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桂 政 办 发 2016 28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以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等 方 式 推 行 财 政 支 农 项 目 建 设 的 意 见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为 了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根 据 自 治 区 党 委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全 面 推 进 农 村 地 区 小 型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引 入 农 村 小 型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村 民 自 管 自 营 体 制 的 要 求, 在 借 鉴 区 外 经 验 和 总 结 我 区 部 分 地 方 推 行 农 村 小 型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村 民 自 建 试 点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就 以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1
等 方 式 推 行 财 政 支 农 项 目 建 设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充 分 认 识 以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自 管 方 式 推 进 农 业 农 村 小 型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建 设 管 护 的 重 要 意 义 ( 一 )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自 管 是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的 具 体 体 现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赋 予 农 民 更 多 权 利 和 利 益 推 进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为 主 线, 对 全 面 深 化 农 村 改 革 提 出 了 一 系 列 任 务 和 措 施 2014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明 确 指 出, 要 鼓 励 探 索 创 新, 在 明 确 底 线 的 前 提 下, 支 持 地 方 先 行 先 试, 尊 重 农 民 群 众 实 践 创 造 ; 要 因 地 制 宜 循 序 渐 进, 不 搞 一 刀 切 不 追 求 一 步 到 位, 允 许 采 取 差 异 性 过 渡 性 的 制 度 和 政 策 安 排 ; 要 城 乡 统 筹 联 动, 赋 予 农 民 更 多 财 产 权 利, 推 进 城 乡 要 素 平 等 交 换 和 公 共 资 源 均 衡 配 置, 让 农 民 平 等 参 与 现 代 化 进 程 共 同 分 享 现 代 化 成 果 全 面 推 行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自 管 方 式, 建 立 项 目 发 动 机 制 资 金 投 入 机 制 项 目 管 理 机 制 和 运 行 管 护 机 制, 就 是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精 神, 积 极 探 索 创 新, 尊 重 农 民 群 众 实 践 创 造, 赋 予 农 民 更 多 的 权 利 和 利 益, 激 发 农 村 经 济 社 会 活 力, 促 进 城 乡 一 体 化 发 展, 让 农 民 共 享 现 代 化 成 果 的 具 体 体 现 ( 二 )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自 管 有 利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财 政 三 农 投 入 机 制, 提 高 财 政 支 农 效 益 近 年 来, 全 区 各 级 政 府 不 断 加 大 支 农 投 入, 农 业 生 产 和 农 村 生 活 条 件 得 到 了 明 显 改 善, 促 进 了 农 村 发 展 农 业 增 效 和 农 民 增 收, 深 受 广 大 农 民 群 众 欢 迎 但 总 体 来 说, 我 区 农 业 基 础 脆 弱 农 村 发 展 滞 后 农 民 增 收 困 难 等 问 题 2
依 然 凸 显, 加 之 财 政 收 支 矛 盾 突 出, 全 区 各 级 政 府 对 农 业 农 村 的 投 入 与 实 际 发 展 的 需 求 还 有 很 大 差 距 与 此 同 时, 一 些 支 农 项 目 建 设 没 有 很 好 地 调 动 农 民 的 积 极 性, 农 民 参 与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程 度 很 低, 农 民 的 主 体 地 位 不 明 确 产 权 不 明 晰 管 护 责 任 不 清 楚, 项 目 的 建 设 成 效 不 理 想, 长 期 效 益 难 以 发 挥 推 行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自 管 方 式, 建 立 政 府 支 持 引 导, 国 家 农 户 社 会 多 元 化 投 入, 共 同 推 进 支 农 项 目 建 设 的 新 机 制, 是 现 阶 段 完 善 农 业 投 入 方 式, 解 决 农 业 农 村 投 入 不 足 的 一 条 有 效 途 径 政 府 资 金 支 持 的 支 农 项 目 由 村 民 自 选 自 建 自 管 自 用, 能 够 更 好 地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减 少 相 关 环 节, 节 约 建 设 成 本, 落 实 管 护 责 任, 实 现 建 设 使 用 和 管 理 相 统 一, 提 高 支 农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村 民 也 可 通 过 参 与 项 目 建 设 取 得 劳 务 报 酬 再 次 受 益, 拓 