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內、外科專科護理師培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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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105 年 內 外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培 育 計 畫 訓 練 期 間 :105/10/11/ ~106/05/31 補 充 臨 床 訓 練 期 間 :106/06/01~107/11/30 專 科 護 理 師 培 育 暨 執 業 規 範 管 理 委 員 會 ( 臨 床 科 部 教 學 室 )

三 軍 總 醫 院 105 年 內 外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培 育 計 畫 頁 碼 壹 訓 練 目 的... 2 貳 主 辦 理 單 位... 2 參 參 訓 資 格... 2 肆 師 資 陣 容... 2 伍 報 名 方 式... 3 陸 訓 練 日 期... 3 柒 訓 練 內 容... 4 捌 訓 練 評 值... 4 玖 參 訓 學 員 須 知... 5 附 件 一 報 名 表... 7 附 件 二 切 結 書... 8 附 件 三 延 長 服 務 契 約 書 ( 公 費 公 假 延 長 2 年 8 折 延 長 6 個 月 )... 9 附 件 四 專 用 信 封... 10 附 件 五 報 到 及 離 院 程 序 單... 11 附 件 六 學 科 課 程 表... 12 附 件 七 請 假 單... 16 1

三 軍 總 醫 院 105 年 內 外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培 育 計 畫 壹 訓 練 目 的 一 培 育 專 科 護 理 人 才 以 提 昇 護 理 照 護 品 質 二 為 增 進 專 科 進 階 護 理 知 識 與 技 能 三 培 養 臨 床 評 估 與 過 程 處 置 之 能 力 四 建 立 專 業 素 養 與 倫 理 概 念 五 建 立 良 好 醫 護 病 關 係, 以 促 進 醫 療 體 系 之 合 作 貳 主 辦 理 單 位 專 科 護 理 師 培 育 暨 執 業 規 範 管 理 委 員 會 ( 臨 床 科 部 教 學 室 ) 參 參 訓 資 格 一 院 內 學 員 ( 三 軍 總 醫 院 本 院 及 三 總 院 區 ): ( 一 ) 具 護 理 師 證 照 ( 二 ) 臨 床 實 務 經 驗 3 年 以 上, 且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需 檢 附 服 務 證 明 (1) 具 本 院 認 可 之 基 層 護 理 人 員 臨 床 專 業 進 階 能 力 N3( 含 ) 以 上 層 級 (2) 具 國 內 外 大 學 院 校 護 理 或 生 物 科 學 相 關 研 究 所 ( 含 ) 以 上 學 位 (3) 具 本 院 認 可 之 之 基 層 護 理 人 員 服 務 年 資 滿 10 年 且 臨 床 專 業 進 階 能 力 N2( 含 ) 以 上 層 級 ( 三 ) 經 單 位 主 管 同 意, 需 檢 附 主 管 同 意 參 訓 證 明 文 件 ( 四 ) 已 完 成 急 重 症 加 護 ACLS 等 優 先 參 訓, 需 檢 附 訓 練 證 明 二 國 軍 醫 院 學 員 ( 三 軍 總 醫 院 分 院 及 國 軍 醫 院 ): ( 一 ) 具 護 理 師 證 照 ( 二 ) 臨 床 實 務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需 檢 附 服 務 證 明 ( 三 ) 機 構 推 薦 報 名, 需 檢 附 公 文 三 院 外 學 員 ( 院 外 及 院 內 自 費 人 員 ): ( 一 ) 具 護 理 師 證 照 ( 二 ) 臨 床 實 務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需 檢 附 服 務 證 明 ( 三 ) 在 職 者 需 檢 附 主 管 同 意 參 訓 證 明 文 件 四 培 訓 員 額 : 內 科 20 員 外 科 20 員, 共 計 40 員, 額 滿 為 止 郵 寄 報 名 後, 請 來 電 (02)87923311#16844 16953 廖 偉 翔 專 員 / 陳 學 文 上 尉 確 認 名 額, 本 院 保 有 最 終 調 整 員 額 權 利 肆 師 資 陣 容 一 學 科 課 程 : 1. 主 治 醫 師 三 年 以 上 臨 床 經 驗 者 2. 部 定 講 師 以 上 教 師 並 具 該 講 授 主 題 專 長 者 3. 具 護 理 碩 士 學 位 並 領 有 專 科 護 理 師 執 照 兩 年 以 上 專 科 護 理 師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2

