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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 工 程 类 )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HJCG201605J2026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海 丰 县 海 城 垃 圾 中 转 站 工 程 海 丰 县 海 建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发 布 日 期 : 二 0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目 录 第 一 部 份 谈 判 邀 请 函...1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2-4 第 三 部 分 谈 判 须 知...5-11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12-15 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16-26

第 一 部 分 谈 判 邀 请 函 各 供 应 商 : 海 丰 县 海 建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受 海 丰 县 公 用 事 业 局 的 委 托, 对 海 丰 县 海 城 垃 圾 中 转 站 工 程 进 行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一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HJCG201605J2026 二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海 丰 县 海 城 垃 圾 中 转 站 工 程 三 采 购 预 算 : 797356.79 元 ( 超 出 采 购 预 算 的 为 无 效 谈 判 响 应 ) 四 项 目 内 容 及 需 求 :( 详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 五 符 合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委 托 人 应 在 2016 年 6 月 21 日 起 至 2016 年 6 月 23 日 每 天 上 午 8 时 30 分 ~12 时 00 分, 下 午 2 时 00 分 ~5 时 30 分 ( 办 公 时 间 内,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必 须 亲 临 海 丰 县 海 建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详 细 地 址 : 广 东 省 汕 尾 市 海 丰 县 城 联 河 小 区 富 城 花 园 四 栋 东 梯 201 号 ) 登 记 报 名 并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谈 判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150 元, 售 后 不 退 六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6 月 30 日 下 午 14 时 30 分 ( 注 :14 时 00 分 开 始 受 理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 七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海 丰 县 海 建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广 东 省 汕 尾 市 海 丰 县 城 联 河 小 区 富 城 花 园 4 栋 东 梯 201 号 ) 八 谈 判 时 间 :2016 年 6 月 30 日 下 午 14 时 30 分 九 谈 判 地 点 : 海 丰 县 海 建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广 东 省 汕 尾 市 海 丰 县 城 联 河 小 区 富 城 花 园 4 栋 东 梯 201 号 ) 十 采 购 人 及 代 理 机 构 的 联 系 方 式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人 : 周 先 生 电 话 :0660-6225138 采 购 人 : 海 丰 县 公 用 事 业 局 联 系 人 : 何 先 生 传 真 :0660-6865280 电 话 :0660-6856838 地 址 : 海 丰 县 城 联 河 小 区 富 城 花 园 4 栋 东 梯 201 号 传 真 :0660-6856618 邮 政 编 码 :516400 地 址 : 海 丰 县 城 红 城 大 道 西 ( 县 公 路 局 四 楼 )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海 丰 广 富 支 行 邮 政 编 码 :516400 户 名 : 海 丰 县 海 建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账 号 :4400 1737 1500 5250 0017 海 丰 县 海 建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6 月 20 日 1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一 项 目 情 况 介 绍 为 争 创 文 明 县 城 卫 生 县 城 双 创 活 动, 切 实 改 善 县 城 生 态 环 境 和 人 居 环 境, 确 保 创 建 县 城 生 活 垃 圾 收 运 处 理 示 范 县 工 作 达 标, 提 高 清 运 设 施 的 垃 圾 处 理 能 力, 努 力 创 造 良 好 的 人 居 环 境, 进 一 步 提 高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效 率 和 服 务 水 平 根 据 上 级 部 门 的 的 工 作 要 求, 海 丰 县 公 用 事 业 局 拟 抓 紧 建 设 海 丰 县 海 城 垃 圾 中 转 站 工 程, 工 程 建 设 内 容 为 拆 除 原 旧 混 合 结 构 建 筑 物 339.84m 2, 拆 除 原 旧 地 台 及 钢 筋 砼 构 件, 建 设 垃 圾 处 理 站 及 员 工 宿 舍 楼 一 栋, 框 架 结 构 / 二 层, 总 建 筑 面 积 517.93m 2, 工 程 总 造 价 为 797356.79 元 二 谈 判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1. 供 应 商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1)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自 然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提 供 三 证 合 一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或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及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2)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提 供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复 印 件 前 一 段 时 间 内 缴 纳 税 收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缴 纳 社 保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 3)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提 供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建 造 师 以 上 ( 含 二 级 )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或 建 造 师 持 证 人 员 从 业 情 况 信 息 公 开 证 明 复 印 件 ( 省 外 企 业 须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中 级 以 上 ( 含 中 级 ) 职 称 证 书 及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复 印 件 ; 专 职 安 全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复 印 件 ; 施 工 员 质 检 员 资 料 员 材 料 员 的 岗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4)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2. 具 备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施 工 企 业,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且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提 供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及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3. 本 工 程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参 加 谈 判 4. 采 购 人 将 根 据 汕 尾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实 行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的 规 定 ( 汕 检 发 预 字 2011 第 13 号 文 ) 要 求, 对 登 记 报 名 的 供 应 商 进 行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供 应 商 和 其 相 关 人 员 必 须 对 查 询 工 作 予 以 配 合 对 经 查 询 有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的 供 应 商, 将 取 消 其 参 与 本 次 谈 判 的 资 格 三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1. 图 纸 以 海 丰 县 公 用 事 业 局 委 托 设 计 的 图 纸 为 工 程 图 纸, 同 时 也 作 为 工 程 验 收 之 一 和 标 书 的 一 部 分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 工 程 量 清 单 ( 另 附 ) 以 海 丰 县 财 政 局 工 程 预 结 算 审 核 所 审 核 的 海 丰 县 海 城 垃 圾 中 转 站 工 程 审 核 书 内 容 为 工 程 量 清 单, 同 时 也 作 为 工 程 验 收 依 据 之 一 和 标 书 的 一 部 分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3. 主 要 材 料 使 用 要 求 本 工 程 使 用 的 工 程 材 料, 必 须 有 出 厂 合 格 证 和 经 有 关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检 测 合 格, 并 经 业 主 及 监 督 单 位 认 可 才 能 投 入 工 程 使 用 ( 详 见 该 项 目 的 工 程 预 算 书, 同 时 也 作 为 工 程 验 收 依 据 之 一 和 标 书 的 一 部 分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4. 工 程 选 用 材 料 要 求 2

