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评 价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评 价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办 法 第 一 条 根 据 国 务 院 机 构 改 革 和 职 能 转 变 方 案 精 神, 指 国 务 院 机 构 改 革 和 职 能 转 变 方 案 规 定 的 按 规 定 需 要 对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水 平 评 价 的, 国 务 院 部 门 依 法 制 定 职 业 标 准 或 评 价 规 范, 由 有 关 行 业 协 会 学 会 具 体 认 定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民 政 部 批 准 中 国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协 会 的 业 务 范 围 第 三 条 : 协 助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制 定 并 贯 彻 实 施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标 准 与 评 估 第 三 条 办 法 第 二 条 中 国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协 会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全 国 人 才 流 动 中 心 共 建 的 中 国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库,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全 国 人 才 流 动 中 心 是 人 社 部 制 定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国 家 标 准 及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人 才 库 建 设 的 机 构 第 四 条 办 法 第 三 条 出 资 人 指 企 业, 办 法 中 用 申 请 者 所 在 单 位 表 述 第 五 条 办 法 第 四 条 评 价 对 象 中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指 曾 任 财 务 管 理 职 务 或 具 有 财 务 管 理 背 景 的 人 员 担 任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及 企 业 各 级 职 务 的 人
第 六 条 办 法 第 五 条 ( 三 ) 协 会 考 评, 考 评 指 考 核 评 价 第 七 条 办 法 第 六 条 职 业 操 守 包 括 的 内 容 : 个 人 诚 信 不 做 假 账 不 偷 漏 税 不 贪 污 盗 窃 等 第 八 条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评 价 实 行 五 星 星 级 标 志 的 评 价 晋 级 管 理 制 度, 其 中, 一 星 二 星 为 初 级, 三 星 四 星 C 级 B 级 为 中 级, 四 星 A 级 五 星 C 级 B 级 为 高 级, 五 星 A 级 为 特 级 第 九 条 办 法 多 次 出 现 XX 以 上 XX 以 下 提 法, 均 包 括 以 上 以 下 前 的 数 字, 如 两 篇 以 上 包 括 两 篇 第 二 章 评 价 标 准 条 件 与 初 始 评 价 第 十 条 办 法 第 九 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包 括 : 1 会 计 审 计 评 估 税 务 等 从 业 证 书 ; 2 银 行 保 险 证 券 基 金 等 从 业 证 书 ; 3 其 他 财 务 管 理 相 关 从 业 证 书 ; 4 从 业 实 习 合 格 证 书 第 十 一 条 财 经 类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在 校 期 间 取 得 校 级 或 更 高 等 级 优 秀 学 生 荣 誉 的 或 参 加 学 习 经 中 国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通 过 的 初 级 培 训 课 程 及 专 业 训 练, 考 核 合 格 者, 可 评 为 一 星 B 级 人 才 具 体 课 程 见 中 国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库 官 网 非 财 经 类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可 评 为 一 星 A 级 ; 非 财 经 类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可 评 为 二 星 A 级
第 十 二 条 办 法 第 十 条 学 历 工 作 年 限 符 合 二 星 标 准 和 条 件 的, 并 取 得 下 列 业 绩 之 一 者, 可 评 为 二 星 C 级 人 才 1 取 得 助 理 会 计 师 等 相 关 职 称 ; 2 一 个 单 项 财 务 管 理 案 例 ; 3 以 第 一 作 者 在 财 经 类 公 开 杂 志 上 发 表 过 论 文 ; 4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过 财 务 管 理 方 面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被 单 位 采 纳, 产 生 一 定 经 济 效 益 ; 5 其 他 能 够 体 现 二 星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水 平 和 能 力 方 面 的 业 绩 与 成 果 第 十 三 条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学 历 工 作 年 限 符 合 三 星 标 准 和 条 件 的, 并 取 得 下 列 业 绩 之 一 者, 可 评 为 三 星 C 级 人 才 1 取 得 会 计 师 经 济 师 审 计 师 税 务 师 ( 注 册 税 务 师 ) 资 产 评 估 师 (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 等 任 一 资 格 证 书 2 两 个 单 项 财 务 管 理 案 例 ; 3 以 第 一 作 者 在 财 经 类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过 论 