宽 农 民 增 收 的 渠 道 ( 三 )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自 管 有 利 于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加 快 农 村 民 主 管 理 进 程 推 行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自 管, 把 项 目 的 实 施 权 交 给 群 众, 将 建 设 权 与 监 督 权 分 离, 有 利 于 促 进 基 层 政 府 转 变 职 能, 有 效 解 决 政 府 部 门 越 位 缺 位 现 象, 建 设 服 务 型 政 府 同 时, 在 遵 循 统 一 规 划 的 前 提 下, 通 过 推 行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方 式, 推 进 完 善 以 村 民 大 会 村 民 代 表 大 会 为 主 要 形 式 的 民 主 议 事 决 策 机 制, 实 现 民 主 选 择 项 目 自 主 参 与 项 目 建 设, 使 农 民 群 众 的 意 愿 和 主 体 地 位 得 到 充 分 体 现, 有 利 于 激 发 调 动 农 民 民 主 议 事 定 事 办 事 管 事 的 积 极 性, 促 进 村 民 自 治, 加 快 推 进 农 村 民 主 管 理 进 程 3
二 正 确 把 握 以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自 管 方 式 推 进 农 业 农 村 小 型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建 设 管 护 的 基 本 原 则 ( 一 ) 政 府 引 导, 农 民 主 体 要 突 出 农 民 是 项 目 的 直 接 受 益 主 体 自 愿 出 资 出 劳 主 体 和 建 设 管 理 监 督 主 体 的 地 位, 群 众 有 积 极 性 能 够 按 照 一 事 一 议 方 式 实 施 的, 各 级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要 把 项 目 的 选 择 权 决 策 权 实 施 权 交 给 群 众, 由 村 集 体 农 民 用 水 合 作 组 织 农 民 专 业 生 产 合 作 组 织 农 户 联 户 家 庭 农 场 或 农 户 作 为 实 施 主 体 负 责 建 设 和 管 护, 财 政 采 取 先 建 后 补 以 奖 代 补 等 方 式 予 以 支 持 各 级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要 以 农 民 需 求 最 迫 切 反 映 最 强 烈 利 益 最 直 接 的 农 业 农 村 小 型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为 切 入 点, 以 统 一 规 划 为 依 托, 做 好 项 目 的 规 划 引 导 组 织 申 报 技 术 指 导 以 及 监 督 检 查 等 工 作, 为 项 目 的 顺 利 实 施 把 好 关 服 好 务 ( 二 ) 因 地 制 宜, 创 新 机 制 要 坚 持 从 实 际 出 发, 因 地 制 宜, 积 极 探 索 创 新 推 行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自 管 的 有 效 模 式 和 管 理 新 机 制, 健 全 村 民 自 建 制 度, 完 善 程 序, 加 强 监 管, 避 免 盲 目 性, 防 止 随 意 性 ( 三 ) 竞 争 立 项, 公 开 透 明 要 引 入 竞 争 立 项 机 制, 对 申 报 项 目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尤 其 是 对 农 民 积 极 性 高 基 础 工 作 扎 实 基 层 组 织 得 力 的 地 方 和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建 设 的 项 目 优 先 给 予 支 持 要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制 度, 确 保 议 事 程 序 规 范 化 机 制 制 度 科 学 化 项 目 申 报 真 实 化 资 金 管 理 精 细 化, 严 格 公 示 制 度, 做 到 公 开 透 明 公 平 公 正,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4
三 严 格 界 定 以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自 管 方 式 推 进 农 业 农 村 小 型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建 设 管 护 的 适 用 范 围 和 补 助 方 式 ( 一 ) 适 用 范 围 除 中 央 对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方 式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支 农 项 目 外, 凡 以 农 民 自 愿 出 资 出 劳 为 主 体, 以 农 民 为 直 接 受 益 对 象, 技 术 要 求 不 高, 单 个 项 目 投 资 额 在 自 治 区 确 定 招 投 标 限 额 以 下 的 以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为 引 导 的 农 业 农 村 生 产 生 活 等 公 共 基 础 和 公 共 服 务 类 设 施 项 目 ( 包 括 财 政 扶 贫 资 金 补 助 50 万 元 以 下 的 贫 困 村 库 区 移 民 村 小 型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都 应 该 积 极 推 行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自 管 方 式 推 行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自 管 的 农 业 农 村 小 型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主 要 包 括 : 1. 渠 系 ( 含 支 渠 斗 渠 农 渠 毛 渠 ) 节 水 灌 溉 小 水 窖 小 水 池 小 塘 坝 小 泵 站 等 小 型 农 田 水 利 设 施 ; 2. 垃 圾 收 集 垃 圾 处 理 污 水 处 理 户 用 沼 气 养 殖 小 区 和 联 户 沼 气 等 小 型 沼 气 工 程 安 全 饮 水 村 组 路 灯 等 小 型 农 村 公 益 设 施 ; 3. 村 组 道 路 畜 禽 圈 舍 生 产 便 道 山 粪 池 病 死 畜 禽 无 害 化 处 理 等 小 型 农 业 生 产 基 础 设 施 ; 4. 扶 贫 库 区 和 移 民 安 置 区 等 小 型 农 村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 5. 其 他 符 合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自 管 的 农 业 农 村 小 型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 二 ) 资 金 来 源 主 要 通 过 整 合 现 有 资 金 渠 道 筹 措 资 金 在 5
