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3月政風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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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 幹 手 段 逼 房 客 搬 遷, 房 東 招 來 刑 責! P2 法 律 時 事 漫 談 程 序 瑕 疵, 有 罪 成 無 罪? P5 廉 政 法 令 宣 導 公 務 倫 理 的 法 治 趨 勢 P8 反 詐 騙 宣 導 租 屋 族 小 心! 國 際 租 屋 詐 騙 入 侵 臺 灣 P11 公 務 機 密 及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我 的 電 腦 被 綁 架 了 P13 消 費 資 訊 即 時 通 廉 航 消 費 爭 議 : 退 票 或 改 票 重 複 扣 款 或 訂 票 臨 時 取 消 或 變 更 航 班 佔 八 成 P15 衛 生 健 康 傾 訴 的 力 量 P17 抒 情 小 品 羔 羊 的 說 服 力 P20 1

法 律 時 事 漫 談 蠻 幹 手 段 逼 房 客 搬 遷, 房 東 招 來 刑 責!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法 治 視 窗 ( 作 者 葉 雪 鵬,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今 年 初 有 新 聞 報 導 : 基 隆 市 一 位 藍 姓 男 子, 前 年 與 謝 姓 女 子 簽 訂 租 約, 將 位 於 暖 暖 區 一 幢 公 寓 的 一 樓 和 地 下 室, 以 每 月 租 金 新 臺 幣 一 萬 二 千 元 出 租 給 謝 女 居 住, 租 期 一 年 謝 女 與 家 人 一 共 六 口 遷 入 後, 發 現 房 屋 破 損, 不 堪 居 住 要 求 房 東 藍 男 修 繕, 藍 男 卻 不 理 會 謝 女 便 以 拒 繳 租 金 為 手 段, 想 逼 迫 房 東 修 理 房 屋, 藍 男 要 求 謝 女 遷 出, 謝 女 也 相 應 不 理 雙 方 都 不 按 照 民 法 債 編 所 訂 的 有 關 房 屋 租 賃 契 約 的 法 律 規 定 行 事, 各 自 憑 著 個 人 的 意 思 蠻 幹 房 東 對 付 房 客 不 照 約 定 繳 納 房 租 所 使 出 的 手 段, 是 不 管 出 租 給 謝 女 的 房 屋 內 有 沒 有 人 在 使 用, 去 年 的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招 來 鎖 匠 在 出 租 房 屋 的 大 門 和 地 下 室 出 入 的 門, 裝 上 四 組 鎖 扣, 然 後 將 這 些 門 鎖 住, 使 房 客 和 家 人 無 法 進 出 謝 女 與 家 人 被 困 在 承 租 的 屋 內 達 十 六 小 時 之 久, 經 過 報 警, 請 來 鎖 匠 開 鎖 後 才 恢 復 出 入 不 料 兩 天 後 藍 姓 房 東 又 重 使 故 技, 換 了 新 鎖 再 度 將 門 鎖 上, 並 將 屋 內 電 源 切 斷 謝 女 又 再 報 警, 經 鎖 匠 開 鎖 後 才 脫 困 謝 女 因 房 東 一 而 再 的 鎖 門 並 斷 電, 她 的 家 人 中 有 人 患 有 氣 喘 病 必 須 插 電 用 霧 化 器 幫 助 呼 吸 斷 電 致 使 患 病 的 家 人 生 命 陷 入 危 險 因 此 出 面 控 訴 房 東 妨 害 自 由 與 殺 人 未 遂 案 件 經 過 檢 察 官 偵 查 後, 認 為 藍 男 鎖 門, 只 是 想 阻 止 房 客 繼 續 居 住, 並 無 殺 人 的 故 意! 因 而 就 殺 人 未 遂 部 分, 對 藍 男 為 不 起 訴 處 分, 只 對 他 鎖 門 的 行 為, 以 妨 害 自 由 的 罪 名 提 起 公 訴 房 屋 所 有 人 對 於 自 己 的 房 屋, 依 民 法 物 權 編 的 規 定, 本 來 就 有 使 用 收 益 的 權 利, 想 怎 麼 使 用 就 怎 麼 使 用, 不 想 使 用 鐵 將 軍, 任 門 把 閒 置, 也 是 他 的 權 利, 他 人 不 能 橫 加 干 涉 因 為 這 都 屬 於 房 屋 所 有 權 人 權 利 範 圍 的 事, 但 一 將 房 屋 出 租 他 人, 承 租 人 依 據 與 房 東 簽 訂 的 租 賃 契 約, 就 有 使 用 承 租 範 圍 內 房 屋 的 權 利 就 算 是 2

房 東, 沒 有 正 當 理 由 也 不 可 擅 自 踏 入 一 步 什 麼 是 民 法 所 稱 的 租 賃 呢? 依 這 法 債 編 第 二 章 各 種 之 債 的 第 五 節 租 賃 中 的 第 四 百 二 十 一 條 賦 予 的 立 法 定 義 : 是 指 : 當 事 人 約 定, 一 方 以 物 租 與 他 方 使 用 收 益, 他 方 支 付 租 金 之 契 約 法 條 中 所 稱 的 物, 依 總 則 編 的 第 六 十 六 條 規 定, 指 的 是 土 地 與 定 著 物 的 不 動 產, 以 及 不 動 產 的 出 產 物, 尚 未 與 土 地 分 離 者, 屬 於 不 動 產 的 部 分, 與 第 六 十 七 條 所 定, 除 不 動 產 以 外 的 物, 都 為 動 產 房 屋 便 是 定 著 在 土 地 上 的 不 動 產, 可 以 作 為 出 租 標 的 物, 房 屋 一 旦 與 人 簽 訂 了 租 賃 契 約 以 後, 俗 稱 為 房 東 的 出 租 人, 以 及 俗 稱 為 房 客 的 承 租 人, 在 租 賃 契 約 所 定 的 有 效 期 限 中, 雙 方 都 要 受 到 契 約 的 拘 束, 除 契 約 有 特 別 約 定 以 外, 必 須 遵 照 法 律 所 定 的 契 約 效 力 行 事, 不 容 許 任 何 一 方 用 橫 蠻 的 手 段 脅 迫 他 方 行 無 義 務 的 事 房 東 依 民 法 第 四 百 二 十 三 條 的 規 定 : 應 以 合 於 所 約 定 使 用 收 益 的 租 賃 物, 交 付 承 租 人, 並 應 於 租 賃 關 係 存 續 中, 保 持 其 合 於 約 定 使 用 收 益 之 狀 態 這 是 法 律 所 定 出 租 人 應 有 的 義 務 同 法 第 四 百 二 十 四 條 又 規 定 : 租 賃 物 如 果 是 房 屋 或 其 他 供 居 住 之 處 所 者, 如 有 瑕 疵, 危 及 承 租 人 或 其 同 居 人 之 安 全 或 健 康 時, 承 租 人 雖 於 訂 約 時 已 知 其 瑕 疵, 或 已 拋 棄 其 終 止 契 約 之 權 利, 仍 得 終 止 契 約 房 客 在 終 止 租 賃 契 約 後, 因 與 房 東 已 無 租 賃 關 係, 就 得 自 行 搬 家 租 賃 的 房 屋 發 生 的 瑕 疵, 如 果 未 達 到 上 述 法 條 所 定 的 程 度, 房 東 依 同 法 第 四 百 二 十 九 條 的 規 定, 除 契 約 另 有 訂 定 或 另 有 習 慣 外, 負 有 修 繕 的 義 務, 租 賃 關 係 存 續 中, 租 賃 物 如 有 修 繕 的 必 要, 應 由 房 東 負 擔 者, 房 客 依 第 四 百 三 十 條 規 定 : 得 定 相 當 期 限, 催 告 房 東 修 繕, 房 東 未 在 期 限 內 修 繕 時, 房 客 得 終 止 契 約 或 自 行 修 繕 而 請 求 房 東 償 還 支 出 的 修 繕 費 用 或 於 租 金 中 逕 行 扣 除 房 客 與 房 東 訂 了 租 賃 契 約 以 後, 支 付 約 定 的 租 金 是 房 客 的 主 要 義 務, 應 付 的 租 金 如 有 遲 延, 依 第 四 百 四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的 規 定, 房 東 得 定 相 當 期 限, 催 告 房 客 給 付 租 金, 房 客 不 在 房 東 所 定 催 告 期 限 內 給 付 積 欠 的 租 金, 如 果 欠 租 金 額 達 到 二 個 月 以 上, 房 東 這 時 可 以 終 止 契 約 租 賃 契 約 終 止 後, 房 東 就 沒 有 義 務 讓 房 客 繼 續 使 3