需 求 中 建 议 的 材 料 品 牌 作 为 参 考, 报 价 人 可 选 择 另 一 品 牌 的 产 品 报 价, 但 质 量 要 明 显 优 于 建 议 的 品 牌 对 于 主 要 材 料, 报 价 人 须 具 有 材 料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四 采 购 项 目 商 务 要 求 1. 工 期 :90 天 ( 日 历 天 ) 2. 质 量 要 求 : 合 格 所 投 入 产 品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且 符 合 国 家 各 项 环 保 及 节 能 标 准 工 程 质 量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的 有 关 质 量 标 准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的 要 求 3.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 按 照 国 家 施 工 的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等 规 定 4. 总 包 及 分 包 规 定 : 本 合 同 工 程 除 施 工 劳 务 作 业 分 包 外 ( 但 必 须 分 包 给 有 对 应 施 工 资 质 的 施 工 队 伍 ), 其 他 均 不 允 许 分 包 5. 保 修 期 : 一 年,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保 修 期 自 通 过 合 同 工 程 完 工 验 收 之 日 起 计, 具 体 保 修 年 限 按 国 家 保 修 规 定, 在 保 修 期 内 因 施 工 质 量 而 造 成 返 修, 其 费 用 由 中 标 单 位 负 责 中 标 单 位 应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质 量 保 修 书 ; 质 量 保 修 书 应 当 明 确 建 设 工 程 的 保 修 范 围 保 修 期 限 和 保 修 责 任 等 6. 采 购 人 将 自 供 应 商 履 行 完 合 同 义 务 之 日 起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验 收, 验 收 要 求 验 收 标 准 及 方 法 如 下 : (1) 中 标 供 应 商 在 验 收 后 必 须 提 供 经 权 威 部 门 合 格 检 验 报 告 的 原 件, 或 由 采 购 单 位 ( 海 丰 县 公 用 事 业 局 ) 提 供 验 收 合 格 报 告, 才 可 以 进 行 验 收 工 程 ; (2) 在 符 合 标 书 要 求 和 国 家 的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等 规 定 条 件 下, 按 该 项 目 的 图 纸 预 算 书 的 要 求, 采 购 单 位 或 由 监 理 单 位 进 行 验 收, 并 提 供 验 收 合 格 报 告, 费 用 由 采 购 人 或 中 标 供 应 商 协 商 解 决, 验 收 不 合 格, 中 标 供 应 商 必 须 免 费 更 换 重 做, 直 到 验 收 合 格 为 止 7. 付 款 方 式 :1 采 购 人 在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向 中 标 供 应 商 拨 付 预 付 款, 预 付 款 按 合 同 价 的 20% 拨 付 ; 预 付 款 应 专 款 专 用, 一 旦 采 购 人 发 现 预 付 款 被 挪 作 他 用, 采 购 人 有 权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来 保 证 其 专 款 专 用 2 中 标 供 应 商 完 成 工 程 第 一 层 楼 板, 经 业 主 确 认 后 支 付 工 程 总 造 价 25% 3 完 成 工 程 封 顶 楼 板, 经 采 购 人 确 认 后 支 付 工 程 总 造 价 25% 4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一 个 星 期 内, 支 付 工 程 总 造 价 的 15% 5 所 有 允 许 调 整 增 加 造 价 的 项 目, 承 包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采 购 单 位 提 交 报 价, 在 得 到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采 购 单 位 的 书 面 确 认 和 签 证 后, 纳 入 追 加 的 合 同 价 款, 作 为 进 度 工 程 款 支 付 的 依 据 6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按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结 算 经 审 核 后 28 天 内, 采 购 人 向 中 标 供 应 商 支 付 的 结 算 工 程 款 总 额 达 到 95%, 余 款 5% 作 为 保 修 金, 一 年 保 修 期 满 无 息 付 清 8. 承 包 方 式 1 实 行 工 程 总 承 包, 工 程 量 按 实 结 算 中 标 单 位 要 承 担 总 承 包 的 责 任 2 以 海 丰 县 财 政 局 工 程 预 结 算 审 核 所 审 核 的 工 程 预 算 审 核 书 为 准, 该 工 程 预 算 审 核 书 的 工 程 总 造 价 为 最 高 限 价, 以 及 该 工 程 预 算 审 核 书 的 各 个 项 目 综 合 单 价 为 最 高 综 合 单 价 3 合 同 价 及 综 合 单 价 的 确 定 : 最 终 报 价 即 为 合 同 价 各 个 项 目 最 高 综 合 单 价 ( 最 终 报 价 / 最 高 限 价 ) 为 各 项 目 合 同 综 合 单 价 ; 合 同 综 合 单 价 在 招 标 文 件 及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的 风 险 范 围 之 内 不 可 调 整 4 本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中 无 适 用 或 类 似 子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按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 执 行 广 东 省 相 应 专 业 的 综 合 定 额 及 计 价 规 定 以 及 汕 尾 市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的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和 施 工 期 间 的 材 料 信 息 价 及 市 场 价 等 计 算 后 的 综 合 单 价 ( 最 终 报 价 / 最 高 限 价 ) 为 该 子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若 出 现 计 价 文 件 变 化, 最 终 结 算 以 广 东 省 汕 尾 市 最 新 规 定 的 计 价 文 件 及 计 价 程 序 进 行 结 算 9. 工 程 量 增 减 调 整 方 法 : 增 加 或 减 少 项 目 工 程 量 报 经 业 主 同 意 按 实 际 调 整, 增 加 部 分 不 得 超 过 合 同 总 金 额 3

的 10% 10. 其 它 要 求 :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但 不 得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也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4

