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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为 更 好 地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确 保 统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和 及 时 性, 我 们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了 摘 编, 请 您 阅 读 并 知 悉 本 制 度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负 责 解 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相 关 规 定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基 本 义 务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照 本 法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地 提 供 统 计 调 查 所 需 的 资 料, 不 得 提 供 不 真 实 或 者 不 完 整 的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迟 报 拒 报 统 计 资 料 保 障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职 权 统 计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独 立 行 使 统 计 调 查 统 计 报 告 统 计 监 督 的 职 权, 不 受 侵 犯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各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不 得 自 行 修 改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依 法 搜 集 整 理 的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要 求 统 计 机 构 统 计 人 员 及 其 他 机 构 人 员 伪 造 篡 改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对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或 者 拒 绝 抵 制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的 统 计 人 员 打 击 报 复 统 计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检 举 统 计 中 弄 虚 作 假 等 违 法 行 为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的 法 定 职 责 统 计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统 计 机 构 统 计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如 实 搜 集 报 送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伪 造 篡 改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要 求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不 真 实 的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有 其 他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统 计 人 员 应 当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对 其 负 责 搜 集 审 核 录 入 的 统 计 资 料 与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报 送 的 统 计 资 料 的 一 致 性 负 责 从 事 统 计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统 计 专 业 素 质 统 计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统 计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与 其 从 事 的 统 计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业 务 能 力 国 家 统 计 局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在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中 承 担 经 常 性 政 府 统 计 调 查 任 务 的 人 员, 必 须 取 得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持 有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已 取 得 统 计 员 以 上 统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的 人 员, 可 免 于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和 申 请, 凭 统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证 书 直 接 从 事 统 计 工 作 依 法 组 织 实 施 统 计 调 查 活 动 统 计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地 方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分 别 制 定 或 者 共 同 制 定 其 中,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单 独 制 定 或 者 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制 定 的, 报 国 家 统 计 局 审 批 ; 由 省 级 以 下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单 独 制 定 或 者 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制 定 的, 报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审 批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审 批 统 计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制 定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应 当 同 时 制 定 该 项 目 的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并 依 照 本 法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一 并 报 经 审 批 或 者 备 案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应 当 对 调 查 目 的 调 查 内 容 调 查 方 法 调 查 对 象 调 查 组 织 方 式 调 查 表 式 统 计 资 料 的 报 送 和 公 布 等 作 出 规 定 统 计 调 查 应 当 按 照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组 织 实 施 变 更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的 内 容, 应 当 报 经 原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或 者 原 备 案 机 关 备 案 统 计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统 计 调 查 表 应 当 标 明 表 号 制 定 机 关 批 准 或 者 备 案 文 号 有 效 期 限 等 标 志 对 未 标 明 法 定 标 志 或 者 超 过 有 效 期 限 的 统 计 调 查 表,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有 权 拒 绝 填 报 依 法 管 理 统 计 资 料 统 计 法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统 计 资 料 的 保 存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统 计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统 计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账, 建 立 健 全 统 计 资 料 的 审 核 签 署 交 接 归 档 等 管 理 制 度 统 计 资 料 的 审 核 签 署 人 员 应 当 对 其 审 核 签 署 的 统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依 法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统 计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对 在 统 计 工 作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信 息, 应 当 予 以 保 密 统 计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统 计 调 查 中 获 得 的 能 够 识 别 或 者 推 断 单 个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身 份 的 资 料,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对 外 提 供 泄 露, 不 得 用 于 统 计 以 外 的 目 的 合 法 统 计 调 查 表 的 标 志 统 计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统 计 调 查 表 应 当 标 明 表 号 制 定 机 关 批 准 或 者 备 案 文 号 有 效 期 限 等 标 志 对 未 标 明 法 定 标 志 或 者 超 过 有 效 期 限 的 统 计 调 查 表,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有 权 拒 绝 填 报 调 查 对 象 应 当 配 合 统 计 机 构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统 计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得 拒 绝 阻 碍 检 查, 不 得 转 移 隐 匿 篡 改 毁 弃 原 始 记 录 和 凭 证 统 计 台 账 统 计 调 查 表 会 计 资 料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及 其 法 律 责 任 统 计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并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予 以 通 报 : ( 一 ) 自 行 修 改 统 计 资 料 编 造 虚 假 统 计 数 据 的 ; ( 二 ) 要 求 统 计 机 构 统 计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机 构 人 员 伪 造 篡 改 统 计 资 料 的 ; ( 三 ) 对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或 者 拒 绝 抵 制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的 统 计 人 员 打 击 报 复 的 ; ( 四 ) 对 本 地 方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发 生 的 严 重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失 察 的 统 计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在 组 织 实 施 统 计 调 查 活 动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或 者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予 以 通 报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组 织 实 施 统 计 调 查 的 ; ( 二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变 更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的 内 容 的 ; ( 三 ) 伪 造 篡 改 统 计 资 料 的 ; ( 四 ) 要 求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或 者 其 他 机 构 人 员 提 供 不 真 实 的 统 计 资 料 的 ; ( 五 ) 未 按 照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的 规 定 报 送 有 关 资 料 的 统 计 