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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水 平 评 估 和 七 年 制 医 学 教 育 教 学 与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评 估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了 本 科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都 必 须 达 到 的 各 项 教 育 要 求, 研 究 拟 订 了 本 科 医 学 教 育 标 准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 试 行 ) 本 标 准 已 经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批 准 本 标 准 以 修 业 五 年 为 基 本 学 制 的 本 科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教 育 为 适 用 对 象, 只 对 该 专 业 教 育 工 作 的 基 本 方 面 提 出 最 基 本 要 求 本 科 医 学 教 育 是 整 个 医 学 教 育 连 续 体 中 的 第 一 个 阶 段, 其 根 本 任 务 是 为 卫 生 保 健 机 构 培 养 完 成 医 学 基 本 训 练, 具 有 初 步 临 床 能 力 终 身 学 习 能 力 和 良 好 职 业 素 质 的 医 学 毕 业 生 ; 为 学 生 毕 业 后 继 续 深 造 和 在 各 类 卫 生 保 健 系 统 执 业 奠 定 必 要 的 基 础 医 学 毕 业 生 胜 任 临 床 工 作 的 专 业 能 力 要 依 靠 毕 业 后 医 学 教 育 继 续 职 业 发 展 和 持 续 医 疗 实 践 才 能 逐 渐 形 成 与 提 高 本 标 准 全 国 通 用, 但 承 认 不 同 地 区 和 各 个 学 校 之 间 的 差 异, 尊 重 各 个 学 校 自 主 办 学 的 权 利 本 标 准 转 变 指 导 方 式, 不 提 出 具 体 的 教 学 计 划 核 心 课 程 教 学 方 法 等 方 面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为 各 学 校 的 个 性 发 展 及 办 学 特 色 留 下 充 分 的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空 间 本 标 准 反 映 了 医 学 教 育 面 对 的 国 际 趋 势 国 内 环 境 和 社 会 期 待, 是 制 订 教 育 计 划 的 依 据 和 规 范 教 学 管 理 的 参 照 系, 各 医 学 院 校 都 应 据 此 制 订 自 己 的 教 育 目 标 和 教 育 计 划, 建 立 自 身 教 育 评 估 体 系 和 教 育 质 量 保 障 机 制 本 标 准 用 于 医 学 教 育 的 认 证 工 作, 一 般 情 况 下 该 过 程 包 括 学 校 自 评 现 场 考 察 提 出 认 证 建 议 和 发 布 认 证 结 论 等 实 施 步 骤, 不 适 用 于 医 学 院 校 的 排 序 2

中 国 医 学 教 育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研 究 课 题 组 在 研 究 拟 订 本 科 医 学 教 育 标 准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 试 行 ) 过 程 中, 以 教 育 部 有 关 医 学 教 育 政 策 为 依 据, 借 鉴 了 1994 年 以 来 各 项 教 育 评 估 的 指 标 体 系 同 时, 为 促 进 我 国 医 学 教 育 能 与 世 界 医 学 教 育 协 调 发 展, 课 题 组 以 世 界 医 学 教 育 联 合 会 2003 年 版 本 的 本 科 医 学 教 育 全 球 标 准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西 太 平 洋 地 区 本 科 医 学 教 育 质 量 保 障 指 南 和 国 际 医 学 教 育 组 织 全 球 医 学 教 育 最 基 本 要 求 为 参 照, 并 参 考 了 有 关 国 家 的 医 学 教 育 的 标 准 与 要 求 3

第 一 部 分 本 科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应 达 到 的 基 本 要 求 医 学 毕 业 生 的 质 量 是 衡 量 医 学 院 校 教 育 质 量 的 最 终 标 准 本 科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教 育 的 目 标 是 培 养 具 备 初 步 临 床 能 力 终 身 学 习 能 力 和 良 好 职 业 素 质 的 医 学 毕 业 生 毕 业 生 作 为 一 名 医 学 从 业 人 员, 必 须 有 能 力 从 事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工 作, 必 须 能 够 在 日 新 月 异 的 医 学 进 步 环 境 中 保 持 其 医 学 业 务 水 平 的 持 续 更 新, 这 取 决 于 医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获 得 的 教 育 培 训 和 科 学 方 法 的 掌 握 一 思 想 道 德 与 职 业 素 质 目 标 ( 一 ) 遵 纪 守 法, 树 立 科 学 的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价 值 观 和 社 会 主 义 荣 辱 观, 热 爱 祖 国, 忠 于 人 民, 愿 为 祖 国 卫 生 事 业 的 发 展 和 人 类 身 心 健 康 奋 斗 终 生 ( 二 ) 珍 视 生 命, 关 爱 病 人, 具 有 人 道 主 义 精 神 ; 将 预 防 疾 病 驱 除 病 痛 作 为 自 己 的 终 身 责 任 ; 将 提 供 临 终 关 怀 作 为 自 己 的 道 德 责 任 ; 将 维 护 民 众 的 健 康 利 益 作 为 自 己 的 职 业 责 任 ( 三 ) 树 立 终 身 学 习 观 念, 认 识 到 持 续 自 我 完 善 的 重 要 性, 不 断 追 求 卓 越 ( 四 ) 具 有 与 病 人 及 其 家 属 进 行 交 流 的 意 识, 使 他 们 充 分 参 与 和 配 合 治 疗 计 划 ( 五 ) 在 职 业 活 动 中 重 视 医 疗 的 伦 理 问 题, 尊 重 患 者 的 隐 私 4