第 三 部 分 谈 判 须 知 一 概 念 释 义 1. 采 购 人 是 指 : 依 法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团 体 组 织 2. 监 管 部 门 是 指 : 海 丰 县 财 政 局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3.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是 指 : 海 丰 县 公 用 事 业 局, 海 丰 县 海 建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 海 丰 县 海 建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5. 合 格 的 谈 判 供 应 商 : 5.1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5.2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项 目 特 殊 条 件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6. 成 交 供 应 商 是 指 经 法 定 程 序 确 认 并 授 以 合 同 的 供 应 商 7. 合 格 的 工 程 : 满 足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等 规 定, 并 符 合 本 项 目 相 关 质 量 要 求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的 工 程 二 谈 判 文 件 8. 适 用 范 围 8.1 本 谈 判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谈 判 邀 请 中 所 述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9. 谈 判 文 件 的 构 成 9.1 谈 判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文 件 : 1) 谈 判 邀 请 函 2)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3) 谈 判 须 知 4) 合 同 书 格 式 5)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6)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由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等 9.2 谈 判 供 应 商 应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谈 判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修 改 内 容 重 要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等 ) 谈 判 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没 有 对 谈 判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谈 判 供 应 商 的 风 险,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谈 判 响 应 被 拒 绝, 或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谈 判 响 应 10. 谈 判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10.1 谈 判 文 件 的 澄 清 是 指 采 购 人 对 谈 判 文 件 中 的 遗 漏 错 误 词 义 表 达 不 清 或 对 比 较 复 杂 的 事 项 进 行 说 明, 回 答 谈 判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各 种 问 题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改 是 指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谈 判 文 件 中 出 现 的 错 误 进 行 修 订 10.2 任 何 要 求 对 谈 判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谈 判 供 应 商,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其 收 到 的 书 面 的 对 谈 判 文 件 的 澄 清 要 求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同 时 将 书 面 答 复 发 给 每 个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的 谈 判 供 应 商 (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谈 判 供 应 商 在 收 到 上 述 答 复 后, 应 立 即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回 函 确 认 该 答 复 作 为 谈 判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对 谈 判 供 应 商 有 约 束 力 10.3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的 谈 判 供 应 商, 并 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谈 判 供 应 商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回 函 确 认 5

10.4 在 谈 判 过 程 中, 谈 判 文 件 内 容 如 有 实 质 性 的 变 更, 谈 判 小 组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参 与 谈 判 的 报 价 人 若 报 价 人 对 此 类 实 质 性 变 更 不 予 接 受, 可 以 要 求 退 出 谈 判,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接 受 此 变 更 并 受 其 约 束 10.5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视 采 购 具 体 情 况, 延 长 递 交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点, 但 至 少 应 当 在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点 3 日 前, 并 将 变 更 时 点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谈 判 文 件 收 受 人, 并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变 更 信 息 三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数 量 11. 谈 判 费 用 11.1 谈 判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谈 判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谈 判 的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11.2 本 次 谈 判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收 取 的 成 交 服 务 费,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招 标 代 理 采 购 额 货 物 类 服 务 类 工 程 类 备 注 中 标 金 额 <100 万 元 1.5% 1.5% 1.0% 100 万 元 中 标 金 额 500 万 元 1.1% 0.8% 0.7% 500 万 元 < 中 标 金 额 1000 万 元 0.8% 0.45% 0.55%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1000 万 元 < 中 标 金 额 5000 万 元 0.5% 0.25% 0.35% 5000 万 元 < 中 标 金 额 10000 万 元 0.25% 0.1% 0.2% 12. 谈 判 响 应 的 语 言 及 计 量 12.1 谈 判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以 及 谈 判 供 应 商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就 有 关 谈 判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谈 判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或 印 刷 的 资 料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在 解 释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对 中 文 翻 译 有 异 议 的, 以 权 威 机 构 的 译 本 为 准 12.2 除 非 谈 判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谈 判 供 应 商 在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中 及 其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的 所 有 往 来 文 件 中 的 计 量 单 位 均 应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3.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构 成 13.1 谈 判 供 应 商 编 制 的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应 包 括 但 不 少 于 本 谈 判 文 件 第 五 部 分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的 所 有 内 容 14.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14.1 谈 判 供 应 商 应 按 本 须 知 13. 编 制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14.2 谈 判 供 应 商 必 须 对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并 无 条 件 接 受 (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 及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等 对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 行 核 实 的 要 求 谈 判 供 应 商 必 须 对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4.3 如 果 因 为 谈 判 供 应 商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填 报 的 内 容 不 详, 或 没 有 提 供 谈 判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资 料 及 数 据,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其 责 任 由 谈 判 供 应 商 承 担 15. 报 价 15.1 如 谈 判 文 件 无 特 殊 规 定, 谈 判 价 格 以 人 民 币 填 报 15.2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填 写 时 应 响 应 下 列 要 求, 谈 判 供 应 商 漏 报 或 不 报, 采 购 人 将 视 为 该 漏 报 或 不 报 部 分 的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已 报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中 而 不 予 支 付 : 6

