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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共 产 党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落 实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要 求, 加 强 党 内 监 督, 规 范 巡 视 工 作,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党 的 中 央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委 员 会 实 行 巡 视 制 度, 建 立 专 职 巡 视 机 构, 对 所 管 理 的 地 方 部 门 企 事 业 单 位 党 组 织 进 行 巡 视 监 督, 实 现 巡 视 全 覆 盖 全 国 一 盘 棋 开 展 巡 视 工 作 的 党 组 织 承 担 巡 视 工 作 的 主 体 责 任 第 三 条 巡 视 工 作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坚 持 从 严 治 党 依 规 治 党, 落 实 中 央 巡 视 工 作 方 针, 聚 焦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斗 争, 发 现 问 题, 形 成 震 慑, 推 动 党 的 先 进 性 和 纯 洁 性 建 设 第 四 条 巡 视 工 作 坚 持 中 央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负 责 ;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依 法 依 规 ; 坚 持 群 众 路 线 发 扬 民 主 第 二 章 机 构 和 人 员 第 五 条 党 的 中 央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委 员 会 成 立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分 别 向 党 中 央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党 委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由 同 级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书 记 担 任, 副 组 长 一 般 由 同 级 党 委 组 织 部 部 长 担 任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为 组 织 实 施 巡 视 工 作 的 主 要 责 任 人 中 央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应 当 加 强 对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巡 视 工 作 的 领 导 第 六 条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职 责 是 : ( 一 ) 贯 彻 党 的 中 央 委 员 会 和 同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有 关 决 议 决 定 ; ( 二 ) 研 究 提 出 巡 视 工 作 规 划 年 度 计 划 和 阶 段 任 务 安 排 ; ( 三 ) 听 取 巡 视 工 作 汇 报 ; ( 四 ) 研 究 巡 视 成 果 的 运 用, 分 类 处 置, 提 出 相 关 意 见 和 建 议 ; ( 五 ) 向 同 级 党 组 织 报 告 巡 视 工 作 情 况 ; ( 六 ) 对 巡 视 组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督 ; ( 七 ) 研 究 处 理 巡 视 工 作 中 的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第 七 条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为 其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2

中 央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党 委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为 党 委 工 作 部 门, 设 在 同 级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八 条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的 职 责 是 : ( 一 ) 向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报 告 工 作 情 况, 传 达 贯 彻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决 策 和 部 署 ; ( 二 ) 统 筹 协 调 指 导 巡 视 组 开 展 工 作 ; ( 三 ) 承 担 政 策 研 究 制 度 建 设 等 工 作 ; ( 四 ) 对 派 出 巡 视 组 的 党 组 织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决 定 的 事 项 进 行 督 办 ; ( 五 )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对 巡 视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考 核 监 督 和 管 理 ; ( 六 ) 办 理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九 条 党 的 中 央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委 员 会 设 立 巡 视 组, 承 担 巡 视 任 务 巡 视 组 向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第 十 条 巡 视 组 设 组 长 副 组 长 巡 视 专 员 和 其 他 职 位 巡 视 组 实 行 组 长 负 责 制, 副 组 长 协 助 组 长 开 展 工 作 巡 视 组 组 长 根 据 每 次 巡 视 任 务 确 定 并 授 权 第 十 一 条 巡 视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理 想 信 念 坚 定, 在 思 想 上 政 治 上 行 动 上 同 党 中 央 保 持 高 度 一 致 ; ( 二 ) 坚 持 原 则, 敢 于 担 当, 依 法 办 事, 公 道 正 派, 清 正 廉 洁 ; ( 三 ) 遵 守 党 的 纪 律, 严 守 党 的 秘 密 ; ( 四 ) 熟 悉 党 务 工 作 和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具 有 较 强 的 发 现 问 题 沟 通 协 调 文 字 综 合 等 能 力 ; ( 五 ) 身 体 健 康, 能 胜 任 工 作 要 求 第 十 二 条 选 配 巡 视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标 准 条 件, 对 不 适 合 从 事 巡 视 工 作 的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调 整 巡 视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轮 岗 交 流 巡 视 工 作 人 员 实 行 任 职 回 避 地 域 回 避 公 务 回 避 第 三 章 巡 视 范 围 和 内 容 第 十 三 条 中 央 巡 视 组 的 巡 视 对 象 和 范 围 是 : 3

( 一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党 委 和 人 大 常 委 会 政 府 政 协 党 组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组 主 要 负 责 人, 副 省 级 城 市 党 委 和 人 大 常 委 会 政 府 政 协 党 组 主 要 负 责 人 ; ( 二 ) 中 央 部 委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部 委 人 民 团 体 党 组 ( 党 委 )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 ( 三 ) 中 央 管 理 的 国 有 重 要 骨 干 企 业 金 融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党 委 ( 党 组 )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 ( 四 ) 中 央 要 求 巡 视 的 其 他 单 位 的 党 组 织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第 十 四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党 委 巡 视 组 的 巡 视 对 象 和 范 围 是 : ( 一 ) 市 ( 地 州 盟 ) 县 ( 市 区 旗 ) 党 委 和 人 大 常 委 会 政 府 政 协 党 组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市 ( 地 州 盟 )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县 ( 市 区 旗 )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组 主 要 负 责 人 ; ( 二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党 委 工 作 部 门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政 府 部 门 人 民 团 体 党 组 ( 党 委 党 工 委 )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 ( 三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管 理 的 国 有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党 委 ( 党 组 )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 ( 四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党 委 要 求 巡 视 的 其 他 单 位 的 党 组 织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第 十 五 条 巡 视 组 对 巡 视 对 象 执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遵 守 党 的 纪 律,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和 监 督 责 任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着 力 发 现 以 下 问 题 : ( 一 ) 违 反 政 治 纪 律 和 政 治 规 矩, 存 在 违 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的 言 行, 有 令 不 行 有 禁 不 止, 阳 奉 阴 违, 拉 帮 结 派 等 问 题 ; ( 二 ) 违 反 廉 洁 纪 律, 以 权 谋 私 贪 污 贿 赂 腐 化 堕 落 等 问 题 ;( 三 ) 违 反 组 织 纪 律, 违 规 用 人 拉 票 贿 选 买 官 卖 官, 以 及 独 断 专 行 软 弱 涣 散 严 重 不 团 结 等 问 题 ; ( 四 ) 违 反 群 众 纪 律 工 作 纪 律 生 活 纪 律, 搞 形 式 主 义 官 僚 主 义 享 乐 主 义 和 奢 靡 之 风 等 问 题 ; ( 五 ) 派 出 巡 视 组 的 党 组 织 要 求 了 解 的 其 他 问 题 4