和 人 格 ( 六 ) 尊 重 患 者 个 人 信 仰, 理 解 他 人 的 人 文 背 景 及 文 化 价 值 ( 七 ) 实 事 求 是, 对 于 自 己 不 能 胜 任 和 安 全 处 理 的 医 疗 问 题, 应 该 主 动 寻 求 其 他 医 师 的 帮 助 ( 八 ) 尊 重 同 事 和 其 他 卫 生 保 健 专 业 人 员, 有 集 体 主 义 精 神 和 团 队 合 作 开 展 卫 生 服 务 工 作 的 观 念 ( 九 ) 树 立 依 法 行 医 的 法 律 观 念, 学 会 用 法 律 保 护 病 人 和 自 身 的 权 益 ( 十 ) 在 应 用 各 种 可 能 的 技 术 去 追 求 准 确 的 诊 断 或 改 变 疾 病 的 进 程 时, 应 考 虑 到 病 人 及 其 家 属 的 利 益, 并 注 意 发 挥 可 用 卫 生 资 源 的 最 大 效 益 ( 十 一 ) 具 有 科 学 态 度 创 新 和 分 析 批 判 精 神 ( 十 二 ) 履 行 维 护 医 德 的 义 务 二 知 识 目 标 ( 一 ) 掌 握 与 医 学 相 关 的 数 学 物 理 学 化 学 生 命 科 学 行 为 科 学 和 社 会 科 学 等 基 础 知 识 和 科 学 方 法, 并 能 用 于 指 导 未 来 的 学 习 和 医 学 实 践 ( 二 ) 掌 握 生 命 各 阶 段 的 人 体 的 正 常 结 构 和 功 能, 正 常 的 心 理 状 态 ( 三 ) 掌 握 生 命 各 阶 段 各 种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的 发 病 原 因, 认 识 到 环 境 因 素 社 会 因 素 及 行 为 心 理 因 素 对 疾 病 形 成 与 发 展 的 影 响, 认 识 到 预 防 疾 病 的 重 要 性 5

( 四 ) 掌 握 生 命 各 阶 段 各 种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的 发 病 机 理 临 床 表 现 诊 断 及 防 治 原 则 ( 五 ) 掌 握 基 本 的 药 理 知 识 及 临 床 合 理 用 药 原 则 ( 六 ) 掌 握 正 常 的 妊 娠 和 分 娩 产 科 常 见 急 症 产 前 及 产 后 的 保 健 原 则, 以 及 计 划 生 育 的 医 学 知 识 ( 七 ) 掌 握 全 科 医 学 基 本 知 识, 掌 握 健 康 教 育 疾 病 预 防 和 筛 查 的 原 则, 掌 握 缓 解 与 改 善 疾 患 和 残 障 康 复 以 及 临 终 关 怀 的 有 关 知 识 ( 八 ) 掌 握 临 床 流 行 病 学 的 有 关 知 识 与 方 法, 理 解 科 学 实 验 在 医 学 研 究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 九 ) 掌 握 中 国 中 医 学 ( 民 族 医 学 ) 的 基 本 特 点, 了 解 中 医 学 ( 民 族 医 学 ) 诊 疗 基 本 原 则 ( 十 ) 掌 握 传 染 病 的 发 生 发 展 以 及 传 播 的 基 本 规 律, 掌 握 常 见 传 染 病 的 防 治 原 则 三 技 能 目 标 ( 一 ) 全 面 系 统 正 确 地 采 集 病 史 的 能 力 ( 二 ) 系 统 规 范 地 进 行 体 格 及 精 神 检 查 的 能 力, 规 范 书 写 病 历 的 能 力 ( 三 ) 较 强 的 临 床 思 维 和 表 达 能 力 ( 四 ) 内 外 妇 儿 各 类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的 诊 断 处 理 能 力 ( 五 ) 一 般 急 症 的 诊 断 急 救 及 处 理 能 力 6