1) 报 价 应 为 包 括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所 发 生 的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机 械 费 管 理 费 利 润 项 目 措 施 费 规 费 税 金 配 合 费 预 留 金 以 及 施 工 合 同 包 含 的 所 有 风 险 责 任 等 各 项 应 有 费 用 2) 对 于 报 价 免 费 的 项 目 必 须 标 明 免 费 15.3 任 何 有 选 择 性 报 价 的 谈 判 响 应,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谈 判 响 应 16. 联 合 体 谈 判 16.1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参 加 谈 判 除 谈 判 文 件 第 一 部 分 谈 判 邀 请 函 另 有 约 定, 但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符 合 16.2 规 定 要 求 16.2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采 购 人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提 出 的 特 定 资 格 条 件, 还 应 当 符 合 招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关 于 联 合 体 的 规 定 联 合 体 各 方 之 间 应 当 签 订 共 同 谈 判 协 议, 明 确 约 定 联 合 体 各 方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相 应 的 责 任, 并 将 共 同 谈 判 协 议 连 同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一 并 提 交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共 同 谈 判 协 议 后,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单 独 在 同 一 项 目 中 谈 判, 也 不 得 组 成 新 的 联 合 体 参 加 同 一 项 目 的 谈 判 17. 谈 判 供 应 商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7.1 谈 判 供 应 商 应 按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谈 判 和 成 交 后 有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内 容 详 见 谈 判 文 件 第 五 部 分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7.2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真 实 有 效, 复 印 件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 谈 判 文 件 第 五 部 分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要 求 携 带 原 件 的, 谈 判 供 应 商 应 该 在 谈 判 现 场 向 谈 判 小 组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否 则 将 作 无 效 谈 判 响 应 处 理 18. 谈 判 保 证 金 18.1 谈 判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同 时, 应 按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形 式 和 金 额 时 间 和 谈 判 文 件 第 五 部 分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格 式 交 纳 谈 判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8.2 谈 判 保 证 金 交 纳 形 式 : 谈 判 供 应 商 应 一 次 性 将 谈 判 保 证 金 汇 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指 定 账 户, 并 将 汇 入 指 定 账 户 的 回 单 凭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附 在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中,( 汇 款 回 单 凭 证 必 须 写 明 公 司 名 称 采 购 项 目 和 采 购 编 号, 以 便 查 验 ) 银 行 户 名 : 海 丰 县 海 建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海 丰 广 富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4400 1737 1500 5250 0017 18.3 谈 判 保 证 金 金 额 : 人 民 币 壹 万 元 整 18.4 谈 判 保 证 金 交 纳 截 止 时 间 : 递 交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18.5 凡 未 按 规 定 交 纳 谈 判 保 证 金 的 谈 判, 为 无 效 谈 判 响 应 18.6 如 无 质 疑 或 投 诉, 未 成 交 的 谈 判 供 应 商 保 证 金,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 如 有 质 疑 或 投 诉,(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 将 在 质 疑 和 投 诉 处 理 完 毕 后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8.7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8.8 不 管 谈 判 保 证 金 来 源 何 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只 向 谈 判 供 应 商 退 回 18.9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将 被 依 法 没 收 并 上 缴 同 级 国 库 : 1) 成 交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7

2) 将 成 交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者 在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且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违 反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将 成 交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3)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形 19. 谈 判 有 效 期 19.1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应 在 开 标 之 日 起 60 天 内 保 持 有 效 谈 判 有 效 期 比 规 定 时 间 短 的 将 被 作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谈 判 文 件 而 予 以 拒 绝 19.2 特 殊 情 况 下,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于 谈 判 有 效 期 期 满 之 前, 要 求 供 应 商 同 意 延 长 谈 判 有 效 期,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为 书 面 形 式 供 应 商 可 以 拒 绝 上 述 要 求 而 其 谈 判 保 证 金 不 被 没 收 对 于 同 意 该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既 不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其 修 改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但 将 要 求 其 相 应 延 长 谈 判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有 关 退 还 和 没 收 谈 判 保 证 金 的 规 定 在 谈 判 有 效 期 的 延 长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20.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数 量 和 签 署 20.1 谈 判 供 应 商 应 编 制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一 式 三 份, 其 中 正 本 一 份 和 副 本 二 份,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每 套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若 副 本 与 正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20.2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或 加 盖 私 章 授 权 代 表 须 出 具 书 面 授 权 证 明,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应 附 在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中 20.3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重 要 的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旁 边 签 字 和 盖 公 章 才 有 效 20.4 电 报 电 话 传 真 形 式 的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概 不 接 受 四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21.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21.1 谈 判 供 应 商 应 将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用 信 封 一 起 合 并 密 封 21.2 每 一 密 封 信 封 均 应 : (1) 标 明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并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 (2) 注 明 于 ( 递 交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之 前 不 准 启 封 的 字 样 21.3 如 果 信 封 未 按 本 须 知 第 21.1 条 和 第 21.2 条 要 求 进 行 密 封 和 标 记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21.4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未 密 封 的 或 在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递 交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接 收 22.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点 22.1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在 谈 判 邀 请 函 中 规 定 的 地 点 和 递 交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接 收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超 过 截 止 时 点 后 的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拒 接 22.2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以 按 本 须 知 10. 规 定, 通 过 修 改 谈 判 文 件 自 行 决 定 酌 情 延 长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点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和 谈 判 供 应 商 受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点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期 23.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8

23.1 谈 判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点 前, 可 以 对 所 递 交 的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并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应 当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并 作 为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在 谈 判 截 止 时 点 之 后, 谈 判 供 应 商 不 得 对 其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和 补 充 23.2 谈 判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后, 可 以 撤 回 其 谈 判 响 应, 但 谈 判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点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 从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点 至 谈 判 供 应 商 承 诺 的 谈 判 有 效 期 内, 谈 判 供 应 商 不 得 撤 回 其 谈 判 响 应, 否 则 其 谈 判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23.3 谈 判 供 应 商 所 提 交 的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在 谈 判 结 束 后, 无 论 成 交 与 否 都 不 退 还 五 谈 判 与 评 审 24. 谈 判 小 组 24.1 谈 判 由 (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的 规 定, 组 建 的 谈 判 小 组 负 责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 技 术 经 济 等 ) 方 面 的 评 审 专 家 组 成, 采 购 人 代 表 人 数 专 家 人 数 及 专 业 构 成 按 政 府 采 购 规 定 确 定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依 法 从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24.2 谈 判 小 组 在 谈 判 及 评 审 过 程 中 出 现 意 见 不 一 致 时, 遵 循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原 则 24.3 谈 判 小 组 依 法 根 据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与 报 价 人 进 行 谈 判 及 对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终 谈 判 结 果 进 行 评 审, 并 据 此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人 25. 谈 判 25.1 谈 判 小 组 从 符 合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中 随 机 选 择 三 家 以 上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谈 判 25.2 审 查 响 应 文 件 是 否 对 谈 判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审 查 包 括 资 格 性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资 格 性 审 查 包 括 对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谈 判 保 证 金 等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谈 判 供 应 商 是 否 满 足 资 格 要 求 ; 符 合 性 审 查, 包 括 是 否 完 整 文 件 签 署 是 否 有 效 是 否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等 只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才 能 进 行 最 终 竞 争 性 报 价, 否 则 将 作 无 效 谈 判 响 应 处 理 资 格 性 及 符 合 性 审 查 表 审 查 项 目 审 查 内 容 审 查 要 求 谈 判 响 应 函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填 写 签 署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签 署 盖 章 资 格 性 审 查 谈 判 保 证 金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交 纳 保 证 金 准 入 条 件 ( 谈 判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同 时 符 合 采 购 项 目 谈 判 供 应 商 资 格 特 殊 条 件 要 求 谈 判 承 诺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填 写 签 署 盖 章 符 合 性 审 查 报 价 要 求 报 价 不 超 过 预 算 金 额 其 他 要 求 实 质 性 响 应 谈 判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况 25.3 谈 判 小 组 与 供 应 商 应 围 绕 技 术 商 务 合 同 条 款 等 内 容 分 别 进 行 一 轮 或 多 轮 的 谈 判 在 谈 判 过 程 中,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严 格 遵 循 保 密 原 则, 未 经 响 应 供 应 商 同 意 不 得 向 任 何 人 透 露 当 事 人 技 术 价 格 和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25.4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正 : 谈 判 小 组 可 以 修 改 谈 判 文 件 但 涉 及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应 取 得 谈 判 小 组 的 一 致 同 意,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 但 任 何 形 式 的 决 定 须 以 符 合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和 有 利 于 项 目 的 顺 利 实 施 为 前 提 25.5 最 终 报 价 : 谈 判 结 束 后, 响 应 供 应 商 应 在 谈 判 小 组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集 中 统 一 密 封 提 交 最 终 报 价 ( 最 终 报 价 时 间 视 谈 判 进 程 由 谈 判 小 组 决 定, 最 终 报 价 格 式 可 参 照 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五 价 格 部 分 的 5.1 报 9