4. 具 該 專 科 實 務 經 驗 之 護 理 師 ( 護 理 學 士 者 需 具 5 年 經 驗 護 理 碩 士 者 需 具 3 年 經 驗 護 理 博 士 者 需 具 2 年 經 驗 ) 二 臨 床 訓 練 課 程 : 1. 醫 師 : 應 具 分 科 領 域 之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並 於 取 得 資 格 後, 實 際 從 事 該 專 科 工 作 至 少 二 年 2. 專 科 護 理 師 : 應 具 分 科 領 域 之 專 科 護 理 師 資 格, 且 實 際 於 本 院 從 事 該 分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工 作 至 少 二 年 者 3. 臨 床 指 導 者 與 學 員 比 例 為 專 科 醫 師 : 專 科 護 理 師 : 學 員 =1:2:8 伍 報 名 方 式 請 於 三 軍 總 醫 院 網 頁 查 詢 訓 練 計 畫 一 院 內 學 員 ( 三 軍 總 醫 院 本 院 ) 及 專 責 病 房 專 科 護 理 員 : 105 年 9 月 1 日 前, 請 檢 附 2 吋 照 片 乙 張 報 名 表 ( 附 件 一 ) 切 結 書 ( 附 件 二 ) 延 長 服 務 契 約 書 ( 院 內 公 費 公 假 人 員 須 簽 署 2 年, 附 件 三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正 本 體 檢 報 告 (B 型 肝 炎 抗 原 抗 體 檢 查 報 告 及 三 個 月 內 胸 部 X 光 檢 查 報 告 ) 並 以 專 用 信 封 郵 寄 報 名 ( 附 件 四 ) 二 國 軍 醫 院 學 員 ( 三 軍 總 醫 院 分 院 及 國 軍 醫 院 ): 國 軍 醫 院 學 員 : 僅 由 國 軍 醫 院 統 一 報 名, 於 105 年 9 月 1 日 前 以 紙 本 公 函 報 名, 請 檢 附 2 吋 照 片 乙 張 報 名 表 ( 附 件 一 ) 切 結 書 ( 附 件 二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正 本 體 檢 報 告 (B 型 肝 炎 抗 原 抗 體 檢 查 報 告 及 三 個 月 內 胸 部 X 光 檢 查 報 告 ) 三 院 外 學 員 及 院 內 自 費 人 員 : 105 年 9 月 1 日 前, 請 檢 附 2 吋 照 片 乙 張 報 名 表 ( 附 件 一 ) 切 結 書 ( 附 件 二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正 本 體 檢 報 告 (B 型 肝 炎 抗 原 抗 體 檢 查 報 告 及 三 個 月 內 胸 部 X 光 檢 查 報 告 ) 並 以 專 用 信 封 郵 寄 報 名 ( 附 件 四 ) 四 國 軍 醫 院 學 員 ( 三 軍 總 醫 院 分 院 及 國 軍 醫 院 ) 及 院 外 學 員 ( 院 外 及 院 內 自 費 人 員 ) 報 名 繳 費 :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肆 萬 元 整 ( 國 軍 醫 院 學 員 及 院 內 自 費 人 員 8 折 收 費, 另 院 內 8 折 人 員 須 同 時 簽 署 延 長 服 務 契 約 書 6 個 月, 附 件 三 ), 確 認 錄 取 後, 以 郵 寄 匯 票 繳 費, 匯 票 抬 頭 請 註 明 生 產 服 務 基 金 - 醫 療 三 總 407 專 戶,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五 15 及 65 專 責 病 房 8 員 專 科 護 理 員 全 額 公 費 補 助 六 學 員 報 名 完 成 ( 繳 費 ) 後 : 三 軍 總 醫 院 教 學 室 主 動 與 報 名 學 員 主 動 聯 繫 並 通 知 報 到 時 陸 訓 練 日 期 間 及 流 程 ( 國 軍 醫 院 發 函 統 一 ), 學 員 報 到 作 業 程 序 單 ( 附 件 五 ) 一 學 科 課 程 與 臨 床 訓 練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至 106 年 05 月 31 日, 共 計 7 個 月 二 補 充 臨 床 訓 練 :106 年 06 月 01 日 至 107 年 11 月 30 日, 共 計 18 個 月 3

