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6 药 品 检 验 所 检 品 管 理 问 题 探 讨 肖 羽, 曾 文 珊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药 品 检 验 所, 广 州 510160) 摘 要 目 的 : 为 确 保 检 品 能 够 满 足 检 验 要 求 实 验 结 果 具 有 可 追 溯 性 降 低 检 验 风 险, 探 讨 科 学 合 理 规 范 地 对 检 品 的 接 收 识 别 流 转 储 存 及 处 置 过 程 各 个 环 节 进 行 严 格 的 控 制 和 有 效 的 管 理 方 法 : 通 过 跟 踪 检 品 在 药 检 机 构 中 的 流 转 路 径, 查 找 所 有 环 节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问 题, 分 析 现 状 并 结 合 检 品 受 理 保 存 等 涉 及 的 法 律 法 规, 联 系 实 际, 阐 述 和 解 决 需 要 注 意 的 问 题 结 果 与 结 论 : 通 过 建 立 并 严 格 执 行 完 整 有 效 的 检 品 管 理 制 度, 消 除 检 品 管 理 过 程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不 安 全 因 素 和 薄 弱 环 节, 提 出 疑 难 问 题 的 解 决 方 案, 使 各 项 工 作 更 加 科 学 有 序 地 进 行 关 键 词 : 检 品 管 理 ; 药 检 ; 收 检 ; 留 样 ; 标 识 中 图 分 类 号 :R95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02-7777(2015)10-1036-05 doi:10.16153/j.1002-7777.2015.10.008 On the Sample Management in Institute for Drug Control Xiao Yu, Zeng Wenshan (Guangzhou Institute for Drug Control, Guangzhou 510160, China) Abstract To establish a complete inspection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institute for drug control, to ensure that the samples can meet that the inspection requirements, to fully demonstrate the quality characteristics of samples, to ensure the traceability of the results and reduce the risk of inspection. The strict and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samples receiving, identification, transfer, storage, and disposal process were discussed. Methods: By tracking the transfer path in institute for drug control, the current situation was analyzed and all of the possibl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were found out. According to the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samples acceptance and storage,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situation, the problems to which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were clarified. Results and Conclusion: Potential unsafe factors and weak links during management process can be eliminated