人 员 有 前 款 第 三 项 至 第 五 项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统 计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违 法 公 布 统 计 资 料 的 ; ( 二 ) 泄 露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商 业 秘 密 个 人 信 息 或 者 提 供 泄 露 在 统 计 调 查 中 获 得 的 能 够 识 别 或 者 推 断 单 个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身 份 的 资 料 的 ; ( 三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统 计 资 料 毁 损 灭 失 的 统 计 人 员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统 计 法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统 计 机 构 统 计 人 员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的,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统 计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作 为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予 以 通 报 ;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拒 绝 提 供 统 计 资 料 或 者 经 催 报 后 仍 未 按 时 提 供 统 计 资 料 的 ; ( 二 ) 提 供 不 真 实 或 者 不 完 整 的 统 计 资 料 的 ; ( 三 ) 拒 绝 答 复 或 者 不 如 实 答 复 统 计 检 查 查 询 书 的 ; ( 四 ) 拒 绝 阻 碍 统 计 调 查 统 计 检 查 的 ; ( 五 ) 转 移 隐 匿 篡 改 毁 弃 或 者 拒 绝 提 供 原 始 记 录 和 凭 证 统 计 台 账 统 计 调 查 表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可 以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个 体 工 商 户 有 本 条 第 一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统 计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规 定, 作 为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迟 报 统 计 资 料, 或 者 未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账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可 以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个 体 工 商 户 迟 报 统 计 资 料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一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调 查 对 象 依 法 享 有 申 请 统 计 行 政 复 议 和 提 起 统 计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统 计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当 事 人 对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1- 目 录 一 总 说 明 2 二 报 表 目 录 4 三 调 查 表 式 ( 一 ) 基 层 年 报 表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表 (N131 表 ) 5 ( 二 ) 基 层 定 期 报 表 1. 制 造 业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问 卷 (N241 表 ) 7 2. 非 制 造 业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问 卷 (N242 表 ) 9 四 附 录 ( 一 ) 指 标 解 释 1.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表 (N131 表 ) 填 表 说 明 及 指 标 解 释 11 2. 制 造 业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问 卷 (N241 表 ) 填 表 说 明 及 指 标 解 释 15 3. 非 制 造 业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问 卷 (N242 表 ) 填 表 说 明 及 指 标 解 释 17 ( 二 ) 统 计 分 类 目 录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涉 及 的 部 分 ) 19 ( 三 ) 统 计 上 大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划 分 办 法 22

-2-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一 总 说 明 为 了 解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和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为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政 策 实 施 管 理 提 供 参 考 依 据,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制 定 本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是 统 计 工 作 应 遵 守 的 技 术 规 范, 各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地 填 报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提 供 不 真 实 或 者 不 完 整 的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迟 报 拒 报 统 计 数 据, 按 时 完 成 统 计 任 务 ( 一 ) 统 计 内 容 本 报 表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制 造 业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和 非 制 造 业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制 造 业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包 括 采 购 ( 供 应 ) 经 理 或 主 管 采 购 ( 供 应 ) 业 务 的 总 经 理 对 企 业 生 产 订 货 库 存 采 购 价 格 人 员 供 应 商 配 送 采 购 方 式 盈 利 ( 亏 损 ) 变 化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预 期 等 情 况 的 判 断, 以 及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和 采 购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主 要 问 题 及 建 议 等 内 容 非 制 造 业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包 括 主 管 企 业 运 营 的 负 责 人 或 采 购 经 理 对 企 业 业 务 总 量 新 订 单 存 货 投 入 价 格 从 业 人 员 供 应 商 配 送 盈 利 ( 亏 损 ) 变 化 业 务 活 动 预 期 等 情 况 的 判 断, 以 及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和 采 购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主 要 问 题 及 建 议 等 内 容 ( 二 ) 统 计 对 象 本 报 表 制 度 统 计 对 象 为 指 定 行 业 中 抽 选 的 法 人 单 位 和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及 其 采 购 ( 供 应 ) 经 理 或 主 管 企 业 运 营 的 负 责 人 法 人 单 位 是 指 有 权 拥 有 资 产 承 担 负 债, 并 独 立 从 事 社 会 经 济 活 动 ( 或 与 其 他 单 位 进 行 交 易 ) 的 组 织 法 人 单 位 应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1) 依 法 成 立,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和 场 所,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2) 独 立 拥 有 ( 或 授 权 使 用 ) 资 产 或 者 经 费, 承 担 负 债, 有 权 与 其 他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3) 具 有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在 内 的 账 户, 或 者 能 够 根 据 需 要 编 制 账 户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是 指 位 于 一 个 地 点, 从 事 一 种 或 主 要 从 事 一 种 社 会 经 济 活 动 的 组 织 或 组 织 的 一 部 分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应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1) 在 一 个 场 所 从 事 一 种 或 主 要 从 事 一 种 社 会 经 济 活 动 ;(2) 相 对 独 立 地 组 织 生 产 活 动 或 经 营 活 动 ;(3) 能 提 供 收 入 支 出 等 相 关 资 料 ( 三 ) 统 计 范 围 制 造 业 和 非 制 造 业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的 统 计 范 围 为 指 定 行 业 中 选 中 的 样 本 单 位 及 其 采 购 ( 供 应 ) 经 理 或 主 管 企 业 运 营 的 负 责 人 各 表 具 体 统 计 范 围 详 见 二 报 表 目 录 ( 四 ) 具 体 要 求 1. 为 满 足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经 济 管 理 的 需 要, 确 保 统 计 资 料 按 时 汇 总 上 报, 各 单 位 要 严 格 遵 守 报 表 制 度 规 定 的 时 间 报 送 统 计 数 据, 遇 节 假 日 一 律 不 顺 延 2. 按 照 统 计 法 的 要 求, 为 保 障 统 计 源 头 数 据 质 量, 做 到 数 出 有 据, 各 调 查 单 位 应 当 设 置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账, 建 立 健 全 统 计 资 料 的 审 核 签 署 交 接 归 档 等 管 理 制 度 统 计 台 账 是 指 可 以 体 现 调 查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3- 单 位 上 报 的 统 计 数 据 与 调 查 单 位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原 始 记 录 之 间 数 据 来 源 关 系 的 文 档 资 料 各 调 查 单 位 可 以 使 用 统 计 部 门 提 供 的 统 计 台 账, 也 可 以 根 据 本 单 位 具 体 情 况 自 行 设 计 3. 本 报 表 制 度 采 用 全 市 统 一 的 统 计 分 类 标 准 和 编 码, 各 单 位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不 得 自 行 更 改 4. 上 报 内 容 必 须 完 整, 不 得 遗 漏 项 目, 包 括 联 系 人 填 表 人 职 务 电 话 报 出 日 期 等 5. 报 送 方 式 : 网 上 直 报 (http://www.lwzb.cn) 或 移 动 终 端 (http://219.235.129.147/pmi) 填 报 统 计 数 据 各 单 位 一 律 免 报 纸 介 质 报 表, 但 须 按 规 定 留 存 填 报 内 容 和 填 报 依 据 6. 各 单 位 有 义 务 完 成 各 级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布 置 的 其 他 统 计 调 查 任 务 ( 五 )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单 位 : 统 计 监 测 处 详 细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广 安 门 南 街 36 号 邮 政 编 码 :100054 联 系 电 话 :83547170 83547302 83547321 电 子 邮 箱 :tjjcc@bjstats.gov.cn

