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江 市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去 库 存 行 动 计 划 (2016-2018 年 ) 实 施 方 案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和 全 省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认 真 落 实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推 进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的 决 策 部 署, 切 实 做 好 我 市 去 库 存 工 作, 根 据 广 东 省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去 库 存 行 动 计 划 (2016-2018 年 ) 和 阳 江 市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总 体 实 施 方 案 (2016-2018 年 ),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总 体 要 求 和 工 作 目 标 ( 一 ) 总 体 要 求 按 照 加 快 提 高 户 籍 人 口 城 镇 化 率 和 深 化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要 求, 结 合 阳 江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建 立 购 租 并 举 的 住 房 制 度 加 快 农 民 工 市 民 化 等 措 施, 按 照 市 级 统 筹 属 地 责 任 因 城 施 策 突 出 重 点 有 序 推 进 的 原 则, 逐 步 减 少 我 市 现 有 房 地 产 库 存, 推 动 房 地 产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逐 步 构 建 多 层 次 全 口 径 住 房 保 障 体 系, 积 极 促 进 城 市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和 基 础 设 施 均 等 化, 提 高 人 民 居 住 水 平, 促 进 房 地 产 市 场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 二 ) 工 作 目 标 1. 全 市 商 品 房 库 存 规 模 逐 步 减 少 到 2018 年 底, 全 市 商 品 房 库 存 规 模 比 2015 年 底 的 417 万 平 方 米 减 少 15 万 平 方
米 保 证 2018 年 底 全 市 的 商 品 房 库 存 规 模 在 402 万 平 方 米 ( 商 品 住 房 库 存 减 少 5 万 平 方 米, 非 商 品 住 房 库 存 减 少 10 万 平 方 米 ) 其 中,2016 年 化 解 7.5 万 平 方 米,2017 年 化 解 6 万 平 方 米,2018 年 化 解 1.5 万 平 方 米 在 此 基 础 上, 按 照 政 府 推 动 企 业 主 体 市 场 运 作 政 策 扶 持 的 原 则, 积 极 推 进 实 施 2. 各 县 ( 市 区 ) 去 库 存 周 期 基 本 达 到 合 理 区 间 根 据 各 地 管 理 职 责 商 品 房 库 存 规 模 和 房 地 产 市 场 实 际, 将 全 市 各 地 区 分 为 江 城 区 ( 含 阳 江 高 新 区 ) 阳 东 区 阳 春 市 阳 西 县 海 陵 试 验 区 五 个 区 域, 实 行 一 区 一 策 去 库 存 政 策 各 地 区 要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落 实 国 家 和 省 深 化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的 总 体 要 求 与 目 标 任 务 到 2018 年, 各 地 区 商 品 住 房 去 库 存 周 期 基 本 控 制 在 16 个 月 以 内, 非 商 品 住 房 去 库 存 周 期 明 显 缩 短 去 库 存 具 体 任 务 详 见 2016-2018 年 阳 江 市 去 库 存 任 务 表 ( 附 后 ) 二 重 点 任 务 与 政 策 措 施 ( 一 ) 加 大 棚 改 安 置 和 住 房 保 障 货 币 化 力 度, 打 通 商 品 房 与 保 障 房 通 道 各 地 要 加 快 制 订 实 施 意 见, 采 取 提 高 货 币 化 安 置 奖 励 标 准 协 助 群 众 购 买 安 置 住 房 等 措 施, 引 导 棚 户 区 改 造 居 民 优 先 选 择 货 币 化 安 置 政 府 主 导 的 征 迁 项 目, 原 则 上 不 再 新 建 实 物 安 置 房, 实 行 货 币 化 安 置 各 地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实 施 货 币 化 安 置 的 棚 户 区 居 民 给 予 房 屋 评 估 价 格 10% 15% 的 奖 励 可 通 过 发 放 补 贴 或 购 买 租 赁 商 品 房 筹 集 房 源 等 方 式
