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岛 市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服 务 中 心 文 件 青 军 服 发 2016 3 号 关 于 印 发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办 事 流 程 的 通 知 各 区 市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机 构,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 根 据 市 人 社 财 政 经 信 国 税 地 税 物 价 六 部 门 关 于 明 确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通 知 ( 青 人 社 发 2016 5 号 ), 经 与 就 业 创 业 财 政 经 信 国 税 地 税 物 价 等 部 门 研 究, 我 们 拟 定 了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办 事 流 程 现 将 办 理 流 程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各 区 市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机 构 认 真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引 导 服 务 好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创 业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在 创 业 过 程 中, 根 据 自 身 政 策 需 求, 向 相 关 1
对 口 部 门 联 系 落 实 扶 持 政 策 青 岛 市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服 务 中 心 2016 年 5 月 17 日 2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办 事 流 程 一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及 贴 息 ( 一 ) 政 策 本 市 户 籍 未 就 业 的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在 青 岛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可 申 请 最 高 15 万 元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 创 办 企 业 的 ( 含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可 申 请 最 高 45 万 元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对 从 事 微 利 项 目 的, 可 享 受 不 超 过 两 年 的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贴 息, 微 利 项 目 是 指 除 国 家 限 制 行 业 ( 包 括 房 地 产 建 筑 业 娱 乐 业 广 告 业 桑 拿 按 摩 网 吧 氧 吧 ) 以 外 各 类 经 营 项 目 2014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在 青 岛 行 政 区 域 内 注 册 登 记, 经 中 小 企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的 小 微 企 业,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可 申 请 最 高 300 万 元 的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限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50% 给 予 贷 款 贴 息 ( 二 ) 依 据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青 银 发 2013 153 号 ) 关 于 明 确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通 知 ( 青 人 社 发 2016 5 号 ) ( 三 ) 条 件 1.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须 为 营 业 执 照 3
注 册 人 ; 创 办 企 业 或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须 为 企 业 或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 通 过 变 更 法 定 代 表 人 方 式 创 业 的, 创 业 时 间 以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时 间 为 准 且 未 申 请 过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2. 申 请 人 须 有 具 体 经 营 项 目 固 定 经 营 场 所, 并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四 ) 经 办 1.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本 人 持 身 份 证 年 审 证 原 件, 到 市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服 务 中 心 开 具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享 受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情 况 说 明 2. 街 道 就 业 服 务 平 台 受 理 工 商 注 册 地 在 本 街 道 的 个 体 经 营 创 业 者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申 请 材 料 注 册 为 个 体 的, 到 注 册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3. 区 市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受 理 工 商 注 册 地 在 本 区 市 的 企 业 经 营 创 业 者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申 请 材 料 注 册 为 企 业 的, 到 注 册 地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二 一 次 性 小 微 企 业 创 业 补 贴 ( 一 ) 政 策 2015 年 -2018 年,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内 的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 含 外 地 户 籍 人 员 ), 在 青 岛 行 政 区 域 内 首 次 创 办 小 微 企 业, 正 常 经 营 并 在 创 办 企 业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满 12 个 4
月 的, 可 申 领 1.2 万 元 一 次 性 小 微 企 业 创 业 补 贴 其 中 吸 纳 就 业 1 人 以 上 的, 可 申 领 2 万 元 创 业 补 贴 2013 年 10 月 1 日 以 后 2014 年 9 月 30 日 之 前, 取 得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的 小 微 企 业, 正 常 经 营 1 年 吸 纳 就 业 1 人 ( 不 含 创 业 者 本 人 ) 以 上 的, 可 申 领 1 万 元 一 次 性 小 微 企 业 创 业 补 贴 ( 二 ) 依 据 关 于 贯 彻 青 政 发 2015 15 号 文 件 调 整 创 业 补 贴 政 策 的 通 知 ( 青 人 社 发 2015 21 号 ) 关 于 明 确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通 知 ( 青 人 社 发 2016 5 号 ) ( 三 ) 条 件 1.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 或 相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有 效 资 质 证 明 )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的 注 册 登 记 时 间, 在 2014 年 10 月 1 日 以 后, 有 效 期 限 1 年 以 上 对 2013 年 10 月 1 日 以 后 2014 年 9 月 30 日 之 前, 取 得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的 小 微 企 业, 按 照 此 前 有 关 规 定 发 放 一 次 性 小 微 企 业 创 业 补 贴 2. 小 微 企 业 的 创 办 者 应 办 理 就 业 登 记 手 续, 且 申 领 补 贴 时 企 业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是 指 企 业 按 月 向 招 用 人 员 ( 含 创 业 者 本 人 ) 支 付 不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工 资 报 酬, 按 照 我 市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且 具 有 正 常 营 业 收 入 和 一 定 盈 利 能 力 5