柒 訓 練 內 容 學 科 課 程 與 臨 床 訓 練 一 學 科 課 程 ( 附 件 六 ):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至 105 年 12 月 14 日 止 總 時 數 187 小 時 包 含 : ( 一 ) 基 礎 核 心 課 程 :57 小 時 ( 二 ) 進 階 課 程 I:64 小 時 ( 三 ) 進 階 課 程 II:66 小 時 二 臨 床 訓 練 : 105 年 12 月 12 日 至 106 年 5 月 31 日 止, 每 週 一 至 三, 共 22 週 總 時 數 504 小 時 ( 一 ) 臨 床 訓 練 實 習 單 位 包 含 : 內 外 科 病 房 及 重 症 加 護 病 房 ( 二 ) 訓 練 內 容 : 1. 基 礎 核 心 實 習 : 共 168 小 時, 完 成 與 第 1 階 段 課 程 相 關 之 病 人 照 護, 至 少 應 有 15 個 案 例 2. 進 階 實 習 I: 共 160 小 時, 完 成 與 第 2 階 段 課 程 相 關 之 病 人 照 護, 至 少 應 有 15 個 案 例 3. 進 階 實 習 II: 共 176 小 時, 完 成 與 第 3 階 段 課 程 相 關 之 照 護, 至 少 應 有 10 個 案 例 4. 各 階 段 案 例 報 告 時 程 及 案 例 報 告 作 業 內 容 及 評 值 說 明 三 補 充 臨 床 訓 練 : 106 年 06 月 01 日 至 107 年 11 月 30 日, 共 計 18 個 月, 期 間 為 本 院 專 科 護 理 員, 持 續 培 訓 臨 床 評 估 與 過 程 處 置 之 能 力, 並 依 據 本 院 專 科 護 理 師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專 科 護 理 員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三 軍 總 醫 院 品 質 監 測 作 業 辦 法 等 辦 法 進 行 管 理 與 評 值 捌 訓 練 評 值 一 學 科 課 程 評 值 100%:( 學 科 課 程 總 成 績 70 分 為 合 格 ) ( 一 ) 學 後 測 驗 (50%): 基 礎 核 心 課 程 (10%) 進 階 課 程 I(20%) 進 階 課 程 II(20%), 各 部 份 課 程 結 束 後 依 計 畫 測 驗, 各 部 份 筆 試 成 績 未 達 70 分 為 不 及 格, 得 以 補 考 一 次, 補 考 及 格, 成 績 一 律 以 70 分 列 計, 任 一 部 份 測 驗 未 通 過 者 不 能 繼 續 下 一 部 分 之 課 程 訓 練, 並 核 予 退 訓 處 置 並 依 退 費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發 展 臨 床 照 護 指 引 之 書 面 及 報 告 時 程 ( 附 件 六 )(30%) ( 三 ) 課 程 結 束 後 舉 辦 討 論 會, 檢 討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及 學 員 指 導 者 雙 向 回 饋 之 機 制 ( 四 )OSCE 技 術 評 量 (20%): 以 OSCE 概 念 評 估 學 員 之 病 史 詢 問 身 體 檢 查 臨 床 推 理 與 決 策 及 溝 通 等 專 業 能 力 學 習 成 效 二 臨 床 訓 練 評 值 100%:( 臨 床 訓 練 總 成 績 70 分 為 合 格 ) 4

