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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鑫 诚 招 标 http:// www.xcgcgl.cn 洛 阳 市 伊 东 渠 截 污 治 理 工 程 ( 伊 滨 区 段 ) 监 理 招 标 编 号 : XCZB19-1606032 招 标 单 位 : 洛 阳 伊 滨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划 建 设 局 代 理 机 构 : 日 期 : 二 0 一 六 年 六 月

目 录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2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4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18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21 第 五 章 监 理 任 务 范 围 及 监 理 大 纲... 29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32-1-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洛 阳 市 伊 东 渠 截 污 治 理 工 程 ( 伊 滨 区 段 ) 监 理 招 标 公 告 一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洛 阳 市 伊 东 渠 截 污 治 理 工 程 ( 伊 滨 区 段 ) 监 理 已 经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建 设, 项 目 业 主 为 洛 阳 伊 滨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划 建 设 局,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为 河 南 省 鑫 诚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监 理 进 行 国 内 公 开 招 标, 诚 邀 符 合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的 单 位 投 标 报 名 现 将 招 标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二 项 目 概 况 1 项 目 名 称 : 洛 阳 市 伊 东 渠 截 污 治 理 工 程 ( 伊 滨 区 段 ) 监 理 2 招 标 编 号 :XCZB19-1606032 3 工 程 地 点 : 洛 阳 市 伊 滨 区 4 监 理 服 务 期 : 本 项 目 施 工 之 日 起 至 本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完 毕 5 质 量 要 求 : 符 合 国 家 质 量 验 收 备 案 标 准 6 招 标 内 容 : 本 项 目 施 工 全 过 程 及 保 修 期 内 的 监 理 服 务 7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8 预 算 金 额 :181344.00 元 三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 要 求 投 标 人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持 有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2 投 标 人 需 具 有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监 理 乙 级 ( 含 ) 及 以 上 资 质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须 具 备 市 政 专 业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及 2015 年 5 月 以 来 在 本 单 位 的 社 保 证 明 ; 3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招 标 公 告 发 出 之 日 起 企 业 注 册 地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级 或 以 上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且 查 询 结 果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 4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5 本 项 目 实 行 资 格 后 审 四 报 名 时 间 及 的 获 取 1 凡 有 意 投 标 者, 请 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 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 每 日 上 午 8:30 时 至 11:30 时, 下 午 15:00 时 至 18:00 时 ( 北 京 时 间, 法 定 公 休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2-

在 洛 阳 市 西 工 区 九 都 路 芳 林 路 口 中 迈 红 东 方 广 场 A 区 1 单 元 ( 商 务 楼 )2105 室 报 名, 符 合 条 件 者 购 买 2 每 套 售 价 300 元, 售 后 不 退 五 报 名 时 应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 法 人 证 明 及 法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项 目 总 监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证 及 职 称 证,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项 目 总 监 2015 年 5 月 以 来 在 本 单 位 的 社 保 证 明 注 : 上 述 证 件 须 携 带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一 份, 报 名 时 核 对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书 留 原 件 依 据 河 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进 一 步 推 动 全 省 建 筑 市 场 统 一 开 放 的 通 知 豫 建 2016 38 号 规 定, 营 业 执 照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需 提 供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或 河 南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信 息 系 统 暨 一 体 化 工 作 平 台 网 上 查 询 结 果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六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 投 标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7 月 6 日 9:30 时 整 ; 逾 期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2 投 标 文 件 接 收 地 点 : 洛 阳 市 西 工 区 九 都 路 芳 林 路 口 中 迈 红 东 方 广 场 A 区 1 单 元 ( 商 务 楼 )2106 室 七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公 告 同 时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河 南 招 标 采 购 综 合 网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洛 阳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发 布 八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洛 阳 伊 滨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划 建 设 局 联 系 人 : 姬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0379-69660987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 联 系 人 : 刘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0379-63331006 2016 年 6 月 13 日 -3-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2.1 招 标 人 2.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人 : 洛 阳 伊 滨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划 建 设 局 联 系 人 : 姬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0379-69660987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联 系 人 : 刘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0379-63331006 2.3 项 目 名 称 洛 阳 市 伊 东 渠 截 污 治 理 工 程 ( 伊 滨 区 段 ) 监 理 2.4 建 设 地 点 洛 阳 伊 滨 区 2.5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资 金 2.6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2.7 监 理 工 作 范 围 本 项 目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的 施 工 阶 段 全 过 程 监 理 2.8 工 期 监 控 目 标 施 工 全 过 程 及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全 过 程 监 理 2.9 质 量 监 控 目 标 合 格 1 要 求 投 标 人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持 有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2 投 标 人 需 具 有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监 理 乙 级 ( 含 ) 及 以 上 资 质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须 具 备 市 政 专 业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及 2015 年 5 月 以 来 在 本 单 位 的 社 保 证 明 ; 2.10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3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招 标 公 告 发 出 之 日 起 企 业 注 册 地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级 或 以 上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且 查 询 结 果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 4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5 本 项 目 实 行 资 格 后 审 法 人 证 明 及 法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项 目 总 监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证 及 职 称 证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项 -4-

目 总 监 2015 年 5 月 以 来 在 本 单 位 的 社 保 证 明 招 标 公 告 发 出 之 日 起 企 业 注 册 地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级 或 以 上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投 标 保 证 金 转 账 凭 证 及 开 户 许 可 证 注 : 上 述 证 件 开 标 时 需 携 带 原 件 依 据 河 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进 一 步 推 动 全 省 建 筑 市 场 统 一 开 放 的 通 知 豫 建 2016 38 号 规 定, 营 业 执 照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需 提 供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以 及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或 河 南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信 息 系 统 暨 一 体 化 工 作 平 台 ( 外 省 企 业 必 须 提 供 河 南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信 息 系 统 暨 一 体 化 工 作 平 台 企 业 备 案 信 息 ) 网 上 查 询 结 果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原 件 2.11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不 接 受 2.12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踏 勘 2.13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2.14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若 有 疑 问, 请 于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天 前 将 问 题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招 标 代 理 人 2.15 招 标 人 说 明 澄 清 的 时 间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2.16 分 包 不 允 许 2.17 偏 离 不 允 许 2.18 构 成 的 其 他 材 料 的 修 改 澄 清 的 补 充 文 件 ( 如 有 ) 2.19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若 有 疑 问, 请 于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天 前 将 问 题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招 标 代 理 人 2.20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7 月 6 日 9 时 30 分 2.21 2.22 2.23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的 时 间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澄 清 文 件 发 出 后 24 小 时 内 修 改 文 件 发 出 后 24 小 时 内 投 标 人 认 为 其 他 有 必 要 证 明 公 司 实 力 的 资 料 -5-

2.24 投 标 有 效 期 60 日 历 天 (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 2.25 投 标 保 证 金 2.26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形 式 : 转 帐 金 额 : 叁 仟 元 整 (3000.00 元 ) 交 纳 时 间 : 投 标 保 证 金 2016 年 7 月 5 日 17 时 前 从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帐 户 以 转 账 形 式 转 入 代 理 公 司 帐 户 户 名 : 洛 阳 分 公 司 账 号 :41001518110050215339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洛 阳 分 行 王 城 支 行 ( 由 于 保 证 金 金 额 较 小, 利 息 不 再 退 还 ) 备 注 :( 转 账 凭 证 中 交 款 人 应 与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一 致 ; 以 到 账 时 间 金 额 为 准 ) 投 标 人 因 自 己 未 能 准 确 填 写 附 言 栏 项 目 编 码 而 造 成 银 行 无 法 准 确 对 账 的, 继 而 造 成 投 标 失 败 的, 责 任 自 负 ; 投 标 人 在 缴 纳 保 证 金 时 多 交 少 交 及 多 交 标 段 综 合 缴 纳 均 属 无 效 缴 纳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从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开 标 当 天, 投 标 人 携 带 银 行 汇 款 回 执 单 并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及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行 证 明, 接 受 现 场 查 验 保 证 金 到 账 核 对 ( 直 接 到 洛 阳 市 西 工 区 九 都 路 芳 林 路 口 中 迈 红 东 方 商 务 楼 2105 室 换 取 收 据 ) 不 允 许 2.27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见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2.28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肆 份, 电 子 文 档 壹 份 2.29 装 订 及 包 装 要 求 2.30 封 套 上 写 明 2.31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均 应 采 用 粘 贴 方 式 装 订,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夹 等 可 随 时 拆 换 的 方 式 装 订 招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地 址 :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文 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 前 不 得 开 启 洛 阳 市 西 工 区 九 都 路 芳 林 路 口 中 迈 红 东 方 广 场 A 区 1 单 元 ( 商 务 楼 )2106 室 2.32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否 2.33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7 月 6 日 09:30 分 ) 开 标 地 点 : 同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2.34 开 标 程 序 见 开 标 程 序 -6-

