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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目 录 前 言...1 0.1 项 目 特 点...1 0.2 评 价 过 程...2 0.3 主 要 环 境 问 题...2 0.4 环 评 主 要 结 论...2 1 总 则...3 1.1 编 制 依 据...3 1.2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和 评 价 标 准...8 1.3 评 价 内 容 和 评 价 重 点...16 1.4 评 价 等 级 及 评 价 范 围...17 1.5 污 染 控 制 及 保 护 目 标...20 2 电 镀 基 地 概 况...23 2.1 基 地 规 划 概 况...23 2.2 基 地 建 设 概 况...31 2.3 企 业 准 入 条 件 及 要 求...39 2.4 入 基 地 企 业 情 况...41 2.5 环 评 批 复 的 落 实 情 况...42 2.6 基 地 环 保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47 3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及 工 程 分 析...48 3.1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概 况...48 3.2 项 目 占 地 及 平 面 布 置...48 3.3 项 目 工 程 概 况...48 3.4 项 目 设 备...50 3.5 项 目 原 料...56 3.6 项 目 生 产 工 艺 流 程...56 3.7 项 目 工 程 污 染 源...62 4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环 境 概 况...72 4.1 自 然 环 境 概 况...72 4.2 社 会 环 境 概 况...74 4.3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污 染 源 概 况...77 I

5 环 境 调 查 与 评 价...80 5.1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调 查 与 评 价...80 5.2 地 下 水 环 境 质 量 调 查 与 评 价...86 5.3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调 查 与 评 价...88 5.4 河 流 底 泥 环 境 质 量 调 查 和 评 价...93 5.5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调 查 和 评 价...95 5.6 声 环 境 质 量 调 查 与 评 价...96 5.7 小 节...97 6 环 境 影 响 分 析...102 6.1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102 6.2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分 析...104 6.3 声 环 境 影 响 分 析...116 6.4 固 体 废 物 环 境 影 响 分 析...119 7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和 事 故 预 防 应 急 措 施...120 7.1 环 境 风 险 评 价...120 7.2 污 染 事 故 预 防 及 对 策 措 施...132 7.3 事 故 应 急 小 结...136 7.4 事 故 应 急 预 案...136 7.5 电 镀 基 地 的 应 急 物 资 及 应 急 联 动...138 8 环 境 保 护 措 施...149 8.1 废 水 处 理 措 施...149 8.2 废 气 治 理 措 施...161 8.3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措 施...164 8.4 噪 声 治 理 措 施...165 8.5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可 行 性 分 析...165 9 清 洁 生 产 分 析...167 9.1 电 镀 基 地 清 洁 生 产 的 基 本 要 求...167 9.2 现 行 电 镀 行 业 清 洁 生 产 体 系...172 9.3 项 目 清 洁 生 产 评 价 指 标...177 9.4 电 镀 企 业 进 入 基 地 条 件...181 9.5 持 续 清 洁 生 产 建 议...182 10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184 II

10.1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十 二 五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情 况... 184 10.2 项 目 总 量 控 制 的 因 子...185 10.3 项 目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的 来 源...185 10.4 项 目 总 量 控 制 因 子 指 标...185 11 公 众 参 与 调 查...187 11.1 公 众 参 与 内 容 概 述...187 11.2 公 众 参 与 信 息 公 告...187 12 项 目 产 业 政 策 及 选 址 合 理 性 分 析...192 12.1 产 业 政 策 合 理 性 分 析...192 12.2 与 省 地 方 规 划 的 符 合 性 分 析...192 12.3 与 电 镀 基 地 准 入 的 符 合 性 分 析...194 12.4 总 体 平 面 布 置 符 合 性 分 析...196 13 项 目 社 会 经 济 和 环 境 损 益 分 析...197 13.1 项 目 经 济 效 益 分 析...197 13.2 项 目 社 会 效 益 分 析...197 13.3 项 目 环 境 效 益 分 析...197 13.4 项 目 环 保 投 资 估 算...198 14 环 境 管 理 和 环 境 监 测...199 14.1 项 目 环 境 管 理...199 14.2 项 目 环 境 监 测...200 14.3 排 污 口 设 置 及 规 范 化 管 理...201 14.4 项 目 设 施 三 同 时 验 收... 202 15 结 论 与 建 议...203 15.1 项 目 概 况...203 15.2 项 目 工 程 分 析...204 15.3 准 入 条 件 和 要 求 及 符 合 性 分 析...204 15.4 环 境 现 状...205 15.5 项 目 运 营 期 环 境 影 响 分 析...206 15.6 项 目 运 营 期 环 保 措 施 及 技 术 经 济 论 证...207 15.7 清 洁 生 产 分 析...208 15.8 总 量 控 制...208 15.9 公 众 参 与...208 III

15.10 环 境 影 响 经 济 损 益 分 析...209 15.11 环 境 管 理 与 监 测 计 划...209 15.12 有 关 建 议...209 15.13 环 评 总 结 论...209 附 件 : 附 件 1 项 目 环 评 委 托 书 附 件 2 基 地 环 评 批 复 附 件 3 基 地 废 水 排 放 口 变 更 环 评 批 复 附 件 4 项 目 水 污 染 物 总 量 来 源 情 况 说 明 附 件 5 关 于 博 罗 县 电 镀 企 业 已 腾 出 水 量 的 报 告 附 件 6 企 业 更 名 环 保 意 见 函 附 件 7 博 罗 县 龙 溪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审 批 意 见 附 件 8 博 罗 县 电 镀 企 业 优 化 升 级 整 合 入 园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附 件 9 基 地 配 套 废 水 处 理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附 件 10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报 告 附 件 11: 环 保 审 批 登 记 表 IV

前 言 0.1 项 目 特 点 为 贯 彻 落 实 广 东 省 委 省 政 府 粤 发 关 于 加 强 珠 江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的 决 定 ([2002]16 号 ), 省 委 办 公 厅 省 府 办 公 厅 治 污 保 洁 工 程 实 施 方 案 ( 粤 办 发 [2004]8 号 ) 的 精 神, 尽 快 实 施 广 东 省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电 镀 行 业 和 化 学 纸 浆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粤 环 [2004]149 号 ) 及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电 镀 印 染 等 重 污 染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实 施 意 见 ( 试 行 ) ( 粤 环 [2008]88 号 ), 加 强 电 镀 行 业 的 环 境 治 理, 有 效 防 治 电 镀 污 染, 惠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划 了 辖 区 内 的 定 点 电 镀 基 地 项 目, 实 现 电 镀 行 业 由 粗 放 型 向 集 约 型 的 转 变, 以 适 应 电 镀 规 模 化 和 集 中 治 理 的 要 求 博 罗 县 规 划 设 立 了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博 罗 县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位 于 国 道 G324 线 广 汕 公 路 南 侧, 县 道 龙 园 线 ( 龙 桥 大 道 ) 西 侧, 镇 道 龙 华 路 的 北 侧, 基 地 规 划 面 积 约 431145m 2,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26 万 m 2, 其 中 电 镀 厂 房 面 积 约 15 万 m 2, 污 水 处 理 站 面 积 约 1.5 万 m 2, 生 活 区 建 筑 面 积 约 9 万 m 2, 预 计 员 工 人 数 可 达 11000 人 用 地 范 围 内 全 部 为 龙 溪 镇 政 府 规 划 的 工 业 用 地, 规 划 为 龙 夏 工 业 区 目 前,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一 二 期 工 程 已 经 建 设 完 成, 具 备 电 镀 企 业 入 基 地 的 条 件, 惠 州 市 和 博 罗 县 有 关 部 门 正 着 手 推 动 电 镀 企 业 入 基 地 工 作 惠 州 永 柏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属 于 博 罗 县 内 一 对 一 统 一 定 点 整 合 搬 迁 入 基 地 项 目, 其 前 身 为 博 罗 县 园 洲 镇 九 潭 振 峰 金 属 表 面 处 理 厂, 法 人 代 表 赖 瑞 灵, 原 址 位 于 博 罗 县 园 洲 镇 九 潭 长 寿 路 振 峰 厂 内 C2 栋, 主 要 经 营 金 属 表 面 处 理 及 热 处 理 加 工 迁 入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后, 原 有 项 目 更 名 为 惠 州 永 柏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选 址 位 于 博 罗 县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403 栋 厂 房 1 2 楼, 具 体 见 电 镀 基 地 总 规 划 图 ( 附 图 2.1-2), 其 占 地 面 积 为 2718.65m 2, 总 建 筑 面 积 5749.04m 2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卫 浴 花 洒 汽 车 格 栅 汽 车 装 饰 条 剃 须 刀 盒 塑 胶 电 镀 产 品 等 的 电 镀 加 工, 年 生 产 各 类 电 镀 件 约 273.401t, 电 镀 面 积 共 计 280 万 m 2 项 目 主 要 生 产 设 备 有 环 形 垂 直 升 降 电 镀 生 产 线 1 条 全 自 动 龙 门 塑 胶 电 镀 生 产 线 1 条 无 尘 喷 油 线 1 条 ; 每 天 工 作 24h, 年 工 作 日 300d; 员 工 定 员 40 人 1

0.2 评 价 过 程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广 东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凡 对 环 境 有 影 响 的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执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审 批 制 度 为 此,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宁 夏 智 诚 安 环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承 担 本 入 基 地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接 受 委 托 后, 评 价 单 位 多 次 派 员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和 资 料 调 研, 在 此 基 础 上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的 要 求, 编 制 完 成 了 本 环 评 报 告 书 惠 州 永 柏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0.3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项 目 厂 房 已 建 成, 设 备 安 装 过 程 主 要 环 境 影 响 为 施 工 扬 尘 施 工 噪 声 施 工 废 水 生 活 污 水 等, 安 装 期 过 后 影 响 消 失 营 运 期 主 要 环 境 影 响 为 : (1) 水 环 境 影 响 : 项 目 产 生 180t/d 的 电 镀 废 水, 全 部 分 类 收 集 排 入 电 镀 基 地 集 中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目 前 集 中 污 水 厂 已 建 成 投 入 运 行, 并 已 通 过 环 保 验 收, 可 保 证 本 项 目 废 水 有 可 靠 的 处 理, 水 环 境 影 响 已 经 在 电 镀 基 地 环 评 中 论 证 可 接 受 项 目 产 生 5.76t/d 的 生 活 污 水, 拟 排 入 龙 溪 镇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后 达 标 排 放, 对 环 境 影 响 不 大 (2)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 项 目 工 艺 过 程 中 产 生 有 有 机 废 气 酸 雾 铬 酸 雾 等 电 镀 废 气, 其 中 酸 雾 喷 淋 中 和 塔 处 理 达 标 后, 对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铬 酸 雾 经 网 格 回 收 装 置 后 再 经 喷 淋 中 和 塔 处 理 达 标 后, 对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 此 外, 喷 油 工 序 产 生 的 有 机 废 气 经 等 活 性 炭 吸 附 装 置 处 理 达 标 后 高 空 排 放, 对 周 边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3) 声 环 境 影 响 项 目 噪 声 源 经 采 取 减 振 隔 声 等 措 施 处 理 后, 厂 界 能 达 标, 说 明 其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4) 固 体 废 物 影 响 : 本 项 目 的 固 体 废 弃 物 全 部 得 到 妥 善 处 置, 不 会 排 入 环 境 中, 因 此 不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即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不 大 0.4 环 评 主 要 结 论 环 评 认 为, 项 目 入 基 地 后, 所 产 生 的 废 水 废 气 噪 声 和 固 体 废 物 均 有 可 靠 的 处 理 设 施 处 理 达 标, 运 营 后 对 环 境 产 生 的 影 响 可 接 受 因 此, 在 建 设 单 位 按 照 三 同 时 要 求 落 实 好 电 镀 基 地 相 关 要 求 及 本 环 评 报 告 提 出 的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和 环 境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后, 从 环 境 保 护 角 度 分 析, 项 目 整 合 入 基 地 可 行 2

1 总 则 1.1 编 制 依 据 1.1.1 法 律 依 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2016 年 1 月 1 日 实 施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4 号 ),2002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年 修 订 ),2008 年 6 月 1 日 施 行 ;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2005 年 4 月 1 日 实 施, 2015 年 4 月 24 日 修 正 ;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1997 年 3 月 1 日 实 施 ;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7 号 ), 2003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2011 年 3 月 1 日 实 施 ;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2012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2004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28 号 ),2004 年 8 月 28 日 施 行 ; (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2002 年 11 月 1 日 实 施 ; (1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2007 年 11 月 1 日 实 施 ; (1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 修 订 ; (1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法,2009 年 1 月 1 日 实 施 1.1.2 全 国 性 法 规 依 据 (1)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253 号 令 ),1998 年 11 月 29 日 起 施 行 ; (2)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重 点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1 35 号 ), 2011 年 10 月 17 日 施 行 ; (3) 关 于 印 发 < 环 境 保 护 部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环 办 2012 67 号 ),2012 年 4 月 20 日 ; (4)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与 代 码 (GB/T4754-2011); (5)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9 号 ),2011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 3