( 六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选 择 使 用 合 适 的 临 床 技 术, 选 择 最 适 合 最 经 济 的 诊 断 治 疗 手 段 的 能 力 ( 七 ) 运 用 循 证 医 学 的 原 理, 针 对 临 床 问 题 进 行 查 证 用 证 的 初 步 能 力 ( 八 ) 从 事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的 基 本 能 力 ( 九 ) 具 有 与 病 人 及 其 家 属 进 行 有 效 交 流 的 能 力 ( 十 ) 具 有 与 医 生 护 士 及 其 他 医 疗 卫 生 从 业 人 员 交 流 的 能 力 ( 十 一 ) 结 合 临 床 实 际, 能 够 独 立 利 用 图 书 资 料 和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研 究 医 学 问 题 及 获 取 新 知 识 与 相 关 信 息, 能 用 一 门 外 语 阅 读 医 学 文 献 ( 十 二 ) 能 够 对 病 人 和 公 众 进 行 有 关 健 康 生 活 方 式 疾 病 预 防 等 方 面 知 识 的 宣 传 教 育 ( 十 三 ) 具 有 自 主 学 习 和 终 身 学 习 的 能 力 第 二 部 分 本 科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教 育 办 学 标 准 四 宗 旨 及 目 标 ( 一 ) 宗 旨 及 目 标 在 执 行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的 过 程 中, 医 学 院 校 ( 指 独 立 设 立 的 医 学 院 校 和 综 合 大 学 中 的 医 学 院 ) 必 须 依 据 社 会 对 医 学 的 期 望 和 区 7

域 发 展 需 要, 明 确 其 办 学 宗 旨 和 目 标 包 括 : 办 学 定 位 办 学 理 念 发 展 规 划 培 养 目 标 和 质 量 标 准 等 ( 二 ) 宗 旨 及 目 标 的 确 定 医 学 院 校 的 办 学 宗 旨 和 目 标 的 确 定 需 通 过 各 方 面 人 员 的 认 真 讨 论, 得 到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同 意, 使 全 校 师 生 周 知 教 育 宗 旨 和 目 标 可 以 包 括 本 地 区 本 校 的 政 策 和 特 殊 性 问 题 各 方 面 人 员 包 括 学 校 的 领 导 医 学 院 的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教 职 人 员 学 生 用 人 部 门 以 及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或 学 校 的 主 办 者 ( 三 ) 学 术 自 治 医 学 院 校 要 依 据 修 订 本 科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原 则 意 见, 根 据 各 自 的 发 展 要 求, 制 订 课 程 计 划 及 实 施 方 案, 合 理 规 划 人 员 聘 用 和 教 育 资 源 配 置 综 合 大 学 中 的 医 学 院 应 该 得 到 大 学 社 会 人 文 学 科 及 自 然 学 科 的 学 术 支 持, 同 时 努 力 加 强 大 学 各 学 科 间 的 融 合 ( 四 ) 教 育 结 果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根 据 上 述 毕 业 生 应 达 到 的 基 本 要 求, 制 订 合 适 的 培 养 目 标 和 教 育 计 划, 通 过 教 育 计 划 的 实 施 和 学 业 成 绩 评 定, 确 定 学 生 在 有 效 修 业 期 内 完 成 学 业 并 达 到 上 述 要 求,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授 予 医 学 学 士 学 位 五 教 育 计 划 医 学 院 校 制 定 的 教 育 计 划 要 与 培 养 目 标 相 适 应, 注 重 课 程 设 8

置 与 教 学 方 法 的 协 同, 调 动 教 师 的 主 观 能 动 性, 促 进 学 生 主 动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 一 ) 课 程 计 划 1.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依 据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需 要 医 学 科 学 的 进 步 和 医 学 模 式 的 转 变, 制 订 符 合 本 校 实 际 的 课 程 计 划 2. 制 订 课 程 计 划 需 要 教 师 学 生 的 参 与 和 理 解 3. 课 程 计 划 要 明 确 课 程 设 置 模 式 及 基 本 要 求 4. 医 学 院 校 应 积 极 开 展 纵 向 或 ( 和 ) 横 向 综 合 的 课 程 改 革, 将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进 行 合 理 整 合 课 程 计 划 必 须 体 现 加 强 基 础, 培 养 能 力, 注 重 素 质 和 发 展 个 性 的 原 则, 课 程 设 置 应 包 括 必 修 课 程 和 选 修 课 程, 两 者 之 间 的 比 例 可 由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确 定 ( 二 ) 教 学 方 法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积 极 开 展 以 学 生 为 中 心 和 自 主 学 习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教 育 方 式 和 教 学 方 法 改 革, 注 重 批 判 性 思 维 和 终 身 学 习 能 力 的 培 养, 关 注 沟 通 与 协 作 意 识 的 养 成 教 学 方 法 包 括 教 与 学 的 方 法, 鼓 励 应 用 引 导 式 问 题 式 交 互 式 等 模 式 进 入 生 物 医 学 课 程 临 床 医 学 课 程 教 学 阶 段, 鼓 励 采 取 小 班 小 组 方 式 教 学 ( 三 ) 科 学 方 法 教 育 医 学 院 校 要 在 整 个 教 学 期 间 实 施 科 学 方 法 及 循 证 医 学 原 理 9

