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个 人 账 户 由 其 所 投 保 的 保 险 公 司 负 责 管 理 维 护 ( 二 ) 被 保 险 人 为 16 周 岁 以 上 未 满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纳 税 人 群 保 险 公 司 不 得 因 被 保 险 人 既 往 病 史 拒 保, 并 保 证 续 保 ( 三 ) 医 疗 保 险 保 障 责 任 范 围 包 括 被 保 险 人 医 保 所 在 地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范 围 内 的 自 付 费 用 及 部 分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范 围 外 的 费 用, 费 用 的 报 销 范 围 比 例 和 额 度 由 各 保 险 公 司 根 据 具 体 产 品 特 点 自 行 确 定 ( 四 ) 同 一 款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可 依 据 被 保 险 人 的 不 同 情 况, 设 置 不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具 体 保 险 金 额 下 限 由 保 监 会 规 定 ( 五 )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坚 持 保 本 微 利 原 则, 对 医 疗 保 险 部 分 的 简 单 赔 付 率 低 于 规 定 比 例 的, 保 险 公 司 要 将 实 际 赔 付 率 与 规 定 比 例 之 间 的 差 额 部 分 返 还 到 被 保 险 人 的 个 人 账 户 根 据 目 标 人 群 已 有 保 障 项 目 和 保 障 需 求 的 不 同, 符 合 规 定 的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共 有 三 类, 分 别 适 用 于 :1. 对 公 费 医 疗 或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报 销 后 个 人 负 担 的 医 疗 费 用 有 报 销 意 愿 的 人 群 ;2. 对 公 费 医 疗 或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报 销 后 个 人 负 担 的 特 定 大 额 医 疗 费 用 有 报 销 意 愿 的 人 群 ; 3. 未 参 加 公 费 医 疗 或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对 个 人 负 担 的 医 疗 费 用 有 报 销 意 愿 的 人 群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个 人 税 收 优 惠 型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保 险 公 司 应 按 保 险 法 规 定 程 序 上 报 保 监 会 审 批 三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征 管 问 题 对 试 点 地 区 个 人 购 买 符 合 规 定 的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的 支 出, 按 照 2400 元 / 年 的 限 额 标 准 在 个 人 所 得 税 前 予 以 扣 除,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 ( 一 ) 取 得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或 连 续 性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的 个 人, 自 行 购 买 符 合 规 定 的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代 扣 代 缴 单 位 提 供 保 单 凭 证 扣 缴 单 位 自 个 人 提 交 保 单 凭 证 的 次 月 起, 在 不 超 过 200 元 / 月 的 标 准 内 按 月 扣 除 一 年 内 保 费 金 额 超 过 2400 元 的 部 分,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次 年 或 以 后 年 度 续 保 时, 按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6
( 二 ) 单 位 统 一 组 织 为 员 工 购 买 或 者 单 位 和 个 人 共 同 负 担 购 买 符 合 规 定 的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单 位 负 担 部 分 应 当 实 名 计 入 个 人 工 资 薪 金 明 细 清 单, 视 同 个 人 购 买, 并 自 购 买 产 品 次 月 起, 在 不 超 过 200 元 / 月 的 标 准 内 按 月 扣 除 一 年 内 保 费 金 额 超 过 2400 元 的 部 分,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次 年 或 以 后 年 度 续 保 时, 按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 三 ) 个 体 工 商 户 业 主 企 事 业 单 位 承 包 承 租 经 营 者 个 人 独 资 和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自 行 购 买 符 合 条 件 的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的, 在 不 超 过 2400 元 / 年 的 标 准 内 据 实 扣 除 一 年 内 保 费 金 额 超 过 2400 元 的 部 分,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次 年 或 以 后 年 度 续 保 时, 按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四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征 管 协 作 问 题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涉 及 环 节 和 部 门 多, 试 点 地 区 各 相 关 部 门 应 各 司 其 职 密 切 配 合, 切 实 落 实 好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 一 )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要 做 好 健 康 保 险 个 人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宣 传 解 释,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 二 ) 保 险 公 司 在 销 售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时, 要 为 购 买 健 康 保 险 的 个 人 开 具 发 票 和 保 单 凭 证, 载 明 产 品 名 称 及 缴 费 金 额 等 信 息, 作 为 个 人 税 前 扣 除 的 凭 据 保 险 公 司 要 与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信 