(6)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修 改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有 关 条 款 的 决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21 号 ),2013 年 5 月 1 日 实 施 ; (7) 部 分 工 业 行 业 淘 汰 落 后 生 产 工 艺 装 备 和 产 品 指 导 目 录 (2010 年 本 ) ; (8) 高 耗 能 落 后 机 电 设 备 ( 产 品 ) 淘 汰 目 录 ( 第 二 批 )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2012 年 第 14 号 公 告 ),2012 年 4 月 10 日 施 行 ; (9)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2 号 ),2008 年 10 月 1 日 施 行 ; (10)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分 级 审 批 规 定,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部,2009 年 3 月 1 日 实 施 ; (1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2006 年 3 月 18 日 实 施 ; (12)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0 7 号 ); (13)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重 点 企 业 清 洁 生 产 的 通 知 ( 环 发 2010 54 号 ); (14) 国 务 院 关 于 十 二 五 节 能 减 排 综 合 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1 26 号 ),2011 年 8 月 31 日 ; (15)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1 42 号 ),2011 年 12 月 15 日 ; (16) 国 务 院 关 于 重 点 区 域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批 复 ( 国 函 2012 146 号 ); (17)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3 37 号 ); (18)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防 范 环 境 风 险 的 通 知 ( 环 发 2012 77 号 ),2012 年 7 月 3 日 ; (19)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号 ),2011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 ; (20)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办 法,1999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 (21)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2006 年 1 月 8 日 ; (22)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环 发 2010 113 号 ); (23)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信 息 报 告 方 法 ( 环 保 部 令 第 17 号 ),2011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 (24) 危 险 化 学 品 目 录 (2015 版 ),2015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1.1.3 地 方 性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1)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2005 年 1 月 1 日 实 施,2015 年 1 月 13 日 修 订,2015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 4

(2) 广 东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2012 年 7 月 26 日 第 四 次 修 正 ; (3)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决 定,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2002 年 9 月 ; (4)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2014 年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要 点 > 的 通 知 ( 粤 环 2014 11 号 ); (5) 关 于 同 意 实 施 广 东 省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的 批 复 ( 粤 府 函 2011 29 号 ); (6)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 的 通 知 ( 粤 环 2011 14 号 ); (7) 关 于 同 意 广 东 省 地 下 水 功 能 区 划 的 复 函 ( 粤 办 函 2009 459 号 ); (8) 广 东 省 珠 江 三 角 洲 水 质 保 护 条 例,2010 年 7 月 23 日 修 正 ; (9) 广 东 省 东 江 水 系 水 质 保 护 条 例,2010 年 7 月 23 日 修 正 ; (10) 关 于 严 格 限 制 东 江 流 域 水 污 染 项 目 建 设 进 一 步 做 好 东 江 水 质 保 护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府 函 2011 339 号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11)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严 格 限 制 东 江 流 域 水 污 染 项 目 建 设 进 一 步 做 好 东 江 水 质 保 护 工 作 的 补 充 通 知 ( 粤 府 函 2013 231 号 ),2013 年 11 月 19 日 ; (12) 广 东 省 用 水 定 额 (DB 44/ T 1461-2014),2015 年 2 月 10 日 实 施 ; (13)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南 粤 水 更 清 行 动 计 划 (2013 2020 年 ) 的 批 复 南 粤 水 更 清 行 动 计 划 (2013-2020 年 ) ( 粤 府 函 2013 26 号 ); (14) 广 东 省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方 案 (2014-2017 年 ) ( 粤 府 2014 6 号 ), 2014 年 2 月 7 日 ; (15) 广 东 省 珠 江 三 角 洲 清 洁 空 气 行 动 计 划 的 通 知 ) ( 粤 环 发 2010 18 号 ),2010 年 2 月 8 日 ; (16) 广 东 省 珠 江 三 角 洲 清 洁 空 气 行 动 计 划 第 二 阶 段 (2013-2015 年 ) 空 气 质 量 持 续 改 善 实 施 方 案 ( 粤 环 2013 14 号 ),2013 年 2 月 8 日 ; (17) 广 东 省 珠 江 三 角 洲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办 法,2009 年 5 月 1 日 施 行 ; (18) 广 东 省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条 例,2012 年 1 月 9 日 修 正 ; (19) 广 东 省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十 二 五 规 划 (2011-2015) ( 粤 环 2012 32 号 ),2012 年 4 月 21 日 ; (20)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 办 法,2010 年 7 月 23 日 修 正 ; (21) 广 东 省 节 约 能 源 条 例,2010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22) 广 东 省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07 年 本 ) ( 粤 发 改 产 业 2008 334 号 ),2008 年 3 月 17 日 起 施 行 ; (23) 关 于 发 布 广 东 省 内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环 境 影 响 的 项 目 名 录 (2009 年 本 ) 的 通 知 ( 粤 环 2009 76 号 ) (24)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和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力 度 的 通 知 ( 粤 环 函 2012 883 号 ); 5

(25) 关 于 发 布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审 批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建 设 项 目 名 录 (2015 年 本 ) 的 通 知 ( 粤 环 2015 41 号 ); (26) 广 东 省 十 二 五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规 划 ( 粤 环 2011 110 号 ); (27)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改 革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08-2020 年 ),2008 年 12 月 31 日 ; (28) 珠 江 三 角 洲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 纲 要 ) (2004~2020); (29)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和 生 态 建 设 建 设 十 二 五 规 划 ( 粤 府 办 2011 48 号 ); (30)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一 体 化 ( 惠 州 ) 环 境 保 护 规 划,2009 年 ; (31) 广 东 省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条 例,2010 年 7 月 1 日 ; (32) 广 东 省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 ( 粤 府 办 2008 36 号 ); (33)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的 决 定 ( 粤 发 2011 26 号 ),2011 年 12 月 29 日 ; (34) 惠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2007-2020),2008 年 8 月 4 日 ; (35) 惠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与 生 态 建 设 十 二 五 规 划 ; (36) 关 于 印 发 惠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审 批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建 设 项 目 名 录 (2015 年 本 ) 的 通 知 ( 惠 市 环 2015 135 号 ); (37) 关 于 印 发 惠 州 市 环 保 局 关 于 投 资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惠 市 环 2014 109 号 ; (38) 关 于 印 发 惠 州 市 十 二 五 节 能 减 排 综 合 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惠 市 节 能 减 排 办 2011 27 号 ); (39) 印 发 十 二 五 期 间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的 通 知 ( 惠 府 办 2012 1 号 ),2012 年 1 月 4 日 ; (40) 关 于 同 意 < 惠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和 生 态 建 设 十 二 五 规 划 > 的 批 复 ( 惠 府 函 2012 78 号 ),2012 年 3 月 26 日 ; (41) 其 它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1.1.4 行 业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总 纲 (HJ2.1-2011); (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2.2-2008); (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T2.3-93); (4)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2.4-2009); (5)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生 态 影 响 (HJ19-2011); (6)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HJ610-2016); (7)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169-2004); (8)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技 术 评 估 导 则 (HJ616-2011); 6

(9) 清 洁 生 产 技 术 要 求 电 镀 行 业 ( 报 批 稿 ) (HJ/314-2006); (10) 电 镀 行 业 清 洁 生 产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11) 电 镀 行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21900-2008); (12)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GB18218-2009); (13)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18597-2001); (14)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2008 年 8 月 1 日 实 施 ; (15)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分 级 标 准 ( 环 保 部 令 第 17 号 ); 1.1.5 与 项 目 相 关 的 资 料 (1) 博 罗 县 龙 溪 镇 总 体 规 划 (2004-2020) 及 其 附 图, 龙 溪 镇 人 民 政 府, 中 国 市 政 工 程 中 南 设 计 研 究 院,2004 年 12 月 (2) 博 罗 县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规 划 及 其 附 图, 惠 州 金 茂 实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9 月 (3)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电 镀 行 业 和 化 学 纸 浆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广 东 省 环 保 局, 粤 环 [2004]149 号 文,2004 年 9 月 3 日 (4) 惠 州 市 电 镀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实 施 方 案, 惠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2005 年 2 月 3 日 (5)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我 省 电 镀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基 地 建 设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的 通 知 ( 粤 环 [2007]8 号 ),2007 年 1 月 23 日 (6)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我 省 电 镀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基 地 建 设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补 充 规 定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粤 环 [2007]83 号 ),2007 年 10 月 31 日 (7) 关 于 要 求 设 立 博 罗 县 龙 溪 镇 电 镀 工 业 基 地 的 请 示, 博 罗 县 龙 溪 镇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龙 府 [2005]14 号,2005 年 5 月 10 日 (8) 关 于 要 求 设 立 博 罗 县 龙 溪 镇 电 镀 工 业 基 地 的 请 示 的 意 见, 博 罗 县 环 境 保 护 局,2005 年 7 月 18 日 (9) 博 罗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公 文 处 理 表, 博 罗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05 年 8 月 2 日 (10) 关 于 博 罗 县 龙 溪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审 批 意 见 的 函, 博 环 建 [2003]192 号, 博 罗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2003 年 6 月 23 日 (11) 印 发 博 罗 县 电 镀 企 业 优 化 升 级 整 合 入 园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博 府 办 [2009]55 号 ),2009 年 6 月 2 日 (12) 转 发 惠 州 市 电 镀 行 业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优 化 升 级 统 一 定 点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惠 府 办 [2009]37 号, 惠 州 市 人 民 政 府,2009 年 4 月 13 日 (13) 关 于 博 罗 县 电 镀 企 业 已 腾 出 水 量 情 况 的 报 告, 惠 州 市 环 保 局 总 量 办, 7

2013 年 12 月 16 日 (14) 关 于 博 罗 县 电 镀 企 业 整 合 升 级 腾 出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情 况 的 报 告, 博 罗 县 生 态 建 设 和 环 保 局, 博 环 [2011]270 号 文,2011 年 9 月 9 日 (15) 关 于 博 罗 县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废 水 排 放 口 等 变 更 意 见 的 函,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粤 环 审 [2011]128 号 文,2011 年 4 月 14 日 (16) 项 目 环 评 委 托 书, 惠 州 永 柏 科 技 有 限 公 司,2015 年 10 月 3 日 (17) 关 于 博 罗 县 园 洲 镇 九 潭 振 峰 金 属 表 面 处 理 厂 更 改 企 业 名 称 环 境 保 护 意 见 的 函 ( 博 环 建 2015 152 号 ), 博 罗 县 环 境 保 护 局,2015 年 8 月 24 日 1.2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和 评 价 标 准 1.2.1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根 据 关 于 同 意 实 施 广 东 省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的 批 复 ( 粤 府 函 [2011]29 号 ), 东 江 属 于 Ⅱ 类 水 功 能 区, 主 要 水 体 功 能 为 饮 工 农 用 水 沙 河 属 于 Ⅲ 类 水 功 能 区, 主 要 水 体 功 能 为 工 农 用 水 而 与 项 目 有 关 的 马 嘶 水 银 河 和 球 岗 排 渠 等 水 体 在 广 东 省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 粤 环 2011 14 号 ) 中 没 有 明 确, 根 据 现 场 调 查 和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的 意 见, 马 嘶 水 为 连 接 沙 河 和 东 江 的 通 道, 马 嘶 水 流 入 东 江, 马 嘶 水 可 参 照 沙 河 ( 显 岗 水 库 以 下 ) 水 环 境 功 能 执 行 ; 球 岗 排 渠 和 银 河 目 前 主 要 是 排 洪 排 污 和 部 分 灌 溉, 且 汇 入 马 嘶 水, 可 参 照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Ⅳ 类 标 准 执 行, 具 体 见 附 图 1.2-1 评 价 区 为 已 规 划 工 业 区, 根 据 惠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项 目 位 于 博 罗 县 龙 希 电 镀 基 地 内, 环 境 空 气 属 于 二 类 功 能 区, 见 附 图 1.2-2 项 目 所 在 地 为 工 业 用 地, 根 据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规 定,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声 环 境 功 能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3 类 功 能 区 根 据 广 东 省 地 下 水 功 能 区 划 (2009), 项 目 位 于 珠 江 三 角 洲 惠 州 博 罗 分 散 式 开 发 利 用 区, 地 下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附 图 1.2-3 根 据 惠 州 市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项 目 区 域 属 于 重 点 拓 展 区, 见 附 图 1.2-4 8