价 一 览 表 表 式 ) 除 非 在 谈 判 中 谈 判 小 组 根 据 用 户 需 求 内 容 作 了 调 整 增 加, 否 则 采 购 人 不 接 受 高 于 前 面 轮 次 谈 判 报 价 的 最 终 报 价 最 终 报 价 内 容 须 现 场 公 布 对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价 格 出 现 明 显 低 于 成 本 价 的 情 形 时,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在 评 审 意 见 中 详 细 说 明 推 荐 理 由 25.6 在 谈 判 过 程 中 对 谈 判 文 件 未 能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时, 谈 判 小 组 可 以 从 其 他 符 合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中, 随 机 选 择 补 充 ; 补 充 后 仍 不 足 三 家 或 者 没 有 可 供 补 充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的, 经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照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原 则 从 已 选 出 的 候 选 供 应 商 中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25.7 在 谈 判 过 程 中, 响 应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澄 清 文 件 和 最 终 报 价 文 件, 由 响 应 供 应 商 法 人 代 表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后 生 效, 响 应 供 应 商 应 受 其 约 束 25.8 谈 判 小 组 进 行 综 合 评 议 对 提 供 工 程 质 量 服 务 均 能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最 低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归 列 为 推 荐 成 交 的 候 选 对 象, 采 购 人 依 照 候 选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顺 序, 以 有 效 报 价 最 低 者 确 定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若 有 效 最 低 报 价 相 同 的, 按 技 术 指 标 的 优 劣 顺 序 确 定 ; 若 按 技 术 指 标 的 优 劣 顺 序 仍 无 法 确 定 的, 由 谈 判 小 组 按 照 小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可 采 用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排 序 25.9 代 理 机 构 对 谈 判 过 程 和 重 要 谈 判 内 容 进 行 记 录 26. 报 价 的 评 审 26.1 谈 判 小 组 将 详 细 分 析 核 对 每 一 份 报 价 表, 看 其 是 否 有 计 算 上 或 累 加 上 的 算 术 误 差, 并 加 以 修 正 修 正 误 差 的 原 则 如 下 : a.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b.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 单 价 小 数 点 明 显 错 位 的 除 外 ) 26.2 谈 判 小 组 按 上 述 修 正 误 差 的 原 则 调 整 的 价 格 对 其 报 价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如 果 报 价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价 格, 其 报 价 将 被 拒 绝 26.3 超 过 预 算 总 价 或 报 价 上 限 的 报 价 将 被 拒 绝 六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27.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原 则 27.1 根 据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相 等, 以 有 效 报 价 最 低 者 的 原 则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若 有 效 最 低 报 价 相 同 的, 按 技 术 指 标 的 优 劣 顺 序 确 定 ; 若 按 技 术 指 标 的 优 劣 顺 序 仍 无 法 确 定 的, 由 谈 判 小 组 按 照 小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可 采 用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排 序 27.2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程 序 采 购 人 应 在 收 到 评 审 报 告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评 审 报 告 中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顺 序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采 购 人 可 授 权 谈 判 小 组 直 接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27.3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 将 在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成 交 公 告, 同 时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对 成 交 供 应 商 和 采 购 人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七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28. 合 同 的 订 立 28.1 采 购 人 与 成 交 成 交 供 应 商 自 成 交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和 成 交 供 应 商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承 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但 不 得 超 出 谈 判 文 件 和 成 交 供 应 商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也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10