文 ; 4 其 他 能 够 体 现 三 星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水 平 和 能 力 方 面 的 业 绩 与 成 果 第 十 四 条 财 经 类 核 心 期 刊 指 财 经 类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凡 是 北 京 大 学 图 书 馆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南 京 大 学 中 文 社 会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来 源 期 刊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文 献 信 息 中 心 中 国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核 心 期 刊 三 家 认 可 的 财 经 类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都 可 作 为 财 经 类 核 心 期 刊 经 中 国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协 会 认 可 的 刊 物 上 发 表 的 文 章,
也 可 视 为 核 心 期 刊 见 中 国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库 官 网 第 十 五 条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学 历 工 作 年 限 符 合 四 星 标 准 和 条 件 的, 并 取 得 下 列 业 绩 之 一 者, 可 评 为 四 星 C 级 人 才 1 取 得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高 级 会 计 职 称 或 国 家 承 认 的 其 他 任 一 财 务 管 理 相 关 的 高 级 职 称 ; 2 一 个 综 合 财 务 管 理 案 例 ; 3 以 第 一 作 者 在 财 经 类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过 两 篇 以 上 论 文 ; 4 其 他 能 够 体 现 四 星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水 平 和 能 力 方 面 的 业 绩 与 成 果 第 十 六 条 申 请 者 用 于 星 级 评 价 的 财 务 管 理 案 例, 授 权 评 价 机 构 评 审 委 员 会 首 先 用 查 重 软 件 在 网 上 查 重, 凡 重 复 率 在 20% 以 上 的 案 例, 均 为 不 合 格, 不 得 用 于 人 才 评 价 重 复 率 在 20% 以 下 的, 审 查 其 质 量 是 否 达 到 其 所 申 报 的 星 级 水 平, 案 例 质 量 达 标 的, 方 能 作 为 职 业 能 力 评 价 材 料 中 国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库, 将 分 星 级 建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案 例 库, 供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学 习 参 考 第 十 七 条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申 报 五 星 A 级 全 国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领 军 人 才 的 条 件 规 定 为 取 得 五 星 B 级 在 实 施 的 第 一 第 二 年 ( 即 2016 年 2017 年 ), 五 星 B 级 人 才 还 没 有 产 生 或 较 少 的 情 况 下, 五 星 C 级 人 才 可 直 接 申 报 参 加 五 星 A 级 人 才 评 价 两 年 过 后, 只 有 五 星 B 级 才 能 申 报 第 十 八 条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参 与
人 才 评 价 受 刑 事 处 罚 被 开 除 公 职 不 属 于 职 业 操 守 范 畴 的, 受 刑 事 处 罚 自 处 罚 执 行 完 毕 之 日 起 满 3 年 被 开 除 公 职 自 开 除 之 日 起 满 2 年 的, 可 参 与 人 才 评 价 第 十 九 条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申 请 二 星 以 上 各 星 级 人 才 初 始 评 价 时, 如 果 达 不 到 该 星 级 的 C 级, 在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评 为 下 一 星 级 的 相 应 级 次 在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指 学 历 和 工 作 年 限 符 合, 但 能 力 考 核 中 的 业 绩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只 能 参 加 所 达 到 业 绩 要 求 星 级 的 评 价, 可 评 为 业 绩 达 到 星 级 的 A 级 如 学 历 工 作 年 限 达 到 三 星 要 求, 而 业 绩 考 核 只 达 到 二 星, 可 评 为 二 星 A 级 第 二 十 条 在 能 力 业 绩 达 到, 学 历 工 作 年 限 高 于 该 星 级 C 级, 达 不 到 上 一 个 星 级 C 级 的 : ( 一 ) 博 士 硕 士 学 历, 工 作 年 限 超 出 该 星 级 满 2 年, 可 评 为 B 级 ; 满 3 年 可 评 为 A 级 ( 二 ) 大 学 本 科 专 科 学 历, 工 作 年 限 超 出 该 星 级 满 2 年, 可 评 为 B 级 ; 满 4 年 可 评 为 A 级 ( 三 ) 中 专 ( 含 职 高 ) 学 历, 工 作 年 限 超 出 该 星 级 满 3 年, 可 评 为 B 级 ; 满 5 年 可 评 为 A 级 ( 四 ) 其 他 人 员, 工 作 年 限 超 出 该 星 级 满 3 年, 可 评 为 B 级 ; 满 6 年 可 评 为 A 级 第 二 十 一 条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一 星 二 星 三 星 人 才 由 授 权 评 价 机 构 进 行 评 定, 申 请 者 可 自 行 选 择 授 权 评 价 机 构 进 行