息 平 台 保 持 实 时 对 接, 保 证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三 ) 扣 缴 单 位 应 按 照 本 通 知 及 税 务 机 关 有 关 要 求, 在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时 认 真 落 实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 四 ) 保 险 公 司 或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信 息 平 台 应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个 人 购 买 健 康 保 险 的 相 关 信 息, 配 合 税 务 机 关 对 纳 税 人 税 前 扣 除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比 对 分 析, 防 止 部 分 纳 税 人 滥 用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造 成 税 款 流 失 五 本 通 知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执 行 凡 购 买 符 合 条 件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的 纳 税 人, 应 按 本 通 知 规 定 程 序 享 受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附 件 :1. 个 人 税 收 优 惠 型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指 引 框 架 2. 个 人 税 收 优 惠 型 健 康 保 险 ( 万 能 型 )A 款 示 范 条 款 3. 个 人 税 收 优 惠 型 健 康 保 险 ( 万 能 型 )B 款 示 范 条 款 4. 个 人 税 收 优 惠 型 健 康 保 险 ( 万 能 型 )C 款 示 范 条 款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保 监 会 2015 年 11 月 27 日 2. 关 于 实 施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试 点 有 关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93 号 ) 为 贯 彻 落 实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保 监 会 关 于 实 施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 126 号 ), 现 就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试 点 有 关 征 管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试 点 地 区 个 人 购 买 符 合 规 定 的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支 出, 可 以 按 照 财 税 2015 126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在 个 人 所 得 税 前 据 实 扣 除 试 点 地 区 个 人 购 买 其 他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的 支 出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二 有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个 人 自 行 购 买 单 位 统 一 组 织 为 员 工 购 买 或 者 单 位 和 个 人 共 同 负 担 购 买 符 合 规 定 的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扣 缴 义 务 人 在 填 报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报 告 表 或 特 定 行 业 个 人 所 得 税 年 度 申 报 表 时, 应 将 当 期 扣 除 的 个 人 购 买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支 出 金 额 填 至 税 前 扣 除 项 目 其 他 列 中, 并 同 时 填 报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税 前 扣 除 情 况 明 细 表 ( 见 附 件 ) 其 中, 个 人 自 行 购 买 符 合 规 定 的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扣 缴 义 务 人 提 供 保 单 凭 证 三 个 体 工 商 户 业 主 企 事 业 单 位 承 包 承 租 经 营 者 个 人 独 资 和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自 行 购 买 符 合 规 定 的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支 出, 预 缴 申 报 填 报 个 人 所 得 税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纳 税 申 报 表 (A 表 ) 年 度 申 报 填 报 个 人 所 得 税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纳 税 申 报 表 (B 表 ) 时, 应 将 税 前 扣 除 的 支 出 金 额 填 至 投 资 者 减 除 费 用 行, 并 同 时 填 报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税 前 扣 除 情 况 明 细 表 四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时, 应 在 符 合 税 收 优 惠 条 件 的 保 单 上 注 明 税 优 识 别 码 个 人 购 买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未 获 得 税 优 识 别 码 的, 其 支 出 金 额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五 非 试 点 地 区 个 人 购 买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不 适 用 财 税 2015 126 号 文 件 相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六 本 公 告 所 称 税 优 识 别 码, 是 指 为 确 保 税 收 优 惠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保 单 的 唯 一 性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由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信 息 平 台 按 照 一 人 一 单 一 码 的 原 则 对 投 保 人 进 行 校 验 后, 下 发 给 保 险 公 司, 并 在 保 单 上 打 印 的 数 字 识 别 码 七 本 公 告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7
