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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上 海 莱 奕 亭 照 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致 : 上 海 莱 奕 亭 照 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接 受 上 海 莱 奕 亭 照 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莱 奕 亭 股 份 ) 的 委 托, 并 根 据 公 司 与 本 所 签 订 的 聘 请 律 师 合 同, 受 聘 担 任 公 司 股 份 申 请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挂 牌 转 让 ) 工 作 的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本 所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证 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法 )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规 则 ) 以 及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股 票 挂 牌 条 件 适 用 基 本 标 准 指 引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标 准 指 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照 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 道 德 规 范 和 勤 勉 尽 责 精 神, 已 出 具 了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上 海 莱 奕 亭 照 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意 见 书 ) 本 所 现 就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 关 于 上 海 莱 奕 亭 照 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的 第 一 次 反 馈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反 馈 意 见 ) 中 需 公 司 律 师 说 明 的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出 具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本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依 据 证 券 法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 规 则 等 规 定 及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以 前

已 经 发 生 或 者 存 在 的 事 实, 严 格 履 行 了 法 定 职 责, 遵 循 了 勤 勉 尽 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进 行 了 充 分 的 核 查 验 证, 保 证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所 认 定 的 事 实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所 发 表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合 法 准 确,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本 所 同 意 将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作 为 公 司 本 次 挂 牌 转 让 所 必 备 的 法 律 文 件, 随 同 其 他 材 料 一 同 上 报, 并 愿 意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所 同 意 公 司 部 分 或 全 部 在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中 自 行 引 用 或 按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或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审 核 / 审 查 要 求 引 用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内 容, 但 公 司 作 上 述 引 用 时, 不 得 因 引 用 而 导 致 法 律 上 的 歧 义 或 曲 解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构 成 对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补 充, 仅 供 公 司 为 本 次 挂 牌 转 让 之 目 的 使 用, 非 经 本 所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用 作 任 何 其 他 目 的 除 非 上 下 文 另 有 说 明,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所 使 用 的 简 称 与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的 简 称 具 有 相 同 含 义 基 于 上 述, 本 所 及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 道 德 规 范 和 勤 勉 尽 责 精 神, 现 出 具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如 下 : 正 文 一 上 海 俊 巍 投 资 管 理 为 员 工 持 股 平 台, 请 主 办 券 商 律 师 补 充 核 查 以 下 事 项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 员 工 持 股 平 台 的 合 法 性, 有 无 代 持 情 形, 是 否 存 在 争 议 纠 纷 和 潜 在 的 争 议 纠 纷 ;(2) 员 工 持 股 平 台 出 资 形 成 演 变 及 最 终 清 算 过 程, 每 一 次 变 更 程 序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3) 员 工 持 股 平 台 清 理 是 否 彻 底 有 无 争 议 或 潜 在 纠 纷 ; (4)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股 权 明 晰 股 份 发 行 转 让 合 法 合 规 的 挂 牌 条 件 ( 反 馈 意 见

之 一 公 司 特 殊 问 题 之 1.1 ) 回 复 : 1 员 工 持 股 平 台 的 合 法 性, 有 无 代 持 情 形, 是 否 存 在 争 议 纠 纷 和 潜 在 的 争 议 纠 纷 (1) 根 据 上 海 俊 巍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俊 巍 投 资 ) 的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合 伙 协 议 合 伙 人 出 资 证 明 等 资 料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俊 巍 投 资 设 立 时 的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合 伙 人 类 别 合 伙 人 姓 名 在 莱 奕 亭 照 明 的 任 职 情 况 认 缴 出 资 数 额 ( 万 元 ) 认 缴 出 资 占 出 资 总 额 比 例 (%) 普 通 合 伙 人 谢 俊 巍 董 事 长 25 5 有 限 合 伙 人 丁 辉 董 事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财 务 总 监 450 90 有 限 合 伙 人 谢 浩 军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25 5 合 计 500 100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俊 巍 投 资 系 员 工 持 股 的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具 备 完 全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系 依 法 设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 俊 巍 投 资 具 备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担 任 莱 奕 亭 照 明 股 东 的 资 格 经 核 查, 俊 巍 投 资 各 合 伙 人 均 系 自 然 人, 其 投 资 设 立 俊 巍 投 资 均 系 自 有 资 金,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合 规, 不 存 在 通 过 非 公 开 方 式 募 集 资 金 情 况 ; 俊 巍 投 资 不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规 范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2) 根 据 俊 巍 投 资 出 具 的 承 诺 函, 承 诺 :1 本 企 业 系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依 法 设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合 伙 企 业, 本 企 业 对 莱 奕 亭 照 明 的 出 资 及 投 资 行 为 系 本 企 业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涉 及 的 资 金 均 为 自 有 资 金,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合 规 2 本 企 业 对 莱 奕 亭 照 明 的 出 资 及 投 资 行 为 系 本 企 业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不 存 在 代 其 他 第 三 方 持 有 莱 奕 亭 照 明 股 份 等 任 何 形 式 的 代 持 情 形, 或 其 他 利 益 输 送 的 情 况 此 外, 俊 巍 投 资 的 三 个 合 伙 人 均 出 具 承 诺 函, 承 诺 :1 本 人 对 俊 巍 投 资

的 最 终 出 资 系 本 人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涉 及 的 资 金 均 为 自 有 资 金,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合 规 ; 2 本 人 对 俊 巍 投 资 的 最 终 出 资 系 本 人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不 存 在 代 其 他 第 三 方 持 有 等 任 何 形 式 的 代 持 情 形, 或 其 他 利 益 输 送 的 情 况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后 认 为, 俊 巍 投 资 是 依 法 设 立 并 合 法 存 续 的 持 股 平 台, 不 存 在 股 权 代 持 情 况, 也 不 存 在 争 议 纠 纷 和 潜 在 的 争 议 纠 纷 2 员 工 持 股 平 台 出 资 形 成 演 变 及 最 终 清 算 过 程, 每 一 次 变 更 程 序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根 据 俊 巍 投 资 的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合 伙 协 议 合 伙 人 出 资 证 明 等 资 料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俊 巍 投 资 成 立 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 并 在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办 理 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取 得 了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为 310114002970508) 俊 巍 投 资 设 立 时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为 谢 俊 巍, 注 册 地 址 为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南 翔 镇 银 翔 路 515 号 1089 室, 经 营 范 围 为 投 资 管 理, 企 业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投 资 咨 询 ( 除 金 融 证 券 ), 财 务 咨 询 ( 不 得 从 事 代 理 记 账 ), 实 业 投 资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根 据 俊 巍 投 资 设 立 时 全 体 合 伙 人 丁 辉 谢 俊 巍 和 谢 浩 军 签 署 的 合 伙 协 议, 俊 巍 投 资 设 立 时 出 资 额 为 500 万 元, 其 中, 丁 辉 认 缴 出 资 额 为 人 民 币 450 万 元, 占 出 资 总 额 的 90%, 谢 俊 巍 认 缴 出 资 额 为 人 民 币 25 万 元, 占 出 资 总 额 的 5%, 谢 浩 军 认 缴 出 资 额 为 人 民 币 25 万 元, 占 出 资 总 额 的 5% 经 核 查 相 关 合 伙 人 出 资 时 的 银 行 转 账 凭 证 银 行 进 帐 单 等 资 料, 截 止 2015 年 11 月 底, 丁 辉 谢 俊 巍 和 谢 浩 军 已 分 别 向 俊 巍 投 资 实 缴 出 资 350 万 元 25 万 元 25 万 元, 合 计 实 缴 出 资 400 万 元 经 核 查, 俊 巍 投 资 自 成 立 后, 不 存 在 其 它 出 资 额 合 伙 人 等 工 商 登 记 事 项 变 更 的 情 形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后 认 为, 俊 巍 投 资 设 立 的 程 序 资 格 条 件 方 式 等 符 合 当 时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系 依 法 设 立 的 合 伙 企 业

