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委 员 会 文 件 华 南 工 2015 44 号 关 于 印 发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二 级 党 委 ( 总 支 ):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已 经 学 校 党 委 批 准,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控 制 总 量 优 化 结 构 提 高 质 量 发 挥 作 用 的 总 要 求, 坚 持 标 准, 严 格 程 序, 严 肃 纪 律, 确 保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有 领 导 有 计 划 地 进 行, 进 一 步 提 高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科 学 化 水 平 中 共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委 员 会 2015 年 9 月 29 日 - 1 -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保 证 新 发 展 的 党 员 质 量, 保 持 党 的 先 进 性 和 纯 洁 性,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和 中 国 共 产 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细 则,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各 级 党 组 织 应 当 把 吸 收 具 有 马 克 思 主 义 信 仰 共 产 主 义 觉 悟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信 念, 自 觉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的 先 进 分 子 入 党, 作 为 一 项 经 常 性 重 要 工 作 第 三 条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应 当 贯 彻 党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路 线 基 本 纲 领 基 本 经 验 基 本 要 求, 按 照 控 制 总 量 优 化 结 构 提 高 质 量 发 挥 作 用 的 总 要 求, 坚 持 党 章 规 定 的 党 员 标 准, 始 终 把 政 治 标 准 放 在 首 位 ; 坚 持 慎 重 发 展 均 衡 发 展, 有 领 导 有 计 划 地 进 行 ; 坚 持 入 党 自 愿 原 则 和 个 别 吸 收 原 则, 成 熟 一 个, 发 展 一 个 禁 止 突 击 发 展, 反 对 关 门 主 义 第 二 章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确 定 和 培 养 教 育 第 四 条 各 级 党 组 织 应 当 通 过 宣 传 党 的 政 治 主 张 和 深 入 细 致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提 高 党 外 群 众 对 党 的 认 识, 不 断 扩 大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队 伍 - 2 -
第 五 条 年 满 十 八 岁 的 中 国 工 人 农 民 军 人 知 识 分 子 和 其 他 社 会 阶 层 的 先 进 分 子, 承 认 党 的 纲 领 和 章 程, 愿 意 参 加 党 的 一 个 组 织 并 在 其 中 积 极 工 作 执 行 党 的 决 议 和 按 期 交 纳 党 费 的, 可 以 申 请 加 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六 条 入 党 申 请 人 应 当 向 工 作 学 习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提 出 书 面 入 党 申 请 收 到 入 党 申 请 书 后, 党 支 部 应 当 在 一 个 月 内 派 人 同 入 党 申 请 人 谈 话, 了 解 基 本 情 况, 填 写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培 养 登 记 表 备 案 建 册, 并 认 真 进 行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第 七 条 在 入 党 申 请 人 中 确 定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应 当 采 取 党 员 推 荐 群 团 组 织 推 优 等 方 式 产 生 人 选, 由 支 部 委 员 会 ( 不 设 支 部 委 员 会 的 由 支 部 大 会, 下 同 ) 研 究 决 定, 并 填 写 确 定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备 案 表 报 党 委 ( 一 般 指 二 级 党 委 ; 不 设 二 级 党 委 的 指 学 校 党 委, 下 同 ) 备 案 第 八 条 党 支 部 应 当 指 定 一 至 两 名 正 式 党 员 作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联 系 人 培 养 联 系 人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 一 ) 向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介 绍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 ( 二 ) 了 解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政 治 觉 悟 理 想 信 念 道 德 品 质 现 实 表 现 和 家 庭 情 况 等, 做 好 培 养 教 育 工 作, 引 导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端 正 入 党 动 机 ; ( 三 ) 及 时 向 党 支 部 汇 报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情 况 定 期 将 培 养 联 系 - 3 -