28.2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应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29. 合 同 的 履 行 29.1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订 立 后, 合 同 各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需 要 变 更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有 关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理 由 以 及 相 应 措 施,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29.2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工 程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与 供 应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采 购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的 必 须 按 照 29.1 条 的 规 定 备 案 29.3 成 交 供 应 商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可 以 与 排 位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之 后 第 一 位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以 此 类 推 八 公 告 30.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在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按 规 定 应 当 发 布 的 所 有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成 交 公 告 期 为 7 个 工 作 日 九 质 疑 31. 如 果 谈 判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或 采 购 结 果 使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可 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质 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给 与 答 复 十 适 用 法 律 32.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及 谈 判 供 应 商 的 一 切 采 购 活 动 均 适 用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11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 一 协 议 书 采 购 人 ( 全 称 ): 海 丰 县 公 用 事 业 局 承 包 人 ( 全 称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就 合 同 工 程 施 工 有 关 事 项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订 立 本 协 议 书 一 工 程 概 况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地 点 : 海 丰 县 海 城 垃 圾 中 转 站 工 程 广 东 省 汕 尾 市 海 丰 县 城 海 银 路 莲 花 路 口 工 程 内 容 : 主 要 为 拆 除 原 旧 混 合 结 构 建 筑 物 339.84m 2, 拆 除 原 旧 地 台 及 钢 筋 砼 构 件, 建 设 垃 圾 处 理 站 及 员 工 宿 舍 楼 一 栋, 框 架 结 构 / 二 层, 总 建 筑 面 积 517.93m 2 等, 具 体 施 工 内 容 以 设 计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为 准 工 程 规 模 : 主 要 为 拆 除 原 旧 混 合 结 构 建 筑 物 339.84m 2, 拆 除 原 旧 地 台 及 钢 筋 砼 构 件, 建 设 垃 圾 处 理 站 及 员 工 宿 舍 楼 一 栋, 框 架 结 构 / 二 层, 总 建 筑 面 积 517.93m 2 等, 具 体 施 工 内 容 以 设 计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为 准 结 构 形 式 : / 工 程 立 项 规 划 批 准 文 件 号 :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拨 款 二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承 包 范 围 : 主 要 为 拆 除 原 旧 混 合 结 构 建 筑 物 339.84m 2, 拆 除 原 旧 地 台 及 钢 筋 砼 构 件, 建 设 垃 圾 处 理 站 及 员 工 宿 舍 楼 一 栋, 框 架 结 构 / 二 层, 总 建 筑 面 积 517.93m 2 等, 具 体 施 工 内 容 以 设 计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为 准 三 合 同 工 期 工 程 合 同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 90 日 历 天 拟 从 年 月 日 开 始 施 工, 至 年 月 日 竣 工 完 成 四 质 量 标 准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符 合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五 合 同 价 款 金 额 总 价 ( 大 写 ): 元 ; ( 大 写 ): 元 项 目 单 价 : 详 见 承 包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书 ( 招 标 工 程 ); 详 见 经 确 认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单 或 施 工 图 预 算 书 ( 非 招 标 工 程 ) 根 据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后 调 整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的 通 知 粤 建 市 函 2016 1113 号 文 的 规 定, 以 增 值 税 计 税 法 进 行 结 算 六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及 其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与 本 合 同 (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合 同 )(2009 年 版 )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第 2.2 款 赋 予 的 规 定 一 致 七 词 语 含 义 本 协 议 书 中 有 关 词 语 含 义 与 本 合 同 (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合 同 )(2009 年 版 )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12

第 1 条 赋 予 它 们 的 定 义 相 同 八 承 包 人 承 诺 承 包 人 向 采 购 人 承 诺 已 阅 读 理 解 并 接 受 本 合 同 所 有 条 款,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实 施 完 成 并 保 修 合 同 工 程,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全 部 义 务 九 采 购 人 承 诺 采 购 人 向 承 包 人 承 诺 已 阅 读 理 解 并 接 受 本 合 同 所 有 条 款,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限 和 方 法 支 付 工 程 款 及 其 他 应 当 支 付 的 款 项,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全 部 义 务 十 付 款 方 式 1 采 购 人 在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向 中 标 供 应 商 拨 付 预 付 款, 预 付 款 按 合 同 价 的 20% 拨 付 ; 预 付 款 应 专 款 专 用, 一 旦 采 购 人 发 现 预 付 款 被 挪 作 他 用, 采 购 人 有 权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来 保 证 其 专 款 专 用 2 中 标 供 应 商 完 成 工 程 第 一 层 楼 板, 经 业 主 确 认 后 支 付 工 程 总 造 价 25% 3 完 成 工 程 封 顶 楼 板, 经 采 购 人 确 认 后 支 付 工 程 总 造 价 25% 4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一 个 星 期 内, 支 付 工 程 总 造 价 的 15% 5 所 有 允 许 调 整 增 加 造 价 的 项 目, 承 包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采 购 单 位 提 交 报 价, 在 得 到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采 购 单 位 的 书 面 确 认 和 签 证 后, 纳 入 追 加 的 合 同 价 款, 作 为 进 度 工 程 款 支 付 的 依 据 6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按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结 算 经 审 核 后 28 天 内, 采 购 人 向 中 标 供 应 商 支 付 的 结 算 工 程 款 总 额 达 到 95%, 余 款 5% 作 为 保 修 金, 一 年 保 修 期 满 无 息 付 清 十 一 合 同 生 效 合 同 订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合 同 订 立 地 点 :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约 定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于 即 时 生 效 采 购 人 :( 公 章 ) 承 包 人 :( 公 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电 子 邮 箱 : 电 子 邮 箱 : 13

二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 包 人 :( 全 称 ) 承 包 人 :( 全 称 ) 为 保 证 ( 工 程 名 称 ) 在 合 理 使 用 期 限 内 正 常 使 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和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办 法 等 规 定, 经 协 商 一 致, 订 立 本 质 量 保 修 书 1.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包 括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间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漏 工 程 电 气 管 线 工 程 给 排 水 管 道 工 程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供 热 供 冷 系 统 工 程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以 及 双 方 约 定 其 他 项 目 具 体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约 定 如 下 : 1) 2) 3) 2. 质 量 保 修 期 2.1 质 量 保 修 期 从 合 同 工 程 实 际 竣 工 之 日 算 起 单 项 竣 工 验 收 的 工 程, 按 单 项 工 程 分 别 计 算 质 量 保 修 期 2.2 合 同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期,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约 定 如 下 : 1.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为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 2.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漏 工 程 为 5 年 ; 3. 电 气 管 线 工 程 给 排 水 管 道 工 程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为 2 年 ; 4. 供 热 供 冷 系 统 工 程 为 2 个 采 暖 期 供 冷 期 ; 5.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为 2 年 ; 6. 其 他 项 目 ( 以 上 没 有 说 明 的 其 他 项 目 的 保 修 期 为 1 年 ) 建 设 工 程 的 保 修 期, 自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3.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3.1 属 于 保 修 范 围 的 项 目, 承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发 包 人 通 知 后 的 7 天 内 派 人 保 修 承 包 人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派 人 保 修 的, 发 包 人 可 自 行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保 修 3.2 发 生 紧 急 抢 修 事 故 的, 承 包 人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到 达 事 故 现 场 抢 修 3.3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合 理 使 用 期 限 内, 承 包 人 应 确 保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构 的 质 量 和 安 全 凡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应 立 即 报 告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经 设 计 人 提 出 保 修 方 案 后,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实 施 保 修 3.4 质 量 保 修 完 成 后, 由 发 包 人 组 织 验 收 4. 质 量 保 修 费 用 质 量 保 修 等 费 用,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5. 质 量 保 证 金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约 定 支 付 和 使 用 与 本 合 同 (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合 同 )(2009 年 版 )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第 84 条 赋 予 的 规 定 一 致 14