第 十 六 条 派 出 巡 视 组 的 党 组 织 可 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针 对 所 辖 地 方 部 门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重 点 人 重 点 事 重 点 问 题 或 者 巡 视 整 改 情 况, 开 展 机 动 灵 活 的 专 项 巡 视 第 四 章 工 作 方 式 和 权 限 第 十 七 条 巡 视 组 可 以 采 取 以 下 方 式 开 展 工 作 :( 一 ) 听 取 被 巡 视 党 组 织 的 工 作 汇 报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专 题 汇 报 ;( 二 ) 与 被 巡 视 党 组 织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和 其 他 干 部 群 众 进 行 个 别 谈 话 ;( 三 ) 受 理 反 映 被 巡 视 党 组 织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和 下 一 级 党 组 织 领 导 班 子 主 要 负 责 人 问 题 的 来 信 来 电 来 访 等 ; ( 四 ) 抽 查 核 实 领 导 干 部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的 情 况 ; ( 五 ) 向 有 关 知 情 人 询 问 情 况 ;( 六 ) 调 阅 复 制 有 关 文 件 档 案 会 议 记 录 等 资 料 ; ( 七 ) 召 开 座 谈 会 ; ( 八 ) 列 席 被 巡 视 地 区 ( 单 位 ) 的 有 关 会 议 ; ( 九 ) 进 行 民 主 测 评 问 卷 调 查 ; ( 十 ) 以 适 当 方 式 到 被 巡 视 地 区 ( 单 位 ) 的 下 属 地 方 单 位 或 者 部 门 了 解 情 况 ; ( 十 一 )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 ( 十 二 ) 提 请 有 关 单 位 予 以 协 助 ; ( 十 三 ) 派 出 巡 视 组 的 党 组 织 批 准 的 其 他 方 式 第 十 八 条 巡 视 组 依 靠 被 巡 视 党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不 干 预 被 巡 视 地 区 ( 单 位 ) 的 正 常 工 作, 不 履 行 执 纪 审 查 的 职 责 第 十 九 条 巡 视 组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对 巡 视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情 况 和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请 示 报 告 特 殊 情 况 下, 中 央 巡 视 组 可 以 直 接 向 中 央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报 告,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党 委 巡 视 组 可 以 直 接 向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党 委 书 记 报 告 第 二 十 条 巡 视 期 间, 经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巡 视 组 可 以 将 被 巡 视 党 组 织 管 理 的 干 部 涉 嫌 违 纪 违 法 的 具 体 问 题 线 索, 移 交 有 关 纪 律 检 查 机 关 或 者 政 法 机 关 处 理 ; 对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明 显 违 反 规 定 并 且 能 够 及 时 解 决 的 问 题, 向 被 巡 视 党 组 织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第 五 章 工 作 程 序 5

第 二 十 一 条 巡 视 组 开 展 巡 视 前, 应 当 向 同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政 法 机 关 和 组 织 审 计 信 访 等 部 门 和 单 位 了 解 被 巡 视 党 组 织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的 有 关 情 况 第 二 十 二 条 巡 视 组 进 驻 被 巡 视 地 区 ( 单 位 ) 后, 应 当 向 被 巡 视 党 组 织 通 报 巡 视 任 务, 按 照 规 定 的 工 作 方 式 和 权 限, 开 展 巡 视 了 解 工 作 巡 视 组 对 反 映 被 巡 视 党 组 织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的 重 要 问 题 和 线 索, 可 以 进 行 深 入 了 解 第 二 十 三 条 巡 视 了 解 工 作 结 束 后, 巡 视 组 应 当 形 成 巡 视 报 告, 如 实 报 告 了 解 的 重 要 情 况 和 问 题, 并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对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普 遍 性 倾 向 性 问 题 和 其 他 重 大 问 题, 应 当 形 成 专 题 报 告, 分 析 原 因, 提 出 建 议 第 二 十 四 条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应 当 及 时 听 取 巡 视 组 的 巡 视 情 况 汇 报, 研 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派 出 巡 视 组 的 党 组 织 决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派 出 巡 视 组 的 党 组 织 应 当 及 时 听 取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有 关 情 况 汇 报, 研 究 并 决 定 巡 视 成 果 的 运 用 第 二 十 六 条 经 派 出 巡 视 组 的 党 组 织 同 意 后, 巡 视 组 应 当 及 时 向 被 巡 视 党 组 织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分 别 反 馈 相 关 巡 视 情 况, 指 出 问 题,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根 据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要 求, 巡 视 组 将 巡 视 的 有 关 情 况 通 报 同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有 关 领 导 及 其 职 能 部 门 第 二 十 七 条 被 巡 视 党 组 织 收 到 巡 视 组 反 馈 意 见 后, 应 当 认 真 整 改 落 实, 并 于 2 个 月 内 将 整 改 情 况 报 告 和 主 要 负 责 人 组 织 落 实 情 况 报 告, 报 送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被 巡 视 党 组 织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落 实 整 改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巡 视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线 索, 派 出 巡 视 组 的 党 组 织 作 出 分 类 处 置 的 决 定 后, 依 据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和 职 责 分 工, 按 照 以 下 途 径 进 行 移 交 : ( 一 ) 对 领 导 干 部 涉 嫌 违 纪 的 线 索 和 作 风 方 面 的 突 出 问 题, 移 交 有 关 纪 律 检 查 机 关 ; ( 二 ) 对 执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移 交 有 关 组 织 部 门 ; ( 三 ) 其 他 问 题 移 交 相 关 单 位 6

第 二 十 九 条 有 关 纪 律 检 查 机 关 组 织 部 门 收 到 巡 视 移 交 的 问 题 或 者 线 索 后, 应 当 及 时 研 究 提 出 谈 话 函 询 初 核 立 案 或 者 组 织 处 理 等 意 见, 并 于 3 个 月 内 将 办 理 情 况 反 馈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第 三 十 条 派 出 巡 视 组 的 党 组 织 及 其 组 织 部 门 应 当 把 巡 视 结 果 作 为 干 部 考 核 评 价 选 拔 任 用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三 十 一 条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应 当 会 同 巡 视 组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了 解 和 督 促 被 巡 视 地 区 ( 单 位 ) 整 改 落 实 工 作 并 向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报 告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可 以 直 接 听 取 被 巡 视 党 组 织 有 关 整 改 情 况 的 汇 报 第 三 十 二 条 巡 视 进 驻 反 馈 整 改 等 情 况, 应 当 以 适 当 方 式 公 开, 接 受 党 员 干 部 和 人 民 群 众 监 督 第 六 章 纪 律 与 责 任 第 三 十 三 条 派 出 巡 视 组 的 党 组 织 和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应 当 加 强 对 巡 视 工 作 的 领 导 对 领 导 巡 视 工 作 不 力, 发 生 严 重 问 题 的,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的 责 任 第 三 十 四 条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审 计 机 关 政 法 机 关 和 组 织 信 访 等 部 门 及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支 持 配 合 巡 视 工 作 对 违 反 规 定 不 支 持 配 合 巡 视 工 作,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的 责 任 第 三 十 五 条 巡 视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巡 视 工 作 纪 律 巡 视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组 织 处 理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 一 ) 对 应 当 发 现 的 重 要 问 题 没 有 发 现 的 ;( 二 ) 不 如 实 报 告 巡 视 情 况, 隐 瞒 歪 曲 捏 造 事 实 的 ;( 三 ) 泄 露 巡 视 工 作 秘 密 的 ;( 四 ) 工 作 中 超 越 权 限,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五 ) 利 用 巡 视 工 作 的 便 利 谋 取 私 利 或 者 为 他 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 六 ) 有 违 反 巡 视 工 作 纪 律 的 其 他 行 为 的 第 三 十 六 条 被 巡 视 党 组 织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应 当 自 觉 接 受 巡 视 监 督, 积 极 配 合 巡 视 组 开 展 工 作 党 员 有 义 务 向 巡 视 组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第 三 十 七 条 被 巡 视 地 区 ( 单 位 )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该 地 区 ( 单 位 ) 领 导 班 子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他 有 7