特 此 公 告 附 件 :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税 前 扣 除 情 况 明 细 表 及 填 报 说 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5 年 12 月 25 日 综 合 1. 关 于 调 整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有 关 目 录 及 规 定 的 通 知 ( 财 关 税 [2015]51 号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国 家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海 关 总 署 广 东 分 署 各 直 属 海 关, 财 政 部 驻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 根 据 近 年 来 国 内 装 备 制 造 业 及 其 配 套 产 业 的 发 展 情 况, 在 广 泛 听 取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行 业 协 会 及 企 业 代 表 等 方 面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能 源 局 决 定 对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有 关 目 录 和 规 定 部 分 条 款 进 行 修 订 现 通 知 如 下 : 一 国 家 支 持 发 展 的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和 产 品 目 录 (2015 年 修 订 ) ( 见 附 件 1) 和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和 产 品 进 口 关 键 零 部 件 及 原 材 料 商 品 目 录 (2015 年 修 订 ) ( 见 附 件 2)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国 内 企 业 为 生 产 本 通 知 附 件 1 所 列 装 备 或 产 品 而 确 有 必 要 进 口 附 件 2 所 列 商 品, 免 征 关 税 和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附 件 1 2 中 列 明 执 行 年 限 的, 有 关 装 备 产 品 零 部 件 原 材 料 免 税 执 行 期 限 截 至 到 该 年 度 12 月 31 日 根 据 国 内 产 业 发 展 情 况,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取 消 轴 流 式 水 电 机 组 等 装 备 的 免 税 政 策, 生 产 制 造 相 关 装 备 和 产 品 的 企 业 2016 年 度 预 拨 免 税 进 口 额 度 相 应 取 消 二 进 口 不 予 免 税 的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和 产 品 目 录 (2015 年 修 订 ) ( 见 附 件 3)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对 2016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 含 1 月 1 日 ) 批 准 的 按 照 或 比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调 整 进 口 设 备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发 1997 37 号 )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进 口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下 列 项 目 和 企 业, 进 口 附 件 3 所 列 自 用 设 备 以 及 按 照 合 同 随 上 述 设 备 进 口 的 技 术 及 配 套 件 备 件, 一 律 照 章 征 收 进 口 税 收 : ( 一 )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国 内 投 资 项 目 和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 ( 二 )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和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项 目 ; ( 三 ) 由 外 商 提 供 不 作 价 进 口 设 备 的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 ( 四 ) 中 西 部 地 区 外 商 投 资 优 势 产 业 项 目 ; ( 五 )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外 商 投 资 有 关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署 税 1999 791 号 ) 规 定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商 投 资 设 立 的 研 究 中 心 利 用 自 有 资 金 进 行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为 保 证 进 口 不 予 免 税 的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和 产 品 目 录 (2015 年 修 订 ) 调 整 前 已 批 准 的 上 述 项 目 顺 利 实 施, 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 ( 含 12 月 31 日 ) 批 准 的 上 述 项 目 和 企 业 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 前 ( 含 6 月 30 日 ) 进 口 设 备, 继 续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能 源 局 关 于 调 整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关 税 2014 2 号 ) 附 件 4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 国 内 投 资 项 目 不 予 免 税 的 进 口 商 品 目 录 > 的 公 告 (2012 年 第 83 号 ) 执 行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 对 上 述 项 目 和 企 业 进 口 进 口 不 予 免 税 的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和 产 品 目 录 (2015 年 修 订 ) 中 所 列 设 备, 一 律 照 章 征 收 进 口 税 收 为 保 证 政 策 执 行 的 统 一 性, 对 有 关 项 目 和 企 业 进 口 商 品 需 对 照 进 口 不 予 免 税 的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和 产 品 目 录 (2015 年 修 订 ) 和 