by establishing and strictly implementing the complete and effective samples management. In addition, it is necessary to put forward the solution to the problems, so as to make the work more scientific and effective. Keywords: sample management; drug inspection; acceptance inspection; retained sample; identification 检 品 的 管 理 是 药 品 检 验 所 管 理 工 作 的 基 础 和 保 障 我 所 作 为 全 国 最 大 的 药 品 检 验 所 之 一, 承 担 药 品 生 物 制 品 保 健 食 品 化 妆 品 药 包 材 产 品 医 疗 器 械 的 专 业 检 测 工 作, 受 理 的 检 品 种 类 繁 多 数 量 庞 大 近 年, 我 所 每 年 完 成 的 检 品 数 量 连 创 新 高, 从 2003 年 1 万 余 件 上 升 至 2014 年 的 近 3 万 件 传 统 的 管 理 模 式 已 不 适 于 当 前 的 工 作 需 要, 暴 露 出 诸 多 弊 端, 也 使 工 作 人 员 不 胜 负 荷, 直 接 影 响 到 药 检 所 的 第 三 方 公 正 地 位 自 2003 年, 我 所 依 据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药 品 检 验 所 实 验 室 管 理 规 范 ( 试 行 ) [1] 的 规 定 编 制 相 关 的 作 业 指 导 书, 实 施 严 格 的 控 制 和 有 效 的 管 理, 并 不 断 提 高 工 作 人 员 现 代 化 综 合 素 质, 使 检 品 标 识 清 晰 分 类 精 细 流 转 科 学 存 放 合 理, 各 环 节 的 管 理 日 趋 完 善, 作 者 简 介 : 肖 羽, 本 科, 主 管 药 师 ; 研 究 方 向 : 微 流 控 芯 片, 非 接 触 电 导, 检 品 受 检 和 留 样 ;Tel:(020)26282368;E-mail:371069683@qq.com
1037 收 到 了 良 好 效 果 现 对 本 所 检 品 的 接 收 识 别 流 转 储 存 以 及 处 置 等 各 个 环 节 的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与 同 行 共 同 探 讨 科 学 合 理 规 范 的 管 理 方 法 1 检 品 的 接 收 和 识 别 1.1 检 品 的 收 检 检 品 收 检 统 一 由 本 所 业 务 技 术 科 办 理 检 品 的 来 源 主 要 有 监 督 检 查 评 价 检 查 抽 取 的 检 品 和 委 托 检 验, 以 及 进 口 检 验 检 品 检 品 的 类 别 包 括 : 药 品 保 健 品 和 化 妆 品 检 品 收 检 人 员 负 责 检 品 的 验 收 和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常 规 检 品 的 数 量 为 一 次 全 项 检 验 用 量 的 3 倍 进 口 检 验 由 业 务 技 术 科 抽 样 人 员 按 进 口 药 品 管 理 办 法 [2] 及 进 口 药 品 抽 样 控 制 程 序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抽 样, 填 写 进 口 药 品 抽 样 记 录 单 国 内 抽 检 由 药 监 稽 查 人 员 按 抽 样 任 务 单 进 行 抽 样, 执 行 药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验 管 理 规 定 [3] 和 药 品 监 督 抽 样 控 制 程 序, 填 写 药 品 保 健 品 或 化 妆 品 抽 样 记 录 及 凭 证 抽 样 人 员 负 责 保 证 检 品 在 运 输 途 中 的 完 整 性 [4] 业 务 技 术 科 检 品 接 收 人 员 进 行 验 收 时 应 做 到 :1) 对 照 抽 样 记 录 检 查 检 品 及 封 条 的 符 合 性 完 整 性, 必 须 检 查 检 品 的 外 包 装 是 否 破 损, 标 签 是 否 清 楚, 是 否 有 可 能 对 检 验 结 果 产 生 影 响 的 情 况 ;2) 核 对 检 品 的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批 