N 项 目 位 置 图 1.4-1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图 9

N 项 目 位 置 图 1.4-2 大 气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图 10

N 项 目 位 置 图 1.4-3 地 下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图 11

项目所在地 附图 1.4-4 惠州市主体功能区划图 12

1.2.2 评 价 标 准 1.2.2.1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1) 地 表 水 球 岗 排 渠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 2002)Ⅳ 类 标 准, 马 嘶 水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 2002)Ⅲ 类 标 准 主 要 指 标 具 体 数 据 列 于 表 1.2-1( 见 黑 色 斜 体 ) (2) 环 境 空 气 1) 常 规 大 气 污 染 物 根 据 当 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执 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 2012) 中 的 二 级 标 准, 详 见 表 1.2-2 2) 特 征 污 染 物 硫 酸 雾 氯 化 氢 铬 酸 雾 执 行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 (TJ36-79) 中 居 住 区 大 气 中 有 害 物 质 最 高 允 许 浓 度 标 准,TVOC 参 照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T18883-2002) 执 行 ; 具 体 如 下 表 1.2-3 (3) 声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 2008) 中 3 类 标 准, 具 体 数 据 如 表 1.2-4 (4) 其 它 1)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14848 93) 中 Ⅲ 类 标 准 2)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15618-1995) 二 级 标 准 表 1.2-1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3838 2002) 序 号 分 类 标 准 值 项 目 Ⅰ 类 Ⅱ 类 Ⅲ 类 Ⅳ 类 Ⅴ 类 1 水 温 ( ) 人 为 造 成 的 环 境 水 温 变 化 应 限 制 在 : 周 平 均 最 大 温 升 1; 周 平 均 最 大 温 降 2 2 ph 值 ( 无 量 纲 ) 6~9 3 溶 解 氧 饱 和 率 90%( 或 7.5) 6 5 3 2 4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2 4 6 10 15 5 化 学 需 氧 量 (COD) 15 15 20 30 40 6 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 (BOD5) 3 3 4 6 10 7 氨 氮 (NH3-N) 0.15 0.5 1.0 1.5 2.0 8 总 磷 ( 以 P 计 ) 0.02( 湖 库 0.1( 湖 库 0.2( 湖 0.3( 湖 0.4( 湖 0.01) 0.025) 库 0.05) 库 0.1) 库 0.2) 9 总 氮 ( 湖 库, 以 N 计 ) 0.2 0.5 1.0 105 2.0 10 铜 0.01 1.0 1.0 1.0 1.0 11 锌 0.05 1.0 1.0 2.0 2.0 12 氟 化 物 ( 以 F- 计 ) 1.0 1.0 1.0 1.5 1.5 13 硒 0.01 0.01 0.01 0.02 0.02 13

14 砷 0.05 0.05 0.05 0.1 0.1 15 汞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16 镉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17 铬 ( 六 价 ) 0.01 0.05 0.05 0.05 0.1 18 铅 0.01 0.01 0.05 0.05 0.1 19 氰 化 物 0.005 0.05 0.2 0.2 0.2 20 挥 发 酚 0.002 0.002 0.005 0.01 0.1 21 石 油 类 0.05 0.05 0.05 0.5 1.0 22 阴 离 子 表 面 活 性 剂 0.2 0.2 0.2 0.3 0.3 23 硫 化 物 0.05 0.1 0.2 0.5 1.0 24 粪 大 肠 菌 群 ( 个 /L) 200 2000 10000 20000 40000 注 : 除 注 明 外, 其 余 单 位 均 为 mg/l 表 1.2-2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序 号 污 染 物 项 目 平 均 时 间 二 级 标 准 单 位 年 平 均 60 二 氧 化 硫 1 日 平 均 150 SO2 一 小 时 平 均 500 μg/m 3 年 平 均 40 二 氧 化 氮 2 日 平 均 80 NO2 一 小 时 平 均 200 3 mg/m 3 4 5 6 7 年 平 均 50 8 氮 氧 化 物 24 小 时 平 均 100 1 小 时 平 均 250 9 总 烃 HC 日 平 均 0.125 mg/m 3 表 1.2-3 特 征 大 气 污 染 物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一 氧 化 碳 臭 氧 颗 粒 物 颗 粒 物 总 悬 浮 物 颗 粒 物 24 小 时 平 均 日 最 大 8 小 时 平 均 年 平 均 年 平 均 年 平 均 4 160 70 35 200 CO O3 (PM10) (PM2.5) TSP 1 小 时 平 均 1 小 时 平 均 24 小 时 平 均 24 小 时 平 均 24 小 时 平 均 10 200 150 75 300 μg/m 3 污 染 物 名 称 单 位 1 小 时 平 均 值 浓 度 限 定 标 准 值 24 小 时 平 均 值 年 平 均 值 硫 酸 雾 mg/m 3 0.30 0.10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 (TJ36-79), 表 氯 化 氢 mg/m 3 0.05 0.015 铬 酸 雾 mg/m 3 0.0015 / / 依 据 中 1 小 时 平 均 值 为 1 次 值,24 小 时 平 均 值 为 日 均 值 TVOC μg/m 3 600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T18883-2002), TVOC 为 8 小 时 均 值 14

表 1.2-4 噪 声 评 价 标 准 值 LAeq[dB(A)] 项 目 类 别 标 准 值 昼 间 夜 间 环 境 噪 声 3 65 55 1.2.2.2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1) 废 水 排 放 标 准 生 产 废 水 排 放 执 行 电 镀 基 地 审 批 的 排 放 限 值 (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Ⅳ 类 标 准 ) 和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第 二 时 段 一 级 标 准 以 及 广 东 省 电 镀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DB44/1597-2015) 中 较 严 格 者, 其 中 根 据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于 2011 年 4 月 14 日 出 具 的 关 于 博 罗 县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废 水 排 放 口 等 变 更 意 见 的 函,NH3-N 排 放 限 值 执 行 电 镀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21900-2008) 中 表 3 规 定 的 排 放 限 值, 即 NH3-N 8mg/L, 具 体 如 下 表 1.2-5 表 1.2-5 排 放 标 准 限 值 污 染 物 名 称 ph CODCr NH3-N 总 镍 总 铜 六 价 铬 石 油 类 氰 化 物 mg/l mg/l mg/l mg/l mg/l mg/l mg/l 排 放 标 准 6-9 30 8.0 0.5 0.5 0.05 0.5 0.2 生 活 污 水 纳 入 龙 溪 镇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排 放 执 行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第 二 时 段 三 级 标 准, 即 龙 溪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接 管 标 准 龙 溪 镇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尾 水 排 放 执 行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918-2002) 一 级 标 准 的 A 类 标 准, 其 中 CODCr 从 严 执 行 广 东 省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DB44/26-2001) 中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第 二 时 段 一 级 标 准 (40mg/L) 表 1.2-6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 单 位 mg/l) 污 染 物 CODCr BOD5 NH3-N SS TN TP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接 管 标 准 300 160 260 30 35 5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一 级 A 标 准 40 10 5 10 15 0.5 (2) 废 气 排 放 标 准 硫 酸 雾 氯 化 氢 铬 酸 雾 执 行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 DB44/27-2001 ) 中 第 二 时 段 二 级 标 准 及 电 镀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21900-2008); 喷 油 工 序 产 生 的 TVOC 参 照 执 行 家 具 制 造 行 业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排 放 标 准 (DB44/814-2010) 中 Ⅱ 时 段 标 准 项 目 有 组 织 排 放 限 值 具 体 见 下 表 1.2-6, 无 组 织 排 放 限 值 具 体 见 下 表 1.2-7 表 1.2-6 项 目 大 气 污 染 物 有 组 织 排 放 标 准 序 允 许 排 放 浓 排 放 高 污 染 物 号 度 (mg/m 3 ) 度 标 准 来 源 1 硫 酸 雾 30 20m 2 盐 酸 雾 30 20m 电 镀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21900-2008) 3 铬 酸 雾 0.05 20m 15

4 TVOCs 30 20m 家 具 制 造 行 业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排 放 标 准 (DB44/814-2010) 中 Ⅱ 时 段 标 准 注 : 基 准 排 气 量 : 镀 铬 74.4m 3 /m 2 ( 镀 件 / 镀 层 ); 其 它 镀 种 镀 铜 镍 等 37.3 m 3 /m 2 ( 镀 件 / 镀 层 ); 表 1.2-7 项 目 大 气 污 染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标 准 序 污 染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浓 度 限 值 标 准 来 源 号 监 控 点 浓 度 (mg/m 3 ) 1 硫 酸 雾 周 界 外 浓 度 最 高 点 1.2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2 铬 酸 雾 周 界 外 浓 度 最 高 点 0.0060 (DB44/27-2001) 中 第 二 时 段 二 级 3 TVOCs 周 界 外 浓 度 最 高 点 4.0 标 准 (3)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执 行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 2008) 中 3 类 标 准 (4) 固 体 废 物 排 放 标 准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执 行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处 置 场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18599-2001) 修 改 单 ( 环 保 部 公 告 [2013]36 号 ), 危 险 废 物 执 行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18597-2001) 修 改 单 ( 环 保 部 公 告 [2013]36 号 ) 1.3 评 价 内 容 和 评 价 重 点 1.3.1 评 价 内 容 根 据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要 求, 本 评 价 的 内 容 包 括 以 下 各 方 面 : (1) 通 过 论 述 该 电 镀 基 地 规 划 和 目 前 建 设 情 况, 分 析 项 目 进 驻 基 地 的 合 理 性 (2) 通 过 项 目 工 程 分 析, 查 明 该 项 目 的 主 要 污 染 源, 主 要 污 染 物 的 种 类 排 放 量 排 放 浓 度 及 排 放 方 式, 并 对 污 染 治 理 措 施 进 行 分 析 (3) 通 过 现 场 勘 察 资 料 收 集 等 方 法, 获 取 项 目 周 围 水 体 环 境 空 气 和 声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数 据, 并 按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进 行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 分 析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及 其 可 能 原 因 (4) 在 充 分 掌 握 拟 建 厂 址 周 围 气 候 气 象 等 自 然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运 用 导 则 推 荐 的 大 气 声 等 环 境 预 测 数 学 模 型, 对 项 目 投 产 后 产 生 的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预 测, 分 析 项 目 建 设 对 周 围 环 境 带 来 的 影 响 程 度 (5) 根 据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污 染 物 治 理 措 施, 并 结 合 工 程 分 析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调 查 和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评 价 的 结 果, 对 项 目 环 保 措 施 进 行 分 析, 评 价 其 经 济 技 术 上 可 行 性, 并 提 出 相 关 建 议 尤 其 是 重 点 论 述 项 目 废 水 排 放 与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集 中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工 艺 技 术 符 合 性 (6) 对 项 目 的 清 洁 生 产 水 平 进 行 必 要 性 分 析, 开 展 有 效 公 众 意 见 调 查, 了 16

解 周 围 公 众 对 本 项 目 态 度, 并 简 要 说 明 产 生 各 种 意 见 的 原 因 1.3.2 评 价 重 点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工 程 特 点 和 项 目 附 近 的 环 境 特 征, 本 评 价 以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和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为 重 点, 对 生 态 环 境 环 境 噪 声 和 固 体 废 物 的 环 境 影 响 作 一 般 评 价 1.4 评 价 等 级 及 评 价 范 围 1.4.1 评 价 等 级 (1) 地 表 水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表 水 要 求, 地 面 水 环 境 评 价 工 作 级 别 依 据 项 目 的 污 水 排 放 量 污 水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受 纳 水 域 的 规 模 以 及 对 其 水 质 的 要 求 确 定 本 项 目 建 成 投 产 后 外 排 水 主 要 有 生 产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电 镀 废 水 排 放 量 共 计 约 180t/d, 主 要 含 重 金 属 石 油 类 酸 碱 物 质 COD SS 表 面 洗 性 剂 动 植 物 油 等 污 染 物 ; 生 活 污 水 排 放 量 约 5.76t/d, 主 要 污 染 物 有 BOD COD 氨 氮 动 植 物 油 等 正 常 情 况 下 项 目 生 产 废 水 全 部 排 入 电 镀 基 地 集 中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生 活 污 水 排 入 龙 溪 镇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因 此 水 环 境 影 响 不 进 行 详 细 的 预 测, 其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按 三 级 从 简 进 行 (2) 地 下 水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透 水 性 及 富 水 性 差, 为 弱 透 水 层 ; 项 目 场 地 含 水 层 污 染 特 征 为 不 易 污 染 ; 地 下 水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为 不 敏 感 ; 建 设 项 目 污 水 排 放 量 小,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为 复 杂, 场 地 内 设 有 硬 底 化, 且 设 有 集 中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本 环 评 只 对 地 下 水 影 响 进 行 简 单 评 价 (3) 大 气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 2.2-2008) 要 求, 选 用 估 算 模 式 确 定 大 气 环 境 评 价 等 级 根 据 对 建 设 项 目 的 工 程 分 析, 主 要 大 气 污 染 源 是 工 艺 废 酸 等 废 气, 与 项 目 有 关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主 要 为 硫 酸 雾 和 有 机 废 气, 计 算 其 最 大 地 面 质 量 浓 度 占 标 率 Pi, Pi 的 定 义 为 : Ci Pi 100% Coi 式 中 :Pi 最 大 地 面 质 量 浓 度 占 标 率,%; Ci 采 用 估 算 模 式 计 算 的 污 染 物 的 最 大 地 面 质 量 浓 度,mg/m 3 ; Coi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mg/m 3 17