6. 其 他 6.1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质 量 保 修 事 项 : 6.2 本 质 量 保 修 书, 由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时 签 署,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6.3 本 质 量 保 修 书, 自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至 质 量 保 修 期 满 后 失 效 发 包 人 :( 公 章 ) 承 包 人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5

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16

响 应 文 件 ( 工 程 类 ) 政 府 采 购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 正 本 / 副 本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包 组 号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谈 判 供 应 商 名 称 : 日 期 : 年 月 日 17

一 自 查 表 1.1 资 格 性 / 符 合 性 自 查 自 评 表 评 审 内 容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自 查 结 论 对 应 页 码 资 格 性 检 查 符 合 性 审 查 谈 判 响 应 函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填 写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通 过 不 通 过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保 证 金 ( 谈 判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 准 入 条 件 (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通 过 不 通 过 人 民 币 元 整 ( 元 )( 转 帐 通 过 不 通 过 汇 款 的 提 供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具 有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且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特 殊 条 件 要 通 过 不 通 过 求 谈 判 承 诺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填 写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通 过 不 通 过 报 价 要 求 报 价 不 超 过 预 算 金 额 通 过 不 通 过 其 它 实 质 性 响 应 谈 判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况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第 () 页 见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第 () 页 见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第 () 页 见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第 () 页 见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第 () 页 见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第 () 页 见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第 () 页 注 : 以 上 材 料 将 作 为 谈 判 供 应 商 资 格 性 符 合 性 审 查 内 容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谈 判 供 应 商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其 内 容 及 序 列 要 求 在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中 如 实 提 供, 并 在 对 应 的 打 18

二 资 格 性 文 件 2.1 谈 判 响 应 函 致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依 据 贵 方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的 谈 判 邀 请, 我 方 代 表 ( 姓 名 职 务 )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 谈 判 供 应 商 名 称 地 址 )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正 本 _ 一 _ 份, 副 本 二 份 1. 自 查 表 ; 2. 资 格 性 文 件 ; 3.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 4. 谈 判 承 诺 书 ; 5. 价 格 部 分 在 此, 我 方 声 明 如 下 : 1. 同 意 并 接 受 谈 判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遵 守 谈 判 文 件 中 的 各 项 规 定, 按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报 价 2. 谈 判 有 效 期 为 递 交 响 应 谈 判 文 件 之 日 起 60 天, 成 交 供 应 商 谈 判 有 效 期 延 至 合 同 验 收 之 日 3. 我 方 已 经 详 细 地 阅 读 了 全 部 谈 判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包 括 澄 清 及 参 考 文 件 ( 如 果 有 的 话 ) 我 方 已 完 全 清 晰 理 解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不 存 在 任 何 含 糊 不 清 和 误 解 之 处,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些 文 件 所 提 出 的 异 议 和 质 疑 的 权 利 4. 我 方 已 毫 无 保 留 地 向 贵 方 提 供 一 切 所 需 的 证 明 材 料 5. 我 方 承 诺 在 本 次 谈 判 中 提 供 的 一 切 文 件, 无 论 是 原 件 还 是 复 印 件 均 为 真 实 和 准 确 的, 绝 无 任 何 虚 假 伪 造 和 夸 大 的 成 份, 否 则, 愿 承 担 相 应 的 后 果 和 法 律 责 任 6. 我 方 完 全 服 从 和 尊 重 谈 判 小 组 所 作 的 谈 判 结 果, 同 时 清 楚 理 解 到 报 价 最 低 并 非 意 味 着 必 定 获 得 成 交 资 格 7. 我 方 同 意 按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缴 纳 采 购 服 务 费 谈 判 供 应 商 : 地 址 : 传 真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谈 判 供 应 商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代 表 签 字 ( 或 加 盖 私 章 ): 谈 判 供 应 商 名 称 ( 公 章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日 期 : 19

2.2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1)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致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同 志 为 本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签 发 日 期 : 单 位 : ( 盖 单 位 公 章 ) 附 : 代 表 人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经 济 性 质 : 机 构 代 码 : 机 构 性 质 : 主 营 : 兼 营 : 说 明 :1. 内 容 必 须 填 写 真 实 清 楚 涂 改 无 效, 不 得 转 让 买 卖 2. 将 此 证 明 书 提 交 对 方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20

(2)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致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兹 授 权 同 志, 为 我 方 签 订 经 济 合 同 及 办 理 其 他 事 务 代 理 人, 其 权 限 是 : 授 权 单 位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名 或 盖 私 章 ) 有 效 期 限 : 至 年 月 日 签 发 日 期 : 附 : 代 理 人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经 济 性 质 : 主 营 : 兼 营 : 说 明 :1.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的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2. 内 容 必 须 填 写 真 实 清 楚 涂 改 无 效, 不 得 转 让 买 卖 3. 将 此 证 明 书 提 交 对 方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4. 授 权 权 限 : 全 权 代 表 本 公 司 参 与 上 述 采 购 项 目 的 谈 判, 负 责 提 供 与 签 署 确 认 一 切 文 书 资 料, 以 及 向 贵 方 递 交 的 任 何 补 充 承 诺 5. 有 效 期 限 : 与 本 公 司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成 交 的 谈 判 有 效 期 相 同, 自 本 单 位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6. 谈 判 签 字 代 表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则 本 表 不 适 用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21

