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招 生 原 则 高 中 校 园 足 球 定 点 学 校 招 生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考 生 自 愿 择 优 录 取 校 录 取 的 原 则 二 招 生 计 划 招 生 项 目 招 生 学 校 招 生 人 数 备 注 合 肥 一 中 12 招 收 男 生 ( 含 守 门 员 1 人 ) 校 园 足 球 合 肥 六 中 12 招 收 男 生 ( 含 守 门 员 1 人 ) 合 肥 八 中 12 招 收 男 生 ( 含 守 门 员 1 人 ) 合 肥 三 十 五 中 20 招 收 男 生 ( 含 守 门 员 1 人 ) 合 肥 十 一 中 20 男 生 12( 含 守 门 员 1 人 ) 女 生 8( 含 守 门 员 1 人 ) 合 肥 庐 阳 高 中 20 招 收 男 生 ( 含 守 门 员 1 人 ) 三 报 名 条 件 ( 一 ) 在 市 区 报 考 的 2016 届 初 中 毕 业 生 ; ( 二 )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结 果 达 普 通 高 中 录 取 要 求 ; ( 三 ) 中 考 体 育 成 绩 45 及 以 上 ; ( 四 ) 国 家 校 园 足 球 定 点 学 校 足 球 队 员, 获 得 省 教 育 或 体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办 的 足 球 比 赛 前 六 名 市 教 育 或 体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办 的 足 球 比 赛 前 三 名 的 队 员, 或 经 毕 业 学 校 推 荐 具 有 足 球 运 -2-
动 特 长 的 学 生 四 报 名 程 序 今 年 市 区 高 中 校 园 足 球 定 点 学 校 招 生 实 行 统 一 报 名 符 合 报 名 条 件 的 考 生, 携 带 获 奖 证 书 ( 含 秩 序 册 成 绩 册 奖 状 ) 足 球 项 目 国 家 等 级 运 动 员 证 书 国 家 校 园 足 球 队 员 注 册 证 明 学 校 推 荐 证 明 等 材 料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中 考 考 号 ( 即 体 育 或 实 验 考 试 考 证 上 16301*** 开 头 的 12 位 号 码 ) 到 合 肥 一 中 ( 滨 湖 新 区 ) 报 名 报 名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2-13 日 ( 上 午 8:00-12:00, 下 午 14:30-17:30), 逾 期 不 予 办 理 五 专 业 考 核 凡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考 生 均 需 参 加 市 教 育 局 统 一 组 织 的 足 球 专 项 技 能 考 核 ( 一 ) 考 核 时 间 地 点 :2016 年 5 月 21-22 日 ( 上 午 8:00-12:00, 下 午 14:00-18:00), 合 肥 一 中 田 径 场 ( 二 ) 考 核 方 式 : 足 球 专 项 考 核 队 员 与 守 门 员 两 种 方 式 考 核 根 据 考 试 项 目 和 内 容, 现 场 赋 并 告 知 考 生 ( 三 ) 考 核 为 两 个 大 项, 第 一 大 项 为 身 体 素 质 基 本 技 术 的 考 核, 满 为 100 ( 具 体 参 见 考 核 评 ) 达 到 50 后 方 可 参 加 第 二 大 项 实 战 项 目 的 考 核 实 战 项 目 满 为 100 第 一 大 项 和 第 二 大 项 按 照 6:4 合 成 总 成 绩, 在 统 计 数 过 程 中 均 保 -3-
