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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阜 宁 县 财 政 局 文 件 阜 财 行 2016 1 号 阜 宁 县 财 政 局 关 于 印 发 阜 宁 县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镇 区 人 民 政 府 ( 管 委 会 ), 各 街 道 办 事 处, 公 兴 硕 集 社 区 管 委 会, 县 各 委 办 局, 县 各 直 属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和 省 市 县 有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相 关 规 定,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全 县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差 旅 费 管 理, 参 照 江 苏 省 省 级 机 关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 苏 财 行 2014 16 号 ) 和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级 机 关 差 旅 住 宿 费 标 准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苏 财 行 2015 83 号 ), 结 合 我 县 实 际, 我 们 制 定 了 阜 宁 县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阜 宁 县 财 政 局 2016 年 2 月 15 日 -1-

阜 宁 县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县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国 内 差 旅 费 管 理, 推 进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根 据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参 照 江 苏 省 省 级 机 关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 苏 财 行 2014 16 号 ) 和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级 机 关 差 旅 住 宿 费 标 准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苏 财 行 2015 83 号 )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县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全 县 党 政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以 及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各 民 主 党 派 工 商 联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单 位 ) 第 三 条 差 旅 费 是 指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临 时 到 常 驻 地 以 外 地 区 公 务 出 差 所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常 驻 地 是 指 县 级 机 关 和 各 镇 区 ( 街 道 ) 公 务 交 通 补 贴 保 障 范 围 内 区 域 县 级 机 关 公 务 交 通 补 贴 保 障 范 围 为 阜 城 街 道 花 园 街 道 金 沙 湖 街 道 现 代 农 业 产 业 园 区 现 代 服 务 业 园 区 和 新 沟 镇 行 政 区 域 内 ( 总 面 积 228 平 方 公 里 ); 其 他 各 镇 区 ( 街 道 ) 公 务 交 通 补 贴 保 障 范 围 为 所 辖 行 政 区 域 内 -2-

在 公 务 交 通 补 贴 保 障 范 围 内 的 公 务 出 行, 不 属 于 出 差 范 畴, 不 执 行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公 务 出 差 审 批 制 度, 出 差 必 须 按 规 定 报 经 单 位 有 关 领 导 批 准, 从 严 控 制 出 差 人 数 和 天 数 ; 严 格 差 旅 费 预 算 管 理, 控 制 差 旅 费 支 出 规 模 ; 严 禁 无 实 质 内 容 无 明 确 公 务 目 的 的 差 旅 活 动, 严 禁 以 任 何 名 义 和 方 式 变 相 旅 游, 严 禁 异 地 部 门 间 无 实 质 内 容 的 学 习 交 流 和 考 察 调 研 第 五 条 县 财 政 局 以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公 布 的 分 地 区 分 级 别 分 项 目 差 旅 费 标 准 为 基 础, 结 合 本 县 实 际 制 定 差 旅 费 标 准, 并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物 价 及 消 费 水 平 变 动 情 况 适 时 调 整 第 二 章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第 六 条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是 指 工 作 人 员 因 公 到 常 驻 地 以 外 地 区 出 差 乘 坐 火 车 轮 船 飞 机 客 车 等 交 通 工 具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第 七 条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按 规 定 等 级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等 级 见 下 表 : 交 通 工 具 火 车 ( 含 高 铁 动 车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 轮 船 ( 不 包 括 旅 游 船 ) 飞 机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 不 包 括 出 租 小 汽 车 ) 乘 坐 等 级 火 车 硬 席 ( 硬 座 硬 卧 ), 高 铁 / 动 车 二 等 座,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二 等 软 座 三 等 舱 经 济 舱 凭 据 报 销 未 按 规 定 等 级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超 支 部 分 由 个 人 自 理 -3-

