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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 点 政 策 与 问 答 第 十 七 期 1 外 省 市 公 司 吸 收 兼 并 上 海 一 家 公 司, 该 上 海 公 司 期 末 有 留 抵 税 额, 兼 并 后 可 否 转 至 该 外 省 市 公 司 作 为 留 抵 税 额 继 续 抵 扣? 答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55 号 第 一 款 规 定,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在 资 产 重 组 过 程 中, 将 全 部 资 产 负 债 和 劳 动 力 一 并 转 让 给 其 他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并 按 程 序 办 理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的, 其 在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前 尚 未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可 结 转 至 新 纳 税 人 处 继 续 抵 扣 2 直 系 亲 属 之 间 不 动 产 赠 予, 税 务 部 门 需 要 提 供 公 证 书 吗? 答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50 号 规 定, 个 人 以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赠 与 特 定 亲 属 赠 与 抚 养 人 或 赡 养 人 方 式 无 偿 赠 与 不 动 产 土 地 使 用 权, 符 合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金 融 商 品 买 卖 等 营 业 税 若 干 免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9 111 号 ) 第 二 条 免 征 营 业 税 规 定 的, 在 办 理 营 业 税 免 税 手 续 时, 无 需 提 供 房 产 所 有 人 赠 与 公 证 书 受 赠 人 接 受 赠 与 公 证 书, 或 双 方 赠 与 合 同 公 证 书 3 境 外 旅 客 购 物 离 境 退 税 率 是 多 少? 答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41 号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退 税 款 的 计 算, 以 离 境 的 退 税 物 品 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金 额 ( 含 增 值 税 ) 为 依 据, 退 税 率 为 11%, 计 算 应 退 增 值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为 : 应 退 增 值 税 额 = 离 境 的 退 税 物 品 销 售 发 票 金 额 ( 含 增 值 税 ) 退 税 率 实 退 增 值 税 额 = 应 退 增 值 税 额 - 退 税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退 税 手 续 费 定, 纳 税 人 自 建 的 房 屋, 自 建 成 之 次 月 起 征 收 房 产 税 纳 税 人 委 托 施 工 企 业 建 设 的 房 屋, 从 办 理 验 收 手 续 之 次 月 起 征 收 房 产 税 5 事 业 单 位 持 有 的 营 业 用 房 是 否 可 以 免 征 房 产 税? 答 : 根 据 (1986) 财 税 地 字 第 8 号 第 六 款 规 定, 关 于 免 税 单 位 自 用 房 产 的 解 释 : 事 业 单 位 自 用 的 房 产, 是 指 这 些 单 位 本 身 的 业 务 用 房 免 税 单 位 出 租 的 房 产 以 及 非 本 身 业 务 用 的 生 产 营 业 用 房 产 不 属 于 免 税 范 围, 应 征 收 房 产 税 6 嘉 定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预 售 房 产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预 征 率 是 多 少? 答 : 根 据 上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公 告 2010 年 第 1 号 第 一 款 规 定, 除 保 障 性 住 房 外, 住 宅 开 发 项 目 销 售 均 价 低 于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 区 域 按 外 环 内 外 环 外 划 分 ) 上 一 年 度 新 建 商 品 住 房 平 均 价 格 的, 预 征 率 为 2%; 高 于 但 不 超 过 1 倍 的, 预 征 率 为 3.5%; 超 过 1 倍 的, 预 征 率 为 5% 7 房 产 税 征 收 原 值 如 何 确 定? 答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房 产 税 暂 行 条 例 ( 国 发 1986 90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房 产 税 依 照 房 产 原 值 一 次 减 除 10% 至 30% 后 的 余 值 计 算 缴 纳 具 体 减 除 幅 度,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没 有 房 产 原 值 作 为 依 据 的, 由 房 产 所 在 地 税 务 机 关 参 考 同 类 房 产 核 定 根 据 财 税 2009 128 号 第 一 款 规 定, 无 租 使 用 其 他 单 位 房 产 的 应 税 单 位 和 个 人, 依 照 房 产 余 值 代 缴 纳 房 产 税 4 自 建 的 厂 房 房 产 税 从 什 么 时 候 开 始 征 收? 答 : 根 据 (1986) 财 税 地 字 第 8 号 第 十 九 款 规 2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相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文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55 号 发 文 单 位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文 日 期 : 2015-07-31 现 将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相 关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以 劳 务 派 遣 形 式 就 业 的 残 疾 人, 属 于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的 职 工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可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7 92 号,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规 定, 享 受 相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二 安 置 残 疾 人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由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改 制 后 的 企 业, 为 残 疾 人 缴 纳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属 于 通 知 第 五 条 第 ( 三 ) 款 规 定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范 畴, 可 按 规 定 享 受 相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本 公 告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此 前 未 处 理 的 事 项, 按 照 本 公 告 规 定 执 行 特 此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5 年 7 月 31 日 3

关 于 印 发 推 进 税 务 稽 查 随 机 抽 查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文 号 : 税 总 发 2015 104 号 发 文 单 位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文 日 期 : 2015-08-25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广 随 机 抽 查 规 范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5 58 号 ) 要 求,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制 定 了 推 进 税 务 稽 查 随 机 抽 查 实 施 方 案,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执 行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请 及 时 报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稽 查 局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5 日 推 进 税 务 稽 查 随 机 抽 查 实 施 方 案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广 随 机 抽 查 规 范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5 58 号 ) 要 求, 推 进 税 务 稽 查 随 机 抽 查, 增 强 执 法 效 能,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4