政 府 补 助 的 项 目 资 金 引 导 下, 激 励 农 民 自 愿 投 资 投 劳, 鼓 励 集 体 经 济 投 入, 倡 导 社 会 捐 赠 赞 助, 形 成 支 农 项 目 稳 定 投 入 机 制 在 资 金 使 用 中, 按 照 渠 道 不 乱 用 途 不 变 优 势 互 补 各 计 其 功 的 原 则, 加 大 资 金 整 合 力 度, 形 成 资 金 合 力, 实 现 整 体 打 造, 提 高 使 用 绩 效 ( 三 ) 补 助 标 准 中 央 和 自 治 区 对 项 目 资 金 补 助 标 准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按 规 定 执 行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由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项 目 类 别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项 目 投 资 额 度 建 设 规 模 物 价 因 素 和 农 民 投 资 投 劳 等 情 况, 按 照 单 位 造 价 的 一 定 比 例 确 定 补 助 标 准, 实 行 定 额 补 助 补 助 标 准 一 般 不 超 过 设 计 标 准 单 位 造 价 的 70% 中 央 和 自 治 区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重 点 用 于 解 决 项 目 建 设 所 需 材 料 工 具 机 械 租 赁 外 聘 技 工 工 资 等 直 接 工 程 支 出 市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适 当 安 排 资 金 用 于 支 农 项 目 勘 测 规 划 设 计 论 证 等 方 面 的 费 用 支 出 ( 四 ) 补 助 方 式 主 要 以 货 币 方 式 兑 现, 由 县 级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规 定 的 补 助 标 准 和 支 付 程 序 进 行 补 助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所 需 材 料 工 具 等 由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组 织 采 购 ; 需 要 聘 请 专 业 人 员 或 专 业 队 伍 协 助 项 目 建 设 的, 由 实 施 主 体 聘 请, 各 级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不 得 代 替 包 办 四 切 实 加 强 以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自 管 方 式 推 进 财 政 支 农 项 目 建 设 管 护 的 操 作 管 理 ( 一 ) 项 目 规 划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要 结 合 全 区 农 业 农 村 发 6
展 总 体 规 划 和 重 点 片 区 规 划 以 及 美 丽 广 西 乡 村 建 设 村 庄 规 划, 做 好 相 关 发 展 规 划 在 编 制 规 划 过 程 中, 要 深 入 农 村, 认 真 听 取 群 众 意 见, 将 群 众 最 关 心 最 迫 切 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纳 入 相 关 规 划, 使 规 划 成 为 集 中 民 智 体 现 民 意 关 注 民 情 改 善 民 生 的 过 程 坚 决 不 办 群 众 不 愿 办 不 参 与 办 不 能 办 的 事 ( 二 ) 项 目 申 报 申 报 项 目 前, 县 级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提 高 补 助 政 策 的 透 明 度, 调 动 各 级 干 部 的 积 极 性, 增 强 农 民 群 众 参 与 的 主 动 性 要 充 分 听 取 项 目 区 群 众 意 见, 对 工 程 建 设 内 容 自 愿 投 资 投 劳 数 量 建 设 方 式 等, 由 村 两 委 提 议, 村 民 代 表 审 议, 全 体 村 民 决 议 要 按 照 乡 镇 协 调 分 村 议 事 联 合 申 报 的 原 则, 在 项 目 区 85% 以 上 群 众 自 愿 的 前 提 下, 根 据 当 地 农 业 农 村 发 展 等 规 划 和 项 目 申 报 的 有 关 规 定, 因 地 制 宜, 合 理 布 局, 科 学 设 计, 统 一 质 量 标 准, 编 制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自 下 而 上 逐 级 向 县 级 有 关 部 门 申 报 ( 三 ) 项 目 审 查 各 县 ( 市 区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要 按 照 分 级 负 责 的 原 则, 逐 级 审 查 严 格 把 关, 对 申 报 项 目 的 真 实 性 合 规 性 和 有 效 性 负 责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重 点 审 查 项 目 申 报 是 否 充 分 尊 重 农 民 意 愿, 是 否 经 过 项 目 区 农 民 同 意 或 民 主 议 事 通 过 ; 民 主 议 事 过 程 是 否 规 范, 会 议 记 录 村 民 签 字 等 资 料 是 否 齐 备 ; 申 报 项 目 的 村 组 集 体 或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是 否 具 有 组 织 农 民 参 与 建 设 和 承 担 建 后 管 护 责 任 的 能 力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重 点 审 查 项 目 立 项 设 计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划, 符 合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 项 目 布 局 是 否 科 学 7
