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华 大 学 本 科 学 分 制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2015 级 ) 为 更 好 地 实 施 学 分 制 管 理, 根 据 东 华 大 学 本 科 学 分 制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一 报 到 与 注 册 第 一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必 须 持 学 生 证 ( 受 学 业 警 告 或 退 学 警 告 的 学 生 还 需 交 回 警 告 通 知 回 执 ) 在 规 定 时 间, 至 所 在 学 院 报 到, 学 生 证 上 加 盖 注 册 章 后 方 注 册 有 效 第 二 条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报 到 前, 应 缴 纳 该 学 年 应 缴 学 费, 学 生 报 到 时, 学 院 根 据 注 册 系 统 提 示 的 信 息, 在 已 缴 学 费 者 的 学 生 证 上 加 盖 注 册 印 章 予 以 注 册 ; 因 故 暂 未 缴 纳 学 费 的 学 生, 按 东 华 大 学 学 生 学 费 缴 纳 办 法 事 先 办 理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经 学 校 审 核,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按 时 注 册 或 暂 缓 注 册 或 不 予 注 册 二 选 课 第 三 条 依 据 学 分 制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学 生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根 据 学 分 制 培 养 计 划 自 主 安 排 学 习 进 程, 选 择 课 程 课 程 规 格 上 课 时 间 授 课 教 师 导 师 要 指 导 学 生 根 据 自 己 的 学 习 情 况 学 习 能 力, 恰 当 地 决 定 每 学 期 的 修 读 学 分 数, 均 衡 每 学 期 的 课 业 负 担, 避 免 出 现 过 重 或 过 轻 的 情 况 第 四 条 学 生 选 课 的 依 据 是 学 分 制 培 养 计 划 学 生 在 选 课 前, 应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根 据 学 分 制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了 解 相 关 专 业 的 学 习 内 容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的 学 分 要 求 各 门 课 程 的 先 修 后 继 关 系 实 践 环 节 的 安 排 等 同 时, 在 教 务 处 网 站 上 查 看 下 一 学 期 开 设 课 程 及 课 程 介 绍 和 任 课 教 师 的 基 本 情 况 有 先 修 后 继 关 系 的 课 程, 一 般 应 修 读 先 修 课 程, 特 殊 情 况 下, 与 导 师 商 定 后 也 可 以 同 时 修 读 ( 一 ) 培 养 计 划 中 设 置 的 必 修 课 必 须 修 读 取 得 全 部 学 分 ; 选 修 课 要 修 读 取 得 各 类 别 选 修 课 规 定 的 学 分 数, 各 类 别 选 修 课 学 分 均 不 能 相 互 抵 冲 ( 二 ) 通 识 教 育 中 文 化 素 质 类 课 程 要 修 读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数, 且 必 须 修 读 2 个 学 分 艺 术 类 课 程
( 三 ) 学 科 基 础 选 修 课 要 修 读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数, 主 要 选 修 本 专 业 的 学 科 基 础 选 修 课 程, 扎 实 掌 握 本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学 有 余 力 也 可 以 选 修 少 量 其 他 专 业 的 学 科 基 础 课 程 ( 包 括 必 修 和 选 修 课 ), 以 拓 宽 知 识 结 构 ( 四 ) 艺 术 特 长 生 进 校 后, 必 须 参 加 艺 术 教 育 中 心 组 织 的 大 学 生 艺 术 团 日 常 训 练 和 演 出, 获 得 艺 术 训 练 与 实 践 学 分 具 体 办 法 按 照 艺 术 训 练 与 实 践 课 程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执 行 第 五 条 新 生 进 校 第 一 学 期 按 教 务 处 安 排 的 课 表 进 行 学 习, 只 可 对 部 分 课 程 ( 英 语 类 计 算 机 类 和 数 学 类 ) 进 行 选 课 第 二 学 期 实 行 全 面 自 主 选 课 第 六 条 每 学 期 第 14~16 周, 学 生 对 下 学 期 的 学 习 课 程 进 行 网 上 选 课, 具 体 安 排 见 教 务 处 网 站 通 知 选 课 期 间, 学 生 应 随 时 关 心 自 己 的 选 课 结 果 每 学 期 第 13 周, 教 务 处 网 站 提 供 开 设 课 程 的 名 称 课 程 性 质 上 课 时 间 任 课 教 师 等 内 容 第 14 周 进 行 第 一 次 选 课 第 一 次 选 课 结 束, 排 课 选 课 中 心 按 选 课 情 况 进 行 后 台 处 理 如 果 某 门 课 程 的 选 修 人 数 超 过 规 定 的 容 量, 排 课 选 课 中 心 按 专 业 优 先 原 则, 并 采 用 随 机 抽 取 的 方 法, 确 定 入 选 名 单 一 般 情 况 下, 专 业 课 程 选 修 人 数 满 20 人 开 班 ( 其 他 课 程 满 30 人 开 班 ) 如 果 某 门 课 程 无 人 选 读 或 未 达 到 开 班 规 定 人 数, 则 取 消 特 殊 情 况 下 是 否 开 班 由 学 院 审 批 在 规 定 的 第 一 次 选 课 时 间 内, 学 生 可 以 调 整 选 课 方 案 第 16 周 第 二 次 选 课 时, 学 生 可 根 据 自 己 第 一 次 选 课 的 结 果 进 行 调 整 第 七 条 受 到 退 学 警 告 学 生 的 选 课, 必 须 在 学 院 专 人 或 教 务 处 指 导 下 进 行 第 八 条 因 特 殊 情 况, 第 二 次 选 课 结 束 后 学 院 需 增 开 部 分 课 程,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允 许 学 生 增 选 第 九 条 学 生 在 假 期 应 上 网 关 注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和 补 考 安 排, 有 不 及 格 课 程 的 学 生 应 提 前 到 校 参 加 补 考 新 学 期 开 学 后 二 周 内, 学 生 可 根 据 上 学 期 未 通 过 课 程 的 情 况, 再 次 进 行 本 学 期 课 程 的 补 退 选, 补 选 重 修 课 程 或 退 选 一 部 分 已 选 课 程 对 不 及 格 的 课 程, 必 修 课 必 须 重 修, 选 修 课 可 以 重 修 该 门 课 程 或 选 修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其 他 课 程 第 十 条 学 生 无 故 不 按 时 参 加 选 课, 作 弃 权 处 理 未 选 课 的 学 生 不 能 参 加 课 程 考 核