用 房 屋, 馬 上 可 以 向 法 院 起 訴 請 求 房 客 遷 讓 房 屋 與 給 付 積 欠 的 租 金, 以 及 終 止 租 賃 契 約 後 繼 續 使 用 房 屋 到 交 還 房 屋 為 止, 相 當 於 租 金 數 額 的 損 害 金 房 客 如 果 不 自 動 遷 出 及 交 付 所 欠 的 租 金 與 損 害 金, 房 東 可 以 憑 著 法 院 的 勝 訴 判 決 作 為 執 行 名 義, 先 行 墊 繳 一 筆 該 由 債 務 人 負 擔 繳 歸 法 院 的 執 行 費, 向 當 地 的 地 方 法 院 民 事 執 行 處 聲 請 強 制 執 行, 強 制 賴 著 不 搬 的 房 客 搬 離 與 給 付 判 決 書 上 記 載 准 許 執 行 的 租 金 與 損 害 金 照 著 法 律 規 定 的 步 驟 來 走, 不 論 是 房 東 不 修 房 屋, 或 者 是 房 客 欠 租 不 付, 都 可 一 步 一 步 地 把 問 題 解 決! 犯 不 著 憋 住 一 肚 火 氣 去 蠻 幹 結 果 不 但 問 題 無 法 解 決, 反 要 負 起 刑 事 責 任 新 聞 報 導 中 沒 有 指 出 觸 犯 的 刑 事 法 條, 只 提 到 妨 害 自 由 的 罪 名, 就 房 東 鎖 門 使 人 無 法 出 入 的 行 為 來 看, 已 構 成 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二 條 第 一 項 以 非 法 方 法 剝 奪 人 之 行 動 自 由 的 犯 罪, 這 罪 最 重 的 法 定 本 刑 是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並 不 算 輕! 放 著 可 以 合 法 解 決 的 途 徑 不 走, 用 蠻 幹 手 段 換 來 刑 責, 真 是 何 苦 呢! ( 本 文 登 載 日 期 為 105 年 2 月 1 日, 文 中 所 援 引 之 相 關 法 規 如 有 變 動, 仍 請 注 意 依 最 新 之 法 規 為 準 ) 4

程 序 瑕 疵, 有 罪 成 無 罪?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法 治 視 窗 ( 作 者 葉 雪 鵬,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最 近 的 新 聞 報 導 : 轟 動 一 時 涉 嫌 八 里 雙 屍 命 案 女 主 角 謝 依 涵, 在 第 一 審 與 第 二 審 法 院 都 被 判 處 死 刑, 但 在 上 訴 最 高 法 院 以 後, 事 實 審 的 二 審 法 院 死 刑 判 決, 已 被 判 決 撤 銷 發 回 更 審 未 來 還 有 可 能 在 二 三 審 法 院 遊 走 幾 次? 而 報 上 所 登 載 的 這 件 新 聞, 則 無 關 女 主 角 的 殺 人 案 件, 只 是 她 所 涉 及 的 另 件 被 士 林 地 檢 署 檢 察 官 提 起 公 訴 的 偽 證 案 件 原 來, 謝 依 涵 殺 人 案 件 案 發 之 初, 在 檢 察 官 偵 查 中 曾 經 以 證 人 身 分 具 結 指 證 她 服 務 的 媽 媽 嘴 咖 啡 店 老 闆 呂 炳 宏 以 及 歐 石 城 鍾 典 峰 等 三 人 是 共 犯 ; 她 之 所 以 會 殺 害 陳 進 福 張 翠 萍 夫 婦, 是 受 到 這 三 人 的 唆 使 後 來 經 過 檢 察 官 多 方 調 查, 證 明 這 三 人 並 未 涉 案, 只 是 謝 依 涵 的 一 派 胡 言, 便 以 偽 證 的 罪 名 對 謝 依 涵 提 起 公 訴 謝 依 涵 的 具 結 中 指 證 歷 歷 的 事 項, 事 後 卻 被 查 明 證 言 純 屬 虛 構, 將 之 以 偽 證 的 罪 名 提 起 公 訴, 照 理 說 應 該 是 罪 證 明 確, 非 受 到 處 罰 不 可! 新 聞 報 導 卻 說 這 案 件 起 訴 後 已 被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在 一 零 四 年 的 十 一 月 底 判 決 無 罪 理 由 倒 不 是 起 訴 的 事 實 出 現 問 題, 只 是 檢 察 官 在 偵 查 過 程 中 有 了 小 小 的 疏 忽, 未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所 定 誦 讀 證 人 結 文, 被 法 院 認 為 嚴 重 違 反 訴 訟 程 序, 而 不 能 以 證 人 具 結 後, 滿 口 謊 言 加 罪 於 證 人, 因 此 毅 然 判 決 被 告 無 罪 謝 依 涵 被 檢 察 官 提 起 公 訴 的 偽 證 罪 名, 規 定 在 刑 法 分 則 第 一 百 六 十 八 條, 法 條 內 容 是 這 樣 規 定 的 : 於 執 行 審 判 職 務 之 公 署 審 判 時 或 於 檢 察 官 偵 查 時, 證 人 鑑 定 人 通 譯 於 案 情 有 重 要 關 係 之 事 項, 供 前 或 供 後 具 結, 而 為 虛 偽 陳 述 者, 處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偽 證 罪 的 犯 罪 成 立 要 件, 就 這 法 條 內 容 細 加 分 析, 可 得 到 下 列 四 點 的 結 論 : 第 一 偽 證 罪 的 犯 罪 主 體, 限 於 具 有 證 人 鑑 定 人 與 通 譯 三 種 身 分 的 人 證 人 是 指 對 於 他 人 的 訴 訟 到 案 陳 述 自 己 親 身 經 歷 的 所 見 所 聞, 5

