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中 医 药 大 学 2016 年 招 收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方 案 为 提 高 我 校 硕 士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的 科 学 性 和 有 效 性, 促 进 复 试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和 制 度 化, 完 善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的 培 养 选 拔 机 制,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教 学 2006 4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 教 学 2015 9 号 )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退 役 大 学 生 士 兵 专 项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计 划 招 生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学 厅 2015 9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推 进 临 床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及 中 医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考 试 招 生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教 学 2015 5 号 )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执 法 监 察 工 作 ( 教 监 厅 2013 2 号 )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学 厅 2016 1 号 ) 及 福 建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会 议 相 关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工 作 方 案 一 组 织 领 导 ( 一 )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由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统 一 领 导, 研 究 生 院 招 生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研 招 办 )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各 学 科 组 织 招 生 学 院 实 施 具 体 工 作, 校 纪 委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全 程 监 督 ( 二 ) 学 校 成 立 由 校 长 任 组 长 由 分 管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副 校 长 及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校 党 委 副 书 记 任 副 组 长 的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由 各 招 生 学 院 的 负 责 人 组 成, 在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领 导 下, 指 导 各 学 科 学 院 开 展 研 究 生 复 试 和 录 取 具 体 工 作, 并 负 责 对 各 学 院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中 的 特 殊 情 况 评 判, 制 定 相 关 办 法 并 提 交 校 研 究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 三 ) 各 招 生 学 院 成 立 由 本 学 院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组 长, 由 学 科 带 头 人 导 师 副 高 或 副 高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组 成 的 学 院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本 学 院 复 试 工 作 的 组 织 管 理 及 监 督, 负 责 指 导 各 学 科 ( 专 业 ) 复 试 录 取 具 体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 四 ) 各 学 院 成 立 学 科 或 专 业 ( 领 域 ) 复 试 小 组, 复 试 小 组 