第 十 一 条 选 课 结 束 后, 教 师 从 网 上 下 载 课 程 编 班 名 单 学 生 应 及 时 网 上 查 询 自 己 的 选 课 结 果 第 十 二 条 每 学 期 课 程 开 课 后 6 周 内 ( 不 满 8 周 的 课 程, 在 开 课 二 分 之 一 时 间 内 ), 允 许 学 生 退 课 学 生 可 在 网 上 下 载 退 课 单, 填 写 后 至 所 在 学 院 办 理 退 课 手 续 第 十 三 条 为 保 障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学 生 必 须 按 照 已 选 课 表 上 课 如 因 自 行 修 改 上 课 时 间 地 点 和 更 换 任 课 教 师 而 造 成 考 核 成 绩 无 法 录 入, 成 绩 按 零 分 计 附 : 学 生 选 课 流 程
第 一 学 期 选 课 1.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学 习 掌 握 学 分 制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2. 根 据 学 分 制 培 养 计 划 了 解 本 专 业 的 培 养 目 标 学 习 内 容 和 学 习 要 求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拟 定 学 业 计 划 3. 第 一 学 期 只 对 部 分 课 程 ( 英 语 类 计 算 机 类 和 数 学 类 ) 进 行 选 课, 第 二 学 期 全 面 实 行 自 主 选 课 4. 英 语 数 学 : 参 加 水 平 测 试, 根 据 测 试 成 绩 选 择 课 程 规 格 5. 计 算 机 : 根 据 自 己 中 学 阶 段 的 学 习 情 况, 选 择 合 适 的 课 程 以 后 各 学 期 选 课 准 备 1. 上 网 查 询 下 学 期 开 设 课 程 介 绍 和 任 课 教 师 的 基 本 情 况 2. 上 网 查 询 选 课 注 意 事 项 第 一 次 选 课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上 网 选 课 及 查 阅 第 一 次 选 课 结 果 第 二 次 选 课 可 对 第 一 次 选 课 的 结 果 进 行 调 整 补 退 选 1. 新 学 期 开 学 2 周 内 学 生 可 在 网 上 进 行 补 退 选 2. 补 选 重 读 课 程 3. 退 选 部 分 已 选 课 程 退 课 1. 选 课 系 统 开 放 时, 学 生 可 以 在 网 上 退 课 选 课 系 统 关 闭 时, 开 课 后 6 周 内 ( 不 满 8 周 的 课 程, 在 开 课 二 分 之 一 时 间 内 ), 可 以 到 本 人 所 在 学 院 办 理 退 课 手 续 2. 考 试 期 间, 因 病 申 请 缓 考,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并 统 计 汇 总 到 排 课 选 课 中 心 最 终 课 表 选 课 结 束, 在 网 上 查 询 选 课 结 果, 以 选 课 结 束 时 课 表 为 准 学 生 可 随 时 上 网 了 解 自 己 的 学 习 进 度 和 取 得 的 学 分 情 况 未 选 课 的 学 生 不 能 参 加 课 程 考 核
三 课 程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四 条 由 排 课 选 课 中 心 安 排 的 课 程 考 核 信 息 将 提 前 在 网 上 发 布, 考 前 学 生 应 在 网 上 查 询 自 己 所 选 课 程 的 考 试 安 排 因 病 不 能 参 加 考 试, 必 须 凭 校 医 院 证 明 至 所 在 学 院 办 公 室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由 本 科 教 学 副 院 长 严 格 审 批, 学 院 必 须 在 考 试 前 将 因 病 缓 考 学 生 名 单 送 排 课 选 课 中 心 备 案, 缓 考 者 在 下 学 期 开 学 前 参 加 补 考, 按 卷 面 成 绩 记 载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获 批 准 擅 自 不 参 加 考 试 者, 按 缺 考 处 理, 缺 考 课 程 成 绩 记 0 分, 注 明 缺 考, 不 予 补 考 第 十 五 条 实 践 环 节 按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时 间 进 行, 学 生 必 须 事 先 完 成 该 实 践 环 节 的 先 修 课 程, 如 未 修 读, 则 推 迟 进 行 第 十 六 条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按 期 末 考 试 或 考 查 成 绩 和 平 时 成 绩 综 合 评 定, 平 时 成 绩 包 括 期 中 考 试 或 考 查 课 堂 讨 论 测 验 作 业 论 文 课 程 总 结 实 验 报 告 考 勤 等 任 课 教 师 应 在 学 期 初 向 学 生 公 布 本 课 程 的 考 核 方 式 和 成 绩 评 定 方 法 不 及 格 的 课 程 可 以 参 加 补 考, 补 考 成 绩 按 卷 面 成 绩 记 载 学 生 及 时 上 网 关 注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若 有 疑 义, 尽 快 与 所 在 学 院 的 教 务 员 反 映, 新 学 期 开 学 三 周 后 不 再 受 理 上 学 期 成 绩 修 改 申 请 第 十 七 条 严 格 审 核 考 核 资 格 课 程 考 核 前, 任 课 教 师 或 学 院 教 务 员 应 当 汇 总 不 具 备 课 程 考 试 考 查 资 格 的 学 生 名 单, 在 考 场 学 生 名 单 中 注 明 监 考 教 师 有 权 要 求 不 具 备 课 程 考 试 或 考 查 资 格 的 学 生 离 开 考 场 四 选 专 业 转 专 业 大 类 或 专 业 第 十 八 条 按 专 业 大 类 招 生 入 学 的 学 生, 入 学 后 应 当 仔 细 查 阅 了 解 所 在 专 业 大 类 内 各 专 业 的 培 养 方 案, 参 加 学 院 安 排 的 专 业 介 绍, 在 修 完 专 业 大 类 基 础 学 业 后,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根 据 自 身 发 展 目 标 兴 趣 特 长 和 个 人 能 力 选 择 修 读 专 业, 在 学 院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专 业 志 愿 交 学 院 备 案 专 业 选 定 后, 应 当 依 据 学 分 制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自 主 选 择 修 读 所 选 专 业 的 系 列 课 程, 达 到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的 要 求 第 十 九 条 为 实 践 学 校 一 切 以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与 成 才 为 中 心 的 教 育 理 念, 创 造 有 利 于 学 生 个 性 发 展 勤 奋 学 习 的 良 好 环 境, 学 校 允 许 符 合 要 求 的 即 将 升 入 二 年 级 的 学 生 转 专 业 大 类 或 专 业 具 体 细 则 如 下 :