留 小 数 点 后 一 位, 若 出 现 总 成 绩 并 列 的 情 况, 则 以 实 战 成 绩, 从 高 到 低 确 定 六 志 愿 填 报 录 取 ( 一 ) 凡 参 加 高 中 校 园 足 球 定 点 学 校 招 生 的 考 生, 须 填 报 提 前 批 次 志 愿 ; 参 加 足 球 专 项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而 不 填 报 提 前 批 次 志 愿 的 考 生,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 填 报 校 园 足 球 定 点 学 校 提 前 批 次 志 愿 的 考 生 不 得 兼 报 其 他 类 提 前 批 次 志 愿,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 二 ) 报 考 合 肥 一 中 六 中 八 中 足 球 定 点 学 校 的 考 生 中 考 成 绩 须 达 到 2016 年 市 区 普 高 录 取 最 低 数 线 ( 非 艺 体 生 ); 报 考 合 肥 三 十 五 中 十 一 中 庐 阳 高 中 足 球 定 点 学 校 的 考 生 中 考 成 绩 须 达 到 2016 市 区 普 高 录 取 最 低 数 线 ( 非 艺 体 生 )80% ( 三 ) 报 考 合 肥 一 中 六 中 八 中 校 园 足 球 定 点 学 校 的 考 生 三 校 间 不 得 兼 报 ; 报 考 合 肥 三 十 五 中 十 一 中 庐 阳 高 中 校 园 足 球 定 点 学 校 的 考 生 三 校 间 不 得 兼 报 报 考 合 肥 一 中 六 中 八 中 校 园 足 球 定 点 学 校 的 考 生 可 兼 报 合 肥 三 十 五 中 十 一 中 庐 阳 高 中 ( 四 ) 依 据 考 生 志 愿 和 足 球 定 点 学 校 招 生 计 划,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考 生 按 照 专 项 考 核 成 绩 从 高 到 低 择 优 录 取 考 生 专 项 考 核 成 绩 相 同, 则 以 实 战 成 绩, 从 高 到 低 确 定 若 再 相 同, 则 按 中 考 成 绩 从 高 到 低 顺 序 录 取 其 中 守 门 员 招 生 计 划 未 完 成 调 整 为 队 员 -4-
招 生 计 划, 队 员 招 生 计 划 未 完 成 调 整 为 该 校 统 招 生 计 划 七 相 关 要 求 加 强 对 高 中 校 园 足 球 定 点 学 校 招 生 宣 传 考 务 评 过 程 监 察 工 作, 严 肃 考 风 考 纪, 增 强 责 任 意 识 奉 献 意 识, 恪 尽 职 守 廉 洁 自 律, 对 违 规 行 为 一 经 查 实, 将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严 肃 追 究 当 事 人 责 任 各 县 ( 市 ) 高 中 校 园 足 球 定 点 学 校 招 生 办 法 参 照 执 行 附 件 : 合 肥 市 市 区 2016 年 高 中 校 园 足 球 定 点 学 校 招 生 专 项 考 核 项 目 及 评 -5-
附 件 一 专 项 考 核 项 目 及 评 制 定 依 据 根 据 部 高 中 足 球 特 长 生 专 项 考 核 项 目 及, 参 照 国 家 校 园 足 球 夏 冬 令 营 队 员 考 核 方 案, 并 通 过 现 场 考 核 验 证, 报 省 足 球 协 会 校 园 足 球 办 公 室 审 核 批, 制 定 合 肥 市 市 区 高 中 校 园 足 球 定 点 学 校 招 生 专 项 考 核 项 目 及 评 二 考 核 项 目 足 球 专 项 考 核 项 目 为 两 个 大 项 第 一 大 项 为 身 体 素 质 基 本 技 术, 满 为 100 考 生 达 到 50 后, 方 可 参 加 第 二 大 项 实 战 项 目 的 考 核 实 战 项 目 满 为 100 专 项 考 核 队 员 与 守 门 员 两 种, 使 用 五 号 足 球 ( 一 ) 身 体 素 质 考 核 ( 队 员 守 门 员 ) 30 米 起 动 跑 ( 二 ) 队 员 基 本 技 术 考 核 1. 颠 球 ; 2. 运 球 绕 杆 射 门 ; 3. 定 点 传 球 ( 三 ) 守 门 员 技 术 考 核 -6-