国 内 投 资 项 目 不 予 免 税 的 进 口 商 品 目 录 (2012 年 调 整 ) 审 核 征 免 税 的, 进 口 不 予 免 税 的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和 产 品 目 录 (2015 年 修 订 ) 与 国 内 投 资 项 目 不 予 免 税 的 进 口 商 品 目 录 (2012 年 调 整 ) 所 列 商 品 名 称 相 同, 或 仅 在 进 口 不 予 免 税 的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和 产 品 目 录 (2015 年 修 订 ) 中 列 名 的 商 品, 一 律 以 进 口 不 予 免 税 的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和 产 品 目 录 (2015 年 修 订 ) 所 列 商 品 及 其 技 术 规 格 指 标 为 准 三 将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能 源 局 关 于 调 整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关 税 2014 2 号 ) 附 件 1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规 定 中 第 六 七 八 九 条 分 别 修 改 为 : 8
第 六 条 对 新 申 请 享 受 进 口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企 业 免 税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每 年 组 织 一 次 新 申 请 享 受 政 策 的 制 造 企 业 应 在 每 年 11 月 1 日 至 11 月 30 日 提 交 申 请 文 件 ( 要 求 见 附 1), 报 送 下 一 年 度 申 请 进 口 税 收 优 惠 享 受 政 策 的 进 口 需 求 其 中, 地 方 制 造 企 业 通 过 企 业 所 在 地 省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转 报 申 请 文 件, 由 省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汇 总 后 在 每 年 12 月 5 日 前 将 申 请 文 件 上 报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中 央 企 业 直 接 向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提 交 申 请 文 件 承 担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自 主 化 依 托 项 目 的 业 主 应 在 每 年 11 月 1 日 至 11 月 30 日 向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提 交 申 请 文 件, 报 送 当 年 度 申 请 享 受 进 口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进 口 需 求 承 担 核 电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自 主 化 依 托 项 目 的 业 主 应 在 每 年 11 月 1 日 至 11 月 30 日 向 国 家 能 源 局 提 交 申 请 文 件, 报 送 下 一 年 度 申 请 享 受 政 策 的 进 口 需 求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七 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家 能 源 局 收 到 企 业 的 申 请 文 件 后, 应 当 审 查 申 请 文 件 是 否 规 范 完 整, 材 料 是 否 有 效 企 业 提 交 的 申 请 文 件 符 合 规 定 的,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予 以 受 理 企 业 提 交 的 申 请 文 件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企 业 需 要 补 正 的 材 料, 企 业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补 正 材 料 企 业 不 能 按 照 规 定 提 交 申 请 文 件 或 补 正 材 料 的, 有 关 部 门 不 予 受 理 第 八 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受 理 制 造 企 业 申 请 文 件 后, 应 会 同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对 能 源 装 备 制 造 企 业 资 格 的 认 定 还 应 会 同 国 家 能 源 局 ) 组 织 相 关 行 业 专 家, 根 据 本 规 定 有 关 要 求, 对 企 业 资 格 进 行 认 定, 并 汇 总 企 业 进 口 需 求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家 能 源 局 应 会 同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组 织 相 关 行 业 专 家, 分 别 负 责 对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核 电 领 域 承 担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自 主 化 依 托 项 目 的 业 主 免 税 资 格 进 行 认 定, 并 核 定 项 目 业 主 进 口 需 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家 能 源 局 应 在 每 年 12 月 31 日 前 将 企 业 免 税 资 格 认 定 及 相 关 因 素 核 定 结 果 报 送 财 政 部,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九 条 财 政 部 会 同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根 据 有 关 部 门 对 企 业 免 税 资 格 认 定 和 汇 总 的 企 业 进 口 需 求, 每 年 1 月 31 日 前 明 确 新 获 得 免 税 资 格 的 企 业 名 单, 并 将 企 业 进 口 需 求 直 接 确 定 为 免 税 进 口 额 度 根 据 对 已 获 得 免 税 资 格 企 业 上 一 年 度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的 绩 效 评 估, 在 年 度 进 口 税 收 税 式 支 出 规 模 ( 即 年 度 减 免 税 规 模 ) 安 排 的 框 架 内, 依 据 企 业 设 计 研 发 制 造 能 力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技 术 先 进 性 免 税 额 度 执 行 率 和 政 策 执 行 效 果 等 因 素, 确 定 企 业 下 一 年 度 免 税 进 口 额 度 四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能 源 局 关 于 调 整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关 税 2014 2 号 ) 附 件 2 3 4 予 以 废 止 附 件 :1. 