第 八 条 到 出 差 目 的 地 有 多 种 交 通 工 具 可 选 择 的, 出 差 人 员 在 不 影 响 公 务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应 当 选 乘 相 对 经 济 便 捷 的 交 通 工 具 出 差 人 员 乘 坐 飞 机 要 从 严 控 制, 出 差 路 途 较 远 或 出 差 任 务 紧 急 的, 经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批 准 可 乘 坐 飞 机 第 九 条 乘 坐 火 车 轮 船 飞 机 客 车 等 交 通 工 具 的, 每 人 次 可 以 购 买 交 通 意 外 保 险 一 份 第 十 条 确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使 用 本 单 位 机 要 应 急 通 信 用 车 的,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省 市 县 公 车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有 关 机 要 应 急 通 信 用 车 使 用 规 定 第 三 章 住 宿 费 第 十 一 条 住 宿 费 是 指 工 作 人 员 因 公 出 差 期 间 入 住 宾 馆 ( 含 饭 店 招 待 所, 下 同 ) 发 生 的 房 租 费 用 第 十 二 条 工 作 人 员 到 各 省 会 城 市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出 差, 执 行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公 布 的 分 地 区 住 宿 费 限 额 标 准 ( 附 件 1) 到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所 辖 地 州 市 ( 县 ) 出 差, 执 行 当 地 财 政 部 门 制 定 的 差 旅 住 宿 费 标 准 各 地 州 市 ( 县 ) 差 旅 住 宿 费 标 准 未 制 定 公 布 前, 可 暂 按 其 省 会 城 市 住 宿 费 标 准 执 行 县 内 出 差, 确 需 住 宿 的, 住 宿 费 限 额 标 准 为 县 城 每 人 每 天 200 元 镇 区 每 人 每 天 100 元 -4-

第 十 三 条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坚 持 勤 俭 节 约 原 则, 根 据 规 定 的 住 宿 费 标 准 自 行 选 择 宾 馆 住 宿, 在 限 额 标 准 内 凭 住 宿 费 发 票 报 销 第 四 章 伙 食 补 助 费 第 十 四 条 伙 食 补 助 费 是 指 对 工 作 人 员 在 因 公 出 差 期 间 给 予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用 第 十 五 条 伙 食 补 助 费 按 出 差 自 然 ( 日 历 ) 天 数 计 算 县 外 出 差, 执 行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公 布 的 分 地 区 伙 食 补 助 费 标 准 ( 附 件 1), 按 规 定 包 干 使 用, 不 得 再 报 销 餐 饮 费 用 县 内 出 差, 伙 食 补 助 费 在 每 人 每 天 50 元 限 额 内 凭 餐 费 发 票 报 销 第 十 六 条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自 行 用 餐 凡 由 接 待 单 位 统 一 安 排 用 餐 的, 除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情 况 外, 应 当 向 接 待 单 位 交 纳 伙 食 费 并 由 其 出 具 收 取 证 明 第 五 章 市 内 交 通 费 第 十 七 条 市 内 交 通 费 是 指 工 作 人 员 因 公 出 差 期 间 发 生 的 市 内 交 通 费 用 第 十 八 条 市 内 交 通 费 按 出 差 自 然 ( 日 历 ) 天 数 计 算 工 作 人 员 到 盐 城 市 外 出 差, 市 内 交 通 费 按 每 人 每 天 80 元 包 干 使 用 ; -5-

市 内 县 外 出 差, 市 内 交 通 费 按 每 人 每 天 40 元 包 干 使 用 ; 县 内 出 差, 市 内 交 通 费 按 每 人 每 天 20 元 包 干 使 用 第 十 九 条 出 差 人 员 由 接 待 单 位 或 其 他 单 位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的, 除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情 况 外, 应 当 向 接 待 单 位 或 其 他 单 位 交 纳 相 关 费 用, 并 收 取 相 关 凭 据 由 本 单 位 派 车 的, 不 享 受 市 内 交 通 费 补 助 第 六 章 报 销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规 定 开 支 差 旅 费, 费 用 由 所 在 单 位 承 担, 不 得 向 下 级 单 位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转 嫁 第 二 十 一 条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在 差 旅 活 动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内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差 旅 费 报 销 时 应 当 提 供 公 务 出 差 审 批 单 ( 附 件 2) 机 票 车 船 票 住 宿 费 发 票 等 相 关 凭 证, 出 差 人 员 对 其 真 实 性 负 责 住 宿 费 机 票 支 出 等 按 规 定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第 二 十 二 条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应 当 严 格 按 规 定 审 核 差 旅 费 各 项 开 支, 未 按 规 定 开 支 的 差 旅 费, 超 支 部 分 由 个 人 自 理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按 照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等 级 凭 据 报 销 订 票 费 经 批 准 发 生 的 签 转 或 退 票 费 交 通 意 外 保 险 费 凭 据 报 销 乘 坐 飞 机 的, 往 返 机 场 的 专 线 客 车 费 用 和 民 航 发 展 基 金 燃 油 附 加 费 凭 据 报 销 住 宿 费 在 批 准 的 出 差 天 数 和 规 定 的 限 额 标 准 内 凭 发 票 据 实 报 销 -6-