( 一 ) 转 专 业 大 类 或 专 业 的 所 有 工 作 必 须 本 着 公 开 公 平 与 公 正 的 原 则 进 行, 所 有 相 关 的 管 理 人 员 教 师 与 学 生 都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规 则 与 程 序 ( 二 ) 每 学 年 各 学 院 须 按 学 校 要 求, 根 据 各 专 业 的 师 资 力 量 和 条 件 设 施 情 况 及 所 辖 各 专 业 一 年 级 在 读 学 生 人 数 的 一 定 比 例, 上 报 接 受 转 专 业 大 类 或 专 业 学 生 计 划 数 ( 三 ) 转 专 业 大 类 或 专 业 学 生 的 申 请 及 录 取 工 作 均 安 排 在 秋 季 学 期 进 行 ( 四 ) 转 专 业 学 生 在 第 二 学 年 的 秋 季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申 请 转 专 业 ( 五 ) 转 专 业 学 生 需 满 足 东 华 大 学 本 科 学 分 制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之 规 定 ( 六 ) 学 院 成 立 转 专 业 考 核 小 组, 确 定 考 核 标 准 和 方 式,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根 据 专 业 的 要 求 对 申 请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进 行 考 核 和 拟 录 取 ( 七 ) 教 务 处 对 学 院 提 交 的 拟 录 取 名 单 进 行 审 核,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办 理 转 专 业 手 续 第 二 十 条 特 长 生 转 专 业 大 类 或 专 业 入 学 后 二 年 内, 在 拟 转 入 专 业 的 学 科 领 域 具 有 潜 质 或 突 出 成 绩 ( 如 在 市 级 以 上 相 关 竞 赛 中 获 奖 或 在 公 开 出 版 刊 物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等 ) 的 学 生, 可 向 所 在 学 院 递 交 转 专 业 书 面 申 请, 由 教 务 处 安 排 转 入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对 该 学 生 进 行 测 试, 测 试 成 绩 合 格 且 该 学 院 同 意 接 受,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予 以 转 专 业 大 类 或 专 业 第 二 十 一 条 入 学 后 二 年 内, 个 别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适 宜 在 原 专 业 大 类 或 专 业 学 习 的 学 生, 应 当 向 所 在 学 院 递 交 转 专 业 申 请 并 附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教 务 处 将 有 关 材 料 转 交 申 请 转 入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转 入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予 以 转 专 业 大 类 或 专 业 第 二 十 二 条 获 准 转 专 业 或 专 业 大 类 的 学 生, 到 教 务 处 学 籍 管 理 科 领 取 转 专 业 大 类 或 专 业 通 知 书, 凭 通 知 书 到 转 入 学 院 报 到, 按 新 专 业 收 费 标 准 缴 纳 学 费 第 二 十 三 条 按 第 十 九 条 转 专 业 大 类 或 专 业 的 学 生, 如 果 转 入 专 业 大 类 或 专 业 第 一 学 年 的 必 修 课 程 在 原 专 业 未 修 读 或 课 程 相 同 但 课 程 教 学 要 求 不 同, 转 专 业 大 类 或 专 业 的 学 生 须 补 上 这 些 课 程 并 达 到 教 学 要 求, 以 利 于 后 继 课 程 学 习, 所 在 学 院 对 这 些 学 生 要 加 强 指 导, 可 选 派 导 师 适 当 辅 导 转 专 业 大 类 或 专 业 学 生 的 一 年 级 奖 学 金 评 定 保 留 在 原 专 业 进 行
五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学 分 第 二 十 四 条 为 全 面 提 升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创 业 意 识 和 创 新 创 业 能 力, 增 强 学 生 未 来 适 应 国 家 经 济 发 展 的 宏 观 战 略, 以 及 社 会 对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的 需 求, 促 进 学 生 的 全 面 发 展, 将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环 节 纳 入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在 校 学 生 必 须 获 得 2 个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学 分 方 能 毕 业,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学 分 不 计 绩 点 获 得 创 新 创 业 学 分 的 途 径 有 : ( 一 ) 参 加 各 级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且 验 收 结 题 ; ( 二 ) 加 学 科 竞 赛 或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活 动 ; ( 三 ) 在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科 技 论 文 ; ( 四 ) 取 得 授 权 专 利 ( 含 发 明 专 利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或 外 观 专 利 ); ( 五 ) 通 过 国 家 公 布 的 各 类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 ( 六 ) 参 加 学 院 认 可 的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 ( 七 ) 修 读 创 新 创 业 类 课 程 ; ( 八 ) 自 主 创 业 ; ( 九 ) 教 务 处 认 定 的 其 它 创 新 创 业 活 动 完 成 上 述 中 的 任 一 项, 均 可 凭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提 交 申 请, 通 过 审 核 者, 即 可 获 