-4-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二 报 表 目 录 表 号 报 表 名 称 ( 一 ) 基 层 年 报 表 企 业 基 本 情 N131 表 况 调 查 表 ( 二 ) 基 层 定 期 报 表 制 造 业 采 购 N241 表 经 理 调 查 问 卷 非 制 造 业 采 N242 表 购 经 理 调 查 问 卷 报 告 期 别 年 报 月 报 月 报 填 报 范 围 报 送 单 位 报 送 日 期 及 方 式 页 码 选 中 的 制 造 业, 建 筑 业,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金 融 业, 房 地 选 中 的 样 2016 年 3 月 15 日 前 网 上 直 报 国 家 产 业,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本 单 位 统 计 局, 网 址 :http://www.lwzb.cn 5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居 民 服 务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法 人 单 位 和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每 月 22-25 日 (16:00 前 ) 网 上 直 选 中 的 制 造 业 样 本 单 位 及 报 (http://www.lwzb.cn) 或 移 动 选 中 的 样 其 采 购 ( 供 应 ) 经 理 或 主 管 终 端 本 单 位 采 购 ( 供 应 ) 业 务 的 总 经 理 (http://219.235.129.147/pmi) 7 报 送 国 家 统 计 局 选 中 的 建 筑 业,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信 息 传 每 月 22-25 日 (16:00 前 ) 网 上 直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报 (http://www.lwzb.cn) 或 移 动 业, 金 融 业, 房 地 产 业, 租 选 中 的 样 终 端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水 利 环 本 单 位 (http://219.235.129.147/pmi)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居 民 报 送 国 家 统 计 局 服 务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样 9 本 单 位 及 其 主 管 企 业 运 营 的 负 责 人 或 采 购 经 理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5- 三 调 查 表 式 ( 一 ) 基 层 年 报 表 式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表 表 号 :N 1 3 1 表 制 定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 : 国 统 字 ( 2015) 95 号 20 年 有 效 期 至 :2 0 1 6 年 6 月 01 单 位 详 细 名 称 02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03 法 定 代 表 人 ( 单 位 负 责 人 ) 04 联 系 电 话 ( 含 区 号 ) 05 单 位 所 在 地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地 ( 区 市 州 盟 ) 县 ( 区 市 旗 ) 乡 ( 镇 ) 街 ( 村 ) 门 牌 号 06 区 划 代 码 ( 统 计 机 构 填 写 ) 07 邮 政 编 码 请 于 下 列 各 选 项 后 的 中 打 08 是 否 有 出 口 业 务 1 是 2 否 09 是 否 为 上 市 公 司 1 是 2 否 10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内 资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外 商 投 资 110 国 有 159 其 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10 与 港 澳 台 商 合 资 经 营 310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120 集 体 160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20 与 港 澳 台 商 合 作 经 营 320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130 股 份 合 作 171 私 营 独 资 230 港 澳 台 独 资 330 外 资 企 业 141 国 有 联 营 172 私 营 合 伙 240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40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42 集 体 联 营 173 私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90 其 他 港 澳 台 投 资 390 其 他 外 商 投 资 143 国 有 与 集 体 联 营 174 私 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49 其 他 联 营 190 其 他 151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11 是 否 为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12 单 位 规 模 1 是 2 否 1 大 型 2 中 型 3 小 型 4 微 型 13 行 业 代 码 ( 统 计 机 构 填 写 ) 14 从 业 人 员 期 末 人 数 人 15 主 要 经 济 指 标 ( 不 保 留 小 数 位 ) 营 业 收 入 千 元 其 中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千 元 资 产 总 计 千 元 16 主 要 业 务 活 动 ( 填 写 营 业 收 入 份 额 最 大 的 三 项 业 务 活 动 或 主 要 产 品, 营 业 收 入 所 占 份 额 不 保 留 小 数 ) 业 务 活 动 ( 或 主 要 产 品 ) 名 称 行 业 代 码 营 业 收 入 所 占 份 额 约 为 (%) 联 系 人 姓 名 : 职 务 : 电 话 : 报 出 日 期 :20 年 月 日

-6-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说 明 :1. 统 计 范 围 : 选 中 的 制 造 业, 建 筑 业,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金 融 业, 房 地 产 业,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居 民 服 务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法 人 单 位 和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2. 报 送 日 期 及 方 式 :2016 年 3 月 15 日 前 网 上 直 报 国 家 统 计 局, 网 址 :http://www.lwzb.cn 3. 本 表 由 企 业 统 计 人 员 填 报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7- ( 二 ) 基 层 定 期 报 表 表 式 制 造 业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问 卷 表 号 :N 2 4 1 表 制 定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 : 国 统 字 ( 2015) 95 号 2016 年 月 有 效 期 至 :2 0 1 7 年 1 月 A 单 位 详 细 名 称 B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01 生 产 量 : 贵 企 业 本 月 主 要 产 品 的 生 产 量 比 上 月 增 加 基 本 持 平 减 少 02 订 货 量 : 贵 企 业 本 月 来 自 客 户 的 产 品 订 货 数 量 比 上 月 增 加 基 本 持 平 减 少 021 出 口 订 货 量 : 贵 企 业 本 月 用 于 出 口 的 产 品 订 货 数 量 比 上 月 增 加 基 本 持 平 减 少 没 有 出 口 03 剩 余 订 货 量 : 贵 企 业 目 前 存 有 但 尚 未 交 付 客 户 的 产 品 订 货 数 量 比 一 个 月 前 增 加 基 本 持 平 减 少 不 好 估 计 04 产 成 品 库 存 : 贵 企 业 目 前 主 要 产 品 的 产 成 品 库 存 数 量 比 一 个 月 前 增 加 基 本 持 平 减 少 05 采 购 量 : 贵 企 业 本 月 主 要 原 材 料 ( 含 零 部 件 ) 的 采 购 数 量 比 上 月 增 加 基 本 持 平 减 少 051 进 口 : 贵 企 业 本 月 主 要 原 材 料 ( 含 零 部 件 ) 的 进 口 数 量 比 上 月 增 长 基 本 持 平 减 少 没 有 进 口 06 购 进 价 格 : 贵 企 业 本 月 主 要 原 材 料 ( 含 零 部 件 ) 的 平 均 购 进 价 格 比 上 月 上 升 变 化 不 大 下 降 061 在 本 月 购 进 的 主 要 原 材 料 中, 价 格 上 升 或 下 降 的 有 哪 些?( 请 按 常 用 名 称 列 示 ) 价 格 上 升 : 价 格 下 降 : 07 出 厂 价 格 : 贵 企 业 本 月 主 要 产 品 的 平 均 出 厂 价 格 比 上 月 上 升 变 化 不 大 下 降 08 主 要 原 材 料 库 存 : 贵 企 业 目 前 主 要 原 材 料 ( 含 零 部 件 ) 的 库 存 数 量 比 一 个 月 前 增 加 基 本 持 平 减 少 09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 贵 企 业 目 前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的 数 量 比 一 个 月 前 增 加 基 本 持 平 减 少 10 供 应 商 配 送 时 间 : 贵 企 业 本 月 主 要 供 应 商 的 交 货 时 间 比 上 月 放 慢 差 别 不 大 加 快

-8-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续 表 101 下 列 各 类 原 材 料 一 般 需 要 提 前 多 少 天 订 货?( 不 包 括 套 期 保 值 与 投 机 商 品 ) 国 内 采 购 的 生 产 用 原 材 料 随 用 随 买 30 天 60 天 90 天 6 个 月 1 年 进 口 的 生 产 用 原 材 料 随 用 随 买 30 天 60 天 90 天 6 个 月 1 年 没 有 进 口 生 产 或 维 修 用 零 部 件 随 用 随 买 30 天 60 天 90 天 6 个 月 1 年 生 产 用 固 定 资 产 随 用 随 买 30 天 60 天 90 天 6 个 月 1 年 没 有 订 货 102 在 企 业 主 要 原 材 料 中, 本 月 出 现 供 应 短 缺 的 有 哪 些?( 请 按 常 用 名 称 列 示 ): 11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预 期 : 贵 企 业 在 未 来 3 个 月 内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整 体 水 平 预 计 上 升 变 化 不 大 下 降 12 贵 企 业 目 前 在 生 产 经 营 和 采 购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主 要 问 题 或 困 难 是 什 么?( 可 多 选 ) 1 资 金 紧 张 2 市 场 需 求 减 少 订 单 不 足 3 生 产 用 主 要 原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4 运 输 成 本 上 涨 5 劳 动 力 成 本 上 涨 6 能 源 等 原 材 料 供 应 紧 张 7 劳 动 力 供 应 不 足 8 人 民 币 汇 率 波 动 9 其 他 ( 请 具 体 说 明 ): 13 您 对 本 行 业 或 企 业 发 展 如 何 评 价? 有 何 建 议? 14 盈 利 ( 亏 损 ) 变 化 ( 经 营 效 益 状 况 ): 贵 企 业 本 月 盈 利 ( 亏 损 ) 比 上 月 增 盈 / 减 亏 盈 亏 不 变 增 亏 / 减 盈 15 贵 企 业 当 前 急 需 哪 方 面 人 员 ( 按 影 响 程 度 选 前 3 个 ): 1.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6. 厨 师 和 餐 饮 服 务 人 员 11. 财 会 人 员 16.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员 2. 人 力 资 源 人 员 7. 房 地 产 中 介 物 业 人 员 12. 金 融 人 员 17. 快 递 物 流 人 员 3. 数 据 挖 掘 分 析 人 员 8. 电 信 通 信 业 务 人 员 13. 技 师 或 高 级 技 师 18. 营 业 员 收 银 员 4. 机 械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9. 建 筑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14. 设 备 安 装 检 修 人 员 19. 一 线 工 人 5. 销 售 人 员 10. 计 算 机 技 术 人 员 15. 设 计 人 员 20. 治 安 保 卫 和 保 洁 人 员 第 一 第 二 第 三 如 果 上 述 人 员 中 无 企 业 急 需 人 员, 请 具 体 列 出 : 采 购 经 理 : 电 话 : 报 出 日 期 :20 年 月 日 说 明 :1. 统 计 范 围 : 选 中 的 制 造 业 样 本 单 位 及 其 采 购 ( 供 应 ) 经 理 或 主 管 采 购 ( 供 应 ) 业 务 的 总 经 理 2. 报 送 日 期 及 方 式 : 每 月 22-25 日 (16:00 前 ) 网 上 直 报 ( http://www.lwzb.cn ) 或 移 动 终 端 (http://219.235.129.147/pmi) 报 送 国 家 统 计 局 3. 