由 经 验 丰 富 业 务 水 平 高 公 道 正 派 当 年 无 亲 属 参 加 本 专 业 复 试 的 教 师 组 成, 每 个 复 试 考 核 小 组 成 员 不 少 于 5 名 复 试 小 组 制 定 本 学 科 或 专 业 复 试 具 体 方 案, 并 具 体 实 施 专 业 课 笔 试 面 试 和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等, 小 组 成 员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原 则 上 当 年 拟 招 生 的 导 师 应 参 加 复 试 工 作, 成 员 名 单 上 报 研 招 办 备 案 二 招 生 计 划 管 理 ( 一 ) 研 招 办 根 据 各 学 科 2016 年 一 志 愿 报 考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长 率 情 况, 结 合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临 床 学 科 发 展 等 需 要, 制 定 各 学 科 2016 年 招 生 计 划 数, 经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同 意 后 下 发 各 学 科, 并 及 时 在 我 校 研 招 网 公 布 学 科 可 根 据 生 源 实 际 1
情 况 对 本 学 科 内 的 专 业 招 生 计 划 进 行 适 当 合 理 的 分 配 和 调 整, 但 总 数 不 得 超 过 研 招 办 下 达 的 招 生 计 划 数 ( 二 )4 月 20 日 后 研 招 办 将 根 据 各 学 科 的 招 生 情 况, 将 确 定 无 法 完 成 的 招 生 计 划 全 部 收 回, 再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结 合 学 科 发 展 需 要, 进 行 最 后 计 划 调 整, 并 报 请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 三 ) 今 年 拟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考 生 计 入 2016 年 招 生 计 划 ; 保 返 生 不 计 入 今 年 招 生 计 划 推 免 生 一 志 愿 统 考 生 校 外 调 剂 生 均 包 含 在 下 达 的 统 招 生 计 划 内 专 项 计 划 不 得 挪 用 三 复 试 ( 一 ) 考 生 进 入 复 试 的 基 本 条 件 1. 复 试 成 绩 要 求 我 校 2016 年 招 收 攻 读 硕 士 研 究 生 ( 学 术 型 及 药 学 专 硕 中 药 学 专 硕 护 理 学 专 硕 ) 招 生 复 试 基 本 分 数 线 按 照 国 家 复 试 分 数 线 (A 类 ) 划 定 中 医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一 志 愿 上 线 生 源 多 于 招 生 计 划, 学 科 自 主 确 定 高 于 国 家 线 的 分 数 线 及 其 他 学 术 要 求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我 校 可 自 行 划 定 招 收 退 役 大 学 生 士 兵 专 项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计 划 考 生 进 入 复 试 的 初 试 成 绩 要 求 ( 此 项 工 作 根 据 生 源 报 名 调 剂 情 况 另 行 通 知 ) 2. 复 试 比 例 各 学 科 要 明 确 各 专 业 的 复 试 比 例 根 据 教 育 部 要 求, 复 试 应 采 取 差 额 形 式, 差 额 比 例 一 般 按 照 1:1.2 1.3 左 右 掌 握, 生 源 充 足 的, 可 以 适 度 扩 大 差 额 复 试 比 例 一 志 愿 生 源 不 足 的 学 科, 可 1:1 安 排 一 志 愿 上 线 考 生 进 入 复 试 ( 二 ) 复 试 时 间 3 月 21 日 4 月 30 日 ( 含 调 剂 生 复 试, 具 体 时 间 安 排 详 见 各 学 院 复 试 日 程 安 排 ) ( 三 ) 考 生 复 试 资 格 审 核 1. 复 试 资 格 参 加 复 试 的 考 生 须 按 复 试 通 知 的 要 求, 携 带 相 关 材 料 ( 具 体 见 复 试 指 南 ) 到 相 关 招 生 学 院 报 到 各 招 生 学 院 在 复 试 前 应 对 考 生 相 关 材 料 原 件 及 考 生 资 格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经 审 查 符 合 规 定 者 方 可 参 加 复 试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者, 不 予 复 试 对 考 生 的 学 历 ( 学 籍 ) 信 息 有 疑 问 的, 应 要 求 考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供 权 威 机 构 出 具 的 认 证 证 明 各 招 生 学 院 要 严 格 核 对 考 生 的 报 考 信 息 准 考 证 学 历 证 书 证 明 和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等, 并 将 相 关 复 印 件 备 份 存 档 2. 加 分 资 格 按 照 教 育 部 规 定 的 加 分 项 目 和 要 求 执 行 具 体 申 请 程 序 请 查 询 我 校 研 招 网 招 生 公 告 ( 四 ) 复 试 主 要 内 容 与 方 式 2