3. 申 领 一 次 性 小 微 企 业 创 业 补 贴 人 员, 须 为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且 首 次 创 办 小 微 企 业 小 微 企 业 的 认 定 政 策, 根 据 经 信 等 主 管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四 ) 经 办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每 月 10 日 前 到 工 商 注 册 地 街 道 ( 镇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中 心 申 领, 提 交 材 料 : 1.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享 受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情 况 说 明, 本 人 持 身 份 证 年 审 证 原 件 2.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 根 据 主 管 部 门 政 策, 小 微 企 业 相 关 材 料 4. 申 领 补 贴 月 份 前 12 个 月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明 细 账 ( 单 ), 委 托 银 行 发 放 工 资 明 细 表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5.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三 一 次 性 创 业 岗 位 开 发 补 贴 ( 一 ) 政 策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内 的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在 青 岛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或 者 创 办 企 业 ( 含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或 者 在 电 子 商 务 网 络 平 台 开 办 网 店,2013 年 10 月 1 日 以 后 进 行 工 商 注 册 和 税 务 登 记, 可 向 工 商 注 册 地 的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按 每 个 岗 位 2000 元 的 标 准, 按 程 序 申 领 一 次 性 创 业 岗 位 开 发 补 贴 符 合 创 业 岗 位 开 发 补 贴 申 领 条 件 的 创 业 者, 每 人 只 能 享 受 一 次 6
( 二 ) 依 据 关 于 贯 彻 青 政 发 2015 15 号 文 件 调 整 创 业 补 贴 政 策 的 通 知 ( 青 人 社 发 2015 21 号 ) 关 于 明 确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通 知 ( 青 人 社 发 2016 5 号 ) ( 三 ) 条 件 1. 创 业 者 须 办 理 工 商 税 务 登 记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 或 持 有 相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有 效 资 质 证 明 )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登 记 注 册 时 间 在 2013 年 10 月 1 日 以 后, 且 有 效 期 限 在 1 年 以 上 2. 创 造 岗 位 新 招 用 本 市 户 籍 城 乡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本 市 户 籍 派 遣 期 内 高 校 毕 业 生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毕 业 生,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通 过 金 融 机 构 按 月 向 招 用 人 员 支 付 不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工 资 报 酬, 按 照 青 岛 市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满 12 个 月 ( 含 12 个 月, 不 含 补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月 份 ), 且 申 领 补 贴 时 劳 动 合 同 正 常 履 行 社 会 保 险 正 常 缴 纳 3. 招 用 人 员 不 含 创 业 者 本 人 劳 务 派 遣 机 构 派 遣 至 用 工 单 位 人 员 招 用 原 为 本 单 位 关 联 企 业 职 工 的, 失 业 登 记 时 间 须 满 6 个 月 以 上 ( 四 ) 经 办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于 每 月 10 日 前 向 工 商 注 册 地 街 道 ( 镇 ) 人 社 服 务 中 心 申 请 一 次 性 创 业 岗 位 开 发 补 贴, 填 写 一 次 性 创 业 岗 位 开 发 补 贴 申 请 表, 并 提 报 材 料 : 7
1.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享 受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情 况 说 明, 本 人 持 身 份 证 年 审 证 原 件 2.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有 效 资 质 证 明, 税 务 登 记 证 3. 青 岛 市 就 业 登 记 花 名 册, 招 用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毕 业 生 的 毕 业 证 学 位 证 及 毕 业 证 书 认 证 证 明 招 用 本 市 户 籍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报 到 证 和 户 籍 证 明 4. 用 人 单 位 工 资 支 付 凭 证 ( 委 托 银 行 发 放 工 资 明 细 表 ) 四 吸 纳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就 业 社 会 保 险 和 岗 位 补 贴 ( 一 ) 政 策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在 青 岛 行 政 区 域 内 创 设 的 用 人 单 位 ( 不 含 劳 务 派 遣 机 构 和 劳 动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 招 用 本 市 经 认 定 的 城 乡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和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可 向 工 商 注 册 地 的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按 程 序 申 请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和 岗 位 补 贴 其 中,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标 准, 用 人 单 位 属 于 企 业 ( 含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性 质 的, 以 上 年 度 当 地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的 60% 为 基 数, 按 照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18%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9% 失 业 保 险 1% 的 比 例 计 算 ; 用 人 单 位 属 于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按 照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12%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9% 失 业 保 险 1% 的 比 例 计 算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比 例 调 整, 按 调 整 后 8