本 表 由 制 造 业 企 业 采 购 ( 供 应 ) 经 理 或 主 管 采 购 ( 供 应 ) 业 务 的 总 经 理 填 报 4. 选 项 的 界 限 : 基 本 持 平 变 化 不 大 或 差 别 不 大 选 项 的 界 限 主 要 由 企 业 采 购 经 理 根 据 自 己 平 时 的 经 验 进 行 判 断 5. 对 比 期 的 确 定 : 对 于 流 量 问 题 ( 时 期 指 标, 如 生 产 量 采 购 量 等 ), 对 比 期 为 上 个 月 ; 对 于 存 量 问 题 ( 时 点 指 标, 如 库 存 量 人 员 等 ), 对 比 期 为 一 个 月 前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9- 非 制 造 业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问 卷 A 单 位 详 细 名 称 01 业 务 总 量 : 贵 企 业 本 月 完 成 的 业 务 总 量 比 上 月 增 加 基 本 持 平 减 少 表 号 :N 2 4 2 表 制 定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 : 国 统 字 ( 2015) 95 号 2016 年 月 有 效 期 至 :2 0 1 7 年 1 月 B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02 新 订 单 ( 客 户 需 求 ): 贵 企 业 本 月 来 自 客 户 的 新 订 单 ( 业 务 需 求 量 ) 比 上 月 ( 不 考 虑 是 否 完 成 ) 增 加 基 本 持 平 减 少 021 国 ( 境 ) 外 新 订 单 : 贵 企 业 本 月 来 自 国 ( 境 ) 外 客 户 的 新 订 单 ( 业 务 需 求 量 ) 比 上 月 ( 不 考 虑 是 否 完 成 ) 增 加 基 本 持 平 减 少 没 有 03 未 完 成 订 单 ( 业 务 ): 贵 企 业 目 前 尚 未 完 成 的 来 自 客 户 的 订 单 ( 业 务 量 ) 比 一 个 月 前 增 加 基 本 持 平 减 少 不 好 估 计 或 没 有 04 存 货 : 贵 企 业 目 前 用 于 生 产 经 营 的 存 货 数 量 比 一 个 月 前 增 加 基 本 持 平 减 少 没 有 05 投 入 价 格 : 贵 企 业 本 月 购 买 的 主 要 商 品 ( 或 服 务 ) 平 均 价 格 水 平 比 上 月 上 升 变 化 不 大 下 降 051 请 分 别 列 出 本 月 主 要 投 入 中 价 格 上 升 或 下 降 的 项 目 ( 请 按 常 用 名 称 列 示 ) 价 格 上 升 : 价 格 下 降 : 06 收 费 价 格 : 贵 企 业 本 月 提 供 的 主 要 商 品 ( 或 服 务 ) 的 销 售 ( 或 收 费 ) 平 均 价 格 水 平 比 上 月 上 升 变 化 不 大 下 降 07 从 业 人 员 : 贵 企 业 目 前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的 人 员 数 量 ( 含 在 岗 职 工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 比 一 个 月 前 增 加 基 本 持 平 减 少 08 供 应 商 配 送 时 间 : 贵 企 业 本 月 购 买 商 品 ( 或 服 务 ) 的 交 付 时 间 比 上 月 放 慢 差 别 不 大 加 快 没 有 09 业 务 活 动 预 期 : 贵 企 业 在 未 来 3 个 月 内 业 务 活 动 整 体 水 平 预 计 上 升 变 化 不 大 下 降 10 贵 企 业 本 月 生 产 经 营 中 需 要 的 商 品 ( 或 服 务 ) 出 现 短 缺 的 有 哪 些?( 请 按 常 用 名 称 列 示 ) 11 贵 企 业 目 前 在 生 产 经 营 和 采 购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主 要 问 题 或 困 难 是 什 么?( 可 多 选 ) 1 资 金 紧 张 2 市 场 需 求 减 少 订 单 不 足 3 原 材 料 或 商 品 价 格 上 涨 4 运 输 成 本 上 涨 5 劳 动 力 成 本 上 涨 6 能 源 等 原 材 料 供 应 紧 张 7 劳 动 力 供 应 不 足 8 人 民 币 汇 率 波 动 9 其 他 ( 请 具 体 说 明 ):

-10-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续 表 12 您 对 本 行 业 或 企 业 发 展 如 何 评 价? 有 何 建 议? 13 盈 利 ( 亏 损 ) 变 化 ( 经 营 效 益 状 况 ): 贵 企 业 本 月 盈 利 ( 亏 损 ) 比 上 月 增 盈 / 减 亏 盈 亏 不 变 增 亏 / 减 盈 14 贵 企 业 当 前 急 需 哪 方 面 人 员 ( 按 影 响 程 度 选 前 3 个 ): 1.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6. 厨 师 和 餐 饮 服 务 人 员 11. 财 会 人 员 16.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员 2. 人 力 资 源 人 员 7. 房 地 产 中 介 物 业 人 员 12. 金 融 人 员 17. 快 递 物 流 人 员 3. 数 据 挖 掘 分 析 人 员 8. 电 信 通 信 业 务 人 员 13. 技 师 或 高 级 技 师 18. 营 业 员 收 银 员 4. 机 械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9. 建 筑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14. 设 备 安 装 检 修 人 员 19. 一 线 工 人 5. 销 售 人 员 10. 计 算 机 技 术 人 员 15. 设 计 人 员 20. 治 安 保 卫 和 保 洁 人 员 第 一 第 二 第 三 如 果 上 述 人 员 中 无 企 业 急 需 人 员, 请 具 体 列 出 : 填 表 人 姓 名 : 职 务 : 电 话 : 报 出 日 期 :20 年 月 日 说 明 :1. 统 计 范 围 : 选 中 的 建 筑 业,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金 融 业, 房 地 产 业,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居 民 服 务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样 本 单 位 及 其 主 管 企 业 运 营 的 负 责 人 或 采 购 经 理 2. 报 送 日 期 及 方 式 : 每 月 22-25 日 (16:00 前 ) 网 上 直 报 ( http://www.lwzb.cn ) 或 移 动 终 端 (http://219.235.129.147/pmi) 报 送 国 家 统 计 局 3. 本 表 由 非 制 造 业 企 业 主 管 企 业 运 营 的 负 责 人 或 采 购 经 理 填 报 4. 选 项 的 界 限 : 基 本 持 平 变 化 不 大 或 差 别 不 大 选 项 的 界 限 由 非 制 造 业 企 业 填 表 人 根 据 经 验 进 行 选 择 判 断 5. 对 比 期 的 确 定 : 对 于 流 量 问 题 ( 时 期 指 标, 如 客 户 需 求 等 ), 对 比 期 为 上 个 月 ; 对 于 存 量 问 题 ( 时 点 指 标, 如 存 货 从 业 人 员 等 ), 对 比 期 为 一 个 月 前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11- 四 附 录 ( 一 ) 指 标 解 释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表 (N131 表 ) 填 表 说 明 及 指 标 解 释 1. 调 查 范 围 调 查 对 象 和 调 查 内 容 (1) 调 查 范 围 :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包 括 制 造 业, 建 筑 业,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金 融 业, 房 地 产 业,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居 民 服 务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的 法 人 单 位 和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2) 调 查 对 象 : 上 述 调 查 范 围 内 的 法 人 单 位 和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及 其 采 购 ( 供 应 ) 经 理 或 主 管 企 业 运 营 的 负 责 人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关 于 企 业 改 组 重 组 后 统 计 报 表 上 报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统 办 字 [2000]70 号 ) 的 要 求, 对 重 组 后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单 位, 政 府 统 计 部 门 仍 按 对 法 人 单 位 的 要 求 对 其 进 行 统 计 调 查, 其 统 计 报 表 仍 按 在 地 原 则 进 行 报 送 这 些 单 位 应 向 当 地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代 码 管 理 中 心 申 报 领 取 分 支 机 构 代 码, 并 按 此 代 码 及 原 渠 道 上 报 各 种 统 计 报 表 (3) 调 查 内 容 : 单 位 的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单 位 详 细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电 话 详 细 地 址 区 划 代 码 邮 政 编 码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国 有 控 股 情 况 单 位 规 模 行 业 代 码 2015 年 营 业 收 入 资 产 总 计 年 末 从 业 人 员 和 主 要 业 务 活 动 等 2. 指 标 解 释 单 位 详 细 名 称 指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正 式 使 用 的 单 位 全 称 按 工 商 部 门 登 记 的 名 称 填 写, 并 与 单 位 公 章 所 使 用 的 名 称 完 全 一 致 凡 经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核 准 或 批 准, 具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名 称 的 单 位, 要 求 填 写 一 个 单 位 名 称, 同 时 用 括 号 注 明 其 余 的 单 位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全 国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编 制 规 则 (GB11714-1997), 由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登 记 主 管 部 门 给 每 个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等 单 位 颁 发 的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唯 一 的 始 终 不 变 的 法 定 代 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共 9 位, 无 论 是 法 人 单 位 还 是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均 由 8 位 无 属 性 的 数 字 和 1 位 校 验 码 组 成 (1) 法 定 代 码 填 写 规 定 已 经 领 取 了 法 定 代 码 的 法 人 单 位 和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必 须 使 用 法 定 代 码, 不 得 使 用 临 时 代 码 在 填 写 时, 要 按 照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颁 发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上 的 代 码 填 写 ( 也 可 参 照 税 务 部 门 颁 发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上 的 税 务 登 记 号 的 后 九 位 填 写 )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是 本 部 的, 如 果 没 有 法 定 代 码, 使 用 法 人 单 位 法 定 代 码 的 前 八 位, 第 九 位 校 验 码 填 B (2) 临 时 代 码 使 用 规 定 尚 未 领 到 法 定 代 码 或 不 属 于 法 定 代 码 赋 码 范 围 的 单 位, 一 律 由 各 级 统 计 部 门 从 临 时 码 段 中 赋 予 代 码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由 十 八 位 的 阿 拉 伯 数 字 或 大 写 英 文 字 母 ( 不 使 用 I O Z S V) 组 成 第 1 位 :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代 码,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或 英 文 字 母 表 示 分 为 1 机 构 编 制 ;5 民 政 ;9 工 商 ;Y 其 他 第 2 位 : 机 构 类 别 代 码,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表 示 分 为 : 机 构 编 制 :1 机 关,2 事 业 单 位,