合 理, 填 平 补 齐, 发 挥 整 体 效 益 ;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是 否 真 实 合 理 ; 项 目 投 资 概 算 财 政 资 金 支 持 环 节 补 助 标 准 是 否 合 理,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技 术 标 准 工 程 设 计 是 否 达 标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竞 争 立 项 机 制, 严 格 项 目 审 查, 实 行 综 合 评 定, 确 定 补 助 项 目 和 资 金 额 度, 批 准 实 施 方 案 对 投 资 额 超 过 自 治 区 确 定 招 投 标 限 额 以 上 的 项 目 由 同 级 政 府 按 招 投 标 有 关 规 定 审 批 ( 四 )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经 批 准 后, 要 严 格 按 照 方 案 内 容 组 织 实 施 要 加 强 宣 传 动 员, 调 动 农 民 积 极 性, 自 愿 出 资 出 劳, 参 与 项 目 建 设 在 严 格 履 行 民 主 程 序, 充 分 尊 重 农 民 意 愿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采 取 农 民 自 行 建 设 和 购 买 ( 非 招 标 采 购 ) 招 标 采 购 ( 比 选 ) 等 方 式 实 施 项 目 县 乡 两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职 能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项 目 设 计 施 工 管 理 技 术 标 准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等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确 保 施 工 顺 利 进 行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工 程 内 容 与 已 批 准 的 项 目 方 案 相 比, 对 增 加 的 不 能 纳 入 财 政 资 金 补 助 范 围, 对 减 少 的 在 项 目 验 收 及 财 政 资 金 补 助 上 予 以 核 减 ( 五 ) 项 目 验 收 项 目 完 工 后,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及 时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考 核 验 收 验 收 过 程 必 须 有 村 委 会 干 部 村 民 代 表 和 受 益 群 众 代 表 全 程 参 与 验 收 结 束 要 出 具 验 收 报 告, 并 有 村 民 监 督 小 组 或 理 财 小 组 代 表 签 字 同 意 验 收 报 告 作 为 财 政 部 门 拨 付 补 助 资 金 的 一 项 重 要 依 据 县 乡 两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建 立 项 目 档 案, 将 村 民 一 事 一 议 的 会 议 记 录 村 民 签 字 筹 资 筹 劳 方 案 物 资 领 用 发 放 项 目 资 金 申 请 及 兑 付 等 原 始 资 料 汇 总 归 档, 规 范 管 理 8
( 六 ) 资 金 管 理 要 加 强 资 金 的 管 理, 实 行 村 民 自 治 监 督, 成 立 3 5 人 的 村 民 监 督 小 组 或 理 财 小 组, 具 体 负 责 对 资 金 筹 集 使 用 和 工 程 质 量 的 监 督 ; 县 级 相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村 民 监 督 小 组 或 理 财 小 组 的 培 训 和 技 术 指 导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原 则 上 应 由 乡 镇 财 政 所 负 责 管 理, 实 行 专 账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 实 行 先 建 后 补, 可 以 预 拨 部 分 资 金, 预 拨 资 金 最 多 不 超 过 补 助 资 金 的 三 分 之 一, 建 设 过 程 中 可 按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拨 付 补 助 资 金, 但 预 拨 资 金 和 按 进 度 拨 付 的 资 金 最 多 不 超 过 应 补 助 额 的 80%, 余 额 待 验 收 合 格 后 办 理 清 算 在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探 索 以 一 折 通 的 方 式, 将 补 助 资 金 直 接 兑 现 给 受 益 农 户 要 加 强 对 村 民 出 资 村 组 集 体 资 金 社 会 捐 赠 资 金 的 管 理, 必 须 经 过 村 民 监 督 小 组 或 理 财 小 组 审 核 同 意 报 村 委 会 批 准 后, 方 可 支 付 ( 七 ) 项 目 管 护 按 照 谁 投 资 谁 收 益, 谁 所 有 谁 管 护 的 原 则, 对 支 农 项 目 形 成 的 资 产, 要 明 晰 产 权, 归 项 目 主 体 所 有 由 农 户 负 责 自 建 自 用 的, 其 产 权 归 个 人 所 有, 由 农 户 自 行 管 护 ; 由 村 集 体 或 者 合 作 组 织 作 为 实 施 主 体 建 设 的, 其 产 权 归 村 集 体 或 者 合 作 组 织 所 有,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进 行 核 算 管 理 项 目 主 体 可 以 负 责 日 常 管 护, 也 可 以 通 过 承 包 租 赁 等 形 式, 实 行 市 场 化 运 作, 提 高 项 目 的 使 用 效 率 和 养 护 水 平, 让 项 目 发 挥 应 有 的 效 能, 使 农 民 长 期 受 益 ( 八 ) 项 目 公 示 要 实 行 公 告 公 示, 及 时 将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实 施 内 容 资 金 使 用 物 资 领 用 出 资 出 劳 验 收 结 果 等 情 况 在 9