的 教 育, 使 学 生 养 成 科 学 思 维, 掌 握 科 学 研 究 方 法 ( 四 ) 思 想 道 德 修 养 课 程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在 课 程 计 划 中 安 排 思 想 道 德 课 程 ( 五 ) 自 然 科 学 课 程 课 程 计 划 中 必 须 安 排 自 然 科 学 课 程, 为 医 学 生 学 习 医 学 科 学 的 基 础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基 本 技 能 打 下 基 础 自 然 科 学 课 程 通 常 包 括 数 学 及 物 理 化 学 等 ( 六 ) 生 物 医 学 课 程 课 程 计 划 中 必 须 安 排 适 量 的 生 物 医 学 课 程, 为 医 学 生 学 习 临 床 专 业 课 程 打 下 坚 实 基 础 生 物 医 学 课 程, 通 常 包 括 人 体 解 剖 学 组 织 学 与 胚 胎 学 生 物 化 学 生 理 学 分 子 生 物 学 细 胞 生 物 学 病 原 生 物 学 医 学 遗 传 学 医 学 免 疫 学 药 理 学 病 理 学 病 理 生 理 学 等 课 程 的 内 容, 还 包 括 体 现 这 些 生 物 医 学 内 容 的 整 合 课 程 等 形 式 的 课 程 ( 七 ) 行 为 科 学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以 及 医 学 伦 理 学 课 程 1. 课 程 计 划 中 必 须 安 排 行 为 科 学 社 会 科 学 和 医 学 伦 理 学 课 程, 以 适 应 医 学 科 学 的 发 展 和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2. 课 程 计 划 中 要 安 排 人 文 素 质 教 育 课 程 10

行 为 科 学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以 及 医 学 伦 理 学 课 程, 通 常 包 括 心 理 学 社 会 医 学 医 学 社 会 学 医 学 伦 理 学 卫 生 经 济 学 卫 生 法 学 卫 生 事 业 管 理 等 学 科 的 内 容 人 文 素 质 教 育 课 程 通 常 包 括 文 学 艺 术 类 医 学 史 等 知 识 内 容 ( 八 ) 公 共 卫 生 课 程 课 程 计 划 中 必 须 安 排 公 共 卫 生 课 程, 培 养 学 生 的 预 防 战 略 和 公 共 卫 生 意 识, 使 其 掌 握 群 体 保 健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公 共 卫 生 课 程 通 常 指 预 防 医 学 和 ( 或 ) 卫 生 学 等 课 程, 涵 盖 流 行 病 学 卫 生 统 计 学 健 康 教 育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以 及 劳 动 卫 生 与 职 业 病 学 卫 生 毒 理 学 环 境 卫 生 学 营 养 与 食 品 卫 生 学 儿 少 卫 生 学 妇 幼 保 健 学 等 有 关 内 容 ( 九 ) 临 床 医 学 课 程 1. 课 程 计 划 中 必 须 安 排 临 床 医 学 课 程 及 临 床 实 践 教 学, 提 倡 早 期 接 触 临 床, 利 用 模 拟 教 学 进 行 临 床 操 作 基 本 技 能 的 初 步 训 练 2. 课 程 计 划 中 必 须 制 订 临 床 毕 业 实 习 大 纲, 安 排 不 少 于 48 周 的 毕 业 实 习, 确 保 学 生 获 得 足 够 的 临 床 经 验 和 能 力 临 床 医 学 课 程, 通 常 包 括 诊 断 学 内 科 学 ( 包 括 传 染 病 学 神 经 病 学 精 神 病 学 ) 外 科 学 妇 产 科 学 儿 科 学 眼 科 学 耳 鼻 咽 喉 科 学 口 腔 医 学 皮 肤 性 病 学 麻 醉 学 急 诊 11

