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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市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宁 医 改 2015 3 号 关 于 印 发 推 进 区 域 医 疗 联 合 体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区 深 化 医 改 领 导 小 组, 市 各 有 关 部 门 : 为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构 建 基 层 首 诊 双 向 转 诊 急 慢 分 治 上 下 联 动 的 诊 疗 新 模 式, 促 进 分 工 协 作, 合 理 利 用 资 源, 方 便 群 众 就 医 市 卫 生 局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市 物 价 局 市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共 同 研 究 制 定 了 关 于 推 进 区 域 医 疗 联 合 体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已 经 市 政 府 专 题 会 议 研 究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南 京 市 深 化 医 改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2015 年 9 月 30 日 1

关 于 推 进 区 域 医 疗 联 合 体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推 进 区 域 医 疗 联 合 体 建 设, 是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举 措, 是 推 进 医 疗 资 源 纵 向 整 合 完 善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的 重 要 手 段 根 据 江 苏 省 综 合 医 改 试 点 方 案 ( 苏 医 改 发 2015 1 号 )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推 进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苏 医 改 发 2015 4 号 ) 及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建 设 现 代 医 疗 卫 生 体 系 的 意 见 ( 宁 委 发 2015 22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按 照 先 行 先 试 的 有 关 要 求,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现 提 出 关 于 推 进 区 域 医 疗 联 合 体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如 下 一 指 导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及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以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视 察 江 苏 时 讲 话 精 神 为 强 大 精 神 动 力, 以 国 家 省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系 列 目 标 要 求 为 指 引, 紧 紧 围 绕 建 立 现 代 医 疗 卫 生 体 系 的 总 目 标, 按 照 保 基 本 强 基 层 建 机 制 的 要 求, 深 化 卫 生 改 革, 优 化 资 源 布 局, 均 衡 公 共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着 力 推 进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为 迈 上 新 台 阶, 建 设 新 南 京 提 供 强 有 力 的 卫 生 保 障 二 工 作 目 标 ( 一 ) 按 照 政 府 主 导 全 城 联 动 网 格 化 服 务 双 纽 带 推 进 的 整 体 部 署 和 要 求, 通 过 二 三 级 医 院 与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区 域 内 医 疗 机 2

构 等 建 设 纵 向 的 网 格 化 合 作 模 式, 形 成 效 益 共 享 和 信 息 共 享 的 双 纽 带, 推 动 建 立 二 三 级 医 疗 机 构 与 各 区 及 其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全 面 合 作 协 作 的 网 格 化 医 疗 联 合 体, 不 断 提 高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服 务 能 力 和 水 平 到 2016 年 上 半 年, 三 级 公 立 综 合 医 院 ( 含 中 医 类 ) 至 少 参 加 一 个 医 联 体,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应 全 部 加 入 医 联 体 ; 强 化 医 疗 服 务 的 协 调 性 与 连 续 性, 实 现 居 民 预 防 医 疗 康 复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一 体 化 管 理 与 协 调 ( 二 )2015 2016 2017 年 属 于 分 级 诊 疗 管 理 病 种 ( 具 体 病 种 另 行 制 定 ) 的 患 者 由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向 二 三 级 医 院 预 约 转 诊 率 分 别 不 超 过 70% 50% 和 40%; 到 2016 年 底, 由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预 约 转 诊 占 公 立 医 院 门 诊 就 诊 量 的 比 例 要 提 高 到 30% 以 上, 逐 步 减 少 三 级 医 院 普 通 门 诊 就 诊 人 次 ( 三 ) 到 2017 年 底, 基 本 建 立 基 层 首 诊 双 向 转 诊 急 慢 分 治 上 下 联 动 的 就 医 新 格 局 全 市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门 急 诊 人 次 占 总 诊 疗 量 比 例 达 到 60% 以 上, 住 院 人 次 病 床 使 用 率 明 显 递 增 ; 原 五 县 区 域 内 就 诊 率 提 高 到 90% 左 右, 人 均 医 疗 费 用 增 速 明 显 放 缓 合 理 确 定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诊 疗 范 围, 改 革 医 疗 服 务 定 价 和 医 保 支 付 政 策, 完 善 信 息 支 持 系 统 建 设, 形 成 群 众 首 诊 到 基 层, 逐 级 转 诊 的 看 病 就 医 新 模 式 真 正 实 现 人 民 群 众 看 病 就 医 小 病 不 出 街 村, 大 病 不 出 市 区, 重 病 有 保 障 的 目 标, 常 见 病 慢 性 病 在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门 诊 就 诊 人 次 明 显 递 增 让 人 民 群 众 真 正 看 得 上 病 看 得 起 病 看 得 好 病 3