3 员 工 持 股 平 台 清 理 是 否 彻 底 有 无 争 议 或 潜 在 纠 纷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资 料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俊 巍 投 资 成 立 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 并 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 通 过 股 权 转 让 形 式 持 有 公 司 前 身 莱 亭 有 限 20% 股 权, 股 权 转 让 合 法 合 规 俊 巍 投 资 具 备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担 任 发 起 人 资 格 及 对 公 司 进 行 出 资 的 资 格, 不 违 反 中 国 证 监 会 2015 年 11 月 24 日 发 布 的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管 问 答 定 向 发 行 ( 二 ) 的 相 关 规 定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后 认 为, 公 司 员 工 持 股 平 台 俊 巍 投 资 无 需 清 理, 不 存 在 争 议 或 潜 在 纠 纷 4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股 权 明 晰 股 份 发 行 转 让 合 法 合 规 的 挂 牌 条 件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资 料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 包 括 其 前 身 莱 亭 有 限 ) 的 历 次 股 权 转 让 及 增 资 均 是 当 事 人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且 依 法 签 署 了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依 法 履 行 必 要 内 部 决 议 外 部 登 记 程 序 ;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未 擅 自 公 开 或 者 变 相 公 开 发 行 过 证 券, 办 理 了 相 关 工 商 登 记 变 更 手 续 ( 详 见 法 律 意 见 书 之 七 公 司 的 股 本 及 演 变 )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资 料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的 股 东 不 存 在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不 适 宜 担 任 股 东 的 情 形 ; 公 司 ( 包 括 其 前 身 莱 亭 有 限 ) 的 历 次 股 权 转 让 及 增 资 均 是 当 事 人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且 依 法 签 署 了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依 法 履 行 必 要 内 部 决 议 外 部 登 记 程 序, 以 及 当 地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的 变 更 登 记,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法 律 程 序 公 司 历 次 增 资 扩 股 未 采 取 任 何 形 式 的 公 开 宣 传, 不 存 在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 票 的 情 形 公 司 股 东 均 出 具 了 不 存 在 代 持 股 份 的 声 明, 股 东 持 有 公 司 的 股 份 不 存 在 权 属 争 议 或 潜 在 纠 纷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后 认 为, 公 司 股 权 明 晰, 股 权 不 存 在 代 持 情 况 不 存 在 任 何 纠 纷 或 潜 在 纠 纷, 公 司 符 合 股 权 明 晰 股 份 发 行 转 让 合 法 合 规 的 挂 牌 条 件 二 关 于 子 公 司,(1) 请 公 司 梳 理 并 补 充 披 露 公 司 的 主 要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及 其 用 途 和 相 应 业 务 具 有 的 关 键 资 源 要 素, 并 按 照 区 域 市 场 销 售 情 况 披 露 收 入 构 成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补 充 核 查 各 子 公 司 开 展 业 务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6)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的 分 工 合 作 模 式, 市 场 定 位 及 未 来 发 展 情 况 请 主 办 券 商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 反 馈 意 见 之 一 公 司 特 殊 问 题 之 1.2(1)(6) ) 回 复 : 1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补 充 核 查 各 子 公 司 开 展 业 务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1) 根 据 子 公 司 的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公 司 章 程 主 要 业 务 合 同 等 资 料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光 奕 照 明 系 莱 奕 亭 股 份 为 拓 展 景 观 照 明 设 计 市 场 而 设 立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光 奕 照 明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景 观 照 明 设 计, 专 业 为 景 观 照 明 工 程 提 供 灯 光 项 目 设 计 服 务 和 设 计 顾 问 服 务 ; 光 奕 照 明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景 观 照 明 设 计, 室 内 装 潢 设 计, 电 脑 图 文 设 计,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工 艺 品 设 计, 设 计 制 作 广 告 业 务 等 报 告 期 内,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资 料 出 具 的 承 诺 以 及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出 具 的 工 商 税 务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公 积 金 等 无 违 法 违 规 证 明, 子 公 司 光 奕 照 明 在 报 告 期 内 不 存 在 工 商 税 务 质 量 技 术 管 理 及 劳 动 用 工 等 方 面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光 奕 照 明 会 计 政 策 及 估 计 均 与 母 公 司 保 持 统 一 口 径, 按 照 母 公 司 的 会 计 制 度 进 行 核 算, 不 存 在 会 计 制 度 不 规 范 的 情 形 报 告 期 内, 莱 亭 持 有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乙 级 资 质, 子 公 司 光 奕 照 明 未 取 得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光 奕 照 明 依 据 其 营 业 执 照 载 明 的 经 营 范 围 参 与 项 目 投 标, 与 客 户 签 订 照 明 设 计 合 同 并 实 际 实 施 照 明 设 计 业 务 2013 年 至 2015 年 1-10 月, 光 奕 照 明 承 接 的 合 同 金 额 均 较 小, 分 别 实 现 收 入 74.95 万 元 51.75 万 元 和 5.40 万 元, 收 入 金 额 及 占 公 司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较 小 公 司 认 为, 建 设 部 2007 年 印 发 的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标 准 将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设 甲 乙 两 个 级 别, 该 标 准 中 未 明 确 限 制 未 取 得 专 项 资 质 的 企 业 开 展 照 明 设 计 业 务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为 业 务 增 级 资 质 针 对 光 奕 照 明 报 告 期 内 开 展 照 明 设 计 业 务 的 情 况, 公 司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谢 俊 巍 出 具 承 诺 函, 承 诺 : 1 光 奕 照 明 如 因 业 务 资 质 及 相 关 经 营 合 规 性 问 题 受 到 任 何 行 政 处 罚, 实 际 控 制 人 谢 俊 巍 将 承 担 全 部 赔 偿 及 补 偿 责 任 ;2 光 奕 照 明 将