一 总 体 要 求 ( 一 ) 指 导 思 想 贯 彻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的 决 策 部 署, 落 实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要 求, 坚 持 执 法 公 正, 提 高 执 法 效 率, 以 风 险 管 理 为 导 向, 建 立 健 全 科 学 的 随 机 抽 查 机 制, 规 范 税 务 稽 查, 创 新 方 式 方 法, 加 强 专 业 化 和 集 约 化, 努 力 实 现 执 法 成 本 最 小 化 和 执 法 效 能 最 大 化, 促 进 税 法 遵 从 和 公 平 竞 争 ( 二 ) 基 本 原 则 依 法 实 施 严 格 执 行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范 执 法 行 为, 确 保 税 务 稽 查 随 机 抽 查 工 作 依 法 顺 利 进 行 公 正 高 效 坚 持 规 范 公 正 文 明 执 法, 对 不 同 类 型 税 务 稽 查 对 象 分 别 采 取 适 当 的 随 机 抽 查 方 法, 注 重 公 平, 兼 顾 效 率, 减 轻 纳 税 人 负 担, 优 化 市 场 环 境 公 开 透 明 在 阳 光 下 运 行 执 法 权 力, 公 开 税 务 稽 查 随 机 抽 查 职 责 程 序 事 项 结 果 等, 强 化 社 会 监 督, 切 实 做 到 确 职 限 权, 尽 责 担 当 5

稳 步 推 进 充 分 利 用 相 关 信 息 数 据, 立 足 税 源 分 布 结 构 稽 查 资 源 配 置 等 实 际 情 况, 分 步 实 施, 有 序 推 进, 务 求 实 效 二 完 善 税 务 稽 查 随 机 抽 查 机 制 ( 一 ) 随 机 抽 查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第 四 章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第 六 章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税 务 部 门 规 章 相 关 规 定 ( 二 ) 随 机 抽 查 主 体 税 务 稽 查 随 机 抽 查 主 体 是 各 级 税 务 稽 查 部 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稽 查 局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全 国 税 务 稽 查 随 机 抽 查 工 作,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从 全 国 重 点 税 源 企 业 中 随 机 抽 取 待 查 对 象, 组 织 或 督 促 相 关 地 区 税 务 稽 查 部 门 实 施 稽 查 省 市 税 务 局 稽 查 局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实 施 辖 区 内 税 务 稽 查 随 机 抽 查 工 作 县 税 务 局 稽 查 局 负 责 实 施 辖 区 内 税 务 稽 查 随 机 抽 查 工 作 省 税 务 局 可 以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适 当 调 整 税 务 稽 查 选 案 层 级, 对 辖 区 内 的 全 国 省 市 重 点 税 源 企 业 由 省 税 务 局 稽 查 局 集 中 确 定 随 机 抽 查 对 象 上 级 税 务 稽 查 部 门 随 机 抽 取 的 待 查 对 象, 可 以 自 行 稽 查, 也 可 以 交 由 下 级 税 务 稽 查 部 门 稽 查 下 级 税 务 稽 查 部 门 因 力 量 不 足 实 施 稽 查 确 有 困 难 的, 可 以 6

报 请 上 级 税 务 稽 查 部 门 从 其 他 地 区 选 调 人 员 参 与 稽 查 上 级 税 务 稽 查 部 门 可 以 对 下 级 税 务 稽 查 部 门 随 机 抽 查 情 况 进 行 复 查, 以 检 验 抽 查 绩 效 复 查 以 案 卷 审 核 为 主, 必 要 时 可 以 实 地 核 查 ( 三 ) 随 机 抽 查 对 象 和 内 容 依 法 检 查 纳 税 人 扣 缴 义 务 人 和 其 他 涉 税 当 事 人 ( 以 下 统 称 为 税 务 稽 查 对 象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扣 缴 税 款 义 务 情 况 及 其 他 税 法 遵 从 情 况 所 有 待 查 对 象, 除 线 索 明 显 涉 嫌 偷 逃 骗 抗 税 和 虚 开 发 票 等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直 接 立 案 查 处 的 外, 均 须 通 过 摇 号 等 方 式, 从 税 务 稽 查 对 象 分 类 名 录 库 和 税 务 稽 查 异 常 对 象 名 录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各 级 税 务 局 建 立 税 务 稽 查 对 象 分 类 名 录 库, 实 施 动 态 管 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名 录 库 包 括 全 国 重 点 税 源 企 业, 相 关 信 息 由 税 务 稽 查 对 象 所 在 省 税 务 局 提 供 省 税 务 局 名 录 库 包 括 辖 区 内 的 全 国 省 市 重 点 税 源 企 业 市 县 税 务 局 名 录 库 包 括 辖 区 内 的 所 有 税 务 稽 查 对 象 名 录 库 应 录 入 税 务 稽 查 对 象 税 务 登 记 基 本 信 息 和 前 三 个 年 度 经 营 规 模 纳 税 数 额 以 及 税 务 检 查 税 务 处 理 处 罚 涉 税 刑 事 追 究 等 情 况 该 项 工 作 应 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省 市 县 税 务 局 在 收 集 各 类 税 务 稽 查 案 源 信 息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税 务 稽 查 异 常 对 象 名 录 库, 实 施 动 态 管 理 名 录 库 应 包 括 长 期 纳 税 申 报 异 常 企 业 税 收 高 风 险 企 业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低 的 企 业 多 次 被 检 举 有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的 企 7