医 学 康 复 医 学 老 年 医 学 中 医 学 全 科 医 学 循 证 医 学 等 课 程 的 内 容 和 临 床 见 习, 还 包 括 体 现 这 些 临 床 医 学 内 容 的 整 合 课 程 等 形 式 的 课 程 临 床 能 力 包 括 病 史 采 集 体 格 检 查 辅 助 检 查 诊 断 与 鉴 别 诊 断 制 定 和 执 行 诊 疗 计 划 临 床 操 作 临 床 思 维 急 诊 处 理 沟 通 技 能 等 ( 十 ) 课 程 计 划 管 理 1.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有 专 门 的 职 能 机 构 负 责 课 程 计 划 管 理, 这 一 职 能 机 构 承 担 在 医 学 院 校 领 导 下 的 课 程 计 划 制 订 操 作 信 息 意 见 反 馈 规 划 调 整 等 具 体 工 作, 主 持 课 程 计 划 的 实 施 2. 课 程 计 划 管 理 必 须 尊 重 教 师 学 生 和 其 他 利 益 方 代 表 的 意 见 ( 十 一 ) 与 毕 业 后 和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的 联 系 教 育 计 划 必 须 考 虑 到 与 毕 业 后 医 学 教 育 的 有 效 衔 接, 并 使 毕 业 生 具 备 接 受 和 获 取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的 能 力 六 学 生 成 绩 评 定 ( 一 ) 学 业 成 绩 评 定 体 系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建 立 学 生 学 业 成 绩 全 过 程 评 定 体 系 和 评 定 标 准, 积 极 开 展 考 试 方 法 的 研 究, 应 用 和 借 鉴 各 种 先 进 的 考 试 方 法, 如 多 站 的 客 观 结 构 化 临 床 考 试 计 算 机 模 拟 病 例 考 试 等 对 学 生 考 核 类 型 及 成 绩 评 定 方 法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和 说 明, 以 便 全 面 评 价 学 生 的 知 识 技 能 行 为 态 度 和 分 析 与 解 决 问 题 能 力 获 取 知 识 12

能 力 及 人 际 交 流 能 力 评 定 体 系 包 括 形 成 性 和 终 结 性 评 定 形 成 性 评 定 包 括 测 验 观 察 记 录 查 阅 实 习 手 册 等, 终 结 性 评 定 包 括 课 程 结 束 考 试 及 毕 业 综 合 考 试 等 ( 二 ) 考 试 和 学 习 之 间 的 关 系 评 价 活 动 必 须 围 绕 培 养 目 标 和 课 程 的 目 的 与 要 求, 有 利 于 促 进 学 生 的 学 习 提 倡 进 行 综 合 考 试, 以 鼓 励 学 生 融 会 贯 通 地 学 习 ; 提 倡 学 生 自 我 评 估, 以 促 进 学 生 主 动 学 习 能 力 的 形 成 考 试 频 次 和 类 型 应 注 意 发 挥 考 试 对 学 习 的 导 向 作 用, 避 免 负 面 作 用 ( 三 ) 考 试 结 果 分 析 与 反 馈 在 所 有 考 试 完 成 后 必 须 进 行 基 于 教 育 测 量 学 的 考 试 分 析, 要 将 分 析 结 果 以 适 当 方 式 反 馈 给 有 关 学 生 教 师 和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并 将 其 用 于 改 进 教 与 学 考 试 分 析 包 括 整 体 结 果 考 试 信 度 和 效 度 试 题 难 度 和 区 分 度, 以 及 专 业 内 容 分 析 ( 四 ) 考 试 管 理 管 理 部 门 必 须 制 定 有 关 考 试 具 体 的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建 立 专 门 的 组 织 规 定 相 应 的 人 员 负 责 医 学 院 校 应 该 对 教 师 开 展 考 试 理 13

论 的 培 训, 以 提 高 命 题 考 试 质 量 七 学 生 ( 一 ) 招 生 政 策 1. 医 学 院 校 的 招 生 工 作 必 须 根 据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的 招 生 政 策, 制 定 本 校 招 生 的 具 体 规 定 2. 招 生 规 模 必 须 依 据 社 会 需 求 教 育 资 源 行 政 法 规 合 理 确 定 3. 招 生 章 程 必 须 向 社 会 公 布, 包 括 院 校 简 介 招 生 计 划 专 业 设 置 收 费 标 准 奖 学 金 申 诉 机 制 等 倡 导 通 过 网 络 向 考 生 说 明 课 程 计 划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招 生 工 作 在 国 家 招 生 计 划 调 控 下, 在 当 地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领 导 下 进 行 教 育 资 源 应 考 虑 到 毕 业 后 医 学 教 育 对 临 床 教 育 资 源 的 占 用 ( 二 ) 新 生 录 取 1.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贯 彻 国 家 的 招 生 政 策 2. 在 保 证 招 生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注 意 学 生 群 体 的 多 样 性, 不 存 有 歧 视 和 偏 见 ( 三 ) 学 生 支 持 与 咨 询 1.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建 立 相 应 机 构, 配 备 专 门 人 员 对 学 生 提 供 必 需 的 支 持 服 务 2. 必 须 就 课 程 选 修 成 绩 评 定 向 学 生 提 供 咨 询 和 指 导 服 务, 14