或 者 是 事 實 經 過 的 第 三 人 ; 鑑 定 人 是 指 具 有 專 門 學 術 經 驗 或 特 別 技 能, 經 辦 理 案 件 的 機 關 選 任 或 指 定, 對 案 件 中 某 些 證 據 進 行 鑑 定 的 第 三 人 ; 通 譯 是 指 對 外 國 言 語 進 行 翻 譯 的 人, 實 務 上 還 包 括 對 瘖 啞 人 用 手 語 傳 達 意 思 者, 以 及 罕 有 的 方 言 進 行 翻 譯 者 在 內 第 二 須 在 執 行 審 判 職 務 的 公 署 審 判 時 或 在 檢 察 官 偵 查 時, 到 場 作 虛 偽 陳 述 : 審 判, 指 的 是 執 行 審 判 職 務 的 公 署, 包 括 各 級 民 事 刑 事 以 及 行 政 法 院 或 特 種 法 院 依 各 種 訴 訟 法 進 行 的 審 判 檢 察 官 偵 查 時, 指 的 是 檢 察 官 親 自 依 法 開 始 偵 查 程 序 之 時, 不 包 括 其 他 有 權 偵 查 的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第 三 須 在 供 前 或 供 後 具 結 作 虛 偽 的 陳 述 : 具 結 的 方 式 共 有 兩 種 : 供 前 具 結 是 指 證 人 鑑 定 人 或 通 譯, 在 開 始 陳 述 以 前, 依 法 定 程 序 先 行 具 結 ; 供 後 具 結, 是 指 審 理 案 件 的 法 官 偵 查 中 的 檢 察 官, 在 證 人 陳 述 完 畢 以 後, 根 據 案 情 認 為 陳 述 有 具 結 的 必 要, 才 要 證 人 具 結 不 問 供 前 具 結 或 供 後 具 結, 只 要 具 結 的 程 序 合 於 法 律 的 規 定, 都 有 相 同 的 效 力 第 四 須 對 於 案 情 有 重 要 關 係 事 項, 作 不 真 實 的 陳 述 : 證 人 鑑 定 人 或 通 譯, 都 有 到 庭 為 真 實 陳 述 的 義 務, 在 具 結 以 後, 仍 作 出 不 實 的 陳 述, 誤 導 國 家 司 法 權 的 行 使, 即 有 可 罰 性 但 必 限 於 虛 偽 陳 述 的 內 容, 屬 於 案 情 有 重 要 關 係 事 項, 如 果 虛 偽 的 陳 述, 內 容 與 案 情 關 係 甚 淺 或 者 無 關 重 要, 則 不 足 成 立 偽 證 罪 謝 依 涵 是 在 殺 人 的 案 件 中, 受 到 檢 察 官 的 訊 問 有 無 共 犯 時, 誣 指 她 的 老 板 呂 炳 宏 以 及 另 二 人 是 她 的 共 犯, 顯 然 有 誣 賴 他 人 犯 罪 的 意 思, 但 因 為 她 沒 有 提 出 書 狀 或 用 口 頭 申 告 要 告 訴 他 人 犯 罪, 不 合 刑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誣 告 罪 的 犯 罪 要 件 所 以 檢 察 官 沒 有 理 會 誣 告 罪, 只 對 她 以 證 人 身 分 具 結 作 證 作 不 實 的 證 言, 用 偽 證 罪 提 起 公 訴 任 何 人 對 於 他 人 的 刑 事 案 件, 在 審 判 案 件 的 法 庭 或 檢 察 官 的 偵 查 庭 中 有 作 證 與 具 結 的 義 務, 除 非 有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六 條 所 定 未 滿 十 六 歲 者 或 因 精 神 障 礙, 不 解 具 結 意 義 及 效 果 者 的 情 形, 才 不 得 令 其 具 結 無 正 當 理 由 拒 絕 作 證 或 者 具 結 者, 依 同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得 處 以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6

以 下 罰 鍰 的 處 罰 新 聞 報 導 指 出 謝 依 涵 這 件 偽 證 案 件 雖 然 有 具 結, 說 的 也 是 假 話, 只 是 檢 察 官 要 她 具 結 的 過 程 中, 漏 了 要 她 誦 讀 結 文 內 容 或 者 由 書 記 官 誦 讀 結 文 的 程 序, 直 接 由 法 警 將 印 妥 內 容 的 結 文 交 給 她 簽 名, 所 以 不 生 具 結 的 效 力, 無 法 依 偽 證 罪 給 予 處 罰 刑 事 訴 訟 法 對 於 證 人 具 結 的 程 序 規 定 得 非 常 清 楚, 具 結 以 前 除 了 要 調 查 證 人 與 所 證 明 的 人 關 係 以 及 有 無 不 得 命 具 結 的 情 形 外, 法 官 或 檢 察 官 依 該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 應 命 證 人 朗 讀 結 文 ; 證 人 不 能 朗 讀 者, 應 命 書 記 官 朗 讀, 於 必 要 時 並 說 明 其 意 義 有 關 結 文 的 內 容 則 載 明 在 第 一 項, 供 前 具 結 的 結 文 應 記 載 當 據 實 陳 述, 決 無 匿 飾 增 減 等 語 ; 訊 問 後 具 結 者 結 文 應 記 載 係 據 實 陳 述, 並 無 匿 飾 增 減 等 語 這 些 文 字 都 預 先 印 好 在 空 白 結 文 上, 由 證 人 在 上 面 簽 名, 就 完 成 具 結 的 程 序 至 於 鑑 定 人, 依 同 法 第 二 百 零 二 條 規 定, 也 有 具 結 的 義 務, 且 須 在 鑑 定 前 具 結, 結 文 內 應 記 載 : 必 為 公 正 誠 實 之 鑑 定 等 語 訊 問 依 特 別 知 識 得 知 已 往 事 實 的 人, 同 法 第 二 百 十 條 規 定, 適 用 關 於 人 證 的 規 定 又 通 譯 的 具 結, 依 第 二 百 十 一 條 準 用 鑑 定 人 的 規 定, 但 結 交 內 文 字 必 須 將 鑑 定 二 字 改 為 通 譯, 才 符 實 際 法 律 對 於 具 結 作 如 此 詳 細 的 規 定, 無 非 是 要 得 到 確 實 的 證 據, 使 執 法 者 放 心 作 為 判 斷 的 依 據 這 件 無 罪 的 判 決, 無 異 是 提 醒 執 法 人 員, 凡 是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的 事 項, 必 須 循 著 法 律 規 定, 一 步 一 步 進 行, 才 不 致 有 所 疏 忽, 引 發 重 大 爭 議! ( 本 文 登 載 日 期 為 105 年 1 月 13 日, 文 中 所 援 引 之 相 關 法 規 如 有 變 動, 仍 請 注 意 依 最 新 之 法 規 為 準 ) 7

