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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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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 卫 办 2015 5 号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顺 德 区 卫 生 计 生 局 ( 委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等 七 部 门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卫 科 教 发 2013 56 号 ) 国 家 教 育 部 卫 生 计 生 委 等 六 部 门 关 于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的 意 见 ( 教 研 2014 2 号 ) 和 省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近 期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14 45 号 ) 精 神, 建 立 健 全 5+3 全 科 医 生 和 3+2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养 体 系, 加 强 以 全 科 医 生 为 重 点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 1 -

设, 推 进 全 科 医 生 制 度 建 设, 我 委 制 定 了 广 东 省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项 目 方 案,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各 地 实 际,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各 地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有 何 问 题 和 建 议, 请 及 时 反 馈 我 委 科 教 处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室 2015 年 1 月 30 日 ( 联 系 人 : 黄 式 锋, 联 系 电 话 :020-83883515) - 2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等 七 部 门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卫 科 教 发 2013 56 号 ) 国 家 教 育 部 卫 生 计 生 委 等 六 部 门 关 于 医 教 协 同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的 意 见 ( 教 研 2014 2 号 ) 和 省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近 期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14 45 号 ) 精 神, 建 立 健 全 5+3 全 科 医 生 和 3+2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养 体 系, 加 强 以 全 科 医 生 为 重 点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推 进 全 科 医 生 制 度 建 设, 特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遵 循 医 学 教 育 和 医 学 人 才 成 长 规 律, 深 化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改 革, 加 强 以 全 科 医 生 和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为 重 点 的 基 层 卫 生 人 才 队 伍 培 养, 为 基 层 培 养 下 得 去 留 得 住 干 得 好 的 适 宜 卫 生 人 才, 提 高 基 层 卫 生 人 才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和 服 务 能 力, 促 进 我 省 卫 生 计 生 事 业 的 均 衡 发 展 二 培 训 原 则 ( 一 ) 政 府 主 导, 整 体 推 进 各 地 要 把 全 科 医 生 和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养 作 为 加 强 基 层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缓 解 群 众 看 病 难 的 一 项 重 要 举 措, 纳 入 本 地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培 训 计 划,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大 力 推 进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各 培 训 基 地 - 3 -

要 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加 强 日 常 管 理, 改 善 培 训 基 地 的 硬 件 设 施 和 教 学 条 件, 提 高 临 床 师 资 队 伍 水 平 ( 二 ) 面 向 基 层, 注 重 实 效 以 培 养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社 区 卫 生 机 构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为 培 训 重 点, 合 理 确 定 培 训 方 式 和 培 训 规 模, 重 点 扶 持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的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提 升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的 综 合 服 务 能 力 和 水 平 ( 三 ) 规 范 培 养, 保 证 质 量 坚 持 以 能 力 提 升 为 重 点, 理 论 学 习 与 技 能 培 训 并 重, 充 分 结 合 城 市 社 区 和 农 村 基 层 卫 生 人 才 培 养 特 点, 统 一 培 训 标 准, 规 范 考 试 考 核, 确 保 培 训 质 量 三 培 训 目 标 从 2014 年 起, 每 年 支 持 我 省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定 向 招 收 临 床 医 学 中 医 学 专 业 本 专 科 学 历 人 员 750 人 ( 名 额 分 配 见 附 件 1), 其 中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人 员 参 加 全 科 医 生 (5+3) 规 范 化 培 训, 专 科 学 历 人 员 参 加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3+2) 培 训 本 科 和 专 科 人 员 比 例 临 床 医 学 和 中 医 学 人 员 比 例 由 各 市 自 定 珠 三 角 地 区 结 合 本 地 全 科 医 生 人 才 需 求, 自 行 组 织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通 过 培 训, 为 基 层 培 养 具 有 高 尚 职 业 道 德 和 良 好 专 业 素 质, 掌 握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能 独 立 开 展 工 作, 以 促 进 健 康 为 目 标, 向 个 人 家 庭 与 城 乡 居 民 提 供 综 合 性 协 调 性 连 续 性 的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合 格 的 全 科 医 生 和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力 争 到 2020 年, 初 步 建 立 以 5+3 为 主 体 3+2 为 补 充 的 全 科 医 学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实 现 全 省 每 万 名 城 乡 居 民 有 2~3 名 合 格 的 全 科 医 生 的 目 标 - 4 -