得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学 分 六 奖 励 学 分 第 二 十 五 条 为 提 高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增 强 学 生 社 会 竞 争 力, 突 出 能 力 培 养 和 个 性 培 养 相 结 合 的 培 养 方 式, 学 生 在 学 习 能 力 和 个 性 发 展 方 面 取 得 优 异 成 绩, 可 授 予 奖 励 学 分 奖 励 学 分 包 括 学 科 素 质 类 奖 励 学 分 和 综 合 素 质 类 奖 励 学 分 两 种 ( 一 )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在 各 级 竞 赛 中 取 得 优 秀 成 绩 或 获 发 明 专 利 发 表 论 文 及 其 它 成 果, 经 专 家 评 定, 由 教 务 处 授 予 学 科 素 质 类 奖 励 学 分, 可 抵 充 学 科 基 础 类 选 修 课 程 学 分, 抵 充 后 计 入 收 费 学 分 获 得 学 科 素 质 类 奖 励 学 分 的 具 体 内 容 和 项 目 如 表 1 所 示 :
表 1 获 得 学 科 素 质 类 奖 励 学 分 的 具 体 内 容 和 项 目 项 目 获 奖 等 级 或 内 容 学 分 绩 点 数 备 注 一 等 奖 金 奖 4 4.0 国 家 级 二 等 奖 银 奖 3 4.0 提 供 获 奖 证 书 三 等 奖 2 4.0 学 科 竞 赛 或 国 际 比 赛 获 奖 一 般 情 况 下 等 同 国 家 一 等 奖, 其 他 情 况 视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创 业 竞 赛 一 等 奖 3 4.0 省 市 级 二 等 奖 2 4.0 三 等 奖 1 4.0 提 供 获 奖 证 书 校 级 一 等 奖 1 4.0 发 明 4 4.0 专 利 提 供 专 利 证 书 科 学 研 究 和 实 用 新 型 2 4.0 课 外 科 技 和 活 动 ( 含 参 加 教 师 通 过 国 家 公 提 供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课 题 研 究 和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 职 业 资 实 践 活 动 布 的 各 类 职 1 4.0 障 部 颁 发 的 国 家 职 格 考 试 业 资 格 考 试 业 资 格 证 书 SCI-E SSCI EI Compendex 收 第 一 作 者 3 4.0 录 论 文 ;SCI-E 或 SSCI 源 刊 ; 第 二 作 者 2 4.0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要 目 总 览 期 第 三 作 者 及 以 下 1 4.0 刊 ;CSCD CSSCI 收 录 或 源 刊 论 文 发 表 以 收 到 收 非 SCI-E SSCI EI Compendex 第 一 作 者 2 4.0 科 技 论 文 录 通 知 书 或 正 式 刊 收 录 外 文 论 文 第 二 作 者 及 以 下 1 4.0 物 为 准 发 表 在 中 文 普 通 期 刊 ( 除 "1" 中 所 述 的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要 目 总 览 期 刊 ;CSCD CSSCI 收 录 论 第 一 作 者 1 4.0 文 或 源 刊 ) 注 : 各 类 学 科 竞 赛 项 目 需 经 教 务 处 进 行 级 别 认 证 后, 方 能 列 入 上 表 ( 二 ) 有 特 长 才 能, 在 社 会 实 践 或 社 团 社 会 活 动 表 现 突 出 者, 成 功 创 业 者, 可 获 得 综 合 素 质 类 奖 励 学 分, 经 学 生 处 校 团 委 就 业 中 心 认 可, 由 教 务 处 授 予 综 合 素 质 类 奖 励 学 分, 可 抵 充 通 识 教 育 基 础 中 文 化 素 质 类 选 修 课 学 分, 抵 充 后 计 入 收 费 学 分 获 得 综 合 素 质 类 奖 励 学 分 具 体 内 容 和 项 目 如 表 2 所 示 : 表 2 获 得 综 合 素 质 类 奖 励 学 分 的 具 体 内 容 和 项 目 项 目 获 奖 等 级 或 内 容 学 分 绩 点 数 一 等 奖 3 4.0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 包 括 演 讲 国 家 级 二 等 奖 2 4.0 辩 论 音 乐 舞 蹈 文 学 三 等 奖 1 4.0 书 法 戏 曲 等 校 园 文 化 ) 省 市 级 一 等 奖 2 4.0
体 育 ( 比 赛 竞 赛 ) 省 市 级 社 会 活 动 先 进 个 人 ( 社 会 工 作 优 秀 ) 二 等 奖 1 4.0 三 等 奖 1 3.5 国 家 级 前 三 名 3 4.0 四 至 六 名 2 4.0 前 三 名 2 4.0 四 至 六 名 1 4.0 国 家 级 2 4.0 省 市 级 1 4.0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二 级 乙 等 及 以 上 (80 分 及 以 上 ) 1 4.0 国 家 汉 字 水 平 测 试 二 级 及 以 上 1 4.0 ( 三 ) 成 绩 管 理 学 生 获 奖 后, 将 获 奖 证 书 或 主 办 单 位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交 到 学 院, 由 学 院 出 具 获 得 奖 励 学 分 的 初 步 意 见,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确 定 后, 反 馈 至 学 院 录 入 成 绩 一 个 学 年 中, 学 生 本 人 参 加 多 项 比 赛 竞 赛 所 得 奖 励 学 分 可 以 累 加 ; 若 一 次 比 赛 竞 赛 的 成 绩 获 得 多 次 奖 励, 按 得 到 的 最 高 学 分 计 算, 不 得 累 加 ; 因 一 件 作 品 ( 成 果 ) 参 加 多 项 活 动 所 获 学 分 按 最 高 学 分 计 算, 不 得 累 加 学 生 未 经 学 校 或 学 院 同 意, 以 个 人 名 义 参 加 比 赛, 申 请 奖 励 学 分 时 需 经 学 院 认 可 并 上 交 教 务 处 审 核 奖 励 学 分 均 按 表 中 所 列 数 值 计 入 学 生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凡 需 新 增 授 予 奖 励 学 分 的 项 目, 由 活 动 组 织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交 教 务 处 审 核 通 过 后, 方 可 实 施 七 辅 修 第 二 专 业 第 二 十 六 条 在 学 分 制 管 理 下, 实 行 主 辅 修 制 的 培 养 模 式, 鼓 励 学 有 余 力 的 学 生 在 学 习 主 修 专 业 课 程 的 同 时 辅 修 另 一 专 业 的 主 要 课 程, 掌 握 更 多 的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成 为 基 础 扎 实 知 识 面 宽 适 应 性 强 的 复 合 型 人 才 辅 修 专 业 的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 一 ) 修 读 条 件 1. 符 合 所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的 招 生 要 求 ; 2. 申 请 辅 修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的, 其 主 修 专 业 与 辅 修 专 业 须 属 不 同 学 科 门 类