人 考 察 意 见 填 写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培 养 登 记 表 上 ; ( 四 ) 向 党 支 部 提 出 能 否 将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列 为 发 展 对 象 的 意 见 第 九 条 各 二 级 党 委 ( 总 支 ) 应 当 采 取 吸 收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听 党 课 参 加 党 内 有 关 活 动, 给 他 们 分 配 一 定 的 社 会 工 作 以 及 集 中 培 训 等 方 法,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教 育,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教 育, 党 的 历 史 和 优 良 传 统 作 风 教 育 以 及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教 育, 使 他 们 懂 得 党 的 性 质 纲 领 宗 旨 组 织 原 则 和 纪 律, 懂 得 党 员 的 义 务 和 权 利, 帮 助 他 们 端 正 入 党 动 机, 确 立 为 共 产 主 义 事 业 奋 斗 终 身 的 信 念 未 经 培 训 的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除 个 别 特 殊 情 况 外, 不 能 确 定 为 发 展 对 象 第 十 条 党 支 部 每 半 年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一 次 考 察 各 二 级 党 委 ( 总 支 ) 每 半 年 学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每 年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队 伍 状 况 作 一 次 分 析 针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采 取 改 进 措 施 第 十 一 条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工 作 学 习 所 在 单 位 发 生 变 动,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原 单 位 党 组 织 原 单 位 党 组 织 应 当 及 时 将 培 养 教 育 等 有 关 材 料 转 交 现 单 位 党 组 织 各 二 级 党 委 ( 总 支 ) 应 当 主 动 联 系 因 升 学 或 工 作 调 动 进 入 学 校 的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对 其 入 党 申 请 书 和 其 他 相 关 发 展 材 料 进 行 认 真 审 查, 并 接 续 做 好 培 养 教 育 工 作 培 养 教 育 时 间 - 4 -
可 连 续 计 算 第 三 章 发 展 对 象 的 确 定 和 考 察 第 十 二 条 对 经 过 一 年 以 上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基 本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在 听 取 党 小 组 培 养 联 系 人 党 员 和 群 众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支 部 委 员 会 讨 论 同 意 并 填 写 确 定 发 展 对 象 备 案 表 报 党 委 备 案 后, 方 可 列 为 发 展 对 象 第 十 三 条 发 展 对 象 应 当 有 两 名 正 式 党 员 作 入 党 介 绍 人 入 党 介 绍 人 一 般 由 培 养 联 系 人 担 任, 也 可 由 党 组 织 指 定 受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尚 未 恢 复 党 员 权 利 的 党 员, 不 能 作 入 党 介 绍 人 第 十 四 条 入 党 介 绍 人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 一 ) 向 发 展 对 象 解 释 党 的 纲 领 章 程, 说 明 党 员 的 条 件 义 务 和 权 利 ; ( 二 ) 认 真 了 解 发 展 对 象 的 入 党 动 机 政 治 觉 悟 道 德 品 质 工 作 经 历 现 实 表 现 等 情 况, 如 实 向 所 在 党 支 部 汇 报 ; ( 三 ) 指 导 发 展 对 象 填 写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并 认 真 填 写 自 己 的 意 见 ; ( 四 ) 向 支 部 大 会 负 责 地 介 绍 发 展 对 象 的 情 况 ; ( 五 ) 发 展 对 象 批 准 为 预 备 党 员 后, 继 续 对 其 进 行 教 育 帮 助 - 5 -
第 十 五 条 各 二 级 党 委 ( 总 支 ) 必 须 对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政 治 审 查 政 治 审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对 党 的 理 论 和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的 态 度 ; 政 治 历 史 和 在 重 大 政 治 斗 争 中 的 表 现 ; 遵 纪 守 法 和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情 况 ; 直 系 亲 属 和 与 本 人 关 系 密 切 的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的 政 治 情 况 政 治 审 查 的 基 本 方 法 是 : 同 本 人 谈 话 查 阅 有 关 档 案 材 料 找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了 解 情 况 以 及 必 要 的 函 调 或 外 调 对 于 经 历 比 较 单 一 的 发 展 对 象 ( 一 般 指 本 科 生 和 连 续 脱 产 学 习 的 研 究 生 ), 在 听 取 本 人 介 绍 和 查 阅 档 案 后, 情 况 清 楚 的 可 不 函 调 或 外 调 对 流 动 人 员 中 的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政 治 审 查 时, 还 应 当 征 求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和 居 住 地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意 见 政 治 审 查 必 须 严 肃 认 真 实 事 求 是, 注 重 本 人 的 一 贯 表 现 审 查 情 况 应 当 形 成 结 论 性 材 料 凡 是 未 经 政 治 审 查 或 政 治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不 能 发 展 入 党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党 委 党 校 应 当 对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短 期 集 中 培 训, 培 训 时 间 一 般 不 少 于 三 天 ( 或 不 少 于 二 十 四 个 学 时 ) 培 训 时 主 要 学 习 党 章 关 于 党 内 政 治 生 活 的 若 干 准 则 等 文 件 发 展 对 象 必 须 参 加 学 校 党 委 党 校 组 织 的 发 展 对 象 培 训 班, 考 核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党 委 党 校 颁 发 结 业 证 书 没 有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的, 除 个 别 特 殊 情 况 外, 不 能 发 展 入 党 - 6 -
