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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师院党〔2005〕 号

第十六章〓附〓录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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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开 放 性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二 两 岸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承 三 两 岸 高 校 各 自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远 见 杂 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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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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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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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Transcription:

省 十 二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文 件 (6) 关 于 广 东 省 自 主 创 新 促 进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审 议 结 果 的 报 告 2016 年 3 月 29 日 在 广 东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上 广 东 省 人 大 法 制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金 正 佳 主 任 各 位 副 主 任 秘 书 长, 各 位 委 员 :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 对 省 人 民 政 府 提 请 审 议 的 广 东 省 自 主 创 新 促 进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 以 下 简 称 修 正 案 草 案 ) 和 省 人 大 教 科 文 卫 委 关 于 广 东 省 自 主 创 新 促 进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的 审 议 意 见 进 行 了 审 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认 为 修 改 这 个 条 例 很 有 必 要, 提 出 了 一 些 具 体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会 后, 常 委 会 张 广 宁 刘 悦 伦 罗 娟 副 主 任 带 队 到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进 行 了 调 研 法 制 委 员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会 同 省 人 大 教 科 文 卫 委 省 法 制 办 省 科 技 厅 对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和 省 人 大 教 科 文 卫 委 的 审 议 意 见 有 关 方 面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进 行 了 认 真 研 究, 对 修 正 案 草 案 进 行 了 修 改, 并 将 修 改 后 的 文 本 征 求 我 省 选 出 的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和 省 人 大 代 表 省 人 - 1 -

大 教 科 文 卫 委 21 个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顺 德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省 科 技 厅 等 10 个 省 直 部 门 省 法 院 和 省 检 察 院 9 个 地 方 立 法 研 究 评 估 与 咨 询 服 务 基 地 4 个 立 法 社 会 参 与 和 评 估 中 心 63 个 基 层 立 法 联 系 点 和 联 络 单 位 66 位 立 法 咨 询 专 家 的 意 见, 同 时 在 广 东 人 大 网 向 社 会 公 众 征 求 意 见 3 月 10 日,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组 织 召 开 表 决 前 评 估 会, 对 修 正 案 草 案 主 要 制 度 规 范 的 可 行 性 出 台 时 机 实 施 后 的 社 会 效 果 及 实 施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问 题 进 行 评 估 同 时, 委 托 中 山 大 学 等 9 个 地 方 立 法 研 究 评 估 与 咨 询 服 务 基 地 进 行 评 估 在 认 真 研 究 各 方 面 意 见 建 议 的 基 础 上, 法 制 委 员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对 修 正 案 草 案 作 了 进 一 步 修 改, 并 经 3 月 16 日 法 制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审 议, 提 出 了 广 东 省 自 主 创 新 促 进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修 改 稿 ) ( 以 下 简 称 修 正 案 草 案 修 改 稿 ) 经 3 月 18 日 常 委 会 主 任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提 请 本 次 常 委 会 会 议 审 议 现 将 审 议 结 果 报 告 如 下 : 一 为 引 导 企 业 增 加 自 主 创 新 经 费 投 入 提 升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在 条 例 第 五 条 第 二 款 增 加 鼓 励 企 业 增 加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投 入, 作 为 修 正 案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一 条 二 为 进 一 步 扩 大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对 象 的 范 围, 删 去 条 例 第 七 条 中 关 于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企 业 科 学 技 术 社 会 团 体 和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等 资 助 对 象 的 限 制 三 在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中, 为 适 应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共 享 服 务 - 2 -

平 台 市 场 化 建 设 趋 势, 将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基 本 信 息 的 报 送 对 象 和 信 息 公 布 主 体, 修 改 为 省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共 享 服 务 平 台, 并 鼓 励 管 理 单 位 将 以 社 会 资 金 购 置 建 设 的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基 本 信 息 提 交 纳 入 服 务 平 台, 作 为 修 正 案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三 条 四 为 促 进 自 然 科 学 与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的 交 叉 融 合, 在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中 增 加 支 持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的 内 容, 作 为 修 正 案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五 条 五 为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收 益 奖 励 比 例 的 规 定 衔 接, 在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中 增 加 规 定, 明 确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可 以 规 定 或 者 与 科 技 人 员 约 定 完 成 和 转 化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方 式 数 额 和 时 限 同 时, 为 提 高 科 技 人 员 完 成 和 转 化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的 积 极 性, 明 确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未 规 定 也 未 与 科 技 人 员 约 定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方 式 和 数 额 的, 对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人 员 的 奖 励 和 报 酬 比 例 下 限 增 加 至 百 分 之 七 十 ; 规 定 国 家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对 做 出 主 要 贡 献 人 员 的 奖 励 和 报 酬 份 额 不 低 于 奖 励 和 报 酬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并 规 定 奖 励 和 报 酬 支 出 计 入 当 年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但 不 受 当 年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限 制 不 纳 入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基 数 该 条 作 为 修 正 案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八 条 六 为 适 应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的 要 求, 删 去 条 例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三 款 - 3 -

七 为 提 高 科 技 人 员 积 极 性, 对 条 例 第 五 十 六 条 中 承 担 项 目 人 员 的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费 在 项 目 经 费 中 的 占 比 分 别 增 加 至 百 分 之 四 十 和 百 分 之 六 十, 作 为 修 正 案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十 六 条 八 为 增 加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评 审 的 透 明 度, 在 条 例 第 五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中 增 加 评 审 结 果 公 示 制 度, 作 为 修 正 案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十 七 条 九 为 保 证 财 政 性 自 主 创 新 资 金 专 款 专 用, 在 条 例 第 五 十 八 条 中 增 加 一 款, 对 财 政 性 自 主 创 新 资 金 资 助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研 究 内 容 或 者 研 究 计 划 进 行 重 大 调 整 的 程 序 作 出 规 定, 作 为 修 正 案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十 八 条 此 外, 还 作 了 一 些 文 字 修 改, 对 条 文 顺 序 作 了 相 应 调 整 法 制 委 员 会 认 为, 修 正 案 草 案 修 改 稿 与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不 抵 触, 建 议 提 请 常 委 会 本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以 上 报 告 和 修 正 案 草 案 修 改 稿, 请 予 审 议 附 件 :1. 关 于 广 东 省 自 主 创 新 促 进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修 改 稿 ) 表 决 前 评 估 的 情 况 报 告 2. 关 于 广 东 省 自 主 创 新 促 进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修 改 稿 ) 征 求 意 见 的 情 况 报 告 - 4 -

广 东 省 自 主 创 新 促 进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修 改 稿 ) 一 将 第 五 条 第 二 款 修 改 为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大 财 政 性 资 金 投 入, 并 制 定 相 关 的 产 业 技 术 等 政 策, 引 导 社 会 资 金 投 入, 鼓 励 企 业 增 加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投 入, 保 障 自 主 创 新 经 费 持 续 稳 定 增 长, 使 其 与 自 主 创 新 活 动 相 适 应 二 将 第 七 条 修 改 为 : 省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的 省 级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以 及 与 国 家 相 关 部 门 联 合 设 立 的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应 当 资 助 基 础 研 究 和 科 学 前 沿 探 索, 提 高 原 始 创 新 能 力, 创 造 原 创 性 成 果 三 将 第 十 四 条 修 改 为 : 省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和 完 善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共 享 服 务 平 台, 向 社 会 提 供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共 享 的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推 介 等 服 务 利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或 者 国 有 资 本 购 置 建 设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的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在 完 成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将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的 名 称 型 号 应 用 范 围 服 务 内 容 等 基 本 信 息 提 交 给 省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共 享 服 务 平 台 鼓 励 管 理 单 位 将 以 社 会 资 金 购 置 建 设 的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基 本 信 息 提 交 给 省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共 享 服 务 平 台 省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共 享 服 务 平 台 应 当 自 收 到 基 本 信 息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向 社 会 公 布 - 5 -

利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或 者 国 有 资 本 购 置 建 设 的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向 社 会 提 供 共 享 服 务 的, 可 以 按 照 成 本 补 偿 和 非 盈 利 性 原 则 收 取 运 行 费, 并 可 以 根 据 人 力 成 本 收 取 服 务 费, 服 务 收 入 纳 入 单 位 预 算, 由 单 位 统 一 管 理 四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十 七 条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培 育 和 建 设 投 资 主 体 多 元 化 实 行 市 场 化 运 作 从 事 关 键 共 性 技 术 研 发 与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并 通 过 委 托 研 发 项 目 科 学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费 用 补 助 等 形 式, 对 其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给 予 扶 持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在 政 府 项 目 承 担 职 称 评 审 人 才 引 进 建 设 用 地 投 融 资 等 方 面 享 受 与 国 有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同 等 待 遇 五 将 第 二 十 条 修 改 为 第 二 十 一 条, 修 改 为 : 地 级 市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支 持 开 展 战 略 规 划 政 策 法 规 项 目 论 证 等 方 面 的 软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促 进 自 然 科 学 与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的 交 叉 融 合, 为 科 学 决 策 提 供 理 论 与 方 法 六 将 第 二 十 六 条 修 改 为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修 改 为 : 支 持 企 业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利 用 人 才 与 科 技 信 息 交 流 平 台, 吸 引 国 内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在 本 省 实 施 创 新 成 果 转 化 与 产 业 化 七 将 第 二 十 八 条 修 改 为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修 改 为 : 鼓 - 6 -

励 和 支 持 创 新 型 企 业 组 建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制 定 企 业 创 新 发 展 战 略, 整 合 优 化 各 类 创 新 资 源, 从 事 核 心 技 术 关 键 技 术 和 公 共 技 术 研 究 八 将 第 三 十 条 修 改 为 第 三 十 一 条, 修 改 为 :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可 以 规 定 或 者 与 科 技 人 员 约 定 完 成 转 化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的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方 式 数 额 和 时 限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未 规 定 也 未 与 科 技 人 员 约 定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方 式 和 数 额 的, 按 照 下 列 标 准 对 完 成 转 化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给 予 奖 励 和 报 酬 : ( 一 ) 将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转 让 许 可 给 他 人 实 施 的, 应 当 从 该 项 成 果 转 让 净 收 入 或 者 许 可 净 收 入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七 十 的 比 例 ; ( 二 ) 利 用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作 价 投 资 的, 应 当 从 该 项 成 果 形 成 的 股 份 或 者 出 资 比 例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七 十 的 比 例 ; ( 三 ) 将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自 行 实 施 或 者 与 他 人 合 作 实 施 的, 应 当 在 实 施 转 化 成 功 投 产 后 连 续 三 至 五 年, 每 年 从 实 施 转 化 该 项 成 果 的 营 业 利 润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五 的 比 例 国 家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对 完 成 转 化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中 做 出 主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其 奖 励 和 报 酬 份 额 不 低 于 本 条 第 二 款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规 定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国 家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对 完 成 转 - 7 -