( 二 ) 修 读 方 式 1. 选 报 本 校 单 独 开 设 若 干 辅 修 专 业 进 行 修 读 ; 2. 选 报 松 江 大 学 园 区 和 西 南 片 高 校 协 作 组 提 供 的 跨 校 辅 修 专 业 进 行 修 读 ( 三 ) 本 校 辅 修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1. 培 养 计 划 的 制 定 和 修 读 时 间 单 独 开 设 的 辅 修 培 养 计 划 由 学 院 制 订, 教 务 处 审 核 培 养 计 划 原 则 上 应 包 括 课 程 学 习 和 学 位 论 文, 学 分 总 数 为 60 学 分, 在 大 二 至 大 四 的 六 个 学 期 内 开 设 完 毕 修 读 时 间 原 则 上 利 用 周 一 至 周 五 的 晚 上 和 双 休 日 进 行 2. 申 请 修 读 报 名 时 间 申 请 修 读 报 名 时 间 为 一 年 级 第 二 学 期 第 12 周 左 右, 学 生 在 选 报 前 应 征 求 本 人 导 师 的 意 见 本 校 专 业 由 教 务 处 根 据 学 生 选 报 志 愿 和 各 专 业 报 名 情 况, 以 及 各 专 业 的 师 资 力 量 和 条 件 设 施 情 况 及 所 辖 各 专 业 一 年 级 在 读 学 生 人 数, 进 行 审 核 和 择 优 录 取, 原 则 上 满 30 人 开 班 ; 选 报 外 校 专 业 经 本 校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报 送 主 办 学 校 进 行 择 优 录 取 3. 注 册 和 缴 费 每 学 期 学 生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报 到 和 缴 纳 学 费 学 费 按 学 期 所 修 学 分 进 行 收 取 学 生 中 途 退 出 课 程 学 习 的, 原 则 上 不 退 回 已 交 学 费 4. 课 程 修 读 和 考 核 (1) 学 生 按 每 学 期 公 布 的 课 表 进 行 修 读,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辅 修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所 规 定 课 程 的 各 种 考 核,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能 取 得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 (2) 课 程 原 则 上 采 取 闭 卷 方 式 进 行 考 核, 时 间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安 排 如 采 用 其 它 考 试 方 式, 教 师 须 提 前 两 周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成 绩 采 用 百 分 制 记 载, 学 生 缺 课 超 过 课 时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试 或 考 查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考 试 者,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提 出 缓 考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参 加 缓 考 ; (3) 不 及 格 者 可 进 行 补 考, 补 考 成 绩 按 实 际 成 绩 记 载, 但 注 明 补 考 字 样 ; 补 考 仍 不 及 格 擅 自 缺 考 者 缓 考 不 及 格 者 必 须 缴 费 重 修 ; (4)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者 考 试 作 弊 者 均 按 东 华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 试 行 ) 处 理, 并 取 消 辅 修 专 业 修 读 资 格 ;
(5) 如 辅 修 专 业 的 课 程 与 主 修 专 业 的 已 修 必 修 课 程 相 同, 并 学 分 数 小 于 等 于 主 修 课 程 学 分, 则 可 以 凭 成 绩 和 学 分 办 理 免 修 手 续 开 具 的 证 明 需 一 式 两 份, 由 学 生 填 写 后 首 先 报 主 修 专 业 所 属 学 院 审 核, 再 转 辅 修 开 设 学 院 审 核, 并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备 案 免 修 课 程 本 校 学 生 学 费 免 收, 外 校 学 生 按 跨 校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管 理 办 法 实 行 5. 退 学 处 理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作 退 学 处 理 : (1) 每 学 期 主 修 专 业 考 核 不 及 格 课 程 的 学 分 数 达 到 或 超 过 该 学 期 所 选 课 程 总 学 分 四 分 之 一 者 ; (2) 受 行 政 记 过 处 分 以 上 者 ( 含 记 过 处 分 ); (3)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注 册 和 缴 费 手 续 的 6. 休 学 办 理 学 生 在 修 读 期 间 因 健 康 状 况 应 征 入 伍 出 国 交 流 或 其 他 必 须 暂 时 中 断 辅 修 的 原 因, 可 以 提 出 休 学 申 请, 经 审 核 通 过 后, 可 以 保 留 学 籍, 保 留 时 间 最 长 为 两 年 休 学 期 满,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并 进 入 相 应 的 班 级 学 习 7. 