依 据 发 展 规 划, 在 满 足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条 件 下 积 极 开 拓 国 内 外 市 场, 重 点 拓 展 海 外 市 场 ;3 光 奕 照 明 依 托 拥 有 的 人 员 等 资 源, 将 积 极 申 请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在 相 关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取 得 前, 光 奕 照 明 在 国 内 市 场 获 取 的 业 务 合 同 将 无 偿 交 由 上 海 莱 奕 亭 照 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做 ;4 对 于 莱 奕 亭 之 前 已 承 接 尚 未 完 成 的 照 明 设 计 项 目 ( 目 前 仅 有 重 庆 桃 源 居 九 十 区 商 业 项 目 泛 光 照 明 设 计 项 目 1 项 ), 公 司 将 与 莱 奕 亭 共 同 积 极 与 客 户 商 谈, 将 该 项 目 合 同 转 由 莱 奕 亭 承 做 本 所 律 师 经 对 光 奕 照 明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公 司 章 程 主 要 业 务 合 同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照 明 设 计 行 业 法 律 法 规 等 资 料 进 行 了 核 查 经 核 查, 报 告 期 内 光 奕 照 不 存 在 工 商 税 务 质 量 技 术 管 理 及 劳 动 用 工 等 方 面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情 况 光 奕 照 明 依 据 其 经 营 范 围 在 未 取 得 照 明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前 开 展 照 明 设 计 业 务, 承 接 的 项 目 金 额 均 较 小, 收 入 金 额 及 占 比 较 小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公 司 已 出 具 承 诺, 由 实 际 控 制 人 承 担 因 业 务 资 质 可 能 引 致 的 全 部 赔 偿 及 补 偿 责 任, 公 司 将 积 极 推 动 光 奕 照 明 申 请 照 明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在 相 关 资 质 取 得 前,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光 奕 照 明 承 接 的 照 明 设 计 业 务 全 部 由 母 公 司 莱 奕 亭 承 做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后 认 为,, 奕 照 明 管 理 规 范, 开 展 业 务 不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情 形 2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的 分 工 合 作 模 式, 市 场 定 位 及 未 来 发 展 情 况 请 主 办 券 商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根 据 公 司 的 说 明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介 绍 以 及 公 司 出 具 的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光 奕 照 明 系 莱 奕 亭 为 拓 展 景 观 照 明 设 计 市 场 和 进 行 设 计 研 发 而 设 立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其 主 营 业 务 为 景 观 照 明 设 计, 专 业 提 供 景 观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服 务 和 相 关 设 计 顾 问 服 务 光 奕 照 明 自 2007 年 成 立 以 来, 业 务 集 中 在 华 东 地 区 随 着 景 观 照 明 市 场 对 设 计 服 务 需 求 量 的 增 加, 近 来 及 未 来 几 年, 光 奕 照 明 将 大 力 引 进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配 备 照 明 设 计 类 技 术 装 备, 依 托 公 司 景 观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的 发 展 和 客 户 项 目 资 源, 逐 步 向 华 东 以 外 的 地 区 拓 展 业 务, 积 极 开 拓 海 内 外 景 观 照 明 设 计 市 场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后 认 为,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在 业 务 上 的 分 工 明 确,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管 理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良 好,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之 间 的 内 部 交 易 已 根 据 会 计 准 则 的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处 理 公 司 具 有 竞 争 实 力, 市 场 定 位 清 晰, 未 来 业 务 发 展 空 间 广 阔 三 关 于 业 务 资 质 请 主 办 券 商 律 师 结 合 实 际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核 查 公 司 人 员 车 辆 的 以 下 事 项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 是 否 具 有 经 营 业 务 所 需 的 全 部 资 质 许 可 认 证 特 许 经 营 权, 对 其 齐 备 性 相 关 业 务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发 表 意 见 ;(2) 是 否 存 在 超 越 资 质 范 围 经 营 的 情 况, 是 否 存 在 相 应 的 法 律 风 险,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规 范 措 施, 是 否 构 成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3) 是 否 存 在 无 法 续 期 的 风 险, 对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的 影 响 ;(4) 是 否 存 在 借 用 个 人 资 质 资 质 挂 靠 等 从 而 取 得 公 司 业 务 资 质 的 情 况 ;(5) 是 否 存 在 外 借 公 司 业 务 资 质 给 其 他 公 司 取 得 参 与 招 投 标 资 格 而 中 标 围 标 等 违 法 违 规 的 情 况 ( 反 馈 意 见 之 一 公 司 特 殊 问 题 之 1.4 ) 回 复 : 1 是 否 具 有 经 营 业 务 所 需 的 全 部 资 质 许 可 认 证 特 许 经 营 权, 对 其 齐 备 性 相 关 业 务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发 表 意 见 (1) 公 司 人 员 车 辆 的 资 质 情 况 公 司 资 质 情 况 方 面, 经 核 查,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主 营 业 务 为 景 观 照 明 的 施 工 与 设 计, 提 供 照 明 工 程 规 划 景 观 照 明 设 计 电 气 安 装 施 工 和 灯 具 安 装 调 试 等 整 体 服 务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有 关 材 料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 莱 奕 亭 照 明 ( 含 下 属 子 公 司 分 公 司 ) 拥 有 的 许 可 资 格 和 资 质 列 表 如 下 : 序 号 证 书 名 称 发 证 单 位 发 证 日 期 1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2013 年 6 月 25 日 2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2014 年 1 月 3 日 3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2014 年 1 月 3 日 4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2014 年 1 月 3 日 5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乙 级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2011 年 3 月 14 日