化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的 人 员 给 予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支 出 计 入 当 年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但 不 受 当 年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限 制 不 纳 入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基 数 九 将 第 三 十 二 条 修 改 为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修 改 为 : 项 目 承 担 者 应 当 依 法 实 施 前 款 规 定 的 知 识 产 权,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并 向 项 目 立 项 部 门 提 交 实 施 和 保 护 情 况 的 年 度 报 告 十 删 除 第 三 十 三 条 十 一 将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修 改 为 : 鼓 励 和 支 持 创 新 型 企 业 通 过 股 权 交 易 发 行 股 票 和 债 券 等 方 式 进 行 融 资 十 二 删 除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三 款 十 三 将 第 五 十 条 第 三 款 修 改 为 : 政 府 设 立 的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的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为 承 担 项 目 的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和 组 织 建 立 科 研 诚 信 档 案, 并 建 立 科 研 诚 信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科 研 诚 信 情 况 应 当 作 为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职 称 评 聘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立 项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等 的 重 要 依 据 十 四 将 第 五 十 一 条 修 改 为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改 革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财 政 税 务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落 实 国 家 和 省 促 进 自 主 创 新 的 税 收 金 融 政 府 采 购 等 优 惠 政 策, 加 强 宣 传 引 导 工 作, 制 定 办 事 指 南, 简 化 办 事 程 序, 为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享 受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提 供 便 捷 服 务 十 五 将 第 五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修 改 为 : 引 导 社 会 加 大 对 自 主 - 8 -

创 新 的 投 入, 逐 步 提 高 研 究 与 开 发 经 费 占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的 比 例 十 六 将 第 五 十 六 条 修 改 为 :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承 担 项 目 人 员 的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费 可 以 从 项 目 经 费 中 支 出, 最 高 不 超 过 该 项 目 经 费 的 百 分 之 四 十 ; 其 中, 软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和 软 件 开 发 类 项 目,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费 最 高 不 超 过 该 项 目 经 费 的 百 分 之 六 十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费 包 括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的 项 目 组 成 员 项 目 组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的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费, 以 及 为 提 高 科 研 工 作 绩 效 而 安 排 的 相 关 支 出 受 行 业 企 业 等 委 托 利 用 社 会 资 金 开 展 技 术 攻 关 提 供 科 技 服 务 的 科 研 项 目,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委 托 合 同 自 主 支 配 经 费 十 七 将 第 五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修 改 为 :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的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评 审 专 家 库, 建 立 健 全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的 专 家 评 审 制 度, 评 审 专 家 的 遴 选 回 避 问 责 制 度 和 评 审 结 果 公 示 制 度 十 八 第 五 十 八 条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第 二 款 : 财 政 性 自 主 创 新 资 金 资 助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研 究 内 容 或 者 研 究 计 划 需 要 作 出 重 大 调 整 的, 项 目 承 担 者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申 请, 报 项 目 立 项 部 门 批 准 十 九 将 第 六 十 五 条 修 改 为 :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未 按 照 编 制 方 案 进 行 消 化 吸 收 再 创 新 的, 由 地 级 市 以 上 人 民 - 9 -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不 予 通 过 验 收, 并 由 其 主 管 部 门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三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地 级 市 以 上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和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二 十 将 第 六 十 六 条 修 改 为 :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不 依 法 履 行 共 享 使 用 义 务 的,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通 报 批 评, 并 由 其 主 管 部 门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处 分 二 十 一 将 第 六 十 七 条 修 改 为 :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十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不 依 照 规 定 提 交 或 者 报 送 相 关 信 息 的, 由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此 外, 还 对 条 文 顺 序 作 了 相 应 调 整 - 10 -

广 东 省 自 主 创 新 促 进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修 改 稿 对 照 稿 ) ( 黑 体 为 增 加 部 分, 斜 体 下 划 线 为 删 除 部 分 ) 一 将 第 五 条 第 二 款 修 改 为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大 财 政 性 资 金 投 入, 并 制 定 相 关 的 产 业 技 术 等 政 策, 引 导 社 会 资 金 投 入, 鼓 励 企 业 增 加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投 入, 保 障 自 主 创 新 经 费 持 续 稳 定 增 长, 使 其 与 自 主 创 新 活 动 相 适 应 二 将 第 七 条 修 改 为 : 省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的 省 级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以 及 与 国 家 相 关 部 门 联 合 设 立 的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应 当 资 助 基 础 研 究 和 科 学 前 沿 探 索, 提 高 原 始 创 新 能 力, 创 造 原 创 性 成 果 一 三 将 第 十 四 条 修 改 为 : 省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和 完 善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共 享 服 务 平 台, 向 社 会 提 供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共 享 的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推 介 等 服 务 利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或 者 国 有 资 本 购 置 建 设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的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在 完 成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将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的 名 称 型 号 应 用 范 围 服 务 内 容 等 基 本 信 息 提 交 给 省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共 享 服 务 平 台 鼓 励 管 理 单 位 将 以 社 会 资 金 购 置 建 设 的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基 本 信 息 提 交 给 省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共 享 服 务 平 台 省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共 享 服 务 平 台 应 当 自 收 到 基 本 信 息 - 11 -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向 社 会 公 布 将 第 十 四 条 第 四 款 修 改 为 : 本 省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共 享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和 维 护 经 费, 由 本 级 财 政 给 予 补 助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管 理 单 位 利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或 者 国 有 资 本 购 置 建 设 的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对 外 向 社 会 提 供 开 放 共 享 服 务 的, 可 以 按 照 成 本 补 偿 和 非 盈 利 性 原 则 收 取 运 行 费, 并 可 以 根 据 人 力 成 本 收 取 服 务 费, 服 务 收 入 纳 入 单 位 预 算, 由 单 位 统 一 管 理 二 四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十 七 条 : 地 级 市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培 育 和 建 设 投 资 主 体 多 元 化 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和 市 场 化 运 作 从 事 关 键 共 性 技 术 研 发 与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并 通 过 委 托 研 发 项 目 科 学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费 用 补 助 等 形 式, 对 其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给 予 扶 持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在 政 府 项 目 承 担 职 称 评 审 人 才 引 进 建 设 用 地 投 融 资 等 方 面 可 以 享 受 与 国 有 科 研 机 构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同 等 待 遇 五 将 第 二 十 条 修 改 为 第 二 十 一 条, 修 改 为 : 地 级 市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支 持 开 展 战 略 规 划 政 策 法 规 项 目 论 证 等 方 面 的 软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促 进 自 然 科 学 与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的 交 叉 融 合, 为 科 学 决 策 提 供 理 论 与 方 法 六 将 第 二 十 六 条 修 改 为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修 改 为 : 支 持 企 业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利 用 人 才 与 科 技 信 息 - 12 -

交 流 平 台, 吸 引 国 内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在 本 省 实 施 创 新 成 果 转 化 与 产 业 化 七 将 第 二 十 八 条 修 改 为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修 改 为 : 鼓 励 和 支 持 创 新 型 企 业 组 建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制 定 企 业 创 新 发 展 战 略, 整 合 优 化 各 类 创 新 资 源, 从 事 核 心 技 术 关 键 技 术 和 公 共 技 术 研 究 三 八 将 第 三 十 条 修 改 为 第 三 十 一 条, 内 容 修 改 为 :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可 以 规 定 或 者 与 科 技 人 员 约 定 完 成 转 化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的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方 式 数 额 和 时 限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未 规 定 也 未 与 科 技 人 员 约 定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方 式 和 数 额 的, 按 照 下 列 标 准 对 完 成 转 化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给 予 奖 励 和 报 酬 : ( 一 )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将 其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转 让 许 可 给 他 人 实 施 的, 应 当 从 该 项 成 果 转 让 净 收 入 或 者 许 可 净 收 入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十 的 比 例 ;, 对 完 成 转 化 该 成 果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给 予 奖 励 和 报 酬 ( 二 )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采 用 技 术 利 用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作 价 投 资 方 式 实 施 转 化 的, 应 当 从 该 项 成 果 形 成 的 股 份 或 者 出 资 比 例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十 的 比 例 ;, 对 完 成 转 化 该 成 果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给 予 奖 励 和 报 酬 ( 三 )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将 该 项 职 务 创 新 - 13 -

成 果 自 行 实 施 或 者 与 他 人 合 作 实 施 的, 应 当 在 实 施 转 化 成 功 投 产 后 连 续 三 至 五 年, 每 年 从 实 施 转 化 该 项 成 果 的 营 业 利 润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五 的 比 例, 对 完 成 转 化 该 成 果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给 予 奖 励 和 报 酬 国 家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对 完 成 转 化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中 做 出 主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其 奖 励 和 报 酬 份 额 不 低 于 本 条 第 二 款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规 定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国 家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对 完 成 转 化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的 人 员 给 予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支 出 计 入 当 年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但 不 受 当 年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限 制 不 纳 入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基 数 四 九 将 第 三 十 二 条 修 改 为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修 改 为 : 项 目 承 担 者 应 当 依 法 实 施 前 款 规 定 的 知 识 产 权,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并 向 项 目 立 项 部 门 提 交 实 施 和 保 护 情 况 的 年 度 报 告 删 除 第 二 款 中 的 : 约 定 的 实 施 转 化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项 目 承 担 者 和 创 新 成 果 完 成 人 没 有 依 法 或 者 依 照 约 定 实 施 转 化 的, 省 人 民 政 府 为 了 国 家 安 全 国 家 利 益 和 重 大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可 以 无 偿 实 施, 也 可 以 许 可 他 人 有 偿 实 施 或 者 无 偿 实 施 五 十 删 除 原 第 三 十 三 条 六 十 一 将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修 改 为 : 鼓 励 和 支 持 创 新 型 企 业 上 市 通 过 股 权 交 易 发 行 股 票 和 债 券 等 方 式 进 行 融 资, 支 持 - 14 -