国 家 支 持 发 展 的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和 产 品 目 录 (2015 年 修 订 ) 2.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和 产 品 进 口 关 键 零 部 件 原 材 料 商 品 目 录 (2015 年 修 订 ) 3. 进 口 不 予 免 税 的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和 产 品 目 录 (2015 年 修 订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12 月 1 日 2. 关 于 明 确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若 干 业 务 口 径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85 号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0 号, 以 下 简 称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等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近 期 各 地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反 映 的 问 题, 现 将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若 干 业 务 口 径 公 告 如 下 : 一 关 于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为 : 已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 含 三 证 合 一 一 照 一 码 临 时 登 记 ),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并 适 用 查 账 征 收 的 独 立 核 算 企 业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个 人 合 伙 企 业 查 账 征 收 是 指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方 式 为 查 账 征 收,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个 人 合 伙 企 业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收 方 式 为 查 账 征 收 二 关 于 纳 税 信 用 信 息 采 集 根 据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税 务 内 部 信 息 从 税 务 管 理 系 统 中 采 集, 采 集 的 信 息 记 录 截 止 时 间 为 评 价 年 度 12 月 31 日 ( 含 本 日, 下 同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遵 循 无 记 录 不 评 价, 何 时 ( 年 ) 记 录 何 时 ( 年 ) 评 价 的 原 则, 使 用 税 务 管 理 系 统 中 纳 税 人 的 纳 税 信 用 信 息, 按 照 规 定 的 评 价 指 标 和 评 价 方 式 确 定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三 关 于 起 评 分 评 价 年 度 内, 纳 税 人 经 常 性 指 标 和 非 经 常 性 指 标 信 息 齐 全 的, 从 100 分 起 评 ; 非 经 常 性 指 标 缺 失 的, 从 90 分 起 评 9
非 经 常 性 指 标 缺 失 是 指 : 在 评 价 年 度 内, 税 务 管 理 系 统 中 没 有 纳 税 评 估 大 企 业 税 务 审 计 反 避 税 调 查 或 税 务 稽 查 出 具 的 决 定 ( 结 论 ) 文 书 的 记 录 四 关 于 评 价 范 围 在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适 用 范 围 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纳 税 人, 不 参 加 本 期 的 评 价 : ( 一 ) 纳 入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时 间 不 满 一 个 评 价 年 度 的 评 价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即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纳 入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时 间 不 满 一 个 评 价 年 度 是 指 : 税 务 登 记 在 评 价 年 度 1 月 2 日 以 后 ; 或 者 税 务 登 记 在 评 价 年 度 12 月 31 日 以 前 注 销 的 营 改 增 企 业 的 税 务 登 记 日 期, 为 原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税 务 登 记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1 日 之 后, 新 办 的 三 证 合 一 一 照 一 码 企 业 纳 入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的 时 间, 从 税 务 机 关 采 集 纳 税 人 补 充 信 息 之 日 计 算 由 非 正 常 户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D 级 纳 税 人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注 册 登 记 或 负 责 经 营 的 企 业, 纳 入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时 间 不 满 一 个 评 价 年 度 的, 按 本 公 告 第 六 条 第 八 项 第 九 项 规 定 执 行 ( 二 ) 本 评 价 年 度 内 无 生 产 经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生 产 经 营 业 务 收 入 是 指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不 包 括 非 主 营 业 务 的 房 租 收 入 变 卖 物 品 收 入 等 有 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根 据 税 务 管 理 系 统 中 纳 税 人 在 评 价 年 度 内 有 无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申 报 记 录 确 定 ( 三 ) 因 涉 嫌 税 收 违 法 被 立 案 查 处 尚 未 结 案 的 因 涉 嫌 税 收 违 法 被 立 案 查 处 是 指 : 因 涉 嫌 税 收 违 法 被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或 被 公 安 机 关 直 接 立 案 查 处, 根 据 税 务 管 理 系 统 中 的 移 送 记 录 或 被 立 案 记 录 确 定 被 税 务 稽 查 部 门 