6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2015 年 1 月 7 日 员 工 资 质 情 况 方 面, 公 司 在 多 年 经 营 过 程 中 培 养 了 数 位 经 验 丰 富 的 工 程 和 设 计 人 才, 设 计 团 队 实 力 较 强 截 止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拥 有 具 有 10 年 以 上 工 程 管 理 工 作 经 历 的 高 级 工 程 师 1 人, 具 备 中 级 职 称 及 以 上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15 名, 持 有 建 筑 行 业 专 业 证 书 者 ( 包 括 造 价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等 )19 名, 国 家 注 册 一 级 建 造 师 5 名, 注 册 二 级 建 造 师 5 名 因 此, 公 司 具 备 开 展 景 观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及 设 计 业 务 所 需 要 的 人 力 资 源 车 辆 资 质 方 面, 截 止 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 公 司 的 运 输 设 备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车 牌 号 原 值 预 计 残 值 累 计 折 旧 净 值 别 克 商 务 车 沪 G89639 332,304.00 16,615.20 31,568.88 300,735.12 奔 驰 汽 车 沪 AXZ801 1,000,000.00 50,000.00-1,000,000.00 根 据 对 公 司 运 输 设 备 的 注 册 登 记 信 息 及 驾 车 人 员 的 行 驶 证 信 息 的 核 查,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运 输 设 备 具 备 相 关 资 质, 使 用 合 法 合 规 (2) 公 司 开 展 业 务 的 资 源 齐 备 性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景 观 照 明 的 施 工 设 计 与 销 售 报 告 期 内, 工 程 施 工 和 设 计 服 务 收 入 占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80% 以 上, 工 程 施 工 和 设 计 收 入 是 公 司 的 主 要 收 入 来 源 对 于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公 司 向 劳 务 公 司 采 购 劳 务, 向 灯 具 公 司 采 购 灯 具 及 配 电 箱 等 辅 材, 对 项 目 的 灯 光 方 案 进 行 深 化 及 优 化 设 计, 监 督 并 指 导 劳 务 人 员 对 灯 具 进 行 安 装 及 调 试, 对 项 目 进 行 质 量 把 控 和 竣 工 验 收, 并 为 业 主 方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及 技 术 支 持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运 输 设 备 由 劳 务 公 司 提 供, 景 观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无 需 具 备 劳 务 人 员 和 运 输 车 辆, 故 开 展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所 需 的 主 要 资 源 为 施 工 资 质 和 技 术 人 员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莱 奕 亭 持 有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叁 级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叁 级 和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叁 级 等 施 工 资 质 ; 拥 有 国 家 注 册 一 级 建 造 师 5 人, 二 级 建 造 师 5 人, 具 有 10 年 以 上 工 程 管 理 工 作 经 历 的 高 级 工 程 师 1 人, 具 备 中 级 职 称 及 以 上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15 名, 持 有 建 筑 行 业 专 业 证 书 者 ( 包 括 造 价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等 )19 名 因 此, 公 司 具 备 开 展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所 需 的 全 部 资 质 对 于 设 计 业 务, 公 司 采 购 设 计 图 纸 及 其 他 办 公 用 具, 公 司 的 设 计 人 员 完 成 项 目 设 计 工 作 并 出 具 设 计 图 纸 公 司 持 有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乙 级 资 质, 并 拥 有 经 验 丰 富 的 设 计 团 队 对 于 销 售 业 务, 公 司 销 售 业 务 系 配 合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而 衍 生 出 来 的 业 务, 业 务 量 较 小, 灯 具 的 运 输 主 要 由 劳 务 公 司 完 成, 故 开 展 销 售 业 务 的 主 要 资 源 为 公 司 在 多 年 经 营 过 程 中 所 积 累 的 灯 具 采 购 渠 道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后 认 为, 公 司 已 经 取 得 开 展 其 经 营 业 务 所 需 的 许 可 和 登 记,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一 期 按 照 营 业 执 照 所 载 明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经 营 方 式 开 展 实 际 经 营,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合 法 有 效 2 是 否 存 在 超 越 资 质 范 围 经 营 的 情 况, 是 否 存 在 相 应 的 法 律 风 险,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规 范 措 施, 是 否 构 成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工 商 资 料 公 司 章 程 营 业 执 照 等 文 件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 照 明 科 技 领 域 内 从 事 技 术 开 发, 景 观 照 明 设 计 及 施 工 安 装,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及 施 工, 道 路 路 灯 销 售 及 安 装, 灯 光 及 绿 化 工 程 相 关 咨 询 服 务, 照 明 器 具 销 售, 建 筑 智 能 化 建 设 工 程 专 业 施 工,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建 设 工 程 专 业 施 工,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建 设 工 程 专 业 施 工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工 程 施 工 方 面, 莱 奕 亭 持 有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叁 级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叁 级 和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叁 级 资 质 其 中,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为 主 项 资 质, 其 他 三 项 为 增 项 资 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会 颁 布 的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 第 五 十 八 条 ), 具 备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资 质 企 业 的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为 : 可 承 担 各 类 城 市 广 场 道 路 公 路 建 筑 物 外 立 面 公 共 绿 地 等 的 照

明 工 程 ( 含 变 电 站 配 电 室 )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资 质 为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行 业 最 高 资 质, 拥 有 该 资 质 的 企 业 承 接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不 受 项 目 规 模 和 种 类 的 限 制 景 观 照 明 设 计 方 面, 公 司 持 有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乙 级 资 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会 颁 布 的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标 准, 持 有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乙 级 资 质 企 业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 可 承 担 中 型 以 下 规 模 的 照 明 工 程 专 项 设 计 ( 投 资 额 小 于 或 等 于 400 万 元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承 接 的 设 计 类 项 目 规 模 较 小 根 据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及 税 务 机 关 为 公 司 出 具 的 合 规 证 明, 公 司 正 常 进 行 工 商 登 记 和 纳 税, 不 存 在 因 超 范 围 或 违 法 经 营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而 被 工 商 税 务 等 机 构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在 其 营 业 执 照 核 准 的 经 营 范 围 内 开 展 业 务, 不 存 在 超 范 围 超 资 质 经 营 的 情 形, 不 存 在 法 律 风 险 ;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规 范 措 施 不 存 在 构 成 重 大 违 法 的 行 为 3 是 否 存 在 无 法 续 期 的 风 险, 对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的 影 响 (1)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的 续 期 风 险 经 核 查,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方 面, 莱 奕 亭 股 份 持 有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叁 级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叁 级 和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叁 级 资 质 其 中,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为 主 项 资 质, 其 他 三 项 为 增 项 资 质, 有 效 期 的 续 期 情 况 以 主 项 资 质 为 准 关 于 主 项 资 质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的 续 期 问 题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或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对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管 理 规 定, 企 业 旧 版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含 特 级 资 质 证 书 )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 自 行 失 效, 按 原 标 准 取 得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企 业, 应 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 前, 按 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换 发 新 版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函 [2015]870 号 ) 的 要 求 和 许