未 上 市 的 创 新 型 企 业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十 二 删 除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三 款 十 三 将 第 五 十 条 第 三 款 修 改 为 : 政 府 设 立 的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的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为 承 担 项 目 的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和 组 织 建 立 科 研 诚 信 档 案, 并 建 立 科 研 诚 信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科 研 诚 信 情 况 应 当 作 为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职 称 评 聘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立 项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等 的 重 要 依 据 十 四 将 第 五 十 一 条 修 改 为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改 革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财 政 税 务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落 实 国 家 和 省 促 进 自 主 创 新 的 税 收 金 融 政 府 采 购 等 优 惠 政 策, 加 强 宣 传 引 导 工 作, 制 定 办 事 指 南, 简 化 办 事 程 序, 为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享 受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提 供 便 捷 服 务 十 五 将 第 五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修 改 为 : 引 导 社 会 加 大 对 自 主 创 新 的 投 入, 逐 步 提 高 研 究 与 开 发 经 费 占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的 比 例 七 十 六 将 第 五 十 六 条 修 改 为 :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承 担 项 目 人 员 的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费 可 以 从 项 目 经 费 中 支 出, 最 高 不 超 过 该 项 目 经 费 的 百 分 之 四 十 ; 其 中, 软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和 软 件 开 发 类 项 目,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费 最 高 不 超 过 该 项 目 经 费 的 百 分 之 六 十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费 包 括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的 项 目 组 成 员 项 目 组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的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费, 以 及 为 提 高 科 研 工 作 绩 效 而 安 排 的 相 关 支 出 - 15 -

在 第 五 十 六 条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第 二 款 : 前 款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费 包 括 项 目 组 成 员 项 目 组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的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费, 以 及 为 提 高 科 研 工 作 绩 效 而 安 排 的 相 关 支 出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受 行 业 企 业 等 委 托 利 用 社 会 资 金 开 展 技 术 攻 关 提 供 科 技 服 务 的 科 研 项 目, 研 发 团 队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委 托 合 同 自 主 支 配 经 费 十 七 将 第 五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修 改 为 :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的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评 审 专 家 库, 建 立 健 全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的 专 家 评 审 制 度, 评 审 专 家 的 遴 选 回 避 问 责 制 度 和 评 审 结 果 公 示 制 度 十 八 第 五 十 八 条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第 二 款 : 财 政 性 自 主 创 新 资 金 资 助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研 究 内 容 或 者 研 究 计 划 需 要 作 出 重 大 调 整 的, 项 目 承 担 者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申 请, 报 项 目 立 项 部 门 批 准 十 九 将 第 六 十 五 条 修 改 为 :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未 按 照 编 制 方 案 进 行 消 化 吸 收 再 创 新 的, 由 地 级 市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不 予 通 过 验 收, 并 由 其 主 管 部 门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三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地 级 市 以 上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和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二 十 将 第 六 十 六 条 修 改 为 :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 16 -

规 定, 不 依 法 履 行 共 享 使 用 义 务 的,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通 报 批 评, 并 由 其 主 管 部 门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处 分 八 二 十 一 将 第 六 十 七 条 中 的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修 改 为 :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十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不 依 照 规 定 提 交 或 者 报 送 相 关 信 息 的, 由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此 外, 还 对 条 文 顺 序 作 了 相 应 调 整 - 17 -

广 东 省 自 主 创 新 促 进 条 例 ( 修 正 案 草 案 修 改 稿 全 文 对 照 稿 ) ( 斜 体 下 划 线 为 删 除 部 分, 黑 体 为 增 加 部 分, 楷 体 为 注 释 说 明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提 高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推 动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研 究 开 发 与 创 造 成 果 成 果 转 化 与 产 业 化 创 新 型 人 才 建 设 及 创 新 环 境 优 化 等 自 主 创 新 促 进 活 动 本 条 例 所 称 的 自 主 创 新, 是 指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主 要 依 靠 自 身 的 努 力, 为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或 者 独 特 核 心 技 术 而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创 新, 运 用 机 制 创 新 管 理 创 新 金 融 创 新 商 业 模 式 创 新 品 牌 创 新 等 手 段, 向 市 场 推 出 新 产 品 新 工 艺 新 服 务 的 活 动 第 三 条 促 进 自 主 创 新 应 当 坚 持 以 企 业 为 主 体,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以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为 支 撑, 产 学 研 相 结 合, 政 府 引 导, 社 会 参 与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自 主 创 新 促 - 18 -

进 工 作,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自 主 创 新 战 略 研 究, 确 定 自 主 创 新 的 目 标 任 务 和 重 点 领 域, 发 挥 自 主 创 新 对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支 撑 和 引 领 作 用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自 主 创 新 促 进 工 作 的 组 织 管 理 和 统 筹 协 调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自 主 创 新 促 进 的 相 关 工 作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组 织 编 制 自 主 创 新 规 划, 并 根 据 自 主 创 新 规 划 制 定 年 度 计 划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大 财 政 性 资 金 投 入, 并 制 定 相 关 的 产 业 技 术 等 政 策, 引 导 社 会 资 金 投 入, 鼓 励 企 业 增 加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投 入, 保 障 自 主 创 新 经 费 持 续 稳 定 增 长, 使 其 与 自 主 创 新 活 动 相 适 应 (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意 见, 为 引 导 和 鼓 励 企 业 增 加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投 入, 提 升 企 业 自 主 创 新 意 识 和 能 力, 建 议 作 相 应 修 改 ) 第 二 章 研 究 开 发 与 创 造 成 果 第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鼓 励 和 支 持 开 展 原 始 创 新 集 成 创 新 和 引 进 消 化 吸 收 再 创 新 活 动, 创 造 具 有 市 场 竞 争 力 的 自 - 19 -

主 创 新 成 果 第 七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的 省 级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以 及 与 国 家 相 关 部 门 联 合 设 立 的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应 当 资 助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企 业 科 学 技 术 社 会 团 体 和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开 展 基 础 研 究 和 科 学 前 沿 探 索, 提 高 原 始 创 新 能 力, 创 造 原 创 性 成 果 (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意 见 修 改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法 第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国 家 设 立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基 础 研 究 和 科 学 前 沿 探 索, 培 养 科 学 技 术 人 才 ) 第 八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支 持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通 过 技 术 合 作 技 术 外 包 专 利 许 可 或 者 建 立 战 略 联 盟 等 方 式, 对 各 种 现 有 技 术 进 行 集 成 创 新, 促 进 产 业 关 键 共 性 技 术 研 发 系 统 集 成 和 工 程 化 条 件 的 完 善, 形 成 有 市 场 竞 争 力 的 产 品 或 者 新 兴 产 业 第 九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和 本 省 的 产 业 政 策 和 技 术 政 策, 编 制 鼓 励 引 进 先 进 技 术 装 备 的 指 南, 引 导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引 进 先 进 技 术 装 备, 并 进 行 消 化 吸 收 和 再 创 新 限 制 引 进 国 内 已 具 备 研 究 开 发 能 力 的 关 键 技 术 装 备, 禁 止 引 进 高 消 耗 高 污 染 和 已 被 淘 汰 的 落 后 技 术 装 备 第 十 条 利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或 者 国 有 资 本 引 进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的, 应 当 编 制 引 进 消 化 吸 收 再 创 新 方 案, 明 确 消 化 吸 收 再 创 新 的 计 划 目 标 进 度, 并 经 地 级 市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联 合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的 专 家 委 员 会 进 行 论 证 - 20 -

经 批 准 引 进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的, 应 当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编 制 的 方 案 进 行 消 化 吸 收 再 创 新 通 过 消 化 吸 收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或 者 独 特 核 心 技 术 形 成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应 当 作 为 对 引 进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进 行 评 估 和 验 收 时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整 合 本 级 有 关 自 主 创 新 财 政 性 资 金, 坚 持 统 筹 使 用, 分 项 管 理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利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应 当 坚 持 宏 观 引 导 平 等 竞 争 同 行 评 审 择 优 支 持 的 原 则 ; 确 定 利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的 项 目 承 担 者,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和 完 善 有 关 自 主 创 新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绩 效 评 价 制 度, 提 高 有 关 自 主 创 新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第 十 二 条 利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或 者 国 有 资 本 购 置 建 设 的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共 享 使 用 义 务, 为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开 展 自 主 创 新 活 动 提 供 共 享 服 务 鼓 励 以 社 会 资 金 购 置 建 设 的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所 在 单 位 向 社 会 提 供 共 享 服 务 地 级 市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支 持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共 享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开 展 自 主 创 新 活 动 - 21 -

第 十 三 条 申 请 利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或 者 国 有 资 本 新 购 新 建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的, 申 请 报 告 或 者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共 享 服 务 承 诺, 明 确 共 享 时 间 范 围 方 式 等 内 容 本 省 已 有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的 共 享 服 务 能 够 满 足 相 关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开 发 活 动 需 要 的, 主 管 部 门 不 再 批 准 利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新 购 新 建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第 十 四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共 享 进 行 统 筹 协 调, 建 立 和 完 善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共 享 服 务 平 台, 向 社 会 提 供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共 享 的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推 介 等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利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或 者 国 有 资 本 购 置 建 设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的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在 完 成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向 省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将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的 名 称 型 号 应 用 范 围 服 务 内 容 等 基 本 信 息 提 交 给 省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共 享 服 务 平 台 本 条 例 实 施 前 购 置 建 设 的, 应 当 在 本 条 例 实 施 之 日 起 两 个 月 内 报 送 有 关 基 本 信 息 鼓 励 管 理 单 位 将 以 社 会 资 金 购 置 建 设 的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基 本 信 息 提 交 给 省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共 享 服 务 平 台 省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省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共 享 服 务 平 台 应 当 在 自 收 到 本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基 本 信 息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通 过 统 一 的 信 息 平 台 向 社 会 公 布 - 22 -