主 要 内 容 : 为 提 高 复 试 的 有 效 性, 招 生 学 院 要 根 据 学 科 ( 专 业 ) 特 点 决 定 复 试 内 容 复 试 内 容 一 般 应 包 含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专 业 素 质 和 能 力 (1) 要 注 重 考 生 一 贯 表 现, 既 重 视 初 试 成 绩, 也 重 视 既 往 学 业 表 现 和 潜 在 能 力 素 质, 全 面 了 解 考 察 大 学 本 科 阶 段 学 习 情 况 及 成 绩 ; (2) 要 坚 持 能 力 素 质 与 知 识 考 核 并 重, 突 出 对 考 生 专 业 素 养 创 新 能 力 的 考 查 全 面 考 核 考 生 对 本 学 科 ( 专 业 ) 理 论 知 识 和 应 用 技 能 的 掌 握 程 度, 利 用 所 学 理 论 发 现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对 本 学 科 ( 专 业 ) 发 展 动 态 的 了 解 及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发 展 的 潜 力 ; 对 专 业 学 位 型 考 生 复 试 尤 其 要 加 强 对 专 业 知 识 的 应 用 和 专 业 能 力 倾 向 的 考 查, 特 别 是 中 医 专 业 学 位 型, 要 结 合 四 证 合 一 的 培 养 模 式, 进 行 相 关 中 医 临 床 实 践 技 能 操 作 的 考 核 (3) 外 语 听 说 能 力 ; (4) 创 新 精 神 和 创 新 能 力 2. 综 合 素 质 和 能 力 (1)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道 德 品 质 考 核 包 括 考 生 单 位 对 考 生 政 治 思 想 和 道 德 品 质 的 鉴 定, 以 及 对 考 生 人 事 档 案 的 审 查 ( 拟 录 取 为 定 向 的 考 生 不 调 人 事 档 案 ); 坚 持 立 德 树 人, 着 力 加 强 对 考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品 德 考 核 特 别 是 要 将 考 试 诚 信 状 况 作 为 考 生 思 想 品 德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对 弄 虚 作 假 及 考 试 违 规 作 弊 的 考 生, 一 律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等 严 肃 处 理 (2) 本 学 科 ( 专 业 ) 以 外 的 学 习 科 研 社 会 实 践 ( 学 生 工 作 社 团 活 动 志 愿 服 务 等 ) 或 实 际 工 作 表 现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 (3) 事 业 心 责 任 感 纪 律 性 ( 遵 纪 守 法 ) 协 作 性 和 心 理 健 康 状 况 ; (4) 人 文 素 养 ; (5) 举 止 表 达 和 礼 仪 等 3. 体 格 检 查 所 有 参 加 复 试 的 考 生 都 必 须 在 复 试 期 间 到 我 校 指 定 医 院 参 加 体 检 体 检 要 求 参 照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中 国 残 联 印 发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 教 学 [2003] 3 号 ) 要 求, 按 照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学 生 入 学 身 体 检 查 取 消 乙 肝 项 目 检 测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教 学 厅 [2010]2 号 ) 规 定 的 精 神 执 行 不 参 加 体 检 或 体 检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录 取 体 检 的 时 间 地 点 见 各 专 业 复 试 日 程 安 排 表 复 试 方 式 : 1. 笔 试 (1) 主 要 为 专 业 课 ; 考 试 方 式 为 闭 卷 ( 具 体 科 目 查 询 我 校 研 招 网 公 布 的 专 业 目 录 ), 每 门 笔 试 时 间 为 3 个 小 时, 每 门 课 程 满 分 为 100 分 3