伙 食 补 助 费 市 内 交 通 费 应 以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票 据 和 住 宿 费 发 票 为 凭 据 按 规 定 标 准 计 算 报 销 无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票 据 的, 凭 住 宿 费 发 票 计 算 报 销 当 天 来 回 的 按 一 天 计 算 报 销 第 二 十 三 条 出 差 人 员 实 际 发 生 住 宿 而 无 住 宿 费 发 票 的, 若 住 宿 在 自 己 ( 亲 友 ) 家 中 的, 由 出 差 人 员 说 明 情 况 并 经 单 位 领 导 批 准, 可 以 报 销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无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票 据 和 住 宿 费 发 票 的, 由 出 差 人 员 说 明 情 况 并 经 单 位 领 导 批 准, 可 凭 公 务 出 差 审 批 单 计 算 报 销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其 他 情 形 一 般 不 予 报 销 上 述 费 用 第 七 章 监 督 问 责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出 差 活 动 和 经 费 报 销 的 管 理, 完 善 审 批 制 度, 严 格 审 核 把 关, 确 保 票 据 来 源 合 规, 内 容 真 实 完 整 对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出 差 不 按 规 定 开 支 和 报 销 差 旅 费 的 人 员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一 级 预 算 单 位 应 当 强 化 对 所 属 预 算 单 位 的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重 大 问 题 向 县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各 单 位 应 当 自 觉 接 受 审 计 部 门 对 出 差 活 动 及 相 关 经 费 支 出 的 审 计 监 督 第 二 十 五 条 县 财 政 局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单 位 差 旅 费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单 位 差 旅 费 审 批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出 差 活 动 是 否 按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 -7-

( 二 ) 差 旅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开 支 标 准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 三 ) 差 旅 费 报 销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 四 ) 是 否 存 在 向 下 级 单 位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转 嫁 差 旅 费 现 象 ; ( 五 ) 差 旅 费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其 他 情 况 第 二 十 六 条 出 差 人 员 不 得 向 接 待 单 位 提 出 正 常 公 务 活 动 以 外 的 要 求, 不 得 在 出 差 期 间 接 受 违 反 规 定 用 公 款 支 付 的 宴 请 游 览 和 非 工 作 需 要 的 参 观, 不 得 接 受 礼 品 礼 金 和 土 特 产 品 等 第 二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依 法 依 规 追 究 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 ( 一 ) 单 位 无 出 差 审 批 制 度 或 出 差 审 批 控 制 不 严 的 ; ( 二 ) 弄 虚 作 假, 虚 报 冒 领 差 旅 费 的 ; ( 三 ) 擅 自 扩 大 差 旅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提 高 开 支 标 准 的 ; ( 四 ) 不 按 规 定 报 销 差 旅 费 的 ; ( 五 ) 转 嫁 差 旅 费 的 ; ( 六 ) 其 他 违 反 本 办 法 行 为 的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财 政 局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违 规 资 金 予 以 追 回, 并 视 情 况 予 以 通 报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和 相 关 负 责 人, 由 所 在 单 位 按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涉 嫌 违 法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工 作 人 员 离 开 常 驻 地 参 加 会 议 培 训, 举 办 单 位 统 一 安 排 食 宿 的, 会 议 培 训 期 间 的 食 宿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8-

由 会 议 培 训 举 办 单 位 按 规 定 统 一 开 支, 所 在 单 位 不 予 报 销 ; 往 返 会 议 培 训 地 点 的 差 旅 费 由 所 在 单 位 按 照 规 定 报 销 第 二 十 九 条 按 照 组 织 安 排, 到 常 驻 地 以 外 地 区 单 位 实 ( 见 ) 习 工 作 锻 炼 支 援 工 作 以 及 参 加 各 种 工 作 队 的 人 员, 在 途 期 间 ( 仅 指 首 次 前 往 和 期 满 返 回 ) 的 差 旅 费 回 原 单 位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报 销 ; 工 作 期 间 的 出 差 差 旅 费 执 行 驻 地 规 定, 费 用 由 驻 地 单 位 承 担 工 作 期 间, 按 照 每 人 每 天 15 元 标 准 回 原 单 位 报 销 伙 食 补 助 费, 原 则 上 每 周 可 凭 据 报 销 一 次 往 返 交 通 费, 不 得 报 销 住 宿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第 三 十 条 工 作 人 员 因 调 动 工 作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由 调 入 单 位 按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予 以 一 次 性 报 销 随 迁 家 属 和 家 具 搬 迁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调 动 人 员 自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不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县 财 政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此 前 我 县 出 台 的 有 关 差 旅 费 管 理 文 件 同 时 废 止 各 单 位 应 结 合 实 际, 在 本 办 法 规 定 限 额 标 准 范 围 内, 制 定 差 旅 费 实 施 细 则, 加 强 公 务 出 差 和 差 旅 费 支 出 管 理 附 件 :1.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差 旅 住 宿 费 和 伙 食 补 助 费 标 准 表 2. 公 务 出 差 审 批 单 -9-