可 程 序 一 次 性 提 出 本 企 业 全 部 既 有 资 质 的 换 证 申 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颁 布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 新 版 ) 中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标 准 之 一 级 资 质 标 准 中 对 申 领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资 质 企 业 的 各 项 要 求 及 公 司 的 具 体 情 况 比 较 列 示 如 下 : 序 号 新 版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资 质 的 要 求 公 司 情 况 公 司 是 否 满 足 相 关 条 件 及 保 障 措 施 1 企 业 净 资 产 1500 万 元 以 上 截 止 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 莱 奕 亭 净 资 产 1,987.04 万 元 满 足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公 司 目 前 拥 有 10 位 机 电 工 程 2 注 册 建 造 师 合 计 不 少 于 8 人, 其 中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不 少 于 2 专 业 注 册 建 造 师, 其 中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5 位,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满 足 人 师 5 位 3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10 年 以 上 从 事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经 历, 且 具 有 工 程 序 列 高 级 职 称 公 司 技 术 负 责 人 石 青 元 具 有 10 年 以 上 从 事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管 理 的 工 作 经 历 且 持 有 机 电 专 业 高 级 职 称 满 足 针 对 人 员 缺 口, 公 司 已 4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电 气 机 电 自 动 化 光 源 与 照 明 园 林 景 观 结 构 等 专 业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人 员 不 少 于 20 人, 且 专 业 齐 全 公 司 目 前 拥 有 机 电 电 气 结 构 建 筑 概 预 算 专 业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人 员 16 名, 其 中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15 名, 高 级 工 程 师 1 名 制 定 招 聘 方 案, 引 进 持 有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自 动 化 光 源 与 照 明 园 林 景 观 等 专 业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的 人 员 4 名, 确 保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满 足 条 件 公 司 目 前 拥 有 持 住 房 和 城 乡 针 对 公 司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建 设 领 域 专 业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人 员 数 量 不 足 的 情 况 : 5 持 有 岗 位 证 书 的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不 少 于 30 人, 且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资 料 员 等 人 员 齐 全 职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共 19 名, 其 中, 持 有 施 工 员 岗 位 证 书 人 员 5 名, 持 有 质 量 员 岗 位 证 书 人 员 4 名, 持 有 安 全 岗 位 证 书 人 员 2 名, (1) 公 司 已 安 排 21 名 工 作 人 员 报 考 2016 年 6 月 25 日 上 海 住 建 部 组 织 的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考 试 ;(2) 以 市 场 招 聘 方 持 有 材 料 员 岗 位 证 书 人 员 5 式 引 进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名, 持 有 资 料 员 岗 位 证 书 人 员 员 6 名 通 过 上 述 措 施

3 名 确 保 规 定 期 限 内 公 司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数 量 达 到 35 人 以 上, 以 满 足 此 项 要 求 公 司 已 制 定 招 聘 工 作 方 案, 将 于 前 程 无 忧 等 招 聘 网 站 刊 登 公 开 招 聘 信 息, 及 到 劳 务 市 场 现 场 进 行 招 聘, 招 聘 时 间 段 经 考 核 或 培 训 合 格 的 高 压 电 为 2016 年 4 月 1 日 至 工 低 压 电 工 维 修 电 工 安 2016 年 5 月 30 日 聘 用 装 电 工 等 齐 全, 且 不 少 于 30 公 司 目 前 无 高 压 电 工 低 压 电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6 名 ; 6 人 ; 具 有 高 空 作 业 操 作 证 书 的 工 维 修 电 工 安 装 电 工 高 以 及 持 证 特 种 工 37 名, 技 术 工 人 不 少 于 5 人, 起 重 作 空 作 业 起 重 作 业 等 人 员 其 中, 持 证 高 压 电 工 业 操 作 证 书 的 技 术 工 人 不 少 低 压 电 工 维 修 电 工 于 2 人 安 装 电 工 30 名, 具 有 高 空 作 业 操 作 证 书 的 技 术 工 人 5 名, 起 重 作 业 操 作 证 书 的 技 术 工 人 2 名 确 保 在 规 定 期 限 满 足 此 项 要 求 7 近 5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下 列 3 类 中 的 2 类 工 程 的 施 工, 且 必 须 有 第 1 类 所 列 工 程,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1) 单 项 合 同 额 1000 万 元 以 上 的 带 250KVA 以 上 的 箱 式 变 配 电 或 带 有 远 程 集 中 监 控 管 理 系 统 的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3 项 ; (2) 单 项 合 同 额 1000 万 元 以 上 的 室 外 公 共 空 间 ( 广 场 公 园 绿 地 机 场 体 育 场 车 站 港 口 码 头 等 ) 功 能 照 明 工 程 或 景 观 照 明 工 程 3 项 ; 截 止 至 本 报 告 出 具 日, 公 司 已 独 立 承 担 合 同 金 额 为 1,260.17 万 元 的 迪 杨 路 环 瓜 渚 湖 区 域 夜 景 照 明 工 程 I 标 项 目 合 同 金 额 为 1,268.53 万 元 的 长 宁 区 4-6 街 坊 旧 区 改 造 项 目 一 标 段 综 合 楼 泛 光 照 明 专 业 工 程 项 目 和 合 同 金 额 为 4,662.10 万 元 的 苏 州 中 心 广 场 项 目 内 圈 购 物 中 心 及 大 鸟 形 屋 面 泛 光 照 明 工 程 一 标 段 项 目, 故 公 司 满 足 第 (2) 条 规 定 要 求 此 外, 公 司 已 初 步 洽 谈 了 陕 西 咸 阳 渭 城 区 渭 城 东 路 路 灯 改 造 项 目 河 南 开 发 区 路 灯 及 路 经 公 司 向 上 海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信 息 公 开 受 理 处 工 作 人 员 咨 询, 此 项 要 求 仅 针 对 初 次 申 请 资 质 的 企 业 而 设, 不 适 用 于 资 质 续 期 企 业, 不 构 成 资 质 续 期 企 业 的 续 证 障 碍 (3) 年 养 护 的 功 能 照 明 设 施 不 少 于 5 万 盏 或 景 观 照 明 设 施 总 功 率 不 少 于 1 万 KW 灯 变 电 站 安 装 工 程 和 新 疆 伽 师 工 业 园 区 路 灯 安 装 工 程 项 目 等 三 个 带 有 远 程 集 中 监 控 管 理 系 统 的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预 计 上 述 三 个 项 目 的 合 同 金 额 将 分 别 高 于 1,000 万 元 根 据 上 述 人 员 引 进 方 案, 公 司 拟 引 进 新 员 工 40 余 名 新 增 人 员 进 入 公 司 后, 一 方 面 将 导 致 公 司 职 工 薪 酬 成 本 有 所 增 加, 另 一 方 面, 新 聘 员 工 加 入 特 别 是 施 工 人 员 的 增 加 将 大 幅 降 低 公 司 劳 务 采 购 成 本 金 额, 故 公 司 新 增 人 员 计 划 对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不 会 产 生 较 大 不 利 的 影 响 因 此, 此 次 人 员 引 进 计 划 具 备 经 济 可 行 性 经 核 查,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相 关 资 质 换 证 及 续 期 保 障 措 施 有 效, 续 期 风 险 较 小 2 设 计 资 质 的 续 期 风 险 经 核 查, 设 计 资 质 方 面, 莱 奕 亭 股 份 持 有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乙 级 资 质, 该 资 质 的 有 效 期 为 2011 年 3 月 14 日 至 2016 年 3 月 13 日 截 止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已 向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提 交 续 期 申 请 经 核 查, 公 司 满 足 获 得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乙 级 资 质 的 各 项 条 件, 预 计 续 期 风 险 较 小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后 认 为,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等 工 程 承 包 资 质 尚 在 有 效 期 内 针 对 即 将 实 施 的 新 版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公 司 在 注 册 资 本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装 备 及 管 理 水 平 等 方 面 分 别 满 足 或 已 制 定 有 效 的 措 施 以 满 足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资 质 的 要 求 ; 针 对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乙 级 资 质, 公 司 持 续 满 足 获 得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乙 级 资 质 的 各 项 条 件, 目 前 公 司 正 在 办 理 资 质 续 期 申 请 公 司 各 项 资 质 到 期 无 法 续 期 的 风 险 较 小 4 是 否 存 在 借 用 个 人 资 质 资 质 挂 靠 等 从 而 取 得 公 司 业 务 资 质 的 情 况 ; 是 否 存 在 外 借 公 司 业 务 资 质 给 其 他 公 司 取 得 参 与 招 投 标 资 格 而 中 标 围 标 等 违 法 违 规 的 情 况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质 申 请 材 料 公 司 的 业 务 合 同 以 及 公 司 出 具 的 承 诺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不 存 在 借 用 个 人 资 质 资 质 挂 靠 等 从 而 取 得 公 司 业 务 资 质 的 情 况, 也 不 存 在 将 公 司 业 务 资 质 违 法 出 借 给 其 他 公 司 以 取 得 招 投 标 资 格 而 中 标

