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 府 (2015 J 65 号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做 好 我 省 2014 年 冬 季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兵 役 法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和 民 政 部 总 参 谋 部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冬 季 符 合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退 役 士 兵 移 交 安 置 工 作 的 通 知 ~ ( 民 发 (2015 J 36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现 就 做 好 我 省 2014 年 冬 季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 一 接 收 安 置 对 象 ( 一 ) 义 务 兵 服 现 役 满 2 年 未 被 选 取 为 士 官 的 ; 由 于 伤 病
残 等 原 因 滞 留 部 队 服 现 役 超 过 2 年 的 ; 服 现 役 未 满 2 年 因 政 治 身 体 等 原 因 需 要 提 前 退 出 现 役 的 ( 二 ) 士 官 服 现 役 满 8 年 16 年 未 被 选 取 为 高 一 级 士 官 的, 服 现 役 满 5 年 12 年 因 编 制 限 制 未 被 批 准 继 续 服 现 役 的 ; 年 满 55 岁 或 者 服 现 役 满 30 年 以 上 的 ; 超 过 本 岗 位 规 定 最 高 服 现 役 年 限 的, 因 国 家 和 军 队 建 设 需 要 退 出 现 役 的, 家 庭 发 生 重 大 变 故 本 人 申 请 退 出 现 役 的, 以 及 因 现 实 表 现 工 作 能 力 身 体 状 况 等 原 因 不 适 宜 继 续 服 现 役 的 ; 直 接 从 非 军 事 部 门 招 收 的 士 官 需 要 安 排 退 出 现 役 的 符 合 退 休 供 养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接 收 安 置 手 续 二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政 策 措 施 ( 一 ) 符 合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的 对 象 1. 2014 年 冬 季 退 役 士 兵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且 未 选 择 自 主 就 业 安 置 的, 由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 ( 1 ) 服 现 役 满 12 年 的 士 官 ; (2) 服 现 役 期 间 荣 获 平 时 二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或 战 时 三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的 士 兵 ; (3) 因 战 致 残 被 评 定 为 5 级 至 8 级 残 疾 等 级 的 士 兵 ; (4) 烈 士 子 女 士 兵 2.2011 年 11 月 1 日 前 入 伍 2014 年 冬 季 退 出 现 役 的 士 官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退 役 时 未 选 择 自 主 就 业 安 置 的, 可 以 选 择 由 政 府 安 -2 一
排 工 作 或 者 自 谋 职 业 的 方 式 安 置 : (5) 服 现 役 满 10 年 11 年 符 合 全 程 退 役 条 件 的 士 官 ; (6) 服 现 役 满 上 士 军 衔 规 定 年 限 的 直 接 从 非 军 事 部 门 招 收 的 士 官 ; (7) 因 公 致 残 被 评 定 为 5 级 至 8 级 残 疾 等 级 的 士 官 ; (8) 从 城 镇 ( 非 农 业 户 口 ) 青 年 中 征 集 入 伍 或 者 从 高 校 在 校 大 学 生 中 征 集 入 伍 ( 不 复 学 ) 且 服 役 期 间 被 选 取 为 士 官 的 3. 符 合 第 (1) 项 至 第 (7) 项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官 的 档 案 由 省 民 政 厅 集 中 审 核 交 接 ; 其 他 退 役 士 兵 的 档 案, 由 所 在 部 队 直 接 移 交 安 置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置 部 门 对 于 义 务 兵 中 服 现 役 期 间 平 时 荣 获 二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或 战 时 荣 获 三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因 战 被 评 定 为 5 至 8 级 残 疾 是 烈 士 子 女 的, 逐 级 报 省 民 政 厅 审 批 ( 二 )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保 障 符 合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党 政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及 各 类 社 会 组 织, 不 分 所 有 制 性 质 和 组 织 形 式, 都 有 依 法 接 收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任 何 部 门 行 业 和 单 位 不 得 下 发 针 对 退 役 士 兵 的 歧 视 性 文 件, 严 禁 拒 绝 接 收 退 役 士 兵 或 者 限 制 禁 止 下 属 单 位 接 收 退 役 士 兵, 严 禁 以 劳 务 派 遣 有 偿 转 移 等 形 式 代 替 接 收 安 置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细 化 完 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在 招 录 公 务 员 和 招 聘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时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 聘 用 ) 符 合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以 及 国 有 国 有 控 股 和 国 有
资 本 占 主 导 地 位 企 业 按 比 例 预 留 岗 位 择 优 招 录 符 合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退 役 士 兵 的 措 施 办 法, 充 分 发 挥 事 业 单 位 和 国 有 企 业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的 主 渠 道 作 用 要 结 合 城 镇 化 进 程 和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要 求, 挖 掘 社 区 服 务 社 会 工 作 农 技 推 广 等 基 层 公 共 管 理 和 服 务 领 域 的 就 业 潜 力 力 争 为 符 合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提 供 更 多 收 入 有 保 障 的 就 业 岗 位 要 研 究 制 定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的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办 法, 量 化 服 役 贡 献, 实 行 " 阳 光 " 安 置 驻 穗 的 省 直 属 机 构 事 业 单 位 和 国 有 企 业 接 收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任 务, 由 省 民 政 厅 会 同 省 编 办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国 资 委 制 定 下 达 ; 其 他 省 直 属 机 构 事 业 单 位 和 国 有 企 业 的 接 收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任 务, 由 单 位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下 达 驻 粤 的 中 央 单 位 接 收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任 