号 等 基 本 信 息, 并 准 确 记 录 检 品 状 态 和 对 应 于 检 验 要 求 的 合 适 性 如 发 现 与 抽 样 单 不 一 致 或 不 符 合 检 验 要 求 的 检 品, 应 及 时 退 回 抽 样 单 位 或 抽 样 人 员 [5] 业 务 技 术 科 检 品 收 发 人 员 在 受 理 客 户 委 托 检 验 送 检 检 品 时, 应 认 真 检 查 检 品 状 况 ( 包 装 外 观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等 ) 及 所 需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明 确 客 户 检 验 目 的 检 验 要 求 和 报 告 完 成 期 限 等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检 品 不 予 接 收, 并 说 明 原 因 ; 符 合 检 验 要 求 的 检 品, 应 积 极 指 导 和 协 助 委 托 方 正 确 填 写 委 托 检 验 申 请 单, 委 托 检 验 申 请 单 一 式 二 联, 第 一 联 随 检 验 报 告 归 档 留 存, 第 二 联 交 委 托 方, 对 检 品 形 态 附 件 资 料 外 观 缺 陷 等 进 行 详 细 描 述 和 登 记 如 有 特 殊 要 求 或 检 品 状 态 有 异 常 情 况, 可 能 影 响 检 测 或 对 检 品 有 疑 问 时, 应 在 检 验 工 作 开 始 前 与 客 户 沟 通 以 得 到 进 一 步 说 明 并 记 录, 在 委 托 单 上 写 清 楚, 由 委 托 人 签 字 认 可 委 托 客 户 检 验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应 报 请 技 术 负 责 人 进 行 评 审,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实 验 室 管 理 规 定 的, 由 检 品 收 发 人 员 负 责 受 理 并 做 好 收 检 记 录 [6] 1.2 检 品 的 编 号 与 标 示 由 业 务 技 术 科 检 品 收 发 人 员 将 符 合 收 检 条 件 的 待 检 检 品 编 号, 并 用 待 检 在 检 检 毕 和 留 样 字 样 标 识 检 品 所 处 状 态, 再 将 接 收 的 检 品 信 息 录 入 电 脑 系 统, 建 立 检 品 管 理 登 记 台 账 只 有 经 过 编 号 标 识 的 检 品 才 能 送 至 有 关 检 验 科 室 进 行 检 验 检 品 经 收 检 人 接 收 后 粘 贴 的 标 识 应 严 格 保 持 识 别 的 唯 一 性, 以 确 保 检 品 在 制 备 流 转 检 验 储 存 退 样 等 过 程 中 的 可 追 溯 性, 以 防 发 生 混 淆 检 品 编 号 由 检 品 类 别 和 编 号 两 部 分 组 成 检 品 类 别 由 三 个 英 文 大 写 字 母 组 成, 第 一 个 字 母 为 检 品 分 类, 包 括 :1) 报 告 书 检 品, 分 进 口 检 品 委 托 检 品 抽 验 检 品 新 产 品 审 核 检 品 四 大 类, 分 别 以 英 文 大 写 字 母 J W C X 代 表 ;2) 公 文 检 品, 分 复 核 检 品 打 假 检 品 澳 门 检 品 三 大 类, 分 别 以 英 文 大 写 字 母 F D A 代 表 ;3) 认 证 认 可 扩 项 考 核 比 对 检 品, 以 英 文 大 写 字 母 R 代 表 第 二 个 字 母 为 检 验 科 室 分 类, 分 为 化 学 室 中 药 室 抗 生 素 室 微 生 物 室 生 化 室 保 健 品 及 化 妆 品 室 医 疗 器 械 及 药 包 材 室 ( 药 理 室 ), 分 别 以 英 文 大 写 字 母 H Z K W S I Y 代 表 第 三 个 字 母 为 检 品 类 型 分 类, 分 为 药 品 原 料 ( 包 括 药 材 ) 药 品 制 剂 化 妆 品 保 健 食 品 医 疗 器 械 药 包 材, 分 别 以 英 文 大 写 字 母 Y Z H B Q C 代 表 编 号 由 8 位 阿 拉 伯 数 字 组 成, 英 文 字 母 前 4 位 数 字 为 受 理 的 年 月, 英 文 字 母 后 4 位 数 字 为 流 水 号 例 如 : 某 检 品 的 编 号 为 1410JHZ0100, 表 示 是 2014 年 10 月 收 检 的 第 100 件 进 口 化 学 制 剂 检 品 2 检 品 的 流 转 业 务 技 术 科 接 到 检 