1. 扑 接 球 ; 2. 持 球 踢 远 ; 3. 手 抛 球 ( 四 ) 实 战 能 力 考 核 ( 队 员 守 门 员 ) 比 赛 中 的 技 术 运 用, 对 抗 中 的 传 接 球, 场 上 位 置 职 责, 攻 防 转 换 三 考 核 办 法 及 评 ( 一 )30 米 起 动 跑 (30 ) 1. 通 过 该 项 目 的 考 核, 重 点 考 查 受 测 考 生 起 动 速 度 灵 敏 及 协 调 性 2. 考 核 办 法 及 评 考 生 站 立 式 起 跑, 着 足 球 鞋, 不 得 穿 跑 鞋 每 人 测 2 次, 计 最 好 一 次 成 绩, 未 到 达 终 点 者 不 计 成 绩, 起 跑 抢 跑 2 次 不 计 成 绩 表 一 30 米 起 动 跑 时 间 ( 男 ) 时 间 ( 女 ) 值 时 间 ( 男 ) 时 间 ( 女 ) 值 4 40 5 40 30 4 80 5 80 14 4 45 5 45 28 4 85 5 85 12 得 4 50 5 50 26 4 90 5 90 10 4 55 5 55 24 4 95 5 95 8 4 60 5 60 22 5 00 6 00 6 4 65 5 65 20 5 05 6 05 4 4 70 5 70 18 5 10 6 10 2 4 75 5 75 16 5 11 及 以 上 6 11 及 以 上 0-7-
( 二 ) 颠 球 (30 ) 1. 通 过 该 项 目 的 考 核, 重 点 考 查 考 生 颠 球 时 控 球 能 力 和 稳 定 性 2. 考 核 办 法 及 评 发 令 开 始, 计 时, 专 人 计 数 考 生 开 始 颠 球 ( 除 手 臂 之 外, 可 以 用 大 腿 胸 部 头 等 部 位 ) 中 途 球 落 地 后 可 用 手 抛 开 始 继 续 颠 球 2 钟 到 发 令 停 止, 同 时 停 表 计 2 钟 内 累 计 次 数 每 人 测 一 次, 计 2 钟 内 总 次 数 表 二 颠 球 时 间 次 数 ( 男 ) 次 数 ( 女 ) 值 次 数 ( 男 ) 次 数 ( 女 ) 值 240 次 180 次 30 130 次 80 次 14 225 次 165 次 28 120 次 75 次 12 得 2 钟 210 次 150 次 26 110 次 70 次 10 195 次 135 次 24 100 次 65 次 8 180 次 120 次 22 90 次 60 次 6 165 次 105 次 20 80 次 55 次 4 150 次 90 次 18 70 次 50 次 2 140 次 85 次 16 69 及 以 下 49 及 以 下 0 ( 三 )20 米 运 球 绕 杆 射 门 (20 ) 1. 通 过 该 项 目 的 考 核, 重 点 考 查 考 生 运 球 技 术 的 掌 握, 运 球 时 的 速 度 灵 敏 和 控 球 能 力 2. 考 核 办 法 及 评 起 点 至 罚 球 弧 顶 端 距 离 为 20 米 距 起 点 线 4 米 处 插 第 1 根 -8-