业 相 关 部 门 列 明 违 法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企 业 等, 并 录 入 税 务 登 记 基 本 信 息 以 及 涉 嫌 税 收 违 法 等 异 常 线 索 情 况 该 项 工 作 应 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 前 完 成 税 务 稽 查 对 象 分 类 名 录 库 和 税 务 稽 查 异 常 对 象 名 录 库 相 关 信 息 应 从 税 收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获 取 ( 四 ) 随 机 抽 查 方 式 随 机 抽 查 分 为 定 向 抽 查 和 不 定 向 抽 查 定 向 抽 查 是 指 按 照 税 务 稽 查 对 象 类 型 行 业 性 质 隶 属 关 系 组 织 架 构 经 营 规 模 收 入 规 模 纳 税 数 额 成 本 利 润 率 税 负 率 地 理 区 域 税 收 风 险 等 级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等 特 定 条 件, 通 过 摇 号 等 方 式,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待 查 对 象 名 单, 对 其 纳 税 等 情 况 进 行 稽 查 不 定 向 抽 查 是 指 不 设 定 条 件, 通 过 摇 号 等 方 式,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待 查 对 象 名 单, 对 其 纳 税 等 情 况 进 行 稽 查 定 向 抽 查 与 不 定 向 抽 查 要 结 合 应 用, 兼 施 并 举, 确 保 稽 查 执 法 效 能 对 随 机 抽 查 对 象, 税 务 稽 查 部 门 可 以 直 接 检 查, 也 可 以 要 求 其 先 行 自 查, 再 实 施 重 点 检 查, 或 自 查 与 重 点 检 查 同 时 进 行 对 自 查 如 实 报 告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主 动 配 合 税 务 稽 查 部 门 检 查, 主 动 补 缴 税 款 和 缴 纳 滞 纳 金 的, 依 法 从 轻 减 轻 或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 税 务 稽 查 部 门 重 点 检 查 发 现 存 在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或 故 意 隐 瞒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的, 应 依 法 从 严 处 罚 ; 涉 嫌 犯 罪 的, 应 依 法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8

( 五 ) 分 类 确 定 随 机 抽 查 比 例 和 频 次 随 机 抽 查 比 例 和 频 次 要 合 理 适 度, 切 合 实 际, 以 不 影 响 公 正 与 效 率 为 前 提, 既 要 保 证 必 要 的 抽 查 覆 盖 面 和 工 作 力 度, 又 要 防 止 检 查 过 多 和 执 法 扰 民 对 全 国 省 市 重 点 税 源 企 业, 采 取 定 向 抽 查 与 不 定 向 抽 查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每 年 抽 查 比 例 20% 左 右, 原 则 上 每 5 年 检 查 一 轮 对 非 重 点 税 源 企 业, 采 取 以 定 向 抽 查 为 主 辅 以 不 定 向 抽 查 的 方 式, 每 年 抽 查 比 例 不 超 过 3% 对 非 企 业 纳 税 人, 主 要 采 取 不 定 向 抽 查 方 式, 每 年 抽 查 比 例 不 超 过 1% 对 列 入 税 务 稽 查 异 常 对 象 名 录 库 的 企 业, 要 加 大 抽 查 力 度, 提 高 抽 查 比 例 和 频 次 3 年 内 已 被 随 机 抽 查 的 税 务 稽 查 对 象, 不 列 入 随 机 抽 查 范 围 ( 六 ) 随 机 和 竞 标 选 派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9

各 级 税 务 局 建 立 税 务 稽 查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分 类 名 录 库, 实 施 动 态 管 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名 录 库 人 员 由 各 省 税 务 局 推 荐,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稽 查 局 审 核 确 定 省 市 县 税 务 局 名 录 库 应 包 括 辖 区 内 所 有 税 务 稽 查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名 录 库 应 录 入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及 其 专 长 业 绩 等 情 况, 并 按 照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擅 长 检 查 的 行 业 领 域 税 种 案 件 等 进 行 分 类 该 项 工 作 应 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实 施 抽 查 的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通 过 摇 号 方 式, 从 税 务 稽 查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分 类 名 录 库 中 随 机 选 派, 也 可 以 采 取 竞 标 等 方 式 选 派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应 根 据 抽 查 内 容, 结 合 其 专 长 进 行 选 派 在 一 定 周 期 内 对 同 一 抽 查 对 象 不 得 由 同 一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实 施 检 查 对 同 一 抽 查 对 象 实 施 检 查, 选 派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2 人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与 抽 查 对 象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依 法 回 避 ( 七 ) 国 税 地 税 开 展 联 合 抽 查 国 税 地 税 机 关 建 立 税 务 稽 查 联 合 随 机 抽 查 机 制, 共 同 制 订 并 实 施 联 合 抽 查 计 划, 确 定 重 点 抽 查 对 象, 实 施 联 合 稽 查, 同 步 入 户 执 法, 及 时 互 通 查 获 的 情 况, 商 讨 解 决 疑 难 问 题, 准 确 定 性 处 理 ( 八 ) 实 现 抽 查 成 果 增 值 运 用 对 随 机 抽 查 发 现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的 税 务 稽 查 对 象, 综 合 运 用 经 济 惩 戒 信 用 惩 戒 联 合 惩 戒 和 从 严 监 管 等 措 施, 加 大 税 收 违 法 代 价, 加 强 抽 查 威 慑 10