提 供 住 房 保 障 市 住 房 规 划 建 设 局, 各 县 ( 市 区 ) 政 府 ( 二 ) 培 育 住 房 租 赁 市 场, 逐 步 建 立 购 租 并 举 的 住 房 制 度 通 过 减 免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资 本 金 注 入 保 障 房 资 产 注 入 等 措 施, 鼓 励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将 积 压 商 品 房 转 成 租 赁 型 住 房 或 养 老 地 产 旅 游 地 产 鼓 励 房 地 产 经 纪 机 构 和 专 业 房 屋 租 赁 机 构 通 过 接 受 委 托 市 场 收 购 等 方 式 筹 集 房 源, 开 展 房 屋 租 赁 业 务, 以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形 式 出 租, 成 为 大 型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供 应 企 业, 为 去 库 存 满 足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及 新 就 业 大 学 毕 业 生 等 群 体 住 房 需 求 培 育 住 房 租 赁 市 场 提 供 新 渠 道 构 建 多 层 次 全 口 径 城 镇 住 房 保 障 体 系, 主 要 采 取 公 租 房 货 币 化 方 式, 逐 步 将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保 障 范 围 扩 大 到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等 非 户 籍 常 住 人 口 ; 按 照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的 要 求, 将 住 房 保 障 逐 渐 覆 盖 到 符 合 条 件 的 各 类 人 群 对 个 人 出 租 住 房 取 得 的 所 得 减 按 10% 的 税 率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对 个 人 出 租 承 租 住 房 签 订 的 租 赁 合 同, 免 征 印 花 税 对 个 人 出 租 住 房, 不 区 分 用 途, 在 3% 税 率 的 基 础 上 减 半 征 收 营 业 税, 按 4% 的 税 率 征 收 房 产 税, 免 征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按 市 场 价 格 向 个 人 出 租 用 于 居 住 的 住 房, 减 按 4% 的 税 率 征 收 房 产 税 对 月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3 万 元 ( 含 3 万 元 ) 的 纳 税 人, 暂 免 征 收 营 业 税 ( 市 住 房 规 划 建 设 局 市 发 展 改 革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教 育 局 市 卫 生 计 生 局 市 地 税 局 ) ( 三 ) 支 持 进 城 农 业 人 口 置 业, 满 足 新 市 民 住 房 需 求 加 快 提 高 户 籍 人 口 城 镇 化 率, 深 化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促 进
有 能 力 在 城 镇 稳 定 就 业 和 生 活 的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举 家 进 城 落 户, 可 享 受 城 镇 居 民 教 育 医 疗 社 保 等 方 面 同 等 待 遇 市 住 房 规 划 建 设 局 要 积 极 配 合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阳 江 分 行 搭 建 农 民 安 家 贷 等 信 贷 平 台, 加 大 住 房 商 业 性 贷 款 支 持, 优 先 发 放 首 套 房 和 改 善 型 居 民 住 房 贷 款, 创 新 开 发 和 试 点 适 于 农 民 工 实 际 情 况 的 信 贷 产 品, 大 力 支 持 农 民 进 城 购 房 市 发 展 改 革 局 市 公 安 局 市 住 房 规 划 建 设 局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阳 江 分 行, 各 县 ( 市 区 ) 政 府 ( 四 ) 取 消 过 时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进 一 步 发 挥 市 场 配 置 资 源 作 用 对 商 品 住 房 项 目 停 止 实 施 90 平 方 米 以 下 套 型 住 房 占 全 部 套 型 70% 以 上 的 要 求, 鼓 励 开 发 企 业 根 据 区 域 城 市 功 能 定 位 和 市 场 需 求 设 计 适 销 对 路 的 产 品 切 实 贯 彻 落 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调 整 房 地 产 市 场 外 资 准 入 和 管 理 的 相 关 政 策 ; 可 放 开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购 房 限 制 市 住 房 规 划 建 设 局 市 发 展 改 革 局 市 商 务 局 市 工 商 局 人 行 阳 江 市 中 心 支 行, 各 县 ( 市 区 ) 政 府 ( 五 ) 加 大 居 民 购 房 金 融 税 收 支 持 力 度, 降 低 居 民 购 房 成 本 认 真 落 实 国 家 有 关 个 人 住 房 金 融 税 收 等 各 项 优 惠 政 策 居 民 家 庭 首 次 购 买 普 通 住 房 的 商 业 性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最 低 首 付 款 比 例 为 25%, 落 实 国 家 调 整 房 地 产 交 易 环 节 契 税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积 极 推 动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通 过 优 化 服 务 提 高 住 房 公 积 金 使