品 后 必 须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检 品 抽 样 单 或 委 托 检 验 申 请 单 检 验 标 准 检 品 卡 等 资 料 传 递 至 检 验 科 室, 并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检 验 科 室 交 接 时, 应 检 查 检 品 状 态, 并 登 记 签 收, 如 对 接 收 的 检 品 有 任 何 疑 问, 或 对 检 验 要 求 不 明 确, 或 认 为 检 品 不 符 合 有 关 要 求 等 异 常 情 况 时, 应 及 时 与 业 务 技 术 科 联 系, 取 得 进 一 步 说 明 和 认 可 后 再 进 行 检 测 当 出 现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检 验 科 室 分 别 完 成 同 一 检 品 不 同 检 验 项 目 的, 应 由 主 检 科 室 分 包 出 去, 检 品 号 必 须 与 主 检 室 一 致 检 品 在 不 同 状 态 应 作 好 标 识 的 转 移 工 作, 以
1038 保 证 各 检 验 科 室 间 检 品 编 号 方 式 唯 一 性 和 可 追 溯 性 [7] 1) 业 务 技 术 科 检 品 收 发 人 员 在 检 品 的 外 包 装 贴 上 标 识 后 需 在 待 检 字 样 相 应 框 作 标 记, 以 示 待 检 状 态 2) 传 递 到 检 验 科 室 时, 检 验 人 员 在 检 品 标 识 的 在 检 字 样 相 应 框 作 标 记, 表 示 检 品 在 检 验 中 检 验 人 员 领 取 检 品 后 依 据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评 审 准 则 [8] 的 要 求, 按 照 标 准 或 作 业 指 导 书 的 规 定 制 备 检 品 检 品 在 制 备 检 验 传 递 过 程 中 应 加 以 防 护, 避 免 污 染 变 质 或 受 到 非 检 验 性 损 坏, 并 在 检 验 记 录 上 完 整 地 填 写 检 品 的 唯 一 编 号, 对 检 验 中 所 用 实 验 器 皿 应 做 适 当 的 标 记, 以 避 免 检 品 的 混 淆 3) 检 毕 后, 检 验 人 员 在 检 品 标 识 的 检 毕 字 样 相 应 框 打 作 标 记, 表 示 检 品 检 验 完 毕 检 品 在 传 递 过 程 中, 检 品 的 编 号 和 识 别 不 得 改 变 检 品 接 收 后 或 检 品 抽 取 后, 由 于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补 样, 主 检 科 室 填 写 检 品 补 样 申 请 表, 详 细 说 明 补 样 的 原 因, 补 样 申 请 经 分 管 所 领 导 批 准 后, 交 由 业 务 技 术 科 汇 同 相 关 人 员 执 行, 并 做 好 补 样 记 录 必 须 确 保 检 验 检 品 与 补 抽 检 品 为 同 一 批 产 品 的 样 本 ; 属 委 托 检 验 的, 业 务 技 术 科 应 立 即 与 委 托 方 联 系, 协 商 解 决 满 足 委 托 人 要 求 的 检 验 检 品 补 样 检 品 交 检 品 收 发 人 员 进 行 接 收 识 别 和 流 转, 检 品 补 样 申 请 表 随 检 品 流 转 及 归 档 检 品 如 损 坏 或 丢 失, 应 说 明 原 因, 属 责 任 性 事 故 给 客 户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由 责 任 人 承 担 造 成 检 验 中 断 时, 检 验 科 室 必 须 及 时 向 技 术 负 责 人 汇 报,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客 户 在 委 托 检 验 申 请 单 上 填 写 余 样 退 回 的, 由 业 务 技 术 科 负 责 退 样 检 毕 检 品 交 留 样 管 理 员 办 理 退 样 或 留 样, 并 做 好 交 接 纪 录 3 检 品 的 储 存 3.1 留 样 室 的 设 计 我 所 留 样 室 分 室 温 库 (0~30 ) 阴 凉 库 (20 以 下 ) 冷 库 (2~18 ), 需 低 温 冷 冻 的 检 品 设 置 冷 藏 冰 柜 (0 以 下 ) 其 中 室 温 库 又 分 为 进 口 检 品 留 样 室 国 产 检 品 留 样 室 和 化 妆 品 留 样 室 留 样 环 境 是 保 证 留 样 安 全 的 首 要 因 素 [9] :1) 遮 光 : 设 置 加 厚 深 色 窗 帘, 阻 止 阳 光 直 接 照 射 检 品 ;2) 防 尘 防 虫 : 安 装 通 风 良 好 的 排 风 设 备, 定 期 投 放 灭 鼠 灭 虫 药 物 ;3) 防 火 防 电 路 隐 患 : 配 备 消 防 器 材, 电 路 设 计 合 理 ;4) 控 温 除 湿 : 配 备 必 要 的 温 湿 度 调 节 设 施, 装 有 去 湿 机 空 调 冰 箱 等, 相 对 湿 度 控 制 在 45%~75%;5) 配 备 足 够 的 留 样 柜 保 险 柜 : 留 样 柜 应 有 明 显 标 志 区 分 各 类 检 品, 做 到 标 识 清 楚, 账 物 相 符 ; 留 样 摆 放 应 合 理 整 齐, 按 照 留 样 编 号 从 小 到 大, 在 留 样 柜 内 以 从 里 到 外 从 下 到 上 的 顺 序 摆 放, 检 品 标 签 一 律 朝 外 以 方 便 查 找 留 样 柜 与 墙 和 屋 顶 的 间 距 不 小 于 30 cm, 与 地 面 间 距 不 小 于 10 cm 3.2 留 样 的 管 理 由 业 务 技 术 科 负 责 对 留 样 室 的 检 品 管 理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对 管 理 要 素 进 行 审 核, 不 符 合 管 理 要 求 的 及 时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留 样 室 由 专 人 管 理, 并 对 其 进 行 专 业 知 识 的 培 训 以 及 强 化 职 业 素 养, 可 减 少 工 作 中 的 差 错, 保 证 留 样 工 作 更 加 规 范 地 进 行 [10] 留 样 管 理 员 需 具 有 一 定 的 药 学 或 者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了 解 各 类 留 样 的 性 质 和 存 储 方 法, 负 责 留 样 的 存 储 保 护 和 清 理 等 管 理 工 作 设 有 双 人 双 锁 保 险 柜 保 管, 单 独 存 放, 专 账 登 记 留 样 室 内 不 得 存 放 与 留 样 无 关 的 物 品 3.3 留 样 的 制 备 与 作 用 留 样 大 部 分 在 抽 样 过 程 中 制 备, 在 抽 样 现 场 签 封 盖 章 ; 少 数 在 检 验 完 毕 时, 由 主 检 科 室 检 验 人 签 封 留 样 注 明 数 量 后 交 业 务 技 术 科 专 人 签 收 入 库 留 样 数 量 不 得 少 于 一 次 全 检 用 量 在 留 样 期 间, 如 对 检 测 结 果 有 疑 问 或 检 验 结 果 不 合 格, 检 验 科 室 主 任 认 为 有 必 要 进 行 复 验 时, 由 检 验 人 员 填 写 领 用 留 样 申 请 表, 室 主 任 签 字 同 意, 并 经 业 务 技 术 科 主 任 批 准, 从 留 样 管 理 员 处 领 取 并 作 记 录 及 签 字 依 据 药 品 管 理 法 [13], 客 户 如 对 检 验 [11] 应 做 到 四 不, 即 不 损 坏 不 丢 失 不 混 淆 不 变 质 留 样 室 设 有 出 入 登 记 表 和 温 湿 度 登 记 表, 管 理 员 每 日 上 下 午 分 别 对 留 样 室 温 湿 度 进 行 定 时 记 录 如 温 湿 度 超 过 规 定 范 围, 应 及 时 采 取 调 控 措 施, 并 予 以 记 录 留 样 室 内 各 仪 器 设 备 应 定 期 核 查 校 验, 并 由 管 理 员 做 好 设 备 的 使 用 养 护 记 录, 设 备 运 行 发 生 故 障 时 应 及 时 报 修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检 品 留 样 的 储 存 条 件 理 化 性 质 分 类 存 放 于 不 同 库 室 ; 内 服 药 和 外 用 药 分 开 存 放, 易 串 味 的 药 品 中 药 材 中 药 饮 片 化 妆 品 等 需 与 其 他 检 品 分 开 存 放 毒 麻 精 类 及 危 险 药 品 留 样 的 保 管 调 用 销 毁 均 应 按 国 家 特 殊 药 品 管 理 规 定 [12] 管 理, 需 具 有 相 应 的 安 全 保 卫 措 施,