廉 政 法 令 宣 導 公 務 倫 理 的 法 治 趨 勢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清 流 月 刊 104 年 6 月 號 ( 作 者 劉 昊 洲, 為 考 試 院 保 訓 委 員 )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是 個 新 的 概 念, 也 是 新 的 領 域, 知 道 的 人 自 然 不 多 目 前 較 常 聽 到 的 是 公 務 倫 理 或 行 政 倫 理, 由 於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及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的 積 極 宣 導, 全 體 公 務 員 對 於 公 務 倫 理 或 行 政 倫 理 漸 漸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認 識 與 了 解, 縱 使 談 不 上 十 分 熟 稔, 也 絕 對 不 會 陌 生 然 而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是 什 麼? 是 否 就 是 公 務 倫 理? 兩 者 是 否 相 同? 卻 總 是 讓 公 務 員 困 惑 不 已 基 本 上,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並 非 公 務 倫 理, 但 兩 者 卻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公 務 倫 理 發 展 在 先,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在 後 ; 公 務 倫 理 範 圍 較 廣,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較 狹 ; 公 務 倫 理 屬 於 倫 理 道 德 層 次,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屬 於 法 令 規 定 層 次 ; 公 務 倫 理 的 憑 藉 只 有 個 人 良 心 與 社 會 清 議,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則 有 國 家 力 量 的 介 入, 如 有 違 反 者, 必 受 懲 罰 從 嚴 格 意 義 言, 兩 者 究 有 不 同, 卻 也 十 分 近 似, 難 怪 大 家 經 常 混 淆 不 分 從 公 務 倫 理 到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並 不 是 一 條 平 順 的 道 路 在 法 制 化 的 過 程 中, 有 順 境 也 有 逆 境 ; 經 歷 一 番 波 折 後, 最 終 得 能 呈 現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的 結 果 回 顧 來 時 路, 放 眼 看 前 景, 不 難 歸 納 此 發 展 趨 勢 如 下 述 六 點 : 一 由 籠 統 概 括 到 具 體 明 確 : 公 務 倫 理 的 德 目 僅 有 原 則 與 方 向, 相 關 論 述 十 分 籠 統 概 括, 各 人 解 讀 隨 之 而 異 一 旦 轉 化 為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以 條 文 呈 現 出 來, 即 必 須 以 更 多 更 精 確 的 文 字 描 述, 因 而 變 得 較 為 具 體 明 確, 不 再 模 糊 不 清 二 由 抽 象 訓 示 到 客 觀 務 實 : 昔 日 公 務 倫 理 總 是 充 斥 著 道 德 宣 示 與 抽 象 訓 示, 處 處 顯 露 領 導 者 或 立 法 者 的 意 圖, 所 以 應 與 不 8

得 的 規 定 特 別 多 但 在 法 治 勃 興 後, 即 不 能 停 留 在 理 念 層 次 或 口 號 標 語 的 階 段, 必 須 回 到 現 實 面, 以 客 觀 標 準 強 化 其 操 作 性 與 可 行 性 三 由 一 般 普 遍 到 個 別 事 項 : 公 務 倫 理 原 是 全 面 性 的 普 遍 性 的, 不 只 其 範 圍 廣 泛, 也 對 所 有 公 務 員 具 有 規 範 性, 最 早 的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即 有 此 一 特 性 不 過 在 不 同 的 時 空 環 境 下, 主 流 民 意 關 注 的 重 要 事 項 不 一, 且 就 立 法 體 例 而 言, 也 不 可 能 鉅 細 靡 遺 地 規 範 許 多 事 項, 所 以 每 一 法 規 只 針 對 某 一 事 項 個 別 規 定, 乃 屬 當 然 四 由 不 得 作 為 到 積 極 應 為 :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為 齊 一 標 準, 原 以 限 制 不 得 作 為 之 義 務 為 主, 例 如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大 多 數 條 文 均 屬 絕 對 不 得 作 為 或 相 對 不 得 作 為 之 規 定, 公 務 員 如 消 極 不 為 即 屬 合 法 晚 近 為 達 一 定 之 政 策 目 的, 已 改 此 一 方 式, 要 求 公 務 員 必 須 積 極 作 為, 始 為 適 法 ; 例 如 申 報 及 信 託 財 產 迴 避 等 規 定, 均 屬 積 極 應 為 的 思 維 產 物 五 由 行 政 規 定 而 法 律 規 定 :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化 的 過 程 亦 如 同 自 然 法 的 演 進 一 般, 最 早 可 能 只 是 主 管 機 關 的 函 釋 規 定, 經 過 數 年 的 實 踐 經 驗, 其 後 即 以 職 權 命 令 或 行 政 規 則 出 現 ; 如 有 必 要, 最 後 再 送 請 立 法 機 關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而 成 為 法 律 如 行 政 中 立, 早 先 只 是 在 歷 次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之 前, 由 銓 敘 部 與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通 函 規 定, 嗣 經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法 案 後, 始 成 為 法 律 規 範 儘 管 由 行 政 規 定 提 升 為 法 律 規 定 的 案 例 不 多, 但 確 實 是 值 得 關 注 的 發 展 趨 勢 六 由 最 低 標 準 到 調 整 提 高 : 為 能 在 多 元 分 歧 的 眾 多 意 見 中 取 得 共 識, 儘 快 付 諸 施 行, 由 倫 理 道 德 轉 化 為 法 規 的 第 一 步, 都 是 採 最 低 標 準, 只 要 及 格 就 好 ; 嗣 後 修 正 時, 再 視 大 家 的 接 受 度 與 遵 守 度, 考 量 是 否 逐 步 調 整 提 高 例 如 刑 法 關 於 酒 醉 駕 車 的 處 罰, 菸 害 防 制 法 關 於 吸 菸 的 空 間 範 圍 等, 均 是 如 此 ;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化 的 作 法 亦 不 例 外 9

總 之, 當 前 嚴 格 意 義 的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數 量 儘 管 不 是 很 多, 然 而 在 依 法 而 治 的 社 會 氛 圍 以 及 一 些 有 權 者 迷 思 法 律 權 威 的 心 態 之 下, 未 來 勢 必 會 不 斷 增 加 ; 就 其 實 質 而 言, 也 一 定 會 有 一 些 改 變 如 上 所 述, 未 來 可 能 的 發 展 趨 勢 將 不 難 理 解 10