对 学 生 在 学 习 心 理 就 业 生 活 勤 工 助 学 等 方 面 予 以 指 导 学 生 支 持 服 务 包 括 医 疗 卫 生, 就 业 指 导, 为 残 障 学 生 提 供 合 理 的 住 宿, 认 真 执 行 奖 学 金 贷 学 金 助 学 金 困 难 补 助 等 助 学 制 度, 为 学 生 提 供 经 济 帮 助 ( 四 ) 学 生 代 表 1.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吸 收 和 鼓 励 学 生 代 表 参 与 学 校 管 理 教 学 改 革 课 程 计 划 的 制 订 和 评 估 以 及 其 他 与 学 生 有 关 的 事 务 2. 支 持 学 生 依 法 成 立 学 生 组 织, 指 导 鼓 励 学 生 开 展 社 团 活 动, 并 为 之 提 供 必 要 的 设 备 和 场 所 学 生 组 织 包 括 学 生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服 务 的 相 关 团 体 八 教 师 ( 一 ) 聘 任 政 策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实 施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制 度 和 教 师 聘 任 制 度, 配 备 适 当 数 量 的 教 师, 保 证 合 理 的 教 师 队 伍 结 构, 适 应 教 学 科 研 社 会 服 务 的 需 求 ; 必 须 明 确 规 定 教 师 职 责 ; 被 聘 任 教 师 必 须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及 与 其 学 术 等 级 相 称 的 学 术 水 平 和 教 学 能 力, 承 担 相 应 的 课 程 和 规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 必 须 定 期 对 教 师 的 业 绩 进 行 评 估 检 查 15

教 师 数 量 必 须 符 合 学 校 的 办 学 规 模 和 目 标 定 位, 满 足 教 学 科 研 教 学 改 革 需 求 的 需 要 教 师 队 伍 结 构 包 括 医 科 教 学 人 员 与 非 医 科 教 学 人 员 全 职 与 兼 职 教 师 教 师 职 务 及 学 位 比 例 等 ( 二 ) 师 资 政 策 及 师 资 培 养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保 障 教 师 的 合 法 权 利 和 有 效 履 行 教 师 职 责 有 明 确 的 师 资 政 策 并 能 有 效 执 行, 保 证 教 学 科 研 服 务 职 能 的 平 衡, 认 可 和 支 持 有 价 值 的 业 务 活 动, 确 保 人 才 培 养 的 中 心 地 位 ; 必 须 建 立 教 师 直 接 参 与 教 育 计 划 制 订 和 教 育 管 理 决 策 的 机 制, 使 教 师 理 解 教 学 内 容 和 课 程 计 划 调 整 的 意 义 ; 必 须 制 订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计 划, 保 证 教 师 的 培 养 考 核 和 交 流, 为 教 师 提 供 专 业 发 展 机 会 服 务 职 能 包 括 卫 生 保 健 系 统 中 的 临 床 服 务 学 生 指 导 行 政 管 理 及 其 他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对 有 价 值 的 业 务 活 动 的 认 可 应 通 过 奖 励 晋 升 或 酬 金 来 实 现 师 资 交 流 应 包 括 教 师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内 学 科 领 域 间 以 及 校 际 国 际 交 流, 特 别 强 调 医 学 院 内 临 床 医 学 与 基 础 医 学 教 师 间 的 沟 通 交 流 九 教 育 资 源 ( 一 ) 教 育 预 算 与 资 源 配 置 16

1.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经 济 支 持, 有 可 靠 的 经 费 筹 措 渠 道 教 育 经 费 投 入 应 逐 年 增 加, 教 学 经 费 投 入 必 须 保 证 教 育 计 划 的 完 成 2. 依 法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教 育 预 算 和 资 源 配 置 的 责 任 与 权 利, 严 格 管 理 教 育 经 费, 提 高 教 育 投 资 效 益 学 校 收 取 的 学 费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管 理 和 使 用, 其 中 教 学 经 费 及 其 所 占 学 校 当 年 会 计 决 算 的 比 例 必 须 达 到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教 育 经 费 预 算 视 各 医 学 院 校 或 区 域 的 预 算 惯 例 而 定 鉴 于 医 学 教 育 成 本 较 高, 医 学 院 校 生 均 拨 款 额 度 标 准 应 高 于 其 他 学 科 ( 二 ) 基 础 设 施 1.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础 设 施 供 师 生 的 教 学 活 动 使 用, 对 基 础 设 施 定 期 进 行 更 新 及 添 加, 确 保 教 育 计 划 得 以 完 成 2. 使 用 先 进 科 学 仪 器 装 备 实 验 室, 保 证 医 学 实 验 教 学 技 能 训 练 的 完 成 基 础 设 施 应 包 括 各 类 教 室 及 多 媒 体 设 备 小 组 讨 论 ( 学 习 ) 室 基 础 实 验 室 和 实 验 设 备 临 床 示 教 室 临 床 模 拟 技 能 实 验 室 及 设 备 教 学 考 核 设 施 图 书 馆 信 息 技 术 设 施 和 因 特 网 接 入 文 体 活 动 场 所 学 生 公 寓 等 17