1039 结 果 有 异 议, 在 进 行 复 验 时, 由 业 务 技 术 科 检 品 收 发 人 员 填 写 领 用 留 样 申 请 表, 经 业 务 技 术 科 主 任 批 准, 从 留 样 保 管 人 员 处 领 取 留 样 送 本 所 或 送 外 单 位 复 验 药 品 检 验 所 可 以 利 用 留 样 制 作 盲 样, 组 织 实 验 室 内 部 或 实 验 室 之 间 的 比 对, 通 过 对 留 样 的 检 测 结 果 与 原 来 的 结 果 比 对, 评 价 和 验 证 本 实 验 室 的 检 测 能 力, 以 便 有 效 监 控 实 验 室 检 测 结 果 的 质 量 [14] 需 要 启 封 看 样 时, 应 与 有 关 人 员 或 科 室 主 任 共 同 启 封, 检 查 后 由 启 封 人 立 即 重 新 签 名 加 封, 并 应 记 录 3.4 留 样 的 编 号 与 标 示 业 务 技 术 科 检 品 收 发 人 员 负 责 对 受 理 检 品 的 留 样 给 予 唯 一 性 识 别 的 编 号 以 及 留 样 状 态 标 识, 以 确 保 检 品 在 留 样 期 间 不 发 生 混 淆 留 样 编 号 由 留 样 类 别 和 编 号 两 部 分 组 成, 留 样 类 别 包 括 检 品 分 类 储 存 条 件 分 类 和 检 品 类 型 分 类 检 品 分 类 分 为 进 口 检 品 委 托 检 品 抽 样 检 品 新 产 品 审 核 检 品 复 核 检 品 打 假 检 品 澳 门 检 品, 以 及 认 证 认 可 扩 项 考 核 比 对 检 品 检 验, 分 别 以 英 文 大 写 字 母 J W C X F D A R 代 表 ; 储 存 条 件 分 类 分 冷 藏 (0 以 下 ) 低 温 (0~10 ) 阴 凉 以 下 ) 室 温 (0~30 ), 分 别 以 英 文 大 写 字 母 L D Y S 代 表 ; 检 品 类 型 分 类 分 药 品 原 料 药 品 制 剂 中 药 材 外 用 药 品 特 殊 药 品 化 妆 品 保 健 食 品 医 疗 器 械 药 包 材, 分 别 以 英 文 大 写 字 母 Y Z I A T H B Q C 代 表 编 号 由 8 位 阿 拉 伯 数 字 组 成, 英 文 字 母 的 前 4 位 为 储 存 到 期 年 月, 英 文 字 母 的 后 4 位 为 流 水 号 例 如 : 某 检 品 的 留 样 编 号 为 1810JSZ0001, 表 示 储 存 期 限 为 2018 年 10 月 的 进 口 室 温 储 存 制 剂 检 品 标 识 包 括 药 品 名 称 检 品 编 号 留 样 编 号 留 样 数 量 留 样 状 态 标 识 不 合 格 检 品 的 检 验 剩 余 检 品, 由 检 验 科 室 签 封 后 在 检 品 标 识 右 上 角 加 注 XX 项 不 合 格 字 样 退 业 务 技 术 科 留 样 4 检 品 的 处 理 一 般 检 品 留 样 保 存 期 为 一 年, 进 口 检 品 留 样 保 存 期 至 有 效 期 满, 必 要 时 视 具 体 情 况 予 以 提 前 或 延 长 留 样 室 的 留 样 在 保 存 期 超 过 后, 由 留 样 管 理 人 员 列 出 清 单, 填 写 留 样 处 理 申 请 单 报 业 务 技 术 科 主 任 审 核, 由 技 术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进 行 处 理, 指 定 专 业 机 构, 专 人 专 法 统 一 处 理 [15] 留 样 处 理 过 程 中 应 详 细 记 录 检 品 名 称 检 品 编 号 供 样 单 位 检 品 数 量 处 理 原 因 处 理 方 法 处 理 时 间 地 点 处 理 人 等 信 息, 以 便 保 持 检 品 的 可 追 溯 性 除 了 以 上 关 键 控 制 点 外, 检 品 的 保 密 安 全 和 监 督 管 理 也 在 检 品 管 理 中 起 着 不 可 忽 视 的 作 用 对 要 求 保 密 的 检 品 应 根 据 客 户 的 特 殊 要 求 做 出 相 应 安 排, 包 括 检 品 抽 样 接 收 流 转 储 存 处 置 等 各 环 节, 相 关 人 员 应 信 守 承 诺, 保 护 客 户 的 技 术 机 密 和 专 利 权, 对 检 品 附 件 资 料 检 验 结 果 等 有 关 信 息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严 格 保 密 留 样 期 内 的 检 品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转 借 出 让 或 挪 作 他 用, 保 护 检 品 的 完 好 性 和 机 密 性 技 术 负 责 人 加 强 对 检 品 各 环 节 的 流 转 记 录 是 否 齐 全 检 品 处 理 是 否 符 合 程 序 规 定, 以 及 检 品 室 的 环 境 条 件 储 存 设 备 容 器 等 方 面 的 监 督 检 查, 以 确 