的 标 准 执 行 岗 位 补 贴 标 准 每 人 每 月 200 元 ( 二 ) 依 据 关 于 贯 彻 青 政 发 2015 15 号 文 件 调 整 创 业 补 贴 政 策 的 通 知 ( 青 人 社 发 2015 21 号 ) 关 于 明 确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通 知 ( 青 人 社 发 2016 5 号 ) ( 三 ) 条 件 1. 招 用 本 市 经 认 定 的 城 乡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和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 含 1 年 )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按 照 青 岛 市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为 招 用 人 员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通 过 金 融 机 构 按 月 向 招 用 人 员 支 付 不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工 资 报 酬 2.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标 准 : 用 人 单 位 属 于 企 业 ( 含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性 质 的, 以 上 年 度 当 地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的 60% 为 基 数, 按 照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18%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9% 失 业 保 险 1% 的 比 例 计 算 ; 用 人 单 位 属 于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按 照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12%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9% 失 业 保 险 1% 的 比 例 计 算 3. 岗 位 补 贴 标 准 : 每 人 每 月 200 元 ( 四 ) 经 办 向 注 册 地 的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报 材 料 : 1.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享 受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情 况 说 明, 9
本 人 持 身 份 证 年 审 证 原 件 2.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有 效 资 质 证 明 3. 用 人 单 位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工 资 支 付 凭 证 ( 委 托 银 行 发 放 工 资 明 细 表 ) 4. 青 岛 市 就 业 登 记 花 名 册 5. 属 于 小 微 企 业 新 招 用 毕 业 年 度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还 需 提 供 小 微 企 业 相 关 材 料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毕 业 证 书 报 到 证 ( 或 毕 业 证 书 认 证 证 明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五 创 业 税 收 减 免 优 惠 ( 一 ) 政 策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自 领 取 税 务 登 记 证 之 日 起,3 年 内 免 征 其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增 值 税 个 人 所 得 税 对 为 安 置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就 业 而 新 开 办 的 企 业, 凡 安 置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占 企 业 总 人 数 60% ( 含 ) 以 上 的, 自 领 取 税 务 登 记 证 之 日 起, 其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3 年 内 免 征 增 值 税 此 外,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创 办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依 法 享 受 有 关 税 收 减 免 政 策 ( 二 ) 依 据 关 于 明 确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通 知 ( 青 人 社 发 2016 5 号 )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10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6 36 号 ) ( 三 ) 经 办 向 注 册 地 的 国 税 地 税 部 门 申 请 免 税 备 案, 并 提 报 材 料 : 1.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享 受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情 况 说 明, 本 人 持 身 份 证 年 审 证 原 件 2. 师 ( 含 ) 以 上 部 队 颁 发 的 转 业 证 件 复 印 件 3. 纳 税 人 减 免 税 备 案 登 记 表 4.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法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公 章 5. 个 体 工 商 户 新 办 税 务 登 记, 企 业 办 理 税 务 信 息 补 录 6. 劳 动 合 同 或 服 务 协 议 复 印 件 工 资 发 放 清 单 复 印 件 7.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纳 凭 证 复 印 件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纳 清 单 复 印 件 8. 职 工 名 单 安 置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名 单 符 合 安 置 比 例 要 求 的 用 工 情 况 说 明 六 创 业 培 训 保 障 ( 一 ) 政 策 各 级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机 构 为 促 进 军 转 干 部 改 善 知 识 结 构 提 升 创 业 能 力, 与 党 校 行 政 学 院 干 部 学 院 高 等 院 校 军 队 院 校 社 会 培 训 机 构 等 开 展 培 训 合 作 达 到 预 期 目 标 的, 可 按 规 定 在 不 高 于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人 均 培 训 费 用 额 度 内 予 以 保 障 11
( 二 ) 依 据 关 于 印 发 青 岛 市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培 训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青 人 社 办 发 2014 7 号 ) 关 于 明 确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通 知 ( 青 人 社 发 2016 5 号 ) ( 三 ) 经 办 由 市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服 务 中 心 各 区 市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机 构 负 责 落 实 七 入 驻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或 园 区 优 惠 ( 一 ) 政 策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入 驻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或 者 园 区 创 业 的, 在 房 租 减 免 融 资 服 务 宽 带 网 络 创 业 指 导 创 业 培 训 创 业 服 务 等 方 面, 享 受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 二 ) 依 据 关 于 明 确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通 知 ( 青 人 社 发 2016 5 号 ) ( 三 ) 经 办 由 各 区 市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机 构 市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协 调 落 实 附 件 :1.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享 受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情 况 说 明 2.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享 受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服 务 渠 道 12