务,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安 置 地 县 以 上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编 制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等 部 门 拟 订 接 收 安 置 计 划 落 实 接 收 单 位,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向 用 人 单 位 下 达 各 地 务 必 在 接 收 退 役 士 兵 的 6 个 月 内, 开 出 安 置 介 绍 信, 并 督 促 有 关 单 位 确 保 退 役 士 兵 上 岗 就 业 ( 三 ) 落 实 好 退 役 士 兵 的 安 置 补 助 政 策 2014 年 冬 季 退 役 的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按 照 不 低 于 当 地 2014 年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标 准 发 放 一 次 性 补 助 金 退 役 士 官 从 服 满 义 务 兵 年 限 后 第 1 年 算 起, 每 多 服 役 1 年, 在 义 务 兵 补 助 金 基 础 上 增 发 5% ( 即 按 应 发 义 务 兵 补 助 金 的 5% 标 准 增 发 ) -4 一
各 地 可 根 据 上 述 原 则 制 定 具 体 补 助 办 法 汕 头 韶 关 河 源 梅 州 惠 州 汕 尾 阳 江 湛 江 茂 名 肇 庆 清 远 潮 州 揭 阳 云 浮 市 及 江 门 恩 平 市 所 需 资 金, 由 省 财 政 按 照 每 人 6000 元 标 准 安 排 补 助 3 江 门 台 山 市 开 平 市 所 需 资 金, 由 省 财 政 按 照 每 人 4200 元 标 准 安 排 补 助, 据 实 结 算, 其 余 由 市 以 下 财 政 负 担 广 州 深 圳 珠 海 佛 山 东 莞 中 山 市 及 江 门 市 其 他 地 区 所 需 资 金 由 当 地 财 政 负 责 2014 年 冬 季 符 合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自 愿 选 择 自 谋 职 业 发 放 一 次 性 补 助 金 的 标 准 为 : 义 务 兵 初 级 士 官 按 当 地 2014 年 在 岗 职 工 人 均 工 资 收 入 的 100% 至 150% 发 放 ; 中 级 士 官 按 当 地 2014 年 在 岗 职 工 人 均 工 资 收 入 的 1500/0 至 200% 发 放 初 级 士 官 和 中 级 士 官 除 按 以 上 基 数 发 给 自 谋 职 业 一 次 性 补 助 金 外, 从 服 满 义 务 兵 年 限 后 第 1 年 算 起, 每 多 服 役 1 年, 增 加 当 地 2014 年 在 岗 职 工 人 均 1 个 月 工 资 收 入 的 补 助 对 服 役 期 间 平 时 荣 获 二 等 功 以 上 ( 含 二 等 功 ) 战 时 荣 获 三 等 功 以 上 ( 含 三 等 功 ) 或 大 军 区 单 位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的 可 适 当 增 加 补 助 费 各 地 可 根 据 上 述 原 则 制 定 具 体 补 助 金 标 准 三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政 策 措 施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认 真 执 行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广 东 省 军 区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工 作 的 通 知 ~ ( 粤 府 (2011 J 114 号 ) 等 规 定, 进 一 步 建 立 健 全 以 促 进 就 业 为 目 的 以 市 场 需 要 为 导 向 以 中 等 职 业 教 -5 一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11 为 主 体, 以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成 人 教 育 和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为 补 充 的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制 度 完 善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军 地 部 门 协 调 机 制, 形 成 工 作 合 力 依 靠 各 类 技 工 院 校 职 业 院 校 和 培 训 机 构, 积 极 开 展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和 创 业 培 训, 努 力 提 高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和 创 业 能 力 深 入 开 展 宣 传 引 导, 通 过 编 发 政 策 问 答 等 形 式, 让 退 役 士 兵 全 面 了 解 政 策 待 遇 创 新 教 育 培 训 11 形 式 内 容, 扩 大 " 订 单 式 " 培 训 范 围, 试 点 组 织 异 地 培 训, 研 究 探 索 政 府 购 买 委 托 社 会 公 益 组 织 或 中 介 服 务 部 门 承 办 培 训 具 体 事 务 在 退 出 现 役 1 年 内, 退 役 士 兵 可 免 费 自 主 选 择 报 考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 含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 成 人 教 育, 或 选 择 参 加 最 短 不 少 于 3 个 月 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从 中 央 财 政 安 排 的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补 助 资 金 中 列 支, 不 足 部 分 由 地 市 县 ( 市 区 ) 财 政 负 担 其 中, 通 过 我 省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院 校 "3 十 专 业 技 能 课 程 证 书 考 试 " 单 独 划 定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择 优 录 取 的, 省 财 政 按 照 广 东 省 省 财 政 补 助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 粤 财 社 (2006 J 175 号 ) 规 定, 补 助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经 费 ; 在 退 出 现 役 2 年 以 内 的, 可 免 费 自 主 选 择 报 读 两 年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培 训,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经 费 按 现 行 规 定 执 行, 省 财 政 按 照 粤 财 社 (2006 J 175 号 文 规 定, 补 助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经 费 退 役 士 兵 只 能 选 择 报 考 或 参 加 其 中 1 项 教 育 培 训 '1 0-6 一