三 组 织 架 构 区 域 医 疗 联 合 体 ( 以 下 简 称 医 联 体 ) 是 将 同 一 区 域 内 的 医 疗 资 源 整 合 在 一 起, 通 常 由 区 域 内 的 三 级 医 院 或 区 域 医 疗 中 心 与 二 级 及 以 下 医 院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组 成 的 密 切 协 作 的 新 型 医 疗 服 务 模 式 目 的 是 为 了 更 好 地 发 挥 三 级 医 院 专 业 技 术 优 势 及 带 头 作 用, 强 化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能 力 建 设, 构 建 基 层 首 诊 双 向 转 诊 急 慢 分 治 上 下 联 动 的 诊 疗 新 模 式, 促 进 分 工 协 作, 合 理 利 用 资 源, 方 便 群 众 就 医, 解 决 看 病 难 的 问 题 ( 一 ) 医 联 体 的 组 成 原 则 和 管 理 模 式 根 据 区 域 人 口 密 度 医 疗 资 源 现 状, 在 院 府 合 作 对 口 支 援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本 着 尊 重 历 史 自 愿 组 合 方 便 群 众 的 原 则, 通 过 自 愿 结 对 及 政 府 指 令 等 多 种 方 式 建 立 区 域 医 疗 联 合 体, 整 合 不 同 等 级 的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资 源, 建 立 通 畅 的 双 向 转 诊 工 作 机 制 各 区 可 因 地 制 宜, 探 索 组 建 适 合 本 区 域 实 际 情 况 的 不 同 模 式 的 医 疗 联 合 体 在 医 联 体 内, 应 明 确 一 个 核 心 医 院 核 心 医 院 是 指 在 医 联 体 中 起 主 导 作 用 的 上 级 医 院, 包 括 三 级 医 院 或 区 域 医 疗 中 心 医 联 体 内 各 成 员 单 位 可 保 持 独 立 的 医 疗 业 务 管 理, 鼓 励 采 取 统 一 的 医 疗 质 量 控 制 和 患 者 安 全 管 理 控 制 标 准 等, 各 成 员 单 位 原 则 上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医 疗 责 任 鼓 励 各 医 联 体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探 索 建 立 适 合 医 联 体 实 际 管 理 需 要 的 治 理 架 构 有 条 件 的 也 可 选 择 更 加 紧 密 的 人 财 物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一 体 化 形 式 组 建 医 联 体 4

( 二 ) 医 联 体 可 采 取 的 形 式 : 1 点 对 面 模 式 一 所 三 级 医 院 与 一 个 区 的 二 级 医 院 及 下 属 多 个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建 立 纵 向 医 疗 资 源 整 合 模 式, 充 分 发 挥 三 级 医 院 人 才 技 术 及 设 备 优 势, 以 及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服 务 功 能 和 网 点 资 源 优 势, 以 区 域 医 疗 联 合 体 为 载 体, 建 立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间 分 工 合 作 机 制, 实 现 医 疗 联 合 体 内 资 源 共 享 分 级 诊 疗 和 转 诊 预 约 等 院 际 协 同 服 务, 加 快 形 成 规 范 有 序 的 多 层 次 就 医 新 格 局 各 区 属 二 级 医 院 可 与 本 区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建 立 医 联 体 2 点 对 点 模 式 一 所 三 级 医 院 与 一 个 二 级 医 院 或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紧 密 协 作, 建 立 双 向 转 诊 渠 道 三 级 医 院 除 派 专 家 下 二 级 医 院 或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坐 诊 会 诊 义 诊 讲 座 外, 基 层 医 务 人 员 还 可 到 三 级 医 院 参 加 查 房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病 历 讨 论 短 期 进 修 等 3 区 街 村 一 体 化 管 理 模 式 在 我 市 原 五 县 探 索 开 展 区 街 村 一 体 化 管 理, 以 提 升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能 力 为 导 向, 以 业 务 技 术 管 理 资 产 等 为 纽 带, 在 区 政 府 领 导 下, 由 区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统 一 规 划 和 组 织, 区 级 公 立 医 院 对 辖 区 内 街 镇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卫 生 院 ) 村 卫 生 室 实 施 统 一 规 范 的 管 理 围 绕 区 街 村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功 能 定 位 和 服 务 能 力, 确 定 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诊 疗 的 主 要 病 种, 明 确 出 入 院 和 转 诊 标 准 探 索 区 级 公 立 医 院 与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之 间 的 便 捷 转 诊 通 道, 为 基 层 转 诊 患 者 提 供 优 先 就 诊 优 先 检 查 优 先 住 院 等 便 利 4 专 科 医 院 医 联 体 模 式 专 科 医 院 可 根 据 业 务 协 作 需 要, 以 5