用 效 率 开 展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省 内 异 地 互 认, 推 动 城 市 间 住 房 公 积 金 调 剂 使 用 研 究 开 展 住 房 公 积 金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资 产 证 券 化 业 务 和 公 转 商 商 转 公 试 点 适 度 调 整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政 策, 职 工 连 续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6 个 月 ( 含 ) 以 上, 可 申 请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调 整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条 件 降 低 贷 款 首 付 比 例, 缴 存 职 工 家 庭 使 用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购 买 首 套 普 通 自 住 房, 最 低 首 付 款 比 例 为 20%; 对 拥 有 1 套 住 房 并 已 结 清 相 应 购 房 贷 款 的 缴 存 职 工 家 庭, 为 改 善 居 住 条 件 再 次 申 请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购 买 普 通 自 住 房, 最 低 首 付 款 比 例 为 20% 对 个 人 购 买 家 庭 唯 一 住 房 ( 家 庭 成 员 范 围 包 括 购 房 人 配 偶 以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下 同 ), 面 积 为 90 平 方 米 及 以 下 的, 减 按 1% 的 税 率 征 收 契 税 ; 面 积 为 9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契 税 对 个 人 购 买 家 庭 第 二 套 改 善 性 住 房, 面 积 为 90 平 方 米 及 以 下 的, 减 按 1% 的 税 率 征 收 契 税 ; 面 积 为 9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减 按 2% 的 税 率 征 收 契 税 个 人 将 购 买 2 年 以 上 ( 含 2 年 ) 的 住 房 对 外 销 售 的, 免 征 营 业 税 ( 市 住 房 规 划 建 设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人 行 阳 江 市 中 心 支 行 阳 江 银 监 分 局 ) ( 六 ) 支 持 老 旧 社 区 自 建 房 居 民 置 换 新 房, 改 善 群 众 居 住 条 件 支 持 老 旧 社 区 自 建 房 居 民 置 换 新 房, 出 台 政 策, 在 保 持 房 屋 原 使 用 性 质 基 础 上, 针 对 本 市 老 旧 社 区 自 建 房 在 办 理 产 权 交 易 时 存 在 历 史 问 题 导 致 交 易 难 成 本 高 等 情 况, 通 过 简 化 办 事 手 续 等 措 施, 统 一 按 自 建 房 办 理 有 关 交 易 手 续 和 缴 交
契 税, 打 通 自 建 房 交 易 瓶 颈, 促 进 我 市 房 产 市 场 流 通, 盘 活 库 存 量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住 房 规 划 建 设 局 市 地 税 局, 各 县 ( 市 区 ) 政 府 ( 七 ) 多 渠 道 降 低 商 品 房 建 设 成 本, 稳 定 商 品 住 房 价 格 贯 彻 落 实 阳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房 地 产 市 场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阳 府 2016 9 号 ) 有 关 精 神, 全 面 清 理 房 地 产 开 发 和 交 易 过 程 中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切 实 降 低 房 地 产 开 发 和 交 易 成 本 鼓 励 搭 建 商 品 房 团 购 团 租 平 台, 引 导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调 整 营 销 策 略, 适 当 降 低 商 品 住 房 价 格 支 持 有 实 力 信 誉 好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开 