(2)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还 须 加 试 两 门 本 科 主 干 课 程 ( 按 专 业 目 录 公 布 的 加 试 科 目 ), 考 试 方 式 为 闭 卷, 每 门 笔 试 时 间 为 3 个 小 时, 每 门 课 程 满 分 为 100 分 ; 考 试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不 能 录 取 (60 分 以 下 为 不 合 格 ) 加 试 成 绩 不 计 入 复 试 总 分 (3) 笔 试 全 程 要 录 音 录 像 ; 2. 实 践 ( 实 验 ) 能 力 考 核 主 要 测 试 实 验 操 作 技 能 或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特 别 是 中 医 专 业 学 位 型, 要 结 合 四 证 合 一 的 培 养 模 式, 进 行 相 关 中 医 临 床 实 践 技 能 操 作 的 考 核 3. 综 合 面 试 (1) 每 位 考 生 时 间 一 般 不 少 于 20 分 钟 ; (2) 复 试 小 组 应 对 每 位 考 生 的 作 答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独 立 打 分, 并 写 出 评 语 在 评 分 前 可 以 召 开 复 试 小 组 会 议, 研 究 对 考 生 的 考 察 评 价 意 见 ; (3) 每 个 考 生 的 作 答 情 况 要 做 好 现 场 记 录 复 试 须 全 程 录 音 录 像, 音 像 材 料 要 由 复 试 小 组 长 研 招 负 责 人 纪 检 人 员 签 字 密 封 存 放 于 保 密 室, 存 放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三 年 (4) 同 一 学 科 ( 专 业 ) 各 复 试 小 组 的 面 试 方 式 时 间 试 题 难 度 和 成 绩 评 定 标 准 应 统 一 并 在 复 试 前 公 布 具 体 方 案 4. 外 语 听 力 以 及 口 语 测 试 英 语 听 说 能 力 测 试 在 面 试 时 一 并 安 排, 由 考 官 就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英 语 交 流, 每 生 不 少 于 5 分 钟 ( 五 ) 复 试 具 体 安 排 1. 考 生 按 规 定 日 期 向 报 考 专 业 所 在 的 学 院 报 到, 办 理 复 试 手 续 ( 含 复 试 资 格 审 核 等 ); 2. 填 报 导 师 志 愿 ( 导 师 与 考 生 双 向 选 择 ), 确 认 复 试 笔 试 科 目 ; 3. 考 生 按 日 程 表 参 加 4 个 项 目 的 考 核 ( 体 格 检 查 ; 英 语 听 说 能 力 ; 专 业 课 笔 试 ; 专 业 面 试 ) 4. 确 认 复 试 结 果 ( 含 是 否 同 意 被 拟 录 取 录 取 类 别 [ 需 区 分 学 术 型 或 专 业 学 位 型 ] 录 取 专 业 学 代 码 及 名 称 指 导 老 师 ); 5. 考 生 离 校 返 回 驻 地 各 学 院 在 研 招 网 公 布 复 试 流 程 与 时 间 地 点 安 排 ( 六 ) 破 格 复 试 我 校 2016 年 所 有 专 业 不 破 格 录 取 硕 士 生 ( 七 ) 政 审 复 试 要 坚 持 立 德 树 人, 着 力 加 强 对 考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品 德 考 核 拟 录 取 名 单 确 定 后, 研 招 办 将 向 考 生 所 在 单 位 函 调 人 事 档 案 和 本 人 现 实 表 现 等 材 料, 全 面 审 查 其 政 治 思 想 情 况 函 调 的 考 生 现 实 表 现 材 料, 需 由 考 生 本 人 档 案 所 在 单 位 的 人 事 政 工 部 门 加 盖 印 章 ( 八 ) 体 检 4
考 生 体 检 工 作 在 复 试 阶 段 进 行 按 照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中 国 残 联 印 发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 教 学 2003 3 号 ) 要 求 及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学 生 入 学 身 体 检 查 取 消 乙 肝 项 目 检 测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教 学 厅 2010 2 号 ) 规 定 执 行 我 校 考 生 体 检 需 在 我 校 附 属 人 民 医 院 附 属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及 附 属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其 中 一 家 单 位 体 检 ( 各 专 业 具 体 安 排 见 复 试 指 南 ) 第 一 次 体 检 不 合 格 将 组 织 考 生 进 行 复 检, 复 检 仍 不 合 格 的 考 生 不 予 录 取 四 调 剂 ( 一 ) 基 本 要 求 我 校 一 志 愿 生 源 不 足 的 专 业 将 接 收 调 剂 生, 调 剂 工 作 按 教 育 部 相 关 文 件 及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各 专 业 的 调 剂 要 求 查 询 我 校 研 招 网 相 关 公 告 我 校 接 受 报 考 其 他 招 生 学 院 大 学 生 退 役 士 兵 计 划 考 生 调 剂, 调 剂 的 条 件 将 根 据 学 生 报 名 情 况, 由 学 科 审 核 确 定 后 公 布, 具 体 工 作 另 行 通 知 报 考 中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考 生 可 按 相 关 政 策 调 剂 到 其 他 专 业, 报 考 其 他 专 业 的 考 生 不 可 调 剂 到 中 医 学 专 业 学 位 ( 二 ) 调 剂 程 序 1. 