5 TSGH 2016/01 ( 一 ) 臨 床 表 現 (40%): 1. 臨 床 身 體 檢 查 與 評 估 能 力 評 值 : 完 成 臨 床 訓 練 實 習 手 冊, 由 臨 床 指 導 醫 師 評 值 (90%) 2. 臨 床 綜 合 能 力 評 值 : 學 員 依 據 臨 床 綜 合 能 力 評 值 表 之 項 目 完 成 自 我 評 值 3. 與 臨 床 指 導 專 師 討 論 專 科 護 理 師 之 角 色 及 功 能 常 見 臨 床 工 作 之 爭 論 議 題 等, 繳 交 討 論 會 議 紀 錄 一 份 (10%) 以 A4 紙 繕 打, 格 式 為 單 行 間 距 標 楷 體 12 號 字, 且 需 有 指 導 專 師 核 章 或 簽 名 ( 二 ) 案 例 報 告 (30%) 包 含 : 基 礎 核 心 課 程 (10%) 進 階 課 程 I(10%) 進 階 課 程 II(10%), 其 中 口 頭 報 告 與 書 面 報 告 各 佔 50%, 案 例 報 告 ( 含 病 史 收 集 臨 床 身 體 評 估 鑑 別 診 斷 形 成 過 程 / 問 題 解 決 過 程 ), 共 三 份 ( 三 ) 實 習 作 業 (30%): 基 礎 核 心 實 習 案 例 15 份 進 階 實 習 I 案 例 15 份 進 階 實 習 II 案 例 15 份, 每 案 例 需 包 括 入 院 病 程 出 院 病 歷 記 錄 ( 四 ) 實 務 訓 練 結 束 後 舉 辦 討 論 會, 繳 交 實 務 訓 練 心 得 報 告 乙 份, 實 習 場 所 評 值 乙 份, 依 據 學 員 自 我 評 值 及 實 務 訓 練 整 體 表 現 評 值, 檢 討 實 務 訓 練 內 容, 以 符 合 雙 向 回 饋 之 機 制 三 補 充 訓 練 評 值 : ( 一 ) 依 本 院 臨 床 訓 練 手 冊 完 成 評 核, 包 含 : 環 境 介 紹 行 政 體 系 職 責 福 利 病 房 設 施 醫 療 處 置 各 項 應 變 技 巧 臨 床 技 能 實 驗 診 斷 及 影 像 學 判 讀 - 自 主 性 臨 床 技 能 理 學 檢 查 技 巧 - 自 主 性 臨 床 技 能 各 項 技 術 操 作 技 巧 - 指 示 性 侵 入 性 醫 療 等, 並 由 臨 床 指 導 主 治 醫 師 確 認 後 核 章 ( 二 ) 由 本 院 專 科 護 理 師 之 行 政 管 理 組, 安 排 輔 導 並 針 對 臨 床 訓 練 手 冊 完 成 率 進 行 監 測, 於 專 科 護 理 師 培 育 計 畫 暨 執 業 規 範 專 責 管 理 委 員 會 定 期 檢 討 ( 三 ) 訓 練 專 科 護 理 師 年 度 考 成 由 醫 護 共 同 負 責 考 核, 成 績 各 佔 50% 四 核 發 證 明 : ( 一 ) 通 過 學 科 課 程 與 臨 床 訓 練 者, 授 予 課 程 訓 練 187 小 時 臨 床 實 習 504 小 時 之 證 書 ( 二 ) 需 領 取 證 書 者 方 能 於 本 院 進 行 補 充 訓 練 玖 參 訓 學 員 須 知 一 報 名 參 加 本 培 育 班 學 員 需 填 妥 報 名 表 ( 附 件 一 ) 簽 署 學 員 切 結 書 ( 附 件 二 ), 備 妥 資 料 繳 交 本 院 教 學 室 二 為 尊 重 講 師 及 顧 及 您 的 權 益, 請 每 位 學 員 準 時 上 課, 學 員 需 親 自 簽 到, 不 可 遲 到 或 早 退, 超 過 15 分 鐘 以 上 者, 一 律 按 請 假 規 則 辦 理 本 課 程 不 提 供 網 路 數 位 學 習, 全 程 需 參 與 現 場 實 體 課 程 三 請 假 規 定 : 請 假 須 經 教 學 室, 學 科 課 程 訓 練 及 臨 床 訓 練 請 假 時 數 超 過 學 科 課 程 總 時 數 之 十 分 之 一, 或 臨 床 訓 練 總 時 數 之 十 分 之 一, 超 過 者 取 消 受 訓 資 格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訓 練 期 間 不 得 曠 課, 若 曠 課 遲 到 早 退 ( 包 括 實 務 訓 練 ) 4 小 時 以 上 取 消 受 訓 資 格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因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參 加 者, 最 晚 請 於 開 課 前 7 天 告 知, 並 檢 附 身 分 證 及 存 摺 影 本 ( 扣 除 銀 行 手 續 費 ) 辦 理 退 費, 於 開 課 前 七 天 內 才 通 知 無 法 參 加 者, 恕 不 退 費, 此 訓 練 課 程 不 接 受 現 場 報 名 ( 附 件 七 )