2.35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 人 数 为 5 人, 其 中 招 标 代 表 1 人, 由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4 人 组 成 2.36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否,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3 名 2.37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2.38 招 标 控 制 价 181344.00 元 2.39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要 求 提 交 电 子 版 ; 1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内 容 : 包 含 全 部 投 标 内 容 的 电 子 文 档 ; 2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份 数 :U 盘 1 份 ; 2.40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2.41 中 标 公 示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单 独 密 封 ( 电 子 版 和 正 本 密 封 在 一 起 ),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密 封 在 一 起, 加 贴 封 条,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套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以 及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如 副 本 与 正 本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正 本 为 准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前,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情 况 在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的 同 一 媒 介 予 以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3 日 2.42 重 新 招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三 个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2.43 1 投 标 人 应 将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的 证 明 文 件 资 料 证 件 等 原 件 和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交 的 原 件, 编 制 目 录 后, 用 袋 子 装 好 随 同 投 标 书,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提 交 给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不 再 接 受 补 充 的 各 种 原 件 3 验 原 件 结 束 后, 退 还 证 件 2.44 中 标 服 务 费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执 行 原 国 家 计 委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2002 1980 号 ) 和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关 于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 857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7-

一.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招 标 项 目 施 工 进 行 招 标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招 标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资 金 额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1.3.1 本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工 程 监 理 工 期 控 制 目 标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工 程 监 理 质 量 控 制 目 标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4.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项 目 监 理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 (1) 资 质 条 件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项 目 总 监 资 格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 财 务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 其 他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2 服 务 质 量 (1) 监 理 单 位 要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目 前 所 发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监 理 工 作, 认 真 履 行 监 理 工 作 的 责 任 和 权 利 ; (2) 按 照 四 控 二 管 一 协 调 的 要 求, 认 真 对 建 设 方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技 术 方 案 等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并 向 建 设 单 位 书 面 报 告 ; (3) 做 好 二 十 四 小 时 旁 站 监 理, 合 理 公 开 公 正 的 行 使 权 力,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后, 发 布 开 工 令 停 工 令 复 工 令 等 ; -8-

(4) 行 使 对 工 程 使 用 的 材 料 和 施 工 质 量 的 检 验 权, 对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及 国 家 标 准 的 材 料 设 备, 有 权 通 知 承 建 方 停 止 使 用, 对 不 符 合 规 范 和 操 作 规 程 的 工 序 分 项 分 部 工 程, 有 权 通 知 承 建 方 整 改 返 工 直 至 停 工 ; (5) 中 标 人 的 监 理 部 成 员 专 业 应 齐 全 且 具 有 较 高 的 职 业 道 德, 尽 职 尽 责, 认 真 勤 奋 工 作 (6) 监 理 部 工 作 人 员 应 出 具 全 日 制 上 岗 保 证 书 1.4.3 服 务 要 求 监 理 过 程 中,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监 理 工 程 师 等 参 与 质 保 安 保 备 案 人 员 不 经 建 设 方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不 得 随 意 更 换 因 不 可 抗 力 需 要 更 换 监 理 人 员 的, 更 换 人 员 执 业 资 格 应 不 低 于 被 更 换 人 员 建 设 方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检 查 发 现 不 合 格 的 监 理 人 员, 监 理 方 应 根 据 建 设 单 位 的 要 求 予 以 更 换, 更 换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应 不 低 于 被 更 换 人 员 1.4.4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1.4.5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本 人 不 到 场, 到 场 但 未 出 具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相 应 证 件 的 ; (2) 投 标 文 件 未 密 封 者 ( 密 封 : 接 口 处 均 有 封 条, 且 在 骑 缝 处 加 盖 法 人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印 章 ); (3) 投 标 文 件 不 按 规 定 加 盖 印 章 的 ; (4) 投 标 文 件 的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辩 认 的 ; (5) 在 有 两 个 同 类 数 字, 又 同 一 个 项 目 中 未 注 明 其 中 哪 一 个 有 效 的 ; (6) 投 标 文 件 超 过 截 止 时 间 送 达 者 ; (7) 投 标 人 不 按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当 检 查 有 关 证 件 时 还 不 到 场 者 ; (8) 投 标 文 件 中 拟 派 的 监 理 师, 与 投 标 人 在 资 格 审 查 时 拟 派 的 监 理 师 不 符 且 未 能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获 得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的 ; (9)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10)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 (11) 未 对 洛 阳 市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廉 洁 自 律 告 知 书 和 洛 阳 市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廉 洁 自 律 承 诺 书 承 诺 的 ; (12) 投 标 人 有 两 个 报 价 或 方 案 者 ; 1.5 费 用 承 担 -9-

投 标 人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1.9.1 不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1.9.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9.3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1.9.4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1.10.1 本 次 招 标 不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1.10.2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代 理 人, 以 便 招 标 人 澄 清 1.10.3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的 投 标 人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的 组 成 部 分 1.11 分 包 本 次 招 标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允 许 分 包 监 理 任 务 1.12 偏 离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二. 2.1 的 组 成 本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 -10-

(2) 投 标 人 须 知 ; (3)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5) 监 理 任 务 范 围 及 监 理 大 纲 ; (6)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根 据 本 章 第 1.10 款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构 成 的 组 成 部 分 2.2 的 澄 清 2.2.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邮 件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下 同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予 以 澄 清 2.2.2 的 澄 清 将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的 投 标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2.3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2.3 的 修 改 2.3.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招 标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修 改, 并 通 知 所 有 已 购 买 的 投 标 人 如 果 修 改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3.2 投 标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三.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3.1.1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一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二 承 诺 书 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四 投 标 保 证 金 ; -11-

五 监 理 实 施 大 纲 ; 六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七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八 其 他 材 料 3.2 投 标 报 价 3.2.1 本 次 报 价 以 工 程 造 价 为 基 数 报 价, 以 完 成 委 托 监 理 范 围 的 工 程 决 算 价 作 为 结 算 依 据 3.2.2 投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价 格 应 当 是 监 理 服 务 期 内, 监 理 单 位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监 理 范 围 ( 即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质 量 进 度 费 用 控 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合 同 信 息 等 方 面 的 协 调 管 理, 以 及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工 作 ) 所 提 供 全 部 监 理 服 务 所 需 要 的 费 用 3.2.3 投 标 人 的 监 理 酬 金 是 指 在 监 理 服 务 范 围 内 完 成 全 部 监 理 服 务 内 容 所 需 的 费 用 3.2.4 投 标 报 价 时 投 标 人 根 据 工 程 特 点 和 自 身 能 力 报 价 3.2.5 投 标 人 的 监 理 费 包 括 完 成 本 监 理 任 务 所 需 的 成 本 及 加 班 费 各 种 补 贴 劳 保 费 医 疗 费 差 旅 费 交 通 费 管 理 费 税 金 及 利 润 等 一 切 费 用 3.2.6 投 标 人 只 能 提 交 一 个 报 价,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任 何 选 择 报 价 3.2.7 本 项 目 以 人 民 币 结 算 3.2.8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完 成 时, 监 理 费 按 监 理 范 围 内 工 程 项 目 的 实 际 结 算 总 造 价 和 收 费 标 准 进 行 结 算, 但 是 原 中 标 浮 动 幅 度 值 不 变 3.3 投 标 有 效 期 3.3.1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3.3.2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 3.4.1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由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汇 至 指 定 账 户 3.4.2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3.4.1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招 标 人 将 拒 绝 未 按 要 -12-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文 件 3.4.3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保 证 金, 将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投 标 人 逾 期 未 来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招 标 人 将 不 支 付 资 金 占 用 费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合 同 签 后 且 足 额 缴 纳 代 理 服 务 费 和 履 约 保 证 金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投 标 人 逾 期 未 来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招 标 人 将 不 支 付 资 金 占 用 费 3.4.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或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3.5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投 标 人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6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3.6.1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中,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提 出 比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3.6.2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有 关 工 期 监 控 目 标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监 控 目 标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3.6.3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并 盖 单 位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3.6.4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电 子 文 档 一 份 ( 含 投 标 文 件 全 部 内 容 )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或 电 子 文 档 的 字 样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3.6.5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四. 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4.1.1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单 独 密 封 ( 电 子 版 和 正 本 密 封 在 一 起 ),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密 封 在 一 起, 加 贴 封 条,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13-