力, 引 导 纳 税 人 自 觉 遵 从 税 法, 提 高 税 收 征 管 整 体 效 能 抽 查 中 发 现 的 税 收 征 管 薄 弱 环 节 和 税 收 政 策 缺 陷, 及 时 向 相 关 部 门 反 馈, 强 化 工 作 成 果 增 值 运 用 三 保 障 措 施 ( 一 ) 实 行 计 划 统 筹 管 理 科 学 安 排 年 度 税 务 稽 查 随 机 抽 查 工 作 计 划, 制 订 严 密 的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统 筹 考 虑 辖 区 内 税 务 稽 查 对 象 数 量 稽 查 资 源 配 置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数 量 工 作 任 务 计 划 及 企 业 行 业 分 布 结 构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年 度 定 向 抽 查 不 定 向 抽 查 的 比 例, 保 持 各 类 税 务 稽 查 对 象 相 对 均 衡 税 务 稽 查 部 门 的 检 查 与 税 收 征 管 部 门 的 检 查 要 相 互 协 调, 统 筹 安 排 实 地 检 查 事 项, 统 一 规 范 进 户 执 法, 避 免 多 头 重 复 检 查 和 交 叉 重 叠 执 法, 切 实 解 决 检 查 任 性 执 法 扰 民 效 率 低 下 影 响 形 象 问 题 税 务 稽 查 部 门 与 税 收 征 管 大 企 业 税 收 管 理 等 部 门 要 充 分 沟 通 配 合, 统 筹 协 同 做 好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省 税 务 局 定 点 联 系 企 业 ( 列 名 企 业 ) 等 重 点 税 源 企 业 抽 查 工 作 ( 二 ) 强 化 信 息 技 术 支 持 将 税 务 稽 查 随 机 抽 查 纳 入 税 收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运 用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确 保 其 落 实 到 位, 并 实 现 全 程 跟 踪 记 录, 运 行 透 明, 痕 迹 可 查, 效 果 可 评, 责 任 可 追 税 务 稽 查 对 象 分 类 名 录 库 和 税 务 稽 查 异 常 对 象 名 录 库 相 关 信 息, 通 过 税 11

收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在 税 务 系 统 共 享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和 省 税 务 局 应 加 强 税 务 稽 查 选 案 指 标 体 系 建 设, 加 快 定 向 抽 查 分 析 模 型 设 计, 并 不 断 修 正 完 善 该 项 工 作 应 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 前 取 得 阶 段 性 成 果 ( 三 ) 加 强 纵 向 横 向 联 动 上 级 税 务 机 关 布 置 安 排 督 办 随 机 抽 查 事 项, 要 严 密 跟 踪, 督 促 指 导 实 施 稽 查 的 税 务 机 关 开 展 工 作, 防 止 敷 衍 塞 责 和 消 极 懈 怠 下 级 税 务 机 关 对 上 级 税 务 机 关 布 置 安 排 督 办 的 随 机 抽 查 事 项, 应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限 和 要 求 办 理 随 机 抽 查 事 项 涉 及 其 他 地 区 的, 相 关 地 区 税 务 机 关 应 积 极 协 助 主 办 地 区 税 务 机 关 调 查 取 证, 不 得 推 诿 抵 制 和 包 庇 袒 护 积 极 参 与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协 调 组 织 的 联 合 抽 查, 进 一 步 加 强 与 公 安 海 关 工 商 等 部 门 执 法 协 作 ( 四 ) 推 进 与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相 衔 接 将 税 务 稽 查 随 机 抽 查 结 果 纳 入 纳 税 信 用 和 社 会 信 用 记 录, 按 规 定 推 送 至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和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平 台, 与 相 关 部 门 实 现 信 息 共 享 ; 将 严 重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列 入 税 收 违 法 黑 名 单, 实 施 联 合 惩 戒, 让 失 信 者 一 处 违 法 处 处 受 限 ( 五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12

向 社 会 公 布 税 务 稽 查 随 机 抽 查 的 依 据 主 体 内 容 方 式 等 事 项 清 单, 公 布 抽 查 情 况 和 抽 查 结 果,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扩 大 执 法 社 会 影 响 四 工 作 要 求 ( 一 ) 统 一 思 想 认 识 推 进 税 务 稽 查 随 机 抽 查, 是 税 务 系 统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行 政 体 制 改 革, 加 快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的 决 策 部 署 的 重 要 举 措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务 必 高 度 认 识 此 项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和 必 要 性, 创 造 性 地 落 实 工 作 部 署 和 要 求, 充 分 发 挥 税 务 稽 查 职 能 作 用, 打 击 税 收 违 法 活 动, 整 顿 规 范 税 收 秩 序, 促 进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服 务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 二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主 要 领 导 对 税 务 稽 查 随 机 抽 查 工 作 要 亲 自 抓, 分 管 领 导 具 体 抓, 税 务 稽 查 部 门 牵 头 落 实, 相 关 部 门 协 作 配 合 根 据 本 实 施 方 案 确 定 的 抽 查 工 作 任 务 和 目 标, 相 应 调 整 充 实 一 线 执 法 检 查 力 量 加 强 对 抽 查 工 作 的 组 织 部 署 督 促 指 导 和 业 绩 考 评, 确 保 抽 查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取 得 明 显 实 效 13