-12-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3 中 央 编 办 直 接 管 理 机 构 编 制 的 群 众 团 体 ; 民 政 :1 社 会 团 体,2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3 基 金 会 ; 工 商 :1 企 业,2 个 体 工 商 户,3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 其 他 : 不 再 具 体 划 分 机 构 类 别, 统 一 用 1 表 示 第 3 8 位 :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行 政 区 划 码,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表 示 (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GB/T 2260 2007 ) 第 9 17 位 : 主 体 标 识 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或 英 文 字 母 表 示 ( 参 照 全 国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编 制 规 则 GB 11714 1997 ) 第 18 位 : 校 验 码,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或 英 文 字 母 表 示 已 经 领 取 了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法 人 单 位 和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必 须 填 写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在 填 写 时, 要 按 照 营 业 执 照 ( 证 书 ) 上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填 写 法 定 代 表 人 ( 单 位 负 责 人 ) 指 依 照 法 律 或 者 法 人 组 织 章 程 规 定, 代 表 法 人 行 使 职 权 的 负 责 人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按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填 写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填 写 本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指 单 位 对 外 联 系 使 用 的 电 话 号 码 在 填 报 法 人 单 位 的 联 系 电 话 时, 还 应 包 括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区 号 单 位 所 在 地 指 单 位 实 际 所 在 地 的 详 细 地 址, 要 求 写 明 单 位 所 在 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地 ( 区 市 州 盟 ) 县 ( 区 市 旗 ) 乡 ( 镇 ) 以 及 具 体 街 ( 村 ) 的 名 称 和 详 细 的 门 牌 号 码, 不 能 填 写 通 讯 号 码 和 通 讯 信 箱 号 码 区 划 代 码 ( 统 计 机 构 填 写 ) 指 单 位 所 在 地 区 的 区 划 代 码, 按 统 计 设 计 管 理 部 门 最 新 更 新 的 统 计 用 区 划 代 码 填 写 区 划 代 码 单 位 免 填,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北 京 调 查 总 队 根 据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地 址 进 行 填 写 邮 政 编 码 指 单 位 对 外 邮 寄 信 函 所 使 用 的 邮 政 编 码 是 否 有 出 口 业 务 指 经 过 洽 谈, 收 到 国 外 ( 客 户 ) 正 式 的 订 单 ( 需 求 ), 并 按 订 单 安 排 生 产 计 划 上 市 公 司 指 所 发 行 的 股 票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在 境 内 外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买 卖 其 有 价 证 券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指 企 业 或 企 业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的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按 其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登 记 注 册 的 类 型 填 写 国 有 企 业 指 企 业 全 部 资 产 归 国 家 所 有, 并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登 记 注 册 的 非 公 司 制 的 经 济 组 织 不 包 括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集 体 企 业 指 企 业 资 产 归 集 体 所 有, 并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登 记 注 册 的 经 济 组 织 股 份 合 作 企 业 指 以 合 作 制 为 基 础, 由 企 业 职 工 共 同 出 资 入 股, 吸 收 一 定 比 例 的 社 会 资 产 投 资 组 建, 实 行 自 主 经 营, 自 负 盈 亏, 共 同 劳 动, 民 主 管 理, 按 劳 分 配 与 按 股 分 红 相 结 合 的 一 种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联 营 企 业 指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相 同 或 不 同 所 有 制 性 质 的 企 业 法 人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按 自 愿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则, 共 同 投 资 组 成 的 经 济 组 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登 记 注 册, 由 两 个 以 上 五 十 个 以 下 的 股 东 共 同 出 资, 每 个 股 东 以 其 所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对 公 司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其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经 济 组 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登 记 注 册, 其 全 部 注 册 资 本 由 等 额 股 份 构 成 并 通 过 发 行 股 票 筹 集 资 本, 股 东 以 其 认 购 的 股 份 对 公 司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其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经 济 组 织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13- 私 营 企 业 指 由 自 然 人 投 资 设 立 或 由 自 然 人 控 股, 以 雇 佣 劳 动 为 基 础 的 营 利 性 经 济 组 织 包 括 按 照 公 司 法 合 伙 企 业 法 私 营 企 业 暂 行 条 例 及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规 定 登 记 注 册 的 私 营 独 资 企 业 私 营 合 伙 企 业 私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私 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其 他 内 资 企 业 指 上 述 第 (1) 条 至 第 (7) 条 之 外 的 其 他 内 资 经 济 组 织 与 港 澳 台 商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指 港 澳 台 地 区 投 资 者 与 内 地 的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比 例 投 资 设 立, 分 享 利 润 和 分 担 风 险 的 企 业 与 港 澳 台 商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指 港 澳 台 地 区 投 资 者 与 内 地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依 照 合 作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投 资 或 提 供 条 件 设 立, 分 配 利 润 分 担 风 险 和 亏 损 的 企 业 港 澳 台 商 独 资 经 营 企 业 指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在 内 地 由 港 澳 台 地 区 投 资 者 全 额 投 资 设 立 的 企 业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指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商 务 部 ( 原 外 经 贸 部 ) 批 准 设 立, 并 且 其 中 港 澳 台 商 的 股 本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达 25% 以 上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凡 其 中 港 澳 台 商 的 股 本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小 于 25% 的, 属 于 内 资 中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其 他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参 照 外 国 企 业 或 个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合 伙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和 外 商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依 法 设 立 的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指 外 国 企 业 或 外 国 人 与 中 国 内 地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比 例 投 资 设 立, 分 享 利 润 和 分 担 风 险 的 企 业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指 外 国 企 业 或 外 国 人 与 中 国 内 地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依 照 合 作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投 资 或 提 供 条 件 设 立, 分 配 利 润 分 担 风 险 和 亏 损 的 企 业 外 资 企 业 指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在 中 国 内 地 由 外 国 投 资 者 全 额 投 资 设 立 的 企 业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指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商 务 部 ( 原 外 经 贸 部 ) 批 准 设 立, 并 且 其 中 外 资 的 股 本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达 25% 以 上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凡 其 中 外 资 股 本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小 于 25% 的, 属 于 内 资 中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其 他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照 外 国 企 业 或 个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合 伙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和 外 商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依 法 设 立 的 外 商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包 括 :(1) 在 企 业 的 全 部 实 收 资 本 中, 国 有 经 济 成 分 的 出 资 人 拥 有 的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所 占 企 业 全 部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的 比 例 大 于 50% 的 国 有 绝 对 控 股 (2) 在 企 业 的 全 部 实 收 资 本 中, 国 有 经 济 成 分 的 出 资 人 拥 有 的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所 占 比 例 虽 未 大 于 50%, 但 相 对 大 于 其 他 任 何 一 方 经 济 成 分 的 出 资 人 所 占 比 例 的 国 有 相 对 控 股 ; 或 者 虽 不 大 于 其 他 经 济 成 分, 但 根 据 协 议 规 定 拥 有 企 业 实 际 控 制 权 的 国 有 协 议 控 股 (3) 投 资 双 方 各 占 50%, 且 未 明 确 由 谁 绝 对 控 股 的 企 业, 若 其 中 一 方 为 国 有 经 济 成 分 的, 一 律 按 国 有 控 股 处 理 单 位 规 模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统 计 上 大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划 分 办 法 ( 国 统 字 2011 75 号 ) 规 定, 依