利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或 者 国 有 资 本 购 置 建 设 的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向 社 会 提 供 共 享 服 务 需 要 收 取 费 用 的, 可 以 按 照 成 本 补 偿 和 非 盈 利 性 原 则 收 取 运 行 费, 并 可 以 根 据 人 力 成 本 收 取 服 务 费, 服 务 收 入 纳 入 单 位 预 算, 由 单 位 统 一 管 理 收 费 标 准 由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制 定 收 取 的 费 用, 应 当 用 于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的 建 设 维 护 和 管 理 ( 目 前 我 省 正 在 推 动 省 级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共 享 服 务 平 台 的 市 场 化 建 设, 引 入 第 三 方 运 营 团 队, 因 此 将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基 本 信 息 直 接 提 交 给 共 享 服 务 平 台 更 加 合 适 同 时 根 据 有 关 方 面 意 见, 鼓 励 以 社 会 资 金 购 置 建 设 的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基 本 信 息 提 交 给 共 享 服 务 平 台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促 进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开 放 共 享 的 实 施 意 见 ( 粤 府 函 2015 347 号 规 定 : 对 新 购 新 建 的 科 研 设 施 与 仪 器, 应 当 在 完 成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主 要 功 能 应 用 范 围 服 务 内 容 等 情 况 以 及 开 放 制 度 提 交 服 务 平 台 鼓 励 社 会 购 置 的 科 研 设 施 与 仪 器 相 关 信 息 上 报 服 务 平 台, 实 现 科 研 设 施 与 仪 器 的 统 一 规 划 管 理 ) 第 十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改 革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等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政 策 规 划 资 金 人 才 场 所 等 方 面 支 持 在 产 业 集 群 区 域 和 具 有 产 业 优 势 的 领 域 建 立 公 共 研 究 开 发 平 台 公 共 技 术 服 务 平 台 科 学 技 术 基 础 条 件 平 台 等 公 - 23 -

共 创 新 平 台, 为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提 供 关 键 共 性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信 息 咨 询 技 术 交 易 转 让 等 创 新 服 务 利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资 助 建 设 的 公 共 创 新 平 台 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自 主 创 新 活 动 提 供 服 务 的 情 况, 应 当 作 为 考 核 其 运 行 绩 效 的 重 要 内 容, 但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或 者 重 大 公 共 安 全 的 除 外 第 十 六 条 支 持 企 业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共 建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博 士 后 创 新 实 践 基 地 产 学 研 创 新 联 盟 或 者 产 学 研 结 合 基 地, 引 导 人 才 资 金 技 术 信 息 等 创 新 要 素 向 企 业 集 聚, 推 进 产 学 研 合 作 第 十 七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培 育 和 建 设 投 资 主 体 多 元 化 实 行 市 场 化 运 作 从 事 关 键 共 性 技 术 研 发 与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并 通 过 委 托 研 发 项 目 科 学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费 用 补 助 等 形 式, 对 其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给 予 扶 持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在 政 府 项 目 承 担 职 称 评 审 人 才 引 进 建 设 用 地 投 融 资 等 方 面 享 受 与 国 有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同 等 待 遇 (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意 见 进 行 修 改 省 科 技 厅 等 十 部 门 颁 布 的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发 展 的 试 行 办 法 ( 粤 科 产 学 研 字 2015 69 号 第 二 条 规 定 :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是 指 投 资 主 体 多 元 化, 建 设 模 式 国 际 化, 运 行 机 制 市 场 化, 管 理 制 度 - 24 -

现 代 化, 创 新 创 业 与 孵 化 育 成 相 结 合, 产 学 研 紧 密 结 合 的 独 立 法 人 组 织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是 我 省 区 域 创 新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加 快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的 重 要 生 力 军 第 六 条 规 定 : 省 市 区 多 级 联 动, 择 优 扶 持 新 创 建 的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建 设 和 发 展, 鼓 励 各 级 政 府 设 立 专 项 资 金 扶 持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发 展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在 申 报 承 担 各 级 财 政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时, 可 享 受 科 研 事 业 单 位 同 等 资 格 待 遇 ) 第 十 七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促 进 军 用 与 民 用 科 学 技 术 在 基 础 研 究 应 用 研 究 开 发 创 新 成 果 转 化 与 产 业 化 等 方 面 的 衔 接 与 协 调, 推 动 军 用 与 民 用 科 学 技 术 有 效 集 成 资 源 共 享 和 交 流 协 作 支 持 企 业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参 与 承 担 国 防 科 学 技 术 计 划 任 务, 鼓 励 军 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承 担 民 用 科 学 技 术 项 目 第 十 八 十 九 条 鼓 励 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台 湾 地 区 的 企 业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科 学 技 术 社 会 团 体 联 合 开 展 科 学 技 术 攻 关 共 建 科 学 技 术 创 新 平 台 等 自 主 创 新 合 作, 推 进 创 新 要 素 的 流 动 组 合 集 成 和 共 享 第 十 九 二 十 条 企 业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科 学 技 术 社 会 团 体 和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依 法 开 展 国 际 科 学 技 术 合 作 与 交 流, 合 作 设 立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 25 -

部 门 应 当 在 出 入 境 管 理 注 册 登 记 信 息 服 务 等 方 面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提 出 目 前 我 省 已 经 进 行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建 议 对 是 否 还 需 要 保 留 注 册 登 记 进 行 研 究 我 们 研 究 认 为, 按 照 广 东 省 商 事 登 记 条 例 的 规 定, 商 事 登 记 主 要 针 对 公 司 合 伙 企 业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非 公 司 企 业 经 营 单 位 来 华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外 国 ( 地 区 ) 企 业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以 及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等 商 事 主 体 开 展 但 是 在 实 践 中,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科 学 技 术 社 会 团 体 和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与 国 外 相 关 机 构 人 员 合 作 设 立 的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很 多 都 不 属 于 商 事 主 体, 仍 然 要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因 此 建 议 不 作 修 改 ) 境 外 的 企 业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学 术 团 体 行 业 协 会 等 组 织, 可 以 依 法 在 本 省 独 立 兴 办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第 二 十 二 十 一 条 地 级 市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设 立 软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支 持 开 展 战 略 规 划 政 策 法 规 项 目 论 证 等 方 面 的 软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促 进 自 然 科 学 与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的 交 叉 融 合, 为 科 学 决 策 提 供 理 论 与 方 法 ( 为 促 进 自 然 科 学 与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的 交 叉 融 合, 建 议 在 支 持 软 科 学 研 究 的 同 时, 对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予 以 相 应 支 持 ) 第 二 十 一 二 十 二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依 法 保 护 企 业 事 业 - 26 -

单 位 的 商 业 模 式 创 新 活 动, 制 定 激 励 扶 持 政 策, 引 导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采 用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重 大 技 术 设 备 融 资 租 赁 电 子 商 务 等 商 业 模 式 提 升 商 业 运 营 能 力 支 持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利 用 互 联 网 或 者 新 技 术, 优 化 内 部 流 程 和 整 合 外 部 资 源, 开 发 使 用 信 息 管 理 技 术, 开 展 产 业 链 融 合 重 组, 推 进 运 营 模 式 创 新 第 二 十 二 二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自 主 品 牌 与 区 域 品 牌 的 培 育 和 保 护 工 作, 重 点 推 进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先 进 制 造 业 现 代 服 务 业 优 势 传 统 产 业 现 代 农 业 等 产 业 领 域 的 企 业 品 牌 建 设 第 二 十 三 二 十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和 实 施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促 进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和 著 作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的 创 造 和 运 用, 加 强 对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和 管 理 地 级 市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对 利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或 者 国 有 资 本 设 立 的 重 大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涉 及 的 知 识 产 权 状 况 知 识 产 权 风 险 等 进 行 评 议 第 二 十 四 二 十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激 励 扶 持 政 策, 有 条 件 的 设 立 技 术 标 准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行 业 协 会 主 导 或 者 参 与 国 际 标 准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和 地 方 标 准 的 制 定 和 修 订, 推 动 自 主 创 新 成 果 形 成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行 业 协 会 在 自 主 创 新 活 动 中 实 行 科 研 - 27 -

攻 关 与 技 术 标 准 研 究 同 步, 自 主 创 新 成 果 转 化 与 技 术 标 准 制 定 同 步, 自 主 创 新 成 果 产 业 化 与 技 术 标 准 实 施 同 步 第 三 章 成 果 转 化 与 产 业 化 第 二 十 五 二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扶 持 政 策, 通 过 无 偿 资 助 贷 款 贴 息 补 助 资 金 保 费 补 贴 和 创 业 风 险 投 资 等 方 式, 支 持 自 主 创 新 成 果 转 化 与 产 业 化, 引 导 企 业 加 大 自 主 创 新 成 果 转 化 与 产 业 化 的 投 入 第 二 十 六 二 十 七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定 期 发 布 自 主 创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重 点 领 域 指 南, 优 先 支 持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先 进 制 造 业 现 代 服 务 业 和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自 主 创 新 成 果 的 转 化 与 产 业 化 活 动 支 持 企 业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利 用 留 学 人 员 科 技 交 流 会 高 新 技 术 成 果 交 易 会 等 人 才 与 科 技 信 息 交 流 平 台, 吸 引 国 内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在 本 省 实 施 创 新 成 果 转 化 与 产 业 化 (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意 见 修 改 ) 第 二 十 七 二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和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采 取 科 技 成 果 折 股 知 识 产 权 入 股 科 技 成 果 收 益 分 成 股 权 奖 励 股 权 出 售 股 票 期 权 等 方 式 对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和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股 权 和 分 红 激 励, 促 进 自 主 创 新 成 果 转 化 与 产 业 化 - 28 -

第 二 十 八 二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支 持 企 业 发 展 成 为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自 主 品 牌 和 持 续 创 新 能 力 的 创 新 型 企 业 鼓 励 和 支 持 省 级 以 上 创 新 型 企 业 应 当 组 建 研 究 开 发 院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制 定 企 业 创 新 发 展 战 略, 整 合 优 化 各 类 创 新 资 源, 从 事 核 心 技 术 关 键 技 术 和 公 共 技 术 研 究 省 级 创 新 型 企 业 可 以 优 先 承 担 省 级 自 主 创 新 重 大 专 项, 其 相 关 研 究 开 发 和 产 业 化 涉 及 的 资 金 及 用 地 优 先 予 以 保 障 (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意 见, 考 虑 到 不 宜 在 地 方 性 法 规 中 硬 性 规 定 创 新 性 企 业 应 当 组 建 研 究 开 发 院 等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因 此 作 相 应 修 改 ) 第 二 十 九 三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支 持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和 企 业 完 善 技 术 转 移 机 制, 引 导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的 自 主 创 新 成 果 向 企 业 转 移 或 者 实 施 许 可 使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自 主 创 新 成 果, 项 目 承 担 者 应 当 在 项 目 验 收 之 后 三 个 月 内 向 省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成 果 信 息 及 其 技 术 转 移 情 况 自 主 创 新 成 果 信 息 及 其 技 术 转 移 情 况 应 当 通 过 统 一 的 信 息 平 台 向 社 会 公 开, 但 依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不 能 公 开 的 除 外 第 三 十 三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可 以 规 定 或 者 与 科 技 人 员 约 定 完 成 转 化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的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 29 -