关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组 织 处 理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 ( 一 ) 隐 瞒 不 报 或 者 故 意 向 巡 视 组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的 ; ( 二 ) 拒 绝 或 者 不 按 照 要 求 向 巡 视 组 提 供 相 关 文 件 材 料 的 ; ( 三 ) 指 使 强 令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人 员 干 扰 阻 挠 巡 视 工 作, 或 者 诬 告 陷 害 他 人 的 ; ( 四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纠 正 存 在 的 问 题 或 者 不 按 照 要 求 整 改 的 ; ( 五 ) 对 反 映 问 题 的 干 部 群 众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陷 害 的 ; ( 六 ) 其 他 干 扰 巡 视 工 作 的 情 形 第 三 十 八 条 被 巡 视 地 区 ( 单 位 ) 的 干 部 群 众 发 现 巡 视 工 作 人 员 有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五 条 所 列 行 为 的, 可 以 向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或 者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反 映, 也 可 以 依 照 规 定 直 接 向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反 映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九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党 委 可 以 根 据 本 条 例, 结 合 各 自 实 际, 制 定 实 施 办 法 第 四 十 条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和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的 党 组 织 实 行 巡 视 制 度 的 规 定, 由 中 央 军 委 参 照 本 条 例 制 定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条 例 由 中 央 纪 委 会 同 中 央 组 织 部 解 释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自 2015 年 8 月 3 日 起 施 行 2009 年 7 月 2 日 中 共 中 央 印 发 的 中 国 共 产 党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同 时 废 止 8

用 好 党 内 监 督 利 器 发 挥 巡 视 利 剑 作 用 中 纪 委 有 关 负 责 同 志 就 中 国 共 产 党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答 记 者 问 资 料 来 源 : 人 民 网 (2015 年 8 月 14 日 ) 2015 年 8 月 3 日, 中 共 中 央 颁 布 实 施 修 订 的 中 国 共 产 党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是 党 内 监 督 之 利 器, 是 落 实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依 规 依 纪 管 党 建 设 党 的 有 力 制 度 保 障 近 日, 中 央 纪 委 副 书 记 张 军 同 志 接 受 了 本 报 记 者 的 采 访, 就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修 订 和 颁 布 实 施 有 关 问 题, 回 答 了 记 者 提 问 修 订 历 时 近 两 年, 确 保 可 执 行 易 操 作, 重 在 贯 彻 问 : 我 们 注 意 到, 中 央 对 修 订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高 度 重 视, 请 您 谈 谈 条 例 修 订 的 背 景 和 重 大 意 义 答 : 2009 年 7 月, 中 央 颁 布 实 施 中 国 共 产 党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对 于 推 动 巡 视 工 作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 巡 视 工 作 面 临 新 的 形 势 任 务, 内 容 和 方 式 都 作 了 重 要 调 整 和 改 变, 实 践 中 积 累 了 丰 富 经 验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和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委 第 五 次 全 会 对 改 进 巡 视 工 作 修 订 条 例 作 出 部 署,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多 次 对 条 例 修 订 工 作 提 出 明 确 要 求, 党 内 立 法 规 划 中 央 深 化 改 革 工 作 方 案 将 修 订 条 例 列 为 重 点 工 作 首 先, 中 央 提 出 四 个 全 面 的 战 略 布 局,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既 是 重 要 内 容, 更 是 战 略 举 措, 为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提 供 政 治 和 组 织 保 障, 是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战 略 目 标 的 根 本 保 证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是 党 内 监 督 法 规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必 须 落 实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要 求, 通 过 必 要 的 修 订, 把 党 的 纪 律 和 规 矩 立 起 来 严 起 来, 执 行 到 位, 切 实 唤 醒 党 员 干 部 的 党 章 党 规 党 纪 意 识 9

第 二, 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 党 中 央 高 度 重 视 巡 视 工 作,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先 后 10 次 发 表 重 要 讲 话, 对 加 强 和 改 进 巡 视 工 作 作 出 系 列 重 大 决 策 部 署, 巡 视 已 经 成 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斗 争 的 重 要 平 台, 党 内 监 督 和 群 众 监 督 相 结 合 的 重 要 方 式, 上 级 党 组 织 对 下 级 党 组 织 监 督 的 重 要 抓 手, 为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提 供 了 有 力 支 撑 实 践 证 明, 中 央 巡 视 工 作 方 针 是 新 时 期 巡 视 工 作 总 的 遵 循, 必 须 以 法 规 制 度 形 式 确 定 下 来, 一 体 贯 彻 落 实 第 三, 自 党 的 十 六 大 正 式 开 展 巡 视 工 作 以 来, 巡 视 制 度 在 探 索 中 发 展 在 发 展 中 不 断 创 新 完 善, 中 央 和 省 区 市 创 造 积 累 了 很 多 有 效 经 验 和 做 法, 也 需 要 以 制 度 形 式 固 定 下 来 同 时, 影 响 和 制 约 巡 视 深 入 开 展 的 体 制 机 制 队 伍 建 设 等 方 面 问 题 也 日 益 凸 显, 亟 须 通 过 修 订 条 例 加 以 解 决 不 难 看 出, 修 订 条 例 完 全 是 巡 视 实 践 发 展 的 结 果, 是 巡 视 工 作 不 断 深 化 的 内 在 要 求 问 : 我 们 了 解 到,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修 订 历 时 近 两 年, 请 您 谈 谈 这 次 条 例 修 订 的 原 则 过 程 和 特 点 答 : 条 例 修 订 工 作 自 2013 年 10 月 启 动, 历 经 调 研 论 证 反 复 修 改 不 断 完 善 的 过 程 原 试 行 条 例 共 有 6 章 49 条, 修 订 后 共 7 章 42 条 这 次 修 订 将 原 条 例 第 二 章 机 构 设 置 和 第 四 章 人 员 管 理 合 并 为 机 构 和 人 员 一 章, 增 设 第 三 章 巡 视 范 围 和 内 容 第 四 章 工 作 方 式 和 权 限 ; 删 除 10 条, 增 加 3 条 修 订 中, 我 们 始 终 坚 持 以 下 原 则 : 一 是 遵 循 党 章 严 格 根 据 党 章 规 定, 与 党 内 有 关 法 规 精 神 一 致, 做 到 衔 接 顺 畅 规 范 准 确 二 是 与 时 俱 进 深 入 贯 彻 中 央 巡 视 工 作 方 针, 充 分 吸 纳 实 践 创 新 成 果 三 是 突 出 重 点 不 求 面 面 俱 到, 重 点 解 决 事 关 巡 视 工 作 发 展 的 重 大 问 题 四 是 必 要 可 行 对 形 成 共 识 确 有 必 要 的 作 出 修 订, 确 保 可 执 行 易 操 作, 重 在 贯 彻 强 调 党 委 履 行 巡 视 工 作 主 体 责 任, 改 进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体 制 10