Coi 选 用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中 一 小 时 平 均 取 样 时 间 的 二 级 标 准 的 浓 度 限 值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按 表 1.4-1 划 分 表 1.4-1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评 价 工 作 等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判 据 级 一 级 Pmax 80% 且 D10% 5km 二 级 其 他 三 级 Pmax<10% 或 D10%< 污 染 源 距 厂 界 最 近 距 离 采 用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 2.2-2008) 推 荐 模 式 SCREEN3 进 行 估 算 点 源 输 入 源 强 如 下 表 1.4-2, 无 组 织 面 源 输 入 源 强 如 下 表 1.4-3 表 1.4-2 点 源 输 入 源 强 及 参 数 数 据 烟 气 年 排 污 染 物 排 气 筒 排 气 筒 烟 气 出 口 排 放 评 价 因 子 源 点 源 名 称 出 口 放 小 名 称 高 度 内 径 速 度 工 况 强 温 度 时 数 单 位 m m m/s h kg/h 酸 雾 净 化 塔 硫 酸 雾 0.21 20 1.0 11.58 25 2400 连 续 盐 酸 雾 0.12 铬 酸 雾 净 化 塔 铬 酸 雾 20 1.0 11.58 25 2400 连 续 0.00144 有 机 废 气 装 置 TVOC 20 0.5 7.72 25 2400 连 续 0.0125 编 号 面 源 名 称 面 源 长 度 表 1.4-3 项 目 面 源 排 放 有 关 参 数 面 源 面 源 初 始 年 排 放 排 放 评 价 因 子 源 强 宽 度 排 放 高 度 小 时 数 工 况 硫 酸 雾 氯 化 氢 铬 酸 雾 TVOC 点 源 面 源 1 75 28.2 9 2400 0.0525 0.03 0.00036 / 车 间 面 源 连 续 2 15 28.2 9 800 / / / 0.089 各 废 气 污 染 物 的 最 大 地 面 质 量 浓 度 占 标 率 统 计 见 表 1.4-4 污 染 源 酸 碱 吸 收 塔 表 1.4-4 大 气 污 染 因 子 废 气 污 染 物 最 大 占 标 率 计 算 结 果 最 大 地 面 浓 度 Ci(mg/m 3 )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C0i(mg/m 3 ) 最 大 占 标 率 Pmax (%) 出 现 距 离 ( 下 风 向 m) 硫 酸 雾 0.002927 0.30 0.98 208 盐 酸 雾 0.001673 0.05 3.35 208 铬 酸 雾 吸 附 塔 铬 酸 雾 0.0000201 0.0015 1.34 208 有 机 废 气 处 理 装 置 车 间 面 源 TVOC 0.000477 0.60 0.08 318 硫 酸 雾 0.01845 0.30 6.15 盐 酸 雾 0.001054 0.05 2.11 铬 酸 雾 0.000127 0.0015 8.43 TVOC 0.03898 0.60 6.5 89 由 上 表 1.4-4 可 知,Pmax=max{0.98%,3.35%,1.34%,0.08%,6.15%,2.11%, 8.43%,6.5%}=8.43%<10%, 因 此 本 项 目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为 三 级 (4) 声 151 162 18

项 目 属 于 GB3096-2008 规 定 的 3 类 区 内 小 型 项 目, 且 建 设 前 后 受 影 响 人 口 变 化 不 大,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2.4-2009) 中 规 定, 应 按 三 级 评 价 进 行 工 作 (5) 环 境 风 险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169-2004), 风 险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根 据 下 表 1.4-5 划 分 表 1.4-5 风 险 评 价 工 作 级 别 ( 一 二 级 ) 剧 毒 危 险 性 物 质 一 般 毒 性 危 险 物 质 可 燃 易 燃 危 险 性 物 质 爆 炸 危 险 性 物 质 重 大 危 险 源 一 二 一 二 非 重 大 危 险 源 二 二 二 二 环 境 敏 感 地 区 一 一 一 一 由 于 项 目 储 存 和 使 用 的 化 学 品 量 不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且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不 属 于 敏 感 区, 因 此 本 项 目 的 风 险 评 价 应 按 二 级 评 价 进 行 评 价 单 项 评 价 要 素 地 表 水 环 境 大 气 环 境 综 上 所 述, 本 项 目 各 要 素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汇 总 如 下 表 1.4-6 表 1.4-6 各 主 要 环 境 要 素 单 项 评 价 等 级 划 分 划 分 依 据 根 据 HJ/T2.3-93, 项 目 日 排 放 污 水 为 40t, 纳 污 水 体 球 岗 排 渠 银 河 水 质 为 目 标 为 IV 类, 排 放 污 染 物 复 杂 程 度 为 复 杂 但 项 目 废 水 排 入 电 镀 基 地 集 中 污 水 处 理 厂, 电 镀 基 地 废 水 环 境 影 响 已 经 在 基 地 环 评 报 告 中 论 证 可 接 受, 本 环 评 仅 结 合 电 镀 基 地 的 环 评 报 告 进 行 简 要 分 析 根 据 HJ2.2-2008, 项 目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硫 酸 雾 铬 酸 雾 及 有 机 废 气 等, 经 估 算 其 占 标 率 均 小 于 10% 评 价 等 级 三 级 从 简 声 环 境 根 据 HJ2.4-2009, 评 价 区 域 为 规 划 工 业 功 能 区, 边 界 处 无 敏 感 保 护 目 标 三 级 环 境 风 险 根 据 HJ/T169-2004, 项 目 不 存 在 重 大 危 险 源, 且 不 属 于 敏 感 区 内 二 级 1.4.2 评 价 范 围 (1) 地 表 水 环 境 项 目 废 水 排 入 电 镀 基 地 集 中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地 表 水 环 境 的 评 价 着 重 对 基 地 集 中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分 析, 因 此 评 价 范 围 为 球 岗 排 渠 排 污 口 至 马 嘶 水 汇 入 东 江 前 注 : 根 据 原 有 规 划, 电 镀 基 地 集 中 污 水 处 理 厂 排 放 尾 水 经 6km 专 用 管 道 排 入 银 河 考 虑 到 基 地 长 远 发 展, 基 地 管 理 部 门 惠 州 金 茂 实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拟 申 请 将 原 来 设 置 在 银 河 的 废 水 排 污 口 调 整 至 球 岗 排 渠, 目 前 已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补 充 报 告,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已 于 2011 年 4 月 14 日 出 具 了 关 于 博 罗 县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废 水 排 放 口 等 变 更 意 见 的 函 ( 粤 环 审 [2011]128 号 ), 从 环 境 保 护 角 度, 同 意 该 基 地 建 设 内 容 的 变 更 请 求 ( 详 见 附 件 3) 因 此, 本 报 告 将 评 价 范 围 定 为 球 岗 排 渠 排 污 口 至 马 嘶 水 汇 入 东 江 前 (2) 地 下 水 环 境 : 以 项 目 为 中 心, 边 长 为 5km 的 矩 形 范 围 三 级 19

(3) 大 气 环 境 : 根 据 该 区 域 的 地 形 特 点 气 象 特 征 及 评 价 等 级, 确 定 大 气 评 价 区 域 为 以 项 目 中 心 为 中 点, 边 长 5km 的 方 形 区 域, 总 面 积 为 25km 2 (4) 声 环 境 : 环 境 噪 声 的 评 价 范 围 为 项 目 所 处 的 厂 房 边 界 1m 以 内 区 域 (5) 环 境 风 险 : 环 境 风 险 的 评 价 范 围 为 二 级 评 价, 距 离 源 点 半 径 3km 范 围 1.5 污 染 控 制 及 保 护 目 标 1.5.1 污 染 控 制 目 标 (1) 废 水 应 控 制 酸 碱 物 质 (ph) CODcr BOD5 氨 氮 (NH3-N) 镍 (Ni 2+ ) 铜 (Cu 2+ ) 石 油 类 挥 发 酚 硫 化 物 (S 2- ) 铬 (Cr 3+ Cr 6+ ) 等 球 岗 排 渠 和 银 河 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为 Ⅳ 类 水 标 准, 沙 河 和 马 嘶 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为 Ⅲ 类 水 标 准, 东 江 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为 Ⅱ 类 水 标 准 经 调 查, 电 镀 基 地 纳 污 水 体 球 岗 排 渠 银 河 和 马 嘶 水 主 要 是 排 洪 和 纳 污, 没 有 饮 用 功 能, 无 吸 水 口, 但 东 江 马 嘶 河 口 下 游 10km 处 有 博 罗 园 洲 东 江 吸 水 口 等 敏 感 点, 而 沙 河 白 勘 角 水 闸 下 游 河 段 10km 处 有 博 罗 九 潭 沙 河 吸 水 口 等 敏 感 点, 但 目 前 已 经 改 为 供 应 工 业 用 水, 已 没 有 饮 用 功 能 因 此 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为 纳 污 水 体 球 岗 排 渠 银 河 和 马 嘶 水 纳 污 河 段 及 其 东 江 马 嘶 水 河 口 下 游 河 流 水 环 境 质 量 (2) 废 气 对 环 境 空 气 的 影 响 应 着 重 控 制 工 艺 废 气 中 有 毒 有 害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保 护 目 标 主 要 是 基 地 内 部 及 其 附 近 的 下 朗 村 球 岗 村 和 龙 溪 镇 的 居 民 (3) 固 体 废 物 固 体 废 物 着 重 控 制 生 产 和 污 水 处 理 过 程 中 的 前 处 理 废 液 及 电 镀 废 液 等, 并 控 制 其 他 一 般 性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和 生 活 垃 圾 的 产 生 排 放 与 处 理 以 无 害 化 为 主 要 目 的, 力 争 达 到 减 量 化 和 资 源 化 (4) 噪 声 着 重 控 制 项 目 厂 界 处 的 环 境 噪 声 强 度 保 护 目 标 主 要 为 附 近 下 朗 村 球 岗 村 等 区 域 环 境 噪 声 敏 感 点 (5)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着 重 提 出 降 低 环 境 污 染 风 险 的 措 施, 以 及 分 析 纳 污 水 体 水 利 设 施 分 布 功 能 及 运 行 调 度 方 式 的 调 查, 并 分 析 其 在 事 故 应 急 控 制 中 的 作 用 1.5.2 主 要 关 心 点 项 目 所 在 基 地 周 围 主 要 敏 感 点 和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见 附 图 1.6-1 20

表 1.6-1 评 价 范 围 内 重 要 的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序 号 名 称 方 位 距 离 (m) 性 质 环 境 影 响 1 下 朗 村 西 面 500 自 然 村 大 气 2 球 岗 村 西 面 600 自 然 村 大 气 3 麦 村 东 北 1500 自 然 村 大 气 4 罗 村 东 500 自 然 村 大 气 5 新 寮 村 西 南 2500 自 然 村 大 气 6 杨 知 虎 新 村 北 1000 自 然 村 大 气 7 结 窝 村 东 北 1000 自 然 村 大 气 8 龙 岗 村 东 800 自 然 村 大 气 9 岗 头 村 东 1000 自 然 村 大 气 10 龙 溪 镇 东 南 1000 镇 区 大 气 11 球 岗 排 渠 穿 越 0 排 渠 水 环 境 12 银 河 西 南 1500 排 渠 及 水 闸 水 环 境 13 马 嘶 水 西 南 10000 排 渠 及 水 闸 水 环 境 14 沙 河 西 北 6000 河 流 沙 河 水 环 境 15 东 江 西 南 15000 河 流 东 江 水 环 境 16 东 江 园 洲 水 厂 西 南 25000 吸 水 口 东 江 水 环 境 17 沙 河 九 潭 水 厂 西 北 15000 吸 水 口 沙 河 水 环 境 18 农 田 附 近 200 农 作 物 生 态 19 果 园 附 近 500 经 济 作 物 生 态 注 : 敏 感 点 方 位 与 距 离 是 以 电 镀 基 地 边 界 为 起 点 21