方 式 数 额 和 时 限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未 规 定 也 未 与 科 技 人 员 约 定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方 式 和 数 额 的, 按 照 下 列 标 准 对 完 成 转 化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给 予 奖 励 和 报 酬 : ( 一 )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将 其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转 让 许 可 给 他 人 实 施 的, 应 当 从 该 项 成 果 转 让 净 收 入 或 者 许 可 净 收 入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七 十 的 比 例 ; 应 当 从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的 净 收 入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三 十 的 比 例, 奖 励 完 成 该 项 创 新 成 果 及 其 转 化 作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 二 )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采 用 技 术 利 用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作 价 投 资 入 股 方 式 实 施 转 化 的, 应 当 从 该 项 成 果 形 成 的 股 份 或 者 出 资 比 例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七 十 的 比 例 ;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作 价 所 得 股 份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三 十 的 份 额, 奖 励 完 成 该 项 创 新 成 果 及 其 转 化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 三 ) 将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自 行 实 施 或 者 与 他 人 合 作 实 施 的, 应 当 在 实 施 转 化 成 功 投 产 后 连 续 三 至 五 年, 每 年 从 实 施 转 化 该 项 成 果 的 营 业 利 润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五 的 比 例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可 以 与 完 成 该 项 创 新 成 果 及 其 转 化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约 定 高 于 前 两 款 规 定 比 例 的 奖 励 国 家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对 完 成 转 化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中 做 出 主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其 奖 励 和 报 酬 份 额 不 低 于 - 30 -

本 条 第 二 款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规 定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国 家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对 完 成 转 化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的 人 员 给 予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支 出 计 入 当 年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但 不 受 当 年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限 制 不 纳 入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基 数 ( 为 与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收 益 奖 励 比 例 的 规 定 衔 接, 增 加 一 款, 明 确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可 以 规 定 或 者 与 科 技 人 员 约 定 完 成 和 转 化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方 式 数 额 和 时 限 同 时, 为 提 高 科 技 人 员 完 成 和 转 化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的 积 极 性, 将 奖 励 和 报 酬 比 例 下 限 上 调 至 70%, 明 确 对 作 出 主 要 贡 献 人 员 的 奖 励 份 额 不 低 于 总 额 的 50%, 并 规 定 奖 励 报 酬 支 出 计 入 当 年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但 不 受 当 年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限 制 不 纳 入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基 数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规 定 : 职 务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后, 由 科 技 成 果 完 成 单 位 对 完 成 转 化 该 项 科 技 成 果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给 予 奖 励 和 报 酬 科 技 成 果 完 成 单 位 可 以 规 定 或 者 与 科 技 人 员 约 定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方 式 数 额 和 时 限 单 位 制 定 相 关 规 定, 应 当 充 分 听 取 本 单 位 科 技 人 员 的 意 见, 并 在 本 单 位 公 开 相 关 规 定 第 四 十 五 条 规 定 : 科 技 成 果 完 成 单 位 未 规 定 也 未 与 科 技 人 员 约 定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方 式 和 数 额 的, 按 照 下 列 标 准 对 完 成 转 化 职 务 科 技 成 果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给 予 奖 励 和 报 酬 :( 一 ) 将 该 项 职 务 - 31 -

科 技 成 果 转 让 许 可 给 他 人 实 施 的, 从 该 项 科 技 成 果 转 让 净 收 入 或 者 许 可 净 收 入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比 例 ;( 二 ) 利 用 该 项 职 务 科 技 成 果 作 价 投 资 的, 从 该 项 科 技 成 果 形 成 的 股 份 或 者 出 资 比 例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比 例 ;( 三 ) 将 该 项 职 务 科 技 成 果 自 行 实 施 或 者 与 他 人 合 作 实 施 的, 应 当 在 实 施 转 化 成 功 投 产 后 连 续 三 至 五 年, 每 年 从 实 施 该 项 科 技 成 果 的 营 业 利 润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五 的 比 例 国 家 设 立 的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高 等 院 校 规 定 或 者 与 科 技 人 员 约 定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方 式 和 数 额 应 当 符 合 前 款 第 一 项 至 第 三 项 规 定 的 标 准 国 有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对 完 成 转 化 职 务 科 技 成 果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给 予 奖 励 和 报 酬 的 支 出 计 入 当 年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但 不 受 当 年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限 制 不 纳 入 本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基 数 国 务 院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若 干 规 定 ( 国 发 2016 16 号 ) 规 定 : 国 家 设 立 的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高 等 院 校 制 定 转 化 科 技 成 果 收 益 分 配 制 度, 要 按 照 规 定 充 分 听 取 本 单 位 科 技 人 员 的 意 见, 并 在 本 单 位 公 开 相 关 制 度 依 法 对 职 务 科 技 成 果 完 成 人 和 为 成 果 转 化 作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其 他 人 员 给 予 奖 励 时,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执 行 :1. 以 技 术 转 化 转 让 或 者 许 可 方 式 转 化 职 务 科 技 成 果 的, 应 当 从 技 术 转 让 或 者 许 可 所 取 得 的 净 收 入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50% 的 比 例 用 于 奖 励 2. 以 科 技 成 果 作 价 投 资 实 施 转 化 的, 应 当 从 作 价 投 资 取 得 的 股 份 或 者 出 资 比 例 中 提 取 不 低 于 50% 的 比 例 用 于 奖 励 3. 在 研 究 - 32 -

开 发 和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中 作 出 主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获 得 奖 励 的 份 额 不 低 于 奖 励 总 额 的 50% 4. 对 科 技 成 员 在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工 作 中 开 展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等 活 动 给 予 的 奖 励, 可 按 照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和 本 规 定 执 行 ) 第 三 十 一 三 十 二 条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资 助 的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项 目 立 项 部 门 应 当 与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和 企 业 等 项 目 承 担 者 就 项 目 形 成 的 创 新 成 果 约 定 知 识 产 权 目 标 和 实 施 转 化 期 限, 并 在 项 目 验 收 时 对 约 定 事 项 进 行 考 核 评 价 第 三 十 二 三 十 三 条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科 学 技 术 基 金 项 目 或 者 科 学 技 术 计 划 项 目 所 形 成 的 发 明 专 利 权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专 有 权 和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由 项 目 承 担 者 依 法 取 得, 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项 目 承 担 者 应 当 依 法 实 施 前 款 规 定 的 知 识 产 权,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并 向 项 目 立 项 部 门 提 交 实 施 和 保 护 情 况 的 年 度 报 告 约 定 的 实 施 转 化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项 目 承 担 者 和 创 新 成 果 完 成 人 没 有 依 法 或 者 依 照 约 定 实 施 转 化 的, 省 人 民 政 府 为 了 国 家 安 全 国 家 利 益 和 重 大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可 以 无 偿 实 施, 也 可 以 许 可 他 人 有 偿 实 施 或 者 无 偿 实 施 第 三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取 得 的 具 有 实 用 价 值 的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在 约 定 的 实 施 转 化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未 实 施 转 化 的, 在 不 变 更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权 属 的 前 提 下, 创 新 - 33 -

成 果 完 成 人 可 以 根 据 与 本 单 位 的 协 议 或 者 经 本 单 位 同 意, 进 行 创 新 成 果 转 化, 并 依 法 或 者 依 协 议 享 受 权 益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主 要 利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项 目 取 得 的 具 有 实 用 价 值 的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本 单 位 在 约 定 的 实 施 转 化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仍 未 实 施 转 化 的, 在 不 变 更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权 属 的 前 提 下, 经 项 目 立 项 部 门 同 意, 创 新 成 果 完 成 人 可 以 实 施 转 化 第 三 十 四 条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首 次 转 化 使 用 在 本 省 的,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有 关 政 策 措 施, 在 项 目 立 项 土 地 场 所 等 方 面 给 予 支 持 第 三 十 五 条 地 级 市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完 善 促 进 自 主 创 新 成 果 转 化 与 产 业 化 的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考 核 评 价 制 度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将 自 主 创 新 成 果 转 化 与 产 业 化 情 况 作 为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项 目 申 报 成 果 奖 励 的 依 据, 并 作 为 职 称 评 审 岗 位 聘 用 的 评 价 内 容, 但 基 础 理 论 研 究 等 学 科 除 外 第 三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支 持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机 构 技 术 交 易 机 构 科 技 咨 询 与 评 估 机 构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创 业 投 资 服 务 机 构 和 生 产 力 促 进 中 心 等 科 学 技 术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的 发 展 建 立 和 推 行 政 府 购 买 科 技 公 共 服 务 制 度, 对 科 技 创 新 计 划 先 进 技 术 推 广 扶 持 政 策 落 实 等 专 业 性 技 术 性 较 强 的 工 作, 可 以 委 托 给 符 合 条 件 的 科 学 技 术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办 - 34 -

理 科 学 技 术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为 企 业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提 供 研 发 服 务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检 测 服 务 创 意 设 计 技 术 经 纪 科 学 技 术 培 训 科 学 技 术 咨 询 与 评 估 创 业 风 险 投 资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技 术 转 移 与 推 广 等 科 学 技 术 中 介 服 务, 促 进 自 主 创 新 成 果 的 转 化 和 产 业 化 科 学 技 术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将 业 务 范 围 执 业 人 员 中 介 服 务 情 况 等 基 本 信 息 报 送 地 级 市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并 由 地 级 市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向 社 会 公 布 (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提 出, 自 主 创 新 应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组 织 的 作 用, 科 学 技 术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的 范 围 太 窄, 建 议 放 宽 考 虑 到 本 条 是 细 化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支 持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机 构 技 术 交 易 机 构 科 技 咨 询 与 评 估 机 构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创 业 投 资 服 务 机 构 和 生 产 力 促 进 中 心 等 从 事 技 术 评 估 技 术 经 济 等 活 动 的 科 学 技 术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的 发 展 和 进 行 规 范 管 理 的 规 定, 因 此 未 再 作 修 改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培 育 和 发 展 技 术 市 场, 鼓 励 创 办 从 事 技 术 评 估 技 术 经 纪 等 活 动 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引 导 建 立 社 会 化 专 业 化 和 网 络 化 的 技 术 交 易 服 务 体 系, 推 动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的 推 广 和 应 用 技 术 交 易 活 动 应 当 遵 循 自 愿 平 等 互 利 有 偿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对 公 共 研 究 开 发 平 台 和 科 学 技 术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的 建 - 35 -