围 标 等 情 形 根 据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及 税 务 机 关 为 公 司 出 具 的 合 规 证 明, 公 司 正 常 进 行 工 商 登 记 和 纳 税, 不 存 在 因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或 税 务 等 方 面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而 被 工 商 税 务 等 机 构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网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平 台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的 查 询 结 果, 公 司 不 存 在 因 借 用 资 质 资 质 挂 靠 违 规 招 投 标 等 方 面 的 纠 纷 而 正 在 被 执 行 实 施 的 案 件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后 认 为, 公 司 不 存 在 借 用 个 人 资 质 资 质 挂 靠 等 从 而 取 得 公 司 业 务 资 质 的 情 况, 亦 不 存 在 外 借 公 司 业 务 资 质 给 其 他 公 司 取 得 参 与 招 投 标 资 格 而 中 标 围 标 等 违 法 违 规 的 情 况 四 公 司 员 工 有 52 人, 请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人 员 架 构 是 否 满 足 公 司 所 取 得 各 类 资 质 的 人 员 要 求 请 主 办 券 商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 反 馈 意 见 之 一 公 司 特 殊 问 题 之 1.5 ) 回 复 : 1 公 司 拥 有 的 各 类 资 质 及 人 员 架 构 情 况 经 核 查,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景 观 照 明 的 施 工 与 设 计, 提 供 照 明 工 程 规 划 景 观 照 明 设 计 电 气 安 装 施 工 和 灯 具 安 装 调 试 等 整 体 服 务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有 关 材 料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 莱 奕 亭 股 份 ( 含 下 属 子 公 司 分 公 司 ) 拥 有 的 许 可 资 格 和 资 质 列 表 如 下 : 序 号 证 书 名 称 发 证 单 位 发 证 日 期 1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2013 年 6 月 25 日 2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2014 年 1 月 3 日 3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2014 年 1 月 3 日 4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2014 年 1 月 3 日

5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乙 级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2011 年 3 月 14 日 6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2015 年 1 月 7 日 截 止 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员 工 总 人 数 为 52 人, 其 中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占 42.31% 学 历 本 科 及 以 上 的 人 员 占 38.46% 2 人 员 架 构 满 足 公 司 所 取 得 各 类 资 质 的 人 员 要 求 情 况 (1)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的 人 员 结 构 要 求 及 公 司 的 符 合 情 况 工 程 施 工 方 面, 莱 奕 亭 持 有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叁 级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叁 级 和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叁 级 资 质 其 中,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为 主 项 资 质, 其 他 三 项 为 增 项 资 质 目 前,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管 理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会 颁 布 的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 第 五 十 八 条 )( 旧 版 ) 根 据 适 用 的 该 项 规 定,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资 质 分 为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其 中 一 级 资 质 标 准 对 企 业 人 员 架 构 的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企 业 经 理 具 有 8 年 以 上 从 事 工 程 管 理 工 作 经 历 或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 总 工 程 师 具 有 8 年 以 上 从 事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并 具 有 本 专 业 高 级 职 称 ; 总 会 计 师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会 计 职 称 1 企 业 有 职 称 的 工 程 技 术 和 经 济 管 理 人 员 不 少 于 30 人, 其 中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20 人 ;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中,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10 人 2 企 业 具 有 的 二 级 资 质 以 上 项 目 经 理 不 少 于 4 人 经 核 查,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总 经 理 谢 俊 巍 具 有 20 年 以 上 从 事 工 程 管 理 工 作 经 历 ; 公 司 总 工 程 师 胡 卫 兵 具 有 20 年 以 上 从 事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并 具 有 本 专 业 注 册 建 筑 师 等 职 称 ; 总 会 计 师 金 建 平 具 有 高 级 会 计 职 称 ; 当 前 公 司 的 有 注 册 建 筑 师 10 人, 其 中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5 人,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5 名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中,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的 人 员 15 人, 同 时 具 有 的 二 级 资 质 以 上 项 目 经 理 10 人 因 此, 公 司 符 合 取 得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资