项 目 位 置 图 1.6-1 项 目 保 护 目 标 分 布 示 意 图 22

2 电 镀 基 地 概 况 2.1 基 地 规 划 概 况 2.1.1 基 地 建 设 地 点 及 建 设 单 位 博 罗 县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属 惠 州 市 电 镀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项 目, 位 于 国 道 G324 线 广 汕 公 路 南 侧 ( 龙 桥 大 道 西 侧 龙 华 路 北 侧 ), 电 镀 基 地 地 理 位 置 见 附 图 2.1-1 博 罗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由 惠 州 金 茂 实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建 设 2.1.2 基 地 性 质 和 定 位 该 基 地 属 根 据 广 东 省 环 保 局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电 镀 行 业 和 化 学 纸 浆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粤 环 [2004]149 号 ) 的 精 神, 惠 州 地 区 设 立 的 2 个 电 镀 基 地 之 一 该 基 地 占 地 总 面 积 为 431145m 2 博 罗 县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项 目 的 规 划 和 建 设 工 作, 由 项 目 组 织 建 设 和 投 资 商 惠 州 金 茂 实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博 罗 县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建 成 后, 根 据 惠 州 市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的 要 求, 新 建 专 业 电 镀 项 目 全 部 进 入 定 点 基 地, 博 罗 县 和 龙 门 县 范 围 内 的 现 有 电 镀 企 业 符 合 入 基 地 条 件 的 将 迁 入 该 电 镀 基 地, 不 迁 入 基 地 的 按 规 定 关 闭 根 据 惠 州 市 电 镀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实 施 方 案 要 求, 电 镀 基 地 要 高 标 准 规 划, 高 标 准 建 设, 真 正 建 成 生 态 型 电 镀 工 业 园 区 基 地 应 统 一 规 划 设 置 废 水 收 集 输 送 管 线, 配 套 先 进 完 善 的 废 水 分 类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和 在 线 监 测 监 控 系 统 ; 废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运 营 管 理 由 有 相 应 营 运 资 质 单 位 承 担, 废 水 回 用 率 应 达 60% 以 上 进 入 基 地 的 企 业 应 大 力 推 行 清 洁 生 产, 积 极 研 究 引 进 推 广 无 毒 低 排 放 新 电 镀 技 术, 鼓 励 企 业 进 行 电 镀 生 产 工 艺 的 改 革, 逐 步 淘 汰 含 氰 电 镀 工 艺, 实 现 节 能 降 耗 减 污 进 入 基 地 的 企 业 最 低 应 满 足 二 级 清 洁 生 产 技 术 指 标 要 求 规 划 建 设 的 博 罗 县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将 有 利 于 电 镀 行 业 上 规 模 上 档 次 和 电 镀 工 艺 技 术 改 造, 和 污 染 物 集 中 治 理 有 利 于 产 生 规 模 聚 集 效 应, 提 升 产 业 层 次, 改 善 环 境 质 量, 促 进 博 罗 县 经 济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23

N 博 罗 县 项 目 位 置 东 莞 市 惠 城 区 图 2.1-1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图 24

2.1.3 规 划 总 体 构 思 1) 电 镀 基 地 规 划 建 设 的 基 本 宗 旨 是 : 全 面 实 施 清 洁 生 产 要 求, 建 成 广 东 省 电 镀 产 业 推 行 清 洁 生 产 的 模 范 电 镀 基 地 2) 与 整 合 145 家 博 罗 现 有 电 镀 企 业 的 要 求 相 结 合, 设 立 入 基 地 的 适 度 门 槛, 发 挥 电 镀 基 地 的 管 理 优 势, 集 中 治 理 优 势, 推 行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现 有 企 业 入 基 地 3) 基 地 按 先 进 清 洁 生 产 水 平, 合 理 总 体 布 局, 专 业 化 电 镀 企 业 厂 区 车 间 结 构 模 式, 舒 适 美 观 的 生 活 环 境, 进 行 总 体 规 划 设 计 4) 优 选 先 进 可 靠 的 环 保 治 理 方 案, 实 现 废 水 回 用 60% 和 深 度 处 理 5) 建 立 严 格 可 靠 的 环 境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6) 合 理 安 排 基 地 分 期 建 设 计 划 和 合 理 安 排 企 业 分 期 入 基 地 计 划 2.1.4 规 划 建 设 规 模 规 划 开 发 总 面 积 约 417357m 2 主 要 是 将 目 前 零 散 分 布 在 博 罗 县 和 龙 门 县 辖 区 内 的 符 合 入 基 地 条 件 的 电 镀 企 业, 统 一 定 点 规 划 整 合 进 入 该 电 镀 基 地 基 地 一 期 已 引 进 电 镀 企 业 43 家, 二 期 预 计 可 引 进 电 镀 企 业 20 家 规 划 建 设 污 水 处 理 厂 面 积 约 1.5 万 m 2, 设 计 日 处 理 生 产 废 水 能 力 为 1.2 万 吨 本 基 地 人 数 按 照 单 位 基 本 工 业 人 口 指 标 250 人 / 万 m 2 计 算, 预 测 基 地 工 业 生 产 和 管 理 人 口 数 约 11000 人 电 镀 基 地 内 设 生 产 区 商 务 区 生 活 区 道 路 和 绿 化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等 配 套 设 施, 企 业 员 工 宿 舍 食 堂 和 生 活 基 础 设 施 等 均 在 基 地 内 统 一 规 划 建 设 2.1.5 规 划 建 设 计 划 博 罗 县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基 于 当 地 的 地 理 位 置 环 境 条 件, 以 及 在 功 能 分 区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总 体 规 划 兼 顾 远 期 发 展 分 期 建 设 考 虑 以 环 路 组 织 交 通 的 方 式, 使 厂 区 可 以 分 期 建 设, 先 建 设 靠 近 西 侧 靠 近 环 路 的 部 分, 再 建 设 东 侧 和 边 沿 部 分, 而 不 影 响 已 建 厂 房 的 使 用 2.1.6 基 地 总 体 规 划 2.1.6.1 用 地 布 局 规 划 (1) 用 地 布 局 原 则 1) 功 能 分 区 明 确 布 置 合 理 联 系 方 便 互 不 干 扰 满 足 生 产 生 活 的 要 求, 整 合 新 旧 厂 区, 成 为 有 机 的 整 体 2) 解 决 厂 区 的 分 区 和 交 通 的 问 题, 基 地 与 外 界 基 地 内 部 保 持 良 好 的 交 通 关 系, 出 入 口 和 内 部 交 通 符 合 车 流 主 次 的 考 虑, 流 线 保 持 顺 畅 短 捷 25

3) 厂 区 建 筑 布 置 考 虑 总 体 景 观, 与 环 境 相 协 调 使 建 筑 与 绿 化 环 境 结 合 营 造 绿 色 厂 区 特 色 拟 规 划 基 地 用 地 状 况 见 表 2.1-1 表 2.1-1 项 目 用 地 情 况 表 总 用 地 面 积 417357 m 2 总 建 筑 面 积 483530 m 2 厂 房 面 积 404087m 2 其 中 生 活 区 面 积 79443 m 2 容 积 率 1.16 绿 化 率 35.9% (2) 总 平 面 布 局 合 理 布 置 入 口, 主 入 口 在 厂 区 中 部, 进 入 之 后 直 接 进 入 厂 区 内 部 大 环 路, 可 以 方 便 迅 速 的 到 达 厂 区 各 个 部 位 在 西 南 侧 现 有 厂 区 入 口 北 侧 西 侧 东 南 侧 等 位 置 均 设 置 次 入 口, 满 足 大 面 积 厂 区 的 交 通 及 物 流 集 散 需 要 生 活 区 设 置 在 西 南 侧, 与 原 有 宿 舍 连 成 一 体, 方 便 管 理 和 使 用 其 余 部 分 为 生 产 区, 也 与 现 有 厂 房 连 成 一 体 污 水 处 理 站 靠 近 厂 区 内 的 排 渠 布 置, 位 置 适 合, 并 与 生 活 区 有 厂 房 作 分 隔, 把 其 污 染 辐 射 减 弱 中 心 设 置 集 中 绿 化 带, 营 造 厂 区 的 良 好 景 观 视 觉 效 果, 又 把 生 活 区 与 生 产 区 有 所 分 隔, 同 时 方 便 生 活 区 的 职 工 利 用 该 良 好 的 绿 化 资 源 基 地 规 划 组 成 概 况 如 下 表 2.1-2, 总 体 规 划 布 局 见 附 图 2.1-2 表 2.1-2 基 地 规 划 组 成 表 编 号 名 称 底 层 面 积 层 数 建 筑 面 积 数 量 类 别 面 积 1 标 准 厂 房 1690 m 2 3 5184 m 2 6 31104 m 2 2 标 准 厂 房 1390 m 2 3 4289 m 2 4 17156m 2 3 标 准 厂 房 2462 m 2 3 8034m 2 22 176748 m 2 4 标 准 厂 房 2398 m 2 4 11098m 2 11 122078m 2 5 标 准 厂 房 1980 m 2 4 8910m 2 6 53460m 2 6 锅 炉 房 984 m 2 1 984m 2 1 984m 2 7 环 保 楼 538 m 2 4 2197m 2 1 2197m 2 8 危 化 品 库 360 m 2 1 360m 2 1 360m 2 合 计 404087 m 2 单 职 工 宿 舍 601 # 602 # 1737m 2 6 8732 m 2 2 17464 m 2 9 单 职 工 宿 舍 603 # 1816m 2 6 9128 m 2 1 9128 m 2 单 职 工 宿 舍 604 # 1896 m 2 6 9524 m 2 1 9524 m 2 10 食 堂 6187 m 2 3 18889m 2 1 18889 m 2 11 办 公 楼 1347 m 2 4 4123m 2 1 4123 m 2 12 员 工 活 动 中 心 2200 m 2 3 6722m 2 2 13443m 2 13 员 工 配 送 中 心 4395m 2 1 4395m 2 1 4395m 2 14 办 公 及 宿 舍 480 m 2 6 2477 m 2 1 2477 m 2 26