4.1.2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套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的 其 他 内 容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3 未 按 本 章 第 4.1.1 项 或 第 4.1.2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投 标 人 应 在 本 章 前 附 表 第 2.20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4.2.2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3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2.5 投 标 人 在 递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应 准 备 中 要 求 的 原 件 备 查 ( 如 果 有 )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4.3.1 在 本 章 前 附 表 第 2.20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4.3.2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6.3 项 的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4.3.3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6 款 第 4.1 款 第 4.2 款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五.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 招 标 人 在 本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2.20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5.2 开 标 程 序 : 开 标 会 议 由 招 标 代 理 人 主 持 并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2)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并 点 名 确 认 投 标 人 是 否 派 人 到 场 ; (3) 宣 布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 (4)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5)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顺 序 ; -14-

(6) 按 照 宣 布 的 开 标 顺 序 当 众 开 标,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控 制 目 标 工 期 控 制 目 标 及 其 他 内 容, 并 记 录 在 案 ; (7) 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代 表 监 标 人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8) 开 标 结 束 5.3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接 收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 (2) 未 密 封 或 密 封 不 完 整 或 未 按 规 定 密 封 的 ; 六. 评 标 6.1 评 标 委 员 会 6.1.1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1 人,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4 人 共 组 成 6.1.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1) 招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6.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 在 评 标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进 入 评 标 程 序, 未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投 标 文 件 做 无 效 标 处 理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七 合 同 授 予 7.1 定 标 方 式 投 标 人 的 排 名 按 得 分 顺 序 从 高 到 低 排 列 评 标 委 员 会 写 出 评 标 报 告, 向 招 标 人 推 荐 3 名 为 合 格 中 标 候 选 人 招 标 人 应 当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不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15-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也 可 以 重 新 招 标 7.2 中 标 通 知 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7.3 签 订 合 同 7.3.1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根 据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3.2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八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 8.2 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 个 或 者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九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16-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投 诉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十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0.1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7-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一 监 理 费 用 报 价 30 分 价 格 分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计 算, 即 满 足 要 求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分 为 满 分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分 统 一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 投 标 报 价 ) 30 二 工 程 监 理 大 纲 :45 分 ( 一 ) 工 期 控 制 4 分 1. 有 总 体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图 的 0.5-1 分 2. 有 对 实 现 工 期 目 标 可 行 性 论 述 的 0.5-1 分 3. 有 进 度 控 制 的 监 理 工 作 内 容 原 则 程 序 的 0.5-1 分 4. 监 理 措 施 详 细 技 术 措 施 组 织 措 施 经 济 措 施 合 同 措 施 齐 全 的 0.5-1 分 ( 二 ) 质 量 控 制 6 分 1. 原 材 料 控 制 措 施 得 当 方 法 有 效 0.5-1.5 分 2. 事 前 控 制 措 施 具 体 针 对 性 较 强 0.5-1.5 分 3. 中 控 制 措 施 全 面 周 到 0.5-1.5 分 4. 事 后 控 制 措 施 可 行 有 效 0.5-1.5 分 ( 三 ) 投 资 控 制 4 分 1. 有 投 资 控 制 的 监 理 工 作 内 容 原 则 程 序 的 0.5-1 分 2. 有 投 资 控 制 的 监 理 工 作 方 法 和 措 施 的 0.5-1 分 3. 有 工 程 变 更 的 管 理 方 法 的 0.5-1 分 4. 有 费 用 索 赔 的 处 理 方 法 的 0.5-1 分 ( 四 )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1-3 分 ( 五 ) 组 织 协 调 方 案 完 善 措 施 得 当 1-3 分 ( 六 ) 现 场 旁 站 措 施 2 分 1. 设 置 工 程 旁 站 监 理 部 位 ( 过 程 ) 的 得 0.5 分, 旁 站 监 理 部 位 ( 过 程 ) 设 置 合 理 的 得 0.5 分 2. 有 保 证 监 理 部 人 员 旁 站 监 理 措 施 者 得 1 分 -18-

( 七 ) 关 键 部 位 关 键 工 序 针 对 性 建 立 措 施 5 分 关 键 部 位 关 键 工 序 的 监 理 措 施 具 有 针 对 性 科 学 性 合 理 性 可 行 性, 应 突 出 重 点, 既 有 措 施 又 有 保 障 对 具 体 措 施 进 行 论 证 评 审 酌 情 打 分 本 项 最 低 得 分 3 分 最 高 得 5 分 ( 八 ) 现 场 监 理 部 人 员 配 备 16 分 1. 监 理 部 组 成 专 业 人 员 齐 全 ( 土 建 电 气 水 暖 造 价 测 量 ) 得 5 分, 缺 一 个 专 业 扣 1 分 2. 监 理 部 中 成 员 具 有 相 关 国 家 注 册 资 格 者, 有 1 人 得 1 分, 最 多 得 3 分 3. 监 理 部 成 员 中 具 有 高 级 工 程 师 以 上 职 称 者 1 人 得 1 分, 最 多 得 2 分 4. 监 理 部 各 级 人 员 有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总 监 总 监 代 表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监 理 员 安 全 员 或 节 能 员 见 证 取 样 员 ), 得 6 分 ; 缺 一 项 扣 1 分 ( 九 ) 现 场 监 理 中 技 术 装 备 2 分 现 场 配 备 : 经 纬 仪 水 准 仪 计 算 机 摄 像 机 回 弹 仪 及 其 他 常 用 工 具 设 备 每 缺 一 项 扣 0.5 分, 扣 完 为 止 以 上 内 容 如 有 缺 项 的 该 项 得 0 分, 监 理 大 纲 总 得 分 低 于 27 分 的 按 废 标 处 理 三 商 务 部 分 20 分 1.2013 年 5 月 以 来, 企 业 承 担 过 监 理 合 同 额 10 万 以 上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有 一 份 得 2 分, 最 多 得 6 分 2. 企 业 获 得 先 进 监 理 单 位 的, 省 级 ( 含 ) 以 上 得 3 分, 市 级 得 2 分 3. 企 业 获 得 省 级 ( 含 ) 以 上 优 质 工 程 的 得 4 分, 市 级 优 质 工 程 的 得 3 分 4. 拟 任 本 工 程 总 监 被 评 为 优 秀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者, 省 级 ( 含 ) 以 上 得 4 分, 市 级 得 3 分 5. 企 业 提 供 2013 2014 2015 年 度 会 计 事 务 审 计 报 告 者, 一 年 盈 利 得 1 分, 一 年 持 平 得 0.5 分, 一 年 亏 损 不 得 分, 满 分 3 分 四 综 合 评 价 5 分 由 评 委 根 据 投 标 单 位 的 综 合 情 况 进 行 打 分,2-5 分 五 评 标 计 分 汇 总 工 作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指 定 不 少 于 2 名 评 委,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监 督 下 进 行, 各 投 标 人 每 项 得 分 ( 包 括 工 程 监 理 大 纲 各 项 得 分 ) 之 和 为 总 计 得 分, 分 数 计 算 按 单 项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一 位, 第 二 位 四 舍 五 入 将 校 验 准 确 的 计 分 结 果 填 入 评 标 计 分 汇 总 表 内, 排 出 得 分 名 次, -19-