反 詐 騙 宣 導 租 屋 族 小 心! 國 際 租 屋 詐 騙 入 侵 臺 灣 摘 錄 自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165 反 詐 騙 網 站 租 房 子 遇 到 假 房 東 很 嘔, 遇 到 外 國 假 房 東 用 英 文 騙 錢 更 嘔! 國 內 某 知 名 租 屋 網 站 近 期 傳 出 多 起 租 屋 客 遭 假 冒 房 東 之 外 籍 人 士 詐 騙 案 件, 歹 徒 清 一 色 自 稱 是 英 國 人, 刊 登 訊 息 表 示 要 將 渠 駐 臺 工 作 期 間 所 買 的 房 屋 出 租, 並 提 供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做 為 聯 絡 管 道, 由 於 資 料 上 看 起 來 屋 況 好 地 段 佳, 租 金 又 遠 低 於 行 情, 吸 引 許 多 租 屋 客 寫 信 詢 問, 歹 徒 再 以 人 不 在 臺 灣, 已 委 託 國 際 物 業 公 司 協 助 帶 看 及 簽 約 為 由, 指 示 被 害 人 先 透 過 西 聯 匯 款 匯 出 1 筆 擔 保 金 到 英 國, 被 害 人 匯 款 後 苦 等 不 到 回 音 才 發 現 遭 到 詐 騙 28 歲 的 林 姓 粉 領 族 日 前 在 國 內 某 知 名 租 屋 網 站 上 看 到 1 間 位 於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精 華 地 段 的 套 房 要 出 租, 由 於 房 屋 照 片 看 起 來 時 尚 新 穎, 租 金 又 比 行 情 便 宜 好 幾 千 元, 便 依 對 方 所 留 的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聯 絡, 對 方 用 英 文 回 信 自 稱 是 英 國 工 程 師, 過 去 外 派 臺 灣 工 作 期 間 買 下 這 間 套 房, 由 於 短 期 內 不 會 再 回 臺 灣 工 作, 想 找 個 好 房 客 幫 忙 看 顧 房 子, 願 意 用 便 宜 價 格 出 租, 並 表 示 已 委 託 國 際 知 名 物 流 公 司 UPS 的 不 動 產 部 門 協 助 處 理 看 屋 簽 約 事 宜, 林 姓 女 子 隨 即 接 到 署 名 UPS Lettings Property 的 電 子 郵 件, 要 求 先 繳 交 一 筆 800 美 元 的 擔 保 金 才 能 辦 理 租 屋 手 續, 林 姓 女 子 以 為 撿 到 好 康, 又 擔 心 房 子 被 其 他 租 屋 客 捷 足 先 登, 便 依 照 指 示 用 西 聯 匯 款 將 800 美 元 匯 到 英 國, 不 料 對 方 收 款 後 卻 人 間 蒸 發, 林 姓 女 子 打 電 話 到 UPS 臺 灣 分 公 司 詢 問, 發 現 該 公 司 根 本 沒 有 不 動 產 部 門, 這 才 知 道 自 己 上 了 外 國 騙 子 的 當 11

刑 事 警 察 局 指 出, 此 類 國 際 租 屋 詐 騙 手 法 常 見 於 歐 美 地 區, 歹 徒 慣 用 手 法 是 盜 用 飯 店 或 出 租 公 寓 的 照 片, 再 以 低 於 行 情 的 價 格 刊 登 租 屋 訊 息, 甚 至 會 提 供 假 房 契 假 護 照 來 取 信 被 害 人, 等 被 害 人 上 鉤 後 就 表 示 自 己 人 在 別 的 國 家, 需 委 託 國 際 物 業 公 司 處 理 租 屋 事 宜, 要 求 被 害 人 以 西 聯 匯 款 (Western Union) 或 速 匯 金 (Money Gram) 等 跨 國 匯 款 管 道 交 付 1 筆 擔 保 金, 藉 此 騙 取 財 物, 以 往 偶 有 臺 灣 民 眾 因 為 出 國 留 學 或 打 工 渡 假 而 在 國 外 租 屋 網 站 遭 騙, 但 國 內 租 屋 網 站 出 現 中 文 化 的 詐 騙 訊 息 卻 是 近 年 來 首 見, 刑 事 警 察 局 提 醒 有 租 屋 需 求 的 民 眾 務 必 小 心, 看 到 房 東 不 在 臺 灣 西 聯 匯 款 (Western Union) 速 匯 金 (Money Gram) 等 詐 騙 關 鍵 字 就 要 提 高 警 覺, 建 議 民 眾 租 屋 時 務 必 親 自 到 現 場 看 屋, 並 要 求 對 方 出 示 房 屋 所 有 權 狀 及 屋 主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再 利 用 權 狀 上 的 建 號 地 號 向 地 政 事 務 所 查 證 屋 主 姓 名 是 否 正 確, 以 免 遭 騙, 有 任 何 疑 問 歡 迎 撥 打 165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詢 問 12

公 務 機 密 及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我 的 電 腦 被 綁 架 了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清 流 月 刊 105 年 1 月 號 ( 作 者 魯 明 德, 為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講 師 ) 初 為 人 父 的 小 潘 打 算 帶 著 剛 加 入 家 庭 的 新 成 員, 去 參 加 2016 年 的 跨 年 活 動 及 迎 日 出, 正 利 用 晚 上 小 孩 睡 著 安 排 行 程 之 際, 突 然 看 到 電 腦 螢 幕 上 出 現 一 個 對 話 框, 告 訴 他 中 獎 了, 可 以 獲 得 跨 年 免 費 住 宿 券, 正 在 規 劃 跨 年 行 程 的 小 潘, 心 想 剛 好 用 得 上, 於 是 就 點 進 去 看 看 點 進 網 頁 之 後, 不 幸 的 事 情 發 生 了, 系 統 告 訴 他 電 腦 已 經 被 綁 架, 要 付 500 美 元 的 贖 金 才 能 獲 釋, 小 潘 不 信 邪 地 試 著 重 開 機, 發 現 這 一 切 都 是 無 謂 地 掙 扎, 原 來 整 個 硬 碟 都 已 被 加 密 鎖 死 了, 必 須 要 付 贖 金 才 能 拿 得 到 解 密 金 鑰 本 來 他 還 慶 幸 有 在 網 路 空 間 備 份 資 料, 沒 想 到 連 網 路 空 間 的 資 料 也 都 一 起 被 加 密 綁 架 了, 事 情 演 變 至 此, 小 潘 頓 時 像 是 被 五 雷 轟 頂 般, 完 全 不 知 所 措! 在 這 個 月 的 師 生 下 午 茶 約 會 中, 小 潘 就 以 自 己 的 慘 痛 的 經 驗 向 與 會 者 分 享, 這 時 才 發 現 很 多 人 也 有 類 似 的 經 驗 ; 根 據 媒 體 報 導, 從 2015 年 9 月 以 來, 全 臺 已 有 上 萬 臺 電 腦 受 害, 歹 徒 利 用 2048 位 元 的 RSA 加 密 技 術, 將 目 標 電 腦 的 硬 碟 加 密, 如 果 沒 有 金 鑰 就 無 法 破 解 司 馬 特 老 師 並 補 充 說 明, 趨 勢 科 技 公 司 的 2016 年 資 安 預 測 報 告 中 指 出 :2016 年 的 網 路 勒 索 事 件 將 更 加 頻 繁, 流 動 惡 意 程 式 的 數 量 到 2016 年 底 將 成 長 至 2 萬 個, 隨 著 行 動 裝 置 的 普 及 物 聯 網 應 用 的 成 熟, 行 動 支 付 可 能 成 為 下 一 個 被 攻 擊 的 目 標 一 聽 到 行 動 裝 置, 小 潘 隨 即 想 到 目 前 公 司 有 很 多 人 都 用 手 機 或 平 板 上 網, 公 司 好 像 也 不 反 對 員 工 用 自 己 的 筆 記 型 電 腦 或 行 動 裝 置 連 網, 當 個 人 的 電 腦 或 行 動 裝 置 萬 一 被 綁 架, 不 就 連 累 到 公 司 的 網 路 嗎? 司 馬 特 老 師 接 著 說, 由 於 行 動 通 訊 及 行 動 裝 置 的 普 及, 現 在 幾 乎 人 人 手 上 都 有 智 慧 型 手 機 或 平 板 電 腦, 很 多 公 司 也 都 讓 員 工 自 己 13