1. 公 假 : (1) 本 院 核 准 之 各 院 校 來 函 之 因 公 事 由 (2) 經 本 院 或 各 校 核 准 之 考 試 (3) 其 他 因 公 需 要 請 假 證 明 文 件, 如 兵 役 體 檢 證 明 等 2. 病 假 : (1) 因 疾 病 必 須 治 療 或 休 養 住 院 者, 可 事 後 向 實 ( 見 ) 習 單 位 補 請 假, 並 附 上 就 診 證 明 或 診 斷 證 明 之 影 本, 實 ( 見 ) 習 單 位 將 視 情 況 決 定 是 否 補 實 ( 見 ) 習 (2) 如 遇 到 突 發 疾 病, 應 先 向 實 ( 見 ) 習 單 位 請 假, 准 假 後 方 能 離 開 3. 事 假 : 因 不 可 抗 拒 原 因, 並 能 提 出 有 力 證 明 者, 另 案 處 理 4. 實 ( 見 ) 習 學 生 請 假 時, 須 先 填 妥 本 院 製 式 請 假 單, 經 權 責 長 官 核 准 後 始 得 離 開, 倘 若 未 經 核 定 逕 行 離 開 以 曠 課 論, 曠 課 累 積 時 數 達 到 本 院 規 定 之 議 處 標 準, 則 函 送 原 院 校 憑 辦 5. 由 實 習 單 位 決 定 是 否 對 缺 課 學 生 進 行 補 課 作 業 6. 實 習 學 生 請 假 權 責 規 定 如 下 : (1) 請 假 2 小 時 以 內, 由 各 科 住 院 總 醫 師 核 准, 無 總 醫 師 單 位 由 教 育 訓 練 官 核 准 (2) 請 假 24 小 時 以 內 由 部 主 任 核 准 (3) 請 假 24 小 時 以 上 至 72 小 時 內 由 教 學 副 院 長 核 准 (4) 請 假 72 小 時 以 上 由 院 長 核 准 四 由 學 員 推 派 班 代 一 名 及 副 班 代 兩 名, 協 助 簽 到 及 上 課 連 絡 協 調 等 相 關 事 宜 五 課 程 簽 到 記 錄 及 課 程 滿 意 度 由 受 訓 學 員 輪 流 負 責 ( 班 代 協 助 排 班 ), 班 代 在 課 程 結 束 後 收 齊 交 甄 審 行 政 組 存 檔 六 課 堂 若 有 任 何 問 題, 可 尋 求 課 程 輪 值 的 專 科 護 理 師 協 助 七 受 訓 學 員 必 須 在 各 臨 床 指 導 師 之 實 務 訓 練 指 導 下, 按 專 科 護 理 師 工 作 職 責 執 行 實 務 訓 練 業 務 並 遵 守 該 專 科 之 各 項 規 定,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應 參 加 科 內 或 機 構 內 舉 辦 之 各 項 學 術 活 動 ( 如 : 專 科 護 理 師 病 例 討 論 會 讀 書 會 專 題 演 講 等 ) 八 受 訓 學 員 應 在 臨 床 指 導 師 監 督 下, 對 所 照 顧 之 病 人 詳 細 觀 察 紀 錄 並 提 供 合 宜 之 照 護, 受 訓 學 員 除 照 護 病 人 外, 應 特 別 注 意 護 理 專 業 倫 理 及 法 律 概 念 九 受 訓 學 員 應 維 護 病 人 安 全, 遵 守 本 院 專 科 護 理 師 工 作 內 容 之 各 項 規 定 十 受 訓 學 員 在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如 有 言 行 異 常, 干 擾 病 人 安 全 或 違 反 受 訓 醫 院 規 定 情 形 時, 視 情 節 輕 重 本 院 保 留 隨 時 停 止 訓 練 之 權 利, 學 員 不 得 異 議 十 一 院 內 學 員 合 格 完 訓 後, 需 在 本 院 臨 床 服 務 滿 兩 年, 配 合 工 作 分 派 且 取 得 專 科 護 理 師 證 照, 違 約 者 需 負 賠 款 及 相 關 責 任 十 二 本 培 訓 課 程 主 辦 單 位 不 提 供 護 理 師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申 請 停 車 優 惠 餐 點 及 住 宿 十 三 國 軍 醫 院 及 三 軍 總 醫 院 澎 湖 分 院 醫 院 公 函 統 一 報 訓 人 員, 依 國 軍 訓 練 任 務 安 排 住 宿 統 一 管 理 十 四 聯 絡 人 : (02)87923311#16844 16953 廖 偉 翔 專 員 / 陳 學 文 上 尉 6

附 件 一 報 名 表 三 軍 總 醫 院 105 年 度 專 科 護 理 師 培 育 訓 練 報 名 表 報 名 科 別 一 般 內 科 組 一 般 外 科 組 服 務 機 構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全 名 服 務 機 構 地 址 服 務 機 構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電 話 受 訓 學 員 資 料 姓 名 單 位 職 稱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聯 絡 電 話 (O) ( 手 機 )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電 話 國 軍 醫 院 聯 絡 人 姓 名 電 話 E-mail 護 理 師 證 書 號 護 理 領 域 總 年 資 收 據 抬 頭 領 證 日 內 科 年 ; 外 科 年 ; 其 他 年 服 務 機 構 名 稱 個 人 年 月 單 位 主 管 意 見 及 簽 章 ( 自 費 人 員 免 主 管 簽 章 ): 備 註 : 請 於 105 年 9 月 1 日 前 將 2 吋 照 片 乙 張 報 名 表 切 結 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正 本 體 檢 報 告 (B 型 肝 炎 抗 原 抗 體 檢 查 報 告, 無 抗 體 者 請 檢 附 完 成 3 劑 之 接 種 報 告 及 學 員 近 三 月 胸 部 X 光 檢 查 報 告 ) 郵 寄 報 名, 針 對 公 費 人 員, 本 文 件 視 同 主 管 同 意 參 訓 證 明 文 件 郵 寄 地 址 :114 台 北 市 成 功 路 2 段 325 號 三 軍 總 醫 院 教 學 室 三 軍 總 醫 院 教 學 室 窗 口 :(02)87923311#16844 16953 廖 偉 翔 專 員 / 陳 學 文 上 尉 7