根 据 得 分 高 低 推 荐 3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当 合 计 得 分 最 高 的 出 现 相 等 时,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排 列, 如 总 得 分 和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时, 按 技 术 标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20-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一 部 分 建 设 工 程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委 托 人 与 监 理 人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一 委 托 人 委 托 监 理 人 监 理 的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本 工 程 ) 概 况 如 下 :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地 点 : 工 程 规 模 : 总 投 资 : 二 本 合 同 中 的 有 关 词 语 含 义 与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 标 准 条 件 ) 中 赋 予 它 们 的 定 义 相 同 三 下 列 文 件 均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1 监 理 投 标 书 或 中 标 通 知 书 ; 2 本 合 同 标 准 条 件 ; 3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件 ; 4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双 方 共 同 签 署 的 补 充 与 修 正 文 件 四 监 理 人 向 委 托 人 承 诺,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承 担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件 中 议 定 范 围 内 的 监 理 业 务 五 委 托 人 向 监 理 人 承 诺 按 照 本 合 同 注 明 的 期 限 方 式 币 种, 向 监 理 人 支 付 报 酬 本 合 同 自 年 月 日 开 始 实 施, 至 年 月 日 完 成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双 方 各 执 份 委 托 人 名 称 :( 盖 章 ) 监 理 人 名 称 :( 盖 章 ) 住 所 :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电 话 : 电 话 : 签 订 于 : 年 月 日 -21-

第 二 部 分 标 准 条 件 词 语 定 义 适 用 范 围 和 法 规 第 一 条 下 列 名 词 和 用 语,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规 定 外, 有 如 下 含 义 : (1) 工 程 是 指 委 托 人 委 托 实 施 监 理 的 工 程 (2) 委 托 人 是 指 承 担 直 接 投 资 责 任 和 委 托 监 理 业 务 的 一 方 以 及 其 合 法 继 承 人 (3) 监 理 人 是 指 承 担 监 理 业 务 和 监 理 责 任 的 一 方, 以 及 其 合 法 继 承 人 (4) 监 理 机 构 是 指 监 理 人 派 驻 本 工 程 现 场 实 施 监 理 业 务 的 组 织 (5)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是 指 经 委 托 人 同 意, 监 理 人 派 到 监 理 机 构 全 面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全 权 负 责 人 (6) 承 包 人 是 指 除 监 理 人 以 外, 委 托 人 就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事 宜 签 订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7) 工 程 监 理 的 正 常 工 作 是 指 双 方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委 托 人 委 托 的 监 理 工 作 范 围 和 内 容 (8) 工 程 监 理 的 附 加 工 作 是 指 :1 委 托 人 委 托 监 理 范 围 以 外, 通 过 双 方 书 面 协 议 另 外 增 加 的 工 作 内 容 ;2 由 于 委 托 人 或 承 包 人 原 因, 使 监 理 工 作 受 到 阻 碍 或 延 误, 因 增 加 工 作 量 或 持 续 时 间 而 增 加 的 工 作 (9) 工 程 监 理 的 额 外 工 作 是 指 正 常 工 作 和 附 加 工 作 以 外, 根 据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监 理 人 必 须 完 成 的 工 作, 或 非 监 理 人 自 己 的 原 因 而 暂 停 或 终 止 监 理 业 务, 其 善 后 工 作 及 恢 复 监 理 业 务 的 工 作 (10) 日 是 指 任 何 一 天 零 时 至 第 二 天 零 时 的 时 间 段 (11) 月 是 指 根 据 公 历 从 一 个 月 份 中 任 何 一 天 开 始 到 下 一 个 月 相 应 日 期 的 前 一 天 的 时 间 段 第 二 条 建 设 工 程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适 用 的 法 律 是 指 国 家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专 用 条 件 中 议 定 的 部 门 规 章 或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法 规 地 方 规 章 第 三 条 本 合 同 文 件 使 用 汉 语 语 言 文 字 书 写 解 释 和 说 明 如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使 用 两 种 以 上 ( 含 两 种 ) 语 言 文 字 时, 汉 语 应 为 解 释 和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标 准 语 盲 文 字 监 理 人 义 务 第 四 条 监 理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派 出 监 理 工 作 需 要 的 监 理 机 构 及 监 理 人 员, 向 委 托 人 报 送 委 派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其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成 员 名 单 监 理 规 划, 完 成 监 理 合 同 专 用 条 件 -22-

中 约 定 的 监 理 工 程 范 围 内 的 监 理 业 务 在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期 间,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定 期 向 委 托 人 报 告 监 理 工 作 第 五 条 监 理 人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义 务 期 间, 应 认 真 勤 奋 地 工 作, 为 委 托 人 提 供 与 其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咨 询 意 见, 公 正 维 护 各 方 面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六 条 监 理 人 使 用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设 施 和 物 品 属 委 托 人 的 财 产 在 监 理 工 作 完 成 或 中 止 时, 应 将 其 设 施 和 剩 余 的 物 品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移 交 给 委 托 人 第 七 条 在 合 同 期 内 或 合 同 终 止 后, 未 征 得 有 关 方 同 意, 不 得 泄 露 与 本 工 程 本 合 同 业 务 有 关 的 保 密 资 料 委 托 人 义 务 第 八 条 委 托 人 在 监 理 人 开 展 监 理 业 务 之 前 不 再 向 监 理 人 支 付 预 付 款 第 九 条 委 托 人 应 当 负 责 工 程 建 设 的 所 有 外 部 关 系 的 协 调, 为 监 理 工 作 提 供 外 部 条 件 根 据 需 要, 如 将 部 分 或 全 部 协 调 工 作 委 托 监 理 人 承 担, 则 应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明 确 委 托 的 工 作 和 相 应 的 报 酬 第 十 条 委 托 人 应 当 在 双 方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免 费 向 监 理 人 提 供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为 监 理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工 程 资 料 第 十 一 条 委 托 人 应 当 在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就 监 理 人 书 面 提 交 并 要 求 作 出 决 定 的 一 切 事 宜 作 出 书 面 决 定 第 十 二 条 委 托 人 应 当 授 权 一 名 熟 悉 工 程 情 况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作 出 决 定 的 常 驻 代 表 (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 负 责 与 监 理 人 联 系 更 换 常 驻 代 表, 要 提 前 通 知 监 理 人 第 十 三 条 委 托 人 应 当 将 授 予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权 利, 以 及 监 理 人 主 要 成 员 的 职 能 分 工 监 理 权 限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已 选 定 的 承 包 合 同 的 承 包 人, 并 在 与 第 三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中 予 以 明 确 第 十 四 条 委 托 人 应 在 不 影 响 监 理 人 开 展 监 理 工 作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如 下 资 料 : (1) 与 本 工 程 合 作 的 原 材 料 构 配 件 机 械 设 备 等 生 产 厂 家 名 录 (2) 提 供 与 本 工 程 有 关 的 协 作 单 位 配 合 单 位 的 名 录 第 十 五 条 委 托 人 应 向 监 理 人 提 供 办 公 用 房 通 讯 设 施 监 理 人 员 工 地 住 房 及 合 同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 设 施, 对 监 理 人 自 备 的 设 施 给 予 合 理 的 经 济 补 偿 ( 补 偿 金 额 = 设 施 在 工 程 使 用 时 间 占 折 旧 年 限 的 比 例 设 施 原 值 + 管 理 费 ) 第 十 六 条 根 据 情 况 需 要, 如 果 双 方 约 定, 由 委 托 人 免 费 向 监 理 人 提 供 其 他 人 员, 应 在 监 理 合 同 专 用 条 件 中 予 以 明 确 -23-