第 四 章 预 备 党 员 的 接 收 第 十 七 条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党 章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第 十 八 条 支 部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经 集 体 讨 论 认 为 合 格 后, 将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培 养 登 记 表 ( 含 确 定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情 况,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情 况, 确 定 为 发 展 对 象 的 情 况, 发 展 对 象 政 治 审 查 情 况, 发 展 对 象 参 加 集 中 培 训 的 情 况, 党 支 部 审 查 综 合 意 见, 入 党 申 请 书, 思 想 汇 报 等 ) 报 党 委 预 审 党 委 对 发 展 对 象 的 条 件 培 养 教 育 情 况 等 进 行 审 查, 根 据 需 要 听 取 执 纪 执 法 等 相 关 部 门 的 意 见 审 查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 即 填 写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培 养 登 记 表 中 相 应 位 置 ) 通 知 党 支 部, 并 向 审 查 合 格 的 发 展 对 象 发 放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发 展 对 象 未 来 三 个 月 内 将 离 开 工 作 学 习 单 位 的, 一 般 不 办 理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手 续 第 十 九 条 经 党 委 预 审 合 格 的 发 展 对 象, 由 支 部 委 员 会 提 交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召 开 讨 论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支 部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到 会 人 数 必 须 超 过 应 到 会 有 表 决 权 人 数 的 半 数 发 展 对 象 和 入 党 介 绍 人 必 须 参 会 第 二 十 条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主 要 程 序 是 : ( 一 ) 发 展 对 象 汇 报 对 党 的 认 识 入 党 动 机 本 人 履 历 家 庭 - 7 -
和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情 况, 以 及 需 向 党 组 织 说 明 的 问 题 ; ( 二 ) 入 党 介 绍 人 介 绍 发 展 对 象 有 关 情 况, 并 对 其 能 否 入 党 表 明 意 见 ; ( 三 ) 支 部 委 员 会 报 告 对 发 展 对 象 的 审 查 情 况 ; ( 四 ) 与 会 党 员 对 发 展 对 象 能 否 入 党 进 行 充 分 讨 论, 并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赞 成 人 数 超 过 应 到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正 式 党 员 的 半 数, 才 能 通 过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决 议 因 故 不 能 到 会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正 式 党 员, 在 支 部 大 会 召 开 前 正 式 向 党 支 部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的, 应 当 统 计 在 票 数 内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两 个 以 上 的 发 展 对 象 入 党 时, 必 须 逐 个 讨 论 和 表 决 第 二 十 一 条 党 支 部 应 当 及 时 将 支 部 大 会 决 议 写 入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连 同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培 养 登 记 表, 一 并 报 党 委 审 批 支 部 大 会 决 议 主 要 包 括 : 发 展 对 象 的 主 要 表 现 ; 应 到 会 和 实 际 到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党 员 人 数 ; 表 决 结 果 ; 通 过 决 议 的 日 期 ; 支 部 书 记 签 名 第 二 十 二 条 预 备 党 员 必 须 由 党 委 审 批 党 总 支 不 能 审 批 预 备 党 员, 但 应 在 上 报 党 委 审 批 之 前, 对 支 部 大 会 通 过 接 收 的 预 备 党 员 进 行 审 议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临 时 党 组 织 不 能 接 收 审 批 预 备 党 员 - 8 -
第 二 十 三 条 党 委 审 批 前, 应 当 指 派 党 委 委 员 或 组 织 员 ( 含 特 邀 党 建 组 织 员 ) 同 发 展 对 象 谈 话, 作 进 一 步 的 了 解, 并 帮 助 发 展 对 象 提 高 对 党 的 认 识 谈 话 人 应 当 将 谈 话 情 况 和 自 己 对 发 展 对 象 能 否 入 党 的 意 见, 如 实 填 写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上, 并 向 党 委 汇 报 第 二 十 四 条 党 委 审 批 预 备 党 员, 必 须 集 体 讨 论 和 表 决 党 委 主 要 审 议 发 展 对 象 是 否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入 党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发 展 对 象 符 合 党 员 条 件 入 党 手 续 完 备 的, 批 准 其 为 预 备 党 员 党 委 审 批 意 见 写 入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注 明 预 备 期 的 起 止 时 间, 并 通 知 报 批 的 党 支 部, 发 放 吸 收 新 党 员 通 知 书 党 支 部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本 人 并 在 党 员 大 会 