设 给 予 支 持 公 共 研 究 开 发 平 台 和 科 学 技 术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为 中 小 企 业 的 技 术 创 新 提 供 服 务 ) 第 三 十 七 条 科 学 技 术 中 介 服 务 业 应 当 建 立 行 业 自 律 制 度 科 学 技 术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按 照 公 平 竞 争 平 等 互 利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科 学 技 术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提 供 虚 假 的 评 估 检 测 结 果 或 者 鉴 定 结 论 ; ( 二 ) 泄 露 当 事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或 者 技 术 秘 密 ; ( 三 ) 欺 骗 委 托 人 或 者 与 一 方 当 事 人 串 通 欺 骗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 ( 四 ) 其 他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行 为 第 三 十 八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本 省 产 业 布 局 经 济 可 持 续 发 展 等 需 要 批 准 建 立 省 级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支 持 省 级 以 上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发 展 成 为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支 持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的 建 设 发 展, 引 导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发 展 特 色 和 优 势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先 进 制 造 业 现 代 服 务 业 和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支 持 发 展 民 营 科 技 企 业, 推 动 具 备 条 件 的 民 营 科 技 产 业 园 区 和 产 业 转 移 园 区 发 展 成 为 省 级 以 上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第 三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促 进 主 导 产 业 集 聚 发 - 36 -

展, 提 高 专 业 化 配 套 协 作 水 平, 完 善 产 业 链, 促 进 发 展 形 成 专 业 镇 或 者 产 业 集 群 专 业 镇 或 者 产 业 集 群 应 当 集 聚 高 新 技 术 和 先 进 技 术, 支 持 企 业 开 展 技 术 创 新 活 动, 提 升 特 色 和 优 势 传 统 产 业 集 群 科 学 技 术 水 平 第 四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支 持 农 业 基 础 研 究 新 品 种 选 育 和 新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对 地 域 特 征 明 显 且 申 请 条 件 成 熟 的 特 色 优 势 农 产 品 实 行 地 理 标 志 保 护 第 四 十 一 条 鼓 励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开 展 资 源 与 环 境 人 口 与 健 康 文 化 创 意 节 能 减 排 公 共 安 全 防 震 减 灾 城 市 建 设 等 领 域 的 自 主 创 新 活 动, 应 用 先 进 创 新 技 术 及 成 果 促 进 社 会 事 业 发 展 第 四 十 二 条 地 级 市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依 法 发 起 设 立 或 者 参 与 设 立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引 导 社 会 资 金 流 向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引 导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向 具 有 良 好 市 场 前 景 的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投 资 鼓 励 和 支 持 建 立 科 技 金 融 机 构, 开 展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融 资 保 险 风 险 投 资 证 券 化 信 托 等 金 融 创 新 服 务 保 险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自 主 创 新 成 果 转 化 与 产 业 化 的 需 要 开 发 保 险 品 种 鼓 励 和 支 持 创 新 型 企 业 上 市 通 过 股 权 交 易 发 行 股 票 和 债 券 等 方 式 进 行 融 资, 支 持 未 上 市 的 创 新 型 企 业 在 证 券 公 司 代 办 股 份 - 37 -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建 议 删 除 本 条 第 三 款 考 虑 到 融 资 难 是 我 省 创 新 型 企 业 推 进 自 主 创 新 成 果 转 化 与 产 业 化 最 主 要 的 瓶 颈, 有 必 要 鼓 励 和 支 持 创 新 型 企 业 进 入 资 本 市 场 进 行 融 资, 因 此 建 议 做 相 应 修 改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国 家 完 善 资 本 市 场, 建 立 健 全 促 进 自 主 创 新 的 机 制,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利 用 资 本 市 场 推 动 自 身 发 展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完 善 多 层 次 资 本 市 场, 支 持 企 业 通 过 股 权 交 易 依 法 发 行 股 票 和 债 券 等 直 接 融 资 方 式 为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进 行 融 资 ) 第 四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健 全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对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研 究 开 发 形 成 的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新 成 果, 在 性 能 技 术 等 指 标 能 够 满 足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的 条 件 下, 政 府 采 购 应 当 购 买 ; 首 次 投 放 市 场 的, 政 府 采 购 应 当 率 先 购 买 第 四 章 创 新 型 人 才 建 设 与 服 务 第 四 十 四 条 地 级 市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定 期 制 定 创 新 型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和 紧 缺 人 才 开 发 目 录, 加 强 创 新 型 人 才 的 培 养 和 引 进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优 先 保 证 对 创 新 型 人 才 建 设 的 财 政 - 38 -

投 入, 保 障 人 才 发 展 重 大 项 目 的 实 施 第 四 十 五 条 地 级 市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和 完 善 培 养 引 进 创 新 型 人 才 的 政 策 措 施, 并 为 创 新 型 人 才 在 企 业 设 立 项 目 申 报 科 研 条 件 保 障 和 出 入 境 户 口 或 者 居 住 证 办 理 住 房 子 女 入 学 配 偶 安 置 等 方 面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地 级 市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引 进 优 先 发 展 产 业 急 需 的 创 新 科 研 团 队 和 领 军 人 才 创 新 型 人 才 认 定 管 理 与 服 务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另 行 制 定 (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意 见 修 改 ) 第 四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支 持 企 业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建 立 创 新 型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以 及 开 展 岗 位 实 践 在 职 进 修 学 术 交 流 等 人 才 培 训 活 动 第 四 十 七 条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选 派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参 与 企 业 自 主 创 新 活 动, 开 展 成 果 转 化 的 研 究 攻 关 ; 鼓 励 企 业 选 派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到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开 展 自 主 创 新 课 题 研 究 第 四 十 八 条 企 业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等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结 合 本 省 自 主 创 新 的 目 标 任 务 和 重 点 领 域 开 展 相 关 的 创 新 实 践 活 动, 培 养 急 需 紧 缺 的 创 新 型 人 才 - 39 -

企 业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等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创 新 型 人 才 的 激 励 机 制, 完 善 岗 位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年 薪 制 和 奖 励 股 票 期 权 等 分 配 方 式 第 四 十 九 条 鼓 励 有 关 单 位 和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在 自 主 创 新 活 动 中 自 由 探 索 勇 于 承 担 风 险 对 于 以 财 政 性 资 金 或 者 国 有 资 本 为 主 资 助 的 探 索 性 强 风 险 性 高 的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原 始 记 录 证 明 承 担 项 目 的 单 位 和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已 经 履 行 了 勤 勉 尽 责 义 务 仍 不 能 完 成 的, 经 立 项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的 专 家 论 证 后, 可 以 允 许 该 项 目 结 题 相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继 续 申 请 利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或 者 国 有 资 本 设 立 的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不 受 影 响 第 五 十 条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从 事 自 主 创 新 活 动, 应 当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或 者 抄 袭 剽 窃 篡 改 他 人 创 新 成 果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在 申 请 政 府 设 立 的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及 荣 誉 称 号, 以 及 申 请 享 受 各 种 创 新 扶 持 政 策 时, 应 当 诚 实 守 信, 提 供 真 实 可 靠 的 数 据 资 料 和 信 息 政 府 设 立 的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的 管 理 机 构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为 承 担 项 目 的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和 组 织 建 立 科 研 诚 信 档 案, 并 建 立 科 研 诚 信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科 研 诚 信 情 况 应 当 作 为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职 称 评 聘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立 项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等 的 重 要 依 据 - 40 -

(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意 见 修 改 ) 第 五 章 激 励 与 保 障 第 五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改 革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财 政 税 务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落 实 国 家 和 省 促 进 自 主 创 新 的 税 收 金 融 政 府 采 购 等 优 惠 政 策, 加 强 宣 传 引 导 工 作, 制 定 办 事 指 南, 简 化 办 事 程 序, 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享 受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提 供 便 捷 服 务 (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和 有 关 方 面 意 见 修 改 ) 第 五 十 二 条 科 学 技 术 重 点 基 础 设 施 重 大 科 学 技 术 工 程 等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纳 入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城 乡 规 划 和 政 府 投 资 计 划 对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和 省 级 以 上 创 新 型 企 业 的 生 产 性 建 设 用 房 科 研 机 构 科 研 用 房, 以 及 省 级 以 上 的 工 程 技 术 中 心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院 重 点 实 验 室 中 试 基 地 科 普 场 馆 等 建 设 工 程, 依 照 国 家 规 定 减 免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第 五 十 三 条 省 级 以 上 产 业 园 区 的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的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用 地, 依 法 可 以 采 取 协 议 出 让 等 方 式 取 得, 但 不 得 擅 自 转 让 改 变 用 途 ; 确 需 转 让 或 者 改 变 用 途 的, 应 当 报 请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41 -

第 五 十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逐 步 提 高 科 学 技 术 经 费 的 财 政 投 入 总 体 水 平, 财 政 用 于 科 学 技 术 经 费 的 增 长 幅 度, 应 当 高 于 本 级 财 政 经 常 性 收 入 的 增 长 幅 度 引 导 社 会 加 大 对 自 主 创 新 的 投 入, 逐 步 提 高 研 究 与 开 发 经 费 占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的 比 例, 二 〇 一 五 年 全 省 应 当 达 到 百 分 之 二 点 三 以 上, 此 后 应 当 逐 步 增 长 (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意 见 修 改 ) 第 五 十 五 条 对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和 企 业 自 筹 资 金 研 究 开 发 并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采 取 后 补 助 方 式 予 以 财 政 性 资 金 资 助 资 助 资 金 应 当 用 于 该 项 目 在 本 省 的 后 续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转 化 和 产 业 化 活 动 第 五 十 六 条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承 担 项 目 人 员 的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费 可 以 从 项 目 经 费 中 支 出, 最 高 不 超 过 该 项 目 经 费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四 十 ; 其 中, 软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和 软 件 开 发 类 项 目,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费 最 高 不 超 过 该 项 目 经 费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六 十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费 包 括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的 项 目 组 成 员 项 目 组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的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费, 以 及 为 提 高 科 研 工 作 绩 效 而 安 排 的 相 关 支 出 受 行 业 企 业 等 委 托 利 用 社 会 资 金 开 展 技 术 攻 关 提 供 科 技 服 务 的 科 研 项 目,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委 托 合 同 自 主 支 配 经 费 - 42 -