问 :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明 确 规 定, 党 委 履 行 组 织 领 导 巡 视 工 作 的 主 体 责 任 请 问 这 方 面 有 哪 些 具 体 要 求? 答 : 落 实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要 求, 各 级 党 委 应 承 担 主 体 责 任, 做 好 巡 视 工 作 是 落 实 主 体 责 任 的 具 体 化 为 进 一 步 督 促 落 实 主 体 责 任,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明 确 规 定 开 展 巡 视 工 作 的 党 组 织 承 担 巡 视 工 作 的 主 体 责 任, 强 调 派 出 巡 视 组 的 党 组 织 应 当 及 时 听 取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有 关 情 况 汇 报, 研 究 并 决 定 巡 视 成 果 的 运 用, 并 将 派 出 巡 视 组 的 党 组 织 领 导 巡 视 工 作 不 力, 发 生 严 重 问 题 的 纳 入 责 任 追 究 范 围 这 些 具 体 要 求, 使 党 委 组 织 领 导 巡 视 工 作 有 了 明 确 规 范 和 制 度 保 障 问 :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对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体 制 和 机 构 设 置 作 了 较 大 调 整, 请 您 介 绍 一 下 有 关 情 况 答 :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改 进 了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体 制, 明 确 要 求 中 央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应 当 加 强 对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巡 视 工 作 的 领 导 这 一 规 定, 将 中 央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对 省 区 市 巡 视 工 作 原 指 导 关 系 改 变 为 领 导 关 系, 是 巡 视 领 导 体 制 和 工 作 机 制 的 重 大 创 新, 为 中 央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督 促 省 区 市 党 委 和 巡 视 机 构 落 实 巡 视 工 作 主 体 责 任 和 监 督 责 任 执 行 中 央 关 于 巡 视 工 作 的 决 策 部 署 按 照 中 央 要 求 加 强 和 改 进 巡 视 工 作 提 供 了 法 规 依 据 在 此 基 础 上,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对 加 强 巡 视 机 构 建 设 也 提 出 了 具 体 措 施 一 是 针 对 省 区 市 党 委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设 置 不 统 一 工 作 不 规 范 的 实 际, 规 定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由 同 级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书 记 担 任, 副 组 长 一 般 由 同 级 党 委 组 织 部 部 长 担 任, 同 时 对 领 导 小 组 工 作 职 责 作 出 新 的 规 范 ; 二 是 为 解 决 省 区 市 巡 视 办 的 级 别 不 统 一 设 置 比 较 混 乱 职 能 发 挥 不 到 位 等 问 题, 规 定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党 委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为 党 委 工 作 部 门, 设 在 同 级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同 时 赋 予 巡 视 办 统 筹 协 调 指 导 巡 视 组 开 展 工 作 的 职 责 ; 三 是 落 实 组 长 不 固 定 一 次 一 授 权 要 求, 强 调 巡 视 组 组 长 根 据 每 次 巡 视 任 务 确 定 并 授 权 这 些 规 定, 充 11

分 体 现 中 央 对 巡 视 机 构 建 设 的 部 署 要 求, 符 合 巡 视 工 作 实 际, 使 巡 视 工 作 的 组 织 基 础 更 加 坚 实 落 实 巡 视 全 覆 盖, 聚 焦 一 个 中 心, 围 绕 四 个 着 力 问 :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对 落 实 巡 视 全 覆 盖 要 求 作 出 了 哪 些 具 体 规 定? 答 :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认 真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对 落 实 巡 视 全 覆 盖 要 求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一 是 在 总 则 中, 将 对 所 管 理 的 地 方 部 门 企 事 业 单 位 党 组 织 进 行 巡 视 监 督, 实 现 巡 视 全 覆 盖 全 国 一 盘 棋 作 为 中 央 和 省 区 市 党 委 以 及 巡 视 机 构 总 的 目 标 和 任 务 二 是 按 照 全 覆 盖 要 求, 对 巡 视 对 象 和 范 围 作 了 重 新 界 定, 在 中 央 巡 视 组 对 省 区 市 四 套 班 子 开 展 巡 视 的 基 础 上, 将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组 主 要 负 责 人, 副 省 级 城 市 党 委 和 人 大 常 委 会 政 府 政 协 委 员 会 党 组 主 要 负 责 人 以 及 中 央 部 委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党 组 ( 党 委 )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 中 央 管 理 的 国 有 重 要 骨 干 企 业 金 融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党 委 ( 党 组 )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纳 入 中 央 巡 视 范 围, 对 省 一 级 巡 视 对 象 和 范 围 也 作 了 相 应 规 范 三 是 为 保 障 实 现 全 覆 盖, 切 实 加 快 巡 视 进 度 和 节 奏, 增 强 巡 视 威 慑 力, 规 定 派 出 巡 视 组 的 党 组 织 可 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针 对 所 辖 地 方 部 门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重 点 人 重 点 事 重 点 问 题 或 巡 视 整 改 情 况, 开 展 机 动 灵 活 的 专 项 巡 视, 巡 视 方 式 与 全 覆 盖 要 求 相 适 应 问 : 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 巡 视 工 作 的 重 大 创 新 就 是 聚 焦 一 个 中 心 围 绕 四 个 着 力, 请 问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对 巡 视 监 督 的 内 容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答 : 聚 焦 一 个 中 心 围 绕 四 个 着 力, 是 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 党 中 央 加 强 和 改 进 巡 视 工 作 一 系 列 重 大 决 策 中 最 核 心 的 内 容, 也 是 巡 视 工 作 取 得 明 显 成 效 的 关 键 所 在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规 定 巡 视 组 12