上 宣 布 对 未 被 批 准 入 党 的, 应 当 通 知 党 支 部 和 本 人, 做 好 思 想 工 作 党 委 会 审 批 两 个 以 上 的 发 展 对 象 入 党 时, 应 当 逐 个 审 议 和 表 决 第 二 十 五 条 党 委 对 党 支 部 上 报 的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决 议, 应 当 在 三 个 月 内 审 批, 并 将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备 案 表 报 学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备 案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适 当 延 长 审 批 时 间, 但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中 为 党 和 人 民 利 益 英 勇 献 身, 事 迹 突 出,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生 前 一 贯 表 现 良 好 并 曾 向 党 组 织 提 出 过 入 党 要 求 的 人 员, 可 以 追 认 为 党 员 追 认 党 员 必 须 严 格 掌 握, 由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讨 论 决 定 经 学 校 - 9 -
党 委 审 查 后, 报 省 一 级 党 委 批 准 第 五 章 预 备 党 员 的 教 育 考 察 和 转 正 第 二 十 七 条 党 支 部 应 当 及 时 将 党 委 批 准 的 预 备 党 员 编 入 党 支 部 和 党 小 组, 填 写 中 国 共 产 党 预 备 党 员 考 察 登 记 表, 对 预 备 党 员 继 续 进 行 教 育 和 考 察 第 二 十 八 条 预 备 党 员 必 须 面 向 党 旗 进 行 入 党 宣 誓 入 党 宣 誓 仪 式, 一 般 由 各 二 级 党 委 ( 总 支 ) 或 党 支 部 组 织 进 行,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第 二 十 九 条 党 支 部 应 当 通 过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听 取 本 人 汇 报 个 别 谈 心 集 中 培 训 实 践 锻 炼 等 方 式, 对 预 备 党 员 进 行 教 育 和 考 察 第 三 十 条 预 备 党 员 的 预 备 期 为 一 年 预 备 期 从 支 部 大 会 通 过 其 为 预 备 党 员 之 日 算 起 预 备 党 员 预 备 期 满, 党 支 部 应 当 及 时 讨 论 其 能 否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认 真 履 行 党 员 义 务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应 当 按 期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 需 要 继 续 考 察 和 教 育 的, 可 以 延 长 一 次 预 备 期, 延 长 时 间 不 能 少 于 半 年,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 不 履 行 党 员 义 务 不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应 当 取 消 其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预 备 党 员 违 犯 党 纪, 情 节 较 轻, 尚 可 保 留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的, 应 - 10 -
当 对 其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或 延 长 预 备 期 ; 情 节 较 重 的, 应 当 取 消 其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预 备 党 员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延 长 预 备 期 或 取 消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应 当 经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和 党 委 批 准 第 三 十 一 条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手 续 是 : 本 人 向 党 支 部 提 出 书 面 转 正 申 请 ; 党 小 组 提 出 意 见 ; 党 支 部 征 求 党 员 和 群 众 的 意 见 ; 支 部 委 员 会 审 查 ;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表 决 通 过 ; 报 党 委 审 批 党 支 部 将 中 国 共 产 党 预 备 党 员 考 察 登 记 表 ( 含 预 备 期 考 察 情 况 征 求 党 员 及 群 众 意 见 情 况 党 支 部 审 查 综 合 意 见 转 正 申 请 书 思 想 汇 报 等 ) 报 党 委 预 审 经 党 委 预 审 合 格 的 预 备 党 员, 由 支 部 委 员 会 提 交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讨 论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支 部 大 会, 对 到 会 人 数 赞 成 人 数 等 要 求 与 讨 论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支 部 大 会 相 同 党 支 部 应 当 及 时 将 支 部 大 会 决 议 写 入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连 同 中 国 共 产 党 预 备 党 员 考 察 登 记 表, 一 并 报 党 委 审 批 党 总 支 不 能 审 批 正 式 党 员, 但 应 在 上 报 党 委 审 批 之 前, 对 支 部 大 会 通 过 转 正 的 正 式 党 员 进 行 审 议 第 三 十 二 条 党 委 对 党 支 部 上 报 的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决 议, 应 当 在 三 个 月 内 审 批, 并 将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备 案 表 报 学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备 案 党 委 审 批 意 见 写 入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注 明 党 龄 起 算 - 11 -