-14-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据 从 业 人 员 营 业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等 指 标 或 替 代 指 标 将 单 位 划 分 为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和 微 型 单 位 规 模 由 政 府 综 合 统 计 部 门 根 据 统 计 年 报 每 年 确 定 一 次, 定 报 统 计 原 则 上 不 进 行 调 整 行 业 代 码 ( 统 计 机 构 填 写 ) 填 报 单 位 免 填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北 京 调 查 总 队 根 据 各 单 位 填 写 的 主 要 业 务 活 动 ( 或 主 要 产 品 名 称 ) 对 照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GB/T 4754-2011) 填 写 行 业 小 类 代 码 营 业 收 入 指 企 业 经 营 主 要 业 务 和 其 他 业 务 所 确 认 的 收 入 总 额 营 业 收 入 合 计 包 括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和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根 据 会 计 利 润 表 中 营 业 收 入 项 目 的 本 期 金 额 数 填 报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指 企 业 确 认 的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等 主 营 业 务 的 收 入 根 据 会 计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科 目 期 末 贷 方 余 额 ( 结 转 前 ) 填 报 执 行 2006 年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企 业, 如 未 设 置 该 科 目, 以 营 业 收 入 代 替 填 报 资 产 总 计 指 企 业 过 去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形 成 的 由 企 业 拥 有 或 者 控 制 的 预 期 会 给 企 业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资 源 资 产 一 般 按 流 动 性 ( 资 产 的 变 现 或 耗 用 时 间 长 短 ) 分 为 流 动 资 产 和 非 流 动 资 产 其 中 流 动 资 产 可 分 为 货 币 资 金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预 付 款 项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等 ; 非 流 动 资 产 可 分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及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等 根 据 会 计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资 产 总 计 项 目 的 期 末 余 额 数 填 报 从 业 人 员 期 末 人 数 指 报 告 期 末 最 后 一 日 24 时 在 本 单 位 中 工 作, 并 取 得 工 资 或 其 他 形 式 劳 动 报 酬 的 人 员 数 该 指 标 为 时 点 指 标, 不 包 括 最 后 一 日 当 天 及 以 前 已 经 与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的 人 员, 是 在 岗 职 工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之 和 从 业 人 员 不 包 括 : (1) 离 开 本 单 位 仍 保 留 劳 动 关 系, 并 定 期 领 取 生 活 费 的 人 员 ; (2) 利 用 课 余 时 间 打 工 的 学 生 及 在 本 单 位 实 习 的 各 类 在 校 学 生 ; (3) 本 单 位 因 劳 务 外 包 而 使 用 的 人 员, 如 : 建 筑 业 整 建 制 使 用 的 人 员 非 全 日 制 人 员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非 全 日 制 人 员 指 以 小 时 计 酬 为 主, 其 在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一 般 平 均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四 小 时,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累 计 不 超 过 二 十 四 小 时, 且 劳 动 报 酬 结 算 支 付 周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日 的 人 员 非 全 日 制 人 员 不 包 括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人 员, 如 : 老 师 编 辑 等 不 坐 班 人 员 在 岗 职 工 指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且 与 本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并 由 单 位 支 付 各 项 工 资 和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人 员, 以 及 上 述 人 员 中 由 于 学 习 病 伤 产 假 等 原 因 暂 未 工 作 仍 由 单 位 支 付 工 资 的 人 员 在 岗 职 工 还 包 括 : (1) 应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而 未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人 员 ( 如 使 用 的 农 村 户 籍 人 员 ); (2) 处 于 试 用 期 人 员 ; (3) 编 制 外 招 用 的 人 员, 如 临 时 人 员 ; (4) 派 往 外 单 位 工 作, 但 工 资 仍 由 本 单 位 发 放 的 人 员 ( 如 挂 职 锻 炼 外 派 工 作 等 情 况 ) 在 岗 职 工 不 包 括 : (1) 本 单 位 使 用 的 且 由 本 单 位 直 接 支 付 工 资 的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应 统 计 在 本 单 位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指 标 中 ; (2) 本 单 位 因 劳 务 外 包 而 使 用 的 人 员, 由 承 包 劳 务 的 单 位 统 计 为 在 岗 职 工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15-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指 与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并 被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派 遣 到 实 际 用 工 单 位 工 作, 且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与 实 际 用 工 单 位 签 订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的 人 员 注 意 : 无 论 用 工 单 位 是 否 直 接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均 由 实 际 用 工 单 位 填 报, 而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 派 出 单 位 ) 不 填 报 这 些 人 员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指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不 能 归 到 在 岗 职 工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中 的 人 员 此 类 人 员 是 实 际 参 加 本 单 位 生 产 或 工 作 并 从 本 单 位 取 得 劳 动 报 酬 的 人 员 具 体 包 括 : 非 全 日 制 人 员 聘 用 的 正 式 离 退 休 人 员 兼 职 人 员 和 第 二 职 业 者 等, 以 及 在 本 单 位 中 工 作 的 外 籍 和 港 澳 台 方 人 员 主 要 业 务 活 动 主 要 业 务 活 动 ( 或 主 要 产 品 ), 所 有 单 位 均 填 写 本 项 具 体 填 写 各 单 位 的 一 至 三 种 主 要 业 务 活 动 ( 或 主 要 产 品 ) 名 称, 并 按 其 重 要 程 度 或 总 产 值 所 占 比 重, 从 大 到 小 顺 序 排 列 筹 建 单 位 按 建 成 投 产 ( 营 业 ) 后 活 动 性 质 填 写 主 要 业 务 活 动 ( 或 主 要 产 品 ) 名 称 业 务 活 动 所 对 应 的 行 业 代 码 可 由 企 业 填 写, 也 可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北 京 调 查 总 队 根 据 各 单 位 填 写 的 主 要 业 务 活 动 ( 或 主 要 产 品 名 称 ) 对 照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GB/T 4754-2011) 填 写 行 业 小 类 代 码 由 企 业 填 写 的, 需 经 国 家 统 计 局 北 京 调 查 总 队 核 查 后 方 可 上 报 筹 建 单 位 按 建 成 投 产 ( 营 业 ) 后 的 活 动 性 质 填 写 行 业 小 类 代 码 3. 填 报 要 求 和 报 送 时 间 本 调 查 表 为 年 度 报 表, 由 企 业 统 计 人 员 填 报, 填 报 时 间 为 2016 年 3 月 15 日 前 制 造 业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问 卷 (N241 表 ) 填 表 说 明 及 指 标 解 释 1. 调 查 范 围 调 查 对 象 和 调 查 内 容 (1) 调 查 范 围 : 制 造 业 法 人 企 业 以 及 制 造 业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2) 调 查 对 象 : 制 造 业 企 业 的 采 购 ( 或 供 应 ) 经 理, 即 企 业 主 管 采 购 业 务 活 动 的 副 总 经 理 或 负 责 企 业 原 材 料 采 购 ( 包 括 能 源 中 间 产 品 半 成 品 和 零 部 件 ) 的 部 门 经 理 (3) 调 查 内 容 : 制 造 业 企 业 的 采 购 ( 或 供 应 ) 经 理 对 企 业 采 购 及 其 相 关 业 务 活 动 情 况 的 判 断, 主 要 包 括 对 企 业 生 产 订 货 采 购 价 格 库 存 人 员 供 应 商 配 送 采 购 方 式 盈 利 ( 亏 损 ) 变 化 等 情 况 的 判 断, 以 及 企 业 采 购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主 要 问 题 及 建 议 2. 指 标 解 释 生 产 量 是 指 企 业 报 告 期 内 生 产 的 符 合 产 品 质 量 要 求 的 主 要 产 品 的 实 物 数 量 订 货 量 指 企 业 报 告 期 内 接 到 的 订 货 数 量, 即 报 告 期 内 签 订 的 生 产 订 供 货 合 同 或 接 到 的 其 他 形 式 的 需 求 总 量, 不 考 虑 是 否 完 成 对 于 下 面 三 种 类 型 的 企 业 在 填 报 订 货 指 标 时, 具 体 处 理 如 下 : (1) 自 建 销 售 网 点 的 企 业, 订 货 量 应 包 括 各 销 售 网 点 报 告 期 内 向 企 业 生 产 总 部 申 请 的 要 货 量 (2) 由 代 销 商 负 责 销 售 产 品 的 企 业, 以 双 方 报 告 期 内 商 订 的 供 货 量 作 为 订 货 量 (3) 采 取 来 料 加 工 或 提 出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定 制 产 品 生 产 的 企 业, 以 最 初 签 订 加 工 合 同 的 时 间 核 定 订 货 量 出 口 订 货 量 是 指 企 业 报 告 期 内 主 要 产 品 订 货 数 量 中 用 于 出 口 的 部 分