合 计 79443m 2 15 蓄 水 池 40 20 3=3200 m 3 16 蓄 水 池 54 28.4 3=4600 m 3 17 蓄 水 池 46 28.4 3=4000 m 3 (3) 功 能 布 局 主 要 分 为 电 镀 厂 房 区 污 水 处 理 站 区 生 活 区 集 中 绿 化 区, 此 外 在 适 当 位 置 布 置 办 公 楼 剧 毒 品 安 全 仓 库 水 泵 房 和 消 防 水 池 配 电 房 等 1) 电 镀 厂 房 区 是 整 个 电 镀 基 地 的 主 体 组 成 部 分 理 性 的 纵 横 网 格 式 布 局, 同 时 便 于 管 理 灵 活 分 割 出 租, 也 便 于 交 通 的 组 织 和 管 线 的 布 置 厂 房 分 为 大 进 深 较 大 面 积 的 厂 房, 以 及 小 进 深 条 形 小 面 积 厂 房 两 种, 便 于 灵 活 出 租 和 使 用 厂 房 进 深 均 按 照 电 镀 生 产 工 艺 设 置, 配 置 合 理 厂 房 之 间 的 间 距 满 足 建 筑 规 范 的 同 时, 可 以 作 为 绿 化 辅 助 道 路 临 时 路 边 停 车 等 作 用, 整 个 厂 区 规 整 清 晰, 条 理 鲜 明 2) 污 水 处 理 站 区 在 现 有 厂 区 北 侧, 已 有 排 水 渠, 便 与 污 水 排 放 与 治 理 新 的 污 水 处 理 站 的 设 置, 将 既 考 虑 建 设 在 新 厂 区 适 中 位 置, 减 少 管 线 敷 设 的 距 离, 同 时 靠 近 此 排 渠, 利 于 污 水 的 处 理 与 排 放, 并 且 考 虑 与 厂 区 内 主 要 道 路 相 邻, 便 于 管 线 铺 设 3) 生 活 区 新 厂 区 的 西 南 角, 靠 近 原 有 职 工 宿 舍, 因 此 设 计 为 新 的 职 工 生 活 区, 同 时 靠 近 龙 华 路, 交 通 便 利, 又 自 成 一 体 从 厂 区 中 部 主 入 口 进 入 之 后, 可 以 方 便 的 通 过 生 活 区 的 大 门 进 入 生 活 区, 便 捷 清 晰 生 活 区 有 独 立 的 出 入 口, 可 进 行 小 区 式 管 理 在 现 有 厂 区 入 口 处, 可 作 为 生 活 区 的 后 门, 满 足 疏 散 和 便 利 的 需 要 生 活 区 内 宿 舍 采 用 园 林 式 布 局, 围 合 出 较 丰 富 的 建 筑 空 间, 一 改 兵 营 式 的 陈 旧 布 局, 使 空 间 生 动 活 泼, 使 人 心 情 开 朗, 体 现 人 文 关 怀 生 活 区 内 除 了 设 置 职 工 餐 厅 外, 还 在 宿 舍 首 层 设 计 阅 览 室 乒 乓 球 室 桌 球 室 健 身 房 棋 牌 室 放 映 室 等 等, 丰 富 职 工 的 文 化 业 余 生 活 生 活 区 内 采 用 园 林 式 布 置, 设 计 庭 院 式 绿 化, 并 在 周 边 空 地 设 计 篮 球 场 羽 毛 球 场 等 运 动 设 施 在 生 活 区 西 侧 临 龙 华 路 一 面, 建 设 成 生 活 服 务 街, 有 小 食 店 便 利 超 市 等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4) 集 中 绿 化 区 在 厂 区 中 心, 迎 主 入 口 处, 布 置 集 中 式 大 面 积 绿 化, 营 造 厂 区 良 好 景 观 形 象 整 个 厂 区 规 划 大 部 分 区 域 都 是 网 格 式 规 整 形 象, 在 中 央 绿 化 区 使 用 一 些 自 由 曲 线, 配 合 自 然 生 动 的 绿 化 和 水 体, 营 造 生 动 活 跃 的 自 然 生 态 环 境 其 中, 景 观 水 池 的 蓄 水 可 以 作 消 防 用 水 使 用 在 此 区 结 合 中 央 绿 化 广 场, 布 置 厂 区 的 综 合 办 公 楼, 还 可 以 设 置 展 销 厅 等 公 共 设 施, 展 示 产 品 5) 附 属 用 房 危 险 品 仓 库 1000m 2, 独 立 设 置, 严 格 管 理, 离 其 他 建 筑 物 隔 开 足 够 的 安 全 27

距 离 水 泵 房 按 工 业 用 水 10000m 3 /d, 生 活 和 绿 化 用 水 2500m 3 /d, 室 内 消 防 15L/s, 室 外 消 防 30L/s, 消 防 水 池 108m 3 设 计, 水 泵 房 面 积 60m 2 配 电 房 按 5 万 千 伏 设 计 在 厂 区 各 个 出 口, 均 设 置 门 卫 安 防 值 班 室 2.1.6.2 基 地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概 况 (1) 环 境 功 能 分 区 根 据 广 东 省 地 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基 地 规 划 中 的 总 体 功 能 布 局 和 用 地 性 质, 本 评 价 对 基 地 各 功 能 区 的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和 功 能 区 进 行 了 初 步 划 分, 基 地 功 能 区 划 分 方 案 与 区 域 规 划 对 基 地 环 境 功 能 的 要 求 见 表 2.1-3 表 2.1-3 基 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分 方 案 功 能 区 类 型 范 围 主 要 功 能 基 地 保 护 目 标 区 域 规 划 要 求 东 江 饮 工 农 Ⅱ 类 Ⅱ 类 * 沙 河 饮 工 农 Ⅲ 类 Ⅲ 类 地 表 水 环 境 马 嘶 水 工 农 Ⅲ 类 Ⅲ 类 银 河 工 农 Ⅳ 类 Ⅳ 类 球 岗 排 渠 工 农 Ⅳ 类 Ⅳ 类 大 气 环 境 全 部 规 划 区 非 双 控 区 二 级 二 级 基 地 边 界 混 杂 区 二 类 二 类 环 境 噪 声 基 地 内 部 工 业 区 三 类 三 类 周 围 噪 声 敏 感 点 混 杂 区 二 类 二 类 注 :1 沙 河 从 博 罗 独 山 到 显 岗 水 库 大 坝 全 长 54 公 里, 水 质 现 状 为 Ⅱ 类, 水 质 目 标 为 Ⅱ 类, 沙 河 从 博 罗 显 岗 水 库 大 坝 到 博 罗 石 湾 全 长 35 公 里, 水 质 现 状 为 Ⅲ 类, 水 质 目 标 为 Ⅲ 类 与 项 目 有 关 的 是 显 岗 水 库 大 坝 以 下 的 沙 河 2 马 嘶 水 没 有 进 行 功 能 规 划, 由 于 马 嘶 水 为 沙 河 流 向 东 江 的 一 条 通 道, 水 质 目 标 按 Ⅲ 类 3 银 河 球 岗 排 渠 均 为 排 洪 渠, 球 岗 排 渠 主 要 是 排 洪 排 污, 银 河 主 要 是 排 洪 排 污 和 部 分 灌 溉 功 能 水 质 目 标 按 Ⅳ 类 由 表 2.1-2 可 见, 基 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与 区 域 规 划 对 基 地 的 环 境 功 能 要 求 一 致 因 此, 本 评 价 提 出 的 基 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是 合 理 的 (2) 环 境 保 护 对 策 与 措 施 为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广 东 省 委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珠 江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的 决 定 ( 粤 发 [2002]16 号 ), 加 强 电 镀 行 业 环 境 管 理, 有 效 防 治 电 镀 污 染, 根 据 广 东 省 环 保 局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电 镀 行 业 和 化 学 纸 浆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粤 环 [2004]149 号 ) 精 神, 结 合 惠 州 市 环 保 局 惠 州 市 电 镀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实 施 方 案 ( 惠 市 环 [2005]59 号 ) 要 求, 制 定 该 电 镀 基 地 环 境 保 护 对 策 与 措 施 (3) 指 导 思 想 28

有 效 控 制 服 务 范 围 内 现 有 电 镀 行 业 环 境 污 染, 改 善 当 地 环 境 质 量, 保 障 东 江 饮 用 水 安 全, 促 进 环 境 保 护 与 社 会 经 济 协 调 发 展 (4) 基 本 原 则 1) 统 一 规 划 集 中 控 制 原 则 根 据 广 东 省 环 保 局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电 镀 行 业 和 化 学 纸 浆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的 要 求, 确 定 建 设 博 罗 县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的 性 质 和 定 位 2) 重 点 保 护 饮 用 水 源 原 则 在 不 影 响 当 地 或 周 边 居 民 饮 用 水 源 水 质, 特 别 是 东 江 供 水 的 安 全 前 提 下, 进 行 博 罗 县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建 设, 确 保 饮 用 水 安 全 3) 因 地 制 宜 分 类 指 导 原 则 新 建 企 业 与 老 企 业 有 所 区 别, 以 搬 迁 原 有 电 镀 企 业 为 主, 服 务 范 围 内 的 现 有 专 业 电 镀 企 业 限 期 迁 入 电 镀 基 地, 新 建 企 业 全 部 进 入 博 罗 县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4) 清 洁 生 产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原 则 引 导 鼓 励 企 业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社 会 经 济 和 环 境 保 护 协 调 发 展 5) 坚 持 谁 污 染 谁 治 理 和 污 染 者 付 费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5) 建 设 与 管 理 要 求 1) 因 地 制 宜 分 类 指 导 合 理 布 局 电 镀 基 地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和 总 量 ( 容 量 ) 控 制 要 求 该 电 镀 基 地 服 务 范 围 内 凡 新 扩 改 迁 建 的 专 业 电 镀 项 目 必 须 全 部 进 入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建 设 生 产 和 经 营 现 有 专 业 电 镀 企 业 和 必 须 配 套 建 设 电 镀 工 艺 生 产 线 的 新 建 企 业,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的 产 业 政 策 以 及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要 求,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选 址 合 理, 并 符 合 清 洁 生 产 要 求, 实 现 污 染 物 排 放 全 面 达 标 2) 规 范 博 罗 县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建 设, 实 施 污 染 物 集 中 控 制 博 罗 县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必 须 按 清 洁 生 产 循 环 经 济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要 求, 高 起 点 规 划 建 设 与 管 理, 并 创 造 条 件 实 现 产 业 化 经 营 统 一 规 划 设 置 废 水 收 集 输 送 管 线, 配 套 先 进 完 善 的 电 镀 废 水 分 类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和 在 线 监 测 监 控 系 统, 电 镀 废 水 处 理 运 行 由 有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营 运 资 质 的 单 位 承 担, 高 度 重 视 三 废 的 处 理, 实 施 污 染 物 的 总 量 控 制 具 体 应 做 到 : 1 根 据 整 个 基 地 的 污 水 处 理 能 力 以 及 各 个 企 业 的 生 产 规 模, 合 理 分 配 生 产 废 水 排 放 限 额 指 标, 积 极 引 导 鼓 励 和 支 持 企 业 自 觉 实 行 清 洁 生 产, 提 高 生 产 用 水 的 循 环 回 用 率 减 低 废 水 产 生 和 排 放 量 ; 要 求 基 地 内 生 产 废 水 总 回 用 率 达 到 60% 以 上, 每 天 生 产 用 新 鲜 水 消 耗 量 控 制 在 4000 吨 2 采 用 清 洁 燃 料, 对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采 取 高 效 的 脱 硫 除 尘 措 施, 兼 顾 本 基 地 与 整 个 博 罗 县 的 总 量 控 制 关 系, 切 实 减 低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量 ; 无 组 织 排 放 的 车 间 各 类 废 气 ( 酸 雾 等 ) 必 经 充 分 收 集 中 和 处 理 后 达 标 排 放, 保 障 大 气 环 29

境 质 量 和 员 工 身 体 健 康 3 实 现 固 体 废 物 减 量 化 无 害 化 资 源 化 回 收 综 合 利 用 3) 大 力 推 行 清 洁 生 产, 强 制 实 施 进 驻 企 业 准 入 标 准 对 拟 进 驻 企 业, 实 行 明 确 而 具 体 的 准 入 标 准, 并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达 成 协 议 或 作 出 保 证 准 入 标 准 按 照 省 环 保 局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电 镀 行 业 和 化 学 纸 浆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的 精 神 以 及 电 镀 行 业 清 洁 生 产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试 行 ) 中 电 镀 行 业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技 术 要 求 ( 综 合 电 镀 类 ) 的 具 体 要 求 制 订, 以 单 位 产 品 新 鲜 水 用 量 单 位 产 品 特 征 污 染 物 产 生 量 原 材 料 最 低 利 用 率 等 为 核 心 控 制 指 标, 凡 未 达 指 标 者 不 能 进 入 本 基 地 ; 进 驻 后 企 业 发 现 有 不 达 标 现 象 者, 责 成 限 期 整 改, 辅 以 必 要 的 管 理 处 罚 措 施 建 议 园 区 管 理 者 成 立 专 家 组, 提 出 更 加 详 细 的 细 则, 把 握 入 基 地 企 业 条 件 鼓 励 研 究 引 进 推 广 无 毒 低 排 放 的 电 镀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积 极 推 进 企 业 进 行 电 镀 生 产 工 艺 和 废 水 治 理 工 艺 改 革, 采 用 清 洁 生 产 工 艺, 实 现 全 行 业 节 能 降 耗 减 污 进 入 博 罗 县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项 目 ( 包 括 新 建 及 迁 建 项 目 ) 应 满 足 电 镀 行 业 清 洁 生 产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试 行 ) 中 电 镀 行 业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技 术 要 求 ( 综 合 电 镀 类 ) 要 求 (7) 管 理 和 监 督 措 施 1) 纳 入 计 划, 督 促 实 施 惠 州 市 环 保 局 将 按 照 实 施 方 案 确 定 的 工 作 目 标 与 任 务, 抓 好 博 罗 县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的 规 划 和 建 设 并 加 强 对 现 有 电 镀 企 业 的 监 督 检 查, 督 促 各 电 镀 企 业 限 期 治 理 污 染, 实 现 全 面 达 标 ; 对 经 限 期 治 理 仍 不 能 实 现 污 染 物 达 标 排 放 的 电 镀 企 业,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依 法 实 施 关 停 并 转 迁 2) 加 强 协 调, 狠 抓 落 实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通 力 合 作, 狠 抓 落 实 发 展 计 划 部 门 要 将 电 镀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工 作 纳 入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计 划 ; 规 划 和 建 设 部 门 依 法 做 好 核 发 一 书 两 证 ( 选 址 意 见 书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和 建 设 工 作 规 划 许 可 证 ) 工 作 ; 国 土 部 门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对 规 划 定 点 征 用 土 地 提 供 支 持 ; 环 保 部 门 要 认 真 履 行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严 格 执 法, 加 强 跟 踪 检 查 和 指 导, 确 保 博 罗 县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顺 利 实 施 3) 严 把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关, 有 效 控 制 新 污 染 源 必 须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省 有 关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和 水 质 保 护 政 策, 严 把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关 除 定 点 基 地 外, 全 市 范 围 内 不 得 再 审 批 定 点 外 的 新 建 专 业 电 镀 项 目, 所 有 新 建 专 业 电 镀 项 目 一 律 进 入 经 省 环 保 局 确 认 惠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的 电 镀 工 业 基 地, 违 者 按 照 中 共 广 东 省 纪 委 广 东 省 监 察 厅 关 于 对 违 反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的 暂 行 规 定 查 处 30