的 設 備 連 上 公 司 的 網 路, 這 雖 然 可 以 提 升 員 工 的 工 作 效 率, 但 也 增 加 資 訊 安 全 上 的 風 險 趨 勢 科 技 在 2015 年 第 二 季 的 資 安 威 脅 報 告 中 提 到 : 在 Android 平 臺 上 的 惡 意 程 式 和 高 風 險 應 用 程 式, 到 2015 年 6 月 已 有 700 萬 個, 當 公 司 只 看 到 讓 員 工 用 自 己 的 設 備 上 班 的 便 利 性, 以 及 可 以 減 少 公 司 採 購 設 備 的 成 本 時, 無 形 的 資 安 風 險 也 就 隨 之 而 起 另 有 專 家 指 出, 企 業 資 訊 的 數 位 化 引 起 駭 客 的 興 趣, 尤 其 是 雲 端 行 動 運 算, 甚 至 於 物 聯 網 的 興 起 後, 資 訊 系 統 面 臨 的 挑 戰 更 加 嚴 峻, 可 以 預 期 的 是 未 來 這 類 的 網 路 犯 罪 行 為, 將 更 層 出 不 窮 小 潘 聽 到 這 裡 又 提 出 疑 問, 雲 端 運 算 物 聯 網 等 都 是 不 可 阻 擋 的 趨 勢, 未 來 我 們 應 該 要 如 何 防 止? 司 馬 特 老 師 指 出, 當 企 業 選 擇 雲 端 方 案 後, 無 可 避 免 就 會 面 臨 到 資 訊 安 全 的 問 題, 未 來 資 訊 安 全 面 對 的 可 能 不 再 是 單 一 駭 客 的 侵 犯, 而 是 一 波 波 不 同 駭 客 團 隊 的 攻 擊, 而 且 可 能 是 一 年 365 天, 每 天 都 會 面 臨 被 攻 擊 的 威 脅 企 業 在 面 對 外 部 攻 擊 時, 除 了 靠 防 毒 軟 體 防 火 牆 這 類 軟 體 的 防 護 外, 其 實 內 部 的 教 育 訓 練 及 管 理 作 為 也 是 很 重 要 的 ; 在 教 育 訓 練 上, 要 時 時 教 育 員 工, 不 要 隨 便 開 啟 來 路 不 明 的 信 件, 也 不 要 輕 易 相 信 網 站 給 的 訊 息 而 開 啟 不 明 網 站, 以 減 少 電 腦 被 綁 架 的 機 會 ; 其 次, 在 企 業 內 部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上, 應 該 利 用 流 量 監 控 大 數 據 分 析 等 方 法, 找 出 異 常 行 為, 提 早 發 現 可 能 的 被 攻 擊 點, 及 早 做 好 防 護, 預 防 風 險 發 生 系 統 中 的 資 料 除 了 每 日 備 份 外, 最 好 還 要 做 到 異 地 備 援, 以 防 萬 一 本 地 機 房 淪 陷 時, 還 有 另 外 的 機 房 可 以 讓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經 過 這 一 次 的 事 件, 讓 小 潘 深 刻 了 解 到 資 訊 安 全 的 重 要, 也 相 信 天 下 沒 有 白 吃 的 午 餐, 網 路 跳 出 的 網 頁 在 不 確 定 安 全 的 狀 況 下, 不 要 輕 易 點 選, 以 免 電 腦 再 次 遭 到 綁 架 ; 這 次 的 師 生 下 午 茶 約 會, 就 在 華 燈 初 上, 伴 隨 著 咖 啡 香 中 進 入 尾 聲 14

消 費 資 訊 即 時 通 廉 航 消 費 爭 議 : 退 票 或 改 票 重 複 扣 款 或 訂 票 臨 時 取 消 或 變 更 航 班 佔 八 成 摘 錄 自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105 年 3 月 4 日 新 聞 稿 近 年 隨 著 搭 乘 低 成 本 航 空 公 司 ( 俗 稱 廉 航 ) 的 人 數 增 加, 相 關 的 消 費 爭 議 案 件 也 隨 之 攀 升, 其 中 以 退 票 及 改 票 糾 紛 佔 最 大 宗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 下 稱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 已 促 請 主 管 機 關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 下 稱 民 航 局 ) 督 導 業 者 強 化 各 項 服 務 內 容 及 限 制 的 資 訊 揭 露, 並 且 研 訂 退 票 管 理 機 制 或 配 套 措 施 之 可 行 性, 俾 減 少 消 費 爭 議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表 示, 由 於 廉 航 採 取 使 用 者 付 費 的 經 營 模 式, 因 此 機 票 的 銷 售 模 式 及 使 用 限 制 與 一 般 傳 統 航 空 公 司 有 相 當 的 不 同 簡 單 的 說, 就 是 機 票 價 格 低, 服 務 項 目 較 為 精 省, 要 求 額 外 提 供 服 務, 就 必 須 支 付 費 用 ; 訂 票 後, 消 費 者 通 常 不 能 退 票 或 改 票, 即 便 允 許 退 票 或 改 票, 亦 須 支 付 高 額 手 續 費 由 於 廉 航 行 銷 方 式 不 同, 各 項 服 務 內 容 及 限 制 的 資 訊 又 未 必 充 分 揭 露, 經 統 計 近 3 年 全 國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受 理 的 消 費 爭 議 案 件 逐 年 增 加 :102 年 計 47 件 ;103 年 計 101 件 ;104 年 則 激 增 至 332 件 在 消 費 爭 議 類 型 部 分, 以 104 年 而 言, 以 退 票 或 改 票 ( 含 延 誤 退 費 ) 計 164 件 最 多 ( 佔 49%), 其 次 為 訂 票 系 統 異 常 造 成 重 複 扣 款 或 重 複 訂 票 62 件 ( 佔 19%), 以 及 臨 時 取 消 或 變 更 航 班 45 件 ( 佔 14%), 三 者 合 計 所 佔 比 例 逾 八 成 針 對 消 費 爭 議 的 增 加 及 爭 議 的 態 樣,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近 年 來 已 多 次 召 開 會 議, 請 民 航 局 督 促 業 者 加 強 對 消 費 者 的 資 訊 揭 露 及 對 民 眾 的 教 育 宣 導 ; 民 航 局 亦 於 去 (104) 年 12 月 召 開 會 議, 請 廉 航 針 對 網 15