( 目 前 国 家 对 于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费 在 项 目 经 费 中 的 占 比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本 条 例 于 2012 年 率 先 以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形 式 对 此 作 了 规 定, 在 全 国 引 起 了 很 大 反 响, 对 于 提 高 科 研 人 员 积 极 性, 推 进 自 主 创 新 工 作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但 是 从 实 践 情 况 来 看, 现 有 占 比 仍 然 较 低,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等 都 建 议 提 高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费 占 比 目 前 一 些 兄 弟 省 市 也 对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费 占 比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占 比 有 所 提 高 因 此,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意 见, 对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费 的 占 比 进 行 了 修 改, 并 明 确 了 基 础 研 究 项 目 的 人 力 资 源 费 占 比 同 时 将 第 二 款 中 有 关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费 的 内 容 移 至 该 条 第 一 款 重 庆 市 关 于 加 强 市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人 力 资 源 费 管 理 的 通 知 ( 渝 科 委 发 2013 62 号 ) 规 定 : 人 力 资 源 费 预 算 编 制 实 行 总 额 控 制 分 类 预 算 和 据 实 编 制, 按 照 不 超 过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总 额 扣 除 设 施 设 备 费 后 的 30% 核 定, 决 策 咨 询 与 管 理 创 新 研 究 项 目 和 软 件 开 发 项 目 最 高 不 超 过 60% ) 第 五 十 七 条 利 用 本 省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的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评 审 专 家 库, 建 立 健 全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的 专 家 评 审 制 度 和, 评 审 专 家 的 遴 选 回 避 问 责 制 度 和 评 审 结 果 公 示 制 度 利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设 立 的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及 其 承 担 者 的 情 况, 应 当 由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向 社 会 公 开, 但 依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不 能 公 开 的 除 外 - 43 -

(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意 见, 为 保 证 专 家 评 审 制 度 的 公 开 透 明, 建 议 作 相 应 修 改 ) 第 五 十 八 条 财 政 性 自 主 创 新 资 金 应 当 专 款 专 用,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虚 报 冒 领 贪 污 挪 用 截 留 财 政 性 自 主 创 新 资 金 资 助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研 究 内 容 或 者 研 究 计 划 需 要 作 出 重 大 调 整 的, 项 目 承 担 者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申 请, 报 项 目 立 项 部 门 批 准 ( 考 虑 到 财 政 性 自 主 创 新 资 金 属 于 公 共 财 政 经 费, 由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通 过 竞 争 性 立 项 方 式 获 得, 为 保 证 相 关 资 金 专 款 专 用 和 竞 争 的 公 平 性, 如 果 出 现 重 大 技 术 目 标 技 术 路 线 等 重 大 变 更 或 者 调 整 的, 不 宜 由 项 目 组 或 者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自 行 进 行 调 整, 应 当 经 过 一 定 的 程 序 方 可 进 行 调 整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实 施 中, 研 究 内 容 或 者 研 究 计 划 需 要 作 出 重 大 调 整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申 请, 经 依 托 单 位 审 核 报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审 计 机 关 和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对 财 政 性 自 主 创 新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建 议 对 虚 报 冒 领 贪 污 挪 用 截 留 财 政 性 自 主 专 项 基 金 的 行 为 增 加 处 罚 措 施 考 虑 到 本 条 例 第 七 十 条 已 经 依 据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法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对 该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作 了 规 定, 因 此 建 议 不 作 修 改 科 学 技 术 - 44 -

进 步 法 第 六 十 七 条 规 定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虚 报 冒 领 贪 污 挪 用 截 留 用 于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的 财 政 性 资 金, 依 照 有 关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的 规 定 责 令 改 正, 追 回 有 关 财 政 性 资 金 和 违 法 所 得,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第 六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骗 取 财 政 资 金 的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调 整 有 关 会 计 账 目, 追 回 有 关 财 政 资 金, 限 期 退 还 违 法 所 得 对 单 位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通 报 批 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大 过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 一 ) 以 虚 报 冒 领 等 手 段 骗 取 财 政 资 金 ;( 二 ) 截 留 挪 用 财 政 资 金 ; ( 三 ) 滞 留 应 当 下 拨 的 财 政 资 金 ;( 四 ) 违 反 规 定 扩 大 开 支 范 围, 提 高 开 支 标 准 ;( 五 ) 其 他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骗 取 财 政 资 金 的 行 为 第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企 业 和 个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调 整 有 关 会 计 账 目, 追 回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骗 取 的 有 关 资 金,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被 骗 取 有 关 资 金 10% 以 上 50% 以 下 的 罚 款 或 者 被 违 规 使 用 有 关 资 金 10% 以 上 30%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3000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一 ) 以 虚 报 冒 领 等 手 段 骗 取 财 政 资 金 以 及 政 府 承 贷 或 者 担 保 的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 二 ) 挪 用 财 政 资 金 以 及 政 府 承 贷 或 者 担 保 的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国 际 金 融 - 45 -

组 织 贷 款 ;( 三 ) 从 无 偿 使 用 的 财 政 资 金 以 及 政 府 承 贷 或 者 担 保 的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中 非 法 获 益 ;( 四 ) 其 他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骗 取 财 政 资 金 以 及 政 府 承 贷 或 者 担 保 的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的 行 为 )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制 度, 创 新 奖 励 模 式, 对 在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活 动 和 自 主 创 新 工 作 中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奖 励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设 立 科 学 技 术 奖 项, 对 在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活 动 和 自 主 创 新 工 作 中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奖 励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申 报 或 者 推 荐 各 类 科 学 技 术 奖 项 时, 应 当 提 供 真 实 可 靠 的 科 研 数 据 和 评 审 材 料, 不 得 骗 取 或 者 协 助 他 人 骗 取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第 六 十 条 单 位 和 个 人 可 以 依 法 捐 赠 财 产 或 者 设 立 科 学 技 术 基 金 资 助 本 省 自 主 创 新 活 动, 并 可 以 依 法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第 六 十 一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省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建 立 健 全 自 主 创 新 统 计 制 度, 对 全 省 自 主 创 新 发 展 状 况 进 行 监 测 分 析 和 评 价, 全 面 监 测 自 主 创 新 活 动 能 力 水 平 和 绩 效 全 省 自 主 创 新 主 要 统 计 指 标 应 当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六 十 二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自 主 创 新 考 核 制 度, 考 核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推 动 自 主 创 新 的 工 作 实 绩 - 46 -

第 六 十 三 条 各 级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应 当 安 排 适 当 比 例 的 资 金 用 于 国 有 企 业 自 主 创 新, 并 逐 年 增 加 国 有 企 业 应 当 加 大 自 主 创 新 投 入, 建 立 健 全 自 主 创 新 人 才 建 设 机 制 和 创 新 收 益 分 配 制 度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完 善 国 有 企 业 考 核 评 价 制 度, 应 当 将 企 业 的 创 新 投 入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创 新 成 效 等 情 况 纳 入 国 有 企 业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业 绩 考 核 范 围 (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建 议 提 供 税 收 等 方 面 的 优 惠, 以 鼓 励 非 国 有 企 业 增 加 在 自 主 创 新 资 金 方 面 的 投 入 考 虑 到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三 十 六 条 对 于 通 过 税 收 等 优 惠 鼓 励 企 业 进 行 自 主 创 新 已 有 相 关 规 定, 因 此 未 再 作 修 改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增 加 研 究 开 发 和 技 术 创 新 的 投 入, 自 主 确 立 研 究 开 发 课 题, 开 展 技 术 创 新 活 动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对 引 进 技 术 进 行 消 化 吸 收 和 再 创 新 企 业 开 发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新 工 艺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税 前 列 支 并 加 计 扣 除, 企 业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仪 器 设 备 可 以 加 速 折 旧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 下 列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 一 ) 从 事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生 产 的 企 业 ;( 二 ) 投 资 于 中 小 型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 三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与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有 关 的 其 他 企 业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提 出, 对 于 是 否 要 将 企 业 的 创 新 投 入 创 - 47 -

新 能 力 建 设 创 新 成 效 等 情 况 纳 入 国 有 企 业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业 绩 考 核 范 进 行 研 究 考 虑 到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此 有 明 确 规 定, 因 此 未 作 修 改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 国 有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有 利 于 技 术 创 新 的 分 配 制 度, 完 善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国 有 企 业 负 责 人 对 企 业 的 技 术 进 步 负 责 对 国 有 企 业 负 责 人 的 业 绩 考 核, 应 当 将 企 业 的 创 新 投 入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创 新 成 效 等 情 况 纳 入 考 核 的 范 围 ) 第 六 十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引 导 社 会 培 育 创 新 精 神, 形 成 崇 尚 创 新 勇 于 突 破 激 励 成 功 宽 容 失 败 的 创 新 文 化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新 闻 媒 体 应 当 开 展 科 学 技 术 普 及 和 宣 传 工 作, 鼓 励 和 支 持 开 展 群 众 性 技 能 竞 赛 技 术 创 新 和 发 明 创 造 活 动, 提 高 公 众 科 学 素 质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未 按 照 编 制 方 案 进 行 消 化 吸 收 再 创 新 的, 由 地 级 市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不 予 通 过 验 收, 并 由 其 主 管 部 门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三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地 级 市 级 以 上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和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 48 -

( 为 使 条 文 表 述 更 加 清 晰 准 确, 建 议 作 相 应 修 改 ) 第 六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不 依 法 履 行 共 享 使 用 义 务 的,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通 报 批 评, 并 由 其 主 管 部 门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处 分 ; 拒 不 改 正 的,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三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市 级 以 上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和 科 学 技 术 奖 项, 且 不 得 利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新 购 新 建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意 见 修 改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法 第 六 十 八 条 规 定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利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和 国 有 资 本 购 置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备 后, 不 履 行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备 等 科 学 技 术 资 源 共 享 使 用 义 务 的,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第 六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第 二 十 九 三 十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不 依 照 规 定 提 交 或 者 报 送 相 关 信 息 的, 由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 为 与 修 正 草 案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的 修 改 相 衔 接, 建 议 作 相 应 修 改 ) 第 六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由 地 级 市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并 予 以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法 由 相 关 - 49 -

部 门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和 资 格 证 书 ; 给 他 人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五 十 条 第 二 款 第 五 十 九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提 供 虚 假 的 数 据 资 料 信 息 或 者 评 审 材 料 的, 由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取 消 已 获 得 的 荣 誉 称 号 或 者 科 学 技 术 奖 项, 追 回 已 资 助 的 财 政 性 资 金, 并 记 入 科 研 诚 信 档 案 ;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五 年 内 该 单 位 或 者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不 得 申 报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或 者 科 学 技 术 奖 项 第 七 十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五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虚 报 冒 领 贪 污 挪 用 截 留 财 政 性 自 主 创 新 资 金 的, 依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责 令 改 正, 追 回 有 关 财 政 性 资 金 和 违 法 所 得,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十 一 条 科 学 技 术 等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监 察 机 关 或 者 其 主 管 部 门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未 按 照 本 条 例 第 十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组 织 专 家 委 员 会 对 引 进 消 化 吸 收 再 创 新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的 ; ( 二 ) 未 按 照 本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予 以 批 准 新 购 新 建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的 ; - 50 -