立 案 检 查 的, 不 属 于 该 情 形, 应 纳 入 本 期 评 价 范 围 尚 未 结 案 是 指 : 在 评 价 年 度 12 月 31 日 前, 税 务 管 理 系 统 中 有 移 送 记 录 或 被 立 案 记 录 而 没 有 已 结 案 的 记 录 ( 四 ) 被 审 计 财 政 部 门 依 法 查 出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税 务 机 关 正 在 依 法 处 理, 尚 未 办 结 的 尚 未 办 结 是 指 : 在 评 价 年 度 12 月 31 日 前, 税 务 管 理 系 统 中 有 在 办 在 流 转 处 理 的 记 录 而 没 有 办 结 的 记 录 ( 五 ) 已 申 请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尚 未 结 案 的 尚 未 结 案 是 指 : 在 评 价 年 度 12 月 31 日 前, 税 务 管 理 系 统 中 有 受 理 复 议 提 起 诉 讼 的 记 录 而 没 有 结 案 的 记 录 五 关 于 不 能 评 为 A 级 的 情 形 非 正 常 原 因 一 个 评 价 年 度 内 增 值 税 或 营 业 税 连 续 3 个 月 或 者 累 计 6 个 月 零 申 报 负 申 报 的, 不 能 评 为 A 级 正 常 原 因 是 指 : 季 节 性 生 产 经 营 享 受 政 策 性 减 免 税 等 正 常 情 况 原 因 非 正 常 原 因 是 除 上 述 原 因 外 的 其 他 原 因 按 季 申 报 视 同 连 续 3 个 月 六 关 于 直 接 判 为 D 级 的 情 形 ( 一 ) 存 在 逃 避 缴 纳 税 款 逃 避 追 缴 欠 税 骗 取 出 口 退 税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等 行 为, 经 判 决 构 成 涉 税 犯 罪 的 以 判 决 结 果 在 税 务 管 理 系 统 中 的 记 录 日 期 确 定 判 D 级 的 年 度, 同 时 按 照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调 整 其 以 前 年 度 信 用 记 录 ( 二 ) 存 在 前 项 所 列 行 为, 未 构 成 犯 罪, 但 偷 税 ( 逃 避 缴 纳 税 款 ) 金 额 10 万 元 以 上 且 占 各 税 种 应 纳 税 总 额 10% 以 上, 或 者 存 在 逃 避 追 缴 欠 税 骗 取 出 口 退 税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等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已 缴 纳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的 以 处 理 结 果 在 税 务 管 理 系 统 中 的 记 录 日 期 确 定 判 D 级 的 年 度, 同 时 按 照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调 整 其 以 前 年 度 信 用 记 录 偷 税 ( 逃 避 缴 纳 税 款 ) 金 额 占 各 税 种 应 纳 税 总 额 比 例 =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的 各 税 种 偷 税 ( 逃 避 缴 纳 税 款 ) 总 额 该 纳 税 年 度 各 税 种 应 纳 税 总 额 ( 三 )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按 税 务 机 关 处 理 结 论 缴 纳 或 者 足 额 缴 纳 税 款 滞 纳 金 和 罚 款 的 以 该 情 形 在 税 务 管 理 系 统 中 的 记 录 日 期 确 定 判 D 级 的 年 度 ( 四 ) 以 暴 力 威 胁 方 法 拒 不 缴 纳 税 款 或 者 拒 绝 阻 挠 税 务 机 关 依 法 实 施 税 务 稽 查 执 法 行 为 的 以 该 情 形 在 税 务 管 理 系 统 中 的 记 录 日 期 确 定 判 D 级 的 年 度, 同 时 按 照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调 整 其 以 前 年 度 信 用 记 录 ( 五 ) 存 在 违 反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其 他 发 票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导 致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未 缴 少 缴 或 者 骗 取 税 款 的 以 该 情 形 在 税 务 管 理 系 统 中 的 记 录 日 期 确 定 判 D 级 的 年 度, 同 时 按 照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调 整 其 以 前 年 度 信 用 记 录 10
( 六 ) 提 供 虚 假 申 报 材 料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以 该 情 形 在 税 务 管 理 系 统 中 的 记 录 日 期 确 定 判 D 级 的 年 度, 同 时 按 照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调 整 其 以 前 年 度 信 用 记 录 ( 七 ) 骗 取 国 家 出 口 退 税 款, 被 停 止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未 到 期 的 在 评 价 年 度 内, 被 停 止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未 到 期 根 据 税 务 管 理 系 统 中 的 记 录 信 息 确 定 ( 八 ) 有 非 正 常 户 记 录 或 者 由 非 正 常 户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注 册 登 记 或 者 负 责 经 营 的 有 非 正 常 户 记 录 是 指 : 在 评 价 年 度 12 月 31 日 为 非 正 常 状 态 由 非 正 常 户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注 册 登 记 或 者 负 责 经 营 的 是 指 : 由 非 正 常 户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在 认 定 为 非 正 常 户 之 后 注 册 登 记 或 负 责 经 营 的 企 业 该 类 企 业 不 受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第 一 项 规 定 限 制, 在 纳 入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的 当 年 即 纳 入 评 价 范 围, 且 直 接 判 为 D 级 ( 九 ) 由 D 级 纳 税 人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注 册 登 记 或 者 负 责 经 营 的 由 D 级 纳 税 人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在 被 评 价 为 D 级 之 后 注 册 登 记 或 者 负 责 经 营 的 企 业, 不 受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第 一 项 规 定 限 制, 在 纳 入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的 