旗 杆, 第 1 2 3 4 5 6 7 旗 杆 间 距 为 2 米, 第 7 8 旗 杆 间 距 为 4 米 球 放 在 起 点 线, 发 令 开 始 同 时 计 时, 考 核 者 运 球 依 次 逐 个 绕 过 旗 杆, 当 绕 过 最 后 一 根 旗 杆 后 立 即 射 门, 射 门 必 须 在 罚 球 区 线 前 完 成, 球 越 球 门 线 停 表 每 人 测 2 次, 取 最 好 一 次 成 绩 ; 运 球 中 漏 杆, 未 在 罚 球 区 线 前 完 成 射 门 或 未 把 球 射 进 球 门 内 不 计 成 绩 如 两 次 考 核 均 没 成 绩, 则 补 测 一 次 作 为 最 终 成 绩 表 三 20 米 运 球 绕 杆 得 ( 图 一 ) 时 间 ( 男 ) 时 间 ( 女 ) 值 时 间 ( 男 ) 时 间 ( 女 ) 值 8 60 10 60 20 11 90 13 90 9 8 90 10 90 19 12 20 14 20 8 9 20 11 20 18 12 50 14 50 7 9 50 11 50 17 12 80 14 80 6 9 80 11 80 16 13 10 15 10 5 10 10 12 10 15 13 40 15 40 4 10 40 12 40 14 13 70 15 70 3 10 70 12 70 13 14 00 16 00 2 11 00 13 00 12 14 30 16 30 1 11 30 13 30 11 11 60 13 60 10 14 31 及 以 上 16 31 及 以 上 0-9-
( 四 ) 定 点 传 球 (20 ) 1. 通 过 该 项 目 的 考 核, 重 点 考 查 考 生 传 球 技 术 力 度 及 确 度 2. 考 核 办 法 及 评 从 起 点 线 向 25 米 ( 女 20 米 ) 处 的 直 径 别 为 2 米 3 米 4 米 5 米 6 米 的 圆 圈 内 传 球, 以 第 一 落 点 计 算 成 绩 左 右 脚 不 限, 每 人 测 三 次, 计 三 次 平 均 成 绩 ( 保 留 一 位 小 数 点, 四 舍 五 入 ), 地 滚 球 和 第 一 落 点 出 圈 外 不 得 表 四 ( 图 二 ) 定 点 传 球 落 点 距 离 值 备 注 得 2 米 内 20 2-3 米 16 3-4 米 12 4-5 米 8 5-6 米 4 6 米 以 外 2 压 线 球 得 就 高 不 就 低 -10-
( 五 ) 扑 接 球 (30 ) 1. 通 过 该 项 目 的 考 核, 重 点 考 查 考 生 扑 接 球 技 术 灵 活 性 及 确 度 2. 考 核 办 法 及 评 守 门 员 站 在 门 区 内, 扑 接 大 禁 区 外 踢 出 的 高 低 左 右 两 侧 不 同 角 度 的 10 个 球, 根 据 守 门 员 扑 接 球 的 技 术 动 作 进 行 评 ( 踢 出 的 球 不 在 门 框 内 不 计 ) 表 五 扑 接 球 A B C D 值 30-24 23-16 15-8 7-0 1 手 法 步 法 动 1 手 法 步 法 动 1 手 法 步 法 动 1 手 法 步 法 动 评 作 正 确 作 较 正 确 作 基 本 正 确 作 不 正 确 2 接 高 球 低 球 2 接 高 球 低 球 2 接 高 球 低 球 2 接 高 球 低 球 动 作 合 理 动 作 较 合 理 动 作 基 本 合 理 动 作 不 合 理 3 左 右 侧 扑 接 球 3 左 右 侧 扑 接 球 3 左 右 侧 扑 接 球 3 左 右 侧 扑 接 球 动 作 协 调 动 作 较 协 调 动 作 基 本 协 调 动 作 不 协 调 ( 六 ) 手 抛 球 (20 ) 1. 考 核 办 法 守 门 员 手 持 球 ( 可 做 助 跑 ), 向 前 规 定 限 制 区 内 手 抛 球, 球 的 落 点 必 须 在 限 制 区 内 ( 大 禁 区 两 侧 线 向 中 场 延 伸 至 40 米, 两 侧 线 的 顶 端 间 隔 宽 度 为 20 米 ) 守 门 员 手 抛 球 时 不 能 越 出 大 禁 区 线 -11-