核 心 医 院 身 份 与 一 个 或 多 个 区 域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建 立 医 联 体, 也 可 以 加 入 到 已 有 的 医 联 体 内, 促 进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专 科 技 术 水 平 的 提 升 鼓 励 社 会 办 医 疗 机 构 加 入 医 联 体 根 据 医 联 体 工 作 的 成 效, 可 在 医 联 体 成 员 单 位 挂 牌 医 疗 联 合 体 ( 医 联 体 名 称 ) 成 员 单 位 四 工 作 步 骤 ( 一 ) 制 定 计 划 2015 年 10 月 底 前, 各 区 卫 生 局 应 根 据 辖 区 内 医 疗 机 构 分 布 现 状, 研 究 建 立 辖 区 内 医 联 体 的 分 布 及 数 量, 制 定 建 立 医 联 体 的 工 作 计 划 目 标 并 将 医 联 体 建 设 计 划 公 示 ( 二 ) 确 定 核 心 医 院 打 破 医 疗 机 构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限 制, 南 京 地 区 各 二 三 级 医 院 及 原 五 县 区 域 医 疗 中 心 应 根 据 各 区 卫 生 局 公 布 的 医 联 体 建 设 计 划, 结 合 机 构 所 处 区 域, 向 相 关 区 卫 生 局 提 出 承 担 医 联 体 核 心 医 院 的 申 请 及 基 本 构 想 等, 由 各 区 卫 生 局 根 据 情 况, 充 分 考 虑 医 疗 资 源 的 区 域 分 布 医 疗 机 构 之 间 的 合 作 意 愿 和 已 存 在 的 合 作 关 系, 采 取 自 愿 结 对 及 政 府 指 令 方 式 选 定 核 心 医 院, 并 于 2015 年 10 月 前 形 成 区 域 医 联 体 建 设 初 步 方 案 ( 三 ) 明 确 运 行 机 制 各 医 联 体 应 明 确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管 理 人 员, 明 确 职 责 分 工,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制 定 简 便 易 行 的 管 理 章 程 或 工 作 制 度, 探 索 构 建 统 6

一 节 约 高 效 的 内 部 运 行 机 制 ( 四 ) 正 式 签 约 在 区 卫 生 局 划 定 的 每 个 医 联 体 的 服 务 区 域 内, 一 般 确 定 三 级 医 院 或 区 域 医 疗 中 心 为 每 个 医 联 体 的 核 心 医 院, 相 关 三 级 二 级 及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为 成 员 单 位 经 各 方 协 商 后, 签 约 正 式 成 为 医 联 体 2015 年 11 月 底 前, 各 区 至 少 应 有 一 个 医 联 体 正 式 签 约 并 运 行 五 工 作 任 务 ( 一 ) 强 化 基 层 医 务 人 员 业 务 指 导 培 训 核 心 医 院 要 安 排 高 年 资 主 治 医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的 专 家 定 期 到 医 联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开 展 查 房 坐 诊 会 诊 讲 座 等 各 种 形 式 的 业 务 指 导 定 期 安 排 医 联 体 内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的 医 务 人 员 到 上 级 医 院 进 行 免 费 进 修 学 习 并 对 进 修 生 培 训 人 员 进 行 考 核, 为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培 养 一 批 能 诊 治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和 慢 性 病 的 医 技 人 员, 不 断 提 升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服 务 能 力 ( 二 ) 落 实 双 向 转 诊 工 作 制 定 医 联 体 内 畅 通 便 民 的 双 向 转 诊 具 体 操 作 细 则 根 据 双 向 转 诊 的 临 床 标 准, 积 极 引 导 患 者 实 行 双 向 转 诊 强 化 基 层 首 诊 负 责 制,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的 医 务 人 员 不 得 以 各 种 理 由 推 诿 患 者, 对 病 情 疑 难 复 杂 危 重 患 者, 经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首 诊 后 及 时 按 规 定 程 序 引 导 协 助 患 者 转 诊 到 上 级 医 院 相 应 专 科 在 推 行 基 层 首 诊 过 程 中 要 确 保 医 疗 质 量 和 医 疗 安 全, 医 联 体 内 三 级 或 二 级 医 院 患 者 符 合 下 转 条 件 的, 转 到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继 续 治 疗 康 复 上 级 医 院 要 安 排 相 应 专 家 定 期 查 房, 指 导 治 疗 方 案, 7