对 巡 视 对 象 执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遵 守 党 的 纪 律,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和 监 督 责 任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并 围 绕 党 的 政 治 纪 律 组 织 纪 律 廉 洁 纪 律 群 众 纪 律 工 作 纪 律 生 活 纪 律 对 四 个 着 力 监 督 内 容 作 出 了 新 的 概 括 这 样 规 定, 体 现 并 要 求 巡 视 工 作 必 须 始 终 聚 焦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斗 争 这 个 中 心, 既 解 决 了 巡 视 内 容 过 于 宽 泛 问 题, 又 做 到 严 格 用 纪 律 衡 量 规 范 党 员 干 部 行 为, 同 时 也 与 正 在 修 订 的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相 衔 接 拓 宽 巡 视 发 现 问 题 途 径, 明 确 要 求 巡 视 情 况 双 反 馈 整 改 双 报 告 问 :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赋 予 巡 视 工 作 哪 些 新 的 工 作 方 式 和 权 限? 答 :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从 有 利 于 发 现 问 题 形 成 震 慑 出 发, 将 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 一 些 行 之 有 效 的 创 新 做 法 充 实 进 来, 增 加 了 抽 查 核 实 领 导 干 部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知 情 人 询 问 情 况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等 方 式, 对 原 条 例 规 定 的 受 理 信 访 到 有 关 地 方 ( 单 位 ) 或 者 部 门 了 解 情 况 提 请 有 关 单 位 协 助 等 三 种 方 式 进 行 了 修 改, 并 增 加 了 派 出 巡 视 组 的 党 组 织 批 准 的 其 他 方 式 这 一 授 权 性 条 款, 这 些 规 定 进 一 步 拓 宽 了 巡 视 发 现 问 题 的 途 径 需 要 特 别 指 出 的 是, 工 作 方 式 的 改 进, 为 巡 视 发 现 问 题 提 供 了 有 力 武 器, 同 时 也 意 味 着 赋 予 了 巡 视 工 作 更 大 权 限, 严 格 依 纪 依 规 开 展 巡 视 就 显 得 更 为 重 要 为 此, 条 例 规 定 巡 视 组 依 靠 被 巡 视 党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不 干 预 被 巡 视 地 区 ( 单 位 ) 的 正 常 工 作, 不 履 行 执 纪 审 查 的 职 责, 严 格 执 行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对 巡 视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情 况 和 重 大 问 题 要 及 时 向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请 示 报 告, 并 将 工 作 中 超 越 权 限,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列 为 对 巡 视 工 作 人 员 责 任 追 究 的 情 形 问 :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在 巡 视 成 果 运 用 方 面 有 哪 些 新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13

答 :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按 照 中 央 要 求,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对 成 果 运 用 要 求 更 严 格 规 定 更 具 体 : 一 是 明 确 派 出 巡 视 组 的 党 组 织 职 责 规 定 派 出 巡 视 组 的 党 组 织 应 当 及 时 听 取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有 关 情 况 汇 报, 研 究 并 决 定 巡 视 成 果 的 运 用 二 是 实 行 巡 视 情 况 双 反 馈 明 确 经 派 出 巡 视 组 的 党 组 织 同 意 后, 巡 视 组 应 当 及 时 向 被 巡 视 党 组 织 领 导 班 子 和 主 要 负 责 人 分 别 反 馈 巡 视 情 况, 指 出 问 题,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三 是 规 定 整 改 情 况 双 报 告 要 求 被 巡 视 党 组 织 收 到 巡 视 组 反 馈 意 见 后, 应 当 认 真 整 改 落 实,2 个 月 内 将 整 改 情 况 报 告 和 主 要 负 责 人 组 织 落 实 情 况 报 告, 报 送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四 是 赋 予 巡 视 机 构 督 办 职 责 强 调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应 当 会 同 巡 视 组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了 解 和 督 促 被 巡 视 地 区 ( 单 位 ) 整 改 落 实 工 作 并 向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报 告 五 是 强 化 党 员 干 部 和 群 众 监 督 提 出 巡 视 进 驻 反 馈 整 改 等 情 况, 应 当 以 适 当 方 式 公 开, 接 受 党 员 干 部 和 人 民 群 众 监 督 14

中 办 国 办 印 发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 试 行 ) 资 料 来 源 : 人 民 日 报 (2015 年 8 月 18 日 ) 近 日,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了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 试 行 ), 并 发 出 通 知, 要 求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遵 照 执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 试 行 ) 全 文 如 下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加 快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健 全 生 态 文 明 制 度 体 系, 强 化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职 责, 根 据 有 关 党 内 法 规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部 门 的 领 导 成 员,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有 关 工 作 部 门 领 导 成 员 ; 上 列 工 作 部 门 的 有 关 机 构 领 导 人 员 第 三 条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对 本 地 区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负 总 责, 党 委 和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成 员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其 他 有 关 领 导 成 员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有 关 工 作 部 门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的 有 关 工 作 部 门 及 其 有 关 机 构 领 导 人 员 按 照 职 责 分 别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四 条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责 任 追 究, 坚 持 依 法 依 规 客 观 公 正 科 学 认 定 权 责 一 致 终 身 追 究 的 原 则 第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追 究 相 关 地 方 党 委 和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成 员 的 责 任 : ( 一 )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关 于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的 决 策 部 署 不 力, 致 使 本 地 区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问 题 突 出 或 者 任 期 内 生 态 环 境 状 况 明 显 恶 化 的 ; 15

( 二 ) 作 出 的 决 策 与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方 面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相 违 背 的 ; ( 三 ) 违 反 主 体 功 能 区 定 位 或 者 突 破 资 源 环 境 生 态 红 线 城 镇 开 发 边 界, 不 顾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盲 目 决 策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四 ) 作 出 的 决 策 严 重 违 反 城 乡 土 地 利 用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等 规 划 的 ; ( 五 ) 地 区 和 部 门 之 间 在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协 作 方 面 推 诿 扯 皮, 主 要 领 导 成 员 不 担 当 不 作 为,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六 ) 本 地 区 发 生 主 要 领 导 成 员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严 重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事 件, 或 者 对 严 重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 灾 害 ) 事 件 处 置 不 力 的 ; ( 七 ) 对 公 益 诉 讼 裁 决 和 资 源 环 境 保 护 督 察 整 改 要 求 执 行 不 力 的 ; ( 八 ) 其 他 应 当 追 究 责 任 的 情 形 有 上 述 情 形 的, 在 追 究 相 关 地 方 党 委 和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成 员 责 任 的 同 时, 对 其 他 有 关 领 导 成 员 及 相 关 部 门 领 导 成 员 依 据 职 责 分 工 和 履 职 情 况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第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追 究 相 关 地 方 党 委 和 政 府 有 关 领 导 成 员 的 责 任 : ( 一 ) 指 使 授 意 或 者 放 任 分 管 部 门 对 不 符 合 主 体 功 能 区 定 位 或 者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方 面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的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 核 准 ) 建 设 或 者 投 产 ( 使 用 ) 的 ; ( 二 ) 对 分 管 部 门 违 反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方 面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监 管 失 察 制 止 不 力 甚 至 包 庇 纵 容 的 ; ( 三 ) 未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导 致 应 当 依 法 由 政 府 责 令 停 业 关 闭 的 严 重 污 染 环 境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未 停 业 关 闭 的 ; ( 四 ) 对 严 重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事 件 组 织 查 处 不 力 的 ; ( 五 ) 其 他 应 当 追 究 责 任 的 情 形 16