附 件 二 切 結 書 三 軍 總 醫 院 105 年 內 外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培 育 班 學 員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 服 務 機 構 : ) 自 願 參 加 由 三 軍 總 醫 院 舉 辦 之 105 年 內 外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培 育 班 訓 練, 本 人 願 確 實 遵 守 下 列 各 項 約 定 : 一 培 訓 期 限 自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至 106 年 5 月 31 日 止, 訓 練 期 間 應 遵 守 代 訓 機 構 之 出 勤 及 作 業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得 立 即 停 止 訓 練, 情 形 嚴 重 者 得 終 止 訓 練 合 約, 委 託 代 訓 機 構 或 立 切 結 書 人 不 得 異 議 二 培 訓 結 束 成 績 未 達 及 格 標 準 者 不 發 給 證 書 總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70 分 ( 含 ) 以 上 為 及 格, 評 值 方 式 依 訓 練 計 劃 內 容 執 行 之 三 培 訓 結 訓 後 應 依 代 訓 機 構 離 訓 手 續 規 定 辦 理, 未 辦 理 離 訓 手 續 者, 除 不 發 予 證 書 外, 通 知 其 委 託 代 訓 機 構, 並 停 止 受 理 該 機 構 所 屬 專 科 護 理 師 指 導 訓 練 之 申 請 代 訓 四 委 託 代 訓 機 構 選 派 人 員 在 代 訓 機 構 受 訓, 如 發 生 醫 療 糾 紛 時, 由 委 託 機 構 及 代 訓 機 構 一 併 處 理 五 立 切 結 書 人 為 確 實 履 行 本 切 結 書, 特 邀 約 連 帶 保 證 人 保 證 負 責 切 結 書 內 所 規 定 事 項 之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並 願 放 棄 民 法 之 先 訴 抗 辯 權 六 如 因 本 切 結 書 涉 訟 時, 立 切 結 書 人 與 連 帶 保 證 人 同 意 以 台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為 本 院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此 致 代 訓 機 構 : 立 切 結 書 人 : 姓 名 : 簽 章 : 出 生 年 月 日 : 身 分 證 字 號 : 戶 籍 住 址 : 電 話 : 連 帶 保 證 人 : 姓 名 : 簽 章 : 出 生 年 月 日 : 身 分 證 字 號 : 戶 籍 住 址 : 電 話 : 8

附 件 三 延 長 服 務 契 約 書 ( 公 費 公 假 延 長 2 年 8 折 延 長 6 個 月 ) 三 軍 總 醫 院 參 訓 人 員 延 長 服 務 契 約 書 98 年 5 月 11 日 院 三 人 事 字 第 0980006900 號 令 頒 立 契 約 人 : 姓 名 : ( 簽 章 ), 身 份 證 號 : 身 份 別 :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編 制 內 聘 雇 民 診 額 內 聘 雇 民 診 額 外 聘 雇 部 份 工 時 人 員 一 依 據 本 院 員 工 專 業 訓 練 參 訓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二 立 契 約 人 係 利 用 上 班 時 間 或 接 收 本 院 補 助 費 用, 參 加 與 業 務 相 關 之 教 育 訓 練, 同 意 依 相 關 規 定 簽 立 本 契 約 書, 明 定 各 項 義 務 三 教 育 訓 練 時 間 及 內 容 : ( 一 ) 訓 練 時 間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共 計 小 時 ( 二 ) 訓 練 內 容 : ( 三 ) 訓 練 補 助 費 用 : 新 台 幣 元 整 四 延 長 服 務 期 間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五 立 契 約 人 於 結 訓 後 在 延 長 服 務 契 約 期 間 內, 如 本 院 因 業 務 需 要 需, 同 意 接 受 調 任 於 本 院 相 關 於 此 專 業 訓 練 之 單 位 服 務 ; 派 任 時 若 拒 絕 調 任 則 視 同 違 反 本 契 約 書 六 立 契 約 人 違 反 本 契 約 或 未 履 行 延 長 服 務 契 約, 應 賠 償 本 院 已 支 付 之 該 訓 練 相 關 費 用 及 受 訓 期 間 所 領 取 之 薪 給 兩 倍 ; 若 服 務 已 超 過 延 長 期 間 一 半 者 之 違 約 者, 則 應 賠 償 本 院 已 支 付 之 該 訓 練 相 關 費 用 與 受 訓 期 間 所 領 取 之 同 額 薪 給 薪 給 項 目 包 括 薪 額 專 業 加 給 主 管 加 給 等 七 本 契 約 書 一 式 叁 份, 由 立 契 約 人 直 屬 單 位 及 人 事 室 各 執 一 份 備 查 立 契 約 人 : ( 簽 章 ) 直 屬 單 位 主 管 : ( 簽 章 ) 三 軍 總 醫 院 代 表 人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9

10 附 件 四 專 用 信 封 寄 交 11490 台 北 市 成 功 路 二 段 325 號 三 軍 總 醫 院 教 學 室 收 姓 名 : 報 名 : 內 科 組 外 科 組 地 址 : 請 貼 掛 號 郵 資 聯 絡 電 話 : 2 吋 照 片 乙 張 報 名 表 切 結 書 延 長 服 務 契 約 書 ( 院 內 學 員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正 本 體 檢 報 告 (B 型 肝 炎 抗 原 抗 體, 無 抗 體 者 請 檢 附 完 成 3 劑 之 接 種 報 告 及 學 員 近 三 月 胸 部 X 光 檢 查 報 告 ) 105