或 与 医 联 体 内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建 立 联 合 病 房 联 合 病 区 等, 保 障 治 疗 效 果 对 康 复 期 较 长 的 患 者, 也 可 设 立 家 庭 病 床, 由 家 庭 医 生 定 期 上 门 提 供 诊 疗 服 务 按 照 不 同 医 疗 机 构 功 能 定 位 和 收 治 范 围,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康 复 床 位 或 家 庭 床 位 不 低 于 50 张, 以 适 应 双 向 转 诊 和 基 本 医 疗 康 复 护 理 服 务 的 需 要 ( 三 ) 实 现 预 约 转 诊 信 息 化 以 需 求 为 导 向, 以 前 沿 技 术 为 支 撑, 标 准 和 安 全 为 保 障, 加 快 构 建 全 市 统 一 的 卫 生 信 息 化 平 台 同 时 医 联 体 内 要 建 成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与 二 三 级 医 院 之 间 的 信 息 互 联 互 通 和 共 享, 通 过 身 份 识 别 和 访 问 权 限 设 置, 解 决 患 者 健 康 信 息 在 不 同 医 疗 机 构 之 间 的 共 享 共 用, 双 向 转 诊 病 人 通 过 信 息 化 网 络 在 全 市 卫 生 信 息 平 台 上 实 现, 最 大 限 度 地 方 便 患 者 基 层 首 诊 和 到 上 级 医 院 预 约 诊 疗 截 止 到 2017 年 底, 属 于 分 级 诊 疗 管 理 病 种 ( 具 体 病 种 另 行 制 定 ) 的 患 者 到 三 级 医 院 门 诊 的 预 约 转 诊 率 不 超 过 40% ( 四 ) 完 善 远 程 医 疗 服 务 进 一 步 扩 大 和 完 善 远 程 医 疗 服 务 的 内 容 和 方 式, 努 力 打 造 远 程 会 诊 远 程 诊 断 和 远 程 监 测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远 程 医 疗 服 务 模 式 医 联 体 内 核 心 医 院 与 其 他 二 三 级 医 院 及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相 互 间 均 应 建 立 远 程 医 疗 服 务 平 台, 并 建 立 效 益 共 享 机 制 2016 年 底 前, 以 区 或 医 联 体 为 单 位, 实 现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医 学 检 验 影 像 诊 断 病 理 诊 断 集 约 式 服 务 保 障 以 及 远 程 会 诊 全 覆 盖 ( 五 ) 推 行 家 庭 医 生 契 约 服 务 积 极 推 动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或 家 庭 医 生 契 约 服 务, 明 确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方 式 收 费 方 式 等 要 约 鼓 8