展 企 业 项 目 的 兼 并 重 组 及 整 合, 提 高 产 业 集 中 度 在 企 业 落 实 债 权 债 务 责 任 和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对 被 兼 并 企 业 逾 期 到 期 的 银 行 贷 款 给 予 展 期 或 转 贷, 对 兼 并 重 组 后 的 企 业 综 合 授 信 给 予 并 购 贷 款 支 持 ( 市 住 房 规 划 建 设 局 市 发 展 改 革 局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金 融 局 阳 江 银 监 分 局 ) ( 八 ) 适 度 调 整 商 品 房 供 应 结 构, 服 务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在 规 划 条 件 许 可 前 提 下, 适 度 允 许 库 存 房 地 产 项 目 调 整 房 屋 用 途 套 型 结 构 在 不 改 变 用 地 性 质 和 容 积 率 等 必 要 规 划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允 许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适 当 调 整 套 型 结 构, 对 不 适 应 市 场 需 求 的 住 房 户 型 做 出 调 整, 满 足 合 理 的 自 住 和 改 善 性 住 房 需 求 ; 对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已 批 准 并 处 于 实 施 阶 段 的 开 发 项 目, 在 必 要 规 划 控 制 指 标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局 部 规 划 调 整 无 需 再 重 新 进 行 规 划 修 改 的 审 批 将 棚 户 区 改 造 三
旧 改 造 和 保 障 性 住 房 项 目 纳 入 住 房 建 设 规 划 及 年 度 实 施 计 划, 统 筹 安 排 商 品 住 房 棚 户 区 改 造 和 保 障 性 住 房 的 供 应 比 例, 适 当 控 制 年 度 住 房 开 发 建 设 规 模 和 进 度 市 住 房 规 划 建 设 局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商 务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科 技 局 市 旅 游 外 侨 局, 各 县 ( 市 区 ) 政 府 ( 九 ) 强 化 土 地 供 应 和 房 地 产 市 场 联 动, 合 理 控 制 商 品 房 供 应 规 模 根 据 市 场 供 求 状 况, 结 合 商 品 住 房 存 量 未 开 工 住 宅 用 地 总 量 等 指 标, 合 理 确 定 住 宅 用 地 年 度 供 应 规 模 布 局 和 节 奏 对 住 房 供 应 明 显 偏 多 或 在 建 住 宅 用 地 规 模 过 大 的 区 域, 适 当 减 少 住 宅 用 地 供 应 综 合 运 用 多 种 供 地 方 式, 灵 活 确 定 地 块 面 积, 组 合 不 同 用 途 和 不 同 用 地 规 模 的 地 块 搭 配 供 应 对 尚 未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用 地, 可 调 整 土 地 用 途 规 划 条 件, 用 于 租 赁 型 保 障 房 棚 户 区 改 造 等 项 目 开 发 建 设 严 格 控 制 农 村 新 增 宅 基 地 审 批, 必 要 时 暂 停 新 增 房 地 产 开 发 用 地 供 应 优 化 三 旧 改 造 政 策, 统 筹 平 衡 商 业 办 公 工 业 等 改 造 项 目 规 模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住 房 规 划 建 设 局 市 三 旧 改 造 办 ) ( 十 ) 完 善 交 通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套, 促 进 区 域 间 房 地 产 市 场 均 衡 发 展 以 阳 江 市 十 三 五 规 划 为 引 导, 加 快 实 施 新 型 城 镇 化 战 略, 完 善 中 心 城 区 的 交 通 教 育 医 疗 文 化 体 育 等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促 进 多 功 能 土 地 用 途 开 发, 进 一 步 提 升 滨 海 新 区 的 宜 居 宜 业 品 质 抓 好 阳 春 阳 西 海 陵 三 大 市 域