附 件 五 報 到 及 離 院 程 序 單 11

附 件 六 學 科 課 程 表 學 科 課 程 ( 基 礎 核 心 課 程 ) 共 57 小 時 日 期 星 期 時 間 時 數 課 程 主 題 地 點 105/10/11 二 0810-0900 1 開 訓 典 禮 長 官 致 詞 第 五 演 講 廳 105/10/11 二 0900-1200 3 專 科 護 理 師 之 發 展 第 五 演 講 廳 105/10/11 二 1300-1400 1 課 程 簡 介 第 五 演 講 廳 105/10/11 二 1410-1700 3 執 業 倫 理 法 規 與 法 律 議 題 第 五 演 講 廳 105/10/12 三 0800-1200 4 專 科 護 理 師 之 理 論 角 色 與 功 能 第 五 演 講 廳 105/10/12 三 1300-1500 2 病 人 和 家 屬 之 諮 詢 第 五 演 講 廳 105/10/12 三 1510-1800 3 協 調 者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第 五 演 講 廳 105/10/24 一 0800-1200 4 肌 肉 骨 骼 系 統 常 見 問 題 之 評 估 第 五 演 講 廳 105/10/24 一 1300-1700 4 臨 床 決 策 與 鑑 別 診 斷 之 概 念 第 五 演 講 廳 105/10/25 二 0800-1200 4 感 官 與 頭 頸 臉 常 見 問 題 之 評 估 第 五 演 講 廳 105/10/25 二 1300-1700 4 心 血 管 系 統 常 見 問 題 之 評 估 第 五 演 講 廳 105/10/26 三 0800-1200 4 胸 部 與 呼 吸 系 統 常 見 問 題 之 評 估 第 五 演 講 廳 105/10/26 三 1300-1700 4 腸 胃 系 統 常 見 問 題 之 評 估 第 五 演 講 廳 105/10/31 一 0800-1000 2 生 殖 系 統 常 見 問 題 之 評 估 第 五 演 講 廳 105/10/31 一 1010-1200 2 泌 尿 系 統 常 見 問 題 之 評 估 第 五 演 講 廳 105/10/31 一 1300-1600 3 教 育 方 案 之 設 計 第 五 演 講 廳 105/11/1 二 0800-1000 2 神 經 系 統 常 見 問 題 之 評 估 105/11/1 二 1010-1200 2 心 智 功 能 常 見 問 題 之 評 估 105/11/1 二 1300-1500 2 筆 試 106/2/6 一 1300-1600 3 案 例 報 告 一 ( 內 科 組 ) 第 五 演 講 廳 ( 外 科 組 ) 12

學 科 課 程 ( 進 階 課 程 I ) 共 64 小 時 日 期 星 期 時 間 時 數 課 程 主 題 地 點 105/11/2 三 0800-1100 3 急 性 照 護 單 位 感 染 評 估 及 管 理 105/11/2 三 1100-1200 1 常 見 藥 物 不 良 反 應 或 其 他 特 定 議 題 105/11/2 三 1300-1600 3 臨 床 藥 物 治 療 簡 介 及 交 互 作 用 之 一 般 原 則 105/11/7 一 0800-1200 4 營 養 狀 態 改 變 之 病 生 理 評 估 及 處 置 105/11/7 一 1300-1700 4 體 液 電 解 值 與 酸 鹼 狀 態 改 變 之 生 理 病 理 評 估 及 處 置 105/11/8 二 0800-1200 4 發 燒 之 生 理 病 理 評 估 及 處 置 105/11/8 二 1300-1700 4 休 克 之 生 理 病 理 評 估 及 處 置 105/11/9 三 0800-1200 4 疼 痛 之 生 理 病 理 評 估 及 處 置 105/11/9 三 1300-1700 4 傷 口 之 生 理 病 理 評 估 及 處 置 105/11/14 一 0800-1200 4 創 傷 之 生 理 病 理 評 估 及 處 置 105/11/14 一 1300-1700 4 105/11/15 二 0800-1200 4 癌 症 之 一 般 生 理 病 理 機 轉 與 TNM 分 期 評 估 術 前 及 心 血 管 危 險 之 評 估 或 其 他 特 定 健 康 問 題 105/11/15 二 1300-1600 3 EKG 判 讀 與 診 斷 105/11/16 三 0800-1200 4 臨 床 照 護 指 引 之 理 論 應 用 與 發 展 105/11/16 三 1300-1700 4 照 護 結 果 指 標 評 量 105/11/21 一 0900-1200 3 胸 部 X 光 判 讀 與 診 斷 105/11/21 一 1300-1500 2 實 驗 室 檢 驗 數 據 之 判 讀 105/11/21 一 1500-1700 2 筆 試 106/3/29 二 1300-1600 3 案 例 報 告 二 ( 內 科 組 ) 第 五 演 講 廳 ( 外 科 組 ) 13