监 理 人 权 利 第 十 七 条 监 理 人 在 委 托 人 委 托 的 工 程 范 围 内,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 选 择 工 程 总 承 包 人 的 建 议 权 (2) 选 择 工 程 分 包 人 的 认 可 权 (3) 对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事 项 包 括 工 程 规 模 设 计 标 准 规 划 设 计 生 产 工 艺 设 计 和 使 用 功 能 要 求, 向 委 托 人 的 建 议 权 (4) 对 工 程 设 计 中 的 技 术 问 题, 按 照 安 全 和 优 化 的 原 则, 向 设 计 人 提 出 建 议 ; 如 果 拟 提 出 的 建 议 可 能 会 提 高 工 程 造 价, 或 延 长 工 期,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委 托 人 的 同 意 当 发 现 工 程 设 计 不 符 合 国 家 颁 布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或 设 计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时, 监 理 人 应 当 书 面 报 告 委 托 人 并 要 求 设 计 人 更 正 (5) 审 批 工 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技 术 方 案, 按 照 保 质 量 保 工 期 和 降 低 成 本 的 原 则, 向 承 包 人 提 出 建 议, 并 向 委 托 人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6) 主 持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协 作 单 位 的 组 织 协 调, 重 要 协 调 事 项 应 当 事 先 向 委 托 人 报 告 (7) 征 得 委 托 人 同 意, 监 理 人 有 权 发 布 开 工 令 停 工 令 复 工 令, 但 应 当 事 先 向 委 托 人 报 告 如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未 能 事 先 报 告 时, 则 应 在 24 小 时 内 向 委 托 人 作 出 书 面 报 告 (8) 工 程 上 使 用 的 材 料 和 施 工 质 量 的 检 验 权 对 于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和 合 同 约 定 及 国 家 质 量 标 准 的 材 料 构 配 件 设 备, 有 权 通 知 承 包 人 停 止 使 用 ; 对 于 不 符 合 规 范 和 质 量 标 准 的 工 序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不 安 全 施 工 作 业, 有 权 通 知 承 包 人 停 工 整 改 返 工 承 包 人 得 到 监 理 机 构 复 工 令 后 才 能 复 工 (9)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的 检 查 监 督 权, 以 及 工 程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提 前 或 超 过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规 定 的 竣 工 期 限 的 签 认 权 (10) 在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价 格 范 围 内, 工 程 款 支 付 的 审 核 和 签 认 权, 以 及 工 程 结 算 的 复 核 确 认 权 与 否 决 权 未 经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确 认, 委 托 人 不 支 付 工 程 款 第 十 八 条 监 理 人 在 委 托 人 授 权 下, 可 对 任 何 承 包 人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提 出 变 更 如 果 由 此 严 重 影 响 了 工 程 费 用 或 质 量 或 进 度, 则 这 种 变 更 须 经 委 托 人 事 先 批 准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未 能 事 先 报 委 托 人 批 准 时, 监 理 人 所 做 的 变 更 也 应 尽 快 通 知 委 托 人 在 监 理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工 程 承 包 人 人 员 工 作 不 力, 监 理 机 构 可 要 求 承 包 人 调 换 有 关 人 员 -24-

第 十 九 条 在 委 托 的 工 程 范 围 内, 委 托 人 或 承 包 人 对 对 方 的 任 何 意 见 和 要 求 ( 包 括 索 赔 要 求 ), 均 必 须 首 先 向 监 理 机 构 提 出, 由 监 理 机 构 研 究 处 置 意 见, 再 同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当 委 托 人 和 承 包 人 发 生 争 议 时, 监 理 机 构 应 根 据 自 己 的 职 能, 以 独 立 的 身 份 判 断, 公 正 地 进 行 调 解 当 双 方 的 争 议 由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调 解 或 仲 裁 机 关 仲 裁 时, 应 当 提 供 作 证 的 事 实 材 料 委 托 人 权 利 第 二 十 条 委 托 人 有 选 定 工 程 总 承 包 人, 以 及 与 其 订 立 合 同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一 条 委 托 人 有 对 工 程 规 模 设 计 标 准 规 划 设 计 生 产 工 艺 设 计 和 设 计 使 用 功 能 要 求 的 认 定 权, 以 及 对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的 审 批 权 第 二 十 二 条 监 理 人 调 换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须 事 先 经 委 托 人 同 意 第 二 十 三 条 委 托 人 有 权 要 求 监 理 人 提 交 监 理 工 作 月 报 及 监 理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专 项 报 告 第 二 十 四 条 当 委 托 人 发 现 监 理 人 员 不 按 监 理 合 同 履 行 监 理 职 责, 或 与 承 包 人 串 通 给 委 托 人 或 工 程 造 成 损 失 的, 委 托 人 有 权 要 求 监 理 人 更 换 监 理 人 员, 直 到 终 止 合 同 并 要 求 监 理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或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监 理 人 责 任 第 二 十 五 条 监 理 人 的 责 任 期 即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有 效 期 在 监 理 过 程 中, 如 果 因 工 程 建 设 进 度 的 推 迟 或 延 误 而 超 过 书 面 约 定 的 日 期, 双 方 应 进 一 步 约 定 相 应 延 长 的 合 同 期 第 二 十 六 条 监 理 人 在 责 任 期 内, 应 当 履 行 约 定 的 义 务 如 果 因 监 理 人 过 失 而 造 成 了 委 托 人 的 经 济 损 失, 应 当 向 委 托 人 赔 偿 累 计 赔 偿 总 额 ( 除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以 外 ) 不 应 超 过 监 理 报 酬 总 额 ( 除 去 税 金 ) 第 二 十 七 条 监 理 人 对 承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和 完 工 ( 交 图 交 货 ) 时 限, 不 承 担 责 任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不 能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监 理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但 对 违 反 第 五 条 规 定 引 起 的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宜, 向 委 托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监 理 人 向 委 托 人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不 能 成 立 时, 监 理 人 应 当 补 偿 由 于 该 索 赔 所 导 致 委 托 人 的 各 种 费 用 支 出 委 托 人 责 任 第 二 十 九 条 委 托 人 应 当 履 行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如 有 违 反 则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赔 偿 给 监 理 人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25-

偿 损 失 监 理 人 处 理 委 托 业 务 时, 因 非 监 理 人 原 因 的 事 由 受 到 损 失 的, 可 以 向 委 托 人 要 求 补 第 三 十 条 委 托 人 如 果 向 监 理 人 提 出 赔 偿 的 要 求 不 能 成 立, 则 应 当 补 偿 由 该 索 赔 所 引 起 的 监 理 人 的 各 种 费 用 支 出 合 同 生 效 变 更 与 终 止 第 三 十 一 条 由 于 委 托 人 或 承 包 人 的 原 因 使 监 理 工 作 受 到 阻 碍 或 延 误, 以 致 发 生 了 附 加 工 作 或 延 长 了 持 续 时 间, 则 监 理 人 应 当 将 此 情 况 与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及 时 通 知 委 托 人 完 成 监 理 业 务 的 时 间 相 应 延 长, 并 得 到 附 加 工 作 的 报 酬 第 三 十 二 条 在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签 订 后, 实 际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使 得 监 理 人 不 能 全 部 或 部 分 执 行 监 理 业 务 时, 监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委 托 人 该 监 理 业 务 的 完 成 时 间 应 予 延 长 当 恢 复 执 行 监 理 业 务 时, 应 当 增 加 不 超 过 42 日 的 时 间 用 于 恢 复 执 行 监 理 业 务, 并 按 双 方 约 定 的 数 量 支 付 监 理 报 酬 第 三 十 三 条 监 理 人 向 委 托 人 办 理 完 竣 工 验 收 或 工 程 移 交 手 续, 承 包 人 和 委 托 人 已 签 订 工 程 保 修 责 任 书, 监 理 人 收 到 监 理 报 酬 尾 款, 本 合 同 即 终 止 保 修 期 间 的 责 任, 双 方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第 三 十 四 条 当 事 人 一 方 要 求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42 日 前 通 知 对 方, 因 解 除 合 同 使 一 方 遭 受 损 失 的, 除 依 法 可 以 免 除 责 任 的 外, 应 由 责 任 方 负 责 赔 偿 效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的 通 知 或 协 议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协 议 未 达 成 之 前, 原 合 同 仍 然 有 第 三 十 五 条 监 理 人 在 应 当 获 得 监 理 报 酬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仍 未 收 到 支 付 单 据, 而 委 托 人 又 未 对 监 理 人 提 出 任 何 书 面 解 释 时, 或 根 据 第 三 十 三 条 及 第 三 十 四 条 已 暂 停 执 行 监 理 业 务 时 限 超 过 六 个 月 的, 监 理 人 可 向 委 托 人 发 出 终 止 合 同 的 通 知, 发 出 通 知 后 14 日 内 仍 未 得 到 委 托 人 答 复, 可 进 一 步 发 出 终 止 合 同 的 通 知, 如 果 第 二 份 通 知 发 出 后 42 日 内 仍 未 得 到 委 托 人 答 复, 可 终 止 合 同 或 自 行 暂 停 或 继 续 暂 停 执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监 理 业 务 委 托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第 三 十 六 条 监 理 人 由 于 非 自 己 的 原 因 而 暂 停 或 终 止 执 行 监 理 业 务, 其 善 后 工 作 以 及 恢 复 执 行 监 理 业 务 的 工 作, 应 当 视 为 额 外 工 作, 有 权 得 到 额 外 的 报 酬 第 三 十 七 条 当 委 托 人 认 为 监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而 又 未 履 行 监 理 义 务 时, 可 向 监 理 人 发 出 指 明 其 未 履 行 义 务 的 通 知 若 委 托 人 发 出 通 知 后 21 日 内 没 有 收 到 答 复, 可 在 第 一 -26-