第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追 究 政 府 有 关 工 作 部 门 领 导 成 员 的 责 任 : ( 一 ) 制 定 的 规 定 或 者 采 取 的 措 施 与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方 面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相 违 背 的 ; ( 二 ) 批 准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或 者 进 行 项 目 审 批 ( 核 准 ) 违 反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方 面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的 ; ( 三 ) 执 行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方 面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不 力, 不 按 规 定 对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在 监 督 检 查 中 敷 衍 塞 责 的 ; ( 四 ) 对 发 现 或 者 群 众 举 报 的 严 重 破 坏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的 问 题, 不 按 规 定 查 处 的 ; ( 五 ) 不 按 规 定 报 告 通 报 或 者 公 开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 灾 害 ) 事 件 信 息 的 ; ( 六 ) 对 应 当 移 送 有 关 机 关 处 理 的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方 面 的 违 纪 违 法 案 件 线 索 不 按 规 定 移 送 的 ; ( 七 ) 其 他 应 当 追 究 责 任 的 情 形 有 上 述 情 形 的, 在 追 究 政 府 有 关 工 作 部 门 领 导 成 员 责 任 的 同 时,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有 关 机 构 领 导 人 员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第 八 条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利 用 职 务 影 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追 究 其 责 任 : ( 一 ) 限 制 干 扰 阻 碍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的 ; ( 二 ) 干 预 司 法 活 动, 插 手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方 面 具 体 司 法 案 件 处 理 的 ; ( 三 ) 干 预 插 手 建 设 项 目, 致 使 不 符 合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方 面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的 建 设 项 目 得 以 审 批 ( 核 准 ) 建 设 或 者 投 产 ( 使 用 ) 的 ; ( 四 ) 指 使 篡 改 伪 造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方 面 调 查 和 监 测 数 据 的 ; ( 五 ) 其 他 应 当 追 究 责 任 的 情 形 第 九 条 党 委 及 其 组 织 部 门 在 地 方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应 当 按 规 定 将 资 源 消 耗 环 境 保 护 生 态 效 益 等 情 况 作 为 17

考 核 评 价 的 重 要 内 容, 对 在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方 面 造 成 严 重 破 坏 负 有 责 任 的 干 部 不 得 提 拔 使 用 或 者 转 任 重 要 职 务 第 十 条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责 任 追 究 形 式 有 : 诫 勉 责 令 公 开 道 歉 ; 组 织 处 理, 包 括 调 离 岗 位 引 咎 辞 职 责 令 辞 职 免 职 降 职 等 ;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组 织 处 理 和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可 以 单 独 使 用, 也 可 以 同 时 使 用 追 责 对 象 涉 嫌 犯 罪 的, 应 当 及 时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各 级 政 府 负 有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监 管 职 责 的 工 作 部 门 发 现 有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追 责 情 形 的, 必 须 按 照 职 责 依 法 对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损 害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在 根 据 调 查 结 果 依 法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或 者 其 他 处 理 决 定 的 同 时, 对 相 关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应 负 责 任 和 处 理 提 出 建 议,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将 有 关 材 料 及 时 移 送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或 者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需 要 追 究 党 纪 政 纪 责 任 的, 由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需 要 给 予 诫 勉 责 令 公 开 道 歉 和 组 织 处 理 的, 由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负 有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监 管 职 责 的 工 作 部 门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损 害 责 任 追 究 的 沟 通 协 作 机 制 司 法 机 关 在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损 害 等 案 件 处 理 过 程 中 发 现 有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追 责 情 形 的, 应 当 向 有 关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或 者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负 责 作 出 责 任 追 究 决 定 的 机 关 和 部 门, 一 般 应 当 将 责 任 追 究 决 定 向 社 会 公 开 第 十 二 条 实 行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责 任 终 身 追 究 制 对 违 背 科 学 发 展 要 求 造 成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严 重 破 坏 的, 责 任 人 不 论 是 否 已 调 离 提 拔 或 者 退 休, 都 必 须 严 格 追 责 第 十 三 条 政 府 负 有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监 管 职 责 的 工 作 部 门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对 发 现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追 责 情 形 应 当 调 查 而 未 调 查, 应 当 移 送 而 未 移 送, 应 当 追 责 而 未 追 责 的,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的 责 任 18

第 十 四 条 受 到 责 任 追 究 的 人 员 对 责 任 追 究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向 作 出 责 任 追 究 决 定 的 机 关 和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作 出 责 任 追 究 决 定 的 机 关 和 部 门 应 当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受 理 并 作 出 处 理 申 诉 期 间, 不 停 止 责 任 追 究 决 定 的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受 到 责 任 追 究 的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取 消 当 年 年 度 考 核 评 优 和 评 选 各 类 先 进 的 资 格 受 到 调 离 岗 位 处 理 的, 至 少 一 年 内 不 得 提 拔 ; 单 独 受 到 引 咎 辞 职 责 令 辞 职 和 免 职 处 理 的, 至 少 一 年 内 不 得 安 排 职 务, 至 少 两 年 内 不 得 担 任 高 于 原 任 职 务 层 次 的 职 务 ; 受 到 降 职 处 理 的, 至 少 两 年 内 不 得 提 升 职 务 同 时 受 到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和 组 织 处 理 的, 按 照 影 响 期 长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乡 ( 镇 街 道 ) 党 政 领 导 成 员 的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责 任 追 究, 参 照 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党 委 和 政 府 可 以 依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国 务 院 负 有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监 管,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制 定 落 实 本 办 法 的 具 体 制 度 和 措 施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中 央 组 织 部 监 察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8 月 9 日 起 施 行 19

中 组 部 有 关 负 责 人 详 解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 试 行 ) 损 害 生 态 环 境, 终 身 追 责! 资 料 来 源 : 人 民 网 - 人 民 日 报 (2015 年 8 月 18 日 ) 近 日,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了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有 关 负 责 人 就 办 法 的 有 关 问 题, 回 答 了 记 者 的 提 问 问 : 请 介 绍 一 下 制 定 出 台 办 法 的 背 景 和 意 义 答 : 制 定 办 法 是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有 关 部 署 和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的 重 要 举 措, 是 适 应 经 济 发 展 新 常 态 的 必 然 要 求, 是 对 人 民 群 众 期 待 良 好 生 态 环 境 的 积 极 回 应 党 的 十 八 大 把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纳 入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五 位 一 体 总 体 布 局, 要 求 树 立 生 态 文 明 理 念, 把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融 入 经 济 建 设 政 治 建 设 文 化 建 设 社 会 建 设 各 方 面 和 全 过 程, 努 力 建 设 美 丽 中 国,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永 续 发 展 十 八 大 以 来,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站 在 坚 持 和 发 展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和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中 国 梦 的 战 略 高 度, 针 对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提 出 了 一 系 列 新 思 想 新 论 断 新 要 求, 多 次 强 调 要 健 全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以 坚 决 的 态 度 和 果 断 的 措 施 遏 止 对 生 态 文 明 的 破 坏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决 定 提 出, 建 立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责 任 终 身 追 究 制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决 定 强 调, 要 按 照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的 要 求, 用 严 格 的 法 律 制 度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 建 立 重 大 决 策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及 责 任 倒 查 机 制 今 年 5 月,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印 发 了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的 意 见 意 见 明 确 要 求, 严 格 责 任 追 究, 对 违 背 科 学 发 展 要 求 造 成 资 源 环 境 生 态 严 重 破 坏 的 要 记 录 在 案, 实 行 终 身 追 责, 不 得 转 任 重 要 职 务 或 提 拔 使 用, 已 经 调 离 的 也 要 问 责 对 推 动 生 态 文 明 建 20