博 罗 县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及 进 入 基 地 的 电 镀 项 目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和 环 境 保 护 三 同 时 制 度, 推 行 清 洁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污 染 物 排 放 必 须 达 到 国 家 和 省 的 标 准 要 求, 努 力 做 到 增 产 不 增 污 或 增 产 减 污 4)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基 地 投 产 时, 必 须 实 现 污 染 物 排 放 全 面 达 标, 并 安 装 在 线 监 控 ( 监 测 ) 系 统 ; 基 地 内 的 电 镀 企 业 也 必 须 安 装 在 线 监 控 ( 监 测 ) 系 统, 确 保 污 染 物 排 放 稳 定 达 到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博 罗 县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的 电 镀 企 业 和 已 有 电 镀 企 业 实 行 清 洁 生 产 审 计, 并 积 极 开 展 ISO14001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进 一 步 加 强 电 镀 行 业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电 镀 行 业 的 废 水 处 理 污 泥 和 所 有 电 镀 中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物 品 包 装 物 必 须 送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并 严 格 执 行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制 度, 防 止 二 次 污 染 2.2 基 地 建 设 概 况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分 三 期 进 行 建 设, 目 前 一 期 二 期 均 已 建 成 2.2.1 一 期 工 程 2.2.1.1 主 体 工 程 一 期 主 体 工 程 共 有 标 准 厂 房 16 栋,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9.4 万 m 2, 具 体 如 下 表 2.2-1 表 2.2-1 基 地 一 期 主 体 工 程 组 成 分 类 ( 厂 房 编 号 ) 栋 数 底 层 占 地 面 积 (m 2 ) 每 栋 层 数 ( 层 ) 1 型 厂 房 (101#~112#) 6 1690 3 2 型 厂 房 (201#~204#) 6 1390 3 3 型 厂 房 (301#~309#) 4 2462 3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一 期 工 程 已 建 设 的 设 施 分 布 如 图 2.2-1 其 中 已 建 标 准 厂 房 现 状 如 图 2.2-2 2.2.1.2 辅 助 工 程 一 期 工 程 已 经 建 设 了 办 公 区 宿 舍 区 和 食 堂 等 辅 助 设 施, 具 体 如 下 表 2.2-2 表 2.2-2 基 地 一 期 辅 助 工 程 组 成 分 类 栋 数 底 层 占 地 面 积 (m 2 ) 层 数 ( 层 ) 办 公 楼 1 480 6 1 型 宿 舍 (601# 602#) 1 1737 6 普 通 员 工 宿 2 型 宿 舍 (603#) 1 1521 舍 楼 3 型 宿 舍 (604#) 1 1587 食 堂 1 6187 2 商 场 及 高 级 员 工 宿 舍 1 8140 2+15 31

基地建设的辅助设施现状如图 2.2-3 标准厂房外观 标准厂房外观 标准厂房外观 标准厂房外观 标准厂房外观 标准厂房内部 图 2.2-2 基地一期已建设的标准厂房现状 32

办 公 楼 宿 舍 楼 宿 舍 区 2.2.2 二 期 工 程 图 2.2-3 基 地 一 期 已 建 设 的 辅 助 工 程 现 状 2.2.2.1 主 体 工 程 二 期 主 体 工 程 共 有 标 准 厂 房 9 栋,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7.8 万 m 2, 具 体 如 下 表 2.2-4 表 2.2-4 基 地 二 期 主 体 工 程 组 成 分 类 ( 厂 房 编 号 ) 栋 数 底 层 占 地 面 积 (m 2 ) 每 栋 层 数 ( 层 ) 3 型 厂 房 (307#~309#) 3 2488 3 4 型 厂 房 (401#~406#) 6 2652 3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二 期 工 程 已 建 设 的 设 施 分 布 如 图 2.1-2 其 中 已 建 标 准 厂 房 现 状 如 图 2.2-5 33

标 准 厂 房 外 观 标 准 厂 房 外 观 标 准 厂 房 内 部 图 2.2-5 基 地 二 期 已 建 设 的 标 准 厂 房 现 状 2.2.2.2 公 用 工 程 基 地 已 经 配 套 好 供 电 供 水 园 内 交 通 等 公 用 设 施, 还 配 套 了 剧 毒 品 安 全 仓 库 水 泵 房 和 消 防 水 池 配 电 房, 符 合 入 基 地 生 产 要 求 本 次 项 目 405 号 厂 房 属 于 二 期 内 工 程 项 目, 公 用 设 施 均 依 托 基 地 基 地 工 业 管 网 布 置 图 见 附 图 2.2-6, 所 提 托 设 施 位 置 见 附 图 2.2-7 2.2.2.3 环 保 工 程 (1) 废 水 处 理 站 目 前 电 镀 基 地 已 经 建 设 了 生 产 废 水 集 中 处 理 系 统, 其 中 包 括 废 水 处 理 设 施 一 套, 设 计 处 理 能 力 为 10000t/d, 中 水 回 用 系 统 两 套, 设 计 处 理 能 力 为 7200t/d 该 处 理 系 统 的 工 艺 流 程 如 下 : 34

食 堂 二 期 N 锅 炉 ( 动 力 站 ) 宿 舍 楼 办 公 楼 本 项 目 所 处 的 厂 房 (403 号 厂 房 ) ( 一 期 ) 废 水 处 理 站 应 急 池 图 2.2-7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公 用 工 程 分 布 图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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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废水处理厂设施现状如图 2.2-8 加药间外景 PH 调节池 反应池 沉淀池 集水池 事故水池 37

压滤机间 综合污泥池 水解酸化池 Phoredox 生化池 曝气生物滤池 BAF 回用水重金属吸附装置 回用水膜系统 回用水供水泵房 图 2.2-8 基地已建设的废水集中处理厂现状 基地废水处理系统已于 2014 年通过了竣工环保验收 验收意见见附件 9 项目生产 废水依托基地废水处理工程进行处理 不自设废水处理站 2 集中供热工程 基地已于 2014 年 3 月建成并投入运行基地集中供热系统 该集中供热系统位于基地 动力站内 具体位置见附图 2.1-2 该工程配套有燃生物质成型锅炉 1 台 锅炉型号为 SZL20-1.25-T 额定蒸发量 20t/h 主要用于满足基地内企业蒸汽需求 目前蒸汽管网也 已铺设到基地一 二期各厂房区域 本项目不另设锅炉等加热设备 需要加热的各电镀 38

槽 使 用 空 气 能 热 泵 加 热 烘 干 线 则 使 用 电 炉 加 热, 使 用 电 能 (3) 事 故 应 急 池 应 惠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及 基 地 相 关 批 复 要 求, 基 地 已 于 2014 年 8 月 建 成 基 地 事 故 应 急 池 及 配 套 应 急 管 网 系 统 该 应 急 池 位 于 基 地 北 区 最 南 侧, 具 体 位 置 见 附 图 2.1-2, 由 原 先 氧 化 塘 改 造 而 成, 该 地 块 占 地 面 积 3000m 2, 有 效 容 积 12000m 3, 用 以 避 免 事 故 情 况 下 事 故 废 液 外 溢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本 项 目 不 单 独 建 设 事 故 应 急 池, 而 是 依 托 基 地 应 急 池 使 用 (4) 固 废 中 转 站 基 地 拟 在 事 故 应 急 池 西 侧 建 设 固 废 中 转 站, 具 体 位 置 见 附 图 2.1-2, 该 地 块 占 地 面 积 220 m 2, 建 筑 面 积 220 m 2, 用 于 暂 时 储 存 基 地 内 企 业 产 生 的 危 险 废 物 等 固 废 基 地 内 企 业 产 生 的 危 险 废 物 等 固 废 实 行 日 产 日 存, 每 天 将 产 生 的 危 废 运 至 基 地 固 废 中 转 站 储 存, 达 到 一 定 数 量 后 由 有 资 质 单 位 托 运 处 置, 危 废 协 议 由 暂 存 企 业 与 处 置 单 位 签 订, 基 地 仅 提 供 暂 时 储 存 场 所 目 前, 该 固 废 中 转 站 主 体 工 程 已 建 成 本 项 目 危 险 废 物 运 至 基 地 固 废 中 转 站 进 行 暂 存 2.2.3 三 期 工 程 基 地 三 期 主 要 是 标 准 厂 房 的 扩 建, 基 础 设 施 在 一 二 期 中 基 本 完 成 具 体 标 准 厂 房 的 数 量 规 划 为 49 栋, 实 际 建 设 视 基 地 建 设 情 况 而 定 本 环 评 不 深 入 介 绍 这 部 分 内 容 2.3 企 业 准 入 条 件 及 要 求 博 罗 县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的 准 入 条 件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也 可 以 是 基 地 的 建 设 宗 旨 体 现 基 地 是 根 据 省 环 保 局 环 [2004]149 号 文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电 镀 行 业 和 化 学 纸 浆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的 精 神 而 规 划 建 设 的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电 镀 行 业 和 化 学 纸 浆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粤 环 [2004]149 号 )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我 省 电 镀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基 地 建 设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粤 环 [2007]8 号 )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我 省 电 镀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基 地 建 设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补 充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环 [2007]83 号 ) 以 及 转 发 惠 州 市 电 镀 行 业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优 化 升 级 统 一 定 点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惠 府 办 [2009]37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电 镀 企 业 入 基 地 需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 进 入 基 地 的 电 镀 企 业 必 须 是 惠 州 市 现 有 的 电 镀 企 业 二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行 业 政 策 技 术 规 范, 遵 守 本 基 地 所 制 定 的 管 理 条 例 守 则 公 约, 做 文 明 守 法 企 业 三 符 合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局 电 镀 行 业 清 洁 生 产 指 标 体 系 ( 试 行 ) 规 定 的 电 镀 清 洁 生 产 要 求 ; 符 合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40 号, 即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3 年 修 订 本 ) 中 规 定 的 电 镀 工 艺 执 行 国 家 及 地 方 政 府 部 门 颁 布 的 电 镀 生 产 环 保 规 定 和 规 范 要 求 39