( 三 ) 强 化 责 任 落 实 明 确 工 作 进 度 要 求, 落 实 责 任 任 务, 一 级 抓 一 级, 一 级 督 一 级, 强 化 对 税 务 稽 查 随 机 抽 查 工 作 的 过 程 监 控 和 绩 效 评 价 各 省 税 务 局 要 根 据 本 实 施 方 案 要 求, 具 体 细 化 辖 区 内 推 进 随 机 抽 查 的 任 务 和 步 骤, 确 保 此 项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抓 出 成 效 要 激 励 先 进, 鞭 策 后 进, 通 过 纳 入 绩 效 考 核, 对 落 实 到 位 成 绩 突 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激 励 ; 对 落 实 不 力 成 绩 较 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四 ) 注 重 培 训 宣 传 加 强 税 务 稽 查 随 机 抽 查 业 务 培 训 和 交 流, 转 变 执 法 理 念, 增 强 执 法 能 力, 组 建 专 业 团 队 充 分 利 用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网 络 等 多 种 渠 道, 广 泛 开 展 宣 传 报 道, 积 极 争 取 各 界 支 持 加 大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法 规 解 读 力 度, 及 时 回 应 纳 税 人 关 切, 解 疑 释 惑, 增 进 理 解, 促 进 和 谐, 为 随 机 抽 查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营 造 良 好 的 氛 围 各 省 税 务 局 要 按 照 本 实 施 方 案 的 要 求, 作 出 贯 彻 落 实 国 办 发 2015 58 号 文 件 和 本 实 施 方 案 的 具 体 工 作 安 排, 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 前 报 送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稽 查 局 ); 后 续 工 作 进 展 及 主 要 成 果 等 情 况, 于 每 年 7 月 1 日 前 和 12 月 31 日 前 各 报 送 一 次 14

关 于 部 分 税 务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取 消 后 有 关 管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文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56 号 发 文 单 位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文 日 期 : 2015-08-03 为 加 强 后 续 管 理, 现 就 部 分 税 务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取 消 后 有 关 管 理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关 于 取 消 对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 外 出 经 营 报 验 ) 的 核 准 后 的 有 关 管 理 问 题 纳 税 人 提 交 资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税 务 机 关 即 时 办 理 纳 税 人 提 交 资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税 务 机 关 制 作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内 容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切 实 履 行 对 纳 税 人 的 告 知 义 务, 及 时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强 化 内 部 督 查 和 社 会 监 督, 提 高 登 记 办 理 效 率 按 照 纳 税 人 不 重 复 填 报 登 记 文 书 内 容 和 不 重 复 提 交 登 记 材 料 的 原 则, 加 强 部 门 之 间 信 息 数 据 共 享 工 作 二 关 于 取 消 偏 远 地 区 简 并 征 期 认 定 后 的 有 关 管 理 问 题 加 强 对 实 行 偏 远 地 区 简 并 征 期 申 报 的 纳 税 人 日 常 管 理 及 监 控, 实 行 税 源 15

跟 踪 管 理, 及 时 掌 握 纳 税 人 经 营 变 化 情 况 强 化 计 算 机 管 税, 采 取 人 机 结 合 的 方 式, 提 高 征 期 申 报 率 和 入 库 率, 防 止 漏 征 漏 管 简 化 办 税 程 序, 建 立 纳 税 服 务 新 机 制, 降 低 纳 税 人 办 税 成 本,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三 关 于 取 消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认 定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认 定 变 更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认 定 注 销 研 发 机 构 采 购 国 产 设 备 退 税 资 格 的 认 定 集 团 公 司 具 有 免 抵 退 税 资 格 成 员 企 业 认 定 以 边 境 小 额 贸 易 方 式 代 理 外 国 企 业 外 国 自 然 人 出 口 货 物 备 案 登 记 及 备 案 核 销 的 核 准 后 的 有 关 管 理 问 题 ( 一 )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应 于 首 次 申 报 出 口 退 ( 免 ) 税 时, 向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办 理 出 口 退 ( 免 ) 税 备 案 手 续, 申 报 退 ( 免 ) 税 1. 内 容 填 写 真 实 完 整 的 出 口 退 ( 免 ) 税 备 案 表 ( 附 件 1), 其 中 退 税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须 从 税 务 登 记 的 银 行 账 号 中 选 择 一 个 填 报 2. 加 盖 备 案 登 记 专 用 章 的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登 记 表 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报 关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4. 未 办 理 备 案 登 记 发 生 委 托 出 口 业 务 的 生 产 企 业 提 供 委 托 代 理 出 口 协 16

议, 不 需 提 供 第 2 目 第 3 目 资 料 5.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 二 ) 对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提 供 的 出 口 退 ( 免 ) 税 备 案 资 料 齐 全, 出 口 退 ( 免 ) 税 备 案 表 填 写 内 容 符 合 要 求, 签 字 印 章 完 整 的,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应 当 场 予 以 备 案 对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应 一 次 性 告 知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待 其 补 正 后 备 案 ( 三 ) 出 口 退 ( 免 ) 税 备 案 表 中 的 内 容 发 生 变 更 的,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须 自 变 更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办 理 备 案 内 容 的 变 更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需 要 变 更 退 ( 免 ) 税 方 法 的,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应 按 规 定 结 清 退 ( 免 ) 税 款 后 办 理 变 更 ( 四 )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撤 回 出 口 退 ( 免 ) 税 备 案 的,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应 按 规 定 结 清 退 ( 免 ) 税 款 后 办 理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申 请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的, 应 先 向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申 请 撤 回 出 口 退 ( 免 ) 税 备 案 ( 五 ) 已 办 理 过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认 定 的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无 需 再 办 理 出 口 退 ( 免 ) 税 备 案 17