评 价, 一 旦 选 定, 中 途 不 得 更 换 评 价 机 构 申 请 授 权 评 价 机 构 条 件 和 办 法, 见 中 国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协 会 中 国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评 价 授 权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人 才 评 价 流 程 : 网 上 申 报 审 查 评 价 公 示 颁 证 1 网 上 申 报 : 申 请 者 按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评 价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要 求 在 网 上 向 授 权 评 价 机 构 ( 一 星 二 星 三 星 ) 或 评 审 委 员 会 ( 四 星 五 星 ) 提 交 人 才 评 价 材 料 纸 质 材 料 扫 描 后 用 电 子 版 发 送 2 审 查 : 评 价 机 构 对 申 请 者 提 交 的 材 料 真 实 性 及 是 否 符 合 所 申 报 星 级 级 次 进 行 审 查 3 评 审 : 授 权 评 价 机 构 或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申 请 者 的 职 业 道 德 职 业 水 平 职 业 能 力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给 出 评 价 结 论 4 公 示 : 对 评 为 三 星 四 星 五 星 的 申 请 者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一 个 月 5 颁 证 : 评 审 委 员 会 向 申 请 者 颁 发 证 书 第 二 十 三 条 一 星 二 星 三 星 的 人 才 评 价, 由 申 请 者 所 选 评 价 机 构 的 评 审 专 家 进 行 评 价 ; 四 星 五 星 的 人 才 评 价, 由 评 审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在 其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专 家 进 行 评 价 第 二 十 四 条 申 请 者 提 供 的 所 在 单 位 推 荐 材 料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财 务 部 章
第 三 章 晋 级 评 价 第 二 十 五 条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每 年 考 核 一 次, 每 年 指 从 初 始 评 价 时 间 计 算, 满 一 整 年 如 2016 年 5 月 6 日 初 始 评 价 通 过, 至 2017 年 5 月 5 日 为 一 整 年, 可 以 延 长 两 个 月, 即 到 2017 年 7 月 5 日 5 月 5 日 至 7 月 5 日 为 考 核 期 考 核 期 满 水 平 类 积 分 能 力 类 积 分 不 达 标, 即 为 该 年 考 核 不 合 格 2 年 晋 级 一 次 ( 出 纳 大 专 以 下 学 历 人 员 每 3 年 晋 级 一 次 ) 指 参 加 晋 级 评 价 人 才 不 论 参 加 考 核 多 少 年, 必 须 有 2 年 考 核 合 格, 才 能 晋 一 个 级 次 ; 出 纳 大 专 以 下 学 历 人 员, 必 须 有 3 年 考 核 合 格, 才 能 晋 一 个 级 次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人 员 做 出 纳 工 作 的, 也 必 须 有 3 年 考 核 合 格, 才 能 晋 一 个 级 次 第 二 十 六 条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考 核 积 分 包 括 两 类 : 职 业 水 平 类 积 分 和 职 业 能 力 类 积 分 两 类 积 分 的 考 核 合 格 分 数 分 别 为 30 分, 其 中 任 何 一 类 的 积 分 达 不 到 30 分, 均 为 当 年 考 核 不 合 格, 该 年 度 不 得 参 与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的 考 核 年 限 计 算 第 二 十 七 条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职 业 水 平 考 核 的 学 习 形 式 为 线 上 线 下 两 种 线 上 课 程 为 各 培 训 机 构 老 师 提 供, 经 中 国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核 通 过, 放 在 中 国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协 会 服 务 网 上 的 课 程 ; 线 下 课 程 为 中 国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核 通 过 的 培 训 机 构 开 设 的 课 程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工 作 实 际 和 水 平 选 择 经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核 通 过 的 课 程 学 习, 其 每 年 学 习 的 课 程 将 进 入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库 的 个 人 学 习 档 案 第 二 十 八 条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职 业 能 力 类 积 分 主 要 由 工 作 表 现 和 工 作 业 绩 两 个 部 分 组 成, 由 所 在 单 位 对 其 在 1 年 中 的 工 作 表 现 及 业 绩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通 过 书 面 形 式 给 出 综 合 评 价 和 具 体 分 数 第 二 十 九 条 办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所 称 在 其 理 由 充 分 的 前 提 下 指 申 请 者 因 无 工 作 单 位 近 1 年 内 更 换 工 作 单 位 或 其 他 合 理 原 因 而 无 法 取 得 所 在 单 位 对 其 职 业 能 力 评 分 的 情 形 本 条 所 说 评 价 申 请 指 星 级 内 级 次 的 评 价 申 请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申 请 者 的 职 业 能 力 评 价 主 要 依 据 以 下 内 容 : ( 一 ) 申 请 者 所 在 企 业 的 财 务 管 理 水 平 指 数 ; ( 二 ) 申 请 者 提 交 的 1 个 能 代 表 