励 二 级 及 以 上 级 别 医 院 医 师 通 过 到 基 层 多 点 执 业 作 为 家 庭 医 生 与 城 乡 居 民 建 立 契 约 服 务 关 系 重 点 推 进 老 年 人 孕 产 妇 儿 童 慢 性 病 患 者 残 疾 人 等 重 点 人 群 的 签 约 工 作, 提 高 签 约 服 务 率 在 医 联 体 内 对 签 约 病 人 的 预 约 门 诊 转 诊 预 约 检 查 和 建 立 家 庭 病 床 等 建 立 绿 色 通 道, 并 给 予 相 应 优 惠 政 策, 通 过 签 约 服 务, 让 辖 区 居 民 在 医 联 体 内 得 到 方 便 快 捷 的 医 疗 服 务 六 政 策 保 障 ( 一 ) 执 业 政 策 建 立 合 理 的 人 才 流 动 机 制, 逐 步 放 宽 医 师 执 业 的 限 制, 鼓 励 二 级 及 以 上 级 别 医 院 医 师 到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多 点 执 业 医 师 在 医 联 体 内 具 有 相 应 诊 疗 科 目 的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时 可 不 用 办 理 多 点 执 业, 执 业 范 围 为 内 科 外 科 妇 产 科 儿 科 康 复 专 业 的 医 师 可 在 医 联 体 内 部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的 全 科 诊 疗 科 目 下 执 业 核 心 医 院 的 医 师 在 医 联 体 内 部 的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服 务 时 间 连 续 超 过 半 年 的, 可 作 为 该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申 请 诊 疗 科 目 开 展 相 应 手 术 的 人 员 资 质 条 件 ( 二 ) 基 层 药 物 配 备 政 策 医 联 体 核 心 医 院 及 各 成 员 单 位 均 应 尽 量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用 药 应 首 选 基 本 药 物 中 标 产 品, 同 时 为 满 足 从 核 心 医 院 下 转 患 者 及 部 分 门 慢 门 特 和 少 数 特 殊 专 科 疾 病 患 者 的 用 药 需 求, 可 以 以 备 案 形 式 适 当 配 备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外 医 保 报 销 目 录 内 常 用 药 品, 具 体 由 区 卫 生 局 会 同 医 联 体 核 心 医 院 根 据 其 主 要 病 种 需 要 确 定, 实 行 零 差 率 销 售, 并 享 受 一 般 诊 疗 费 补 助 落 实 妇 儿 专 科 非 9

专 利 药 品 急 ( 抢 ) 救 药 品 基 础 输 液 和 常 用 低 价 药 品 等 相 关 供 应 保 障 政 策, 开 展 廉 价 短 缺 药 品 动 态 监 测 积 极 发 挥 中 医 药 特 色 医 联 体 要 健 全 药 事 管 理 和 药 物 治 疗 学 组 织, 注 重 药 学 学 科 发 展, 建 立 处 方 点 评 和 医 师 约 谈 制 度, 充 分 发 挥 药 师 的 临 床 药 学 技 术 服 务 和 用 药 指 导 作 用 市 区 两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医 联 体 药 物 配 备 目 录 的 审 核, 强 化 对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合 理 用 药 的 监 管 严 格 控 制 医 疗 费 用 的 不 合 理 增 长, 进 一 步 降 低 医 疗 成 本, 让 利 于 民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简 化 医 联 体 核 心 医 院 的 自 制 制 剂 在 医 联 体 内 医 疗 机 构 使 用 的 审 批 程 序 ( 三 ) 医 保 政 策 深 入 推 进 医 保 付 费 方 式 改 革, 完 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住 院 费 用 预 算 总 额 管 理, 积 极 推 行 按 病 种 付 费 按 床 日 付 费 按 项 目 付 费 等 支 付 方 式 改 革, 形 成 责 任 共 担 与 激 励 机 制 相 结 合 的 费 用 结 算 管 理 模 式 配 合 全 市 构 建 分 级 诊 疗 就 医 格 局, 充 分 发 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对 医 疗 服 务 供 需 双 方 的 引 导 和 对 医 疗 费 用 增 长 的 调 控 作 用 积 极 推 动 将 医 保 支 付 政 策 进 一 步 向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倾 斜, 加 快 完 善 医 保 门 诊 统 筹 等 相 关 政 策, 将 基 层 首 诊 逐 级 转 诊 的 病 人 门 诊 费 用 纳 入 门 诊 统 筹 报 销 范 围 ; 拉 开 不 同 级 别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间 的 报 销 比 例 差 距, 完 善 上 转 病 人 住 院 起 付 标 准 累 计 计 算 取 消 下 转 病 人 住 院 起 付 标 准 等 综 合 措 施, 适 度 扩 大 不 同 等 级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的 医 保 待 遇 差 距, 引 导 参 保 参 合 人 员 充 分 利 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在 基 层 首 诊 向 基 10