( 六 ) 集 团 公 司 需 要 按 收 购 视 同 自 产 货 物 申 报 免 抵 退 税 的, 集 团 公 司 总 部 需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向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备 案 : 1. 集 团 公 司 成 员 企 业 备 案 表 ( 附 件 2) 及 电 子 申 报 数 据 ; 2. 集 团 公 司 总 部 及 其 控 股 的 生 产 企 业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3. 集 团 公 司 总 部 及 其 控 股 的 生 产 企 业 的 出 口 退 ( 免 ) 税 备 案 表 ( 或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认 定 表 ) 复 印 件 ; 4. 集 团 公 司 总 部 及 其 控 股 生 产 企 业 的 章 程 复 印 件 ; 5.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要 求 报 送 的 其 他 资 料 对 集 团 公 司 总 部 提 供 上 述 备 案 资 料 齐 全 集 团 公 司 成 员 企 业 备 案 表 填 写 内 容 符 合 要 求 的,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应 当 场 予 以 备 案 对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应 一 次 性 告 知 企 业, 待 其 补 正 后 备 案 ( 七 ) 按 收 购 视 同 自 产 货 物 申 报 免 抵 退 税 的 集 团 公 司 备 案 后,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按 照 集 团 公 司 总 部 和 成 员 企 业 所 在 地 情 况, 传 递 集 团 公 司 成 员 企 业 备 18

案 表 1. 在 同 一 地 市 的, 集 团 公 司 总 部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应 将 集 团 公 司 成 员 企 业 备 案 表 传 递 至 地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报 备, 并 同 时 抄 送 集 团 公 司 总 部 成 员 企 业 所 在 地 国 家 税 务 局 ; 2. 在 同 一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下 同 ) 但 不 在 同 一 地 市 的, 集 团 公 司 总 部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应 将 集 团 公 司 成 员 企 业 备 案 表 逐 级 传 递 至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报 备,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应 清 分 至 集 团 公 司 总 部 成 员 企 业 所 在 地 国 家 税 务 局 ; 3. 不 在 同 一 省 的, 集 团 公 司 总 部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应 将 集 团 公 司 成 员 企 业 备 案 表 逐 级 传 递 至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逐 级 清 分 至 集 团 公 司 总 部 成 员 企 业 所 在 地 国 家 税 务 局 ( 八 ) 以 边 境 小 额 贸 易 方 式 代 理 外 国 企 业 外 国 自 然 人 出 口 货 物, 出 口 企 业 应 当 在 货 物 报 关 出 口 之 日 ( 以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上 的 出 口 日 期 为 准 ) 次 月 起 至 次 年 4 月 30 日 前 的 各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向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办 理 代 理 报 关 备 案 1. 企 业 相 关 人 员 签 字 盖 有 单 位 公 章 且 填 写 内 容 齐 全 的 纸 质 以 边 境 小 额 贸 易 方 式 代 理 外 国 企 业 外 国 自 然 人 报 关 出 口 货 物 备 案 表 ( 附 件 3) 及 电 子 数 据 ; 19

2. 代 理 出 口 协 议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代 理 出 口 协 议 以 外 文 拟 定 的, 需 同 时 提 供 中 文 翻 译 版 本 ; 3. 委 托 方 经 办 人 护 照 或 外 国 边 民 的 边 民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出 口 企 业 以 边 境 小 额 贸 易 方 式 代 理 外 国 企 业 外 国 自 然 人 出 口 的 货 物, 按 上 述 规 定 已 备 案 的,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应 税 范 围, 其 仅 就 代 理 费 收 入 进 行 增 值 税 申 报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应 定 期 对 出 口 企 业 以 边 境 小 额 贸 易 方 式 代 理 外 国 企 业 外 国 自 然 人 出 口 货 物 的 备 案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发 现 出 口 企 业 未 按 照 本 条 规 定 办 理 代 理 报 关 备 案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四 关 于 取 消 设 有 固 定 装 置 的 非 运 输 车 辆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审 核 后 的 有 关 管 理 问 题 纳 税 人 在 办 理 设 有 固 定 装 置 的 非 运 输 车 辆 免 税 申 报 时, 应 当 如 实 填 写 车 辆 购 置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和 车 辆 购 置 税 免 ( 减 ) 税 申 报 表, 同 时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20

( 一 ) 纳 税 人 身 份 证 明 ; ( 二 ) 车 辆 价 格 证 明 ; ( 三 ) 车 辆 合 格 证 明 ; ( 四 ) 设 有 固 定 装 置 的 非 运 输 车 辆 内 外 观 彩 色 5 寸 照 片 ; ( 五 )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依 据 免 税 图 册 对 车 辆 固 定 装 置 进 行 核 实 无 误 后, 办 理 免 税 手 续 五 关 于 取 消 企 业 享 受 符 合 条 件 的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或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核 准 后 的 有 关 管 理 问 题 纳 税 人 享 受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完 善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4 75 号 ) 关 于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税 收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64 号 ) 规 定 的 重 点 行 业 加 速 折 旧 政 策, 应 当 在 汇 算 清 缴 期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 项 备 案 表, 同 时 可 以 在 季 度 预 缴 环 节 享 受 该 项 优 惠 政 策 纳 税 人 享 受 其 他 21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政 策, 应 当 在 汇 算 清 缴 时 提 供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 项 备 案 表, 对 于 税 法 与 会 计 核 算 一 致 的, 可 以 在 季 度 预 缴 环 节 享 受 该 项 优 惠 政 策 ; 对 于 税 法 与 会 计 核 算 不 一 致 的, 在 汇 算 清 缴 时 享 受 该 项 优 惠 政 策 另 外, 纳 税 人 应 当 将 以 下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 ( 一 ) 固 定 资 产 的 功 能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短 于 规 定 计 算 折 旧 的 最 低 年 限 的 理 由 证 明 资 料 及 有 关 情 况 的 说 明 ; ( 二 )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方 法 和 折 旧 额 的 说 明 ; ( 三 ) 集 成 电 路 生 产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复 印 件 ( 集 成 电 路 生 产 企 业 的 生 产 设 备 适 用 本 项 优 惠 时 提 供 ); ( 四 ) 缩 短 折 旧 或 摊 销 年 限 情 况 说 明 ( 外 购 软 件 缩 短 折 旧 或 摊 销 年 限 时 提 供 ); ( 五 ) 填 报 季 度 预 缴 申 报 表 之 附 1-2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 扣 除 ) 明 细 表 ( 适 用 于 享 受 财 税 2014 75 号 文 件 规 定 政 策 ) 六 关 于 取 消 企 业 从 事 农 林 牧 渔 业 项 目 所 得 享 受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备 案 核 22