四 组 织 实 施 ( 一 ) 培 训 对 象 条 件 各 地 根 据 培 训 任 务, 遴 选 符 合 培 训 条 件 的 人 员 参 加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或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培 训 对 象 条 件 如 下 : 1.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的 培 训 对 象 : 拟 从 事 全 科 医 生 岗 位 的 普 通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临 床 医 学 ( 含 中 医 学 ) 本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人 员 2. 单 位 委 派 的 培 训 对 象 : 已 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拟 从 事 全 科 医 生 岗 位 的 临 床 医 学 ( 含 中 医 学 ) 专 业 本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工 作 人 员 ( 二 ) 培 训 基 地 安 排 培 训 对 象 必 须 在 经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公 布 认 定 的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接 受 培 训, 原 则 上 在 本 地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培 训 ( 见 附 件 2) ( 三 ) 培 训 年 限 和 内 容 1. 培 训 年 限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 为 期 3 年 ( 实 际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33 个 月 ), 按 照 国 家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 国 卫 办 科 教 发 2014 48 号 ) 要 求 进 行 培 训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 为 期 2 年 ( 实 际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104 周 ), 按 照 国 家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标 准 ( 试 行 ) ( 卫 科 教 发 2012 59 号 ) 要 求 进 行 培 训 - 5 -

2. 培 训 内 容 : 包 括 理 论 培 训 临 床 技 能 培 训 和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实 践 理 论 培 训 内 容 以 临 床 实 际 需 要 为 重 点, 主 要 包 括 :1 医 学 伦 理 与 医 患 沟 通 ;2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3 临 床 科 研 设 计 与 方 法 ; 4 临 床 专 业 相 关 理 论 ;5 全 科 医 学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和 公 共 卫 生 可 采 用 集 中 面 授 远 程 教 学 临 床 医 学 系 列 讲 座 专 题 讲 座 临 床 案 例 讨 论 读 书 报 告 会 等 多 种 形 式 进 行 3. 培 训 方 式 : 培 训 基 地 采 取 导 师 负 责 制, 组 织 培 训 对 象 在 相 关 临 床 科 室 和 基 层 实 践 基 地 进 行 轮 转 培 训 临 床 轮 转 科 室 包 括 内 科 神 经 内 科 儿 科 外 科 妇 产 科 急 诊 科 皮 肤 科 眼 科 耳 鼻 咽 喉 科 传 染 科 精 神 科 康 复 医 学 科 中 医 科 等, 并 可 结 合 基 层 实 际 选 修 口 腔 等 科 室 ( 四 ) 培 训 考 核 1. 临 床 培 训 阶 段 考 核 : 包 括 临 床 各 科 出 科 考 核 和 临 床 培 训 阶 段 综 合 考 核, 由 各 培 训 基 地 负 责 组 织 和 实 施 2. 基 层 实 践 阶 段 考 核 : 由 实 践 基 地 组 织 阶 段 综 合 考 核 可 采 用 综 合 考 卷 和 实 际 病 人 管 理 案 例 等 多 种 形 式 进 行 3. 结 业 考 核 和 发 证 : 培 训 对 象 完 成 全 部 培 训 计 划, 临 床 培 训 阶 段 和 基 层 实 践 阶 段 考 核 合 格 后, 须 参 加 省 统 一 组 织 的 结 业 考 核 经 考 核 合 格 的,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对 象 颁 发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全 科 专 业 )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对 象 颁 发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五 工 作 要 求 - 6 -

( 一 ) 落 实 全 科 招 录 任 务 各 有 关 地 市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要 加 强 与 财 政 人 社 等 部 门 的 沟 通 协 调, 围 绕 本 地 区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目 标 任 务, 制 订 具 体 方 案, 安 排 专 项 经 费, 加 大 政 策 宣 传 力 度, 落 实 培 训 招 生 任 务, 确 保 完 成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目 标 任 务 ( 二 ) 加 强 基 地 建 设 各 地 各 基 地 医 院 要 加 大 人 财 物 投 入 力 度,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资 源, 认 真 实 施 国 家 全 科 医 生 临 床 培 养 基 地 建 设 项 目 和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加 强 全 科 医 生 培 养 基 地 建 设 指 导 带 教 师 资 须 经 全 科 师 资 统 一 培 训, 提 升 指 导 带 教 能 力, 保 证 培 训 质 量 ( 三 )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和 待 遇 保 障 1. 单 位 委 派 的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期 间 的 人 事 ( 劳 动 ) 关 系 工 资 关 系 不 变, 委 派 单 位 培 训 基 地 和 培 训 对 象 三 方 签 订 委 托 培 训 协 议 ( 式 样 见 附 件 3);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的 培 训 对 象 与 培 训 基 地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期 间 的 生 活 补 助 由 培 训 基 地 负 责 发 放 2. 培 训 对 象 在 培 训 期 间 以 住 院 医 师 或 相 应 身 份 承 担 相 应 工 作 任 务 培 训 结 束 前,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对 象 需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对 象 需 取 得 助 理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未 取 得 ( 助 理 )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对 象 不 能 参 加 结 业 考 核 单 位 委 派 培 训 对 象 的 ( 助 理 )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注 册 和 职 称 晋 升 等 由 委 派 单 位 负 责 ; 面 向 社 会 招 收 的 培 训 对 象 的 ( 助 理 )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注 册 等 由 培 训 基 地 负 责 - 7 -