四 进 入 基 地 电 镀 企 业 申 报 的 电 镀 生 产 设 备 及 工 艺 须 通 过 基 地 管 理 部 门 委 托 的 专 家 小 组 审 查 五 电 镀 设 备 及 厂 房 设 施 基 本 条 件 : ( 一 ) 批 量 镀 件 全 部 采 用 自 动 生 产 线 ; 用 于 小 批 量 镀 件 的 手 动 生 产 线, 必 须 符 合 减 少 镀 液 带 出 逆 流 清 洗 和 分 类 收 集 清 洗 废 水 的 要 求 ; 鼓 励 企 业 逐 步 完 全 采 用 自 动 生 产 线 生 产 ( 二 ) 采 用 节 能 设 备 ( 三 ) 有 专 门 管 道 分 类 收 集 清 洗 废 水 ; 车 间 设 有 清 洗 废 水 分 类 储 存 池, 企 业 需 要 设 置 能 容 纳 2 天 以 上 储 存 容 量 的 生 产 废 水 储 存 池 ( 四 ) 有 前 处 理 废 液 电 镀 废 液 退 镀 废 液 钝 化 废 液 电 镀 污 泥 等 各 种 废 液 污 泥 的 分 类 收 集 储 存 设 施 ( 五 ) 有 酸 洗 电 镀 退 镀 等 各 种 废 气 净 化 回 收 装 置 ( 六 ) 生 产 用 化 学 品 存 放 间 须 按 规 范 建 设 ( 七 ) 生 产 作 业 场 所, 废 水 废 液 系 统, 化 学 品 存 放 间 地 面 具 备 防 腐 防 渗 防 泄 漏 条 件 ( 八 ) 必 须 实 行 雨 污 分 流 六 电 镀 工 艺 基 本 条 件 : ( 一 ) 在 镀 件 的 前 处 理 工 艺 中, 不 使 用 汽 油 煤 油 三 氯 乙 烯 三 氯 乙 烷 四 氯 化 碳 氯 仿 苯 系 物 ( 甲 苯 二 甲 苯 ) 等 有 毒 有 害 有 机 溶 剂 ( 二 ) 使 用 无 氰 镀 锌 工 艺 ; 使 用 低 浓 度 低 毒 工 艺 ( 三 ) 镀 件 清 洗 使 用 喷 淋 清 洗 多 级 逆 流 漂 洗 ( 四 ) 水 重 复 利 用 率 不 低 于 60%, 并 按 基 地 管 理 部 门 核 定 指 标 控 制 用 水 量 排 水 量 ( 五 ) 使 用 特 殊 镀 种 工 艺, 废 水 不 能 实 行 集 中 处 理 处 置 时, 企 业 内 部 须 具 备 处 理 处 置 废 水 废 液 废 气 的 条 件, 并 经 基 地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七 管 理 基 本 条 件 : ( 一 ) 迁 入 基 地 的 电 镀 企 业 必 然 自 愿 接 受 基 地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 二 ) 企 业 迁 入 时, 必 须 向 基 地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详 细 工 艺 技 术 方 案, 由 基 地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或 技 术 人 员 对 其 工 艺 方 案 进 行 评 估, 评 定 其 工 艺 技 术 水 平 达 到 国 内 平 均 水 平 以 上 的, 方 能 迁 入 ( 三 ) 迁 入 企 业 必 须 向 基 地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详 细 的 工 艺 废 气 处 理 方 案, 方 案 经 基 地 管 理 部 门 评 估, 符 合 基 地 提 出 的 要 求 后, 方 能 迁 入 ( 四 ) 建 立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 五 ) 严 格 按 照 基 地 所 核 定 的 三 废 排 放 限 额 排 放 各 类 污 染 物 ( 六 ) 有 专 职 人 员 实 施 环 境 管 理, 服 从 基 地 管 理 部 门 的 日 常 管 理 及 应 急 指 挥 达 到 以 上 各 条 款 的 企 业 方 取 得 本 基 地 的 进 入 资 格 凡 拟 进 入 本 基 地 运 营 的 企 业, 都 40

必 须 与 基 地 管 理 部 门 签 署 相 应 协 议, 对 上 述 各 条 款 的 落 实 和 执 行 作 出 承 诺 2.4 入 基 地 企 业 情 况 目 前 已 有 取 得 惠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批 复 的 入 基 地 企 业 共 50 家, 审 批 废 水 排 放 量 共 计 5358t/d, 其 中 37 家 已 通 过 竣 工 环 保 验 收,12 家 正 在 申 请 验 收, 具 体 企 业 名 单 见 下 表 2.4-1 表 2.4-1 博 罗 县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已 审 批 生 产 企 业 一 览 表 序 号 现 厂 名 厂 房 面 积 审 批 水 量 说 明 1 惠 州 市 同 诚 金 属 表 面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102-2F 1737.70 80 2 博 罗 县 韩 信 五 金 电 镀 有 限 公 司 201-1F 202-1F 2859.84 170 3 惠 州 达 立 五 金 电 镀 有 限 公 司 201-2F 1437.69 60 4 博 罗 县 宏 晟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301-1F 2553.06 100 5 博 罗 县 荣 上 五 金 电 镀 有 限 公 司 301-3F 2566.53 150 6 博 罗 县 龙 溪 镇 亿 发 五 金 加 工 厂 201-3F 1437.69 50 7 惠 州 市 宇 强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302-3F.A 894.80 40 8 博 罗 县 高 迪 电 镀 有 限 公 司 102-1F 1730.79 60 9 惠 州 童 森 五 金 电 镀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101-2F 1737.70 70 10 惠 州 瑞 祥 金 属 表 面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302-2F.B 1671.73 70 11 博 罗 县 弘 艺 金 属 表 面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105-2F 1737.70 70 12 惠 州 市 博 兰 电 镀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03-1F2F 5119.59 240 13 博 罗 冠 利 塑 胶 五 金 环 保 电 镀 有 限 公 司 104-2F 1737.70 70 14 惠 州 市 惠 尔 达 电 子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101-3F 1737.70 70 15 博 罗 县 龙 溪 镇 福 浩 金 属 表 面 处 理 厂 302-2F.A 1671.73 40 已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16 惠 州 市 点 金 表 面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103-2F 1737.70 70 17 惠 州 英 泽 金 属 表 面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103-3F 1737.70 70 18 惠 州 市 至 晤 表 面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102-3F 1737.70 70 19 佳 波 ( 惠 州 ) 电 镀 有 限 公 司 304-1F 2553.06 110 20 惠 州 宝 烨 五 金 塑 胶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302-1F 2553.06 120 21 惠 州 市 宝 裕 华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305-2F 2566.53 120 22 博 罗 县 龙 溪 镇 上 亿 塑 胶 电 镀 厂 306-1F 2553.06 98 23 惠 州 信 邦 表 面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306-2F.3F 5133.06 200 24 惠 州 市 中 京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301-2F 2566.53 100 25 博 罗 县 杰 汇 电 镀 有 限 公 司 305-3F 2566.53 100 26 惠 州 金 豆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02-3F.B 1671.73 70 41

27 惠 州 市 慧 丰 电 子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304-2F 3F 5133.06 220 28 博 罗 县 金 度 金 属 电 镀 有 限 公 司 104-1F 1730.79 70 29 博 罗 县 龙 溪 汇 钿 五 金 电 镀 有 限 公 司 104-3F 1737.70 70 30 宝 科 五 金 电 子 材 料 ( 惠 州 ) 有 限 公 司 101-1F 1730.79 70 31 博 罗 县 博 友 五 金 电 镀 厂 106-2F 1737.70 70 32 博 罗 来 利 表 面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203-3F 1437.69 60 33 惠 州 市 凯 诺 电 镀 有 限 公 司 305-1F 2553.06 100 34 博 罗 威 宝 表 面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105-1F 1737.70 70 35 博 罗 县 泽 华 表 面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103-1F 1737.70 70 36 博 罗 县 科 宝 金 属 表 面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105-3F 1737.70 70 37 创 熙 表 面 处 理 ( 惠 州 ) 有 限 公 司 204 4305.30 150 38 惠 州 市 富 利 迪 五 金 电 镀 有 限 公 司 106-3F 1737.70 80 39 博 罗 县 龙 溪 镇 顺 科 电 镀 厂 202-2F 1437.69 60 40 博 罗 县 杰 兴 电 镀 有 限 公 司 303-3F 2566.53 100 41 博 罗 县 环 贸 精 密 电 镀 有 限 公 司 203-1F2F 2867.61 110 42 惠 州 科 艺 金 属 表 面 处 理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202-3F 1437.69 50 43 惠 州 亮 晖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106-1F 1737.70 70 44 惠 州 市 浩 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07 7624.0 300 45 博 罗 县 弘 达 五 金 表 面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309-2F 2400 100 正 在 申 请 验 收 46 上 原 汽 车 铭 牌 ( 惠 州 ) 有 限 公 司 309-1F2F3F 8638.6 300 47 博 罗 县 新 伟 五 金 制 品 厂 403-3F 2718.65 100 48 志 源 表 面 处 理 ( 惠 州 ) 有 限 公 司 404-1F2F3F 9114 360 49 惠 州 兴 宇 化 工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401-2F3F 5826.82 200 50 惠 州 力 邦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405-3F 2718.65 40 合 计 5358 2.5 环 评 批 复 的 落 实 情 况 龙 溪 电 镀 基 地 2006 年 环 评 批 复 及 2011 年 环 评 批 复 的 落 实 情 况 见 表 2.5-1 42

2006 年 环 评 批 复 表 2.5-1 环 评 批 复 的 落 实 情 况 序 号 批 复 内 容 基 地 建 设 情 况 相 符 性 不 相 符 的 原 因 拟 采 取 的 整 改 措 施 1 2 3 ( 一 ) 基 地 应 结 合 惠 州 市 城 市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根 据 我 局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电 镀 行 业 和 化 学 纸 浆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粤 环 [2004]149 号 ) 的 有 关 要 求, 按 照 全 面 规 划 分 期 实 施 的 原 则, 做 好 基 地 的 总 体 规 划 和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做 到 合 理 规 划 科 学 布 局 博 罗 县 辖 区 内 现 有 电 镀 企 业 应 按 市 政 府 规 定 的 时 限 要 求 整 治 搬 迁 入 基 地, 凡 不 合 法 和 不 符 合 环 保 要 求 的 电 镀 企 业 一 律 按 时 关 停 淘 汰 ( 二 ) 基 地 规 划 建 设 要 贯 彻 循 环 经 济 的 理 念, 推 行 清 洁 生 产, 走 新 型 工 业 化 道 路 按 照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清 洁 生 产 要 求, 设 置 基 地 准 入 条 件, 入 基 地 电 镀 企 业 应 达 到 国 家 发 改 委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电 镀 行 业 清 洁 生 产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试 行 ) 的 清 洁 生 产 企 业 的 要 求 推 广 使 用 低 毒 无 毒 电 镀 工 艺 和 清 洁 生 产 技 术, 提 高 废 物 综 合 利 用 率, 废 水 回 用 率 须 达 到 60% 以 上, 减 少 废 水 与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 三 ) 按 照 清 污 分 流 雨 污 分 流 循 环 用 水 的 原 则 优 化 设 置 基 地 的 给 排 水 系 统 鉴 于 基 地 纳 污 水 体 银 河 及 马 嘶 水 已 无 环 境 容 量, 且 废 水 最 终 汇 入 东 江 干 流, 须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严 格 控 制 基 地 废 水 及 其 污 染 物 的 产 生 与 排 放 量 在 龙 溪 污 水 处 理 厂 建 成 投 运 前, 基 地 生 活 污 水 须 经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处 理 达 标 后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生 产 废 水 须 经 基 地 配 套 集 中 式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达 到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DB44/26-2001) 第 二 时 段 一 级 标 准 后 送 氧 化 塘 作 进 一 步 深 度 处 理, 达 到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IV 类 标 准 后, 经 6 公 里 专 用 管 道 排 入 银 河 基 地 达 标 废 水 排 放 总 量 须 控 制 在 4000m 3 /d 以 内 基 地 为 惠 州 市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电 镀 基 地 之 一, 已 根 据 相 关 要 求 做 好 布 局 规 划 和 环 保 规 划 博 罗 县 已 有 部 分 企 业 搬 迁 入 基 地, 剩 余 电 镀 企 业 也 已 制 定 了 相 关 整 治 方 案 基 地 设 置 了 准 入 条 件, 入 基 地 企 业 均 要 达 到 清 洁 生 产 企 业 水 平 目 前 基 地 废 水 处 理 ( 含 中 水 回 用 ) 已 改 造 完 成 基 地 生 活 污 水 已 经 排 入 龙 溪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龙 溪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工 程 已 投 产 基 地 生 产 废 水 经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后 排 入 球 岗 排 渠, 未 设 置 氧 化 塘 和 排 污 专 管 废 水 中 氰 化 物 和 重 金 属 指 标 可 以 达 到 排 放 标 准,COD 达 不 到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IV 类 标 准 43 相 符 相 符 不 完 全 相 符 基 地 是 属 于 整 合 博 罗 县 零 散 电 镀 企 业 的 项 目, 废 水 中 COD BOD5 和 氮 磷 指 标 处 理 达 到 地 表 水 IV 类 标 准 在 技 术 经 济 上 存 在 困 难, 省 内 和 行 业 内 也 没 有 成 功 的 实 例 可 以 参 考 ; 氧 化 塘 无 法 起 到 降 低 污 染 物 的 作 用 按 整 治 方 案 对 现 有 基 地 外 电 镀 企 业 进 行 整 治 申 请 : 外 排 废 水 中 COD 氨 氮 总 氮 总 磷 总 镍 和 总 铜 达 到 电 镀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21900-2008) 表 2 限 值, 其 它 指 标 执 行 电 镀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21900-2008) 表 3 限 值 ; 取 消 专 管 ; 将 氧 化 塘 更 改 为 风 险 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