路 異 常 重 複 扣 款 等 情 況, 應 研 議 相 關 應 變 處 理 機 制 ( 如 預 防 性 檢 核 及 退 款 方 式 等 ), 另 航 班 停 飛 時, 亦 應 同 步 訂 定 退 改 票 之 配 套 方 案 等 相 關 精 進 措 施 另 為 進 一 步 維 護 國 人 搭 乘 廉 航 的 權 益,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已 請 民 航 局 瞭 解 日 韓 等 亞 鄰 國 家 對 於 廉 航 的 退 票 管 理 機 制, 必 要 時 召 開 會 議 研 議 參 酌 訂 定 規 範 最 後, 再 次 提 醒 消 費 者, 在 訂 購 機 票 時, 務 必 睜 大 眼 睛, 注 意 業 者 網 頁 公 告 的 相 關 規 定 與 限 制, 才 能 有 一 個 既 省 荷 包 又 愉 快 的 旅 程 16

衛 生 健 康 傾 訴 的 力 量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清 流 月 刊 105 年 1 月 號 ( 作 者 鍾 永 和 ) 某 一 天, 我 的 弟 兄 祐 維 突 然 跟 我 說 今 天 是 他 倒 楣 的 一 天, 相 信 大 家 或 許 都 有 跟 他 類 似 的 經 驗, 從 早 上 一 睜 開 眼 睛 就 諸 事 不 順, 整 個 人 彷 彿 浸 泡 在 厄 運 當 中 被 不 斷 消 磨 體 力 精 神, 直 到 晚 上 精 疲 力 竭 地 上 床 為 止, 腦 中 除 了 倒 楣 的 一 天 以 外 完 全 想 不 到 有 其 他 詞 彙 可 以 描 述 自 己 今 天 的 遭 遇 聽 祐 維 敘 述 剛 下 部 隊 沒 多 久, 就 正 好 遇 上 這 樣 他 認 為 倒 楣 的 一 天, 到 了 下 午 已 經 整 個 人 疲 憊 不 堪, 此 時 另 一 名 平 日 甚 少 與 其 交 流 的 弟 兄 突 然 開 口 詢 問 : 怎 麼 啦? 看 你 一 臉 不 高 與 的 樣 子 祐 維 當 下 愣 住 了, 因 為 嚴 格 來 說, 祐 維 與 那 位 弟 兄 根 本 沒 有 正 式 講 過 話, 接 下 來 發 生 的 事 讓 祐 維 之 後 回 想 起 來 仍 感 到 意 外, 在 他 當 下 理 智 反 應 過 來 之 前, 已 經 劈 哩 啪 啦 地 將 一 整 天 下 來 發 生 的 鬱 悶 遭 遇 傾 洩 而 出, 那 位 弟 兄 也 展 現 出 十 足 的 耐 心, 聽 完 抱 怨 後 笑 笑 地 拍 著 祐 維 肩 膀 說 : 嗯, 我 懂 我 懂 雖 然 只 是 說 給 一 位 幾 乎 完 全 陌 生 的 弟 兄 聽, 卻 馬 上 感 覺 心 情 輕 鬆 不 少, 即 便 倒 楣 的 一 天 之 後 仍 在 繼 續, 但 想 到 那 句 嗯, 我 懂 我 懂 就 覺 得 不 管 發 生 了 什 麼 事 情 都 不 再 那 麼 難 以 忍 受 了 心 理 學 上 曾 有 做 過 這 樣 一 項 實 驗 : 以 63 名 剛 遭 到 解 僱 沒 多 久 的 受 試 者 為 對 象, 請 他 們 1 天 花 20 分 鐘 來 隨 意 傾 吐 自 己 內 心 的 不 滿 與 憤 怒, 結 果 才 過 一 個 禮 拜, 研 究 人 員 就 發 現 相 較 於 沒 有 特 別 做 什 麼 的 控 制 組, 該 批 受 試 者 的 情 緒 明 顯 開 朗 許 多, 甚 至 實 驗 進 行 到 數 個 月 以 後, 什 麼 也 沒 做 的 控 制 組 二 度 就 業 率 為 16%, 而 每 日 宣 洩 心 中 不 滿 的 實 驗 對 象 二 度 就 業 率 竟 然 高 達 53% 在 另 外 一 項 類 似 的 心 理 學 實 驗 中, 則 以 74% 因 壓 力 過 大 而 導 致 失 眠 的 大 學 生 為 受 試 對 象, 請 他 們 每 天 寫 日 記 抒 發 自 己 的 情 緒, 結 果 比 較 他 們 較 未 寫 日 記 習 慣 的 控 制 組 在 學 期 成 績 方 面 有 顯 著 提 升 17

心 理 學 家 們 觀 測 後 發 現 了 被 命 名 為 情 緒 揭 露 (Emotional Disclosure) 這 樣 的 現 象, 也 就 是 不 論 利 用 口 述 或 筆 寫 的 方 式, 只 要 明 確 表 達 並 認 識 到 心 中 的 負 面 情 感, 即 可 大 程 度 地 疏 緩 自 己 的 情 緒 反 之, 不 要 再 去 想 這 種 事 了 只 要 忘 掉 就 好 現 在 不 是 消 沉 的 時 候 我 必 須 快 點 振 作 起 來 等 等 的 壓 抑 或 逃 避 想 法 會 使 人 無 法 自 負 面 情 緒 中 跳 脫, 造 成 無 從 宣 洩 的 壓 力 不 斷 循 環 累 積, 最 後 可 能 會 被 壓 垮 產 生 心 理 上 的 疾 病 因 此, 養 成 每 天 花 點 時 間 面 對 負 面 情 緒 的 習 慣 對 於 心 理 上 的 健 康 具 有 非 常 大 的 正 面 意 義, 除 了 找 人 訴 苦, 訴 諸 於 文 字, 甚 或 只 是 耗 費 幾 分 鐘 在 腦 海 中 反 覆, 不 管 內 容 為 何, 就 算 是 充 滿 情 緒 性 用 詞 的 咒 罵 或 不 理 性 發 洩 也 無 所 謂, 都 有 助 於 使 心 中 的 負 面 情 緒 找 到 宣 洩 出 口 如 上 所 述, 即 便 是 透 過 單 純 書 寫 或 在 內 心 思 考 都 能 達 到 情 緒 揭 露 的 效 果, 不 過 對 許 多 人 而 言, 與 他 人 進 行 面 對 面 的 溝 通 會 讓 他 們 比 較 自 在 習 慣, 在 分 享 自 己 的 感 受 並 獲 得 反 饋 的 過 程 中, 他 們 也 能 更 有 條 理 地 整 理 好 思 緒 想 法 在 軍 中 的 弟 兄 們 每 日 朝 夕 相 處 的 生 活, 彼 此 培 養 出 在 同 一 戰 壕 中 共 患 難 的 革 命 情 感, 理 所 當 然 會 有 很 多 機 會 碰 上 同 袍 們 滿 懷 不 吐 不 快 的 煩 悶, 想 要 分 享 自 己 倒 楣 的 一 天, 這 時 通 常 與 對 方 輕 鬆 閒 聊 就 能 減 輕 他 內 心 的 負 擔, 但 偶 爾 會 遇 上 更 加 沉 重 的 傾 訴 對 象 : 生 活 上 的 劇 變 再 也 無 法 忍 受 的 壓 力 到 達 臨 界 點 的 悲 痛 等 必 須 更 審 慎 待 之 ; 面 對 此 種 情 境 時, 心 理 學 上 建 議 的 技 巧 在 於 不 要 為 做 決 定, 當 一 個 人 處 於 精 神 上 的 煩 惱 時, 若 給 予 對 方 不 要 這 麼 想 或 你 應 該 要 的 指 示, 即 使 是 基 於 善 意 的 出 發 點, 但 對 於 受 到 負 面 情 緒 所 困 的 之 人 而 言 只 會 造 成 更 大 的 壓 力 因 此, 單 純 傾 聽 對 方 表 達 負 面 情 緒, 並 表 示 自 己 能 感 同 身 受 時, 及 以 鼓 勵 的 方 式 引 導 談 話 對 象 自 己 做 出 決 定, 也 就 是 以 你 自 己 覺 得 怎 樣 呢? 代 替 你 應 該 要 會 是 更 適 合 的 作 法 當 然 這 並 不 代 表 完 全 的 順 應, 若 對 方 在 談 話 中 拋 出 我 想 逃 兵 我 想 自 殺 / 自 傷 之 類 會 造 成 嚴 重 後 果 的 念 頭 時, 就 不 能 回 應 交 給 你 自 己 判 斷 吧, 也 許 就 因 為 如 此 而 鑄 下 了 不 可 挽 回 的 遺 憾, 故 最 好 還 18