当 年 即 纳 入 评 价 范 围, 且 直 接 判 为 D 级 ( 十 ) 存 在 税 务 机 关 依 法 认 定 的 其 他 严 重 失 信 情 形 的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公 布 办 法 ( 试 行 )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1 号 ) 公 布 的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在 公 布 的 评 价 年 度 判 为 D 级, 其 D 级 记 录 一 直 保 持 至 从 公 布 栏 中 撤 出 的 评 价 年 度 ( 但 不 得 少 于 2 年 ), 次 年 不 得 评 为 A 级 七 关 于 D 级 评 价 的 保 留 ( 一 ) 上 一 评 价 年 度 按 照 评 价 指 标 被 评 价 为 D 级 的 企 业, 本 评 价 年 度 保 留 D 级 评 价, 次 年 不 得 评 为 A 级 ( 二 )D 级 企 业 直 接 责 任 人 在 企 业 被 评 价 为 D 级 之 后 注 册 登 记 或 者 负 责 经 营 的 企 业 评 价 为 D 级 ( 简 称 关 联 D) 关 联 D 只 保 留 一 年, 次 年 度 根 据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重 新 评 价 但 不 得 评 为 A 级 ( 三 ) 因 本 公 告 第 六 条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第 四 项 第 五 项 第 六 项 被 直 接 判 为 D 级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调 整 其 以 前 年 度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为 D 级, 该 D 级 评 价 ( 简 称 动 态 D) 不 保 留 到 下 一 年 度 八 关 于 发 布 A 级 纳 税 人 名 单 ( 一 ) 按 照 谁 评 价 谁 确 定 谁 发 布 的 原 则, 纳 税 人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负 责 纳 税 信 用 的 评 价 确 定 和 发 布, 上 级 税 务 机 关 汇 总 公 布 评 价 结 果 国 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地 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分 别 发 布 评 价 结 果, 不 联 合 发 布, 不 在 发 布 通 告 中 联 合 落 款 ( 二 ) 国 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地 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于 每 年 4 月 按 照 税 务 总 局 统 一 规 定 的 时 间 分 别 以 通 告 的 形 式 对 外 发 布 A 级 纳 税 人 信 息, 发 布 内 容 包 括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纳 税 人 名 称 评 价 年 度 纳 税 人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税 务 总 局 省 税 务 机 关 市 税 务 机 关 通 过 门 户 网 站 ( 或 子 网 站 ) 汇 总 公 布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A 级 纳 税 人 信 息 由 于 复 评 动 态 调 整 等 原 因 需 要 调 整 A 级 名 单 的, 应 发 布 变 化 情 况 通 告, 及 时 更 新 公 告 栏 公 布 栏 内 容, 并 层 报 税 务 总 局 ( 纳 税 服 务 司 ) ( 三 ) 在 评 价 结 果 公 布 前 ( 每 年 1 月 至 4 月 ), 发 现 评 价 为 A 级 的 纳 税 人 已 注 销 或 被 税 务 机 关 认 定 为 非 正 常 户 的, 其 评 价 结 果 不 予 发 布 本 公 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特 此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5 年 12 月 2 日 上 海 政 策 1. 关 于 2015 年 度 本 市 个 体 工 商 户 及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个 人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工 作 的 通 知 ( 沪 地 税 函 [2015]26 号 ) 11
各 区 县 税 务 局 自 贸 区 税 务 分 局 : 为 加 强 本 市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规 范 个 人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工 作, 提 高 汇 算 清 缴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2015 年 度 本 市 个 体 工 商 户 以 及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个 人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 一 适 用 范 围 本 通 知 适 用 于 本 市 实 行 查 账 征 收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以 及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二 汇 算 清 缴 时 间 个 体 工 商 户 应 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 前,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按 规 定 填 列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所 得 税 年 度 申 报 表, 并 附 2015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应 在 2016 年 1 月 29 日 前,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按 规 定 填 列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并 附 2015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和 预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纳 税 凭 证 投 资 者 兴 办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企 业 中 含 有 合 伙 性 质 企 业 的, 应 选 定 一 个 企 业 报 送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个 人 所 得 税 汇 总 申 报 表 三 工 作 要 求 个 人 所 得 税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工 