其 申 请 星 级 水 平 的 财 务 管 理 案 例 以 上 两 个 方 面, 可 由 本 人 选 择 其 中 之 一, 向 评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请 评 价, 由 评 审 委 员 会 给 出 具 体 分 数 第 三 十 条 星 级 内 级 次 的 晋 级 评 价, 可 根 据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 星 级 间 的 晋 级 ( 如 二 星 A 级 晋 级 到 三 星 C 级 ), 必 须 达 到 第 二 章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该 星 级 的 职 业 能 力 考 核 标 准 第 三 十 一 条 办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晋 级 五 星 A 级, 由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库 内 三 星 以 上 人 才 投 票 占 比 50%, 指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库 内 三 星 以 上 人 才 才 有 投 票 资 格, 投 票 时 间 为 1 个 月 ( 具 体
时 间 在 中 国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库 官 网 公 布 ) 所 有 申 报 五 星 A 级 评 价 的 人 才, 在 每 年 确 定 的 100 位 五 星 A 级 评 选 人 数 内, 按 得 票 多 少 确 定 第 三 十 二 条 办 法 第 三 十 条 不 能 连 续 破 格 晋 级 指 年 限 破 格 晋 级 一 次 之 后, 必 须 以 正 常 形 式 晋 级 一 次, 才 能 进 行 年 限 破 格 晋 级 此 种 情 况, 仅 限 于 单 纯 的 年 限 破 格, 如 果 年 限 破 格 之 后, 达 到 特 殊 破 格 条 件 的, 可 以 特 殊 破 格 晋 级 反 之, 特 殊 破 格 之 后, 也 可 进 行 年 限 破 格 第 三 十 三 条 办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特 殊 破 格 ( 一 ) 一 星 二 星 人 才 取 得 以 下 证 书 之 一, 可 以 直 接 晋 级 到 三 星 C 级 会 计 师 经 济 师 审 计 师 税 务 师 资 产 评 估 师 等 人 社 部 专 业 职 称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的 财 经 类 资 质 上 述 规 定 的 证 书 中, 取 得 两 个 证 书 的, 可 评 为 三 星 B 级 ; 取 得 三 个 以 上 证 书 的, 可 评 为 三 星 A 级 在 该 星 级 内, 无 论 取 得 多 少 证 书, 最 高 也 只 能 破 格 到 三 星 A 级 特 殊 破 格 ( 二 ) 一 星 二 星 三 星 人 才 取 得 以 下 证 书 之 一, 可 以 直 接 晋 级 到 四 星 C 级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高 级 会 计 职 称 或 国 家 承 认 的 其 他 财 务 管 理 相 关 的 高 级 职 称 上 述 规 定 的 证 书 中, 取 得 两 个 证 书 的, 可 评 为 四 星 B 级 ; 取 得 三 个 以 上 证 书 的, 可 评 为 四 星 A 级 在 该 星 级 内, 无 论 取 得 多 少 证 书, 最 高 也 只 能 破 格 到 四 星 A 级
特 殊 破 格 ( 三 ) 在 财 务 管 理 实 际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申 请 者, 经 所 在 单 位 推 荐, 可 超 出 一 个 级 次 晋 级 申 请 者 在 所 在 单 位 给 出 推 荐 材 料 后, 将 相 关 材 料 提 交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核 通 过, 并 到 授 权 培 训 机 构 进 行 培 训, 学 习 成 绩 合 格, 提 交 1 个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案 例,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核 通 过, 可 进 入 所 在 单 位 推 荐 的 级 次 此 种 情 形 最 高 只 能 推 荐 为 五 星 C 级 人 才 特 殊 破 格 ( 三 ) 所 指 的 特 殊 破 格, 指 学 历 工 作 年 限 达 到 第 二 章 规 定 的 星 级 要 求, 如 果 学 历 工 作 年 限 达 不 到 的, 不 得 参 加 破 格 晋 级 培 训 授 权 培 训 机 构 培 训 课 程, 将 在 中 国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库 官 网 上 公 布 第 四 章 公 示 第 三 十 四 条 凡 有 证 据 或 理 由 证 明 办 法 第 四 章 规 定 的 公 示 对 象 提 供 的 材 料 真 实 性 有 问 题 的, 可 向 中 国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评 审 委 员 会 举 报, 举 报 电 话 :010-53828982 第 五 章 证 书 管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办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因 受 罚 被 退 库 处 理 的, 除 本 细 则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不 得 再 参 加 人 才 评 价
第 六 章 罚 则 第 三 十 六 条 办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取 消 其 申 请 资 格 或 已 取 得 的 人 才 星 级 证 书 的 情 形 中, 因 职 业 水 平 类 积 分 为 零 被 取 消 星 级 证 书 的, 可 再 次 申 请 人 才 评 价, 但 要 降 一 个 级 次 评 级 特 殊 情 况 指 出 国 生 病 等 不 能 参 加 学 习 的 情 形 订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细 则 由 中 国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协 会 负 责 解 释 和 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