准 后 的 有 关 管 理 问 题 企 业 从 事 农 林 牧 渔 业 项 目 所 得 享 受 所 得 税 优 惠, 纳 税 人 应 当 在 汇 算 清 缴 期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 项 备 案 表, 同 时 可 以 在 季 度 预 缴 环 节 享 受 该 项 优 惠 政 策 另 外, 纳 税 人 应 当 将 以 下 资 料 留 存 备 查 : ( 一 ) 经 营 业 务 属 于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中 的 农 林 牧 渔 业 具 体 项 目 的 说 明 ; ( 二 ) 有 效 期 内 的 远 洋 渔 业 企 业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 从 事 远 洋 捕 捞 业 务 的 提 供 ); ( 三 ) 县 级 以 上 农 林 牧 渔 业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确 认 意 见 ( 进 行 农 产 品 的 再 种 植 养 殖 是 否 可 以 视 为 农 产 品 的 种 植 养 殖 项 目 享 受 相 应 的 税 收 优 惠 难 以 确 定 时 提 供 ); ( 四 ) 从 事 农 作 物 新 品 种 选 育 的 认 定 证 书 复 印 件 ( 从 事 农 作 物 新 品 种 选 育 的 提 供 ) 本 公 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特 此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3 日 23

关 于 纳 税 人 认 定 或 登 记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前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问 题 的 公 告 文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59 号 发 文 单 位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文 日 期 : 2015-08-19 现 将 纳 税 人 认 定 或 登 记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前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纳 税 人 自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至 认 定 或 登 记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期 间, 未 取 得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未 按 照 销 售 额 和 征 收 率 简 易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其 在 此 期 间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可 以 在 认 定 或 登 记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后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二 上 述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无 法 办 理 认 证 或 者 稽 核 比 对 的,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 ( 一 ) 购 买 方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推 行 增 值 税 发 票 系 统 升 级 版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73 号 ) 规 定 的 程 序, 由 销 售 方 纳 税 人 开 具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后 重 新 开 具 蓝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购 买 方 纳 税 人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73 号 规 定 填 开 开 具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信 息 表 或 开 具 红 字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信 息 表 时, 选 择 所 购 货 物 或 劳 务 服 务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扣 税 项 目 范 围 或 所 购 服 务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扣 税 项 目 范 围 ( 二 )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4

关 于 逾 期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抵 扣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50 号 ) 规 定 的 程 序, 经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稽 核 比 对 相 符 后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三 本 公 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此 前 未 处 理 的 事 项, 按 照 本 公 告 规 定 执 行 特 此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9 日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促 进 进 出 口 稳 定 增 长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文 号 : 税 总 函 2015 440 号 发 文 单 位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文 日 期 : 2015-08-11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促 进 进 出 口 稳 定 增 长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5 55 号 ), 充 分 发 挥 出 口 退 税 的 职 能 作 用, 积 极 支 持 外 贸 稳 定 增 长,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25

一 进 一 步 加 快 出 口 退 税 进 度, 确 保 及 时 足 额 退 税 ( 一 ) 认 真 落 实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税 务 机 关 出 口 退 ( 免 ) 税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1.0 版 ) 的 通 知 ( 税 总 发 2014 155 号, 以 下 简 称 退 税 规 范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出 口 退 ( 免 ) 税 企 业 分 类 管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2 号, 以 下 简 称 分 类 管 理 办 法 ), 严 格 按 照 退 税 规 范 和 分 类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要 求 和 时 限 审 核 审 批 出 口 退 ( 免 ) 税, 进 一 步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准 确 及 时 办 理 出 口 退 税 ( 二 ) 严 格 按 照 退 税 规 范 规 定 的 要 求 和 时 限 开 展 函 调 工 作, 所 有 的 发 函 复 函 及 结 果 处 理, 必 须 通 过 出 口 货 物 税 收 函 调 系 统 网 上 处 理, 不 允 许 机 外 运 行 要 进 一 步 提 高 发 函 的 针 对 性 回 函 地 国 税 机 关 收 到 函 调 后, 要 及 时 核 查, 对 能 够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完 成 核 查 的, 不 得 随 意 延 期 复 函, 复 函 须 明 确 无 歧 义 ( 三 ) 按 照 税 务 总 局 的 统 一 部 署, 积 极 开 展 财 税 库 银 横 向 联 网 电 子 退 库 更 正 免 抵 调 业 务 推 广 上 线 工 作, 进 一 步 提 高 退 库 的 效 率, 缩 短 税 款 退 付 在 途 时 间 ( 四 ) 当 出 现 出 口 退 税 计 划 不 足 时, 要 及 时 向 上 级 税 务 机 关 反 映, 申 请 追 加 计 划 不 得 以 计 划 不 足 等 原 因 拖 延 办 理 出 口 退 税 26