证 书 发 放 条 件 辅 修 专 业 按 修 读 学 生 所 获 学 分 情 况 的 不 同 颁 发 不 同 证 书 : (1) 凡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完 成 并 取 得 辅 修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分,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1.7 以 上, 且 获 得 主 修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者, 可 授 予 辅 修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并 颁 发 上 海 市 学 位 委 员 会 统 一 制 作 的 辅 修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 (2) 凡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完 成 并 取 得 辅 修 专 业 学 位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分, 成 绩 合 格, 但 未 获 得 主 修 专 业 学 位 者 ; 辅 修 专 业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低 于 1.7 者 ; 或 未 修 满 全 部 学 分, 但 取 得 辅 修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三 分 之 二 学 分 者, 颁 发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 (3) 对 未 达 到 辅 修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三 分 之 二 学 分 者, 颁 发 东 华 大 学 辅 修 课 程 成 绩 证 明 ( 四 ) 跨 校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的 按 跨 校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管 理 办 法 实 行
八 优 异 生 培 养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特 别 优 秀 的 学 生, 创 造 良 好 环 境, 促 进 健 康 成 长 ( 一 ) 优 异 生 培 养 目 标 建 立 以 学 生 为 主 体 的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模 式, 利 用 学 校 创 新 教 育 平 台 加 快 优 异 生 的 培 养 ( 二 ) 优 异 生 选 拔 基 本 条 件 凡 素 质 高 能 力 强 特 长 明 显 身 心 健 康 富 有 求 知 探 索 精 神 的 在 校 本 科 生,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 1. 学 习 成 绩 优 异, 在 专 业 或 专 业 大 类 排 名 前 10%( 已 转 专 业 大 类 或 专 业 学 生 成 绩 按 原 专 业 排 名 ); 2. 成 绩 良 好, 具 备 特 长 ( 如 在 市 级 以 上 相 关 竞 赛 中 获 奖 在 公 开 刊 物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参 加 校 级 以 上 课 外 科 技 活 动 重 点 资 助 项 目 参 与 教 师 课 题 科 研 项 目 有 相 关 材 料 可 证 明 其 在 某 方 面 确 具 有 专 长 等 ) ( 三 ) 优 异 生 选 拔 操 作 流 程 1. 符 合 条 件 的 学 生 于 学 年 开 学 后 第 三 周 周 二 前, 向 所 在 学 院 递 交 东 华 大 学 优 异 生 培 养 申 请 表 ; 另 至 少 递 交 一 项 展 示 自 己 创 新 能 力 的 科 技 作 品 ( 论 文 实 物 软 件 等 ) 2. 所 在 学 院 第 三 周 周 四 前, 对 申 请 学 生 进 行 资 格 审 核 填 写 东 华 大 学 优 异 生 申 报 汇 总 表,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送 教 务 处 3. 开 学 后 的 第 三 周 周 末, 教 务 处 组 织 资 格 选 拔 考 试, 考 试 科 目 : 人 文 科 学 素 质 综 合 测 评 ( 包 括 人 文 素 养 科 学 素 养 社 会 动 态 英 语 运 用 能 力 综 合 能 力 运 用 等 内 容 ), 并 根 据 考 试 情 况 划 定 面 试 资 格 线 4. 学 院 组 织 由 学 术 带 头 人 教 授 指 导 教 师 院 系 领 导 等 组 成 的 优 异 生 指 导 小 组 进 行 面 试, 审 阅 德 智 体 和 选 拔 考 试 成 绩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并 根 据 综 合 成 绩 ( 人 文 科 学 素 质 综 合 测 评 面 试 成 绩 科 技 作 品 各 占 40% 30% 30%), 优 选 出 优 异 生 名 单 并 在 学 院 内 进 行 公 示 5. 学 院 将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优 异 生 的 申 请 表 学 术 特 长 的 相 关 材 料, 与 东 华 大 学 优 异 生 选 拔 情 况 汇 总 表 一 并 报 送 教 务 处 6. 教 务 处 会 同 学 生 处 确 定 优 异 生 名 单, 报 分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第 八 周 在 网 上
公 示 ( 四 ) 培 养 方 法 1. 优 异 生 培 养 遵 循 基 础 厚 知 识 宽 能 力 强 素 质 高 特 长 突 出 的 原 则 2. 学 院 成 立 由 学 术 带 头 人 教 授 指 导 教 师 院 系 领 导 等 组 成 的 优 异 生 指 导 小 组 ; 挑 选 思 想 品 德 好 业 务 能 力 过 硬 的 教 师 担 任 优 异 生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优 异 生 参 与 导 师 科 研 课 题 等 各 项 创 新 培 养 活 动 3. 指 导 教 师 主 要 责 任 : 与 优 异 生 一 起 商 定 总 体 培 养 计 划, 对 培 养 过 程 进 行 指 导, 审 核 优 异 生 上 一 学 期 培 养 计 划 的 完 成 情 况 等 4. 优 异 生 就 个 人 总 体 培 养 规 划 与 指 导 教 师 进 行 沟 通, 确 定 自 己 的 发 展 方 向 定 期 就 培 养 情 况 与 指 导 教 师 沟 通, 针 对 学 习 研 究 中 的 问 题 与 指 导 教 师 交 流 5. 学 院 每 学 期 组 织 指 导 教 师 学 生 填 写 优 异 生 培 养 情 况 表 后,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初 送 教 务 处 备 案 ; 新 选 拔 的 优 异 生 根 据 选 拔 安 排 填 写 优 异 生 培 养 表 6. 学 校 为 优 异 生 成 长 创 造 必 要 条 件 : (1) 在 图 书 借 阅 方 面 享 受 硕 士 研 究 生 待 遇 ; (2) 实 验 室 对 优 异 生 开 放, 优 异 生 可 根 据 学 习 要 求 自 行 设 计 自 己 动 手 进 行 创 新 性 实 验 ; (3) 学 校 鼓 励 优 异 生 参 加 课 外 科 技 活 动, 创 新 计 划 项 目 ; 为 优 异 生 提 供 创 新 教 育 平 台 : 科 技 竞 赛 基 地, 课 外 科 技 活 动 项 目, 大 学 生 创 新 实 验 项 目 等 (4) 利 用 高 校 联 合 办 学 优 势, 为 优 异 生 选 读 其 他 高 校 课 程 创 造 条 件 ( 五 ) 综 合 考 核 为 保 证 优 异 生 培 养 质 量, 每 学 期 开 学 初 由 学 院 组 织 优 异 生 指 导 教 师 对 优 异 生 在 德 智 体 诸 方 面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考 核, 并 与 可 以 继 续 培 养 的 优 异 生 商 定 新 学 期 的 培 养 计 划 凡 未 完 成 学 期 培 养 计 划 或 指 导 教 师 认 为 该 优 异 生 不 适 合 继 续 培 养, 终 止 其 优 异 生 培 养 资 格 优 异 生 在 大 四 第 一 学 期 结 束 时, 应 至 少 参 加 一 次 全 国 性 学 科 竞 赛 并 获 奖, 或 公 开 发 表 一 篇 学 术 论 文, 或 参 加 一 项 校 级 以 上 课 外 科 技 活 动 重 点 资 助 项 目, 或 参 与 一 项 教 师 课 题 项 目 等 ; 否 则 将 终 止 其 优 异 生 资 格 ( 六 ) 优 异 生 享 有 的 待 遇 1. 凡 毕 业 前 最 后 两 学 年 连 续 考 核 为 优 异 生 者, 毕 业 时 颁 发 校 优 秀 毕 业 生 证