-16-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剩 余 订 货 量 指 企 业 报 告 期 末 止 尚 未 兑 现 的 订 货 数 量, 即 企 业 现 存 的 订 货 数 量 对 于 下 面 三 种 类 型 的 企 业 在 填 报 剩 余 订 货 量 指 标 时, 具 体 处 理 如 下 : (1) 自 建 销 售 网 点 的 企 业, 期 末 剩 余 订 货 量 只 包 括 到 本 期 末 止, 销 售 网 点 向 企 业 生 产 总 部 申 请 的 要 货 量 中, 还 没 有 发 货 的 数 量, 生 产 总 部 已 经 发 送 的 要 货 量 不 作 为 期 末 剩 余 订 货 量 填 报 (2) 由 代 销 商 负 责 销 售 产 品 的 企 业, 期 末 剩 余 订 货 量 只 包 括 到 本 期 末 止, 双 方 商 订 的 供 货 量 中 还 没 有 发 货 的 数 量, 企 业 已 经 发 送 的 供 货 量 不 作 为 期 末 剩 余 订 货 量 填 报 (3) 采 取 来 料 加 工 或 提 出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定 制 产 品 生 产 的 企 业, 期 末 剩 余 订 货 量 只 包 括 到 本 期 末 止, 按 加 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核 定 的 订 货 量 中 还 没 有 实 现 的 订 货 数 量, 企 业 已 经 实 现 的 订 货 量 不 作 为 期 末 剩 余 订 货 量 填 报 产 成 品 库 存 指 企 业 报 告 期 末 尚 存 在 企 业 产 成 品 仓 库 中 而 暂 未 售 出 的 产 品 的 实 物 数 量 采 购 量 是 指 企 业 报 告 期 内 购 进 的 主 要 原 材 料 ( 包 括 零 部 件 ) 的 实 物 数 量 进 口 是 指 企 业 报 告 期 内 进 口 的 主 要 原 材 料 ( 包 括 零 部 件 ) 的 实 物 数 量 购 进 价 格 是 指 企 业 报 告 期 内 购 进 的 主 要 原 材 料 ( 包 括 零 部 件 ) 价 格 的 加 权 平 均 水 平 出 厂 价 格 是 指 企 业 报 告 期 内 生 产 的 符 合 产 品 质 量 要 求 的 主 要 产 品 出 厂 价 格 的 加 权 平 均 水 平 主 要 原 材 料 库 存 是 指 企 业 报 告 期 末 已 经 购 进 并 登 记 入 库 但 尚 未 使 用 的 主 要 原 材 料 的 实 物 数 量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是 指 企 业 报 告 期 末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的 数 量 供 应 商 配 送 时 间 是 指 企 业 报 告 期 内 收 到 的 主 要 供 应 商 的 交 货 时 间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预 期 是 指 对 企 业 未 来 3 个 月 内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整 体 水 平 的 预 测 盈 利 ( 亏 损 ) 变 化 指 企 业 盈 利 ( 亏 损 ) 的 变 化 情 况 盈 利 企 业 填 写 企 业 利 润 总 额 的 变 化 情 况 ( 增 加 不 变 或 减 少 ), 亏 损 企 业 则 填 写 亏 损 额 的 变 化 情 况 ( 减 少 不 变 或 增 加 ) 贵 企 业 当 前 急 需 哪 方 面 人 员 反 映 企 业 对 各 类 人 员 的 需 求 情 况 3. 注 意 事 项 主 要 产 品 的 确 认 : 根 据 企 业 产 品 产 量 比 重 或 主 要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确 认, 通 常 是 指 产 量 比 重 较 大 或 企 业 通 常 认 可 的 一 种 或 若 干 种 主 要 产 品 主 要 原 材 料 的 确 认 : 是 指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消 耗 量 较 大 或 经 常 使 用 的 一 种 或 若 干 种 原 材 料, 包 括 能 源 中 间 产 品 半 成 品 和 零 部 件 主 要 原 材 料 名 称 列 示 : 在 列 示 价 格 上 升 或 下 降 供 应 短 缺 的 主 要 原 材 料 名 称 时, 一 般 使 用 通 用 名 称, 不 使 用 专 用 名 称 原 材 料 提 前 订 货 时 间 : 是 指 企 业 所 使 用 的 各 类 原 材 料 ( 分 为 国 内 采 购 的 生 产 用 原 材 料 进 口 的 生 产 用 原 材 料 生 产 或 维 修 用 零 部 件 生 产 用 固 定 资 产 ) 需 求 提 前 多 长 时 间 ( 大 约 数 ) 进 行 订 货, 不 包 括 套 期 保 值 或 投 机 用 的 原 材 料 4. 填 报 要 求 和 报 送 时 间 本 调 查 表 为 月 度 报 表, 由 制 造 业 企 业 的 采 购 ( 或 供 应 ) 经 理 或 主 管 采 购 ( 或 供 应 ) 业 务 的 总 经 理 通 过 网 上 直 报 (http://www.lwzb.cn) 或 移 动 终 端 (http://219.235.129.147/pmi) 报 送, 填 报 时 间 为 每 月 22 25 日 (16:00 前 )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17- 非 制 造 业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问 卷 (N242 表 ) 填 表 说 明 及 指 标 解 释 1. 调 查 范 围 调 查 对 象 和 调 查 内 容 (1) 调 查 范 围 : 建 筑 业,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金 融 业, 房 地 产 业,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居 民 服 务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的 法 人 企 业 以 及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2) 调 查 对 象 : 上 述 调 查 范 围 内 的 非 制 造 业 企 业 主 管 企 业 运 营 的 负 责 人 或 采 购 经 理 (3) 调 查 内 容 : 非 制 造 业 企 业 主 管 企 业 运 营 的 负 责 人 或 采 购 经 理 对 企 业 经 营 活 动 采 购 及 相 关 业 务 活 动 情 况 的 判 断, 主 要 包 括 对 业 务 总 量 新 订 单 ( 客 户 需 求 ) 存 货 投 入 价 格 从 业 人 员 供 应 商 配 送 盈 利 ( 亏 损 ) 变 化 等 情 况 的 判 断, 以 及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和 采 购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及 建 议 2. 指 标 解 释 业 务 总 量 是 指 企 业 报 告 期 内 完 成 的 业 务 活 动 的 总 量 企 业 可 根 据 客 户 数 销 售 量 工 程 量 或 完 成 投 资 等 实 物 量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新 订 单 ( 客 户 需 求 ) 是 指 企 业 报 告 期 内 签 定 的 服 务 生 产 订 货 合 同 或 收 到 的 其 他 形 式 的 需 求 总 量 不 考 虑 本 月 是 否 能 完 成 客 户 需 求 和 业 务 同 时 发 生, 没 有 新 订 单 的 企 业,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的 业 务 量 情 况 填 报 国 ( 境 ) 外 新 订 单 是 指 企 业 报 告 期 内 与 国 ( 境 ) 外 的 企 业 签 定 的 服 务 生 产 订 货 合 同 或 收 到 的 其 他 形 式 的 需 求 总 量 未 完 成 订 单 ( 业 务 ) 是 指 企 业 报 告 期 末 尚 未 完 成 的 业 务 量 各 行 业 可 根 据 行 业 特 点 选 取 对 应 的 指 标 反 映 未 完 成 订 单 ( 业 务 ) 的 变 化 情 况 例 如 : 建 筑 业 参 照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完 成 情 况 ;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参 照 业 务 预 订 完 成 情 况 ;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参 照 购 货 合 同 完 成 情 况 等 存 货 是 指 企 业 日 常 活 动 中 持 有 以 备 出 售 的 产 成 品 或 商 品 处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在 产 品 将 在 生 产 过 程 或 提 供 劳 务 过 程 中 耗 用 的 材 料 或 物 料 等, 通 常 包 括 原 材 料 在 产 品 半 成 品 产 成 品 商 品 以 及 周 转 材 料 等 投 入 价 格 是 指 企 业 报 告 期 内 生 产 经 营 或 提 供 服 务 过 程 中 购 买 的 主 要 商 品 或 服 务 ( 若 没 有, 可 参 照 人 均 薪 酬 情 况 填 报 ) 等 加 权 平 均 价 格 水 平 收 费 价 格 是 指 企 业 报 告 期 内 提 供 的 主 要 商 品 ( 或 服 务 ) 销 售 ( 或 收 费 ) 的 加 权 平 均 价 格 水 平 ( 如 商 品 销 售 价 格, 工 程 合 同 单 价 房 屋 销 售 价 格 客 货 运 价 格 客 房 价 格 餐 饮 价 格 租 赁 价 格 等 各 类 服 务 的 收 费 价 格 ) 从 业 人 员 是 指 报 告 期 末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并 取 得 工 资 或 其 他 形 式 劳 动 报 酬 的 人 员, 包 括 在 岗 职 工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供 应 商 配 送 时 间 是 指 企 业 报 告 期 内 收 到 的 主 要 供 应 商 交 付 商 品 ( 或 服 务 ) 的 时 间 业 务 活 动 预 期 是 指 对 企 业 未 来 3 个 月 内 业 务 活 动 整 体 水 平 的 预 测 盈 利 ( 亏 损 ) 变 化 指 企 业 盈 利 ( 亏 损 ) 的 变 化 情 况 盈 利 企 业 填 写 企 业 利 润 总 额 的 变 化 情 况 ( 增 加 不 变 或 减 少 ), 亏 损 企 业 则 填 写 亏 损 额 的 变 化 情 况 ( 减 少 不 变 或 增 加 ) 贵 企 业 当 前 急 需 哪 方 面 人 员 反 映 企 业 对 各 类 人 员 的 需 求 情 况

-18-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3. 注 意 事 项 列 示 项 : 在 填 写 051 和 10 项 的 主 要 投 入 中 价 格 上 升 或 下 降 的 项 目 生 产 经 营 中 需 要 的 商 品 ( 或 服 务 ) 时, 一 般 使 用 常 用 名 称, 不 使 用 专 用 名 称 4. 填 报 要 求 和 报 送 时 间 本 调 查 表 为 月 度 报 表, 由 非 制 造 业 企 业 主 管 企 业 运 营 的 负 责 人 或 采 购 经 理 通 过 网 上 直 报 (http://www.lwzb.cn) 或 移 动 终 端 (http://219.235.129.147/pmi) 报 送, 填 报 时 间 为 每 月 22 25 日 (16:00 前 )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19- ( 二 ) 统 计 分 类 目 录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涉 及 的 部 分 )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GB/T 4754-2011),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涉 及 国 民 经 济 11 个 行 业 门 类,62 个 大 类, 具 体 如 下 : 1. 制 造 业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问 卷 (N241 表 ) 包 括 1 个 门 类 31 个 大 类 : C 制 造 业 13 农 副 食 品 加 工 业 14 食 品 制 造 业 15 酒 饮 料 和 精 制 茶 制 造 业 16 烟 草 制 品 业 17 纺 织 业 18 纺 织 服 装 服 饰 业 19 皮 革 毛 皮 羽 毛 及 其 制 品 和 制 鞋 业 20 木 材 加 工 和 木 竹 藤 棕 草 制 品 业 21 家 具 制 造 业 22 造 纸 和 纸 制 品 业 23 印 刷 和 记 录 媒 介 复 制 业 24 文 教 工 美 体 育 和 娱 乐 用 品 制 造 业 25 石 油 加 工 炼 焦 和 核 燃 料 加 工 业 26 化 学 原 料 和 化 学 制 品 制 造 业 27 医 药 制 造 业 28 化 学 纤 维 制 造 业 29 橡 胶 和 塑 料 制 品 业 30 非 金 属 矿 物 制 品 业 31 黑 色 金 属 冶 炼 和 压 延 加 工 业 32 有 色 金 属 冶 炼 和 压 延 加 工 业 33 金 属 制 品 业 34 通 用 设 备 制 造 业 35 专 用 设 备 制 造 业 36 汽 车 制 造 业 37 铁 路 船 舶 航 空 航 天 和 其 他 运 输 设 备 制 造 业 38 电 气 机 械 和 器 材 制 造 业 39 计 算 机 通 信 和 其 他 电 子 设 备 制 造 业 40 仪 器 仪 表 制 造 业