( 三 ) 未 依 法 对 财 政 性 自 主 创 新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 ( 四 ) 有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行 为 的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七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 51 -

附 件 1: 关 于 广 东 省 自 主 创 新 促 进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修 改 稿 ) 表 决 前 评 估 的 情 况 报 告 广 东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2016 年 3 月 18 日 ) 为 推 进 科 学 立 法 民 主 立 法, 提 高 立 法 质 量, 根 据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立 法 评 估 工 作 规 定 ( 试 行 ),3 月 10 日 下 午,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召 开 了 广 东 省 自 主 创 新 促 进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修 改 稿 ) ( 以 下 简 称 修 正 案 草 案 修 改 稿 ) 表 决 前 评 估 会, 邀 请 企 业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一 线 科 技 工 作 人 员 代 表 科 研 管 理 专 家 等 对 修 正 案 草 案 修 改 稿 进 行 了 表 决 前 评 估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教 科 文 卫 委 省 法 制 办 省 科 技 厅 有 关 负 责 同 志 参 加 并 听 取 了 评 估 意 见 同 时, 委 托 中 山 大 学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暨 南 大 学 广 东 外 语 外 贸 大 学 广 州 大 学 嘉 应 学 院 韩 山 师 范 学 院 韶 关 学 院 广 东 海 洋 大 学 等 9 个 地 方 立 法 研 究 评 估 与 咨 询 服 务 基 地 进 行 评 估 现 将 表 决 前 评 估 会 和 基 地 评 估 的 有 关 情 况 报 告 如 下 : 一 总 体 评 估 意 见 - 52 -

评 估 一 致 认 为, 修 正 案 草 案 修 改 稿 修 改 目 的 明 确, 修 改 内 容 重 点 突 出, 具 有 可 行 性, 主 要 制 度 及 立 法 语 言 规 范, 经 过 多 方 征 求 意 见 和 修 改, 立 足 我 省 科 技 创 新 发 展 实 际, 针 对 我 省 自 主 创 新 发 展 和 需 求 作 出 规 定 条 例 修 改 的 具 体 内 容 进 一 步 突 出 了 政 府 以 及 有 关 部 门 引 导 和 规 范 责 任, 完 善 了 科 技 研 发 与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 管 理 制 度, 进 一 步 鼓 励 了 社 会 大 众 创 新 创 业, 其 实 操 性 强, 有 利 于 促 进 我 省 自 主 创 新 工 作 有 利 于 调 动 各 方 面 积 极 参 与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修 正 案 草 案 修 改 稿 与 我 省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内 容 与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不 抵 触, 所 确 立 的 主 要 制 度 和 行 为 规 范 等 合 法 必 要 可 行 ( 一 ) 关 于 出 台 时 机 和 条 件 评 估 一 致 认 为, 近 年 来, 国 家 上 位 法 对 科 技 创 新 制 度 作 了 较 大 修 改 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对 科 技 创 新 工 作 作 出 了 重 要 指 示,2015 年 国 家 新 修 订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对 进 一 步 释 放 科 技 创 新 活 力, 推 动 科 技 创 新 发 展 起 到 了 积 极 作 用 同 时, 我 省 自 主 创 新 工 作 经 过 不 断 实 践, 积 累 了 不 少 好 的 经 验 做 法 此 次 修 订, 条 件 完 全 成 熟, 既 是 与 上 位 法 相 衔 接 的 需 要, 又 是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和 中 央 有 关 自 主 创 新 相 关 制 度 的 需 要, 既 是 对 依 法 治 国 保 障 公 民 合 法 权 益 治 国 方 针 的 落 实, 又 是 对 我 省 自 主 创 新 发 展 的 一 大 促 进 ( 二 ) 关 于 实 施 后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和 问 题 - 53 -

评 估 普 遍 认 为, 条 例 通 过 实 施 后 可 以 取 得 预 期 的 法 律 效 果 和 社 会 效 果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尊 重 科 技 创 新 发 展 规 律, 体 现 了 以 人 为 本 促 进 公 平 正 义 和 改 革 创 新 的 精 神, 合 乎 上 位 法 的 要 求 必 要 且 可 行, 政 府 及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职 责 明 确,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完 善 且 到 位, 可 以 确 保 我 省 自 主 创 新 活 动 及 管 理 体 制 顺 畅 运 行,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能 够 有 效 提 升 我 省 科 技 创 新 水 平, 对 进 一 步 加 快 我 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推 动 经 济 社 会 快 速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出 台 后 可 能 出 现 的 主 要 问 题 在 于 某 些 规 定 需 要 多 部 门 协 同 管 理, 如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共 享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等, 需 要 多 个 部 门 协 同 统 一, 否 则 不 利 于 调 动 科 研 承 担 单 位 和 科 研 团 队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二 具 体 问 题 的 评 估 意 见 ( 一 ) 对 修 正 案 草 案 修 改 稿 的 总 体 评 价 评 估 认 为, 修 正 案 草 案 修 改 稿 从 总 体 上 看, 内 容 相 对 比 较 完 备, 一 方 面 将 上 位 法 最 新 的 管 理 规 定 在 我 省 范 围 进 一 步 落 实, 另 一 方 面 将 自 主 创 新 实 践 中 一 些 好 的 做 法 和 行 之 有 效 的 管 理 规 范, 上 升 为 地 方 性 法 规 予 以 固 化, 条 文 具 备 一 定 的 可 操 作 性, 符 合 我 省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和 我 省 自 主 创 新 活 动 的 实 际, 条 例 具 有 简 洁 明 确 可 操 作 性 强 等 特 点, 能 够 有 效 规 范 和 指 导 我 省 自 主 创 新 活 动 ( 二 ) 关 于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共 享 市 场 化 的 规 定 评 估 认 为, 修 正 案 草 案 修 改 稿 关 于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共 享 市 - 54 -

场 化 的 规 定 明 确 清 晰, 不 仅 规 定 了 政 府 建 立 和 完 善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共 享 服 务 平 台 的 责 任, 同 时 还 将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服 务 收 益 管 理 权 限 下 放 给 管 理 单 位, 规 范 了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信 息 报 送 和 公 布 服 务 收 益 的 具 体 程 序 这 对 进 一 步 推 进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共 享 市 场 化, 加 强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共 享 共 用, 节 约 科 技 创 新 成 本 保 障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的 顺 利 开 展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有 专 家 建 议 鼓 励 社 会 购 置 建 设 的 科 研 仪 器 设 施 相 关 信 息 纳 入 共 享 服 务 平 台, 实 现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的 信 息 共 享 和 资 源 共 用, 进 一 步 促 进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施 资 源 的 合 理 利 用 ( 三 ) 关 于 培 育 和 扶 持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的 规 定 评 估 认 为, 修 正 案 草 案 修 改 稿 就 培 育 和 扶 持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进 行 了 专 门 规 定, 既 符 合 当 前 我 省 科 技 创 新 发 展 的 新 形 势, 也 有 利 于 鼓 励 社 会 创 新 资 源 集 聚 促 进 科 技 创 新 修 正 案 草 案 修 改 稿 规 定 了 地 方 政 府 培 育 和 扶 持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的 职 责, 并 对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的 定 义 和 扶 持 方 式 时 限 予 以 明 确, 为 政 府 规 范 管 理 新 型 研 发 机 构 提 供 了 相 应 依 据 ( 四 ) 关 于 提 高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转 化 奖 励 的 规 定 评 估 认 为, 修 正 案 草 案 修 改 稿 关 于 提 高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转 化 奖 励 的 规 定 与 上 位 法 保 持 一 致, 详 细 规 定 了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转 化 不 同 形 式 下 收 益 奖 励 分 配 比 例 通 过 明 确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转 化 分 配 比 例, 有 利 于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转 化 的 顺 利 实 施, 同 时 能 够 有 效 激 发 科 - 55 -

技 人 员 的 创 新 热 情 和 积 极 性, 进 一 步 推 动 科 技 创 新 发 展 部 分 专 家 建 议 增 加 高 校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规 定 或 与 科 技 人 员 约 定 职 务 创 新 成 果 转 化 奖 励 的 条 款, 进 一 步 扩 大 科 技 成 果 完 成 单 位 科 技 人 员 的 自 主 权 ( 五 ) 关 于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费 的 规 定 评 估 认 为, 修 正 案 草 案 修 改 稿 提 高 了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费 的 标 准, 尊 重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中 人 力 资 源 的 劳 动 价 值, 改 变 长 期 以 来 科 研 投 入 重 物 轻 人 的 现 象, 对 于 提 高 我 省 科 研 人 员 自 主 创 新 积 极 性 优 化 我 省 自 主 创 新 环 境 促 进 自 主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此 外, 修 正 案 草 案 修 改 稿 规 定 了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费 的 具 体 内 容 和 支 出 范 围, 使 得 我 省 科 研 计 划 项 目 中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费 支 出 有 据 可 循, 从 而 保 障 了 人 力 资 源 成 本 费 的 有 效 落 实 ( 六 ) 关 于 财 政 性 自 主 创 新 资 金 项 目 调 整 研 究 内 容 或 者 研 究 计 划 的 规 定 评 估 认 为, 自 主 创 新 活 动 是 一 个 探 索 未 知 的 活 动, 具 有 较 大 的 不 确 定 性 和 风 险 性 修 正 案 草 案 修 改 稿 新 增 的 财 政 性 自 主 创 新 资 金 项 目 调 整 研 究 内 容 或 者 研 究 计 划 的 规 定, 一 方 面 为 科 研 创 新 活 动 创 造 了 更 加 宽 松 的 环 境 ; 另 一 方 面 又 充 分 考 虑 自 主 创 新 资 金 项 目 的 规 范 性 和 公 平 性, 明 确 了 立 项 部 门 针 对 财 政 性 自 主 创 新 资 金 项 目 调 整 管 理 的 职 责 会 后, 法 制 委 员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对 评 估 意 见 进 行 了 认 真 - 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