學 科 課 程 ( 進 階 課 程 II 一 般 內 科 組 ) 共 66 小 時 日 期 星 期 時 間 時 數 課 程 主 題 地 點 105/11/22 二 0800-1100 3 心 血 管 系 統 之 病 生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第 三 會 議 室 105/11/22 二 1300-1600 3 105/11/23 三 0800-1200 4 胸 腔 與 呼 吸 系 統 之 病 生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肝 膽 腸 胃 系 統 之 病 生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第 三 會 議 室 第 三 會 議 室 105/11/23 三 1300-1600 3 內 科 急 症 之 評 估 與 處 置 第 三 會 議 室 105/11/28 一 0900-1230 4 神 經 系 統 之 病 生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105/11/28 一 1300-1700 3 疾 病 末 期 及 安 寧 療 護 之 評 估 與 處 置 105/11/29 二 0800-1200 4 內 分 泌 系 統 之 病 生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105/11/29 二 1300-1600 3 持 續 品 質 提 升 105/11/30 三 0800-1200 4 腎 臟 泌 尿 系 統 之 病 生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105/11/30 三 1300-1600 3 臨 床 照 護 指 引 報 告 105/12/12 一 0900-1300 4 105/12/12 一 1400-1800 4 105/12/13 二 0800-1000 2 常 見 傳 染 性 疾 病 之 病 生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常 見 免 疫 過 敏 性 疾 病 之 病 生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常 見 血 液 疾 病 之 病 生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I) 105/12/13 二 1000-1200 2 常 見 腫 瘤 急 症 評 估 與 處 置 105/12/13 二 1330-1500 2 常 見 中 毒 之 處 理 105/12/13 二 1500-1700 2 急 性 照 護 病 人 之 情 緒 反 應 與 處 理 105/12/14 三 0730-1030 3 105/12/14 三 1030-1230 2 肌 肉 骨 骼 系 統 之 病 生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常 見 血 液 疾 病 之 病 生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II) 105/12/14 三 1330-1530 2 筆 試 105/12/14 三 1530-1730 2 課 程 討 論 會 第 五 演 講 廳 105/12/21 三 1300-1700 4 OSCE 技 術 考 OSCE 中 心 106/5/31 三 0900-1200 3 案 例 報 告 三 ( 內 科 組 ) 第 五 演 講 廳 ( 外 科 組 ) 106/5/31 三 1300-1700 結 訓 第 五 演 講 廳 14

學 科 課 程 ( 進 階 課 程 II 一 般 外 科 組 ) 共 66 小 時 日 期 星 期 時 間 時 數 課 程 主 題 地 點 105/11/22 二 0900-1200 3 105/11/22 二 1300-1600 3 105/11/23 三 0800-1200 4 105/11/23 三 1300-1700 4 105/11/28 一 0900-1200 3 105/11/28 一 1300-1600 3 105/11/29 二 0900-1200 3 心 血 管 外 科 常 見 問 題 之 病 生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胸 腔 外 科 常 見 問 題 之 病 生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肝 膽 腸 胃 系 外 科 常 見 問 題 之 病 生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骨 科 常 見 問 題 之 病 生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多 重 器 官 創 傷 之 病 生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疾 病 末 期 及 安 寧 療 護 之 評 估 診 斷 與 處 置 合 併 症 急 重 症 之 病 生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105/11/29 二 1300-1600 3 持 續 品 質 提 升 105/11/30 三 0800-1200 4 神 經 系 統 創 傷 常 見 問 題 之 病 生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105/11/30 三 1300-1600 3 臨 床 照 護 指 引 報 告 105/12/12 一 0800-1000 2 術 前 麻 醉 評 估 與 手 術 合 併 症 105/12/12 一 1000-1230 3 105/12/12 一 1330-1730 4 105/12/13 二 0800-1000 2 五 官 常 見 外 科 問 題 之 病 生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整 形 外 科 常 見 問 題 之 病 生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泌 尿 系 統 常 見 外 科 問 題 之 病 生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105/12/13 二 1000-1230 3 婦 科 問 題 之 病 生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105/12/13 二 1300-1700 4 外 科 重 症 照 護 之 介 紹 105/12/14 三 0800-1000 2 器 官 移 植 之 評 估 及 處 置 105/12/14 三 1000-1200 2 內 分 泌 系 統 常 見 外 科 問 題 之 病 生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105/12/14 三 1330-1530 2 筆 試 105/12/14 三 1530-1730 2 課 程 討 論 會 第 五 演 講 廳 105/12/21 三 1300-1700 4 OSCE 技 術 考 OSCE 中 心 106/5/31 三 0900-1200 3 案 例 報 告 三 第 五 演 講 廳 ( 內 科 組 ) ( 外 科 組 ) 106/5/31 三 1300-1700 結 訓 第 五 演 講 廳 15

附 件 七 請 假 單 請 假 單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