质 的 人 员 架 构 标 准 (2) 设 计 资 质 的 人 员 结 构 要 求 及 公 司 的 符 合 情 况 设 计 资 质 方 面, 莱 奕 亭 持 有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乙 级 资 质 目 前,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会 颁 布 的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标 准 的 规 定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标 准 的 人 员 要 求 和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的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对 比 如 下 : 序 号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乙 级 资 质 申 领 规 定 对 企 业 在 人 员 方 面 的 要 求 公 司 情 况 公 司 是 否 满 足 相 关 条 件 及 保 障 措 施 公 司 技 术 负 责 人 石 青 元 具 企 业 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或 总 工 程 师 应 具 有 有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具 有 10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5 年 以 上 照 明 工 程 年 以 上 从 事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1 设 计 经 历, 并 主 持 完 成 质 量 合 格 的 大 型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经 历, 主 持 完 满 足 照 明 工 程 的 设 计 不 少 于 5 项, 具 备 相 关 成 质 量 合 格 的 大 型 照 明 工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程 项 目 不 少 于 5 项, 具 备 相 关 机 电 专 业 高 级 职 称 公 司 拥 有 具 备 中 级 及 以 上 在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表 规 定 的 人 员 职 称 人 员 ( 即 非 注 册 专 业 技 2 中, 非 注 册 人 员 作 为 专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主 持 过 中 型 以 上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不 少 于 术 人 员 )16 名, 且 该 类 人 员 均 有 主 持 中 型 以 上 照 明 工 满 足 3 项, 具 备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程 设 计 项 目 不 少 于 3 项 的 资 历 3 照 明 工 程 及 其 相 近 专 业 供 电 照 明 建 筑 设 备 ( 电 ) 公 用 设 备 ( 动 力 ) 电 气 ( 工 程 ) 自 动 化 ) 人 员 3 名 及 以 上 公 司 拥 有 电 气 专 业 人 员 7 名, 建 筑 专 业 人 员 1 名 满 足 4 建 筑 及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1 名 及 以 上 公 司 拥 有 具 备 建 筑 专 业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1 名 满 足 5 电 气 及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2 名 及 以 上 公 司 拥 有 电 气 专 业 人 员 7 名 满 足 6 概 预 算 及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1 名 及 以 上 公 司 拥 有 概 预 算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1 名 满 足

7 结 构 及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1 名 及 以 上 公 司 拥 有 具 备 结 构 专 业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1 名 满 足 8 其 他 专 业 ( 光 学 环 境 艺 术 计 算 机 美 学 电 光 源 等 ) 人 员 1 名 及 以 上 公 司 拥 有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人 员 1 名,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人 员 14 名 满 足 9 公 司 人 员 总 计 9 人 及 以 上 名 公 司 员 工 工 人 数 为 52 满 足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后 认 为, 公 司 人 员 架 构 满 足 公 司 目 前 所 取 得 的 各 类 资 质 的 人 员 要 求 五 公 司 存 在 劳 务 采 购, 是 否 为 工 程 施 工 劳 务 外 包, 若 是, 请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并 说 明 :(1) 劳 务 外 包 公 司 与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关 联 关 系 情 况 ; (2) 劳 务 外 包 公 司 的 资 质 情 况, 是 否 存 在 超 越 资 质 范 围 经 营 的 情 况, 是 否 存 在 相 应 的 法 律 风 险 ;(3) 进 一 步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向 劳 务 外 包 公 司 采 购 的 情 况, 补 充 说 明 并 披 露 采 购 获 取 方 式 交 易 背 景 定 价 政 策 和 采 购 方 式 ;(4) 外 包 项 目 成 本 的 占 比 情 况 ;(5) 劳 务 外 包 公 司 的 项 目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6) 劳 务 外 包 在 公 司 整 个 业 务 中 所 处 环 节 和 所 占 地 位 重 要 性 请 主 办 券 商 和 律 师 对 上 述 事 项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反 馈 意 见 之 一 公 司 特 殊 问 题 之 1.6 ) 回 复 : 本 所 律 师 就 公 司 商 业 模 式 劳 务 采 购 及 供 应 商 情 况 等 问 题 对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了 访 谈, 并 查 阅 了 公 司 的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和 劳 务 采 购 合 同 经 核 查, 公 司 的 主 要 业 务 模 式 为 : 公 司 向 劳 务 公 司 采 购 劳 务, 向 灯 具 公 司 采 购 灯 具 及 配 电 箱 等 辅 材, 对 项 目 的 灯 光 方 案 进 行 深 化 及 优 化 设 计, 监 督 和 指 导 劳 务 人 员 对 灯 具 进 行 安 装 及 调 试, 对 项 目 进 行 质 量 把 控 和 竣 工 验 收, 并 为 业 主 方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及 技 术 支 持 在 进 行 工 程 施 工 的 过 程 中, 项 目 经 理 施 工 员 资 料 员 质 量 员 及 安 全 员 均 由 公 司 向 施 工 现 场 派 驻, 项 目 的 进 度 控 制 质 量 控 制 安 全 控 制 成 本 控 制 安 全 控 制 竣 工 验 收 及 售 后 工 作 均 由 公 司 负 责 完 成