( 图 三 ) 2. 评 每 人 测 3 次, 计 最 好 一 次 成 绩, 可 抛 半 高 球 或 高 空 球 表 六 手 抛 球 距 离 ( 男 ) 距 离 ( 女 ) 值 距 离 ( 男 ) 距 离 ( 女 ) 值 得 35 米 30 米 20 24 米 19 米 9 34 米 29 米 19 23 米 18 米 8 33 米 28 米 18 22 米 17 米 7 32 米 27 米 17 21 米 16 米 6 31 米 26 米 16 20 米 15 米 5 30 米 25 米 15 19 米 14 米 4 29 米 24 米 14 18 米 13 米 3 28 米 23 米 13 17 米 12 米 2 27 米 22 米 12 16 米 11 米 1 26 米 21 米 11 25 米 20 米 10 ( 七 ) 持 球 踢 远 (20 ) 1. 考 核 办 法 15.9 米 及 以 下 10.9 米 及 以 下 0 守 门 员 手 持 球 ( 可 做 助 跑 ), 向 前 规 定 限 制 区 内 发 球, 球 的 落 点 必 须 在 限 制 区 内 ( 大 禁 区 两 侧 线 向 中 场 延 伸 至 60 米, 两 侧 线 -12-
顶 端 间 隔 宽 度 为 45 米 ) 或 线 上, 守 门 员 踢 球 瞬 间 不 得 出 大 禁 区 线 2. 评 ( 图 四 ) 每 人 测 3 次, 计 最 好 一 次 成 绩, 可 踢 手 抛 球 或 反 弹 球 表 七 持 球 踢 远 距 离 ( 男 ) 距 离 ( 女 ) 值 距 离 ( 男 ) 距 离 ( 女 ) 值 得 45 米 35 米 20 34 米 24 米 9 44 米 34 米 19 33 米 23 米 8 43 米 33 米 18 32 米 22 米 7 42 米 32 米 17 31 米 21 米 6 41 米 31 米 16 30 米 20 米 5 40 米 30 米 15 29 米 19 米 4 39 米 29 米 14 28 米 18 米 3 38 米 28 米 13 27 米 17 米 2 37 米 27 米 12 26 米 16 米 1 36 米 26 米 11 35 米 25 米 10 ( 八 ) 实 战 能 力 (100 ) 25 米 及 以 下 15 米 及 以 下 0 通 过 该 项 目 的 考 核, 重 点 考 查 考 生 各 项 技 术 的 掌 握 情 况 传 球 和 无 球 跑 动 的 能 力 场 上 视 野 的 开 阔 度 防 守 能 力 合 理 运 用 -13-
技 战 术 的 能 力 1. 考 核 办 法 (1) 所 有 考 生 进 行 组, 采 取 8 人 制 比 赛 方 法 ( 守 门 员 需 参 加 ), 比 赛 时 间 为 15 钟 ; (2) 在 比 赛 中 进 行 考 核 2. 评 (1) 组 成 两 个 评 小 组, 每 组 5 人, 别 为 其 中 一 组 队 员 逐 人 赋 ; (2) 根 据 评 进 行 评 定,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和 一 个 最 低, 计 平 均 成 绩, 保 留 一 位 小 数 点 ( 四 舍 五 入 ) 实 战 能 力 表 八 A B C D 值 100-80 79-60 59-30 29-0 1 技 术 运 用 合 理 1 技 术 运 用 较 合 1 技 术 运 用 合 理 1 技 术 运 用 不 合 2 对 抗 中 接 传 球 理 性 一 般 理 确 2 对 抗 中 接 传 较 2 对 抗 中 接 传 球 2 对 抗 中 接 传 球 得 3 位 置 职 责 明 确 4 攻 防 转 换 意 识 强 5 跑 动 积 极 拼 抢 勇 猛 球 确 3 位 置 职 责 较 明 确 4 攻 防 转 换 意 识 较 强 确 性 一 般 3 位 置 职 责 明 确 性 一 般 4 攻 防 转 换 意 识 一 般 不 确 3 位 置 职 责 不 明 确 4 攻 防 转 换 意 识 不 强 5 跑 动 较 积 极 5 跑 动 拼 抢 积 5 跑 动 不 积 极 拼 抢 较 勇 猛 极 性 一 般 拼 抢 不 勇 猛 -14-
合 肥 市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2016 年 5 月 10 日 印 发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