是 回 答 我 明 白 你 的 意 思 了, 但 是 再 考 慮 一 段 時 間 你 覺 得 如 何? 亦 即 尊 重 對 方 的 判 斷, 同 時 再 加 上 時 間 性 的 建 議, 要 知 道 人 們 在 情 緒 低 落 時 所 下 的 衝 動 判 斷 通 常 只 是 一 時 的, 若 真 付 諸 實 行 往 往 會 悔 恨 不 已, 所 以 在 尊 重 對 方 感 受 的 同 時, 委 婉 勸 阻 不 要 現 在 立 刻 做 出 決 定, 請 他 再 多 花 點 時 間 思 考 一 下 吧 現 實 社 會 中 的 環 境 特 殊, 工 作 訓 練 人 際 相 處 等 各 方 面 都 容 易 累 積 壓 力, 因 此 學 習 如 何 面 對 自 我 及 他 人 的 壓 力, 對 每 人 而 言 都 是 重 要 的 課 題, 並 必 須 要 理 解 負 面 情 緒 只 是 人 類 大 腦 對 特 定 事 物 做 出 的 直 覺 反 應, 並 不 意 味 著 個 人 性 格 上 的 缺 陷, 而 是 代 表 自 己 心 理 上 的 警 訊, 如 同 著 涼 感 冒 就 要 注 意 保 暖 多 休 息, 此 時 只 要 勇 於 面 對 並 予 以 正 確 的 應 對 就 能 解 除 不 適, 然 若 觀 察 自 己 或 其 他 親 友 的 症 狀 進 一 步 惡 化, 也 請 各 位 尋 找 專 業 人 士 予 以 協 助 發 揮 友 愛 互 助 精 神, 一 句 微 不 足 道 的 關 心, 極 可 能 就 能 挽 回 一 件 發 生 在 即 的 悲 劇 19

抒 情 小 品 羔 羊 的 說 服 力 摘 錄 自 網 路 文 章 一 個 牧 場 主 養 了 許 多 羊 他 的 鄰 居 是 個 獵 戶, 院 子 裏 養 了 一 群 兇 猛 的 獵 狗 這 些 獵 狗 經 常 跳 過 柵 欄, 襲 擊 牧 場 裏 的 小 羊 羔 牧 場 主 幾 次 請 獵 戶 把 狗 關 好, 但 獵 戶 不 以 為 然, 口 頭 上 答 應, 可 沒 過 幾 天, 他 家 的 獵 狗 又 跳 進 牧 場 橫 衝 直 闖, 咬 傷 了 好 幾 隻 小 羊 忍 無 可 忍 的 牧 場 主 找 鎮 上 的 法 官 評 理 聽 了 他 的 控 訴, 明 理 的 法 官 說 : 我 可 以 處 罰 那 個 獵 戶, 也 可 以 發 布 法 令 讓 他 把 狗 鎖 起 來 但 這 樣 一 來 你 就 失 去 了 一 個 朋 友, 多 了 一 個 敵 人 你 是 願 意 和 敵 人 作 鄰 居 呢? 還 是 和 朋 友 作 鄰 居? 當 然 是 和 朋 友 作 鄰 居 牧 場 主 說 那 好, 我 給 你 出 個 主 意, 按 我 說 的 去 做 不 但 可 以 保 證 你 的 羊 群 不 再 受 騷 擾, 還 會 為 你 贏 得 一 個 友 好 的 鄰 居 法 官 如 此 這 般 交 代 一 番 牧 場 主 連 連 稱 是 一 到 家, 牧 場 主 就 按 法 官 說 的 挑 選 了 3 隻 最 可 愛 的 小 羊 羔, 送 給 獵 戶 的 3 個 兒 子 看 到 潔 白 溫 順 的 小 羊, 孩 子 們 如 獲 至 寶, 每 天 放 學 都 要 在 院 子 裏 和 小 羊 羔 玩 耍 嬉 戲 因 為 怕 獵 狗 傷 害 到 兒 子 們 的 小 羊, 獵 戶 做 了 個 大 鐵 籠, 把 狗 結 結 實 實 的 鎖 了 起 來 從 此, 牧 場 主 的 羊 群 再 也 沒 有 受 到 騷 擾 為 了 答 謝 牧 場 主 的 好 意, 獵 戶 開 始 送 各 種 野 味 給 他, 牧 場 主 也 不 時 用 羊 肉 和 奶 酪 回 贈 獵 戶 漸 漸 地 兩 人 成 了 好 朋 友 要 說 服 一 個 人, 最 好 的 辦 法 是 為 他 著 想, 讓 他 也 能 從 中 受 益 好 的, 陛 下! 司 機 詼 諧 的 回 答 惹 得 車 內 一 陣 歡 笑 汽 車 載 著 歡 樂 的 人 們 繼 續 前 行 20

廉 政 建 設 人 人 有 責 檢 舉 貪 污, 經 法 院 判 決 有 罪, 獎 金 最 高 新 台 幣 1,000 萬 元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受 理 檢 舉 方 式 多 元 管 道 熱 忱 服 務 一 親 身 舉 報 方 式 : 署 本 部 成 立 24 小 時 檢 舉 中 心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318 號 5 樓 ), 由 輪 值 人 員 負 責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事 項 二 電 話 舉 報 方 式 : 設 置 0800 檢 舉 專 線, 電 話 為 0800-286-586 (0800- 你 爆 料 - 我 爆 料 ) 三 投 函 舉 報 方 式 : 郵 政 檢 舉 專 用 信 箱 為 台 北 郵 政 14-153 號 信 箱 四 其 他 方 式 : ( 一 ) 傳 真 檢 舉 專 線 為 02-2562-1156 ( 二 ) 電 子 郵 件 檢 舉 信 箱 為 gechief-p@mail.moj.gov.tw 高 雄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檢 舉 專 線 :0800-025025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政 風 室 廉 政 服 務 專 線 :07-7354964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