个 通 知 发 出 后 35 日 内 发 出 终 止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的 通 知, 合 同 即 行 终 止 监 理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第 三 十 八 条 合 同 协 议 的 终 止 并 不 影 响 各 方 应 有 的 权 利 和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监 理 报 酬 第 三 十 九 条 正 常 的 监 理 工 作 附 加 工 作 和 额 外 工 作 的 报 酬, 按 照 监 理 合 同 专 用 条 件 中 第 四 十 条 的 方 法 计 算, 并 按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数 额 支 付 第 四 十 条 如 果 委 托 人 在 规 定 的 支 付 期 限 内 未 支 付 监 理 报 酬, 自 规 定 之 日 起, 还 应 向 监 理 人 支 付 滞 纳 金 滞 纳 金 从 规 定 支 付 期 限 最 后 一 日 起 计 算 第 四 十 一 条 支 付 监 理 报 酬 所 采 取 的 货 币 币 种 汇 率 由 合 同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第 四 十 二 条 如 果 委 托 人 对 监 理 人 提 交 的 支 付 通 知 中 报 酬 或 部 分 报 酬 项 目 提 出 异 议, 应 当 在 收 到 支 付 通 知 书 24 小 时 内 向 监 理 人 发 出 表 示 异 议 的 通 知, 但 委 托 人 不 得 拖 延 其 他 无 异 议 报 酬 项 目 的 支 付 其 他 第 四 十 三 条 委 托 的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所 必 要 的 监 理 人 员 出 外 考 察 材 料 设 备 复 试, 其 费 用 支 出 经 委 托 人 同 意 的, 在 预 算 范 围 内 向 委 托 人 实 报 实 销 第 四 十 四 条 在 监 理 业 务 范 围 内, 如 需 聘 用 专 家 咨 询 或 协 助, 由 监 理 人 聘 用 的, 其 费 用 由 监 理 人 承 担 ; 由 委 托 人 聘 用 的, 其 费 用 由 委 托 人 承 担 第 四 十 五 条 监 理 人 在 监 理 工 作 过 程 中 提 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使 委 托 人 得 到 了 经 济 效 益, 委 托 人 应 按 专 用 条 件 中 的 约 定 给 予 经 济 奖 励 第 四 十 六 条 监 理 人 驻 地 监 理 机 构 及 其 职 员 不 得 接 受 监 理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报 酬 或 者 经 济 利 益 监 理 人 不 得 参 与 可 能 与 合 同 规 定 的 与 委 托 人 的 利 益 相 冲 突 的 任 何 活 动 第 四 十 七 条 监 理 人 在 监 理 过 程 中, 不 得 泄 露 委 托 人 申 明 的 秘 密, 监 理 人 亦 不 得 泄 露 设 计 人 承 包 人 等 提 供 并 申 明 的 秘 密 第 四 十 八 条 监 理 人 对 于 由 其 编 制 的 所 有 文 件 拥 有 版 权, 委 托 人 仅 有 权 为 本 工 程 使 用 或 复 制 此 类 文 件 争 议 的 解 决 第 四 十 九 条 因 违 反 或 终 止 合 同 而 引 起 的 对 对 方 损 失 和 损 害 的 赔 偿, 双 方 应 当 协 商 解 决, 如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可 提 交 主 管 部 门 协 调, 如 仍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根 据 双 方 约 定 提 交 仲 裁 机 关 仲 裁,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27-

第 三 部 分 专 用 条 件 第 二 条 本 合 同 适 用 的 法 律 及 监 理 依 据 : 第 四 条 监 理 范 围 和 监 理 工 作 内 容 : 第 九 条 外 部 条 件 包 括 : 第 十 条 委 托 人 应 提 供 的 工 程 资 料 及 提 供 时 间 : 第 十 一 条 委 托 人 应 在 天 内 对 监 理 人 书 面 提 交 并 要 求 作 出 决 定 的 事 宜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第 十 二 条 委 托 人 的 常 驻 代 表 为 第 十 五 条 委 托 人 免 费 向 监 理 机 构 提 供 如 下 设 施 : 监 理 人 自 备 的 委 托 人 给 予 补 偿 的 设 施 如 下 : 补 偿 金 额 = 第 十 六 条 在 监 理 期 间, 委 托 人 免 费 向 监 理 机 构 提 供 名 工 作 人 员,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安 排 其 工 作, 凡 涉 及 服 务 时, 此 类 职 员 只 应 从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处 接 受 指 示 并 免 费 提 供 名 服 务 人 员 监 理 机 构 应 与 此 类 服 务 的 提 供 者 合 作, 但 不 对 此 类 人 员 及 其 行 为 负 责 第 二 十 六 条 监 理 人 在 责 任 期 内 如 果 失 职, 同 意 按 以 下 办 法 承 担 责 任, 赔 偿 损 失 累 计 赔 偿 额 不 超 过 监 理 报 酬 总 数 ( 扣 税 ) : 赔 偿 金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报 酬 比 率 ( 扣 除 税 金 ) 第 三 十 九 条 委 托 人 同 意 按 以 下 的 计 算 方 法, 支 付 时 间 与 金 额, 支 付 监 理 人 的 报 酬 委 托 人 同 意 按 以 下 的 计 算 方 法 支 付 时 间 与 金 额, 支 付 附 加 工 作 报 酬 :( 报 酬 : 附 加 工 作 日 数 合 同 报 酬 / 监 理 服 务 日 ) 第 四 十 条 如 果 委 托 人 在 规 定 的 支 付 期 限 内 未 支 付 监 理 报 酬, 自 规 定 之 日 起, 还 应 向 监 理 人 支 付 滞 纳 金 滞 纳 金 从 规 定 支 付 期 限 最 后 一 日 起 计 算 委 托 人 同 意 按 以 下 的 计 算 方 法 支 付 时 间 与 金 额, 支 付 额 外 工 作 报 酬 : 第 四 十 一 条 双 方 同 意 用 支 付 报 酬, 按 汇 率 计 付 第 四 十 五 条 奖 励 办 法 : 奖 励 金 额 = 工 程 费 用 节 省 额 报 酬 比 率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按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解 决 : ( 一 ) 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28-

( 二 )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附 加 协 议 条 款 -29-

第 五 章 监 理 任 务 范 围 及 监 理 大 纲 ( 一 ) 监 理 任 务 范 围 本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控 制 工 程 建 设 的 投 资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和 建 设 工 期 进 行 工 程 建 设 合 同 管 理 和 信 息 管 理, 协 调 有 关 单 位 间 的 工 作 关 系 监 理 单 位 受 项 目 法 人 委 托 服 务 范 围 如 下 : 1 施 工 监 理 1.1 参 加 施 工 图 纸 会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1.2 参 与 分 项 分 部 工 程 关 键 工 序 和 隐 蔽 工 程 的 质 量 检 查 和 验 收 ; 1.3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选 择 的 分 包 单 位 试 验 单 位 的 资 质 并 认 可 ; 1.4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提 交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施 工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 1.5 编 制 一 级 网 络 计 划, 核 查 二 级 网 络 计 划, 并 组 织 协 调 实 施 ; 1.6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开 工 申 请 报 告 ; 1.7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质 保 体 系 和 质 保 手 册 并 监 督 实 施 ; 1.8 检 查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中 特 殊 工 种 持 证 上 岗 情 况 ; 1.9 检 查 施 工 现 场 原 材 料 构 件 的 采 购 入 库 保 管 领 用 等 管 理 制 度 及 其 执 行 情 况 ; 1.10 参 加 主 要 设 备 的 现 场 开 箱 检 查 对 设 备 保 管 提 出 监 理 意 见 ; 1.11 遇 到 威 胁 安 全 的 重 大 问 题 时, 有 权 下 达 暂 停 施 工 的 通 知, 并 通 报 建 设 单 位 1.12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工 程 结 算 书 工 程 付 款 必 须 有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 1.13 监 督 施 工 合 同 的 履 行, 维 护 建 设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的 正 当 权 益 ; 1.14 当 发 现 工 程 设 计 不 符 合 国 家 颁 布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时, 应 书 面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并 提 出 建 议 ; 2. 监 理 资 料 的 整 理 编 制 整 理 监 理 工 作 的 各 种 文 件 通 知 记 录 检 测 资 料 图 纸 等, 合 同 完 成 或 终 止 时 移 交 给 建 设 单 位 ( 一 ) 监 理 工 作 大 纲 1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 监 理 单 位 必 须 对 工 程 的 质 量 进 行 严 格 的 控 制 要 求 从 原 材 料 进 场 到 成 品 完 成 全 过 程 -30-