时 间, 并 将 审 批 结 果 及 时 通 知 党 支 部, 发 放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通 知 书 党 支 部 书 记 应 当 同 本 人 谈 话, 并 将 审 批 结 果 在 党 员 大 会 上 宣 布 党 员 的 党 龄, 从 预 备 期 满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之 日 算 起 第 三 十 三 条 预 备 期 未 满 的 预 备 党 员 工 作 学 习 所 在 单 位 发 生 变 动,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原 所 在 党 组 织 原 所 在 党 委 ( 总 支 ) 应 当 及 时 将 对 其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的 情 况, 认 真 负 责 地 介 绍 给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党 组 织 各 二 级 党 委 ( 总 支 ) 应 当 对 转 入 的 预 备 党 员 的 入 党 材 料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对 无 法 认 定 的 预 备 党 员, 报 学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批 准, 不 予 承 认 第 三 十 四 条 各 二 级 党 委 ( 总 支 ) 对 转 入 的 预 备 党 员, 在 其 预 备 期 满 时, 如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推 迟 讨 论 其 转 正 问 题, 推 迟 时 间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的, 其 转 正 时 间 自 预 备 期 满 之 日 算 起 第 三 十 五 条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后, 党 支 部 应 当 及 时 将 其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培 养 登 记 表 和 中 国 共 产 党 预 备 党 员 考 察 登 记 表 等 材 料, 交 二 级 党 委 ( 总 支 ) 存 入 本 人 人 事 档 案 无 人 事 档 案 的, 建 立 党 员 档 案, 由 所 在 二 级 党 委 ( 总 支 ) 保 存 - 12 -
第 六 章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纪 律 第 三 十 六 条 各 二 级 党 委 ( 总 支 ) 应 当 把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列 入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纳 入 党 建 工 作 责 任 制, 作 为 党 建 工 作 述 职 评 议 考 核 和 党 务 公 开 的 重 要 内 容 对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情 况, 学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每 半 年 检 查 一 次 检 查 结 果 及 时 反 馈 与 上 报 重 视 从 青 年 知 识 分 子 中 发 展 党 员, 优 化 党 员 队 伍 结 构 对 具 备 发 展 党 员 条 件 但 长 期 不 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基 层 党 组 织, 党 委 应 当 加 强 指 导 和 督 促 检 查, 必 要 时 对 其 进 行 组 织 整 顿 第 三 十 七 条 各 二 级 党 委 ( 总 支 ) 每 半 年 应 当 向 学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报 告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情 况 和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计 划, 如 实 反 映 带 有 倾 向 性 的 问 题 和 对 违 反 规 定 发 展 党 员 的 查 处 情 况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各 二 级 党 委 ( 总 支 ) 应 当 重 视 对 组 织 员 的 选 拔 配 备 和 培 训, 充 分 发 挥 他 们 在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第 三 十 九 条 各 级 党 组 织 对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违 纪 违 规 问 题 和 不 正 之 风, 应 当 严 肃 查 处 对 不 坚 持 标 准 不 履 行 程 序 超 过 审 批 时 限 和 培 养 考 察 失 职 审 查 把 关 不 严 的 党 组 织 及 其 负 责 人 直 接 责 任 人 应 当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典 型 案 例 应 当 及 时 通 报, 对 违 反 规 定 吸 收 入 党 的, 一 律 不 予 承 认, 并 在 支 - 13 -
部 大 会 上 公 布 对 采 取 弄 虚 作 假 或 其 他 手 段 把 不 符 合 党 员 条 件 的 人 员 发 展 为 党 员, 或 为 非 党 员 出 具 党 员 身 份 证 明 的, 应 当 依 纪 依 法 严 肃 处 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教 职 工 和 学 生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合 同 工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按 照 本 细 则 和 中 共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合 同 工 党 员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华 南 工 2010 51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细 则 由 学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华 南 工 2009 80 号 ) 同 时 废 止 以 往 有 关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规 定, 凡 与 本 细 则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细 则 为 准 附 件 :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流 程 图 - 14 -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办 公 室 主 动 公 开 2015 年 10 月 8 日 印 发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