( 三 ) 临 床 教 学 基 地 1.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拥 有 不 少 于 1 所 三 级 甲 等 附 属 医 院, 医 学 类 专 业 在 校 学 生 与 病 床 总 数 比 应 达 到 1..1 2. 建 立 稳 定 的 临 床 教 学 基 地 管 理 体 系 与 协 调 机 制, 确 保 有 足 够 的 临 床 教 学 基 地 满 足 临 床 教 学 需 要 3. 加 强 对 临 床 教 学 基 地 的 教 学 基 础 设 施 的 建 设 4. 加 强 与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疾 病 预 防 与 控 制 机 构 建 立 良 好 稳 定 的 业 务 关 系, 为 全 科 医 学 和 公 共 卫 生 的 教 学 提 供 稳 定 的 基 地 5. 临 床 教 学 基 地 必 须 成 立 专 门 机 构, 配 备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临 床 教 学 的 领 导 与 管 理 工 作, 建 立 完 善 的 临 床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和 教 学 档 案, 加 强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工 作, 特 别 是 加 强 对 临 床 能 力 考 试 的 管 理 附 属 医 院 和 教 学 医 院 病 床 数 必 须 满 足 临 床 教 学 需 要 临 床 教 学 基 地 按 与 医 学 院 的 关 系 及 所 承 担 的 任 务, 基 本 上 可 以 分 为 附 属 医 院 教 学 医 院 和 实 习 医 院 三 类 教 学 医 院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有 省 级 政 府 部 门 认 可 为 医 学 院 校 临 床 教 学 基 地 的 资 质 ; 学 校 和 医 院 双 方 有 书 面 协 议 ; 有 能 力 有 责 任 承 担 包 括 部 分 临 床 理 论 课 见 习 和 实 习 在 内 的 全 程 临 床 教 学 任 务 ; 有 临 床 教 学 规 章 制 度 教 学 组 织 机 构 和 教 学 团 队 ; 有 一 届 以 上 的 毕 业 生 证 明 该 医 院 能 够 胜 任 临 床 教 学 工 作 ( 四 ) 图 书 及 信 息 服 务 18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拥 有 并 维 护 良 好 的 图 书 馆 和 网 络 信 息 设 施, 必 须 建 立 相 应 的 政 策 和 制 度, 使 现 代 信 息 和 通 讯 技 术 能 有 效 地 用 于 教 学, 使 师 生 能 够 利 用 信 息 和 通 讯 技 术 进 行 自 学 获 得 信 息 治 疗 管 理 病 人 及 开 展 卫 生 保 健 工 作 ( 五 ) 教 育 专 家 1.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有 教 育 专 家 参 与 医 学 教 育 的 决 策 教 育 计 划 的 制 订 和 教 学 方 法 的 改 革 2. 建 立 与 教 育 专 家 联 系 的 有 效 途 径, 能 证 实 在 师 资 培 养 和 医 学 教 育 中 发 挥 教 育 专 家 的 作 用 教 育 专 家 是 医 学 院 校 研 究 医 学 教 育 问 题 过 程 和 实 践 的 专 门 人 才, 包 括 具 有 医 学 教 育 研 究 经 历 的 教 师 管 理 专 家 教 育 学 家 心 理 学 家 和 社 会 学 家 等 教 育 专 家 可 由 学 校 的 某 一 教 育 单 位 提 供, 也 可 以 从 其 他 高 校 或 机 构 聘 请 ( 六 ) 教 育 交 流 1. 医 学 院 校 可 与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建 立 合 作 及 学 分 互 认 的 机 制 2. 必 须 提 供 适 当 资 源, 促 进 教 师 和 学 生 进 行 地 区 及 国 家 间 的 交 流 学 分 互 认 机 制 可 通 过 医 学 院 校 之 间 认 可 课 程 来 实 现 十 教 育 评 价 19

( 一 ) 教 育 评 价 机 制 1.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建 立 教 育 评 价 体 系, 使 领 导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教 师 和 学 生 能 够 积 极 参 与 教 育 评 价 活 动, 形 成 有 效 的 教 育 质 量 监 控 运 行 机 制, 以 确 保 课 程 计 划 的 实 施 及 各 个 教 学 环 节 的 正 常 运 行, 并 能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2. 教 育 评 价 必 须 覆 盖 各 个 教 学 环 节, 其 重 点 是 对 教 育 计 划 教 育 过 程 及 教 育 结 果 状 况 的 检 测 ( 二 ) 教 师 和 学 生 的 反 馈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确 定 相 应 机 构, 系 统 地 搜 集 和 分 析 教 师 与 学 生 的 反 馈 意 见, 以 获 得 有 效 的 教 学 管 理 信 息, 为 改 进 教 学 工 作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 三 ) 利 益 方 的 参 与 1. 医 学 院 校 的 教 育 评 价 必 须 有 领 导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教 职 人 员 和 学 生 参 与 2. 教 学 评 价 必 须 有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用 人 单 位 毕 业 后 教 育 机 构 的 积 极 参 与, 并 考 虑 他 们 对 教 育 计 划 提 出 的 改 进 意 见, 让 他 们 获 知 教 育 评 价 的 结 果 ( 四 ) 毕 业 生 质 量 1.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建 立 毕 业 生 质 量 调 查 制 度, 从 医 学 毕 业 生 工 作 环 境 中 搜 集 改 进 教 育 质 量 的 反 馈 信 息 2. 必 须 将 毕 业 生 的 工 作 表 现 业 务 能 力 职 业 素 质 及 就 业 情 况 等 有 关 信 息, 作 为 调 整 教 育 计 划 和 改 进 教 学 工 作 的 主 要 依 20