附 件 1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享 受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情 况 说 明 同 志 系 我 市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身 份 证 号 码 该 同 志 年 转 业, 现 因 创 业 申 请 扶 持 政 策 请 根 据 市 人 社 财 政 经 信 国 税 地 税 物 价 六 部 门 关 于 明 确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通 知 ( 青 人 社 发 2016 5 号 ) 规 定, 予 以 办 理 特 此 说 明 青 岛 市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服 务 中 心 年 月 日 附 : 青 岛 市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0532-85912186 同 志 联 系 电 话 : 13
附 件 2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享 受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服 务 渠 道 一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青 岛 市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市 北 区 延 吉 路 38 号 83668967 市 南 区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市 南 区 延 安 三 路 105 号 68896029 市 北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中 心 鞍 山 二 路 48 号 83730959 李 沧 区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李 沧 区 枣 园 路 17 号 87890667 崂 山 区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崂 山 区 银 川 东 路 9 号 人 力 资 源 大 厦 2 楼 88976921 黄 岛 区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 西 区 ) 水 灵 山 路 59 号 88192110 ( 东 区 ) 紫 金 山 路 36 号 86977573 86882653 城 阳 区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城 阳 区 正 阳 路 222 号 87868546 87968318 即 墨 市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即 墨 市 蓝 鳌 路 786 号 88511629 胶 州 市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胶 州 市 北 京 路 行 政 服 务 大 楼 裙 楼 五 楼 82206587 平 度 市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平 度 市 杭 州 路 48 号 88322188 14
莱 西 市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莱 西 市 烟 台 路 79 号 66039389 二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局 规 划 发 展 处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闽 江 路 7 号 85912658 三 国 税 部 门 市 南 国 税 局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延 安 三 路 236 号 83931271 市 北 国 税 局 青 岛 市 市 北 区 上 清 路 26 号 83659301 四 方 国 税 局 青 岛 市 市 北 区 山 东 路 177 号 ( 鲁 邦 广 场 C 座 )85660715 李 沧 国 税 局 青 岛 市 李 沧 区 大 崂 路 1003 号 87690228 崂 山 国 税 局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云 岭 支 路 6 号 83102802 城 阳 国 税 局 青 岛 市 城 阳 区 山 城 路 197 号 87868351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国 税 局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长 江 中 路 188 号 86988175 即 墨 国 税 局 即 墨 市 振 华 街 156 号 88570123 胶 州 国 税 局 胶 州 市 滕 州 路 9 号 87292225 胶 南 国 税 局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西 海 岸 路 183 号 85161165 平 度 国 税 局 平 度 市 人 民 路 75 号 88360775 莱 西 国 税 局 莱 西 市 威 海 东 路 93 号 88464669 四 地 税 部 门 市 南 地 税 局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福 州 南 路 52 号 85769549 15
市 北 地 税 局 青 岛 市 市 北 区 上 清 路 28 号 83652199 四 方 地 税 局 青 岛 市 市 北 区 山 东 路 179 号 85661250 李 沧 地 税 局 青 岛 市 李 沧 区 永 平 路 23 号 84655884 崂 山 地 税 局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云 岭 支 路 6 号 83106111 城 阳 地 税 局 青 岛 市 城 阳 区 中 城 路 243-1 号 87688183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地 税 局 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长 江 中 路 188 号 86989555 即 墨 地 税 局 即 墨 市 长 江 一 路 177 号 85559367 胶 州 地 税 局 胶 州 市 兰 州 东 路 283 号 87207018 胶 南 地 税 局 胶 南 市 珠 海 中 路 72 号 86175707 平 度 地 税 局 平 度 市 杭 州 路 64 号 88362960 莱 西 地 税 局 莱 西 市 烟 台 路 97 号 88462973 五 军 转 工 作 机 构 市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服 务 中 心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闽 江 路 7 号 85912186 市 南 区 宁 夏 路 286 号 88729568 市 北 区 山 东 路 107 号 璟 台 网 点 515 室 66952782 李 沧 区 李 沧 区 黑 龙 江 路 615 号 87896525 崂 山 区 崂 山 区 仙 霞 岭 路 18 号 88997589 城 阳 区 城 阳 区 正 阳 路 222 号 58659721 黄 岛 区 黄 岛 区 水 灵 山 路 59 号 86989137 16
即 墨 市 即 墨 市 蓝 鳌 路 788 号 88552150 胶 州 市 胶 州 市 北 京 路 2 号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西 楼 1317 室 82288273 平 度 市 平 度 市 人 民 路 79 号 87363730 莱 西 市 莱 西 市 黄 海 路 3 号 66030212 17
青 岛 市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服 务 中 心 2016 年 5 月 17 日 印 发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