各 招 生 学 院 经 过 校 研 招 办 授 权, 可 通 过 中 国 研 究 生 招 生 信 息 网 ( 以 下 简 称 研 招 网 ) 发 布 调 剂 信 息, 包 括 拟 调 剂 计 划 数 和 调 剂 要 求 ; 2. 考 生 登 陆 中 国 研 究 生 招 生 信 息 网 ( 以 下 简 称 研 招 网 ), 填 报 调 剂 意 愿, 经 招 生 学 院 审 核 通 过 后 通 知 复 试 ; 3. 招 生 学 院 参 照 一 志 愿 考 生 复 试 程 序 和 要 求 组 织 外 校 调 剂 考 生 复 试 ; 4. 复 试 合 格 的 考 生 由 招 生 学 院 发 出 同 意 待 录 取 的 通 知, 并 经 考 生 网 上 确 认 ; 5. 所 有 申 请 调 剂 的 考 生 需 登 录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调 剂 服 务 系 统 按 照 相 关 步 骤 完 成 调 剂 未 通 过 该 系 统 调 剂 录 取 的 考 生 一 律 无 效 ( 各 加 分 项 目 考 生 享 受 少 数 民 族 政 策 考 生 可 除 外 ) 五 录 取 ( 一 ) 总 成 绩 核 算 方 式 考 研 成 绩 分 初 试 成 绩 和 复 试 成 绩 两 部 分, 权 重 均 为 50%, 测 算 公 式 为 : 考 研 成 绩 =( 初 试 总 分 5) 50%+ 专 业 课 笔 试 成 绩 10%+ 专 业 面 试 成 绩 35%+ 外 语 测 试 成 绩 5% [ 注 : 初 试 总 分 满 分 按 500 分 计, 专 业 课 笔 试 专 业 面 试 外 语 测 试 的 满 分 均 按 100 分 计 ] ( 二 ) 总 成 绩 排 名 方 式 各 学 科 按 照 专 业 排 名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一 志 愿 过 线 考 生 ( 总 成 绩 从 高 到 低 ), 调 剂 考 生 按 照 剩 余 计 划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排 名 录 取 ( 三 )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考 生 不 予 录 取 : 5
1. 复 试 成 绩 不 合 格 者 (60 分 以 下 ); 2.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加 试 成 绩 有 一 门 不 合 格 者 (60 分 以 下 ); 3.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或 道 德 品 质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 4. 人 事 档 案 审 查 不 合 格 者 ; 5. 体 检 或 心 理 测 试 不 合 格 者 ( 四 ) 拟 录 取 名 单 确 定 各 学 院 复 试 后 上 报 各 专 业 拟 录 取 考 生 名 单, 并 进 行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容 应 包 括 考 生 录 取 专 业 姓 名 考 生 编 号 初 试 成 绩 复 试 成 绩 选 报 导 师 等 信 息, 公 示 期 间 名 单 如 有 变 动, 须 对 变 动 部 分 做 出 说 明, 并 对 变 动 内 容 另 行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后 将 拟 录 取 名 单 ( 加 盖 公 章 ) 上 报 校 研 招 办 备 案 各 学 科 拟 录 取 的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学 校 下 达 的 学 科 计 划 数 ( 五 ) 其 他 被 拟 录 取 的 考 生 如 需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在 录 取 前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招 生 学 院 同 意 学 校 审 核 通 过 后, 可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参 加 工 作 1-2 年, 再 入 学 学 习 拟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考 生 须 在 4 月 20 日 前 向 研 招 办 申 请,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六 相 关 工 作 制 度 ( 一 ) 实 行 责 任 制 度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各 复 试 录 取 领 导 小 组 和 各 专 业 复 试 考 核 小 组 对 复 试 过 程 的 公 平 公 正 和 复 试 结 果 全 面 负 责 所 有 参 