( 五 ) 税 务 总 局 将 于 下 半 年 对 各 地 落 实 退 税 规 范 和 分 类 管 理 办 法 的 情 况 进 行 专 项 督 查, 各 地 可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开 展 自 查 二 进 一 步 抓 好 出 口 退 税 政 策 及 管 理 规 定 的 落 实 ( 一 ) 及 时 准 确 地 落 实 服 务 出 口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或 免 税 政 策, 促 进 服 务 贸 易 发 展 ( 二 ) 积 极 配 合 地 方 政 府 部 门 落 实 境 外 旅 客 购 物 离 境 退 税 政 策, 进 一 步 扩 大 旅 游 购 物 消 费, 促 进 旅 游 业 健 康 发 展 ( 三 ) 认 真 落 实 外 贸 综 合 服 务 企 业 税 收 政 策, 发 挥 外 贸 综 合 服 务 企 业 提 供 出 口 服 务 的 优 势,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有 效 开 拓 国 际 市 场 及 时 跟 踪 外 贸 综 合 服 务 企 业 出 口 退 ( 免 ) 税 管 理 中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予 以 解 决 ( 四 ) 积 极 落 实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企 业 税 收 政 策, 密 切 关 注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企 业 出 口 退 税 情 况, 根 据 电 子 商 务 特 点, 探 索 创 新 出 口 退 税 管 理 机 制, 为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贸 易 发 展 创 造 良 好 条 件 ( 五 ) 落 实 好 企 业 申 报 出 口 退 ( 免 ) 税 时 免 于 提 供 纸 质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逾 期 未 申 报 的 出 口 退 ( 免 ) 税 可 延 期 申 报 等 便 民 措 施, 进 一 步 减 轻 企 业 27

的 办 税 负 担, 提 高 退 税 效 率 三 持 续 优 化 出 口 退 税 服 务 ( 一 ) 结 合 深 入 开 展 便 民 办 税 春 风 行 动 的 要 求, 通 过 各 种 行 之 有 效 的 渠 道 和 方 式, 及 时 做 好 出 口 退 税 政 策 宣 传 解 释 辅 导 工 作, 使 企 业 能 够 及 时 了 解 掌 握 政 策 变 动 信 息, 确 保 把 出 口 退 税 政 策 落 到 实 处 积 极 探 索 互 联 网 + 出 口 退 税, 利 用 大 数 据 云 计 算 等 新 兴 技 术 进 一 步 拓 展 出 口 退 税 服 务 的 深 度 和 广 度 ( 二 ) 持 续 做 好 出 口 退 税 业 务 提 醒 服 务, 及 时 将 出 口 退 税 审 核 系 统 生 成 的 出 口 退 税 业 务 提 醒 信 息 通 知 出 口 企 业, 方 便 企 业 及 时 掌 握 本 企 业 出 口 退 ( 免 ) 税 申 报 的 剩 余 期 限 审 核 和 退 库 进 度 等 情 况, 使 企 业 能 够 及 时 根 据 税 务 机 关 管 理 要 求 收 取 有 关 单 证 申 报 退 ( 免 ) 税, 并 统 筹 安 排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和 退 税 业 务 办 理 四 进 一 步 加 强 出 口 退 税 预 警 评 估 工 作, 严 格 审 核, 严 密 防 范 和 打 击 骗 取 出 口 退 税 违 法 行 为 ( 一 ) 在 认 真 落 实 各 项 出 口 退 税 政 策, 加 快 出 口 退 税 进 度 的 同 时, 持 续 保 持 对 骗 取 出 口 退 税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高 压 态 势, 进 一 步 加 大 打 击 骗 取 出 口 退 税 工 作 力 度 切 实 将 国 家 出 口 退 税 资 金 用 于 鼓 励 真 实 出 口, 支 持 守 法 企 业 健 康 发 展, 构 建 竞 争 公 平 秩 序 规 范 的 出 口 退 税 管 理 环 境 28

( 二 ) 进 一 步 加 强 出 口 退 税 预 警 评 估 核 查 工 作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要 按 照 税 务 总 局 有 关 要 求,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贯 彻 办 法, 完 善 预 警 指 标 体 系, 设 置 合 理 预 警 指 标, 及 时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并 组 织 开 展 相 应 的 评 估 核 查 工 作 要 加 大 出 口 退 税 预 警 评 估 核 查 力 度, 将 风 险 排 除 由 事 后 核 查 逐 步 向 事 前 预 警 事 中 监 管 转 变, 提 高 防 范 骗 税 工 作 的 质 量 和 效 率 ( 三 ) 严 格 按 照 退 税 规 范 规 定 的 岗 位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科 学 设 置 退 税 管 理 岗 位, 合 理 配 备 人 员 要 按 照 规 定 流 程 和 要 求 进 行 出 口 退 税 审 核 审 批 要 按 照 分 类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差 别 化 管 理 措 施, 对 管 理 类 别 为 三 类 四 类 的 出 口 企 业 重 点 审 核 ( 四 ) 规 范 和 加 强 出 口 退 税 审 核 系 统 的 应 用 管 理, 保 证 出 口 退 税 审 核 系 统 的 数 据 完 整 准 确 规 范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1 日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