退 役 1 年 以 上 的, 考 入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 包 括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学 校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和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 的 教 育 资 助, 按 照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民 政 部 总 参 谋 部 总 政 治 部 关 于 实 施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资 助 政 策 的 意 见 ~ ( 财 教 (2011 J 538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退 役 1 年 以 上 的, 参 加 职 业 培 训 按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职 业 培 训 促 进 就 业 的 意 见 ~ ( 国 发 (2010 J 36 号 ) 规 定 执 行 四 退 役 士 兵 自 主 就 业 创 业 扶 持 优 惠 政 策 各 地 政 府 和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切 实 做 好 扶 持 退 役 士 兵 自 主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按 照 城 乡 一 体 的 原 则, 将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民 政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扶 持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自 谋 职 业 优 惠 政 策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 J 10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将 铁 路 运 输 和 邮 政 业 纳 入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3 J 106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民 政 部 关 于 调 整 完 善 扶 持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创 业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14J 42 号 ) 规 定 的 各 项 优 惠 政 策 调 整 适 用 于 所 有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对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在 3 年 内 按 每 户 每 年 9600 元 为 限 额 依 次 扣 减 其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对 商 贸 企 业 服 务 型 企 业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企 业 中 的 加 工 型 企 业 和 街 道 社 区 具 有 加 工 性 质 的 小 型 企 业 实 体, 在 新 增 加 的 岗 位 中, 当 年 新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的,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依 法 缴 -7 一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在 3 年 内 按 实 际 招 用 人 数 予 以 定 额 依 次 扣 减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定 额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6000 元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为 安 置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而 新 办 的 服 务 型 企 业 当 年 新 安 置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达 到 职 工 总 数 30% 以 上, 并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县 级 以 上 民 政 部 门 认 定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其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 除 广 告 服 务 外 ) 3 年 内 免 征 增 值 税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自 领 取 税 务 登 记 证 之 日 起, 其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 除 广 告 服 务 外 ) 3 年 内 免 征 增 值 税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金 融 财 政 等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照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政 策 规 定, 对 自 主 创 业 的 退 役 士 兵 和 接 收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的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优 先 提 供 担 保 贷 款 及 贴 息 等 支 持 和 服 务, 降 低 或 取 消 反 担 保 要 求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根 据 退 役 士 兵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求, 加 快 建 立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服 务 信 息 网 络, 以 利 退 役 士 兵 及 时 了 解 安 置 政 策 获 取 就 业 信 息 积 极 采 取 组 织 职 业 介 绍 就 业 推 荐 专 场 招 聘 会 等 方 式, 搭 建 供 需 平 台, 促 进 退 役 士 兵 与 用 人 单 位 有 效 对 接 及 时 总 结 推 广 实 践 中 形 成 的 有 益 做 法, 不 断 加 强 和 改 进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指 导 和 就 业 服 务 五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工 作 要 求 做 好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是 一 项 长 期 的 重 要 政 治 任 务,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周 密 计 划, 精 心 组 织, 确 保 安 置 工 作 顺 -8 一
利 进 行 要 完 善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领 导 协 调 机 制, 加 强 统 筹 协 调 和 工 作 督 导, 确 保 措 施 到 位 责 任 到 位 保 障 到 位 要 把 完 成 安 置 任 务 情 况 纳 入 " 双 拥 " 创 建 指 标 体 系, 凡 没 有 完 成 安 置 任 务 的 地 区, 适 时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要 加 强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法 律 法 规 落 实 情 况 的 检 查, 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特 别 是 对 拒 绝 接 受 政 府 安 置 计 划 和 歧 视 损 害 退 役 士 兵 合 法 权 益 的 单 位 个 人, 要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并 依 法 限 期 改 正 ; 对 责 任 心 不 强 措 施 不 力 作 风 不 实,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要 追 究 单 位 及 相 关 领 导 的 责 任 ; 对 往 年 未 安 置 单 位 拒 收 或 接 收 后 未 上 岗 的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要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妥 善 解 决, 切 实 维 护 好 保 障 好 退 役 士 兵 合 法 权 益 -9 一
公 开 方 式 : 主 动 公 开 抄 送 : 省 委 有 关 部 委 办,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省 政 协 办 公 厅, 省 纪 委 办 公 厅, 广 州 军 区 南 海 舰 队 广 州 军 区 空 军 省 军 区, 省 法 院, 省 检 察 院, 中 直 驻 粤 有 关 单 位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秘 书 处 2015 年 7 月 23 日 印 发 I 跚 跚 跚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