设 工 作 不 力 的, 要 及 时 诫 勉 谈 话 ; 对 不 顾 资 源 和 生 态 环 境 盲 目 决 策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要 严 肃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领 导 责 任 ; 对 履 职 不 力 监 管 不 严 失 职 渎 职 的, 要 依 纪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监 管 责 任 按 照 中 央 的 统 一 部 署, 中 央 组 织 部 监 察 部 牵 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参 加, 共 同 研 究 制 定 了 办 法 办 法 的 出 台 和 实 施, 对 于 加 强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损 害 生 态 环 境 行 为 的 责 任 追 究, 促 进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牢 固 树 立 尊 重 自 然 顺 应 自 然 保 护 自 然 的 生 态 文 明 理 念, 增 强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发 展 生 态 环 境 的 责 任 意 识 和 担 当 意 识, 推 动 生 态 环 境 领 域 的 依 法 治 理, 不 断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都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办 法 也 是 贯 彻 落 实 从 严 治 党 制 度 治 党, 依 法 执 政 依 法 治 理 要 求 的 重 要 体 现 从 严 治 党 制 度 治 党, 是 发 挥 党 的 领 导 核 心 作 用 推 进 伟 大 事 业 的 根 本 保 证 依 法 执 政 依 法 治 理, 是 促 进 人 民 政 府 履 行 职 能 服 务 人 民 的 根 本 途 径 无 论 是 从 严 治 党 制 度 治 党, 还 是 依 法 执 政 依 法 治 理, 核 心 在 于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要 害 在 于 领 导 干 部, 关 键 在 于 落 实 责 任 一 些 领 导 干 部 不 能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生 态 环 境 严 重 破 坏 而 没 有 受 到 应 有 的 追 究, 一 个 重 要 原 因 就 是 制 度 缺 失, 缺 乏 制 度 约 束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指 出, 在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问 题 上, 就 是 要 不 能 越 雷 池 一 步, 否 则 就 应 该 受 到 惩 罚 办 法 是 督 促 领 导 干 部 在 生 态 环 境 领 域 正 确 履 职 用 权 的 一 把 制 度 利 剑 一 道 制 度 屏 障, 通 过 明 晰 领 导 干 部 在 生 态 环 境 领 域 的 责 任 红 线, 从 而 实 现 有 权 必 有 责 用 权 受 监 督 违 规 要 追 究 问 : 为 什 么 要 将 追 责 对 象 聚 焦 于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答 : 从 现 实 情 况 看, 要 使 生 态 环 境 领 域 的 政 策 规 定 落 到 实 处, 关 键 要 靠 各 级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而 出 现 生 态 环 境 严 重 损 害 事 件 也 往 往 与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失 职 渎 职 有 着 直 接 关 系 因 此, 办 法 突 出 领 导 干 部 这 个 关 键 少 数, 聚 焦 各 级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的 权 力 责 任 主 要 有 以 下 考 虑 : 21

一 是 体 现 有 权 必 有 责 办 法 适 用 于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工 作 部 门 的 领 导 成 员,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有 关 工 作 部 门 领 导 成 员, 以 及 上 列 工 作 部 门 的 有 关 机 构 ( 内 设 机 构 派 出 机 构 和 有 执 法 管 理 权 的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等 ) 领 导 人 员 凡 是 在 生 态 环 境 领 域 负 有 职 责 行 使 权 力 的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出 现 规 定 追 责 情 形 的, 都 必 须 严 格 追 究 责 任 二 是 突 出 地 方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的 责 任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对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责 任, 追 究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的 多, 而 对 作 出 决 策 的 领 导 干 部 特 别 是 地 方 党 委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成 员 往 往 难 以 追 责 到 位, 容 易 出 现 权 责 不 对 等 的 现 象 针 对 这 种 情 况, 办 法 明 确,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对 本 地 区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负 总 责, 党 委 和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成 员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并 在 追 责 情 形 中 着 重 细 化 了 党 委 和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成 员 的 责 任 清 单 三 是 强 调 党 政 同 责 鉴 于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对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领 导 成 员 在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责 任 没 有 规 定, 办 法 将 地 方 党 委 领 导 成 员 作 为 追 责 对 象, 是 一 个 重 大 突 破, 旨 在 推 动 党 委 政 府 对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共 同 担 责, 落 实 权 责 一 致 原 则, 实 现 追 责 对 象 的 全 覆 盖 问 : 办 法 规 定 了 哪 些 追 责 情 形? 答 : 科 学 合 理 规 定 追 责 情 形, 是 实 施 责 任 追 究 的 重 要 前 提 办 法 共 规 定 了 25 种 追 责 情 形, 主 要 有 以 下 特 点 : 一 是 明 晰 责 任 主 体 办 法 依 据 党 委 和 政 府 及 其 相 关 部 门 在 决 策 执 行 监 管 中 的 责 任, 针 对 地 方 党 委 和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成 员 确 定 了 8 种 追 责 情 形, 针 对 地 方 党 委 和 政 府 有 关 领 导 成 员 确 定 了 5 种 追 责 情 形, 针 对 政 府 有 关 工 作 部 门 领 导 成 员 确 定 了 7 种 追 责 情 形, 针 对 利 用 职 务 影 响 的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确 定 了 5 种 追 责 情 形 责 任 主 体 与 具 体 追 责 情 形 一 一 对 应, 在 实 践 中 有 利 于 增 强 追 责 的 针 对 性 精 准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防 止 责 任 转 嫁 滑 落, 确 保 权 责 一 致 责 罚 相 当 二 是 抓 住 突 出 问 题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具 有 成 因 复 杂 表 现 多 样 等 特 点 办 法 按 照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明 确 的 树 立 底 线 思 维, 设 定 22