书, 并 享 有 校 优 秀 毕 业 生 相 应 待 遇 2.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推 荐 免 试 优 异 生 直 升 研 究 生 3. 允 许 并 鼓 励 学 有 余 力 的 优 异 生 提 前 选 听 硕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本 科 学 习 期 间 选 修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合 格, 在 被 录 取 为 本 校 研 究 生 后, 可 计 入 研 究 生 学 习 期 的 学 分 九 交 流 生 管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为 促 进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提 高 本 科 生 教 学 质 量, 鼓 励 学 生 到 其 他 高 校 进 行 短 期 (1 学 期 或 者 1 学 年 ) 交 流 学 习 ( 一 ) 交 流 生 选 拔 的 基 本 条 件 1. 热 爱 祖 国, 有 较 高 的 思 想 觉 悟, 有 较 强 的 集 体 荣 誉 感 ; 2. 遵 纪 守 法, 品 行 端 正, 无 违 纪 记 录 ; 3. 身 体 健 康 ; 4.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语 言 应 用 能 力 符 合 外 校 的 要 求 ( 二 ) 交 流 生 选 拔 流 程 1. 交 流 生 的 选 拔, 坚 持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的 原 则 2. 除 合 作 院 校 有 特 殊 要 求 外, 交 流 生 原 则 上 从 本 科 二 三 年 级 ( 以 交 流 学 习 期 间 所 属 年 级 为 准 ) 学 生 中 选 拔 3. 学 校 每 学 年 的 秋 季 学 期 和 春 季 学 期 发 布 各 交 流 项 目 的 选 拔 通 知, 由 相 关 学 院 组 织 学 生 报 名 ; 各 相 关 学 院 根 据 选 拔 条 件 对 报 名 学 生 进 行 综 合 考 评, 择 优 确 定 初 选 名 单 排 序 后, 根 据 要 求 填 写 交 流 生 选 拔 名 单 汇 总 表 报 送 教 务 处 和 国 际 合 作 处 ( 三 ) 交 流 生 赴 外 校 学 习 手 续 办 理 流 程 1. 交 流 生 提 交 给 外 校 的 成 绩 单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打 印, 在 读 证 明 由 教 务 处 出 具, 成 绩 单 和 在 读 证 明 统 一 到 学 校 档 案 馆 加 盖 材 料 证 明 章 2. 交 流 生 在 赴 外 校 学 习 前, 需 办 理 校 内 审 批 手 续, 在 教 务 处 选 课 网 站 在 线 填 写 赴 外 校 学 习 申 请 表 ; 同 时, 赴 境 外 学 习 的 交 流 生 办 理 签 证 前 需 填 写 纸 质 版 东 华 大 学 公 派 出 国 ( 境 ) 本 科 生 任 务 申 请 表, 按 照 顺 序 报 学 院 学 生 处 及 教 务 处 审 批 3. 学 生 在 交 流 学 习 前 须 向 学 院 咨 询 选 课 及 学 分 抵 充 原 则, 并 向 学 院 提 交 在
合 作 院 校 学 习 的 东 华 大 学 交 流 生 选 课 计 划 表, 由 学 院 批 准 备 案, 作 为 交 流 学 习 结 束 后 进 行 学 分 认 定 的 依 据 之 一 在 外 校 交 流 期 间 完 成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必 须 符 合 我 校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质 量 要 求, 具 体 由 学 院 认 定 4. 交 流 生 赴 外 校 学 习 前, 需 要 注 意 退 课 事 宜 ; 赴 外 校 学 习 一 年 的 交 流 生 应 办 理 退 宿 手 续 ; 交 流 生 赴 外 校 学 习 前 要 告 知 辅 导 员 及 班 干 部, 并 留 下 联 系 方 式 ( 四 ) 交 流 学 习 的 管 理 1. 交 流 生 在 交 流 学 习 期 间 必 须 遵 守 当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合 作 院 校 的 校 纪 校 规, 接 受 合 作 院 校 的 管 理 2. 交 流 生 在 交 流 学 习 期 间 要 关 注 本 校 的 选 退 课 事 宜 ; 交 流 生 在 学 习 期 间 要 向 辅 导 员 及 班 干 部 汇 报 学 习 情 况 3. 交 流 生 在 交 流 期 满 后 应 按 时 返 校, 不 得 擅 自 中 止 延 长 交 流 期 限 或 转 往 其 他 地 区 或 国 家, 交 流 期 满 不 能 按 时 返 校 者 作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若 交 流 生 在 交 流 期 间 因 故 中 途 终 止 或 提 前 完 成 交 流 学 习 计 划, 必 须 向 双 方 学 校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提 前 返 校 4. 赴 境 外 交 流 学 习 有 可 能 因 不 能 如 期 完 成 我 校 本 科 教 学 培 养 方 案 而 延 期 毕 业 申 请 者 应 根 据 个 人 实 际 情 况 和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认 真 考 虑, 慎 重 选 择 5. 由 学 校 选 拔 的 学 生 交 流 身 份 一 经 确 定, 需 要 和 学 院 或 者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签 订 承 诺 书, 无 故 不 得 退 出 对 于 录 取 后 无 客 观 原 因 而 放 弃 名 额 者, 一 年 内 不 能 参 加 学 校 任 何 交 流 或 派 出 项 目 6. 回 校 报 到 交 流 生 交 流 期 满, 须 回 校 报 到 如 果 交 流 结 束 时 间 正 好 在 我 校 寒 暑 假 期 间, 须 在 开 学 注 册 时 到 学 院 教 务 员 处 报 到 7. 学 分 认 定 交 流 学 生 填 写 东 华 大 学 交 流 项 目 学 分 互 认 申 请 表, 递 交 学 院 教 务 员, 由 学 院 进 行 学 分 认 定 ( 五 ) 交 流 生 奖 学 金 评 定 交 流 生 的 奖 学 金 由 各 学 院 根 据 项 目 情 况 将 参 评 学 生 的 成 绩 单 及 材 料 单 列 并 统 一 报 送 学 生 处 附 : 交 流 生 管 理 流 程 图