保 检 品 的 质 量 特 性 和 检 验 结 果 的 可 追 溯 性 实 践 证 明, 检 品 管 理 是 一 个 综 合 性 的 应 用 科 学 [16], 是 一 项 复 杂 而 繁 重 的 工 作, 需 要 各 环 节 的 工 作 人 员 充 分 认 识 其 重 要 性, 努 力 提 高 自 身 素 质, 善 于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问 题, 不 断 研 究 探 讨 有 效 的 管 理 方 法, 强 化 各 项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加 强 监 管 力 度, 持 续 改 进, 才 能 确 保 药 品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报 告 的 准 确 性 可 靠 性 和 公 正 性 参 考 文 献 : [1]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国 药 管 注 403 号 药 品 检 验 所 实 验 室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 试 行 )[S]. 2000. [2]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令 第 6 号 进 口 药 品 管 理 办 法 [S]. 1999. [3]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国 食 药 监 市 [2006]379 号 药 品 质 量 抽 查 检 验 管 理 规 定 [S]. 2006. [4] 王 长 之, 孙 利 华. 我 国 药 品 抽 验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对 策 [J]. 中 国 药 房,2015,26(1):124-125. [5] 张 志 根, 黄 华. 药 品 抽 样 检 验 中 的 问 题 及 其 改 进 措 施 [J]. 中 国 执 业 药 师,2011,8(11):46-47. [6] 毕 秀 玲, 李 珠 华, 李 莎 菁, 等. 我 国 药 品 委 托 检 验 的 现 状 与 风 险 控 制 [J]. 中 国 药 房,2013,24(33): 3076-3077. [7] 史 晓 华.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的 样 品 管 理 [J]. 现 代 测 量 与 实 验 室 管 理,2012,6:60-61. [8] 国 务 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45 号 药 品 管 理 法 [S]. 2001. [9] 王 卓. 严 格 执 行 留 样 管 理 制 度 以 确 保 检 验 报 告 准 确 有
1040 效 [J]. 中 国 实 用 医 药,2014,9(25):270-271. [10] 孙 蔚, 孙 丽 凯. 德 国 KTO 质 量 认 证 在 病 房 储 备 药 品 规 范 化 管 理 中 的 应 用 [J]. 全 科 护 理,2015,1(6): 566-568. [11] 王 榆 娥, 李 佩 濂. 浅 谈 药 品 检 验 所 留 样 管 理 [J]. 北 方 药 学,2011,8(6):77-78. [12] 国 务 院. 国 务 院 令 第 4423 号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S]. 2005. [13] 国 务 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45 号 药 品 管 理 法 [S]. 2001. [14] 施 连 琴, 朱 菁. 浅 淡 保 留 样 品 的 作 用 和 管 理 [J]. 中 国 计 量,2006,(9):32-32. [15] 方 青, 徐 明, 王 燕 萍, 等. 实 验 室 药 品 和 废 液 管 理 问 题 及 对 策 [J]. 吉 林 医 药 学 院 学 报,2015,36(1): 36-37. [16] 鲁 桂 鸣. 病 区 药 品 管 理 中 的 持 续 改 进 及 效 果 探 讨 [J]. 护 理 实 践 与 研 究,2010,7(8):69-71. ( 收 稿 日 期 2015 年 5 月 20 日 编 辑 郑 丽 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