作 是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是 加 强 个 体 工 商 户 以 及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管 的 重 要 环 节, 政 策 性 强 难 度 高, 各 主 管 税 务 分 局 要 高 度 重 视 ( 一 ) 要 将 个 人 所 得 税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工 作 任 务 分 解 落 实 到 相 关 部 门, 明 确 工 作 要 求 和 责 任 各 相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工 作 衔 接 和 协 调, 认 真 做 好 汇 算 清 缴 的 各 项 工 作 ( 二 ) 要 加 强 对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所 得 税 计 税 办 法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第 35 号 ) 的 宣 传 辅 导, 将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有 关 政 策 及 时 准 确 地 传 达 到 纳 税 人, 指 导 纳 税 人 做 好 年 终 申 报 工 作, 强 化 纳 税 人 自 行 申 报 的 法 律 责 任 ( 三 ) 要 提 升 服 务 意 识, 不 折 不 扣 落 实 个 体 工 商 户 以 及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各 项 政 策,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 四 ) 要 认 真 审 核 个 体 工 商 户 以 及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个 人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的 年 度 申 报 表, 发 现 有 计 算 或 逻 辑 关 系 错 误 和 未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等 问 题 的, 应 督 促 纳 税 人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 五 ) 要 认 真 做 好 个 体 工 商 户 以 及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个 人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的 汇 总 统 计 分 析 工 作, 按 时 准 确 地 报 送 汇 算 清 缴 情 况 汇 总 表 和 分 析 报 告 ( 六 ) 各 税 务 分 局 应 在 2016 年 4 月 15 日 前 完 成 个 人 所 得 税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工 作, 并 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将 2015 年 度 上 海 市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情 况 汇 总 表 和 2015 年 度 上 海 市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个 人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情 况 汇 总 表 ( 详 见 附 件 1 和 附 件 2) 以 及 汇 算 清 缴 工 作 总 结 报 送 市 局 ( 所 得 税 处 )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1.2015 年 度 上 海 市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情 况 汇 总 表 2.2015 年 度 上 海 市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个 人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情 况 汇 总 表 上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2015 年 12 月 24 日 版 权 声 明 : 本 刊 物 所 载 的 资 料 为 国 家 或 地 方 颁 布 的 相 关 法 规, 百 丞 就 某 个 或 某 些 专 题 而 提 供 的 分 析, 并 非 对 此 类 问 题 的 详 尽 描 述, 仅 供 客 户 参 考 之 用, 并 不 构 成 对 客 户 的 专 业 建 议 百 丞 认 为 所 作 分 析 内 容 及 观 点 客 观 公 正, 但 不 担 保 其 内 容 的 完 整 性, 亦 不 对 上 述 内 容 做 任 何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表 述 或 保 证, 客 户 不 应 单 纯 依 靠 本 资 料 所 分 析 内 容 而 取 代 个 人 的 专 业 判 断, 并 将 其 作 为 可 能 影 响 业 务 决 策 的 唯 一 基 础 2010 百 丞 税 务 咨 询 公 司 及 百 丞 在 上 海 北 京 的 服 务 机 构 版 权 所 有 12
百 丞 税 务 介 绍 百 丞 税 务 成 立 于 2003 年, 是 一 家 专 门 面 向 大 型 企 业 集 团 提 供 高 端 税 务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总 部 位 于 上 海, 目 前 在 上 海 北 京 山 东 等 地 均 有 分 支 机 构 国 家 AAA 级 税 务 师 事 务 所,HLB 浩 信 国 际 会 计 公 司 中 国 独 立 成 员 所 百 丞 在 国 内 率 先 完 整 地 提 出 了 企 业 纳 税 风 险 管 理 理 论 系 统, 并 以 维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建 设 诚 信 纳 税 社 会 环 境 为 经 营 理 念, 专 注 并 致 力 于 向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纳 税 风 险 解 决 方 案, 促 进 客 户 和 税 务 机 关 有 效 沟 通, 帮 助 客 户 健 康 安 全 依 法 纳 税 百 丞 拥 有 一 支 了 解 企 业 税 务 需 求 精 通 各 类 税 收 法 规 熟 悉 企 业 财 务 运 作 能 根 据 不 同 行 业 特 点 提 供 专 业 解 决 方 案 的 专 家 团 队 多 年 来 百 丞 一 直 为 电 力 石 油 化 工 金 融 房 地 产 钢 铁 采 矿 等 行 业 的 大 型 企 业 集 团 提 供 税 务 服 务, 拥 有 一 大 批 忠 实 的 高 端 客 户, 常 年 顾 问 客 户 续 签 率 为 100% 百 丞 在 税 务 审 计 企 业 改 制 资 本 运 作 税 务 内 控 制 度 设 计 专 项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申 请 税 收 政 策 培 训 转 让 定 价 涉 外 税 务 等 方 面 完 成 了 大 量 的 实 务 操 作 案 例, 积 累 了 丰 富 经 验, 是 业 内 公 认 的 税 务 专 家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