层 转 诊, 促 进 患 者 有 序 就 医 强 化 医 保 结 算 的 监 督 约 束 功 能, 将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转 诊 率 纳 入 医 保 结 算 和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设 考 核 范 围, 使 转 诊 率 控 制 在 合 理 水 平 具 体 政 策 由 市 人 社 卫 生 财 政 等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 四 ) 价 格 政 策 合 理 制 定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开 展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及 预 防 保 健 物 理 治 疗 康 复 中 医 等 项 目 价 格, 按 省 有 关 规 定 贯 彻 执 行 有 关 远 程 会 诊 价 格 政 策 保 持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检 验 影 像 诊 断 与 二 三 级 医 疗 机 构 价 格 合 理 差 距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提 高 后, 可 通 过 提 高 医 保 报 销 比 例, 不 增 加 患 者 负 担 ( 五 ) 财 政 政 策 推 动 优 质 医 疗 资 源 下 沉, 助 推 医 联 体 发 展 对 医 联 体 内 的 核 心 医 院, 市 区 财 政 每 年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情 况 通 过 以 奖 代 补 方 式 给 予 一 定 的 专 项 补 助 对 于 核 心 医 院 中 级 职 称 以 上 的 下 派 专 家, 各 区 财 政 应 给 予 专 项 补 贴, 具 体 补 助 标 准 由 市 财 政 部 门 和 卫 生 部 门 共 同 商 定 ( 六 ) 人 才 支 持 政 策 按 基 层 骨 干 医 师 重 点 培 养 的 要 求, 成 员 单 位 中 各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应 选 拔 一 批 综 合 素 质 好 临 床 基 础 扎 实 的 中 青 年 骨 干 医 师, 由 医 联 体 核 心 医 院 安 排 相 应 专 科 的 副 高 级 以 上 专 家 担 任 导 师, 负 责 临 床 带 教 工 作 鼓 励 核 心 医 院 的 医 务 人 员 退 休 后 到 医 联 体 的 各 成 员 单 位 继 续 11

服 务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联 体 内 下 级 医 疗 机 构 的 工 作 经 历, 计 入 职 称 晋 升 前 服 务 基 层 工 作 时 间 医 联 体 核 心 医 院 每 年 要 向 医 联 体 内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安 排 不 少 于 10 名 管 理 医 疗 护 理 康 复 专 家 探 索 区 管 院 用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各 区 根 据 区 级 公 立 医 院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实 际, 结 合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优 化 布 局 调 整, 探 索 实 行 区 域 内 编 制 总 量 管 理 统 筹 调 剂 使 用 按 照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有 关 政 策, 探 索 统 一 招 聘 统 一 管 理 统 一 使 用 统 一 培 养 的 人 员 管 理 体 制 ; 探 索 符 合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特 点 的 公 开 招 聘 办 法 ; 建 立 区 级 公 立 医 院 和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医 务 人 员 定 期 交 流 轮 岗 的 工 作 机 制 七 有 关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市 卫 生 局 主 要 负 责 全 市 开 展 医 联 体 建 立 的 领 导 和 指 导 工 作, 通 过 优 化 资 源 布 局 和 调 整 医 疗 服 务 结 构 体 系, 强 化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服 务 能 力 和 水 平, 建 立 分 级 诊 疗 和 医 联 体 建 设 推 进 及 考 核 机 制, 引 导 患 者 合 理 有 序 就 诊 ; 协 调 市 级 层 面 有 关 委 办 局 协 助 解 决 医 联 体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 组 织 工 作 经 验 交 流, 推 进 全 市 医 联 体 整 体 工 作 市 物 价 局 主 要 负 责 制 定 和 指 导 医 联 体 内 市 管 理 的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配 套 政 策, 规 范 价 格 行 为 市 人 社 局 ( 市 社 保 中 心 ) 主 要 负 责 制 定 和 完 善 医 联 体 人 事 医 疗 保 险 差 别 化 支 付 方 式 改 革 等 配 套 政 策, 并 督 促 指 导 全 市 医 联 体 抓 好 相 关 政 策 落 实 市 财 政 局 主 要 负 责 加 大 财 政 投 入, 推 动 优 质 医 疗 资 源 下 沉, 12