的 进 程 质 量 监 控 对 材 料 设 备 施 工 工 艺 施 工 技 术 等 方 面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杜 绝 不 合 格 产 品 出 现 2 工 程 工 期 控 制 : 严 格 按 合 同 工 期 控 制 工 程 施 工 工 期, 负 责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制 定 的 网 络 计 划, 定 期 检 查 网 络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督 促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调 整 网 络 计 划, 使 其 能 够 按 期 完 成 3 工 程 投 资 控 制 要 求 监 理 单 位 严 格 控 制 各 项 工 程 变 更, 审 查 工 程 变 更 的 合 理 性 一 般 不 得 突 破 工 程 预 算, 负 责 合 格 项 目 的 验 收 签 证, 以 此 作 为 业 主 审 查 承 包 商 工 程 量 支 付 其 工 程 款 的 基 本 依 据 4 工 程 安 全 控 制 工 程 安 全 控 制 措 施 得 力, 不 留 隐 患 5 工 程 合 同 管 理 信 息 管 理 及 协 调 有 关 单 位 的 工 作 关 系 工 程 现 场 的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接 受 监 理 单 位 的 监 督 管 理 要 求 监 理 单 位 协 调 好 现 场 各 有 关 单 位 的 关 系, 处 理 解 决 各 单 位 之 间 因 工 程 施 工 而 出 现 的 矛 盾 和 问 题, 协 助 业 主 办 理 与 工 程 相 关 的 所 有 手 续 -31-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洛 阳 市 伊 东 渠 截 污 治 理 工 程 ( 伊 滨 区 段 ) 监 理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2-

目 录 一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二 承 诺 书 ; 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四 投 标 保 证 金 ; 五 监 理 实 施 大 纲 ; 六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七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八 其 他 材 料 -33-

一 投 标 函 致 : ( 招 标 人 ) 根 据 已 收 到 的 贵 方 的 标 书 编 号 为 的 工 程 监 理,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经 详 细 研 究, 我 方 决 定 参 加 该 项 目 投 标 活 动 并 投 标, 我 们 郑 重 声 明 以 下 诸 点 并 负 法 律 责 任 : 1. 我 方 已 经 详 细 审 核 了 全 部, 包 括 修 改 补 充 的 文 件 ( 如 果 有 的 话 ) 和 参 考 数 据, 我 方 完 全 理 解 并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利 ; 2. 如 果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愿 按 照 中 的 条 款 和 要 求, 提 供 监 理 服 务 与 设 备, 投 标 报 价 为 : 元 ( 小 写 ); ( 大 写 ) 3. 我 方 承 认 投 标 函 附 录 是 我 方 投 标 函 的 组 成 部 分 ; 4. 如 果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保 证 按 的 要 求 和 招 标 人 签 订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成 立 ( 工 程 名 称 ) 施 工 监 理 项 目 部, 按 要 求 选 派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等 监 理 人 员 进 驻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监 理 合 同 ; 5. 我 方 愿 提 供 中 要 求 的 所 有 文 件 数 据 ; 6. 我 方 愿 意 按 中 的 规 定 交 纳 元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7. 我 方 同 意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在 此 期 间 我 方 投 标 有 可 能 中 标, 我 方 将 受 此 约 束 ; 8. 除 非 另 外 达 成 协 议 并 生 效, 贵 方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本 投 标 文 件 将 构 成 约 束 我 们 双 方 的 合 同 ; 9. 我 方 理 解 招 标 人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报 价 10.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内 容 完 整 真 实 和 准 确, 且 不 存 在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4-

投 标 函 附 录 工 程 名 称 投 标 人 投 标 范 围 项 目 总 监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大 写 : 投 标 报 价 小 写 : 质 量 监 控 目 标 工 期 监 控 目 标 计 划 进 驻 日 期 接 招 标 人 进 场 通 知 后 日 内 需 要 说 明 的 问 题 及 服 务 承 诺 ( 可 另 附 页 )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35-

二 投 标 企 业 诚 信 承 诺 书 洛 阳 市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廉 洁 自 律 告 知 书 为 维 护 公 平 竞 争 的 市 场 秩 序, 从 源 头 上 有 效 预 防 和 制 止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和 腐 败 问 题 的 发 生, 促 进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廉 洁 优 质 高 效,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告 知 如 下 : 1 严 格 遵 守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制 度 2 严 格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坚 持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诚 信 的 原 则 ; 3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合 同 文 件, 自 觉 按 合 同 办 事 ; 4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物 资 采 购 设 计 变 更 质 量 认 证 安 全 生 产 等 各 项 规 定 ; 5 严 禁 为 了 获 取 不 正 当 的 利 益 而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6 严 禁 向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和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及 有 关 人 员 赠 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或 回 扣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等, 不 直 接 或 变 相 行 贿 搞 商 业 贿 赂 ; 7 加 强 内 部 监 督, 并 自 觉 接 受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对 工 程 建 设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 8 严 格 执 行 廉 洁 从 业 各 项 规 定, 并 向 市 委 市 政 府 作 出 廉 洁 自 律 承 诺 违 反 上 述 告 知 事 项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严 重 后 果 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本 人 已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以 上 条 款, 并 代 表 所 属 单 位 严 格 遵 守 法 人 代 表 签 名 : 单 位 : 日 期 : -36-

洛 阳 市 建 设 工 程 廉 洁 自 律 承 诺 书 为 切 实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严 格 遵 守 廉 洁 从 业 的 有 关 规 定, 有 效 预 防 和 制 止 各 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和 腐 败 问 题 的 发 生, 确 保 把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成 为 廉 洁 工 程,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又 好 又 快 地 发 展, 作 为 工 程 建 设 的 单 位, 特 向 市 委 市 政 府 做 出 如 下 庄 严 承 诺 : 一 严 格 遵 守 党 纪 国 法 和 各 项 政 策 规 定, 将 廉 政 建 设 和 廉 洁 从 业 的 各 项 要 求 贯 彻 始 终, 廉 洁 自 律, 加 强 监 督, 保 证 将 工 程 建 设 成 廉 洁 工 程 二 严 格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坚 持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的 原 则, 依 法 合 规 参 与 竞 争, 努 力 推 进 诚 信 建 设, 决 不 从 事 任 何 不 正 当 竞 争 和 任 何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三 建 立 并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廉 洁 从 业 责 任 制, 健 全 行 之 有 效 的 规 章 制 度, 在 工 程 报 批 立 项 招 标 投 标 资 金 运 用 物 资 采 购 设 计 变 更 预 算 决 算 质 量 认 证 工 程 验 收 和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过 程 中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以 权 谋 私 以 工 程 谋 私 索 贿 受 贿, 直 接 或 变 相 行 贿 搞 商 业 贿 赂 四 建 立 工 程 质 量 监 管 保 证 体 系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各 项 相 关 法 规 和 技 术 规 范 从 事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确 保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组 织 质 量 监 理 全 部 依 法 合 规, 争 创 优 质 工 程 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保 证 体 系 按 照 国 家 各 项 相 关 法 律 和 技 术 规 范, 在 工 程 建 设 中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三 同 时 要 求, 确 保 施 工 人 员 和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生 命 及 人 身 安 全, 严 防 各 类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六 遵 守 财 经 法 规, 厉 行 勤 俭 节 约, 杜 绝 铺 张 浪 费, 严 格 控 制 开 支, 最 大 限 度 地 压 缩 工 程 费 用, 节 约 资 金 七 定 期 不 定 期 地 对 工 程 建 设 中 的 廉 政 建 设 和 廉 洁 从 业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同 时 主 动 接 受 外 部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依 纪 的 监 督 检 查, 及 时 发 现 和 整 改 存 在 的 各 种 问 题 八 如 在 工 程 建 设 中 发 生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和 腐 败 问 题, 自 愿 接 受 党 纪 政 纪 处 理 直 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承 诺 单 位 :( 签 章 ) 法 人 代 表 : 时 间 : 年 月 日 -37-