-20-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41 其 他 制 造 业 42 废 弃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业 43 金 属 制 品 机 械 和 设 备 修 理 业 2. 非 制 造 业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问 卷 (N242 表 ) 包 括 10 个 门 类 31 个 大 类 : E 建 筑 业 47 房 屋 建 筑 业 48 土 木 工 程 建 筑 业 49 建 筑 安 装 业 50 建 筑 装 饰 和 其 他 建 筑 业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51 批 发 业 52 零 售 业 G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53 铁 路 运 输 业 54 道 路 运 输 业 55 水 上 运 输 业 56 航 空 运 输 业 57 管 道 运 输 业 58 装 卸 搬 运 和 运 输 代 理 业 59 仓 储 业 60 邮 政 业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61 住 宿 业 62 餐 饮 业 I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63 电 信 广 播 电 视 和 卫 星 传 输 服 务 64 互 联 网 和 相 关 服 务 65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J 金 融 业 66 货 币 金 融 服 务 67 资 本 市 场 服 务 68 保 险 业 69 其 他 金 融 业 K 房 地 产 业 70 房 地 产 业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21-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71 租 赁 业 72 商 务 服 务 业 N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77 生 态 保 护 和 环 境 治 理 业 78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O 居 民 服 务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79 居 民 服 务 业 80 机 动 车 电 子 产 品 和 日 用 产 品 修 理 业 81 其 他 服 务 业

-22-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三 ) 统 计 上 大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划 分 办 法 国 家 统 计 局 关 于 印 发 统 计 上 大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划 分 办 法 的 通 知 国 统 字 2011 75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统 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统 计 局, 国 家 统 计 局 各 调 查 总 队,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 为 贯 彻 落 实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 300 号 ), 结 合 统 计 工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我 们 制 定 了 统 计 上 大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划 分 办 法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国 家 统 计 局 二 〇 一 一 年 九 月 二 日 统 计 上 大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划 分 办 法 一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 300 号 ), 结 合 统 计 工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二 本 办 法 适 用 对 象 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的 各 种 组 织 形 式 的 法 人 企 业 或 单 位 个 体 工 商 户 参 照 本 办 法 进 行 划 分 三 本 办 法 适 用 范 围 包 括 : 农 林 牧 渔 业, 采 矿 业, 制 造 业, 电 力 热 力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建 筑 业,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房 地 产 业,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居 民 服 务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等 15 个 行 业 门 类 以 及 社 会 工 作 行 业 大 类 四 本 办 法 按 照 行 业 门 类 大 类 中 类 和 组 合 类 别, 依 据 从 业 人 员 营 业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等 指 标 或 替 代 指 标, 将 我 国 的 企 业 划 分 为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等 四 种 类 型 具 体 划 分 标 准 见 附 表 五 企 业 划 分 由 政 府 综 合 统 计 部 门 根 据 统 计 年 报 每 年 确 定 一 次, 定 报 统 计 原 则 上 不 进 行 调 整 六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国 家 统 计 局 2003 年 印 发 的 统 计 上 大 中 小 型 企 业 划 分 办 法 ( 暂 行 ) ( 国 统 字 2003 17 号 ) 同 时 废 止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23- 附 表 : 统 计 上 大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行 业 名 称 指 标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农 林 牧 渔 业 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Y 20000 500 Y<20000 50 Y<500 Y<50 工 业 * 从 业 人 员 (X) 人 X 1000 300 X<1000 20 X<300 X<20 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Y 40000 2000 Y<40000 300 Y<2000 Y<300 建 筑 业 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Y 80000 6000 Y<80000 300 Y<6000 Y<300 资 产 总 额 (Z) 万 元 Z 80000 5000 Z<80000 300 Z<5000 Z<300 批 发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X 200 20 X<200 5 X<20 X<5 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Y 40000 5000 Y<40000 1000 Y<5000 Y<1000 零 售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X 300 50 X<300 10 X<50 X<10 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Y 20000 500 Y<20000 100 Y<500 Y<100 交 通 运 输 业 * 从 业 人 员 (X) 人 X 1000 300 X<1000 20 X<300 X<20 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Y 30000 3000 Y<30000 200 Y<3000 Y<200 仓 储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X 200 100 X<200 20 X<100 X<20 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Y 30000 1000 Y<30000 100 Y<1000 Y<100 邮 政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X 1000 300 X<1000 20 X<300 X<20 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Y 30000 2000 Y<30000 100 Y<2000 Y<100 住 宿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X 300 100 X<300 10 X<100 X<10 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Y 10000 2000 Y<10000 100 Y<2000 Y<100 餐 饮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X 300 100 X<300 10 X<100 X<10 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Y 10000 2000 Y<10000 100 Y<2000 Y<100 信 息 传 输 业 * 从 业 人 员 (X) 人 X 2000 100 X<2000 10 X<100 X<10 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Y 100000 1000 Y<100000 100 Y<1000 Y<100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从 业 人 员 (X) 人 X 300 100 X<300 10 X<100 X<10 务 业 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Y 10000 1000 Y<10000 50 Y<1000 Y<50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Y 200000 1000 Y<200000 100 Y<1000 Y<100 资 产 总 额 (Z) 万 元 Z 10000 5000 Z<10000 2000 Z<5000 Z<2000 物 业 管 理 从 业 人 员 (X) 人 X 1000 300 X<1000 100 X<300 X<100 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Y 5000 1000 Y<5000 500 Y<1000 Y<500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X 300 100 X<300 10 X<100 X<10 资 产 总 额 (Z) 万 元 Z 120000 8000 Z<120000 100 Z<8000 Z<100 其 他 未 列 明 行 业 * 从 业 人 员 (X) 人 X 300 100 X<300 10 X<100 X<10 说 明 : 1. 大 型 中 型 和 小 型 企 业 须 同 时 满 足 所 列 指 标 的 下 限, 否 则 下 划 一 档 ; 微 型 企 业 只 须 满 足 所 列 指 标 中 的 一 项 即 可 2. 附 表 中 各 行 业 的 范 围 以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GB/T 4754-2011) 为 准 带 * 的 项 为 行 业 组 合 类 别, 其 中, 工 业 包 括 采 矿 业, 制 造 业, 电 力 热 力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交 通 运 输 业 包 括 道 路 运 输 业, 水 上 运 输 业, 航 空 运 输 业, 管 道 运 输 业, 装 卸 搬 运 和 运 输 代 理 业, 不 包 括 铁 路 运 输 业 ; 信 息 传 输 业 包 括 电 信 广 播 电 视 和 卫 星 传 输 服 务, 互 联 网 和 相

-24- 采 购 经 理 调 查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关 服 务 ; 其 他 未 列 明 行 业 包 括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居 民 服 务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社 会 工 作,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以 及 房 地 产 中 介 服 务, 其 他 房 地 产 业 等, 不 包 括 自 有 房 地 产 经 营 活 动 3. 企 业 划 分 指 标 以 现 行 统 计 制 度 为 准 (1) 从 业 人 员, 是 指 期 末 从 业 人 员 数, 没 有 期 末 从 业 人 员 数 的, 采 用 全 年 平 均 人 员 数 代 替 (2) 营 业 收 入, 工 业 建 筑 业 限 额 以 上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限 额 以 上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以 及 其 他 设 置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指 标 的 行 业, 采 用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限 额 以 下 批 发 与 零 售 业 企 业 采 用 商 品 销 售 额 代 替 ; 限 额 以 下 住 宿 与 餐 饮 业 企 业 采 用 营 业 额 代 替 ; 农 林 牧 渔 业 企 业 采 用 营 业 总 收 入 代 替 ; 其 他 未 设 置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行 业, 采 用 营 业 收 入 指 标 (3) 资 产 总 额, 采 用 资 产 总 计 代 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