并 严 守 资 源 消 耗 上 限 环 境 质 量 底 线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的 要 求, 突 出 矛 盾 的 主 要 方 面, 紧 扣 对 生 态 环 境 负 面 影 响 大 社 会 反 映 强 烈 的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履 职 行 为 设 定 追 责 情 形, 不 搞 面 面 俱 到, 真 正 体 现 伤 其 十 指, 不 如 断 其 一 指 的 思 想 三 是 行 为 追 责 与 后 果 追 责 相 结 合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一 旦 发 生, 往 往 还 会 造 成 严 重 的 生 态 和 经 济 社 会 危 害 甚 至 政 治 影 响 因 此, 避 免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行 为 发 生, 就 必 须 重 视 预 防 前 移 关 口, 不 能 局 限 于 发 生 了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事 件 再 进 行 追 责 所 以, 办 法 确 定 的 责 任 追 究 情 形, 既 包 括 发 生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的 后 果 追 责, 也 包 括 违 背 中 央 有 关 生 态 环 境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追 责 比 如, 地 方 党 委 和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成 员 作 出 的 决 策 严 重 违 反 城 乡 土 地 利 用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等 规 划, 政 府 有 关 工 作 部 门 领 导 成 员 违 反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方 面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批 准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或 者 进 行 项 目 审 批 ( 核 准 ), 都 要 受 到 责 任 追 究 目 的 就 重 在 防 患 于 未 然 问 : 党 委 及 其 组 织 部 门 在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对 生 态 环 境 领 域 负 有 什 么 责 任? 答 : 为 政 之 要, 莫 先 于 用 人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具 有 鲜 明 的 导 向 作 用 要 遏 制 和 扭 转 生 态 环 境 恶 化 的 状 况, 就 必 须 从 制 度 上 把 履 行 生 态 环 境 建 设 职 责 与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挂 钩 为 了 发 挥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的 指 挥 棒 作 用, 办 法 明 确 规 定, 党 委 及 其 组 织 部 门 在 地 方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应 当 按 规 定 将 资 源 消 耗 环 境 保 护 生 态 效 益 等 情 况 作 为 考 核 评 价 的 重 要 内 容, 对 在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方 面 造 成 严 重 破 坏 负 有 责 任 的 干 部 不 得 提 拔 使 用 或 者 转 任 重 要 职 务 问 : 办 法 在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责 任 终 身 追 究 方 面 有 什 么 具 体 规 定? 答 :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多 次 强 调, 对 那 些 不 顾 生 态 环 境 盲 目 决 策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人, 必 须 追 究 责 任, 而 且 终 身 追 究 贯 彻 这 一 要 求, 办 法 不 仅 将 终 身 追 究 作 为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责 任 追 究 的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而 且 明 确 提 出 实 行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责 任 终 身 追 究 制, 规 定 对 23

违 背 科 学 发 展 要 求 造 成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严 重 破 坏 的, 责 任 人 不 论 是 否 已 调 离 提 拔 或 者 退 休, 都 必 须 严 格 追 责 问 : 办 法 规 定 的 责 任 追 究 方 式 有 什 么 特 点? 答 : 办 法 规 定 的 责 任 追 究 方 式 体 现 了 从 严 的 精 神, 并 将 各 种 责 任 追 究 方 式 有 机 衔 接, 构 成 一 个 责 任 追 究 链 条 根 据 中 央 有 关 实 行 最 严 格 的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的 要 求, 办 法 规 定 对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诫 勉 责 令 公 开 道 歉 ; 情 节 较 重 严 重 的 给 予 组 织 处 理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在 责 任 追 究 结 果 运 用 上, 规 定 受 到 责 任 追 究 的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取 消 当 年 年 度 考 核 评 优 和 评 选 各 类 先 进 的 资 格 ; 受 到 调 离 岗 位 处 理 的, 至 少 一 年 内 不 得 提 拔 ; 单 独 受 到 引 咎 辞 职 责 令 辞 职 和 免 职 处 理 的, 至 少 一 年 内 不 得 安 排 职 务, 至 少 两 年 内 不 得 担 任 高 于 原 任 职 务 层 次 的 职 务 ; 受 到 降 职 处 理 的, 至 少 两 年 内 不 得 提 升 职 务 同 时 受 到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和 组 织 处 理 的, 按 照 影 响 期 长 的 规 定 执 行 问 : 如 何 形 成 相 关 机 构 分 工 协 作 共 同 负 责 的 追 责 实 施 机 制? 答 : 针 对 以 往 责 任 追 究 启 动 难 实 施 难 的 问 题, 办 法 做 了 3 个 方 面 的 规 定 一 是 明 确 了 责 任 追 究 的 启 动 和 实 施 程 序 各 级 政 府 负 有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监 管 职 责 的 工 作 部 门 要 主 动 作 为, 发 现 有 规 定 的 追 责 情 形 的, 必 须 按 照 职 责 依 法 对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损 害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在 根 据 调 查 结 果 依 法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或 者 其 他 处 理 决 定 的 同 时, 对 相 关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应 负 责 任 和 处 理 提 出 建 议,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将 有 关 材 料 及 时 移 送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或 者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需 要 追 究 党 纪 政 纪 责 任 的, 由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需 要 给 予 诫 勉 责 令 公 开 道 歉 和 组 织 处 理 的, 由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二 是 建 立 了 协 作 联 动 机 制 负 有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监 管 职 责 的 工 作 部 门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要 加 强 沟 通 协 作, 形 成 工 作 合 力 司 法 机 关 在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损 害 等 案 件 处 理 过 程 中 24

发 现 有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追 责 情 形 的, 应 当 向 有 关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或 者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三 是 设 置 了 对 启 动 和 实 施 主 体 的 追 责 条 款 政 府 负 有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监 管 职 责 的 工 作 部 门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对 发 现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追 责 情 形 应 当 调 查 而 未 调 查, 应 当 移 送 而 未 移 送, 应 当 追 责 而 未 追 责 的,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的 责 任 这 是 办 法 的 又 一 亮 点, 目 的 在 于 形 成 一 个 闭 环 系 统, 强 化 追 责 者 的 责 任, 确 保 对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行 为 零 容 忍 问 : 对 贯 彻 落 实 办 法 有 什 么 具 体 要 求? 答 : 中 央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审 议 通 过 办 法 的 新 闻 报 道 后, 社 会 上 对 办 法 给 予 了 积 极 评 价 然 而, 再 好 的 制 度 得 不 到 执 行, 都 是 一 纸 空 文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照 三 严 三 实 要 求 狠 抓 办 法 落 实, 使 之 落 地 生 效 见 诸 实 施 要 加 强 宣 传, 让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知 晓, 在 生 态 环 境 领 域 该 干 什 么 不 该 干 什 么 ; 要 让 广 大 群 众 了 解, 监 督 干 部 认 真 执 行 要 细 化 措 施,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党 委 和 政 府 可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国 务 院 负 有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监 管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制 定 落 实 的 制 度 和 措 施 要 强 化 问 责, 对 出 现 责 任 追 究 的 情 形 和 问 题, 有 关 党 委 和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部 门 必 须 追 责 到 位, 决 不 能 让 制 度 规 定 成 为 没 有 牙 齿 的 老 虎 要 加 强 督 查, 组 织 部 门 要 会 同 有 关 机 关 和 部 门 及 时 检 查 办 法 落 实 情 况, 积 极 解 决 执 行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确 保 办 法 的 各 项 规 定 落 到 实 处 送 : 区 委 中 心 组 全 体 成 员 发 : 区 各 级 党 组 织 ( 编 辑 : 王 晔 )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