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建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笔 签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投 标 文 件, 并 与 招 标 人 协 商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以 及 处 理 一 切 与 此 有 关 的 事 项,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特 此 证 明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38-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 姓 名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委 托 ( 姓 名 )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及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身 份 证 号 码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身 份 证 号 码 : 年 月 日 -39-

四 投 标 保 证 金 此 处 请 附 交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和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40-

五 监 理 实 施 大 纲 监 理 实 施 大 纲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投 标 人 编 制 监 理 实 施 大 纲 的 要 求 : 编 制 时 应 采 用 文 字 并 结 合 图 表 形 式 说 明 监 理 方 法 ; 拟 配 备 本 项 目 的 试 验 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情 况 等 ; 结 合 工 程 特 点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三 控 三 管 一 协 调, 同 时 应 对 关 键 工 序 复 杂 环 节 重 点 提 出 相 应 监 理 技 术 措 施 等 1.1 监 理 目 标 及 监 理 程 序 控 制 主 要 包 括 监 理 目 标 明 确, 有 的 放 矢, 切 实 可 行, 监 理 程 序 清 晰 明 确 1.2 项 目 的 组 织 结 构 主 要 包 括 项 目 的 管 理 工 作 结 构 分 解 项 目 管 理 的 工 作 程 序 集 流 程 项 目 各 层 次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及 职 责 1.3 三 控 制 ( 质 量 进 度 投 资 控 制 ) 质 量 控 制 主 要 包 括 项 目 的 质 量 计 划,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各 阶 段 的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 进 度 控 制 主 要 包 括 项 目 招 标 进 度 安 排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安 排 主 要 工 程 项 目 的 里 程 碑 进 度 控 制 工 作 细 则 等 ; 投 资 控 制 主 要 包 括 项 目 总 投 资 的 分 析 及 论 证 总 投 资 分 解 规 划 控 制 投 资 的 措 施 和 手 段 等 1.4 管 理 与 协 调 主 要 包 括 合 同 管 理 信 息 管 理 和 协 调 措 施 如 何 满 足 三 控 制 要 求, 项 目 的 建 设 输 入 输 出 信 息 的 整 理 及 归 档, 项 目 内 部 近 外 层 远 外 层 关 系 的 协 调 手 段 及 优 势 等 1.5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控 制 措 施 主 要 对 施 工 过 程 的 安 全 及 文 明 施 工 进 行 控 制 1.6 试 验 和 检 测 设 备 主 要 包 括 对 本 项 目 的 试 验 检 测 满 足 监 理 工 作 的 需 要 及 明 确 的 管 理 办 法 等 -41-

六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一 )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表 职 务 姓 名 职 称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何 时 从 事 监 理 工 作 安 排 上 岗 起 止 时 间 社 会 保 险 备 注 -42-

附 件 1: 项 目 总 监 简 历 表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 简 历 表 项 目 总 监 应 附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身 份 证 职 称 证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复 印 件 以 及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项 目 总 监 及 到 位 率 的 承 诺, 管 理 过 的 项 目 业 绩 须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合 同 协 议 书 和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材 料 复 印 件 类 似 项 目 限 于 以 项 目 总 监 身 份 参 与 的 项 目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拟 在 本 合 同 任 职 毕 业 学 校 年 毕 业 于 学 校 专 业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时 间 参 加 过 的 类 似 项 目 担 任 职 务 委 托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43-

附 件 2: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简 历 表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简 历 表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指 项 目 各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监 理 旁 站 等 岗 位 人 员 应 附 注 册 资 格 证 书 身 份 证 职 称 证 学 历 证 社 保 证 明 复 印 件 以 及 本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人 员 到 位 率 的 承 诺 岗 位 名 称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毕 业 学 校 学 历 和 专 业 毕 业 时 间 拥 有 的 执 业 资 格 专 业 职 称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工 作 年 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44-

七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附 件 1 监 理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组 织 结 构 联 系 人 传 真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网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 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 成 立 时 间 员 工 总 人 数 :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项 目 总 监 营 业 执 照 号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注 册 资 金 其 中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开 户 银 行 初 级 职 称 人 员 账 号 监 理 员 经 营 范 围 备 注 体 系 认 证 情 况 说 明 : 通 过 的 认 证 体 系 系 过 时 间 及 运 行 状 况 备 注 注 : 本 表 后 应 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及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等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45-

附 件 2: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备 注 :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指 经 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者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各 类 报 表 中 反 映 的 财 务 状 况 数 据 应 当 一 致, 如 果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不 利 于 投 标 人 的 数 据 为 准 ;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规 定 -46-

附 件 3: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地 点 工 程 规 模 工 程 等 级 工 程 造 价 万 元 开 竣 工 日 期 项 目 总 监 姓 名 监 理 服 务 费 监 理 人 员 总 数 结 构 形 式 受 奖 罚 情 况 监 理 主 要 内 容 :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单 位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单 位 地 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备 注 : 本 表 后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监 理 合 同 和 验 收 报 告 的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47-

附 件 4: 正 在 监 理 的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 表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地 点 工 程 规 模 工 程 等 级 工 程 造 价 万 元 开 竣 工 日 期 项 目 总 监 姓 名 监 理 服 务 费 监 理 人 员 总 数 结 构 形 式 受 奖 罚 情 况 监 理 主 要 内 容 :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单 位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单 位 地 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备 注 : 本 表 后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复 印 件,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48-

附 件 5: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备 注 :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和 仲 裁 情 况 仅 限 于 投 标 人 败 诉 的, 且 与 履 行 监 理 承 包 合 同 有 关 的 案 件, 不 包 括 调 解 结 案 以 及 未 裁 决 的 仲 裁 或 未 审 判 决 的 诉 讼 -49-

八 其 他 材 料 -50-

附 件 1: 投 标 单 位 递 交 各 类 证 明 资 料 原 件 登 记 表 投 标 单 位 : 项 目 编 号 及 名 称 : 年 月 日 序 号 资 料 名 称 发 证 单 位 证 书 编 号 发 证 时 间 备 注 备 注 :1 证 明 资 料 供 评 审 专 家 审 查 评 标 2 证 明 资 料 是 指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授 权 证 明 等 招 标 ( 采 购 ) 文 件 中 要 求 提 供 的 和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各 种 证 明 资 料 以 上 证 书 共 本, 投 标 单 位 递 交 证 书 人 员 ( 签 字 ):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经 办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投 标 单 位 收 到 以 上 证 书 人 员 ( 签 字 ): 年 月 日 注 : 本 表 不 需 装 订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填 写 后 在 投 标 时 单 独 提 交 招 标 人 -51-

附 件 2: 退 还 保 证 金 申 请 函 ( 格 式 ) 我 方 ( 公 司 名 称 ) 于 年 日 参 加 了 ( 项 目 名 称 ) 的 投 标, 并 按 规 定 按 时 缴 纳 了 元 ( : ) 投 标 保 证 金, 现 招 标 流 程 已 圆 满 完 成, 特 申 请 退 还 公 司 账 户 信 息 : 1 公 司 名 称 : 2 开 户 行 : 3 帐 号 : 4 授 权 办 理 人 员 联 系 方 式 : 5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 ( 投 标 人 授 权 办 理 人 员 身 份 证 ) 投 标 人 ( 公 司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申 请 日 期 : 注 : 退 保 证 金 时 需 提 供 收 据 原 件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