受 益 区 范 围 内 公 示, 主 动 接 受 村 民 和 社 会 监 督 五 保 障 措 施 ( 一 ) 组 织 领 导 各 级 各 部 门 要 从 全 面 深 化 农 村 改 革 的 高 度,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层 层 落 实 责 任, 密 切 配 合, 强 化 协 作, 共 同 推 进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方 式, 加 快 推 进 支 农 项 目 建 设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对 本 市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自 管 方 式 推 行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并 搞 好 分 类 指 导 和 督 促 检 查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按 照 一 事 一 议 方 式,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本 县 统 一 的 管 理 办 法, 并 切 实 担 负 起 支 农 项 目 规 划 审 批 指 导 协 调 管 理 监 督 和 检 查 验 收 等 工 作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要 做 好 具 体 宣 传 发 动 组 织 协 调 等 工 作 村 两 委 干 部 要 发 挥 好 带 头 表 率 作 用, 发 动 和 组 织 村 民 开 展 一 事 一 议, 积 极 筹 资 筹 劳, 推 行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各 级 发 展 改 革 农 业 林 业 水 利 水 产 畜 牧 扶 贫 水 库 移 民 管 理 等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要 结 合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和 要 求, 按 照 本 意 见 和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制 定 项 目 管 理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并 做 好 项 目 的 规 划 设 计 技 术 指 导 建 设 管 理 工 程 管 护 等 工 作 ;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要 牵 头 做 好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制 定 和 资 金 拨 付 管 理 等 工 作 原 有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政 策 规 定 与 本 意 见 相 关 规 定 不 相 符 的, 各 级 各 部 门 应 当 修 订 完 善 ( 二 ) 民 主 议 事 要 建 立 健 全 一 事 一 议 的 民 主 议 事 机 制 遵 循 村 民 自 愿 直 接 受 益 量 力 而 行 民 主 决 策 的 原 则, 规 范 议 事 程 序, 明 确 议 事 范 围, 确 定 限 额 标 准, 细 化 管 理 措 施, 正 确 引 导 农 民 筹 资 投 劳 参 与 建 设 实 施 过 程 和 结 果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10
( 三 ) 监 督 检 查 加 大 监 督 检 查 和 绩 效 考 核 力 度, 不 得 违 反 民 主 议 事 程 序 组 织 村 民 出 资 和 投 工 投 劳, 不 得 向 农 民 下 达 出 工 指 标, 加 重 农 民 负 担 要 发 挥 监 察 审 计 财 政 等 部 门 的 作 用,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检 查 督 促 项 目 实 施 和 资 金 使 用 等 情 况, 对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滞 留 抵 扣 贪 污 及 虚 报 冒 领 等 手 段 骗 取 资 金 的, 将 按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严 肃 处 理 ( 四 ) 严 明 纪 律 各 级 各 部 门 要 不 折 不 扣 地 执 行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不 得 给 推 行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方 式 制 造 阻 力 和 障 碍 要 不 断 完 善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自 管 财 政 支 农 项 目 建 设 的 财 政 奖 补 制 度, 确 保 规 范 管 理 阳 光 操 作 及 时 足 额 兑 现 项 目 资 金 ; 确 保 农 民 群 众 的 主 体 地 位 和 直 接 受 益 ; 确 保 项 目 建 设 的 质 量 和 标 准 不 降 低 ( 五 ) 探 索 实 践 各 级 各 部 门 要 根 据 本 意 见,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具 体 工 作 方 案 各 级 各 部 门 要 坚 持 从 本 地 实 际 出 发, 实 事 求 是,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各 项 政 策 措 施, 创 造 性 地 推 行 民 办 公 助 村 民 自 建 方 式, 积 极 探 索 实 践, 并 及 时 总 结 经 验, 反 馈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完 善 的 意 见 建 议 2016 年 3 月 16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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