附 件 1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差 旅 住 宿 费 和 伙 食 补 助 费 标 准 表 序 号 地 区 ( 城 市 ) 住 宿 费 限 额 旺 季 期 间 单 位 : 元 人 天 旺 季 上 浮 后 限 额 上 浮 比 例 县 外 伙 食 补 助 费 1 北 京 市 500 100 2 天 津 市 380 100 3 河 北 省 ( 石 家 庄 ) 350 100 4 山 西 省 ( 太 原 ) 350 100 5 内 蒙 古 ( 呼 和 浩 特 ) 350 100 6 辽 宁 省 ( 沈 阳 ) 350 100 7 大 连 市 350 7-9 月 420 20% 100 8 吉 林 省 ( 长 春 ) 350 100 9 黑 龙 江 省 ( 哈 尔 滨 ) 350 7-9 月 420 20% 100 10 上 海 市 500 100 南 京 市 苏 州 市 无 锡 市 常 州 市 380 100 镇 江 市 11 江 苏 省 徐 州 市 淮 安 市 盐 城 市 连 云 港 市 宿 迁 市 扬 州 市 360 100 泰 州 市 南 通 市 12 浙 江 省 ( 杭 州 ) 400 100 13 宁 波 市 350 100 14 安 徽 省 ( 合 肥 ) 350 100 15 福 建 省 ( 福 州 ) 380 100 16 厦 门 市 400 100 17 江 西 省 ( 南 昌 ) 350 100 18 山 东 省 ( 济 南 ) 380 100 19 青 岛 市 380 7-9 月 450 20% 100 20 河 南 省 ( 郑 州 ) 380 100 21 湖 北 省 ( 武 汉 ) 350 100 22 湖 南 省 ( 长 沙 ) 350 100 23 广 东 省 ( 广 州 ) 450 100 24 深 圳 市 450 100 25 广 西 ( 南 宁 ) 350 100 26 海 南 省 ( 海 口 ) 350 11-2 月 450 30% 100 27 重 庆 市 370 100 28 四 川 省 ( 成 都 ) 370 100 29 贵 州 省 ( 贵 阳 ) 370 100 30 云 南 省 ( 昆 明 ) 380 100 31 西 藏 ( 拉 萨 ) 350 6-9 月 530 50% 120 32 陕 西 省 ( 西 安 ) 350 100 33 甘 肃 省 ( 兰 州 ) 350 100 34 青 海 省 ( 西 宁 ) 350 6-9 月 530 50% 120 35 宁 夏 ( 银 川 ) 350 100 36 新 疆 ( 乌 鲁 木 齐 ) 350 120-10-

附 件 2 公 务 出 差 审 批 单 年 月 日 出 差 人 所 在 部 门 至 出 差 事 由 出 差 目 的 地 至 至 出 差 起 止 日 期 年 月 日 午 至 年 月 日 午 拟 乘 坐 的 交 通 工 具 飞 机 火 车 汽 车 轮 船 其 他 ( ) 是 否 单 位 派 车 是 车 牌 号 : 否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意 见 年 月 日 分 管 负 责 人 审 核 意 见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批 意 见 年 月 日 说 明 : 工 作 人 员 出 差 前 需 填 写 本 单, 报 相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时 作 为 原 始 凭 证 如 有 会 议 培 训 调 研 等 活 动 通 知 的 须 将 通 知 附 后 -11-

抄 送 : 省 财 政 厅, 市 财 政 局 阜 宁 县 财 政 局 2016 年 2 月 15 日 印 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