3. 培 训 对 象 完 成 培 训 未 取 得 合 格 证 者, 一 年 内 可 补 考 一 次 ; 因 个 人 原 因 延 长 培 训 的 费 用 由 培 训 对 象 个 人 承 担 ; 中 途 退 学 终 止 培 训 或 培 训 结 束 后 经 补 考 仍 未 取 得 合 格 证 者, 须 按 照 培 训 协 议 有 关 约 定 作 出 相 应 赔 偿 培 训 对 象 完 成 培 训, 但 未 到 培 训 协 议 约 定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 乡 镇 卫 生 院 ) 服 务, 或 服 务 未 达 到 最 低 年 限 者 ( 不 可 抗 因 素 除 外 ), 须 按 照 培 训 协 议 和 聘 用 合 同 有 关 约 定 作 出 相 应 赔 偿 4.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到 城 乡 基 层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工 作 的,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可 提 前 一 年 参 加 全 国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中 级 资 格 考 试 5. 省 设 立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理 论 培 训 临 床 培 训 基 层 实 践 培 训 考 核, 以 及 培 训 对 象 生 活 补 助 等 开 支 各 地 市 和 培 训 基 地 应 严 格 按 照 省 财 政 厅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制 定 的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粤 财 社 2014 329 号 ) 等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加 强 经 费 管 理 ( 四 ) 加 强 执 业 注 册 凡 经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者, 应 将 全 科 专 业 作 为 执 业 范 围 注 册 ; 经 全 科 医 生 转 岗 培 训 岗 位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 者, 在 县 及 县 级 以 下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的 临 床 医 师, 从 事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工 作, 按 照 关 于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中 执 业 范 围 的 暂 行 规 定 ( 卫 医 发 2001 169 号 ) 第 二 款 规 定, 应 向 县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增 加 全 科 医 学 专 业 作 为 执 业 范 围 注 册 ( 已 注 册 三 个 专 业 者 除 外 ) 各 - 8 -

地 各 单 位 要 建 立 健 全 全 科 医 生 执 业 激 励 机 制, 做 好 全 科 医 生 和 全 科 医 学 专 业 执 业 注 册 ( 五 ) 及 时 上 报 招 录 结 果 请 各 有 关 市 协 调 各 培 训 基 地, 在 招 录 工 作 结 束 后, 及 时 在 国 家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在 线 平 台 (http://119.90.40.229), 如 实 填 报 招 录 的 学 员 信 息 招 录 结 果 作 为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资 金 下 达 和 结 算 的 依 据 ( 六 ) 其 他 中 医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中 医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或 中 医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培 训 的, 按 照 省 中 医 药 局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附 件 :1.2014 年 广 东 省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名 额 分 配 表 2. 广 东 省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一 览 表 ( 第 一 批 ) 3. 广 东 省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协 议 书 ( 式 样 ) - 9 -

附 件 1 地 区 常 住 人 口 数 ( 万 ) 合 计 ( 含 本 科 专 科, 临 床 医 学 和 中 医 学 ) 汕 头 548.88 68 韶 关 290.58 36 河 源 306.72 38 梅 州 435.87 54 惠 州 476.23 59 汕 尾 298.65 37 江 门 ( 台 山 恩 平 开 平 ) 217.94 27 阳 江 250.22 31 湛 江 718.38 89 茂 名 605.38 75 肇 庆 403.59 50 清 远 379.37 47 潮 州 274.44 34 揭 阳 605.38 75 云 浮 242.15 30 合 计 6053.78 750-10 -