根 据 工 程 施 工 劳 务 外 包 的 一 般 界 定, 劳 务 外 包 是 指 企 业 将 其 部 分 业 务 或 职 能 工 作 发 包 给 相 关 机 构, 由 该 机 构 自 行 安 排 人 员 按 照 发 包 企 业 的 要 求 完 成 相 应 的 业 务 或 工 作 的 经 济 活 动 公 司 在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仅 向 劳 务 公 司 采 购 劳 动 力, 项 目 的 具 体 实 施 和 控 制 由 莱 奕 亭 完 成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与 劳 务 公 司 之 间 的 经 济 行 为 仅 属 于 劳 务 采 购, 不 属 于 工 程 施 工 劳 务 外 包 范 畴 1 对 公 司 及 公 司 董 监 高 与 劳 务 采 购 方 关 联 关 系 的 核 查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对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与 公 司 合 作 的 劳 务 供 应 商 的 工 商 信 息 ( 包 括 注 册 地 股 东 信 息 管 理 人 员 信 息 ) 以 及 对 劳 务 供 应 商 及 其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关 联 关 系 进 行 的 核 查, 公 司 主 要 劳 务 供 应 商 与 公 司 公 司 股 东 管 理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根 据 莱 奕 亭 股 份 及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分 别 出 具 承 诺 函, 承 诺 : 本 公 司 / 本 人 与 向 公 司 提 供 劳 务 服 务 的 所 有 劳 务 合 作 公 司 劳 务 合 作 方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存 在 任 何 关 联 关 系 2 劳 务 采 购 方 的 资 质 情 况 公 司 向 劳 务 供 应 商 采 购 劳 务 不 属 于 工 程 施 工 外 包 业 务, 劳 务 供 应 商 仅 向 公 司 按 需 提 供 劳 务 人 员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劳 务 供 应 商 不 存 在 超 越 资 质 范 围 经 营 的 情 况 3 公 司 劳 务 采 购 情 况 经 核 查,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获 得 中 标 后, 公 司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投 标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通 过 邀 请 招 标 的 方 式 确 定 劳 务 合 作 方 实 践 过 程 中, 公 司 向 三 个 以 上 的 劳 务 供 应 商 递 送 投 标 邀 请 书, 接 受 投 标 文 件, 对 投 标 方 的 历 史 施 工 质 量 工 期 安 排 及 劳 务 报 价 等 条 件 进 行 综 合 比 较, 然 后 选 择 质 优 价 廉 的 供 应 商 采 购 劳 务 ; 劳 务 价 格 在 供 应 商 中 标 后, 根 据 投 标 书 确 定, 并 经 双 方 谈 判 进 行 微 调 4 外 包 项 目 成 本 的 占 比 情 况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的 采 购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劳 务 和 灯 具, 其 中, 劳 务 均 系 向 劳 务 供 应 商 采 购 而 来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原 材 料 或 服 务 采 购 及 其 占 采 购 总 额 比 例 的 情 况 如 下 : 2015 年 1-10 月 2014 年 2013 年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 万 元 ) (%) ( 万 元 ) (%) ( 万 元 ) (%) 灯 具 558.62 35.97% 774.05 50.84% 736.81 41.65% 其 他 96.75 6.23% 147.23 9.67% 279.15 15.78% 采 购 原 材 料 合 计 655.37 42.20% 921.28 60.51% 1,015.96 57.43% 劳 务 897.64 57.80% 601.24 39.49% 753.08 42.57% 采 购 劳 务 合 计 897.64 57.80% 601.24 39.49% 753.08 42.57% 对 外 采 购 合 计 数 1,553.01 100% 1,522.52 100% 1,769.04 100%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后 认 为, 公 司 与 劳 务 公 司 之 间 的 经 济 行 为 仅 属 于 劳 务 采 购, 不 属 于 劳 务 外 包 范 畴, 不 存 在 工 程 施 工 劳 务 外 包 的 情 况 5 项 目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经 核 查, 公 司 仅 向 劳 务 公 司 采 购 劳 务, 项 目 质 量 控 制 工 作 由 公 司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在 长 期 开 展 业 务 的 过 程 中, 总 结 了 一 套 标 准 化 的 施 工 及 设 计 流 程, 包 括 施 工 前 信 息 搜 集 与 客 户 充 分 沟 通 形 成 施 工 方 案 销 售 管 理 组 织 施 工 售 后 及 反 馈 等 步 骤 公 司 通 过 对 每 个 步 骤 的 严 格 把 控, 定 期 开 展 例 会 讲 评 项 目 质 量 并 对 施 工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保 证 项 目 施 工 质 量 施 工 过 程 质 量 控 制 程 序 图 如 下 : 6 劳 务 外 包 公 司 的 重 要 性

经 核 查,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所 需 劳 务 均 系 向 劳 务 供 应 商 采 购 而 来, 劳 务 采 购 对 公 司 业 务 开 展 较 为 重 要 报 告 期 内, 主 要 劳 务 供 应 商 与 公 司 存 在 稳 定 且 长 期 合 作 关 系 目 前, 劳 务 供 应 市 场 属 于 竞 争 性 市 场, 公 司 在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承 接 后, 一 般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选 取 劳 务 供 应 商, 公 司 对 劳 务 外 包 公 司 不 存 在 重 大 依 赖 公 司 与 劳 务 公 司 之 间 的 经 济 行 为 仅 属 于 劳 务 采 购, 不 属 于 劳 务 外 包 范 畴 六 关 于 公 司 销 售 模 式 请 公 司 补 充 说 明 并 披 露 :(1) 招 标 方 式 和 商 务 谈 判 模 式 占 比 情 况, 商 务 谈 判 是 否 存 在 商 业 贿 赂 的 情 况 及 反 商 业 贿 赂 措 施 (2) 报 告 期 内 通 过 招 投 标 获 得 主 要 订 单 数 量, 金 额 及 占 当 期 销 售 收 入 比 重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的 销 售 渠 道, 就 获 得 销 售 订 单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是 否 对 持 续 经 营 存 在 不 利 影 响 发 表 意 见 ( 反 馈 意 见 之 一 公 司 特 殊 问 题 之 1.7 ) 回 复 :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对 报 告 期 内 莱 奕 亭 股 份 及 其 前 身 莱 亭 有 限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项 目 合 同 的 内 容 形 式 进 行 的 审 查, 未 发 现 相 关 文 件 中 内 容 或 程 序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的 情 形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对 业 主 方 与 公 司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事 宜 进 行 的 核 查, 公 司 公 司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及 设 计 项 目 的 业 主 方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公 司 获 得 工 程 施 工 及 设 计 项 目 的 渠 道 合 法 合 规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网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平 台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的 查 询 结 果, 公 司 不 存 在 因 不 正 当 竞 争 方 面 的 纠 纷 而 正 在 被 执 行 实 施 的 案 件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后 认 为, 公 司 销 售 订 单 获 得 方 式 合 法 合 规, 不 存 在 对 持 续 经 营 的 不 利 影 响 七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有 营 业 外 支 出 的 情 况, 请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并 说 明 其 详 细 构 成, 是 否 存 在 罚 款 等 未 披 露 情 况, 是 否 存 在 罚 款 事 项 计 入 其 他 项 的 情 况 请 主 办 券 商 律 师 和 会 计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 反 馈 意 见 之 一 公 司 特 殊 问 题 之 1.8 )

回 复 :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资 料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以 及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务 外 支 出 构 成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 月 至 10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合 计 0.21 其 中 :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0.21 捐 赠 和 赞 助 支 出 4.35 - - 合 计 4.57 - - 其 中, 捐 赠 和 赞 助 支 出 由 公 司 分 别 于 2015 年 4 月 和 2015 年 8 月 向 苏 州 弘 化 社 慈 善 基 金 会 捐 赠 的 2.35 万 元 和 2 万 元 慈 善 款 组 成 根 据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及 税 务 机 关 为 公 司 出 具 的 合 规 证 明,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不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而 被 工 商 税 务 等 机 构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后 认 为,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外 支 出 中 不 存 在 罚 款 等 未 披 露 情 况, 不 存 在 罚 款 事 项 计 入 其 他 项 的 情 况 八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问 题 回 复 :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不 存 在 涉 及 挂 牌 条 件 信 息 披 露 以 及 影 响 投 资 者 判 断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正 本 一 式 五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以 下 无 正 文 )

( 本 页 无 正 文, 为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上 海 莱 奕 亭 照 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之 签 署 页 )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经 办 律 师 : 孙 亦 涛 负 责 人 : 吴 明 德 张 怡 婷 年 月 日 上 海 杭 州 北 京 深 圳 苏 州 南 京 重 庆 成 都 太 原 青 岛 厦 门 济 南 合 肥 天 津 香 港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33 号 花 旗 集 团 大 厦 14 楼, 邮 编 :200120 电 话 : (86)21-61059000; 传 真 :(86)21-61059100 网 址 :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