副 中 心 建 设, 完 善 产 业 服 务 居 住 和 城 乡 衔 接 功 能, 引 导 房 地 产 市 场 发 展 适 应 城 市 发 展 和 产 业 发 展 的 需 求, 实 现 产 城 融 合 市 住 房 规 划 建 设 局 市 发 展 改 革 局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市 教 育 局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市 城 管 局 市 卫 生 计 生 局 市 文 广 新 局, 各 县 ( 市 区 ) 政 府 ( 十 一 ) 引 导 开 发 商 自 持 物 业 经 营, 促 进 房 地 产 开 发 模 式 转 型 升 级 鼓 励 开 发 商 自 持 物 业 经 营, 由 快 速 开 发 销 售 模 式 向 城 市 综 合 运 营 模 式 转 型 对 领 取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超 过 3 年 以 上 尚 未 出 售 的 商 业 办 公 工 业 等 商 品 房, 通 过 土 地 规 划 金 融 税 收 等 政 策 加 快 转 化 为 开 发 商 自 持 物 业 市 住 房 规 划 建 设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发 展 改 革 局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地 税 局 市 金 融 局, 各 县 ( 市 区 ) 政 府 ( 十 二 ) 允 许 商 业 地 产 写 字 楼 项 目 变 更 改 造, 以 适 应 市 场 需 求 出 台 政 策, 引 导 支 持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根 据 市 场 需 求 将 库 存 商 业 地 产 写 字 楼 等 改 造 为 孵 化 器 众 创 空 间 酒 店 公 寓 或 普 通 商 品 住 宅 等 ; 将 库 存 商 品 房 改 造 用 于 扶 持 养 老 旅 游 等 事 业 发 展 市 住 房 规 划 建 设 局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商 务 局 市 科 技 局 市 旅 游 外 侨 局, 各 县 ( 市 区 ) 政 府 三 组 织 保 障 与 督 查 考 核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各 县 ( 市 区 ) 政 府 ( 管 委 会 ) 要 切 实 承 担 房 地 产 去 库 存 工 作 的 主 体 责 任, 抓 紧 研 究 制 订 本 地 区 2016-2018 年 去 库 存 行 动 计 划 及 2016 年 度 计 划, 明 确 工
作 目 标 工 作 措 施 部 门 分 工 时 间 节 点 等 要 求, 周 密 部 署,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确 保 按 时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各 地 区 工 作 计 划 及 2016 年 度 计 划 应 于 2016 年 4 月 底 前 报 市 住 房 规 划 建 设 局 备 案 ;2017 年 2018 年 的 年 度 计 划 于 上 年 年 底 前 报 市 住 房 规 划 建 设 局 备 案 ( 二 ) 加 强 部 门 联 动 市 住 房 规 划 建 设 局 作 为 房 地 产 去 库 存 工 作 牵 头 部 门, 要 切 实 加 强 统 筹 协 调 和 工 作 指 导, 确 保 各 项 工 作 措 施 衔 接 顺 畅 发 改 财 政 国 土 等 部 门 要 制 定 相 关 配 合 政 策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要 积 极 配 合 做 好 去 库 存 各 项 工 作 ( 三 ) 加 强 督 查 督 办 市 住 房 规 划 建 设 局 要 制 订 督 查 方 案, 牵 头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各 县 ( 市 区 ) 政 府 ( 管 委 会 ) 工 作 落 实 情 况 实 行 全 过 程 跟 踪 督 查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将 去 库 存 工 作 纳 入 年 度 工 作 重 点, 确 保 落 实 到 位, 并 于 每 季 度 末 将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报 送 市 住 房 规 划 建 设 局 汇 总 后 报 市 政 府 及 市 政 府 督 查 室 将 去 库 存 工 作 纳 入 相 关 考 核 项 目, 对 工 作 落 实 不 到 位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问 责 附 件 :2016-2018 年 阳 江 市 去 库 存 任 务 表
附 件 2016-2018 年 阳 江 市 去 库 存 任 务 表 ( 单 位 : 万 平 方 米 ) 区 域 商 品 房 现 状 库 存 面 积 商 品 住 房 去 库 存 任 务 非 商 品 住 房 去 库 存 任 务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去 库 存 任 务 合 计 全 市 417 2.5 2 0.5 5 4 1 15 江 城 区 ( 含 阳 江 高 139 0.9 0.8 0.2 1.8 1.5 0.5 5.7 新 区 ) 阳 东 区 44 0.25 0.2 0.05 0.5 0.4 0.1 1.5 阳 春 市 96 0.6 0.5 0.1 1.2 1.0 0.2 3.6 阳 西 县 80 0.5 0.3 0.1 1.1 0.8 0.15 2.95 海 陵 试 验 区 58 0.25 0.2 0.05 0.4 0.3 0.05 1.25 注 :1. 在 各 地 区 力 争 将 商 品 住 房 去 库 存 周 期 降 至 16 个 月 以 下 2. 非 商 品 住 房 力 争 在 现 有 库 存 基 础 上 减 少 10% 以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