附 件 2 序 号 培 训 基 地 备 注 1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2 中 山 大 学 孙 逸 仙 纪 念 医 院 3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三 医 院 4 暨 南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5 广 东 药 学 院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6 南 方 医 科 大 学 南 方 医 院 7 南 方 医 科 大 学 珠 江 医 院 8 南 方 医 科 大 学 第 三 附 属 医 院 协 同 专 业 基 地 9 广 东 省 人 民 医 院 10 广 州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11 广 州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12 广 州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三 医 院 13 广 州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14 广 州 市 红 十 字 会 医 院 15 番 禺 区 中 心 医 院 协 同 专 业 基 地 16 花 都 区 人 民 医 院 协 同 专 业 基 地 17 北 京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18 深 圳 市 人 民 医 院 19 深 圳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20 珠 海 市 人 民 医 院 21 汕 头 大 学 医 学 院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22 汕 头 大 学 医 学 院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协 同 专 业 基 地 23 汕 头 市 中 心 医 院 24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25 粤 北 人 民 医 院 26 河 源 市 人 民 医 院 协 同 专 业 基 地 27 惠 州 市 中 心 人 民 医 院 - 11 -

28 惠 州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协 同 专 业 基 地 29 梅 州 市 人 民 医 院 协 同 专 业 基 地 30 汕 尾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协 同 专 业 基 地 31 陆 丰 市 人 民 医 院 协 同 专 业 基 地 32 东 莞 市 人 民 医 院 33 中 山 市 人 民 医 院 34 江 门 市 中 心 医 院 35 阳 江 市 人 民 医 院 36 肇 庆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协 同 专 业 基 地 37 广 东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38 湛 江 中 心 人 民 医 院 39 茂 名 市 人 民 医 院 40 清 远 市 人 民 医 院 41 潮 州 市 中 心 医 院 协 同 专 业 基 地 42 潮 州 医 院 协 同 专 业 基 地 43 揭 阳 市 人 民 医 院 44 云 浮 市 人 民 医 院 协 同 专 业 基 地 45 顺 德 区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 12 -

附 件 3 甲 方 ( 委 派 单 位 ): 乙 方 ( 培 训 对 象 ): 丙 方 ( 培 训 基 地 ): 现 就 乙 方 申 请 参 加 广 东 省 全 科 / 助 理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事 宜, 甲 乙 丙 三 方 签 定 以 下 协 议 : 1 甲 方 根 据 岗 位 设 置 人 才 培 养 和 城 乡 基 层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同 意 ( 派 遣 / 接 收 ) 乙 方 参 加 广 东 省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培 训 时 间 为 年, 甲 方 承 诺 协 助 乙 方 解 决 人 事 关 系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注 册 等 ; 2 丙 方 负 责 监 督 落 实 甲 乙 双 方 履 行 协 议 书 ; 3 乙 方 完 成 培 训 取 得 合 格 证 后, 必 须 在 协 议 约 定 的 城 乡 基 层 卫 生 机 构 服 务 6 年 以 上 ; 4 乙 方 在 年 培 训 期 间 免 交 培 训 ( 学 ) 费, 如 因 个 人 原 因 延 长 培 训 时 间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个 人 承 担 ; 5 乙 方 中 途 退 学 终 止 培 训 或 完 成 培 训 未 取 得 合 格 证, 须 退 赔 已 产 生 的 学 费 和 其 他 补 助 费 用 ; 因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乙 方 不 能 正 - 13 -

常 参 加 培 训 而 延 长 培 训 的, 相 关 费 用 及 责 任 等 由 甲 方 负 责 ; 乙 方 完 成 培 训 后 未 满 服 务 年 限 或 无 正 当 理 由 毁 约, 须 退 赔 学 费 和 其 他 补 助 费 用 6 乙 方 如 为 公 开 招 录 定 向 培 养 的 培 训 对 象, 须 完 成 培 训 并 取 得 ( 助 理 )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未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者 将 不 予 聘 用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签 字 ) 丙 方 ( 盖 章 ) 负 责 人 签 名 : 负 责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 14 -

公 开 方 式 : 主 动 公 开 抄 送 :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科 教 司, 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省 医 师 协 会 广 东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2015 年 2 月 2 日 印 发 校 对 : 科 教 处 黄 式 锋 ( 共 印 3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