交 流 项 目 信 息 发 布 学 院 或 者 国 际 合 作 处 发 布 学 生 交 流 信 息 咨 询 报 名 学 生 根 据 发 布 的 信 息 咨 询 相 关 部 门 并 报 名 材 料 准 备 材 料 准 备 : 1. 中 英 文 成 绩 单 在 学 院 打 印, 在 读 证 明 在 教 务 处 自 助 打 印 机 打 印 统 一 到 档 案 馆 盖 章 2. 提 交 相 关 项 目 要 求 的 其 他 表 格 及 材 料 选 拔 学 生, 确 定 人 选 学 院 或 者 学 校 选 拔 确 定 人 选 交 换 生 学 习 计 划 安 排 学 生 咨 询 学 院 交 换 生 事 务 负 责 人, 了 解 学 分 抵 充 原 则, 填 写 选 课 计 划 表 办 理 校 内 审 批 手 续 学 生 与 学 院 或 者 学 校 签 订 承 诺 书 ; 填 写 纸 质 版 公 派 出 国 ( 境 ) 本 科 生 任 务 申 请 书 ; 学 生 到 教 务 处 选 课 网 填 写 外 校 交 流 学 习 申 请 表, 填 写 选 课 计 划 表 并 交 给 学 院 办 理 签 证 手 续 学 生 本 人 办 理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1. 学 生 需 要 退 宿 请 联 系 宿 舍 管 理 部 2. 办 理 退 课 手 续 ( 原 则 上 自 己 退 课 即 可 ) 3. 行 前 告 知 辅 导 员 及 班 长, 并 保 持 联 系 赴 外 校 学 习 1. 定 期 向 学 院 汇 报 所 修 课 程 及 学 习 小 结 2. 注 意 退 课 及 选 课 事 宜 回 国 1. 学 习 结 束 回 学 院 报 到, 提 交 学 习 总 结 给 学 院 ; 学 院 网 上 改 其 交 流 状 态 2. 凭 校 外 成 绩 单 及 填 写 的 交 换 生 项 目 学 分 互 认 申 请 表 到 学 院 进 行 学 分 抵 充
十 提 前 毕 业 与 延 长 学 习 期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入 学 后 学 满 三 年, 在 第 八 学 期 前 取 得 学 分 制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全 部 学 分,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者, 准 予 提 前 毕 业 准 备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生, 应 于 准 备 毕 业 前 的 第 二 学 期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交 提 前 毕 业 申 请,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纳 入 当 年 毕 业 生 计 划 学 生 在 毕 业 前 的 最 后 学 期 开 学 报 到 时, 缴 纳 四 年 制 本 科 学 习 的 全 部 学 费 后, 予 以 注 册, 学 院 安 排 进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完 成 学 业, 最 后 学 期 结 束 前 进 行 毕 业 审 核, 办 理 毕 业 手 续 第 三 十 条 第 八 学 期 初, 取 得 学 分 少 于 学 分 制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全 部 学 分 10 分 及 以 上 者, 应 停 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选 修 未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在 学 期 末 规 定 日 期 内 向 学 院 书 面 申 请 延 期 学 习, 随 同 下 一 年 级 学 生 学 习 并 进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八 学 期 及 以 后 各 学 期 末, 未 取 得 学 分 制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全 部 学 分 者, 必 须 在 规 定 日 期 内 向 学 院 书 面 申 请 延 长 学 习 期, 学 院 审 核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未 按 时 提 出 延 长 学 习 期 申 请 者, 按 结 业 处 理 申 请 延 长 学 习 期 的 学 生 在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时, 按 规 定 办 理 报 到 注 册 手 续, 同 时 缴 清 历 史 欠 款 延 长 学 年 的 课 程 重 修 学 费 在 毕 ( 结 ) 业 时 按 实 计 算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报 到 注 册 手 续 者, 作 退 学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结 业 学 生 结 业 后, 在 自 入 学 算 起 的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内, 每 门 未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可 申 请 获 得 一 次 重 修 机 会 结 业 学 生, 应 当 在 每 学 期 选 课 期 间 查 阅 下 学 期 开 设 课 程, 并 于 十 七 周 前 将 重 修 申 请 表 交 教 务 处 学 籍 管 理 科 审 核 并 到 财 务 处 交 费, 重 修 申 请 批 准 后 于 新 学 期 开 学 时 将 结 业 学 生 重 修 申 请 表 交 任 课 教 师, 参 加 课 程 学 习 与 考 核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按 实 际 成 绩 记 载 重 修 课 程 考 核 不 及 格, 不 再 予 以 重 修 结 业 学 生 只 要 有 一 门 重 修 课 程 考 核 不 及 格, 则 失 去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资 格 十 一 附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适 用 于 全 体 本 科 生, 对 港 澳 台 侨 学 生 留 学 生 的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参 照 本 规 定 实 施 体 育 班 中 日 合 作 班 上 海 国 际 时 尚 创 意 学 院 各 专 业 学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除 第 十 八 条 至 第 二 十 三 条 外, 按 本 实 施 细 则 执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015 年 7 月 修 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