据 十 一 科 学 研 究 ( 一 ) 教 学 与 科 研 的 关 系 1.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明 确 科 学 研 究 是 学 校 的 主 要 功 能 之 一, 设 立 相 应 管 理 体 系, 制 定 积 极 的 科 研 政 策 发 展 规 划 和 管 理 办 法 2. 必 须 为 教 师 提 供 基 本 的 科 学 研 究 条 件, 营 造 浓 厚 的 学 术 氛 围, 提 倡 创 新 和 批 判 性 思 维, 促 进 教 学 与 科 研 相 结 合 3. 提 倡 教 师 将 科 研 活 动 科 研 成 果 引 入 教 学 过 程, 通 过 科 学 研 究 培 养 学 生 的 科 学 思 维 科 学 方 法 及 科 学 精 神 4. 必 须 加 强 对 医 学 教 育 及 管 理 的 研 究, 为 教 学 改 革 与 发 展 提 供 理 论 依 据 ( 二 ) 教 师 科 研 医 学 院 校 教 师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承 担 相 应 的 科 研 项 目, 取 得 相 应 的 科 研 成 果 科 研 项 目 科 研 成 果 : 包 括 国 家 级, 省 ( 市 ) 部 级 以 及 校 级 科 研 项 目 与 成 果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与 成 果 ( 三 ) 学 生 科 研 1.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将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作 为 培 养 学 生 科 学 素 养 和 创 新 思 维 的 重 要 途 径,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措 施 为 学 生 创 造 参 与 科 学 研 究 的 机 会 与 条 件 2. 课 程 计 划 中 必 须 安 排 适 当 的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为 学 21

生 开 设 学 术 讲 座 组 织 科 研 小 组 等, 积 极 开 展 有 利 于 培 养 学 生 科 研 能 力 的 活 动 十 二 管 理 和 行 政 ( 一 ) 管 理 1. 举 办 医 学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必 须 建 立 医 学 教 育 管 理 机 构, 承 担 实 施 教 学 计 划 等 职 能 2. 建 立 科 学 的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及 操 作 程 序 3.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教 学 委 员 会 等 组 织, 审 议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改 革 及 科 研 等 重 要 事 项 ( 二 ) 医 学 院 校 领 导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明 确 主 管 教 学 的 领 导 在 组 织 制 定 和 实 施 教 育 计 划 合 理 调 配 教 育 资 源 方 面 的 权 利 ( 三 )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建 立 结 构 合 理 的 行 政 管 理 队 伍,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岗 位 职 责, 执 行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确 保 教 学 计 划 及 其 它 教 学 活 动 的 顺 利 实 施 ( 四 ) 与 卫 生 部 门 的 相 互 关 系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主 动 与 社 会 及 政 府 的 卫 生 相 关 部 门 加 强 联 系 和 交 流, 争 取 各 方 面 对 人 才 培 养 的 支 持 卫 生 相 关 部 门 包 括 卫 生 保 健 服 务 体 系 医 学 研 究 机 构 健 康 促 进 组 织 疾 病 控 制 机 构 和 卫 生 行 政 管 理 及 协 调 机 构 等 22

十 三 改 革 与 发 展 ( 一 ) 发 展 规 划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定 期 回 顾 和 检 查 自 身 发 展 规 划 ( 二 ) 持 续 改 革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依 据 国 家 医 药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改 革 及 医 学 科 学 发 展, 不 断 进 行 教 学 科 研 和 医 疗 服 务 的 改 革, 以 适 应 社 会 不 断 发 展 变 化 的 需 要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科 学 的 进 步 和 文 化 的 繁 荣, 在 总 结 和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定 期 审 查 和 修 订 学 校 既 定 的 政 策 制 度 规 划 等 方 面, 不 断 完 善 学 校 管 理 体 制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定 期 调 整 培 养 目 标 教 育 计 划 课 程 结 构 教 学 内 容 和 方 法, 完 善 考 核 方 法, 以 适 应 不 断 变 化 的 社 会 需 求 医 学 院 校 必 须 依 据 教 师 数 量 和 结 构 经 费 投 入 教 学 设 施 等 教 学 资 源 配 置 和 卫 生 人 力 需 求 情 况, 定 期 调 整 招 生 规 模, 使 医 学 类 专 业 保 持 适 宜 的 招 生 数 量, 以 促 进 医 学 教 育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