与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的 人 员 都 要 认 真 负 责, 严 格 保 密, 切 实 维 护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的 公 平 公 正 对 在 招 生 工 作 中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给 招 生 工 作 造 成 损 失 的 人 员, 学 校 将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严 肃 追 究 责 任 ( 二 ) 实 行 复 试 巡 视 制 度 学 校 成 立 研 究 生 复 试 巡 视 督 查 小 组, 成 员 包 括 研 究 生 院 及 各 二 级 学 院 纪 检 书 记, 检 查 监 督 全 校 复 试 工 作 ; 各 招 生 学 院 党 委 纪 检 委 员 负 责 监 督 本 学 院 的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接 受 招 生 过 程 中 违 纪 行 为 的 举 报 复 试 巡 视 督 查 小 组 在 复 试 过 程 中 深 入 各 招 生 学 院 复 试 现 场, 在 不 干 扰 正 常 复 试 工 作 的 前 提 下, 采 取 随 机 走 进 考 场 和 复 试 现 场 旁 听 面 试 等 方 式 来 巡 视 和 监 督 复 试 工 作 ( 三 ) 信 息 公 示 制 度 加 大 信 息 公 开 力 度, 并 按 照 谁 公 开 谁 把 关, 谁 公 开 谁 解 释 的 原 则, 做 好 对 所 公 开 信 息 的 把 关 和 解 释 工 作 各 学 院 要 在 学 院 网 站 上 设 立 招 生 专 栏, 按 规 定 准 确 规 范 充 分 及 时 对 招 生 各 环 节 工 作 予 以 公 布 公 开 和 公 示, 拟 录 取 名 单 由 学 院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期 间 名 单 如 有 变 动, 须 对 变 动 部 分 做 出 说 明, 并 对 变 动 内 容 另 行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研 招 办 在 研 究 生 院 网 站 开 辟 招 生 专 栏, 准 确 及 时 公 布 本 单 位 招 生 计 划 专 项 计 划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方 案 复 试 和 拟 录 取 名 单 咨 询 和 申 诉 渠 道 等 复 试 录 取 信 息, 拟 录 取 名 单 公 示 时 间 为 10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期 间 名 单 如 有 变 动, 须 对 变 动 部 分 做 出 说 明, 并 对 变 动 内 容 另 行 公 示 10 个 工 作 日 6
( 四 ) 复 议 制 度 为 及 时 处 理 复 试 录 取 中 出 现 的 争 议, 在 公 示 有 关 信 息 的 同 时, 要 保 证 考 生 咨 询 申 诉 和 监 督 渠 道 畅 通 各 复 试 录 取 领 导 小 组 对 本 学 科 考 生 复 试 结 果 负 责, 如 有 考 生 提 出 申 诉, 应 由 复 试 录 取 领 导 小 组 及 时 答 复 ( 应 在 收 到 申 诉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复 ), 对 于 因 争 议 大 而 不 能 确 定 是 否 录 取 的 考 生, 复 试 录 取 领 导 小 组 可 决 定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再 次 复 试,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校 监 审 处 招 生 投 诉 举 报 电 话 :(0591)22861127, 校 研 招 办 电 话 :22861321; 校 研 究 生 院 纪 委 电 话 22861069 E-mail:2403619712@qq.com 七 招 生 纪 律 校 各 级 研 究 生 招 生 管 理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招 生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教 育, 提 高 工 作 人 员 的 自 律 意 识, 抵 制 不 正 之 风 的 干 扰, 提 高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的 公 信 力 ; 继 续 发 挥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在 录 取 环 节 的 检 查 和 监 督 作 用, 保 证 政 策 透 明 过 程 公 开 结 果 公 正, 切 实 维 护 好 考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办 法 由 研 招 办 负 责 解 释 上 述 原 则 若 与 教 育 部 录 取 工 作 文 件 规 定 相 冲 突, 以 教 育 部 的 文 件 规 定 为 准 福 建 中 医 药 大 学 研 究 生 招 生 办 公 室 2016/3/24 7