助 推 医 联 体 发 展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主 要 负 责 制 定 医 联 体 自 制 制 剂 使 用 管 理 等 配 套 规 定, 规 范 医 联 体 各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使 用 质 量 管 理, 加 强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监 测 和 处 置 工 作 各 区 政 府 负 责 辖 区 内 医 联 体 的 建 设 计 划 组 建 及 运 行 质 量 的 监 督 依 照 属 地 化 管 理 权 限,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定 职 能, 并 负 责 辖 区 内 医 联 体 的 监 管 职 责, 负 责 区 域 内 信 息 化 建 设, 积 极 落 实 各 项 配 套 政 策,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解 决 医 联 体 运 行 中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医 联 体 核 心 医 院 负 责 与 各 成 员 单 位 有 效 对 接 及 辖 区 病 人 的 接 转 诊 等 管 理 工 作 组 织 制 定 医 联 体 内 各 项 工 作 制 度, 完 善 双 向 转 诊 重 点 专 科 对 口 扶 持 区 域 信 息 共 享 绿 色 通 道 远 程 会 诊 等 工 作 机 制 承 担 对 下 级 医 疗 机 构 的 管 理 指 导 技 术 帮 扶 质 量 控 制 人 员 培 训 等 ; 负 责 医 联 体 内 下 级 医 疗 机 构 疑 难 危 重 疾 病 患 者 的 会 诊 上 转 接 收 工 作, 及 时 下 转 康 复 期 内 患 者, 并 做 好 工 作 信 息 数 据 收 集 汇 总 等 其 他 工 作, 及 时 向 辖 区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医 联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承 担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的 诊 疗 工 作 和 慢 性 病 管 理, 开 展 常 规 诊 疗 技 术 和 康 复 护 理 等 治 疗 ; 负 责 医 联 体 内 上 级 医 疗 机 构 的 稳 定 期 和 康 复 期 患 者 的 下 转 接 收 工 作 ; 积 极 配 合 核 心 医 院 开 展 医 联 体 的 各 项 工 作 八 工 作 要 求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医 联 体 工 作 涉 及 一 系 列 体 制 机 制 的 建 立 和 创 新, 工 作 任 务 重, 实 施 难 度 大, 是 一 项 复 杂 的 系 统 工 程, 需 要 13

多 部 门 和 全 社 会 的 共 同 参 与 各 区 应 成 立 由 分 管 领 导 任 组 长,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的 医 联 体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协 调 解 决 医 联 体 工 作 推 进 中 遇 到 的 各 类 问 题 ( 二 ) 强 化 部 门 协 作 在 市 医 改 领 导 小 组 的 统 一 组 织 领 导 下, 各 相 关 部 门 依 据 职 责 分 工, 加 强 沟 通 与 协 作,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确 保 相 应 保 障 政 策 落 实 到 位, 共 同 推 进 医 联 体 建 设 ( 三 ) 加 强 监 督 考 核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医 联 体 内 各 医 疗 机 构 的 评 估 监 督 考 核, 将 医 联 体 内 核 心 医 院 的 工 作 情 况 纳 入 到 等 级 医 院 的 评 审 评 价 工 作 中, 作 为 坚 持 公 益 性 的 具 体 考 核 指 标 以 门 诊 人 次 出 院 人 次 平 均 住 院 日 双 向 转 诊 人 次 区 域 外 转 诊 率 等 指 标 为 重 点, 对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推 进 医 联 体 试 点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绩 效 考 核, 并 纳 入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单 位 综 合 绩 效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四 ) 加 强 舆 论 宣 传 各 区 各 部 门 要 充 分 利 用 各 类 媒 体, 认 真 做 好 医 联 体 的 宣 传 工 作, 引 导 群 众 建 立 首 诊 在 基 层 大 病 去 医 院 康 复 回 社 区 的 科 学 就 医 理 念, 取 得 社 会 各 界 的 理 解 支 持 和 配 合, 为 此 项 改 革 平 稳 顺 利 实 施 营 造 良 好 舆 论 氛 围 和 社 会 环 境 抄 送 : 省 医 改 办, 市 委 办 公 厅,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南 京 市 深 化 医 改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2015 年 9 月 30 日 印 发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