2.3 谈 判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致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 谈 判 供 应 商 全 称 )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为 的 采 购 活 动 按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已 通 过 ( 转 帐 或 银 行 汇 款 ) 形 式 交 纳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谈 判 供 应 商 名 称 : 谈 判 供 应 商 开 户 银 行 : 谈 判 供 应 商 银 行 帐 号 : 说 明 :1. 上 述 要 素 供 银 行 转 账 及 银 行 汇 款 方 式 填 写, 其 他 形 式 可 不 填 2. 上 述 要 素 的 填 写 必 须 与 银 行 转 账 或 银 行 汇 款 凭 证 的 要 素 一 致,(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依 据 此 凭 证 信 息 退 还 谈 判 保 证 金 谈 判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或 加 盖 私 章 ): 谈 判 供 应 商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 粘 贴 转 帐 或 汇 款 的 银 行 凭 证 复 印 件 注 :1. 谈 判 供 应 商 谈 判 时, 应 当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交 纳 谈 判 保 证 金 2. 采 购 人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未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在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22

三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致 :(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关 于 贵 方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包 ( 组 ) 号 : 的 谈 判, 本 单 位 愿 意 提 交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并 证 明 提 交 的 下 列 文 件 和 说 明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1. 供 应 商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1)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自 然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提 供 三 证 合 一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或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及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2)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提 供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复 印 件 前 一 段 时 间 内 缴 纳 税 收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缴 纳 社 保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 3)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提 供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建 造 师 以 上 ( 含 二 级 )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或 建 造 师 持 证 人 员 从 业 情 况 信 息 公 开 证 明 复 印 件 ( 省 外 企 业 须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中 级 以 上 ( 含 中 级 ) 职 称 证 书 及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复 印 件 ; 专 职 安 全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复 印 件 ; 施 工 员 质 检 员 资 料 员 材 料 员 的 岗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4)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2. 具 备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施 工 企 业,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且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提 供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及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材 料 附 后 ) 本 单 位 保 证 全 部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和 问 题 的 回 答 是 真 实 和 有 效 的, 并 对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谈 判 供 应 商 代 表 签 字 ( 或 加 盖 私 章 ): 谈 判 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3

四 谈 判 承 诺 书 致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本 谈 判 供 应 商 已 详 细 阅 读 了 ( 项 目 名 称 ) 谈 判 文 件, 自 愿 参 加 上 述 工 程 谈 判 活 动,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向 采 购 人 郑 重 承 诺 如 下 : 1. 本 谈 判 供 应 商 自 愿 在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及 施 工 合 同 设 计 图 纸 工 程 量 清 单 技 术 规 范 等 要 求 完 成 施 工 任 务, 按 时 竣 工 验 收 并 向 采 购 人 移 交 工 程 工 程 质 量 按 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承 诺 并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2.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东 省 汕 尾 市 有 关 政 府 采 购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自 觉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否 则, 同 意 被 废 除 谈 判 资 格 并 接 受 处 罚 3. 保 证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无 任 何 虚 假 若 谈 判 响 应 过 程 中 查 出 有 虚 假, 同 意 作 无 效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处 理 并 被 没 收 谈 判 保 证 金, 若 成 交 之 后 查 出 有 虚 假, 同 意 废 除 成 交 资 格 并 被 没 收 谈 判 保 证 金 4. 保 证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不 存 在 低 于 成 本 的 恶 意 报 价 行 为 5. 保 证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及 成 交 通 知 书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并 商 签 施 工 合 同 否 则, 同 意 接 受 采 购 人 违 约 处 理 6. 保 证 按 照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施 工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内 容, 履 行 保 修 责 任 7. 保 证 成 交 之 后 不 转 包 不 用 挂 靠 施 工 队 伍, 若 分 包 将 征 得 采 购 人 同 意 并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10. 保 证 成 交 之 后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向 采 购 项 目 派 驻 管 理 人 员 及 投 入 机 械 设 备, 否 则, 同 意 接 受 违 约 处 罚 并 被 没 收 履 约 担 保 8. 保 证 成 交 之 后 密 切 配 合 建 设 单 位 及 监 理 单 位 开 展 工 作, 服 从 建 设 单 位 驻 现 场 代 表 及 现 场 监 理 人 员 的 监 督 管 理 9. 保 证 按 谈 判 文 件 及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的 原 则 处 理 造 价 调 整 事 宜, 不 发 生 签 署 施 工 合 同 之 后 恶 意 提 高 造 价 的 行 为 本 谈 判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的 谈 判 有 效 期 限 内, 将 受 谈 判 文 件 的 约 束 并 履 行 谈 判 / 报 价 响 应 文 件 的 承 诺 谈 判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或 加 盖 私 章 ): 谈 判 供 应 商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4

五 价 格 部 分 5.1 报 价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总 价 备 注 大 写 : 小 写 : 注 : 1. 谈 判 供 应 商 须 按 要 求 填 写 所 有 信 息,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本 表 格 式 2. 报 价 中 必 须 包 括 设 计 图 纸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所 发 生 的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机 械 费 管 理 费 利 润 项 目 措 施 费 规 费 税 金 配 合 费 预 留 金 以 及 施 工 合 同 包 含 的 所 有 风 险 责 任 等 各 项 应 有 费 用 所 有 价 格 均 应 予 人 民 币 报 价,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谈 判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或 加 盖 私 章 ): 谈 判 供 应 商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5

5.2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谈 判 供 应 商 按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详 细 工 程 量 清 单 进 行 报 价 : 注 : 1. 如 本 表 格 式 内 容 不 能 满 足 需 要, 谈 判 供 应 商 可 根 据 本 表 格 格 式 自 行 划 表 填 写, 但 必 须 体 现 以 上 内 容 2. 谈 判 供 应 商 谈 判 时 不 得 更 改 采 购 人 发 出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数 量, 否 则 在 确 认 成 交 后 采 购 人 有 权 要 求 成 交 供 应 商 按 清 单 数 量 施 工 谈 判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或 加 盖 私 章 ): 谈 判 供 应 商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